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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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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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1/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傳召PW2 警署署長17052盧卓康

🔹控方主問PW2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0222將軍澳 #阻差辦公 #提堂

王婆婆(65)

案情:
王婆婆被控於2021年2月22日唐明街公園外阻礙警員21650執行職務。

🙅‍♀王婆婆不認罪

控方將會有3名證人,一條11分鐘片段。證人包括指稱被王婆婆阻礙執行職務的21650,一名負責拍攝的警員,及一名負責警誡及拘捕的警員。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以本地話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王婆婆想為陳彥霖及周梓樂發聲,亦想投訴警員對她不禮貌。但裁判官表示今天只處理答辯,而法庭外的事亦無法處理。著王婆婆以其他適合渠道進行投訴。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訊[2/2]
#裁決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

📌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法庭留意下列各事項:
-PW1同意當時有大量人士也是黑色衫褲鞋
-PW2作供確認當時示威人群在前面沒有移動,但不排除有人加入離開,而且指現場唔止一個人穿黑色衫褲
-PW2及PW3同時指被捕人如果有特色衣服會作紀錄,但對被告記錄只有黑色衫褲,特徵如身材高矮髮型資料欠缺。
-幾名警員近距離觀察,但卻沒有在證供提及辯方圖片白色衫及上面明顯之公仔
-DW1 之證供基本上沒有受控方挑戰
-事發時現場沒有證據交通停頓,因此不能排除被告當時是離開公司乘車回家

由於上述各點,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安穩舉證致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2 黑色口罩充公,其他文件法庭存檔

📍直播員按:裁判官好有厚道,裁決內容唔講兩個警員證人懷疑抄供詞,錯一樣別字,又改口説衣服顏色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營救理大

兩案一併審理,共19名被告

【案件一 #1118紅磡 一人】
陳(32)

控罪及詳情:
(1)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件二 #1118何文田 18人】
D1:何(35)/ D2:林(20)/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7:陳(20)/ D8:麥(25)/ D9:利(20)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劉(26)/ D14:黃(22)/ D15:林(21)
D16:卓(18)/ D17:黎(24)/ D18:陳(17)

控罪及詳情:
(1)-(7)D1-3/ D4-6/ D7-8/ D9-10/ D11-12/ D13-15/ D16-18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陳、何、歐陽、梁、余、梁、陳、譚、張、李、李、案件一陳(32)、劉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1454 開庭
1456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合併案件及押後至11月5日

保釋事宜:
🟢(獲批)D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D2/17/18代表所有被告申請撤銷宵禁令
🟢(獲批)D3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1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9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9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2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13申請更改住址
⚪️D13宵禁更改的申請待處理
🟢(獲批)D6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4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8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高官提醒控辯雙方善用法庭開庭前的時間互相溝通,則更有助法庭處理保釋條件更改之申請。因為許多時候當控辯雙方有足夠溝通,是不會引致太大爭議;爭議是在於雙方不溝通或者「溝通到半桶水」就會造成誤解,藉此會使雙方採取較保守的態度而作出反對。這情況下法庭是無法有效處理申請,除非控辯雙方清楚就實際理由陳詞。

1530 案件管理
高官留意到控方所預備的案情頭兩大段講述理工大學發生的事,然後才講述7架車,因此想了解前言中有否對被告作出指控或與某車輛某被告有關,還是純粹鋪排事件背景以供法庭參考?控方沒有確認前言有直接指控。

高官坦言指現時有19名被告,法庭已預計到需要很長的審期。若前言是使用於所有被告所有車輛,卻非有正式的指控,能否用簡單方法處理?例如考慮用同意案情或在辯方不反對下播放控方剪輯好的片段?好讓同一套證據可以適用於全部被告審訊(假設會分開審),就不會影響控方案情,又可以避免審訊無必要地增長。

第二點(建議分拆),高官查詢控方有否案情能指出7架車都有關連?若否,一同審訊的用意為何?審訊時排得較後的被告,可能要等許多日才輪到與自己有關的案情。另外若有被告有招認,上述有否爭議、其他被告是否必須及是否適合列席?控方應當考慮如何以利便法庭及辯方的方式,以儘快審訊。

盧主控回應指不希望分拆案件。高官質疑「你完全唔使諗(就回應)?」控方解釋指背景不完全純粹作為參考,警方正列出具體詳細的時間表,而可能會牽涉到許多證人作供。控方有片段可見有人游繩下降乘搭本案車輛,又有證據引述車上交談。另外,大部份車輛有攝錄行車片段,而片段又會互相拍攝到同案其他車輛,只有一小量車沒有安裝車cam。

高官暫停控方,請她回去預備好再陳詞。盧主控重申控方真的不希望需要分拆案件,引述昨日政府新聞公報指西九龍現時可以容納大數量被告的案件作為審訊,並認為分拆案件是弊多於利。

高官再暫停控方,請她諗清楚,待下次處理。假如所有被告均是以公帑法援代表,而排得較後的被告前面未有太多與自己有關的案情,法援公帑仍是要支付該被告的律師費等。又正如控方所言,事隔兩年,案件至今仍在調查階段,可以先回去組織所有證據,下次才再交代。

(好冗長,冇再記錄)

1545辯方stand down前提出仍未收齊文件。若控方正預備新文件,法庭能否就控方披露作出一些指示或擬訂日程?好讓辯方能有充足資訊預備答辯。

1548控方回應需時預備文件,「盡可能下次上庭前可以交哂所有文件,唔肯定一定可以俾到」。法庭質疑控辯共識下次聆訊日期用意為何?另再作強調:刑事檢控方面,控方是有披露證據嘅責任,並非只為處理法庭的關注,而是控方固有的責任。如果控方根本上打算有呢啲證據去檢控,但證據未曾披露,是會對各被告辯護構成影響。控方指「一路都準備緊」,承諾儘量。

高官:案件一上咗3次,案件二人多啲,就淨係上咗1次,7月2號第一次上。如果因為案件二涉及咁多人,未曾真係搵齊啲證據我都話可以理解。但控方係咪應該都著緊啲?否則下次又無可避免地押後一次,各位被告的法援公帑又無可避免地付多一次費用。質疑是否真的有需要呢?
控方:只可以話會盡可能俾證據對方。
高官:會否切實地考慮需要幾多時間?甚至11月5是否適合再提訊?

