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曾,*,黃(16-19) #1013葵芳
控罪:#刑事損壞
4位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簡單背景:
4位答辯人在2020年2月17日在時任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答辯時認罪,其後第1,2,4答辯人於2021年3月1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第3答辯人則在同日被判處24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申請。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80
=============
申請方論據:
申請方由伍淑娟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論據1:被告當時的行為影響公眾秩序
申請方指四名答辯人當日身穿裝備,戴上勞工手套及蒙面,並與其他不知名同黨破壞店鋪。另外他們有分工合作,有人負責撐傘掩護同伴,另有人掃跌貨架上的物品,導致店內的顧客感到害怕繼而逃走,涉事店舖更要關閉三天。
論據2: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引致他人效法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或會引起不同政見人士的不滿,繼而發生衝突。
論據3:原本的判刑依賴家人監督,缺乏紀律性元素
申請方指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某程度需要依賴家人監督,但四名答辯人的來自破碎及單親家庭,缺乏家庭支持。申請方強調判刑需有紀律性,因此拘留式刑罰才是合適的判刑,惟原審裁判官的判刑過分着重更生元素,忽略阻嚇及懲罰性。
=============
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由李頌然大律師代表。
回應1: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未達至上訴庭干預的程度
答辯方指四名答辯人只是按網上號召到達現場,答辯方指以原審裁判官多年的經驗以及對現場片段的判斷,現時不能斷定原審裁判官所掌握的資訊不夠充分。
答辯方指原審裁判官曾斥責四名答辯人的行為「無法無天、為所欲為,比黑社會嚴重」,可顯示原審裁判官並非完全忽略案件嚴重性。
回應2:本案相比同類案件較輕微
答辯方同意由19年6月開始,香港均出現不同程度的同類案件,但相比起大肆破壞議員辦公室、縱火等案件本案明顯情節較輕微。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質疑各被告戴上口罩手套等裝備,是為防止被識別,而他們欲製造的效果是血腥欺凌。
回應3:原審判刑已包含阻嚇性元素
答辯方指出判刑至今日各答辯人均奉公守法,可見判刑有當頭棒喝之效,加上青少年罪犯評估小組報告顯示四人已知錯。此外案件亦已過去兩年,被告已有改過,認為現時不需要改判拘禁式刑罰。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不認同,反問「根據你講法佢地已經好乖,喺判詞強調下級法院唔好再咁啦,既成事實,已經判咗輕咗,就由得佢唔好郁啦,係咪咁呀。」
另外李運騰法官指出有答辯人基本上未履行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沒有足夠無償工作予被告,「佢都只喺見下感化官,即係無咩點做。」
回應4:被告親友並非沒有管教
答辯方指雖然被告的家庭「唔係最完整」,但社工以及親友均有合作監管各被告。
李運騰法官質疑本身被告的家庭難以管教被告,「依家仲要加大力度,搵食都好艱難,重要佢管教咪仲艱難。」
=============
結果:
上訴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應判處答辯人拘留式刑罰,故批准律政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因此法庭再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14:30判刑,期間4位答辯人需還押。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判刑日子有所更改,詳情如上 (2021/10/1 15:30 更新)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曾,*,黃(16-19) #1013葵芳
控罪:#刑事損壞
4位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簡單背景:
4位答辯人在2020年2月17日在時任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答辯時認罪,其後第1,2,4答辯人於2021年3月1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第3答辯人則在同日被判處24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申請。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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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論據:
申請方由伍淑娟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論據1:被告當時的行為影響公眾秩序
申請方指四名答辯人當日身穿裝備,戴上勞工手套及蒙面,並與其他不知名同黨破壞店鋪。另外他們有分工合作,有人負責撐傘掩護同伴,另有人掃跌貨架上的物品,導致店內的顧客感到害怕繼而逃走,涉事店舖更要關閉三天。
論據2: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引致他人效法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或會引起不同政見人士的不滿,繼而發生衝突。
論據3:原本的判刑依賴家人監督,缺乏紀律性元素
申請方指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某程度需要依賴家人監督,但四名答辯人的來自破碎及單親家庭,缺乏家庭支持。申請方強調判刑需有紀律性,因此拘留式刑罰才是合適的判刑,惟原審裁判官的判刑過分着重更生元素,忽略阻嚇及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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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由李頌然大律師代表。
回應1: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未達至上訴庭干預的程度
答辯方指四名答辯人只是按網上號召到達現場,答辯方指以原審裁判官多年的經驗以及對現場片段的判斷,現時不能斷定原審裁判官所掌握的資訊不夠充分。
答辯方指原審裁判官曾斥責四名答辯人的行為「無法無天、為所欲為,比黑社會嚴重」,可顯示原審裁判官並非完全忽略案件嚴重性。
回應2:本案相比同類案件較輕微
答辯方同意由19年6月開始,香港均出現不同程度的同類案件,但相比起大肆破壞議員辦公室、縱火等案件本案明顯情節較輕微。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質疑各被告戴上口罩手套等裝備,是為防止被識別,而他們欲製造的效果是血腥欺凌。
回應3:原審判刑已包含阻嚇性元素
答辯方指出判刑至今日各答辯人均奉公守法,可見判刑有當頭棒喝之效,加上青少年罪犯評估小組報告顯示四人已知錯。此外案件亦已過去兩年,被告已有改過,認為現時不需要改判拘禁式刑罰。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不認同,反問「根據你講法佢地已經好乖,喺判詞強調下級法院唔好再咁啦,既成事實,已經判咗輕咗,就由得佢唔好郁啦,係咪咁呀。」
另外李運騰法官指出有答辯人基本上未履行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沒有足夠無償工作予被告,「佢都只喺見下感化官,即係無咩點做。」
回應4:被告親友並非沒有管教
答辯方指雖然被告的家庭「唔係最完整」,但社工以及親友均有合作監管各被告。
李運騰法官質疑本身被告的家庭難以管教被告,「依家仲要加大力度,搵食都好艱難,重要佢管教咪仲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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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上訴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應判處答辯人拘留式刑罰,故批准律政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因此法庭再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14:30判刑,期間4位答辯人需還押。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判刑日子有所更改,詳情如上 (2021/10/1 15:30 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答辯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列表上有6隻證人,關於PW6專家證人口供辯方沒有爭議,專家證人供詞及報告內容處理方法稍後再議。
而辯方將會有5名辯方證人,D1-D3各有一名證人而D4或會作供並有一名辯方證人,預計審期6日。
D1-3對證物鏈沒有爭議,D4對證物檢取過程有爭議,不同意雷射裝置在D4身上搵到。
控方沒有任何現場錄影片段需播放,辯方收到控方披露的閉路電視片段及網上影片,拍攝到案發日環境,辯方有機會要播放,而依賴的片段約半小時長。
控辯雙方簽署的同意案情需於11月18日前交妥法庭。
辯方與法庭相討審期時,曾提出或需待明年一月,四位辯方律師才可一同處理案件,惟裁判官指案件於2019年發生,必須今年內處理,故不能遷就D4律師檔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審期由11月24日起至12月1日共六天。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答辯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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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列表上有6隻證人,關於PW6專家證人口供辯方沒有爭議,專家證人供詞及報告內容處理方法稍後再議。
而辯方將會有5名辯方證人,D1-D3各有一名證人而D4或會作供並有一名辯方證人,預計審期6日。
D1-3對證物鏈沒有爭議,D4對證物檢取過程有爭議,不同意雷射裝置在D4身上搵到。
控方沒有任何現場錄影片段需播放,辯方收到控方披露的閉路電視片段及網上影片,拍攝到案發日環境,辯方有機會要播放,而依賴的片段約半小時長。
控辯雙方簽署的同意案情需於11月18日前交妥法庭。
辯方與法庭相討審期時,曾提出或需待明年一月,四位辯方律師才可一同處理案件,惟裁判官指案件於2019年發生,必須今年內處理,故不能遷就D4律師檔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審期由11月24日起至12月1日共六天。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2/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繼續傳召PW5警員58154 陳宇輝 (音)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拘捕A6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擋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 16:52:35播放至16:54:10
