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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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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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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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判刑

D4: 楊(24)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同案控罪和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被告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52

16:08 辯方求情完畢,裁判官休庭考慮15分鐘

16:35 速報:量刑起點為監禁六個月,有1/4扣減,入獄四個月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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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資料

辯方求情:
呈上兩宗案例,
(一)黃之鋒非法集結,終審法院判詞作出八點考慮:1. 案件是即興發生抑或有預謀,2. 參與的人數,3~5. 暴力的程度,6~7. 有無人受傷或財物損毀,8. 被告的參與程度。終院指如果案情輕微,可以比重在更生,減少阻嚇性。

(二)鍾嘉豪覆核案,被告同樣承認非法集結罪,在Halloween當日中環擺花街有人非法集結、堵路、指罵警員、照射雷射筆,被告有戴cap帽,遮住口鼻,企在前排,曾向路中心掉麻包袋,被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改判六個月監禁。

根據本案嘅案情撮要,被告被控於在2019年8月12日01:22時與10多人在沙田警署外聚集,被發現時與警員距離三至四米,向警員照射藍光,令到警員視力模糊,01:24時被拘捕,電筒只係普通嘅嘢,不是實際暴力,無身體接觸,不是嚴重,維時只係約3分鐘,被告身邊只有十多人,規模唔大,附近嘅人無暴力行為,希望法庭比重著重更生,少阻嚇性刑罰。

裁判官不同意案件是短暫性,事件發生在前一晚11點幾,雖然無證據證明被告在什麼時間出現,但最少警方在01:18時開始驅散,被告不是從天而降,當時已經在場,不是獨立事件,要作整體考慮。

案發時被告24歲,今年26歲,與父母同住,被告有兩項高級文憑,現職助理工程師,正修讀澳洲遙距課程,希望日後成為註冊工程師,呈上文件夾共13封求情信。

鍾嘉豪一案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當時有4-500人非法集結,行為有掉麻包袋,比此案嚴重得多,被告只係照射電筒3分鐘,宏觀來講,鐘案人數多、時間長,有實際行為,象徵意味嚴重,相類比,希望法庭考慮比六個月低啲嘅量刑起點,例如三至四個月,被告在答辯後,審訊前認罪,應該可以有五份一至四分一扣減。

判辭:
(案情不作重複)….,案發在2019年,沙田警署被包圍,01:18時警方警告叫人離開,但10多人仍然留在現場不肯離開,破壞公眾秩序,令情況惡化,01:22時警員發現被告,01:25時拘捕被告,發現有電筒和三支生理鹽水,被告無其他控罪,只係照射藍光,但會鼓吹他人仿效,法庭認為情況嚴重,阻嚇性刑罰係必要嘅,考慮辯方案例內容,鐘案比較嚴重,考慮到被告嘅背景,家庭、同事和老師的求情信,被告初犯,在審訊前認罪,給予四分一扣減,無進一步減刑理由,以判處六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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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有兩件事相講:
1)手足好有禮貌,開庭前已經向兩邊旁聽席上人士點頭,還押時再向親友打招呼;
2)相信好多法院都有類似情況,在裁判官判刑後都會有微言,散庭後會叫手足撐住,但今日嘅判刑可以話意料之外,令到旁聽人士反應好大,散庭後可以話震耳欲聾。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421長沙灣 🔥 #判刑

王(50)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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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72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為3年,根據被告過往背景及於調查期間合作,下調至2年9個月,認罪扣減1/3。
判處 22個月 (1年10個月) 即時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008_2021.docx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7旺角
#裁決

麥 (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 個面罩。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 枝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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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謝祿英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日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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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供評估

辯方對控方有幾點批評:
第一點,PW1指在場30名示威者和警車受襲的描述有出入。
證人後來改稱30名示威者使用工業手套,非黑色手套,有用雨傘、水樽。
其中一名示威者有扔鐵枝,並非數 名示威者,並非不明物品。
辯方批評PW1記憶誇大,增加被告屬30名示威者的印象。
不過後來PW1已解釋,指「他們」不是指「全部人」,而是指「大部份人」當時只有1-2秒,PW1沒可能每名示威者都仔細觀察,因此只用「大部份」。
警車行駛時,車身有受襲聲音,當時多物品攻擊左邊車身,有雨遮、水樽,有1人用鐵枝,印象深刻。
😮葉啓亮稱讚PW1在盤問時,更能詳盡地說出事發經過。
辯方批評不成立。

第二點,距離30名示威者有10米距離才受襲。
辯方指不可能是10米。當時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離證人指的染布房街與奶路臣街不同。
後來證人解釋,10米只是推斷和約數,非經過量度。警車與示威者不是靜止狀態,有移動。
警員在車內看到,示威者有逃離,所以難準確評論。
PW1引示威者由染布房街去奶路臣街,後來被告在在奶路臣街燈柱被捕。
本來警員在車上觀察,後來落車,示威者轉頭往彌敦道逃跑。
被告在10秒內到遊樂會對出馬路,最初身在街口,後來在奶路臣街被截停。
2名證人作供一致,沒矛盾,辯方批評不成立。

第三點,PW1處理證物做法不合理。
被告雙手被鎖膠索帶放在背後,證人仍為被告脫冰袖,和沒有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做法不合理。
證人解釋指,膠手扣並非緊貼,中間有空隙,所以脫下沒難度。
證人把物品放入背包,是為了確保沒其他物品遺漏,確定第一眼印象,怕遺失。不只是冰袖,被告的帽、口罩,可以改變外表的物品都放在背包,做法一致,留下第一印象的說法合理。
被告在褲袋的鐳射筆,不會影響外表,原本就被搜出。
至於沒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因為當時被告已被控三項控罪,會交由其他警員跟進,證物會妥善交收。
因此不接納辯方指「沒有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是因為沒有搜出鐳射筆」的說法。
本案重點不是控罪。

第四點,警員說法有誤。
當時搜出帽口罩冰袖等,而被告是身穿有上述物品。
魏警員解釋指當時是獲PW1告知,只是覆述,但同意辯方指到染布房街時,見到被告無戴帽冰袖手錶。而無證供顯示當時被告處於哪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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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鐳射筆證物鏈
PW4沒記錄何時處理,有用大膠袋沒沒封口,處理13名被捕人士的證物,辯方懷疑警員混淆證物。
至於2019年11月27日是否真的放在證物室?證人指每件證物要輸入電腦系統整理,要輸入的資料包括數量、特徵等,才相約證物室警員交收。
由於相約需時,所以證人只放在自己寫字樓的鐵櫃,鎖匙有鎖匙保管。交收前,會一個還一個證物取出、處理、放好。
證人把每一位的證物放鐵櫃,會分開放,不同時段處理證物,沒不合理的地方,不會混浠。
PW3指相片清楚記錄詳情,呈堂時沒偏差,辯方沒指出不準確的描述。警方證物會逐件描述、逐件點算,所以沒有出錯。
證物室的同事需要按按鈕儲存紀錄,時間和紀錄不能刪除,只可新增,存放時間不同,沒法更改。
辯方指在另一宗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763
證人在2枝鐳射筆的不同有分歧,不同時間有不同證供,不可靠。
2枝鐳射筆與本案不同,需一段時間回憶。2枝的長度、電池都有分別,兩宗完全不同。證人確認這是記憶出錯。
兩案鐳射筆外觀有分別,本案較長,用電池,另一案較短,用usb充電。
證人盧永楷確認2枝鐳射筆有不同。
因此,證物鏈沒有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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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上多宗案例,指出專家證人質素差不能被接納。

