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3/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 (23) #0930荃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陳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
🟢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結案陳詞,沒有其他補充。押後至2021年7月23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3/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 (23) #0930荃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陳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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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結案陳詞,沒有其他補充。押後至2021年7月23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
答辯:不認罪❌
控方打算傳召列表上其中3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會爭義是否參與非法集結,可能有一位辯方證人出庭,預計二天審期。
案件審前覆核安排在8月20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並排期至9月16及17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作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鄧少雄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
答辯:不認罪❌
控方打算傳召列表上其中3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會爭義是否參與非法集結,可能有一位辯方證人出庭,預計二天審期。
案件審前覆核安排在8月20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並排期至9月16及17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作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A1: 尹耀昇/傑斯 (52)🛑已還押逾5個月
A2: 利 (52)
控罪:
(1)至(4)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4項控罪作為控罪(5)的交替控罪
(5)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尹耀昇(傑斯)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至(8)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
2人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A2]
2人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控方申請將案件交予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辯方對此有所保留,A2昨日才收到控方呈遞的相關文件,A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需時處理相關文件,將於14日內向法庭呈遞就著控方申請的回應。
兩位被告表示均需時間處理法律援助事宜及處理相關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A1繼續還押(沒有保釋申請)、A2則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A1: 尹耀昇/傑斯 (52)🛑已還押逾5個月
A2: 利 (52)
控罪:
(1)至(4)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4項控罪作為控罪(5)的交替控罪
(5)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尹耀昇(傑斯)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至(8)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
2人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A2]
2人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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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將案件交予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辯方對此有所保留,A2昨日才收到控方呈遞的相關文件,A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需時處理相關文件,將於14日內向法庭呈遞就著控方申請的回應。
兩位被告表示均需時間處理法律援助事宜及處理相關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A1繼續還押(沒有保釋申請)、A2則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莫子聰裁判官 #答辯
👤王婆婆(65) #20210122將軍澳
🛑服刑中🛑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在2021年1月22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近燈柱BE0550的行人過路處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李甜珠及警署警長陳朝陽。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被告希望押後以觀看文件,控方不反對。
被告亦希望法庭可以較多時間予她處理文件及索取證據。控方表示會在7天內將已翻譯成中文的文件交予被告。
下次聆訊詳情:
日子:2021年8月30日
時間:14:30
地點: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性質:提堂
法庭批准被告就此案保釋,保釋條件如下:
1)保釋金$100
2)每星期2天到警署報到
3)不得離港
4)更改地址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莫子聰裁判官 #答辯
👤王婆婆(65) #20210122將軍澳
🛑服刑中🛑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在2021年1月22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近燈柱BE0550的行人過路處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李甜珠及警署警長陳朝陽。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被告希望押後以觀看文件,控方不反對。
被告亦希望法庭可以較多時間予她處理文件及索取證據。控方表示會在7天內將已翻譯成中文的文件交予被告。
下次聆訊詳情:
日子:2021年8月30日
時間:14:30
地點: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性質:提堂
法庭批准被告就此案保釋,保釋條件如下:
1)保釋金$100
2)每星期2天到警署報到
3)不得離港
4)更改地址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2/4)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3
================
因為 #劉偉聰大律師 仍需處理一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案件,未能趕及回庭。
案件會在明天09:30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2/4)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3
================
因為 #劉偉聰大律師 仍需處理一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案件,未能趕及回庭。
案件會在明天09:3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2/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14:34 開庭
⚙️傳召PW8 WPC 25198作供,證人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三樓外拘捕D5,原因是衣着特徵與早前在喜茶案件中逃脫的人士相近,罪名是阻差辦公。
