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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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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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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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1408約20人
1439餘約10個位,未開
1448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0930荃灣

陳(23)🛑還押至今14日
尚有 #0805荃灣 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
上次裁決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89

控方補充被告在2021年8月2日就 #0805荃灣 被定罪。
辯方指在該案,被告選擇認罪。

辯方補充求情,指被告明白與同意報告內容,除了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想在2019年9月15日使用物品,此方面被告不同意,其他都同意。

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適合服刑。
被告小學是品學兼優學生,到中學有欠理想,但操行可以,有做學生會及其他學科的協助。
被告𠄘諾日後做事會謹慎,希望重新出發,報答父母。
辯方希望採納感化中心建議,接受勞教中心的服刑。

🛑🛑勞教中心🛑🛑
(提:手足另一宗案件在8月16日判刑)
(庭狗極快速帶手足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提堂

D2:陳(62)

控罪

D2:(2張傳票)
(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2)普通襲擊

背景: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藉男子 Ganesh Gurung(保安員)

——————————————

控方上次申請將把本案陳手足兩宗傳票案件與lunch哥一單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合併審理,合併後D2是陳手足,D1是lunch 哥。

📌答辯
D2 不認兩傳票控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及有3片段(置地廣場閉路電視,警方攝錄片段及一公開互聯網片段)共長2小時34分鐘呈堂,沒有警誡供詞,另因受害人需安排尼泊爾翻譯。辯方除2被告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排期至2021年10月21日 、22及25日 0930於東區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3天審訊,期間D2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6/2]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傳召PW3警員9917 吳偉文(音)

控:觀看片段00:04:50 ,留意被告說話「我只在那邊叫警員收隊?我煽動了誰?警員?」

控:你有留意被告當時的手勢/動作?
警:無印象

控:留意片中被告說話「你係咪要上手扣?」(伸出雙手)「你地一時話我被拘捕,一時又說不是」
控:你同意被告指有警說他沒有被捕,你同意?
警:不同意

控:觀看00:05:24截圖,被告伸出雙手,問及上手扣事項
控:你記得你早前證供指出你在第3封鎖線發出警告時被告有伸出雙手?
警:記得
控:這是在00:05:24前或後?
警:前

控:看第96項記項,被告指出警方俾壓力佢,你當時有見到他伸出雙手?
警:有
控:你有冇因為壓力而影響處理手法?
警:無
控:第103項記項,你為何替被告上手扣?
警:因為他當時四處張望,可能有逃走意圖

控:庭上曾播放的警方拍攝片段,和你所作記錄時間有冇對錶是否一致?
官:唔明你問乜
控:我修正,你在法庭上如何記得當時各個事項事發時間
警:根據我的文字口供上的記錄幫助我回憶
控:你現場有冇作過即時文字記錄?哪一個?
警:有,16:57時進行拘捕
控:其他記錄並非即時所作?
警:對
控:你肯定你所指出的事發次序為正確?
警:肯定

辯:希望留待下次才開始盤問
官:下次為10月8日

案件管理
預留盤問PW3:10月8日
裁定是否接納控方證物呈堂性:10月18日
若要開展辯方案情:10月19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8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207銅鑼灣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美籍手足(35)🛑服刑中

控罪:襲警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6日在 #林希維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4個月又2星期監禁

經考量後,保釋申請獲批
條件如下:
- 保釋金十萬元,人事擔保五萬元
- 每星期報到三次
- 居住在報稱地址,更改前需通知相關警署
-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不得離開香港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裁決

D1:梁 (49)
D2:朱 (40)
D3:張 (30)
D4:盧 (33)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2) -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2, D4]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D4]
控罪詳情

📌 本審訊於本台的相關記錄
DAY 1[詳細]|DAY 2[詳細]|DAY 3DAY 4DAY 5|DAY 6[從缺]|DAY 7DAY 8

📌 裁決速報
控罪一
D1 成立
D2 不成立
D3 不成立
D4 不成立
控罪二[D1]成立
控罪三[D2]不成立
控罪四[D4]不成立
控罪五[D4]不成立

裁判官使用逾一小時宣讀判詞,判詞內容後補。

D1代表大律師指出,上級法院有2案相關的案例,唯正在上訴階段,故要求法庭為D1索取背景報告,留待下次進行求情。

裁判官表示根據上訴庭指引,判刑沒太大空間。D1還押至2021年8月20日1430時進行求情及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1208將軍澳 #判刑

