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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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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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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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6/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11名被告(15-49)

09:40開庭
控方打算傳召PC6194作供,角色是就CCTV片段辯證被告身份
D1,2,3,5,6,7,8,9,11及D4,10分別就PC6194辯認証供呈堂提出書面反對。
法庭裁定辯方反對PC6194辨認証供呈堂會以交替程序形式進行。

PW5 PC6194 盧勁文(音)作供

現時駐守打鼓嶺巡邏小隊,案發時屬大埔警區重案組

於2019年9月8日獲指派調查一宗案件,於9月11日從粉嶺法院取得搜查令向港鐵公司取得大埔墟火車站2019年9月7日21:00至9月8日03:00的CCTV片段,之後收到本案各被捕人士被截查時的片段,再將片段截圖,與CCTV的片段所拍到的現場人士的衣著,外貌,身型作對比,目的是辨認片段所拍到的人有無犯案。

PW5聲稱用3天共超過10小時觀看CCTV,並將觀察打入口供

📌身份辨認證供

P5(相片册)第5張截圖,C82鏡頭CCTV見D7背面,D7身穿白色有11字樣球衣,揹斜揹袋),與P3第21及24號相作對比;另外又見D10, 與P3第31及32號相作對比。

P5第6張截圖,C82 CCTV中見到D11, 戴黑色cap帽,黑T恤,黑色短波褲,黑長波襪,黑波鞋,與P3第33至36號相片作對比

P5第7張截圖,見D11背面

P5第8張截圖,C98 cctv中見到D11出現

P5第9張截圖,C82 中見到D11出現,基於衣着及身型辨認D11,當時D11在行走

P5第10張截圖,只看見人群沒有辨認出任何被告,因為照片質素差

P5 第11張截圖,也沒有辨認出任何被告

P5第12張截圖,C83 中見到D7和D4

控方播放相關截圖的CCTV
第10張截圖,21:43:58,C82 中見到D3穿格仔衫藍色牛仔褲短髮,及D6

第11張截圖,21:47:30,C83中見到D7,D4,D10,D9。於21:47:22中左下方見到白衫男子斜揹袋為D7,背上有11號,泥黃色衫女士為D10, 21:47:23 左下角D7背後為綠色衫的D9,其後為D10,
21:47:26 下方中間,D4面向鏡頭,白色T恤,心口有熊貓圖案,身形瘦削,頭帶cap帽,黑色口罩,背囊

第13張截圖 播放21:55:52,C83中見到D10,D7,D4,D9,D4為左下角白衫黑背囊,D4正前方為D10,穿泥黃色衫女裝背囊,D10前為D7,背後有11號字樣,D7前為D9

第14張截圖,22:16:23,C82中見到D7

第15張截圖,22:31:40,C82中見到D1,穿白Tee和三色間條運動褲

第16張截圖,22:45:00,C82中見到D3和D6於左下角

第17張截圖,22:54:07,C82中右下方見到D7,D10,D4,D9, D7背後有11號字樣,22:54:17中D7左邊為D4,黑色背囊白色Tee同cap帽。
22:54:27 C82左下方綠色衫長髮女子為D9,D9右邊為D10,長髮並穿泥黃色衫,D10正伸手拉D9,左下角穿格仔衫為D3

第19張截圖,22:55:58,C96中見到D5穿黑短袖T恤,左胸口有logo,黑色口罩,D5身後白衫男子為D1

15:45 由於法庭另有會議,今天審訊至此。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 [1/2]

👤車 (17) #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雪廠街10號新顯利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爭議點
1. 雷射筆的證物鏈
2. 犯罪意圖

承認事實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身份沒有爭議。
15610🐶用攝錄機拍攝搜證現場,準確且無刪改下燒錄在光碟(P1)內。在北角警署211A房內,檢查證物(P2-21)包括:眼罩、防毒面罩、粉紅色過濾器、未開封過濾器、電筒、生理鹽水、黑色口罩、紫色傘、深藍色帽、白色外套、黑色頭巾、白色拖鞋。03:37時,在臨時羈留室內檢取衣物包括:黑色T shirt、灰色短褲、白色鞋、白色襪,由13321🐶拍攝證物相P22(1-6)、8259🐶拍攝衣物相P23(28-31)。
本案由專家證人盧永楷🐶撰寫專家報告P24。
——————————
已完成盤問PW1-3,下午會傳召專家證人 #盧永楷
14:30再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7/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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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D2證人)作供完畢