1️⃣澳洲民事案例
證人在九年後才返回現場檢測,報告中有多項假設,沒清楚解釋,沒雙方同意的多項事實。
而本案相距半年,只需證明鐳射筆輸出率,不需假設,不需雙方同意。

2️⃣交通條例—超速駕駛
該案沒交代計算車速、量度方法,不適用於本案。該案需說明剎車情況、磨擦力。
而本案只需說明鐳射筆輸出率,檢測是鐳射筆,不用對比其他款,不用計算其他數據。

3️⃣專家不能說出自己的假設是甚麼
該案DNA報告要進一步化驗。
本案與該案不同,本案不用推論,不用清楚數據數值,報告中只確認2枝鐳射筆的輸出率。
🤨值得一提的是,辯方在結案陳詞中,突然指出證人使用非行內經常出現儀器,辯方在沒基礎證據的情況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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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7旺角
#裁決

🧷本案是否屬非法集結?
現場約30名示威者,在道路交界的馬路中,警車駛過時,示威者沒散去,用鐵枝雨傘破壞警車,造成巨響。警員下車追捕,示威者轉身往彌敦道跑。
當時示威者的裝備、行為,令人害怕被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當中有擾亂秩序成份,呈上(以下為同音)梁國華案、周樂勤、張善榮案例,指破壞社會安寧不需實際 行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也可以是。可以是主觀或客觀感覺。害怕者的理由必須是合理,不可因自身安全而害怕,而是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
辯方指PW1證供不足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指直至有人用襲擊警車,才算破壞社會安寧,之前一直頗安穩,也沒證據指被告何時加入、出現。
證人因得知有人堵路所以才執行職務。
當時有30人集結,被告在馬路中心,背着背包逃跑,與示威者身處同一地點,見到警員後轉身逃跑,確認他們是一伙。

參與作為事實的裁決
人群有共同目的,被告距離示威者近,參與不限於實際破壞,支持、叫喊,都算參與,跟着在場示威者移動也算是。
被告是共同犯罪身在現場。
這是非合法的集結,當時被告的裝備有隔熱手套鐳射筆黑衫黑褲護目鏡噴漆手套cap帽波鞋面罩背包,身在社運現場。

🛑控罪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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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蒙面法
被告在核心示威現場,無合法辯解遮蓋面容。
採用陳XX案例。
本案被告被制伏時戴着口罩,遮蓋面部下部份一半面容。
當時未有肺炎,使用口罩不合理。

🛑控罪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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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的紅色黑色噴漆有用過,還有防毒面罩隔熱手套鐳射筆雨傘,裝束明顯知道,和預期有衝突發生,準備利用這些裝備。
被告將利用鐳射筆遠距離傷人,在場適合使用,而且被告在核心示威區,鐳射筆放在後方褲袋,隨手可拿出。

🛑控罪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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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意圖損壞財產

需依賴證供環境,用莊XX案例,可以根據物品性質和狀況、環境證供、時間地點,判斷是否合理使用和收藏。
辯方呈上英國案例中,該案是用白油,被告證供指想用油漆遮塗鴉,白色牆用白色油,難界定是否屬毀毀,如果標語小而塗鴉大,就算是刑毀,否則作清潔用途的說法合理。最終被告上訴得直。

本案不是用油,也不是大範圍噻,被告的紅色黑色噴漆有使用過,波鞋也染有紅色噴漆,加上被告一身裝束,明顯有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四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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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23歲無案底,與家人同住,學歷不高不低,有穩定工作,工作上的職責重要,月入不高不低。
雖然成績不好,但沒放棄,與友人相識亦是在參與活動中認識,沒結交壞朋友,知道自己成績不好後,希望早日投身社會,減輕家人負擔。
三封家人的求情信主要指本案與被告本性不同。
雖然四項控罪成立,但案情在同類案件中不是最嚴重,包括控方沒提及有人或警員受傷。無證據指被告直接做出破壞行為、用本案的鐳射筆及噴漆造成破壞。
本案的獨特性是案發至今距離約2年,因各種原因推遲2次需改期,辯方在此不是要投訴控方造成問題,重點在於2次改期不是因被告引起。事發至今很久,對被告與其家人造成困擾。
💡補充:早前控方主要證人腰部椎間盤突出要進行手術,康復期預計為時兩個多月,可惜手術成功)

還押至2021年8月1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判刑,索取勞教報告‼️‼️還押‼️‼️
(大量親友到場支持💪被告有回望)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1/3]
#20201115秀茂坪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馮(30)

控罪:
(1)襲警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襲擊警員5866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把鎅刀

(3)明知地誤導警員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2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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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5 控方繼續主問 PW2 休班警

控方繼續要求PW2辨認證物及案發現場環境。

PW2 從相片指出第一眼看見女子的地方,為淘大UA戲院外電影燈箱附近。

PW2指出當時到場支援的是軍裝警察,但不肯定人數,只肯定最少有一個女警和一個士沙。

當日PW2到達秀茂坪警署後,獲其他警員告知女子被拘捕。

播放證物P11 小巴車廂閉路電視影片,要求PW2辨認當時車廂內的情況。

播放證物P9 誠達樓大堂閉路電視影片,要求PW2辨認案發前後的情況。

播放5號𨋢內的閉路電視影片
要求PW2辨認𨋢內的女子。

播放案發時誠達樓大堂閉路電視片段...
(直播員意見:似休班警追打被告多過被告襲警)

1540 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PW2 稱女子在後門跣低,但不清楚女子為何跣低。PW2 不同意自己有推女子,令女子跌倒。PW2 表示不肯定鎅刀在女子跌倒前是否已經跌在地上。PW2表示聽到鎅刀斷開啪一聲的聲音,並有深刻的印象,認為鎅刀是因為受壓才會斷開。PW2表示糾纏期間自己雙手拿著鎅刀,女子則單手。PW2聲稱自己從女子的右後方捉住女子的手,即PW2的左邊身體在女子的右後方,但不能稱得上攬住女子。PW2聲稱自己記得事發經過,沒有遺忘。

PW2在2020年11月16日於秀茂坪警署錄了一份書面口供。口供中稱,「期間,我發現地下有一塊鎅刀碎片,但不清楚幾時弄斷」,而書面口供中沒有表示自己聽到刀片碎裂啪一聲的聲音,卻突然在今天審訊間記起。PW2聲稱寫口供期間突然想不起,故沒有在口供中透露相關情節。PW2不同意相關情節是自己在庭上虛構的。PW2在庭上聲稱有兩次爭奪鎅刀的情況,但在書面供詞中,只有一次爭奪鎅刀的情況出現。PW2聲稱書面供詞中的「制服被告期間」代表第一次爭奪鎅刀的情況,表示自己可能用詞不當,不同意相關情節屬於虛構。PW2 表示不同意自己有騎住女子,表示自己只是用心口壓住女子的背部。PW2表示自己聽到但不記得女子在制服過程中所叫囂的說話。PW2聲稱自己案發當天有帶委任證在身上,但PW2同意自己沒有向任何人士出示委任證,包括保安員及女子。PW2同意當天是在行使自己的警權,但在行使警權前後都沒有出示委任證。PW2聲稱當時沒有適合的時機出示委任證,但同意出示委任證是一項簡單的事項。PW2在制服女子前後都沒有向女子出示委任證,聲稱當時環境不容許PW2出示委任證。PW2聲稱自己有向前來支援的警員表露自己是警察的身份,但辯方指出負責此案的警員在調查後才發現PW2是一名警察,與PW2的證供矛盾。PW2稱自己在29樓見到女子手持喼的時候,已經想截停女子,但在與女子搭𨋢落樓期間,都沒有想起要在截停女子前出示委任證。PW2在1998年加入警隊,任職警察23年,聲稱自己熟識警察通例。PW2同意自己當時違反警察通例中便衣人員表露身分的規定。PW2同意自己當時的行為會令女子不相信自己是警察,但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問題。PW2 稱自己被女子踢中膝頭以下位置三下,有小小痛,但未至於非常痛。PW2稱女子的三下飛踢造成醫療報告中的兩處輕微擦傷。