施/理大廚房佬🛑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A停車場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傳召2位精神科醫生作供,2名醫生均表示被告精神狀態有改善,兩人建議被告日後繼續在精神科門診覆診;感化官報告不建議判處被告感化令。

裁判官表示本案案情不嚴重,故以4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即時認罪故獲得三分一扣減。然而,被告已還押逾兩個月,扣減還押日數後已服刑完畢。但因被告有另一案件需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故需要繼續還押。

*廚房佬離去時,庭內旁聽人士有高叫「撐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5/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
控方傳召PW5警員B

PW5=他

*PW5受匿名令保護及在屏風後作供,所有人均不得對外公佈他的姓名,否則會被視為藐視法庭

背景:

在2019年11月10日,他在12:00時起當值,並在19:07時獲派到旺角處理群眾聚集事件。在21:25時,他在彌敦道近陶德大廈乘坐正逆線停泊的AM7043。當時AM7043是車隊的一部分並位處較尾的位置。

當車隊到達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時,有示威者追着車隊,而且當時亞皆老街有塞車令車隊難以前行。之後他聽到有隊員表示有人向車隊投擲雜物及有人向左後方投擲雜物。但他看不到誰人向車隊投擲雜物。

之後他指出有人襲擊車尾,然後已有隊員下車追捕疑犯,於是他是尾隨隊員由亞皆老街轉入彌敦道,而他最後跑至匯豐銀行中心對出的馬路後,隊員向他表示已制服一名疑犯,即本案A3。

觀察:

他見處理A3事宜的人手充足下轉身望向彌敦道往深水埗的方向,當時他看見有100名示威者和穿反光衣的人湧向他的方向,所以他與8至10名隊員馬上建立防線,要求與他相距1至2米的示威者和穿反光衣的人向後退。當時他與A3被制服的位置距離約5米,他亦有手持胡椒噴霧。

他指出當時相信是記者,即穿反光衣的人有所退後,那時他與記者群相距5米;而該100名示威者則主要聚集在匯豐銀行對出的行人路,他與行人路上的示威者相距5米;也有少許示威者位處馬路,他與位處馬路的示威者相距不多於15米。

他指出當時兩者彌敦道兩邊馬路上的示威者有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後來他知道是磚頭及水樽。他也指出行人路上的示威者有身穿不同顏色的衣服。

由於匯豐銀行對出的人群有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所以他專注在該帶的示威者,那時現場光線充足。

他之後在掃視環境時看見A4向警方防線做出投擲動作,當時他與A4相距不多於15米,之後他感覺到左腳脛骨被硬物*撞擊,但他沒有理會傷勢,仍然追截A4。期間他由感覺到痛至決定追捕期間相隔1秒,而他用了2至3秒追截A4。

*他不知道A4用甚麼襲擊他,因為當時地上滿佈雜物,包括拖鞋😦及水樽等

他看到A4當時佩戴深色鴨咀帽、深色心口有圖案的短袖上衣、佩戴眼鏡,沒有佩戴口罩,站在位處馬路的記者群的後方。

追捕A4

A4看到他後想轉身離去,可是被其他隊員阻擋下,A4離開失敗後被截停,由於A4有少許反抗,即想推開他的手,故在一段時間後才能將A4帶到警方防線並在21:33時以「非法集結」及「襲警」罪宣布拘捕A4,期間他有為A4鎖上膠手扣。

之後他將A4交予另一名偵輯警員處理。

客觀證據:

播放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時間:21:32:05
他在片段中認出自己及A4,那時他正將A4帶入警方防線。

片段時間:21:32:16
他在片段中認出自己及A4,他也在片段中指出一些現場的雜物,包括磚頭及水樽。

片段時間:21:32:16至21:32:32
李慶年法官擔當評述,指出A3被制服的位置附近有磚塊及不少水樽。

片段時間:21:32:32至21:33:48
他在片段中再次認出自己及A4,即他當時用右手扶着A4(片段時間為21:33:47)。

片段時間:21:33:00至21:34:02
他指出片段能顯示警方佈署,例如開路;片段也能顯示出人群的反應,例如爭執等。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時間:21:31:52
他在片段中認出自己,他當時要求記者向後退。

