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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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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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6/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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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減少傳召證人

1128開庭 D2 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控方第二證人B

1257休庭,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6/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詳情及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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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作供:

A1=他

背景:
他在案發時居住在中大學生宿舍,亦有兼職,過往沒有案底。

他在當時沒有參與迎新營和「Dem beat」。他偶爾會在平時看到有人身穿黑色裝束,佩戴防毒面具和裝束,而在特別日子則更多,他知道這與反修例運動有關。而他上課時也會身穿黑衫,因他是反對政府修例,但不會帶防毒裝備。

案發當天:
他在13:00起身,他當天也要上課。他起床後從Whatsapp中收到停課,大學站被破壞,對外交通已暫停,以及警方與學生在「四條柱」中對峙等消息。他知道超級市場及食店已關閉。

他當時感到害怕,因為他在中大居住,而當時感覺像打仗般。於是他到宿舍的鄰房拍門,但鄰房沒有應門,所以他認為人們已離開。他當時已看到穿黑色裝束,佩戴防毒面具的示威者在行走。所以他決定從敬文書院的出口離開中大回家。

他當時身穿黑衣,深藍色外套和深色運動褲,也有帶背包,背包內有一套衣物 (他認為會經過有催淚煙的地方,不希望將有污染物的衣物帶回家,故作更換之用) 及個人物品。

他過往有吸入催淚煙的經驗,他當天與家人一起吃飯,但離開時現場有催淚煙,故他離開時吸入催淚煙並感到不適。他也打算在進屋前換衫,因不希望寵物接觸到自己衣服的污染物。

他在離開宿舍時,有人給他一個黑色普通口罩,他有拿但沒有戴上,因不知道佩戴的用處。

他向環迴東路的方向走時,他看到愈來愈多身穿黑色裝束,佩戴頭盔、護具、防毒面具的示威者聚集,當中有人在聊天,或前往中大其他地方,因此他認為這些示威者是在休息。他也看到有物資站,示威者在當時準備脫下防護物品,他在當時也有前往物資站拿了水、護徑、手䄂、黑色手套和帽。

他將護徑佩戴在手中,但他過往沒有使用護徑的經驗;他將手䄂用作阻隔催淚煙之用;手套也是用作阻隔之用,不是用作其他用途;他選擇取帽而非頭的原因是不是讓人錯認自己是示威者。他本身也無意參與示威。

他同意將護徑放在手袖中會有些不舒服。

當時也有人一次過給予他防毒面具及灰色手套,但他不知道灰色手套有防火功能。他在取得灰色手套後發現有橡筋帶,故馬上將其扣在雙手手腕中。他當時摸不到灰色手套是較厚。他在當時有佩戴防毒面具,因他當時已聞到催淚煙,身體感到不適,而不是用作蒙面。

他在庭上示範如何將灰色手套扣在雙手手腕中,結果是成功的。

由於他當時很驚慌,故在佩戴和拿取上述裝備時沒有想太多,也避免有太多的交流,只是一心離開中大。

他在物資站看到有疑似汽油彈,令他更加害怕。及後有人叫他將一堆汽油彈運往二號橋,但他看到後馬上離開,並向二號橋方向前行。他當時也沒有想過衝突位置會如此近他要走的路線。

由於他得悉大學站已被人破壞,所以縱然示威者較少,他沒有走到該處,免得「摸門釘」。他亦認為大學站通往巴士總站的路也被示威者破壞。

他當時已沒有為意褲袋內的黑色口罩,而且當時已有防毒面具預防催淚煙。

他在前住二號橋途中看到愈來愈多示威者。他到達環迴東路近網球場時,看到有人敲打物品發出聲音,但沒有留意這些聲音是否愈近核心便愈大聲,20米的前方有黃色箱,也有示威者蹲下,高舉雨傘,也看不到有東西「飛嚟飛去」,他當時沒有特別理會並繼續向前行,也聽不到警方警告。

他當時仍身處有雨傘的人堆中,他當時沒有拿雨傘和開傘,而他當時已知道沒有其他路離開中大,但沒有回宿舍的念頭,反而更想離開中大,所以他當時繼續向他認為可行的方向,即從敬文書院的方向離開,並打算快速走過環迴東路與二號橋的交界。

他當時認為前方不可行,所以他感到害怕。與此同時他聽到「嘭嘭」聲和看到有煙,有人叫他離開,所以他向公路的方向移動。他指出他後來得知這些「嘭嘭」聲是發出催淚彈的聲音。

他當時看到有示威者向大學站的方向逃跑,但他沒有跟隨,因他當時想沒有理由跑回大學站的方向。他當時也沒有聽到警察的警告。

他沒有參與暴動及非法集結。
===========
DW1是中大講師暨舍監。

DW1=他

背景:
他是名中大講師,也是宿監。他在本案前沒有見過A1,也沒有與A1有交集。

觀察:
在反修例運動後,且在8月後開始,學生會身穿黑衣,也會佩戴頭盔、眼罩、面罩等物品。學生也會在9月罷課及10月《蒙面法》通過後佩戴上述示威物品及蒙面物品。

簡單而言,學生會以此表達訴求及意見。

在9月時,只有少於1成學生會以示威物品表達意見。但在10月後人數有所上升,約有1成至2成。只要場合許可,這些人都會佩戴示威物品。

這些裝備也可以分別在學生及活動室看見及取得。

在日常日子,會有5成至6成學生會穿黑色裝束,而在特別日子時,會有8成學生會穿黑色裝束。

在2019年時,約過千學生居住在中大宿舍,這些不同舍堂都會有聯繫。他同意即使有「Hall T」,不代表該人居住在「Hall T」上的舍堂。他同意有部分學生會「上莊」和積極參與舍堂活動,也有部分學生關心校政,以及對中大有情意結及歸屬感等。

案發當天:
他知道中大有不和平事件發生,例如大學站被破壞及有人拋擲物件落路軌等。

當天早上交通已經停滯。而大學在約11:00時宣布停課。校內巴士也停止運作;食堂也有在11:00至12:00已停止運作;超級市場的貨品也在午飯後已差不多沒有存貨。

他在11:00至12:00有「嘭嘭嘭」的聲音。而他在12:00前有到過二號橋關心學生,當時二號橋是和平的,此後已沒有前往二號橋。他知道有警員發射催淚煙,但不知道確實時間。

大埔道的兩個入口也已經不能出入,因有學生在此設立路障。

他在中午後已聞到催淚煙,也有學生向他表示想離開中大,包括海外學生及身穿黑色裝束的本地學生。他當時着這些學生嘗試離開,但這些學生後來返回宿舍,因沒有出路和交通可讓他們離開。

他當時沒有叫上述學生從二號橋離開,也不會叫他們從二號橋及其他地方離開,因為他不知道可以從何處離開。

他看見非常多雜物在地上,包括防具和藥品 (眼罩、頭盔、面罩、手䄂、防毒面具、退熱貼等),但有人會將這些物品在每特定距離堆在一起。他不肯定這些物品是否包括手套。

當時也有學生向他給予口罩。

他當時沒有打算戴上護徑等防具,因不想參與不和平的活動。

他知道當時二號橋的大量示威者向各宿舍及書院逃跑,也有少部分向大學站逃跑,而他也有開放宿舍予學生,確保學生安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6/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詳情及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4
===========
結案陳詞:
日期:2021年8月7日
時間:11:00
地點: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裁決:
日期:2021年9月3日
時間:09:30
地點:西九龍法院A座大樓第十庭

控方證人列表: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27

A1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庭)
#葉啓亮裁判官

👤*(15)🛑已還押18日 🔥#判刑 (#1118理大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由於主控上午不見人
押後至下午2:30分
不設旁聽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2]#0707旺角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察編號50657 的警署警長。
————————————————
PW1 警長50567招敬聰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6日續審,保釋條件照舊,辯方要求取消宵禁令及禁足令,控方問過警方不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覆核聆訊
#1228九龍灣

D1 *
D3 麥
D5 *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覆核聆訊詳情

本次覆核聆訊爭議:

1. 被告是否停留在C出口,繼而參與非法集結?