1551 高官建議暫時休庭及就休庭要處理的事項作出指示
1555 休庭至1615
1622 開庭

控方指經過雙方討論後,希望將11月5日的提訊,重新排期;而與案相關文件及進一步證據將於11月4日前送達辯方。

D13代表承諾2星期內會向控方提交進一步信件,並交代詳情。

保釋事宜(續):
🟢(獲批)D13申請豁免星期二至日凌晨宵禁
⚪️高官確認已處理所有星期五需要警署報到的被告就豁免今天的報到

案件押後至12月3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628 完。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陳(17) #1013旺角
🛑已還押23天🛑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04
=============
被告由潘淑瑛大律師代表。

📌求情信:

辯方再向法庭呈上多一封求情信,是由被告親撰的。

謝沈智慧法官引述被吿在求情信中表示被捕後患上情緒病。謝沈智慧法官指理解是被告在2019年8月被捕後患上情緒病,但後來又犯下本案。

辯方指當時被告被捕後忽略法律後果,糊塗下再干犯本案並患上情緒病。

謝沈智慧法官指被告在2019年8月被捕後在2019年9月見心理醫生,可是在10月時仍在沒有意志和動力下干犯本案。

謝沈智慧法官再指被告在不能睡覺、不能進食、家人身體抱恙的情況仍然參與示威。

辯方同意並修改上述説法,即被告在2019年8月被捕後已患上情緒病。

謝沈智慧法官指政府在2019年9月4日宣布撤回「逃犯條例」,且會在案發後幾日會交上立法會表決,然後被告即使看到這結果後仍然犯案。

辯方指當時可能仍有其他可影響因素。此外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堵路,當時他可能沒有考慮周詳而干犯本案,也可能沒有清晰的訴求。

謝沈智慧法官詢問被告是否知道「逃犯條例」中的細節,若果不知道為何要反對。

辯方指不知道被告的個人理由,他只是執着參與集會,若有智慧意見協助可能會不參與。即使他有參與集會,他之後會協助清理場地,可反映他是無私,盡力付出的人。

📌刑罰選項:

辯方指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但被告希望法庭能判處他短期監禁,因為他希望能盡快完成學業,幫補家計,彌補對家人的愧疚。

謝沈智慧法官詢問法庭在109A條的限制下,即使本身有酌情權,但有甚麼因素可以令法庭「迫不得已」判處被告監禁。

辯方指這是被告對辯方的指示,被告希望盡快可以完成服刑,肩負養家的責任,且認為自己不需要接受進一步的監督。

謝沈智慧法官總結辯方立場,若果法庭不判處被告短期監禁,辯方希望可以判處他進入更生中心。

📌加刑因素:

辯方指被告是在保釋期間犯案,他難辭其咎。

謝沈智慧法官指這是加刑因素。

📌補充:

辯方希望法庭也能在判刑時考慮一系列能印證被告品格良好和願意肩負責任的求情信。

辯方續指被告曾為了家庭而放棄到外國交流的機會,此外他過往的工作表現獲前僱主欣賞,願意在將來續聘被告。
=============
本案會在2021年10月20日14:30判刑,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根據司法機構網站,判刑日子已更改如上(7/10/2021 17:58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4/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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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總督察 呂思浩(音)接受盤問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播放P36放大了的影像,辯方指出在0337之前兩三個小時的時段,似乎亦有人進入7-7A大廈。PW7大致同意。(直播員按:這段不太重要,稍後法官會解釋)

📹回到033717-033744時段
影片中多人在厚福街向後巷1後巷2方向逃走,PW7看影片指約有20-30人,但有幾多人入咗7-7A就「有啲難數」。

辯:033731有個人行咗入5-6號大廈,會唔會同7-7A係共用天台?
PW7:可能性好低,都好容易去求證。
辯:你睇相片冊見唔見到相連天台?
PW7:我覺得唔算係

辯:你到咗天台有冇留意有一名好喘氣嘅人?因為跑咗咁多層樓梯。
PW7:冇留意有冇人喘氣
辯:你有冇要求天台人士去試戴喺樓梯搵到嘅物資?
PW7:冇

🌟D2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你上7-7A嘅時間?
PW7:冇確切紀錄,估計係0340前後
辯:由0340你好快就上咗去三樓至四樓,然後上天台,因為要搜證,你好注意證物嘅狀況
PW7:我指派咗同事去做
辯:但佢哋會有匯報㗎嘛
PW7:大概有
辯:啲物資喺樓梯上面邊個位置,有冇畫草圖?有冇相?
PW7:我冇指示,但相信係有,但因為案件其後唔係我調查,我無從得知
辯:0453 黃智滔督察向11人宣佈拘捕,呢個係冇爭議嘅。你上樓梯見到疑犯好快就控制咗佢哋,0340已經告知佢哋唔可以自由移動,即係已經係被羈留嘅狀態但未被拘捕
PW7:係,可以咁講
辯:宣佈拘捕時11人都喺天台,11人都被鎖上手銬
PW7:係,記憶中有上手銬,時間點不能確認
辯:係用膠索帶將雙手綁在背後
PW7:經驗上係
辯:係企喺度定趴喺度?
PW7:唔係企,唔記得係咩動作。因為天台嘅圍欄好矮,驚佢哋企喺度會跌落去,所以一定唔係企。
辯:你咁擔心點解唔將佢哋帶離天台?
PW7:天台都係安全啲,下面有火有爆炸,搜證未完成
辯:咁你係叫佢哋坐定係趴?
PW7:冇印象咩動作但有可能係趴
辯:因為擔心佢哋安全所以就叫佢哋趴喺度?
PW7:可能有人坐唔到起身

‼️辯方提出一張網上相片,顯示11人全部趴在厚福街7-7A天台,被眾警包圍,PW7回答「冇印象」

‼️法官形容畫面震撼,「咩叫冇印象,有就有冇就冇,呢d 情景唔會成日發生架嘛,應該好深刻,唔記得呢個場面係會有理由」

PW7:可能嗰個時候我唔喺天台,我係喺天台樓梯之間上上落落,因為可能係有人匯報搵到啲嘢,但宣佈拘捕嗰陣我就在場。
官:你有冇喺天台見過呢個場面?
PW7:冇

因為辯方初次提出此相片,法官請控辯雙方商討其呈堂性。最後控方不爭議相片是當晚情況但不確定時間。

‼️辯方播放影片,顯示有十多人打橫一排扒在地上,辯方請PW7留意自己是否在場。

PW7:我完全唔認得呢度係天台,完全冇印象見過呢件事。
官:你冇一刻見到11個人全部趴喺地下
PW7:冇

官:你喺天台逗留咗幾耐?
PW7:30-60分鐘
官:你一秒都冇見過11個人全部趴喺地下
PW7:冇,最多係幾個人趴喺度幾個人坐喺度。

(直播員按:PW7自稱基督教徒,向全能上帝宣誓於庭上講真話)

辯:咁宣佈拘捕時有冇人趴喺度?
PW7:唔記得
官:咩係唔記得啫,有就有冇就冇啦,呢啲畫面應該係印象深刻㗎嘛
PW7:宣佈拘捕時係有啲趴喺度有啲坐喺度。
辯:咁黃督察係企喺度定踎喺度
PW7:企喺度
官:咁樣宣佈拘捕,理想嗎?
PW7:不理想
辯:向你指出係你指揮啲人趴喺度
PW7:不同意
官:咁點解會有呢個情況嘅呢
PW7:係我疏忽
官:我唔係要你答你疏忽,係想知道點解會咁,避免以後再有呢啲情況
PW7:我都係驚佢哋跌落天台
官:天台個圍欄有咁矮咩,一定要趴喺度先唔會跌落去?
PW7:印像中係好矮,矮過一米

