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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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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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D1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2及D3代表:#梁鴻谷大律師
控方代表:#伍淑娟大律師

📌經修定的開案陣詞

📎暴動時間

2019年11月19日02:27 開始,直至三人被拘捕

📎暴動範圍

金馬倫道向東面延伸至漆咸道南及天文台道交界、金馬倫道向西北申𨒂至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厚福街

📌呈堂片段

一共十二段影片,其中一段為NOW新聞錄影片段,其餘則為閉路電視,一共時長約四個餘小時

🌟A2、A3法律代表梁大律師反對控方將從被告身上搜獲的證物呈堂,林官稱就此反對需要作出書面陳詞解釋。

-今日未有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2/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繼續傳召PW2總督察A
負責拘捕本案A2(已認罪)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播放P?業安工業大廈片段

📌播放P?兆業街與偉業街交界片段(相信為警方片段)
實時約為16:37

控方代表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 署理警長B
當日為特別戰術小隊(畜龍)
負責制服A3

控方代表主問

行動前由PW2進行訓示。

1615時,PW3在兆業街即牛頭角救護站對出,設立一由Z連機動部隊等警員組成的防線並候命。其後看到偉業街東、西行線的馬路上聚集了數百位身穿黑衣,頭戴頭盔、眼罩、口罩的示威者,現場有數十名記者正在進行拍攝,車輛並不能通過。

期間有示威者向警員叫囂,並向封鎖線及警署投擲水樽、石塊、磚頭等雜物。警方曾發出多次口頭警告,示仲威者沒有理會並繼續叫囂及投擲。

1640時,小隊主管通知PW3及其隊員前進及轉入偉業街東、西行線,往觀塘方向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PW3推進了約三十米時,部分示威者向觀塘方向後退,但依然有人與警方對峙及投擲雜物。

PW3其後看到近常悅道天橋下方附近,有數十名示威者沒有後退並繼續投擲雜物。當時PW3與他們距離三十米,中間隔有圍欄(約半個人高度),但視線充足,圍欄沒有阻礙觀察。

該數十名示威者中,PW3留意到有一約三十歲,一點六米高,瘦身材,身穿黑衣及黑長褲,戴眼鏡及防毒面罩,背著藍綠色背包的男子(後知A3)身處人群的較前排。

PW3遂與隊員上前制服,A3轉身向觀塘方向逃跑。PW3跑了三十至四十米,期間A3不曾離開其視線。

跑到偉業街常悅道休憩處對出時,PW3截停A3及將其制服。PW3用了二十至三十秒制服A3,並脫下其防毒面罩以確認身份。同時,後面有軍裝同僚跑上前及協助制服。PW3解釋因當時情況混亂,故A3的面罩被違漏在現場,其後未有拾回。

當時現場不停有人向警方投擲雜物,PW3看到箇中有汽油彈。一汽油彈在PW3右前方約兩米落地及爆破,在地上燃燒並形成約兩米高的火焰。PW3隨即向後退十米外的安全位置,同時間數名軍裝同僚協助PW3將A3拖後十米至安全地方。

其後,PW3將A3交予偵緝警員16019,並指示16019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A3,交接過程約三十秒。

1645時,PW3完成交接並返回偉業街匯合隊員繼續執勤。

由制服至拖行至移交,PW能清楚見到男子面貌,他亦能在庭上認出男子及指稱為被告。

📌展示P25相片冊(2)相片(1、3、4)
三張照片均為A3樣貌
PW3指認相中人為本案A3

📌展示證物P2、26、29、30
P2- 一個背囊
P29- 一件T shirt
P26- 相片冊(3)
P30- 一條長褲

PW3不能從相片中確認P29為A3的上衣,但確認長褲及背囊屬於A3。

📌播放P5 TVB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13:33播放至14:19

📌同時展示P13截圖冊截圖(57-63)

PW3指認脫下A3面罩後面罩的位置及在其面前爆破的汽油彈燃燒的位置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對案發街道的認知
到案發現場前,PW3知悉當日偉業街有合法遊行,但不知道其遊行路線是在偉業街及常行道一帶。

📌播放P11 HK01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13:12播放至00:14:07,實時約為15:15至15:16
可見偉業街西行線向牛頭角方向的和平遊行情況,人群中響起「香港人加油」、「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

📎PW2不曾提及常悅道有合法遊行
PW3表示PW2不曾在訓示期間提及當日常悅道有合法遊行。

📌展示P19 HK01錄影片段(P11)截圖冊 截圖(2)
最右方顯示有一人士背著藍綠色背包

PW3同意此背包與P2背囊相似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 2021年9月15日 14:30 同庭續審;預計星期四控方案情會完結。

💛感謝各位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1/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繼續傳召PW3警員10969 徐家明(音)
當日駐守鐵路警區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1

A1、6、8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PW3確認口供指其在龍翔道制服A1及對用警棍對其大腿打了一下,A1說「啊SIR,好痛,我唔走」,不同意A1當時並沒有說出上述話語。

A2、7法律代表盤問

PW3指出當日所屬的RRT(鐵路應變部隊)並非機動部隊(PTU),當日有身穿綠色防暴裝的警員負責驅散,亦有偵緝警員。

PW3確認當天鐵路應變部隊內部分隊員有配備圓盾及頭盔,隊內有約三十人,大部份都認識,其一為警員7775 毛啟聰,早前作供指姓黃警司在從黃大仙站上地面前給予部隊訓示。

PW3確認偵緝警員通常穿便服,外加一件警察背心,當天亦有見到上述的偵緝警員。

PW3同意槍彈,警棍及胡椒噴劑會在適當情況下使用,惟當日沒有訓示使用槍彈,警棍及胡椒噴劑的守則,亦沒有指示甚麼情況下需要使用警棍。

PW3表示當日配備了兩枝警棍,分別為伸縮警棍及長警棍,PW3不記得上到地面後手持哪一枝警棍,另一枝放在裝備袋,當時沒有持圓盾。

PW3指不知道1650時其所屬部隊剪開鐵鍊上到地面後其他隊員有沒有持警棍;當天沒有與隊員分開「1 pair pair」行動。

PW3同意制服示威者後不需要使用警棍。


A3、4法律代表盤問

PW3確認早前作供指上到地面前已戴防毒面罩,因要防止地面上催淚煙影響,稱當時在黃大仙站內已感受到B1出口的催淚煙。PW3續指催淚煙會刺激眼睛及氣管,指不知道亦未試過使用生理鹽水以測試其能否舒緩催淚煙的影響,表示自己與其他同僚只是使用大量清水。

