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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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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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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答辯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

3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9位控方證人,辯方只需第1-4及第9位控方證人。

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作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須於3天前呈交聯合問券及草擬版承認事實

裁判官注意到部份控方證人為本院職員,如有需要可考慮轉往其他法院審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

繼續播放P93,警員拍攝片段。
當天的18:42至19:00,推進後中銀門外的情況、被捕人士的容貌、衣著、警員拾起路邊地上物品的過程(面巾,眼罩,毛巾 ,cap 帽,頭盔,豬嘴,士巴拿,泳鏡,內附身分證的錢包)。

播放P84,警方拍攝片段,掃查D1身上物品的過程。

法官指出不用播放P95,片段為早前已播放的警方警告。

控方讀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全部被告同意。
辯方指出雙方都同意當天係落雨。
法官指出警方與示威者的距離能否依賴地圖位置。

休庭15分鐘。

雙方共識可使用天文台的香港氣象記錄。如降雨量及13:00-17:00有雷暴警告。

辯方不作中段陳詞,被告不出庭出供。

法官9月中至11月尾每天有案件處理,需討論裁決日期。
控方指出不需要等湯偉雄一案的裁決,因夥同犯案原則不適用。湯案被捕非在暴動區域內,被捕地點同暴動地點有距離,但本案所有被捕者都在暴動區域入面。現場多條街道沒有封鎖,和平人士是有足夠時間離開。
辯方指出可星期五先作結案陳詞,因本案與湯案無相關,可先處理結案作詞。但若裁決日期湯案已判,可再作討論及補充。

今天完結,明天0230同庭續審,控方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5/4]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
—————————————-

控方傳召拘捕D7的警員PC 20581 羅立聰(譯音)(pw6),羅於案發當日身穿防暴裝。羅與同僚乘警車巡邏荃灣區,期間從通訊機得悉有70人於大河道聚集及阻塞交通。車隊於14:38到達大河道,羅於車上看見大河道尾有一班黑衫黑褲的人聚集。他們看見警車後右轉入西樓角路。警車從後尾隨黑衣人,其後羅下車追趕他們。

被追捕的人群中有人轉頭望看向羅的方向,羅指該名人士就是D7。他當時戴黑色粗框眼鏡、黑色口罩,身穿黑色T shirt、黑長褲及揹藍色背囊。他看見羅後加速轉入西樓角路花園,羅警告指「唔好郁!停底」,其後於花園內制服被告。對方擺動身體,手部亂甩試圖擺脫羅。羅遂鎖上手扣,並以非法集結罪及違反蒙面規例拘捕對方。被告警誡下表示「我無嘢講」,他及後被帶上警車AM9946並前往荃灣警署。

羅補充指,他首次看見被告時,對方身處西樓角路花園外的石𡒊。裁判官短暫休庭,以便羅於地圖上標示雙方位置。

羅解釋追捕被告的原因,是因為對方被追捕時轉頭,「我已經鎖定咗佢,懷疑佢參與非法集結」。羅指被告跨過石𡒊,他從後警告「唔好跑!停底!」,但對方沒有理會,直至羅制服對方。羅強調未從被告身上移開過視線。羅截停被告後,才扯下對方口罩。


代表D7的辯方律師問羅於警車內時觀察,並問對方大河道轉入西樓角路前有否交通燈。羅回答有,但沒有留意當時屬紅燈抑或綠燈。羅其後同意,有可能因為著紅燈,路上的車輛才停下 。

辯方問羅是否於警車內,未能看見大河道上有雜物。羅指是有雜物,「膠欄帆布嘅嘢」,辯方遂質疑羅為何沒有在地圖上標示。羅解釋當時警車正在行駛,故未能看清雜物位置。

羅其後承認於書面口供上只概括寫上雜物,未有寫明是膠欄帆布。辯方質疑現在「離案發當日已五百幾日,但你依家又記得係膠欄帆布」,羅回答「印象中係」。辯方指出現場根本沒有雜物,羅不同意。

