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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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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襲警

D2: 李(22) 🛑已還押逾4個月
D3: 黃(26)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2) 非法集結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員14267)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長50365)
=========
📌控方案情
在案發當日凌晨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D1將雜物掟去行車線,當時有便衣警員上前進行拘捕,並在馬路位置㩒低左D1,期間有好多人向便衣警員投擲雜物,包括金屬罐、磚頭等,防暴警員好快坐車趕到,事件中有兩名警員受傷即控罪2及3的警員,控方說法是D2當場被捕,而且有份掟雜物,D3亦在場,並有掟雜物。

本案總共傳召10名控方證人,包括9名警察證人,鄭官全盤接納該些控方證人的口供。

📌D2辯方案情
D2於旺角洗衣街食飯期間得知旺角出現示威活動,於是逼留左在餐廳約四個小時後感覺到相對安全,於是選擇離開,點知去到案發現場逗留左3至4分鐘見到拍攝片段的娛賓記者,在記者伸手可及的範圍內有人掟雜物出去,於是見到黑衣人將D1㩒低,並手持武器,D2表示追打市民嗰三名人士應該係黑衣暴徒,於是D2將金屬罐拋向黑衣暴徒附近,但D2不打算襲擊黑衣暴徒,只打算藉此發出聲響,拯救被黑衣暴徒㯲在地下嘅人。

📌就特別事項裁決
互聯網facebook片段能否呈堂
鄭官裁定該段Facebook片段可以呈堂

D2會面記錄的自願性
鄭官裁定D2是自願下作出會面記錄,理由如下

PW7警員7015為D2錄取會面記錄,PW7確認將羈留人士通知書交予D2,亦有作解釋,由D2簽名確認。PW7指沒有看見有人曾對被告威逼利誘,並確認被告有簽名作實,法庭確認羈留人士通知書上見到有D2簽名,盤問下,辯方指稱被告曾被某位警司威逼利誘和威嚇,因而作出不利的口供,PW7不同意上述說法。

鄭官認為如果PW7目擊任何警員或PW7對D2做出任何不當行為,就應該會於D2錄取口供之後才會讓D2與親友溝通,而實際上在D2錄取口供前D2已致電親友,唔通PW7當時一早預計D2會乘機向親友投訴?。。。事實上錄取會面記錄期間D2態度合作,警察提供的答案都會寫低,若然如此,PW7沒理由會提供一啲答案,例如「純粹貪玩」作為D2參與非法集結的(招認?),PW7大可以要求D2寫低「你唔鍾意警察」

📌鄭官總結以下辯方爭議點,並作出裁定

D2不知悉當時便衣警員的真實身份
鄭官裁定D2拋出金屬罐時必然知道便衣警員的真實身份,理由如下

鄭官認為D1將雜物掟出馬路,D2在娛賓記者附近,因其影片(P1)拍到掟雜物情況,及記者講了句「哇即刻有便衣呀」,D2必然見到D1將垃圾或垃圾袋掟出馬路,D2不可能理解不到D1是正在堵路,而該些黑衣人將D1㩒低明顯是捉人,而黑衣人伸出警棍明顯是防止搶犯,鄭官認為D2不可能認為黑衣人是暴徒。另外,若然D2拋出金屬罐目的是拯救被黑衣暴徒㯲低嘅人,代表D2是出於好心,維護法紀,所以一旦防暴警員企在黑衣人身旁,D2理應沒理由再拋出金屬罐,雖然D2聲稱當他拋出金屬罐時,防暴警員尚未到場,但片段所見D2將金屬罐拋出當刻,防暴警員已經企在黑衣人身邊,因此鄭官認為D2不可能誤會便衣警員為暴徒。當時好多人不斷向警員掟雜物,包括磚頭、玻璃樽等。鄭官不相信D2的說法,當時已經有好多人掟嘢,而D2仍然參與其中,故D2必定是擾亂社會秩序

FB片段畫質模糊,並且沒足夠證據證明其真確性
鄭官表示,就本案而言PW2應該有檢查過片段,確認下載過程中沒有受任何干擾,本案爭議點為唔能夠確認片段由何時及誰人拍攝,而PW2只能確認下載燒錄過程中沒受任何干擾,因此辯方爭議片段不可呈堂。

鄭官指雖然片段畫質不能以高清形容,但片段能夠清楚拍攝到現場人士的行為,雖然辯方指沒有證供顯示片段由誰拍攝以及何時拍攝,不過該段FB片段與其他片段顯示情節如出一徹,能夠拍攝到D2拋出雜物,而該情節與其他片段顯示的案發情況完全相同,雖然拍攝角度不同,但鄭官強調FB片段顯示的案發情況與其他片段顯示的情況完全吻合,包括防暴警員追截D2的情節。而D3代表大律師稱片段有數字符號,數字符號可能代表時間,但不代表片段顯示的時間為案發的時間,沒有證供就此解釋,亦沒有實際證據支持。鄭官對此認為無傷大雅,FB片段拍攝到現場情況,雖然片段無聲,但鄭官認為片段沒有被修改。裁定該段FB片段與本案有關,而且表面真確

