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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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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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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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判刑

D1 馬(19)
D2 郭(27) 🛑已還押2個月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D1)
(2) 參與非法集結(D2)

控罪: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先處理的D2判刑 #非法集結

控方應裁判官上一庭要求提供不反對通知書資料。
警方資料指當天集會1700腰斬,而D2約1720被捕,即D2約參與了20分鐘非法集結。但案情撮要指 1738 警方才有行動,即D2參與非集約40分鐘 。

辯方補充:
- 辯方講法係警方拘捕D2後,現場才發生縱火行為。
(控方認同不能以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有參與縱火。)

- 雖然控方資料指集會於1700腰斬,但其實召集人約10分鐘後才於現場公佈集會腰斬。另外,警方要求召集人公佈參與者需於1730前離開。
(控方確認有給予參與者緩衝時間,即1730前離開。)

- 由龍和道有非法集結至D2被捕,相關片段其實只得2分鐘。

被告認罪後所撰寫的求請信:
雖然被告一人犯事,但其實不只一人受罰,亦連累到家人為他擔憂及奔波。
另外,被告的爺爺7月尾離世,案件亦令被告未必能出席月尾的喪禮。


判刑:
判刑以周庭案*作參考,本案犯案時長、範圍及參與人數都遠低於周庭案。
因此法庭以4個月(16星期)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再基於被告背景及上司對的良好評價,再扣減2星期,總刑期為8星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庭HCMA 374/20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判刑 D1 馬(19) D2 郭(27) 🛑已還押2個月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D1) (2) 參與非法集結(D2) 控罪: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先處理的D2判刑 #非法集結 控方應裁判官上一庭要求提供不反對通知書資料。 警方資料指當天集會1700腰斬,而D2約1720被捕,即D2約參與了20分鐘非法集結。但案情撮要指 1738 警方才有行動,即D2參與非集約40分鐘…
#1102中環
法庭再處理 D1 馬(19) 的答辯。

‼️被告承認 #非法集結 控罪‼️

案情與D2相同。

求情
被告20歲,是一名紋身學徒。與母親及女友同住,今天兩人及多名朋友在場支持。辯方律師呈上七封求情信,包括由被告本人撰寫、雇主(紋身師傅)、母親、女友、契家姐、校友會校董及朋友的信件。求情信可見被告有真誠的悔意,因案件對自己及關心自己的人有很大影響。被告的成長並非一帆風順,於中五畢業,前期工作亦不穩定,直到遇到紋身師傅成為其伯樂,紋身將成為長遠事業。母親信件指,被告把家庭及母親放在第一位,平日很有交代。服刑期間將繼續學習知識,上進修課程。

法庭表示,基於被告年紀,索取報告是無可避免。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5/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傳召PW6督察 葉浩華(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小隊
負責制服A3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大約2020到達屯門警署候命,同日2215從通訊及得知屯門V city對出有人堵路,在2227時離開警署登上警車前往巡邏。下車後見到有一名黑衣人向新墟街市方向逃走,於是PW6隔著欄杆捉著該人右手,惟該人後來成功掙脫。PW6隨即跨過欄杆,當時聽到附近有爆玻璃樽聲音。然後,有一名人士向PW6的方向迎面而跑,PW6立即喝令該人(A3),該人舉高雙手後PW6前去將其制服在地。將A3移動至行人路後,將A3交給PW4,然後在現場繼續候命。期間PW6看到附近天橋上有人聚集,之後曾上天橋作驅散。

等候現場蒐證完畢後,於2315登上警車離開現場。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PW6表示在圍欄前捉到第一個人的右手,被耍嘅之後跨國圍欄,之後A3就向PW6迎面跑去

📌展示相片冊(5)相片(39)
拍攝時警車已到達現場
39-可見有一名身穿黑衣的人走上去相片38中的樓梯
PW6未能指認相片中的人

PW6指出A3從行人路方向迎面跑過去

📎確認制服A3過程
PW6指出自己跨過圍欄後,左前方傳來了玻璃爆破的聲音,PW6不知誰人掟玻璃樽。之後PW6喝令前面的一名黑衣人,該人舉高雙手,然後PW6上前制服該人。
辯方讀出PW6於2019年12月4日1515時錄取的供詞:「我立即喝聽AP而他亦舉高雙手。當我接近他後,立即將他制服到地上。及後,我指示AP坐到行人路邊,等候我方人員進一步指示。警員20631稍後接管AP時,我就協助...」

PW6確認供詞內容,並非推翻箇中說法。

A5法律代表 #張耀良大律師 盤問

📌展示相片冊(6)相片(1-6)
顯示一條天橋

PW6指天橋上面很多人,PW6指出橋面上很多人,樓梯上多不多則不記得。該些人的衣著亦不記得。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由天橋上面走下去樓梯的時候,PW6已經見到六名被告坐在行人路上。PW6沒有留意六人的手是否被反扣在身後。

PW6沒印象當晚聽到玻璃爆破聲後有否提醒隊員,亦沒有留意當晚有警員提醒同僚或有人投擲汽油彈。

PW6指出當晚小隊的傳令員為警員19424、警員18697及女警17993。

控方沒有覆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警員19773文志祥(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小隊
負責拘捕A2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當日2215時接獲通知在數名黑衣人在Vcity一帶聚集,當晚2233警車經過屯門公路某等著就看到AM8385,之後停車下車。期間有7-8名黑衣人四散,下車之後看到A2被同僚制服,當時A2身穿黑色長袖衣、黑色長褲、黑色寫,背著背囊。PW7指出其被制服期間有掙扎,因為擔心A2會逃走,於是上前拘捕,然後為其反手鎖上手銬。

2250時,以「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可非法用途」 兩項罪名宣布A2,2253時與A2登上警車AM7140,2315時警車離開現場前往屯門警署。
2225時在屯門警署會見值日官,2331-2345期間向A2發出pol153(羈留人士通知書)。2346-2451發出pol1123(羈留搜查表格),2352-2354替A2搜身。

2252-翌日0018時錄取警誡口供。0030-0100期間處理涉案證物,包括一個黑色背囊,在背囊內找到一個護目鏡、一個3M防毒面罩、兩個過濾器 、一部黑色iPhone連sim卡。在被告身上檢取一個黑色面巾、一張八達通及一對灰黑色手套。

PW7指第一眼看到被告時,其有戴手套。

之後與A2去了位於屯門警署地下的訓示室,PW7指出訓示室大概有法庭一半的大小左右。

當時訓示室內有長桌、椅子,並架起了一個臨時的搜查室 。PW7表示搜查室是使用一些高1.9米的屏風間隔而成。

PW7在案發現場有檢查A2背囊,搜查完畢後便將背囊交給A2。A2在掙扎期間甩了一隻手套,其後A2自行拿著該手套。
去到屯門警署會見值日官,發出不同文件後,便在訓示室內處理證物。A2在訓示室內對著PW7而坐。之後PW7將證物交給偵緝警員拍照,當時PW7及A2在場。偵緝警員在地上拍證物期間會更換墊底的A4紙張。之後便將證物放進證物袋裡面,封好並釘上黃色標籤,然後將證物交予偵緝警員7147。
📌展示相片冊(3)相片(?)
顯示一對手套

PW7指出這對手套屬於自己

📌展示相片冊(3)相片(12)
顯示一個黑色面巾,下面有白色A4紙墊底

📌展示相片冊(3)相片(13)
顯示一個手套,下面有白色A4紙墊底

PW7表示圖中的紙不是相片12中的紙,指出偵緝警員會更換紙張。

📌展示相片冊(3)相片(16)
PW7表示自己將證物放緊透明膠袋後封包再釘上黃色標籤,然後交給偵緝警員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警車上發生的事
辯方指出PW7從現場登上警車直到警車開動期間有約25分鐘,PW7同意。PW7同意當時車上有四位被捕人,並有印象記得車上有一位女被捕人(A1) ,惟不記得A1當時坐在哪裏。PW7記得自己當時坐在雙人座位上。
PW7表示自己沒有印象登上警車後有警員登上警車後又落車。PW7沒有印象曾有一名男警手持背囊並登上警車,說「呢個背囊係邊個嘅」,對於有警員逐一詢問被捕人背囊屬於何人,PW7亦表示沒有印象。
對於辯方指出PW2曾說「個袋條女嘅」,之後從男警手上接過背囊,PW7表示沒有留意。至於有名男警之後手持對講機登上警車並說「仲有部對講機喎」,PW2然後指著A1並說「係佢㗎啦」,然後將對講機放進A1大腿上的背囊裡,PW7表示沒有留意。

A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PW7指出警車在巡邏期間因在路邊見到小隊指揮官的警車AM8385停車,於是緊急煞車,這是緊急事故。其後緊隨其她隊員下車。

PW7下車後發現有多名黑衣人逃跑,當時情況混亂。PW7第一眼看到A2時,A2已與同僚糾纏,而PW7並不清楚事前發生何事。PW7見狀上前協助制服A2,當時A2已被其他警員按倒在地。

辯方指出A2當時在現場時,身體及手部曾經接觸一些牆壁,PW7表示看不到。PW7不肯定A2被制服後手部、背包有否接觸現場的地面。PW7表示在現場看不到/聽說過A2曾經行經樓梯。

📌展示相片冊(6)相片(10)
顯示屯門仁愛堂賽馬會社區會堂外

📎A2的身體部分有否觸碰到某些地方
辯方指出A2曾背對圖中黃色欄杆的白色石墩(矮牆),PW7稱沒印象,當時只是要求A2坐在地上。而當時A2已被反手鎖上膠手銬,PW7同意A2的手有可能會因此而接觸到地面;A2背著的背囊則有可能因此接觸到石墩。

辯方指出由PW7落車到搜查A2的背包,期間PW7都沒有戴手套,PW7同意。

PW7表示A2坐在警車座位上,雙手及背包有機會接觸到其所坐的座位。PW7指警車AM7140之前所牽涉的行動/案件、接觸過什麼物品/物質,PW7則不清楚。辯方指出2019年社運案件眾多,當中不乏涉及汽油彈的案件,PW7同意。

📎訓示室內佈置
PW7指出到達屯門警署後,接獲指示需要押解A2進入訓示室。PW7進入訓示室時,內裏已經佈置完畢,PW7只知道負責佈置的警員並非隸屬同一小隊,但不知道確實為何人。