證人在2020年5月13日中午軍裝當值支援應變小隊,獲訓示新城市廣場有示威活動,21:45 收到上級陳警長通知,揾涉案人士嘅外型衣著,在三樓Snoopy 世界外梯間,見到兩名男子,衣著特徵吻合,一個著白色T 恤,心口有紅色圖案,灰色短褲,黑色背囊,另一個都係白色T 恤,灰色短褲,與20654分開截查,PW8搜嗰個係D5,由警長3465搜身,PW8協助,收到一頂黑色cap帽,一個藍色口罩,一塊黑色面巾,一對黑色手袖,一對灰色3M手套,一件黑色T恤,一條黑色短褲,一部紅色套嘅iPhone。
22:00 拘捕D5,罪名阻差辦公,22:30 坐警車返馬鞍山警署,同車有 20654和 D6。控方呈上各種證物給警員辨認。
D7 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4:59 ⚙️傳召PW9 警員20654 李偉浩(音)作供,證人在同時同地,以同樣原因拘捕D6。
證人在2020年5月13日駐守沙田特譴隊,知道晚上在新城市廣場有活動,當值做軍裝支援小隊,21:01 從電話知道在喜茶拘捕咗AP,有人走甩咗,知道衣着特徵,發放比附近巡邏嘅警員留意,22:01收到警長陳國中通知,在新城市廣場3樓外的Snoopy公園梯間,有人跟逃走咗嘅人物特徵相似,去到Snoopy公園巡邏,見到梯間有兩名男子,特徵相似,同隊員上前截查兩人,PW9 截查D6,查身份證,搜到9樣嘢,一個綠色Nike背囊,一頂黑色鴨嘴帽,一對黑色手套,一個黑色面罩,一對手套,一件黑色T恤,一條黑色長褲,一把格仔長遮,一部黑色iPhone,當時咩住背囊,手持長遮,iPhone在褲袋,其他嘢在背囊,有理由相信佢干犯阻差,宣佈拘捕警誡,帶D6返警署,車上仲有25198和另一拘捕男子。控方呈上證物給警員辨認。
15:12 ✂️D4/D6律師盤問
截停D6,作出搜查,手持長遮,作出拘捕,上手扣,唔記得當刻邊個拎住把遮,上警方嘅八座位中正汽車,唔記得把遮放咗在邊度,唔同意把遮在被檢取後先有損壞。
15:16 D3/D4D7 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裁判官表示明日才傳召PW10,案件押後至明日(21/7)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2/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14:34 開庭
⚙️傳召PW8 WPC 25198作供,證人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三樓外拘捕D5,原因是衣着特徵與早前在喜茶案件中逃脫的人士相近,罪名是阻差辦公。
證人在2020年5月13日中午軍裝當值支援應變小隊,獲訓示新城市廣場有示威活動,21:45 收到上級陳警長通知,揾涉案人士嘅外型衣著,在三樓Snoopy 世界外梯間,見到兩名男子,衣著特徵吻合,一個著白色T 恤,心口有紅色圖案,灰色短褲,黑色背囊,另一個都係白色T 恤,灰色短褲,與20654分開截查,PW8搜嗰個係D5,由警長3465搜身,PW8協助,收到一頂黑色cap帽,一個藍色口罩,一塊黑色面巾,一對黑色手袖,一對灰色3M手套,一件黑色T恤,一條黑色短褲,一部紅色套嘅iPhone。
22:00 拘捕D5,罪名阻差辦公,22:30 坐警車返馬鞍山警署,同車有 20654和 D6。控方呈上各種證物給警員辨認。
D7 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4:59 ⚙️傳召PW9 警員20654 李偉浩(音)作供,證人在同時同地,以同樣原因拘捕D6。
證人在2020年5月13日駐守沙田特譴隊,知道晚上在新城市廣場有活動,當值做軍裝支援小隊,21:01 從電話知道在喜茶拘捕咗AP,有人走甩咗,知道衣着特徵,發放比附近巡邏嘅警員留意,22:01收到警長陳國中通知,在新城市廣場3樓外的Snoopy公園梯間,有人跟逃走咗嘅人物特徵相似,去到Snoopy公園巡邏,見到梯間有兩名男子,特徵相似,同隊員上前截查兩人,PW9 截查D6,查身份證,搜到9樣嘢,一個綠色Nike背囊,一頂黑色鴨嘴帽,一對黑色手套,一個黑色面罩,一對手套,一件黑色T恤,一條黑色長褲,一把格仔長遮,一部黑色iPhone,當時咩住背囊,手持長遮,iPhone在褲袋,其他嘢在背囊,有理由相信佢干犯阻差,宣佈拘捕警誡,帶D6返警署,車上仲有25198和另一拘捕男子。控方呈上證物給警員辨認。
15:12 ✂️D4/D6律師盤問
截停D6,作出搜查,手持長遮,作出拘捕,上手扣,唔記得當刻邊個拎住把遮,上警方嘅八座位中正汽車,唔記得把遮放咗在邊度,唔同意把遮在被檢取後先有損壞。
15:16 D3/D4D7 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裁判官表示明日才傳召PW10,案件押後至明日(21/7)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劉,謝,李(27-45) #0907沙田
🛑3人已還押21天🛑
控罪1:#暴動罪
劉(45)及謝(42)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一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劉(45)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襲警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李(27)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拒捕
控罪4:管有 #攻擊性武器
李(27)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78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81
=================
法庭為本案準備了18頁的判刑理由。
各被告的求情陳詞:
*主要求情內容請參見法庭就本案裁決後,各被告大律師為被告所作的求情,本文只會補充當時未提及的內容。
A1劉(45):
被告擔任供養父母的角色;她也只是第一次干犯刑事罪行。綜合各求情信內容可見被告是勤奮用功、善良、正直、上進、真誠,負責、管教及與家人關係良好的人。被告即使因本案而被捕後仍謹守崗位。她也承諾會在服畢刑期返回工作崗位。
辯方引用以下案例:
DCCC9/2020
姚勳智法官就暴動罪判處被告4年監禁
DCCC334/2020
姚勳智法官就暴動罪判處被告4年6個月監禁
CACC113/2018
葉佐文法官就暴動罪以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上訴後上訴庭將量刑起點下調至4 年6個月監禁
辯方在求情指本案沒有預謀及造成嚴重傷亡,暴動持續時間短,本案的警員受傷較輕微,也沒有證據指被告在案中擔任號召者或帶領者。
A2謝(42):
不重覆,簡單而言,辯方認為本案的暴動較一般的暴動案輕。
A3李(27):
被告是第一次干犯刑事罪行。辯方指出被告在案發時關注2019年發生的社會事件,但使用了錯誤方法表達訴求。一系列的求情信指被告是善良,認真,勤力和關心社會的人,他犯下本案的原因是為了爭取公義。
辯方引用以下案例:
HCMA247/2020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就拒捕罪判處被告2個月監禁,被告就刑罰上訴但被李運騰法官駁回
CAAR8/2020
上訴法庭重新就襲警罪判處答辯人30天監禁
HCMA243/2020
鄭念慈裁判官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處被告1年監禁,被告就刑罰上訴但被李運騰法官駁回。辯方認為本案只涉及2支雷射筆,殺傷力較此案低,希望法庭採取較低的刑罰
控罪1的量刑:
法庭指本案是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中引起的多宗暴動案件之一,但法庭並不會在處理本案時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也不會就案件背景及政治爭議作任何裁決。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中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上訴法庭亦在判詞第79段表示法庭在考慮多宗案例之後,列舉了12個判刑的考慮因素,本文不再詳述內容。
此外,上訴法庭在判詞第73段中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法庭不停致力維護法治的核心價值,因此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法庭因此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要反映法庭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庭是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在判詞中同時提醒下級法庭,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要引用適當的判刑原則,並且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處適當的判刑。
法庭指出在考慮量刑時需考慮集體行動,而不是只集中在個中行為。此外亦需要顧及案發當時的情況,即公眾秩序,公共設施和社會安寧的破壞程度。
法庭認為案發時人多勢眾,警方當時為了防止示威者搶犯才使用胡椒噴劑。此外警員有一系列有防護裝備才沒有因此造成嚴重受傷。法庭重申不會允許有針對警員的暴力,也不會同情犯案者。
法庭雖同意本案暴動的情節較輕,沒有出現任何嚴重受傷,暴動歷時較短和規模較小,但示威者的行為影響港鐵運作,妨礙市民出入,他們甚至衝擊警方想進入控制室,並在港鐵站內肆意破壞。因此法庭認為要就此判處阻嚇式刑罰。