FB片段中控方指稱的男子不是D3
鄭官裁定D3在案發當時必然身處案發現場,並裁定片中男子為D3

---------------------
鄭官裁定D2當時拋出金屬罐的目的必然為襲擊便衣警員,並且與現場投擲雜物的人士有共同目的

鄭官裁定D3案發當日必然有出現在案發地點,裁定控方指稱FB片段的某名男子必然是參與非法集結及襲擊警員,而且片中男子必然是D3。

鄭官指出兩名被告當時的目的必然是襲擊警員,並且可產生相互鼓勵的作用。共同目的為對當時現場警員使用武力,因此裁定各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速報:D2-3 全部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8月30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判刑,期間為D2索取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報告,為D3索取背景報告。‼️2名被告需要還押。‼️

(後補)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7/8]
#1111中大

D1:劉(21)
D2:符(21)
D3:高(21)
D4:陳(18)
D5:許(20)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陳穎琛 署理高級檢控官

控罪:
(1)D1-5暴動
(2)-(6)D1-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7)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5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D1-5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以下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得蒙面物品,即D1:一個防毒面罩、D2:一條圍巾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D3:一個頭套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D4:一個眼罩、一個頭套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D5:一個眼罩及一條圍巾
(7)-(8)D2,D5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即D2: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D5:一把扳手

1101 開庭
先確認所有書面陳詞已存檔。
李高檢指出D3最後版本結案陳詞第8段質疑控方法律觀點到底是「身處非法集結」還是要「參與非法集結」;剛才已澄清是「身處」。

張官查詢本案不爭議暴動及無任何證據指向任何被告作出任何行為,控方是否要求法庭推論被告參與暴動元素?D4補充因為可以有從犯角色。D2,D5指控方無實質證據指有暴動行為。

1110李高檢沒有補充
D2,D5律師沒有補充,除書面陳詞上有錯字。

1112
張官查詢所有被告均指因驚現場有催淚煙故戴上蒙面物品,何謂合理辯解、法例訂明的三個合理辯解外亦可以有其他理由?李高檢引述D4陳詞所包含的案例 [2021] HKDC 808。

1116
DARTS指律師打字太大聲📞

1118
D1重覆辯方證人李博士供詞指黑衣黑褲的觀察及強調D1當天想離開是合情合理,而從他當時身上的物品可見他感到很慌亂。本案有真實可能性D1真的很想逃離中大校園,且有可能是刻意冇拎頭盔雨傘。另外,針對D1辨認證供是不可靠:黑衫褲打扮難作辨識及PW2作供有誤。

1133
D2,D5採納書面結案陳詞

1134
D3採納書面接案陳詞及學友們任何對被告有利的論點

1135
D4採納書面結案陳詞並作簡短陳詞,及採納控方較早前的澄清。

保釋事宜:
🟢(獲批)D1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案件押後至9月3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裁決,期間維持保釋。

- - - - -
延伸閱讀:
控方結案陳詞大綱
https://telegra.ph/控方結案陳詞大綱-1111中大-08-07

[2021] HKDC 808 (亦即 DCCC362/2020 #1112中大)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證人列表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7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0930約25人,庭內餘十多個位
☂️正門有2部大機☂️
0936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判刑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4陸(23) 🛑已還押17日

控罪:
⁃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於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辯方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向被告解釋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中學時期成績良好,中一至中六均考獲第一名,操行優異。被告為家中獨子,父親任職司機,而母親則為家庭主婦,被告與父母的關係好,亦有良好溝通。

被告沒有行為的問題,他喜歡運動,亦曾任帆船隊隊長。被告無煙酒、毒品等不良嗜好,亦無欠債問題。

在本案發生前,被告曾任老師,亦為輔警,他深知自己身份敏感。被告於案發日並非示威者,而控方案情亦曾提及未有在被告身上找到示威者裝備等物品。被告當天只得知太子站有悼念活動,而他不知身處的旺角一帶亦有活 動,他最終在旺角警方防線前被捕。

辯方希望法庭酌情處理,判處中度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回應
裁判官指,依他理解控方從無指控被告為示威者,而是指控被告當日扔水樽而挑動在場其他人士。裁判官續指,在此基礎下,看不出被告有何悔意;又反駁辯方所指案件對被告人生帶來很大轉變之說,指被告被裁定犯了法,而犯了法必定對他人生有改變。

裁判官重申,判以社會服務令的考慮因素之一,是被告要有悔意,「這是法律的原則」。

辯方回應
雖在報告及被告親撰的求情信中未有字眼上表明悔意,但被告已很慚愧,後悔當天的事件影響到很多人、自己和現場的情況。希望法庭予以機會,讓這位熱心服務社會的年輕人,能早日重投社會、服務社會。

判刑理由
被告年輕,有良好背景,無案底。被告過往成績良好,完成大學後曾任老師和輔警,獲父母關懷。被告有規律生活,其行事為人都令他與其師友、義工關係良好。

不過,被告不認罪,並無悔意,故法庭不考慮社會服務令。

案發當日人數眾多,被告的行為雖然只涉及一個膠樽,亦無證據顯示扔中任何一位警員。但確實會引起他人效法,產生漣漪效應,挑動到他人情緒,事件有可能一發不可收拾。裁判官又相信,當日未有引起大騷動,是因為有足夠警力。因此,判刑須有阻嚇性,故必須判以短期監禁。