🛑覆問
主控向PW7確認,天台沒有連接其他建築物,即使跨過天台的圍欄亦冇其他建築物,天台只有一個出入口。
主控播放P36放大了的影像,請PW7看清楚在0145XX有一堆人群經過7-7A,他們是進入了7-7A還是轉了去另一方向加入另一堆人群。

🛑官:咪住先,呢個問題可以問?PW7當時都唔在場,如果係睇片判斷,由我去睇都得啦。
控:呢個係盤問時帶出嘅問題
官:點解你當時唔反對?其實盤問時都唔應該問㗎喎。到而家你覆問我先醒覺。當然呢啲情況都唔可以一概而論,唔係即刻知道可唔可以問,有時都會播片問下證人可能知唔知道呢一個環境、呢一個街道,但係問到發生乜嘢事嘅話可能就唔太恰當。D1辯方律師有咩睇法?
D1辯方律師:當時我問呢個問題係有原因,因為佢係總督察,對分析片段嘅經驗同睇法可能同我哋唔同。
官:我唔同意,佢又唔係專家證人,總督察對影片嘅觀察都未必比一般人好。叫證人評述不在場影像,而佢對呢件事有冇認知,影像內事實應該交由法庭作為陪審團去做裁定。

📌控辯雙方最後亦同意法官的說法,之後播放影像作主問及盤問時會注意。

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梁雅忻裁判官
#0811深水埗 #答辯

D1:李(18)
D2:黃(23)
D3:邱(16)

控罪:
(1) D1-3 參與非法集結
(2)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D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 D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 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D1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3) D1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 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及一把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

控罪 (1) D1,D2認罪‼️ D3不認罪
控罪 (2) D1認罪‼️
控罪 (3) D1不認罪
控罪 (4) D2認罪‼️
控罪
(5) D2不認罪

控方撤回控罪(3)及(5),D1及D2同意案情,法庭裁定D1,D2控罪(1)(2)(4)罪名成立‼️

案情及求情內容:https://telegra.ph/案情及求情內容-09-30

D1及D2的判刑押後至2021年9月30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4庭進行,為D1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為D2索取背景報告,其間D1及D2需要還押🛑

____________
D3部分:
控方只需傳召2名控方證人PW6,7及呈上2段少於30分鐘的片段,辯方或會有1名證人。辯方不爭議片段的真確性,相信3天審期已足夠。爭議點在於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及片段中的是否被告,但不爭議被告在現場被捕。

D3將於2021年11月19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4庭進行審前覆核,並於2021年12月15-17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2庭進行3天中文審訊,其間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梁官本打算為24歲的D2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只適用於14-21歲的被告),在接近完庭時才被辯方律師提醒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10/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
14:34 開庭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個人資料:D3的身份證號碼為Yxxxxxx(x),出生日期為某年某月某日,D4的出生日期為某年某月某日。
(2) 雜湊值:當時用的是SHA256,用以確保訊息真確,不同嘅資料會出現不同嘅雜湊值,資料完整雜湊值就一樣。
(3) 證物P7(1)係D7嘅電話,有兩張SIM card,其中一張嘅編號係89862006078xxxxx,電話號碼係5116xxxx。
(4) 本案由STCC2646/2020 與 STCC1358/2021合併,D1 & D2 在較早前已經認罪。
呈堂為P10a

控方表示已經完成處理證人和證物。

法庭處理D7律師反對控方將D7 手機的WhatsApp 群組訊息呈堂
控方作出陳辭,D1 ~ D4 & D7 是"單車小隊" WhatsApp 群組(MFI 4)的共同成員,D7發放訊息係煽動元素,在D7發言之後,D1~D4另外成立一群組,不會倚靠傳聞證供,顯示邊日邊時邊個電話發放訊息,不是單倚靠內容,點解會有呢個訊息,根據訊息時間,配合相關閉路電視片段,引證內容與事情吻合,例如@20:45:46,有張電梯相P18b,睇返CCTV,D3當時在相中位置影相;又點解有”action”(呢個訊息),原來之後就有案件發生。

MFI 4 除咗D1之外,其他(被告)供同意到,PW4檢取D1電話,見到有4個人,D1有講D3 & D4嘅名,靠電話數碼證書證明電話號碼就係事主。

D7不是在13號首次發言,12號已經十分活躍,有好多訊息,D7煽動,D1~D4另外成立”play condom”群組進行行動,MFI 5&6 指證D1,MFI 7&8 指證D4。

法庭批准WhatsApp訊息內容係直接證據。控方表示舉證完畢。

D3,D4,D5無中段陳辭。

D6律師作中段陳辭
,無直接證據顯示D6對共同犯罪係知情,佢只係圍住PW4嗰班人之中其中一個,指屬於無案可訴。

D7律師作中段陳辭,有兩點爭議:1. 訊息是否由D7所發出;2. 發出嘅訊息有無指向破壞或者刑事毁壞,控方所提出嘅訊息冇指向破壞,最可疑嗰句都係寫「盡量裝修」,「裝修」無定義,係唔係一般人都明白裝修等於刑事毁壞,認為在適當引導下嘅陪審團不適宜作司法認知。

控方回應:
控罪(5)係告D5和D6 joint enterprise,團伙,齊上齊落咁做,截圖顯示D5和D6係一齊,案發前D6揸住把遮,案發時D5,D6和其他人一齊行埋去,D5揸住把遮,D5最多動作,D6企在附近、黑衣人走後,D5和D6一齊走,把遮又去咗D6手上。

D7被控煽惑,不只是靠一句,係全部咁多句,例如有搞事嘅宣傳,整個都係煽惑,黑暴在嗰段時間講裝修,了解裝修就係破壞,文具就指係工具。

15:16 法庭考慮咗所有嘅證,D6 和 D7 律師嘅中段陳詞,裁定D3 ~ D7 所面對嘅控罪,都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各律師表示 D3,D4,D6,D7 都不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5 會出庭作供,不傳召證人,預計會作供兩小時,申請在下星期一開始,裁判官批准。

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0日09:30 同庭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5屯門 #提堂

~本日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2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5日,在屯門建發街行人路近燈柱號碼FC378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路政署的行人天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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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於2020年9月30日認罪,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由於違反社會服務令,法庭將聽取代表律師陳詞再考慮判刑。

被告今日抱恙不適,連同醫生紙作證明傳真至法庭希望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10月7日1430時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十三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5/7]
#0824觀塘 #暴動 #自辯

🙎🏻‍♂️A3: 周 (26)

控罪:暴動
周先生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周先生作供內容🔻
https://telegra.ph/DCCC205-2020-被告作供-09-17

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吳宗鑾大律師

部份盤問內容瑣碎無聊,控方問問吓先發覺自己記錄有錯,有時又搞鳩亂晒啲地點、距離、方向、時間,到最後亦說不出個所以然,所以我當無聽到就算。

許官直言:「我唔明你咁盤問係咩意思呢?」見主控頻頻轉身向案件主管討論,許官最後亦失去耐性:「啊Ms.Ma,你係負責做檢控定係後面嗰兩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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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休庭,雙方案情完結。本案暫定於2021年10月28日 (星期四)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處理結案陳詞,許官指示控辯雙方最遲需在聆訊3天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存入法庭。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2/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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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 警署署長17052盧卓康