(PW2的供詞邏輯混亂,直播員已經盡量理解)

1630 PW2 盤問未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繼續,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4/4] #1013荃灣

D1: *(12)
D2: *(14) 🔴
(已認罪❗️ 判24個月感化令,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8
D3:王(23)
D4:陳(57)

D1,4 法律代表:張大有大律師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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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公眾飛已全數派出)

控方需時處理證物,及簽署進一步同意事實,休庭至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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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再開庭,讀出修改承認事實

聽畢承認事實後劉官建議:不如一隻光碟有晒clip1-4,就唔洗咁多辯方證物 (故證物編號或會再更新,於審訊尾段補上詳細內容)。

劉官發還承認事實,讓控辯雙方再處理。

⚠️主控在兩次讀出承認事實時均讀出D1姓名,被劉官斥責。
————————————

新承認事實下,控方案情已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 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3 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有品格證人信件(證物D4,以65b呈遞),控方無須傳召該品格證人作供。
D4 選擇作供。

🔸D4作供 - D1,4辯方主問
2019年10月13日下午三時約了兒子到荃灣千色滙數碼通買電話,並更改電話號碼登記人。D4先到場,5分鐘後兒子才到達,到達店舖門市,因人多,在店舖逗留15分鐘,所以轉去大河道另一分店。

15:30到達大河道數碼通門市(位於南豐中心往屯門方向入口),逗留約45分鐘辦理手續及購物。16:20出收據(證物D5,上印有兒子姓名及兩父子&職員簽署),辦好手續後,16:25離開數碼通。

辯方呈上證物D6地圖以協助法庭。兩父子經登發大廈,沿紅十字會及力生廣場旁天橋(近青山公道荃灣段往屯門方向,天橋通往南豐中心及港鐵站)。P20有相片顯示該天橋。

D4在天橋中間位置見到馬路上好多警察,臉朝屯門方向,目睹一男子於行人路上(往葵涌方向,煌府招牌下)被制服。D4停留一分鐘,突然間馬路上警察連續20秒不停發射子彈,天橋人群往南豐中心走避,大兒子走入商場,而D4沒有入商場躲避,因感到氣憤、激動,將一個欄杆掉落天橋下。期後一名畜龍(劉官糾正為速龍警員)持警棍向D4頭部襲擊,其他速龍小隊亦一起襲擊D4頭部,直至D4倒地被捕。

案發時天橋上有人路過,圍觀,當時沒有其他人從天橋上掉物品落馬路。

播放約1分鐘片段,錄像頭23秒顯示的路面情況與當日所見一樣,即D4當時已到場,目睹地上有一男子被制服。
片段繼續播放至42秒,D4正被大兒子扯離現場,沒有觀察到警方動作。
片段播放至49秒,畫面顯示有白煙,D4指當時感刺鼻。
片段播放至58秒,畫面顯示有人從天橋拋下欄杆,D4承認該人是自己。
片段播放至1分14秒,畫面顯示警員及一穿紫色衣服男子,D4指該時段為被捕經過。

劉官提醒辯方,你係咪有野未指出,我記憶所及辯方案情指D4冇掉過第二個欄杆。

辯方如夢初醒,問D4有冇把第二個欄杆高舉過頭,準備掉下,D4不同意。

🔸D4作供 - D3辯方主問
D4誤會辯方問題,一輪澄清後,確認自己在場時沒有見到路面有雜物。

D4因一時氣憤而掉欄杆,但當時路面沒有行人及警察。

🔹D4作供 - 主控盤問
D4非與兒子同住,不清楚兒子住址。案發時為星期日,控方指當時社會氛圍,逢星期日青山公路路段往往有好多非法集會,D4表示不清楚。劉官問:你有冇睇新聞?D4表示新聞唔會播呢啲,自己以電話睇新聞。

D4與兒子相約在千色滙,自己步行到集合地點,沿途沒有見到穿黑色衣服人士示威堵路。該時段行人、車輛與平常無異,周遭環境(指千色滙附近)沒有緊張氣氛。

主控指千色滙平時好旺,星期日更甚,惟D4指沒有人曾提及外面有示威,步行到千色滙時沒有經青山公路。D4因多人而轉場,途經大河道時,周遭環境仍正常。

15:30-16:20逗留在門市期間,D4指店舖已落閘,感覺到有問題,知道「打到嚟啦」,聽到人群嘈吵聲,知道情況不妙,在店舖內等待平靜後離開並回家。離開店舖時,外面已平靜,冇晒聲。

當時D4打算上天橋去地鐵站方向,往葵涌方向離開示威現場,即要經過青山公路回家。不選擇原路返回的原因是因為感覺安全,去荃灣時路面平靜,離開時經青山公路天橋才知道青山公路有示威,離開時沿途並沒有感到青山公路不妥,因情況已平靜。

D4未到達天橋時,沒有見到黑衫黑褲示威者,天橋行人不多。到達天橋後,見到路面有警察,行人路邊有男子被制服。D4沿天橋行時並非靠近天橋邊,而是走在天橋中間(以闊度計),行中間沒有特別原因。天橋(向屯門方向)上有約30人(正常衣著)依著天橋欄杆圍觀。

D4身穿紫色衣服,當時未有疫情,好少路人戴口罩。而D4沒有戴,但有帶口罩在身,原因9月時流行貪玩買咗,沒有放在家中。其中一個口罩已開封,另一個冇開封,原因為拆開嚟睇吓,非準備隨時使用,記憶所及買咗未用過。

上天橋時D4沒有隨人群圍觀,走在天橋中間,但因圍觀人數只有約20-30人,沒有遮擋視線,故望到路面情況。走到天橋中間後(以長度計)(即青山公路石壆位對上),D4停下步伐走往欄杆向前望,前方馬路沒有任何雜物,但在庭上觀看片段得知橋底有雜物。

圍觀人群只是觀望,沒有動作,兒子在身旁開始驚慌,想帶D4離開現場,而D4不感驚慌,因認為警察唔會向我哋做其他嘢(即射擊、驅散),因為覺得天橋屬安全。主控指警方有大聲警告天橋人群離開否則使用催淚煙,D4多次回應:絕對冇!

D4認為警方要顧及天橋上人群安全,不會向天橋作驅散,而兒子覺天橋不安全,想帶D4離開,D4不從。D4絕不同意當時警方有警告及亦看不見警方手持催淚槍。

期後聽到槍聲,感覺持續約20秒,超過30發。D4聽到第一下槍聲即走到天橋橋尾(近南豐中心),兒子跑入商場。D4持續聽到槍聲,沒有走進南豐中心原因感氣憤,覺得警察無理向天橋開槍,D4從沒有聽到警方警告,D4氣憤、受驚,於是從天橋旁拎起欄杆掉落路面。

掉欄杆非為襲警,而是想引開警察視線,唔好再開槍,但D4沒有出聲,因怕警察會向自己射擊,自己當時不算冷靜。引開警察視線並非協助其他示威人士逃跑,因當時D4沒有看見示威者。

主控指出:
🔺D4在說謊,天橋上有好多人,不止30-40名人士圍觀——D4不同意

🔺人群當中有示威人士,戴口罩,穿深色衣物——D4不同意

🔺天橋上不時有人投擲水樽、垃圾到青山公路——D4不同意

🔺警員到場有警告天橋上人士要盡快離開——D4不同意

🔺天橋上人士(包括D4)沒有聽從警告離開——D4: 警察冇警告

🔺警察驅散人群時發射催淚彈——D4不同意警員警告後先發射

🔺D4把天橋上膠欄掉落青山公路——D4同意

🔺試圖把膠欄掉向警員——D4:絕對唔係!