‼️判刑
以8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在裁判官「最大酌情空間下」下調刑期後,終判囚7星期‼️

早前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78

早前同案第二被告就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被判處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第三被告則就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判處 6個月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11.5個月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認罪🔴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不認罪,存檔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不認罪,存檔

背景:據了解,當時近70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集結,被告是其中一人,有警員拍下現場情況。被告涉蹲下後拿出背包,有人持黃色雨傘遮蓋被告的動作,政府合署的大閘外隨即起火。警員追截數米後制服被告,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被捕後曾「踢保」,在2020年8月24日再次被捕。
(摘自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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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案情:
2019年10月27日1901時,約70人在案發地點聚集,在路上架設路障,在政府合署捲閘外衝擊。
警方在馬路對面一座大廈的天台監視,並用攝錄機拍攝。
被告於70人中,在政府合署閘外,穿黑鴨舌帽黑面罩黑上衣黑長褲黑手套黑鞋,背綠黑色背包,有鮮明粗間條,清晰可見。
1902時,被告蹲下,找尋背包內竹物品,有人協助被告,開黃雨傘遮擋被告。
1903時,政府合署前門捲閘起火,距離接近被告。此時被告手中持着1個玻璃樽。
警員23207見到起火,從停車場衝出來。
被告放下玻璃樽後,跟從其他人往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逃跑,警員追截。
PW1看着被告由政府合署跑往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
PW1與其隊員在追截數米距離後,制伏被告。
PW1見到被告跑時,手持銀色金屬棒。
被告被捕時有掙扎,警員鎖上手扣,於被告手中檢獲紅色金屬棒。
1908時,被告背包裏有:1黑頭盔、1個防毒面罩連2個濾罐、1隻紅色手套、個載有易燃液體1綠玻璃樽、1藍白毛巾、2塊布碎、1部nokia電話、1黑充電器、1綠黑點火器、1藍Tshirt、1螺絲批約30厘米。
警員以非法集結、蒙面、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PW1與其隊員PW2-4押被告去長沙灣政府合署外。
PW5女警9984在政府合署前看守。
警員搜出藍色環保袋、黑長雨傘、載有白汽油的黃紅罐、一個銀色打火器、 4個A牌啡玻璃樽、1個B牌啡玻璃樽、紅膠袋裝有綠玻璃樽、10塊毛巾布碎、藍黃色封口膠、綠銀色點火槍。
警員撿獲證物後,在現場畫下草圖。
玻璃樽等物品送往政府化驗所化驗。發現:
手套、液體樽、毛巾、布碎等,設計和特質相同,來源一樣。而火槍操作如常,可點亮明火。亦有化驗黃色罐、打火機、火槍、燒焦的毛巾碎。上述物品可製作汽油彈。
警方片段、公開片段如無綫新聞,都拍到被告在現場被捕。
有3個附件,附件A是13段片、B是案情摘要和截圖、C是現場的環境圖片。

————————————
😱❤️‍🩹陳廣池指責控方的資料不夠詳細,例如要知螺絲批、金屬棒的詳情、作用,指螺絲批「可以好長可以插穿人心口💔」得知螺絲批約30厘米長。
陳廣池問控方為何「被告部Nokia爛咗」控方指是「外圍爛,但點解爛就唔知,無證物圖片但有實物」亦得知SIM CARD是CSL。
警方無法撿取被告的whatsapp、其他對話紀錄等😳

🐸陳廣池指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想知「點解被告30幾歲人,無案底,點解可以喺呢個時候帶有(上述物品),如恐怖份子一樣!戴豬咀…(省略)仲有長30厘米嘅螺絲批!長打火機!控方對你好仁慈,現場證供係足以告你串謀縱火!」

陳廣池要求控方在下一庭前,處理好被告的個人財物、證物。
————————————
背景:
被告剛剛33歲,無案底,與家人同住,任職電腦技術員。

控方提交6個案例,陳廣池指責沒有2019年的案例,希望可較貼近現在,參考性較高,因梁天琦案是2014年。

———————————-
插曲
🐸陳廣池對辯方:「你應該知道,被告企起身時,唔應該有人行近佢,有任何提示,頭先有位女士,律師樓㗎可?事務律師,行到去,明白與控方認罪協商驚佢錯,但應該係0930開庭前做呢樣嘢,而家喺法官面前做呢件事絕對錯,你知㗎可?請提點你事務律師!」
👦🏻辯方:「今日係我嘅錯,因為時間緊逼,所以叫事務律師幫我提點被告,我會承擔,呢個唔係事務嘅決定,係我嘅決定。」
🐸陳廣池:「即係2個都有錯!」

————————————
🐶陳廣池告訴辯方「雖然足以起訴被告串謀縱火,但我哋只會以暴動罪嘅量刑嚟考慮,如果被告可以提供在場其他人士嘅資料,協助警方嘅話會令刑期有扣減🤔

