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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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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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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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提堂

D1鍾(27)
D2梁(21)
D3洪(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3不認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認罪🛑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
D2,3的審訊:

控方會傳召PW1、3、4、5、6
不爭議影片連貫性
D2,3身份有爭議
預審期2天

🟢D2,3押後至2021年10月13日和15日於0930觀塘法院第六庭審訊(細庭),現有條件保釋
—————————————————
D1認罪,重點案情如下:
當晚2005左右大約有100人在東頭邨燒衣紙,部份人士在紀律部隊宿舍前,向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使用鐳射光。
人群在警方警告後散去,該活動無不反 對通知書。
在公開片段及2名警員身上的攝錄機可看到,警方於2019年8月10日半夜0035首次舉起藍旗,警告這是一場非法集結。PW1當時拿着大聲公警告。其後人群燒衣紙及扔衣紙,有使用鐳射筆。
0047時警員衝去拘捕人群,0053時PW2-4拘捕D1與另外2名被告,還有在控罪書上的2個人。
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2枝鐳射筆,入面有電池,已關掉。經政府化驗師檢驗後,鑑定為3B級別。

求情:
27歲無案底,有自己與家人寫的求情信。
(是次沒有在庭上讀出)

🛑還押至2021年8月9日0930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按:有旁聽人士在D1在被告欄時,大聲說「點解要認罪啊!」「我覺得佢唔好認啊嘛!」請尊重手足)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答辯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

答辯:全部三項控罪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6位證人作供(首2位為市民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72分鐘錄影會面及約3分鐘現場錄影片段及22段警方依賴作事後辨認被告作拘捕之閉路電視(每段數十秒)。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會爭議身份,不爭議錄影會面自願性。

案件排期至 10月6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審訊,並預留7及8日。如有同意案情須於開審前三個工作天交予法庭。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被告曾在2021年1月6日就一宗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身攜雷射筆的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6個月。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判刑[詳情]
#審訊[1/4]PART 1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0940 開庭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陳碧琪大律師|吳大律師|楊大律師

📌 審前案件管理
詳情按此

約0955休庭

(直播員按:裁判官處理案件速度快得很,不斷詢問雙方某事項是否無爭議,他亦曾表示「一個證人,幾餅帶就得啦」)

1044 準備開庭
1048 再開庭

📌 答辯
控方表示會要求改變答辯方向的被告再作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4認罪
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認罪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認罪
控罪四: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 認罪

[案件三]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4) 認罪

🧷 D4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網民號召2000 時到大埔超級城C區集結,警方未收到申請書。
當日,便衣警員PW1 於大埔巡邏。於2140 時,一警員巡邏監視,而D4 被見到跟隨PW1 。期間,男子A走向PW1 並問他是否警員,他未有理會。之後,PW1聽到有人叫喊他及妻兒的名字,他感到自己身份被暴露,因而走回警署。期間,人群向PW1 閃電筒,及向他叫喊粗言穢語,及他的名字,「呢個係便衣狗,喺9月6號打到個細路女......」。回到警署途中,四名男子隨PW1,分別為,男子B,男子C,男子E,及D4。男子B要求PW1 出示香港身份證,他拒絕。男子C及D4 以電筒照PW1,PW1 用手遮住,並要求停止行為,但不獲理會。
於2115時,PW2至PW4 亦作巡邏,並於2140時聽到PW1 的妻兒名字。他們目擊PW1 被尾隨,被人用電筒照,亦有人以攝錄機拍PW1 的臉部。其後,警方有人見到D4 行到7-11內,PW5 向被告截查,並以非法集結罪將其拘捕,搜身期間找到無線對講機,其後確認為未經批准而擁有的。

D4 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 D2及D3 案情
於當日2150時,PC58267於於太和中心第十座截查D2,並找出一部無線電通訊機。而PC5600於太和中心第十座截查D3,並找出一部無線電通訊機。兩部無線對講機其後被確認為未經批准而擁有的。

兩人明白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三人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 D4 求情
呈上八封求情信,分別來自父母,朋友及街坊。D4 現年30 歲,有未婚妻,今日有大量親友到場。他於23歲做議員助理,2015年參選落敗,續協助做議員助理,並成功2019年當選。D4 期間為紮鐵工人。被告承認當時行為是一時衝動,並後悔做過的事情。代表律師呈上鍾嘉豪等案例。辯方知道案情嚴重,但這次事件發生得較短時間,而人數亦較少。即使D4 有照電筒,但也看不到警員有永久受傷,而本案亦不是最嚴重的情況。因此希望刑罰能同期執行,而罰款由擔保金扣除。

📌 D4 判刑
裁判官表示自己未有機會看片段了解事發經過镘月只能靠書面作評估。是次非法集結時間不長,就警員而言,他並無表面傷勢。考慮案例後決定就襲警及非集判處四個月監禁,各扣四分一並共期執行,即一共三個月。而就無線電控罪則判處1500 元罰款,由擔保金扣除。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無線電:$1500
刑期同期執行,即一共三個月監禁。