片段時間:21:31:56
他指出片段中有一件雜物是由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擲出,並在他旁邊飛過。

李慶年法官認為該雜物是水樽,A4法律代表表示不反對。

片段時間:21:31:58
他指出片段中有一件雜物是由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擲出。

片段時間:21:32:02
他在片段中認出A4。

片段時間:21:32:23
片段顯示有一個水樽是由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擲出。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3 HK01

片段會由07:12:53播放至07:17:00
他指出片段顯示的環境與他現場所見的環境一樣。

-片段播放完畢-
=============
控方完成對PW5的主問。A4法律代表準備對PW5進行約2小時的盤問。

16:43休庭,下星期一10:00續審。

(17:02補充)
*本案A3已經認罪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裁決

D1:梁 (49)
D2:朱 (40)
D3:張 (30)
D4:盧 (33)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2) -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2, D4]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D4]
控罪詳情

[補回今日裁決,詳細版見底]

裁決[簡易版]

📌 D1
當日 23:17:45 至 23:23:20,D1 有與其他人一同呼喊「黑警」及「反抗」等口號,並有帶口罩。法庭跟據她的身體語言,知道她正在呼喊,相關口號亦於呼喊時聽得到。當日 D1 的意圖明顯,就是加入戰線。D1 觀察了一段時間才進入,她清楚知道良運街及良德街交界有集結。

D1當日有參與非法集結,亦有與其他人有連繫。裁判官指,當日非法集結最遲於23:07:05形成,示威者有霸佔馬路及用雷射筆照射。

D1 若帶口罩要行使免責條款,則要提證。D1 指當晚的催淚彈影響健康,但D1 是接近案發地點才帶口罩,她是參與者而非旁觀者。裁判官不會自動為D1 帶口罩找個原因,說是因為催淚彈而帶。同時,陣線內的其他人也有帶口罩,裁判官看不到D1 因催淚彈而離去。因此,免責條款不適用於D1。

📌 D2 及 D3
裁判官不會質疑D3作供稱他留在現場的原因,即為了關心及查詢當晚發生的事情。D2當晚全程都是跟着D3,裁判官見不到他做了觀察以外的任何事,亦不能排除他當晚是因為有鼻敏感而需要帶口罩。裁判官指,試想像若果D2及D3有參與非法集結,那麼D3都應該帶口罩,何況D3當時是參選人,他何必要冒風險而參與非法集結。

📌 D4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4用士巴拿拆欄杆,提供護目鏡予示威者,控方亦不能排除他是用士巴拿以維修單車。於23:06:40,D4於案發地點經過,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有留低有所行動,以及他有與其他人做非法集結。法庭亦不能排除他是因為有鼻敏感而帶面罩,因此屬於免責行為。由於未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控方也難以證明他有意圖使用工具損壞財產。裁判官重申,D4 當日的行為相當可疑。

📌 總結
裁判官指控方已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干犯了相關控罪,同時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至D4 干犯了相關控罪。裁判官裁定,D1 所有控罪罪成,D2 至D4 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 判刑
D1代表律師指出,上級法院有兩個相關的案例,唯正在上訴階段,故要求法庭為D1索取背景報告,留待下次進行求情。裁判官表示根據上訴庭指引,判刑沒太大空間。D1還押至2021年8月20日1430時進行求情及判刑。

詳細判詞請按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裁決
09:29 廣播,庭內半滿,有開放視像庭
09:36 開庭
09:56 讀緊PW4證供判斷(共10pw), 鄭念慈肯拉近枝咪了
10:06 庭內少量空位,鄭念慈接納所有pw口供同呈堂片段
10:15 讀完D2證供判斷,不接納手足庭上作供
10:21 裁決理由中
10:25 D2求情中
10:32 庭狗畀手足坐低
10:53 D2求情未完,惟因刑期的考量,鄭念慈指下次才求情,現D3求情中
11:14 完庭

(按:手足無得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襲警

D2: 李(22) 🛑已還押逾4個月
D3: 黃(26)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2) 非法集結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員14267)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長50365)
=========
📌控方案情
在案發當日凌晨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D1將雜物掟去行車線,當時有便衣警員上前進行拘捕,並在馬路位置㩒低左D1,期間有好多人向便衣警員投擲雜物,包括金屬罐、磚頭等,防暴警員好快坐車趕到,事件中有兩名警員受傷即控罪2及3的警員,控方說法是D2當場被捕,而且有份掟雜物,D3亦在場,並有掟雜物。