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1000區域法院判刑
‼️‼️‼️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審訊 [1/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法庭早前在審訊前覆核時關注到本案的控罪一及二或會出現重疊的情況。#郭啟安法官 指出兩項控罪沒有太大意義上的分別(meaningful difference)。若然法庭根據環境證據推論被告干犯控罪一,基本上已經證明被告對他人管有的物品是知情,且有意圖、協議的。誠然,若控方使用六項交替控罪分別控告六名被告,此作法則合情合理。此外,法庭亦引用實務指示9.1,指出控方的做法會導致重疊情況出現。此外,法庭表示早前已就著相關議題去信律政司,惟遲遲未收到回覆,表示對控方作法感到失望。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指出控罪一、二的舉證元素不同,控罪一為串謀罪行,控罪二則是實質罪行。

A1、4法律代表陳詞指出控罪現時處理的做法有違司法公正。第一,這會不公平地加長審訊的時長及複雜性;第二,此做法違反《證據條例》。兩項控罪同時出現會使得一些原本不能/該呈堂的證據得以呈堂;第三,本案當中就著兩項控罪的證據重疊,而控方亦承認這點的;第四,此做法會導致雙重道德上的危險(double jeopardy),在被告而言,因同一個行為被控告兩次是不公平的。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呈上數宗案例指出控方現時的做法會導致各方需要處理的事項增加,加大審訊複雜性,亦有違實務指示9.1的精神

#郭啟安法官 表示若控方堅持現時做法,法庭亦會批准。

-休庭三十分鐘予控方處理開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1214屯門 #提訊日

D1: 關(27)
D2: 徐(27)
D3: 何(40)
🛑三位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1) 製造爆炸品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串謀製造、管有、控制爆炸品,即遙控土製炸彈組件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54條)
‼️最高刑期可處監禁20年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12月14日期間,串謀他人非法惡意使用無線電,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代表律師
D1郭憬憲大律師
D2關文渭大律師
D3 方富樂大律師

🛑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辯方表示仍需時查看文件考慮答辯意向申請押後,裁判官表示己押後多次,今次批準最後一次押後下次必須答辯。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8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非聲援 #非手足 #提堂

被告:🐶吳世平(29)

控罪:
(1)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2)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3)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4)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5)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

控方申請押後,辯方無反對

沒有保釋申請,八天權利放棄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09時30分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審訊 [1/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文件處理事宜

控方表示辯方指出承認事實中的第十三段「寫得唔係幾好」,因而稍後會將第十三段以列表方式呈現。此外,控方表示早前打算呈遞六本相片冊,當中的相片有旁述。然而,辯方要求控方刪走相關的描述,因而控方需要時間再次列印所有相片冊。

對此,辯方表示期望控方可以製作一個trial bundle,以供疏理本案文件。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指出辯方先後收到多個版本的相片冊,擔憂屆時會造成混亂。再者,辯方關注控方現時呈遞法庭的文件內包括A6的警誡供詞,惟控方早前表示不會依賴相關供詞,控方表示「我會掹走㗎啦,呢個sample嚟」。

📌案件管理事宜

控方表示雙方同意若干案情後只需要傳召約十四至十五名控方證人,控方案情預計十日內可以完成。

A1法律代表就著特別事項(A1在現場所說一番話的可呈堂性)提交反對理由。辯方表示就著一般事項而言,要視乎案件進程而定,不過得悉並非每位被告皆會作供。

A1法律代表表示8月23日在高等法院有一宗案件需要處理,預先通知法庭;A2法律代表表示星期四在沙田裁判法院有一宗案件需要處理,申請星期四下午離席,期間由A3法律代表代為處理職務(hold papers);控方代表表示明日在區域法院有另一宗案件需要處理,希望能在早休期間前往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審訊期間六人可豁免報到。
#區域法院
☂️☂️正門有7位記者,小心鏡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1]

蘇 (24)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參與明知而未經批准集結。

上次審訊

辯方結案陳辭

裁判官表示已經收到雙方的陳辭,但未有時間詳細閱讀,要求辯方作出總結。

辯方陳辭嘅重點係基於三個原素:(1) 集結係自發性,(2) 遊行都係自發性,請法庭考慮法律上嘅行為原素,(3) 被告是否明知而參與集結。

引用吳文遠案例,引證遊行係有即興嘅,情況不是公安條例之下的集會,即興嘅意思係有在特殊情況之下有事發生,民眾要即時回應,過咗時間就無意思,呢個情況下係有權即時回應。有證據提議當日係即興遊行,事發為7月1日,香港回歸日,亦都係國安法生效一日,導致民眾即時回應,片段中多人舉起五一手勢回應。

PW1無收過有人申請在羅素街舉行集會或遊行,咁有疑問呢個係咪即興,法庭可以考慮呢個議題。當日嘅遊行無證據證明事前有召集,無一個共同目的,無人申請,遊行絕對有可能係自發性遊行;雖然如此,遊行都唔係大晒,根據公安條例,如果警方在現場發出指示,市民係跟從,係要散去。