屈官並不接納發生非法集結時,一眾被告未到達C出口,從片段可見一眾被告一起參與遊行,經過C出口後,跟著人群折返C出口。當人群叫囂時,他們並非移開,而是一直停留在C出口。雖然辯方提出影片中被告離開現場的畫面,但屈官認為並不能斷章取義,法庭要考慮整體證供,片段可見被告是參與示威,緊貼該批叫囂人士,並非對叫囂全然不知。再者,一眾被告並非記者或路人,而是參加示威的一分子。

現場有大聲公呼籲有共他示威目的,證供顯示整個非法集結過程,一眾被告並不離開C出口,而是集結在一起,片段亦反駁被告只是單純旁觀或路過的說法。

2. 被告是否懷有共同目的?

上訴法庭在SJ v Tong Wai Hung & Ors一案指出現場一旦演變成非法集結,在場人士的合理反應是盡快離開現場。一眾被告並非記者或路人,事前已一直參與示威遊行,並非對於示威一無所知。

即使辯方提出被告曾經離開,法庭不禁要問被告去了哪裡,為何仍然在現場出現,法庭肯定的是一眾被告根本沒有離開,仍然緊貼人群,並非置身事外,明顯是參與其中。

一眾被告是否年少無知?

屈官認為一眾被告並非路過或旁觀,案發前一直參與示威遊行。片段可見當人群叫囂時,被告選擇走前並緊貼人群,如果被告目睹事件發展到不如預期,仍然選擇不離開,正如上訴法庭指出合理的反應是離開現場,法庭認為被告是經思考後而作出決定,不接納他們是年少無知。

法庭裁定一眾被告蓄意停留在現場,籍此鼓勵在場人士,被告懷有共同目的並參與非法集結。

🧷覆核結果:駁回覆核,維持定罪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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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1
現場並不牽涉暴力行為,非法集結只是維持十分短的時間,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加叫囂,因此被告的角色較為次要。D1案發時只有14歲,只是一時的錯誤判斷而犯法,案情相對輕微。

被告於案發後出現情緒問題,於2020年10月開始就診,對審訊感到壓力並出現自殘行為,需要定期到公立醫院覆診。

辯方引用 SJ v CMT & Ors,認為本案案情比該案輕微,該案接近100名示威者集結、試圖衝擊警方防線、設置路障及掟磚,上訴法庭亦指出該案的答辯人並非十分被動的角色,犯案情節較為嚴重。上訴法庭指出極度年輕是有力的求情因素,原因是他們思想並不成熟、缺乏自律及較衝動,容易受到社交媒體影響而犯案。另外,上訴法庭亦指出雖然被告的心理狀況未必與犯案有關,但嚴苛的判刑有可能影響到被告的病情亦是考慮因素之一。

D3
被告熱愛動物,為人文靜,並非崇尚暴力。辯方明白判處非法集結,必須考慮懲罰性、阻嚇性及公開譴責。但以本案的暴力程度、非法集結的持續時間,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並非預謀犯案,對便衣警員的挑釁性行為亦僅僅是言語暴力,而非實質暴力。被告選擇停留在現場是因為沒有足夠的經驗去處理。

辯方指出本案不適宜太嚴苛的刑罰,「和平遊行出咗亂子都係判咁重,令旁人覺得反正都係咁重,就唔好淨係嗌口號喇。」

D5
辯方採納上述兩名被告的求情內容。被告承認出現在現場,審訊僅僅是法律上的爭議,被告並非沒有悔意。被告面對的是較輕微的襲警罪,在控方加控非法集結前已決定認罪。

被告品學兼優,案件的發生有違本性,案件影響被告的學業成續,因而決定休學1年,辯方懇請法庭從輕發落,讓被告於緊接的9月能順利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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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本案不能直接與SJ v CMT & Ors比較,法庭不能忽略當時社會氣氛,公共秩序混亂的情況,現場集結規模龐大,對財產的威脅十分大,而D5面對的襲警罪並非輕微罪行,法庭不能姑息。

辯方指本案而言,嚴苛的刑罰會令旁觀者更加犯嚴重的罪行,屈官反駁這並非求情理由,只是違法的藉口。屈官認為非禁閉式的刑罰並不適合。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4日1430判刑,還押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2/1]
#20200630旺角

梁(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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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官已看過書面陳詞,無補充發問,案件押後至本日下午3: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8理大 #判刑

*(15)🛑已還押18日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資料提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20200630旺角

梁(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

案情:
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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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提出的爭議點:
控方是否證明事發時被告攜有該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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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案情:
控方傳召PW1警員26425 ,該證人是拘捕被告的警員,當晚執勤時跟被告距離三米,被告正由西洋菜南街轉入豉油街。被告迎面急步行,正揹住黑色背包(P1),身穿橙T黑長褲及黑運動鞋,PW截停及搜查,在背包找到盒子(P2)及裡面有一枝伸縮棒(P3)和產品說明書(P4),背包中另外找到有中英印刷的「光時」旗幟(P5), 8點51分作出拘捕及盤問,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枝野係我上網買嘅」。PW1有問及P3的用途,在被告回應「係旗幟用嘅」後被捕。

另一控方證人政府化驗師檢驗伸縮棍,及後撰寫報告(P6),內指伸縮棍的中層有可伸縮金屬管,由鋼製成。縮短及拉長時的長度約19-40cm。可以壓下板機以伸展及收回。中層及外層管子有一彈簧,靠壓下板機以釋放彈簧能量,使外內層管子彈出。

產物說明書(P4)上印有三角形及中間有感歎號,及中英文安全提示,約指禁止兒童使用,彈簧屬危險。書中亦有列出注意事項,若指有彈簧有衝擊力及一定速度,打開時前方要留有空位。

被告作供:
現年18歲,中三程度,任職咖啡師。事發當日去旺角是約了「榴槤」網友交收旗杆及旗幟,之後再打算同朋友吃晚飯。跟「榴槤」在2019年以TG認識,在遊行中有遇見他及見他有此旗幟,所以被告也想買及日後在遊行中用。他以200元向榴槤購買。

當晚約好在旺角以現金交收,將旗及桿(P2-5)放在袋中,前往晚餐期間遇到PW1,PW1見到伸縮棒及問其用途,被告回應指「拎嚟做旗棍用,唔知點解畀咗呢樣嘢我。」,盤問下被告稱同榴槤溝通時對旗幟及杆的大小、長短、如何伸縮沒有要求,只要求必須有「光時」字樣,被告作供時又稱相信榴槤會給他最合適的旗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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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分析:
控方證供不受爭議,控方證人作供清晰明確,盤問下冇動搖及符合情理邏輯,所以是可靠證人。

