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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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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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0大埔 #提堂

黃(25)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管有產生並發射無線電波的任何種類器具,即一個無線電對講機,即使這器具並非預定作無線電通訊之用,而該器具並沒有領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之牌照

——————

辯方準備好答辯,被告認罪🛑

求情
辯方律師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教會傳道人及現在兼職補習社的上司。

辯方律師陳詞時表示被告現時於補習社任兼職臨時助理導師,他於疫情期間已經失去全職工作。被告平時熱心服務社區,今次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經深刻反省,希望法庭給予改過機會。

判刑
蘇官判被告罰款$1500,部分可從已交之$500保釋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審訊 [5/25]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A1-12]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PW2 高級督察梁家進
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大連第三隊
現時為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4B隊主管

控方代表主問

當日中午被指派在黃大仙當值,接到訓示於1615時到達到沙田拗道及東頭村道交界。到達後對住沙田拗道迴旋處,即面向龍翔道築起防線。

PW2表示到達後,正前方有一群示威者,箇中大多身穿黑衣黑褲,戴護目鏡、面罩或防毒面具及頭盔。最前方約六十米外的示威者架開遮陣面對警方,由沙田拗道迴旋處到龍翔道約有二至三百人聚集。

當時黃大仙廣場停車場一樓及二樓亦有示威者聚集,與龍翔道的示威者均在不同時間叫罵,亦不時向警方投擲點燃的汽油彈。小隊在到達後並沒有即時推進。

PW2指對峙期間有多於一枚油彈擲向警方,其後地上著火;汽油彈距離警方最近約二十米。

1620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高級警司向PW2訓示稍後安排,指龍翔道有示威者聚集,指示D大連包括第三隊沿沙田拗道向北即龍翔道方向推進。收到指示後,PW2訓示隊員將沿沙田拗道北行線向北推進,並用催淚煙驅散示威者。

1630時,PW2及其小隊開始推進,發射催淚煙後見到示威者有向後退。PW2表示現場有約二至三百示威者,惟自己未必看到龍翔道左右兩邊(即向東/西行)道路的示威者。

1637時,第三隊推進到龍翔道西行線後,西行線馬路(樂富方向)的三條行車線均有巴士及其他車輛停滯;東行線馬路則有路障如膠馬。

第三隊到達龍翔道後,大部份示威者都走到東行線,最近的示威者距離第三隊約二十至三十米,在東行線走向樂富方向。現場約有二千名示威者,大部份都如上述身穿黑衣黑褲,戴護目鏡及防毒面罩。

PW2表示小隊到達沙田拗道及龍翔道交界後,隨即左轉入龍翔道西行線,停止推進及面對樂富方向築起防線。同時,D大連第四隊在其小隊的左邊。PW2指當時路面情況混亂,行車路上有很多雜物及障礙物,包括玻璃樽、廢紙、雪糕桶及膠馬等。期間,示威者不停向警方叫囂及有多於一人投擲磚頭,當時未見有汽油彈。

1639時,PW2指示小隊傳令員警員17946向龍翔道的示威者舉起橙旗,自己則用擴音器作口頭警告,發出警告後示威者沒有散開及後退,繼續與警方對峙,期間示威者的人數及雙方距離均沒有變動。

PW2其後指示隊員發射橡膠子彈將示威者驅散,發射後示威者作出小幅度的後退,在與警方防線距離約六十至七十米處停下,並繼續與警方對峙。PW2表示不記得此時示威者有投擲雜物,但不記得是否包括磚頭,而第三隊亦沒有推進。

1643時,pw2指示小隊傳令員警員17946舉起黑旗「警告,催淚煙」,自己則用擴音器作口頭警告,發出警告後示威者沒有散開及後退。PW2遂命令隊員施放催淚彈,其後示威者後退至與警方距離約八十米左右,但依然沒有散去及在最前排架設遮陣。

及後D大連總督察指示第三隊改為防守龍翔道東行線,第三隊亦由龍翔道西行線移動至東行線的平排位置,原先位置由第四隊補位。

PW2表示當時其小隊依然面向樂富方向,正前方東行線的其中一至兩條行車線上有磚頭、廢紙、爛玻璃樽及膠馬等的障礙物。

同時,早前推至約八十米外的示威者向警方慢慢推進,推進至距離警方五十至六十米左右的位置並停下。其後,PW2見到示威者中有多於一人向警方投擲點燃的汽油彈及雜物,最近的汽油彈落在距離警方約十米的位置。

雙方持續對峙短時間後,PW2指示隊員施放催淚彈,東/西行線上的示威者再次向後退至距離警方約八十至一百米外,有少部份示威者向黃大仙廟方向即向北散去,PW2估計示威者數量沒有大變動。

1650時,PW2指收到指示向前推進,第三隊在龍翔道東行線向樂富方向推進,第四隊則在西行線同時向相同方向推進。大部份示威者隨即慢慢後退,並不時向警方投雜物及少量汽油彈;同時亦有小部份示威者向黃大仙廟散去。PW2指推進時見到地面上有磚頭、廢紙、爛玻璃樽、膠馬等障礙物,亦有寫住「白電油」的鐵罐。