本案總共傳召10名控方證人,包括9名警察證人,鄭官全盤接納該些控方證人的口供。

📌D2辯方案情
D2於旺角洗衣街食飯期間得知旺角出現示威活動,於是逼留左在餐廳約四個小時後感覺到相對安全,於是選擇離開,點知去到案發現場逗留左3至4分鐘見到拍攝片段的娛賓記者,在記者伸手可及的範圍內有人掟雜物出去,於是見到黑衣人將D1㩒低,並手持武器,D2表示追打市民嗰三名人士應該係黑衣暴徒,於是D2將金屬罐拋向黑衣暴徒附近,但D2不打算襲擊黑衣暴徒,只打算藉此發出聲響,拯救被黑衣暴徒㯲在地下嘅人。

📌就特別事項裁決
互聯網facebook片段能否呈堂
鄭官裁定該段Facebook片段可以呈堂

D2會面記錄的自願性
鄭官裁定D2是自願下作出會面記錄,理由如下

PW7警員7015為D2錄取會面記錄,PW7確認將羈留人士通知書交予D2,亦有作解釋,由D2簽名確認。PW7指沒有看見有人曾對被告威逼利誘,並確認被告有簽名作實,法庭確認羈留人士通知書上見到有D2簽名,盤問下,辯方指稱被告曾被某位警司威逼利誘和威嚇,因而作出不利的口供,PW7不同意上述說法。

鄭官認為如果PW7目擊任何警員或PW7對D2做出任何不當行為,就應該會於D2錄取口供之後才會讓D2與親友溝通,而實際上在D2錄取口供前D2已致電親友,唔通PW7當時一早預計D2會乘機向親友投訴?。。。事實上錄取會面記錄期間D2態度合作,警察提供的答案都會寫低,若然如此,PW7沒理由會提供一啲答案,例如「純粹貪玩」作為D2參與非法集結的(招認?),PW7大可以要求D2寫低「你唔鍾意警察」

📌鄭官總結以下辯方爭議點,並作出裁定

D2不知悉當時便衣警員的真實身份
鄭官裁定D2拋出金屬罐時必然知道便衣警員的真實身份,理由如下

鄭官認為D1將雜物掟出馬路,D2在娛賓記者附近,因其影片(P1)拍到掟雜物情況,及記者講了句「哇即刻有便衣呀」,D2必然見到D1將垃圾或垃圾袋掟出馬路,D2不可能理解不到D1是正在堵路,而該些黑衣人將D1㩒低明顯是捉人,而黑衣人伸出警棍明顯是防止搶犯,鄭官認為D2不可能認為黑衣人是暴徒。另外,若然D2拋出金屬罐目的是拯救被黑衣暴徒㯲低嘅人,代表D2是出於好心,維護法紀,所以一旦防暴警員企在黑衣人身旁,D2理應沒理由再拋出金屬罐,雖然D2聲稱當他拋出金屬罐時,防暴警員尚未到場,但片段所見D2將金屬罐拋出當刻,防暴警員已經企在黑衣人身邊,因此鄭官認為D2不可能誤會便衣警員為暴徒。當時好多人不斷向警員掟雜物,包括磚頭、玻璃樽等。鄭官不相信D2的說法,當時已經有好多人掟嘢,而D2仍然參與其中,故D2必定是擾亂社會秩序

FB片段畫質模糊,並且沒足夠證據證明其真確性
鄭官表示,就本案而言PW2應該有檢查過片段,確認下載過程中沒有受任何干擾,本案爭議點為唔能夠確認片段由何時及誰人拍攝,而PW2只能確認下載燒錄過程中沒受任何干擾,因此辯方爭議片段不可呈堂。

鄭官指雖然片段畫質不能以高清形容,但片段能夠清楚拍攝到現場人士的行為,雖然辯方指沒有證供顯示片段由誰拍攝以及何時拍攝,不過該段FB片段與其他片段顯示情節如出一徹,能夠拍攝到D2拋出雜物,而該情節與其他片段顯示的案發情況完全相同,雖然拍攝角度不同,但鄭官強調FB片段顯示的案發情況與其他片段顯示的情況完全吻合,包括防暴警員追截D2的情節。而D3代表大律師稱片段有數字符號,數字符號可能代表時間,但不代表片段顯示的時間為案發的時間,沒有證供就此解釋,亦沒有實際證據支持。鄭官對此認為無傷大雅,FB片段拍攝到現場情況,雖然片段無聲,但鄭官認為片段沒有被修改。裁定該段FB片段與本案有關,而且表面真確

