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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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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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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1/2]

~此為補回5/7審訊詳情,非即時~

何(18)

控罪:
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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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6/7/2021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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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2 警員10063 曹景文

控方主問
PW2現職馬鞍山警區軍裝巡邏第4小隊,13/10/2019任職葵青青衣警區軍裝巡邏第1小隊,兼任葵青警區第2梯隊,當日穿防暴裝當值。

1521時,PW2指指揮行動中心通知荃灣廣場壽司食店被一班深色衫褲戴口罩人士破壞,遂與隊員前往處理。

1523時,PW2乘坐的警車駛至荃灣圓墩圍近王少青中學外停車,PW2下車往荃灣方向,見前方有其他防暴警員追着一個身穿深色短袖衫、短褲男子。男子向PW2方向跑去。男子自荃灣廣場H&M門口出面迎面跑來,防暴警員從後追趕。PW2遂上前協助。男子見前後都有警員,轉向祈德尊新邨方向,PW2此時與男子相距10米。男子穿過圓墩圍公園H&M出面,跨過草叢,穿過馬路跑至祈德尊新邨711商店外,被第4小隊副指揮官警署警長 趙卓威 制服,PW2遂上前協助。

1525時,PW2指自己為男子上手扣和以非法集結作出拘捕,後知為被告。被告在警誡下無說話,PW2當時無法核實被告身份因他身上沒有身份證明文件。PW2在被告身上檢取一部黑色iphone(證物P3),在附近執到一頂相信與被告有關(不是被告戴的)的黑色鴨舌帽,列為證物P1,亦檢取被告戴在手上的一隻手套,列為證物P2,PW2指自己不知在被告左手還是右手檢取。

PW2指自己和一名警長押送被告上警車返回荃灣警署,上述3項證物由PW2保管直至交給報案室處理

1540時,連同證物返回荃灣警署,向被告講出被捕人士權利,被告後來告訴PW2自己的名字

1710時,交被告至荃灣警署值日官處理

約1800時,交證物至報案室,PW2指由檢取3項證物至交到報案室期間無干擾,亦無他人干擾。

辯方盤問
PW2至2019年年資達10年,13/10/2019 1100開始當特別更至行動完結,不記得更前訓示有否提及如何分辦示威者和市民。當天防暴裝裝備有頭盔,盾牌不肯定因不是一定要拿,PW2指當日有分發盾牌,視乎行動需要、示威者威脅決定拿不拿。PW2指自己當日無拿盾,因拿盾手便很難作拘捕,但有其他人拿盾。

1518時,PW2從總部得知有深色衫戴口罩人士在荃灣廣場內外聚集,涉及壽司郎。

1523時,PW2指在王少清中學附近下車,不記得車是否停在中學正門,僅知是停在荃灣廣場和王少清中學中間。PW2強調在車上已望現場環境,下車後直接轉往荃灣方向行,下車位置與荃灣大會堂有50米左右距離,一下車便往荃灣廣場,無特定拘捕目標。見一個人被防暴警員追往王少清中學跑,大部份人士在荃灣大會堂附近。

- 辯方播放P29,PW2指警員中有一人是自己,近荃灣廣場的行人路和近王少清中學的行人路相隔一段距離,不只2條行車線,起碼20-30米。PW2指自己不見有一群人或警員向王少清中學方的行人路跑,PW2補充現場有近200警員,他不知牠們跑的方向。

- PW2指由男子(被告)跳過草叢至趙卓威將其制服大約30秒,被告穿深色衫,無留意他有否戴口罩、鴨舌帽、眼鏡。當日海盛路無封路,有車緩慢行駛,但PW2無留意海盛路馬路兩旁有否泊車。

- 辯方在午休後向PW2播放證物D1案發現場片段,片中視角為一輛小巴外望,見到一堆警員對鏡頭左方作指嚇,PW2在片段中辯認自己時一度遭 #劉淑嫻裁判官 指「唔知你講乜」,庭上有人哄笑。PW2最後指自己是片中一名長期蹲下的警員。PW2指不記得自己頭盔膠片上有否貼反光貼紙。片中亦有一名警員右手手持一黑色物體,相信為本案鴨舌帽,惟PW2指不知該手持物品是否本案鴨舌帽。PW2與手持物品的警員相距一米左右。

指出:
1. 鴨舌帽是拾回來的,不是由被告戴住。PW2指情況混亂,不記得
2. 鴨舌帽是PW2拾回來的,PW2指不記得

- PW2指第一眼見跨越花槽男子至被告被制服期間不見有人除口罩,留意不到任何除口罩的動作。被問及有否在四周望地下見有否黑口罩,PW2指被告被捕時無戴口罩

- PW2不記得上車時PW1是否在場,不肯定沙展52821是否在車上,僅記得自己與沙展1603一起帶被告返回荃灣警署。

- 就上手扣事宜,辯方指無論在記事冊、13/10/2019 的書面廿供,還是23/06/2021 的書面口供,PW2均無提及上手扣,PW2同意。PW2同意警方慣常做法是會在口供中提及使用手扣,亦同意使用手扣是武力使用,需妥當記錄。

指出:
1. PW2口供無寫為被告上手扣,是因為根本不是PW2上手扣,而是沙展1603為被告上手扣,PW2不同意。

- PW2指警車上有其他被捕人士,警車AM9836如果坐滿可坐超過12人,PW2無印象各人位置。

- PW2指1540時返回荃灣警署,坐車時無與其他警員就本案交談,但指車上被告就是跳過花槽的人

指出:
1. PW2不肯定車上被告就是跳過花槽的人

- 對於1545時PW2與被告簽發羈留人士通知書,上有被告全名和身份證號碼,但被告身上無身份證,PW2指資料是被告告訴他,「無辦法,信住先」

- PW2指1615時帶3項證物和被告見荃灣警署值日官,但辯方指出PW2在13/10/2019 的書面口供指1800時 帶3項證物和被告見荃灣警署值日官許以安(音)。PW2同意,亦同意記事冊和2份書面口供無提及1800時將證物交報案室。PW2指口供無寫,但補充口供有寫「及後」將證物交報案室,在主問期間主控問及才說出大約時間。對於辯方質疑在13/10/2019的書面口供不記得,卻在1年9個月後的今日才記得1800時,PW2指1800時是大約時間,不肯定。

控方覆問
- 被問及為何無在書面口供提及上手扣,PW2指自己寫漏左。(按:主控聽罷答案後不斷搖頭)

PW2作供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1/2]

~此為補回5/7審訊內容,非即時~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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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6/7/2021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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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3 偵緝警署警長 33325 趙卓威

控方主問
PW3現職機動部隊A大隊總部,13/10/2019 任職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2梯隊葵青小隊副指揮官,當日當值「踏浪者行動」

1521時,PW3從通訊機收到指示指荃灣廣場有數十人手持武器,多數穿黑衫,有人戴面罩,有人戴口罩,破壞一間壽司店。PW3伙同隊員前往現場。當車隊到達海盛路近圓墩圍王少清中學時,PW3下令同事下車,指示牠們向荃灣廣場進發。PW3亦有下車,同事在他前方。行了幾秒時,PW3見正前方荃灣大會堂方向有一名黑衫短褲男子沿海盛路荃灣廣場背向大會堂,面向防線跑來。男子身後15-20米有一名防暴警員正在追他,PW3此時與男子相距40-50米。