雖然法庭同意被吿是因2019年的社會事件期間犯案,意是對警察行動和政府表達不滿。法庭表示對要對有良好教育,工作已久及有良好家庭關係的人判處長時間監禁感到失望,但被告需就自己行為負責,亦需要承擔後果。
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年6個月監禁,由於本案發生在港鐵站是加刑因素故會加刑2個月至3年8個月監禁。
控罪2的量刑:
法庭考慮A1的行為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個月監禁。
控罪3量刑:
法庭認為A3是本案暴動形成的始作俑者,因為他先用雷射筆照向警員,後來他被警員追捕時表現不合作甚至咬涉案警員的左前臂,幸運的是該警員有佩戴手套,法庭認為控方沒有就控告襲警是寛鬆。
法庭亦認為被告的10分鐘激烈反抗警員,令現場氣氛變得高漲,示威者開始失控,例如叫囂和破壞設施。被告用腳撐着控制室的門框亦令示威者一度想衝擊控制室的門框。
法庭認為案情十分嚴重並指良好背景並非求情理由,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個月監禁。
控罪4量刑:
法庭同意涉案雷射筆放在背包中,也沒有證據指A3以前曾使用雷射筆。但法庭認為被告有意圖使用雷射筆,因為他在之前曾用強光照射警察的眼睛。法庭不會允許針對警察的暴力,故認為需判處具懲罰式和阻嚇式的刑罰並以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求情後不會扣減所有控罪的刑罰,所以A2的刑期為監禁3年8個月。進一步考慮反映控罪嚴重性和案發時間後,法庭會將A1面對的控罪1和2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3年9個月;法庭亦會將A3面對的控罪3和4的刑罰分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1年。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375&QS=%28%7B%E5%8A%89%E5%A9%89%7D+%25parties%29&TP=RS
#郭啟安法官 #判刑
👥劉,謝,李(27-45) #0907沙田
🛑3人已還押21天🛑
控罪1:#暴動罪
劉(45)及謝(42)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一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劉(45)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襲警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李(27)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拒捕
控罪4:管有 #攻擊性武器
李(27)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78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81
=================
法庭為本案準備了18頁的判刑理由。
各被告的求情陳詞:
*主要求情內容請參見法庭就本案裁決後,各被告大律師為被告所作的求情,本文只會補充當時未提及的內容。
A1劉(45):
被告擔任供養父母的角色;她也只是第一次干犯刑事罪行。綜合各求情信內容可見被告是勤奮用功、善良、正直、上進、真誠,負責、管教及與家人關係良好的人。被告即使因本案而被捕後仍謹守崗位。她也承諾會在服畢刑期返回工作崗位。
辯方引用以下案例:
DCCC9/2020
姚勳智法官就暴動罪判處被告4年監禁
DCCC334/2020
姚勳智法官就暴動罪判處被告4年6個月監禁
CACC113/2018
葉佐文法官就暴動罪以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上訴後上訴庭將量刑起點下調至4 年6個月監禁
辯方在求情指本案沒有預謀及造成嚴重傷亡,暴動持續時間短,本案的警員受傷較輕微,也沒有證據指被告在案中擔任號召者或帶領者。
A2謝(42):
不重覆,簡單而言,辯方認為本案的暴動較一般的暴動案輕。
A3李(27):
被告是第一次干犯刑事罪行。辯方指出被告在案發時關注2019年發生的社會事件,但使用了錯誤方法表達訴求。一系列的求情信指被告是善良,認真,勤力和關心社會的人,他犯下本案的原因是為了爭取公義。
辯方引用以下案例:
HCMA247/2020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就拒捕罪判處被告2個月監禁,被告就刑罰上訴但被李運騰法官駁回
CAAR8/2020
上訴法庭重新就襲警罪判處答辯人30天監禁
HCMA243/2020
鄭念慈裁判官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處被告1年監禁,被告就刑罰上訴但被李運騰法官駁回。辯方認為本案只涉及2支雷射筆,殺傷力較此案低,希望法庭採取較低的刑罰
控罪1的量刑:
法庭指本案是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中引起的多宗暴動案件之一,但法庭並不會在處理本案時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也不會就案件背景及政治爭議作任何裁決。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中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上訴法庭亦在判詞第79段表示法庭在考慮多宗案例之後,列舉了12個判刑的考慮因素,本文不再詳述內容。
此外,上訴法庭在判詞第73段中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法庭不停致力維護法治的核心價值,因此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法庭因此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要反映法庭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庭是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在判詞中同時提醒下級法庭,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要引用適當的判刑原則,並且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處適當的判刑。
法庭指出在考慮量刑時需考慮集體行動,而不是只集中在個中行為。此外亦需要顧及案發當時的情況,即公眾秩序,公共設施和社會安寧的破壞程度。
法庭認為案發時人多勢眾,警方當時為了防止示威者搶犯才使用胡椒噴劑。此外警員有一系列有防護裝備才沒有因此造成嚴重受傷。法庭重申不會允許有針對警員的暴力,也不會同情犯案者。
法庭雖同意本案暴動的情節較輕,沒有出現任何嚴重受傷,暴動歷時較短和規模較小,但示威者的行為影響港鐵運作,妨礙市民出入,他們甚至衝擊警方想進入控制室,並在港鐵站內肆意破壞。因此法庭認為要就此判處阻嚇式刑罰。
雖然法庭同意被吿是因2019年的社會事件期間犯案,意是對警察行動和政府表達不滿。法庭表示對要對有良好教育,工作已久及有良好家庭關係的人判處長時間監禁感到失望,但被告需就自己行為負責,亦需要承擔後果。
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年6個月監禁,由於本案發生在港鐵站是加刑因素故會加刑2個月至3年8個月監禁。
控罪2的量刑:
法庭考慮A1的行為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個月監禁。
控罪3量刑:
法庭認為A3是本案暴動形成的始作俑者,因為他先用雷射筆照向警員,後來他被警員追捕時表現不合作甚至咬涉案警員的左前臂,幸運的是該警員有佩戴手套,法庭認為控方沒有就控告襲警是寛鬆。
法庭亦認為被告的10分鐘激烈反抗警員,令現場氣氛變得高漲,示威者開始失控,例如叫囂和破壞設施。被告用腳撐着控制室的門框亦令示威者一度想衝擊控制室的門框。
法庭認為案情十分嚴重並指良好背景並非求情理由,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個月監禁。
控罪4量刑:
法庭同意涉案雷射筆放在背包中,也沒有證據指A3以前曾使用雷射筆。但法庭認為被告有意圖使用雷射筆,因為他在之前曾用強光照射警察的眼睛。法庭不會允許針對警察的暴力,故認為需判處具懲罰式和阻嚇式的刑罰並以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求情後不會扣減所有控罪的刑罰,所以A2的刑期為監禁3年8個月。進一步考慮反映控罪嚴重性和案發時間後,法庭會將A1面對的控罪1和2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3年9個月;法庭亦會將A3面對的控罪3和4的刑罰分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1年。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375&QS=%28%7B%E5%8A%89%E5%A9%89%7D+%25parties%29&TP=RS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
——————————————————
🔸簡短求情:
上次取了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令內容指被告主要受到網上言論影響而出發到事發地點,被告對社會事件不甚了解,只因自身情況,易受朋輩影響而向警方說出辱警說話。被告同意所有控罪案情,現時在家人同社工協助下不再流連街頭。
2封信分別由香港青年協會及油麻地青少年某科人員撰寫。信件皆交代被告的家庭情況,及自身的問題,事發後短暫住過宿舍,其情緒有明顯改善。在家居住時被告亦有緊守保釋條件,以及參與警察義工的體能訓練。
🔸判刑:
徐官指被告行為鼓動到在場人士情緒,警方制服時被告有多次掙扎。案情嚴重理應拘禁,但由於案發僅16歲,之後亦見有跟隨社工更生,惟感化令不足以有阻嚇性,故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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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求情:
上次取了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令內容指被告主要受到網上言論影響而出發到事發地點,被告對社會事件不甚了解,只因自身情況,易受朋輩影響而向警方說出辱警說話。被告同意所有控罪案情,現時在家人同社工協助下不再流連街頭。
2封信分別由香港青年協會及油麻地青少年某科人員撰寫。信件皆交代被告的家庭情況,及自身的問題,事發後短暫住過宿舍,其情緒有明顯改善。在家居住時被告亦有緊守保釋條件,以及參與警察義工的體能訓練。
🔸判刑:
徐官指被告行為鼓動到在場人士情緒,警方制服時被告有多次掙扎。案情嚴重理應拘禁,但由於案發僅16歲,之後亦見有跟隨社工更生,惟感化令不足以有阻嚇性,故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判刑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背景:
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
——————————————————
📌求情
D1及D2由同一位大律師代表,辯方已向兩被告解釋報告內容,d1確認報告內容,報告內容大意為勞教中心不適合被告,但更生中心適合被告,d1願意接受進入更生中心。
D2確認報告內容,辯方求情道,D2希望早日與家人團聚,因此希望法庭能判處較短的刑期,辯方亦指背景報告內容正面,除案情方面涉及法律意見,因此辯方沒有在本庭提及,但除此以外報告內容正面,辯方建議法庭可判處一個短刑期的監禁。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被告經審訊後定罪,反映各被告沒有悔意,莫官指出案情十分嚴重,法庭早前已裁定各被告人的目的與堵路有關。
莫官指出雖然兩被告於堵路事件中角色不同,d2喺堵路事件之中,d1則是擔任哨兵,不過兩者的罪責一樣
莫官指出,案發當時警車需要雙線行車,而且片段顯示堵路事件令車輛需要調頭行駛,當時路面上有磚頭、木板、膠板,造成當時社會狀況十分混亂
莫官再指出各被告於非法集結中佩戴蒙面物品令他們肆無忌憚,防止被人認出, 所以各被告人做出該些行為嚴重。
📌判刑
D1:總刑期❗️❗️更生中心❗️❗️
法庭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別判處D1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D2:總刑期❗️❗️2個月監禁❗️❗️
法庭就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分別判處D2兩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判刑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背景:
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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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2由同一位大律師代表,辯方已向兩被告解釋報告內容,d1確認報告內容,報告內容大意為勞教中心不適合被告,但更生中心適合被告,d1願意接受進入更生中心。
D2確認報告內容,辯方求情道,D2希望早日與家人團聚,因此希望法庭能判處較短的刑期,辯方亦指背景報告內容正面,除案情方面涉及法律意見,因此辯方沒有在本庭提及,但除此以外報告內容正面,辯方建議法庭可判處一個短刑期的監禁。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被告經審訊後定罪,反映各被告沒有悔意,莫官指出案情十分嚴重,法庭早前已裁定各被告人的目的與堵路有關。
莫官指出雖然兩被告於堵路事件中角色不同,d2喺堵路事件之中,d1則是擔任哨兵,不過兩者的罪責一樣
莫官指出,案發當時警車需要雙線行車,而且片段顯示堵路事件令車輛需要調頭行駛,當時路面上有磚頭、木板、膠板,造成當時社會狀況十分混亂
莫官再指出各被告於非法集結中佩戴蒙面物品令他們肆無忌憚,防止被人認出, 所以各被告人做出該些行為嚴重。
📌判刑
D1:總刑期❗️❗️更生中心❗️❗️
法庭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別判處D1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D2:總刑期❗️❗️2個月監禁❗️❗️
法庭就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分別判處D2兩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10401石硤尾 #刑事損壞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偉倫街與南昌街交界處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23條索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控方提出修定控罪,需要被告答辯。辯方律師申請押後答辯,以索取文件及同控方商討。
案件押後至9月1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10401石硤尾 #刑事損壞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偉倫街與南昌街交界處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23條索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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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提出修定控罪,需要被告答辯。辯方律師申請押後答辯,以索取文件及同控方商討。
案件押後至9月1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05西九龍法院大樓 #刑事損壞
盧(44)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2020年8月5日在西九4點完庭後,一男女證人石生(大波man)及古女士在庭外拍攝片段,被告跟男方有爭執,並將其價值2040元的小米手機擲到地上,此過程被古女士完整拍攝。
————————————
控辯雙方經商討後,控方撤回控罪,被告以12個月守行為形式處理,被告另需賠償2540元(手機連堂費),金額從擔保金扣除,餘額在2天內交回。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05西九龍法院大樓 #刑事損壞
盧(44)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2020年8月5日在西九4點完庭後,一男女證人石生(大波man)及古女士在庭外拍攝片段,被告跟男方有爭執,並將其價值2040元的小米手機擲到地上,此過程被古女士完整拍攝。
————————————
控辯雙方經商討後,控方撤回控罪,被告以12個月守行為形式處理,被告另需賠償2540元(手機連堂費),金額從擔保金扣除,餘額在2天內交回。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吳(38) #1102元朗
🛑已還押超過20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法辯解及權限管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含有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含有汽油、4個布條碎及1個卡式汽油氣罐。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汽油,其主要成份為三甲苯混合物,2個裝有汽油的玻璃樽,2個卡式石油氣罐及其輸送工具,即漏斗、手泵和喉管,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控方指出已收到政府化驗所報告,報告指出該100公升液體可以製造最多約300支汽油彈。
辯方表示不會反對報告內容,但指出報告結果只是機械式計算方法得出,即只是以汽油總數除以可能汽油彈的分量計算上述總數。
郭啟安法官指數學計算只會是機械式,並認為專家被告人被搜出四支汽油彈的容量作為計算的基礎是客觀做法。
辯方明白並同意報告是客觀計算,但也指出報告結果的前提是被告有充足的玻璃樽。
除此之外,辯方指出本案未有搜出其他大量的原材料,例如澱份,故被吿未必能如報告所指製造出300支汽油彈。還有,雖然報告指出控罪1涉及的原材料可以製造出4支汽油彈,但現實上並未完成製造,即使已經完成製造,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會使用該4支汽油彈。
=================
判刑理由:
辯方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95
辯方就控罪1的減刑陳詞: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黃崇厚法官在HCMA377/2016案中的判詞。