被告作供在關鍵時刻不合情理及不邏輯,證供不可信。如呈堂證物見旗及桿的長度不配合,旗最長的一邊是60cm,旗杆最長伸展為40cm。被告指交收時只簡略看看杆的長度,又以為是可以用手拉長,因對榴槤的信任及趕時間,故沒有仔細檢查。

香官認為如被告真信任榴槤就不會檢查;若檢查,但不會粗疏地稍為揭開旗幟,而應該打開整面旗幟看齊有「光時」八大字,特別此旗有用過痕跡,應仔細檢查。

香官質疑為何被告不伸長伸縮棒作檢查,交收時所花的10分鐘檢查綽綽有餘。香官指被告是購買者,對物品有明確使用意圖及能指出是遊行中使用,但卻對尺寸沒有要求及在購買中沒有查詢,此是不合常理,故香官認為被告是在砌詞狡辯。

被告在警誡下的口供指涉案物品是從上網上買來,但庭上作供指從tg朋友中購買,說法有出入。綜觀上述,法庭不接納被告供詞。

=============
裁決理由:
辯方不爭議事發地點日期,該處亦是公眾地方,辯方同意涉案伸縮棒是武器及用以傷害他人的物品。

據警誡下的作供,控方能證明到被告明知而管有該物品,香官認為被告知悉其性質、操作及如何使用才走到街上。

辯方無法證明被告合法辯解自己擁有此物品的原因,被告作供亦不被法庭接納 。

=============
裁定: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P1-5充公

本案押後到2021年7月13日 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被告要還押。‼️

(按:聽到罪成後,手足臉部通紅,亦沒有回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D4已取得感化官及背景報告, 但會待8月17日再進行求情。

傳召PW27女警27049李國華
當日駐守跑馬地警署軍裝巡邏隊
負責A10搜身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54從速龍17313(PW22)接收一名A10。 當時A10表示面及手部不適,PW27幫其用水沖,然後反手鎖上索帶及搜身,之後把A10交給偵緝警員9155。

📌P81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53:05,推算時間為21:47:47。
片中顯示A10未上手銬時的情況,其左手戴有一隻手套,右手則沒有。PW27沒有處理過此手套。

辯方沒有盤問

-PW27作供完畢-

傳召PW28女警55669林麗娟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10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2019年7月29日20:49到葵涌警署提取A10,向A10出示搜查令後帶其到到居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28作供完畢-

傳召PW29警員9385陳穎賢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為STC
負責制服A9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受字數限制所影響,PW29主問內容將放至另一備忘錄?中)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辯方指出位於干諾道中的警察防線沒有封鎖干諾道中近文華里出口兩邊行人路。STC衝入文華里前幾分鐘至衝入時,非示威者人士包括記者可以自由出入文華里。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21:46:22 可見有為數不少不似示威者的人出入文華里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42:14 可見干諾道中近文華里有很多旁觀的人,左邊行人路沒有被警察防線封鎖,右邊行人路亦有很多行人。
21:42:22 示威者防線亦沒有封住右邊行人路,施放催淚彈時,旁觀者可以自由退後離開文華里的路口。
21:44:26 有一個人走入文華里

A9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29表示在其他日子亦有進行驅散及拘捕示威者的行動,因這類案件很多事情發生得很快,所以需要記事冊幫助在記憶清楚時紀錄,以便寫Pol 154。辯方指出PW29的三份書面供詞及記事冊中均沒有提及頭盔和冰袖,PW29亦不記得有關物品。PW29同意當時情況混亂,現場滿地都是頭盔。PW29指出A9在文華里馬路上逃走。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22:55,推算時間為21:49:48
A9的腳尖在防撞欄下面,PW29表示因為A9想起身及掙扎,所以在糾纏下兩人移動到該位置

辯方質疑為何PW29口供紙沒有寫此過程,PW29表示有用「掙扎」的字眼表示,PW29對拘捕前A9的行動並不清楚。

📌播放P56警方片段PV13
辯方問當時警察有否在德輔道中文華里交界設立防線,PW29表示因為自己不曾前往該處,所以不清楚。

📌展示P86_PW29_001A供PW29指出制服A9的位置
PW29表示在燈柱後寶軒酒店門口對面,但對實際位置則沒有概念。

同日PW29曾制服一名女子,辯方讀出PW29記事冊,箇中內容提到該女子身穿黑衣,其背向PW29逃走之後跌倒,PW29以圓盾將其壓住,女子掙扎,PW29叫「咪再郁」。辯方質疑過程與本案相同,PW29或會混淆,PW29指只是碰巧情況一樣而已,不會造成混淆。

辯方指出示威者的裝束於同類案件應屬重要資訊,但PW29不曾紀錄頭盔的相關情節,而PW29亦清楚冰袖於示威場面的用途為阻擋催淚煙、胡椒噴霧及降溫等。PW29當警員有十年年資,理應很清楚甚麼是重要的物品,應該檢取及清楚紀錄,質疑該頭盔當時在地上,並不屬於A9,實是PW29插贓,並指出A9沒有轉身逃跑,PW29不同意。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29指出自己當日牽涉3個場景,第一件是奇靈里西源里的案件,第二單是皇后街,第三單是文華里,箇中都有衝入驅散及拘捕示威人士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44:26 有一個着身穿黑色衫褲,戴黑帽,沒有黃色背心或攝錄機,背着一個很大的腰包的人走入文華里,PW29不能判斷他是甚麼身份。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二號鏡頭)
21:45:28 看見一個類似衣著的人穿入示威者前排然後走出

-PW29作供完畢-

傳召PW30偵緝警員19288黃漢軒
當日駐守東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9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5到文華里內近一間酒店時,PW29交A9予PW30處理。當時A9坐在地上面向酒店玻璃門,雙手用索帶反鎖在身後,PW30對其進行搜身並檢取證物。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播放器時間01:13:23
控方指出面向服務式酒店跪着的就是A9,PW30因看不到其正面而不能確認。
PW30表示記得當晚A9背着的背囊是畫面中見到的,有adidas logo,其在裏面找到一對紅黑色手套(P9-6)及一個黑色護目鏡(P9-7),該護目鏡並非A9頭頂的透明護目鏡。

PW30接收A9時其穿黑色短袖t shirt,PW30見到A9的冰袖但沒有檢取。搜查完後帶A9上警車到葵涌警署,在警車上應A9要求剪開索帶,但沒有處理冰袖,到達警署後兩人等候會見值日官。

A9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30解釋當日沒有收到指示需要檢取其身上衣物,故沒有檢取冰袖。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24:35,推算時間為21:36
可見德輔道中與文華里交界沒有警方防線

📌播放P65警方片段PV13
21:47:43 可見鏡頭遠處有一個人站在德輔道中與文華里交界,該處沒有警察防線

控方沒有覆問

-PW30作供完畢-

1254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0921旺角 [13/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
本案曾於上年2020年作審訊
=========
警暴,酷刑回顧
=========