PW3意識到有警員正在追男子,前方同事亦向前跑欲攔截男子,期間男子向左手轉彎逃走,PW3見他跳上一個在H&M門口行人路對出的花槽,遂上前追捕。PW3見男子穿越第2個花槽,跑出海盛路行人路進入馬路,PW3跟隨跑出海盛路馬路,見到1架黑色7人車停泊在海盛路祈德尊新邨711商店外。男子橫越海盛路在這7人車後左方跑上前,PW3在車頭埋伏。男子跑前,PW3將其制服,2人均跌在地上。PW3將他按在地上,幾秒後第4小隊一名警長和一名警員到達其位置,PW3將男子交兩位同事處理

- PW3指警長為1603,警員為10063。PW3起身後在地上見到一副眼鏡,相信從男子身上跌出,是在混亂間跌出的。PW3確認是警長1603為男子鎖上手扣。

辯方盤問
PW3至2019年年資為24年,13/10/2019 1100開始當值。更前訓示無提及如何分辨市民和示威者。PW3當天裝備有頭盔,除非有需要才會配備盾牌。PW3在13/10/2019 去荃灣廣場前有在荃灣區參與數次掃蕩行動。

- 辯方指1523時警車到達王少清中學時PW3已見一班黑衣、戴口罩、蒙面人士在荃灣廣場外聚集,PW3不同意,指車隊去到海盛路轉入圓墩圍停車時見不到該班人士。

- PW3強調收到通訊機指示是已有人在荃灣廣場壽司店以武器破壞。PW3落車時有望現場環境,車停時觀察是否安全,此時車頭由圓墩圍面向大壩街,見不到大量人士聚集,相信該位置安全,才指示同事下車。

此時PW3未有特別拘捕對象,下車時由圓墩圍面向大壩街無人聚集,加上PW3知道荃灣廣場最近他的2個入口在海盛路行人路,遂叫同事前進。

- PW3不同意有一群人或若干人向王少清中學方向跑,指如有人急速逃跑,在行人路準備掃蕩的防暴會意識到。本人見不到有此情況。

- PW3指海盛路無封路,車流量不高,2線均有車行,兩旁亦有車,但不肯定是否停泊。對於辯方指PW3見跳花槽的人跑向黑色7人車後埋伏,要注意有否他人危及PW3安全,PW3指自己身為隊伍副指揮官會有警員跟住他,在下車時隊員彼此距離近,見被告跑入海盛路馬路黑色7人車後有欄杆,遂企在車頭埋伏。

- PW3同意在埋伏跳花槽的人時7人車車頭會阻礙他的觀察。

- PW3補充在馬路跑向7人車車頭時,與被告第一接觸點在馬路和行人路中間,PW3最後把被告壓在行人路。期間戴的頭盔不是防暴頭盔,而是戰術頭盔,上有護目鏡,PW3指自己無戴護目鏡,放在頭盔上方。當被問及護目鏡有否「戴下除下」時,PW3指視乎環境,印象中無戴,被追問是否有戴但不記得時,PW3指自己不記得。

- PW3無印象被告被制服時有否戴口罩,同意不見被告有除口罩動作。PW3指在把被告交1603鎖上手扣和交10063處理後,沙展52821有向他作簡單匯報和匯合,但不是同一時間地點,52821匯報內容為有一個背包屬於被告。PW3之後留在現場繼續工作。

指出:
1. PW3不肯定被告就是跳花槽的人,PW3不同意

控方覆問
- PW3補充指7人車車頭遮其視線不夠2秒。PW3指被告從海盛路行人路穿越2花槽,跑入馬路,橫越行車線,PW3是同步跑出海盛路馬路,見被告跑向祈德尊新邨行人路方向,期間視線無受阻礙。PW3指跑向7人車車頭時間短,亦見不到7人車左邊車身與欄杆位置位置有其他人在。

- PW3指第一眼見被告時有警員在被告後方追截,附近亦無衣著近似的人在跑。

PW3作供完畢。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330上水 #答辯

林(33)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21年3月30日在上水一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隧道內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認罪❗️

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宣讀案情,2021年3月30日PW1進行巡邏,觀察到被告形蹟可疑,見到被告在隧道牆壁上噴上「警黑」、「光復香港」、「721香港之恥」,PW1進行拘捕,警誡之下被告承認不滿,只係發洩。

求情: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太太、和朋友撰寫。

判刑:
判處兩個月監禁,緩刑三年。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林希維裁判官
#判刑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已還押14日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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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即時監禁4個月2星期‼️

簡短判刑理由:
林官引區諾軒,郭麗芬案例指本案襲擊警務人員在制服休班警員後有用腳踩住,受害人事後身體造成多處受傷是非常嚴重,法庭判刑需有阻嚇性以保護警務人員,故以4個月為起點,事件在地鐵站內發生,人多及人群情緒高漲有潛在暴力增加風險再加2星期。聽罷辯方律師求情及背景報告認為沒有任何可扣減因素。

📌直播員按:手足不時望向旁聽人士亦有打招呼,暫時未知會否14日內提出上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未知是否手足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表示上次押後案件以予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辯方申請再押後4星期。

案件押後至8月3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原案D1)

黃(16)🛑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被告對2項控罪認罪‼️‼️

姚官指會為被告人索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但基於案情嚴重,即使報告對被告人有利,法庭亦並非必然根據報告作判刑。另外,姚官亦指出本案案情嚴重,所以有機會根據同案林手足的判刑作參考,量刑起點為5年。

同案D2的判刑文字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755

證物處理:
會根據控方的書面列表申請處理

案件押後2021年7月26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輕判求情及判刑,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手足精神尚好,最後有俾心心俾各位旁聽師💛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2/2]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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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警長主問完成
即從PC5539接手Champion背囊及之後點算裡面證物的警員

(詳情候補)

10:45休庭至11:00盤問

💛感謝旁聽師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2/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PW3為胡姓男署理總督察(時任)。

PW3=他

背景:
他在當天12:00時軍裝當值。他在21:00時奉命到山東街和彌敦道交界執行任務,之後他前往新填地街與山東街交界侯命,並在22:00時到達。在22:25時,他落車沿山東街往彌敦道方向以較快的步行速度推進和進行掃蕩。

觀察:
他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有100人,包括身穿深色和反光衣服的人,他形容這100人中可分為類似三個部分,其中兩個部分為馬路兩邊,最後一個部分是馬路中間。他也看到示威者向東面逃跑,但看不到有沒有示威者向北面逃跑。

他形容這100人中有人佩戴防毒面具和布。他不肯定身穿反光衣的人是否記者,也沒有特別鎖定和定性這些人是非法集結參與者。他也不會留意身穿黑色黑褲,佩戴頭盔的人,也沒有特別鎖定和定性這些人是非法集結參與者。