PW7表示忘記了訓示室內的桌子排列如何。其指出當時自己與A2坐在第一排的桌子,隔壁有其他人。辯方指出當時A2旁邊是A1,PW7表示不記得,但記得其旁邊忘記了左或右)有其他被告;自己旁邊(忘記了左或右)則有大約一位警員。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6日0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裁決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裁決結果:罪名成立‼️
——-
📌TLDR之裁決理由精
🔸本案爭議議題:
1.Pw1-3負責拘捕同制服被告的警員會否看錯
3位警員分了三個階段追捕男A、B、C,但由於現僅一人由廣場外越過花槽、馬路跑至7-11外被制伏,加上在廣場外的路段有cctv影片輔助,所以劉淑嫻不認同這三名警員是單依靠衣著辦認被告,反指出:PW1 所追截的男子A,PW2 所看見的男子B,PW3 所拘捕的男子C,全部都是被告本人。因此,被告於被PW1 追截時除掉被指是本案背囊及口罩。

2.易燃物品的證物鏈
PW1目睹被告掉下背包,事後折返取回並交給PW4作證物處理,期間PW4確保背包不受干擾,即使保管期間有其他工作,以及去洗手間,但其背包一直放在腳邊,是視線範圍內而不被干擾。之後將物品交給PW5,6的交付程序沒有問題。PW6在處理易燃物品上雖有粗疏及沒有放入防干擾袋,但此等細節不影響證物鏈的連貫性。

3.被告作供
不接受被告遺失錢包的作供,銀包一直應該跟身,因為有重要文件,被告遺失銀包但沒有採取方法尋回,也沒有去詢問處或找職員留下資料,身為一位中六學生,其說法不合理。被告的衣著無令人懷疑是示威者,但因示威者的叫喊而跟人跑是不合理的事。劉強調她不是因為被告奔跑而覺得他畏罪潛逃。

🔸裁決理由:
由於法庭裁定PW1-3所見及制服的男子即為被告,以及易燃物品的證物處理程序沒有受到干擾。故本案主要考慮被告攜有的意圖,劉官指出即使事發當日無毀壞情況,但因為同日有示威行為,她接納控方呈交的案例所指,其意圖可以是有條件的意圖,在日後可能毀壞已經足夠入罪。劉官指沒有需要在非工作用途下攜帶高易撚物料在背包,按其司法認知(按:🌝),當時正值社運高峰期,必然有毀壞的意圖,而被捕時的手套是破壞時的保護物品,所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控方案情:
🐕‍🦺PW1 PC5539
15:13 時因電台通報得知荃灣廣場有示威而出發,到達時見大量黑衣人聚集,到大壩街下車,到海盛路荃灣廣場入口見黑衣人衝入,3米外見一男子A約1.68米高,身穿深藍T shirts 戴黑口罩及背黑色CHAMPION背包正跑入廣埸。其後,男子向黃𦘦青中學跑,他試圖除下背包但不成功,PW1 繼續追捕他至H&M門外見A將背包掉到地上,繼續追捕時見另一批同事迎面跑來。A突然跳入花槽,PW1同跳入花槽而跟同事對撞,PW1失去男子A蹤影,然後pw1跑去拾回背包及交給PW4.

🦮PW2 PC 1063
在15:23時於黃肇青中學下車,下車位置見不到被告,Pw2沿海盛路往荃廣跑,約10米見pw1追男子B(身穿深色短袖上衣及褲),男子B向PW2方向跑,相距10米時b跑向H&M外轉向奇德邨方向跑,b到711外被PW3制伏。PW2上前見B身上無身份證明文件,手上戴著一隻勞工手套,Pw2 從他身邊撿取鴨舌帽,將他拘捕及檢取物品。回到警署時才得知其名字。

🐕‍🦺PW3 PC 33325
經通訊機通知荃廣有示威,15:23時在黃肇青中學下車及往廣場前進。他見男子c向大會堂方向面向自己奔跑,C穿黑色上衣同短褲,其身後15-30米後有1名防暴追逐,pw3離開男子c 約40-50米,C穿過自己跑去花槽,PW3跟住跑,在7-11外的馬路上有黑七人車,pw3在車頭埋伏,撞向從車尾方向跑來的C,PW3制服他及交給警長1603處理,混亂期間男子c跌了眼鏡。

🦮PW4 PC 52821
在現場接過同保管PW1的champion 背包, 同Pw1同戴xx及被告坐車去荃灣警署,期間他保管被告的背包,背包放在自己腿上。回到警署後,由於警署相當繁忙所以他未能及時向值日官報告,期間需見證不同被告搜身,涉案背包放在自己腳邊。忘記自己是否去過洗手間,即使去過其背包亦是放在腳邊。在他處理背包中物品的時候至交給Pw5 ,他確認其背包及物品沒有受到干擾。

在辯方盤問下承認曾經將背包內的物品,寫在一張廢紙上,直至當初發現被告的名稱及兩樽可燃液體,才將此事告知負責調查被告的另一位偵緝警員。在庭上作供是才補充3樣物品,包括2個打火機及1條大毛巾,此細節在記事冊上未有提及。

🐕‍🦺PW5 PC 13150
在某日將證物送到化驗所,於同意事實P8中寫出液體皆是高度易燃物料。

🦮PW6 PC 12241
某日到花槽中找黑口罩不果,將樽交化驗所,但找不到樽上有具價值的指模。

📌辯方案情: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是家中獨子,住在荃灣近墳場地方。過往由父親揸車返學,自己放學。當日同母親去MK上jazz 堂,3點05分左右到達荃灣廣場,到GU及H&M行時人流正常,至15分時上到地面,見人流增多,他表示不知道會有示威者出現,見場面混亂所以想離開,但自己遺失了錢包,沒有前往詢問處的原因是場面混亂。

約1524-25時選擇到海濱花園出口回家,見到50-60名黑衣蒙臉示威者手持長雨傘,有人大叫「有防暴走呀」,一部分示威者進入商場,一部分越過馬路,被告選擇跟不認識的人離開,到7-11時被警員制服。

會面時才第一次見到P5 背包,他當時身上只有錢包、電話,他解釋2019年時婆婆不見了八達通所以幫手買,但其後又找回所以想回到地鐵站退回長者咭,他表示對手套同鴨舌帽沒有印象。

🔸 辯方呈交2個典籍,CACC366/2015 [1]中約指辯認影片要清晰同有衣物特徵以助辯認,即使有相似打扮但仍需要法官能清晰辯認出。另一案例CACC157/2013 [2] 指出在釐清逃離現場時的指引,要釐清:1.是否企圖逃離;2.為什麼要企圖逃離,辯方指出企圖逃離不足以裁定有罪,被告人或會有其他原因如怕警察、或犯其他不見得光的行為,被告或是在本案中屬於無辜。

[1]CACC366/2015 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
[2]CACC157/2013 HKSAR v So Tsz Kon

📌證供分析:
🔻PW1: 辯方質疑Pw1辨認基礎,第一次見該人士時只有3米距離,不少於10秒時間追捕,基礎薄弱。又質疑Pw1,2,4同被告一齊坐警車回去,若能認出追捕男子A是被告,不可能不告知其他警員。同時,在他檢獲被告的背包時,他並沒有第一時間打開背包。官回應指追捕時光線清楚,影片反映追捕情況同背包情況。pw1的其他遺漏實屬合理。

🔻PW2: 辯方質疑他的視線會受環境同頭盔局限,故辨認基礎弱,PW2曾指跳花槽者沒有除下口罩,但被告被捕時沒有戴上口罩,而狂奔中的B不可能花30秒跳花槽,稱被告可能只是行人。
官評估指,從影片中能見多名警員出現,PW2能從中認到自己,但因見不到被告有沒有戴帽,而且在作供上又會猶豫,故不接納此部分,記事冊記錄的遺留是可以接受。因影片中僅一男子B由廣場外跑至跳花槽,故pw2不可能睇錯,所以男子b就是被告

🔻Pw3: 辯方質疑其視線或受局限,阻礙觀察不足2秒及沒有見到被告戴口罩;以及說不出由他或PW2鎖上手銬。官讀出其供詞:「我企喺車頭位置埋伏,車頭有阻礙其觀察不足2秒,見到被告超過馬路至行人路及跑到車頭,期間視線冇受阻」,官指出不足2秒的時間不是大阻礙,因現場空曠又只得一人奔跑,誰人鎖上手扣僅是枝節。

🔻PW4:辯方質疑在保管期間背包受到干擾;點算證物時將物品編號寫在廢紙上;以及在庭上才補充指有較大的灰色毛巾。官評估指PW4在現場取得背包後雖有放下,但因有同事設立防線,故不易被干擾。關於廢紙的投訴,官接納pw4的說法,僅稱沒有周詳考慮。而PW4在庭上新增補充背包物品有灰色布,劉淑嫻接納及理解這只是PW4在記事冊沒有記載的遺漏。部份物品不放證物袋只是馬虎,但依舊接納其供詞。

🔻Pw5 將背包交給女警PW6, 無特別爭議。

🔻PW6 : 負責包裝證物同鎖在大櫃,影相時才從櫃中取出鴨舌帽、手套、手提電話連咭,確保過程中沒有干擾證物。他沒有釘裝及歸類證物,雖然有多年處理證物的程序和經驗,但沒有將物品放入防干擾袋。官指他坦誠沒有依程序處理證物是不理想,但相信這些細節不太影響證物鏈交付的連貫性。

🔺劉淑嫻接納所有控方證人作供,雖部分有所遺漏、馬虎、以及不理想,但仍舊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一如文首所示,並不接納被告作供。
——-
本案將在8月27日09:30於西九龍第五庭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求情下次進行,被告需還押。

(按:手足有向公眾席揮手,進入還押房時偷偷抹淚)
(20:14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新案件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STCC2462/2021
(後轉至粉嶺案件編號)FLCC1097/2021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報稱無業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7(a)條。

控方案情摘要:
案發當晚2248時,不少於50位白衣人首先在西鐵元朗站付費區外出現,並手持木棍藤條聚集。其後在付費區內出現,與黑衣人爭執後向內投擲物品,黑衣人扔水樽及用消防喉射水。白衣人衝入付費區並衝上月台及列車車廂,襲擊在場人士。列車最終於2345時開走。

被告身穿老虎圖案白色tee恤和黑色長褲,戴有龍圖案皮帶,沒有配戴口罩。

案發前,有片段紀錄2000時元朗鳳悠北街情況。

案發時,有港鐵閉路電視於2258時開始影到被告行為,2259時他向男子用拳頭施襲,後來用木條狀物品(即藤條)施襲。2301時白衣人在付費區出面攻擊另一男子。被告於2306時用手勢叫其他人入付費區,並登上月台位置;2307時離開付費區,同其他白衣人在大堂聚集。其後在2314時,離開元朗站,當時仍手持藤條。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大約有50人被白衣人襲擊。其後一共有28人向警察報案及提供證供。

被告於2020年6月26 離開香港,前日(12日)經深圳灣入境時被捕。警方檢取被告手機同皮帶作化驗。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3天後於粉嶺再提堂。期間作認人手續及進一步調查。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另申請索取閉路電視片段。