FB片段中控方指稱的男子不是D3
鄭官裁定D3在案發當時必然身處案發現場,並裁定片中男子為D3

---------------------
鄭官裁定D2當時拋出金屬罐的目的必然為襲擊便衣警員,並且與現場投擲雜物的人士有共同目的

鄭官裁定D3案發當日必然有出現在案發地點,裁定控方指稱FB片段的某名男子必然是參與非法集結及襲擊警員,而且片中男子必然是D3。

鄭官指出兩名被告當時的目的必然是襲擊警員,並且可產生相互鼓勵的作用。共同目的為對當時現場警員使用武力,因此裁定各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速報:D2-3 全部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8月30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判刑,期間為D2索取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報告,為D3索取背景報告。‼️2名被告需要還押。‼️

(後補)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7/8]
#1111中大

D1:劉(21)
D2:符(21)
D3:高(21)
D4:陳(18)
D5:許(20)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陳穎琛 署理高級檢控官

控罪:
(1)D1-5暴動
(2)-(6)D1-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7)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5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D1-5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以下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得蒙面物品,即D1:一個防毒面罩、D2:一條圍巾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D3:一個頭套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D4:一個眼罩、一個頭套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D5:一個眼罩及一條圍巾
(7)-(8)D2,D5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即D2: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D5:一把扳手

1101 開庭
先確認所有書面陳詞已存檔。
李高檢指出D3最後版本結案陳詞第8段質疑控方法律觀點到底是「身處非法集結」還是要「參與非法集結」;剛才已澄清是「身處」。

張官查詢本案不爭議暴動及無任何證據指向任何被告作出任何行為,控方是否要求法庭推論被告參與暴動元素?D4補充因為可以有從犯角色。D2,D5指控方無實質證據指有暴動行為。

1110李高檢沒有補充
D2,D5律師沒有補充,除書面陳詞上有錯字。

1112
張官查詢所有被告均指因驚現場有催淚煙故戴上蒙面物品,何謂合理辯解、法例訂明的三個合理辯解外亦可以有其他理由?李高檢引述D4陳詞所包含的案例 [2021] HKDC 808。

1116
DARTS指律師打字太大聲📞

1118
D1重覆辯方證人李博士供詞指黑衣黑褲的觀察及強調D1當天想離開是合情合理,而從他當時身上的物品可見他感到很慌亂。本案有真實可能性D1真的很想逃離中大校園,且有可能是刻意冇拎頭盔雨傘。另外,針對D1辨認證供是不可靠:黑衫褲打扮難作辨識及PW2作供有誤。

1133
D2,D5採納書面結案陳詞

1134
D3採納書面接案陳詞及學友們任何對被告有利的論點

1135
D4採納書面結案陳詞並作簡短陳詞,及採納控方較早前的澄清。

保釋事宜:
🟢(獲批)D1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案件押後至9月3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裁決,期間維持保釋。

- - - - -
延伸閱讀:
控方結案陳詞大綱
https://telegra.ph/控方結案陳詞大綱-1111中大-08-07

[2021] HKDC 808 (亦即 DCCC362/2020 #1112中大)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證人列表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7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0930約25人,庭內餘十多個位
☂️正門有2部大機☂️
0936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判刑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4陸(23) 🛑已還押17日

控罪:
⁃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於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辯方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向被告解釋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中學時期成績良好,中一至中六均考獲第一名,操行優異。被告為家中獨子,父親任職司機,而母親則為家庭主婦,被告與父母的關係好,亦有良好溝通。

被告沒有行為的問題,他喜歡運動,亦曾任帆船隊隊長。被告無煙酒、毒品等不良嗜好,亦無欠債問題。

在本案發生前,被告曾任老師,亦為輔警,他深知自己身份敏感。被告於案發日並非示威者,而控方案情亦曾提及未有在被告身上找到示威者裝備等物品。被告當天只得知太子站有悼念活動,而他不知身處的旺角一帶亦有活 動,他最終在旺角警方防線前被捕。