葉佐文法官詢問他以甚麼指標作出驅散和拘捕,「你係帶隊嘅人嘛」。

他就前者,回應指是馬路上的人;就後者,回應指有逃跑,手上有特別工具的人和有佩戴保護裝備的人。

葉佐文法官有就指標舉例:食霸王餐,坐在路邊捉棋

在22:26至22:27時,他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前方看到有警員向他的方向推進,他當時在小隊中間,但他自己沒有作警告,也不記得有沒有警員作警告和舉旗。他知道對面的方向有推進行動。

他同意當時馬路上有機會有人沒有逃跑,手上沒有特別工具的人和沒有佩戴保護裝備的人,但不肯定人數。

他當時看到地上有磚塊,兩邊路面較多是身穿反光衣的人。此外也有人向山東街方向逃跑。

他在23:00離開現場。但不能排除有警員曾發射催淚煙。

辯方(A3)片段:

片段:大紀元 (暫時作為臨時證物)
A3律師指出片段能顯示疑似A3被制服的情況,此外也能顯示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在案發約22:25至22:30時的情況。

辯方也會依賴警員發射催淚煙的聲音和附近的人聲。

片段重點:
片段顯示現場示威者在警方EU車到場後四散,有人大叫「走呀!」、「前面有速龍!」。現場地面也有不少磚頭。

有警員用左膝壓着已被制服的A3身體,有路人向該警員表示不要箍A3的頸部,其後警員發射催淚彈。

他的回應:
他同意片段能顯示他小隊的隊員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中,也不能排除有催淚煙從催淚彈爆開、有警員帶橡膠子彈槍和有警員發射橡膠子彈的聲音。他聽不到現場有催淚彈發射的聲音。

他指出當時防暴警察背後有燈作記認,例如有紅色、藍色、白色等。他不能排除制服A3的人是防暴警察和是他小隊的成員。他指出他小隊到達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後,小隊隊員會自行判斷進行掃蕩和拘捕工作。

他不能排除有示威者當時向北面逃跑,也看不到示威者在催淚彈爆開後跑入山東街。

他在片段中看不到自己。
==============
PW4是馬姓高級督察。

PW4=她

背景:
她是旺角警區小隊指揮官。她在12:30時軍裝當值,在20:00時,她在油麻地警署侯命,之後她奉命到旺角執行職務,並在22:25時到達染布房街及落地,然後她向山東街及彌敦道交界推進。

她的小隊成員包括警長33769。

觀察:
她在路途中經過山東街和西洋菜南街時,看到約50名在彌敦道行車線參與非法集結,且有蒙面和佩戴防毒面具的示威者突然向她方向湧入,於是她進行拘捕行動。

她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中有人聚在行東線,路上沒有車輛行駛,但看不到他們在做甚麼。

她不能排除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有催淚煙。她認為該30人是參與非法集結,要全部拘捕該30人。

葉佐文法官向PW4詢問如何分辨該30人是在該50人之中:

她看到該50人是聚在一起,沒有特別移動。但也不能說出實際有多少人加入和離開,只能說約10個。

葉佐文法官在過程中不能理解若PW4不能獨立認出當中的50人,她能如何認出後來的30人。此外也不解PW4如何能「一眼關30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提堂
#20210226葵涌 #非手足 #非社運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3)(新增控罪)盜竊

認罪,判監8個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而A13在昨日PW60偵緝高級警員2024作供後給予指示代表律師,與主控溝通後,希望重召該證人,預計盤問會於半小時內完成。
———————————————
傳召PW63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潘嘉俊博士
負責影片鑑證分析,在本案的呈堂片段中比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20年8月18日,PW63為本案撰寫了一份17頁的報告,首7頁是文字描述,8-17頁是 4項附件。報告內容沒有爭議,惟需要在庭上解釋。

PW63受警方邀請為片段作影像對比,報告第一頁講述潘嘉俊博士的專家資格。

警方提供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供PW63在中找出A1、4、5、6、11,警方亦提供被告衣著供其作鑑證。

📝專家報告編號對照表

PW63根據上表警方提供的證物作對比,對應QP1-5的身份。報告第3頁開始是PW63驗定的結果,而第8頁起是附件,附件以圖片對比證物及片段截圖,以確認QP身份。

QP5(A1)案發當日所穿的衣物並沒有特別可作辨認的特徵,因此PW63沒有獨特的特徵以辯認身份,不能作出比對。

警方先由片段中鎖定五名特定人士(QP1-5),再由PW63透過對比警方提供的衣物去裁定衣物形象與片段是否相符。

PW63解釋對比的測試是在化驗所進行,由兩位警員或假人穿著警方提供的證物,擺出與片段中顯示的相似姿勢,用相機在相約角度進行拍攝後,以相片與片段作對比,惟測試時不能模擬片段畫面中的燈光。

PW63同意燈光會影響物件的顏色,所以拍照時會在白光下拍攝,以呈現物件原本的 顏色。

雖然案發當日現場的燈光有不同轉變,如警車的閃光、藍光,發射催淚彈時的火光等,但PW63觀看相關片段時沒有見到人身上有光影的改變,故指出環境對鏡頭影像沒有重大色差影響。

而在報告中不會提及顏色轉變,只會提及色調,因為顏色及形狀沒有太大改變,除非片段使用魚眼鏡拍攝。但即使使用不同鏡頭,只會對畫面邊緣的影像影響,對畫面中央的影像影響不大。

PW63在選擇影片截圖作對比時,會選擇中間的畫面,以準確反映當時的情況。

在附件中,對比時會見到左邊的圖片是警員穿上證物後擺出相約姿勢的照片 (corresponding control photo);右邊則是片段中相關QP的放大版截圖。

▫️有關A6(QP1)

以A6(QP1)為例,報告第6頁指出PW63憑P6-7(波鞋)、P6-13(手套)及P6-8(背囊)達致結論 — 只有此人(A6)可能是(could have been)這個衣著,惟PW63不能確切地肯定這說法,只能評論在同一時間有人有相同衣著出現是比較困難。

報告第8頁的附件指出,關於背囊(P6-8),因每個背囊外貌相約,所以PW63尤其關注背囊右下方的logo,即右下方的文字。PW63形容該背囊有外貌上的特徵(distinctive feature)。

由警方提供的片段中,可見A6的背囊右下方有淺色的斑(patch),上面有深色圖案 (pattern)。PW63以此特徵對比警方協助拍攝的照片及片段截圖。

報告第9頁的附件,關於波鞋(P6-7),PW63關注波鞋的顏色。其在報告第7頁形容鞋底為淺色,鞋面上有三隻顏色,即鞋面深色,圍著鞋的邊緣淺色,最上層有另一隻色;鞋子的邊緣亦有不規則的鋸齒邊。從附件圖片可見,警方穿上鞋子擺出相似姿勢後,波鞋呈現出與片段類似的圖像(pattern)。

有關手套(P6-13),PW63關注手套的手背位置有深色,色塊形狀略尖,與警方戴上手套後的影像相似。

A6尚有一件相關證物(P6-6),惟PW63認為這沒有特別。

▫️有關A11(QP2)