辯方引用DCCC57/2020案,當時胡雅文法官就控罪1判處被告2年6個月監禁。辯方認為該案被告身處示威現場,更加是接近投擲出汽油彈,現場也有市民及警員在場,故以情節相比本案會是較輕微。
辯方就控罪2的減刑陳詞:
辯方認為此控罪較縱火罪輕,希望法庭可判處較輕的刑罰。
辯方引用以下案例:
DCCC909/2019
祁士偉法官就此控罪以3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DCCC278/2020
胡雅文法官就此控罪判處被告3年4個月監禁
DCCC97/2020 [2021] HKDC 517
葉佐文法官就此控罪以4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辯方同意本案的原村料可以用作製造汽油彈,但並未組裝。而且被告犯案的地方是在他的住處,遠離民居及示威現場,希望法庭以5年監禁作為刑罰上限。
辯方認為若被告在倉庫內被捕,控罪1和控罪2的刑罰可同期執行,但認同被吿是咎由自取。
前文:
法庭指出本案是在2019年11月發生,而在同年6月開始正值反修例運動,香港出現大大小小的動亂,亦會出現有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動。法庭表示當時有人會向警署和警員投擲汽油彈,造成人財損失。此外亦有人製造裝備意圖在暴動現場使用或提供予其他人,造成人員及設施的損失。
法庭並不會在處理本案時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也不會就案件背景及政治爭議作任何裁決。
控罪1量刑:
法庭不明白被告為何要將汽油彈帶出外展示,而被告不就此出庭作證及被控方盤問,故此法庭不會就此理由照單全收,並認為此解䆁牽強及不合情理,因為該倉庫是私人地方,不明白被告為何要冒着被捕的風險將汽油彈帶出外,不叫聯絡他的人前往倉庫或是拍攝相片以展示汽油彈。
法庭指即使接納被告的理由,被告打算將原材料組裝成汽油彈並帶往公眾地方用作攻擊性武器對人造成傷害卻是事實,案情嚴重。
控罪2量刑:
法庭指此控罪是指被告將原材料存放在倉庫中,即使存放地點並非位處示威地點附近,但法庭認為被告有意圖將物品給予暴力示威者使用以衝擊公共治安,而且被告曾與其他人討論如何使用汽油潬,例如是在公眾地方使用,因此法庭認為案情極度嚴重,造成很大隱憂和風險。
法庭認為本案最嚴重之處是被告濫用僱主的信任,將倉庫變成危險品中心和倉庫,並在倉庫測試汽油彈,可見是精心策劃和非一時衝動,縱然他善良和奉公守法,但他為了表達政見而肆意破壞法治令人髮指,須以儆效尤,在判刑時亦需著重潛在的後果。
法庭指本案涉及的100公升汽油可以製造出的汽油彈數目難以想像,當中報告指出這100公升汽油可以製成300支汽油潬令人咋舌,後果非常非常嚴重。法庭認為這批汽油彈可以分發他人使用以破壞公共設施,而且被告掌握製作汽油彈的技巧,何況被告曾表示「啱啱搞掂10支」,可見他有準備使用汽油彈的意圖。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將其工作及居住的倉庫轉化成儲存、製造及分發汽油彈的中心。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控罪1和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分別為監禁2年6個月和監禁6年6個月,被告承認兩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監禁1年8個月和監禁4年4個月,法庭另會將兩罪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至總刑罰為監禁5年,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499&currpage=T
#郭啟安法官 #判刑
👤吳(38) #1102元朗
🛑已還押超過20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法辯解及權限管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含有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含有汽油、4個布條碎及1個卡式汽油氣罐。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汽油,其主要成份為三甲苯混合物,2個裝有汽油的玻璃樽,2個卡式石油氣罐及其輸送工具,即漏斗、手泵和喉管,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控方指出已收到政府化驗所報告,報告指出該100公升液體可以製造最多約300支汽油彈。
辯方表示不會反對報告內容,但指出報告結果只是機械式計算方法得出,即只是以汽油總數除以可能汽油彈的分量計算上述總數。
郭啟安法官指數學計算只會是機械式,並認為專家被告人被搜出四支汽油彈的容量作為計算的基礎是客觀做法。
辯方明白並同意報告是客觀計算,但也指出報告結果的前提是被告有充足的玻璃樽。
除此之外,辯方指出本案未有搜出其他大量的原材料,例如澱份,故被吿未必能如報告所指製造出300支汽油彈。還有,雖然報告指出控罪1涉及的原材料可以製造出4支汽油彈,但現實上並未完成製造,即使已經完成製造,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會使用該4支汽油彈。
=================
判刑理由:
辯方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95
辯方就控罪1的減刑陳詞: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黃崇厚法官在HCMA377/2016案中的判詞。
辯方引用DCCC57/2020案,當時胡雅文法官就控罪1判處被告2年6個月監禁。辯方認為該案被告身處示威現場,更加是接近投擲出汽油彈,現場也有市民及警員在場,故以情節相比本案會是較輕微。
辯方就控罪2的減刑陳詞:
辯方認為此控罪較縱火罪輕,希望法庭可判處較輕的刑罰。
辯方引用以下案例:
DCCC909/2019
祁士偉法官就此控罪以3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DCCC278/2020
胡雅文法官就此控罪判處被告3年4個月監禁
DCCC97/2020 [2021] HKDC 517
葉佐文法官就此控罪以4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辯方同意本案的原村料可以用作製造汽油彈,但並未組裝。而且被告犯案的地方是在他的住處,遠離民居及示威現場,希望法庭以5年監禁作為刑罰上限。
辯方認為若被告在倉庫內被捕,控罪1和控罪2的刑罰可同期執行,但認同被吿是咎由自取。
前文:
法庭指出本案是在2019年11月發生,而在同年6月開始正值反修例運動,香港出現大大小小的動亂,亦會出現有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動。法庭表示當時有人會向警署和警員投擲汽油彈,造成人財損失。此外亦有人製造裝備意圖在暴動現場使用或提供予其他人,造成人員及設施的損失。
法庭並不會在處理本案時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也不會就案件背景及政治爭議作任何裁決。
控罪1量刑:
法庭不明白被告為何要將汽油彈帶出外展示,而被告不就此出庭作證及被控方盤問,故此法庭不會就此理由照單全收,並認為此解䆁牽強及不合情理,因為該倉庫是私人地方,不明白被告為何要冒着被捕的風險將汽油彈帶出外,不叫聯絡他的人前往倉庫或是拍攝相片以展示汽油彈。
法庭指即使接納被告的理由,被告打算將原材料組裝成汽油彈並帶往公眾地方用作攻擊性武器對人造成傷害卻是事實,案情嚴重。
控罪2量刑:
法庭指此控罪是指被告將原材料存放在倉庫中,即使存放地點並非位處示威地點附近,但法庭認為被告有意圖將物品給予暴力示威者使用以衝擊公共治安,而且被告曾與其他人討論如何使用汽油潬,例如是在公眾地方使用,因此法庭認為案情極度嚴重,造成很大隱憂和風險。
法庭認為本案最嚴重之處是被告濫用僱主的信任,將倉庫變成危險品中心和倉庫,並在倉庫測試汽油彈,可見是精心策劃和非一時衝動,縱然他善良和奉公守法,但他為了表達政見而肆意破壞法治令人髮指,須以儆效尤,在判刑時亦需著重潛在的後果。
法庭指本案涉及的100公升汽油可以製造出的汽油彈數目難以想像,當中報告指出這100公升汽油可以製成300支汽油潬令人咋舌,後果非常非常嚴重。法庭認為這批汽油彈可以分發他人使用以破壞公共設施,而且被告掌握製作汽油彈的技巧,何況被告曾表示「啱啱搞掂10支」,可見他有準備使用汽油彈的意圖。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將其工作及居住的倉庫轉化成儲存、製造及分發汽油彈的中心。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控罪1和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分別為監禁2年6個月和監禁6年6個月,被告承認兩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監禁1年8個月和監禁4年4個月,法庭另會將兩罪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至總刑罰為監禁5年,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499&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手足在空蕩的庭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解釋各物品的攜帶原因
被告指日常返學不會用P1背囊,但出街時就會用到,被告指這是常用背包但自己不常執袋,事發當晚為了帶水才帶背囊外出。
3m手套(P3) 同火機,黑面巾(P6)等物品一樣有機會攜帶但不肯定是存放在袋中。因為自己外出前沒有刻意檢查,惟外套較大件,所以放下去時有印象。
玻璃擊錘(P2)會一直攜帶,因為有需要用到但不一定要用到,基於「有好過冇」的原因,此物長放在袋中。黑面巾主要行山用,防蚊及防割傷,因為行山爆林時有機會割到。