D2 及D3 的代表律師表示需要索取被告人指示,裁判官表示期間休庭。

1120 休庭
1136 開庭

控方處理D4證物問題,雙方討論後同意安排。
其後D3 代表律師表示會改變答辯方向,傾向承認所有認罪。D3 代表律師需要處理事宜,要求押後。

1138 休庭
?開庭

📌 再次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3認罪
[案件二]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3) 認罪

🧷 D3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網民號召2000 時到大埔超級城C區集結,警方未收到申請書。
當日2000時開始,便衣警員PW1 於大埔巡邏。於2140 時,PW1 巡邏監視,而D4 被見到跟隨PW1 。期間,男子A走向PW1 並問他是否警員,他未有理會。之後,PW1聽到有人叫喊他及妻兒的名字,他感到自己身份被暴露,因而走回警署。期間,人群向PW1 閃電筒,及向他叫喊粗言穢語,及他的名字,「呢個就係便衣狗,喺9月6號打到個小朋友有永久創傷......」。回到警署途中,四名男子隨PW1,分別為,男子B,D3,男子E,及D4。男子B要求PW1 出示香港身份證,他拒絕。D3 及D4 以電筒燈光照PW1,令其眼晴疼痛,PW1 用手遮住,並要求停止行為,但不獲理會。
於2115時,PW2至PW4 亦作巡邏,並於2140時聽到PW1 的妻兒名字。他們目擊PW1 被尾隨,被人用電筒照,亦有人以攝錄機拍PW1 的臉部。

D3 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進行證物處理,雙方同意處理。

📌 D3求情
D3現年24歲,有做議員助理,及紮鐵工人。
辯方表示這次事件發生得較短時間,而人數亦較少。D3 較後時段才出現,參與性相對較低,嗺有照警員,但光度強度未是太強。呈上求情信,第一封是D3親自撰寫,表示當時行為是一時衝動。第二封由父親撰寫,說明D3家庭背景,也十分考順。第三封是女朋友,說明他身兼議員助理,為家付出。第四封由青年助理撰寫,得知D3有幫忙不同的活動。第五封為他的朋友撰寫,知道他有參加抗疫活動,D3是一個品性善良的人,並希望有五分一扣減。

📌 D3 判刑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作判刑
非法集結:3個月
襲警:3星期監禁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PART 2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 審訊開始
控方讀出雙方承認事實。(後補)
庭上播放P18(CCTV片段),以證各被告當日有非集。裁判官要求控方有更清晰的標示,指出各被告及被襲警員的位置,並給予他們一個下午的時間準備。(後補)

(直播員按:裁判官對控方的指示,猶如老豆教仔,「咁樣做唔做到?」)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續審,期間D1,D2,D5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303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4] #1013荃灣

D1: *(12)
D2: *(14) 🔴
(已認罪❗️ 判24個月感化令,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8
D3:王(23)
D4:陳(57)

🙏尋人尋片中 請參考搜證組 #EVI13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09
=======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
上午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02

1430 開庭
📌傳召PW2
拘捕D3畜龍 (匿名證人)

🙏15:45前 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主問完畢
D1,4 辯方盤問完畢
D3 辯盤未完

16:33 休庭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 (27/7)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03大埔 #續審 [4/3]

下午進度

陳,鄭,陳(26-54)

~主控作出中段陳詞。

~黃官稱需要時間考慮表面証供是否成立。

~辯方有「無需答辯」申請。

~現定於2021年8月3日(二)2:30pm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續審。

~D1~D3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6/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
14:45 開庭

PW12 警員9273 陳志倍(音)繼續作供

✂️辯方D3律師盤問
PW12指Excel file 睇唔到發訊息者係用咩平台。在2020年6月2日受命處理案件,跟自己工作安排,在6月5日做撮取,之前有了解案件,睇吓要咩工具,大概要幾多時間,喺工作安排到就去攞證物,6月5日當日有睇搜查令#1573,見到係有效,全部係有12個項目,包括咗證人要做嘅四個證物,搜查令有防干擾證物袋編號。

6月5日撮取嘅過程,證物#1 & #3唔成功,無接駁證物去Cellebrite ,即日放入證物室。6月29日,警員8039撮取咗第3件證物image file,file size 52GB,儲存在SSD,唔係CSTCB server,密碼記錄在 Pol 155,當時唔知係咪由#3撮取。7月15日,確認密碼和IMEI,7月24日放入證物室,8月3日,收到另一張搜查令#1973,撮取WhatsApp 訊息,先從Cellebrite export,後copy & paste。

律師指出:
- Excel只係睇到電話內抽取到嘅內容,可能係唔完整(同意)
- 無核對內容(同意)
- 時間可能唔正確(同意,但機會比較少)
- 發送正唔一定用緊手機(同意)

8月3日制作Excel,係人手輸入標題,用中文輸入,個名係證人自己定,copy資料,一欄一欄咁抄,export嘅資料係多過Excel好多,PW12唔同意無完整反映WhatsApp內容,表示唔會撳錯掣,關於已刪除嘅訊息,Cellebrite 分析到就會顯示出來,有機會係刪除咗,但分析唔到,可能性比較低。

15:30 ✂️D6 律師盤問
律師問:手機故障、程式改動、病毒,會唔會影響撮取唔準確?
證人回覆,手機故障就撮取唔到,程式改動就要逐一講,睇吓點改,改成點,病毒就未見過。