🔹控方主問PW2(續)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希望讓PW2在庭內進行指認,惟D2 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反對,要求PW2暫時離開法庭後,指出基於PW2從未進行過認人手續,PW2沒有基礎在庭上指認,因此提出反對。
控方同意負責拘捕本案3位當事人的女警從未就本案進行過認人手續,但可以傳召相關警員上庭。
#鄭念慈裁判官 最終不批准控方繼續為PW2在庭上作指認。

🔸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盤問PW2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430旺角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2: 曾 (29)🛑曾還押逾三星期

控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背景: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8月13日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八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8月23日在高院 #李運騰法官 席前批准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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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運騰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再次批准申請人的保釋申請,李官提醒,這次可能是最後一次以人道理由批准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下午2:30分再訊,期間申請人繼續保釋候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反明日大嶼
#判刑

D3:許(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D1-3)

詳情: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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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D2早前已承認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罪,判處3星期監禁。
不認罪的D1及D3原定安排在10月5日進行審訊。D3在8月30日承認非法集結罪

同意案情:
當日有一個已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主題為反對政府於東大嶼填海建人工島計劃,遊行喺當日1530由銅鑼灣東角道出發前往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大會於遊行終點舉行論壇,並向舉手嘅人遞mic輪流發言。當前立法會議員姚松炎發言完畢後,有八名蒙面人士上前想搶去姚松炎手上嘅mic,PW3上前幫手分開,過程被兩間傳媒拍下。高級督察聽到人求救後趕到現場,並檢取相關證物。

非現場被捕嘅D3於警誡下承認有參與事件,負責阻擋他人以爭取時間讓網上號召者可以搶到mic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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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社會服務報告正面,建議81-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成長草根家庭,同家人關係融洽,無不良嗜好,當時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犯案,令家人擔心非常後悔。

📌簡短理由:
D3犯案時只有16歲,定下審期在開審前認罪有悔意,角色只是阻擋,非同類最嚴重,接納建議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11月1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於12月1日判入更生中心。2021年1月6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06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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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由 #蘇信恩大律師 代表
答辯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岑穎欣代表

*上訴人今日獲安排由一位戴上特制口罩(嘴唇部位透明) 的傳譯員進行傳譯。但法官開庭不久便察覺到傳譯需要隔著玻璃為犯人欄內的上訴人大聲傳譯,上訴人才可以聽到內容,做法不理想。因此准許上訴人無需坐犯人欄內以便傳譯。

簡單而言,上訴方認為原審案中案中出現多處不公平情況。

- 原審裁判官錯誤將被告於特別事項作供「我一時衝動,對唔住,阿sir比一次機會」聽成為「我一時衝動打警察,對唔住,阿sir比一次機會」,更向辯方 #麥雅媛大律師 確認,麥當時亦確認了裁判官的講法。事實上上訴人從未有講過「打警察」。
- 辯方庭上表示上訴人只就特別事項(爭論招認的自願性及可否呈堂) 作供,辯方其後卻同意裁判官採納了上訴人交替程序時的作供,明顯出錯。
- 上訴人患有嚴重聽障,原審時以助聽器外加耳筒(連接傳譯員收音咪) 接收審訊中各人的說話。從謄本中可發現,這個方式似乎仍未有效幫助上訴人接收審訊,不時需要重問。上訴人回答亦似乎不是心中所想,例如上訴人無理由突然會同意控方的講法(按:鄭紀航只會質疑佢前後矛盾) ,更像是未能聽清楚問題所致。加上控方盤問時用上「我向你指出xx從來無…」等嘅句式,就算一般人來講都係未能輕易理解,更可況有嚴重聽障的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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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及控辯代表的同時犯錯,再加上被告人的嚴重聽障問題令問題加劇,因而未得到一個公平審訊,因此裁定被告人上訴得席,撤銷定罪及判刑。
由於案件涉及社會事件,有一定嚴重性,因此案件將會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


法官最後提示雙方到時需就上訴人作合適安排以協助他審訊時聽得清楚。

辯方得知東區法院有另一單案件當時獲安排即時謄寫員把法庭審訊內容即時轉為文件供聽障被告閱讀,相信相關配套到時可以協助到上訴人。

辯方提出訟費申獲批
上訴人保釋條件更改申請(減少每週報到次數) 獲批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5/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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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3 警員 22649 李桂林 (音)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11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1650時與隊員由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龍翔道西行線,在行人路短暫行走後即繞過巴士隙步出西行線馬路,當時與隊員向樂富方向推進。

PW13稱望向前方約一百米距離見到約為數六百人,大部分身穿黑衣黑褲,戴頭盔、口罩及防毒面具的非法集結示威者佈滿東西行線馬路,並向警方指罵、叫囂及投擲雜物、磚頭及汽油彈。PW13所屬隊伍因而衝上前作出拘捕行動,示威者隨即四散並向樂富方向逃走。

📎制服及拘捕A11

PW13推進約四十米後,見到一名男子(後知A11)。PW13當時見到A11在馬路中間位置向樂富方向逃跑約三至四米後,有由鐵馬組成且橫跨慢線及中線的路障阻礙A11前進,A11停下並舉起雙手,PW13見狀即上前把他制服在地上,並用膠手銬將他鎖起。PW13稱截停A11的位置距離路障約五至十米。

PW12於1700時拘捕A11,稍後將其交予偵緝警員處理。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5:00

16:53:07 截圖,呈堂為P118_PW13_1
-PW13標示A11

PW13指畫面揹住灰色背囊的A11正跪在地上,畫面為制服A11後的位置。

PW13指影畫面見不到A11停下並舉起雙手的位置,左上方為阻礙了A11的欄杆路障。

📌播放P120 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00:00:25 截圖,呈堂為P120_PW13_1
-PW13標示A11

PW13確認片段為PW13部隊追截示威者的情況。PW13稱畫面見到A11,但未能指認自己。

A11法律代表盤問

📌展示P?新聞直播截圖
截圖為為當天16:51:39在行上路上的PW13所屬隊伍。

PW13同意離開黃大仙站後,在行人路的地上看到有雜物包括玻璃樽。

PW13不同意當時在行人路上望向樂富方向時煙霧彌漫,但同意現場有煙。PW13表示沒有留意望向樂富方向時行上路上是否有火光,因前方有大批示威者吸引了PW13的視線。

PW13同意片段P120(大紀元時報)的事件發生先於P118(有線新聞),P120見不到PW13追捕A11。

PW13指在龍翔道馬路最初留意到A11為向前推進四十米後,當時看到A11在馬路的示威者群中有跑。PW13同意當時A11身穿反光背心,而非黑衣黑褲,PW13表示沒有留意A11跑的過程中其身旁有兩名穿反光衣的人士。