第三隊推進到龍翔道及正德街交界後停下,並面向樂富方向築起防線。在推進途中,PW2見到左邊即黃大仙黨鐵站C1出口有隸屬警察總部的畜龍制服了一群示威者。

PW2指第三隊停下的位置距離黃大仙中心南北橋以西約二十米左右,並見到約一百米外有約過千至二千名示威者仍然聚集在龍翔道近摩士公園游泳池及黃大仙北館之間的位置與警方對峙,並不時向警方投擲雜物。

PW2指當天第三隊中有部份隊員曾作出拘捕。當天1615從黃大仙警署到達沙田拗道及東頭村交界時築起防線時,PW2的右前方即近沙田拗道迴旋處旁的電單車停泊位,有部份電單車著火並冒出濃煙,當時有消防車及消防員正在滅火。


📌展示P122地圖以供PW2標示以下內容:
-第三隊於1615時到場後設立防線的位置
-第三隊推進路線:沿沙田拗道北行,經過迴旋處,1637時推進到沙田拋道與龍翔道交界。1643時舉黑旗及發射催淚彈後,被委派到龍翔道東行線的平排位置。1650時沿東行線向樂富方向推進,直至接近地圖邊緣即南北橋以西約二十米停下。
-黃大仙多層停車場的位置
-畜龍部隊制服示威者的位置
-近沙田拗道迴旋處著火的電單車所在地
經標示後的版本呈堂為P122_PW2_1


📌播放P116警方錄影片段(3) 檔案00005
由16:22:00播放至16:39:00

16:21:52 PW2指畫面右邊顯示第三隊的隊員,隊員的頭盔上寫有「D3」及裝有夜燈。畫面中央為黃大仙多層停車場。

16:23:18 PW2指多層停車場右邊即沙田拗道迴旋處有膠馬路障,畫面中央揹住白色擴音器的正是自己。

(播放影片期間曾截圖,惟未有紀錄相關時間。截圖呈堂為P116(3)_00005_PW2_1)

-主問未完

辯方表示有兩位法律代表審訊前沒有收到P116片段,指其為遺漏檔案,希望觀看片段後才繼續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7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案情
2020年4月1日位於大埔的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外,3名黑衣人手持正燃燒物品走向警察總部鐵閘出入口,共投擲5件燃燒物。早已埋伏的警長1511與高級警員33922出現並制服D1及D2,過程中二人皆有反抗。

答辯
A1及A2承認兩項控罪‼️
A3不認罪

控罪是否合適
#林偉權法官 關注控罪(1)以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2)為基礎,即縱火者除了罔顧財物受損,同時罔顧警員26719人身安全。根據資料,警員當時身處大閘約15至20公尺外,法官表示需了解縱火者投擲之燃燒物有多猛烈,以及附近有否其他物件令火勢蔓延,以確定60(2)是否較60(1)為更適合控罪。

閉路電視畫面顯示,當時現場四周相當空曠,沒有任何助燃物。法官看畢片段指出,燃燒物基本上只在原點燃燒,距離起火點頗遠的警員26719亦在慢行,「不慌不忙」、「十分鎮靜」,對其人身損害風險不高。法官表示,控方應修改控罪為60(1)。辯方3名代表律師同意。

- 休庭40分鐘 -
待主控 #黃錦卿大律師 與律政司商討控罪後再與辯方討論

重新開庭後, #黃錦卿大律師 表示律政司維持以60(2)作為控罪,但要求將控罪內容中「警員26719」改為不特定指明的任何警員。 #林偉權法官 斥給予主控相關指示的counsel思考令人費解,「做法不可取」。

律政司相關人員將再檢視片段,加上辯方律師需處理另一案件,本案押後至今日1430同庭續審。
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1/4]

D2:李(3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

案件管理
#蔡夢帆 署理高級檢控官表示根據之前裁決被告亦不需答辯,本次聆訊只需證明被告行為,若客觀因素符合就可判處相關命令。

控方表示有相當部份證人以刑事訴訟條例65b處理,另外會傳召2個證人:拘捕警員及雷射筆專家,如稍後辯方需要其他證人控方亦會協助。

證人供詞

📌以65b呈堂證供之列表為MFI-1

#劉淑嫻裁判官 希該列表上證人讀出其已經由65b呈堂的證人供詞, #蔡夢帆 署理高級檢控官指由主控讀亦可,而控方亦沒有傳召該批證人到庭

主控讀出督察 吳綺玲 供詞,呈堂為證物P1
主控讀出女警21121 之口供,呈堂為證物P2

🌟裁判官問及上述兩份口供中亦沒有提及「兩名男子,一肥一瘦」的身份,亦沒有提及由哪個警員拘捕,質疑證供作用是甚麼。
主控回應指口供內容並無提及拘捕誰,當時亦沒有做認人手續,供詞是要指出旺角警署外現場情況及警員作出口頭警告,舉了藍旗,警員受雷射光照射眼睛感到刺痛,現場亦有人被捕。