PW63從A11的波鞋(P11-13)找到五個可辨認的特徵;證物P11-1及 P11-2則沒有特別。
關於波鞋(P11-13),波鞋上有五條深色條紋,鞋底有斑(patch),警員穿上 K-Swiss波鞋拍照對比後。PW63憑logo、鞋底、鞋頭等,在報告第7頁中指證物與片段有可能(could have been)為同一雙鞋。

報告第11及12頁的附件已分別附上圖片對比左邊鞋及右邊鞋。

▫️有關A4(QP3)

PW63主要關注手套(P4-5)及鞋子(P4-12)。報告第6頁描述手套(P4-5)有兩截色,近手指的部分為黑色並有淺色圖案(pattern),近手掌的部分偏紅色,手背上 有白色logo。

報告第13及14頁的附件分別附上圖片顯示假人戴上手套後的照片及片段截圖作對比。從片段截圖可見,手套的淺色部分下面有紅色,與假人呈現的影像一樣,PW63指證物與片段中顯示的有可能 (could have been)一樣。

PW63沒有詳述比對鞋子(P4-12)的過程。

▫️有關A5(QP4)

PW63主要依賴黑色T-shirt(P5-2),上面有白色英文字母,右肩位置有一淺色污跡(stain),胸口上有淺色長方圖案(rectangular pattern)。

在第17頁附件中的圖片,練官指出該t-shirt似乎被某些東西貼住,可見一大片白色斑(patch),PW63回應由於片段像素不高,不能確定該斑是痴在衣服上還是衣服原本的一部分,PW63不會依賴單一特徵而達成結論。

PW63作出結論指A3所穿的衣物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相中人(即在化驗所拍 攝的照片)所穿的衣服。練官質疑現今衣服是大規模製造(mass production) ,PW63認同不會單靠衣物認人,本案只是作對比,而透過比對,PW63達致的結論亦只是有可能(could have been)一樣而已。

某些情況下,PW63只是成功對比其中一項證物(如A5的例子),但對比時仍要求警員或假人穿上所有提供的證物去比對關聯性(level of association),如果比對的物件太普通(generic),便冇辦法作比對(如A1的例子)。

PW63重申報告目的是純粹的衣物對比,自己是利用法證的專業軟件觀看片段,所以看得很清楚,而「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本報告達至的最高結論(the highest level of association)。

#練錦鴻法官 指出衣物有可能因個人生活習慣而形式獨特的特徵(unique characteristic) ,PW63回應若有此情況,可得出「是(was)」的結論,例如A5衣服上右邊的淺色污跡不太可能是衣服的設計,但該污跡的形狀受影片質素影響而模糊不清,故不能介定是獨特的特徵 (distinct)。PW63遂舉例,如手錶錶面上的裂紋獨一無二,便可視為獨特的特徵而達致更高的結論。

A1、2、3、13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A12313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11 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

A11的波鞋(P11-3)是黑色,白面,上面有紅黑色條紋,但辯方指出從報告中第11-12頁附件圖片中,看不到條紋有兩隻顏色。PW63閱覽報告正本後指自己觀察到的條紋主要是黑色,後面有些許偏紅。

PW63確認片段由警方提供,但報告內的截圖則由自己截出。每一名QP皆由警方邀請 PW63focus on,而偵輯警員11691在提供片段的同一日亦提供截圖予PW63以 指示(indicate)QP,該些截圖沒有包括在報告內。

潘嘉俊博士在2020年8月18日前已作出結論,但忘記作結論耗時多久,只記得花了一段時間反覆思考了幾次,但結論一直沒有改變(come up with same answer)。

關於不同QP,潘嘉俊博士在不同時段收到不同證物,但所有結論是在完成所有實驗後才作出的,實驗期間會作記錄但不是邊做實驗邊作結論(mark only examination result not conclusion)。由於PW63手頭上有很多個案需要處理,正常會在幾日內draft conclusion。

辯方稱根據PW63報告結論「QP2 的波鞋could have been the same, could have been other pair of shoes」,問可否理解為「可以係一樣,亦可唔係」。PW63指自己會用字眼「可能係,但唔排除有其他同款波鞋」

練官指「佢答咗㗎啦,mass production呀嘛,個被告唔會自己整對k-swiss嚟著㗎嘛。」

控方沒有覆問

-PW63作供完畢-

12:50午休至14:30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續審[7/15]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詳情:
首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罪二被指被告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控罪三指被告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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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PW15 劉智鵬教授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辯方盤問下,劉智鵬認為梁天琦當日在始創「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時,其所用字詞是有約定俗成的用法,故梁創立口號時毋須一定從歷史角度出發,「呢個約定俗成發展嘅過程本身就是一段歷史來的,即是字詞由佢出現時,到今日被使用,中間嗰段發展歷程其實就係歷史嚟。」

劉指出,使用該些字/詞的人毋須如歷史學家般熟讀歷史進程,也能知道字詞約定俗成的意思或用法:「我做法只不過是因為我係歷史學家,我可以喺歷史中搵出相關證據,去說明呢個約定俗成形成嘅過程,唔於梁天琦需要好似我咁要有咁多歷史的訓練,然後先知呢個字詞係點用嘅。」劉解釋因相關字詞在歷史發展中有「高度穩定性」,故字詞的意思不會輕易改變。

辯方又質疑劉在其專家報告中,提到梁天琦成長時接受香港的教育的關係是甚麼?劉庭上指是想說明梁的教育背景與一般香港市民相同,但又言並不知道梁天琦的教育程度。

辯方透露被告就讀中一、二時,中史科考試成績均為不合格,中三時則僅僅合格,而被告升讀高中後沒有修讀中史科;被告在中一至中五期間,中國語文科成績亦是不合格或僅合格。辯方大律師郭兆銘遂向劉提出:「相信你不會認為這樣的人,會好似梁天琦咁明白字詞在歷史上的意思?」惟劉回答稱不認為梁或被告口需要有深厚歷史訓練,才能明白口號的相關字詞:「我哋日常使用嘅漢語充滿無數常用字詞,呢啲字詞都有好似口號字詞般有發展歷史,亦有其約定俗成嘅意思同用法,一般人用時唔需要好似歷史學家咁證明字詞發展點發生。」

法官陳嘉信請劉再解釋「約定俗成」的意思。劉回應指,約定俗成是字、詞或短句的用法經過長時間、大範圍的使用,「即在不同地方,中國咁大,東南西北,全國範使用圍」,於是該些字、詞或短句便出現大家都接受或使用的意義或方法,「因此無論方言有唔同也好,同埋唔同年代也好,同一個字詞短句用法或意思,都唔會點改變,呢個就係約定俗成嘅情況」。

劉智鵬在盤問下又指「唔會假設梁天琦係無受過教育/唔識字」,他指因香港自70年代開始,政府推行免費教育,故該段時間後在港出生及成長的港人都應受過9-12年的免費教育,而梁是其中一位。劉續指:「可以話梁嘅教育背景,同參加佢活動嘅群眾,基本上係一致。他們應用相同語言溝通。即是梁提出呢個口號,佢基本上假設所有人都明呢個口號係講咩。」