法庭提醒被告有8天保釋覆核權利,唯距離下次聆訊只押後3天,今天暫毋須處理;被告將來可於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14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交由警方看管。

- - - - -
直播員按:
法庭空曠少人,暫未見其親友到場聲援。
另外,光頭西瓜祥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0728上環 #暴動

👉🏿按此查閱目錄(1)

🥤此為本案第15-26天審訊內容的目錄,而本案將於8月16日(星期一)作結案陳詞。眾多紀錄中盡是不完美、甚至不完整之處,望能海涵。🥤

*若證人的欄目中只提及「作供」則代表該證人只有主問的部分

PW27女警27049李國華作供、PW28女警55669林麗娟作供、PW29警員9385陳穎賢 主問&盤問&覆問、PW30偵緝警員19288黃漢軒 主問&盤問 [15/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59

PW31警員 8604 陳柏謙作供、PW32警員7720嚴偉倫主問&盤問&覆問 [15/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61

PW33偵緝警員12401???作供、PW34女警15225羅子茵 主問&盤問&覆問、PW35偵緝警員11781曾志華 主問&盤問&覆問、PW36警員6822黎志雄作供、PW37偵緝警員15131楊家威作供 [16/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82

PW38-PW45供詞(以65B形式呈遞) [16/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92

冇咩生產力然後練官嬲豬要罷工~ [17/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10

PW56警員15944 洪家洛 主問&盤問&覆問、PW57 警員17540 周健強 主問&盤問&覆問 [18/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5

警員15241 陳彥彤作供、PW59 偵緝警員18152 施康澤 主問&盤問、PW60高級偵緝警員2024 張景勝 主問&盤問、PW61 偵緝警員12733 ??正 主問&盤問、PW62 偵緝警員8830 何文傑 主問&盤問 [18/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54

PW63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潘嘉俊博士 主問&盤問 [19/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78

控方讀出PW64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化學檢驗) 黃冠雄博士 報告、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主問 (1) [19/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95

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主問 (2) [20/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10

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主問 (3) [20/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8

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主問 (4) [21/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43

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盤問 (1) [21/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62

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盤問 (2) [22/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76

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覆問 [22/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85

重召PW60警長2024張景勝 盤問、就著PW65證供呈堂性的陳詞&裁決 [23/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810

處理本案文件事宜 [24/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829

A10辯方證人 梁小姐 主問&盤問&覆問 [25/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856

A13辯方證人 伍先生 主問&盤問&覆問 [26/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883

處理本案文件、商討遞交陳詞日期 [26/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884

(凡事都要張弛有度,該哭就哭、該笑就笑,不必強迫自己怎樣怎樣,隨遇而安吧。不管怎樣,要堅信我們都是被連結在一起的。對了,還有蘿蔔🥕)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7/50]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出承認事實提及一位偵緝警長將二十二段片段下載並燒錄至一隻光碟(P81),所有影片都擺放在了一個外置硬碟(P84)內,控方表示審訊期間一直使用P84播放影片,而不曾使用P81。而警長之後原來有另外將一些額外的影片(例如P81OS21大紀元時報影片的高清版本)儲存在P84內,控方申請重開控方案情處理相關議題。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陳詞指辯方今早才得悉此事,並會反對相關申請。

#練錦鴻法官 聽畢後表示「押後一陣攞指示」並掟筆,在沈大律師陳詞期間起身離席。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代表辯方反對申請,指出在承認事實P94第六十二及第六十六段中,雙方同意的是一位偵緝警長將二十二段片段下載並燒錄至三隻光碟(P81),證物P63-83都儲存在了一個外置硬碟(P84)內,然而,辯方不曾同意過任何高清片段的呈堂。法庭有酌情權,這個酌情權要在特殊的情況下方能行使。而今次事件為控方單方面的缺失(omition),與辯方無關。#練錦鴻法官 質疑即使批准控方申請,屆時情況亦是可以補救的,而不會造成對辯方而言不可補救的不公義。

辯方回應指出雙方結案後,這情況下是辯方得到了一個漏洞/利益,而該利處理應屬於被告。辯方質疑若今日開了先例,相關情況將會沒完沒了。

📌裁斷

#練錦鴻法官 指出批准控方申請重召相關證人作供,並指出辯方屆時可再次盤問或提出其他申請。

-休庭十分鐘-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判刑
#20200501新蒲崗
- - - - - - - - - - - - -
黃(27歲)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內容:去年5月1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近景泰苑,與其他不知名者留下雜物,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早前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7

—————————-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他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指被告獲家人支持,有深刻悔意。

辯方另指被告過往操行良好、用功上進,冀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讓被告繼續支撐家人。

裁判官判刑指,考慮到被告背景及答辯,案件對社會的影響、背景及性質,接納報告建議,並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9:45散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訊 [1/3]
#1026元朗

陳(45)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9條

——————-

辯方於上周五已提出被告願意承認較輕的普通襲擊罪(交替控罪),唯控方不接納。

控方指出案中有襲擊而事主有傷勢,相信是由被告造成。

法庭指不清楚控辯雙方的爭議點是否兩條控罪中傷勢程度的分別。辯方回應指被告承認有襲擊,但希望確立控方檢控基礎。因事件中有不止一次襲擊發生,箇中牽涉其他人襲擊事主,並表明希望控方指明有關片段中其他人襲擊事主的部份是否會與本案視為同一事件。控方表示其檢控基礎會於播放相關片段及傳召證人作供時呈現。

法庭提醒如控方能清楚展示事主哪些傷勢是由被告造成,審訊則只會着重被告對事主造成的傷勢,而其他人造成的傷勢與本案無關。

控方指出事主膝頭傷勢與本案被告無關,為早前D2造成(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29),控方立場指出事主額頭及面部傷勢由本案被告造成。

法庭指因未看過任何證據,故此不能作出判斷,以上事項應由控辯雙方商洽。

辯方指雙方已準備新的承認事實以節省法庭時間,希望法庭給予時間雙方簽署及討論檢控基礎。 控方指現時情況可能只需一名證人及於庭上播放七條短片。法庭再次提醒控方於證人作供時不應請證人講其他證人口供講述的行為。

控辯雙方呈交新的承認事實,內容 按此
----------------------

傳召PW1 事主 梁卓長
今年56歲,居於元朗,為港超聯元朗足球隊守門員教練

控方代表 主問
📝本部份主問內容

-——----------

辯方提出申請,法庭請證人短暫離庭。

【自招入罪?】
辯方指片段P8OS1的00:00-00:30顯示,在福康街時兩人有打鬥,PW1還手幅度已多於自衛,有可能會觸犯在公眾地方打鬥罪。辯方申請法庭對PW1作出警告,警告PW1就這段片段作供會有自招入罪的嫌疑。

控方不認同,指已考慮過而認為無此必要

法庭對片段的觀察為被告按住PW1不放,繼而引起人群聚集,期間有人嘗試分開兩人。而且控方有多年專業的檢控經驗,應已考慮所有情況而沒有控告PW1,認為現階段無需對PW1作出警告。

----------------------

🌟PW1回庭後,法庭提醒PW1仍在宣誓當中,需繼續講真話。控方甫繼續主問時,PW1突然舉手,質疑裁判官方才暗示其作假證供,控方即時回應指證人作供不應問法官問題。水官隨後解釋法庭對每個證人離庭折返後都會作同樣提醒,並沒有特別針對PW1。

📌繼續播放P8開源片段(第一段)
00:26-01:32 被告以左手打PW1
01:39 被告左手大力按住PW1的面部,PW1稱這使其看不到後面有人襲擊 (此處及以下提到的力度均為主控詢問,PW1回答)
02:06 被告用左手打PW1的嘴

📌對應截圖冊P10
1、2-福康街
3-兩人追逐
4-11 - 小巴站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二段)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00:57播放至01:23
顯示當時附近情況及當晚事件背景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三段)東網on.cc錄影片段

📌播放P8開源片段(第四段)香港情報局-將軍評天下錄影片段
其中有大量藍絲言論,法庭要求關掉聲音再播放

00:18 被告用左手大力打PW1的面
00:25 被告用左手大力打PW1嘴唇
01:02 被告用右手大力打PW1頭和面之間
01:06 PW1叉住被告,被告咬住PW1的手指
01:20 被告用手肘大力批PW1膊頭與頸之間位置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五段) 新視野錄影片段
控方表示講者的說話「無啦更」,申請靜音影片再播放

00:12 被告按住PW1頸和身體
00:42 被告用左手打PW1的面,力度一般
00:53 被告按住PW1
01:10 被告打PW1的面
01:37 被告用手肘大力挫PW1膊頭與頸之間位置

🌟播畢影片後,PW1突然表示想講幾句話;「各位法官、陪審團或者旁聽嘅人。如果係你或者你嘅親人遇到呢種事, 你會有咩感受?無論之前做咗啲咩,都唔應該咁樣對一個香港人……(以下省略因為PW1語速極快,大意相信你懂的~)
控方嘗試打斷及制止PW1,PW1不斷重申只想抒發感受。控方表示法庭不是供其抒發感受的地方。

PW1事前不認識被告,與人沒有過節,亦沒有欠債或被追債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P8開源片段(第一段)unknown source
辯方表示此片段沒有旁述所以可以播放聲音
由00:00播放至00:24
片段顯示兩人從福康街糾纏至小巴站

辯方指出從片段可見PW1行動沒有受到限制,可以逃走。PW1指出如果逃跑會被從後襲擊,而且自己的背囊重,當時跑得不快,如果跌低可能會有其他人很快過來,繼而令自己嚴重受傷或有生命危險。辯方續指現場只有零星路人,並沒有PW1所說的黑衣人聚集,PW1反問辯方律師敢不敢假設不會有這種情況。辯方指出即使在該情況下PW1必須自衛,但影片可見其還擊的力度很大,PW1表示力道大不大因人而異,因應每個人身體狀況而不同,又反問辯方自己背着背囊可以有多大力。

🌟法庭請PW1短暫離開,並希望了解辯方的盤問方向是否想指出證人也有犯法或被告只是自衛,若果屬真,抗辯方向似乎與早前表示願意承認普通襲擊相違
辯方解釋其立場是把福康街的追逐和小巴站的扭打視為兩件不同的事。辯方同意被告於小巴站有襲擊事主,但不承認於福康街大都的部份,並表示會自行向PW1作出自招入罪的警告

證人返回法庭後,辯方向其作出警告,指PW1就這段片段作供會有自招入罪的嫌疑,如果其不願回答某些問題可以拒絕。

由00:00播放至00:02
顯示PW1用右手從上到下向被告大幅度地打去

PW1反問辯方,如果他背着背囊打下去可以有多大力。法庭提醒證人的責任是回答問題,不應反問律師或法庭問題。


📌播放P7 小巴站CCTV
由21:22:54播放至21:23:08
辯方指出以上P8片段緊接其後,P7顯示被告衝向PW1,辯方指該地點只有零星路人,沒有黑衣人或圍觀者,PW1同意。辯方指出PW1當時沒有受到其他限制,有空間選擇逃走,PW1表示不明白為何辯方指他有空間走,再三重申一直都很想擺脫被告,因為當時社會好撕裂、不想見到這樣、也不想發生這樣的事。(黑人問號???)