主控讀出拘捕警員13814 之口供,呈堂為證物P3

🌟裁判官問P3只涉及D1,與本次審訊有何關係?
主控回應指口供內提及D2當時行為,另外亦有一個地方有關係:搜獲一支黑色雷射筆(Q1),與本案被告有牽連,此供詞可知道Q1來源,交待Q1從D1身上得來。

主控讀出警員13814之補充口供,呈堂為證物P4
主控讀出警員22972之口供,呈堂為證物P5

🌟裁判官指本案不會依賴被捕人供詞,提示主控可用原子筆刪除,辯方亦澄清該供詞亦非本案被告人。

主控讀出女警11979 周家莉 關於處理本案證物口供,呈堂為證物P6

證物列表及證物
控方呈上證物列表,辯方沒有反對

控方呈上證物,可按證物列表給予編號:
P6口供第3段提到的黑色頭巾為證物P16
1對黑色手套為證物P17
發出藍色光的黑色雷射筆,連電芯為證物P18
黑色電筒為證物P19
黑色Nike袋為證物P20
1對灰色手袖為證物P21
1件黑色長袖t-shirt為證物P22
1條黑色長褲為證物P23
1對鞋為證物P24
1部黑色CAT手提電話連電話卡及16Gb記憶卡為證物P25

證人供詞(續)
主控讀出女偵緝警員11979 周家莉從網上下載YouTube片段的口供,呈堂為證物P7

錄影片段

控方指會播放錄影片段予拘捕警員作辨認

裁判官指片段中有YouTube、蘋果動、oncc 、01等,希望控方可提供列表協助處理

供詞提到之片段為證物P7A;由P7A錄像提取了8張截圖為P7A(1-8)。關於片段,控方只需播放由開首起計1分半鐘。

1122 播放P7A片段

- 1124 休庭 -
稍後需繼續處理另一案件,約1210再處理本案

1217 再開庭

控方呈上並讀出證物P8 即女警11979的證人口供

1253 裁判官決定暫時休庭

於下午1450分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113旺角 #審訊 [1/10]

A1:周(18)
A2:陳(19)
A3:張(17)

控罪:
(1)暴動 [A1-A3]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A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眼罩

背景:民間於2019年11月11日舉行「三罷」行動,示威者於晚上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驅散期間拘捕3名被告。案件首次於2019年11月15日提堂,A2、A3尚未出院,故缺席聆訊。三人其後獲准保釋外出。

——————

答辯
所有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9月9日1000同庭再訊
期間獲准以原有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4/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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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3代表繼續盤問 PW5 14586

控方傳召 PW6 高級偵緝警員 23222
PW6 17退休後於19年12月獲警隊重新錄用,2020年1月1日駐守新界北防止罪案科。當晚奉命到香港仔警署協助錄取錄口供…


📍審訊間再次有裝置發出聲響,裁判官發出最後警告,如再有人容許裝置發出聲響,或會示為故意藐視法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
#違反公安條例 #違反警隊條例

👤蔡 (19)

控罪:
(1)違反公安條例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下午約4時10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車AM7702投擲竹枝於行車線,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2)違反警隊條例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約下午4時13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近燈柱39163B,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026。

—————————————

今天被告沒有出現,亦沒有代表律師出庭。根據法庭網頁案件再度排期至12月6日 11:30同一法庭再提堂。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提堂

羅(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辯方已去信控方要求以其他方式處理,需時等待回覆,要求押後案件。

案件應辯方要求押後至 2021年10月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1206香港 #電話滋擾
#提堂

陳(18)

控罪:不斷打電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被控於2020年12月6日在香港,在無合理因由下,不斷打電話給X,旨在對X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本案控方已申請禁制令Gag order,禁止任何人士報道受害人的姓名或背景。

—————————————

控方指律政署仍待另一民事藐視法庭案在高等法院的判決結果,要求押後3個月。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2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1/4]

D2: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
1500開庭,有14人旁聽

控方讀了證人口供,是一連串片段的檔案名稱。

📺1518播放蘋果直播片段。片中拍着旺角一個化寶爐,有示威者燒衣、元寶,煙飄去旺角狗屋。有消防到場,提醒示威者安全事項。有示威者用激光筆照向狗屋、唱「有班警察弱智仔」。

📺1525播放蘋果直播片段。(旺角)有堆便衣狗發癲「記者又點啊!」「行開行開!」用閃光燈不停射記者。有制伏在場人士。

📺1529播放香港01片段。(旺角)消防進場,「我愛你啊消防」「消防加油」在場人士拍掌。「我哋自由閪嚟㗎」「你知唔知點解要OT啊,因為你係散仔啊!」

📺1534播放香港01片段。示威者叫日常口號,有人在新城市廣場拿咪發表意見,以梁天琦為偶像。有16歲中學生拿咪表達意見,是一連串有條理有內容的言論,「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唔係一個口號,係一種信念,希望大家唔好離隊」。有人拿咪呼籲大家戴口罩。另一畫面,便衣繼續發癲。