A10法律代表盤問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1:55 播放至16:52:39

16:51:55 PW3確認片段開首為其所屬部隊在龍翔道向西掃蕩的情況

16:52:09 截圖,呈堂為P118_PW3_4
PW3不同意畫面偏左位置有警員發射催淚煙,但同意現場有煙

16:52:12 截圖,呈堂為P118_PW3_5
PW3同意畫面偏右方的警員持槍指向東行線人群並發射催淚煙

16:52:13 PW3指見不到畫面有發射另一枚催淚煙

16:52:39 截圖,呈堂為P118_PW3_6
PW3同意離鏡頭最近的警員有發射動作,但不肯定是否發射催淚彈,其手持俗稱「大口仔」的槍能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彈,PW3同意有煙霧因這名警員發射而引起

PW3指不記得發射橡膠彈會否引起煙霧,但可以確認兩種子彈(催淚彈及橡膠彈)發射時所產生的煙霧不會太多亦很快消散,因為兩種彈藥的效果均不是以製造煙霧為目的(???)PW3稱不知道警員開槍的目的是否為了驅散人群。

A11法律代表盤問

PW3稱入學堂開始每三年便會透過警察部接受過急救訓練及refresh課程,記得最近一次是2018年,該refresh課程不包括如何處理催淚煙影響,自己不曾接受任何正式醫學訓練

PW3認為一公升生理鹽水不足以處理催淚煙造成的影響。

控方代表覆問

PW3同意制服時A1面向地,稱目的為要將他雙手(反手)鎖起,當天制服A1後,有偵緝警員在龍翔道偵,緝警員當時職責為接收被捕人士。

PW3指當日1705時自己將A1交予偵緝警員,隨後該警員帶A1到龍翔道西行線的路障後方,當日A1與偵緝警員接觸後,沒有看見A1被人毆打。

PW3確認1630在黃大仙站候命期間黃姓警司向PW3所屬部隊作出訓示,沒有訓示如何使用警棍和胡椒噴劑,警隊有使用警棍和胡椒噴劑的指引,指當姓黃警司沒有特別訓示時,會根據指引使用最低武力。

PW3確認制服示威者後並不需要使用警棍,補充指當天第一次使用警棍是打在A1大腿上,阻止他逃走,印象中沒有將警棍收在腰間,一直手持警棍,此為使用武力指引,以防止有人繼續襲擊或搶犯,而打了A1一下後,A1沒有再反抗。

PW3確認當天在黃大仙站候命時已佩戴防毒面罩。

PW3指早前指透過警察部報名參與急救訓練,不記得該訓練是由醫療輔助隊或聖約翰救傷隊提供,確認完成該課程後會有為期三年的證書。

-PW3作供完畢-

主控估計可於下星期五前完成全部控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5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裁決 #判刑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速報:
法官裁定PW1為誠實可靠證人,被告作供為自己開脫的說法均不可信,最後作出事實裁斷,現場有非法集結,被告參與其中。
‼️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16_2021.docx

因控方 #林芷瑩大律師 有其他案件處理,休庭至1130,屆時處理被告求情。

(按:#林芷瑩大律師 要處理的是以下案件,代表其中一🐶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25-4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3項妨礙司法公正)
———————
📌求情
-被告不是帶領的角色
-參與程度低,工具只放在背囊
-禮頓道、黃泥涌道一帶CCTV反映有人破壞公物,但離拘捕被告的地方距離約100米
(控方後來補充有人投擲汽油彈,即被法官指正那是被告被捕後才發生😪)
-PW1的證供只說被告站在馬路,沒證據指被告作出暴力行為,嚴重性比同類型案件低
-四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父母、姐姐、上司、舊同學撰寫,反映被告有良好背景,工作上進且獲上司賞識。被告孝順父母,對家人細心關懷,亦是家中經濟支柱,本性馴良。
-本來同案的兩名被告已獲首席法官同意分拆案件,希望法庭獨立看待本案案情。事發至今已兩年,被告和家人在期間已承受精神及心理壓力。

因被告已作供,法官不索取背景報告,但需時閱讀求情信,押後至1225判刑。

📌判刑
引用黃之鋒案對非法集結的量刑指引,如被告有否預謀、集結規模、暴力程度、被告角色、持續時間等......
法官指沒證據指被告有預謀、有暴力行為、煽動他人,參與集結持續時間不長,但集結規模不小。

量刑起點7個月,因被告良好背景扣減1個月。

‼️總刑期:6個月即時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16A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2/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PW4 警員7775 毛啟聰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2

🌟主控向證人病假中仍出席聆訊表示謝意,法官即表示「冇任何關注㗎嘛?」,擔憂在場人士會否有被傳染風險,主控即澄清證人是因肋骨受傷而告假。

控方代表主問

當日1630時已當值,在黃大仙黨鐵站候命,其後接到訓示到龍翔道進行驅散或拘捕行動。

1650時,PW4與隊員到達龍翔道地面,當時看見地上有大量磚頭碎、玻璃碎及垃圾桶等雜物,亦有4架以上巴士停滯在慢線及中線上。

PW4沿行人路繞過巴士步出西行線馬路,看到在面向樂富方向的馬路約八十米外的東/西行線均有大量示威者,為數約200人,隨後與隊員沿西行線推進,進行驅散或拘捕行動。

推進約四十米後,示威者開始慢慢向後(向西)走,同時東行線有示威者向PW4的小隊投擲雜物。

約1655時,PW4從西行線向東行線發射兩枚橡膠子彈,目的是警告及驅散投雜物的示威者,但警告及驅散無效。

東行線示威者隨後亦向後走,有部分向黃大仙廟方向走去。PW4遂與隊員追上並驅散西行線的示威者,進行搜捕行動。追前二十米左右,PW4見到馬路上有由鐵欄組成的障礙物,亦見到有示威者爬過或繞過路障在快線的缺口逃走。

PW4亦由缺口越過路障,當時前方五至十米外有約數十名示威者,PW4嘗試追前追捕示威者,期間其後方亦不斷有示威者爬過障礙物。

當時PW4與左後方的障礙物距離一至兩米,PW4當時環顧四周慎防有人襲擊。突然,有一名穿黑衫黑褲、黑背囊、白波鞋、戴面罩的男子(後知A2)爬過障礙物,從後向PW4跑來,PW4思疑A2涉嫌非法集結,於是轉身並徒手將他捉住、制服。

制服的位置介乎中線及快線之間,約離障礙物兩米。制服後用膠手扣將A2鎖上,其後將A2帶到越過路障之前、近黃大仙中心Vango便利店對出的龍翔道西行線,該位置正集中處理各被捕人。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00播放至16:56:00