15:33 控方覆問
- “+”唔係戶口,電話號碼先係賬戶號碼
- 撮取過程中要兩張搜查令係因為有時限
- 關於已删除訊息,如果Cellebrite 解讀到就會出”已删除”,如果解讀唔到就唔會出

15:49 傳召PW13 警員8039 楊國威(音)作供,證人同樣是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數碼鑑證D隊人員,負責處理D3和D4的手提電話,撮取數碼影像檔案,D3的不成功,但D4的電話密碼被破解,撮取了資料,再交給PW12跟進。

證人在2020年6月12日就任C隊,要處理一部Samsung 電話,知道9273處理過,攞搜查令#1573,17:29 從證物房攞證物,同搜查令核對,攞去實驗室,拆開防干擾封條,開機,電話時間與實時吻合,2020/6/12 17:46,記錄在工作紀錄和在2021年6月28日做的口供紙,開工開機時間為1744,正確時間17:36,顯示17:34,相差兩分鐘,有密碼保護,接去Cellebrite ,嘗試攞檔案但係失敗,唔知原因,用防干擾封條封好,存放入證物室locker,去到6月15日10:15交去證物室,通知9273撮取資料失敗,6月26日再處理證物3號和4號一部Samsung電話,向9273攞搜查令#1664 ,在17:3x去證物室攞證物,檢查資料係一樣,入實驗室,打開封條開機,有密碼保護,時間相同,駁去Cellebrite 流動裝置密碼撮取工具,18:05撮取到密碼,將資料製作成數碼法理鑒證影像檔,將佢用7-zip壓縮,計算hash value,完成後將證物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放入locker, 6月29日10:14時交去證物室,通知9273撮取成功,10:30是將image file 交俾佢,通知佢解鎖密碼同 hash value 。

主問完成,裁判官留意到時間。案件押後至明日(27/7)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2/4] #1013荃灣

D1: *(12)
D2: *(14) 🔴
(已認罪❗️ 判24個月感化令,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8
D3:王(23)
D4:陳(57)

🙏尋人尋片中 請參考搜證組 #EVI13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09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
0935開庭
本案有7名證人及3位被告,劉官著大家留意時間,辯方稱稍後證人證供會較短,而較後的證人與D3案情冇關,D3律師需處理其案件而缺席本案聆訊,暫交由D1,4代表律師負責。

📌繼續傳召PW2 (匿名證人)
拘捕D3畜龍
作供完畢~

盤問重點:辯方有片段拍攝到警方襲擊被告致被告身體多處受傷及被告沒有掙扎,並爭議檢取的證物是否與D3相關。

(D3詳細案情已隱藏)

10:48休庭讓PW2離場
———————————————
11:04 移除屏風後開庭

📌傳召PW3 學校副校長
(為免透露D1身份,法庭令旁聽人士及傳媒不得報導學校名稱)

證供重點:學校就蒙面法有告誡學生。

🔹PW3主問
入職時任文憑老師,現升職至副校長。

確認P24圖片(D1)為本校學生,根據學校電腦記錄,D1現仍在校就讀。

禁止蒙面規例實施後,香港教育局文件(P24)第二段提及教育局促請學校盡快提醒學生或家長避免誤墜法網,PW3有睇過文件。

2019年10月4日比較緊張,早上收到不同同工消息指會有重要資訊發放,請學校特別留意與教育局的聯遞系統。到當天下午兩點鐘正式收到此文件(P24),當日為星期五周會日,會齊集所有同學在禮堂進行公民教育講座,當天主題為健康校園。校方收到文件後隨即草擬家長通告,透過學校電子通告系統,將文件以附件形式送到家長電子系統中。

當天非PW3主持活動,但有出席,學校參加了健康校園計劃,包括校園驗毒,講庭主題向同學解釋校園驗毒詳細內容。周會結尾,通常有訓導組老師會主持活動,解散同學,而訓導組老師有好「籠統」講咗叫同學唔好參加非法集會,以自己安全為原則,唔好參與街上示威活動,但沒有定義示威活動,訓導老師約講2分鐘。

根據電腦及點名記錄D1當日沒有缺席,但學校有800名學生,不肯定D1期間有否離場(如上廁所)或恰眼瞓。

學校最關心學生的是學生會否有危險,即不時會提點學生不要參與示威/非法集會,或其他不法行為。(辯方反對控方問PW3其他老師的做法/講法屬傳聞證供。)

案發時D1為中一新生,中一銜接課程由7月開始,針對法律議題,學校較少涉及,主要以校規規範學生,甚至比法律有較高道德標準。通常會在早會時間提點學生,但D1為新生,參與次數廖廖可數(指入學至案發時計算)。學校一星期有4日早會,2日為初中,2日為高中,即D1案發前約參與6-7次早會。