🔺PW4把D4制服——D4同意拘捕,同意襲擊

🔺制服時,D4試圖拎起第二個膠欄再掉,被警員制止——D4唔同意,絕對冇

🔺警員制服時,D4有作出反抗——D4:因為我個頭好痛

🔺頭部受傷是因反抗導致——D4:唔係

🔺警員從來沒有用警棍襲擊D4頭部——D4不同意,佢一上嚟係我面前打咗第一下,打前額中間位置(即受傷位置),其他畜龍亦跟住打頭頂,前後左右都有,打咗約5-6下,使用伸縮警棍,力度好大,被打後感刺痛。

D4事後到達警署仍未見到醫生。同意案情指22:59 D4有到醫院睇醫生,傷口有一處。D4同意最傷係得一處,其他地方腫起。主控指醫生報告只是指出一處5cm的傷口,D4同意為該處最傷。

繼續指出:
🔺剛才D4描述的警暴沒有發生——D4:冇可能
🔺只是反抗下造成損傷——D4:冇可能

12:00小休
🌟D4作供至警暴畫面時開始有少少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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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再開庭
🔹D4作供 - 主控盤問(續)
D4於槍聲停後約幾秒才掉欄杆,主控指已沒有必要掉欄杆,D4解釋因衝動+氣憤+激動+引開警察視線而掉欄杆。

🔸D4作供 - D1,4辯方覆問
睇醫生前,在警署D4有拍攝傷勢照片。P8(10)顯示頭部傷勢,頭有血塊。D4形容自己傷勢嚴重,其他地方有腫脹,但冇流血。

12:23 D4作供完畢,辯方押後5分鐘索取指示。
————————————
12:58 開庭
D4沒有辯方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證物編號處理:
D2內有4個files,即4段影片,若要更改證物編號,要重新燒錄光碟。劉官非常非常激動指辯方搞到證物編號亂晒大龍,若果有第三者聽番,人地會唔知講乜㗎嘛。

劉官激動鬧完辯方後,最終決定辯方證物:
D1為6張相片
D2為光碟(包括4段影片)
D3為南豐中心相片
D4為D3的品格證明信
D5為D4的數碼通收據
D6為地圖
D7為地圖with D4標示

劉官提醒大家:唔好再錯啦~

第二份承認事實(P45):
在2019年10月13日約16:20鄭女士拍攝南豐中心外的情況:第一段片長58秒(clip2),另一段片段1分39秒(clip3)

一段從Instagram 下載的14秒影片為clip1

偵緝警員10040於2019年10月13日拍攝被捕人士乘警車到警署並下車的情況,片長為25秒(Clip 4)

上述4段影片均沒有干擾及改動,並燒錄於同一光碟內(D2)。

警員10536把證物P23, 26, 28-44交予警員12575處理,由警員12575拍攝照片並包括在P8相冊內。

青山公路荃灣段南豐中心街景圖列為證物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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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16:30前控方入書面陳詞
8月18日前辯方書面回應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3日15: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最後陳詞,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是日審訊提早完結~辛苦大家
#高等法院第一庭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求情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2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36

案件押後至明天1500時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1/2]

上午進度

李 (19) 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09:48 開庭,審訊內容:

控方宣讀控罪:
被告被控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三名證人,兩條短片段,一份以65B形式呈第的口供。控方指控被告在現場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試圖拉走她。

辯方抗辯方向係被告有lawful excuse, protection of others, 亦挑戰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呈上承認事實

10:04 傳召PW1 女警員 25799 陳曉琳作供,證人當晚協助機動部隊人員,在時代廣場進行掃蕩,見一名女子逃跑,制服期間有一名男子(被告)伸手拉該名女子,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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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021 後補資料

🚨案件重點
裁判在聽取案情後表示「有咩好保護呀?警察拉人有咩好保護呀?」,詢問辯方抗辯方向,律師指被告有lawful excuse, protection of others, 亦挑戰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1. 被告的身份不受爭議
2. 在2020年7月1日19:35時,警員19434拘捕被告,罪名係非法集結,和阻差辦公
3. 警方從公眾媒體下載一段片段,內容不爭議,燒錄成光碟,呈堂為證物P1
4. 伍耀輝(音)先生提供時代廣場的閉路電視片段,燒錄成光碟,呈堂為證物P2,原裝版本存放在沙田法院,與另一案件STCC212/2021有關
5. 警方從P1截取一張圖片,P2截取兩張圖片,替被告拍攝兩張相片,在時代廣場拍攝一張相片,制成相冊,呈堂為P3 & P4
6. 辯方不爭議證物的連鎖性
7. 辯方呈遞銅鑼灣區的一張地圖呈堂為證物D1
8. 被告無刑事紀錄

10:04 傳召PW1 女警員 25799 陳曉琳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隸屬STC(C) Tango大隊,軍裝當值,19:05收到指示去軒尼詩道同寶靈頓道交界,協助機動部隊人員,處理未經批准集結人士,19:21同特別戰術小隊人員(畜龍),由羅素街行去時代廣場進行掃蕩,見到一批人未經批准集結,企在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嘅出入口,不停叫囂,當進入時代廣場時,班人仍在出入口逗留,畜龍作出驅散,射胡椒球槍,部份人轉身向勿地臣街跑走,見一名穿藍色上衫、白色長褲、戴藍色口罩嘅女子,同部份人一齊逃跑,PW1同畜龍從後追截,女子跑到勿地臣街出入口嘅時候,佢跌低趴在地上,上前在行人路將佢撳在地下,制服期間在正前方,有一名着白色衫、黑色褲、戴眼鏡嘅男子,想在正前方拉走女仔,之後好快有其他PTU人員將男子制服,PW1之後處理女子劉小姐。

控辯雙方不爭議該男子就係被告,PW1唔記得有幾多人叫囂,睇P3 & P4相片冊,確認劉小姐在勿地臣街一個花槽轉身跑,制服劉小姐期間見到被告伸手拉劉小姐,被告有機會拉走佢,阻礙PW1執行職務,其他就睇唔清楚;PW1睇P1(CCTVB)片段,確認拍攝到追截和拘捕過程。

10:51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播放時代廣場的閉路電視片段P2,定格在19:23:42,畫面影住勿地臣街,左上方係勿地臣街黃羅素街方向,PW1確認畫面下方有警員在場驅散人群,播放至19:23:54,PW1確認是該次掃蕩行動,呈上辯方證物D1 (時代廣場一帶的地圖),請證人在地圖上畫出在19:23:42時,證人身處的位置。

播方P2 19:21:00~19:23:42,律師指出呢三分鐘內,在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入口無人聚集(唔同意,在鏡頭上方花槽有聚集),就算有人聚集都無人叫囂(唔同意),啲人係走緊向勿地臣街羅素街交界(同意),律師再播一次片段,叫證人指在什麼時候有人聚集(在19:23:59,在花槽位),指出啲人係跑走(唔同意),無人叫囂(唔同意);PW1稱掃蕩到時代廣場時,聽到有人嗌,但唔肯定係咪剛才指出嗰班人嗌。

再請證人在地圖畫出聚集人士嘅位置,和畫出警方推進嘅路線。

📌質疑警方圍堵市民
播P1 09:50~10:40 (播放器時間),畫面見到有警員跑過軒尼詩道,PW1唔肯定是她的小隊或機動部隊;律師指該晚的行動喺掃蕩加圍堵(同意),指圍堵嘅原因係警方在勿地臣街和霎東街把守住(唔清楚)。