🔺長命case

重溫上回6月10日 被告大律師 (由於郭憬憲大律師撞期由徒弟上庭)替被告申請2項保釋條件更改,裁判官提出數項疑問。裁判官重申法庭所訂立的保釋條件均是嚴謹,不會輕易更改。控方原則上不反對更改,但法庭認為可以加以阻撓及留難,而非雙方同意即可。保釋條件更改申請終被裁判官拒絕。辯方如欲更改需要提出更多資料,以說服法庭。

===========
📌今日進度:
被告不再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裁判官留意到辯方在1月29日之特別事項書面陳詞有段落未修改獲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確認可刪除。劉綺雲裁判官表示今日只是提堂處理特別事項陳詞,明早才繼續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6月30日 930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再訊。辯方律師表示明天沒有辯方案情,裁判官亦透露下午1530有事要提早完庭,如需要有可能下午提早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傳召PW31警員 8604 陳柏謙
2019年7月29馹駐守毒品搜查科
負責A9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7月29日0300提取A9,提取其居所鑰匙,0946時帶同A9前往其居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31作供完畢-

傳召PW32警員7720嚴偉倫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A11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外,當時警方已在干諾道中東西行線設立防線。

📌展示P86地圖供PW32指認其到達2135干諾道中時的位置

PW32到達干諾道中時,看到干諾道中的西行線及文華里內有人士聚集,警方指揮官在干諾道中東行線使用擴音器及旗幟作出警告現場為未經批准集結,PW32一共聽到有三次警告。現場的示威者未有理會警告,並向警方防線掟雜物、向警方叫罵及用長傘等物品敲打物件製造噪音。警告無果後,警方發射向干諾道中及文華里六發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作驅散,示威者未有散去。

2140時,STC由潘頌其督察帶領衝入文華里作驅散。進入文華里距離示威者約十米時,示威者向STC掟磚頭等物品,其後有示威者用雨傘擊打及用不明液體噴射STC,PW32被不明液體噴中面部及身體正前方。當時PW32戴著防毒面具,故面部未有受傷。

推進期間,PW32在寶軒酒店外看見A11,A11向PW32迎面而來,並用雙手及左邊肩膀推/撞PW32的胸口,阻止其推進。當時A11戴灰白色豬嘴,身穿黑衣黑褲及白色波鞋。PW32隨即用警棍擊打A11的左小腿,其後撲向及覽著A11,A11掙扎。掙扎二十秒後,A11停止掙扎,PW32帶其到寶軒酒店外鎖上手銬及進行搜查。PW32搜查後未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2150時PW32在寶軒酒店外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A11。其後把A11交予偵輯警員11781,其後返回工作崗位。

📌展示P86地圖供PW32以交叉標示A11推撞自己及制服A11的位置,有標示的截圖呈堂為P86_PW32_001。

📌展示灰白色豬嘴(P11-5)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1:52 顯示寶軒酒店外的行人路,PW32未見到自己
21:52:01 PW32指認在畫面左邊的自己,確認旁邊跪在地上面向牆的為A11
21:52:55 A11頸上掛著防毒面罩。PW32表示兩人糾纏期間防毒面罩被撤掉,所以掛了在其頸上
21:53:30 PW32指出A11頸上有一些類似保鮮紙的東西,PW32表示當時不曾處理及留意過相關物品

A9 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32表示干諾道中的指揮官作出警告時是向干諾道中方向作出警告。

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

PW32第一眼注意到A11時兩人相隔一個身位以內,由注意到制服期間相隔時間很短。

📌展示P86_PW32_001有標示的地圖
辯方指出PW32所表示的位置較接近寶軒酒店德輔道中的出口,辯方指出PW32的證人口供中紀錄其在燈柱L(?)附近制服A11,為PW32在地圖上的標示與燈柱有一定的距離。PW32澄清其在地圖標示的位置上制服A11,PW32解釋因為燈柱能夠更清楚標示拘捕位置,所以口供中曾作出相關紀錄(「其後當我走到文華里近干諾道中近寶軒酒店近燈柱48065時,見A11」)。

🌟#練錦鴻法官 指出警員紀錄拘捕位置時多依賴燈柱,辯方需要確立證人相關紀錄的不準確再作出盤問,以免對證人造成不公。

PW32同意其在P86中標示的位置及口供上提及的燈柱有若干距離,辯方指出更準確的描述可以是PW32在寶軒酒店外或對面截停被告,PW32同意。

PW32表示其截停及搜查A11的兩個位置的橫過的、正對面的,辯方指出此說法並不準確。辯方指出PW32截停被告的位置實則是比其在P86標示的位置更接近南面即德輔道中方向,PW32同意。

🌟經過幾秒思考後,PW32推翻先前說法表示不同意,法官多番質問後PW32在此更改說法表示同意。(彈出彈入彈彈彈)

📌PW32再一次在P86地圖上標示拘捕A11的位置,新的位置比原本的標記更接近干諾道中方向,有標記的版本為MFIP86_PW32_002,有標記由截停位置到拘捕位置路線的版本為002A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八段)
01:49:52開始播放
PW32確認拘捕A11的位置

PW32是第二批衝入文華里的STC的中間位置,第一批衝入文華里的STC有約二十名警員,PW32批次的STC有約三十名。PW32與第一批STC相距大約二十米。PW32衝入文華里時,其前方的示威者正在與STC對抗中。辯方質疑若真如此,那麼第一批衝入文華里的STC必然在PW32及示威者的中間,PW32表示未有留意相關STC的位置,但肯定當時文華里內的示威者正在跟第二批STC對抗中。PW32表示當時示威者頭排的位置接近其截停A11的位置。PW32指出其到達寶軒酒店外時,示威者正在掟雜物,其後再推進時,示威者用遮擊打及用不明液體噴灑警員。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00:28:38開始播放

21:47:14 PW32不同意辯方所指第一批衝入文華里的STC已成功瓦解示威者防線。辯方指出此階段的示威者已正在走向德輔道中,PW32不同意。

PW32指出在文華里內被示威者襲擊時A11已經在場,辯方質疑PW32何不拘捕一個施襲的示威者,而是A11,指出PW32不曾指出A11向其施襲。

辯方指出PW32的所有記事冊及口供中不曾紀錄A11向其迎面而來,PW32同意。辯方指出A11不曾向PW32移動,兩人有眼神接觸後,PW32首先撲向A11,及後A11才有所掙扎,而A11不曾向PW32施襲,PW32不同意。辯方指出PW32在制服A11期間曾經用警棍擊打其兩三下,PW32同意。辯方指出PW32在主問時只提及自己用警棍擊打A11一下,PW32表示自己口誤。

辯方指出PW32截停A11的位置正在其口供中提及的燈柱後面、其後經行人路帶A11到搜身位置、PW32拘捕A11的位置較其所標示的接近德輔道中,PW32不同意以上說法。