被告每日外出前不會檢查袋中的物品及其用途,當晚外出前亦沒有想到有否需要在食飯及去超市期間使用各物品。
玻璃擊錘是用作戶外活動,此跟其他物品(點火器)一同在袋出現的原因是之前用完後沒有清空背包。
🔸現場行為
荃灣天橋見到老師,惟不太記得撞面次序及其衣飾打扮(顏色、帽、鞋)粗略記得著短袖衫,及肯定有戴眼鏡。在天橋上二人沒有對談,約9點後離開天橋時,到燉奶佬餐廳外聊天,被告忘記誰人動議話題及抵達餐廳的細節,話題圍繞彼此近況、自己所讀學科、前途,惟仔細內容無法記起。
被告當時未食飯亦沒有如期前往超市,但解釋不約食飯原因為自己晚起床,故至九點未有需要用膳。
在燉奶佬外面期間,被告目睹防暴警察出現及展示藍旗,早前作供亦指見到對面荃新天地及巴士站有群眾起哄。今於庭上同意知道舉藍旗代表要散去,但見不到此刻有任何衝突,他同意防暴警出現可能有武力驅散但也不過是幾條行車線以外的人,亦不知會放TG。
從P8截圖中辨認自己在左上角,同意右上角有人起哄,但不能辨識是否示威者,以及認為他們跟自己距離較遠。
12:04-12:20 午休。之後控方繼續盤問。
(按:全庭連一隻坐最後排略嘈吵的便衣,不足5人旁聽)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手足在空蕩的庭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解釋各物品的攜帶原因
被告指日常返學不會用P1背囊,但出街時就會用到,被告指這是常用背包但自己不常執袋,事發當晚為了帶水才帶背囊外出。
3m手套(P3) 同火機,黑面巾(P6)等物品一樣有機會攜帶但不肯定是存放在袋中。因為自己外出前沒有刻意檢查,惟外套較大件,所以放下去時有印象。
玻璃擊錘(P2)會一直攜帶,因為有需要用到但不一定要用到,基於「有好過冇」的原因,此物長放在袋中。黑面巾主要行山用,防蚊及防割傷,因為行山爆林時有機會割到。
被告每日外出前不會檢查袋中的物品及其用途,當晚外出前亦沒有想到有否需要在食飯及去超市期間使用各物品。
玻璃擊錘是用作戶外活動,此跟其他物品(點火器)一同在袋出現的原因是之前用完後沒有清空背包。
🔸現場行為
荃灣天橋見到老師,惟不太記得撞面次序及其衣飾打扮(顏色、帽、鞋)粗略記得著短袖衫,及肯定有戴眼鏡。在天橋上二人沒有對談,約9點後離開天橋時,到燉奶佬餐廳外聊天,被告忘記誰人動議話題及抵達餐廳的細節,話題圍繞彼此近況、自己所讀學科、前途,惟仔細內容無法記起。
被告當時未食飯亦沒有如期前往超市,但解釋不約食飯原因為自己晚起床,故至九點未有需要用膳。
在燉奶佬外面期間,被告目睹防暴警察出現及展示藍旗,早前作供亦指見到對面荃新天地及巴士站有群眾起哄。今於庭上同意知道舉藍旗代表要散去,但見不到此刻有任何衝突,他同意防暴警出現可能有武力驅散但也不過是幾條行車線以外的人,亦不知會放TG。
從P8截圖中辨認自己在左上角,同意右上角有人起哄,但不能辨識是否示威者,以及認為他們跟自己距離較遠。
12:04-12:20 午休。之後控方繼續盤問。
(按:全庭連一隻坐最後排略嘈吵的便衣,不足5人旁聽)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2/4]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D1:黃(19) / D2:何(22)
D3:魏(25) / D4:魏(36)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D4]
【首天審訊進度及控罪詳情按此】
-------------------------
🟢【今天審訊詳情按此】🟢
✨此庭需要報料,如有今早餘下內容及午休後內容/進度
【請按此報料】
💛感謝旁聽師報料💛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2/4]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D1:黃(19) / D2:何(22)
D3:魏(25) / D4:魏(36)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D4]
【首天審訊進度及控罪詳情按此】
-------------------------
🟢【今天審訊詳情按此】🟢
✨此庭需要報料,如有今早餘下內容及午休後內容/進度
【請按此報料】
💛感謝旁聽師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控方案情指,D2阮在黃大仙廣場附近甩開追捕他的警員,致對方失平衡跌倒。
———————————————
控辯雙方已完成對警員51369 11893 13382的主問及盤問,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各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以讓辯方代表大律師索取指示。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傳召警員11893方耀(直播員下稱PW6)
控方主問
PW6於2010年7月加入香港警隊,2019年10月7日當日需要當值,當天隸屬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由女高級督察謝婉雯(直播員下稱PW2)擔任小隊指揮官
主問下,PW6同意以下事項
於2019年10月7日當晚約10時,PW2帶領他和其他警員去到龍翔道新光中心行人天橋執行任務,直到晚上11點零,PW2向他和其他警員發出指令,大意為指示隊員GOGOGO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同意事項至此)
PW6表示,PW2下達命令的時候,我正身處龍翔道東行線的新光天橋近樓梯底向住黃大仙廟方向的警方防線最前面,先前曾落過行人路亦有曾上過樓梯級,兩個地方都有曾企過,當PW2發出命令後,我隨即向前方聚集人群推進,即龍翔道西行方向,向住黃大仙廟以及黃大仙廣場方向,背向住新光天橋樓梯,推進期間,我看見聚集人群入面有一名男子約1米7高、瘦身材、短頭髮、戴眼鏡,穿着黑色tee、黑色長褲、黑波鞋,孭住黑色斜孭袋背向住我逃跑,於是我上前嘗試將該名男子截停,
PW6憶述第一眼留意到嗰名男子時,雙方大約相距15米,嗰名男子在我前方靠左行人路上。控方問PW6,當時與嗰名男子聚集在一起的人士,大約有多少人?PW6回應指,我記得就超過100人。
於是PW6上前嘗試將嗰名男子截停,PW6描述,咁當我嘗試上去截停嘅時候,就俾佢掙脫左,之後佢就爬過行人路石,走左出龍翔道出面
控:我希望你講得詳細少少,你話你上前嘗試截停嗰名男子但俾佢掙脫左,但我想你講到你同佢相隔左15米你從後面追佢 最尾追唔追得上 趕唔趕得上
PW6:追到 當我追近佢嘅時候 我用左手捉佢右邊膊頭 嘗試截停佢
控:捉唔捉到佢 掂唔掂到佢膊頭
PW6:捉到
控:你除左用手嘗試捉佢右邊膊頭 仲有冇其他舉動
PW6:冇
控:有冇講過任何嘢
PW6:冇
控:你當時着住咩衫
PW6:防暴警員制服
PW6續稱當我從用左手捉住右邊膊頭,嗰名男子就fing開左我。PW6形容fing開的動作為:佢嗰膊頭向後fing開左我搭住佢膊頭嘅手。PW6指出上述動作導致我原本捉住嗰名男子膊頭的手亦都甩左手,隨即嗰名男子爬過石壆走左去龍翔道行車線入面,PW6對該石壆之位置形容如下:行人路邊分隔行人路同馬路石屎嘅嗰啲石壆。然後我隨即追出龍翔道嘅馬路出面。
控:咁去到宜個階段你有冇講過嘢
PW6:冇
PW6講述,當我追出馬路嘅時候,嗰名男子嘗試調頭向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方向走番過去,期間我同佢有面對面對峙,宜個時候我就向嗰名男子發出指示,話俾佢聽<警察,咪郁>,嗰名男子亦都沒有理會
控:你話你嗌<警察,咪郁>,你同佢面對面對恃,當時你地相距大約幾遠
PW6:大約2條行車線距離
(其後,莫官與PW6探討兩條行車線的實際距離,然而直播員聽唔到)
控:你話面對面對峙 咁有冇機會見到佢樣貌
PW6:有
PW6表示,嗰名男子沒有理我嘅指示,並繼續向住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方向走過去,期間我同嗰名男子接近時嘗試捉住及制服佢,我用手捉住嗰名男子嘅右邊上臂,期間佢fing開我捉住佢上臂嘅手,佢用右手向後揮舞,令我捉住男子上臂嘅手都鬆開左,同一時間我都失左重心跪低喺龍翔道嘅馬路上。
控:你捉住佢右上臂 同宜個人係面對面定從後捉住定點樣?
PW6:我喺佢右邊,當佢最接近我嘅時候,我喺佢右邊側邊嘅位置 同一時間我就伸手捉住佢右上臂
控:你話佢開你fing隻手 大唔大力
PW6:令到我捉佢上臂嘅手鬆脫左
控:你話你失左重心跪在地下 點解嘅
PW6:嗰時我都追截緊佢俾佢fing開我手之後我當時就失左平衡
PW6聲稱,之後望住嗰名男子向住龍翔道黃大仙廣場逃走,當嗰名男子走入行人路嘅時候,見到嗰名男子擒上花叢上面,黃大仙廣場上嘅花草叢上面,再爬上斜坡,期間我見到嗰名男子身上孭嘅斜袋就跌左喺斜坡上面,嗰名男子當時沒理會其斜孭袋,繼續爬入圍欄進入宜個黃大仙廣場,之後嗰名男子就入左黃大仙廣場,係我視線範圍內就見唔到宜個人,之後我就走番入去行人路度跟住執番起喺斜坡圍欄嘅斜孭袋
控:你執起斜孭袋位置就係你較早前見到佢跌低斜孭袋嘅同一位置
PW6:係
控:喺你找到斜孭袋嘅地方有冇其他袋或斜孭袋
PW6:冇
控方呈上p2a 並旁述畫面左邊是龍翔道東行線,畫面右手邊或後邊是黃大仙廣場
控:黃大仙廣場係高出少少高過行人路,我地都見到行人路同龍翔道馬路,沿線都有一啲石,係咪就係你所講被告爬出龍翔道嗰啲石
PW6:係
控:你話佢進入黃大仙廣場嘅時候爬上斜坡之後跌左嗰斜孭袋 宜個畫面見唔見到嗰個花叢同斜坡?
PW6:見到 (及後PW6指出該位置)
控:我地係畫面見到你同佢跑出龍翔道馬路係咪都係嗰段龍道
PW6:係
控:我地都見到現場光線情況,現場光線可唔可以令你睇到佢樣貌
PW6:足夠
D2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指出,他目前仍未聽到有關警員描述的嗰名男子有沒有戴口罩
控:你形容左嗰名男子衣着,你話佢戴眼鏡,除左戴眼鏡之外,佢有冇戴口罩?
PW6:我只係留意到佢有戴眼鏡冇留意到佢有冇戴其他嘢
莫官:冇蒙面?
PW6:係
控:我想知就係當你第一眼留意到嗰名男子你同佢有15米距離?
PW6:係
控:係宜個階段現場光線可唔可以令你睇到佢樣貌?