播方P2 19:22:58~19:23:42,指出人群係來回咁跑(同意),呢一分鐘內人群唔係聚集,係跑緊、散開緊(唔同意),人群跑走、散開、離開,係因為警方嘅包圍(唔同意),人群聚在羅素街勿地臣街交界,唔係聚集唔係叫囂(唔清楚),佢哋走唔到因為被警方把守住(唔清楚),所以逼住啲人跑向時代廣場(確認跑向警方,但唔知原因)。

📌質疑警員違反武力指引
播P1 10:28~10:40 (播放器時間),聽唔到有人叫囂只係好嘈(唔同意),繼續播放至10:49,指出9秒內有槍聲(同意),有警員揮動警棍(睇唔到),在場人士無抵抗(同意),唔應該開胡椒球槍(唔同意),指出警方違反使用武力指引(唔同意)。

指出見唔到劉小姐在現場參與集結(唔同意),只係見到佢跑緊(同意),見唔到佢有叫囂(唔清楚,因為情況混亂),指出剛才播放嘅畫面,包括控方在主問時播出的片段,都無叫囂(唔清楚)。

📌裁判官開始質疑控方
11:47 裁判官請證人避席,詢問控方仲有無其它片段指控劉小姐和被告,控方表示無,裁判官基於以下原因,詢問控方的檢控基礎:(1) 人群走緊≠非法集結; (2) 就算一班人集結都要有實質行為; (3) 警方開胡椒球槍,人群梗係走啦;之後休庭,希望雙方商議。

12:25 開庭,控方表示當日無任何集會獲得批准,PW3會講到警方有警告,PW1係收到指示去到現場,見到有人集會,有人叫囂,見到劉小姐逃走,PW1有合理懷疑,截停劉小姐,有無控告係另一回事;警方在外圍有發出警告,現場有人非法集結,如果有需要可以再傳召其他證人。聆訊繼續。

PW1確認對劉小姐嘅觀察,係從花槽開始,佢轉身開始跑,跑到樓梯位置跌低,上前將佢撳在地下;在拘捕前向劉小姐作出搜身,身上無可疑物品,拘捕佢嘅原因係基於佢跑,無其他嘅觀察。

當日19:05時,收到嘅通知係去處理軒尼詩道與保齡頓街嘅集結,19:21時,係證人嘅小隊去到時代廣場作出觀察,再作出拘捕,律師指出拘捕非法集結係無合理基礎(唔同意),19:21~19:23呢段時間無情況可以作合理懷疑,作出拘捕(唔同意),基於無合理嘅原因,拘捕係非法嘅(唔同意),指出因為係非法,被告拉劉小姐時,PW1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唔同意)。

12:40 ⚙️控方覆問
拘捕劉小姐係基於有一班人在時代廣場聚集,佢出現在時代廣場花槽位置,佢逃跑,有理由相信佢係同一目的在上址出現,佢無合理解釋點解在嗰度出現。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8/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25項控罪詳情按此

審訊詳情:

第一天審訊】【第二天審訊

第三天審訊】【第四天審訊

第五天審訊】【第六天審訊

第七天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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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開庭。控方的Telegram 專家,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偵緝高級督察陳鴻,繼續就他撰寫的報告作供,在庭上解釋Telegram active sessions、登入機制、雙重驗證碼.......😴😴😴

【12:33】主控問咗幾日問咗差不多7個鐘終於問完,我聽到佢講「閣下我無其他問題喇」真係好relief。辯方郭憬憲大律師收到被告的一疊指示,故明天才開始辯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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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審訊內容⬇️
https://telegra.ph/85-審訊進度-07-29

🔴【12:36】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星期五】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續審,被告須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2/3]
#20201115秀茂坪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馮(30)

控罪:
(1)襲警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襲擊警員5866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把鎅刀

(3)明知地誤導警員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27034
—————————————————
1000 繼續盤問PW2

辯方質疑PW2為何昨天只說出2個傷勢,沒有提及第3個傷勢。PW2回應指因盤問下記得。
辯方指出PW2的傷勢其實是編砌出來,PW2不同意。
辯方問是否3腳也踢中他?PW2回應是。

睇P9片段,暫停於13:11:47。

13:11:37-13:11:47
第1腳: 踢中膝頭以上位置
辯方指畫面所見應該踢不到
PW2指片段顯示腳同自己重疊

13:11:47-13:11:49
辯:踢中左邊大髀?
PW2:畫面顯示係
辯:其實唔肯定有冇踢到?
PW2:當時小腿有痛
辯:踢到左邊大腿但你小腿痛?
PW2:可能有郁,感受到小腿痛

13:11:49-13:11:55
PW2指畫面看見踢中小腿

13:11:56
辯方指此畫面其實是第4腳,PW2已捉住被告隻腳,其實該女子是踢到你右腳?
PW2:佢由左腳掃到右腳,畫面顯示到。
辯:但畫面顯示應是踢中右腳。

重播片段13:11:41-13:11:55
PW2指最終接觸到右腳
辯:第3腳踢到你左腳,最終接觸到右腳?
PW2:係
辯:踢唔到左腳,踢到右腳,同唔同意?
PW2:唔同意

辯方指出:你當時冇對該女子講「我係警察,唔好再打我,再打告你襲警?」亦冇講過「你再打我我會用武力制服你?」
PW2: 唔同意

辯:你行使警務權力都冇出示委任證?
PW2:係,當時要制服佢,時間唔容許出示委任證。
辯:其實有冇帶?
PW2:有帶。有向到場警員展示,係男沙展,但忘記編號,約3-4個number的沙展。
辯:3858?
PW2:唔能夠肯定
辯:你有將喼從女子身旁好大力推開?
PW2:同意
辯:你話佢好大力想撞你?
PW2:係
辯:撞你都算襲警啦?
PW2:嚴格泥講係
辯:點解唔用襲警罪名拘捕?
PW2:當時覺得佢係想阻住自己,等佢可以逃離大堂
辯:證人陳述書點解唔寫? 你覺得唔係主要內容?
PW2:之前情節已經有提及

辯:尋日主問你指該女子有打電話,但冇記錄時間?
證:打電話會有記錄,電話有顯示時間,估計到當時時間
辯:時間係透過睇電話推算?
PW2:係。
辯:好準喎。
辯:女子同電話入面嘅人講野,你都聽到內容?
PW2:聽到一部份,聽到稱呼其中一個叫呀哥,話我唔畀佢走,佢好驚,其他內容唔記得。

辯:該女子有冇大叫救命?
證:有,不過唔肯定係同電話定周邊嘅人講,唔肯定係咪大叫周邊d人救佢。
辯:你有冇講「唔好打電話唔好走」?
PW2:有
辯:語氣好惡?
PW2:我認為自己唔惡。唔知算唔算大聲,但有講「唔好走」

辯方指出女子曾說「強姦」字眼,但不在成達樓中說。
PW2:有講,但唔肯定在室內定室外講。

(從成達樓cctv所見,PW2心口貼住對方背部)

辯:記唔記得有騎住對方腰間、背脊、下體壓到佢?
PW2:唔肯定

睇後門截圖及P6 cctv 13:15:32

辯:見到一名男子背部,即係你啦,雙腿張開,騎住該女子。
PW2:睇到係。
辯:會唔會係你壓住個女仔,個女仔嗌救命、強姦等?
PW2:唔肯定
PW2指「警察,企喺度」係出𨋢時講的大概字眼。「我已經報左警」係喺大堂講,該女子一聽到就即刻走。