PW2旗號在波斯富街展示,無進入過羅素街,被告無出庭作供,無傳召證人,但根據NowTV片段,睇唔到警方旗號有入羅素街,控方證據支持唔到被告有犯罪意圖,行為元素係滿足咗,但意圖未能滿足。

引用梁國雄案例,證明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參與嘅人必須要知道警方嘅警告,控方要證明被告知道有三人以上參與,知道警方有警告,而民眾不服從,而繼續參與。

裁判官詢問辯方,自發性遊行一詞的來源,是如何演繹出來,有無案例支持;和即興遊行有何區別。

「自發性遊行」係辯方根據公安條例第二條[釋義]自行演繹出來,指係事前無人準備,無人召集,民眾自發性的活動;「即興遊行」係有特別事情發生,不論有否事前召集;自發性遊行≠即興遊行,觸發點並非重疊。本案有機會兩樣都可能係,但辯方無辦法講到即興遊行嘅確實原因,有可能係國安法。

控方回應
公安條例係用作規管公眾秩序、組織、和集會,主要係監管,一個無經過警方批准嘅集會,係咪可以繞過公安條例,即興遊行係有案例嘅,但個門檻好高,要法庭考慮。

自發性遊行,簡單咁講就係無咁嘅事,法例唔可以好狹窄咁睇,指定要有一個人去申請去召集應,該係寬鬆咁睇,有一班人喺街上集會遊行,就要根據公安條例規管,唔可以咁死板。

明知係一個控罪元素,法官可以根據證據而決定。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8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27/9/2021 案件再押後至2021年11月15日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6/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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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對PW5進行補充主問:

PW5=他

他形容包括記者的約100名示威者在向警方喝倒采希望警方撤退,而記者則開始舉機拍攝。

他形容當時的環境約有70名示威者。

他組成防線的是保護警員及希望令警方與示威者保持一定距離,以免出現更大的衝突。

他指出他未曾離開對A4的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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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法律代表盤問PW5

📌議題1:他在封鎖線的觀察

他形容在他組成防線時前方約有30名記者,而各記者之間會有空隙。他同意後方的記者需要使用棍舉機拍攝,但這不影響到他對後方的觀察。

他形容當時的記者並非如學校般公整的排開,而是疏落,零碎地散開,甚至有記者是跪在地上。

他形容當時的示威者數量不會少於60人,這個數量是他由封鎖線望向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的範圍為止所觀察的。而當時示威者與封鎖線相距約10米。

他同意他在掃視現場環境時視線不是專注在A4身上。

播放片段7:丘品創作

片段時間:00:00:01至00:00:20
他在片段確認自己。他同意片段初時的記者是站得較密,他再指出若果他在追截A4時記者是站得密,他會難以追截A4。

-片段播放完畢-

📌議題2:對A4的觀察

他指出他看不到A4身穿的衣服的心口有圖案,因為被人阻擋。

他指出他第一眼看見A4時兩人相距10至15分鐘。他同意當時看不到A4那隻手有投擲的動作,因為A4的動作很快。

他指出他在組成封鎖線有閃光燈,但沒有影響他的視線,而他在追截A4時附近沒有閃光燈。

他不清楚當時A4身旁有沒有人做出投擲的動作。他不同意A4並沒有將物件擲到他。

📌議題3:追截A4

他當時有向A4的方向舉起手以確認A4的位置。

他表示感覺到痛楚時,他的身體正在轉移重心。

他表示他到達A4的身旁時A4想轉頭離開,他同意他看不到A4有沒有轉身,但他當時感覺A4想離去。他同意看不到A4在他跑到A4身旁時之前有沒有轉頭。

他同意有警員到達A4身旁時叫A4「趴低」,但不記得A4有沒有說「我咁肥點趴啫」,只記得A4有與警員理論。

他指出他有少少繞過記者,雖然對視線有影響,但時間不足1秒,故對A4的視線沒有影響。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時間:06:57:46至06:57:51
片段可顯示到他向A4舉起胡椒噴霧及現場有人叫「喂」。他同意「喂」是由他所叫的。

片段時間:06:57:46至06:57:56
他同意他在片段當時有閃光燈照向警察防線最少2次,他不同意會影響他的視線。

片段時間:06:57:50至06:58:10
他確認有警員用警棍指向A4。他聽到有警員對A4「唔好郁!」,然後A4向警員表示「冇郁啊冇郁」,然後警員對A4表示「趴低!」。A4之後有指向人群和轉向面向警員理論。

他聽不到A4對他說「我咁肥點趴啫」,他也不同意A4與他理論,因為當時A4的手是指向行人路的人群。

他同意A4當時有手部動作及情緒激動,他認為A4當時的手部動作是不想警員接觸到A4。

片段時間:實時21:32:03
他同意A4是矮過他。

片段時間:實時21:32:06至21:32:08
他不清楚A4當時用手指向行人路的人群時是否望向他,也不知道當時A4是否對他說話,他同意A4是望向他的方向。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6:大紀元