PW13同意截停A11時A11已企定在路障前,面向警察方向並舉起雙手,當時A11身處位置的左邊是路障在快線的缺口。

PW13同意在同僚追截示威者時,同僚可以跑過缺口繼續向前追截。

PW13不同意若A11有意逃跑會非常輕易便能越過路障缺口,不肯定由A11企定到被截停之間有超過十秒時間,不記得A11是一直戴住頭盔或邊跑邊戴上頭盔。

📌播放P120 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00:00:11 截圖,呈堂為P120_PW13_2
-PW13標示兩個黃色人影
-PW13標示白色實線上的人影

PW13同意畫面下方為路障,亦見到畫面中間的行車分隔線有兩個黃色人影,左前方的白色實線亦有一人影。同意以上與PW13當天觀察吻合。

PW13同意白色實線的人影是A11,片段顯示A11正邊跑邊戴頭盔。比起示威者,A11與黃色人影的距離更接近。

00:00:18 截圖,呈堂為P120_PW13_3
-PW13標示近路障的A11
-PW13標示自己的大概位置

PW13同意此刻為A11抵達路障並轉身面向警員舉起雙手,不肯定畫面左下的路障缺口的黑色人影是否警員。

PW13同意缺口可以同時予兩個人通過,截圖顯示A11與缺口距離十分接近。畫面中見不到自己,但能指出大概位置,而該大概位置全數為警員,PW13同意當刻自己的位置與A11大約有五十至六十米。

00:00:31 截圖,呈堂為P120_PW13_4
-PW13標示自己
-PW13標示A11

PW13同意A11在上一截圖時間的十三秒後仍面向警方舉起雙手,畫面中見到自己。

PW13同意第一眼見到A11時其面向自己且沒有逃跑,十三秒間A11一直企定,自己見到A11企定便上前拘捕。當刻亦見到其他同僚從路障缺口通過,不肯定他們是否能輕鬆通過缺口。PW13指在沒有阻礙時,自己能輕鬆通過缺口。

PW13不同意在拘捕A11過程中沒有追過A11,而自己當日有追過一群示威者。PW13同意A11有跑,稍後即停下在路障前企定長達十三秒。

PW13同意主問時稱因路障阻礙了A11而令其未能逃跑,PW13同意此描述為自己的主觀意見。

PW13確認當時有上前㩒低A11。

00:00:47 截圖,呈堂為P120_PW13_5
-PW13標示A11與其身旁的自己

PW13同意路障左方見到A11,扯住A11的警員為自己。PW13表示當時恐防A11會逃跑,因此扯他到同僚身處的位置,當時並未上手銬亦未拘捕/㩒低A11。

PW13同意未扯A11時曾表明警察身份。當時不知道A11能否自己行走,因此以扯的方式扯他到同僚位置,亦同意早前看到A11在跑,但不肯定為何突然停下在路障前。

PW13不同意自己搞錯上手銬及拘捕的時序、最初接觸到A11便將其按在地上,不記得A11當時是否跪在地上,畫面亦看不清楚。

PW13同意畫面中A11位置有灰色物體,同意為 其背囊,其高度只有PW13的大腿位置,同意A11當時並非站立姿態。

PW13同意自己將A11帶到同僚位置後才上手銬,沒有留意A11當時有咳嗽及作嘔,不知道A11被拘捕後有否前往醫院。

控方代表覆問

PW13在P120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時間 00:18至00:31之間,A11企定在路障前,而PW13與同事正在推進。不記得當時PW13與A11之間有沒有其他人。

-PW13作供完畢-

傳召PW14 高級警員 5366 區永雄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1650時由黃大仙站D1出口上地面,在行人路短暫行走後穿過巴士隙到達龍翔道西行線並面向樂富方向,PW14稱當時見到路面有很多雜物、磚頭及玻璃碎,同時見到有約二百至三百人,大部份穿黑衣黑褲,亦聽到很多叫囂聲,其後聽到有人大叫「有狗呀」。

當時PW14見到東西行線的人群向PW14部隊方向投擲石頭及玻璃樽,PW14部隊即繼續沿西行線向樂富方向推進,期間與警員需要閃避從東西行線人群中投擲過來的雜物,同時路面亦有相當多的雜物,PW14稱要避開才能推進。

PW14急步推進時見有黑衣人向樂富方向逃跑,亦見到約南北橋下近行人路位置有雜物著火亦有煙冒出,同時有約二十人正在該位置的馬路跑向樂富方向,PW14聽到有人大叫「快啲走」,PW14隨即上前追截。PW14在追截期間有大叫自己係警察,亦見到南北橋下有主要由鐵馬組成的欄杆路障橫跨慢線及中線。

📎制服及拘捕A12

PW14其後見到一名女子(後知A12),稱當時見到她正爬上欄杆路障,PW14隨即上前將A12放在地上並用腳跪壓住A12,PW14向她表明警察身份並著她不要反抗。稱由於當時現場情況未穩定,亦有很多人投擲雜物及叫囂,未能確保自己及A12的安全,因此沒有即時作出拘捕及上手銬。其後待環境較安全後,1700時在同樣位置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12宣佈拘捕並為她上膠手銬,PW14沒有發現A12有表面傷痕,稍後亦把她交予偵緝警員處理。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16:53:24 截圖,呈堂為P118_PW14_1
-PW14標示自己
-PW14標示被自己跪壓A12

PW14指見到自己,亦指A12在自己膝下位置,PW14指截圖顯示制服A12的位置,位於路障之前的慢線及中線交界。

辯方沒有盤問

-PW14作供完畢-

- 1121 早休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5/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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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讀更新的承認事實,及以65b呈上3份供詞。內容大致如下:
1. 一位警員在TG及連登截圖:TG group圍魏救趙內有人呼籲「去尖咀開花」,連登topic 「全城救理大」。控方立場是警員對網上言論的觀察,並不是Statement of Facts
2. 法證事務部政府化驗師蘇文浩對現場撿獲的數個膠樽、玻璃樽及金屬鐵罐,分別內含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內含澱粉的白色粉末、蔗糖、丁烷(的有機混合物液體)。
3. 雜項調查隊劉家豪(音) 指當天厚福街、加連威老道、金馬倫道一帶集結沒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PW8 警長7717 黃瑞傑(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是西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的傳令員。
0330 接到支援指示,前往加連威老道搜捕掟汽油彈的人。由漆咸道南步行,從嘉蘭圍67至71號的後巷進入嘉蘭圍。

0345 到了嘉蘭圍16號永興大廈的後巷 (即後巷1)。後巷昏暗,但盡頭(即厚福街)有光,見到一個漆黑人影點起火種,距離我約20米,不知道中間有冇阻隔,也看不清楚他點火的位置,但由反光見到他持有玻璃樽,掉落地時造成一米高的火光。我的身後有警員。之後睇唔清人影去咗邊,因為被火球遮住。

我和隊員追上前,到了火球的位置(即H8附近) 就見到後巷2和厚福街5至6號一帶的情況。見到數名男女在後巷1後巷2的交界向西走,進入厚福街7-7A的唐樓。我和他們距離約十米,視線沒有阻隔。我和隊員再追上前,在H8位置有一名男子在我左邊逃走,我在後巷2內將他制服。他身穿黑衫黑褲,戴黑口罩。