D1結案陳詞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沙田 #提堂

D1: 謝(20)
D2: 熊(19)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的交界處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14:30 開庭

控方表示今日無需答辯,呈上修訂控罪,和轉介文件,轉去區域法院。

修訂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14:30,轉交灣仔區域法院審理,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2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筲箕灣 #裁決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周(17)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5位辯方證人作供沒有動搖,作供內容合情理,辯方陳詞所指疑點是有瑕疵但不影響整體作供質素,控方證人可信可靠。反之辯方唯一證人即被告母親作供不可信,舉例如兒子出門時只帶筆沒有袋但考試需要塗改帶,擦膠,間尺及其他文具,為人父母沒有特別提醒,更可況當日各區堵路,更需叮囑上學小心避過高危地方。被告被捕時一身黑色裝束與示威人士相同,管有保護裝備生理鹽水等意味知道會有衝突發生,本席亦見工具尾部包上膠帶以防跣手,審訊時沒有證據解釋工具作合法辯解用途,以上種種法庭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打算將工具用作破壞或傷人,故法庭裁定控罪罪名成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8月2日1430於同一法庭作判刑,被告期間需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裁判官最後指控罪嚴重拒絕辯方大律師建議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6/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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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 PC6194 盧勁文(音)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非手足 #非社運 #非聲援

🐶不是聲援🐶

曾佩君 (49)

控罪: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詳情: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30日,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或與你的公職有關,在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你濫用職權、酌情權或因公共利益而授予你的職權,通過宣佈你的警察身份,從而進入九龍深水埗偉智街某單位,獲取了一郭姓女子的聯繫方式,及企圖盜取另一郭姓女子的身分證號碼和工作地址。

控方申請今天無需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索取文件。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2000元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8月23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1/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25項控罪詳情按此】

--------------------------
下午審訊進度詳情如下:
https://telegra.ph/下午進度-07-12

🔴16:34休庭,被告繼續還押。審訊明早10:0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 [1/2]

👤車(17) #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雪廠街10號新顯利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爭議點
1. 雷射筆的證物鏈
2. 犯罪意圖

承認事實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身份沒有爭議。
15610🐶用攝錄機拍攝搜證現場,準確且無刪改下燒錄在光碟(P1)內。在北角警署211A房內,檢查證物(P2-21)包括:眼罩、防毒面罩、粉紅色過濾器、未開封過濾器、電筒、生理鹽水、黑色口罩、紫色傘、深藍色帽、白色外套、黑色頭巾、白色拖鞋。03:37時,在臨時羈留室內檢取衣物包括:黑色T shirt、灰色短褲、白色鞋、白色襪,由13321🐶拍攝證物相P22(1-6)、8259🐶拍攝衣物相P23(28-31)。
本案由專家證人 #盧永楷 🐶 撰寫專家報告P24。

—————————
PW1 鄧菁濱 14497🐶 — 拘捕警員
確認2021年4月7日撰錄的口供正確。
其中撰寫「中環一帶發生事件」是聽聞同僚資訊,並非親身在場;「有雷射光束向大隊方向近眼睛水平照射」是親身在場;「圍堵60名男女」則不能百分百肯定全部男女皆曾作出非法集結。

PW2 池俊偉(音)16366🐶 — 偵緝警員

🎥播放搜袋時的片段P27(5分鐘9秒)

確認2019年9月9日撰錄的口供正確。
同意負責搜查物品,發現大於10cm的電筒及涉案雷射筆各1枝。PW2在現場測試,分別發出白色光束及綠色激光。確認雷射筆為黑色,與庭上證物吻合。現場無檢查有沒有電芯在筆內,惟測試時有發出光束,因此PW2確認筆有電力、有電芯。
查看各項證物後將其放回被告的黑色背囊中,帶回北角警署處理,全程由PW2保管,沒有被干擾過。到警署後,PW2把與本案有關的證物遂樣包裝,再處理指模確認等程序。及後到港島總區重案組2B隊(灣仔警總),在訓示室排隊遂個交給主官簽收。PW2確認證物期間無被干擾。
💢片段中被告曾在搜身時要求PW2出示委任證,惟被在場警員大聲喝斥:呢度全部都係警察!
PW2承認不清楚被告在拘捕前的行為。雷射筆沒有獨特記認,最多只能稱為「類似」。並非防干擾證物袋,只是普通膠袋,假如被人拆開再釘返,亦看不出分別。