P25為家長通告,學校因社會事件經常要停課,如有特發情況會於網頁出公告,因P24教育局指引,學校即時把資訊透過P25發放予家長。

🔸D1,4 辯方盤問PW3

D1於2019年9月入讀學校,直至案發前,PW3本人沒有直接與D1接觸,作供只是概括學校行政安排。

D1有參與銜接課程,但PW3非親自教授但有出席部分課程。而D1參與的約6-7次早會亦非PW3主持,但大部分PW3有出席。

P25通告為家長簽署,學生填姓名,PW3不會知道家長有否向學生講解內容,但家長有責任監管小朋友,簽署後便相信家長知悉內容,但不能擔保家長正確地把信息傳給學生。

出通告是因教育局要求要即時把「禁蒙面法」的訊息發放給學生。一般而言,就法律條文學校不會向學生詳細分析,但有時邀請警方講及藏毒等講座時會解釋相關法例。

💰半日證人費獲批
———————————————
📌PW4 偵緝警員3439 陳廣豪(音)

🔹PW4主問
案發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早上11時開始當值,同日16:20與機動部隊總部人員及刑事調查警務人員奉命到荃灣青山公路近南豐中心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行動針對違法示威人士。

16:25 與警方帶隊推進至青山公路荃灣段南豐中心外馬路,因不是駐守該區,不清楚行車線方向。到場時見到前方約20-30米有一大批人士在喧嘩,路面約超過100人,衣著非同一款式或類型,部分人戴口罩、手套、頭盔,人群指罵警方。馬路上及天橋都有示威人士,行人天橋由南豐中心接駁出來橫過青山公路。路面有雜物,包括水樽、垃圾桶、垃圾等。目測行人天橋上約有30人以上,與該人群距約30米,天橋上人群除喧嘩外亦有指罵警方,部分人向地面掉雜物落青山公路,包括水樽、相信是廁紙或紙張物品、飲品器皿。

PW4見到天橋上有一男子把黃白色欄杆從天橋上掉落地面,欄杆落地後,PW4得悉為一個1米高,1.5米長的膠欄杆。該男子當時穿紫色短袖衫,短髮,中國藉人士,約40-50歲,皮膚較深色,身材較瘦。

期後PW4與機動部隊總部人員在青山公路荃灣段向天橋推進間喝止掉雜物人士,見到掉欄杆後,機動部隊人員沿樓梯上天橋,PW4跟隨在後前往天橋。

上兩層樓梯後到達天橋,即有人掉膠欄杆的天橋,天橋中間(以長度計)見到剛才的紫色上衣男子手持另一個黃白色欄杆,雙手拎高過膊頭,機動部隊人員上前阻止男子拎起膠欄,後把男子㩒在地面,男子不斷掙扎,用手阻擋(雙手撥),腳不停郁,男子臉朝天。PW4上前幫手㩒住男子,期間呼喝男子唔好郁及轉身趴在地上,示意不要掙扎。起初男子不聽指令,叫男子「冷靜,唔好郁,趴低」。

16:28 男子受控制,PW4用膠索帶把男子雙手鎖在背後,以「非法集結」拘捕。男子回應:「我冇嘢講」

沒有爭議是該男子為D4。

16:34 隊員協助PW4把D4帶去警車,PW4指派警員5531把欄杆帶回荃灣警署。PW4確認P26及P8照片為D4在天橋掉落的膠欄,而在天橋上準備掉的膠欄警方沒有檢取作證物。

PW4與同事把D4帶上警車等侯指示把D4帶往荃灣警署。PW4在D4身上檢取兩個口罩為P9-P10,PW4確認實物及圖片。

PW4確認P8(9)顯示D4容貌。D4案發時有傷口,因為在拘捕地點警方控制D4,㩒D4落地時掙扎間所造成受傷。當時D4頭部受傷。

🔸D1,4辯方盤問PW4
16:20 PW4跟隨其他警員驅趕示威人士,PW4是坐車到現場,車輛為便裝警車,但因沒有作出記錄,忘記是7人車或警用小巴。當時人群聚集於馬路中心及兩邊行人路。

PW4確認P20(1)圖片為當日情況(包括人群聚集情況及路面情況),PW4於南豐中心外馬路下車,惟不能肯定行車方向及實際落車地點。劉官向PW4澄清問題後,PW4表現迷惘,仍不能確認停車位置。

PW4落車後,等幾分鐘後有指示要向前,16:25前正式採取行動。播放片段P14A(便裝警車CCTV)至16:25:20,影片所見PW4同意示威者已散開。PW4作驅散時,到南豐中心天橋附近停低。PW4睇完P20不同相片,指單憑相片不能確認涉案天橋,亦不知新之城在南豐中心旁。劉官指引下,PW4確認P20(6)照片顯示自己上天橋的樓梯。

PW4追截時朝屯門方向,但追截時沒有超越天橋,劉官指PW4需跨越石壆先可以上天橋,PW4解釋掃蕩時不止掃一條行車線,兩邊行車線都有警員。PW4非處於天橋底,故可看見天橋上發生的事。

PW4所見與便裝警車拍攝片段不同,因PW4不在車上亦不知車輛片段是否拍攝同一時段的事。律師澄清因行車片段拍攝約16:25時的畫面,而PW4在16:20等侯幾分鐘才收到指示行動,畫面應與便裝警車拍攝的一致。PW4解釋雖然指示為一起行動,但警車約有10多輛,即使一起行動亦會有幾十秒至一兩分鐘誤差。

