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4] #1013荃灣

D1: *(12)
D2: *(14) (已認罪❗️ 判24個月感化令,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8
D3:王(23)
D4:陳(57)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尋人尋片中 請參考搜證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09
———————————————
21:43 處理手足案

答辯:
D1, 3, 4不認罪❗️

控方有7隻控方證人,其中1名為街外證人。控方有兩段錄影片段,分別為3分23秒及2分鐘。

本案沒有任何認罪招認,其中一隻控方證人(PW2)有匿名令,劉官著控辯雙方商討作供次序,以考慮是否可盡早移除屏風。

09:46休庭至10:15
以修改及簽署同意案情

📌P19承認事實:
2019年10月23日 16:26 偵緝警員51445在青山公路荃灣段行人天橋底以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拘捕D1。

警員10536在南豐中心對出拘捕D3。

16:28-16:36警員3439 在南豐中心對出行人天橋以非法集結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拘捕D4。

17:40 警員5952向D1搜身,並撿取證物:
P1: 灰黑champion 背囊
P2: 黑色長雨傘
P3: 灰白勞工手套
P4: 黑長手袖
P5: 黑白公仔面罩
P6: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宣傳單張

以上證物交由警員12575 拍照,列為證物P8 。

警員3439 在荃灣警署向D4撿取兩個黑口罩為P9-10,證物最後交給警員12575。

2019年10月13日 警員12575 為D1,3,4 拍攝照片,呈為證物P8。

2019年10月14日警員12575 帶D1入搜身房,撿取D1的上衣、長褲、運動鞋為證物P11-13,並拍攝照片(P8)。

控方證物P14為SD card,影片顯示16:23-16:26便裝警察車輛的車前,車後,錶面顯示,P14A為警員6614的燒錄光碟,期間沒有干擾及改動。

控方證物P15光碟顯示南豐中心情況,期間沒有干擾及改動。

警員12575為各被告衣物拍攝照片。

D1 現時14歲。

D4 有醫療報告 (據聞頭部縫左5針)

D3 有醫療報告為證物P17-18

D1,3,4, 無刑事定罪紀錄

D3 職業背景 (詳情已隱去)
———————————————
10:25 安裝屏風後重新開庭

辯方希望順序處理證人,可先移除屏風,官指斥浪費法庭時間但最後因尊重雙方意願而批准,惟劉官提醒控辯雙方星期三下午有另案裁決,本案安排4天審訊不代表4天內只處理本案,著大家留意時間。

控辯雙方同意PW1(非匿名證人)亦可在屏風後作供,省卻搬屏風時間。
———————————————
10:40
傳召PW1 警長51445 陳達斌
為D1拘捕警員及便裝警車司機

🔹PW1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行及三合會調查科,參與踏浪者行動,16:22 於青山公路荃灣段駕駛SZ7420 八人車,接載1名總督察及其他機動部隊人員到上址,得知該路段近大河道有黑衣人堵路,於是上前處理。

16:25 PW1到大河道,於紅綠燈位跨過障礙物,近青山公路荃灣段263號至275號外馬路,有大概100多名黑衣人聚集在馬路,PW1把車駛前,停低車後隊員落車,黑衣人逃跑,隊員下車追截。

黑衣人即黑衫黑褲,其他特徵包括有戴面具、有戴口罩、部分手持物品(即長型物件)。交通燈位的阻礙物即地上有啲板,有啲物件,好凌亂。

停車後,隊員下車,PW1見到約15米外有一名人士,戴面具(黑白色,白色部分多啲,覆蓋全塊面),黑衫黑褲,黑色背囊(中間位置有個章有顏色,大小約為直徑6厘米的圓形),手持黑色長雨傘。該人士走入青山公路263號對出行人天橋底石壆,當時便裝警車頭朝荃灣西鐵站,來回線每邊有三條行車線,車停泊在左一線。該人士在車左前方。

該人士走入石壆後起番身,轉身向西鐵站方向,PW1隨即下車追上前,稍後於石壆花槽制服。PW1:「警察,唔好郁。」把該人士雙手放身後,宣佈以「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拘捕,沒有爭議的是該人士為D1。之後PW1用膠手扣鎖上D1,後交給偵緝女警5952處理。

📽播放P14A 警車錄影片段
畫面有4格,V1-V4
V1拍攝車頭左邊路面情況
V2拍攝車頭前方情況,較廣角
V3拍攝車內情況
V4拍攝車尾對出馬路

V1, V2拍攝青山公路荃灣段,往大河道方向。

16:25:00時,V1,V2仍拍攝青山公路荃灣段,畫面有黑衣人,V2畫面右方有一不知名建築物,V4畫面有膠水馬。

📸20幅截圖(P20)
PW1 認出部分圖片中有拘捕人士或自己,PW1在副本上圈出,呈為證物P21。
P20(16)顯示到D1背囊有PW1所描述的圖案,圖片亦顯示到D1走去的石壆。
P20(20)顯示D1正走向石壆。

PW1確認證物P1及P5。案發時PW1沒有聽到特別聲音,除黑衣人外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行人或公眾人士。

11:34PW1主問完成,早休至11:45

盤問重點:辯方主要圍繞 PW1駕駛便裝警車以時速60公里駛向人群,為人群散開主因,劉官唔耐煩指 「我地而家唔係審緊危險駕駛」

(盤問內容整理中,稍後補上)

12:51 PW1作供完畢,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黃(16)🛑已還押超過6個月🛑
================
[案件1] #1014旺角 #判刑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原案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在早前已承認兩項控罪
================
[案件2]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控罪1:作出具有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控告(原案A6)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12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案情摘要:

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被告與8名同案被告,喬姓女子及李宇軒計劃以潛逃者身份前往台灣,當時喬姓女子正被警方通輯,李宇軒則因另案被查,而與被告同案的8人則各自牽涉刑事案件。

該潛逃計劃是有組織和周詳,各人以Telegram及個人訊息互相通訊。被告等人曾與「恩典」親自見面。當時一行人打算經貨船以海路前往台灣,但他們最後決定使用鄧姓男子購買的快艇,因為他認為使用快艇的成事機會較高,此後他們就此購買設備,亦有人向一行人提供安全屋,被告亦已未有如時上庭。

在2020年8月23日,被告一行人收到他們逃離香港的訊息,此後被告失聯。他至被捕後,他向警方供出案件細節及經過。證據方面,布袋澳的閉路電視拍攝得被告在碼頭出現。警方亦在被告的手機找到他在現場拍攝的照片,照片內有顯示他的容貌及衣着。
================
簡短補充求情:

被告由吳宗鑾大律師代表。

📌針對案件1:

被告同意各報告的內容,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但若法庭認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被告亦願意進入教導所。

📌針對案件2:

被告在獲批保䆁後十分珍惜可以讀書的機會,但在疫情出現後被告無所事事,令他出現困擾,忘記自己有案件在身,再加上他的家庭並非富俗及能協助他成長,令他迷失及受到他人影響,希望到台灣重新開始人生。簡單而言,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判處一個能令被告重拾正軌及人生方向的刑罰。
================
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他已經明白不能使用暴力表達訴求,日後會努力裝備自己。其他人指出被告友善和善良,受他人喜愛,此外他有擔任義工,例如派防疫物資。被告在犯下此案後已經感到後悔。

辯方減刑陳詞:

案件1的控罪1的另一位被告已被郭啟安法官判處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的監禁。辯方指被告是在凌晨時分犯下案件1的控罪1,當時現場沒有非法集結及暴動,也沒有造成人命傷亡。

案件1的控罪2上,辯方指被告是因為入世未深及失去理智而犯案,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認罪及供出案件細節。

在案件2上,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並非案件的主腦。

辯方引用了CACC429/2007協助法庭就案件1的控罪1的量刑。

量刑考慮:

在案件1中,法庭認為案發時有警員在旺角警署當值,被告的行為無視法律和不負責任。在案件2中,法庭認為若被告逃往台灣將難以譴返香港,有害司法公正及公眾利益。

法庭指若果以監禁方式處理本案,案件1兩項控罪可以分別可以判處5年監禁和6個月監禁,而案件2則可以判處18個月監禁。如果以總刑罰計算會以6年監禁處理。

本案判刑:

上訴法庭在CAAR1/2020指出了處理少年犯的原則,當中年輕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法庭指被告已分別在香港及中國還押已約1年,坦白認罪,與警方合作,在16歲時犯案和報告內容正面。法庭考慮案情後認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嚴重性,因此會就所有控罪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597&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審訊 [1/5] #批評政府言論

譚得志(47)🛑已被還押7個月
控罪詳情

是日爭議專家證人身份及法庭需接納的證供...
辯方指會傳召唐英傑案的兩位專家證人,以及第三位專家證人
(語言學教授)。

控方反對辯方語言學專家身份。

法官質疑第三專家證人報告為何英文撰寫。
辯方指因為時間比較趕,而第三專家證人慣用英文。團隊用了相當時間將報告翻譯成中文,再給教授本人查看。
官:如果係時間唔夠,應該係用中文做架嘛。我唔明喎,佢做完英文報告,跟住你地又要翻譯做中文,跟住又要俾佢睇返,咁咪即係費時失事?
辯:第三專家證人嘅professional laguange 係英文。
官:阿蔡大律師,我第一個問題,如果呢個梁教授係中國人,點解佢唔可以用中文撰寫報告?就好似我同你讀law 都係英文,但我地幾十年係法院都係用緊中文架啦。咁你認為呢個梁教授可以好自在地用英文寫報告,咁佢係咪要用英文作供?
辯:唔係,佢可以講中文。
官:佢講廣東話架嘛?唔係用普通話架嘛?
辯:係

官:我有4個問題。不過我想講講我既觀察先。法庭並不是任何既語言專家、任何文字專家,法庭都唔係未審先判... 中國文化源遠流長,中文字係有包容性有生命力,隨住時間改變都有二次三次四次創造。我地而家都睇得明漢武帝寫乜、唐太宗寫乜、康熙雍正寫乜。但中文之所以經過左二次創造,係因為中文得到社會一部分或者大部分人接受。舉個例子,英文牛津字典而家先用返milk tea呢個字,中文即係奶茶,但以前冇。又舉個例子,hea 字係香港人創造出黎,寫都無得寫,但大家都知係乜嘢意思。甚至而家大陸流行少少,「躺平主義」,而家慢慢地社會都開始知乜嘢意思,都接受到。法庭係以一個土生土長香港人,識講廣東話既角度去睇。又俗d d 講句,「寸」呢個字,英文係inch。外國你講「寸」,無人知你講乜,但香港人大家都知。但你同外國人講,唔加解釋,無人知你講乜。又舉政治上「阿爺」呢個字,英文係Grandpa。外國人剩係知你講阿爺係Grandpa,但大部分香港人都知阿爺,係乜嘢。所以係咪要靠社會文化、語言學,去相確呢?你搵個清朝既解法黎解係無意思。

而我嘅四個問題,第一,普通法之下,審訊法官必須遵從上級法院,即上訴庭裁決,但唐英傑案唔係上訴,係原訟庭。咁本席身為下級係咪一定要接受三位或者其中一位專家證人身分?
第二,如果本席接受三位專家身分,係咪要接受曬三位專家既內容?如果原訟庭係百分百接受,咁本席作為次級法官可唔可以只接受一半?
第三,當然佢哋有極高既參考價值,但係咪我話一二三,下級法院就一定要接受曬呢?如果聽日唐英傑個裁決講緊三點,我可唔可以只接受兩點?
第四,就係似乎無人用合理人身分處理。好多時刑事我地都用reasonable man approach,reasonable man approach 係有預設因素,係假定呢個人係心智成熟、有社會合理性。呢d 係審其他刑事案件例如交通案件、傷亡,法庭都係用 reasonable man approach。而reasonable man approach 係有時空性,唔係講緊唐朝清朝既人,係講緊十幾二十年香港人呢個特定時空、地方所諗到既嘢。唔係講緊羅賓遜,住係孤島十幾二十年既人。我唔理你政治光譜係乜嘢,但作為香港人你會係點睇呢樣嘢?我唔知專家係咪純學術身分去睇嘢,但我希望專家係貼地,不是離地。貼地意思,不是從學術上睇呢樣嘢,係從香港人去睇呢樣嘢。我亦期望專家若有任何修訂,都要去解答我頭先第四條問題。

官對控方指押後案件至星期四「因為你都要等唐英傑一案嘅裁決,再去修訂你既立場架嘛」

官:至於控方爭議專家證人身分,原訟庭接受專家身分,但我可唔可以唔接受呢?
辯:或者就你頭先四個問題我作番少少陳詞。
官:我唔需要你作陳詞。我主要一點係想講,其實你地係唔需要等聽日既裁決,你係可以自己諗定先。