16:53:52 截圖 ,呈堂為P118_PW5_1
-PW5標示A6
-PW5標示自己
PW5表示畫面中可見A6,亦能見到部份自己,確認該處為制服A6的位置。
⏺A1、6、8法律代表盤問
PW5確認當日所屬部隊有約三十人。從黃大仙站上到地面後,在龍翔道西行線已戴著防毒面具,其後截停A6時仍戴住同一個防毒面具,而防毒面具的眼部為透明膠片。
PW5稱在龍翔道往樂富方向推進時,自己身處隊伍中前排位置,不肯定推進時自己是否一直處於中前位置,當時前方有約五至六名隊員。
PW5確認主問時稱距離約為數三百人的示威者約七十至八十米時,有人向PW5方向投擲石塊。PW5同意三百人中只有部份人投石,不肯定該部分人的實際數字。PW5稱看不清楚有多少人投石,但肯定當時有人投石,推進時自己將專注力放了在投石的人身上。
PW5同意路障橫跨龍翔道西行線慢線及中線,但不包括行人路花槽。而PW5推進至路障位置時,前方有約數十名示威者,大部份已向西逃去。
PW5指靠近路障時,有不肯定是否自己隊員的警員發射催淚彈,PW5形容現場「好大煙」,可能由催淚彈引起或現場起火的雜物引起,PW5同意催淚煙引起的煙是白色。
PW5指走到距離A6相當近的位置才留意到A6,而且A6當時身穿短褲以及想跨過路障。PW5同意走到A6附近位置時,自己的專注力是放在一大群人上,稱並非只留意A6,走到A6附近亦見到其他身穿黑衣的人想跨過路障,而有約五至六個以上的人成功跨過路障跑走。PW5表示若有能力,會同樣截停該群跨過路障的黑衣人。PW5同意當日環境混亂。
PW5同意自己所戴的防毒面罩會稍為遮蓋下方視線。
PW5於案發當天所錄取的口供指「當時大量黑色衫褲人士向西行逃跑,當我追截到龍翔道近Vango便利店對出有障礙物,而我越過埋障礙物時即截停一名女士(後知A6),PW5稱其實「越過埋障礙物」是想寫「想越過障礙物」。
PW5不同意自己身處在混亂的環境中沒有特別留意路障。
🌟李官質疑以上問題的重要性,因證人的作供並沒有指出A6當時在場的行為。
PW5不同意制服A6時,根本看不清楚A6的動態,當時A6戴住一個藍色的外科及一個透明眼罩。
📌展示P118_PW5_1截圖
P55同時當時很跌跌多人只戴著外科口罩。
🌟李官兩次斥證人「你淨係答同意或者唔同意就得㗎喇,如果你要解釋,自然有人會問你」
PW5指制服後A6的眼罩掛在頸上,不同意制服前A6有戴著眼罩。
-PW3作供作供-
控方表示今天不需傳召其他證人,鑑於今天進度良好,明天將傳召更多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6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2/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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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警員58154 陳宇輝 (音)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拘捕A6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擋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 16:52:35播放至16:54:10
16:53:52 截圖 ,呈堂為P118_PW5_1
-PW5標示A6
-PW5標示自己
PW5表示畫面中可見A6,亦能見到部份自己,確認該處為制服A6的位置。
⏺A1、6、8法律代表盤問
PW5確認當日所屬部隊有約三十人。從黃大仙站上到地面後,在龍翔道西行線已戴著防毒面具,其後截停A6時仍戴住同一個防毒面具,而防毒面具的眼部為透明膠片。
PW5稱在龍翔道往樂富方向推進時,自己身處隊伍中前排位置,不肯定推進時自己是否一直處於中前位置,當時前方有約五至六名隊員。
PW5確認主問時稱距離約為數三百人的示威者約七十至八十米時,有人向PW5方向投擲石塊。PW5同意三百人中只有部份人投石,不肯定該部分人的實際數字。PW5稱看不清楚有多少人投石,但肯定當時有人投石,推進時自己將專注力放了在投石的人身上。
PW5同意路障橫跨龍翔道西行線慢線及中線,但不包括行人路花槽。而PW5推進至路障位置時,前方有約數十名示威者,大部份已向西逃去。
PW5指靠近路障時,有不肯定是否自己隊員的警員發射催淚彈,PW5形容現場「好大煙」,可能由催淚彈引起或現場起火的雜物引起,PW5同意催淚煙引起的煙是白色。
PW5指走到距離A6相當近的位置才留意到A6,而且A6當時身穿短褲以及想跨過路障。PW5同意走到A6附近位置時,自己的專注力是放在一大群人上,稱並非只留意A6,走到A6附近亦見到其他身穿黑衣的人想跨過路障,而有約五至六個以上的人成功跨過路障跑走。PW5表示若有能力,會同樣截停該群跨過路障的黑衣人。PW5同意當日環境混亂。
PW5同意自己所戴的防毒面罩會稍為遮蓋下方視線。
PW5於案發當天所錄取的口供指「當時大量黑色衫褲人士向西行逃跑,當我追截到龍翔道近Vango便利店對出有障礙物,而我越過埋障礙物時即截停一名女士(後知A6),PW5稱其實「越過埋障礙物」是想寫「想越過障礙物」。
PW5不同意自己身處在混亂的環境中沒有特別留意路障。
🌟李官質疑以上問題的重要性,因證人的作供並沒有指出A6當時在場的行為。
PW5不同意制服A6時,根本看不清楚A6的動態,當時A6戴住一個藍色的外科及一個透明眼罩。
📌展示P118_PW5_1截圖
P55同時當時很跌跌多人只戴著外科口罩。
🌟李官兩次斥證人「你淨係答同意或者唔同意就得㗎喇,如果你要解釋,自然有人會問你」
PW5指制服後A6的眼罩掛在頸上,不同意制服前A6有戴著眼罩。
-PW3作供作供-
控方表示今天不需傳召其他證人,鑑於今天進度良好,明天將傳召更多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6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3/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繼續傳召PW3 署理警長B
當日為特別戰術小隊(畜龍)
負責制服A3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辯方爭議點:拘捕前的身份議題
📌展示P?地圖
PW3在地圖上「偉泊科技有限公司」字樣對上用圓圈標示至常悅道行人天橋的位置。PW3指出當時在偉業街東行線路上有另一個由鐵欄和水馬組成的路障。
是次行動由PW2帶領,PW3和其他警員在後跟隨,彼此之間有多於一位隊員。PW3指出行動時大部分機動部隊同僚都身處其後方,少部份在前。PW3用了半分鐘至一分鐘由偉業街走到B2位置,該位置可以觀察常悅道天橋,當時自己距離天橋三十米。
PW3觀察到有數十名示威者身處常悅道天橋下方,見到警方後由近業安工業大廈往偉業街東行線退去觀塘方向。
📌展示P32 地圖
PW3先指認業安工業大廈。PW3表示示威者是在東行線撤退。
PW3以三角形(D)標示示威者撤退至天橋下方的位置。
PW3指出路障(三角形A、B )距離自己三十米 ,示威者一字排開並靠近行人路邊,P在三角形B的位置見到A3。當時A3站在示威者中較前排,距離中間位置約三米。
PW3第一眼見到A3時,A3在偉業街東行線的馬路上,距離行人路約三米。
📌展示D2 地圖
PW3以星號標示由紅色圓圈到三角形位置,在偉業街東西行線見到的所有路障,有標示的版本呈堂為證物D2(A)
PW3見到A3時兩人相距三十米。當時A3與其他示威者均沒有後退。
PW3在紅圈位置觀察了A3不足30秒,留意到A3瘦身材,約1.6米高,身穿黑色短袖t-shirt及黑色長褲,戴著眼鏡及防毒面具,背著藍綠色背囊。
因A3當時曾背著背囊向左、向右郁動,所以PW3從側面觀察到其背包,A3轉身逃跑時,更能讓PW3確認背囊款式和顏色。
PW3表示當日沒有留意A3有否戴帽,被問到「連有冇眼鏡都知,點會留意唔到有冇帽」時,PW3解釋稱忘記了。
案發翌日0900時,PW3在粉嶺機動部隊總部錄取了一份證人供詞,該口供不曾提及A3有戴cap帽,PW3指沒有仔細描述此方面的證供,亦同意自己確有遺漏。辯方質疑PW3對於A3在現場的特徵描述是同僚後來轉述的,PW3不同意此說法。PW3同意A3的背囊顏色突出。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PW3在常悅道天橋下第一眼見到A3時其背對PW3,PW3不同意
-PW3確有一直留意A3的背囊,但正如方才提及,是從A3的背面留意的,PW3不同意
辯方質疑當時A3身處天橋下,而該處光線較暗,A3亦戴了眼鏡及防毒面罩,加上期間曾「左郁右郁」,何以PW3會得出A3年約三十歲的結論。PW3指當時自己身處警方的前排,看到其輪廓,因而得出這結論,但承認自己並不肯定A3是否真的三十歲。
「辯:我想你解釋多啲,點得出30歲?
PW3:從外型見到,因為老年人個樣唔同啲
辯:咁30同20歲有咩分別?既然有口罩又眼鏡,點分到20、30、40呢?
PW3:...(沒有答)」
PW3指自己觀察到A3身高是1.6米,辯方指出A3的身高實為1.75米,之後指示A3站立對比身高。
PW3不同意自己認錯人及同僚講錯了A3的身高,辯方指唯一解釋是PW3觀察有問題,PW3不同意。
PW3在天橋觀察了被告三十秒後就上前進行驅散行動,屆時A3才轉身跑,PW3用了三十至四十秒的時間追截了三十米,最終成功截停A3。
PW3在地圖上標示截停A3的位置。
PW3指在制服的過程中A3曾反抗,即輕微掙扎。PW3不同意其制服方法是用警棍打頭。
辯方指出PW3的證人口供曾提及「制服AP後,除下口罩,並檢查身分和其裝備時,見面頰有少許血跡」。PW3不同意自己曾打A3的面和頭部,致其流血。
辯方指昨日畫面見PW3所指的「帶A3後退」,其實是拖行A3。PW3同意,但指自己沒有份拖,當時同僚拖行A3時自己身處眾人旁邊。
PW3忘記了同僚拖行A3時A3有否掙扎、拖行期間自己有否用警棍打A3。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6日0930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3/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繼續傳召PW3 署理警長B
當日為特別戰術小隊(畜龍)
負責制服A3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辯方爭議點:拘捕前的身份議題
📌展示P?地圖
PW3在地圖上「偉泊科技有限公司」字樣對上用圓圈標示至常悅道行人天橋的位置。PW3指出當時在偉業街東行線路上有另一個由鐵欄和水馬組成的路障。
是次行動由PW2帶領,PW3和其他警員在後跟隨,彼此之間有多於一位隊員。PW3指出行動時大部分機動部隊同僚都身處其後方,少部份在前。PW3用了半分鐘至一分鐘由偉業街走到B2位置,該位置可以觀察常悅道天橋,當時自己距離天橋三十米。
PW3觀察到有數十名示威者身處常悅道天橋下方,見到警方後由近業安工業大廈往偉業街東行線退去觀塘方向。
📌展示P32 地圖
PW3先指認業安工業大廈。PW3表示示威者是在東行線撤退。
PW3以三角形(D)標示示威者撤退至天橋下方的位置。
PW3指出路障(三角形A、B )距離自己三十米 ,示威者一字排開並靠近行人路邊,P在三角形B的位置見到A3。當時A3站在示威者中較前排,距離中間位置約三米。
PW3第一眼見到A3時,A3在偉業街東行線的馬路上,距離行人路約三米。
📌展示D2 地圖
PW3以星號標示由紅色圓圈到三角形位置,在偉業街東西行線見到的所有路障,有標示的版本呈堂為證物D2(A)
PW3見到A3時兩人相距三十米。當時A3與其他示威者均沒有後退。
PW3在紅圈位置觀察了A3不足30秒,留意到A3瘦身材,約1.6米高,身穿黑色短袖t-shirt及黑色長褲,戴著眼鏡及防毒面具,背著藍綠色背囊。
因A3當時曾背著背囊向左、向右郁動,所以PW3從側面觀察到其背包,A3轉身逃跑時,更能讓PW3確認背囊款式和顏色。
PW3表示當日沒有留意A3有否戴帽,被問到「連有冇眼鏡都知,點會留意唔到有冇帽」時,PW3解釋稱忘記了。
案發翌日0900時,PW3在粉嶺機動部隊總部錄取了一份證人供詞,該口供不曾提及A3有戴cap帽,PW3指沒有仔細描述此方面的證供,亦同意自己確有遺漏。辯方質疑PW3對於A3在現場的特徵描述是同僚後來轉述的,PW3不同意此說法。PW3同意A3的背囊顏色突出。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PW3在常悅道天橋下第一眼見到A3時其背對PW3,PW3不同意
-PW3確有一直留意A3的背囊,但正如方才提及,是從A3的背面留意的,PW3不同意
辯方質疑當時A3身處天橋下,而該處光線較暗,A3亦戴了眼鏡及防毒面罩,加上期間曾「左郁右郁」,何以PW3會得出A3年約三十歲的結論。PW3指當時自己身處警方的前排,看到其輪廓,因而得出這結論,但承認自己並不肯定A3是否真的三十歲。
「辯:我想你解釋多啲,點得出30歲?
PW3:從外型見到,因為老年人個樣唔同啲
辯:咁30同20歲有咩分別?既然有口罩又眼鏡,點分到20、30、40呢?