辯:知唔知事發後,當日見到嘅紫色喼係冇野(=冇可疑物品?
PW2:當時望唔清

辯方指出:當時一出𨋢好大聲講「你唔好走,已經報左警」其實並冇講叫佢唔好走。
PW2:唔同意
辯:當時她已不斷大叫救命。
PW2:女仔不斷用喼擋住我。
辯:其實個女仔當時好驚。
PW2:唔肯定係咪驚。
辯:叫救命都唔代表驚?係同你玩?
PW2:唔肯定
辯:你喺叫佢唔好玩電話之後,有冇曾經捉住個女仔膊頭?
PW2:應該冇。
辯:CCTV見到你地係度追逐。
睇片段,成達樓櫃枱cctv 13:11:22
片段顯示PW2搶走個喼

辯:你迫左個女子去正門?
PW2:果度有開關制開門

13:11:20-13:11:28 片段見到證人好大力推走個喼,撞到櫃枱

辯:點解要咁大力推開?
PW2:係預期之外。因為見到佢由開始截查時都拎住個喼,覺得對女仔黎講個喼好重要;亦有拿來阻礙他,所以覺得會用來襲擊,因此推開。
辯:你咁大力推開,令到個女仔好驚。
PW2:唔肯定。 冇意會到女仔諗法。
辯:你一心唔想畀佢走?
PW2:係,想截停佢等警察黎
辯:咁搶走個喼咁大力推,向你指出所用武力不合比例不合理亦冇必要。
PW2:唔認同。推開喼是要令女仔離開該位置,唔好妨礙我,阻止佢用個喼撞我。
辯:當時你阻住唔畀女仔走,個女仔冇左用黎保護自己嘅喼。你同唔同意你當時係兇狠?
PW2:唔肯定。冇印象有否瞪大眼睛望住女子。
辯:女仔的眼神應該好驚?
PW2:唔係好記得
辯:向你指出女子係為左保護自己才踢你。
PW2:唔同意,認為係因為走唔到

辯:指現場都多保安,但保安冇理。
PW2:唔清楚佢有否求救。
辯:女子有冇同保安講「唔識呢個人」
PW2:唔記得

13:12:40 PW2捉住女仔隻腳,將佢推左落地。PW2指不知女子是否想攞番個喼保護自己。

13:13:07 PW2見到白衫女保安,忘記她說了甚麼。女子在打電話,不肯定當時內容說咩。

13:13:13
辯:片段可見係你採取主動撞埋個喼,唔係個喼撞你。
PW2:唔同意
辯:你係衝前
PW2:女子有跡象想攻擊,又想起腳
辯:你尋日冇指出「又想起腳」,證人陳述書都冇講。再次指出你所使用之武力係不合比例、冇必要、唔合理
PW2:不同意

13:13:21-13:13:51
辯:你喺主問證供提到「喺筆袋拎出𠝹刀」,佢有冇講唔好行埋泥?
PW2:唔記得
辯:個女仔想保護自己先拎𠝹刀。
PW2:唔清楚諗法。
辯:你咁大力推人埋牆角又咁大力推喼,同唔同意令到女仔好驚?
PW2:唔同意。用平時力度唔可以將該女子制服,所以力度升級左。所指武力是徒手,武力冇升級。冇聽到該女子有否向保安求救,因當時講電話中,專心望住女子和𠝹刀。
辯:女仔雖然拎住𠝹刀,但冇任何一刻想攻擊你
PW2:我有2個時間想搶佢嘅𠝹刀,因此唔肯定佢有冇想攻擊。

13:12:02 片段顯示PW2捉住女子隻腳。
13:12:08 片段顯示PW2不斷推女子落地。
辯:好大力?
PW2:唔同意好大力,可以再大力d
辯:即係已留力?
PW2:係
辯:有冇見到女仔身體有冇咩地方撞到?
PW2:佢手腳有掂到地,但背住睇唔到。
辯:知唔知最後個女仔電話屏幕撞到裂左?
PW2:唔清楚

辯方指出案情:
當時PW2冇講出「思疑喼內有可疑物品」或「干犯國」,最多只講過自己係警察一次。
PW2:唔同意,最少有三次表明身份。

辯:根據證人陳述書「1309時出𨋢時,有向AP表示自己是警員身份。」但其後沒有再提及表明身份的事。
PW2:口供係咁寫。但事實係頭先作供所講。
辯:覺得唔需要所以冇寫?
PW2:因為已經講左。
辯:點解冇寫第二三次?就同出示委任證一樣。
PW2:表明身份因為係工作要求,自然反應。而自己大部份時間是軍裝,好少出示委任證。
辯:你是否知道即使穿軍裝,如市民要求查證亦需出示委任證
PW2:知道。
辯:其實你係冇講所以冇寫
PW2:不同意

13:09:28
辯:女子曾問你出示委任證,但你沒有出示。
PW2:冇印象。

看P20截圖
辯:第1、2張,大透明袋d汽球是否有d白色棍連住。PW2:不能肯定,指當時亦冇留意。有多過一個汽球,一個大,其他細d。睇唔到袋入面有冇其他汽球或者其他野。

13:09:35已開始同女子同𨋢
13:09:55開始出𨋢

辯:為何不於𨋢內出示委任證?有充足時間,環境亦許可。
PW2:當時環境窄,如果有反抗,雙方都會受傷
辯:但你昨天是說「冇諗過拎出黎」,表達同尋日唔同。
PW2:覺得冇分別。

辯:女子曾要求你出示委任證。
PW2:講緊電話冇留意,可能係。

辯:你是否有同沙展講「思疑違反國安法所以報警」及是否有同沙展講「已經同左個女仔講佢思疑違反國安法」?
PW2:有同沙展講,亦有表露身份

辯:你如何同沙展講述女子案發過程?
PW2:我話「我喺地下大堂見到個女仔拖住喼,思疑個喼藏有違反國安法物品」
辯:根據證供你冇同女子講違反國安法。
PW2:係。只係同沙展講「成達樓地下,思疑佢有違反國安法物品係個喼度」

辯:左膝以下3個傷勢,你係咪仍堅持係個女仔整傷嘅說法?
PW2:可以講係當時事件所傷,但不能肯定係咪由佢所傷。

辯方指出案情:
PW2不合法行使警權,違反警察通例下行使警權的規定,對保安員亦冇出示委任證。
PW2不同意。

控方冇覆問,PW2作供完畢。

1209 傳召PW3女警27034
1300 早休
(庭內公眾只有3人旁聽)

1502 PW3繼續作供
1525 PW4案發大廈女保安作供
1615 休庭5分鐘,讓辯方索取指示,PW4作供未完成。

1632完庭,明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網上言論

張(男)

控罪:
1.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

3.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辯方申請押後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控方不反對保釋

保釋條件:
。$5000保釋金
。每週報到一次
。不離港
。2日內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六及七

押後至2021年9月9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A1 張(16)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37

控罪:
(1)A1刑事損壞
(2)A1-2縱火罪
(4)A1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A1-2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A1被控於2020年8月4日,在青衣某單位,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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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被告答辯:所有控罪不認罪🙅🏻‍♂️

控方會呈上 1條39分鐘的錄影會面 (針對D1)
亦會傳召2名專家證人、3隻警方證人及4名街外證人

將會在 2022年2月9日 開始進行5天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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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前D3曾經指自己沒有說過協助控方調查,但後來又轉為控方證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064

‼️A1早前就刑毀罪作出一項投訴:
錄影會面前曾被警長威逼利誘。當時警長大力拍膊頭,稱「你點撚樣呀,如果你唔認我點都得。而家有兩條路你揀,一係認刑毀,一係認縱火。如果你唔認就縱火暴動一齊告。暴動坐十年,刑毀就警司警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阻差辦公
#裁決