14: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1個月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1個月

蘇 (18) #新案件

14:32 律師已經埋位
14:45 等待中…
15:09 廣播喇…
15:18 開庭
15:22 加入新案,三案不合併
15:24 討論保釋,控方反對全部人保釋
15:29 郭/陳/* 無保釋申請,期間交懲教看管,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7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5:32 控方講述案情,製造炸藥,目標係炸公共地點,事後計劃逃離香港
16:09 案情好複雜,三單案人物全部有關連
16:19 何代表律師申請保釋
16:24 D3代表律師申請保釋
16:27 新案 蘇代表律師申請保釋
16:36 裁判官思考中
16:41 陳無申請,郭 & D3申請被拒
16:43 蘇申請被拒

16:44 散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7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5/4]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
————————-
早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24

14:37分開庭

陳大小姐話屋企有急事,下午開唔到庭,案件明早9:30繼續。

14:39散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律政司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案件一】🛑已還押逾1個月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二】🛑已還押逾1個月
D1:郭 (18)/ D2:陳 (24)/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案件一三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三 #新案件
蘇 (18)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上述六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1517 開庭
吳高檢確認7人均有律師代表,均是今年7月5日被捕。案件一7月7日首次提堂;案件二7月15日首次提堂案件三昨日重新被拘捕,今天首次提堂。控方表明今天不會將三宗案件合併,因仍調查當中。

羅官現確認未成年被告有家長出席聆訊。控方申請12月17日1430時再訊,予警方繼續調查。

1523 宣讀案件三控罪詳情。

1524 蘇 (18)明白控罪。

1525 控方反對所有被告保釋,案件二均沒保釋申請
其中有被告律師向法庭投訴至今仍未收取過控方關鍵文件,希望今次是最後一次押後。案件二均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528 羅官確認案件二沒有其他事宜需要處理可以先離開,案件將押後至12月17日1430時。

1529 控方透露案件一D1及D3今天有保釋申請,而D2今天沒有保釋申請。羅官指示眾被告先就坐。

1530 控方呈上最新控罪書,內含指向上述7人有關案情。控方開始就反對保釋陳詞。

1622 辯方開始保釋申請陳詞。

1635 辯方陳詞完畢,羅官考慮中...

1640 案件一 D2無保釋申請,故交由懲教看管。
1641 D1保釋申請被拒。
1642 D3保釋申請被拒。
1643 案件三 蘇18 保釋申請被拒。
眾人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644 休庭。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七人全部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指向A1-A2]
A1王(25)及A2劉(20)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4:#暴動罪 [指向A4]
A4鄧(5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指向A4]
A4鄧(5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襲擊警務人員B。#襲警
=============
裁決理由:

引言:

內容可參見簡單控方案情。此外A3已經認罪,因此本審訊不需處理控罪2及3,只需處理控罪1、4及5。

審訊議題:

議題1:案發時現場有沒有出現控罪1指稱的非法集結?

議題2:A1及A2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及作出「訂明行為」,即堵路?

議題3:本案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A4有參與暴動及襲警?

控方證人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63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各被告不作供是他們的權利,法庭不可以有不利推論;此外控方有舉證責任,被告不用證明自己沒有犯罪;還有當法庭對被告作出不利推論時,必需是唯一的推論。

法庭另指出非法集結、襲警及暴動的控罪完素。此外法庭也參考了R v Turnbull的案例作為辨認的指引。

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8

控方證人的證供分析:

法庭裁定5名作供的警員都是誠實的證人,但是不會依賴警察B (PW5) 的證供。

法庭認為他們面對盤問時仍然如實作答,即使細節出錯但是可以理解,他們主要的供詞也與片段及截圖所顯示的相符。

法庭認為證人的書面供詞只是記錄重點,不是記敘文。例如有一羣人聚集及堵路是重點,當中分別涉及20至30人及4至5人是細節,而且片段亦可反映情況。

針對A1及A2的辨認證供:

有關A1的身份辨認,法庭指出PW1已曾在30米以外的地方觀察A1約2分鐘,其後也曾用約30秒追捕A1。此外案發當時光線充足。法庭認為PW1的觀察符合R v Turnbull案例的嚴格指引。

有關A2的身份辨認,法庭指出即使PW2及PW4的作供細節有矛盾,這可以是因為兩人的專注點不同,是無可厚非。法庭認為重點是兩人的證供有以下共同地方:

1:A2當時身穿白色上衣
2:當時現場光線充足
3:當時兩人近距離觀察A2
4:當時A2作出多於1次的堵路

法庭亦認為片段能顯示當時人羣主要身穿深色衣服,A2身穿的白色衣服明顯是較突出。法庭認為PW2及PW4的觀察符合R v Turnbull案例的嚴格指引。

A1逃跑的行為:

法庭認為當時A1逃跑是因為畏罪。

現場是否出現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當時在惠豐中心外聚集的人羣是鼓勵者,當時他們也有叫囂,另外他們明顯不是想橫過馬路的人。而A1及A2則是該非法集結中作出堵路行為的人,所以A1及A2有參與非法集結。

A4有沒有參與暴動:

法庭指PW5觀察A4時兩人相距約15米,但由於PW5本身視線本身並非集中在A4身上,只是一瞬間的觀察,所以PW5未能看到A4用甚麼手擲出物件,以及未能看到A4 擲出的物件性質及大小。因此法庭認為即使PW5的證供可信但可能錯認A4是向他擲出物件的人,法庭不能肯定A4有參與暴動及襲警。

裁決總結:

法庭裁定A1王(25)罪名成立A2劉(20)罪名成立A4鄧(58)所有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328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求情
👥王,劉(20-25)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指向A1-A2]
A1王(25)及A2劉(20)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的求情:

📌背景:

A1過往無案底,曾經半工讀,現時與家人同住,他的家人也有到庭支持被告。家人認為被告是孝順負責的人;被告亦對自己的未來有計劃。

📌針對案情:

李慶年法官以CAAR4/2016一案作比較,認為本案涉及4至5人堵路;即使有「遍地開花」的背景,行動也看似即興;此外集結時間較短,只涉及約15分鐘。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認為本案涉及主要幹道,但以嚴重度而言,本案屬中低至低。

A1法律代表認為本案的嚴重性較CAAR4/2020案輕,因為本案不涉預謀及蒙面的成份;A1身上也沒有常見的示威物品;涉及的人數較少;此外A1並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只是客觀上破壞了社會安寧。

總括以上,A1法律代表希望法庭不判處多於3個月的監禁,讓「罪犯自新條例」能適用於A1身上。

A2的求情:

📌針對案情:


A2法律代表採納A1法律代表將本案與CAAR4/2020作比較的陳詞。此外再補充當時並沒有人因非法集結而受傷。

📌背景:

被告的求情信指出他顧及到母親身體,自願成為家庭經濟支柱;他亦因看到自己朋友及家人因本案為自己奔波而感到愧疚。

縱然如此,他仍然有努力讀書,他對科研有興趣,將來也會繼續進修。

母親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是孝順及溫馴的孩子,被告希望成為科學家,過往曾任風紀及協助師弟。她承諾未來會協助被告重回正軌。

被告以往中學的班主任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是有禮及認真的學生;此外被告與老師們的關係良好,也會用心聆聽他們對被告的訓勉,過往也探訪母校;還有被告在數學科的成績突出。

被告以往中學的校長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是樂天友善及尊重老師的學生,過往也曾協助師弟攻讀他們心儀的科目。

被告以往在大學讀書的教授指出被告本身對生物醫學有硏究,原本可以成為實驗室助理但現時因案件已經辭職;教授也形容被告是主動學習的學生及醉心科研;最後教授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從輕發落。
=============
法庭今天不會處理需還押的A1及A2的判刑,並連同A3劉(28)的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3日14:30處理。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申請保釋