官:呢8個字,當然唔係新創啦,無論係梁天琦定邊個都好。但而家係講緊個認受性,即係你係屋企對住幅牆自己講係無意思架嘛。呢個就係你辯方專家證人要做既嘢。

案件押後至星期四上午10點同庭續審。

11:07 是日退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
#判刑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 D4 判刑 速報
D4 承認所有控罪。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立刻作判刑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3星期監禁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案情及求情後補。

📌 D3 判刑 速報
D3 承認所有控罪。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立刻作判刑
非法集結:3個月
襲警:3星期監禁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案情及求情後補。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6/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
09:52 開庭

⚙️控方先傳召PW11 高級警員54124 黃俊賢(音)作補充,在2020年6月5日處理電話時,見到法庭搜查令有錯字,再申請新搜令,證人呈上有錯字的搜令的副本,編號1573,控方呈上正本(P22),確認錯字與P1(1),D1的電話無關,當日的撮取工作有合法的法庭搜令,主問完畢,辯方無盤問。

⚙️傳召PW12 警員9273 陳志倍(音)作供,證人撮取兩部電話的數碼影像檔案不成功,後來由另一警員成功撮取,再由PW12聯絡調查警員,選取某一WhatsApp 群組,將內容轉換成Excel試算表。

在2020年6月5日根據搜查令#1573第一處理4件證物,兩張SIM成功處理,兩部電話則不成功,交回證物室,6月29日由警員8039完成咗撮取第3件證物,P4(1) 藍色Samsung電話,連同image file,hash value,口述電話密碼交畀PW12,PW12抄咗image file入電腦,計算 hash value 正確,解押檔案,用法理鑑證軟件觀看內容,聯絡調查員過嚟檢視資料,見到有媒體檔、通訊軟件記錄、相片、影片和聲音檔。

2020年7月9日,調查員48522到咗,揀選咗一組WhatsApp 紀錄,7月15日睇IMEI,WhatsApp Acc,系統版本,睇吓有無啲資料係Cellebrite 分析唔到,8月3日提取咗WhatsApp 訊息連媒體檔,燒錄兩隻CD-ROM (P23 & P23a)。

打開P23a内excel 檔案,列出群組成員名單,群組名稱為”單佢個車”,共有5824段訊息,控方將在2020年5月13日的訊息,第#5660~#5664段呈堂為 MFI 8。

11:02~12:04 休庭

2020年2月2日 12:38 第1104段系統訊息顯示,subject changed to “單車小隊”。

12:08 ✂️辯方 D3 律師盤問

PW12唔能夠肯定”單佢個車” “單車小隊” 邊個名出現先,用Cellebrite撮取資料時,群組名稱係”單佢個車”,Cellebrite 可以export Excel 檔,但呢個Excel係copy & paste 出嚟,Cellebrite 版面仲有好多資料,只係調查員要呢啲,header係由PW12設定,資料內容係一樣,格式可以改,例如呢個嘅時間日期係yyyy/mm /dd,另一個Excel嘅時間日期係UTC+8 dd/mm/yyyy,證人表示呢啲資料無分別,唔知民間可唔可以用Cellebrite,唔知系統點操作。

PW12稱WhatsApp 有訊息,attachment ,emoji ,唔係所有emoji 都可以顯示,因為會更新,如果不能顯示會出正方格,如果想提取嘅資料係無嘅,都顯示唔到,Excel表無顯示已閱讀,無顯示係咪forwardEd message,睇唔到回覆嘅訊息。Excel表顯示嘅係‎WhatsApp Server時間,從訓練時分析得知,有唔同可能係手機時區,Cellebrite 軟件會分析時區。辯方呈上WhatsApp FAQ文件,顯示如果時間有問題,FAQ指示可以調校時間/時區,有不同手機系統版本,和WhatsApp 版本,資料在電話撮取時無比較,好難講準確性。

證人係以WhatsApp使用者經驗指出,WhatsApp 戶口係跟電話號碼,號碼之前有無”+”係無分別,WhatsApp可以在不同設備上使用,但如果電話熄咗機,網頁版WhatsApp係用唔到嘅。

14:30 再訊

=============
直播員按:主控再、再、再一次對試算表作仔細引導,好似小學生上堂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1/4]

D1:梁 (17)
D2:劉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
上午審訊

答辯:
D1D2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呈上開案陳詞,王官確認無需庭上宣讀。
王官不斷建議雙方多以65B方式把證人口供呈堂節省審訊時間。

1014 控方要求休庭30分鐘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王官只批準休20分鐘,並提示手寫就可以,印刷問題可後補。

1100 控方仲未拎到修訂嘅承認事實返嚟,書記表示唔會再等,準備開庭。

1104 開庭,控方解釋以電郵方式將承認事實發送去樓下警署(法院3樓)print出嚟,等緊送上嚟。
王官:你知道20分鐘唔得,可以提前通知法庭!雖然有4日審期,但以25分鐘嚟印嘢實在係不合理。
(同一時間,警方終於係樓下將份印刷版承認事實拎到上嚟。)
王官看畢後發現承認事實內多處不清晰,建議控方再做修改。眼見控方準備以電腦修改,王官再次提示手寫改咗先,但控方表示剛才叫警方印好一份拎上嚟先,連一份copy都無…

先傳召以65B將口供呈堂的證人,容後再處理承認事實。


PW1 莫穎琳(音)  督察 (當晚於筲箕灣道發出警告的機動部隊指揮官) 作供

經證人確認每頁均有牠簽名後,控方以65B將其書面口供呈堂。

PW1作供指當晚牠與另一機動部動X連指揮官梁劍凱督察(PW4) 分別於筲箕灣道與太富街交界及西灣河街與太富街交界設置防線以保護筲箕灣報案中心。

PW1指當晚2010時到達筲箕灣道33-35號外,見到筲箕灣道路面佈滿磚塊、欄桿、雜物等,而100米外近西灣河站B出口有示威者集結及使用雷射筆照向警方。

2014時PW1向西灣河站方向發出警告,其間更有警員發射一枚橡膠子彈,部分示威者往不同方向四散。PW1未能確認2042時在B出口外的示威者是否與之前的為同一班。

PW1同意辯方指當時並不是進行圍堵行動,警方也未有於附近其他地方設立防線,因此途人可於其他方向正常進出。就這方面,辯方從警方片段中向PW1確認了當時有數名途人於防線前過路及於行人路圍觀。