以PW4觀察,警方驅散後原位仍有黑衣人重新聚集。

PW4盤問未完
12:57午休至14: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2/4]

D1:梁 (17)
D2:劉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傳召 PW5 李國恆(音) 機動部隊警員 (制服D2)

控方舉證完畢,表證裁決將押後至明早0930七庭處理。
如表證成立,辯方各有一名證人出庭作供。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7/12]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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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傳召PW13 警員8039 楊國威(音)作供,證人同樣是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數碼鑑證D隊人員,負責處理D3和D4的手提電話,撮取數碼影像檔案,D3的不成功,但D4的電話密碼被破解,撮取了資料,再交給PW12跟進。

✂️D3律師盤問
知道要查咩證物,有同9273講,無印象問過佢,一般唔講,攞咗搜查令之後,check過資料相乎,在有效期內,6月12日攞電話和SIM咭,記錄資料,檢驗過程由6月12日開始至到6月15日09:18做完,經過多番嘗試,中間要等,試咗好多方法去撮取資料,但係都失敗,不同方法意思係軟件點樣操作,09:18試完,最後一次都係唔得,#1號證物由頭到尾都唔得#3號證物在6月26日17:48開始檢驗,有密碼保護,口供上寫1月15日星期三15:36 係打錯,應該係6月26日星期五17:48,唔同意律師指呢句講大話。

6月29日10:30同9273講畀個zip檔案佢,儲存在2TB hard disk ,用A4紙寫hash value ,兩人有簽名交收。壓縮前無計image file hash value,每個file hash value 不同。

10:27 ✂️D4律師盤問
證人唔同意壓縮會令資料唔準確,唔同意計算hash value 係基於不準確資料。
律師指在口供紙寫錯6月26日星期五17:48,變成1月15日星期三15:36 係差好遠,好大意(唔同意)。
唔同意在撮取#3號證物的資料時有失誤。

D5/D6/D7律師無盤問

10:46 控方覆問
P4(1)嘅電話係#3號證物,搜查令#1573 (P22) 改為#1664 (P19),當時對過#1~#4資料正確,SIM 咭一樣,口供紀錄錯咗SIM card no.

10:53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還有一名證人,需要播出的片段約1小時,估計主問時間長過一日,未能在今日完成,下次要在一個半月之後再訊,情況不如理想,希望法庭批准在下次先開始,裁判官同意。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5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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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小人領悟力太低,聽咗幾日都唔知聽咗啲乜,主控多作引導性問題:「證人係唔係咁呀!證人請讀出excel表內容」;辯方律師盤問唔多,其中兩位就好有興趣關注Cellebrite 撮取電話內容的過程,和檢查電話鏡像檔案的雜湊值(hash value) 的過程;有點摸不著頭腦。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2/4]PART 1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昨日已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44 開庭

📌 控方證物處理
控方表示,控方已將截圖處理完畢,並用不同箭嘴標示不同人物。另附上地圖,顯示警員當時所採取的路徑。P18a 本是原本截圖集,經修改的列作P18b。

第二輯相列作P16a,有箭嘴標示着PW1 ,裁判官問為何不標示警員,控方答因為截圖後面有其他警員需要標示,例如P18b (33)就是警員截停D4。另外,P19是PW1 的截圖。

📌 繼續播放呈堂片段

裁判官接着解釋他想播放呈堂片段的做法。他要求控方一路播放片段,「我自己跟到㗎喇」,「你就同我講,截圖一喇,係咪」,控方回應「無錯」,「我睇呢到(用手指篤截圖集,並發出聲響)... (按:無抄到佢跟住講咩) ... 」。

🧷 P18
控方播放P18。全部均是CCTV片段,顯示大埔超級城內外的情況。每當控方所播放的片段與截圖吻合時,控方會說:「到」,以告知裁判官這是控方所依賴的證據,亦是兩者吻合之處。

片段當中有幾個位置值得留意。(註:此純屬直播員觀看後所認為的,控方並無如此描述)
一,有人於大埔超級城內用電筒不斷閃光。
二,有人於大埔超級城內忽然奔跑。
三,有人於超級城B區外用電筒照耀周圍地方,控方指當中包括D3等人。
四,有三人於B區到C區的天橋有爭執。

🧷 P17
控方播放P17,為區先生於FB的直播片段。(其後列作P17a)片段中有人(包括直播者)向警員 (PW1) 叫喊。「係喇,呢個就係便衣...狗。」,「呢個係便衣狗,喺9月6號打到個𡃁仔有永久創傷!」,「翻差館啦,翻狗屋啦」,「你做人有無良知」,「(警員名字),屌你老母啊!」

辯方表示可能會呈上另一片段。

🧷 證物命名問題小插曲
經討論後,P17為CD,P17a 及P17b是兩條直播片段。P18a 為P18的截圖。P18b為P18a的另一版本,當中標示了不同人物,並增加了幾張截圖。
裁判官感嘆「我要 exhibit list, list。咁就無咁易亂喇。」,其後再說「有個exhibit list,就大家好做嘞。」

D5 代表律師自己有跟控方表達過相關意見。裁判官嘆「記住啊,你唔使聽佢講。你覺得對法庭有利嘅嘢,你同我講就得喇... (略)... 知唔知啊」
D5 代表律師表示明白。