📌P8開源片段(第一段)unknown source
由00:05播放至00:07
可見PW1用右拳大幅度地由上至下打了被告的面一下

PW1質疑辯方律師不是拳擊得專業人士,不能判斷幅度是否大。
辯方指出PW1有機會逃走但選擇了使用過度武力還擊,PW1不同意。

辯方指00:08開始,可見PW1成功逃離了該糾纏。法庭糾正辯方用詞,應為離開了當刻的糾纏並跑到了小巴站。

辯方指出主問時PW1曾提到逃走期間面有被擊中,亦有少許受傷。之後載小巴站時,面及鼻有再被擊中,因而令傷勢更嚴重。

辯方希望澄清更嚴重是否指流血,PW1表示當時鼻骨撕裂了。
辯方質疑P1醫療報告中沒有提及其鼻骨撕裂,PW1解釋當時雖然被要求留院,但因擔心得不到好的對待而拒絕,在醫院裏易沒有反映鼻骨的情況,也沒有為此求醫,而是選擇回家自行冰敷。PW1續指自己是足球員,能自行判斷傷勢嚴重與否、是否需要求醫。

-盤問未完

由於下午同庭有裁決 押後至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1/3]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承認事實
⁃ 呈上禮頓道黃泥涌交界的地圖
⁃ 呈堂片段:(1)東網On.cc直播、(2)警方影片、(3)皇冠酒店 Crowne Plaza 閉路電視,片段準確且無刪改下燒錄在光碟內、剪輯成截圖
⁃ 警員17550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以膠索帶扣住其雙手,隨即搜袋。黑背囊內物品包括:護甲、USB、防毒面具、泳鏡、護目鏡、Samsung電話、白T裇、黑手套、白手套、6個口罩、2張成人八達通、2張成人/特惠單程票、黑手袖
⁃ 20:00在灣仔警總鬆綁及搜身,身穿黑短T裇、綠長褲、黑鞋、黑面巾
⁃ 證物均沒有受干擾
⁃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將傳召控方證人 PW1 拘捕警員17550,同意毋需PW2 偵緝警員15539、及PW3。
———

🐶PW1 17550 高龍柱 - 當時駐守黃大仙特遣隊第4隊、現為同區特遣隊第2隊

控方主問
18:35 總警司呂錦豪指黃泥涌道禮頓道有多名示威者進行非法集結,PW1遂與隊員前往掃蕩。19:20 小隊向黃泥涌道方向推進,PW1前方有超過50名有裝備的示威者,配備了防毒面具、護目鏡、口罩、頭盔、護甲等及身穿黑色衣著。被告頸上有黑面巾、手持黑傘。示威者見到警員後快速地向禮頓道方向逃去,警員喝止無效,遂上前追截距離較近的「可疑人」,即本案被告人。19:25 與被告四目交投,故上前追截。隊員先行拉住被告背囊,PW1再把他制服在地。追捕前,警方沒有發出警告,PW1則全程負責看守被告。19:40 被告登上AM9817,19:55到達灣仔警總。

辯方盤問
PW1與隊員早於下午時分,已在銅鑼灣巡邏;亦同意當日遠至灣仔至金鐘一帶,有集結行為、設置路障;惟不知悉集結目的地是銅鑼灣。
PW1承認經過兩年後,記憶沒有案發當日猶新。

📌示威者裝束一致性
控方主問時PW1描述現場示威者有戴上防毒面具、護目鏡、口罩、頭盔、護甲等裝備;但承認有人配備、有人則沒有。上述列出的多項裝備,有人會帶齊、有人則不會。

📌遠距離見到「可疑人」有戴面巾、眼鏡
被告沒有護目鏡、拘捕時面巾沒有遮擋臉部。19:00 時天色昏暗、有街燈,PW1與「可疑人」只是極短時間的「四目交投」;當50名示威者擰轉頭、向禮頓道四散逃走時,PW1形容場面不算混亂。 PW1當晚第一眼觀察「可疑人」有相距30米之遠,辯方律師形容距離:由證人席至法庭門口(區域法院廿三庭);「可疑人」 當時戴上面巾,以遮擋臉的下半部,並佩戴普通眼鏡。

📌面巾無原因地跌到頸部?
「可疑人」被制服時臉上沒有面巾、頸上有。PW1形容自己全程望住被告人追捕,沒有離開視線範圍,惟他不見「可疑人」將面巾拉低、亦不是由警方拉下。

📌被告從休憩處跑出,不是「可疑人」
警方在的好運大廈前制服被告,路線會經過黃泥涌道休憩處。辯方指出:被告從休憩處跑出轉右,面巾一直在頸上、沒有遮擋臉部,沒有手持雨傘。制服地點附近有雜物或垃圾在地上,PW1則肯定被告手持雨傘後丟下,並不屬地上的雜物。

📌不知道有槍聲
PW1不知道有響起超過一下槍聲、沒有聽到「開槍啊!催淚彈啊!走啊!」

📌同僚「拉背囊」沒有記錄在口供上
同僚在黃泥涌休憩處出入口附近,拉扯被告的背囊;數秒後被告失平衡倒地,PW1隨即將其制服在地。拉扯及跌倒的距離相隔5至10步,而在制服前沒有與被告有身體接觸。
———-
辯方中段陳詞

📌「認人」之證供薄弱
當主控官顯示出面巾時,PW1認出為手袖;直至見到手袖及腳套,才改變說法;可見「認人」能力不理想。

📌 觀察質量
(1) 觀察距離
天黑兼且遠距離、加上「可疑人」戴面巾及眼鏡,PW1能清晰地見到容貌的準確度存疑。
(2) 短時間四目交投
當時有50多人嘗試逃走、「可疑人」與PW1對上眼亦立刻擰轉身逃去,是 fleeting glimpse。況且,場面不混亂是不可能的。
(3) 「辨認」證供質量低
不知道「可疑人」的面巾何時跌到頸上,PW1聲稱自己全程望住被告,是匪夷所思。

希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法庭應考慮比重問題,就算僅有短時間四目交投,PW1口供能肯定地描述出:有戴面巾,及後沒有;PW1其實可以描述成:被告跌倒時,面巾跌到頸。
加上,證人認出被告是倚賴衣着,而該方面已納入承認事實、沒有爭議。

控方認為PW1證供並非如此薄弱、中段便不接納。

法庭終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出庭作證。
————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7日 明天 9:30 再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林偉權法官 #提訊
👩🏻‍🦱郭(18) #1118旺角

控罪:
(1) 暴動
郭小姐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郭小姐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郭小姐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郭小姐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
📌案件管理
由於郭小姐的法律代表熊雪如大律師受司法機構任命擔任暫委裁判官,所以未能出席今天聆訊。辯方事務律師確認已收齊控方文件,經商討後被告傾向不認罪,暫時預計需要4天中文審訊。

林官關注控方的立場模糊、過份簡化,且與上次提堂時不同,所以林官要求控方釐清到底是單純依賴「時空的proximity 」抑或有其他實質針對被告的直接證據。林官要求控方清楚表達被告連同何人、如何參與、在何處參與暴動。

鑑於控方有新案情,而且林官在8月31日會就另一 #1118旺角 暴動案件進行裁決,當中必然會有事實裁定 (例如當時彌敦道是否曾出現暴動、參與人數)。林官決定今天暫不訂下審期,如果雙方閱畢該案裁決理由後認為林官不宜審理本案,下次提訊會再聽取雙方陳詞。


📌保釋條款更改
1) 批准被告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由每週報到兩次放寬至每週報到一次。
2) 撤銷被告的禁足令。
3) 撤銷被告的宵禁令。

--------------------------
🟢本案押後至2021年10月13日 [星期三]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判刑

10:17開庭,各被告律師求情同讀報告
11:02休庭予D3辯方索取通訊機解釋指示
11:10開
11:14 黃士翔要休庭一小時以考慮判刑🌞🌝🌚🌑🌘🌗🌔🌒
12:21 開
12:37完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6/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繼續傳召PW7警員19773文志祥(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小隊
負責拘捕A2

A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繼續盤問

PW7 因收到本案調查人員指示,遂於2021年7月21日錄取第二份證人供詞,內容主要關於證物。而PW7於2019年12月4日所錄取的第一份口供有詳細記錄細節交代23:36-01:45與被告的互動。

例如:
23:55-00:28時幫A2補回警誡
00:30-00:50時處理證物
00:55時發出(聽唔到)?文件

PW7同意在口供中沒有提及將A2證物交予任何人處理/拍照,亦沒有記錄A2在屯門警署看管間有為A2拍個人照。

辯方提示下PW7同意發出口供複本後,有處理A2個人財物,搜獲一包煙,惟沒有檢取作證物。

PW7亦沒有記錄A2在案發現場時手套有甩/曾經鬆脫。

以上內容沒有記錄的原因是PW7覺得不重要。

📎有關拍攝A2個人及證物照片
拍攝A2個人照及證物照片時,PW7在房間內目擊過程,但根據第二份供詞,PW7只提及在警署「期間」為A2拍證物照片,沒有指明時間。PW7解釋因相隔年半,已忘記實際時間。

口供雖沒有記錄,但PW7不同意辯方指23:57-00:28 左右有刑偵警員為A2拍個人照與證物照片,因23:55-00:28在補錄,而補錄期間沒有拍照。

記憶中拍照時間約為00:30-00:50處理證物期間。

PW7在00:28完成補錄,並於01:35交A2予其他警員看管。

📎處理證物用的手套
處理證物時PW7有戴上手套,手套非個人購買,由警方較早前提供,案發前超過三個月起已管有該對手套。在踏浪者行動期間的其他案件,PW7表示戴上該手套時沒有刻意接觸易燃物品,後改口承認有接觸過。

📌展示相冊(3)照片(15)
顯示到PW7所戴的手套,右手食指位置有白色污漬

PW7回應該污漬應該是毛粒。辯方指出照片顯示左手手套有黑色披口毛線,即使如PW7所言「有色差」,亦能確認是較深色的毛線。

PW7不同意右手食指位置的斑是污漬,亦不同意該處為接觸其他易燃物品後留下的污漬。PW7指自己會間中清潔手套,但實際是何時清潔已忘記。

📌展示相冊(3)照片(12)
證物旁有以箱頭筆寫上「AP2」的標籤紙,證物底下放有白色A4紙,PW7指每影一次證物均會更換白紙,但寫有「AP2」的紙張則沒有更換。