PW3 羅偉成(音)8259🐶 — 偵緝警員
20:35到北角警署執行一個臨時拘留中心,因當天拘捕了大量遊行人士,PW3則負責接收證物。從16366🐶接收被告的20多項證物,並貼上印有被捕編號的黃標籤,點算後將其證物表放入大型證物袋(長~1.2-1.5米、高~1.2m),PW3表示不會同一時間處理多個人的證物。PW3負責處理30多個證物大袋,而當證物室未有時間處理時,會先將其鎖在大櫃,即會議室內的一個高~1.8-1.9m、闊~1.2-1.4、深1米的座地櫃,其鎖匙由PW3保管。

PW3在2020年1月13日到證物室提取雷射筆,翌日(14日)拿到總區作檢驗,當時才拿出電芯。在筆及電芯上貼上白色標籤(Q1, Q2),再交到專業事務部(Technical Service Dept. TSD) 的督察。1月22日拿回雷射筆再重新包裝在紙盒內,PW3卻忘記是否交回總部,抑或鎖在大櫃內。

📌辯方質疑處理700+項證物存混淆
當天有39位被捕人士,辯方相信證物也超過700件,卻只有PW3一人負責處理全部證物。PW3承認有機會出混亂,但確立本案沒有出錯。當日除了被告疑管有雷射筆外,連同其他被捕人士還有3至4支黑色雷射筆。PW3不能排除有其筆內的電池也是藍色,而且只能倚賴白色標籤,不能單憑外觀判斷。

PW3多次重申鎖匙由他保管,即使未有用防干擾證物袋,也不會受影響。PW3慣常做法是把袋摺兩摺,再落三粒釘,認為萬一有人開過再釘好,自己會察覺釘書窿。

📌點解「座地櫃」會描述成「私人櫃桶」?
在警員供詞(Pol.154)中,PW3用簡單一句「證物袋放在私人櫃桶」來描述證物處理程序。辯方質疑櫃桶(抽屜 Drawer)理應不解作座地大櫃,兩者明顯有異。PW3庭上解釋指,當時無詳寫尺寸及地點,肯定雷射筆是放在大櫃。

即使其他同僚能進出存放證物的會議室,但他們不能存取證物,只有證物人員PW3才擁有鎖匙。辯方指出不能排除有後備鎖匙。

💡總區沒有值日官幫忙保存證物
由19年6月起開始有大型拘捕行動,惟證物室只有一名工作人員,卻要拿取各隊的證物,令案件處理怠慢,辯方詢問可否交給值日官幫忙?PW3澄清港島總區沒有值日官幫忙保存證物。PW3否認一人要處理大量證物非理想做法。

📌PW3曾遺失被捕人士證物,又肯定不會混淆本案證物⁉️
同2019年9月8日拘捕行動中,有另外兩名被捕人士的證物遺失,與本案證物同樣是在翌日(9日)凌晨接收。辯方質疑為何在2021年4月才發現共5件物品弄丟了。PW3解釋在兩人上庭前再檢查,才發現口供和證物表有出入,亦沒有記錄那些證物去向。
PW3都是放在同一個大櫃中,解釋唯一可能就是在北角警署接收時,可能跟與案無關物品一同交還,但忘記做記錄,卻誤會已接收證物,因此應該是放進去前已弄不見。PW3確認不會混淆本案證物,自己的處理手法可靠。

📌聲稱「記錯處理證物日期」,口供只屬推測
在口供裏撰寫是19年9月10日,但事實上是9月11日才為證物拍照及包裝,包括涉案雷射筆。PW3在21年4用再撰寫口供「19年9月10日取出上述證物,為證物拍照」,如今到庭上重看證物照片日期,才得悉是9月11日,因此口供只是推測出來,並非真實記憶,PW3卻表明不可能有偏差。(節錄:「我……印象中係囉」)

20年1月13日,PW3稱自己到證物室拿取本案雷射筆及其他案的雷射筆,一同在1月14日檢驗。四支雷射筆都是黑色,皆沒有使用防干擾證物袋。20年2月7日,同樣有一支黑色雷射筆內有藍色電芯的證物歸還PW3。