王百羽🛑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拒絕保釋申請‼️

王伯:「無事呀,無事呀,幫我睇住阿爸阿媽」並舉手指公同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0957 約有15人等候
1010 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已還押21天🛑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求情:(內有裁決理由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6
=============
進一步求情:

被告的法律代表阮偉明大律師指出被告同意及明白各報告的內容。

當中社會服務令報告不建議法庭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但仍可以考慮,理由是因為被告缺乏悔意及曾吸食大麻。但律師指出事實上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有悔意亦承認錯誤,可能是感化官有誤解。

有關被告吸食大麻的情況,律師指出這是因為被告要面對大量的案件壓力,一時受人唆擺所致,但幸運的是被告並未對大麻上隱。

各中心的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勞教中心,律師認為這是刑罰過重,而且不能扣除還押日子。

律師希望法庭仍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讓被告趕及開學及接受監管;若果法庭認為本案不適宜以社會服務令的方式處理,希望能以短期監禁處理本案。
=============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不認罪受審,本身並無悔意。雖然法庭可以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但前提是被告要有真誠悔意。

若果被告有真誠悔意,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各中心報告不應在內容上有分別,因此法庭不信納被告有真誠悔意

法庭也基於109A條例下的限制,認為監禁並非是唯一可行的判刑選項,因此法庭不會判處被告短期監禁

考慮以上內容及本案所有因素後,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對被告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刑罰的因素下,這就是被告的刑罰。
=============
保釋等候上訴:

法庭考慮辯方陳詞後,批准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所需條件與以往一樣,除報到次數增加至每星期3次,保釋金增加至$5000和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新增)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裁決速報
[只有控罪2罪名不成立]

(1)暴動 ‼️罪名成立‼️
(2)襲警罪名不成立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罪名成立‼️
(3)及(5)‼️被告早前認罪‼️

簡短理由:
(1)從呈堂片段及李先生證供,被告吻合之衣著,其當時有在暴動現場出現。
(2)兩證人證供存在明顯差異
(4)被告拿着槍柄,手指擺入扳機,並非意外觸碰到

詳細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348&currpage=T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3日 10:00待索取背景報告後再判刑。因涉多項控罪而且嚴重,法官拒絕辯方索取勞教、教導所報告之要求,指示雙方如有案例協助判刑需於14日內交法庭。被告期間需要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20200721元朗 #阻差辦公

👤馮(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

快速裁決結果:

裁判官聽取控方證人證供,認為PW1可信,PW2-3不可信。
‼️判決被告罪名成立。

本案押後至9月16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期間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鐳射筆

麥 (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 個面罩。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 枝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審訊:第一日第二日第三日

裁決: part 1part 2

上回判刑

10:10 開庭
10:25 因為戒毒所報告的内容有不清晰之處,裁判官希望澄清,押後10分鐘,等控辯雙方去查詢。

10:48 開庭,主控致電戒毒所職員,澄清報告內容,重點是在8月18日有為被告作獨立評估,認為被告是drug dependent,適合入戒毒所,至於被告的背景會引用扣留中心的報告作為附件,不在報告內容重複,這是他們一貫的做法。

辯方再次求情,表示被告已經戒毒,不希望被判入戒毒所,希望以短期監禁代替。

10:58 裁判官考慮了被告的雇主求情信,勞教中心報告,和戒毒所報告,指判處戒毒所抑或監禁,不是由被告決定,認為判處入戒毒所更適合被告。

========
直播員按:有好多朋友來支持手足,坐滿7-8成

根據香港法例第244章 《戒毒所條例》第4(2)條羈留令,羈留令日期起計2個月,但亦不得超逾該日期起計12個月,其後即須釋放。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0805天水圍 #判刑

D1:李(22)
D2:莫(24)

🛑兩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指向D1及D2]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裁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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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法官考慮到D1無任何定罪紀錄、不存心犯案(當時無穿戴頭盔、眼罩等裝備)但判刑無可避免。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1個半月
控罪6 :罰款$3000