🧷 P17(續)
P17a 播放完畢,內容與剛剛描述的一樣。
P17b 是大埔超級城C區的情況。片中開首十分平靜,但忽然之間,直播者喊「突然間呢!有便衣呢!... 進行追截!」,片段中見有人從疑似商場衝出來追向他人。

🧷 P16
片中,PW1 被尾隨及被人叫罵,內容與上述相似。播放完畢後,D5 代表律師希望法庭再播放部分片段。裁判官表示「等陣先等陣先等陣先,你要我留意人啲乜嘢㗎 ?睇到啲乜嘢㗎?」D5 代表律師表示有幾名疑似便衣警員到場之後,令場面更加緊張。法庭其後播放片段。

📌 傳召PW1警員6016
🧷 控方主問
PW1 2006年加入警隊,現註守新界北區重案組。於2020年3月8日,註新界北區反三合會組第二小隊。當晚,他跟其他人註守新界北區緊急應變大隊。當晚一督察他接到工作安排,於大埔中心一帶進行便衣巡邏,包括超級城C區地下,原因是有人會就肺炎作示威,因此需喬裝作市民。

當日2000時,他進行便衣巡邏。於2140時,他在C區對出近燈柱BE3437,留意當時情況。期間,見到右前方穿着黃色反光背心,印有「議員監察」的男子,PW1 認得他是文念志。

裁判官:「控方...... 不如你直接入正題啦好嘛」
控:「好啊,好快,俾我問多兩個問題。」

PW1 續表示,當時他在注意周圍情況,見到出眾人士。有男子行近他身邊(辯方不反對為D1)。D1 問PW1 他是否警察,PW1 無回應,之後D1 他向D4 方向走。

當晚有人叫PW1 全名,大聲叫他太太及女兒的名字,用電筒照射他,說了很多「其他說話」。PW1 心中覺得身後有好多人,希望最快路線離開,因為當時他覺得人身安全受威脅。

控方希望要求播放片段要PW1辦認自己,裁判官說「有需要咩」「審訊有幾多個PW1 姐」。控方說若控辯雙方不爭議,可不播放。裁判官表示這先前已有提及,雙方亦不爭議。裁判官表示「我無錯呀嘛?」控回應「無錯無錯,法官閣下無錯」

控方主問完畢。

🧷 D1 盤問

D1 代表律師要求PW1 在地圖上標示不同位置(例如與D1 相遇的位置)。此處不作詳述。

盤問內容後補。

D2 及D5 無盤問。
1118 PW1 作供完畢

📌 中段陳詞
D1 及D2 並無中段陳詞
1119 休庭 待D5 準備中段陳詞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2/4]PART 2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昨日已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1146 開庭

📌 證物處理
D1 表示在剛才休庭時間,經已完成處理截圖列表,而主控官會今天下午再作處理。

📌 中段陳詞

D5 不會作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控罪表證成立。

📌 辯方案情
所有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2 代表律師表示D2 與控方之間有同意案情。即D2 於案發時間是大埔區議會議員。

📌 結案陳詞

D1 代表律師希望明天方作結案陳詞。裁判官同意。

裁判官問各代表律師相關的框架為何。
D1 代表律師回應指,化將按照梁天琦案,湯偉雄案及梁頌恆案撰寫結案,以證D1 未有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表示「你慢慢發揮,我唔會有任何定論。」然而,裁判官希望D1代表律師留意,控辯雙方對非法集會的範圍的了解或有不同。辯方需要清楚對方立場為何,並作出回應,「唔好有不需要嘅餘波。」

D2 代表律師立場是D2在現場,但無參與非法集結。
D5 代表律師立場是D5在現場,但只在拍片。D5代表律師表示不會要求觀看冗長的片段。裁判官指「有需要唔怕㗎。」裁判官同時希望D5 代表律師留意D5 有說話,以及外國案例。D5 代表律師表示會留意。
D5 代表律師表示他只在拍片,目的跟在場人士不同。她表示需要更多時間觀看外國案例,以準備結案陳詞,D5 代表律師希望案件押後至明日下午。

裁判官明白,並將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審前覆核

畢/女村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普通襲擊

控罪詳情沒有讀出,據悉是羈留設施內發生的事件。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至8月25日再訊,等待精神科報告及案發地點的CCTV。因早前需時了解向甚麼機構索取精神科報告,至6月25日才向葵涌醫院出信索取。
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如不認罪,將會處理審前覆核,控辯雙方屆時需呈交承認事實。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02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案發時1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詳情按此
(兩百小時社會服務令中,上訴人已完成當中三十二小時。)

————————————

【發還重審?】

答辯方申請修改控罪並發還重審,法庭指出原審控罪的基礎是上訴人「有主觀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不是「客觀地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因此,若上訴人有主觀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又可否以「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作為交替的控罪基礎呢?