片段時間:00:00:10至00:00:20
他同意自己身在片段中,也同意有水樽在片段中飛過,但不是擊中他的物件。

他不同意他在身體向前傾時並沒有物件擊中他的左腳脛骨。

片段時間:00:00:12
他不同意當他拿着胡椒噴霧,身體向前傾時並沒有被物件擊中。他指出這時他的身體並未向前傾。

片段時間:00:00:14
他同意他已垂下胡椒噴霧,他指出這時他的身體並未向前傾及未被物件擊中。

片段時間:00:00:16
他指出片段未能顯示物件。

李慶年法官表示留意到當時有三至四個水樽在畫面中「着陸」。

經法庭及辯方多次觀看片段後,辯方同意法庭的觀察,並會將此描述加在截圖描述中。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4:有線新聞報道

片段時間:00:00:10至00:00:15
他同意他在繞過記者時身旁有記者拿着攝影機,但不知道這些光線是否閃光燈。他同意這些攝影機是被記者拿在記者的頭部附近,但這不會影響他對A4的視線。

-片段播放完畢-

📌議題4:口供紙

問題1:示威者的數量的分別

他在2019年11月13日下了第一份口供,可是他在口供紙寫現場約有30名記者及約20名相信是示威者逗留。

他回應指在口供初期曾指現場有100人逗留,而當中有約50人是較難確實身份,所以得出前方有30名記者,20名示威者的寫法。

他也回應當時位於記者身後的人數有70人是包括示威者及其他人士,早前的答案是因理解錯誤而答出不完整的答案。

問題2:沒有記錄A4的衣着顏色

他指出有深藍色的衣服與黑色衣服分別不大,令他較難確認A4衣服到底是深藍色還是黑色,但這與光線無關。

問題3:沒有記錄他被硬物擊中

他同意他在口供紙上表示他當時左邊小腿近脛骨的位置被物件擊中及感到痛楚。他也同意說不出被甚麼物件擊中,但看到A4作出投擲動作時有物件飛出,他形容該物件的大小比一支高20厘米,直徑6厘米的500毫升飛雪(Bonaqua)水樽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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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對PW5進行覆問:

📌補充議題2:對A4的觀察

他指出當時A4身旁的人並沒有作出投擲動作。

📌補充議題3:追截A4

他指出他追截A4時有部分記者有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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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作供完畢。
#高等法院第卅一庭
15歲手足

1415不足3人
#高等法院第卅一庭
#李運騰法官
#宣布判決
#1102旺角

15歲囝(曾還押約一個月)

控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2019年11月2日晚申請人途經旺角示威現場,申請人向警方防線投擲膠水樽,而水樽沒擊中人。

*上訴人不用出庭,判決書已派

法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且不用重審。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007_2021.docx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判刑

D1: 鍾 (27) 上回提堂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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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惟法庭對報告第5段有所疑問,被告選擇認罪在報告中提及:被告表示他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辯方律師解釋,他是獨自一人參與但是他在非法集結現場逗留。

法庭要求控方呈上2枝在被告身上撿取的3B級鐳射筆,然而控方沒有實物,故呈上P9-11的證物圖片。裁判官與控方再三確認D1是在0053時被捕,但沒有任何片段能顯示他被捕時的情況,只有當時現場的情況。然後控方呈上P21(8月10日網上片段)的14張截圖,控方於法庭提點下才意識應把圖片2及4中的被告圈起來。

📌求情
被告選擇認罪並帶有很深的悔意,他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控方並沒有證據指出D1有作出挑撥性的行為,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該2枝鐳射筆。裁判官反駁指從控方提供的截圖6及8能看出有人使用鐳射筆照射警方建築物,辯方回應指這些是其他人的行為,並非由被告作出。

被告過往有優良品格,於上次提堂時已呈上由他父親及上司撰寫的求情信,不會在此詳細覆述,但希望法庭留意父親的求情信尾二段"After the incident..." 被告已對此事顯出真誠悔意。從他的背景來看,他一直是個奉公守法的人,與他的家人及女友關係良好,本計劃結婚但被疫情及本案阻撓計劃。明白這些控罪必須判處監禁,但希望刑期能盡可能短暫。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1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再作判刑以便法庭考慮求情及證物相片,期間需繼續還押‼️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013粉嶺 #判刑

D1: 陳(17) 法律代表 #嚴康焯大律師
D2: *
D3: *
D4: 鄭(15) 法律代表 #趙嘉銘大律師

🌟D2, D3因年幼無需答辯,已釋放

控罪:
(1) D1-3非法集結
(2) D1-3刑事損壞
(3)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 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和裁決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29

D1律師呈上六封求情信,包括:母親、契媽、老師、僱主等撰寫,被告的讀書成績雖然普通,但操行良好,教導所亦同意,目標係成為高爾夫球教練,被告來自單親家庭,事發後做兼職幫補家計,獲僱主讚賞,年青人不嫌棄厭惡性清潔工作。

呈上高等法院Wong Hong Kin 2010年案例,編號283,和另一單終審法院判處教導所嘅案例原則,指出裁判法院有量刑空間,可以以短期監禁形式代替教導所,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短期監禁。

D4律師已經解釋咗勞教和感化中送報告給被告知,被告同意內容。採納上次求情內容。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15:45 再訊。