辯方希望法庭酌情處理,判處中度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回應
裁判官指,依他理解控方從無指控被告為示威者,而是指控被告當日扔水樽而挑動在場其他人士。裁判官續指,在此基礎下,看不出被告有何悔意;又反駁辯方所指案件對被告人生帶來很大轉變之說,指被告被裁定犯了法,而犯了法必定對他人生有改變。

裁判官重申,判以社會服務令的考慮因素之一,是被告要有悔意,「這是法律的原則」。

辯方回應
雖在報告及被告親撰的求情信中未有字眼上表明悔意,但被告已很慚愧,後悔當天的事件影響到很多人、自己和現場的情況。希望法庭予以機會,讓這位熱心服務社會的年輕人,能早日重投社會、服務社會。

判刑理由
被告年輕,有良好背景,無案底。被告過往成績良好,完成大學後曾任老師和輔警,獲父母關懷。被告有規律生活,其行事為人都令他與其師友、義工關係良好。

不過,被告不認罪,並無悔意,故法庭不考慮社會服務令。

案發當日人數眾多,被告的行為雖然只涉及一個膠樽,亦無證據顯示扔中任何一位警員。但確實會引起他人效法,產生漣漪效應,挑動到他人情緒,事件有可能一發不可收拾。裁判官又相信,當日未有引起大騷動,是因為有足夠警力。因此,判刑須有阻嚇性,故必須判以短期監禁。

‼️判刑
以8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在裁判官「最大酌情空間下」下調刑期後,終判囚7星期‼️

早前求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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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同案第二被告就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被判處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第三被告則就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判處 6個月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11.5個月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認罪🔴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不認罪,存檔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不認罪,存檔

背景:據了解,當時近70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集結,被告是其中一人,有警員拍下現場情況。被告涉蹲下後拿出背包,有人持黃色雨傘遮蓋被告的動作,政府合署的大閘外隨即起火。警員追截數米後制服被告,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被捕後曾「踢保」,在2020年8月24日再次被捕。
(摘自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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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案情:
2019年10月27日1901時,約70人在案發地點聚集,在路上架設路障,在政府合署捲閘外衝擊。
警方在馬路對面一座大廈的天台監視,並用攝錄機拍攝。
被告於70人中,在政府合署閘外,穿黑鴨舌帽黑面罩黑上衣黑長褲黑手套黑鞋,背綠黑色背包,有鮮明粗間條,清晰可見。
1902時,被告蹲下,找尋背包內竹物品,有人協助被告,開黃雨傘遮擋被告。
1903時,政府合署前門捲閘起火,距離接近被告。此時被告手中持着1個玻璃樽。
警員23207見到起火,從停車場衝出來。
被告放下玻璃樽後,跟從其他人往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逃跑,警員追截。
PW1看着被告由政府合署跑往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
PW1與其隊員在追截數米距離後,制伏被告。
PW1見到被告跑時,手持銀色金屬棒。
被告被捕時有掙扎,警員鎖上手扣,於被告手中檢獲紅色金屬棒。
1908時,被告背包裏有:1黑頭盔、1個防毒面罩連2個濾罐、1隻紅色手套、個載有易燃液體1綠玻璃樽、1藍白毛巾、2塊布碎、1部nokia電話、1黑充電器、1綠黑點火器、1藍Tshirt、1螺絲批約30厘米。
警員以非法集結、蒙面、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PW1與其隊員PW2-4押被告去長沙灣政府合署外。
PW5女警9984在政府合署前看守。
警員搜出藍色環保袋、黑長雨傘、載有白汽油的黃紅罐、一個銀色打火器、 4個A牌啡玻璃樽、1個B牌啡玻璃樽、紅膠袋裝有綠玻璃樽、10塊毛巾布碎、藍黃色封口膠、綠銀色點火槍。
警員撿獲證物後,在現場畫下草圖。
玻璃樽等物品送往政府化驗所化驗。發現:
手套、液體樽、毛巾、布碎等,設計和特質相同,來源一樣。而火槍操作如常,可點亮明火。亦有化驗黃色罐、打火機、火槍、燒焦的毛巾碎。上述物品可製作汽油彈。
警方片段、公開片段如無綫新聞,都拍到被告在現場被捕。
有3個附件,附件A是13段片、B是案情摘要和截圖、C是現場的環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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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指責控方的資料不夠詳細,例如要知螺絲批、金屬棒的詳情、作用,指螺絲批「可以好長可以插穿人心口💔」得知螺絲批約30厘米長。
陳廣池問控方為何「被告部Nokia爛咗」控方指是「外圍爛,但點解爛就唔知,無證物圖片但有實物」亦得知SIM CARD是CSL。
警方無法撿取被告的whatsapp、其他對話紀錄等😳