PW2 林麗娟(音)  偵緝警員 (當晚為D1錄取口供) 作供

控方無主問

D1代表盤問:
PW2 確認19年11月14日凌晨有問及D1有否健康理由需要帶口罩,而被告當時的回應是「有少少咳及感冒」。

第二份承認事實:
- 兩位被告被捕時的身份不爭議。
- 案發日2050時20399及24145 分別拘捕D1及D2 ,罪名為非法集結及於非法集結是使用蒙面物品。
- 19年11月14日後到D?搜屋無檢取任何品
- 警方拍攝片段截圖準確性不爭議

PW3 劉子俊(音)  機動部隊警員 (協助制服D2的警員)  作供
*16年才加入警隊的PW3已於本年初離職,宣誓時未能出示委任證。

經證人確認每頁均有牠簽名後,控方以65B將其書面口供呈堂。

PW1及PW3口供以65呈堂(未有於庭上宣讀) ,傳召上庭慬供辯方作簡單盤問。


=======================
下午審訊
傳召PW4 梁劍凱(音) 督察 (機動部隊X連 第一隊指揮官,現場觀察D1,D2的警員)

PW4 作供完畢 , 控方尚有一名證人需要傳召,而辯方或有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明早0930同庭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03大埔 #續審 [4/3]

陳,鄭,陳(26-54)

上午進度

控罪:2項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控辯雙方就控方証物(案發當日影片pp2、pp3及p18) 可作呈堂的關聯性有爭議。

~另外,D1、D2、D3律師作了中段陳段。主控需要時間準備,故提早於12:15休庭,2:45pm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判刑 #拒捕

李 (19)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控罪詳情按此

—————————
📌進一步 #求情
被告品學兼優,待人有禮,他身體不太好有濕疹問題,懲教醫生亦指出體重輕而不適合勞教,報告提議更生中心。

—————————
📌判刑陳詞
針對1-3控罪,又是一項嚴重控罪。被告紀錄良好及有即時認罪,法官已閱過學校獎項及求情信件。由於年紀細及各方面情況,法官認為更生短期課程較適合,故判處更生中心。

(按:手足有向公眾席點頭)
🔆此案後尚有今早續審,歡迎留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答辯

👤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於沙田河畔花園附近牆壁張貼中共攬炒海報15cm x 10cm
2)刑事毀壞
在附近長櫈用箱頭筆寫上Free HK

‼️認罪‼️

📌案情撮要
警員於現場發現被告,被告往馬鞍山方向跑走,追截至濱景花園附近截停。
追截期間被告拋開身上背囊,截停時在被告身上找到黑色箱頭筆,其後在背囊找到百多張同款式的海報。
經過第五證人化驗,證實箱頭筆和長櫈上的墨水是一致。

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被告父母、被告哥哥、兩名傳道人和中學校長撰寫。

押後三星期至2021年8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提堂

D1鍾(27)
D2梁(21)
D3洪(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3不認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認罪🛑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
D2,3的審訊:

控方會傳召PW1、3、4、5、6
不爭議影片連貫性
D2,3身份有爭議
預審期2天

🟢D2,3押後至2021年10月13日和15日於0930觀塘法院第六庭審訊(細庭),現有條件保釋
—————————————————
D1認罪,重點案情如下:
當晚2005左右大約有100人在東頭邨燒衣紙,部份人士在紀律部隊宿舍前,向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使用鐳射光。
人群在警方警告後散去,該活動無不反 對通知書。
在公開片段及2名警員身上的攝錄機可看到,警方於2019年8月10日半夜0035首次舉起藍旗,警告這是一場非法集結。PW1當時拿着大聲公警告。其後人群燒衣紙及扔衣紙,有使用鐳射筆。
0047時警員衝去拘捕人群,0053時PW2-4拘捕D1與另外2名被告,還有在控罪書上的2個人。
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2枝鐳射筆,入面有電池,已關掉。經政府化驗師檢驗後,鑑定為3B級別。

求情:
27歲無案底,有自己與家人寫的求情信。
(是次沒有在庭上讀出)

🛑還押至2021年8月9日0930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按:有旁聽人士在D1在被告欄時,大聲說「點解要認罪啊!」「我覺得佢唔好認啊嘛!」請尊重手足)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答辯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

答辯:全部三項控罪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6位證人作供(首2位為市民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72分鐘錄影會面及約3分鐘現場錄影片段及22段警方依賴作事後辨認被告作拘捕之閉路電視(每段數十秒)。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會爭議身份,不爭議錄影會面自願性。

案件排期至 10月6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審訊,並預留7及8日。如有同意案情須於開審前三個工作天交予法庭。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被告曾在2021年1月6日就一宗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身攜雷射筆的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6個月。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判刑[詳情]
#審訊[1/4]PART 1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0940 開庭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陳碧琪大律師|吳大律師|楊大律師

📌 審前案件管理
詳情按此

約0955休庭

(直播員按:裁判官處理案件速度快得很,不斷詢問雙方某事項是否無爭議,他亦曾表示「一個證人,幾餅帶就得啦」)

1044 準備開庭
1048 再開庭

📌 答辯
控方表示會要求改變答辯方向的被告再作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4認罪
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認罪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認罪
控罪四: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 認罪

[案件三]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4) 認罪

🧷 D4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網民號召2000 時到大埔超級城C區集結,警方未收到申請書。
當日,便衣警員PW1 於大埔巡邏。於2140 時,一警員巡邏監視,而D4 被見到跟隨PW1 。期間,男子A走向PW1 並問他是否警員,他未有理會。之後,PW1聽到有人叫喊他及妻兒的名字,他感到自己身份被暴露,因而走回警署。期間,人群向PW1 閃電筒,及向他叫喊粗言穢語,及他的名字,「呢個係便衣狗,喺9月6號打到個細路女......」。回到警署途中,四名男子隨PW1,分別為,男子B,男子C,男子E,及D4。男子B要求PW1 出示香港身份證,他拒絕。男子C及D4 以電筒照PW1,PW1 用手遮住,並要求停止行為,但不獲理會。
於2115時,PW2至PW4 亦作巡邏,並於2140時聽到PW1 的妻兒名字。他們目擊PW1 被尾隨,被人用電筒照,亦有人以攝錄機拍PW1 的臉部。其後,警方有人見到D4 行到7-11內,PW5 向被告截查,並以非法集結罪將其拘捕,搜身期間找到無線對講機,其後確認為未經批准而擁有的。

D4 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 D2及D3 案情
於當日2150時,PC58267於於太和中心第十座截查D2,並找出一部無線電通訊機。而PC5600於太和中心第十座截查D3,並找出一部無線電通訊機。兩部無線對講機其後被確認為未經批准而擁有的。