📌再次「記錯」攞證物日期,忘記≠記錯
PW3口供表示1月22日拿回證物,但交收表格(D1, D2) 顯示為2月7日。又表示「如果又係當日嘅紀錄,咁證人書面供詞寫錯咗」,解釋純粹聽控方陳述的立場而猜想。PW3在20年11月10日作出第一份書面供詞(Pol. 154),辯方質疑PW3在沒有根據下寫出1月22日,更不能肯定那日從TSD拿回D2(檢收證物表格),因此該表格不能代表涉案雷射筆。

PW4 盧永楷🐶 — 高級督察、專家證人(政府化驗師)
💡交收證物表格有獨特的reference number
本案的交收表格no.為 11530,只會對應police case。11530 分別印在「交」、「收」的文件上。PW4確認沒有其他人干擾,證物放在櫃內而只有本人擁有鎖匙,亦承認只能靠證物上的標籤(印有拘捕編號)辯認。PW4確認沒有其他雷射筆使用編號11530。

————————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13日(明天)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結案陳詞,期間擔保照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7/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補回今日下午進度~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

DW1(D2證人)作供完畢,作供內容主要圍繞D2於當日之穿著,攜帶之物品及出現於案發現場之原因。

所有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完畢,數位辯方大律師於結案陳詞中指出,因主控官未有於開案陳詞中清楚提及有可能依夥同犯罪原則 (joint enterprise)證明各被告之控罪,亦未有清楚指出本案有關人士於joint enterprise中之「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允許主控官依joint enterprise證明控罪對辯方不公。惟黃裁判官數次允許主控官即席辯解,議題亦隨各辯方大律師放棄重召證人告終。

案件押後至7月30日早上9時30分進行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4/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D4何(17)已承認暴動罪且還押中

控罪:
(1)D1-15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已認罪

控罪詳情及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88
———————————————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表示已舉證完畢。

此外,控方已準備一些文件協助法庭,包括潘博士的文件中譯本,相片集,影片夾、用地圖顯示本案涉及的暴動區域面積等。

辯方指目前只剛收到潘博士的文件中譯本和影片夾,而文件中所述的片段時間和暴動區域面積則要需時檢視。

#練錦鴻法官 向辯方表示希望他們能向其當時人索取是否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的指示,以及考慮是否作中段陳詞。

A9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表示A9不會作供。此外由於駱律師日後有段日子要處理私事,故這段時間暫時會由其Junior處理。

明天10:0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2/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25項控罪詳情按此

昨天審訊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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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開庭。控方第二證人基督徒警員 14798 劉澤堅 繼續作供。詳情見以下連結:
https://telegra.ph/25-審訊內容-07-13


🔴16:26】休庭,被告繼續還押,審訊明早10:00繼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6/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10:15開庭

到D2辯方案情,D2不會出庭作供,會傳召辯方證人,D2的健身朋友,辯方主問完成,控方盤問中。

12:45休庭,14: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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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021 後補資料

10:09 開庭

傳召D2的辯方證人DW2 林先生

辯方主問
林先生有香港大學心理學士學位,亦有中文大學碩士學位,現任職徒手健身教練。2017年成立健身團隊,2018年開設訓練班,有在Facebook開設專頁。

林先生與D2係中學同學,認識超過10年,有聯絡,2015年開始玩徒手健身,被告亦有玩,2018年搞訓練班,揾D2做教練,2019年11月被告因要上運動課程,無教班。

案發之後有和D2聯絡,知道被告受傷,在2020年6月做手術,佢詢問有關點做康復運動嘅意見,因為佢受傷,無一齊訓練,知道被告有做運動,係籃球隊隊員,跆拳道香港隊成員,係大學空手道校隊成員。

2019年11月11日晚,林先生和D2在田心公園練習背肌想約12號晚20:00到北區公園練習,嗰度有雙槓設施,可以練習胸肌,田心公園無雙槓,一般係決定訓練咩部位,先去搵設施,無詳細訓練內容,因為要考慮當時嘅場地,和自己嘅狀態,例如、如果有傷患會減少或避免做某些動作。