判刑速報:
D1判入教導所
D4判入勞教中心

判辭總結(抱歉,案例有啲甩漏):
因為兩名被告的年齡,為D1索取了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為D4索取了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不打算詳細重複裁決內容,裁決書已經上載知司法機構網頁。

D1案發時17歲,無刑事定罪紀錄,就讀中四,曾在青年學院讀了一年文憑課程,現職廚房工作,來自單親家庭,現與母親同住,D1在報告中堅持清白,只係被人懷疑;報告指適合入教導所。

D4案發時15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當時就讀中五,來自單親家庭,現與母親同住,D4在報告中表示用雷射筆只係分散警方注意力,指勞教和更生都可以,勞教更加適合。

D1帶領80人去花都中心中國銀行,在他指示下,有人把閉路電視鏡頭噴黑,有五名黑衣人拉起鐵閘,有人打玻璃門,直至有一人打爛咗玻璃門為止,跟住去咗粉嶺中心中銀,幸好防暴警察趕到,制止事件,並拘捕D1。事件係有組織、有預謀的行為,針對中資機構,表面上係刑事毁壞,稱之為「裝修」,其實係對不同背景嘅機構「私了」,係惡意嘅行為,法庭會嚴重處理,即使有人出於正義感,損害社會嘅行為,不能代替法律,只會令不同立場嘅人互相攻擊。

相比D1律師呈遞的兩宗案例,D1擔任領導者角色案情嚴重,如果嚴律師咁鍾意東拉西扯,下次不妨考慮呈上小販阻街的案例;相反裁判官引用袁志成在上訴庭的案例(2020年第六號),指要考慮四個原則:
1. 判處非法集結的案件,要針對公害,是否黐住人多勢眾以達到目的
2. 非法集結的案件,要制止在萌芽階段,要考慮:計劃、人數、地點、範圍、時間、角色
3. 個人角色、安排、帶領、煽動
4. 蒙面隱藏身份人,無顧忌,有暴力行為或升級暴力
以上四點可適用於本案。

D1帶領80人,持住人數眾多而達成目的,損壞他人財物,如果被告超過21歲,非法集結罪會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點。被告無半點悔意,相信判入教導所,除讓他明白失去自由的可貴外,亦學習守法的重要性,對社會及其個人也是好事。

++++++++
D4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根據《公安條例》第33(2)(b)(i)條,如年齡介乎14至17歲,須判處不超過三年監禁,可以由勞教、教導、更生代替,辯方呈上七封由親友師長撰寫的求情信,讚揚他為人正義、心存善念、有責任感、敦厚、充滿愛心及同情心,但D4以鐳射筆傷害警察眼睛,行為十分惡毒,與這些評價扯不上半點關係,與其在犯案後歌頌他,倒不如教導他分別善惡,假如有教導,而被告不聽,就不值得求情,假如無教導,就無資格求情。

對於信中指,本案對D4帶來很大困擾,並為他須承擔法律後果感心痛,裁判官指被『暴徒』傷害的警察也有家人和朋友,佢哋都會心痛,強調法庭是執行公義,而非姑息罪犯的地方,D4身處80人當中,本來警員不會注意,但用鐳射筆分散警方注意力,反而會引起警方注意,滿口歪理,毫無悔意,不值得同情,仲堅稱自己無辜,係自欺欺人。

++++++++
兩被告律師隨即就判罪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裁判官認為無合理成功上訴的機會,不批准兩被告保釋。
================
直播員按:聽呢個所謂事實裁斷者嘅裁決/判刑特別憤怒,用詞加入不少個人意見,加鹽加醋;已經不是第一次批評、挖苦律師,今日更奚落撰寫求情信的人;判辭經常話不是活在象牙塔之內,點解睇唔制度暴力?今日又話法庭是執行公義的地方,公義還存在嗎?
D4的同學仔,多謝你哋嚟支持同學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6/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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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不反對將A4法律代表在庭上播放的臨時證物轉為正式呈堂證物。

控方案情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

所有被告明白權利及情況,皆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8月12日
時間:14:30
地點:區域法院
性質:結案陳詞

裁決詳情:
日期:2021年9月1日
時間: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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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控方的法律代表為吳美華大律師

*李慶年法官的日程表已排到2022年8月

*李慶年法官不希望出現有律師在審訊期間需要離席處理其他案件的情況

庭上小插曲:
法庭會預留星期五的日子作備用,A4法律代表表示需於星期五處理另一宗區域法院案件的判刑,惟 #李慶年法官 表示不會批准其離席處理其他案件,並要求其將案件轉交他人處理。A4法律代表表示現時已經需要寫信予法律援助署為該被告申請指派法律代表。#李慶年法官 亦表示時機未成熟,暫不會考慮其申請,並表示「你嘅事嚟,管我咩事」,以及要在「魚與熊掌」間作取捨。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張慧玲法官
#1224尖沙咀 #宣讀判詞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原審裁判官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上訴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5日作審理,法官將於今天宣讀上訴結果。

上訴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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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 開庭
關姓事務律師到場。上訴人到場。
法官駁回定罪上訴,並頒下34頁判詞。
*上訴人早前已完成服刑

1535 休庭

HCMA202/2020 [2021] HKCFI 2245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731&QS=%2B&TP=JU&currpage=T