劉不同意有關光時口號字眼在2020年7月1日前後的解釋有所不同,即是從梁天琦創立口號,任何人看見這口號,以至使用、叫喊或揮動展示有口號的旗幟時,他們對口號的理解都應為相同並明白同一意思,「如果無其他證據或條件比我去考慮,基於呢啲字約定俗成嘅意思,我認為所有使用、叫喊、揮動有此口號嘅旗幟,都有咁嘅意思。」惟辯方追問下,劉同意自己曾在昨天盤問初段指,控辯雙方專家對字眼的看法均有可能正確。

另外,劉承認自己曾在2019年7月27日陪同嶺南大學校長及副校長到達朗屏站視察,劉指因當日他們前往現場是「去關心學生」,強調自己並無參與集會。劉不清楚當日的集會目的為何,僅稱應該在出發元朗之前從傳媒報道得知那是「光復元朗」遊行。

辯方: 「咁光復又係咩意思?」
劉:「咪又係咁嘅意思。」
辯方:「講比我哋知?」
劉:「即攞返元朗」
辯方:「點解要有遊行要攞返元朗?知唔知點解?」
劉:「我唔知,我唔係組織者。」
辯方:「即係你廢事去搵出點解?」
劉:「係無搵唔係廢事。」
辯方:「以你看法,光復元朗即是應從元朗分離出香港?」
劉:「我唔知提出光復元朗嘅主辦方是喺咩立場去講呢個光復⋯⋯唔知個主辦方想點處理元朗,但係『光復』本身嘅詞義,冇因為我唔明白或理解個背景而有所改變。」

1307休庭,下午繼續由控方複問。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2/2]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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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作供完畢

(詳情候補)

12:01休庭至12:15再訊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430太子


施/ 理大廚房佬 (39) 🛑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3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被控於2021年4月3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律師開庭時指需要等待被告另一宗非社運案件再一同答辯。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法庭為廚房佬安排鶴佬話翻譯,唯翻譯走向犯人欄時,廚房佬表示「我識廣東話」,律師確認下次聆訊無需安排翻譯)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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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傳召控方第一證人,警長 58151 施卓然。

🧷背景 (可skip唔睇)
施卓然警長在1997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逮屬特別戰術小隊 Team C。當日16:55時在界限街與荔枝角道交界落車驅散示威者,施警長後來發現界限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被雜物堵塞,而且西洋菜北街與界限街約有80人聚集。

施警長稱大部分示威人士身穿黑衫黑褲,戴住黑色、白色、黃色頭盔,大部分人用面罩、口罩蒙面,亦有人大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並手持長型硬物敲打鐵欄。


【施卓然擎槍】
施卓然警長供稱示威人士逃跑至西洋菜北街盡頭時,左轉入一條通往大埔道的後巷,於是與4至5名隊員尾隨追捕。

施續指到後巷時見30米外的被告,右手拿起已燃點的汽油彈,恐防被告會傷害他人,於是擎槍戒備 (配備橡膠子彈的雷明登),並向被告左邊大腿位置方向發射一發橡膠子彈,但打不中,被告隨即向施警長的方向掟汽油彈。

汽油彈最終落在施警長前方10米外,當時汽油彈落地後仍在燃燒。但施警長沒有被汽油彈波及,不過令牠退後了幾步,被告見狀即時轉身往大埔道方向逃走。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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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 休庭,14:30繼續。李官質疑是否有必要播放80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畢竟控罪所指的縱火最多歷時幾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3/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PW5 作供完畢。

PW6作供未完,下午2:30繼續

💛感謝旁聽師報料💛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2/3]

上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被告和同學郭先生出庭,作供完畢。

12:55 休庭,下午有另一辯方證人,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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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證物
D13品格文件
D14光影塗鴉相關資料
D16影片1
2019年中秋:被告和其妹妹中秋節玩雷射燈的影片
D16影片2
2020年中秋:被告和其妹妹中秋節玩樂的影片。

🌟被告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18歲,應屆DSE考生,從未有定罪紀錄。
呈上醫生報告和教育心理學家報告,被告曾患肺炎。

🌟家庭背景:
居住居屋單位
父親為建築工人,因工傷而失業
母親是全職的家庭主婦
寧願小四的弟弟和幼稚園高班的妹妹同住。

🌟被告品學兼優
今年7月21日放榜。
因為經濟不容許在香港升學,被告獲學校支持,校長推薦,成功申請暨南大學保送生計劃。
被告考慮成績優異,全級排名頭五名。而且在科技範疇相關的學科為全級第一。

🌟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
父親因為工傷而失業,但因為怕被公司秋後算帳,沒有申請工傷賠償。
被告知父親失業之後,任職餐廳兼職,以應付家庭開支和自給自足。
呈上被告繳交家中水費、電費、煤氣費和電話費的收據。

🌟案情:

🌟為什麼擁有雷射筆?
在2016年9月從淘寶購買。
購買原因:在中秋節,見到有人買和玩,認為雷射筆比燈籠更加環保和慳錢。
而且弟弟和妹妹喜歡閃閃發光的東西,所以為他們購買。

🌟雷射筆的功能
可以換上其他配件,投射出有花紋的雷射光影。
雖然主要與弟妹一起玩,但主要是由被告保管。

🌟案發當日

🌟為什麼帶雷射筆?
因為即興想和同學玩光影塗鴉,並用自己高像素的手機攝影。
被告對攝影有認識,是學校攝影周的負責人和參與攝影學會(IT Prefect)

🌟什麼是光影塗鴉?
被告一直對光影塗鴉有興趣,在案發前一個星期開始閱讀相關資料。
即是透過發光物在鏡頭下快速移動,透過相機捕捉影像。

🌟與朋友見面
被告當日即興約其他3位朋友見面。大約晚上八時在嘉福邨見面,由於以輕便為主,被告只戴上電話、八達通卡、耳機、鎖匙和雷射筆。
大約晚上9:30 ,有兩位朋友見面時帶上滑板。
當時粉嶺、上水、北區沒有示威和集結。
他們由嘉福邨出發往清河邨。
被告在路上用鐳射筆射向路牌、草叢和樹,同時向朋友解釋鐳射的原理。
例如將雷射筆射向路牌的白色位置,會呈現出不同顏色。

🌟有沒有警車經過?
馬路上沒有任何警車出現,包括衝鋒車和豬籠車。(當時警員駕駛鬼私。)

🌟有否留意警員出現。
在接近嗎青山公路古洞段位置紅綠燈,被告一群人想還過馬路。突然有警員出現,以白光照射並大叫:「唔好走!」並夾雜粗言穢語:
被告將雷射筆棄於草叢中。然後一群人掉頭離開。

🌟為什麼棄置雷射筆?
因為慌張

🌟有否叫喊針對警員的說話?(死黑警,仲未撞車死? )
沒有

🌟為什麼逃跑?
因為其中一名朋友開始跑走,被告自己跟着跑。

🌟供詞
被告確認於案發現場曾經說:「對唔住阿Sir,我一時間貪玩所以用雷射筆射向警車,我知錯喇。」
在2020年1月23日的會面紀錄,被告就原有供詞加以解釋,雖然被告堅稱自己沒有將雷射筆射向馬路,但由於警員出現斥責被告,因此被告以為自己不小心將雷射筆照向警車,從而道歉。
控方質疑為什麼被告沒有見到警車,也堅持自己沒有用鐳射筆影響行車路線,但係要虛構自己曾經照射警車,並向警員道歉?