呈上P10證人警長5656尹淑琪口供,控方會依賴其中2段片。
中學學歷🧐駐守網絡調查科。案發當日在狗總駐守,檢查政府電腦系統,也有播放實時片段,有截取圖片。(讀了一堆檔案名)

📺1613播放香港01片段。沙田新城市廣場內有唱歌和開咪表達意見。旺角便衣繼續發癲。

保釋事宜:
。豁免今天報到

🟢押後至2021年9月7日1000時同庭續審
(1628完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1430開庭

控罪(1)檢控基礎
控方負責代表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到庭,解釋法官整個早上非常關注的控罪(1)檢控基礎。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指出,早上播放的片段1為俯視角度,即將播放的第2段影片為平面視角,將提供支持相關控罪的證據基礎。

第2段播放影片是時間標示為02:25:40至02:25:49的9秒片段,先以正常速度播放,然後再以 慢 速 播 放 數 次。畫面顯示,其中一名黑衣人曾向警員26719方向投擲一燃燒物(02:25:48)。劉大律師確認片中警員與燃燒物相距約15至20米, #林偉權法官 要求澄清對該警員有何人生安危風險。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以相片冊內兩張相片作比對,指警署停車場內的22號車位燻黑,實為本案所涉及之燃燒物所造成,而事後在該位置亦發現有玻璃碎片。法官再次重申,要求控方現階段先清楚闡釋,縱火者所投擲之燃燒物所落位置,對該處任何人士(警員26719)帶來什麼人身安全風險。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稱,燃燒物投擲目標為「明顯24小時有人」的警署,故此符合60(2)罔顧他人安危的控罪原則。 #林偉權法官 直指,庭上已播放的影像畫面無法證明控方論點,並提出疑問,除了22號車位外,在其他任何位置找到的玻璃碎片或焦黑處是否皆要「入佢數」(3名被告)?

辯方回應
辯方代表指,A1及A2只承認60(1)控罪,若然控方堅持以60(2)作控罪,則需要先向被告索取指示。

案件管理
按今日審訊內容,除了不認罪的A3,A1及A2亦需要接受有限度的正式審訊(A3將面對full trial),法官關注原訂的3日審期是否足夠。

主控指,目前證人列表上有5個證人(26719、1551、33922、34936、5517) ,爭議身分辨認的A3另要求增加3個證人(證物警員PC16482、DPC5517及曾檢驗A3衣物的專家證人)。證人供詞能否以65B方式呈堂尚未確定。

法官提醒,主控明天的開案陳詞須寫得更豐富完備,控辯雙方亦要清楚表明爭議點及同意事實,明天開庭前要收齊所有文件。

🌟「無論如何,聽日九點半,我要準時開庭。」

1532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7/9) 0930同庭續審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21個月,張,張,嚴還押逾5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2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彭(33)🛑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賴(29)🛑已還押1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李家田(24)🛑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蔡(20)🛑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陳(27)🛑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許(24)🛑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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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合併程序,書記公佈合併案件後的被告次序

D1 黃
D2 吳
D3 張
D4 張
D5 嚴
D6 蘇
D7 彭
D8 蔡
D9 陳
D10 李家田
D11 賴
D12 鍾
D13 許

讀出修訂控罪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需時處理控罪文件夾,申請押後。

所有被告不反對押後,沒有保釋申請。數名律師表示部分被告已還押接近2年時間,希望是次押後為最後一次押後。
D11辯方律師透露將否認全部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陳 涉另案,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4/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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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控方傳召 PW8 李俊文(音) 作供
PW8 當晚奉命到北角警署協助處理一宗非集案件,當日PW8負責為D7檢取證物。

案件將於明早 0930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1/3]

劉(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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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終止聘用之前律師,新法律代表仍在商議中,今天沒有律師代表出庭,申請押後審訊。控方不反對押後。

法庭關注被告多次更換法律代表,處理手法不理想,現批准押後案件,但指出這是最後一次批准押後(如原因相若)。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1日 14:30 開庭,被告屆時需向法庭報告委派律師進展,另預留 11月2日 14:30 作審前覆核。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6/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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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開庭

證物光碟問題
控方開庭即表示影片光碟證物情況「無想像中咁簡單」,因每隻光碟證物中均有數段影片,須再檢示證物P114、P115、P116、P117(全屬警方片段),以再確認控辯雙方收到的光碟與法庭所紀錄無異。

法官解釋這是證物鏈問題,一般情況法庭會封存光碟作呈堂影片正本,再於庭上拆開封存播放光碟。而控辯雙方的則為工作版本,唯一擔憂是正本與工作版本有異。
辯方表示各辯方律師所收到的工作版本均有一些差異,如部份各自收到的SD卡內的影片數量有出入。