林先生在2019年11月12日晚遲到,20:00在家食完飯先出門口,約20:30去到北區公園,無通知D2會遲到,因為一般來講,徒手健身係可以自己進行,一齊練係因為精神上互相支持,習慣如果有人遲到會自己練住等。林先生出門時着T恤,帶手錶、銀包、電話,20:00在粉嶺中心出發,行去北區公園,經過名都中,沿新運路直行,沿途冇留意有人群聚集,冇堵路或者縱火,聽唔到有人叫囂嗌口號,唔見有警察或警車。

20:30去到見到D2,佢着深色T恤,短褲,波鞋,戴常用嘅深色頭巾,白色手套,佢到時佢做緊胸肌練習,用雙槓做,做咗一半。

點解要戴頭巾?因為做街頭健身,有時會好大風,頭髮會拮眼,女仔會圈起氣頭,髮男仔用頭套。點解要戴手套?因為雙手長期揸住單槓旋轉會起水泡,帶戴套可以減少磨擦,頭套手套冇乜特定款式,林先生唔戴頭套係個人習慣。除咗D2,亦有其他人戴頭套,辯方呈上多張相片證明。

雖然唔帶手套嘅手感比較好,但林先生有戴手套,因為會起枕或磨皮,其他人都有用手套,又呈上相片,D2教班就會戴正式嘅舉重手套,自己練習就帶勞工手套,練習得密手套好快會磨損,舉重手套要買$200,為咗慳錢,訓練時會用便宜勞工手套,又可以反轉戴。D2當晚用嘅勞工手套,有穿窿情況。

11:10~11:27 休庭

睇P33 #37相,係D2當晚到戴嘅頭巾,與當晚戴嘅勞工手套同款,唔肯定係嗰隻,因為當晚嘅情況唔大記得,但穿窿位置相似。呈上另一批相片,係林先生本人和戴住手套嘅情況,相片在2021年6月19日拍攝,手套用咗大約兩個星期,手掌心部份已經開始穿窿。

當晚20:30到達,與D2一齊練習,流程分為三個部份:(1) 熱身,做啲簡單動作;(2) 做四至六個動作為一個圈,每個動作有特定次數和時間,會重複四至六個圈,中間有休息時間;(3) cool down 做拉筋動作,放鬆work out用過嘅肌肉;當晚佢到時D2做緊第三個圈,等佢做完,林先生加入一齊做,D2做第四個圈等於林先生第一個圈,呈上另一批相片,展示不同的運動動作。

D2 大約在九點完成六個圈,佢想加操背肌,嗰度有馬騮架可以做人體上升,林先生因為仲要做多三個圈,維翰路公園無雙槓,覺得有啲夜,林先生冇去,留在北區公園,D2自己去咗維翰路公園。當佢離開時冇印象拎嘢,有戴頭巾在頭上,有戴手套在手,林先生大概在21:30離開,冇留意公園有特別事,冇人叫囂嗌口號,經過單車徑轉左入新運路,行去名都中心新運中心,約22:00返到屋企,途中冇人群聚集,冇人堵路縱火,無人叫囂嗌口號。

事發之前有經過北區公園去維翰路花園,有10多次,路程約行10分鐘,急步慢跑可以5分鐘,D3當晚係慢跑離開,林先生描述去維翰路花園的路線,並在地圖上畫出,呈堂為辯方證物D10,再呈上林先生沿着該路線拍攝的相片。

林先生在案發同晚唔知D2被捕,係在第二朝在WhatsApp群組先知道。

12:15~12:30 休庭

D1 & D3 律師無盤問

控方盤問

重複主問時所講,當晚去北區公園會經過新運路交界,冇留意到有市民聚集,見唔到有聚集,見唔到有人叫囂或堵路,因為時間太耐,唔記得聽唔聽到車聲。

2030去到北區公園,食完飯半個鐘頭,未做熱身就做運動?證人回答,正確來講,我係做埋熱身先join佢第四個圈。

你同被告練習,係專注身體嘅大肌肉,係咪要時間比肌肉休息,證人回答,視乎訓練強度是否需要休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10位被告(20-52)
D1:鄧 D6:蔡
D2:鄭 D7:程
D3:施 D8:鍾
D4:鄭 D9:江
D5:陳 D10:劉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10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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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押後申請法援
A6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全部被告申請法援,等候法援,控方不反對

保釋事宜:
。A1A2宵禁由0000改為0100開始
。A9豁免今天報到

押後至2021年9月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盡量唔好聽完一單就走,下一個手足都係手足!)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20200630旺角