🌟案發後朋友的關係
案發前與其他三位朋友的關係親近,大家同一間學校就讀同一班,而且經常於課外時間見面。

案發後,四位學生全部被拉去警署,翌日早上0600獲准保釋離開。
當晚被捕主動聯絡其他朋友,希望可以請食飯謝罪。因為被告認為自己連累了朋友們,感到內疚。
但由於朋友父母阻撓,當晚沒有食飯見面。之後他們也不再在學校以外地方見面。

被告在第一次報到遇到其他被捕的朋友,但因為他們的父母在場,沒有溝通。

校內四人曾經和駐校社工見面。
從社工口中得知被告將要上庭,可以出庭作供,最終只有兩位朋友能夠出庭作證,因為另一位朋友在父母強烈反對下沒有出庭。

🌟雷射筆的危險性
被告知自己購買雷射筆前不知道雷射筆具有危險性。
兩段呈堂影片,被告弟弟和妹妹在雷射筆下嬉戲。間中雷射光速麝香他們的面部。有其他小孩加入嬉戲。

🌟一直知道光影塗鴉?
在案發前一個星期已經知道光影塗鴉,曾經在小學時,在家中嘗試過光影塗鴉。

🌟平時出街會帶鐳射筆?
被告指主要在中秋等節日帶出街玩樂用。

🌟控方質疑用光影塗鴉,會有光影相片,而且拍攝時間需要三腳架和專業的相機。
質問被告為何家中有相機和三腳架,卻沒有帶出來使用。
被告指出想以輕便為主,而且電話宣稱有1億像素,所以沒有使用專業相機。

🌟有案發當日的光影相片嗎?
被告指因為未有正式開始拍攝,所以沒有相片。

🌟被告憎恨警察?
被告指自己一直有留意示威相關的新聞,但沒有害怕警察。

DW1(郭同學)作供

辯方主問 :
~郭同學,18歲,剛中六畢業,等待DSE放榜中,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與被告為中學同學,同班,相識3年。中學選科時認識被告,同屬「資訊及通訊科技」一組。

~被告的電腦「好勁」,全級第一,時常幫阿Sir攪電腦嘅嘢 ; 又在校中頒獎禮中取得「設計及科技獎」。

~案發當晚,DW1大概七時許返完教會,與另一位張同學去碧湖花園Mac記晚膳。晚飯後,郭提議行下,張同意,遂提出約被告及另一位許同學。

~晚上8時許,DW1負責打電話。
那時,他身上有銀包、鎖匙、香薰(教會抽獎禮物)。至於張同學身上有些什麼,DW1表示不清楚,沒有留意。

~DW1致電被告,表示悶,想約出來傾計。他們沒有提及目的地,只是沿途會經過被告屋企(嘉盛苑)樓下,便約了在嘉福邨等。

~案發當日,許同學住清河邨。他們先滙合被告,再與許同學見面。

~集齊人後,DW1與被告平排而行,許及張則在前方,手揸滑板,但未開始玩。

~DW1與被告傾計,被告取出雷射筆,DW1問他在哪裡購買,被告答是淘寶。

~被告展示他的雷射筆。他表示雷射筆照在路牌上,會有特別的反射。DW1點頭扮明白,實質他不太知曉。

~被告繼續用雷射筆照射其他路牌、花草、地下、石、磚牆。他們一直前行,沒有停頓。

~去到一個上斜轉彎位,那時被告並未有玩雷射筆。由於是上斜位,他們望不到路面,只望見馬路上半個車位(即只可以見到半個身影的車駛過)。

~當時被告並沒有用雷射筆照車及馬路。他們是一直行,走到燈位,停低,並且一路傾計,被告繼續講解什麼是Night Painting(光影圖畫),即「在黑暗中用光照到d嘢出嚟」。

~辯方問當晚被告為何會帶雷射筆出來?DW1表示不知道。

~行到燈位前等候綠燈過馬路,突然有人迎面而來,DW1表示不知道是什麼人。那人從巴士站左方10~20米距離行過來,用强光照着四人,說 :「你哋咪撚跑!」。

~四人不知何事,好驚,於是跑過對面馬路(本身也要過馬路的)。

~辯方問DW1原本有沒有想過去哪裡?有沒有特別的人帶路?有沒有想過過馬路後去哪裡?(皆答沒有)

~辯方問,案發前DW1與被告的關係如何?
DW1稱案發前有聯繫,但案發後,家人不想他與被告玩,所以已經沒有找他,亦沒有討論過案情。之後由於學校社工找他,才知道被告被起訴。

~DW1什麼時候知道要作供呢?
收到法庭傳票的時候。學校社工有問過他的意願,但家人反對,因為覺得他什麼也沒有做過。

~DW1表示沒有與被告討論過此案件,亦沒有與其他兩位同學傾過。是在2020年2月在警署做會面記錄時才見到他們。

~在會面記錄中,警方問DW1為何要跑?DW1解釋因為太驚,即時的反應就是跑。

~警方問DW1有沒有見被告用雷射筆射其他東西?
DW1稱被告只是用雷射筆劃過一下路面,是「無意間」射到行車路。

~辯方問為何說是「無意間」呢?DW1解釋因為被告曾經射向路牌、樹木,以說明光射不同物料時會有不同效果,所以相信他是無心之失,並且他們那晚傾計的過程中,完全沒有提及反送中事件,只是開心地傾計而已。

~辯方問DW1有沒有留意到有警車及警察?
DW1稱直至有強光照他們,才開始意識到。

~黃官問DW1當時身上有什麼東西?DW1稱有銀包、鎖匙、手機、打包食物及黑色口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4/4]

林,龔,梁(18-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2)刑事損壞 (D1-3)
(3-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3)
==================
D1 結案陳詞重點
1. PW3,4 證供有不能磨合分歧
PW3與PW4的追截路線是有分歧
不知D1是否在入閘機附近。

如果D1在閘機附近,又有跑向中庭,疑點便會出現,因其逃跑路線的方向,若從PW3的口供說法,必然不會出現PW4所指稱的情況,反之亦然。

2. PW3於盤問時在庭上講出3項新的事情

一、提及5-8人參與破壞cctv
二、D1身在5-8人中的一個

該2項是十分重要,牽涉其觀察連貫性問題,但其在審訊第二天的盤問才有這項證供。而其辯解為看cctv才記起。

三、PW3曾被鐵路應變部隊拘捕
PW4曾嘗試拘捕PW3,對身份辯認有問題。究竟拘捕標準為何?穿黑衣?逃跑的?
PW4沒有提及D1身在何處
裁判官疑問「咁佢點講出第一被告嘅逃跑路線?」
PW4只有提及見到3,40人,其中有一黑衣人向新城市方向跑,後知為第一被告。