PW6:光線可以 但我當時只係見到佢背面
控:後尾佢爬過石之後去左龍翔道行車線,之後佢又調番轉頭向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方向走番過去,你話你嗌 <警察咪郁>隔左兩條行車,你話當時同佢面對面對峙?
PW6:係
控:當時現場燈光可唔可以令你清晣見到佢樣貌 ?
PW6:可以
控:宜個階段你地隔左兩條行車線 你睇左佢幾耐時間?
PW6:大約一秒鐘
控:你話你同佢距離15米喺龍翔道慢慢接近到佢,直至你捉到佢右上臂,宜個過程你睇唔睇佢樣貌
PW6:睇唔到
控:宜個過程中現場燈光可唔可以令你清晣睇到佢樣貌
PW6:係
控:照你嘅說法你捉到佢上臂更加可睇到佢樣貌
PW6:係
控:由你捉住佢右上臂到佢fing開你隻手 ,宜個過程講緊幾耐
PW6:我諗係幾秒間
控:即係幾多秒?
PW6:三秒以內
莫官:即係差不多三秒定係少過三秒
PW6:係
控方呈上證物p10,法庭着PW6標記當時他第一眼留意到嗰名男子的時候,他以及嗰名男子分別所身處位置。
控:你記得你頭先證供提到,就話在聚集人群之中你發現專注喺宜個人身上,你都講左佢嘗試去逃走佢背住你逃走,咁其他聚集人士呢?
PW6:其他嘅聚集人士有部份向黃大仙廣場方向逃走左,部份向左沙田拗道方向逃走。
控:喺15米外發現左宜個人你話追住佢,你出左龍翔道最終佢fing開你隻手,爬左花叢斜坡進入黃大仙廣場,由你15米外發現到佢,到佢爬斜坡進入黃大仙廣場後你就睇唔到佢,但宜個期間佢有冇喺你視線範圍內消失過?
PW6:沒
控:你話見佢爬斜坡嘅時候跌左嗰斜孭袋 ,你事後都去執番起個袋,宜個期間,你有冇一直觀察斜孭袋嘅位置?
PW6:有
控:有冇人去干擾或者係搞過嗰個斜孭袋?
PW6:冇
Part2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控方案情指,D2阮在黃大仙廣場附近甩開追捕他的警員,致對方失平衡跌倒。
———————————————
控辯雙方已完成對警員51369 11893 13382的主問及盤問,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各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以讓辯方代表大律師索取指示。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傳召警員11893方耀(直播員下稱PW6)
控方主問
PW6於2010年7月加入香港警隊,2019年10月7日當日需要當值,當天隸屬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由女高級督察謝婉雯(直播員下稱PW2)擔任小隊指揮官
主問下,PW6同意以下事項
於2019年10月7日當晚約10時,PW2帶領他和其他警員去到龍翔道新光中心行人天橋執行任務,直到晚上11點零,PW2向他和其他警員發出指令,大意為指示隊員GOGOGO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同意事項至此)
PW6表示,PW2下達命令的時候,我正身處龍翔道東行線的新光天橋近樓梯底向住黃大仙廟方向的警方防線最前面,先前曾落過行人路亦有曾上過樓梯級,兩個地方都有曾企過,當PW2發出命令後,我隨即向前方聚集人群推進,即龍翔道西行方向,向住黃大仙廟以及黃大仙廣場方向,背向住新光天橋樓梯,推進期間,我看見聚集人群入面有一名男子約1米7高、瘦身材、短頭髮、戴眼鏡,穿着黑色tee、黑色長褲、黑波鞋,孭住黑色斜孭袋背向住我逃跑,於是我上前嘗試將該名男子截停,
PW6憶述第一眼留意到嗰名男子時,雙方大約相距15米,嗰名男子在我前方靠左行人路上。控方問PW6,當時與嗰名男子聚集在一起的人士,大約有多少人?PW6回應指,我記得就超過100人。
於是PW6上前嘗試將嗰名男子截停,PW6描述,咁當我嘗試上去截停嘅時候,就俾佢掙脫左,之後佢就爬過行人路石,走左出龍翔道出面
控:我希望你講得詳細少少,你話你上前嘗試截停嗰名男子但俾佢掙脫左,但我想你講到你同佢相隔左15米你從後面追佢 最尾追唔追得上 趕唔趕得上
PW6:追到 當我追近佢嘅時候 我用左手捉佢右邊膊頭 嘗試截停佢
控:捉唔捉到佢 掂唔掂到佢膊頭
PW6:捉到
控:你除左用手嘗試捉佢右邊膊頭 仲有冇其他舉動
PW6:冇
控:有冇講過任何嘢
PW6:冇
控:你當時着住咩衫
PW6:防暴警員制服
PW6續稱當我從用左手捉住右邊膊頭,嗰名男子就fing開左我。PW6形容fing開的動作為:佢嗰膊頭向後fing開左我搭住佢膊頭嘅手。PW6指出上述動作導致我原本捉住嗰名男子膊頭的手亦都甩左手,隨即嗰名男子爬過石壆走左去龍翔道行車線入面,PW6對該石壆之位置形容如下:行人路邊分隔行人路同馬路石屎嘅嗰啲石壆。然後我隨即追出龍翔道嘅馬路出面。
控:咁去到宜個階段你有冇講過嘢
PW6:冇
PW6講述,當我追出馬路嘅時候,嗰名男子嘗試調頭向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方向走番過去,期間我同佢有面對面對峙,宜個時候我就向嗰名男子發出指示,話俾佢聽<警察,咪郁>,嗰名男子亦都沒有理會
控:你話你嗌<警察,咪郁>,你同佢面對面對恃,當時你地相距大約幾遠
PW6:大約2條行車線距離
(其後,莫官與PW6探討兩條行車線的實際距離,然而直播員聽唔到)
控:你話面對面對峙 咁有冇機會見到佢樣貌
PW6:有
PW6表示,嗰名男子沒有理我嘅指示,並繼續向住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方向走過去,期間我同嗰名男子接近時嘗試捉住及制服佢,我用手捉住嗰名男子嘅右邊上臂,期間佢fing開我捉住佢上臂嘅手,佢用右手向後揮舞,令我捉住男子上臂嘅手都鬆開左,同一時間我都失左重心跪低喺龍翔道嘅馬路上。
控:你捉住佢右上臂 同宜個人係面對面定從後捉住定點樣?
PW6:我喺佢右邊,當佢最接近我嘅時候,我喺佢右邊側邊嘅位置 同一時間我就伸手捉住佢右上臂
控:你話佢開你fing隻手 大唔大力
PW6:令到我捉佢上臂嘅手鬆脫左
控:你話你失左重心跪在地下 點解嘅
PW6:嗰時我都追截緊佢俾佢fing開我手之後我當時就失左平衡
PW6聲稱,之後望住嗰名男子向住龍翔道黃大仙廣場逃走,當嗰名男子走入行人路嘅時候,見到嗰名男子擒上花叢上面,黃大仙廣場上嘅花草叢上面,再爬上斜坡,期間我見到嗰名男子身上孭嘅斜袋就跌左喺斜坡上面,嗰名男子當時沒理會其斜孭袋,繼續爬入圍欄進入宜個黃大仙廣場,之後嗰名男子就入左黃大仙廣場,係我視線範圍內就見唔到宜個人,之後我就走番入去行人路度跟住執番起喺斜坡圍欄嘅斜孭袋
控:你執起斜孭袋位置就係你較早前見到佢跌低斜孭袋嘅同一位置
PW6:係
控:喺你找到斜孭袋嘅地方有冇其他袋或斜孭袋
PW6:冇
控方呈上p2a 並旁述畫面左邊是龍翔道東行線,畫面右手邊或後邊是黃大仙廣場
控:黃大仙廣場係高出少少高過行人路,我地都見到行人路同龍翔道馬路,沿線都有一啲石,係咪就係你所講被告爬出龍翔道嗰啲石
PW6:係
控:你話佢進入黃大仙廣場嘅時候爬上斜坡之後跌左嗰斜孭袋 宜個畫面見唔見到嗰個花叢同斜坡?