兩人明白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三人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 D4 求情
呈上八封求情信,分別來自父母,朋友及街坊。D4 現年30 歲,有未婚妻,今日有大量親友到場。他於23歲做議員助理,2015年參選落敗,續協助做議員助理,並成功2019年當選。D4 期間為紮鐵工人。被告承認當時行為是一時衝動,並後悔做過的事情。代表律師呈上鍾嘉豪等案例。辯方知道案情嚴重,但這次事件發生得較短時間,而人數亦較少。即使D4 有照電筒,但也看不到警員有永久受傷,而本案亦不是最嚴重的情況。因此希望刑罰能同期執行,而罰款由擔保金扣除。

📌 D4 判刑
裁判官表示自己未有機會看片段了解事發經過镘月只能靠書面作評估。是次非法集結時間不長,就警員而言,他並無表面傷勢。考慮案例後決定就襲警及非集判處四個月監禁,各扣四分一並共期執行,即一共三個月。而就無線電控罪則判處1500 元罰款,由擔保金扣除。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無線電:$1500
刑期同期執行,即一共三個月監禁。

D2 及D3 的代表律師表示需要索取被告人指示,裁判官表示期間休庭。

1120 休庭
1136 開庭

控方處理D4證物問題,雙方討論後同意安排。
其後D3 代表律師表示會改變答辯方向,傾向承認所有認罪。D3 代表律師需要處理事宜,要求押後。

1138 休庭
?開庭

📌 再次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3認罪
[案件二]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3) 認罪

🧷 D3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網民號召2000 時到大埔超級城C區集結,警方未收到申請書。
當日2000時開始,便衣警員PW1 於大埔巡邏。於2140 時,PW1 巡邏監視,而D4 被見到跟隨PW1 。期間,男子A走向PW1 並問他是否警員,他未有理會。之後,PW1聽到有人叫喊他及妻兒的名字,他感到自己身份被暴露,因而走回警署。期間,人群向PW1 閃電筒,及向他叫喊粗言穢語,及他的名字,「呢個就係便衣狗,喺9月6號打到個小朋友有永久創傷......」。回到警署途中,四名男子隨PW1,分別為,男子B,D3,男子E,及D4。男子B要求PW1 出示香港身份證,他拒絕。D3 及D4 以電筒燈光照PW1,令其眼晴疼痛,PW1 用手遮住,並要求停止行為,但不獲理會。
於2115時,PW2至PW4 亦作巡邏,並於2140時聽到PW1 的妻兒名字。他們目擊PW1 被尾隨,被人用電筒照,亦有人以攝錄機拍PW1 的臉部。

D3 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進行證物處理,雙方同意處理。

📌 D3求情
D3現年24歲,有做議員助理,及紮鐵工人。
辯方表示這次事件發生得較短時間,而人數亦較少。D3 較後時段才出現,參與性相對較低,嗺有照警員,但光度強度未是太強。呈上求情信,第一封是D3親自撰寫,表示當時行為是一時衝動。第二封由父親撰寫,說明D3家庭背景,也十分考順。第三封是女朋友,說明他身兼議員助理,為家付出。第四封由青年助理撰寫,得知D3有幫忙不同的活動。第五封為他的朋友撰寫,知道他有參加抗疫活動,D3是一個品性善良的人,並希望有五分一扣減。

📌 D3 判刑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作判刑
非法集結:3個月
襲警:3星期監禁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PART 2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 審訊開始
控方讀出雙方承認事實。(後補)
庭上播放P18(CCTV片段),以證各被告當日有非集。裁判官要求控方有更清晰的標示,指出各被告及被襲警員的位置,並給予他們一個下午的時間準備。(後補)

(直播員按:裁判官對控方的指示,猶如老豆教仔,「咁樣做唔做到?」)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續審,期間D1,D2,D5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303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4] #1013荃灣

D1: *(12)
D2: *(14) 🔴
(已認罪❗️ 判24個月感化令,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8
D3:王(23)
D4:陳(57)

🙏尋人尋片中 請參考搜證組 #EVI13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09
=======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
上午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02

1430 開庭
📌傳召PW2
拘捕D3畜龍 (匿名證人)

🙏15:45前 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主問完畢
D1,4 辯方盤問完畢
D3 辯盤未完

16:33 休庭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 (27/7)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03大埔 #續審 [4/3]

下午進度

陳,鄭,陳(26-54)

~主控作出中段陳詞。

~黃官稱需要時間考慮表面証供是否成立。

~辯方有「無需答辯」申請。

~現定於2021年8月3日(二)2:30pm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續審。

~D1~D3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6/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
14:45 開庭

PW12 警員9273 陳志倍(音)繼續作供

✂️辯方D3律師盤問
PW12指Excel file 睇唔到發訊息者係用咩平台。在2020年6月2日受命處理案件,跟自己工作安排,在6月5日做撮取,之前有了解案件,睇吓要咩工具,大概要幾多時間,喺工作安排到就去攞證物,6月5日當日有睇搜查令#1573,見到係有效,全部係有12個項目,包括咗證人要做嘅四個證物,搜查令有防干擾證物袋編號。

6月5日撮取嘅過程,證物#1 & #3唔成功,無接駁證物去Cellebrite ,即日放入證物室。6月29日,警員8039撮取咗第3件證物image file,file size 52GB,儲存在SSD,唔係CSTCB server,密碼記錄在 Pol 155,當時唔知係咪由#3撮取。7月15日,確認密碼和IMEI,7月24日放入證物室,8月3日,收到另一張搜查令#1973,撮取WhatsApp 訊息,先從Cellebrite export,後copy & paste。

律師指出:
- Excel只係睇到電話內抽取到嘅內容,可能係唔完整(同意)
- 無核對內容(同意)
- 時間可能唔正確(同意,但機會比較少)
- 發送正唔一定用緊手機(同意)

8月3日制作Excel,係人手輸入標題,用中文輸入,個名係證人自己定,copy資料,一欄一欄咁抄,export嘅資料係多過Excel好多,PW12唔同意無完整反映WhatsApp內容,表示唔會撳錯掣,關於已刪除嘅訊息,Cellebrite 分析到就會顯示出來,有機會係刪除咗,但分析唔到,可能性比較低。

15:30 ✂️D6 律師盤問
律師問:手機故障、程式改動、病毒,會唔會影響撮取唔準確?
證人回覆,手機故障就撮取唔到,程式改動就要逐一講,睇吓點改,改成點,病毒就未見過。