梁(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 (1) (2) 條

案情:
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現呈上2封求情信,分別由他的姐姐及僱主撰寫,都對被告有正面看法。報告建議被告進入勞教中心,辯方了解到控罪的判刑限制及嚴重性,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
裁判官考慮到本案事發經過,懲教署報告及求情信,決定判處勞教中心。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李(50)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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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未有共識,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進行答辯商討,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 2021年8月31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盡量唔好聽完一單就走,下一個手足都係手足!)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5黃大仙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劉(21)

控罪:
1) 暴動
劉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沙田坳道與睦鄰街交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彈藥
劉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管有彈藥,即投擲後的手抛式催淚彈殼及催淚彈發射後的分離彈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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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待法援審批,被告已申請法援


押後至2021年9月7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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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D7
法庭確認D7切換律師,並委任D6辯方律師團隊代表,法援署已批准;無需重召任何證人作供、無需進一步押後以處理被告指示。
D7選擇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8
選擇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9
選擇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

📝林官對結案陳詞有以下要求:

1.
關係控罪一暴動,控方需要清楚表明所指的暴動是在什麼時間、地點發生,列明暴動範圍、持續時間及結束時間。控方應從影像及口供等說明暴動是否持續及何時結束,如當警察衝前和下車追捕時是否等於暴動已結束。

2.
關於各被告有否參與暴動,控方需針對個別被告參與的證據作陳述(如身處地方、是否預備離開、逃跑、證人觀察到的動作、手持物品等)。控方亦應就「衣著」及「裝備」作出定義,如何去歸納頭盔及手袖屬衣著還是裝備。

3.
辯方陳述書需明確指出是否同意有暴動,及其發生時間及地點。如不是暴動,是否非法集結;若認為不是暴動及非法集結,又會是什麼情況。

4.
如控辯雙方會引述片段或截圖,需清楚寫下是哪片段或截圖及其時間以便法庭參考有關證物。

5.
要求有陳述詞總結,在開首或結尾均可 。
(林官:「如果頭尾都無總結,就要求你當庭寫返出嚟」)

6.
關於另一控罪攻擊性武器,控罪詳情指意圖作任何非法用途,但控方需表明工具所作的非法用途;若要求法庭作出推論,控方則需提供證人、環境證供或間接證供以作參考。因案中涉及的工具均有其合法用途,儘管法例上指「任何非法用途」,不代表控方舉證並不用為用途說明。

📌案件管理

控方將於8月6日或之前呈交結案陳詞,
而辯方則會於8月20日或之前呈交結案陳詞。

如有回應,控方會於8月26日前提交書面回覆;辯方再於8月31日前作書面回覆。

案件押後至9月4日(星期六)早上9:30作最後陳述,若當日上午未能完成陳陳述,則於9月9日繼續。

📌更改擔保條件

辯方聯合申請為各被告人取消宵禁及禁足令,控方不反對。

法官批准這兩項申請,並確認各被告由審訊開始直到判決日子亦無須報到,各被告人續以其他條件保䆁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1208將軍澳

施/ 理大廚房佬 (39) 🛑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A停車場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繼續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自辯。

‼️認罪‼️

法庭要求索取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另就九龍城案件所取兩分精神科報告;重申所有判刑選擇都會考慮。

案件押後至7月27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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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案情:當晚到尚十悼念周梓樂,期間把雜物放在地上並沒有聽從警方勸喻收拾地上物品,一度情緒激動指罵警員,最終以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捕。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9長沙灣

D1:潘/ Ms Pun (27)
D2:李 (32)

控罪:
(1)D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D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3)D1刑事損壞
(4)D1刑事損壞
(5)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7)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1)-(2)D1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和女子何華,因而對上述二人造成身體傷害。
(3)-(4)D1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女子楊美容的一條長褲和屬於女子羅群的一對高跟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5)-(7)D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〇〇,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D1今日未有到庭出席聆訊,其律師亦缺席。法庭向D1發出拘捕令。

D2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6星期至8月2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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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為深水埗區議員劉家衡辦事處地址
*D1為劉家衡太太
*D2為劉家衡秘書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天水圍

李 (21)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嘉湖山莊麗湖居10座外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扳手及一支噴漆。

‼️認罪‼️

法庭認為今次案情嚴重,雖然辯方律師說服法庭接受感化令, 但法庭暫時只會考慮勞教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及背景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