0348 我將該男子交給偵緝警員19212。我示意拍檔10768一齊入去7-7A搜捕。

📹播放H8的cctv
034618 一堆人跑過後巷1
034700 後巷1內出現火球
034720 PW8及隊員出現,行過火球
034740-0349XX 火球發生數次爆炸

📹播放厚福街的cctv
034750 PW8指他在7-7A附近出現
034945 PW8稱見到有光照住7-7A,係10768用大電筒去照,所以記得這一刻進入7-7A

門口有大閘但冇鎖。我哋一齊上樓梯,我行先,佢行後。去到三樓見到有兩名男子企喺度望向下面樓層,距離我一至兩尺,想在我身邊的梯間空位逃走,我將他們制服,但不記得他們的衣著,都唔知嗰陣10768做緊乜。之後我將兩名男子交給前來支援的刑偵人員。

0350 我和10768繼續向上搜捕,見到梯間有口罩及防毒面具。到了三樓四樓之間,見到有五名女子面向下方坐在梯間,我亦冇作出調查,交給刑偵人員處理。之後我和10768行出天台,在天台的凹位發現三男一女,搜查天台後冇其他發現。天台圍欄後冇連接其他大廈的天台,亦冇後樓梯及後門。冇留意在梯間發現的七名人士有冇上天台,因為交畀偵緝警員之後冇再理會過佢地。我匯報給黃智滔偵緝督察,說發現了11名人士。

0410 離開天台,落到地下見到有其他警員把守。

🌟D1律師盤問
辯:你制服完兩名男子之後冇再見過佢哋,而家見返都唔會認到
PW8:係
辯:你記事冊寫制服兩名男子嘅情況,你話佢哋係坐喺度,啱啱主問你又話佢哋係企喺度
PW8:係手文之誤
辯:(記事冊寫)你話佢哋眼神閃縮,有足夠燈光見到佢哋嘅眼神咩?
PW8:光線充足
辯:係燈膽定光管?
PW8:唔記得
辯:你冇描述佢哋點樣逃走,佢哋嘅衣著姓名你都冇寫。
PW8:係

🌟D2 D3律師盤問
辯:你係幾時向黃督察匯報?
PW8:0405,因為嗰陣時支援已經到咗
辯:天台係喺四樓再上,即係五樓啦。你喺天台逗留咗幾耐?
PW8:大概20分鐘
辯:喺天台嘅三男一女,其中兩位係D4 D5 (按:已獲撤控)
PW8:我唔知道
辯:你如何處置佢哋?
PW8:我冇處置同調查,交比之後嘅刑偵人員處理
辯:佢哋點做
PW8:我冇留意

辯:你離開天台時,嗰五名女子同兩名男子仲喺唔喺樓梯?
PW8:唔喺
辯:會唔會係被帶上天台?落到樓下離開大門又有冇見到嗰七名人士?你唔會想知佢哋去咗邊咩?
PW8:唔肯定佢哋有冇上天台,喺地下都見唔到佢哋。交咗畀同事之後就冇再理會,都唔想知佢哋去咗邊了
辯:黃督察冇落任何命令?
PW8:對我冇,對其他同事嘅命令我冇埋去聽
辯:你離開之前,黃督察已經上咗天台
PW8:係
辯:支援嘅刑偵同事有幾多人?
PW8:十人左右,詳細唔記得
辯:咁多人喺天台咁危險,有冇照明?
PW8:唔覺有
辯:你搜索時冇用照明
PW8:我用手機嘅燈

🛑覆問
PW8指記事冊的手文之誤是因為由11月17日朝早當值至案發時已有好長時間,是在警車上記錄。作供時先回想返。

📌PW9 警員10768 蔡達鋒(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屬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三小隊,防暴裝當值。

0330 在通訊機收到指示,前往金馬倫道追截示威者。

0348 到達金馬倫道27A,後巷2有爆炸聲及火光傳出, 進入後巷2 後已見有警員制服了一些人士。我繼續直行轉入厚福街7-7A的位置,見到7717 (即PW8),一齊行入去該大廈。大廈門口沒有鎖沒有看更,亦沒有電梯,我哋行樓梯上去。樓梯闊度大約兩個人平排身位。梯間有大廈光管,有足夠照明。行到唐三樓,梯級上有口罩、手套、頭盔等物品,見到有兩名男子想走落嚟,我和PW8將他們截停。PW8叫他們踎在三樓的梯級,我再向上行,在三樓和四樓之間的梯間看見有五名女子坐下,我同PW8講唔夠做喎,我落去搵幫手。唔夠做嘅意思係唔夠人手。

我落到地下見到有三至四名便衣,就叫佢哋幫手同佢哋一齊上去。
上番樓時,我冇理到果兩名男子,繼續向上行,之後PW8都有跟上黎。五名女子亦都冇郁過,他們著深色黑色服飾,有啲人有戴口罩,有一兩個揹背囊。我全程冇同五名女子講嘢,亦冇任何行動,交畀身後便裝同事處理,直接行上天台。出咗天台我開電筒,在我十二點鐘位置的凹位發現有三男一女踎咗喺度,分別分開踎喺四個角位,佢哋係著黑色衫,冇留意其他特徵。我叫佢哋企起身行返出嚟,這個時候已有便裝同事上咗嚟,在梯間截停的人亦陸續被帶上天台。我冇對佢哋作出調查,因為係由便裝,即刑偵同事負責。

0453 我離開天台,那個時候警員已向11人宣佈拘捕。天台圍欄外沒有連接其他建築天台,7-7A大廈亦沒有其他出入口。我沿上來的樓梯離開時,冇印象在樓梯有其他警員。

主問完畢。

今日下午沒有審訊,明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1113上水
#審訊 [1/15]

👥劉,陳(16-17)🛑兩位已還押17個月

控罪: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控方指有份報告未準備好,未能開審,審訊要重新排期,預計要排到下年年尾‼️

約1030已散庭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5/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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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 開庭 -

傳召PW15 偵緝警員12415 傅文俊
負責A3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主問

PW15確認案發當天1700時,在龍翔道上看管A3期間在A3的背包內發現木柄鐵鎚,於是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A3,後來亦撿取了木柄鐵鎚作證物P21。

A3、4法律代表盤問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由17:12:11播放至17:13:00

17:12:35 PW15確認自己在畫面左方,而A3在畫面右下方。

PW15同意鎚仔在背包的內格中找到,找到鐵鎚時,該物件木柄向上,鐵鎚向下。PW15亦在背包內格中撿取兩包未開封索帶,背包內亦有兩枝礦泉水。

當天1830時,向A3錄取會面紀錄,曾向其索取住址,確認A3當時向PW15報稱為學生。

(不公開涉及手足私隱的盤/覆問)

📌展示D3-1及D3-2地圖 (實境圖及平面圖)

📌播放P114 警方片段(5) 檔案00010

(時間未知)截圖,呈堂為P114 (5)_PW15_1

控方代表覆問

(因涉及手足私隱,故隱藏本部分內容,敬希見諒。)