以下為判決書較重要的節錄
[ 段83至段86 ]

「83. 上訴人是否大力拍打PW1背部並非關鍵之處。無‍爭‍議的事實是上訴人將海報貼在PW1背部,PW1不同意上‍訴‍人的做‍法......上訴人不可能有該真誠但錯‍誤的信念。而上訴人在將海報貼在PW1背上時,明顯是懷著敵意及敵對態度。
84. 本席裁定上訴人蓄意向PW1施加非法武力,因此干犯了毆打罪。
85. 本席裁定控方...已證明上訴人並非真誠相信PW1會同意被施加非法武力。
86. 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 粗體及部分橫線後加,部分內容被省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

蔣(41)
#陳奕勤律師 代表

律政司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展示煽動刊物
(2)展示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7月28日,在新界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地下東華三院徐展堂幼稚園,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0號案件的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 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2)被控於2021年7月29日,在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0號案件的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 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控方申請押後2個月至10月11日,以予時間咗閉路電視、電話、及其他電子儀器的分析;且不排除會加控更多或更嚴重控罪。

‼️保釋被拒‼️
被告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0月11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還押。

辯方投訴:
被捕後有要求過見律師及見屋企人,但不被安排。星期六落案檢控後,於星期日先獲安排。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判刑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判處更生中心(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
裁決詳情

D1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亦同意。報告中表示,被告與家人關係和睦,自小成績優異,也活躍於不同的課外活動。對於本案,他已有深切反思,十分後悔自己的行為讓家人擔心。報告整體正面,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服刑完畢後,希望能繼續學業。雖然本案讓被告想成為註冊護士的夢想有所影響,但他不會放棄,希望法庭能夠給予機會被告。

D2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亦同意。報告中可見,被告沒有任何不良習慣,也沒有刑事紀錄。因一時衝動令身邊的人為自己擔心,深感悔意(*鍾官質疑哪一段見到被告深感悔意?認為見不到被告有承認做錯,只是因為家人擔心所以才內疚。辯方解釋,被告因失去自由明白應用合法方式表達訴求~)。報告總結被告已有深刻反省,更生機會高,辯方律師補充,被告的4項控罪為同一系列,因同一事件而衍生,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全部同期執行。

D4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亦同意。被告的父親在整個審訊也有陪伴她,被告初嘗牢獄之苦,已經得到教訓,希望服刑完畢後能重新開始,好好照顧父親。本案規模小,案情相對輕微,沒有與任何警員發生衝突,而被告在本案也沒有實際的行為,希望法庭能夠因而輕判。

D5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亦同意。辯方律師呈上4封新的求情信,分別為本人,父母、姐姐及社工所寫:被告深感悔意,了解自己的過失,對家人感到內疚。在還押期間,希望能夠完成final year project,明白自己或需延期畢業,但願意承擔自己的責任。希望服刑完畢後再繼續學業,成為精神科護士;父母和姐姐在其還押期間,每次探望也感受到她的悔意,相信不會再魯莽行事;社工表示被告感到十分內疚,日後會三思而後行,不會再做出違法的行為。

辯方律師呈上一單區域法院,關於蒙面法的案例(DCCC362/2020),其量刑起點為6星期,本案為非法集結非暴動,希望用更輕的量刑起點。

法庭表示考慮了整體因素(求情信、背景報告、辯方求情及上訴庭的指示),不會有任何減刑因素(*鍾官說了一堆上訴庭的指示,恕不逐一道出~結論就是,上訴庭表示要針對是否對公眾造成影響,必須判處阻嚇性懲罰,不應考慮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等等~而本案非法集結規模大,人數多過警方,有人破壞小巴站牌,影響交通,已破壞社會秩序。而D1、D2、D5有參與堵路的行為,D4在現場出現已有鼓勵他人的作用~)。

法庭判刑:
D1
非法集結 4個月
蒙面法 1個月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3個月
頭兩項同期執行,第三項分期執行
‼️總刑期7個月‼️

D2
非法集結 4個月
蒙面法 1個月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6個月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個月
頭兩項同期執行,後兩項同期執行
‼️總刑期10個月‼️

D4
非法集結 4個月
蒙面法 1個月
同期執行
‼️總刑期4個月‼️

D5
非法集結 4個月
蒙面法 1個月
同期執行
‼️總刑期4個月‼️
—————————
直播員按:
審訊至今感受到親友們對各被告的支持,相信有著你們的陪伴,對他們也是一種力量,在此願各位平安順利~
「留低的與重生的 也在這邊~即使費時一點 即使快樂不輕易~最後仍可遇見」這段歌詞送給你們❤️
共勉之~
-此內容為後補資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指向A1-A2]
王(25)及劉(20)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4:暴動 [指向A4]
鄧(5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指向A4]
鄧(5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襲擊警務人員B。
=============
證人作供已經補上。

[與A1案情相關]:

PW1警員C: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6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72

[與A2案情相關]:

PW2警長4923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90

PW3警員1163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04

PW4女警661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21

[與A4案情相關]:

PW5警員B: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3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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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爭議點及簡單控方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