PW3:...(沒有答)」
PW3指自己觀察到A3身高是1.6米,辯方指出A3的身高實為1.75米,之後指示A3站立對比身高。
PW3不同意自己認錯人及同僚講錯了A3的身高,辯方指唯一解釋是PW3觀察有問題,PW3不同意。
PW3在天橋觀察了被告三十秒後就上前進行驅散行動,屆時A3才轉身跑,PW3用了三十至四十秒的時間追截了三十米,最終成功截停A3。
PW3在地圖上標示截停A3的位置。
PW3指在制服的過程中A3曾反抗,即輕微掙扎。PW3不同意其制服方法是用警棍打頭。
辯方指出PW3的證人口供曾提及「制服AP後,除下口罩,並檢查身分和其裝備時,見面頰有少許血跡」。PW3不同意自己曾打A3的面和頭部,致其流血。
辯方指昨日畫面見PW3所指的「帶A3後退」,其實是拖行A3。PW3同意,但指自己沒有份拖,當時同僚拖行A3時自己身處眾人旁邊。
PW3忘記了同僚拖行A3時A3有否掙扎、拖行期間自己有否用警棍打A3。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6日0930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提堂
D1:鄒 (18) / D2:葉 (18)
D3:吳 (16) / D4:* (15)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3]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石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油掃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3)刑事損壞 [D5-7]
D5-7被控於同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欄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4)刑事損壞 [D9-10]
D9-10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D8被控於同日,在葵涌上角街葵涌邨商場平台向曉葵樓天橋的欄杆保管油漆刷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1-15]
被控於同日,在葵涌上角街葵涌邨商場平台向曉葵樓天橋的石枱保管石枱上的海報及粘貼工具包括油掃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
📌修訂控罪
控方撤銷控罪(5)-(6),並修訂控罪:
(1) 刑事損壞 [D1-D15]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控罪(1)的交替控罪]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控罪(1)的交替控罪]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11-15]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更改保釋條件
D1、9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日子獲批✅
D2、1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5申請豁免是日報到被拒 ❌
D12、1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14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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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提堂
D1:鄒 (18) / D2:葉 (18)
D3:吳 (16) / D4:* (15)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3]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石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油掃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3)刑事損壞 [D5-7]
D5-7被控於同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欄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4)刑事損壞 [D9-10]
D9-10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D8被控於同日,在葵涌上角街葵涌邨商場平台向曉葵樓天橋的欄杆保管油漆刷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1-15]
被控於同日,在葵涌上角街葵涌邨商場平台向曉葵樓天橋的石枱保管石枱上的海報及粘貼工具包括油掃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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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控罪
控方撤銷控罪(5)-(6),並修訂控罪:
(1) 刑事損壞 [D1-D15]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控罪(1)的交替控罪]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控罪(1)的交替控罪]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11-15]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更改保釋條件
D1、9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日子獲批✅
D2、1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5申請豁免是日報到被拒 ❌
D12、1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14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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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D4: 鄒幸彤/支聯會副主席🛑已還押5日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
📌申請放寬報導限制
辯方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申請放寬是日以及上次提堂(9月10日)有關《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的限制 (有關報導保釋法律程序),法庭拒絕其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需要繼續交由懲教還押看管,辯方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4日1530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保釋覆核,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D4: 鄒幸彤/支聯會副主席🛑已還押5日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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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放寬報導限制
辯方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申請放寬是日以及上次提堂(9月10日)有關《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的限制 (有關報導保釋法律程序),法庭拒絕其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需要繼續交由懲教還押看管,辯方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4日1530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保釋覆核,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8/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
14:39 開庭,PW14 偵輯警員 48522 曹志強(音)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播P8b(5) 新城市CCTV,PW14講述當日21:06之後D3的行蹤,路線由喜茶 > 新城市廣場L3/L4 > 偉華中心,播P8d(24) & (9),21:10~21:12 D3 & D4 由新城市行來,去希爾頓中心,播P8e(35),見到行去沙田中央公園。忽然跳到海韻閣,指出衣著鞋襪的特徵,證人”從而”斷定他在片段追蹤的是同一個人。
15:58 終於講述完有關”D3”的截圖,控方想開始”D4”的證供,裁判官表示明天繼續。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6日09:30 同庭續審。
================
直播員按:睇足一日片段,新城市廣場、偉華中心、希爾頓中心一日遊(好眼瞓),從而認識到香港的天眼都係無處不在。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8/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
14:39 開庭,PW14 偵輯警員 48522 曹志強(音)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播P8b(5) 新城市CCTV,PW14講述當日21:06之後D3的行蹤,路線由喜茶 > 新城市廣場L3/L4 > 偉華中心,播P8d(24) & (9),21:10~21:12 D3 & D4 由新城市行來,去希爾頓中心,播P8e(35),見到行去沙田中央公園。忽然跳到海韻閣,指出衣著鞋襪的特徵,證人”從而”斷定他在片段追蹤的是同一個人。
15:58 終於講述完有關”D3”的截圖,控方想開始”D4”的證供,裁判官表示明天繼續。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6日09:30 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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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睇足一日片段,新城市廣場、偉華中心、希爾頓中心一日遊(好眼瞓),從而認識到香港的天眼都係無處不在。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2/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是日進度:
上午仍花了一段時間處理承認事實,至1200方傳召PW1。
PW1講述他在11月18日晚上時份在漆咸道南警方防線所見的示威者行為,控方播放6條片段供PW1輔助他的證供。沒有盤問,PW1作供完畢。
‼️法官作出批評,主要指控方在非關鍵時段主問太多細節,「如果咁樣問法會有排審」,請主控要懂得分輕重,「呢段時間都唔係戲肉」,提供過多細節反而會令案情失焦。又指主控可否濃縮播片,「其實唔使播哂六條片,會唔會兩條片已經得呢」
📌PW2吳振東(音)作供
警方防線在漆咸道南天文台道交界,PW2亦在其中。
0315 有約十名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5枚汽油彈。PW2第一眼看見他們是在金巴利街天文台道交界的馬路出現,距離約50米。汽油彈是由不同人差不多同時掟向警方防線,汽油彈落地著火,再有爆炸,boom一聲,落在防線約20至30米前。他們投擲後立即沿金巴利街逃走,我們沒有上前追截,因為我們的任務是防止理工大學內的人逃走及唔畀人入去。
0320 再次見到示威者由金巴利街行出,在防線前70米向警方掟磚及擲汽油彈。那些人的衣著是黑衫黑褲,載面罩及頭盔,和之前那十個人一樣,但不肯定是不是同一班人。仍是有四至五枚汽油彈由多人同時投出,在防線前50米爆開,著地時boom一聲,類似開槍嗰啲聲。警員冇追,留在防線。
0325 PW1、PW2、傳令員及一名手持橡膠彈槍的隊員行入天文台道睇下有幾多示威者攻擊。路線是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往尖咀方向。到了金巴利道看見有約50名示威者在嘉新大廈外的馬路聚集。距離約20米的路面有火光、有爆炸。傳令員向示威者出示黑旗,但示威者沒有移動,警員向金巴利道方向開了一槍橡膠子彈,有約20多人逃走,另外啲人冇喐過。
0327 因為我們只有數位警員,我們用對講機要求增援,然後回去漆咸道南的防線。
0335 約五名衣著和之前一樣的示威者在金巴利街天文台道交界的馬路再次投擲三至四枚汽油彈,特別響嗰種,落在防線前約20米。防線向他們的方向開了兩槍橡膠子彈,示威者掉頭走,警員沒有追截。
0340 水砲車油漆咸道南轉入天文台道推進,連同兩小隊來幫手。
播放片段,天文台道某大廈的CCTV,0326 拍到首先有三名警員平排走向金巴利道方向,後面有兩名警員陸續追上。PW2指他們是因為擔心我們的安危而跟上。0328 拍到有大概七名警員走回漆咸道南方向。
法官問為何回去的時候多了警員,PW2回答那邊有警員跟過來。(沒有詳細解釋)
播放另一片段,0335 有汽油彈落在天文台道,著火及爆炸。
0341 水砲車駛入天文台道。
沒有盤問,PW2作供完畢。
📌PW3譚允兒(音)警司作供
當天是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指揮官,指揮四個警區的小隊,職責是防止有人進出理工大學。
0205 指揮九龍城警隊的隊長,因應漆咸道南天文台道交界的暴力示威者要求增援。
0330 跑去該交界位置會合,望到金巴利道有暴徒叫囂及持有玻璃樽,內容是噓聲,有投擲玻璃樽的聲音,亦見到火光。他們是約30人的黑衣人,有時在行人路,有時行出馬路,有時在金巴利道,有時又行返入金巴利街,彈來彈去,距離我100米,看不到他們的行為。
其後警方發出警告,準備推進,他們又行返入金巴利街。我要求調配水砲車,駛入天文台道向金巴利道方向掃蕩,暴徒轉入金巴利街,我亦要求深水埗小隊及西九龍刑偵小隊支援,配合水砲車掃蕩及圍堵。西九龍刑偵小隊和PW3前往加連威老道,深水埗小隊進入嘉蘭圍。深水埗小隊報告有人在嘉蘭圍投擲汽油彈,於是我要求(在車上的)尖沙咀小隊支援,前往厚福街附近。
0345 PW3到達厚福街,已見有警員截停咗一些人士,我叫尖沙咀小隊看守這些人。在厚福街5至6號唐樓的另一隊人員亦截停了一些人。厚福街通往嘉蘭圍的後巷巷口 (下稱後巷1) 見到有架車仔載住汽油彈,有唔止一個玻璃樽 (有d 爆左) 同埋打邊爐嗰啲汽油罐,但係已經燒咗。我叫刑偵人員作調查。在巷口亦截停一些自稱救護員,如果他們有合理解釋為何在現場出現就不再拘捕。PW3在厚福街逗留了一段時間,等待各小隊調配車輛將被捕人士帶回警署。
🌟D1律師盤問
你有冇穿過後巷1? (PW3:冇) 有冇警員經過後巷1? (PW3:1-2個,0345前嗰度冇人駐守,唔記得係邊個經過)
PW3作供完畢。
📌PW4 PC8962 伍家威(音)作供
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三小隊,軍裝當值。
0336 奉命前往漆咸道南,右轉向金馬倫道掃蕩。
0345 到達現場,現場街燈光線充足,沒有途人。
在金馬倫道約五十多號的位置,有一部貨車及雜物造成的路障,橫跨馬路中間。繞過該貨車後,見到27A後巷 (下稱後巷2) 有三至四名黑衫黑褲人士迎面走出來,他們見到我就掉頭逃走,我上前追截。