15:33 控方覆問
- “+”唔係戶口,電話號碼先係賬戶號碼
- 撮取過程中要兩張搜查令係因為有時限
- 關於已删除訊息,如果Cellebrite 解讀到就會出”已删除”,如果解讀唔到就唔會出

15:49 傳召PW13 警員8039 楊國威(音)作供,證人同樣是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數碼鑑證D隊人員,負責處理D3和D4的手提電話,撮取數碼影像檔案,D3的不成功,但D4的電話密碼被破解,撮取了資料,再交給PW12跟進。

證人在2020年6月12日就任C隊,要處理一部Samsung 電話,知道9273處理過,攞搜查令#1573,17:29 從證物房攞證物,同搜查令核對,攞去實驗室,拆開防干擾封條,開機,電話時間與實時吻合,2020/6/12 17:46,記錄在工作紀錄和在2021年6月28日做的口供紙,開工開機時間為1744,正確時間17:36,顯示17:34,相差兩分鐘,有密碼保護,接去Cellebrite ,嘗試攞檔案但係失敗,唔知原因,用防干擾封條封好,存放入證物室locker,去到6月15日10:15交去證物室,通知9273撮取資料失敗,6月26日再處理證物3號和4號一部Samsung電話,向9273攞搜查令#1664 ,在17:3x去證物室攞證物,檢查資料係一樣,入實驗室,打開封條開機,有密碼保護,時間相同,駁去Cellebrite 流動裝置密碼撮取工具,18:05撮取到密碼,將資料製作成數碼法理鑒證影像檔,將佢用7-zip壓縮,計算hash value,完成後將證物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放入locker, 6月29日10:14時交去證物室,通知9273撮取成功,10:30是將image file 交俾佢,通知佢解鎖密碼同 hash value 。

主問完成,裁判官留意到時間。案件押後至明日(27/7)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2/4] #1013荃灣

D1: *(12)
D2: *(14) 🔴
(已認罪❗️ 判24個月感化令,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8
D3:王(23)
D4:陳(57)

🙏尋人尋片中 請參考搜證組 #EVI13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09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
0935開庭
本案有7名證人及3位被告,劉官著大家留意時間,辯方稱稍後證人證供會較短,而較後的證人與D3案情冇關,D3律師需處理其案件而缺席本案聆訊,暫交由D1,4代表律師負責。

📌繼續傳召PW2 (匿名證人)
拘捕D3畜龍
作供完畢~

盤問重點:辯方有片段拍攝到警方襲擊被告致被告身體多處受傷及被告沒有掙扎,並爭議檢取的證物是否與D3相關。

(D3詳細案情已隱藏)

10:48休庭讓PW2離場
———————————————
11:04 移除屏風後開庭

📌傳召PW3 學校副校長
(為免透露D1身份,法庭令旁聽人士及傳媒不得報導學校名稱)

證供重點:學校就蒙面法有告誡學生。

🔹PW3主問
入職時任文憑老師,現升職至副校長。

確認P24圖片(D1)為本校學生,根據學校電腦記錄,D1現仍在校就讀。

禁止蒙面規例實施後,香港教育局文件(P24)第二段提及教育局促請學校盡快提醒學生或家長避免誤墜法網,PW3有睇過文件。

2019年10月4日比較緊張,早上收到不同同工消息指會有重要資訊發放,請學校特別留意與教育局的聯遞系統。到當天下午兩點鐘正式收到此文件(P24),當日為星期五周會日,會齊集所有同學在禮堂進行公民教育講座,當天主題為健康校園。校方收到文件後隨即草擬家長通告,透過學校電子通告系統,將文件以附件形式送到家長電子系統中。

當天非PW3主持活動,但有出席,學校參加了健康校園計劃,包括校園驗毒,講庭主題向同學解釋校園驗毒詳細內容。周會結尾,通常有訓導組老師會主持活動,解散同學,而訓導組老師有好「籠統」講咗叫同學唔好參加非法集會,以自己安全為原則,唔好參與街上示威活動,但沒有定義示威活動,訓導老師約講2分鐘。

根據電腦及點名記錄D1當日沒有缺席,但學校有800名學生,不肯定D1期間有否離場(如上廁所)或恰眼瞓。

學校最關心學生的是學生會否有危險,即不時會提點學生不要參與示威/非法集會,或其他不法行為。(辯方反對控方問PW3其他老師的做法/講法屬傳聞證供。)

案發時D1為中一新生,中一銜接課程由7月開始,針對法律議題,學校較少涉及,主要以校規規範學生,甚至比法律有較高道德標準。通常會在早會時間提點學生,但D1為新生,參與次數廖廖可數(指入學至案發時計算)。學校一星期有4日早會,2日為初中,2日為高中,即D1案發前約參與6-7次早會。

P25為家長通告,學校因社會事件經常要停課,如有特發情況會於網頁出公告,因P24教育局指引,學校即時把資訊透過P25發放予家長。

🔸D1,4 辯方盤問PW3

D1於2019年9月入讀學校,直至案發前,PW3本人沒有直接與D1接觸,作供只是概括學校行政安排。

D1有參與銜接課程,但PW3非親自教授但有出席部分課程。而D1參與的約6-7次早會亦非PW3主持,但大部分PW3有出席。

P25通告為家長簽署,學生填姓名,PW3不會知道家長有否向學生講解內容,但家長有責任監管小朋友,簽署後便相信家長知悉內容,但不能擔保家長正確地把信息傳給學生。

出通告是因教育局要求要即時把「禁蒙面法」的訊息發放給學生。一般而言,就法律條文學校不會向學生詳細分析,但有時邀請警方講及藏毒等講座時會解釋相關法例。

💰半日證人費獲批
———————————————
📌PW4 偵緝警員3439 陳廣豪(音)

🔹PW4主問
案發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早上11時開始當值,同日16:20與機動部隊總部人員及刑事調查警務人員奉命到荃灣青山公路近南豐中心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行動針對違法示威人士。

16:25 與警方帶隊推進至青山公路荃灣段南豐中心外馬路,因不是駐守該區,不清楚行車線方向。到場時見到前方約20-30米有一大批人士在喧嘩,路面約超過100人,衣著非同一款式或類型,部分人戴口罩、手套、頭盔,人群指罵警方。馬路上及天橋都有示威人士,行人天橋由南豐中心接駁出來橫過青山公路。路面有雜物,包括水樽、垃圾桶、垃圾等。目測行人天橋上約有30人以上,與該人群距約30米,天橋上人群除喧嘩外亦有指罵警方,部分人向地面掉雜物落青山公路,包括水樽、相信是廁紙或紙張物品、飲品器皿。