📎證物處理
而PW7記得當天所有A4紙已用畢,要同僚填補。

PW7補充自己認為寫有「AP2」的紙張沒有更換的原因是紙上有「重筆」,即重用寫有「AP1」的紙,把字改為「AP2」。辯方表示重筆不明顯,不能排除是某人筆跡。PW7解釋「AP2」非自己所寫,亦沒有目擊其他人寫,但個人感覺有重筆。

為證物拍照時由另一警員鋪上紙張,再由PW7放上證物。

📌展示相冊(3)
雖然在照片(12), (13), (16), (18)中被證物遮擋,但在照片(14), (15), (17), (19)中均能看見地上A4紙上有一黑點。

辯方質疑警方並沒有在每次影證物時更換紙張,惟PW7不同意,並回應印象中有換紙,因為深刻記得當時用畢紙張,要同事補充。雖然當日並非由PW7負責換紙,但目擊整個過程。

惟PW7同意在證人供詞或記錄沒有提及如此深刻的換紙一幕。

在第二份的補錄供詞中,PW7沒有記錄拍照時間及相關刑偵警員身份,因已忘記。

完成整個程序後,01:45時PW7把證物交予警員7147。在此之前,證物一直由PW7保管,亦是由PW7親手放在地上,供他人拍照。

跟據記錄,PW7於01:45時替證物入證物袋,但只提及放入大膠袋處理,現補充PW7沒有把A2的手套、背囊放入貴重財物袋。

PW7指自己並不知道程序上,若要進行化驗,相關證物要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後澄清自己不清楚背囊及手套雖要化驗,若知道會放入防干擾證物袋,並同意防干擾證物袋會使證物受污染機會更細。

📎屯門警署內佈置
PW7現駐守屯門警署,同意辯方所指近年多間警署都曾經裝修,特別是報案室。

PW7為A2調查時在訓示室非於報案室,即把警署以電梯劃分為左右兩邊,左邊會是報案室,右邊為訓示室,而接見室在報案室內,報案室當時仍在運作當中。

而辯方提及的呼氣測試室,PW7未有使用,因而不清楚其位置,而理論上每間房間會有門牌在房間外。

為A2拍個人照時,PW7有帶A2往另一間房(按:稍後會提及所謂「房間」只係兩塊板遮一遮😦),但仍在訓示室之內。

PW7沒有留意當時屯門警署範圍有沒有裝修,即可能有、亦可能沒有。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PW7重申沒有把證物入防干擾證物袋,因沒有人通知有此需要。

PW7指為A2拍照時,肯定是只由一名警員負責,先為被告拍攝個人照,緊接再拍證物照片。

PW7沒有見證刑偵警員幫其他被捕人拍照,但理應全部被捕人士都需要進行此程序。記憶中當日只有一個攝影師為所有被告及證物拍照。

📎訓示室內的佈置及情況
進入訓示室後,近門口有幾張枱,但已忘記數目。PW7指一張枱會有兩名警員分別處理兩個被告,但忘記自己枱旁邊的是哪個被告。

枱與枱之間有距離,但沒有物件阻隔。PW7可以望見其他人,其他人亦可見到PW7。PW7記憶中枱應排列成是一排排,而PW7坐最前排,即最近入口的枱,面朝門口,背對其他枱。

在訓示室內,PW7除去A2的裝備,處理文書及檢查證物。訓示室總共六名警員處理被告,訓示室內有些方間,但沒有開放,室內有設置屏風。

📌辯方要求PW7畫出訓示室內物品佈置

訓示室內的臨時搜身室由四面屏風包圍住,只作搜身用,沒有枱、櫈或機器(例如呼氣機)。

為被捕人士拍照時在訓示室中間位置,即搜身室外,PW7沒有發現搜身室內有呼氣機。

現場六名警員拘捕六名人士,所有被捕人排排坐於行人路上等候上警車,由行人路到警車路段期,有及腰欄杆,但PW7指不會經過,只需跨過一個較矮欄杆,因被捕人雙手被扣在後,要警員攙扶才能跨過。

上警車後,車內有超過三排的兩人座位,上司沒有訓示警員要坐甚麼位置,但拘捕警員有責任看守被告,而PW7沒有留意是否每個拘捕警員都坐在相關被捕人士旁邊。

PW7在庭上觀察A3外觀後表示對A3沒有印象,亦不知道A3在警車上坐的位置,更不知A3如何被處理。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PW7在書面口供記錄「由於現場附近搜出懷疑汽油彈及易燃物品,所以拉人。」

PW7同意在拘捕前有警員告知以上事件,但不清楚該警員是否5890,而該警員亦有提醒其他拘捕人員講。並非由PW7見到/搵到疑似汽油彈、易燃物品。

PW7指有多於一名偵緝警員在訓示室,但不清楚其他被告是否離開過訓示室。

📌展示P121 相冊(3)相片(16)
相片角落拍攝到疑似屏風底部,PW7同意A2證物照片在訓示室地板空曠位置拍攝。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覆問

PW7盤問時稱訓示室內的房間有上鎖,意指沒有開放,PW7並沒有見到掛鎖,亦沒有嘗試進內。澄清不知道是否有上鎖。

#郭啟安法官 跟進問題

PW7剛才在A3法律代表指示下所畫的訓示室草圖顯示有訓示室內有兩間房,PW7表示不清楚房間的用途。房外的木門有門鎖,由實牆包圍。PW7未曾內進,門外亦沒有牌顯示房間名稱。

-PW7作供完畢-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2),後呈堂為P133
偵緝警員16505 劉??於2019年12月2日 11:55 在在中仁愛堂賽馬會社區及體育中心外拍攝18張相片,呈為相片冊P131。

傳召PW8警員22291黃國明(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小隊
負責拘捕A4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控方代表主問PW8內容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A14法律代表盤問PW8(1)內容

-盤問未完

12:55午休至14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7/50]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讀出相關警員的供詞

PW66 警署警長50522鄭穎聰於2021年8月14日1700時錄取的證人供詞呈堂為P113。

PW66現時駐守機動部隊。

供詞內容大意如下:

2019年開始兼任科技罪案初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數碼證據工作。

本案中負責協助主管下載網上片段,其後主管表示當中有一段片段影像不夠清晰,要求其以高畫質下載相同影片。之後使用政府手提電腦在2019年10月17日登入社交網站以1080P下載相同影片,同日0850-0855將上述檔案燒錄至主光碟。同日0908時將主光碟封存在放干擾財物封套(P115)內,將交給偵緝警員11691(PW65)保管。

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於2021年8月14日1700時錄取的證人供詞 呈堂為P114。

供詞內容大意如下:

早前接手光碟及外置記憶硬碟,當中有不同片段。之後為方便調查,便將影片儲存在外置硬碟內。於2019年10月17日0910時,從偵緝警長50522(PW66)手上接收一隻主光碟及工作碟。同年11月13日將影片複製至工作硬碟,2021年6月4日按照案件主管的指示將影片燒錄在一個全新的外置硬碟內(P84)。

辯方沒有盤問,故不需傳召該兩位證人

🌟#練錦鴻法官 關注辯方書面陳詞中辯方提及A10為一名註冊護士,而當時身上管有一對手套,其於工作相關,並表示「呢點係有得拗嘅」,控方表示法庭不能以此基礎延伸至A10當時攜有該些物品是工作之用。辯方回應反之亦然,法庭亦不能以此基礎延伸至A10當時攜有該些物品作非法之用。

辯方指出控方在回應陳詞中引用HCMA001082/1996一案,而辯方指出控罪中的時間及範圍中,當中的暴動時則上是發生在多個地方的,而各被告不可能知道當時其他地方正在發生暴動,而控方需要證明所謂暴動為單一暴動。#練錦鴻法官 指出「佢哋唔係珊瑚,識郁㗎嘛」

📌補充陳詞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引用案例 [R v. Cook, Hartigan & McCart]及HCMA 54/2012,指出要定罪的話,要證明該人有活躍地參與暴動(have active participation),光是身處似乎並不足以定罪。

控方亦被告身處的地方,即文華里街尾曾經發生暴動。而在控罪所指稱的時間及範圍內,被告並沒有客觀地與他人集結在一起(Physical assemble)。

再者,控方陳詞中指出當時文華里已非常擠擁,又指出出現在馬路上就必然是示威者,兩者有衝突之嫌。

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指出陳詞中若干段落中遺漏了相關證物,現補充相關證物編號。

📌案件管理事宜

練官關注終審法院在本年10月將會就著「夥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一法律議題有上訴聆訊(預計十二月會有相關裁決),而且另一宗 #0728上環 的案件亦有作出相關遷就。本案亦會有類同安排。練官表示若本案裁決前已有結果,而相關法律原則的裁斷有所改變,屆時希望控方遞交補充陳詞,而辯方則需於七日內回覆。

📌更改保釋條件

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4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周一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30號裁決,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延伸閱讀:

HCMA001082/1996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740&QS=%28HCMA001082%2F1996%29&TP=JU

[R v. Cook, Hartigan & McCart]
https://archive.sclqld.org.au/qjudgment/1994/QCA94-227.pdf

HCMA 54/201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83913&QS=%28梁國華%29&TP=JU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李(19) 🛑已還押近6個月

控罪:
1) 暴動
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暴動
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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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閱畢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決定批准被告的保釋申請,保釋條款如下:

1. 保釋金$100,000
2. 姐姐、補習老師,每人各提供人事擔保$50,000 (共$100,000)
3. 宵禁 23:00 至 07:00
4. 不得離境
5.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6. 居住在報稱住址
7. 每天前往警署報到1次
8.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特別保釋條件
9. 在2021年8月31日17:00前提供上課時間表。從今以後的每個學期都要在開學前一天的17:00前,將新學期的上課時間表交予警方案件主管。

10. 必須按上述時間表準時上課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05荃灣 #判刑 #刑事損壞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D2因 #0930荃灣 服刑中,其餘4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D1-2]
(2)刑事損壞[D3-5]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1]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2]
(7) 刑事損壞[D1-5]
(8) 刑事損壞[D1-5]
🛎部份控罪在上一庭獲撤銷)