進入了後巷約兩米位置,前方約十米有一名黑衫黑褲、黑色頭盔、粉紅色豬嘴的人向我投擲一枚汽油彈,在我身前半米位置爆開,造成一米高的火焰,不清楚是不是該三至四名人士之一。他掟完汽油彈後仲喺度,手部有動作,我用橡膠子彈槍向他大腿發射。此時再被擲多一枚汽油彈,在我身旁半米位置爆開,我話「警察咪郁,我而家使用橡膠彈」在發射多一發橡膠彈。第二槍後,黑衣人向後走而消失。
汽油彈仍在燃燒,我仍站在後巷2,此時左前方10米有其他十數名黑衣人向我投擲兩枚汽油彈,不確定是不是同一人掟,但差不多時同時掟出。汽油彈在我伸手可及的地方爆開燃燒,造成一米高的火光。有其他同事站在我身後。我向人群的腳部位置開了一發橡膠子彈。
後巷2的地上有1-2個汽油彈,是用索帶將啤酒樽及卡式石油氣樽綁住,未爆炸的。
我再行入了一點,在剛過了打橫的後巷3 (由後巷2通往加拿芬道的後巷) 的位置截停了一名1.5米高的黑衣人,是十數名黑衣人其中一位。其他隊員亦截停了部分在巷內的黑衣人,我們就停了在後巷2。見到有其他人向厚福街方向離開,但唔知有冇轉入厚福街。有其他支援的隊員向厚福街方向繼續追捕。
後巷2沒有街燈,但警方有電筒照明可觀察情況。
主問完成,明天作盤問。
1648 退庭,明天0930同庭續審。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2/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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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上午仍花了一段時間處理承認事實,至1200方傳召PW1。
PW1講述他在11月18日晚上時份在漆咸道南警方防線所見的示威者行為,控方播放6條片段供PW1輔助他的證供。沒有盤問,PW1作供完畢。
‼️法官作出批評,主要指控方在非關鍵時段主問太多細節,「如果咁樣問法會有排審」,請主控要懂得分輕重,「呢段時間都唔係戲肉」,提供過多細節反而會令案情失焦。又指主控可否濃縮播片,「其實唔使播哂六條片,會唔會兩條片已經得呢」
📌PW2吳振東(音)作供
警方防線在漆咸道南天文台道交界,PW2亦在其中。
0315 有約十名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5枚汽油彈。PW2第一眼看見他們是在金巴利街天文台道交界的馬路出現,距離約50米。汽油彈是由不同人差不多同時掟向警方防線,汽油彈落地著火,再有爆炸,boom一聲,落在防線約20至30米前。他們投擲後立即沿金巴利街逃走,我們沒有上前追截,因為我們的任務是防止理工大學內的人逃走及唔畀人入去。
0320 再次見到示威者由金巴利街行出,在防線前70米向警方掟磚及擲汽油彈。那些人的衣著是黑衫黑褲,載面罩及頭盔,和之前那十個人一樣,但不肯定是不是同一班人。仍是有四至五枚汽油彈由多人同時投出,在防線前50米爆開,著地時boom一聲,類似開槍嗰啲聲。警員冇追,留在防線。
0325 PW1、PW2、傳令員及一名手持橡膠彈槍的隊員行入天文台道睇下有幾多示威者攻擊。路線是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往尖咀方向。到了金巴利道看見有約50名示威者在嘉新大廈外的馬路聚集。距離約20米的路面有火光、有爆炸。傳令員向示威者出示黑旗,但示威者沒有移動,警員向金巴利道方向開了一槍橡膠子彈,有約20多人逃走,另外啲人冇喐過。
0327 因為我們只有數位警員,我們用對講機要求增援,然後回去漆咸道南的防線。
0335 約五名衣著和之前一樣的示威者在金巴利街天文台道交界的馬路再次投擲三至四枚汽油彈,特別響嗰種,落在防線前約20米。防線向他們的方向開了兩槍橡膠子彈,示威者掉頭走,警員沒有追截。
0340 水砲車油漆咸道南轉入天文台道推進,連同兩小隊來幫手。
播放片段,天文台道某大廈的CCTV,0326 拍到首先有三名警員平排走向金巴利道方向,後面有兩名警員陸續追上。PW2指他們是因為擔心我們的安危而跟上。0328 拍到有大概七名警員走回漆咸道南方向。
法官問為何回去的時候多了警員,PW2回答那邊有警員跟過來。(沒有詳細解釋)
播放另一片段,0335 有汽油彈落在天文台道,著火及爆炸。
0341 水砲車駛入天文台道。
沒有盤問,PW2作供完畢。
📌PW3譚允兒(音)警司作供
當天是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指揮官,指揮四個警區的小隊,職責是防止有人進出理工大學。
0205 指揮九龍城警隊的隊長,因應漆咸道南天文台道交界的暴力示威者要求增援。
0330 跑去該交界位置會合,望到金巴利道有暴徒叫囂及持有玻璃樽,內容是噓聲,有投擲玻璃樽的聲音,亦見到火光。他們是約30人的黑衣人,有時在行人路,有時行出馬路,有時在金巴利道,有時又行返入金巴利街,彈來彈去,距離我100米,看不到他們的行為。
其後警方發出警告,準備推進,他們又行返入金巴利街。我要求調配水砲車,駛入天文台道向金巴利道方向掃蕩,暴徒轉入金巴利街,我亦要求深水埗小隊及西九龍刑偵小隊支援,配合水砲車掃蕩及圍堵。西九龍刑偵小隊和PW3前往加連威老道,深水埗小隊進入嘉蘭圍。深水埗小隊報告有人在嘉蘭圍投擲汽油彈,於是我要求(在車上的)尖沙咀小隊支援,前往厚福街附近。
0345 PW3到達厚福街,已見有警員截停咗一些人士,我叫尖沙咀小隊看守這些人。在厚福街5至6號唐樓的另一隊人員亦截停了一些人。厚福街通往嘉蘭圍的後巷巷口 (下稱後巷1) 見到有架車仔載住汽油彈,有唔止一個玻璃樽 (有d 爆左) 同埋打邊爐嗰啲汽油罐,但係已經燒咗。我叫刑偵人員作調查。在巷口亦截停一些自稱救護員,如果他們有合理解釋為何在現場出現就不再拘捕。PW3在厚福街逗留了一段時間,等待各小隊調配車輛將被捕人士帶回警署。
🌟D1律師盤問
你有冇穿過後巷1? (PW3:冇) 有冇警員經過後巷1? (PW3:1-2個,0345前嗰度冇人駐守,唔記得係邊個經過)
PW3作供完畢。
📌PW4 PC8962 伍家威(音)作供
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三小隊,軍裝當值。
0336 奉命前往漆咸道南,右轉向金馬倫道掃蕩。
0345 到達現場,現場街燈光線充足,沒有途人。
在金馬倫道約五十多號的位置,有一部貨車及雜物造成的路障,橫跨馬路中間。繞過該貨車後,見到27A後巷 (下稱後巷2) 有三至四名黑衫黑褲人士迎面走出來,他們見到我就掉頭逃走,我上前追截。
進入了後巷約兩米位置,前方約十米有一名黑衫黑褲、黑色頭盔、粉紅色豬嘴的人向我投擲一枚汽油彈,在我身前半米位置爆開,造成一米高的火焰,不清楚是不是該三至四名人士之一。他掟完汽油彈後仲喺度,手部有動作,我用橡膠子彈槍向他大腿發射。此時再被擲多一枚汽油彈,在我身旁半米位置爆開,我話「警察咪郁,我而家使用橡膠彈」在發射多一發橡膠彈。第二槍後,黑衣人向後走而消失。
汽油彈仍在燃燒,我仍站在後巷2,此時左前方10米有其他十數名黑衣人向我投擲兩枚汽油彈,不確定是不是同一人掟,但差不多時同時掟出。汽油彈在我伸手可及的地方爆開燃燒,造成一米高的火光。有其他同事站在我身後。我向人群的腳部位置開了一發橡膠子彈。
後巷2的地上有1-2個汽油彈,是用索帶將啤酒樽及卡式石油氣樽綁住,未爆炸的。
我再行入了一點,在剛過了打橫的後巷3 (由後巷2通往加拿芬道的後巷) 的位置截停了一名1.5米高的黑衣人,是十數名黑衣人其中一位。其他隊員亦截停了部分在巷內的黑衣人,我們就停了在後巷2。見到有其他人向厚福街方向離開,但唔知有冇轉入厚福街。有其他支援的隊員向厚福街方向繼續追捕。
後巷2沒有街燈,但警方有電筒照明可觀察情況。
主問完成,明天作盤問。
1648 退庭,明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D1鄒幸彤/支聯會副主席🛑已還押5日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詳情: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
❌鄒幸彤的保釋申請被拒,需要繼續還押;上一庭保留8天覆核的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則撤回覆核申請,今日毋須上庭應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4日15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D1鄒幸彤/支聯會副主席🛑已還押5日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詳情: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
❌鄒幸彤的保釋申請被拒,需要繼續還押;上一庭保留8天覆核的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則撤回覆核申請,今日毋須上庭應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4日15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進度報告 #1027尖沙咀
鄭(19) (曾經還押三星期)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號香港太空館外,管有一把錘子、兩個鉗子和一罐黑色噴霧劑,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9月11日在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299
————————————————
早前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未能完成相關時數,限時延長一年,至24個月。
附加條件:
寄宿期間表現相當好,可取消寄宿條件,其他條件如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進度報告 #1027尖沙咀
鄭(19) (曾經還押三星期)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號香港太空館外,管有一把錘子、兩個鉗子和一罐黑色噴霧劑,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9月11日在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299
————————————————
早前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未能完成相關時數,限時延長一年,至24個月。
附加條件:
寄宿期間表現相當好,可取消寄宿條件,其他條件如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721元朗 #阻差辦公
👤馮(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
📌求情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對事件有悔意及反思。案發時十七歲是首次面對一大班警察,有良好背景,希望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感化官有關注其心理及身體情況是否適合社會服務令,但相信感化官會作合適的安排。感化官建議判處低時數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了黃之鋒案作案例,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定罪,需有具阻嚇性的刑罰。判刑方面,法庭認為拘留性刑罰適合,但以本案案情,若以拘留式刑罰處理會太長時間。被告在本案中拒絕放下手,但非完全禁止警察搜身;法庭同意事件情況較輕微,會以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721元朗 #阻差辦公
👤馮(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
📌求情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對事件有悔意及反思。案發時十七歲是首次面對一大班警察,有良好背景,希望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感化官有關注其心理及身體情況是否適合社會服務令,但相信感化官會作合適的安排。感化官建議判處低時數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了黃之鋒案作案例,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定罪,需有具阻嚇性的刑罰。判刑方面,法庭認為拘留性刑罰適合,但以本案案情,若以拘留式刑罰處理會太長時間。被告在本案中拒絕放下手,但非完全禁止警察搜身;法庭同意事件情況較輕微,會以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11/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已認罪)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表證不成立
辯方今天提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 0930 進行裁決,以便等候一宗上訴庭裁決。如果到時上訴庭仍未作出判決,D1-5的裁決或會再押後,而不受該上訴判決影響的D6-7將於當天裁決。
D7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11/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已認罪)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辯方今天提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 0930 進行裁決,以便等候一宗上訴庭裁決。如果到時上訴庭仍未作出判決,D1-5的裁決或會再押後,而不受該上訴判決影響的D6-7將於當天裁決。
D7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荃灣
邱(26)
控罪:暴動罪以及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
內容: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罪。
🔴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
=========================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
控方表示被告願意承認非法集結罪,故不會控告暴動罪。控方逐讀出承認案情:
案情:
被告承認,在案發時曾和他人跑向警員,但他後來停下來。而當其他示威者在發生暴動的鱟地坊一帶襲擊警署警長 54243 與警察機動部隊 A4 等人時,54243 開槍射擊一名參與該暴動的示威者(╥﹏╥)。
槍聲過後,手持藍傘的被告突然衝向並嘗試靠近該倒地的示威者,並捉住示威者手中白色金屬棒,惟立即遭警員 23552 制服。警員 23552 制服並按被告在地上時,被告曾經表示要求安排救護人員協助該倒地的示威者。
被告透過他的在場鼓勵和協助其他非法集結人士,而實際上當時正在發生暴動。被告於2021 年1 月 29 日寫信給控方,表示願意就控罪承認較輕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並為控方所接受。
求情:
品格:由細到大均是大好青年,為人上進。被告以十年時間完成學士及博士學位,因為一級榮譽畢業,故不用讀碩士直升博士。被告自19年被捕後,等候審訊兩年來都沒有放棄自己,亦沒有辜負姐姐嘅照顧,最終完成博士學位,「功勞喺控方警方,辯方唔知有無啦,一齊協助出黎。」
被告希望可繼續進修,成為科學家。他親自撰寫求情信,指案發當時選擇拯救受傷嘅人,因為佢重視生命。佢當時會衝埋去受傷者,喺見佢倒下想盡快有人救佢,兩人唔認識。
被告被提控後仍努力並發表有關學術論文,沒有放棄研究工作。即使被告不能成為偉大的科學家,仍然希望改變香港科研不入流的印象。
案例:引用CAAR4/2020,被告於前年萬聖節扔麻包袋,承認非法集結罪,被裁判官何俊堯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刑期太輕覆核判刑,最後上訴法庭改判三個月監禁。潘熙指案例中有四五百個示威者,集結人數較本案多,而該案的被告站在最前排,用麻包袋堵路,情節比本案嚴重。李官卻指該案沒有發生暴力事件,但本案有。
潘熙指個人罪責是本案側重點….希望法庭判處緩刑 。潘熙又指黎智英的案件均判處15及12個月監禁,但法庭最終因應個人情況判處緩刑。
———————————————
法官將案押後至10月15日11:30判刑,並明言「好大機會判監禁式刑罰,唔好太大期望」,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荃灣