16:54:52 截圖,呈堂為P118_PW4_1,PW4在截圖中標記A2。

16:56:01 截圖,呈堂為P118_PW4_2,PW4在截圖中標記警員處理被捕人(?)集中點

A2、7法律代表盤問

PW4確認1540時在黃大仙站候命,當時不同隊員各自有不同的裝備,包括警棍及圓盾,PW4沒有配備上述裝備,PW4不記得當日是否大部分同僚都持警棍。

當日PW4曾以長槍發射過兩枚橡膠子彈,PW4同意有指引及訓練指示如何使用警棍,PW4指制服示威者時如有反抗或襲擊,會有需要使用警棍。

PW4同意案發當日錄取的口供沒有詳細描述如何制服A2,只簡單寫其「逃走」,亦沒有在記事簿上作紀錄,是日作供時為第一次詳細描述制服A2的過程。

PW4表示當日自己一人制服A2,早前片段見不到制服A2的過程,當時當時戴豬嘴而非面巾。其後A2推翻早前說法,指「主要係自己一個」制服A2,承認有同僚從旁協助。

PW4指制服A2時並非扯住A2背囊,而是「徒手」,即「捉住A2隻手」,同意沒有在口供提及此細節。

PW4不肯定A2越過路障時是被自己的同僚拉下來,亦不肯定有同僚扯住A2背囊並將其拉低。PW4續指A2越過路障後才捉住其手,所以不肯定A2越過路障時有人拉其背囊。

PW4指不曾扯走A2的豬嘴,不同意在制服A2時曾扯甩其豬嘴,但不肯定同事有扯甩A2豬嘴。

PW4指不清楚在制服A2過程中,有一通料用警棍打A2頭部。

PW4同意A2身型較細小,不同意A2被制服後不曾掙扎、自己/同僚不曾用髒話辱罵A2。

PW4確認用膠手扣鎖起A2雙手,其後將A2交予偵緝警員14800。

PW4確認當日在發射兩枚橡膠彈的同時向示威者推進,同意當時示威者向後退及四方八面逃走,稱早前作供時指發射後沒有效果是指「無法擊中目標」。

PW4不同意在截圖P118_PW4_2中的集中點時,自己及同事仍在以「頭先唔係好撚威架咩」、「望住自己細佬,唔準周圍望」、「你瀨尿呀?」等話語辱罵A2。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4:47播放至16:55:12

16:54:47 PW4不肯定片中押送A2的是自己,因畫面太濛

16:55:00 PW4稱片中押送A2、頭盔印有S1的警員不是自己

PW4確認當時手持長槍正在作All Round Defense(全方位戒備),稱因此由片中S1同僚帶A2到「集中營」,PW4馬上更正為「集中點」,同意實際押送A2到集中點的並非自己,由押送開始,最接近A2的為S1同僚。


16:55:12 截圖,呈堂為P118_PW4_3
PW4在截圖中標記路障缺口

PW4同意畫面左邊路障中近黃大仙站的位置有缺口,當時可以從這缺口進出龍翔道。PW4不肯定近路障有兩名疑似記者的人士並非示威者,不肯定當時有沒有警員將他們拘捕。

📌播放 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由17:07播放至17:09

17:08:00 截圖,呈堂為 P114 (4)_PW4_1
-PW4標記A2
畫面顯示為A2在集中點並坐在地上

PW4不肯定畫面左邊,A2身旁穿淺色T-shirt的警員是否偵緝警員14800,畫面中見到PW4自己。

17:07:51 截圖,呈堂為P114 (4)_PW4_2
-PW4標記自己

PW4確認畫面中持槍的警員為自己

17:07:55 截圖,呈堂為P114 (4)_PW4_3
-PW4標記自己

PW4確認畫面左邊的警員為自己

控方沒有覆問

- PW4 作供完畢 -

🌟控方表示打算傳召PW5警員58154(A6 拘捕人員),因要考慮各律師及證人之便,傳召的證人並非跟從證人表上的順序。

李官關注如果要「跳嚟跳去」,將來在陳詞階段可能會出現混亂,關注是否應要準備額外工作以確保能準確表示各證人身份。

控方表示A3拘捕警員今天未能上庭,李官表示「唔緊要啦,我自己搞」,表示會自行紀錄各證人的身份。

控方詢問應否先處理所有拘捕人員後才傳召處理證物的警員,還是應跟從被告順序,傳召處理證物的證人。法官回應「次序都已經亂咗,其實冇分別啦」表示無意見,並請控方繼續傳召已到場的證人。

傳召PW5警員58154 陳宇輝 (音)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拘捕A6

控方代表主問

當日1630時,與隊員在黃大仙黨鐵站內候命,接到指示後,1650時從B1出口上前往地面的龍翔道西行線,其後與隊員沿西行線向樂富方向推進。

PW5指當天到達西行線後,見到穿防暴裝的警察面向龍翔道西行線,而PW5與隊員繼續向西推進。穿過數輛巴士後,見到約七十米外的龍翔道東西行線共有約三百名身穿黑衫、黑褲的示威者,並面向防暴警察。

當時PW5戴著防毒面罩,見到附近有許多煙,現場環境亦非常嘈雜。示威者向警方叫囂及投擲石頭,當距離自己三十至四十米外的示威者見到PW5的小隊後,便轉身向樂富方向逃走,PW5與隊員便上前追捕。

PW5推進到近Vango便利店對出,見到有相信由示威者築成、主要由欄杆組成的路障被放在慢線及中線。

當時PW5追上逃走的示威者,去到路障的位置截停一名穿黑衫、黑短褲、黑波鞋的示威者(後知A6)。

PW5用右手捉住A6並指示A6不要逃走。PW5形容A6當時態度合作,其後坐在地上被PW5用膠手銬鎖起。

PW5指最初見到A6的位置為龍翔道西行線近慢線向後,即路障方向。當時A6想越過路障,而PW5則從慢線左邊的混凝土花槽追上其。於同日1700時以「非法集結」罪拘捕A6,為A6上手扣後帶其到被捕人士的集中點。

當時A6坐在集中點的中線位置,PW5其後搜查她A6的綠色背囊,發現背囊內有一個黃色頭盔。

PW5表示當時A6並沒有表面傷痕,她曾表示手銬比較緊,PW5其後為她換了另一個手銬,並於1715時將A6交予偵緝警員15523。

-主問未完

1258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8/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
09:50 開庭