🐸陳廣池指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想知「點解被告30幾歲人,無案底,點解可以喺呢個時候帶有(上述物品),如恐怖份子一樣!戴豬咀…(省略)仲有長30厘米嘅螺絲批!長打火機!控方對你好仁慈,現場證供係足以告你串謀縱火!」

陳廣池要求控方在下一庭前,處理好被告的個人財物、證物。
————————————
背景:
被告剛剛33歲,無案底,與家人同住,任職電腦技術員。

控方提交6個案例,陳廣池指責沒有2019年的案例,希望可較貼近現在,參考性較高,因梁天琦案是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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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曲
🐸陳廣池對辯方:「你應該知道,被告企起身時,唔應該有人行近佢,有任何提示,頭先有位女士,律師樓㗎可?事務律師,行到去,明白與控方認罪協商驚佢錯,但應該係0930開庭前做呢樣嘢,而家喺法官面前做呢件事絕對錯,你知㗎可?請提點你事務律師!」
👦🏻辯方:「今日係我嘅錯,因為時間緊逼,所以叫事務律師幫我提點被告,我會承擔,呢個唔係事務嘅決定,係我嘅決定。」
🐸陳廣池:「即係2個都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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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告訴辯方「雖然足以起訴被告串謀縱火,但我哋只會以暴動罪嘅量刑嚟考慮,如果被告可以提供在場其他人士嘅資料,協助警方嘅話會令刑期有扣減🤔

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1000區域法院判刑
‼️‼️‼️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審訊 [1/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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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早前在審訊前覆核時關注到本案的控罪一及二或會出現重疊的情況。#郭啟安法官 指出兩項控罪沒有太大意義上的分別(meaningful difference)。若然法庭根據環境證據推論被告干犯控罪一,基本上已經證明被告對他人管有的物品是知情,且有意圖、協議的。誠然,若控方使用六項交替控罪分別控告六名被告,此作法則合情合理。此外,法庭亦引用實務指示9.1,指出控方的做法會導致重疊情況出現。此外,法庭表示早前已就著相關議題去信律政司,惟遲遲未收到回覆,表示對控方作法感到失望。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指出控罪一、二的舉證元素不同,控罪一為串謀罪行,控罪二則是實質罪行。

A1、4法律代表陳詞指出控罪現時處理的做法有違司法公正。第一,這會不公平地加長審訊的時長及複雜性;第二,此做法違反《證據條例》。兩項控罪同時出現會使得一些原本不能/該呈堂的證據得以呈堂;第三,本案當中就著兩項控罪的證據重疊,而控方亦承認這點的;第四,此做法會導致雙重道德上的危險(double jeopardy),在被告而言,因同一個行為被控告兩次是不公平的。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呈上數宗案例指出控方現時的做法會導致各方需要處理的事項增加,加大審訊複雜性,亦有違實務指示9.1的精神

#郭啟安法官 表示若控方堅持現時做法,法庭亦會批准。

-休庭三十分鐘予控方處理開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1214屯門 #提訊日

D1: 關(27)
D2: 徐(27)
D3: 何(40)
🛑三位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1) 製造爆炸品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串謀製造、管有、控制爆炸品,即遙控土製炸彈組件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54條)
‼️最高刑期可處監禁20年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12月14日期間,串謀他人非法惡意使用無線電,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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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律師
D1郭憬憲大律師
D2關文渭大律師
D3 方富樂大律師

🛑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辯方表示仍需時查看文件考慮答辯意向申請押後,裁判官表示己押後多次,今次批準最後一次押後下次必須答辯。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8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非聲援 #非手足 #提堂

被告:🐶吳世平(29)

控罪:
(1)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2)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3)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4)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5)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

控方申請押後,辯方無反對

沒有保釋申請,八天權利放棄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09時30分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審訊 [1/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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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處理事宜