邱(26)
控罪:暴動罪以及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
內容: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罪。
🔴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
=========================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
控方表示被告願意承認非法集結罪,故不會控告暴動罪。控方逐讀出承認案情:
案情:
被告承認,在案發時曾和他人跑向警員,但他後來停下來。而當其他示威者在發生暴動的鱟地坊一帶襲擊警署警長 54243 與警察機動部隊 A4 等人時,54243 開槍射擊一名參與該暴動的示威者(╥﹏╥)。
槍聲過後,手持藍傘的被告突然衝向並嘗試靠近該倒地的示威者,並捉住示威者手中白色金屬棒,惟立即遭警員 23552 制服。警員 23552 制服並按被告在地上時,被告曾經表示要求安排救護人員協助該倒地的示威者。
被告透過他的在場鼓勵和協助其他非法集結人士,而實際上當時正在發生暴動。被告於2021 年1 月 29 日寫信給控方,表示願意就控罪承認較輕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並為控方所接受。
求情:
品格:由細到大均是大好青年,為人上進。被告以十年時間完成學士及博士學位,因為一級榮譽畢業,故不用讀碩士直升博士。被告自19年被捕後,等候審訊兩年來都沒有放棄自己,亦沒有辜負姐姐嘅照顧,最終完成博士學位,「功勞喺控方警方,辯方唔知有無啦,一齊協助出黎。」
被告希望可繼續進修,成為科學家。他親自撰寫求情信,指案發當時選擇拯救受傷嘅人,因為佢重視生命。佢當時會衝埋去受傷者,喺見佢倒下想盡快有人救佢,兩人唔認識。
被告被提控後仍努力並發表有關學術論文,沒有放棄研究工作。即使被告不能成為偉大的科學家,仍然希望改變香港科研不入流的印象。
案例:引用CAAR4/2020,被告於前年萬聖節扔麻包袋,承認非法集結罪,被裁判官何俊堯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刑期太輕覆核判刑,最後上訴法庭改判三個月監禁。潘熙指案例中有四五百個示威者,集結人數較本案多,而該案的被告站在最前排,用麻包袋堵路,情節比本案嚴重。李官卻指該案沒有發生暴力事件,但本案有。
潘熙指個人罪責是本案側重點….希望法庭判處緩刑 。潘熙又指黎智英的案件均判處15及12個月監禁,但法庭最終因應個人情況判處緩刑。
———————————————
法官將案押後至10月15日11:30判刑,並明言「好大機會判監禁式刑罰,唔好太大期望」,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裁決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審訊紀錄:
21/6/2021 [1/5]
上午進度 PW1 作供
下午進度 PW1 & PW2 作供
22/6/2021 [2/5]
上午進度 PW2 作供
下午進度 PW3 作供
23/6/2021 [3/5]
上午進度 PW3 作供
下午進度 PW3 作供
24/6/2021 [4/5]
上午進度 D2律師申請裁判官避席
25/6/2021 [5/5]
上午進度 控辯方回應裁判官避席
下午進度 無換裁判官,DW1作供
13/7/2021 [6/5]
上午進度 DW2作供
下午進度 DW2作供
15/7/2021 [7/5]
上午進度 DW2 & DW3 作供
下午進度 DW3作供
11/8/2021 [8/5]
上午進度 D1 & D2 大律師結案陳詞
下午進度 D2 & D3 大律師結案陳詞
速報:
🛑D1 除蒙面罪不成立外,其餘所有控罪成立;D2&D3就各自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13:00前終於宣讀完判辭,下午2:30聽取辯方律師求情。
🔻裁決理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753&currpage=T
📌求情內容見此
💛感謝臨時直播員💛
=======
臨時直播員按:裁判官一開庭就評論某大狀35分鐘。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裁決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審訊紀錄:
21/6/2021 [1/5]
上午進度 PW1 作供
下午進度 PW1 & PW2 作供
22/6/2021 [2/5]
上午進度 PW2 作供
下午進度 PW3 作供
23/6/2021 [3/5]
上午進度 PW3 作供
下午進度 PW3 作供
24/6/2021 [4/5]
上午進度 D2律師申請裁判官避席
25/6/2021 [5/5]
上午進度 控辯方回應裁判官避席
下午進度 無換裁判官,DW1作供
13/7/2021 [6/5]
上午進度 DW2作供
下午進度 DW2作供
15/7/2021 [7/5]
上午進度 DW2 & DW3 作供
下午進度 DW3作供
11/8/2021 [8/5]
上午進度 D1 & D2 大律師結案陳詞
下午進度 D2 & D3 大律師結案陳詞
速報:
🛑D1 除蒙面罪不成立外,其餘所有控罪成立;D2&D3就各自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13:00前終於宣讀完判辭,下午2:30聽取辯方律師求情。
🔻裁決理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753&currpage=T
📌求情內容見此
💛感謝臨時直播員💛
=======
臨時直播員按:裁判官一開庭就評論某大狀35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訊[1/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
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PW1至PW4作供(PW4是應辯方要求作盤問,沒有依賴警誡供詞,被告不會作供,辯方只會傳召一證人作供。
📌雙方承認事實(P1):
(1)2019年11月11日在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近大新銀行,1235時警員23309向被告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2)2019年11月11號約1419,偵緝警員11818在中區警署以上述罪名向被告警誡,被告沒有嘢講
(3) 2020年3月28日0944時偵緝警員10248在中區警署向被告作警誡,被告沒有嘢講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PW1 高級督察 陳健華(音) 作供
⏺主問
案發日為PTU X2小隊,1200時收通知前往德輔道中處理非法活動及示威等。
1230到達德輔道中與遮打道交界,有約五百人集結及有人企在馬路阻塞道路,大部分人有使用囗罩,亦有雜物堵路情况。之後分別展示藍旗及作出口頭警告非法集會,如不離開會使用武力驅散及拘捕,也警告在場人士已違反蒙面法。
1233警告示威者後沒有散去,反而向警察防線行埋嚟及擲雜物,PW1於是出示黑旗及橙旗,分別警告會發射催淚煙及開槍。人群停止擲雜物但沒有離開
1247示威人士再次擲雜物,警方再舉黑色及橙色旗及發出口頭警告,證人命令隊員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人群始向後散去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
-不排除事發當日1230畢打街及德輔道中位置,當時午餐時間街上好多人
-同意證供提及有人向警方定擲物,地上雜物散落
-被告當時身處邊度,做過什麼證人沒有認知
🔸不同意:
問到是否街上多人戴黑色口罩及穿黑衫褲,PW1不同意好多人黑色口罩,指有人用藍色口罩,有人沒有戴,當日有人號召快閃,聚集人群有返工裝束外,乜嘢衣着也有。
📌PW2 警員 葉振光(音)作供
⏺主問
-案發時隸屬PTU X1小隊,1230在通訊機知PTU X2小隊在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被示威者包圍需要支援。
-1233 車隊停干諾道中大昌大廈外,下車往德輔道中支援X2小隊
-1234 PW2跑到德輔道中大新銀行門外,見到一黑色衫褲鞋及戴黑色口罩男子在PW2前2米面對面,在叫囂及指駡警察,男子身後5米有超過60個其他示威人士聚集,同樣在叫囂及指罵警察。證人向現場示威者作口頭警告表示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必須離開。之前男子繼續叫囂沒有移動,PW2見警長2374上前制服該人,按在地上,由於男子掙扎證人上前協助,成功制服並用索帶縛上雙手。
-1235 證人向男子宣布拘捕及搜身將其黑色口罩檢取作證物
-1240 PW2,警長2374及警員2459將男子帶上警車往中區警署
-證人作供說該男子比其他人企得前所以引起留意,全程視線沒離開,二人中間沒有障礙遮擋
⏺辯方盤問
🔸同意
-2019年11月11日1410時補錄記事冊及2019年11月13日回Pol154口供
-不排除示威人羣中間有人加入及離開
-示威人羣曾走近防線及擲物
-60多人大部份戴口罩,不只一人穿黑色衫褲鞋
-證供除記錄被告黑色衫褲鞋及黑色口罩外,沒有其他特徵
-記事冊記錄沒有黑鞋,也沒有提被告企得前(Pol154有提企得前)
-辯方呈堂圖片(D1)認到自已及被告,在副本上圈出自己(D1a)。承認圖片中被告穿白色T恤,有橙色熊仔圖案,同意辯方指口供沒此衣著紀錄
-PW2具大學學歷,但書面記事冊出現兩錯處,同意相同錯誤在警長2374記事冊出現❗️
1. 「…向遮打道方向停溜」(停留)
2. 「大昌銀行大厦」(刪去銀行,大厦頭頂欠一點)
-被告沒有被控違反蒙面法
🔸不同意辯方指
-60多名示威者有移動
-分不到叫囂聲音來自被告或者其他人
-叫囂黑衣人不是被告
-現場觀察不準確,證供只是倚靠他人紀錄(抄警長2374),所以錯處相同
-被告案發日衣着一直就如圖片D1(白衫,沒口罩),口罩是一警員在地下拾起黑色口罩當作是被告使用口罩
-被告當時放工經過,沒有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拘捕是因認錯被告為示威叫囂人士
⏺覆問
證人確認見到被告叫囂時是黑色衫褲,內穿白色T恤。被問到為何沒有提及白色衫證人說只因留意最外面衣物,遺漏咗內衣事項。
PW2解釋為何D1相中被告沒有黑色口罩,是因相片應該是拘捕後拍,沒有戴因檢取了口罩作證物
⏺應裁判官要求澄清
-被告指駡警方時有伸出手指,在肩水平垂直伸出
-被告叫囂時,PW2說有留意被告白色衫但沒有留意橙色公仔(點解覆問又話只留意到被告最外面衣物?)
📌PW3 警長 2374 吳志華 作供
⏺主問
2019年11月11日隸屬PTU X1小隊。
1230收指示到德輔道中及畢打街支援。1233到達干諾道中大昌大廈外,跟住到德輔道中見到有60多名示威者向遮打道方向停留,距離約5米,人羣不斷叫囂及向警察指駡。PW3見到面對面前邊2米男子企很前,穿黑色衫褲鞋,戴着黑色口罩不斷叫囂及用粗口指駡。同事23309向其發出口頭警告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但沒被理會,繼續向警察指罵及叫囂。
PW3其後上前將男子控制,因掙扎,警員23309上前協助制服後用索帶索住雙手。警員23309在德輔道中大新銀行外將男子以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拘捕。PW3同時指派24129一起看守男子。因掙扎,證人看到男子左右面部及右頸有擦傷,警員23309檢取口罩作證物。證人確認見到男子至受控制全程視缐冇離開,男子亦沒有改變位置
1300 午休,下午PW3繼續作供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訊[1/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
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PW1至PW4作供(PW4是應辯方要求作盤問,沒有依賴警誡供詞,被告不會作供,辯方只會傳召一證人作供。
📌雙方承認事實(P1):
(1)2019年11月11日在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近大新銀行,1235時警員23309向被告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2)2019年11月11號約1419,偵緝警員11818在中區警署以上述罪名向被告警誡,被告沒有嘢講
(3) 2020年3月28日0944時偵緝警員10248在中區警署向被告作警誡,被告沒有嘢講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PW1 高級督察 陳健華(音) 作供
⏺主問
案發日為PTU X2小隊,1200時收通知前往德輔道中處理非法活動及示威等。
1230到達德輔道中與遮打道交界,有約五百人集結及有人企在馬路阻塞道路,大部分人有使用囗罩,亦有雜物堵路情况。之後分別展示藍旗及作出口頭警告非法集會,如不離開會使用武力驅散及拘捕,也警告在場人士已違反蒙面法。
1233警告示威者後沒有散去,反而向警察防線行埋嚟及擲雜物,PW1於是出示黑旗及橙旗,分別警告會發射催淚煙及開槍。人群停止擲雜物但沒有離開
1247示威人士再次擲雜物,警方再舉黑色及橙色旗及發出口頭警告,證人命令隊員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人群始向後散去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
-不排除事發當日1230畢打街及德輔道中位置,當時午餐時間街上好多人
-同意證供提及有人向警方定擲物,地上雜物散落
-被告當時身處邊度,做過什麼證人沒有認知
🔸不同意:
問到是否街上多人戴黑色口罩及穿黑衫褲,PW1不同意好多人黑色口罩,指有人用藍色口罩,有人沒有戴,當日有人號召快閃,聚集人群有返工裝束外,乜嘢衣着也有。
📌PW2 警員 葉振光(音)作供
⏺主問
-案發時隸屬PTU X1小隊,1230在通訊機知PTU X2小隊在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被示威者包圍需要支援。
-1233 車隊停干諾道中大昌大廈外,下車往德輔道中支援X2小隊
-1234 PW2跑到德輔道中大新銀行門外,見到一黑色衫褲鞋及戴黑色口罩男子在PW2前2米面對面,在叫囂及指駡警察,男子身後5米有超過60個其他示威人士聚集,同樣在叫囂及指罵警察。證人向現場示威者作口頭警告表示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必須離開。之前男子繼續叫囂沒有移動,PW2見警長2374上前制服該人,按在地上,由於男子掙扎證人上前協助,成功制服並用索帶縛上雙手。
-1235 證人向男子宣布拘捕及搜身將其黑色口罩檢取作證物
-1240 PW2,警長2374及警員2459將男子帶上警車往中區警署
-證人作供說該男子比其他人企得前所以引起留意,全程視線沒離開,二人中間沒有障礙遮擋
⏺辯方盤問
🔸同意
-2019年11月11日1410時補錄記事冊及2019年11月13日回Pol154口供
-不排除示威人羣中間有人加入及離開
-示威人羣曾走近防線及擲物
-60多人大部份戴口罩,不只一人穿黑色衫褲鞋
-證供除記錄被告黑色衫褲鞋及黑色口罩外,沒有其他特徵
-記事冊記錄沒有黑鞋,也沒有提被告企得前(Pol154有提企得前)
-辯方呈堂圖片(D1)認到自已及被告,在副本上圈出自己(D1a)。承認圖片中被告穿白色T恤,有橙色熊仔圖案,同意辯方指口供沒此衣著紀錄
-PW2具大學學歷,但書面記事冊出現兩錯處,同意相同錯誤在警長2374記事冊出現❗️
1. 「…向遮打道方向停溜」(停留)
2. 「大昌
-被告沒有被控違反蒙面法
🔸不同意辯方指
-60多名示威者有移動
-分不到叫囂聲音來自被告或者其他人
-叫囂黑衣人不是被告
-現場觀察不準確,證供只是倚靠他人紀錄(抄警長2374),所以錯處相同
-被告案發日衣着一直就如圖片D1(白衫,沒口罩),口罩是一警員在地下拾起黑色口罩當作是被告使用口罩
-被告當時放工經過,沒有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拘捕是因認錯被告為示威叫囂人士
⏺覆問
證人確認見到被告叫囂時是黑色衫褲,內穿白色T恤。被問到為何沒有提及白色衫證人說只因留意最外面衣物,遺漏咗內衣事項。
PW2解釋為何D1相中被告沒有黑色口罩,是因相片應該是拘捕後拍,沒有戴因檢取了口罩作證物
⏺應裁判官要求澄清
-被告指駡警方時有伸出手指,在肩水平垂直伸出
-被告叫囂時,PW2說有留意被告白色衫但沒有留意橙色公仔(點解覆問又話只留意到被告最外面衣物?)