傳召PW14 偵輯警員 48522 曹志強(音)作供

⚙️控方主問
在2020年5月14日被指派為本案調查員,專責睇閉路電視片段,包括:喜茶、新城市廣場、偉華中心、希爾頓中心、海X閣、和美X樓。

知道有三名男子揸住石頭入喜茶破壞,其中一人做把風和做指揮,當日有兩名便裝探員在喜茶內,制止三人破壞,其中一男子被制服,另一人掙扎時逃走咗,另一人同便衣探員掙扎期間,圍觀人士開遮遮檔,仲踩佢(PC 14511)。

目的係從片段中睇破壞人的衣著特徵,根據個人資料,去住所攞閉路電視片段做對比,大約用咗一個月時間去睇晒所有片段,全部(人)揾到晒,PW14 知道各被告的身份,分别為D3,D4,D5 & D6 做咗獨立的截圖冊。

控方呈上針對D3的截圖冊,和開始播出漫長而且沉悶的閉路路電視片段,第一條片係喜茶內,PW14從片段中做咗兩張截圖,和海X閣片段做對比,比較一名男子的頭部、鞋、和T shirt 胸前的logo;確定人物後,PW14開始講述D3當晚大約在20:40~21:00時段的行蹤,由海X閣電梯> 大堂 新城市4樓 有人拍照 play condom group 有呢將相 D3在喜茶附近出現 有三個人出入喜茶 案發 D3無咗一隻鞋跑出嚟 軍裝警員到場 D3在新城市4樓其他地方出現 D3在客戶服務中心徘徊 D3 & D4 同時在新城市出現。

14:30 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曾,*,黃(16-19) #1013葵芳

控罪:#刑事損壞
4位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簡單背景:
4位答辯人在2020年2月17日在時任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答辯時認罪,其後第1,2,4答辯人於2021年3月1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第3答辯人則在同日被判處24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申請。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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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論據:

申請方由伍淑娟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論據1:被告當時的行為影響公眾秩序

申請方指四名答辯人當日身穿裝備,戴上勞工手套及蒙面,並與其他不知名同黨破壞店鋪。另外他們有分工合作,有人負責撐傘掩護同伴,另有人掃跌貨架上的物品,導致店內的顧客感到害怕繼而逃走,涉事店舖更要關閉三天。

論據2: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引致他人效法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或會引起不同政見人士的不滿,繼而發生衝突。

論據3:原本的判刑依賴家人監督,缺乏紀律性元素

申請方指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某程度需要依賴家人監督,但四名答辯人的來自破碎及單親家庭,缺乏家庭支持。申請方強調判刑需有紀律性,因此拘留式刑罰才是合適的判刑,惟原審裁判官的判刑過分着重更生元素,忽略阻嚇及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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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由李頌然大律師代表。

回應1: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未達至上訴庭干預的程度

答辯方指四名答辯人只是按網上號召到達現場,答辯方指以原審裁判官多年的經驗以及對現場片段的判斷,現時不能斷定原審裁判官所掌握的資訊不夠充分。

答辯方指原審裁判官曾斥責四名答辯人的行為「無法無天、為所欲為,比黑社會嚴重」,可顯示原審裁判官並非完全忽略案件嚴重性。

回應2:本案相比同類案件較輕微

答辯方同意由19年6月開始,香港均出現不同程度的同類案件,但相比起大肆破壞議員辦公室、縱火等案件本案明顯情節較輕微。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質疑各被告戴上口罩手套等裝備,是為防止被識別,而他們欲製造的效果是血腥欺凌。

回應3:原審判刑已包含阻嚇性元素

答辯方指出判刑至今日各答辯人均奉公守法,可見判刑有當頭棒喝之效,加上青少年罪犯評估小組報告顯示四人已知錯。此外案件亦已過去兩年,被告已有改過,認為現時不需要改判拘禁式刑罰。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不認同,反問「根據你講法佢地已經好乖,喺判詞強調下級法院唔好再咁啦,既成事實,已經判咗輕咗,就由得佢唔好郁啦,係咪咁呀。」

另外李運騰法官指出有答辯人基本上未履行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沒有足夠無償工作予被告,「佢都只喺見下感化官,即係無咩點做。」

回應4:被告親友並非沒有管教

答辯方指雖然被告的家庭「唔係最完整」,但社工以及親友均有合作監管各被告。

李運騰法官質疑本身被告的家庭難以管教被告,「依家仲要加大力度,搵食都好艱難,重要佢管教咪仲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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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上訴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應判處答辯人拘留式刑罰,故批准律政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因此法庭再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14:30判刑,期間4位答辯人需還押。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判刑日子有所更改,詳情如上 (2021/10/1 15:30 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答辯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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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列表上有6隻證人,關於PW6專家證人口供辯方沒有爭議,專家證人供詞及報告內容處理方法稍後再議。

而辯方將會有5名辯方證人,D1-D3各有一名證人而D4或會作供並有一名辯方證人,預計審期6日。

D1-3對證物鏈沒有爭議,D4對證物檢取過程有爭議,不同意雷射裝置在D4身上搵到。

控方沒有任何現場錄影片段需播放,辯方收到控方披露的閉路電視片段及網上影片,拍攝到案發日環境,辯方有機會要播放,而依賴的片段約半小時長。

控辯雙方簽署的同意案情需於11月18日前交妥法庭。

辯方與法庭相討審期時,曾提出或需待明年一月,四位辯方律師才可一同處理案件,惟裁判官指案件於2019年發生,必須今年內處理,故不能遷就D4律師檔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審期由11月24日起至12月1日共六天。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2/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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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警員58154 陳宇輝 (音)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拘捕A6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擋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 16:52:35播放至16:54:10

16:53:52 截圖 ,呈堂為P118_PW5_1
-PW5標示A6
-PW5標示自己

PW5表示畫面中可見A6,亦能見到部份自己,確認該處為制服A6的位置。

A1、6、8法律代表盤問

PW5確認當日所屬部隊有約三十人。從黃大仙站上到地面後,在龍翔道西行線已戴著防毒面具,其後截停A6時仍戴住同一個防毒面具,而防毒面具的眼部為透明膠片。

PW5稱在龍翔道往樂富方向推進時,自己身處隊伍中前排位置,不肯定推進時自己是否一直處於中前位置,當時前方有約五至六名隊員。

PW5確認主問時稱距離約為數三百人的示威者約七十至八十米時,有人向PW5方向投擲石塊。PW5同意三百人中只有部份人投石,不肯定該部分人的實際數字。PW5稱看不清楚有多少人投石,但肯定當時有人投石,推進時自己將專注力放了在投石的人身上。