案情:
2019年8月5日「大三罷」前,網上人士呼籲在不同地點損壞交通燈,警方派員在荃灣監視。8月5日凌晨4時,4名被告在荃灣以噴漆塗黑4組交通燈,另一被告則以手機拍攝情况。警員尾隨拘捕眾被告,搜出涉案黑色噴漆和無線電收發器,有被告拒絕向警員出示身分證。
(摘自明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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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 4個月即時監禁,賠296元
D2: 勞教中心,賠296元
D3: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D4: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D5: 4個月即時監禁,賠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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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精讀:
🌟本案雖然使用油漆塗污燈組,損壞原屬輕微,但本案的嚴重情況如下:
1️⃣非單一行為
網上有人號召,晚上有人放下油漆同通訊機供人使用,明顯一早安排。涉案被告雖各不相識,但D1,2及D3,5分組一同毀壞燈組,D1-4各身上有無線電通訊機,D5有天線,雖然無證據有實質使用。雖然正如報告所指各被告並無預謀,是當晚才決定參與,但他們參與時就知不是單一事件,必然有規模及組織。

2️⃣「大三罷」意圖比實際行動嚴重
損壞燈組後以達致人民不能上班及工作,以發洩被告不滿及響應「大三罷」目的,此意圖比損壞燈組的行為更嚴重。雖然辯方指出他們只是塗鴉,而有些燈未完全遮蓋,路人能見到燈號。但黃士翔認為只是因為各被告執行得不好但不影響其損壞目的,對公眾的影響深。

3️⃣政治語境
同因屬2019反送中語境,對公眾秩序有大破壞,必須從嚴處理。

黃士翔引述多個案例指出判刑時要考慮語境,又指語境不是新概念,是常理及判刑原則。下見:
[1]Caar1/2021 段38-41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反送中事件的背景;
[2]Caar4/2019 事發的時間、地點因素可以影響案件的嚴重性;
[3]Caar8/2020 指上訴因素同各被告的政治立場無關(按:🌝),僅考慮被告的行為會否令在場人士起哄,及增加衝突風險。

黃士翔又引述 #潘兆初 在本年8月10日的刑案理由書指出,語境同嚴重性同罪責有關。此案背景同2019反送中事件有關,正值大規模、長時間暴力事件,各被告所犯行為,不論其所犯為非法集結、刑事毀壞抑或其他,只要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則要從嚴。

黃士翔又指D1辯方雖交過一些案例,但卻是2020年或之前,上訴庭未頒下HCMA13/2020或其他案例,故參考價值不大。

就認罪扣減上,除D3曾去信控方商討認罪外,其他被告僅同控方達成口頭認罪傾向,至開審前一星期才正式去信控方以呈交書面認罪。由於法庭已經排了聆訊日期,未能撥出日子以作其他工作,所以各被告不能獲得全面1/4扣減,僅得22.5%扣減。

🌟所以,就第1被告的控罪1,以及D3-5的其餘控罪,均以【 6個月即時監禁 】為量刑起點,經22.5%認罪扣減後為4.65個月。但考慮D1,4-5無定罪紀錄,D3一項不相關紀錄,加以求情時各自的付出及努力,故扣減0.65個月,【總刑期為4個月即時監禁】。第二被告判處【勞教中心】。D1 第3項控罪, D2第4項控罪各需要賠296元,D3-5 要賠償444元, 分別從其擔保金中扣除。

———-———-
控方今在庭上澄清D3非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有一項危險駕駛定罪紀錄,在2021年6月17日判以罰款及停牌。

📌進一步 #求情
🙍🏻‍♀️D1 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家庭中是照顧角色,以及可靠,工作上負責任。感化官指出其性格善良,僅受政治氣氛影響,事件同其性格不相符,被告有悔意,事件後亦已經受傷。

她將來想做獸醫,將會報考dse 及會讀夜校。辯方呈交兩份副本,一是電郵通知書,其夜校入學試已考,亦即時獲取錄。二是媽媽在本月下旬的手術預約便條。

辯方指出被告早在上年PTR時,口頭向控方表達過認罪傾向,可見早有意欲,故希望刑期扣減接近25%

黃士翔詢問報告指出被告當晚才參與,為何會有無線電通訊設備。辯方解釋指當晚被告仍然1516,直至跟未婚夫吵架才下定決心犯案。無線電上無特別補充,僅指出1-2被告為一同行動,宜同另外三位被告行事分開處理。

🙍🏻‍♂️D2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同勞教報告已解釋,報告內容正面,在校內讀書時會參與不同課外活動,媽媽指本性不壞。被告有深厚家庭支持,學業雖然不理想但有進修,已考取潛水及救生員牌。現從事賣電腦的工作,在保釋期間亦有穩定工作。

進一步勞教中心報告指心理生理上都適合,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勞教中心條款第7條,就此案再判處勞教中心,銷去原判的刑期,重新計期以助更生,而被告亦願意接受。

今庭上有呈上自己同家人所寫的求情信,惟未有讀出。

辯方指出如案情所指的案發經過僅一時衝動之為,而就對講機方面,辯方希望法庭可考慮被告管有對講機此事實,但不要考慮他有用通訊機做一個更廣泛的刑事毀壞,及作出不利被告的判刑考慮。

🙍🏻‍♂️D3 代表律師求情:
內容正面及多人支持,今女友同爸爸到庭支持。回應控方今早所指的危險駕駛定罪紀錄方面,他指出被告不是熱衷政治的青年,其喜好一如普通青年,喜歡彈吉他同車。現任職技工,副職是汽車買賣的生意,危駕定罪也同是副職有關。

另一單所涉案件未有 charge sheet ,仍在調查中。事源是被告因買賣經驗不足,想買入一輛再給另一個人,但因性急而未做好轉名手續就將名下車輛給了第三者,後來才得悉車輛跟犯案現場有關。

報告指出被告父母是跨國婚姻,年幼時離婚對其有影響。辯方除感化官的內容,還引述上次一位中大教授所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後最後能夠overcame所有問題。辯方又再重申被告是普通青年,有普通興趣如 war game ,並不是熟悉政治。

感化官指出被告僅一時衝動,沒有想過過後果。案件經過一段時間才正審,被告在此期間已有悔意。他又承諾不再犯,重犯機會低。

辯方提出想要回應控方案例,此案不是2019年早期事件;又不是私了裝修,當中不涉及仇恨。 黃士翔反駁指此事亦屬2019反送中事件,各被告所為會影響交通安全,不只是一間店鋪,而上訴庭所指的背景因素要應用在此案中。 辯方認同要考慮背景因素,續指出此案不如上訴庭所指涉及「裝修」的仇恨,僅獲黃士翔回應「咁可能我誤解咗你啦。」

有關通訊器方面,辯方指出因被告本身在哥爾夫球場任職技工,以及有玩war game,所以才在身上出現通訊機,跟本案無關。黃士翔一度指出其通訊機能否跟同案其他被告通訊,稱會影響判刑。辯方指出控方並沒有證據基礎指控眾通訊機之間有過通訊,又指出被告沒有在本案中使用通訊機。

最後,辯方提出被告願意賠償清潔費用。

🙍🏻‍♂️D4代表律師陳詞:
當日的事是2019的事件,如照片可見只是在深夜毀壞了一組燈的綠燈,其他紅、黃燈號運作正常,對途人的危險性低,而當晚亦無實質影響因為事件很快平復,希望判刑時考慮實質影響。案件所涉賠償金額只是清潔費。

油漆同無線電都是D4在現場拾起,其身上的通訊電無標示,被告承認有此物但控方沒有顯示他們有實質通訊。此通訊機無起任何溝通同通訊作用,所以控罪沒有因而變強,辯方亦強調被告案中沒有使用。

🏆求情:
自少在學習上用功,小學數學同中學物理成績優,運動優秀。呈上5封求情信,爸爸望輕判;1中學校長望輕判使被告能繼續在科學上的研究,以回饋社會;3封分別由中學朋友所寫,皆望輕判以讓他繼續研究。

辯方呈交上三個副件:一是家中的排球、泰拳獎牌獎盃。二是畢業證書以證明成績優異。三是在2020-2021得到某獎學金時,被告的回信畀,被告正進行阻力研究,研究新物料以減低表面阻力,應用在船行上可以減少燃料使用及碳排放。被告指出多謝基金贊助資金進行另一項新研究,研究水的流動性。

辯方又指出被告連同其他同學,在本年7月14日發表文獻,將xx流動概念放入生物科技,病人使用藥物時的吸收時間及藥物應用更好。辯方指出可見此青年希望將知識回饋社會,希望其研究早日應用在日常生活。

三項控罪皆是同一件事,希望能夠同期執行。辯方大膽提出緩刑,但續指短期監禁都已經是一大教訓。僅望被告能重投社會,同香港社會一樣繼續運行。希望有量刑扣減。

🙍🏻‍♂️D5代表律師求情:
背景報告正面。在12歲時爸爸離開,但被告沒有學壞同誤入歧途,反而在體育上有好表現。報告僅指沒有興趣讀書,但無其他問題。家庭相處融洽,今母親繼父及家姐皆到庭支持。

被告想成為消防員,一直為此努力,投考數次,一因散光問題(後做了矯視),二因應考當日身體抱恙,最終努力不懈下通過了體能同面試,但因今次事件定罪而夢想破滅。

之前兩位僱主皆指出被告工作勤力、用心、有責任,其中一位李小姐表明之後會再次聘用被告。

有悔意以及明白案件嚴重性,他指出若果發生交通意外就無法承擔責任,在還押期間有反省。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在體育方面有潛能,但因為單純的性格緣故做了錯的事情。

就通訊機方面,辯方指出被告在當晚才參與事件,身上面只得通訊機天線。
——————
(按:有被告入去前高呼「女朋友等我呀」)

(14:46☁️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判刑

劉 (23)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於沙田河畔花園附近牆壁張貼中共攬炒海報15cm x 10cm
2)刑事毀壞
在附近長櫈用箱頭筆寫上Free HK

上回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2

律師再度求情:
已經解釋咗報告比被告和佢父母知道,被告只係工作唔開心,加上受社會事件影響,用咗唔正當嘅方法去宣洩,已經受到教訓,承諾法庭以後奉公守法,報告內容正面,形容被告有主觀、有主見、有同情心,只係想需要改善處理情感問題,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零。

判刑:
控罪一判罰款1000元
控罪二判12個月感化令

判辭:
被被告23歲,無刑事紀錄,只係受社會事件影響而干犯控罪,控罪一唔嚴重;判處罰款一千元;控罪二:(i) 損壞唔高,(ii) 只係單獨犯案,(iii) 寫字在長凳,並非嚴重;因應社會事件,法庭係需要嚴肅處理,但被告認罪,有悔意,已經受到懲罰,並會有刑事紀錄、背景報告證明正面,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
好多朋友仔來支持手足,坐滿大半個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6/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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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8警員22291黃國明(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小隊
負責拘捕A4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繼續盤問