-PW15作供完畢-

傳召PW16 警司 吳長春
現時駐守警隊技術服務部
負責A9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主問

-主控指承認事實第33段已講述PW16檢驗了在屬於A9的背包內的一枝雷射筆。-

PW16確認於2020年2月5日撰寫了包括檢驗結果的英文證人供詞(P125,中文譯本為P125A)。
PW16表示P125A第3頁第16段以及附件二第3段寫「以7毫米的可見光圈計算」,在其英文原版中並沒有表達「可見」二字。

PW16確認供詞中有描述檢驗證物的方法及激光光譜圖。

PW16指光譜圖顯示光的波長及激光有波長,而證物檢驗到的波長為488.24納米。證人供詞第4頁第18段指雷射筆是可被操作,亦屬3B類激光產品,附件一解釋了激光的分類及危害,包括3B類激光可達發射極限及危害。第19段指出此雷射筆能發射到60米距離內,人會對強光有本能反應躲避,而反應時間為0.25秒,而根據標準,此雷射筆所發出的雷射在0.25秒已足夠造成對人眼睛的損害,包括Photochemical Damage(光化學損傷)及Thermal Injury(燒傷)。

A9法律代表提出反對,挑戰PW16專家資格

辯方質疑PW16的資歷未能充份證實以上描述,指PW16沒有專家資格提出、以及報告中未有提及,以上兩種特定對人體的損害(即Photochemical Damage & Thermal Injury)。

法庭表示亦有同樣關注,亦指報告中只指出該激光會損害眼睛。

主控主張證人以上證供可以成立,且認為他可以從其他途徑得知以上專家知識。

法官表示目前亦不知證人從何得知以上知識,要先了解證人證供的基礎,認為在辯方反對下,此證供暫不會成立,著主控要先建立證人證供的基礎。

-主問未完

- 1257 午休 -

押後至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11/12]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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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開庭

D5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D5今年18歲,目前就讀中學,與母親同住大圍屋邨。D5從網上得到資訊,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ing」集會,而個人理解「和你Sing」集會是相對和平表達意見的方式,向外界或政府爭取五大訴求。

📌為何會出現在現場
D5確認知道599G在當日有效,亦知道政治集會經常有暴力事件發生。對於案發當日選擇到新城市廣場,D5供稱自己有見過不同大大小小集會,警方進行清場、驅散時使用的武力會波及到無辜街坊或市民,於是希望以自己知識去提供協助。他補充,曾經參加「峽谷挑戰一級課程」(呈上證書列為證物D1),課程中有教授急救知識。

📌當日攜帶物品
D5得到一份圖冊,確認截圖中人為當日晚上正離開住所的自己。D5指當時所帶的黑色背囊裡有一些個人隨身物品、衣物、生理鹽水及叉電器。不過,他當日只是隨手拿一個背囊出門,出門前沒特別檢查過內容,故此到被拘捕一刻才知道自己有圖片中的物品(P9B圖一)。D5得到當日帶出門的生理鹽水,表示有用過;辯方律師向法庭提出,將上述生理鹽水列為證物D2⋯⋯ 主控 #陳文慧 立即表示反對,反對將相冊呈堂,質疑何人何時為物品拍照,辯方則解釋,只是要將生理鹽水呈堂。

📌相片冊
圖冊內有D5當日背囊物品的照片:
「唔好搞我後面」上衣 - D5之前參加遊行時會著這件衫,算是以較幽默方式諷刺2019發生的事件;
冰袖 - 遊行時用來遮擋太陽;
口罩;
面巾 - 可以遮頸擋太陽;
手套 - 遊行時需要搬水或其他重物;


📌相約參加集會
律師問他是否熱衷於參加遊行的人,D5答「係」,不記得案發當日之前參加過多少次遊行。當日去新城市廣場,D5目的是去觀察現場情況,約了朋友一起去,其中一人為本案D6。D5事前知道,集會有機會演變成暴力事件,但沒打算參與集結或暴力事件。他只曾告訴D6自己會去新城市廣場,片段所見另外兩名同行友人,是當時他們在商場相遇後才結伴同行。與友人同行過程中,他們在聊天,並留意會否發生上述「可能會波及到街坊」的事。

📌播放數段新城市閉路電視片段
D5指認出自己,並憶述當時行為。D5聽到前面(喜茶方向)有嘈雜聲音,包括撞擊聲、有人叫囂、「唔好打」之類說話,擔心政見不同人士打鬥,遂向D6取得其雨傘並上前。D5到現場看到有兩人在打交,其中一人從後箍另一人頸,他覺得後者有生命危險,故此想分開二人。D5補充,首先聽到撞擊聲,跑至legoland附近位置後聽到叫囂及「唔好打」。

📌意圖分別打鬥人士
D5供稱自己曾在沙田親眼目擊政見不同人士打交,所以案發當日聽到「唔好打」,以為有政見不同人士在打交,而個人認為集會現場亦較常出現此情況。至於原屬D6的雨傘為何轉到其手上,D5指有人打交時,附近可能有其他人掟雜物,甚至有刀,為了保護自己和朋友,D5向D6講了一句「遮」,D6就把雨傘遞給他,然後一起行到喜茶門口。

庭上片段可見,當時不止兩人在打交,D5指當時情況混亂,故只集中注意到兩人「扭作一團」,其中一人箍另一人頸,後來知道箍人者為PW4。D5於是轉身,觀察會否有其他人衝前加入戰團,甚至令暴力加劇。打算出手分開二人之際,D5曾有一下急停,猶豫應否介入;但知道沒有時間再多作考慮,所以最終有出手介入,影中可見到他兩次彎下腰。而他同時開遮,是根據過往經歷所作出的判斷,以保護自己不被襲擊。

D5隨即在庭上示範分開動作:當時距離扭打人約半米至一米的他右手持傘,第一次彎腰想伸手將二人分開,猶豫後結果只做出右腳踏前動作;第二次彎腰後,他尚未接觸到二人身體時發現二人已分開。以他所知,手持的雨傘亦沒接觸過二人。D5表示,因為PW4向其方向「睥住」,自己「好驚」會被對方追擊,於是跑走。

律師問,從聽到聲響至到達打鬥位置,過程約十多秒,為何D5選擇走上前而非採取其他行動?D5指,自己曾目擊新城市廣場發生暴力事件,「我嗰次冇理會到,之後有其中一個人攞把刀出嚟,有人受傷⋯⋯我當時有能力幫嗰個人,但係我冇做到,所以好內疚。」

兩名便衣警員(PW3, 4)曾在庭上供稱當時有表露身分;D5則指兩名警員案發時既沒有任何辨識,亦沒表露過身分。由於峽谷挑戰課程曾教過用生理鹽水處理傷口及清洗異物入眼,D5亦擔心集會期間警方可能會使用催淚煙、胡椒噴霧等武器,波及無辜街坊,所以當日帶了生理鹽水備用。D5重申當時並不知道警員身分,若然當刻知道警員的身分就不會介入。