PW5同意路障橫跨龍翔道西行線慢線及中線,但不包括行人路花槽。而PW5推進至路障位置時,前方有約數十名示威者,大部份已向西逃去。

PW5指靠近路障時,有不肯定是否自己隊員的警員發射催淚彈,PW5形容現場「好大煙」,可能由催淚彈引起或現場起火的雜物引起,PW5同意催淚煙引起的煙是白色。

PW5指走到距離A6相當近的位置才留意到A6,而且A6當時身穿短褲以及想跨過路障。PW5同意走到A6附近位置時,自己的專注力是放在一大群人上,稱並非只留意A6,走到A6附近亦見到其他身穿黑衣的人想跨過路障,而有約五至六個以上的人成功跨過路障跑走。PW5表示若有能力,會同樣截停該群跨過路障的黑衣人。PW5同意當日環境混亂。

PW5同意自己所戴的防毒面罩會稍為遮蓋下方視線。

PW5於案發當天所錄取的口供指「當時大量黑色衫褲人士向西行逃跑,當我追截到龍翔道近Vango便利店對出有障礙物,而我越過埋障礙物時即截停一名女士(後知A6),PW5稱其實「越過埋障礙物」是想寫「想越過障礙物」。

PW5不同意自己身處在混亂的環境中沒有特別留意路障。

🌟李官質疑以上問題的重要性,因證人的作供並沒有指出A6當時在場的行為。

PW5不同意制服A6時,根本看不清楚A6的動態,當時A6戴住一個藍色的外科及一個透明眼罩。

📌展示P118_PW5_1截圖
P55同時當時很跌跌多人只戴著外科口罩。

🌟李官兩次斥證人「你淨係答同意或者唔同意就得㗎喇,如果你要解釋,自然有人會問你」

PW5指制服後A6的眼罩掛在頸上,不同意制服前A6有戴著眼罩。

-PW3作供作供-

控方表示今天不需傳召其他證人,鑑於今天進度良好,明天將傳召更多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6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3/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繼續傳召PW3 署理警長B
當日為特別戰術小隊(畜龍)
負責制服A3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辯方爭議點:拘捕前的身份議題

📌展示P?地圖

PW3在地圖上「偉泊科技有限公司」字樣對上用圓圈標示至常悅道行人天橋的位置。PW3指出當時在偉業街東行線路上有另一個由鐵欄和水馬組成的路障。

是次行動由PW2帶領,PW3和其他警員在後跟隨,彼此之間有多於一位隊員。PW3指出行動時大部分機動部隊同僚都身處其後方,少部份在前。PW3用了半分鐘至一分鐘由偉業街走到B2位置,該位置可以觀察常悅道天橋,當時自己距離天橋三十米。

PW3觀察到有數十名示威者身處常悅道天橋下方,見到警方後由近業安工業大廈往偉業街東行線退去觀塘方向。

📌展示P32 地圖

PW3先指認業安工業大廈。PW3表示示威者是在東行線撤退。

PW3以三角形(D)標示示威者撤退至天橋下方的位置。

PW3指出路障(三角形A、B )距離自己三十米 ,示威者一字排開並靠近行人路邊,P在三角形B的位置見到A3。當時A3站在示威者中較前排,距離中間位置約三米。

PW3第一眼見到A3時,A3在偉業街東行線的馬路上,距離行人路約三米。

📌展示D2 地圖
PW3以星號標示由紅色圓圈到三角形位置,在偉業街東西行線見到的所有路障,有標示的版本呈堂為證物D2(A)

PW3見到A3時兩人相距三十米。當時A3與其他示威者均沒有後退。

PW3在紅圈位置觀察了A3不足30秒,留意到A3瘦身材,約1.6米高,身穿黑色短袖t-shirt及黑色長褲,戴著眼鏡及防毒面具,背著藍綠色背囊。

因A3當時曾背著背囊向左、向右郁動,所以PW3從側面觀察到其背包,A3轉身逃跑時,更能讓PW3確認背囊款式和顏色。

PW3表示當日沒有留意A3有否戴帽,被問到「連有冇眼鏡都知,點會留意唔到有冇帽」時,PW3解釋稱忘記了。

案發翌日0900時,PW3在粉嶺機動部隊總部錄取了一份證人供詞,該口供不曾提及A3有戴cap帽,PW3指沒有仔細描述此方面的證供,亦同意自己確有遺漏。辯方質疑PW3對於A3在現場的特徵描述是同僚後來轉述的,PW3不同意此說法。PW3同意A3的背囊顏色突出。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PW3在常悅道天橋下第一眼見到A3時其背對PW3,PW3不同意
-PW3確有一直留意A3的背囊,但正如方才提及,是從A3的背面留意的,PW3不同意

辯方質疑當時A3身處天橋下,而該處光線較暗,A3亦戴了眼鏡及防毒面罩,加上期間曾「左郁右郁」,何以PW3會得出A3年約三十歲的結論。PW3指當時自己身處警方的前排,看到其輪廓,因而得出這結論,但承認自己並不肯定A3是否真的三十歲。

「辯:我想你解釋多啲,點得出30歲?
PW3:從外型見到,因為老年人個樣唔同啲
辯:咁30同20歲有咩分別?既然有口罩又眼鏡,點分到20、30、40呢?
PW3:...(沒有答)」

PW3指自己觀察到A3身高是1.6米,辯方指出A3的身高實為1.75米,之後指示A3站立對比身高。

PW3不同意自己認錯人及同僚講錯了A3的身高,辯方指唯一解釋是PW3觀察有問題,PW3不同意。

PW3在天橋觀察了被告三十秒後就上前進行驅散行動,屆時A3才轉身跑,PW3用了三十至四十秒的時間追截了三十米,最終成功截停A3。

PW3在地圖上標示截停A3的位置。

PW3指在制服的過程中A3曾反抗,即輕微掙扎。PW3不同意其制服方法是用警棍打頭。

辯方指出PW3的證人口供曾提及「制服AP後,除下口罩,並檢查身分和其裝備時,見面頰有少許血跡」。PW3不同意自己曾打A3的面和頭部,致其流血。

辯方指昨日畫面見PW3所指的「帶A3後退」,其實是拖行A3。PW3同意,但指自己沒有份拖,當時同僚拖行A3時自己身處眾人旁邊。

PW3忘記了同僚拖行A3時A3有否掙扎、拖行期間自己有否用警棍打A3。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6日0930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提堂