法官解釋這涉及「Duty of Disclosure」,不同的法律團體不應該收到不同的材料,並是確保各辯方收到相同材料是控方責任,現階段暫不深究原因,指控辯雙方應以hard disk P121為據確保各人影片版本無異。

A1、A4及A8 辯方大律師申請休庭,予控辯雙方於法庭內直接以P121對照各人版本。

法官表示先於早休期間向技術人員詢問有關做法是否可行,同時控辯雙方同意往後於庭上繼續使用工作版本。

- 1102 早休30分鐘 -

早休後 #李俊文法官 表示以上方法可行,提醒控辯雙方應一併處理所有證物問題,除以上警方片段外,包括P118、P119、P120的其他平台上的影片。

A2及A7辯方大律師表示會以P121為起步點,確保各人收到的材料數量及內容均“in line“。而即使出現預料之外的問題,現時審訊進度依然理想,申請押後至明日再訊。

法官認同證物問題應「一次過搞掂晒」,批准控辯雙方於今天餘下時間以法庭作會議室處理以上問題。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2/4]

D2: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
10:06 廣播,10:13 開庭
【10:14】
控方繼續讀出呈堂證人口供內容

讀出P11處理雷射筆證物口供(由11361撰寫)

裁判官指根據此口供內所指證物屬D1及D3,證物編號亦無提及D2,是否與D2無關?
控方回覆指證物P8證物警員11979 口供曾提及「1枝雷射筆藍色光喺AP2(即第2被告)身上檢取」,該雷射筆為警方證物編號19。

控方指會更新證物列表,包括警方證物編號及呈上法庭編號,裁判官提議可減省至只需D2。

【10:29】
控方呈上警方證物表MFI4,補充:「19號證物由本被告中檢取,
26號係2粒電池,是19號證物入面」

【10:31】
讀出P12,11361 口供
(裁判官質疑係咪內容錯左都要照讀?)

【10:35】
讀出證物P13口供及P13A中文譯本,由 #陳喬崔 總督察撰寫

【10:40】
讀出附錄一內容:激光器的分別及危害

裁判官指該證供內容是關於雷射筆的,是涉及專業意見。控方表示在P14口供內會補充列出他的資歷。

辯方提出會傳召專家證人,希望屆時再處理相關事項,被裁判官訓斥。

【10:48】
🔹傳召PW1警員8505 🔹
為拘捕警員

主問:
證人現駐守油尖警區,於2019年10月12日駐守旺角警署刑事特別職務隊,當天需當值。當值時間由下午一時至另行指示為止。

當天當值隊員包括警長3159,警員13186,女警12267。至當天傍晚20:58時,警長3159有向他們小隊作訓示:關於於旺角警署外有人非法集結,蒙面,用雷射光射向警署。

警方行動是外出去所屬位置觀察,如有違法行為,於可行情況會作出拘捕。證人當時着便裝行動。在21:15時離開旺角警署作出行動。離開警署後,去了旺角警署正門位置即太子道西門口位置。

當時現場環境:如大範圍來說是見到好多人聚集於警署以及最近警署正門的地鐵站口。

當時聚集人衣着:大部份人穿深色或黑色衫,面貌有物件遮蓋口鼻,口罩或其他物品。

證人指人群入面有人造出涉嫌違法行為,即非法集結。該些行為包括:部份人以電筒或雷射筆向警署照射,或警署附近眼見為穿制服的警察人員照射,被照射警員是穿綠色防暴制服。證人見到雷射光有綠色及藍色。約3-4人使用雷射光,不肯定聚集人士有沒有發出聲音。警署外現場環境嘈雜。

證人觀察期間發現:警署正門外有戴口罩或面罩人士曾用手上雷射筆照向警署。其中一個穿黑色長袖衫、黑色長褲、孭住黑色同綠色背包,左右手上分別手持強白光電筒及藍光雷射筆照射警署,兩者間歇性用。

證人看不見該人容貌,因他帶了黑色頭罩,而此人身形約160-170cm高,比較瘦削,以證人經驗應是男性。證人與男子距離約十數米。第一眼見該男子時,應是晚上21:2x,相信約是離開警署4-5分鐘後。

被照射期間旺角警署內同事有作出回應,證人觀察期間聽到旺角警署內有人透過揚聲器叫人唔好非法集結,唔好帶蒙面物品,唔好用強光照射警署。

證人接到內部訊息指有警察同事被雷射光照傷眼睛,證人繼續觀察留意有發出雷射光的人。

第一眼看見孭黑綠色背包男士位於旺角警署正門外,該男子身旁有其他人,男子用左右手以雷射筆/電筒照向警署,其他人亦一樣。

證人繼續觀察男子約1-2分鐘,男子由正門往太子站方向移動,期間繼續用電筒/雷射筆照射警署範圍,最後停在太子站與旺角警署中間的行人路。除警署外,男子沒有照射其他建築物。