控方表示辯方指出承認事實中的第十三段「寫得唔係幾好」,因而稍後會將第十三段以列表方式呈現。此外,控方表示早前打算呈遞六本相片冊,當中的相片有旁述。然而,辯方要求控方刪走相關的描述,因而控方需要時間再次列印所有相片冊。

對此,辯方表示期望控方可以製作一個trial bundle,以供疏理本案文件。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指出辯方先後收到多個版本的相片冊,擔憂屆時會造成混亂。再者,辯方關注控方現時呈遞法庭的文件內包括A6的警誡供詞,惟控方早前表示不會依賴相關供詞,控方表示「我會掹走㗎啦,呢個sample嚟」。

📌案件管理事宜

控方表示雙方同意若干案情後只需要傳召約十四至十五名控方證人,控方案情預計十日內可以完成。

A1法律代表就著特別事項(A1在現場所說一番話的可呈堂性)提交反對理由。辯方表示就著一般事項而言,要視乎案件進程而定,不過得悉並非每位被告皆會作供。

A1法律代表表示8月23日在高等法院有一宗案件需要處理,預先通知法庭;A2法律代表表示星期四在沙田裁判法院有一宗案件需要處理,申請星期四下午離席,期間由A3法律代表代為處理職務(hold papers);控方代表表示明日在區域法院有另一宗案件需要處理,希望能在早休期間前往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審訊期間六人可豁免報到。
#區域法院
☂️☂️正門有7位記者,小心鏡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1]

蘇 (24)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參與明知而未經批准集結。

上次審訊

辯方結案陳辭

裁判官表示已經收到雙方的陳辭,但未有時間詳細閱讀,要求辯方作出總結。

辯方陳辭嘅重點係基於三個原素:(1) 集結係自發性,(2) 遊行都係自發性,請法庭考慮法律上嘅行為原素,(3) 被告是否明知而參與集結。

引用吳文遠案例,引證遊行係有即興嘅,情況不是公安條例之下的集會,即興嘅意思係有在特殊情況之下有事發生,民眾要即時回應,過咗時間就無意思,呢個情況下係有權即時回應。有證據提議當日係即興遊行,事發為7月1日,香港回歸日,亦都係國安法生效一日,導致民眾即時回應,片段中多人舉起五一手勢回應。

PW1無收過有人申請在羅素街舉行集會或遊行,咁有疑問呢個係咪即興,法庭可以考慮呢個議題。當日嘅遊行無證據證明事前有召集,無一個共同目的,無人申請,遊行絕對有可能係自發性遊行;雖然如此,遊行都唔係大晒,根據公安條例,如果警方在現場發出指示,市民係跟從,係要散去。

PW2旗號在波斯富街展示,無進入過羅素街,被告無出庭作供,無傳召證人,但根據NowTV片段,睇唔到警方旗號有入羅素街,控方證據支持唔到被告有犯罪意圖,行為元素係滿足咗,但意圖未能滿足。

引用梁國雄案例,證明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參與嘅人必須要知道警方嘅警告,控方要證明被告知道有三人以上參與,知道警方有警告,而民眾不服從,而繼續參與。

裁判官詢問辯方,自發性遊行一詞的來源,是如何演繹出來,有無案例支持;和即興遊行有何區別。

「自發性遊行」係辯方根據公安條例第二條[釋義]自行演繹出來,指係事前無人準備,無人召集,民眾自發性的活動;「即興遊行」係有特別事情發生,不論有否事前召集;自發性遊行≠即興遊行,觸發點並非重疊。本案有機會兩樣都可能係,但辯方無辦法講到即興遊行嘅確實原因,有可能係國安法。

控方回應
公安條例係用作規管公眾秩序、組織、和集會,主要係監管,一個無經過警方批准嘅集會,係咪可以繞過公安條例,即興遊行係有案例嘅,但個門檻好高,要法庭考慮。

自發性遊行,簡單咁講就係無咁嘅事,法例唔可以好狹窄咁睇,指定要有一個人去申請去召集應,該係寬鬆咁睇,有一班人喺街上集會遊行,就要根據公安條例規管,唔可以咁死板。

明知係一個控罪元素,法官可以根據證據而決定。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8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27/9/2021 案件再押後至2021年11月15日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