📎處理證物用的手套
📌展示相冊(3)相片(38)
顯示PW8的手套除了布料外,還有其他物料,總之並非一般勞工麻質手套。

📎PW8:不曾清潔手套
PW8指每次使用手套後,都會收入自己袋內,待下次使用時再取出。盤問下承認PW8從來沒有清潔手套,而使用手套的次數已「多到唔記得」。PW8同意自己並非沒有使用該手套處理化學物,而是次數多到記不清。

回到屯門警署後,PW8替A4剪走膠索帶時已戴上手套,而當時A4仍孭著背囊,PW8同意自己的手套必然會接觸到A4的背囊及A4戴有手套的雙手。

辯方總結PW8戴著執行過無數次行動的手套接觸A4的背囊及手套,若PW8的手頭上沾有不明物質,會傳比A4,惟 #郭啟安法官 打斷指辯方說法需要科學基礎,例如物料可能會揮發。

到達警署時PW8戴手套把背囊放入證物袋,而手套及頸巾則由A4放入,在內的三件證物可以互相接觸。

📎證物處理
PW8不清楚刑偵警員處理被捕人士的次序,PW8面向被捕人,背向搜身室而坐,不知道自己是第幾個去拍照。

在拍照前,PW8把整袋證物帶去搜身室。PW8同意證物旁標示「AP4」的紙會重用,照片由證物警員拍攝,PW8在旁協助及見證,專注目擊拍攝過程。PW8戴手套將證物逐件從證物袋取出,期間手套與證物有接觸。

而根據相冊(3)照片(38),PW8打開背囊讓同事拍照,與證物有更深入接觸,而PW8為A4搜身時亦有戴上手套,同意手套接觸背囊一段時間。

PW8目擊證物警員每拍攝一張證物照片,均會更換地上的A4紙,「都有換咗10次、8次」。

📌展示相冊(3)
雖然在照片(38), (43), (48)中被證物遮擋,但在照片(35-37), (39-42), (44-47), (49)中均能看見地上A4紙上同一位置都出現一黑點。

PW8同意見到黑點,但不肯定每張紙上的都是同一粒。

📎證人供詞
PW8於2019年12月4日錄取第一份證人供詞,而2021年7月21日應同事要求,就某事項再補錄。PW8同意補錄時會閱讀之前的供詞,並仔細核實時間才書寫。

PW8在第二份口供分別提及
-「在同日23:49時,搜查完畢,把海報、手機、八達通等證物交給相關刑偵人員拍攝存檔」
-「同日23:50時,在警署補錄另一份口供」

PW8同意拍攝證物照片歷時一段時間,大概花約1至2分鐘。辯方質疑要拍攝照片(39)至(45),中間牽涉步驟包括:從證物袋中取出證物、攤開拍照及更換墊底A4紙,理應不能在1分鐘完成。

PW8解釋23:48時開始為A4搜身,同時間刑偵警員已開始拍照,不同意自己是「摩打手」,數次盤問下仍堅持已道出真相。

PW8重申,00:30 時除了兩張八達通及手機分別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外,其餘證物只放入普通證物袋。

辯方指出一系列辯方案情:
-警員沒有在指照過程間換紙
-拍照時間遠超過一分鐘
-23:49非正確拍照時間
-拍照時間後於23:49
-正確時間應為2019年12月2日00:50至00:57
PW8全數表示不同意。

A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PW8重申自己不清楚被捕人士在臨時搜身室拍攝照片的次序,亦不肯定A4是第幾個拍照。

📎證物處理
📌展示相冊(2)照片(1-15)
顯示被告的個人相

辯方著PW8留意照片背景, PW8確認其他被捕人士亦在臨時搜身室內拍攝照片,而證物照片則在搜身室內的地下拍攝,沒有留意有其他被捕人士在搜身室外拍攝照片。

📌展示相冊(3)照片(12),(37)
照片2顯示A2的黑色臉巾;照片37顯示A4的背囊,兩張照片的背景都拍攝到圍欄(或屏風)。

PW8確認兩張照片(即A2及A4)在同一地下位置拍攝,但不確定其他被告的做法。

PW8指先為被告拍個人照後,才拍攝證物照片。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證物處理
📌展示相冊(3)照片(12、37)
辯方跟進 #詹俊祺大律師 的盤問,確認照片顯示的屏風/ 圍欄非臨時搜身室的一部分。

📌展示相冊(3)照片(26)
A3的照片亦有拍攝到屏風

PW8補充,幾張照片內的屏風似是類似趟門,分隔開不同空間。而只得一間的臨時搜身室則由移動壁報板製成。

📌展示相冊(2)照片(12)
顯示被告的個人照於搜身室內拍攝,而照片只見到搜身室的兩塊板,其大小只足夠遮住一人。

PW8稱自己不清楚壁報板的數量,但被告在影過個人照後,緊接著拍攝證物照片,均在搜身室內進行,而搜身室大小約2張證人枱。

辯方向PW8確認被告在搜身後沒有停留,搜身室內沒有枱櫈或雜物。PW8先前所指23:50搜查完畢的時間沒有與隊員「對錶」,但PW8相信是正確時間,而拍攝所花的1-2分鐘是包括個人照在內。

PW8沒有目擊其他被告拍攝,亦忘記在訓示室時自己旁邊的另一名被告是否A3。

PW8不同意自己坐於最近入口的枱左邊靠牆位置,右邊是警員23911,同枱沒有處理其他被告,因為當時A2用了第一張枱。

📎同僚追截A4
📌展示相冊(4)照片(1)
右上角畫面顯示車前實景
右下角畫面顯示車後影像
左上角兩格畫面顯示近鏡

PW8同意辯方所指雖然左邊鏡頭看似黑衣人十分近,但當比較右上角鏡頭時會發覺黑衣人在遠處。

PW8原本坐警車AM7140,但忘記何時起轉為AM8385。

PW8亦記不起黑衣人是否見到警車後才跑,也忘記是否當車越過黑衣人後才停車。

PW8不肯定追捕警員的人數,但確認至少4名。

📎現場環境
📌P131 照片(3-5)
顯示同一座大廈

辯方指照片下方部分較白,惟PW8稱「覺得冇乜分別」,而 #郭啟安法官 亦指因距離太遠,看不清楚。

A5法律代表 #張耀良大律師 盤問

PW8於2019年12月1日 22:30左右在現場執行職務,以PW8所見,現場約有約7-8名黑衣人,相信其中包括六位被告。PW8亦補充「啱啱喺CCTV睇到」,故相信有人逃脫。

PW8所坐的警車於車隊中間,而最早到達的警車約較PW8坐的車早約5-10秒,因PW8較遲下次,故沒有成功追捕。

辯方指出當晚有畜龍追上天橋,但PW8確認當中不包括自己。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證物處理
📌相冊(2)照片(16-18)
顯示相中被告的背景與首15張照片背景不一

PW8同意以照片來看,拍攝地點並非訓示室,而該被告並非與A4在同一地方拍攝個人照,但不肯定是否在會面室內拍攝。

📌相冊(3)照片(45-47)
顯示三張關於A4的相片右邊拍到屏風的一角

📌相冊(3)照片(68-70), (75)
顯示四張關於A6的照片亦拍到屏風的一角

比較後,PW8同意A4及A6的證物照片在同一地方拍攝。

PW8同意在兩份口供中均沒有記錄換紙過程及把被告有關證物攤開予刑偵警員拍照存檔,但不同意根本沒有換紙。

現場有警員大聲警告「小心呀,可能有人掉汽油彈」,但PW8不肯定是否在作出拘捕後才聽到。

📎案件背景
📌相冊(3)照片(45-48)
顯示兩張海報的正面及背面

PW8同意海報於A4背囊搜出,以PW8參與針對社運的「踏浪者行動」的經驗,社會有指控警方濫用暴力,而海報則牽涉「有示威中槍」等內容,故PW8稱之為政治海報。

PW8不肯定案發當天,中環及尖沙咀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主題為「毋忘初衷,孩子不要催淚彈」。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覆問

PW8確認在補錄口供前,已完成拍照程序。

#郭啟安法官 跟進問題

關於不同照片均顯示地上墊底的白紙皆出現黑點的議題,PW8十分、十分堅持有目擊刑偵警員換紙。

PW8指或許黑點並非在紙上,而是鏡頭問題。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跟進問題

📎老是常出現的黑點
辯方指出若黑點在鏡頭上,黑點應出現在每一張照片的同一位置,但PW8再次比較照片後,亦同意黑點時高時低,遂同意「鏡頭有問題」的說法不成立。

#郭啟安法官 此時再問PW8是否仍堅持有換紙的說法,PW8非常堅持,但就出現黑點的情況表示不清楚,沒有進一步解釋。

-PW8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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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時間關係,辯方申請明日才傳召下一位證人,而辯方律師團隊會把握時間,商討抗辯方向。

法官在確認控辯雙方之前所講的10天審期仍樂觀後,批准提早休庭。

15:47是日審訊提早完結,明日0930同庭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訊 [1/3]
#1026元朗

陳(45)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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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傳召PW1 事主 梁卓長

控方代表 繼續主問

🌟水官在提醒PW1仍在宣誓下需說真話時,明顯有一絲猶豫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一段)unknown source
由00:03播放至00:04

可見被告用雙手壓向PW1,PW1遂揮拳打向被告。PW1解釋當時沒有打中,而且正常人被襲擊時意識上都會這樣做,但又否認該動作是揮拳,PW1表示「你俾人打都會自衛式打返去啦,除非冇呢個意識。佢(被告)健碩過我,年紀比我大(???),冇孭住嘢,你話佢大力啲定我大力啲?」
辯方覆述PW1的說法是沒有打中,但意識上想還擊。PW1再重申第四次指,因為想擺脫被告才還手。辯方指出PW1已重覆了四次後,PW1再重覆第五次……

辯方指出PW1的還擊動作是想被告感受到即時的武力,PW1說辯方律師指控自己打到被告,並反問辯方律師被告有沒有跌低,沒有即是自己並不大力。

辯方再指出當時PW1意識上清晰地想令被告感受到武力,PW1表示不是向被告,而是向「對方」(???),並希望讓他知道自己在這裡,向其表達「不要再打過來」,不然就會有糾纏。PW1再問辯方律師為何不提及被告打自己的部份,只集中在自己打被告的部分。

00:08 可見被告向後退了兩步

📌播放P7 小巴站CCTV(四號鏡頭)
由21:23:25播放至21:23:31
可見燈柱後兩人情況

主問時PW1曾說跑向小巴站時,轉頭看見被告仍在追趕自己,所以意識上向被告揮拳。

辯方指出就片中所見,附近沒有旁觀者、 黑衣人或示威者。PW1再度發難,表示自己與被告是對等的,最重要是被告為何要打自己,叫辯方不要經常指控他打被告,表示附近有沒有人並不重要:「可能對你重要,但對我唔重要,我先係受害者」

法庭提示PW1指辯方有當事人的指示,每個證人都需要這樣接受盤問,如PW1一直不回答問題,明日亦不能夠完成證供。

辯方問剛才PW1說過與被告是對等的,意思是否武力上對等?PW1不同意,重申被告是優先(?)因為被告較健碩及年輕,身上又沒有負荷(相信意指背囊)。

由21:23:25播放至21:23:26

辯方指PW1使用了不必要的武力,過程中沒有其他人限制PW1走的方向,而PW1本可以選擇逃走的,卻使用了不必要地大的力度還手。PW1不同意以上說法。

辯方指PW1鼻的傷勢是在P8開源片段(第一段)時間00:00-00:08 兩人追逐期間造成的,PW1不同意,指是P7中自己蹲下時造成的。

📌播放P8開源片段(第四段)unknown source

00:51 可見PW1鼻上有血

PW1表示不能描述此傷勢出現時是否已被踢中鼻,遂指自己沒有看過這些影片。因為自己也不想發生這些事,但都已經發生了(???)