📌PW3 警長 2374 吳志華 作供
⏺主問
2019年11月11日隸屬PTU X1小隊。
1230收指示到德輔道中及畢打街支援。1233到達干諾道中大昌大廈外,跟住到德輔道中見到有60多名示威者向遮打道方向停留,距離約5米,人羣不斷叫囂及向警察指駡。PW3見到面對面前邊2米男子企很前,穿黑色衫褲鞋,戴着黑色口罩不斷叫囂及用粗口指駡。同事23309向其發出口頭警告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但沒被理會,繼續向警察指罵及叫囂。
PW3其後上前將男子控制,因掙扎,警員23309上前協助制服後用索帶索住雙手。警員23309在德輔道中大新銀行外將男子以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拘捕。PW3同時指派24129一起看守男子。因掙扎,證人看到男子左右面部及右頸有擦傷,警員23309檢取口罩作證物。證人確認見到男子至受控制全程視缐冇離開,男子亦沒有改變位置
1300 午休,下午PW3繼續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佐敦 #提堂
陳(22)🛑已還押1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0佐敦道渡船街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3)公眾妨擾
同日同地向行車道上扔磚頭阻礙交通,對公眾造成滋擾
背景:上次提堂據九龍醫院建議改由小欖精神病院撰寫報告,押後2星期至今。
——————
兩位精神科醫生撰寫的報告均顯示被告適宜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專家報告及與被告處理,但裁判官指由於處理答辯問題已由19年拖延至今,注意到如果再押後有機會對證人/被告回憶案情方面準確性有影響,所以希望同時亦預留審期,所以先押後至今午再處理。
案件押後至同日15:00再訊,以給予辯方時間對案件作初步評估。
✅期間被告能以早前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佐敦 #提堂
陳(22)🛑已還押1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0佐敦道渡船街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3)公眾妨擾
同日同地向行車道上扔磚頭阻礙交通,對公眾造成滋擾
背景:上次提堂據九龍醫院建議改由小欖精神病院撰寫報告,押後2星期至今。
——————
兩位精神科醫生撰寫的報告均顯示被告適宜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專家報告及與被告處理,但裁判官指由於處理答辯問題已由19年拖延至今,注意到如果再押後有機會對證人/被告回憶案情方面準確性有影響,所以希望同時亦預留審期,所以先押後至今午再處理。
案件押後至同日15:00再訊,以給予辯方時間對案件作初步評估。
✅期間被告能以早前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3/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PW6 警長 2683
負責拘捕A3
⏺控方代表主問
⏺A3、4法律代表盤問
PW6同意案發後所錄取的口供及當天記事冊中均記錄了拘捕A3的過程,案發後的所有記錄均不曾提及A3的手觸及石壆。
PW6同意在主問時稱A3「理論上掂到」石壆,因以為要代其他人回答,不同意自己根本看不到A3用手觸及石壆,因此用「理論上」此字眼,亦不同意因此而在所有記錄中隻字不提。
PW6指出案發當天記錄的記事簿上指A3「正嘗試跨越障礙物」,2019年10月3日錄取的口供以記事簿為準,兩項紀錄同樣指A3「正嘗試跨越障礙物」。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記錄A3如何用手觸及石壆及「凌空一隻腳」。PW6不同意當時現場情況混亂導致自己看不清楚A3的動作。
PW6認為當天自己的所屬部隊沒有使用「Charge and Bite」戰術。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7:11:27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1
-PW6標示路障缺口
PW6指石壆在行人路與馬路有缺口,有一名警員正在該位置押送被捕人士,Vango便利店不在畫面中,應在鏡頭以外的左方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6:57:40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2
-PW6標示Vango便利店
PW6指畫面能見到Vango便利店
17:01:56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3
-PW6標示Vango便利店
-PW6標示路障缺口
PW6指畫面左上能見到Vango便利店,亦見到石壆缺口位。
⏺A5法律代表盤問
PW6指自己清楚南北橋的位置,指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相距約二百米,從上到地面行人路時,未見到有黑衣人。PW6不同意當時有東西遮蓋行人路上的視線,但同意馬路上有很多巴士阻礙身處馬路上時的視線。
PW6同意上到地面後很短時間已步出馬路,以視察前方情況。其後在西行線上望向樂富方向,有一大批示威者在龍翔道東/西行線,當時沒有留意是否有人在南北橋上,亦不確認南北橋位置馬路兩邊行人路是否有人。
⏺A11法律代表盤問
PW6確認主問時稱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時,見到行人路上有很多玻璃碎,但沒有留意路面上有沒有火光。
⏺控方代表覆問
📌展示P114 (4)_PW6_3截圖
P114警方片段(4) 17:01:56時截圖
PW6早前在截圖標記石壆缺口,亦能見到A3爬石壆的位置。PW6指截圖中能見到龍翔道佈在慢線及中線的路障。
PW6指A3嘗試爬石壆的位置距離路障約兩至三米。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7:07:56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4
-PW6標記A3爬石壆的位置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 警員 14137 江漢曦
A4拘捕警員
案發當日屬鐵路應變部隊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1650時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在行人路繞過巴士步出龍翔道西行線向樂富方向前進。
PW7稱在馬路上有距離前方(即樂富方向)兩三個身位的人向自己方向投擲磚頭、雜物以及前方燃燒中的汽油彈,但看不清楚甚麼人投擲。其後距離七十至八十米外有一群約一百五十名示威者佈在三條行車線上,他們隨即向樂富方向跑,PW7即上前追捕,去到橋底位置有一堆鐵馬,PW7繞過鐵馬後捉到一名女子(後知A4)。
📎拘捕A4
PW7稱鐵馬由黃色及紅色欄杆組成,指路障橫跨西行線慢線及快線,PW7當時繞過路障在快線的缺口後向前約5米近中線位置截停一名女子(後知A4),PW7截停A4後將其按在地上,並用膠手銬扣起她,PW7問她有沒有不適,A4回答沒有,PW7目測A4雙膝有擦損。
約1700時PW7拘捕A4,其後將她交予偵緝警員。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5:00
16:53:37 PW7當日有留意到畫面所示的情況,畫面左邊為早前所述的路障及其在快線的缺口
16:54:42 截圖,呈堂為P118_PW7_1
-PW7標記A4位置
PW7確認畫面為PW7截停A4的位置
⏺A3、4法律代表盤問
📌展示P114a(9)相片
PW7確認相片右邊的為A4,當時其兩膝有擦損,當時有留意到她的衫上印有「HANDBALL INVITATIONAL」
📌展示P118_PW4_3截圖
為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16:55:12時截圖
PW7確認截圖所示行人路與馬路之間的缺口位
📌展示P118_PW6_1截圖
為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7:11:27時截圖
PW7確認截圖所示為在路障之前,行人路石壆與馬路之間的缺口位,
同意以上為兩個不同的缺口位
⏺控方代表沒有覆問
-PW7 作供完畢-
⏺傳召PW8 警長1647 謝文錦
當日為屬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A5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當日1650時與隊員從黃大仙站經D1出口上到地面,在行人路見到地上有很多玻璃碎,發現在PW8左邊的商鋪被破壞,見到龍翔道西行線上有幾部巴士停泊,當時聽到現場好嘈,指有人叫囂及投擲物件的聲音,PW8部隊繼續向前推進,期間有人從巴士隙向PW8方向投擲雜物包括玻璃樽,玻璃樽在五至六米外爆開。
PW8部隊隨即往巴士隙方向,從中步出馬路後,發現前方即樂富方向距離約七十至八十米外有約三百人左右,身穿黑衣,戴口罩及防毒面具的示威者聚集。示威者隨即向後跑,PW8亦上前追捕,期間有很多磚頭及玻璃樽從東行線被投擲過來,PW8推進到西行線Vango便利店對出,發現有一大堆鐵馬及磚頭組成的路障主要佈在慢線及中線阻塞西行線交通。
📎拘捕A5
PW8指該群示威者有部份已逃走,有部份則被此路障阻礙,PW8即從路障在快線的缺口通過並見到有一部份人繼續向西走,有部份被PW8同事制服,而PW8見到有一名穿黑短袖衫、黑長褲、揹深色背囊、頭髮及肩的女子(後知A5)在中線,她剛剛越過障礙物後跌倒,PW8即上前制服她。
-主問未完
- 1300 午休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3/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PW6 警長 2683
負責拘捕A3
⏺控方代表主問
⏺A3、4法律代表盤問
PW6同意案發後所錄取的口供及當天記事冊中均記錄了拘捕A3的過程,案發後的所有記錄均不曾提及A3的手觸及石壆。
PW6同意在主問時稱A3「理論上掂到」石壆,因以為要代其他人回答,不同意自己根本看不到A3用手觸及石壆,因此用「理論上」此字眼,亦不同意因此而在所有記錄中隻字不提。
PW6指出案發當天記錄的記事簿上指A3「正嘗試跨越障礙物」,2019年10月3日錄取的口供以記事簿為準,兩項紀錄同樣指A3「正嘗試跨越障礙物」。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記錄A3如何用手觸及石壆及「凌空一隻腳」。PW6不同意當時現場情況混亂導致自己看不清楚A3的動作。
PW6認為當天自己的所屬部隊沒有使用「Charge and Bite」戰術。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7:11:27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1
-PW6標示路障缺口
PW6指石壆在行人路與馬路有缺口,有一名警員正在該位置押送被捕人士,Vango便利店不在畫面中,應在鏡頭以外的左方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6:57:40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2
-PW6標示Vango便利店
PW6指畫面能見到Vango便利店
17:01:56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3
-PW6標示Vango便利店
-PW6標示路障缺口
PW6指畫面左上能見到Vango便利店,亦見到石壆缺口位。
⏺A5法律代表盤問
PW6指自己清楚南北橋的位置,指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相距約二百米,從上到地面行人路時,未見到有黑衣人。PW6不同意當時有東西遮蓋行人路上的視線,但同意馬路上有很多巴士阻礙身處馬路上時的視線。
PW6同意上到地面後很短時間已步出馬路,以視察前方情況。其後在西行線上望向樂富方向,有一大批示威者在龍翔道東/西行線,當時沒有留意是否有人在南北橋上,亦不確認南北橋位置馬路兩邊行人路是否有人。
