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8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慧敏裁判官 #裁決
👤張(21) #1031深水埗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
口頭裁決理由:

法庭指出本案涉及二個爭議點:

1. 被告人是否攜有汽油彈
2. 證物鏈是否完整或有否被干預

針對爭議點1:

法庭信納PW2的證供,相信汽油彈是從被告人袋中取得。

針對爭議點2:

法庭觀察到證物鏈上有以下4項疑點:

1:PW4在提取一些證物上警署時將其他證物放在車廂內。在此期間無人看管車內其他證物。

2:PW2指汽油彈在膠袋內時膠袋打上結,但PW3指袋的表面有一個窿。法庭觀看膠袋後認為該缺口面積的不少,若當時已有破損,PW2必然會向法庭交代。

3:PW4在撰寫P22時曾記下「seal with cotton」,但他在P24第109項時將「cotton」寫為「cloth」。

法庭認為P22及P24同是PW4所撰寫,認為PW4能清楚地用合適的英文描述證物狀態,但控方未能解釋為何PW4在撰寫這兩份報告時為何會就描述證物上出現明顯的意思差異。

4:P23與P24的證物描述同樣有明顯分別,即瓶內的奶白色的液體。

總結:

基於以上,法庭不滿意證物鏈的完整性,不能肯定本案的汽油彈是當時路上諸多汽油彈中屬於被告的汽油彈,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判刑

👤邱(26) #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攻擊性武器 #無線電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
控罪(1) 審訊後罪名成立‼️
控罪(2) 開審前認罪,罪名成立‼️

澄清背景報告的錯失
被問到有關物品帶出公眾集會有甚麼用途?
被告澄清沒有提及過供應涉案物品給示威者(supply to the demonstrator), 只是會傷害別人。

求情信
被告自己體驗到失去自由,明白到自由可貴,表明物品會對他人造成傷害而深感悔疚。另一方面,因影響到家人,母親為自己奔波擔憂而慚愧。今日母親及兩位舅夫也到庭支持。被告承諾日後必定奉公守法,不再做非法的事,亦願意因此案接受懲罰。

母親指兒子很孝順,照顧母親有加,亦見他感到欠疚。被告出於單親家庭,任職自由職業者以陪母親照顧十年前患病的哥哥,及探望婆婆。

熱心公益的舅父對被告了解頗深,曾聘請被告做兼職設計師,指他對工作有熱誠,更參與舅父的社會服務,例如派飯盒給長者、抗疫工作等,一直都服務 the poor and elderly。被告亦有返母校小學做義工,可見他熱心、持續地幫人。

此案件令他精神受困擾,亦會留下案底。

中學校長及老師的信提及,被告性格文靜、與師生關係良好,沒有言語或肢體上的暴力行為。

其中一名雇主指被告有認真工作態度,曾為戰棋遊戲設計畫集,具創意力。前雇主表示被告是合格員工、幫得手,工作態度認真,亦快速完成工作。當遇到與老闆意見分岐時,會耐心解釋並聽取意見,是一名順服、孝順、溫和有禮、沒有反社會人格的年輕人。

案例
辯方舉出 HCMA101/2020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上訴人在公眾場合及活動中身穿防具或放在背包,與本案(在家中搜出)的性質不同,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緊,或曾使用過涉案物品,可見嚴重性未及案例。
縱然本案物品破壞力可能更大,惟本案以簡易治罪條例(最高判監兩年)控告,而案例是沿用公安條例。案例認罪的被告量刑為8個月,不認罪的被告為12個月。

控方補充案例中作出的武器傷害測試,設備和木板跟本案相同。

判刑理由
被告初犯,求情與背景報告大致相同,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及案例。被告現年28歲,教育程度至大學,退休的母親患病。被告經常探望婆婆,求情信可見他品性善良、文靜、勤奮好學,亦屢次獲讚賞。令家人擔憂表示悔疚,亦深切反省。
控罪(1) 為第2級罰款或最高監禁2年;控罪(2) 為第5級罰款或最高監禁2年。涉案物品具殺傷力,而且數量甚多,會危害公眾人身安全。事件未有造成傷亡,被警方及早發現,實屬僥倖。

辯方舉出的案例中,攻擊性武器與本案類似,但本案的彈珠數量更多,量刑12個月不為過。
本案涉及簡易治罪條例,刑責比較輕,因此量刑起點為11個月,而眾多求情信的正面評價,扣減1個月;無線電與控罪(1)有關,罰款$5000,金額已反映認罪扣減。

判處10個月即時監禁,罰款$5000。‼️

(按:非常孝順的手足離開時,緊握欄外母親的手❤️ 祝你和家人健康平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傳召PW26 署理總督察劉泳鈞
當日為高級督察,英文名叫Jeff
當日駐守機動部隊(PTU)總部警司(訓練)傳令員,為STC
負責制服A10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近禧利街及文華里中間,當時警方已在干諾道中設立防線。當時PW26身處干諾道中身處西行線(大概一線二線的位置)、面向東。PW26看到前面有約二百人,站滿了干諾道中西行線以東的位置。示威者的前面有一些障礙物如路牌、雨傘、竹子、垃圾桶及木條,示威者設立了防線。距離PW26大約二十米的文華里裡面也有示威者聚集,他們也被擺放了同樣的路障在地上。該些示威者全部都有蒙面,有些有戴頭盔、護目鏡及防毒面具。示威者有敲擊雜物及高叫不同的口號,警方的防線也受到襲擊,有人掟雜物包括紅、白色的油漆彈、磚頭、石頭等。警方受到襲擊期間有向示威者作出警告,有警員用揚聲器作出警告。在現場講過有警員舉旗,包括紅旗、藍旗,舉過幾多次則不記得。