📌展示P50相片冊第22幅相片
圖中顯示A11搜身的位置,辯方指出實則位置則是接近永安中心文華里口的出入口,PW32不同意。

辯方指出PW32因為推進期間受襲,遠離人群後看見A11,繼而對其作出拘捕。PW32表示同日稍後作出了其他三個拘捕任務,指出當日的訓示沒有提及Charge(衝前) and bite(拘捕)的指令。辯方指出PW32的記事冊紀錄中曾提及其當日的訓示中有收到關於Charge and bite的指示,PW32解釋該巡示是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一帶的,與文華里該處的巡示不同。PW32不能肯定STC衝入文華里的戰術是否Charge and bite。PW32表示當時已假定文華里內的所有人士均觸犯了法例,但否認在內是「見人就拉」。PW32指出當時看不到文華里內的中排示威者的情況,也不會知道個別人士包括A11何時出現在文華里內。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32指出當晚共有三次拘捕行動,第一次的指示是「於德輔道西至 里一帶進行掃蕩及拘捕行動」,第二次拘捕行動的巡示是「沿德輔道西東行線至皇后街一帶向前方使用bite and charge」,第三次拘捕行動的訓示是「沿干諾道中東行線至文華里一帶驅散及拘捕任務」。

PW32澄清其在A11掙扎時用警棍擊打其小腿兩下。

-PW32作供完畢-

休庭,明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1西灣河 #提訊

⚠️內容非即時,由於不停有人打尖因此未能即時直播⚠️

A1 周(20)
A2 胡(21)

控罪: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1、2)
2.企圖搶劫(A1、2)
3.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A1)

案情:
A1及A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及於同日同地企圖搶劫A的警槍;
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雙十一、大三罷」,呼籲各界響應大罷工,同時亦發起「黎明行動」,在全港18區突擊堵路和癱瘓交通。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A在未有預警之下突然拔槍射向周 (本案A1) 的腹部,後又發兩槍,再有一名年輕人手部中槍。開槍謀殺案不但沒有成功驅散抗爭者,反而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受害人周經4小時手術後須切除右腎及部分肝臟保命,留醫9天奇跡出院。
------------------------------

A2不認罪
A1不認罪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59


押後至2021年12月6日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為期10天的中文審訊,2021年11月3日審前覆核,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中環 #提訊

⚠️內容非即時,由於不停有人打尖因此未能即時直播⚠️

A1:江(20) 🛑因另案還押逾20日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祥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A1申請押後並申請撤銷保釋,事緣他在2021年6月8日因另一販運危險藥物案被捕後一直還押至今。

A6無法律代表,正處理法援事宜

A8希望分拆案件,於下一次會處理

保釋事宜:
A5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 14:30區域法院提訊,除A1還押外其餘被告准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訊

⚠️內容非即時,由於不停有人打尖因此未能即時直播⚠️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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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

PW1,2有屏風申請

控方有7名警員證人、1名市民證人、1名法證專家證人,約40多分播閉路電視片段播放

押後至2022年1月25日1430在區域法院審前覆核,2022年2月21日 至26日0930進行五天中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補回今早直播內容,因不停有人打尖所以未能進行即時直播⚠️

D30: 李(29)🛑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暴動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本案其餘被告已分組及排期審訊。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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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需時尋求進一步法律援助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31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李手足精神不錯,不時回望旁聽席及點頭示意)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2旺角

⚠️補回今早直播內容,因不停有人打尖所以未能進行即時直播⚠️

👤曾(16) 🛑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暴動
(2)縱火罪
(3)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詳情:
於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與他人參與暴動,以及縱火損壞他人財產。

控方指被告當時身穿黑色防護衣物並戴上口罩,在現場以易燃液體淋向火堆,又將雜物置於火堆中助燃。警方拘捕被告後,在其身上搜出一支伸縮棍及一個空的玻璃樽。控方表示需時作進一步調查,並就玻璃樽內是否含有易燃液作化驗。
__
法援申請仍需時處理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 2021年8月26日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1/5]
#20200229旺角

[深夜補上,非即時]

D2:麥(27);D3:王(28);D4陸(23)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麥(27)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王(2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陸(23)被控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早上從缺,望見諒~

PW2主控主問撮要:
小隊指揮官,事發當日執行職務,指在山東街彌敦道見有人堵路同手持鐵通。現場見150人,大部分黑衫褲、手持大背囊及有豬咀,期間發出7次警告,當中有50人走甩,稱圍了70人。

下午:
🐳D2代表律師盤問
PW2 指當時在旺角區山東街上不確認有否示威者以外的普通市民,播放辯方片段
[PP14 00:00:00-00:01:16](實時23:16-23:18)(註:警方片段,內容約是當日警員邊推進邊作出警告),PW2 同意片中有很多人,但無法推斷是否普通市民,指出片中市民故意停下而妨礙警方工作。辯方展示P12 地圖(PW2早上打交叉顯示給警告的位置),PW2自己在過了山東街近彌敦道位置用揚聲器作出警告,但不同意現場有普通市民站立及他們不知道自己有機會妨礙警方。PW2解釋指自己給了4分鐘及作出7次警告,行過山東街後,自己給了足夠時間人群散開,雖沒有指示市民散開方向,但人群應向南(到鼓油街)散開因為防線在北方。PW2指由作出警告的位置距離豉油街約40米,現場共有150人,但不同意沒有充足空間時間予人離開。

🎈關於裝束
PW2在彌敦道610號外圍堵市民,同意見不到每一個人的行為,他指截停搜查時有給部分市民離開,因其有合理解釋及沒有可疑物品。

辯方展示證物照片D21-1 (註:為警方拉完人後在警署拍攝的照片),分別展示AP10 (男士 )及AP27(穿涼鞋的男士),辯方問及這些相中人是否符合主控盤問時「大部穿著黑衫褲大背囊及防毒豬咀」,及跟當日見到的示威者有否不同,惟PW2重申自己所形容的現場示威人士只是大部分有以上裝束,不等同全部拘捕人士均是如此。PW2同意AP57 / AP 69 可能是當日見到的示威者。

辯方指出彌敦道610號外是普通市民,PW2 反對及指出若是破壞社會安寧的地方外發生非法集結,所有在場的人都是犯了相干非法集結罪行。

🎈關於豉油街圍堵情況
PW2指自己不清楚豉油街及彌敦道一帶有市民被圍堵。辯方播放片段[PP15 (實時23:13:30-23:23:00)](註:內容約為豉油街CCTV片段,見街道人來人往及有警方防線由遠處推進。)

-播放至23:15:51
PW2均不同意辯方所指街道上的是有普通市民,稱自己見到有人打鬥但片段沒有;亦不同意片段中市民因前方有防線而難以離開。

-播放至23:19:05
PW2同意在此時作出拘捕;同意在影片此段最後一秒警方已將人群困住,後反駁指片段無法反映事實全部。

-播放至23:22:42
PW2同意片段顯示警方在豉油街上有予市民離開,PW2位於彌敦道近山東街一段見到重裝備示威者往石壆方向逃脫,離開了自己視線走入豉油街。辯方詢問豉油街上的人不是應該更有機會是示威者,何以警方放路,PW稱是由另小隊給予他們離開。

D2代表律師未完成盤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2/5]
#20200229旺角

[深夜補上,非即時]

D2:麥(27);D3:王(28);D4陸(23)
控罪與案情按此

~早上從缺,望見諒~

下午內容:
以221章65c條處理以下承認事實:
於2020年3月1日03:56-04:03時由女狗5923及男狗34683在紅磡為D4搜身,期間檢取證物如下:2個灰口罩(P25);可再封密實袋 (P26);12枝生理鹽水(P27);黑色外殼鐳射筆(P28);華碩手機連sim咭(P29);藍色華為手機連sim咭(P30);八達通(P31)(註:***沒有檢取斜揹袋)