⏺A11法律代表盤問
PW6確認主問時稱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時,見到行人路上有很多玻璃碎,但沒有留意路面上有沒有火光。
⏺控方代表覆問
📌展示P114 (4)_PW6_3截圖
P114警方片段(4) 17:01:56時截圖
PW6早前在截圖標記石壆缺口,亦能見到A3爬石壆的位置。PW6指截圖中能見到龍翔道佈在慢線及中線的路障。
PW6指A3嘗試爬石壆的位置距離路障約兩至三米。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7:07:56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4
-PW6標記A3爬石壆的位置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 警員 14137 江漢曦
A4拘捕警員
案發當日屬鐵路應變部隊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1650時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在行人路繞過巴士步出龍翔道西行線向樂富方向前進。
PW7稱在馬路上有距離前方(即樂富方向)兩三個身位的人向自己方向投擲磚頭、雜物以及前方燃燒中的汽油彈,但看不清楚甚麼人投擲。其後距離七十至八十米外有一群約一百五十名示威者佈在三條行車線上,他們隨即向樂富方向跑,PW7即上前追捕,去到橋底位置有一堆鐵馬,PW7繞過鐵馬後捉到一名女子(後知A4)。
📎拘捕A4
PW7稱鐵馬由黃色及紅色欄杆組成,指路障橫跨西行線慢線及快線,PW7當時繞過路障在快線的缺口後向前約5米近中線位置截停一名女子(後知A4),PW7截停A4後將其按在地上,並用膠手銬扣起她,PW7問她有沒有不適,A4回答沒有,PW7目測A4雙膝有擦損。
約1700時PW7拘捕A4,其後將她交予偵緝警員。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5:00
16:53:37 PW7當日有留意到畫面所示的情況,畫面左邊為早前所述的路障及其在快線的缺口
16:54:42 截圖,呈堂為P118_PW7_1
-PW7標記A4位置
PW7確認畫面為PW7截停A4的位置
⏺A3、4法律代表盤問
📌展示P114a(9)相片
PW7確認相片右邊的為A4,當時其兩膝有擦損,當時有留意到她的衫上印有「HANDBALL INVITATIONAL」
📌展示P118_PW4_3截圖
為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16:55:12時截圖
PW7確認截圖所示行人路與馬路之間的缺口位
📌展示P118_PW6_1截圖
為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7:11:27時截圖
PW7確認截圖所示為在路障之前,行人路石壆與馬路之間的缺口位,
同意以上為兩個不同的缺口位
⏺控方代表沒有覆問
-PW7 作供完畢-
⏺傳召PW8 警長1647 謝文錦
當日為屬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A5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當日1650時與隊員從黃大仙站經D1出口上到地面,在行人路見到地上有很多玻璃碎,發現在PW8左邊的商鋪被破壞,見到龍翔道西行線上有幾部巴士停泊,當時聽到現場好嘈,指有人叫囂及投擲物件的聲音,PW8部隊繼續向前推進,期間有人從巴士隙向PW8方向投擲雜物包括玻璃樽,玻璃樽在五至六米外爆開。
PW8部隊隨即往巴士隙方向,從中步出馬路後,發現前方即樂富方向距離約七十至八十米外有約三百人左右,身穿黑衣,戴口罩及防毒面具的示威者聚集。示威者隨即向後跑,PW8亦上前追捕,期間有很多磚頭及玻璃樽從東行線被投擲過來,PW8推進到西行線Vango便利店對出,發現有一大堆鐵馬及磚頭組成的路障主要佈在慢線及中線阻塞西行線交通。
📎拘捕A5
PW8指該群示威者有部份已逃走,有部份則被此路障阻礙,PW8即從路障在快線的缺口通過並見到有一部份人繼續向西走,有部份被PW8同事制服,而PW8見到有一名穿黑短袖衫、黑長褲、揹深色背囊、頭髮及肩的女子(後知A5)在中線,她剛剛越過障礙物後跌倒,PW8即上前制服她。
-主問未完
- 1300 午休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9/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
09:54 開庭
繼續由PW14 偵輯警員 48522 曹志強(音)作供,本案調查員,專責睇閉路電視片段,從中揾破壞人的衣著特徵,找出相同的人物。
⚙️控方主問
在2020年5月14日被指派為本案調查員,專責睇閉路電視片段,包括:喜茶、新城市廣場、偉華中心、希爾頓中心、海X閣、和美X樓。
知道有三名男子揸住石頭入喜茶破壞,其中一人做把風和做指揮,當日有兩名便裝探員在喜茶內,制止三人破壞,其中一男子被制服,另一人掙扎時逃走咗,另一人同便衣探員掙扎期間,圍觀人士開遮遮檔,仲踩佢(PC 14511)。
目的係從片段中睇破壞人的衣著特徵,根據個人資料,去住所攞閉路電視片段估對比,大約用咗一個月時間去睇晒所有片段,全部(人)揾到晒,PW14 知道各被告的身份,分别為D3,D4,D5 & D6 做咗獨立的截圖冊。
控方呈上針對D3的截圖冊,和開始播出漫長而且沉悶的閉路路電視片段,第一條片係喜茶內,PW14從片段中做咗兩張截圖,和海韻閣片段做對比,比較一名男子的頭部、鞋、和T shirt 胸前的logo;
14:30 再訊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9/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
09:54 開庭
繼續由PW14 偵輯警員 48522 曹志強(音)作供,本案調查員,專責睇閉路電視片段,從中揾破壞人的衣著特徵,找出相同的人物。
⚙️控方主問
在2020年5月14日被指派為本案調查員,專責睇閉路電視片段,包括:喜茶、新城市廣場、偉華中心、希爾頓中心、海X閣、和美X樓。
知道有三名男子揸住石頭入喜茶破壞,其中一人做把風和做指揮,當日有兩名便裝探員在喜茶內,制止三人破壞,其中一男子被制服,另一人掙扎時逃走咗,另一人同便衣探員掙扎期間,圍觀人士開遮遮檔,仲踩佢(PC 14511)。
目的係從片段中睇破壞人的衣著特徵,根據個人資料,去住所攞閉路電視片段估對比,大約用咗一個月時間去睇晒所有片段,全部(人)揾到晒,PW14 知道各被告的身份,分别為D3,D4,D5 & D6 做咗獨立的截圖冊。
控方呈上針對D3的截圖冊,和開始播出漫長而且沉悶的閉路路電視片段,第一條片係喜茶內,PW14從片段中做咗兩張截圖,和海韻閣片段做對比,比較一名男子的頭部、鞋、和T shirt 胸前的logo;
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3/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林官對承認事實仍有少許意見。
1. 可用其他字詞代替「制服」。林官指,如果冇遇到反抗就唔駛制服啦,D1大律師建議用「截停」。
2. 截停各人士的地方似有矛盾,一段話5男6女包括3名被告是在7-7A唐樓內被截停,另一段又話係被帶上天台。
3. D2 D3如爭議是否管有背囊,控方相片冊內D2 D3揹住背囊影的相如何處理?
著控辯雙方稍後商討。
PW4沒有盤問,作供完畢。
📌PW5 偵緝警員15062 吳少康(音)作供。
案發當日隸屬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穿著CID背心及防暴頭盔當值。11月19日凌晨接到支援要求,0345到達漆咸道南金馬倫道交界,與其他警員彌敦道方向前進掃蕩。金馬倫道56號外位置有一架貨車及由大量雜物造成的路障,橫跨馬路第二三線。
到了27號馬路,見到後巷2內有大量(後來補充說3個)黑衣人,他們戴防毒面罩、口罩、眼罩、頭盔等裝備。他們從後巷2走出,三人都有拎住樽頸有毛巾的玻璃樽,認為是汽油彈。三人見到警員即刻掉頭走返入後巷。亦見到8962(PW4)手持長槍,與便裝的偵緝警長10005跑入後巷2追捕,我亦跟上跑到巷口。見到黑衣人將汽油彈掟向兩人,造成熊熊烈火,火勢有一米高。三個黑衣人的後面仲有好多黑衣人,有十個以上。這個時間PW4和10005在後巷2內,我仍在金馬倫道的馬路。
此時見到一男子,穿黑色衫褲,戴防毒面具、眼罩和紅色背囊,他在後巷2內的左方面向我,距離約10米。PW4和10005是在右邊距離我約3米的位置。這男子向兩人掟燃燒彈,造成約一米的火勢,波及PW4腰部位置。聽到PW4開防暴槍,此時我亦跑入後巷追截這男子。這男子和其他人轉身向厚福街7-7A方向逃跑。追捕時見到後巷2仲有2個未爆的汽油彈,綁住卡式石油氣罐。我繼續追,之後見到偵緝警長10005將該男子制服在厚福街7D位置 (仍然是在後巷2內)。這男子背部向天,不斷想起身逃走。
這時候我在後巷2後巷3交界位置面向加拿分道,因後巷四通八達,後巷內仍有大量黑衣人,亦見到部分黑衣人從後巷向加拿分道離開。接近我的人衣著全部是黑衫、防毒面具和眼罩,比較遠的就睇唔到佢哋著咩衫。留意唔到有冇人轉咗入厚福街7A。我手持警棍及胡椒噴霧,發出口頭警告指會作出驅散及叫「警察咪郁」,他們繼續向加拿分道逃跑。
PW5沒有盤問,作供完畢。
📌PW6 偵緝警員15399 高甄奇(音)作供。
11月19日0330因增援指示到達漆咸道南天文台道交界,當時裝備是配槍、警棍、膠手銬及穿著有警察字樣的黑色背心。
我望入天文台道,見到金巴利道交界有數十名身穿示威者裝束的人士。他們大部分是黑衫黑褲,帶有頭盔及蒙面物品,包括口罩及防毒面具,距離我接近100米。他們朝警方防線上前投擲數枚汽油彈,於防線前50米著地燃燒,造成半米高的火舌。他們有三至五個人上前,投擲汽油彈後掉頭走。這個情況發生了數次,但唔知係咪每次都係同一批人。整個過程約5分鐘。
之後有十名黑衣人從金巴利街走出,向防線投擲1-2枚汽油彈,大部分人是深色或黑色衣著。有兩至三人行近防線,其中一個掟。因為警方未有進一步部署,所以仍留在防線。直至PW3安排水炮車沿天文台道轉入金巴利道驅散,我和隊員才去了漆咸道南加連威老道交界。我望入加連威老道向加拿芬道方向,看到不止一群穿著示威者裝束的人由北向南走動,每群人數約10-20人。
‼️主問期間,法官再次提醒主控(對案情細節)要懂得分輕重,並數次建議主控及證人用地圖標示觀察。「你要證人講觀察,(主問)講到咁論盡,不如用地圖叫佢畫啦,如果你要問到咁深入」
PW6在地圖上標示了三個箭咀,每個箭咀代表一群人及走動方向。一個箭咀向加拿分道方向,兩個箭咀橫跨加連威老道。PW6形容有啲人跑、有啲人急步行、而橫跨加連威老道的人懶散,如普通過馬路。
配合大隊隊員部署,PW6和隊員轉入金馬倫道步行推進,金馬倫道沒有示威者,只有途人,到了加拿分道交界又見到有人聚集。大部分是示威者裝束。在地圖上畫了四個圈顯示人群聚集,在圈中寫上人數。PW6亦觀察到加拿芬道馬路上有雜物燃燒,在地圖上寫了三個火字顯示位置。火堆中不時傳出爆炸聲,似氣球被篤破。
我站在隊伍最前方跑入加拿芬道,距離約10-20米的示威者見到我就轉身向加拿分道以北方向逃走。跑到厚福街交界,有十名示威者步出,其中一人手持玻璃樽,樽頸有毛巾。我拔出佩槍指向那人作口頭警告,「警察咪郁,否則開槍」,這時與他們距離十多米。這10人之中有些人掉頭向後巷2方向跑,有些人向加拿芬道以北跑走。我揸住配槍跑入厚福街,見到有一名示威者被路障絆到走唔到,及見到最少有一人在厚福街及後巷2交界投擲相信是汽油彈的物品,引起火光。
📹播放P33 034630-0348xx 加拿分道的片段
見到有一些人行出厚福街,見到PW6後散開,PW6一度跑過厚福街,再返轉頭。有竹枝橫跨厚福街,有人被絆倒,有另外一名警員跑入厚福街。
034754-034805 厚福街盡頭位置有火光,PW6指是後巷2的火勢,有爆炸。
📹播放另一片段,厚福街內某大廈的CCTV,034947 顯示戴頭盔的被捕女子由兩人押解。
PW6指其中一人是他,將被捕人士帶到厚福街7A地下,後來0524帶上加連威老道的警車離開現場,期間一直在旁看管。
📹播放P36,厚福街內某大廈的CCTV,0345XX 顯示厚福街內火光及押解被捕人的情況。
🌟D2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P33中PW6拔出佩槍叫「警察咪郁,否則開槍」的時分,即034658,人群加速逃離,PW6同意。
PW6作供完畢。
📌PW7 總督察 呂思浩(音)作供。主問未完成,1430同庭續審。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3/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林官對承認事實仍有少許意見。