控罪1與2有半個月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5個月即時監禁

D2:
法官考慮到D2無任何定罪紀錄,為人上進(科大畢業生)、即時認罪,但判刑無可避免。
監禁1個半月
認罪扣減1/3至監禁1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進度報告 #1031旺角

盧(24)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旺角近洗衣街及山東街交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一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答辯時認罪,上次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46

於2020年9月8日被判以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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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廣播
10:09 書記讀出稍後處理的首四宗案件編號,未聽到有手足案
10:16 開庭
10:41處理手足案

被告已了解報告內容並確認無誤,由於疫情,社會服務令尚餘37小時9分鐘需完成。

羅官為被告延期12個月,以完成所有服務時數,並叮囑被告與主任保持聯絡。

(10:43 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6/4]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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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前審訊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拘捕D7警員盤問中

【D7被捕時衣著】
證人表示在公園拘捕D7時,D7身穿淨黑色T-shirt,不肯定衫上是否有圖案,但描述黑褲特徵時,證人表示「呀你而家問番我,記得番條褲有白邊」,證人形容D7還穿淺色波鞋、藍色背囊、戴眼鏡。

證人案發日所落的口供(MFI5)記述D7孭「灰色背囊」,證人:「呀,係!我寫錯字」,解釋自己一直都記得是藍色,寫完口供有檢查,但沒有發現錯字,不同意自己做事大意。

證人亦同意供詞沒有提及黑褲有白邊,稱「係呀係呀,你啱啱問起我就記得囉」

📌相片冊相片(1)
顯示D7被捕衣著
警員堅持照片顯示D7穿淺灰色波鞋,不同意律師所指是深色波鞋,辯方指出證人見到穿淺色波鞋人士並非D7,而證人堅持照片中的波鞋是淺色,目的為說服法庭冇拉錯人,證人不同意。

證人具大專教育程度,同意照片中波鞋顏色與身旁大律師西裝顏色相似(炭灰色)。證人補充「因為對鞋仲有白底,所以我形容佢為淺色」

辯方又指照片中D7衣著沒有特徵,證人形容「都係全黑」,同意剛才作供有提及現場大部分人穿黑衣。

【拘捕過程】
追捕時,證人有大聲叫D7「唔好跑,停低」,D7沒有依從,證人在樓梯底從後撲去制服D7,而D7向前趴在地。

D7左膝有擦損,證人同意可能為撲倒時造成。證人在後方撲倒D7,同意撲倒當下D7不能確認是誰撲低自己。

制服時D7手腳有所擺動,證人怕D7傷害自己或警員,表現不合作,緊接著便為D7上膠手扣。當時D7側身,背朝天,有另一位同袍協助戒備四周,而手扣由證人單獨扣上。

證人壓住D7,身邊有同事,忘記同事姿勢,亦不記得是否有另一警員壓住D7。D7曾表明警員壓在身上致呼吸有困難,要求鬆開少少,而警員有照做。

辯方案情:
🔸D7沒有擺動而令警方上手扣
🔸唯一令警方覺得不合作時,應是警員向後拗手上手扣,因拗錯方向而令上手扣過程不順暢
🔸D7並沒有擺動手腳,甚至雙手擺前,造出「投降」姿勢。

惟證人全數不同意。

【押送階段】
證人押送D7上AM9946,但不肯定是否為去現場的同一架車。

車隊最前是細車(衝鋒)然後是第一大車和第二大車,證人記得去現場的車輛水牌為EU3/2。

📌證物相片
顯示警用小巴,證人確認是自己乘坐出發到現場的AM9946。

📌P17(3)草圖
標示證人下車位置

證人不肯定AM9946有否繞過其他車後停泊,但車係「斜擺」,亦不肯定AM9946是否停於車隊細車後,因下車時已專注被補人士。

【證物檢取】
證人並沒有檢取D7的波鞋或褲作證物。

📌運動褲(呈堂為辯方證物D5)
由於認到白邊,款式一樣,證人相信為D7案發所穿運動褲。現觀察後形容是深藍色,但當日所見是黑色。

【錄影片段】
📌播放第1段錄影片段(記者錄影片段)
📌播放第2段錄影片段(蘋果直播)
📌播放第3段錄影片段(立場新聞)