以上事實由D3及其代表律師確認和簽署。
——

PW6 偵緝警長 34683 (拘捕D3) 作供
🐳主控主問

PW6 現守西九龍總區反黑第一隊,在2020年3月1日駐守西九特別職務隊及當值,01:55時連同隊員包括女狗5923,到達紅磡警署協助處理大型拘捕行動中的被捕人士。0356-0403在警署地下的臨時搜身室協助搜D3, 在其身上發現斜揹袋,內有控方證物P25-P31 ,PW6表示沒有打開2部手機檢查是否有sim咭. PW6指不是負責檢取證物,故沒有記錄斜揹袋的詳細外貌,但記得按外型是一運動型斜揹袋,不知顏色。PW6指出其鐳射筆及其他證物均在袋的大拉鍊位署中找到,鐳射筆在PW6試用下操作正常,但PW6沒有記下光線顏色。所搜出證物均交給PC5923,由其檢取、紀錄及保管。

🐳D3代表律師盤問
PW6同意沒有檢取銀包,所有被檢取的物品均在袋内同一大格搜出。

🐳主控覆問
PW6指忘記沒有檢取的物品在袋中何處找到。

D2,D3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PW6作供完畢。
——

PW7 DPC 11143 陳志方(音)作供
🐳
主控主問
現守辦案人口調查組,在2020年2月9日駐守西九龍反黑第一隊。於3月1號凌晨01:30到達紅磡警署;在03:31時在臨時羈留區提取D4及於搜身區為其搜身;03:40-03:55期間搜出彩色背包
(P32); 2部電話(黑色iphone及銀色🚧??聽不到)(P33;P34);visa citi bank八達通(P35);紅色行山杖(P36)。及後在06:35時同D4錄完口供及打完指模後檢取啡色皮外套(P37);藍色牛仔褲(P38);藍色鞋(P39),有通知被告所檢取內容,及後保管證物,於06:40時交予PC7650;06:45時移交D4至臨時羈留室。

🐳D4代表律師盤問
🎈關於行山杖是否放在膠袋中

PW7同意當日拉了很多人所以用了警署室內停車場作臨時搜身區,在為D4落口供前搜身,期間有搜出D4銀包及打開檢視,但不肯定有否身分證,忘記銀包顏色,不肯定內有否紙幣內格及當中有否運動用品單據。沒有從背包搜到鎖匙包的印象。同意D4身上其他私人物品但沒被檢取。辯方展示P36行山杖,PW7同意在背囊中找到,及有印象另外有一膠袋在D4背包中,但不知是否裝住行山杖。同意此行山杖並不陳舊,惟無法指出是否全新。PW7沒有印象袋中有否其他行山用品,包括白色太陽帽;啡黑色新簇的小斜揹袋。

🐳主控覆問:
PW7同意如果所需檢取的物品是裝在膠袋中,他不會拆開膠袋而只檢取當中的事物。在PW7記憶中膠袋和行山杖分離。

D2,D3 代表律師沒有盤問,PW7作供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3/5]
#20200229旺角

[深夜補上,非即時]

D2:麥(27);D3:王(28);D4陸(23)
控罪與案情按此

PW8 偵緝警員PC15590 吳國峯(音)
🐳主控主問
現守西九總區重案2A隊,2020年6月同守此隊,2月29日時身處西九龍總區警署故不在案發現場,但獲委派調查在彌敦道610號外的非法集結。此案涉及80名被捕人士,PW8負責調查當中D4的行為,從中得悉D4被捕後送到紅磡警署及在警署內被拍照,在6月15日看過相關影片及各相片,能辨認D4 在紅磡警署的被捕照片,這些照片紀錄在CD中(列為控方證物PP40, 乃PC 11348為D4及其證物所拍)。

展示控方證物PP40 (註:數張D4及其證物照片)
PW8指全部照片都有看過,確認相中人是D4,指出照片中他穿著棕色外套、藍色衫白底衫、藍褲,有戴眼鏡,證物照片左邊是大背囊,中間是行山杖。展示控方證物P16相集,為當晚77名被捕人士在紅磡警署影的照片,PW8在頁9找到D4(上寫著AP33),其相中打扮同前述。

🎈關於從影片中辨認D4
除了照片外,PW8有看過彌敦道610號外的CCTV影片(該鏡頭位置是近豉油街🚧Laundry店🚧的簷蓬上)、現場警員拍攝的影片及新聞片段,並從中辨認D4. 展示控方證物P10 ,為兩幅拍到彌敦道外的相片,PW8在其指出鏡頭位置。

🎞播放CCTV 片段 [控方證物P9 (第二隻光碟)實時23:14-23:17 ](註:內容約為彌敦道610號外路段情況,D4被指控擲水樽的經過。)

23:15:22時,PW8在畫面中間較下位置找到D4(棕色上衣及揹背囊),左手拖著一位深色上衣藍色牛仔褲淺色鞋及有背囊的人士。

23:16:04時,PW8在畫面中間較下位置指出D4及辨認旁邊的為一女子,因其頭髮長至膊頭。

23:16:21-23:16:22時,PW8指畫面正中是D4沿行人路向後移,右手拿著及舉起疑似水樽狀物體。

23:16:22時,PW8指畫面見到D4向警方投擲疑似水樽物體,其他人面向著彌敦道往北方向,惟D4一人面向南方,現場光線充足(店鋪、警方及記者光)。

23:17:04時,PW8指畫面再次出現D4,左手同樣拖著同一女子。

影片播放完畢,PW8補充指當時警員由北向南推進,亦見到行人路上有警員由南邊推進。PW8指出見過警員及後拍下D4被截停搜身及押上警車的過程。

🎞播放片段 [控方證片PP24 (第二隻CD ) 23:59-00:03 ],此為當晚搜身片段,PW8認出畫面中左邊一穿棕外套戴著口罩的是D4.

🎞播放片段 [控方證片PP24 (第三隻CD ) 01:25-01:26 ],此為當晚押送各被告上車片段,PW8在 [01:26:05] 定格中辯m辨認被除口罩前揹背包的人士為D4.

PW8在口供紙中指D4擲水樽,他當時左手拖著1女子,PW8及後從控方證物P16(尾3頁)中辨認該女子為當晚被捕人士AP73。PW8從照片中見過80人的樣貌及證物,當中沒有同D4類似的背囊;亦沒有同類型棕外套,惟有1女子(證物P16中標示的AP62 )穿棕色上衣。

展示控方證物P41,乃PW8準備的相簿文件,為以上CCTV片段及警方片段截圖,16張圖片內容簡述如下:
•1-4 :下方標明是片段[23:15:21]時的定格,4是3的放大版。
•5 -6:[23:16:06]定格,見D4在中間最底,見左手邊一戴帽女士,6是放大版。
• 7-8: [23:16:23]定格,見D4 在中間偏下,見右手向後放,8是放大版。
• 9-10 :[23:16:22]定格,是D4擲水樽的情況,見水樽凌空,只有D4一人面向南方。10 是放大版,清晰見到是水樽。
•11-12 :水樽的close up及放大版
•13 -14 : [23:17:07]定格,見D4及身邊的女子。
•15-16 : 為D4在荷里活商業中心外被截查及押上警車。