洪(41歲)

控罪:

2020年 9 月 6 日在旺角山東街 40 號地下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楊嘉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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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罪名不成立。🥳🥳

裁決原因精讀:
1.本案主要依賴控方證人供詞,而Pw1 證供同辯方影片所示情況不相符,故Pw1並不能信賴。
2.被告行為是否構成阻撓警方執行職務,由於早前裁定第一證人並不可靠,所以控方案情不能令人盡信。及後,法官引用眾多案例,大約指出在辯方案情中,被告當時面對警方的反應乃「市民在警方執行職務時有權行使緘默權、有權向警員提出澄清要求、有權理論、有權讓市民自己先處理一些較緊急的事情等」不至於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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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半日審訊內容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64

控方案情撮要:
Pw1 在旺角聽到光時及黑警死全家口號,及後見到群眾擲物,在山東街推進見被告叫口號及不肯離開。警方作出告示但被告不合作,帶到新華賓館截查,現場50-60人包圍及叫口號,期間三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但皆不合作及問道「點解要畀你搜身」,所以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

辯方案情撮要:
被告飲了酒,在山東街上被警方以胡椒球槍指住,有行拉了自己上回行人路,被警方截儲及帶到新華賓館搜身,在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下有打開袋,但被另一警方要求蹲下時,被告反問「我都冇犯, 點解要痞低。」之後被第三名警員指要用「阻差辦公」罪名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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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
1,證人證供是否可信
Pw1強調在新華賓館被50-60人包圍著,所以要作出驅散。但法官觀看過數段辯方片段,先見不到50-60人圍著新華賓館,即使有,人群也不會在30秒內由發射胡椒彈及散開,而影片拍攝不到。在另一片段《好傳媒》的影片中是見有多人圍觀,但被圍著的不是被告。

PW1由見到被告至扣上手套不是證供所指的9分鐘,而是片段所示少於2分鐘的事,所以法官同意一如辯方質疑是否有充夠時間讓警員帶被告到一旁及多次作出警告。

由於證人證供同呈堂影片有大出入,所呈堂影片亦屬關鍵片段,而本案亦沒有其他影片證物下,Pw口供有疑點所以不能令人盡信。

而被告人的口供符合片段所見,作供時態度也沒有動搖所以誠實可靠。

2,有否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控方立場是:1,被告不願意離開現場;2,不願意出示身分證。

法官接納被告作供時所指,在馬路中心圍觀時警方叫他離開但沒有即時離開,講了粗口及被拉開,要求他出示身分證。至於被告在被要求出示證件時被要求蹲下時沒有即時蹲下,及發問為何要蹲下。法官考慮這些事實基礎是否有阻撓警方執行職務,參考案例如下:

案例一:劉家棟一案提出此罪行的三個控罪基礎:1,有popo被阻撓;2,他是在執行職務;3,考慮阻撓的行為本為。

案例二:其行為增加警方執行職務的難度即屬阻撓。

案例三:終審法院談立徽案中,時任法官陳兆愷指出要考慮整體阻撓的行為的程度,包括被告做過甚麼、怎樣做、相關警員在做甚麼及對其有何影響。一案做出的行為同另一案的行為可做成阻撓的程度有不同。一般而言只要令警員的工作增添不便,或只要稍加費力都不至扣成阻撓,該案例法官又指市民在警方執行職務時有權行使緘默權、有權向警員提出澄清要求、有權理論、有權讓市民自己先處理一些較緊急的事情等。

案例四:黃朝佩CR(音)案,若其被告人態度是過份執著的、不合情理、不相關、肆無忌彈的,即可搆成阻撓。

📌回到本案:
片段可見被告一人企在路中心,惟不知企了多長時間,因法庭接納被告所指有被警員用胡椒球槍指住,並講了幾句粗口後開始後退,在沒有其他可接納的證供下,看不出此等行為對警員造成多費力,頂多令其工作增添不便,不成阻撓。

而在被告被要求蹲下時,被告反問「我冇犯法,點解要踎低」,此要求正如早前上述案例是合理的要求澄清,此要求亦不是不相干及不合情理,不造成阻撓,故罪名不成立。

(16:15 詳情更新完成)

🔆按:手足一人上庭,幸有旁聽人士聲援打氣~)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姜(老年男)

控罪:縱火

案情:確認為住戶嘈音糾紛,不是手足
⭐️以下兩案將於下一庭處理合併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20紅磡 #營救理大 #提訊
梁(23)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據了解,被告當時將車駛至連接理大的渠口位,遭警方截停時,車上有一名乘客。被告聲稱兩人去吃飯,警員要求他停車及搜車,被告試圖駕車逃走,期間車輛觸碰到警員大腿。
(改寫自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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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尚未準備好答辯,仍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次數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8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以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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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20紅磡 #提訊

A1:葉(27) / A2:何(28)
A3鄭錦滿(32) / A4:陳(33)
A5:黃(25) / A6:馮(30)
A7:林(31)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7]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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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尚未準備好答辯,仍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事宜:
A1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2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及宵禁令
A3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及宵禁令
A4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5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6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7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全部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8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訊

👩🏻孔(25)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2-19)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均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C) (最高判刑為監禁5年)


案情: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行為
A) 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B) 搜查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C) 索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D) 轉播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2-19)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分別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期間,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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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意向為:控罪(1)認罪‼️‼️‼️

基於認罪協議,控罪(2)-(19)留法庭存檔

控方需在正式答辯前3個工作天,提交被告的背景資料、過往刑事定罪記錄(如有),辯方需提交求情信件、相關案例。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 2021年9月14日 0930灣仔區域法院,預留2小時進行正式答辯。
(按:手足今日冇咩精神😢)

直播員按:睇完奧運好開心喇,你地關注返手足好唔好?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正門有2部CCTVB大機、1隻CCTVB記者的電話,共3隻CCTVB記者☂️☂️⚠️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1/2]

下午進度

李 (19) 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14:43 開庭

傳召PW2 警長58171 黃子誠作供,證人當晚為畜龍隊員,在時代廣場進行掃蕩,曾經向被告發射一顆海綿彈,辯方質疑非法使用武力,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19434 軻永雄(音)作供,證人當晚為PTU隊員,掃蕩到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外,見到被告逃跑,截停和拘捕被告,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傳召證人完畢,申請新增一條控方片段,辯方未有知悉,裁判官指示休庭,給雙方先作商議;休庭後,控方表示有兩條片段,裁判官詢問片段與此案的關連性,辯方提出反對片段呈堂,因為片段所拍攝的情況是波斯富街、羅素街、勿地臣街一帶的情況,與PW1所講的位置和推進路線無關,裁判官表示留待明日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日(30/7) 10: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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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021 後補資料

14:43 開庭,傳召PW2 警長58171 黃子誠

⚙️控方主問
2020年7月1日PW2隸屬PTU警察總部訓練組第四隊,當日由葉警司訓示行動,為畜龍小隊,與STC隊在銅鑼灣和灣仔一帶掃蕩,19:05坐車到羅素街堅拿道東一帶候命,指示由羅素街向東掃蕩,阻止人群聚集,19:21去到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見到一群人在時代廣場商舖地下聚集,估計最少有50人,距離約40米,有人掟水樽,收到訊息,警方在霎東街嗰邊掃蕩,同同事衝過去驅散,配合返清場,期間有射海綿彈。