三段片段均顯示警方在荃灣制服各被告的情況,當中包括D7被制服位置及情況。

證人確認片段與現場情況吻合,能從片段認出自己、同袍及D7,而證人現形容D7穿深藍色褲。

🌟陳官指此類案件通常會準備一本相簿,以協助法庭。陳官期望相簿內一秒一張截圖,冇需描述,因沒有相簿難以記錄盤問。此外,陳官亦要求影片謄本。

辯方指出片段沒有實時對照,承諾盡快完成。

控方指自己是首次觀看片段,要求辯方提供光碟。

法庭批准辯方光碟(包括3段影片)呈堂為證物D6,而陳官在剛才觀自片段時能自行認出D4, D6及D7,要求辯方在截圖中圈出。

辯方按裁判官要求,需時準備錄影片段截圖及謄本,而餘下證人(約尚餘4名)盤問時亦或需依賴片段。

一輪商討後,法庭同意案件押後至明日(9月3日)0930同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審訊 [2/1]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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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盤問PW1
📌辯方繼續問及追截的情況
辯方播放D1(3)片段,片長六分零一秒,拍攝警員追截的路線。由文林路單車徑,走至天橋入口,到天橋出口有S型單車徑及行人路 (這地帶有多條行車天橋的橋墩),穿過工業大廈和行車天橋之間的「小路」,到成全路路口,轉入成全路後再轉入成運路,在成運路停下。
PW1確認路線無誤。

PW1:F1 轉入小路消失於視線時,我仍在天橋出口
辯:在天橋出口的位置是看不到小路的入口的
PW1:無法評論,影片只係影住橋口,小路入口喺啲橋墩後面。喺天橋望落嚟可以見到小路對出嘅空地
辯:向你指出,F1在轉入小路之前,已經在你視線消失
PW1:不同意,在天橋上可以看到他們向小路方向跑
辯:參照影片,你在橋上向小路方向觀察會有欄桿及行車天橋阻擋視野
PW1:影片1分38秒可以反映我有充足視野觀察
辯:你喺呢一個位置望去小路有大概60米
PW1:不肯定

📌辯方指出整個案情
辯:你話基於裝束、馬尾及與其他人出現的組合、長外套及白色繩的反光確定被截停的人是F1,問及容貌時你只說和橋上觀察時一樣樣,口供內沒有提及過白色繩及容貌。向你指出如果你見到樣就唔使講特徵啦。
PW1:不同意,有特徵係方便其他同事截查其餘五人,形容樣貌反而難以給人辨認。三男三女,三名女子都有馬尾,一名男子後腦剷青,咁樣一齊出現就係特別情況
辯:你話M1全程拆鐵欄,和你面對面,你唔會睇到佢後腦係剷青
PW1:同意,而家我會描述係佢側邊係剷青,其後發現後面都有
辯:其後即係喺樓上集團大廈截停,你行去確認係M1嘅時候?
PW1:較早時間已經發現
辯:咁你追截時應該係用側面剷青去辨認
PW1:觀察時已經歸納到佢後腦有剷青

辯:0728-0730 觀察,0730-0736 追截,向你指出呢個時段係繁忙時間,街上唔會冇途人。
PW1:不同意
辯:向你指出被告收到嘅訊息根本同刑毀無關
PW1:不同意,因為我哋展開追捕,數人逃走,被告電話收到嘅分享位置和同事截停其他人的位置是一致。
辯:你係較後時間整合資訊後先知啫
PW1:不同意
辯:電話多次響起,你唔肯定係信息或者來電
PW1:係來電或者通訊軟件嘅撥號功能