PW8指自己是在不同日子中反覆看過不同片段,因思疑相中人干犯若干法例,故集中截取相關舉動的照片,以上照片均在約2020年8月所截,忘記確實時間;乃用警察辦公室的電腦截圖;截後用小畫家放大,因為現場人士太多,想指出D4位置。

🐳D4代表律師盤問
🎈關於片段時長
PW8同意主問所得的作供是由他及其他警員收集共18個路段的不同cctv片段,並主要由PW8分析。同意單一店舖亦有不同角度,PW8無法指出18個地點的cctv片段總長,稱沒有紀錄下因平均搜集回來的片段有4-6小時,向店舖索取的時段不一。

PW8稱有用地圖形式紀錄其18個路段cctv位置,展示辯方證物 P42 ,乃其地圖,上面有長方框及數字標明鏡頭數碼的分佈圖。

展示辯方證物 P43 ,是一份由PW8製作的總表紀錄,初步記錄向不同店家索取cctv的片段時間時數。辨方指出上面時長粗略約65小時,惟PW8不同意,他以表格中13號鏡頭為例,乃荷里活廣場外的CCTV鏡頭,警方所索的時段為19-01,總長7小時,但7小時內有6-7條片段,故PW8同意表上所寫的65小時是低估了其實際時數。

🎈關於從影片中比對D4
PW8撰寫一份40頁調查報告,內容約為調查過程,如查看、分析及或對比被告人的資料;另亦有不同細節,如向保安取得已準備好片段、某警員將片段交給PW8等。PW8同意在調查報告中有記下重要事項,他指自己分好多日、間斷式將相片及彌敦道610 號外的cctv做對比,但庭上無法指出其確實時間。辯方引述報告內容:「就對比方面,於2020年6月22日1500-2000 時,由DPC15590製作APs 衣著裝備與影片比對」,PW8同意此比對無分男女,僅在5小時內比對80人。另一報告內容引述:「2020年6月28日1400-1630時,由DPC15590製作APs衣著裝備與影片比對」,辯方指出所記錄時數共7.5小時,當中要看超過65小時的片段並從中比對80人,繼而得出主問時的情況。PW8反對此說法。

辯方引述PW8在2020年8月22日所寫的第一口供紙段4:「睇完610片段,從中見途人眾多,大部份途人沿行人路南行」,PW8同意路上有好多途人;同意報告中無提及將途人衣著及被捕人士作比對;同意比對過程先入為主,斷定水樽必然由被捕人士所擲。

PW8同意並不是每一位途人皆被捕,辯方問及如何比對到途人及被捕人士,PW8回應指在彌敦道610的鏡頭見到無間斷的擲樽情況及現場有執法人士;被問及是否得悉現場有人離開,PW8回應據他聽回來所知離開的是記者。

🎈關於所擲水樽
PW8同意從控方證物P9 片段的鏡頭中,見不到水樽擲去何處,從[23:16:22]定格中同意擲出的水樽呈拋物線並越過人群,及後消失在畫面中。PW指自己是「粗略」看完18個鏡頭;同意不是全面分析,因為自己主要留意違法行為;同意全部鏡頭見不到水樽有拋向人群。

🎈關於CCTV跟實時時間有所出入
辯方引述PW8在2020年8月22日第一份口供段4提及有關控方證物P9是:「影片時間與實時一致。」,辯方繼而指出PW8在2021年5月27日的補充同最後更正口供段二反而指:「其實有關影片時間非與與實時一致,但無法預計相差多少,只可以確認其cctv時間拍到為2020年2月29日晚上時段」,PW8同意上述內容。辯方進一步指出PW8在2021年5月21日透過主控向辯方提供更新版資料,當中內容指出CCTV影片時間比實時慢了10分鐘,PW8同意以上的立場改變。辯方引述PW8第一份口供中指出,PW8用到搜身片段、證物P9 CCTV片段以及有線新聞直播片段作出比對分析,是基於影片時間跟實時一致的分析。

🎈關於水樽落腳點
辯方繼續引述其口供,當中段五直指:「因為影片時間與實時一致,故索取有線片段,從而推測D4水樽所擲方向是PTU Z2隊伍。」,PW8同意上述;同意無任何一段片段影到水樽落腳點,惟不同意擲向無目標之地。辯方指出在證物P9片段中,見北面是警方防線,及後指出水樽是擲向地下而非人群。控方反對此提問,反問辯方有何基礎指出落腳點為地面,在裁判官同意下,辯方轉換問題形式,而PW8同意不知道水樽最後落腳點。

🐳主控覆問
PW8同意在610號外有示威人士被捕及路上有途人,自己看過所有片段,在呈堂片段所展示之後見不到有途人被放,從整段片段中見到有穿螢光背心人士離開,PW8相信是記者,聽回來亦然。PW8指在無間斷的片段中見到D4被帶到一處搜身,這片段是現場PC所拍攝。

PW8指不知水樽落腳點,同意現場有警員由南向北移,在[23:17]定格見到及指出警員從下方出現,並圍住一班人士,及後拘捕所有人,當中包括D4及一女子。PW8同意鏡頭位置在豉油街。

🐳鄭官主場:
鄭官向PW8確認其作供方向是從影片中見到有人擲水樽,所以留心觀看相關片段,從中見到大部分人面向彌敦道往北,惟該人(即D4)面向南方(豉油街)。PW8同意以及指自己有繼續觀看之後的片段,見到警員在1分鐘內由彌敦道南邊出現在畫面鏡頭中。

由於以上的1分鐘並沒有在剛才呈堂片段播放,所以官要求看,播放CCTV 片段 [控方證物P9 (第二隻光碟)實時23:16:22-23:17:08],見有警員在一分鐘內由鏡頭左下方,即彌敦道南面出現。

就此1分鐘內容,D4代表律師有問題跟進,亦要播其他片段,明早續審。明日亦會傳召一位雷射筆的專家證人,以及一位證物警員,控方指今晚會草擬同意事實,希望減少證物警員作供時間。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6/5]
#20200229旺角

[深夜補上,非即時]

D2:麥(27);D3:王(28);D4陸(23)
控罪於案情按此

🐳D2辯方律師主問D2中

從P11-1地圖上見到先達小巴位置,於地圖右上角
D2指由彌敦道過條馬路,忘記咩街,之後到西洋菜南街

她往左手方向即是北面行,中途有警員截住說依邊行唔到,需往彌敦道方向走,她有聽取指示

她沿彌敦道去相反方向走,已經有好多人向南邊行,之後前面既人停低,之後有警員指需查身分證搜袋,其後有警員宣布拘捕

她指當時自己於工廠大廈離開,所以袋中有螺絲批,噴漆

觀看片段pp47 cam2 (鏡向南頭)
從3:50-3:52
被告於鏡頭中有見到自己,‘橋’手是自己,應該是打算過馬路

播放pp47 cam1向北 (16:36-16:41)
D2見到自己,孭背囊,繼續往北行中

播放pp48 (cctv地圖 pp42)
晚上11:02:47-55
230247-230245
D2於片段中見到自己,左上角位置,已過馬路

播放片段03m05s
見到D2當時藍色衫,白口罩,黑色褲,往西洋菜南街亞皆老街方向(北行中)
230307

播放P13 (較早前已播放於警方證人觀看)1:52-1:57
D2為畫面中着黑褲白鞋孭背囊人士 (1:23秒)
於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警員發出指示需往彌敦道方向前行