3. 拍著入閘機的cctv有拍攝到有人轉身離開
PW1,2有說明唔能夠排除有人見狀況不對而離開。如果有人要離開現場,只有短短17秒時間離開。在盤問情況下,PW1,2,4承認左右閘機是不能互相望到,更不可能望到其破壞情況。

事件分為4個階段,由冇破壞社會安寧到有破壞社會安寧,到鐵路應變部隊進場。控方證人亦同意整個過程是電光火石之間,只有8-30秒。片段可見,大量人士都係這樣逃跑,包括非黑衣黑褲的市民都會往中庭離開。

4. 有否足夠時間讓現場人士離開
與一般非法集結不同,一般非法集結會舉警告旗,而是次沒有,這有可能造成離開不及的情況,而事實上,根據PW1的證供8點前,沙田站是開放公眾進出的。

裁判官問及對有否發生非法集結的陳詞?
辯方立場:唔會話現場冇非法集結,需要由控方證明。非法集結實際是由何時開始,法庭現時看來是沒有相關證據。

========
D2 結案陳詞重點
1. 時間性
非法集結由何時開始,至何時結束,控方並沒有確實說法

2. 案發時D2身處何方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案發時D2身處何地,可以係非法集結的示威人士,也可以是其他人。當時0800前,現場沒有出入管制。在案發的關鍵時刻,D2的位置是不明,法庭不能肯定被告為非法集結的一員。即使在A2出口附近被捕,法庭亦不應視之為非法集結參與者

3. 沒有直接證據
PW5證供承認沒有目睹事件,只是因為收到對講機的內容而進入站內。在盤問下,PW5承認其奔跑了超過5分鐘,由排頭村跑到沙田A出口,再要行多幾步。而其中發生什麼事,是沒有人知的。根據夥同犯罪原則,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為其中一份子

4. 李永華的資訊不充足
通訊流程:PW2->李永華->PW4,5
PW2向李永華及至李永華對PW4,5的通訊過程中對目標人士的衣著形容並不全面

5. PW2觀察位置有盲點
如看不到A1及A4出口

6. 其他控罪的檢控基礎為有非法集結
控方開案陳詞表明因為現場有非法集結,所以有刑事損壞及蒙面法。如果法庭未能肯定被告為非法集結參與者,其他控罪應一併不成立。

7. cctv質素較差,法庭應給予較低比重

8. 沒有找到其他示威相關物品,例如武器

9. 現場十分混亂
PW3一度被PW4截停及差點被警棍毆打,可見,場面之混亂,對身份辨認成疑

10. 「唔好走阿,救我」未必是準確紀錄
現場混亂,證供亦可見有人叫囂,字眼是否如此,有否增減,存疑。再者,此為一般性陳述,可以是同示威者講,也可以是受驚後的自然反應

裁判官問辯方有否盤問PW5為何截停D2
辯方表示於盤問時,有向PW5指出是因黑衫黑褲而截停,即使沒有目睹有否作出任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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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結案陳詞重點
1. 控方沒有指明何時開始或結束
現場沒有任何宣稱非法集結的警告,或舉旗示意,或呼籲現場人士離開。所有事情都是電光火石(一分鐘之內)

2. 看不到D3有任何破壞行為
證人只表示,由發生破壞的方向跑向證人,只是證人見到D3便將其拘捕。供詞說「有好多人向佢逃走,將其中一個㩒低」

3. 現場事件可分為4個階段
階段一:非法集結前
階段二:非法集結發生及刑事損壞發生
以上兩個階段,控方均沒有提出證據D3在何處。究竟D3是一直在該人群中,還是期間混入,對此沒有任何說法

4. 證人非採用人釘人的觀察
證人沒有對D3的行為,位置作出觀察

5. D3沒有示威相關物品
在其身上或行裝也搜不到有武器(如鎚仔),遮等。而破壞的那群人是有的。

6. PW5留意左閘機而沒有留意右閘機
證人聲稱沒有留意右邊有破壞情況,右閘機事件有否發生是存疑的。

7. 黑衣黑褲不應成理由
D3或可能只是一名路過的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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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向控方確認其檢控基礎。
控方同意刑事損壞是依附性質。

裁判官提出兩項Scenario

Sc1:法庭裁定沒有非法集結,刑事損壞自然也不能成立

Sc2:法庭裁定有非法集結,但不能確認D1-3參與其中,刑事損壞都應該不能成立

控方對上述情況均表示同意。

唯控方指出關於禁蒙面法的法律行文為「身處」,如果現場有非法集結,不論是否參與者,均應被定罪。

D1回應指控方開案陳詞是因為參與非法集結,所以禁蒙面法應該有效。D1,2,3的辯方大律師都是針啲「take part」,如今若轉移檢控基礎,對辯方不公。

D1表明如控方基礎本為如此,會在盤問時多盤問證人有關禁蒙面法的部分。

D2採納D1回應,並補充其結案陳詞同樣表明,D2當時身在何處是不明,有機會非「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D3採納D1回應,並補充其結案陳詞已表明控方沒有指出何時為非法集結,D3在何處,是否有身處或參與非法集結,均是沒有證據。

控方沒有其他回應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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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續審[7/15]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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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複問時,向劉澄清其報告中指涉案字眼在使用時的語境和條件所指甚麼。劉解釋,涉案詞語使用時有其特定語境及條件,而條件是指相關用語在使用時的場合、對象或是使用者當時有否一些特定或客觀能分析的出目的。

劉智鵬作供完畢。控方申請在辯方專家作供時,劉出庭旁聽及協助控方,辯方不反對。

【15:14】
傳召高級督察張偉文出庭作供。

張偉文負責指派另外7名警員及一名警長從Google、Facebook及YouTube上檢視105個網上媒體,並截取825條完整影片並下載到一個硬盤中,而該些片段顯示在2019年6月9日至2021年7 月1日期間,在香港發生的特定事件。張庭上供稱,此舉目的是要反映事實,從影片中包含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分裂/顛覆國家」及「違法行為」等相關元素,從而分析「光時」口號與其他出現的情況有何關係。

張指出,當負責檢視影片的警員看到影片出現相關元素時,便會通知警長或張,由二人確認影片後,才會把該些影片儲存起來。

盤問下,張表示自己向法庭提供的數據及片段,均經由他親自確認:「如果若我當時在場,佢哋(警員)會直接同我講。如我不在,佢哋會同警長講咗先,警長到頭來會再講返比我聽,所有情況都會是由我最後睇嗰條片嘅內容。」辯方再向張確認謂:「即825片你條條都睇過?」張回答:「係。」辯方續問:「即每條片(出現顛覆國家等情況)你都數過?」 張再謂:「係。」辯方聞言不禁問道:「咁你要個警長做咩?」張解釋指因自己與警員的工作地點不同,加上自己另有其他工作,故會由警長協助他的指導工作。