及後,STC收到指示需要進入文華里進行拘捕行動。STC的頭排幾位隊員使用胡椒球槍為其他隊員作掩護。

📌展示P86地圖供PW62確認進入文華里追捕過程

PW62及後看到有一只穿了一隻鞋的女子在地上,想起來。該女子(A10)當時有戴護目鏡及頭盔,身穿灰衣及深色長褲。PW26看到A10表現慌張及手舞足蹈想逃走,PW26叫其「唔好郁」及捉住A10,A10甩手、掙扎。PW26逐將胡椒噴霧噴向A10及命令其不准動,A10掙扎得更激烈,此時有一STC隊員前來協助制服、PW26再釋放胡椒噴霧,A10蹲下。A10停止掙扎後PW26停止使用胡椒噴霧。其後,PW26把該女子交給PW22看管,自己則去尋求女警協助搜查。

📌展示P86地圖供PW26表示其看到A10坐在地上嘗試起來的位置,有標記的版本為P86_PW26_001A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26同意警員應該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把職務相關的重要事情包括拘捕人員、拘捕理由、拘捕時間地點等順時序地紀錄在記事冊上。PW26同意需要應該把在公眾活動
PW26在案發當日後有在記事冊進行補錄及於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19日撰寫兩份證人供詞。第二份供詞則是關於觀看相關片段以辨認被捕人,PW26同意撰寫證人供詞時的記憶較現時清晰及撰寫供詞內容應要順時序。PW26的第一本記事冊(他有兩本)116頁2019年7月28日1040當值,2100在皇后街與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進行掃蕩行動。PW26當日乘坐警車至干諾道中禧利街一帶附近下車(大概干諾道西),再走過去。PW26表示自己參與過很多次的踏浪者行動,同意容易混淆相關細節,所以紀錄尤其重要。PW26自案發當日早上當值後,一直到翌日0336下班。PW26解釋當日負責替葉本儒警司傳令,其訓練課的第四隊有大約十個隊員。當日PW26的頭盔有燈作記認,惟其不記得自己頭盔等的顏色,但第四隊隊員的燈是綠色的。PW26指出到達文華里附近十分鐘後就即衝入文華里。

📌播放P68警方片段PV16
21:32:42 PW26指出當時自己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展示P86地圖

📌播放P61警方片段 PV9
21:44:48 PW26指出自己當時站在干諾道中的中央分隔線旁,沒有站在石壆上
PW26指出與干諾道中示威者的距離較與文華里示威者的距離遠。PW26表示在衝入文華里之前能看到首二十米的情況。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21:14開始播放
PW26表示STC衝入文華里後,回望去干諾道中時看到有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的防暴警察向干諾道中移動的方向向前推進。PW26表示片中所見,自己則是第二批衝入文華里的STC。
PW26表示文華里內的示威者走避時情況混亂。
21:26 可見有人在文華里向南德輔道中離去
PW26表示當時出入文華里的目的是拘捕而非驅散,表示是「拉得幾多拉幾多」。
PW26指出從干諾道中跑至第一眼看見A10的位置用了大約十多秒。
辯方指出片中的馬路地上有許多雜物,指出這種情況是在混亂發生/有人逃走後出現的,PW26同意。

PW26表示第一眼看見A10時其正在起來,當時其右腳沒有鞋。PW26看不到A10在什麼情況下、何時掉了鞋子及其在什麼情況下掉在地上。

📌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畫面可見A10正在用左手撐著地面,PW26確認這是當時看見A10正在起來的情況,PW26指出自己當時位於A10的右邊。

📌展示P52相片冊第21-24張相片
辯方澄清影片角度

📌繼續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可見PW26第一眼看見A10至其噴灑胡椒噴霧間隔了十多秒
播放器時間00:34
拿著胡椒噴霧站在坐在地上的A10旁邊的是PW26,及後,可見有一STC帶著一名被捕人走向A10的位置。PW26表示從片段中看不到有其他人向A10釋放胡椒噴霧,包括PW22。PW26同意A10嘗試起身時,身邊的警員並沒有對此作出反應,及後,PW26才捉住A10並施放胡椒噴霧。

辯方指出程序手冊第二十九章中指出警員使用胡椒噴霧後應呈交書面報告,PW26指出自2019年6月至11月中警員使用胡椒噴霧都不必撰寫報告,只需要口頭報告及在記事冊中紀錄便可。PW26表示就著是次對A10使用胡椒噴霧有撰寫報告。