PW4見到天橋上有一男子把黃白色欄杆從天橋上掉落地面,欄杆落地後,PW4得悉為一個1米高,1.5米長的膠欄杆。該男子當時穿紫色短袖衫,短髮,中國藉人士,約40-50歲,皮膚較深色,身材較瘦。

期後PW4與機動部隊總部人員在青山公路荃灣段向天橋推進間喝止掉雜物人士,見到掉欄杆後,機動部隊人員沿樓梯上天橋,PW4跟隨在後前往天橋。

上兩層樓梯後到達天橋,即有人掉膠欄杆的天橋,天橋中間(以長度計)見到剛才的紫色上衣男子手持另一個黃白色欄杆,雙手拎高過膊頭,機動部隊人員上前阻止男子拎起膠欄,後把男子㩒在地面,男子不斷掙扎,用手阻擋(雙手撥),腳不停郁,男子臉朝天。PW4上前幫手㩒住男子,期間呼喝男子唔好郁及轉身趴在地上,示意不要掙扎。起初男子不聽指令,叫男子「冷靜,唔好郁,趴低」。

16:28 男子受控制,PW4用膠索帶把男子雙手鎖在背後,以「非法集結」拘捕。男子回應:「我冇嘢講」

沒有爭議是該男子為D4。

16:34 隊員協助PW4把D4帶去警車,PW4指派警員5531把欄杆帶回荃灣警署。PW4確認P26及P8照片為D4在天橋掉落的膠欄,而在天橋上準備掉的膠欄警方沒有檢取作證物。

PW4與同事把D4帶上警車等侯指示把D4帶往荃灣警署。PW4在D4身上檢取兩個口罩為P9-P10,PW4確認實物及圖片。

PW4確認P8(9)顯示D4容貌。D4案發時有傷口,因為在拘捕地點警方控制D4,㩒D4落地時掙扎間所造成受傷。當時D4頭部受傷。

🔸D1,4辯方盤問PW4
16:20 PW4跟隨其他警員驅趕示威人士,PW4是坐車到現場,車輛為便裝警車,但因沒有作出記錄,忘記是7人車或警用小巴。當時人群聚集於馬路中心及兩邊行人路。

PW4確認P20(1)圖片為當日情況(包括人群聚集情況及路面情況),PW4於南豐中心外馬路下車,惟不能肯定行車方向及實際落車地點。劉官向PW4澄清問題後,PW4表現迷惘,仍不能確認停車位置。

PW4落車後,等幾分鐘後有指示要向前,16:25前正式採取行動。播放片段P14A(便裝警車CCTV)至16:25:20,影片所見PW4同意示威者已散開。PW4作驅散時,到南豐中心天橋附近停低。PW4睇完P20不同相片,指單憑相片不能確認涉案天橋,亦不知新之城在南豐中心旁。劉官指引下,PW4確認P20(6)照片顯示自己上天橋的樓梯。

PW4追截時朝屯門方向,但追截時沒有超越天橋,劉官指PW4需跨越石壆先可以上天橋,PW4解釋掃蕩時不止掃一條行車線,兩邊行車線都有警員。PW4非處於天橋底,故可看見天橋上發生的事。

PW4所見與便裝警車拍攝片段不同,因PW4不在車上亦不知車輛片段是否拍攝同一時段的事。律師澄清因行車片段拍攝約16:25時的畫面,而PW4在16:20等侯幾分鐘才收到指示行動,畫面應與便裝警車拍攝的一致。PW4解釋雖然指示為一起行動,但警車約有10多輛,即使一起行動亦會有幾十秒至一兩分鐘誤差。

以PW4觀察,警方驅散後原位仍有黑衣人重新聚集。

PW4盤問未完
12:57午休至14: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2/4]

D1:梁 (17)
D2:劉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傳召 PW5 李國恆(音) 機動部隊警員 (制服D2)

控方舉證完畢,表證裁決將押後至明早0930七庭處理。
如表證成立,辯方各有一名證人出庭作供。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7/12]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
09:42 開庭

⚙️傳召PW13 警員8039 楊國威(音)作供,證人同樣是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數碼鑑證D隊人員,負責處理D3和D4的手提電話,撮取數碼影像檔案,D3的不成功,但D4的電話密碼被破解,撮取了資料,再交給PW12跟進。

✂️D3律師盤問
知道要查咩證物,有同9273講,無印象問過佢,一般唔講,攞咗搜查令之後,check過資料相乎,在有效期內,6月12日攞電話和SIM咭,記錄資料,檢驗過程由6月12日開始至到6月15日09:18做完,經過多番嘗試,中間要等,試咗好多方法去撮取資料,但係都失敗,不同方法意思係軟件點樣操作,09:18試完,最後一次都係唔得,#1號證物由頭到尾都唔得#3號證物在6月26日17:48開始檢驗,有密碼保護,口供上寫1月15日星期三15:36 係打錯,應該係6月26日星期五17:48,唔同意律師指呢句講大話。

6月29日10:30同9273講畀個zip檔案佢,儲存在2TB hard disk ,用A4紙寫hash value ,兩人有簽名交收。壓縮前無計image file hash value,每個file hash value 不同。

10:27 ✂️D4律師盤問
證人唔同意壓縮會令資料唔準確,唔同意計算hash value 係基於不準確資料。
律師指在口供紙寫錯6月26日星期五17:48,變成1月15日星期三15:36 係差好遠,好大意(唔同意)。
唔同意在撮取#3號證物的資料時有失誤。

D5/D6/D7律師無盤問

10:46 控方覆問
P4(1)嘅電話係#3號證物,搜查令#1573 (P22) 改為#1664 (P19),當時對過#1~#4資料正確,SIM 咭一樣,口供紀錄錯咗SIM card no.