張另指自己親自計算影片中出現顛覆國家等情況,所得出的結論均與警員的匯報一致。

【15:49】
高級督察張偉文作供完畢,傳召曾卓南博士作供。

💛感謝旁聽師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趙(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管有一枝噴膠,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圖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

案情:
當日1645時警員18521(PW1)及12695(PW2)在警車上留意到波斯富街35號外有約50人於行車路上,其間見到被告揮動雙手,PW1於是下車作出截查,最後於利舞臺外成功截查被告,並於其身上搜出涉案噴膠及防具,利舞臺CCTV拍下相關截查經過。

證物處理:
P1-7 充公

求情:
被告剛年滿19歲,下學年將升中六應考DSE。被告今年初被診斷出有數項精神問題,過去亦有自殺傾向。家中父母近來也確診一些病症,姊姊也有先天性疾病,加上武肺影響了被告一家的經濟收入,被告心覺自已是負累。

辯方指被告被捕時表現合作並招認噴膠用途。涉案的物品時噴膠非噴漆,不是單獨使用,而警方未在被告身上搜出任何海報。今次主要是受到社會氣氛及媒體影響才衝動犯案,希望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辯方呈上包括被告家人、校方及社工的求情信。

⭐️羅德泉看畢求請信件後,要求辯方釐清寫信的各人事前有否勸誡被告不要參與違法行為。裁判官續指如果事他們前並沒有告誡被告,事後才為被告寫求情信並承諾會好好管束被告的話欠缺真誠、相當之假,他不會對這樣的求情信給予比重。

辯方律師其後於庭上向被告家人及社工的確認事前有勸告被告表達意見時不要違法。

被告需還押至 7月27日 1430 判刑 , 期間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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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高院上訴案未有任何報導。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廖(18) D2: 鄭(19) D3: 張(23)
D4: 張(21) D5: 嚴(22) D6: 黃(17)
D7: 黃(30) D8: 李(31) D9: 郭(19)

🛑鄭,嚴,張,張,黃,李,郭已還押3個月;廖,黃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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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向法庭報告

1. D6將今天表達答辯意願
2. 其他被告會申請押後
3. 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D6答辯意向:認罪❗️❗️

D6大律師申請押後至2021年7月28日0930於姚勳智法官席前正式答辯,因該被告的另涉案件將於2021年7月26日同在姚法官席前判刑,屆時會有一系列的懲教報告參考。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表示嘗試向排期調動時間,令可於同日(即7月26日)處理同一被告的兩單案件。

最後決定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日1000處理D6
正式答辯。

其他被告則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或等候法援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全部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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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有可愛貓貓相及片,仲有月餅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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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銘邦食品: https://instagram.com/mingbon_hk

(2)三粒星: https://instagram.com/saamlapsing

(3) T.N.T.X.牆內分享平台: https://t.me/tntxplatform

直播員按:可以做的不多,但盡做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2/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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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是33769。

PW5=他

背景:
他在12:30時軍裝當值。他在22:25時到達染布房街,並沿山東街往彌敦道推進。

觀察:
他看到山東街附近的路口有雜物,當中以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較多。他也看到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有雜物,彌敦道也有不少人聚集。

拘捕A3:
他看見示威者由彌敦道湧入山東街,之後他在山東街47-51號拘捕一男子。

他第一眼在行車線看到A3時兩人相距5米,他當時已對在馬路火位線上的A3叫「企喺度!」。他指出當時A3是由彌敦道跑入山東街,且迎面向他的方向跑。

他之後跑前3至5米後,捉到已掉到背向他跑的A3,並與A3糾纏後跌在地上。他形容A3在過程中有掙扎,因此他向A3叫幾次「咪郁!」,A3之後停下掙扎並對他說「對唔住」。

控方播片:

片段3:Eyepress ?.?
片段顯示出現場有水炮車,然後有警員跑入山東街並制服示威者。

他從片段中看見自己,也感覺到現場有催淚煙。

他形容現場混亂,也有不少相信有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在逃跑,因為這些人在馬路上逃跑。

他不能排除A3沒有參與以前的非法集結,因為他之前看不到A3。

口供紙:
他在口供紙寫他用手指指着A3叫「企喺度!」,他確認他當時有用手指指着A3叫「企喺度!」。

辯方(A3)播片:

片段2:香江望神州
片段指出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的情況,以及警員追捕的情況。

他同意22:25時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沒有人在馬路上聚集。

片段中有站在行人路的人被警員捉住,他指出他不知道該人之前做甚麼。他不同意只要當時的人有戴口罩便會截查。

片段中顯示A3和他的第一次相見時兩人是在行人路上...他指他記錯了,因當時事出突然。

片段中也顯示出他並沒有用手指向A3叫「企喺度!」,他不排除現場收不到音,「科技嘅嘢我唔肯定」,而他當時有戴口罩,故聲音有阻隔。他指出他有用左手指向A3,但同意不是第一眼就用手指向A3,可能是因為記錯,因此他也不肯定他真正指向A3時兩人的實際距離,只能說「好近」。

他不肯定A3轉身時頭部的方向。他指當時有說2至3次對A3「企喺度!」,包括第一次相見。他指出他常規會對追捕的人叫「企喺度!」,但他忘記他當時叫了多少次。

重看片段1:大紀元
他確認自己是片中制服A3的警員。

片段可顯示A3被他推落地縮起雙手和雙腳,其後他用左膝跪着A3。他指他用左膝跪到A3的上身,但片段事實上他有曾跪到A3的頸。而右膝則跪在A3的肚。

之後他指他再用左膝跪著A3的心口,不同意跪在A3的頸;而他的右腳被A3的頸「Kick」到,並不是跪A3的後頭。

他不同意他左膝碰到A3的下巴。但他同意右腳曾夾到A3的頸,但不是故意。

片段顯示到有另一位警員有用右手向A3的身體方向向下郁動,但他當時看不到這動作。即使該警員走近他,但他與這警員當時沒有溝通。

之後他用膝壓着A3的下半身,他不同意另一位警員的動作是提示他應要跪A3的下半身。

他聽到現場有女聲大聲說「你捉乜撚嘢啊!」、「你捉乜鳩啊!」、「你放低佢啊!佢乜都冇㗎!」、「你瞓住佢條頸做乜鳩啊!」。他當時有考慮這女聲指他可能有跪頸,提點他避免弄傷A3...但他沒有猶豫A3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因為他同時看到A3手持紅色圓條形光管和佩戴黑手套。

他不同意跪頸是過度武力,他指出是失誤,也不是蓄意。片段指出他跪A3前曾望住A3短時間。他指當時想隔住A3,但他右手拿着槍,沒有手制服A3。

葉佐文法官不解A3如何可以在瞓在地上下逃跑,狀況如「烏龜四腳朝天」,並好奇他是否跌落去時恰巧跪到A3的頸,也不解當時為何他不將左膝跪在地下。

他指出如果要令A3痛苦,可以雙膝壓落A3的頸,他當時的動作也可以分散痛苦。

A3一直沒有表示有受傷,但他後來發現A3手腕有紅印。

其他:
他由2019年6月處理有社會運動背景的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