辯:向你指出額外特徵係有人被捕後你先知道,你同同事交代時都冇講
PW1:不同意
辯:你連F1著咩色衫都冇講,額外特徵係喺庭上先作供第一次加返
PW1:同意

辯:你上橋期間遇到中年男人,書面供詞內,中年男人同你講有三男三女拆緊嘢,係你問佢答?
PW1:我冇問,佢只係離遠用手指出喺上面,我喺供詞歸納咗,我淨係答佢「哦」

辯:你話由觀察嘅位置跑到刑毀位置用了15秒,向你指出你著住防暴裝跑上斜,約200米距離,所需時間係遠超15秒
PW1:不同意,當時情況危急,如果他們成功將雜物掉落路軌會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所以我用最快速度跑上去,雖然冇對錶但印象中係15秒
辯:你由0730起跑,到0736先截停被告,如果你係跑根本唔需要咁多時間
PW1:唔同意

辯:你去到成全路見到啲人,你不能肯定你見到的三男三女和刑毀的是同一班人,以你的觀察亦不能肯定F1是被告,被告有可能是路過
PW1:不同意
辯:你跑得咁快,跑完成條路線唔使六分鐘
PW1:因為大家之後嘅速度都放慢咗,F1已經冇力跑
辯:你只係因為見到差唔多裝束嘅人就截停。
PW1:不同意,我哋人手只能夠截停F1,一直都在追捕這3男3女
辯:成全路成運路內的貨櫃車會影響追截視線,停泊的車輛亦會影響視線,視點斷開幾次。
PW1:絕少阻擋,因為他們是在馬路上跑。道路開闊,冇途人及行走車輛,即使轉咗彎亦可以確認是同一班人。

🛑覆問
主要指出天橋膠板的反光不嚴重,天橋的圍欄高度不會高於成人,視線不會受阻擋。

PW1作供完畢。

📌PW2 前PC27090 黃展鴻(音),現為政府行政人員(EO?)作供。
PW2指當天接報,PW1要求到成運路支援,找出5名男女。PW2 0800到達現場,PW1向他解釋案情及5人特徵。及後PW2在樓上集團大廈搜查及拘捕黃姓女子(非本案被告)。
盤問時PW2形容PW1對他描述5人特徵只有「後生、深色長衫長褲」,髮型、眼鏡、衣著上的特徵已不記得PW1有冇提過。
PW2作供完畢。

📌PW3 前黨鐵工程師梁少桓(音)作供。
主要指被損壞的鐵絲網是2019年11月12日才安裝,以防有人將雜物投進路軌。確認用鉗可以將鐵絲網拆下,及一塊鐵絲網維修費用要$50,000🤡
辯方指這些鐵絲網損毀已有保險承保,$50,000鐵絲網維修費用不只包含當天被損毀的一塊而是多個範圍,PW3確認。PW3指$50,000是他收到的判頭報價,但亦稱維修時是用既有的鐵絲網庫存。
PW3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230

被告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審訊完結。

辯方需於9月9日或之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予控方及法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8日15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3/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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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督察陳德明(音)
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大連第一隊 (Platoon 1) ,為小隊指揮官
負責現場指揮工作

控方代表主問

當日1610時收到指示,前往龍翔道進行掃蕩 期間面向東西行線一字排開設立封鎖線。
指當時見到前方80米外有過百示威者佔據東西行線並由沙田坳道面向龍翔道封鎖線,大部份身穿深色衫褲,部份帶遮及面罩,並向封鎖線投擲磚頭及汽油彈。

當日1635時,PW1以揚聲器向示威者發出警告「立刻散去,否則使用催淚煙」及命令PC 21035扯黑旗,警告後示威者沒有散去及持續投擲汽油彈及磚頭。

當日1636時 D1小隊附近的刑偵人員(CID)小隊突進,於東行線拘捕數名示威者。PW1隨即命令D1推進,保護CID小隊。

示威者其後分別向南及北方向散去,其後PW1見到10至20米外,於新光橋附近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即時以揚聲器比警告「前面示威者唔好再投擲汽油彈,否則使用橡膠子彈」及命令PC 20591舉橙旗。該班示威者隨即停止投擲汽油彈及往鑽石山方向後退。
PW1其後命令D1小隊於龍翔道東行線向鑽石山方向設立封鎖線,當時與過百示威者
距離約80至100米。