10:53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還有一名證人,需要播出的片段約1小時,估計主問時間長過一日,未能在今日完成,下次要在一個半月之後再訊,情況不如理想,希望法庭批准在下次先開始,裁判官同意。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5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小人領悟力太低,聽咗幾日都唔知聽咗啲乜,主控多作引導性問題:「證人係唔係咁呀!證人請讀出excel表內容」;辯方律師盤問唔多,其中兩位就好有興趣關注Cellebrite 撮取電話內容的過程,和檢查電話鏡像檔案的雜湊值(hash value) 的過程;有點摸不著頭腦。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2/4]PART 1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昨日已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44 開庭

📌 控方證物處理
控方表示,控方已將截圖處理完畢,並用不同箭嘴標示不同人物。另附上地圖,顯示警員當時所採取的路徑。P18a 本是原本截圖集,經修改的列作P18b。

第二輯相列作P16a,有箭嘴標示着PW1 ,裁判官問為何不標示警員,控方答因為截圖後面有其他警員需要標示,例如P18b (33)就是警員截停D4。另外,P19是PW1 的截圖。

📌 繼續播放呈堂片段

裁判官接着解釋他想播放呈堂片段的做法。他要求控方一路播放片段,「我自己跟到㗎喇」,「你就同我講,截圖一喇,係咪」,控方回應「無錯」,「我睇呢到(用手指篤截圖集,並發出聲響)... (按:無抄到佢跟住講咩) ... 」。

🧷 P18
控方播放P18。全部均是CCTV片段,顯示大埔超級城內外的情況。每當控方所播放的片段與截圖吻合時,控方會說:「到」,以告知裁判官這是控方所依賴的證據,亦是兩者吻合之處。

片段當中有幾個位置值得留意。(註:此純屬直播員觀看後所認為的,控方並無如此描述)
一,有人於大埔超級城內用電筒不斷閃光。
二,有人於大埔超級城內忽然奔跑。
三,有人於超級城B區外用電筒照耀周圍地方,控方指當中包括D3等人。
四,有三人於B區到C區的天橋有爭執。

🧷 P17
控方播放P17,為區先生於FB的直播片段。(其後列作P17a)片段中有人(包括直播者)向警員 (PW1) 叫喊。「係喇,呢個就係便衣...狗。」,「呢個係便衣狗,喺9月6號打到個𡃁仔有永久創傷!」,「翻差館啦,翻狗屋啦」,「你做人有無良知」,「(警員名字),屌你老母啊!」

辯方表示可能會呈上另一片段。

🧷 證物命名問題小插曲
經討論後,P17為CD,P17a 及P17b是兩條直播片段。P18a 為P18的截圖。P18b為P18a的另一版本,當中標示了不同人物,並增加了幾張截圖。
裁判官感嘆「我要 exhibit list, list。咁就無咁易亂喇。」,其後再說「有個exhibit list,就大家好做嘞。」

D5 代表律師自己有跟控方表達過相關意見。裁判官嘆「記住啊,你唔使聽佢講。你覺得對法庭有利嘅嘢,你同我講就得喇... (略)... 知唔知啊」
D5 代表律師表示明白。

🧷 P17(續)
P17a 播放完畢,內容與剛剛描述的一樣。
P17b 是大埔超級城C區的情況。片中開首十分平靜,但忽然之間,直播者喊「突然間呢!有便衣呢!... 進行追截!」,片段中見有人從疑似商場衝出來追向他人。

🧷 P16
片中,PW1 被尾隨及被人叫罵,內容與上述相似。播放完畢後,D5 代表律師希望法庭再播放部分片段。裁判官表示「等陣先等陣先等陣先,你要我留意人啲乜嘢㗎 ?睇到啲乜嘢㗎?」D5 代表律師表示有幾名疑似便衣警員到場之後,令場面更加緊張。法庭其後播放片段。

📌 傳召PW1警員6016
🧷 控方主問
PW1 2006年加入警隊,現註守新界北區重案組。於2020年3月8日,註新界北區反三合會組第二小隊。當晚,他跟其他人註守新界北區緊急應變大隊。當晚一督察他接到工作安排,於大埔中心一帶進行便衣巡邏,包括超級城C區地下,原因是有人會就肺炎作示威,因此需喬裝作市民。

當日2000時,他進行便衣巡邏。於2140時,他在C區對出近燈柱BE3437,留意當時情況。期間,見到右前方穿着黃色反光背心,印有「議員監察」的男子,PW1 認得他是文念志。

裁判官:「控方...... 不如你直接入正題啦好嘛」
控:「好啊,好快,俾我問多兩個問題。」

PW1 續表示,當時他在注意周圍情況,見到出眾人士。有男子行近他身邊(辯方不反對為D1)。D1 問PW1 他是否警察,PW1 無回應,之後D1 他向D4 方向走。

當晚有人叫PW1 全名,大聲叫他太太及女兒的名字,用電筒照射他,說了很多「其他說話」。PW1 心中覺得身後有好多人,希望最快路線離開,因為當時他覺得人身安全受威脅。

控方希望要求播放片段要PW1辦認自己,裁判官說「有需要咩」「審訊有幾多個PW1 姐」。控方說若控辯雙方不爭議,可不播放。裁判官表示這先前已有提及,雙方亦不爭議。裁判官表示「我無錯呀嘛?」控回應「無錯無錯,法官閣下無錯」

控方主問完畢。

🧷 D1 盤問

D1 代表律師要求PW1 在地圖上標示不同位置(例如與D1 相遇的位置)。此處不作詳述。

盤問內容後補。

D2 及D5 無盤問。
1118 PW1 作供完畢

📌 中段陳詞
D1 及D2 並無中段陳詞
1119 休庭 待D5 準備中段陳詞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2/4]PART 2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昨日已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1146 開庭

📌 證物處理
D1 表示在剛才休庭時間,經已完成處理截圖列表,而主控官會今天下午再作處理。

📌 中段陳詞

D5 不會作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控罪表證成立。

📌 辯方案情
所有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2 代表律師表示D2 與控方之間有同意案情。即D2 於案發時間是大埔區議會議員。

📌 結案陳詞

D1 代表律師希望明天方作結案陳詞。裁判官同意。

裁判官問各代表律師相關的框架為何。
D1 代表律師回應指,化將按照梁天琦案,湯偉雄案及梁頌恆案撰寫結案,以證D1 未有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表示「你慢慢發揮,我唔會有任何定論。」然而,裁判官希望D1代表律師留意,控辯雙方對非法集會的範圍的了解或有不同。辯方需要清楚對方立場為何,並作出回應,「唔好有不需要嘅餘波。」

D2 代表律師立場是D2在現場,但無參與非法集結。
D5 代表律師立場是D5在現場,但只在拍片。D5代表律師表示不會要求觀看冗長的片段。裁判官指「有需要唔怕㗎。」裁判官同時希望D5 代表律師留意D5 有說話,以及外國案例。D5 代表律師表示會留意。
D5 代表律師表示他只在拍片,目的跟在場人士不同。她表示需要更多時間觀看外國案例,以準備結案陳詞,D5 代表律師希望案件押後至明日下午。

裁判官明白,並將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