上訴方指出修改控罪的話將會大幅影響辯方策略,此外,上訴方質疑兩項控罪的檢控基礎不一及對上訴人不公。

法庭亦關注到案件發還重審的話,案件將不能再於少年法庭審理,判刑的考量亦隨之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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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陳詞

上訴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指出原審時控辯雙方不爭議呈堂片段的真確性,惟原審裁判官於裁決時給予片段的比重則不得以知。

上訴方指出長達一分多鐘的片段中可見有一位疑似上訴人的人士走過,惟PW1的身分辨認證供極不可靠。

上訴方指出長達一分多鐘的影片顯示整個事發經過,#李運騰法官 質疑「分幾鐘都跑到四百米啦」,上訴方指出在此時間段內要跑畢四百多米及投擲水樽是有一定難度的。

其後,上訴方從片段及相片冊中舉出多個比對例子,質疑PW1的辨認證供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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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法庭指出原審辯方呈上的片段只有一個版本,不能透過其他片段進行比對,從而確認其真實性。答辯方指出縱使片段真確,仍不會影響PW1的證供。

答辯方代表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質疑上訴方沒有證據指出PW1所述的事情在不論一分多鐘/三分鐘內均不能發生,從而顯示出PW1的證供有內在不可能性;再者,PW1本身不是機器,對於一些細節並不能完全如實道出。誠然,上訴方質疑的時長問題等只是表述問題,重點在於PW證供的邏輯、有否誇大。

答辯方指出原審裁判官對於影片以及PW1的辨認證供方便,是有予以考慮的。然而,若法庭最終接納PW1證供的話,基本上上訴人的辨認、犯罪行為等已得以確立。就著上訴方的呈堂片段而言,答辯方指出與案關聯性不大,在案發現場有相似的人經過、被捕,與上訴人有否做出行為沒有必然關係。

法庭質疑原審裁判官的推論是否必然,上訴人到底有否意圖煽惑他人?法庭指出投擲水樽一舉亦可以是洩憤,「我嬲啲警察咪掟佢囉」。答辯方指出投擲水樽一舉或會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誠然,就著影片中可見,案發當時有不同千鈞一髮的情況,影片中某些話語亦令答辯方相信當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 - - - - - - - - -

*法庭需時考慮,將於一個月內頒布判詞
#高等法院第一庭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裁決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2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交替控罪)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被控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3)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 - - - -
公眾須於LG4入口處取飛,現已派到5樓延伸庭。5樓將於1400開放,持飛公眾可於6樓休息等候。

‼️控罪一二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456

7月29日(星期四)會進行輕判求情,屆時亦會就電單車沒收令進行裁定。

🌟🌟裁決重點🌟🌟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足以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以下得閒先睇,唔得閒請略🙏🏻
【審訊時議題】
(1)其中一項議題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意思。
辯方指出口號或有香港獨立意味,但案發當時大眾對口號有不同解讀。被告當日單純地駕駛插有旗幟的電單車,並無意煽動他人犯罪;罔論是要分裂國家。辯方審訊時強調無任何證據能指證被告展示旗幟時有必然的犯罪意圖。

(2.1)到底被告人的行為有否引發致對他人嚴重暴力或其他危險活動?
辯方指碰撞是由警方行為所致:若警方沒有上前攔截及/或向被告投擲護盾,電單車不會失控。辯方強調被告沒有意圖衝向警員,當日並無作出任何與嚴重暴力相關行為或其他會危害或損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2.2)對社會構成嚴重傷害
案情指被告故意駛向警方防線,而辯方說法為衝撞只是個別事件且是輕微碰撞,而非對社會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

(2.3)被告作出指稱行為時是否抱有意圖脅逼中共港府政權或威逼公眾以達成其政治理念?
首先須要考慮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下稱「光時」)的意思,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後帶出口號有「香港獨立」意思。其次是案發當日被告所作行為是為了脅逼中共港府政權或威逼公眾,並通過《港區國安法》第24條所列的控罪元素,以達成其政治理念。

(3)主要議題是考慮被告案發時作出法例定明的危險駕駛行為,及到底其駕駛是否導致與案警員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4)被告沒有就三項控罪作供/作辯方案情陳詞,但傳召了兩名專家證人就「光時」提供意見,及一名事實證人指稱當天與被告有約。

法庭就席前證供作出裁斷時考慮過所有可能性,包括控方舉證責任及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的緘默權及不作證的權利(包括就各項控罪的任何間接、推論及/或專家證供)。辯方結案陳詞中亦提到被告曾有三次交通條例定定罪紀錄,全部以罰款了事。因此,法庭裁斷本案控罪一二時會傾向考慮到被告人有良好品格,唯因被告過往定罪紀錄而不在裁斷控罪三加以上述考慮。

【承認事實及控方案情】
不作論述,詳見裁決理由書。

【證據的考慮】
法庭採納:
。四條警方防線警員有向被告作出合法指示勸其停車,唯被告通通無視
。被告駛往防線前有加速
。被告與警方防線的警員距離貼近,法庭認為被告故意高速駛向防線必然是非常危險;縱使控方專家證人指片段可見被告有嘗試煞車;法庭認為煞車時,電單車已經駛進防線
。控方所指出被告的駕駛路線;法庭認為被告無疑地圖把警方防線視為目標
。「光時」在案發當日是會有港獨意思(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裂出)
。劉教授就「光時」的解讀,不爭議辯方專家證人就「光時」提供的意見但因應當時社會環境等等而採納「光時有港獨意義」的說法