當日1645 另一犬小隊 RRC Tier 2抵達現場增援,D1小隊封鎖線隨即轉為面向西面即樂富方向。
PW1指當時樂富方向有約千名示威者佔據龍翔道東西行線,示威者裝扮與之前的示威者大致相同。

當日1651 PW1比警告及命令扯黑旗,警告後有使用催淚彈,但示威者沒有散去,繼續於100米外與警方封鎖線對峙。

D1小隊其後推進至黃大仙中心外,因有示威者早前以雜物砌成且燃燒中的路障防線,無法繼續推進,並call消防處理。
期間見到示威者仍於百米外聚集,對峙約半小時至一小時。

其後D1小隊收到指示,向東行線鑽石山方向掃蕩至蒲崗村道。完成後已入黑,約晚上6至7時返回龍翔道,再向樂富方向掃蕩,至黃大仙廣場位置時,有示威者於廣場內向D1小隊投擲數顆汽油彈。

-控方指經商討後,將以電子方式呈現地圖證物.
(#李俊文法官 語重心長教導控方證物處理須考慮法庭未來參閱之便)

📌展示地圖供PW1 標記出各位置:
⁃ 沙田坳道
⁃ D1小隊最初到達現場面向龍翔道
⁃ 新光橋
⁃ 黃大仙廣場
⁃ D1小隊封鎖線
⁃ 當日全日的驅散路線
⁃ 示威者於黃大仙中心外的路障防線
⁃ 新光橋附近示威者投擲汽油彈

📌播放當日錄影片段
影片時間 16:31:16開始播放
可見D1小隊當日於黃大仙警署外沙田坳道設立防線的情況。
PW1指出自己於片中的位置,並指片段如早前所述示威者於封鎖線前方築起遮陣的情況,同時有大量碎石在示威者及犬隻封鎖線之間。

16:33:42 顯示為東頭村道及沙田坳道交界
PW1指片段中封鎖線前方有過百示威者聚集,並見到地上有示威者投擲的磚頭。

16:36:13 顯示D1小隊與其他小隊向前推進並扯黑旗。
主控問地上火光,PW1答「應該」為汽油彈引起。

16:36:45
PW1指片段中有犬隻跑出,為早前提及的CID小隊,沿龍翔道進行拘捕行動。
PW1指片段中地上膠馬為示威者早前堵路所用,地上白泡則為犬隻用滅火筒救火的化學物。

16:37:20 顯示小隊抵達新光橋附近

16:37:28 PW1指片段中地上有小隊推進期間被示威者投擲的磚頭及汽油彈,同時於龍翔道的示威者分別四散。

16:37:58 顯示小隊於新光橋附近比警告並扯橙旗,且有使用橡膠子彈。

-主問未完

1250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2/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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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45 開庭,裁判官作出最後警告,如再有人遲到會撤銷其擔保。

昨日播片後,辯方認為從各片段(尤其P3A)及案情撮要中可見當晚有三場非法集結發生,1927警方發射催淚彈示威者已散去。因此要求控方說明到底是檢控各被告參與了當晚邊一場非法集結,以便辯方可以為各被告抗辯。
控方回應只有一個非法集結。
裁判官認為辯方可於中段或結案陳詞中提出。

D6 代表今日就控罪(9)或有重複檢控對其當事人不公平提交書面陳詞並正式申請由法庭裁決。

休庭閱畢雙方陳詞後,裁判官駁回申請。

控方傳召 PW1 高級督察 鄭婉雯(音) 作供

PW1於庭上講述到場後見到示威者的情況,PW1當晚於現場以擴音器發出警告及命令傳令員舉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提訊

👤呂(23) 🛑已還押逾11個月

修訂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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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指剛才接過案件,需時檢閱文件及聽取被告指示;申請押後8星期。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28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