律師最後問及當日天氣,D5表示有微雨。

🤡控方盤問🤡

主控 #陳文慧 非常關注D5在學及工作情況,經過多番來回後確立D5現時就讀中四,案發時沒讀書,有兼職工作。D5忘記被捕後是否曾告訴警員自己無業。#陳文慧 提示:「唔使咁兜轉㗎,直接啲答咪得囉。」D5因為身體狀況,有3年因出席率不足而無法升班,之後曾經休學,後來重新入學。

🌟盤問期間多次伸出左手並以食指指向D5的 #陳文慧 ,提出大量與「黑衣人」相關問題,以下為節錄。

「你一路都講,話之前見到警察用武力打人下嘛⋯點解?⋯講嚟聽下⋯」

「咁咪係囉,有人非法聚集要驅散,用催淚煙有咩問題呀?你又見到,點解要用胡椒噴霧呀?」

「其實呢,開始咗黑暴事件有差唔多一年喇,你知唔知呀?」D5律師提出,希望主控改用較中性字眼,惟主控堅持「呢個係我嘅字眼,黑暴!」

D5回應知道有反修例運動,但不同意主控用字,「我唔認為係黑暴⋯我唔知你所講嘅黑暴係咩。」

「我講嘅黑暴就係黑衣人暴力事件,明唔明?」

🌟D3及D4身體不適要求去洗手間,盤問暫止,崔官對兩兄弟健康狀況表達關心。

D5再就「黑暴」話題平靜地闡述個人理解, #陳文慧 語氣愈趨激動:「啲黑衣人掘晒地下啲磚然後掟人,有冇見過呀?
黑衣人火燒啲舖頭,有冇見過呀?
黑衣人火燒人,有冇見過呀?
黑衣人打警察,有冇見過呀?
黑衣人淋腐蝕性液體,令小虎sir受傷」崔官提出,陳主控已列舉足夠多例子。

#陳文慧 意猶未盡:
「黑衣人嘅暴行你都知好多喇係咪⋯成日有其他人喺度搶犯,知唔知呀⋯你咪喺度搶犯囉⋯咁大個黑衣人喺度同人糾纏,你見唔到呀?你走上最前,咁大個黑衣人喺度都見唔到,你視力有冇問題呀?」
「你講𠵱啲大話都冇人信啦」

提到早前辯方律師呈上的生理鹽水證物,D5表示當時馬鞍山警署負責處理案件的警員不知道是生理鹽水,文件上只寫作liquid,自己當時亦沒有指出物品為生理鹽水,之後更遺失了相關文件。 #陳文慧 指控方及警員都不知道D5被捕時隨身物品包括生理鹽水,「我話你講大話呀。」

#陳文慧 質疑D5出門前早知背囊內裝備。「我哋用邏輯嚟講嘢呀下」,D5經常參與遊行,亦沒有其他人為他執書包,為何自己會不知道背囊內有何物品?控方在庭上展示D5早前供稱未曾見過的「全民攬炒新紅基」海報,海報宣傳當日新城市廣場1930有相關活動,而D5當晚七點三出門口,就是去參加活動。

「新城市廣場喺黑暴時期都相當出名㗎係咪?」
#陳文慧 舉出兩個例子,分別是有警員被推落扶手電梯及被咬斷手指,D5表示對前者不知情,後者則有聽聞過。

#陳文慧 續稱:「掉返轉有黑衣人受傷嘅我又聽唔到喎」,指出關於D5所指稱的新城市刀傷事件並沒有出現過任何媒體報道。「我向你指出,有人打交受傷、有刀,都係假嘅⋯邊月邊日吖你講⋯」

D5反問:「你意思係咪黑衣人冇受過傷?」D5以「721」再作回應後, #陳文慧 表示:「721呀𠵱家記得!都係721啫!」

D5承認當日裝備與黑衣人一般裝束「有啲相似」, #陳文慧 即表示「唔係有啲相似,係全部都一樣呀。」對於D5平時遊行用來搬水搬乾糧的手套,主控質問:「你有冇攞嚟掘磚呀、掟嘢呀?」

「你係咪支持黑暴人士呀?
你係咪都會救佢哋唔俾差人拉到呀?
你係咪都同黑衣人齊上齊落呀?
咁你係咪同啲黑衣人都唔會割蓆呀?」崔官指出主控需指明「黑衣人」定義。D5表示,自己不同意暴力行為。

D5同意「好多人」會為遮擋鏡頭而開遮,亦有見過人用長遮攻擊警員。D5稱當時開遮所遮擋的方向並沒有鏡頭, #陳文慧 則指D5開遮方向並不是向上,即與他為防有人從扶手電梯位置投擲雜物而開遮的供詞不符,反而是向前面有警員的方向開遮。庭上再次播放相關片段,崔官指出,片段顯示遮向上。繼續播放片段,遮擋方向改變,D5指當時「走緊,已經冇留意把遮向邊度」。 #陳文慧 指出,整段播放片段中,沒有任何人投擲過雜物。

- 早休 -

重開後 #陳文慧 首先向法庭投訴,較早前宣布休庭、尚未步出法庭時,公眾人士馬上喧嘩並向其指罵,在庭外更令其「感受到人身威脅」。崔官語重心長再次提醒,旁聽人士在庭內不應阻礙證人或律師;她明白各人有各人意見,但發出各種聲音只會阻礙受審的被告人。

#陳文慧 逐一讀出D5所參加的峽谷挑戰課程內容,當中並沒提及是急救課程。D5重申,課程中只是簡單教授處理傷口的知識,圍繞在峽谷裡可能擦傷、刮傷的表面傷口,以及異物入眼都可用生理鹽水處理;之後他自行上網搜尋更多相關資料。

不只一次指D5「砌詞狡辯」的主控指D5清楚當時有限聚令,上限4人抑或8人也好,案發現場明顯超過8個人,所以他當時已屬違法。辯方律師關注盤問內容, #陳文慧 表示「佢係參與緊非法嘅嘢」。D5稱,當時情況太緊急,恐怕被箍頸人士有生命危險,所以沒有因限聚令而離開現場;如果因為599G而袖手旁觀,如同之前所經歷事件,「會覺得好內疚」。

D5否認有呼喚其他人上前幫忙;就D5兩次彎腰動作, #陳文慧 指「我會話𠵱個只係dum腳動作,唔係彎腰」,而且該動作只是在用腳踩警員,亦沒有作出他所供稱的分開動作。

- 1258休庭 -
盤問未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2/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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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控方提出不依賴P31(D3被拘捕照片)的頭一兩張,並希望抽起,只使用第三至七張相,以保證對辯方公平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提訊
A2謝(23)
🛑已還押21天🛑

控罪:
(1) 暴動 [A2]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4) 襲擊警務人員 [A2]
於同日在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A。

‼️A2承認控罪一,控罪四獲存檔法庭‼️
上次提訊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895

注:同案A3將於10月18日作結案陳詞,可參考: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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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證物處理已辦妥,法官建議押後A2判刑至10月28日0930同庭進行
期間A2需繼續還柙❗️

14:42完庭

按:手足精神唔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