- - - - -
直播員按:
唔係我對香港司法制度失去信心所以制度崩壞,而係個制度退化至無須陪審團並改由指定法官審理裁決如斯重大案件,且裁決理由書並無就裁決列出眾指定法官的推論,令人難以堅持相信justice will be served。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陳(25)🛑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6)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1)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
被告解雇原有律師團隊及撤銷法援,已自行聘請私人律師做代表。

新律師團隊指仍然在向前律師和前大律師索取文件,申請押後。

🛑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3日 14:30 再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A1:唐(31)
A2:譽(24)
A3:鄭(23)尚有 #1112中環 案件
A4: * (15)

控罪:
① 暴動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③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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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被告有法援
辯方需時就案情作進一步考慮,未準備好答辯

保釋事宜:
A2, A3申請今天不用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7日 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07黃埔

D1 凌(18)
D2 柯(18)
D3 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三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預計共有九名證人,只需要傳召其中四名,其餘的均為證物鏈相關證人,雙方確定不需要傳召;辯方除三名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20-21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為期三天的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沙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謝(20)
D2: 熊(19)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正在申請法援,法援署需時審批,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1日14:30再提訊,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英語聆訊
#謝沈智慧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1) #20200114旺角
🛑已還押超過16個月🛑

控罪1: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火柴頭(Match fire)。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1基於認罪協議,控罪2和3存檔法庭

案情簡要

在2020年1月14日,警方的目標為利民大廈一個單位,因為他們懷疑該單位有從事非法活動。

在當天13:13時,被告與另兩名人士離開單位,其後一行人在通菜街及快富街交界被警察截查,當時被形蹟可疑。當時被告被警察搜出鎖匙及Iphone等物品。

在當天13:34時,被告被帶上案發單位,而被告的鎖匙能打開涉案單位。

在當時15:21時,警方在單位客廳和房間進行搜查。警方在單位的電腦檯上發現大麻,並在位於客廳的桌子及床下底分別發現涉案喉管炸彈及火柴盒。此外,警方也在單位內發現其他共超過110項的物品,當中包括示威物品,例如頭盔,手套,防毒面具,木炭,酒精,攪拌器,玻璃樽,背囊,Iphone,Sim卡,Iphone手機殻,Lenovo電腦,避彈衣,膠盒,金屬盒,眼鏡盒,太陽眼鏡,運動鞋,Apple Watch,黑色衣服,位於廁所的毛巾等。

被告在同日17:00時被拘捕,期間被告保持緘默。

在約同日21:30時,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到場引爆涉案長20厘米,直徑5厘米,兩端以螺絲帽封上,當中其中一端有白線,表面有已乾透的膠水的喉管炸彈。

爆炸品專家指出,涉案土制喉管炸彈是自製,有潛在引致死亡及損傷危險,它其威力需視乎環境及地理特點,但可達致50米;它的熱力及碎片效應的影響可達1米至5米;若果它在密閉空間受壓,喉管會爆裂。

警方亦在杯,桌子上的盒,眼鏡,電腦桌上的鍵盤及滑鼠,牙刷,刀刨等驗出被告的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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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大鋼如下:

1)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及刑事定罪紀錄

2)辯方同意被告即時認罪已是最有力的求情理由

3)被告的求情信顯示他在本案的作為對家人的影響感到歉意,他已亦就自己的作為作反省

4)被告家人的求情信指出被告已有改變自己,希望法庭能輕判被告,給予被告一個機會

5)辯方希望法庭能採納與DCCC21/2021一案的量刑起點,即5年監禁

6)辯方認為本案嚴重性較DCCC21/2021輕,因為本案被告人沒有將涉案物品帶出外使用,測試及使用物品造成破壞

謝沈智慧法官強調法庭會在本案判處具懲罰及阻嚇性的判刑,主因是以儆效尤。

謝沈智慧法官認為本案嚴重性不比DCCC21/2021案輕,理由大致如下:

1)本案的爆炸品不穩定及威力強大,法庭不能忽視本案的爆炸品的潛在風險,即對小孩,警員,消防員,醫療人員及記者等的影響,因為這些爆炸品存放在住宅,若果這些爆炸品在示威現場中使用,更可能會造成人命傷亡

2)本案涉案單位被警方搜出不少與示威活動相關的物品,例如避彈衣等;警方也在涉案單位的多處驗出被告人的DNA,可見被告有準備使用的意圖

3)本案的爆炸品亦看似有專業的設計;本案的爆炸品的威力較DCCC21/2021案高。

*謝沈智慧法官同樣是處理DCCC21/2021案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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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8月16日
時間:14:30
地點:區域法院
性質:判刑
*期間被告仍需還押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裁判官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20200701銅鑼灣

🙎🏻‍♂️趙(18) 🔴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趙仔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保管一枝噴膠,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趙仔在7月6日認罪,索取一系列報告還押至今日判刑,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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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按此⬇️
https://telegra.ph/判刑-07-27

🔴#判刑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雅茵裁判官最後叮囑被告切勿再犯法,並謂:「我睇到似乎就算幾困難嘅情況你都有改善,咁我希望你好好地繼續呢個改善,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