PW6:見到 (及後PW6指出該位置)
控:我地係畫面見到你同佢跑出龍翔道馬路係咪都係嗰段龍道
PW6:係
控:我地都見到現場光線情況,現場光線可唔可以令你睇到佢樣貌
PW6:足夠
D2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指出,他目前仍未聽到有關警員描述的嗰名男子有沒有戴口罩
控:你形容左嗰名男子衣着,你話佢戴眼鏡,除左戴眼鏡之外,佢有冇戴口罩?
PW6:我只係留意到佢有戴眼鏡冇留意到佢有冇戴其他嘢
莫官:冇蒙面?
PW6:係
控:我想知就係當你第一眼留意到嗰名男子你同佢有15米距離?
PW6:係
控:係宜個階段現場光線可唔可以令你睇到佢樣貌?
PW6:光線可以 但我當時只係見到佢背面
控:後尾佢爬過石之後去左龍翔道行車線,之後佢又調番轉頭向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方向走番過去,你話你嗌 <警察咪郁>隔左兩條行車,你話當時同佢面對面對峙?
PW6:係
控:當時現場燈光可唔可以令你清晣見到佢樣貌 ?
PW6:可以
控:宜個階段你地隔左兩條行車線 你睇左佢幾耐時間?
PW6:大約一秒鐘
控:你話你同佢距離15米喺龍翔道慢慢接近到佢,直至你捉到佢右上臂,宜個過程你睇唔睇佢樣貌
PW6:睇唔到
控:宜個過程中現場燈光可唔可以令你清晣睇到佢樣貌
PW6:係
控:照你嘅說法你捉到佢上臂更加可睇到佢樣貌
PW6:係
控:由你捉住佢右上臂到佢fing開你隻手 ,宜個過程講緊幾耐
PW6:我諗係幾秒間
控:即係幾多秒?
PW6:三秒以內
莫官:即係差不多三秒定係少過三秒
PW6:係
控方呈上證物p10,法庭着PW6標記當時他第一眼留意到嗰名男子的時候,他以及嗰名男子分別所身處位置。
控:你記得你頭先證供提到,就話在聚集人群之中你發現專注喺宜個人身上,你都講左佢嘗試去逃走佢背住你逃走,咁其他聚集人士呢?
PW6:其他嘅聚集人士有部份向黃大仙廣場方向逃走左,部份向左沙田拗道方向逃走。
控:喺15米外發現左宜個人你話追住佢,你出左龍翔道最終佢fing開你隻手,爬左花叢斜坡進入黃大仙廣場,由你15米外發現到佢,到佢爬斜坡進入黃大仙廣場後你就睇唔到佢,但宜個期間佢有冇喺你視線範圍內消失過?
PW6:沒
控:你話見佢爬斜坡嘅時候跌左嗰斜孭袋 ,你事後都去執番起個袋,宜個期間,你有冇一直觀察斜孭袋嘅位置?
PW6:有
控:有冇人去干擾或者係搞過嗰個斜孭袋?
PW6:冇
Part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控罪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控罪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控罪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背景:
警方在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
其後新增控罪,指他於同日管有彈簧刀、在廣源邨停車場使用假車牌,以及分別就其2輛電單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登記號碼。
(資料來源:on.cc 14/7/2020)
========
控方申請押後6個月,待控罪1在CFI(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完結後再處理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被告控罪一將與 #1208灣仔 合併,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09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控罪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控罪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控罪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背景:
警方在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
其後新增控罪,指他於同日管有彈簧刀、在廣源邨停車場使用假車牌,以及分別就其2輛電單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登記號碼。
(資料來源:on.cc 14/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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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6個月,待控罪1在CFI(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完結後再處理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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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控罪一將與 #1208灣仔 合併,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0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1/2]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信用卡。(輯自蘋果日報)
—————————————————
1440開庭,繼續盤問PW2警員證人
1448休庭,控方未準備好副本
1505繼續開庭,盤問完,辯方在陳詞
—————————————————
PW2下午的盤問:
不同意叫被告抄寫副本,不同意會面紀錄不準確,同意指示被告在哪裏簽,被告就在哪裏簽名(證人諗咗一陣)。
辯方陳詞:
指出情況純粹是警員叫停被告,但被告沒有停,這不構成阻撓,因為如果警員要限制別人人身自由,必定要提供原因,例如拘捕、截查、搜身。在現場環境,被告不可能知道自己為何要停低。PW1只是說「警察唔好跑」,沒說為何被告要停低,不符合普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理據。
呈上梁國雄案例及英國案例,指出被告要在人身自由受限時,作出反抗才會是阻撓。
警員當時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確實是在執行職務,但說完這句後,警員就是完成了此職務。因此,不存在阻撓警員執行職務,因警員已執行完,而接下來需要聽從指示的是被告。被截查人士在道德上要協助警方,但法律上不是必須要協助。
控方陳詞:
根據警隊條例,警察截停人士,是讓警員可以扣留或調查,不知是否通緝人士。
警員認為被告曾犯事,因見到警車有逃跑,又看到被告堵路,因此警員截停被告時未知會否有危險,有可能需要支援。
辯方回應指,本案不存在阻撓成份,只是被告沒有出示身份證。
————————————————
1527完庭
🟢明早0930繼續
如有報料可以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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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淑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1/2]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信用卡。(輯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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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開庭,繼續盤問PW2警員證人
1448休庭,控方未準備好副本
1505繼續開庭,盤問完,辯方在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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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下午的盤問:
不同意叫被告抄寫副本,不同意會面紀錄不準確,同意指示被告在哪裏簽,被告就在哪裏簽名(證人諗咗一陣)。
辯方陳詞:
指出情況純粹是警員叫停被告,但被告沒有停,這不構成阻撓,因為如果警員要限制別人人身自由,必定要提供原因,例如拘捕、截查、搜身。在現場環境,被告不可能知道自己為何要停低。PW1只是說「警察唔好跑」,沒說為何被告要停低,不符合普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理據。
呈上梁國雄案例及英國案例,指出被告要在人身自由受限時,作出反抗才會是阻撓。
警員當時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確實是在執行職務,但說完這句後,警員就是完成了此職務。因此,不存在阻撓警員執行職務,因警員已執行完,而接下來需要聽從指示的是被告。被截查人士在道德上要協助警方,但法律上不是必須要協助。
控方陳詞:
根據警隊條例,警察截停人士,是讓警員可以扣留或調查,不知是否通緝人士。
警員認為被告曾犯事,因見到警車有逃跑,又看到被告堵路,因此警員截停被告時未知會否有危險,有可能需要支援。
辯方回應指,本案不存在阻撓成份,只是被告沒有出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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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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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D1及D2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控方表示就住事實方面沒有結案陳詞
D1代表大律師指案件不複雜,但涉及片段和法律爭議較多,希望押後案件,以讓其於今天下午整理有關片段和法律爭議。
莫官詢問辯方,有關法律爭議是否指共同犯罪原則,D1代表大律師同意。
D2代表大律師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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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D1及D2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控方表示就住事實方面沒有結案陳詞
D1代表大律師指案件不複雜,但涉及片段和法律爭議較多,希望押後案件,以讓其於今天下午整理有關片段和法律爭議。
莫官詢問辯方,有關法律爭議是否指共同犯罪原則,D1代表大律師同意。
D2代表大律師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