證人與警員13186向男子表明警察身份,目的為截查男子,男子掙扎,證人控制男子右手,警員13186控制男子另一邊位置,一輪掙扎後,約21:26二人成功控制男子。

證人遂以「非法集結」、「非法集結下使用蒙面物品」及「襲警」罪向男子作出拘捕,拘捕時證人仍未看見男子容貌及身份。拘捕後,證人為男子上手扣(因在被捕間曾作出強烈掙扎,證人相信他有機會逃走),後與女警12267押解男子回旺角警署。押解時,證人一直用手捉住被捕人的手,帶他回旺角警署。

到達警署後,警察同事為被告除下面罩,證人帶被捕人會見值日官。期後證人與同事帶被告去搜身,把蒙面物品檢取為證物。而被告左右手各手持的雷射筆在拘捕時,已由證人檢取為證物。

證人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依從,證人確認被告容貌與證件相符,證人亦得知被告姓名。
🔺證人從庭上認出被告🔺

📌P15照片(1-6)
顯示被告被捕後衣著
- 照片(2)顯示被告背部有黑綠色背包
- 照片(5)顯示被告臉部有面罩遮蓋鼻以下臉容
證人確認面罩吻合,但補充在拘捕被告前,被告還有配戴眼罩,而作出拘捕時,被告已沒有戴眼罩。

📌P15照片(7)
顯示從被告身上檢取的物品

📌P17手套實物
由證人檢取,當時被告戴在手上

📌照片(7)
顯示一個頭罩,可遮蓋頭部及面容,而P16為頭罩實物,證人確認為吻合

📌照片(7-8)
顯示兩枝黑色圓柱物,而照片8為近鏡,P18為雷射筆實物

📌P20為被捕人身上的背包

11:40早休至12:00
12:06 再開庭,繼續主問

📌P15照片(2)
顯示被告孭住背囊,即P20實物
證人忘記搜查背囊時,背囊內的物品,但記得與本案控罪「非法集結」冇關。

同一照片亦顯示被告冇腰包,惟證人沒有檢取作證物,而腰包內只是個人物品,如證件。

📌P21 一對灰色手袖
證人不知手袖從哪裡檢取,而被告被捕時沒有戴手袖。

📌P15照片(2-4)
顯示被告所穿的鞋,證人確認即P24

證人於被告腰包搜出手提電話,即P25。

證人指被告襲警是指該名在警署內被雷射光射傷的警員。

被告左肩、胸、背均有紅印,而被告沒有要求治療。

📌07A截圖一
播放時間00:00,實時為被告被捕前,即約21:24/21:25

顯示開機畫面,證人能辨認出黑衫黑褲、舉高右手的被告,被告右手手持物品,背部有黑綠色背包。被告身邊被3名便裝人士包圍,證人相信該3名人士非警務人員。

被告面向太子站其中一個出口的牆身而站,右方為旺角警署。

📌P7A截圖二
顯示警員13186行向被告,期後該名警員亦有參與制服被告。

📌P7A截圖三
顯示警員13186已到達被告旁,而穿黑衫黑褲的證人正行往二人方向。

📌P7A截圖四
顯示證人已行到被告身邊,警員13186背住鏡頭,正在制服被告。被告旁有光源發出,證人確認由被告手上電筒發出。

📌P7A截圖五
顯示被告臉上被光照射,證人確認光源由被告手上電筒發出。

📌P7A截圖七
顯示另一名被捕人士,惟證人只專注本案被告,不知道另一名人士身份。

🔺證人在所有截圖上圈出自己或被告,亦標示出旺角警署位置,呈為證物P26🔺

📺播放P9A 蘋果動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04:30-00:11:00
顯示太子現場,有市民在燒衣,路邊擺滿白花。消防提醒市民注意火勢。

控方要求證人在所有截圖上圈出被告,惟證人稱片段顯示的畫面(實時21:14)自己並未到場。而證人到場至拘捕被告約觀察3-4分鐘。

證人曾提及觀察期間有人用藍色雷射光,數量約2-3支。

📌P9A截圖(1) 00:07:55
證人圈出「疑似」被告,因除被告外,沒有人有類似打扮。

「疑似」被告身處太子站外太子道西上,左方為旺角警署。

📌P9A截圖(2) 00:08:04
證人圈出「疑似」被告。

📌P9A截圖(4)
顯示有光柱射向旺角警署,而藍色光柱發出位置與截圖(2)「疑似」被告位置約莫相同。

12:57午休至14:4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審訊 [2/9]

A2:丁(17)🛑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背景:審訊首天控方 #張卓勤 才表示在當天下午會有涉案單件的指紋報告, #李慶年法官 非常不滿。辯方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相關報告或影響答辯,案件押後讓控辯雙方討論及辯方索取指示。

——————

控方仍未提供指模簿
辯方 #石書銘大律師 昨日下午得知指模報告已準備好,今日上午收到相片。照片冊中有A2指模,並有A2在被捕後打的指模,惟未有指模表,辯方需要指模表作比對。由於辯方在今早才獲告知控方指找到的十多個屬A2的指模為相片冊當中哪些部分,申請押後一小時以提供法律意見。