D1:鄒 (18) / D2:葉 (18)
D3:吳 (16) / D4:* (15)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3]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石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油掃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3)刑事損壞 [D5-7]
D5-7被控於同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欄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4)刑事損壞 [D9-10]
D9-10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D8被控於同日,在葵涌上角街葵涌邨商場平台向曉葵樓天橋的欄杆保管油漆刷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1-15]
被控於同日,在葵涌上角街葵涌邨商場平台向曉葵樓天橋的石枱保管石枱上的海報及粘貼工具包括油掃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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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控罪

控方撤銷控罪(5)-(6),並修訂控罪:
(1) 刑事損壞 [D1-D15]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控罪(1)的交替控罪]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控罪(1)的交替控罪]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11-15]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更改保釋條件

D1、9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日子獲批
D2、1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5申請豁免是日報到被拒
D12、1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14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D4: 鄒幸彤/支聯會副主席🛑已還押5日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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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放寬報導限制

辯方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申請放寬是日以及上次提堂(9月10日)有關《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的限制 (有關報導保釋法律程序),法庭拒絕其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需要繼續交由懲教還押看管,辯方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4日1530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保釋覆核,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8/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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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PW14 偵輯警員 48522 曹志強(音)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
,播P8b(5) 新城市CCTV,PW14講述當日21:06之後D3的行蹤,路線由喜茶 > 新城市廣場L3/L4 > 偉華中心,播P8d(24) & (9),21:10~21:12 D3 & D4 由新城市行來,去希爾頓中心,播P8e(35),見到行去沙田中央公園。忽然跳到海韻閣,指出衣著鞋襪的特徵,證人”從而”斷定他在片段追蹤的是同一個人。

15:58 終於講述完有關”D3”的截圖,控方想開始”D4”的證供,裁判官表示明天繼續。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6日09:30 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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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睇足一日片段,新城市廣場、偉華中心、希爾頓中心一日遊(好眼瞓),從而認識到香港的天眼都係無處不在。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2/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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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上午仍花了一段時間處理承認事實,至1200方傳召PW1。

PW1講述他在11月18日晚上時份在漆咸道南警方防線所見的示威者行為,控方播放6條片段供PW1輔助他的證供。沒有盤問,PW1作供完畢。

‼️法官作出批評,主要指控方在非關鍵時段主問太多細節,「如果咁樣問法會有排審」,請主控要懂得分輕重,「呢段時間都唔係戲肉」,提供過多細節反而會令案情失焦。又指主控可否濃縮播片,「其實唔使播哂六條片,會唔會兩條片已經得呢」

📌PW2吳振東(音)作供
警方防線在漆咸道南天文台道交界,PW2亦在其中。

0315 有約十名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5枚汽油彈。PW2第一眼看見他們是在金巴利街天文台道交界的馬路出現,距離約50米。汽油彈是由不同人差不多同時掟向警方防線,汽油彈落地著火,再有爆炸,boom一聲,落在防線約20至30米前。他們投擲後立即沿金巴利街逃走,我們沒有上前追截,因為我們的任務是防止理工大學內的人逃走及唔畀人入去。

0320 再次見到示威者由金巴利街行出,在防線前70米向警方掟磚及擲汽油彈。那些人的衣著是黑衫黑褲,載面罩及頭盔,和之前那十個人一樣,但不肯定是不是同一班人。仍是有四至五枚汽油彈由多人同時投出,在防線前50米爆開,著地時boom一聲,類似開槍嗰啲聲。警員冇追,留在防線。

0325 PW1、PW2、傳令員及一名手持橡膠彈槍的隊員行入天文台道睇下有幾多示威者攻擊。路線是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往尖咀方向。到了金巴利道看見有約50名示威者在嘉新大廈外的馬路聚集。距離約20米的路面有火光、有爆炸。傳令員向示威者出示黑旗,但示威者沒有移動,警員向金巴利道方向開了一槍橡膠子彈,有約20多人逃走,另外啲人冇喐過。

0327 因為我們只有數位警員,我們用對講機要求增援,然後回去漆咸道南的防線。

0335 約五名衣著和之前一樣的示威者在金巴利街天文台道交界的馬路再次投擲三至四枚汽油彈,特別響嗰種,落在防線前約20米。防線向他們的方向開了兩槍橡膠子彈,示威者掉頭走,警員沒有追截。

0340 水砲車油漆咸道南轉入天文台道推進,連同兩小隊來幫手。

播放片段,天文台道某大廈的CCTV,0326 拍到首先有三名警員平排走向金巴利道方向,後面有兩名警員陸續追上。PW2指他們是因為擔心我們的安危而跟上。0328 拍到有大概七名警員走回漆咸道南方向。
法官問為何回去的時候多了警員,PW2回答那邊有警員跟過來。(沒有詳細解釋)
播放另一片段,0335 有汽油彈落在天文台道,著火及爆炸。

0341 水砲車駛入天文台道。

沒有盤問,PW2作供完畢。

📌PW3譚允兒(音)警司作供
當天是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指揮官,指揮四個警區的小隊,職責是防止有人進出理工大學。

0205 指揮九龍城警隊的隊長,因應漆咸道南天文台道交界的暴力示威者要求增援。

0330 跑去該交界位置會合,望到金巴利道有暴徒叫囂及持有玻璃樽,內容是噓聲,有投擲玻璃樽的聲音,亦見到火光。他們是約30人的黑衣人,有時在行人路,有時行出馬路,有時在金巴利道,有時又行返入金巴利街,彈來彈去,距離我100米,看不到他們的行為。
其後警方發出警告,準備推進,他們又行返入金巴利街。我要求調配水砲車,駛入天文台道向金巴利道方向掃蕩,暴徒轉入金巴利街,我亦要求深水埗小隊及西九龍刑偵小隊支援,配合水砲車掃蕩及圍堵。西九龍刑偵小隊和PW3前往加連威老道,深水埗小隊進入嘉蘭圍。深水埗小隊報告有人在嘉蘭圍投擲汽油彈,於是我要求(在車上的)尖沙咀小隊支援,前往厚福街附近。

0345 PW3到達厚福街,已見有警員截停咗一些人士,我叫尖沙咀小隊看守這些人。在厚福街5至6號唐樓的另一隊人員亦截停了一些人。厚福街通往嘉蘭圍的後巷巷口 (下稱後巷1) 見到有架車仔載住汽油彈,有唔止一個玻璃樽 (有d 爆左) 同埋打邊爐嗰啲汽油罐,但係已經燒咗。我叫刑偵人員作調查。在巷口亦截停一些自稱救護員,如果他們有合理解釋為何在現場出現就不再拘捕。PW3在厚福街逗留了一段時間,等待各小隊調配車輛將被捕人士帶回警署。