此時裁判官提醒如需播放片段,需說明相關暫停時間,讓法庭作記錄

播放片段7
P15 14m05s
CCTV時間231404-231428
231404 D2於鏡頭右上角閘門外
當時跟指示出彌敦道
231414 向南邊(已過馬路)因那邊多人,所以向南邊繼續行

p9 19000101
231533-231618
231534 D2於畫面中,在彌敦道向南行中,灰綠背囊人士
辯方律師補充此為D2於好多人行之後停低的位置(截停時的位置)

🐳D2辯方完成盤問
🐳其他律師冇盤問
🐳主控開始盤問

D2當時住坑口,當日放假,對當天天氣冇印象

當日約了朋友,與該朋友’一般ok‘熟
朋友是其中一個合租工廈人士
2人於19年認識
現與朋友好耐冇聯絡,有佢電話,同意控方指‘打個電話可搵到佢’
但就此案沒聯絡他
因疫情少左聯絡,除義工活動好少搵
指怕麻煩他,因為好耐冇聯絡,所以沒有搵他

D2當日離開屋企,穿黑長褲,白色衫,白布鞋,離家時沒有背囊,背囊是當天朋友給她的,是朋友給她噴漆等用具時一併給她,是之前上工廈放低的

背囊裡有:黑風褸,藍口罩,粉紅色毛巾,手套,電筒,5枝生理鹽水,菊花,藍色小包內有消毒紙巾

D2指d野於工廈放埋一堆,朋友不知d野是否她,只按指示畀返佢

D2指新年前執屋,屋企人稱櫃要翻身櫃,所以一併取走

D2指於19年是幹事會成員,較忙,少上工廈,所以一次過拎
她指於當其時不會排除再上工廈,但指暫時未會再上,因剛完成義工活動
又指於19年時已開會定出來年計劃,預計來年會多活動

D2指工廈位於牛頭角地鐵站創紀之城,按’車立‘最高果層,因已沒租,指不記得正確地址,約$6500租,自己夾$500,5個加埋她共6個人合租

以下為D2回應控方對背囊物品之查問:
-噴漆用途:翻身電視架用
因買完之後上了工廈,故一直未有拎回家
-5枝生理鹽水:於19年年頭買,腳部受傷,買黎舒緩不適,會隨身攜帶,而家都有帶。當天是收到背囊後才放入的。
是於食飯時取回袋,於餐廳中放入的。
本身用個袋裝住。
-小包是隨身,但不是拎住那個
-有aeon膠袋裝住噴漆
-粉紅色毛巾,手套,電筒,背包套,原本放於工廈,不是隨身物

D2指個袋應該是水袋,印象中有同放於背囊中

控方指以上物品是搜身中找到,但未有提及有水袋,查問其實有冇此水袋,證人指不肯定

D2指冇刻意分開5支生理鹽水

D2於坑口食完飯時周圍行,其間見到花鋪,打算買來做手工
她當時職業為診所文員,指做手工為興趣

控方指當天是831半年後

D2表示不知當天是831事件半年,沒留意,對事件沒特別感受,只於新聞得知事件

她指街市花鋪外就是巴士站,所以便買

她解釋壓花就是將花壓成乾花;由於未打算回家,所以一併帶去工廈

D2表示約於1930左右搭巴士出旺角,
忘記確實時間

她指冇印象當時旺角情況

主控問為何晏晝已在街上,都不出旺角,要晚上才出?

D2回應指因朋友約她是下午6時左右

她打算送禮物給男友,但夾不到公仔,她指於砵蘭街夾公仔
她冇留意幾點到,只是見到岩就入去夾,夾左2-3間
得閒時會夾公仔,岩岩一齊唔知送乜,所以夾公仔送

她冇特別留意夾左幾耐

同意控方指2個多小時都夾唔到

其後打算搭紅van回家

她指冇特別留意旺角多唔多警員
冇特別留意有冇示威者
冇特別留意周圍環境

主控問是不是當時店鋪已關門?

D2回應指見到夾公仔鋪就入左去,冇特別留意

亦指果枝噴漆全新未用過,冇包裝
買完後就塞落袋,放於工廈,冇留意咩狀態

她冇印象是否連同螺絲批等放於背囊

控方指於Pw3證供內提到:
於藍色小包內有aeon袋

辯方控方對於噴漆擺放位置有不同記錄
鄭官讀出他的記錄,控方其後作出更正

以下摘要為控方指出之事項,-為D2回應
1)(抄漏了)-不同意
2)鮮花為831活動用 -不同意
3)噴漆為塗丫用 -不同意
4)螺絲批為破壞用 -不同意
5)如過證供屬實,找該朋友出庭好簡單?
回:-好耐冇搵,唔知佢肯唔肯
6)如是買禮物給男友,為何要逗留咁耐?(mark漏了D2回應🙇🏼‍♀️
7)距男友生日尚有一個月,為何要當時買? (mark漏了回應🙇🏼‍♀️

控方要求證人使用噴漆作測試
官不明使用噴漆有何意義,亦指此測試有機會破壞法庭設施
控方指想證明噴漆不是全新
鄭官指不反對測試,但反對使用方法,建議例如於大膠袋內測試,可避免破壞設施,亦稱辯方可提出反對,但需有理由
辯方有提出質疑測試意義
鄭官指可透過測試知道噴漆會否已乾,如不能正常使用,亦能知道有此問題。他補充指雖然亦有機會於購買時已有問題。他指辯方亦可於陳詞時再補充關於此問題。

1110 現休庭至11:40讓控方決定是否真的需對噴漆作測試及測試方式

1145再開庭

控方指會先以大膠袋包着噴漆及紙張,D2會伸手入內測試
鄭官補充對D2指依然宣誓作供中,需誠實回答
控方指示D2先把噴漆搖約30秒,開蓋,於距離約30厘米的紙張上開始使用噴漆,噴漆噴出黑色墨水於白紙中為證物P49

控方盤問完成

D2辯方覆問
辯:20200229有沒有到過太子?
D2:沒冇
辯:有沒有諗過會到該區
D2:沒有

🐳D2辯方覆問完成

🐳鄭官想再次確認以下資料:
1)坑口與將軍澳位置,確認將軍澳為區域,坑口為地方,於將軍澳內
2)工廈位於牛頭角站
3)D2當日約朋友於坑口食飯
4)約於1830,該朋友就是交背囊給她的人
5)在旺角被截停時,於背囊內物品全是被告的,唯部份物品是從家中帶出如銀包,鹽水;部份是從工廈取回;鮮花則從花鋪買來

🐳D2作供完畢
🐳D2辯方沒有其他證人
🐳D3律師指D3會作供,會有1-2名事實證人
🐳D4律師指D4應不會作供
她亦指其需於下午看醫生
🐳D3開始作供
背景:29歲,已婚,於18年9月結婚,現為售貨員,於深水埗上班,工作6天,星期2放假,工作時間12-21

面對指控:20200229於其身上找到雷射筆

D3指當日收工約了太太於旺角食飯,約晚上10:30
約咁夜原因:太太當晚與家人有飯局

D3指當晚並無打算参與非法活動

他指袋住雷射筆原因:收工忘記放低

D3指鋪頭不大,約百多尺,
賣電子產品,小型家電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