#石書銘大律師 強調控方一直稱沒有指模報告,但在開審當日突然拿出報告,加上控方報告中未有對比,希望控方可以提供。辯方希望押後以索取初步指示。

控方 #張卓勤 稱指模簿正要求鑑證科準備,又辯駁指因涉及86隻指模需檢驗,在8月16日已要求警方檢驗,但化驗需時。

#李慶年法官 關注若指模報告影響到答辯,確實值得押後一小時,但如最終無論如何都不認罪,便未必值得押後,因為控方已披露環境證供。

辯方回應基於穩陣起見,需要指模簿以免出錯。承諾法庭一小時足以處理及讓A2有足夠時間考慮答辯意向。

法官補充若A2選擇不認罪,為免阻礙開審過程,希望辯方在押後期間考慮答辯方向同時,亦考慮如A2認罪會否挑戰指模指控或證據。

- 休庭至1145 -

答辯
(1)串謀製造爆炸品:認罪‼️
(3)管有爆炸品:認罪‼️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 休庭至1430 -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丁丁精神唔錯,俾心心做手勢,向旁聽叫大家要笑🥲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5/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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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7代表 盤問 PW8 李俊文(音)

控方傳召 PW9 警員9556
PW9當日於現場拘捕及押送D6到警署。

控方傳召 PW10 警員8568
PW10 當晚奉命到北角警署協助處理一宗非集案件,當日PW10負責為D6檢取證物及錄口供。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背景:A1及A2在2021年9月6日開審當日 認罪 , #林偉權法官 質疑控罪是否適合,惟控方堅持以《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檢控,A1及A2將面對有限度的正式審訊。A3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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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1)重新答辯
主控詢問可否先處理A1及A2的控罪(2)及(3)襲警罪, #林偉權法官 指示先處理昨天審訊關注的控罪(1)。首兩名被告代表律師表示,二人只承認較輕的60(1)控罪,即縱火以損壞財物,不包括控方以60(2)為檢控基礎的「罔顧警員人身安全」部分。

‼️首兩名被告重新就控罪1進行答辯:
A1與A2不認罪

主控提出修改控罪(2)及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的部分內容後,A1及A2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控方案情
2020年4月1日凌晨位於大埔的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外,3名黑衣人手持正燃燒物品走向警察總部鐵閘出入口,共投擲5件燃燒物。早已埋伏的警長1511、警員22252與高級警員33922出現並制服A1及A2,過程中二人皆有反抗,另一名黑衣人逃離現場。

稍後時間,警員14568與3755在完善公園對出的單車徑發現一黑衣男子並上前追截,截停後查問,期間男子「神色慌張,不時四處張望」。男子表示居住在太和邨,但拒絕回答當時為何在該處出現。警員26719指出該男子為較早前大埔警署外縱火者之一,以縱火罪拘捕及警誡他(A3),A3在警誡下保持緘默。A3手提電話被檢取,內有一個來自不知名人士發出的WhatsApp訊息,詢問「你走唔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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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警員26719

🔹控方主問
2018年加入警隊,2020年3月31日晚約2330開始當值,負責在大埔警署出入口為進入的車輛司機及乘客量度體溫,確認停車場24小時皆會有車出入。

📌案發當刻
案發時,PW1第一眼先看到有火光出現,隨即見到3名看似是男子的人士,從富善邨方向跑向警署車閘。當時與該3名男子距離約20米的PW1,慢慢行前去觀察3人。

📌對涉案人士觀察
第1人(A):穿黑色連帽外套、外套有白色斑紋、黑褲,雙手各持一已著火的汽油彈,沒有戴眼鏡,配戴黑口罩,有背囊
第2 人(B):穿黑色連帽外套及黑褲,雙手各持一已著火的汽油彈,戴眼鏡及黑口罩
第3人(C):穿黑色連帽外套,戴眼鏡及黑口罩,右手有一著火汽油彈

📌汽油彈並非投向PW1
PW1站在車閘前位置,慢慢觀察清楚,因有汽油彈所以沒行太前。他稱沒看到燃燒物落點,但「 我 咁 我 當 時 就 放 心 啲 」。3名男子轉身向富善邨方向逃走,期間PW1記住3男之身體特徵。

📌看見A及B被制服
PW1曾嘗試使用對講機通知同事有汽油彈要開閘,但線路被jam,無法通訊。打算拿滅火筒處理火勢,聽到外面有人嗌「幫手」,有兩名同事嘗試拉高車閘並成功。3名警員一起走出外面,PW1在馬路迴旋處位置看到特遣隊同事已制服兩名男子(A)及(B),但不見第3人(C)。其後他與另一同事繼續出外搜查。

📌看見C已上警車
PW1由警署外開始進行搜查,直至看到一輛車牌AM6110的衝鋒隊警車。PW1看到一黑衣人坐在車上後排,該人已除口罩及沒戴帽。雖然其外套不是黑色,但PW1利用身材特徵去確認其身分:身高約1.7米,有戴黑邊眼鏡,著黑色褲,口上所持口罩為黑色。當時PW1看到該人的外套為淡紫或啡色,並非純黑色,但隨後發現外套可內外翻轉,裡面就是黑色,於是「 基 本 上 可 以 確 定 」他就是較早前的第3名縱火者C。