🌟D1律師盤問
你有冇穿過後巷1? (PW3:冇) 有冇警員經過後巷1? (PW3:1-2個,0345前嗰度冇人駐守,唔記得係邊個經過)

PW3作供完畢。

📌PW4 PC8962 伍家威(音)作供
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三小隊,軍裝當值。

0336 奉命前往漆咸道南,右轉向金馬倫道掃蕩。

0345 到達現場,現場街燈光線充足,沒有途人。
在金馬倫道約五十多號的位置,有一部貨車及雜物造成的路障,橫跨馬路中間。繞過該貨車後,見到27A後巷 (下稱後巷2) 有三至四名黑衫黑褲人士迎面走出來,他們見到我就掉頭逃走,我上前追截。
進入了後巷約兩米位置,前方約十米有一名黑衫黑褲、黑色頭盔、粉紅色豬嘴的人向我投擲一枚汽油彈,在我身前半米位置爆開,造成一米高的火焰,不清楚是不是該三至四名人士之一。他掟完汽油彈後仲喺度,手部有動作,我用橡膠子彈槍向他大腿發射。此時再被擲多一枚汽油彈,在我身旁半米位置爆開,我話「警察咪郁,我而家使用橡膠彈」在發射多一發橡膠彈。第二槍後,黑衣人向後走而消失。

汽油彈仍在燃燒,我仍站在後巷2,此時左前方10米有其他十數名黑衣人向我投擲兩枚汽油彈,不確定是不是同一人掟,但差不多時同時掟出。汽油彈在我伸手可及的地方爆開燃燒,造成一米高的火光。有其他同事站在我身後。我向人群的腳部位置開了一發橡膠子彈。

後巷2的地上有1-2個汽油彈,是用索帶將啤酒樽及卡式石油氣樽綁住,未爆炸的。
我再行入了一點,在剛過了打橫的後巷3 (由後巷2通往加拿芬道的後巷) 的位置截停了一名1.5米高的黑衣人,是十數名黑衣人其中一位。其他隊員亦截停了部分在巷內的黑衣人,我們就停了在後巷2。見到有其他人向厚福街方向離開,但唔知有冇轉入厚福街。有其他支援的隊員向厚福街方向繼續追捕。

後巷2沒有街燈,但警方有電筒照明可觀察情況。

主問完成,明天作盤問。

1648 退庭,明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D1鄒幸彤/支聯會副主席🛑已還押5日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詳情: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

鄒幸彤的保釋申請被拒,需要繼續還押;上一庭保留8天覆核的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則撤回覆核申請,今日毋須上庭應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4日15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進度報告 #1027尖沙咀

鄭(19) (曾經還押三星期)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號香港太空館外,管有一把錘子、兩個鉗子和一罐黑色噴霧劑,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9月11日在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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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未能完成相關時數,限時延長一年,至24個月。

附加條件:
寄宿期間表現相當好,可取消寄宿條件,其他條件如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721元朗 #阻差辦公

👤馮(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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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對事件有悔意及反思。案發時十七歲是首次面對一大班警察,有良好背景,希望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感化官有關注其心理及身體情況是否適合社會服務令,但相信感化官會作合適的安排。感化官建議判處低時數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了黃之鋒案作案例,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定罪,需有具阻嚇性的刑罰。判刑方面,法庭認為拘留性刑罰適合,但以本案案情,若以拘留式刑罰處理會太長時間。被告在本案中拒絕放下手,但非完全禁止警察搜身;法庭同意事件情況較輕微,會以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11/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已認罪)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表證不成立

辯方今天提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 0930 進行裁決,以便等候一宗上訴庭裁決。如果到時上訴庭仍未作出判決,D1-5的裁決或會再押後,而不受該上訴判決影響的D6-7將於當天裁決。

D7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荃灣

邱(26)

控罪:暴動罪以及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

內容: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罪。

🔴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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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

控方表示被告願意承認非法集結罪,故不會控告暴動罪。控方逐讀出承認案情:

案情:

被告承認,在案發時曾和他人跑向警員,但他後來停下來。而當其他示威者在發生暴動的鱟地坊一帶襲擊警署警長 54243 與警察機動部隊 A4 等人時,54243 開槍射擊一名參與該暴動的示威者(╥﹏╥)。

槍聲過後,手持藍傘的被告突然衝向並嘗試靠近該倒地的示威者,並捉住示威者手中白色金屬棒,惟立即遭警員 23552 制服。警員 23552 制服並按被告在地上時,被告曾經表示要求安排救護人員協助該倒地的示威者。

被告透過他的在場鼓勵和協助其他非法集結人士,而實際上當時正在發生暴動。被告於2021 年1 月 29 日寫信給控方,表示願意就控罪承認較輕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並為控方所接受。

求情:

品格:由細到大均是大好青年,為人上進。被告以十年時間完成學士及博士學位,因為一級榮譽畢業,故不用讀碩士直升博士。被告自19年被捕後,等候審訊兩年來都沒有放棄自己,亦沒有辜負姐姐嘅照顧,最終完成博士學位,「功勞喺控方警方,辯方唔知有無啦,一齊協助出黎。」

被告希望可繼續進修,成為科學家。他親自撰寫求情信,指案發當時選擇拯救受傷嘅人,因為佢重視生命。佢當時會衝埋去受傷者,喺見佢倒下想盡快有人救佢,兩人唔認識。

被告被提控後仍努力並發表有關學術論文,沒有放棄研究工作。即使被告不能成為偉大的科學家,仍然希望改變香港科研不入流的印象。


案例:引用CAAR4/2020,被告於前年萬聖節扔麻包袋,承認非法集結罪,被裁判官何俊堯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刑期太輕覆核判刑,最後上訴法庭改判三個月監禁。潘熙指案例中有四五百個示威者,集結人數較本案多,而該案的被告站在最前排,用麻包袋堵路,情節比本案嚴重。李官卻指該案沒有發生暴力事件,但本案有。

潘熙指個人罪責是本案側重點….希望法庭判處緩刑 。潘熙又指黎智英的案件均判處15及12個月監禁,但法庭最終因應個人情況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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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將案押後至10月15日11:30判刑,並明言「好大機會判監禁式刑罰,唔好太大期望」,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裁決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審訊紀錄:
21/6/2021 [1/5]
上午進度 PW1 作供
下午進度 PW1 & PW2 作供
22/6/2021 [2/5]
上午進度 PW2 作供
下午進度 PW3 作供
23/6/2021 [3/5]
上午進度 PW3 作供
下午進度 PW3 作供
24/6/2021 [4/5]
上午進度 D2律師申請裁判官避席
25/6/2021 [5/5]
上午進度 控辯方回應裁判官避席
下午進度 無換裁判官,DW1作供
13/7/2021 [6/5]
上午進度 DW2作供
下午進度 DW2作供
15/7/2021 [7/5]
上午進度 DW2 & DW3 作供
下午進度 DW3作供
11/8/2021 [8/5]
上午進度 D1 & D2 大律師結案陳詞
下午進度 D2 & D3 大律師結案陳詞