清場時見到一名女子,之後見到佢瞓低在地下,女子起身想走,有一男子拉佢走,PW2叫男子走開「警察走開,唔好行埋黎」,距離該男子約一米,佢無走開拖住女人左手起身,叫佢「唔好再搶,阻住警方執法」,佢見人多,拖唔到起身,行後咗一步想走開,跟住在馬路被PTU同事19434截停控制,講返情況畀19434聽,由19434作出拘捕;女子由PW1進行調查。

播片段P1,由播放器時間00:10:40,至00:11:10,就是由開槍、驅散、拘捕整個過程,@10:49一群約50人在畫面中左邊位置,該女子在欄杆位,@10:59該女子被女警撳在地下。

15:11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播片段P1,定格在播放器時間10:49,PW2確認畫面正前方是勿地臣街出口,人群聚集在左邊舖頭,該位置有人掟嘢;播片段P2,定格在19:23:42,PW2確認畫面是P1 @10:49 同一位置。

證人表示熟悉警方武力指引,在受到頑強抵抗,武力攻擊,可使用低程度武力,包括海綿彈。律師稱如果有人唔郁唔走可以抬走,但唔可以開槍,指出有人鬧警方,唔可以用海綿彈(同意),有人唔郁,唔可以用海綿彈(同意)。

📌質疑警員違反武力指引
播片段P2 19:21:00~19:23:42,睇到聲稱有人掟嘢嘅位置,但睇唔到掟嘢,睇唔到暴力;PW2在2020年7月1日晚做咗份口供,記錄開咗一發海綿彈,向住被告和劉小姐,播片段P2 19:23:12~19:23:48,睇唔到被告和劉小姐掟嘢(同意),咁點解向佢哋寫海綿彈(因為有人定水樽),指出片段P2 19:21:00~19:23:42無人掟嘢(唔同意),被告和劉小姐無掟嘢(唔肯定),無人掟嘢而射海綿彈係違反武力指引(唔同意)。

📌質疑警方圍堵市民,並非聚集
播片段P2 19:22:58~19:23:34 人群跑向右上方勿地臣街霎東街交界位置同意,警方有在交界把守同意,播片段P2 19:22:34~19:23:41 人群反方向跑,因為有警方把守(唔知原因).播片段P2 19:23:41~19:23:54,在19:23:41一刻,畫面下方有警員揮動警棍(睇唔到),隨後人群向左上方跑,因為有警員驅散(同意),因為警員警射海綿彈,揮動警棍,所以人群先走(有可能),指出在19:21:00~19:23:54無人聚集(唔同意)。

問證人對劉小姐和被告嘅觀察係唔係喺晒條片度見到唔見(唔同意),19:23:13時劉小姐和被告先在畫面出現(唔同意,佢哋之前在羅素街近商舖出現),呢部份證供無在記事簿或口供出現(同意),係啱啱先講出嚟嘅(同意),係作出黎嘅(唔同意)。

15:46 盤問完畢,控方無覆問

傳召PW3 警員19434 軻永雄(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7月1日,隸屬新界北機動部隊X連第四隊,小隊指揮官係蔡清風高級督察,負責處理港島區公眾遊行活動。

當日18:50收到訊息,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有人非法集結堵路,19:12同同事到堅拿道東進行掃蕩,19:22到霎東街堅拿道東交界落車,向勿地臣街時代廣場推進,見到蔡高級督察指是出藍旗,有畀警告在勿地臣街的示威者,佢哋正在參與非法集結,叫佢哋離開,如果唔係會有拘捕行動。

在霎東街望向勿地臣街見,有20至30人向禮頓道跑走,有示威者在勿地臣街霎東街交界聚集,19:24:24到達勿地臣街時代廣場外邊,19:25見到一個男人跑緊,戴眼鏡、着白色T恤、黑色短褲、白色波鞋,思疑與較早時非法集結有關,上前截查之後,作出拘捕,確認為被告。

15:58 ✂️辯方盤問
19:22同隊員去到堅拿道東霎東街交界,播出片段P2,PW3表示當晚睇唔到畫面上嘅情況,推進時都睇唔到呢啲畫面,19:23時舉藍旗只係見到好多人(同意),啲人在勿地臣街近時代廣場(唔同意),嗰晚只係見到有20至30人向禮頓道跑走(同意)。

呈上地圖D1,請證人畫出在19:22時他們在堅拿道東霎東街交界位置,和警方推進方向,再在畫出20至30人禮頓道開始逃跑時的位置和逃跑方向。當晚19:25時係第一次見到被告見到佢走緊。

16:08 盤問完畢,控方無覆問

控方申請播出一段NowTV片段拍攝羅素街、波斯富街有人聚集的情況,同本案有關申請成為證物,明天在庭上播出,等辯方準備,辯方表示啱啱得知,裁判官話無權阻止控方提出舉證,宣佈休庭15分鐘,等控辯雙方商議。

16:15~16:37 休庭
控方呈遞兩條片段,拍攝時間係19:15至19:20,拍攝波斯富街、羅素街、勿地臣街、時代廣場外人群聚集的情況,證明有人非法集結,因此19:20後警方推進,進行驅散,見到劉小姐。

辯方律師表示大約睇過片段,係波斯富街的情況,與PW1畫出在地圖上畫出的位置不同,PW1無講過關於波斯富街嘅情況,反對片段有關連性。

裁判官表示留待明日處理,宣佈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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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辯方律師好嘢,盤問安排得好,成功扭轉形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裁決
陳,曾(28) 阻差辦公、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

🌟裁決時間由09:30 改為12: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3/3]
#20201115秀茂坪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馮(30)

控罪:
(1)襲警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襲擊警員5866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無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把鎅刀

(3)明知地誤導警員
被告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提供虛假地址,誤導警員27034

——————

傳召PW5警員
負責帶被告去案發現場蒐證

控方主問PW5
同日2005時PW5到達誠達樓一單位,同行包括駐守荃灣的 6個警員及被告人。

被告用自己身上兩條鎖匙分別開啟木門及鐵閘。警員沒有任何搜查令‼️,聲稱被告自願開門,並紀錄在警員19538的紀事冊內。

當時單位內沒有人,所有警員進入單位並進行搜查,找不到與本案有關證物,但撿取了被告犯案時所穿著的衫、褲、鞋。

被告進入單位時,身穿證物P6、P7、P8的衣物,警員要求女警協助被告更換衣物,並撿取證物P6、P7、P8。

辯方盤問PW5
PW5確認被告行李箱內沒有違法物品,只有一個衣架

控方沒有覆問,PW5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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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1010 休庭15分鐘讓控辯雙方商討被告心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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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開庭
被告人選擇作供

📌心理報告
辯方呈上心理學家報告,辯方稱剛剛才收到報告,就延遲呈上報告向控方及法庭致歉。法官稱預審時沒有提及有專家報告,辯方大律師指因自己較後時間才接手案件,向被告提供了新的法律意見,故有專家報告的出現。

辯方申請押後,讓控方有時間處理及消化專家報告內容,而辯方承認需要為此負上責任,再次致歉。

📌押後
法官將案件押後,日期待控辯雙方與法庭商討。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0930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6雷動計劃 #新案件
#其他案件

👥 D1:戴耀廷 D2:葉劍青 D3:石守正

控罪:
(1)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學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8月8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得在2016年8月9日《蘋果日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25,000元。

(2)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8月19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8月9日《明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29,400元。

(3)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9月2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9月4日《明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104,500元。

(4)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非身為候選人亦非身為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或約於2016年9月2日在香港,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即在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9月4日《蘋果日報》刊登廣告的款項港幣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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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不反對3位被告保釋。
辯方 #文浩正律師 指戴耀廷因 #初選47人 案繼續還押。
已預備好文件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10000
⁃ 不得離港
⁃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9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