📌車輛受損情況
PW1沿路搜查都沒有發現任何人或可疑物品,之後返回警署,檢查停車場損壞情況,當中3處地方有特別發現:鐵閘鐵絲網被燒黑、兩個位置發現玻璃碎片,相信由汽油彈造成,其中一處為22號車位附近。PW1在P8相片冊內其中3張相片標示上述3項發現情況。應主控要求,PW1在地圖上標示出存有催淚煙的危險倉,位於停車場最後方,而停車場右方B簷蓬位置有一倉,有櫈擺放在內。關於車閘旁的四方結構物為何物,PW1答案為「唔知」。

🔸A1代表律師盤問PW1

📌當日PW1路線
PW1從離開停車場出入口至看到衝鋒車,沿路步行搜查花了約50分鐘,在衝鋒車位置逗留了大約15分鐘後返回警署,步行路程約15分鐘,即是他由離開停車場至折返檢查損壞,前後相隔約80分鐘。

📌從未紀錄車輛損壞
關於主問時所提及的3處損壞,PW1在出外搜查前已留意到1號(鐵絲網著火)及3號(玻璃碎),2號(另一位置的玻璃碎)為返回後檢查才發現。律師指出,PW1在2020年4月1日早上6時錄取的口供紙上,並沒提及1至3號的發現,同年7月9日中午12時再錄取的口供紙仍沒有記錄該3項發現。PW1確認,直至今天上庭之前,從未記錄過有關發現,包括記事冊或任何私人紀錄,僅憑記憶今天在庭上即席作出相關供詞。

📌從未見過汽油彈
PW1自2019年9月起參與「踏浪者行動」,隸屬第三梯隊第一platoon。律師盤問下,PW1供稱,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間參與過大概200多天踏浪者行動,但從

🔸A3代表律師盤問

📌對三人觀察
PW1由發現火光至黑衣人逃走,相隔不足10秒,期間注意力集中在黑衣人衣著及身材特徵。雙方當時距離約15至20米,PW1戴上眼鏡後視力正常,故能在短時間內觀察到2名黑衣人有戴眼鏡而另一人沒有。記憶中,A、B有戴手套,沒留意C有沒有戴,而3人皆有背囊,不確認顏色,但全屬深色,鞋則沒留意。

📌重申汽油彈並非投向PW1
PW1再次表示,因為 方 向 唔 係 我 呢 邊 」,故能集中留意黑衣人特徵。由於一人之力無法以人手打開鐵閘,PW1當時打算拿滅火器先處理火勢,沒有目擊A1及A2被制服過程。

📌對三人的辨認
大律師指出,PW1當刻並不知道,成功逃離現場的黑衣人為3名縱火者中的哪一人,PW1回應「我都清楚嘅」,指其為第3名投擲者C。3人先後走近鐵閘投擲燃燒物,最後一個是成功逃離現場的C,因為PW1留意到C身材為3人中最瘦,即使其衣著與另一人相似。

PW1留意到,被制服的兩名黑衣人當中,一人外套有斑紋,另一人則沒戴眼鏡及身材較健碩,能夠憑3人身形明顯差異辨別身分。律師指出,PW1的口供紙皆以「1.7米高」及「瘦身材」形容全部3名被告,並沒提及3人身材之差異,PW1「承認疏忽咗」,否認杜撰以上內容。法官要求3名被告站立,PW1確認3人身材皆與案發時相若,強調能辨認出A3。

📌法官親自離席觀察被告人
#林偉權法官 要求控辯雙方陳述個人觀察。3位辯方律師認為,3名被告身材差不多,而A3比另外2人稍高,主控則稱A3「係高瘦啲,我覺得」。 #林偉權法官 表示,A3較高,但3人整體身材差不多,要細微觀察及定神再比較才看到A3較瘦。

🎥播放平面角度停車場片段
播放器時間為02:25:41至02:25:51

PW1觀看片段後稱,看到第3名投擲燃燒物的人(C)背囊偏深色,看不到有花紋,檢視相關截圖後認同背囊為灰色,並同意鞋的顏色為深色或接近黑色。

🎥播放高處俯視角度片段
播放器時間為02:25:06-02:25:52

首名投擲燃燒物的人(A)最先被警員壓低,而灰色背囊男子(C)投擲燃燒物後往富善邨方向逃走,B則在A附近被警員撲低。

- 1255休庭至1430同庭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805黃大仙 #提訊

👤劉(21)

控罪
(1) 暴動
劉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沙田坳道與睦鄰街交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彈藥
劉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管有彈藥,即投擲後的手抛式催淚彈殼及催淚彈發射後的分離彈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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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已獲審批,原先的辯方代表將負責至結案。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下次提訊將進行答辯。

押後至 2021年10月26日 14:30 區域法院答辯,以現有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