1. 可用其他字詞代替「制服」。林官指,如果冇遇到反抗就唔駛制服啦,D1大律師建議用「截停」。
2. 截停各人士的地方似有矛盾,一段話5男6女包括3名被告是在7-7A唐樓內被截停,另一段又話係被帶上天台。
3. D2 D3如爭議是否管有背囊,控方相片冊內D2 D3揹住背囊影的相如何處理?
著控辯雙方稍後商討。
PW4沒有盤問,作供完畢。
📌PW5 偵緝警員15062 吳少康(音)作供。
案發當日隸屬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穿著CID背心及防暴頭盔當值。11月19日凌晨接到支援要求,0345到達漆咸道南金馬倫道交界,與其他警員彌敦道方向前進掃蕩。金馬倫道56號外位置有一架貨車及由大量雜物造成的路障,橫跨馬路第二三線。
到了27號馬路,見到後巷2內有大量(後來補充說3個)黑衣人,他們戴防毒面罩、口罩、眼罩、頭盔等裝備。他們從後巷2走出,三人都有拎住樽頸有毛巾的玻璃樽,認為是汽油彈。三人見到警員即刻掉頭走返入後巷。亦見到8962(PW4)手持長槍,與便裝的偵緝警長10005跑入後巷2追捕,我亦跟上跑到巷口。見到黑衣人將汽油彈掟向兩人,造成熊熊烈火,火勢有一米高。三個黑衣人的後面仲有好多黑衣人,有十個以上。這個時間PW4和10005在後巷2內,我仍在金馬倫道的馬路。
此時見到一男子,穿黑色衫褲,戴防毒面具、眼罩和紅色背囊,他在後巷2內的左方面向我,距離約10米。PW4和10005是在右邊距離我約3米的位置。這男子向兩人掟燃燒彈,造成約一米的火勢,波及PW4腰部位置。聽到PW4開防暴槍,此時我亦跑入後巷追截這男子。這男子和其他人轉身向厚福街7-7A方向逃跑。追捕時見到後巷2仲有2個未爆的汽油彈,綁住卡式石油氣罐。我繼續追,之後見到偵緝警長10005將該男子制服在厚福街7D位置 (仍然是在後巷2內)。這男子背部向天,不斷想起身逃走。
這時候我在後巷2後巷3交界位置面向加拿分道,因後巷四通八達,後巷內仍有大量黑衣人,亦見到部分黑衣人從後巷向加拿分道離開。接近我的人衣著全部是黑衫、防毒面具和眼罩,比較遠的就睇唔到佢哋著咩衫。留意唔到有冇人轉咗入厚福街7A。我手持警棍及胡椒噴霧,發出口頭警告指會作出驅散及叫「警察咪郁」,他們繼續向加拿分道逃跑。
PW5沒有盤問,作供完畢。
📌PW6 偵緝警員15399 高甄奇(音)作供。
11月19日0330因增援指示到達漆咸道南天文台道交界,當時裝備是配槍、警棍、膠手銬及穿著有警察字樣的黑色背心。
我望入天文台道,見到金巴利道交界有數十名身穿示威者裝束的人士。他們大部分是黑衫黑褲,帶有頭盔及蒙面物品,包括口罩及防毒面具,距離我接近100米。他們朝警方防線上前投擲數枚汽油彈,於防線前50米著地燃燒,造成半米高的火舌。他們有三至五個人上前,投擲汽油彈後掉頭走。這個情況發生了數次,但唔知係咪每次都係同一批人。整個過程約5分鐘。
之後有十名黑衣人從金巴利街走出,向防線投擲1-2枚汽油彈,大部分人是深色或黑色衣著。有兩至三人行近防線,其中一個掟。因為警方未有進一步部署,所以仍留在防線。直至PW3安排水炮車沿天文台道轉入金巴利道驅散,我和隊員才去了漆咸道南加連威老道交界。我望入加連威老道向加拿芬道方向,看到不止一群穿著示威者裝束的人由北向南走動,每群人數約10-20人。
‼️主問期間,法官再次提醒主控(對案情細節)要懂得分輕重,並數次建議主控及證人用地圖標示觀察。「你要證人講觀察,(主問)講到咁論盡,不如用地圖叫佢畫啦,如果你要問到咁深入」
PW6在地圖上標示了三個箭咀,每個箭咀代表一群人及走動方向。一個箭咀向加拿分道方向,兩個箭咀橫跨加連威老道。PW6形容有啲人跑、有啲人急步行、而橫跨加連威老道的人懶散,如普通過馬路。
配合大隊隊員部署,PW6和隊員轉入金馬倫道步行推進,金馬倫道沒有示威者,只有途人,到了加拿分道交界又見到有人聚集。大部分是示威者裝束。在地圖上畫了四個圈顯示人群聚集,在圈中寫上人數。PW6亦觀察到加拿芬道馬路上有雜物燃燒,在地圖上寫了三個火字顯示位置。火堆中不時傳出爆炸聲,似氣球被篤破。
我站在隊伍最前方跑入加拿芬道,距離約10-20米的示威者見到我就轉身向加拿分道以北方向逃走。跑到厚福街交界,有十名示威者步出,其中一人手持玻璃樽,樽頸有毛巾。我拔出佩槍指向那人作口頭警告,「警察咪郁,否則開槍」,這時與他們距離十多米。這10人之中有些人掉頭向後巷2方向跑,有些人向加拿芬道以北跑走。我揸住配槍跑入厚福街,見到有一名示威者被路障絆到走唔到,及見到最少有一人在厚福街及後巷2交界投擲相信是汽油彈的物品,引起火光。
📹播放P33 034630-0348xx 加拿分道的片段
見到有一些人行出厚福街,見到PW6後散開,PW6一度跑過厚福街,再返轉頭。有竹枝橫跨厚福街,有人被絆倒,有另外一名警員跑入厚福街。
034754-034805 厚福街盡頭位置有火光,PW6指是後巷2的火勢,有爆炸。
📹播放另一片段,厚福街內某大廈的CCTV,034947 顯示戴頭盔的被捕女子由兩人押解。
PW6指其中一人是他,將被捕人士帶到厚福街7A地下,後來0524帶上加連威老道的警車離開現場,期間一直在旁看管。
📹播放P36,厚福街內某大廈的CCTV,0345XX 顯示厚福街內火光及押解被捕人的情況。
🌟D2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P33中PW6拔出佩槍叫「警察咪郁,否則開槍」的時分,即034658,人群加速逃離,PW6同意。
PW6作供完畢。
📌PW7 總督察 呂思浩(音)作供。主問未完成,1430同庭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裁決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陳(23)
🙎🏻♂️D2:譚(23)
🙎🏻♂️D3:張(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各被告]
3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於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5條膠索帶) [D3]
———
🦯今早已裁決,結果如下:
🛑D1 除蒙面罪不成立外,其餘所有控罪成立;D2&D3就各自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見此)
下午開庭進行 #求情 處理。
🙍🏻♂️D1:
現年24歲,任職兼職補習老師,月入2500(西宙:點解唔拎綜援?仲多啦),2020年9月10日有一定罪紀錄,但辯方律師指今案是單一事件,是跟2020年9月10的事件屬不同類型,(陳炳宙:控罪4係有火機,同刑事毀壞點會係唔同類型呀,你說服唔到我喎)辯方指此案發時被告沒有罪底,希望判期同期執行。
🙍🏻♂️D2:
現年24歲,無刑事定罪記錄,2020年嶺南大學高級文憑畢業,主修運動教練及領袖學,曾是不同運動隊校隊及香港跆拳道代表隊隊員,因被捕時受傷故暫停一切運動發展。現任職問卷調查員,為期7個月,月入1-1.5萬,雖然負傷,但希望日後可以繼續在運動方面發展。
母親,二家姐三家姐有到場支持,被告同部份家人同住。父親5歲時離異及沒有聯絡,被告同四位姐姐一同供養母親。
🙍🏻♂️D3:
現年23歲,兩個月後24歲,被告同兩個哥哥及媽媽住,爸2009年患上糖尿病,2018年過身。媽媽任職報檔,哥哥任職舞台公司,被告任職水吧,偶到舞台做散工,想做長工但因有案在身而未能做。
中四後沒讀書,今年四月報讀偽進,料明年四月畢業。
辯方今於庭上呈交求情信,一是母親所寫,交代自己職業、父親患病背景及被告工作,略指照顧爸爸及孝順。二是叔父所寫,在被告父親過身後多了鼓勵D3, 望他走出離異家庭陰霾。求情信中提及D3在照顧父親期間喜歡上煮食,日後想做餐廳工作。三是水吧的負責人所寫,信中承諾予被告全職工作。四是舞台負責人所寫,指被告積極、盡責、安心給被告外出工作,承諾予之長工。代表律師指望考慮不是嚴重情節,單一事件而輕判。
陳官不打算遷就各代表律師的時間。☺️
案件將在9月29日09:30 同院第五庭判刑,期間為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須還押。‼️
(陳柄宙要求控方上報消防,對某辯方證人的公司多啲巡視,因為現場設備同埋工具非常危險喎☺️)
(宙:3位唔好妄想我會判勞教中心咁輕,我現階段唔排除呢個判刑原則。)
(按:3位手足離開前有回望及向親友揮手)
(15:20更新完)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裁決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陳(23)
🙎🏻♂️D2:譚(23)
🙎🏻♂️D3:張(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各被告]
3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於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5條膠索帶) [D3]
———
🦯今早已裁決,結果如下:
🛑D1 除蒙面罪不成立外,其餘所有控罪成立;D2&D3就各自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見此)
下午開庭進行 #求情 處理。
🙍🏻♂️D1:
現年24歲,任職兼職補習老師,月入2500(西宙:點解唔拎綜援?仲多啦),2020年9月10日有一定罪紀錄,但辯方律師指今案是單一事件,是跟2020年9月10的事件屬不同類型,(陳炳宙:控罪4係有火機,同刑事毀壞點會係唔同類型呀,你說服唔到我喎)辯方指此案發時被告沒有罪底,希望判期同期執行。
🙍🏻♂️D2:
現年24歲,無刑事定罪記錄,2020年嶺南大學高級文憑畢業,主修運動教練及領袖學,曾是不同運動隊校隊及香港跆拳道代表隊隊員,因被捕時受傷故暫停一切運動發展。現任職問卷調查員,為期7個月,月入1-1.5萬,雖然負傷,但希望日後可以繼續在運動方面發展。
母親,二家姐三家姐有到場支持,被告同部份家人同住。父親5歲時離異及沒有聯絡,被告同四位姐姐一同供養母親。
🙍🏻♂️D3:
現年23歲,兩個月後24歲,被告同兩個哥哥及媽媽住,爸2009年患上糖尿病,2018年過身。媽媽任職報檔,哥哥任職舞台公司,被告任職水吧,偶到舞台做散工,想做長工但因有案在身而未能做。
中四後沒讀書,今年四月報讀偽進,料明年四月畢業。
辯方今於庭上呈交求情信,一是母親所寫,交代自己職業、父親患病背景及被告工作,略指照顧爸爸及孝順。二是叔父所寫,在被告父親過身後多了鼓勵D3, 望他走出離異家庭陰霾。求情信中提及D3在照顧父親期間喜歡上煮食,日後想做餐廳工作。三是水吧的負責人所寫,信中承諾予被告全職工作。四是舞台負責人所寫,指被告積極、盡責、安心給被告外出工作,承諾予之長工。代表律師指望考慮不是嚴重情節,單一事件而輕判。
陳官不打算遷就各代表律師的時間。☺️
案件將在9月29日09:30 同院第五庭判刑,期間為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須還押。‼️
(陳柄宙要求控方上報消防,對某辯方證人的公司多啲巡視,因為現場設備同埋工具非常危險喎☺️)
(宙:3位唔好妄想我會判勞教中心咁輕,我現階段唔排除呢個判刑原則。)
(按:3位手足離開前有回望及向親友揮手)
(15:20更新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10: 劉穎匡(26)🛑因 #初選47人 案已還押逾6個月
A12: 范(27)
A13: 鄒家成 (24)
A14: 林
控罪:
(1)暴動 [A10 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0 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暴動 [A13 A14]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王宗堯、劉穎匡等人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刑事損壞 [A14]
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
---------------------------
A10 就控罪(1)認罪 ; 控罪(2)留法庭存檔
答辯及判刑於審訊第一天進行
A12 A13 A14 不認罪
案件將於 2023年5月29日 0930開審,於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作44天的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定於 2023年4月28日 1430 進行。
A12 13更改宵禁獲批✅
除A10 因 #初選47人 案繼續還押外‼️,其餘被告以原有或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郭偉健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10: 劉穎匡(26)🛑因 #初選47人 案已還押逾6個月
A12: 范(27)
A13: 鄒家成 (24)
A14: 林
控罪:
(1)暴動 [A10 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0 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暴動 [A13 A14]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王宗堯、劉穎匡等人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刑事損壞 [A14]
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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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就控罪(1)認罪 ; 控罪(2)留法庭存檔
答辯及判刑於審訊第一天進行
A12 A13 A14 不認罪
案件將於 2023年5月29日 0930開審,於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作44天的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定於 2023年4月28日 1430 進行。
A12 13更改宵禁獲批✅
除A10 因 #初選47人 案繼續還押外‼️,其餘被告以原有或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