速報:
🛑D1 除蒙面罪不成立外,其餘所有控罪成立;D2&D3就各自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13:00前終於宣讀完判辭,下午2:30聽取辯方律師求情。

🔻裁決理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753&currpage=T

📌求情內容見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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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直播員按:裁判官一開庭就評論某大狀35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訊[1/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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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PW1至PW4作供(PW4是應辯方要求作盤問,沒有依賴警誡供詞,被告不會作供,辯方只會傳召一證人作供。

📌雙方承認事實(P1):
(1)2019年11月11日在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近大新銀行,1235時警員23309向被告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2)2019年11月11號約1419,偵緝警員11818在中區警署以上述罪名向被告警誡,被告沒有嘢講

(3) 2020年3月28日0944時偵緝警員10248在中區警署向被告作警誡,被告沒有嘢講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PW1 高級督察 陳健華(音) 作供
主問
案發日為PTU X2小隊,1200時收通知前往德輔道中處理非法活動及示威等。

1230到達德輔道中與遮打道交界,有約五百人集結及有人企在馬路阻塞道路,大部分人有使用囗罩,亦有雜物堵路情况。之後分別展示藍旗及作出口頭警告非法集會,如不離開會使用武力驅散及拘捕,也警告在場人士已違反蒙面法。

1233警告示威者後沒有散去,反而向警察防線行埋嚟及擲雜物,PW1於是出示黑旗及橙旗,分別警告會發射催淚煙及開槍。人群停止擲雜物但沒有離開

1247示威人士再次擲雜物,警方再舉黑色及橙色旗及發出口頭警告,證人命令隊員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人群始向後散去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
-不排除事發當日1230畢打街及德輔道中位置,當時午餐時間街上好多人
-同意證供提及有人向警方定擲物,地上雜物散落
-被告當時身處邊度,做過什麼證人沒有認知
🔸不同意:
問到是否街上多人戴黑色口罩及穿黑衫褲,PW1不同意好多人黑色口罩,指有人用藍色口罩,有人沒有戴,當日有人號召快閃,聚集人群有返工裝束外,乜嘢衣着也有。

📌PW2 警員 葉振光(音)作供
主問
-案發時隸屬PTU X1小隊,1230在通訊機知PTU X2小隊在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被示威者包圍需要支援。
-1233 車隊停干諾道中大昌大廈外,下車往德輔道中支援X2小隊
-1234 PW2跑到德輔道中大新銀行門外,見到一黑色衫褲鞋及戴黑色口罩男子在PW2前2米面對面,在叫囂及指駡警察,男子身後5米有超過60個其他示威人士聚集,同樣在叫囂及指罵警察。證人向現場示威者作口頭警告表示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必須離開。之前男子繼續叫囂沒有移動,PW2見警長2374上前制服該人,按在地上,由於男子掙扎證人上前協助,成功制服並用索帶縛上雙手。
-1235 證人向男子宣布拘捕及搜身將其黑色口罩檢取作證物
-1240 PW2,警長2374及警員2459將男子帶上警車往中區警署
-證人作供說該男子比其他人企得前所以引起留意,全程視線沒離開,二人中間沒有障礙遮擋

辯方盤問
🔸同意
-2019年11月11日1410時補錄記事冊及2019年11月13日回Pol154口供
-不排除示威人羣中間有人加入及離開
-示威人羣曾走近防線及擲物
-60多人大部份戴口罩,不只一人穿黑色衫褲鞋
-證供除記錄被告黑色衫褲鞋及黑色口罩外,沒有其他特徵
-記事冊記錄沒有黑鞋,也沒有提被告企得前(Pol154有提企得前)
-辯方呈堂圖片(D1)認到自已及被告,在副本上圈出自己(D1a)。承認圖片中被告穿白色T恤,有橙色熊仔圖案,同意辯方指口供沒此衣著紀錄
-PW2具大學學歷,但書面記事冊出現兩錯處,同意相同錯誤在警長2374記事冊出現❗️
1. 「…向遮打道方向停溜」(停留)
2. 「大昌銀行大厦」(刪去銀行,大厦頭頂欠一點)
-被告沒有被控違反蒙面法

🔸不同意辯方指
-60多名示威者有移動
-分不到叫囂聲音來自被告或者其他人
-叫囂黑衣人不是被告
-現場觀察不準確,證供只是倚靠他人紀錄(抄警長2374),所以錯處相同
-被告案發日衣着一直就如圖片D1(白衫,沒口罩),口罩是一警員在地下拾起黑色口罩當作是被告使用口罩
-被告當時放工經過,沒有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拘捕是因認錯被告為示威叫囂人士

覆問
證人確認見到被告叫囂時是黑色衫褲,內穿白色T恤。被問到為何沒有提及白色衫證人說只因留意最外面衣物,遺漏咗內衣事項。
PW2解釋為何D1相中被告沒有黑色口罩,是因相片應該是拘捕後拍,沒有戴因檢取了口罩作證物
應裁判官要求澄清
-被告指駡警方時有伸出手指,在肩水平垂直伸出
-被告叫囂時,PW2說有留意被告白色衫但沒有留意橙色公仔(點解覆問又話只留意到被告最外面衣物?)

📌PW3 警長 2374 吳志華 作供
主問
2019年11月11日隸屬PTU X1小隊。
1230收指示到德輔道中及畢打街支援。1233到達干諾道中大昌大廈外,跟住到德輔道中見到有60多名示威者向遮打道方向停留,距離約5米,人羣不斷叫囂及向警察指駡。PW3見到面對面前邊2米男子企很前,穿黑色衫褲鞋,戴着黑色口罩不斷叫囂及用粗口指駡。同事23309向其發出口頭警告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但沒被理會,繼續向警察指罵及叫囂。
PW3其後上前將男子控制,因掙扎,警員23309上前協助制服後用索帶索住雙手。警員23309在德輔道中大新銀行外將男子以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拘捕。PW3同時指派24129一起看守男子。因掙扎,證人看到男子左右面部及右頸有擦傷,警員23309檢取口罩作證物。證人確認見到男子至受控制全程視缐冇離開,男子亦沒有改變位置

1300 午休,下午PW3繼續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