00:37-00:51 有黑衣人打PW1的腳,此時PW1的鼻孔已流血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一段)unknown source
由01:42播放至02:01
可見有兩個黑衣人,一個踢PW1的頭,另一個則打PW1的腳

PW1表示是因為被告按住自己,才會有機會讓黑衣人打,並希望釐清辯方是否想藉此說鼻的傷勢與被告無關,辯方提示PW1不要揣測問題用意。

由01:30播放至01:31

PW1曾指被告用左手打他的面與頭殼之間。辯方表示片中顯示被告其實是打額頭與右邊大陽穴位置,PW1同意是該處之間,但又問辯方律師是否想說不是打頭和面就不關被告事。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五段)unknown source
由00:39播放至00:43,即P8開源片段(第一段)01:31時的另一角度

📌播放P8開源片段(第一段)unknown source
由01:18播放至01:26
可以聽見有人用粗口辱罵PW1及叫他「隻抽」,有一句「係你講㗎喇」。PW1指其意思是指他早前說了一句「支持警察」。
PW1堅稱「係你講㗎喇」是被告說的,其後群眾便上前毆打PW1。辯方指出片段中可見,是另一名身穿黑色衫、衫上有英文字的人用粗口指罵PW1後說的,PW1堅持雖然該黑衫人士有講,但被告也有講。

控方代表 覆問

PW1澄清鼻的傷勢是攬住被告跌落地時,被告的手肘批到自己。而兩人跌在地的情況在小巴站前沒有出現過,之後P8開源片段(第一段)01:26-01:43間可顯示有個黑衣人踢中PW1的鼻。

PW1從福康街到小巴站的動作是因被告的襲擊想自衛而作出對抗,其實是想擺脫被告,所以自然意識下作出還擊。PW1指是正常人都會這樣做,除非該人沒有這個意識。

-法庭確認醫療報告中事主額頭瘀傷在哪裡,PW1指是在前面;而左手肘擦傷是在75號小巴站糾纏時造成的。

-PW1作供完畢-

-控方已舉證完畢-

📌中段陳詞

辯方指因PW1於福康街還擊時亦有使用過度武力,因此可能出現控罪重覆情況,繼而令本案出現程序問題,辯方申請中止聆訊。

法庭需時考慮辯方陳詞

案件押後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英語聆訊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黃(21) #20200114旺角
🛑已還押超過17個月🛑

控罪1:管有 #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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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法庭為了讓公眾能理解判刑理由,法庭在宣讀英語判刑理由時會稍作停頓,讓翻譯宣讀英譯中的判刑理由。

第一部分: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44

第二部分:被告背景及求情

一系列求情信件指被告是勤力及善良的人,會協助弱勢社群及當義務工作。此外他與家庭關係良好並得到他們的支持。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已經完成副學士學位,並對創意媒體有興趣。

律師指被告在本案第一時間認罪並已經有悔意,他在被拘留期間有反省過錯,希望法庭能輕判,讓他能重新出發。

第三部分:案例考慮

法庭指出本案控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但上級法院並沒有就此控罪訂下量刑指引。

首先,法庭參考了HCCC46/2016一案,時任原訟法庭法官薛偉成指出在考慮與爆炸品相關的刑罰時需要考慮案情,被告的背景及適用的量刑指引和原則。但正常而言,為收阻嚇作用,法庭會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然後,法庭參考了Court of Appeal of English and Wales in R v Marcin Kasprzak [2014] 1 Cr App R (S) 20 115 at 119,內容指出判刑需著重阻嚇性,因為現今網絡已經有與製造及使用爆炸品的方法。

第三,法庭參考了DCCC909/2019一案,區域法院法官祁士偉指出考慮刑罰時需要考慮社會紛圍及時間性。

當時法官祁士偉在判詞中指出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榮鏗及另三人 時指出反修例運動中衍生大量的破壞行動,當中包括破壞私人商場、商舖和餐廳;搶劫商店;破壞住宅樓宇及騷擾樓宇居民;攻擊公眾;向警車和警署投擲汽油彈、破壞和阻礙基建的運作。而當中示威者使用的武器包括高功率激光筆、彈弓及鋒利物件。

第四,法庭參考了CAAR5/2021一案,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提到當時答辯人在暴亂環境下犯案不僅是損壞水炮車,而且是挑戰法律、秩序及對水炮車的權威。此外答辯人的行為也可能產生漣漪效應,令其他人仿效。

第五,法庭參考了CAAR12/2020一案,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中再度指出處理對少年犯作判刑考量的元素,即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及阻嚇罪行。

第六,法庭參考了CACC237/2007 一案,上訴人當時有管有手榴彈而被時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錢禮判處3年3個月監禁,上訴法庭經考慮後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中指出管有違禁武器或彈藥罪的嚴重程度可因個案的案情而異,當中最嚴重的是為非法目的而管有違禁武器或彈藥,例如搶劫、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第七,法庭參考了DCCC21/2021 一案,被告與本案被告一樣被控告相同控罪及一樣管有喉管炸彈,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以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第四部分:案例比較

被告律師認為本案與CACC237/2007及DCCC21/2021兩案的案情相近,但法庭考慮後認為本案與這兩案有明顯的分別。

1:源頭
CACC237/2007案的是軍事用途,而本案的喉管炸彈是自製及更是不穩定的

2:背景
DCCC21/2021的背景是涉及凌晨時分和偏遠地點,但本案發生在旺角,是繁忙及人口密度高的地方,一旦發生意外會造成嚴重傷亡

3:用途
DCCC21/2021涉及的喉管炸彈並不知道誰人製造。雖然法庭不知道被告會如何使用喉管炸彈,但根據HCCC46/2016,時任原訟法庭法官薛偉成指出除非違非作歹,被告根本沒有理由管有爆炸品。

此外被告管有示威者常用物品,例如冰袖、酒精、攪拌器、手襪、玻璃樽、手套、背包、3M手套、鞋套、打火機、頭盔、帽、丙酮、護目鏡、腰包、避彈衣以及生理鹽水等物品。因此法庭認為被告大機會將喉管炸彈在公眾活動中使用。

4:威力
法庭指出本案涉及的喉管炸彈的威力比上述用作比較的兩案大

在CACC237/2007中,涉案手榴彈爆炸時產生的熱量可燃燒至0.5米,亦可以使密閉空間內2或3米內的人暫時迷失方向並會失聰數分鐘。手榴彈爆炸時產生的塑料碎片可能會在近距離造成輕微傷害。

在DCCC21/2021中,涉案喉管炸彈爆炸時產生的熱力效應局限於0至1米的範圍內,可致使該半徑內的人受傷及財物受損。而物體碎裂效應可從引爆點向外擴散約0至10米,導致嚴重受傷或有可能致命。

在本案中,涉案喉管炸彈爆炸時熱力效應可達1至5米的範圍內,可致使該半徑內的人受傷及財物受損。而物體碎裂效應可從引爆點向外擴散至50米,導致嚴重受傷或有可能致命,而事實上警方在引爆本案的喉管炸彈時而令電梯金屬門炸出一個洞。

對比過後的結論:
若本案的喉管炸彈在公眾地方使用,可以造成嚴重的人命傷亡,當中包括警員、路人、示威者、記者、消防員、醫療人員等。由此可見,本案案情會對公眾安全造成很大威脅。

第五部分:減刑考慮

法庭指出被告雖然只在21歲犯案,但他本身並非極度年青的人。一系列的求情信亦指出被告是孝順,負責任及會關心別人的人。

在CAAR1/2020中,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指出,若法庭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因嚴重的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被告嚴厲或具阻嚇力的判刑,其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因為嚴懲和阻嚇的需要遠超過被吿更生的需要。

法庭指出被告被他人認為是會關心人及負責任的人,但結果被吿與爆炸品甚至毒品拉上關係,故認為被告事實上與他人對他的描述不符。

(謝法官對被告管有毒品大失所望)

法庭指出被告擔心家人的健康,但同時認為他犯案時應考慮到這一點。

法庭考慮到本案的嚴重程度及涉及的情況後認為被告背景在量刑上的比重微不足道。法庭必需要向公眾傳遞訊息並會判處被告具阻嚇性的刑罰。

第六部分:判刑

法庭認為監禁6年為合適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故最後的刑罰為監禁4年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8378&QS=%28%7BA+N+Tse+Ching%7D+%25coram%29&TP=RS

*註: 判決書的刑期應為6年監禁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故最後的刑罰為監禁4年。原本的錯誤亦已在新一份判決書中指出並修正,見此: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8495&QS=%28%7BWong+Kai+Hin%7D+%25parties%29&TP=RS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0728上環 #求情

A4:何(17) 🛑在首天審訊時認罪,已還押逾2個月
*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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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早前已呈遞書面求情陳詞,在庭上沒有復述相關內容-

#練錦鴻法官 表示欲一同處理本案全部被告的判刑/裁決。辯方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表示A4亦有相關意願,惟傅大律師表示自己作為律師則偏向不等候。

若法庭最後接納辯方邀請判處A4入教導所,則不能扣減還押日數,或會對A4有不利。誠然,傅大律師指出自己只是一名outsider,上述陳詞亦只是個人意見而已。

🌟至此,#練錦鴻法官 詢問辯方會否申請保釋,傅大律師則表示「咁樣太大膽啦」,練官笑稱「試下說服我」。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5000,父/母人士擔保$2000
不准離開香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更改前需通知警方
每日報到一次
2200-0600宵禁

*練官多番強調此決定並不代表判刑取向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判刑,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