🌟控方質疑A10目前的盤問方向與案的相關性,指出盤問方向極其量只是駁斥PW26當時使用的武力不適當, #練錦鴻法官 表示辯方有權利做出相關盤問,如需要時會作出介入。

PW26同意A10在被釋放胡椒噴霧前沒有使用武力,但不同意A10沒有頑強抵抗。PW26不記得位於干諾道中時警方有否作出警告。

控方沒有覆問

-PW26作供完畢-

休庭,下星期一1000續審

(今日星期五啦~各位好好休息,星期一繼續輝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判刑

李(3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長3295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0日作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還柙。

(案件判詞後補)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5/5)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96

下午進度 :申請被陳官駁回

*無換裁判官*

DW1作供 :
~D1辯方律師及控方律師盤問完畢
~D2及D3辯方律師無盤問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3日
10:00am在粉嶺裁判法院七樓五庭續審。另外亦預留7月15日作續審。

~D1、D2、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
7/8/2021 後補資料

DW1作供 :
(一)D1律師盤問
~DW1(梅)是活動攝影師,與D1於2017年朋友聚會時認識。

~2019年11月11日,DW1與D1相約跑步及傾計,期間DW1提及將會去camp。D1稱有camp物資可以借予他,並相約翌日在DW1樓下公園交收。

~2019年11月12日晚上8:00,二人在公園見面。D1將物品交予DW1並講解用法,之後吸煙、傾計,於大概8:40-8:45pm分手。

(二)控方律師(梅大狀)盤問

~D1當晚用背囊、膠袋及布袋將camp物資帶來比DW1。

~背囊物品包括有 : 爐、煲、營釘、頭燈、營燈、擋風屏、睡袋、3款手套(膠、黑、勞工)、較剪、打火機充氣罐、氣體轉換器。另外,營及帳幕在布袋內。

~控方發問/質詢 :
1. 打火機充氣罐不適合用於D1借出的爐。
答 : D1話打火機充氣罐只給DW1用於打火機充氣。

2. 如何給你看帶來的物資?
答 : 放公園枱上→打開背囊→取出來→大概介紹。有取出較剪來看,見到三款手套,但沒有拿過上手。

3. (有些物品不是DW1需要的)D1如何處理你不要的物品?
答 : 放回背囊拎走。

4. 控方問各物品(睡袋、煲、金屬擋風屏、爐)的大小尺寸。
質疑背囊能否裝下那麼多東西,DW1不同意他的講法。

5. DW1將D1借給他而未交還的物品拍了6張照片,作為呈堂証物。控方 : 為何遲遲未還物品?
DW1 : D1想他在案件完結後才還。

6. 控方 : 這6張照片的拍攝日期?DW1 : 2至3個月前。

7. 控方 : 影這些相片的原因?
DW1 : 想証明D1曾經交過這些物資予他。DW1自發,想幫D1做証人。

8. 控方 : D1當晚的衣著 ?(不記得)有沒有戴面巾?(冇印象)有沒有戴黑鴨咀帽(不記得、不肯定)

9. 控方 : D1及DW1分手後,D1說會返屋企。但實際D1去了哪裏,做了什麼,你並不知道。
DW1 : 同意。

10. 控方指出 : DW1的証供不盡不實,質疑D1沒有借露營用品給他,亦沒有想借打火機充氣罐給他,DW1只為幫D1脫罪而「作」証供。
DW1 : 不同意

~D1辯方律師及控方律師盤問完畢
~D2及D3辯方律師冇盤問

~定於2021年7月13日10:00am在粉嶺裁判法院七樓五庭續審。另外亦預留7月15日作續審。

~D1、D2、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0728上環 #暴動

此為首十五天的審訊內容目錄,箇中紀錄有缺漏及未完成部分,不盡完美,望能海涵。

*若證人的欄目中只提及「作供」則代表該證人只有主問的部分

開案陳詞 [1/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88

PW1總警司 陳思達 主問(1) [1/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92

PW1總警司 陳思達 主問(2) [1/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06

A4及A15分別承認控罪一及三 [2/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28

PW2高級警司 莫慶榮 主問(1) [2/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33

PW2高級警司 莫慶榮 主問(2) [3/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83

PW2高級警司 莫慶榮 主問(3)及A1-3、12盤問 [4/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00

PW2高級警司 莫慶榮 A10、11盤問及覆問 [4/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15

PW3 高級督察 謝浚林 主問(1) [5/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24

PW3 高級督察 謝浚林 主問(2) [5/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44

PW3 高級督察 謝浚林 A10盤問 及 PW4高級督察 吳振東 主問(1)
[6/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83

PW4 高級督察 吳振東 主問(2) [7/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99

PW4 高級督察 吳振東 主問(3)及A1-3、12、A10盤問 [7/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01

PW5 高級督察 馬嘉軒(音) 主問(1) [8/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23

PW5 高級督察 馬嘉軒(音) 主問(2)及A1-3、12盤問 [8/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44

PW6 高級督察 陳子維(音) 主問(1) [9/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52

PW6 高級督察 陳子維(音) 主問(2)、A1-3、12、A10盤問 及覆問 [9/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60

控方瘋狂播片播片同播片 [10/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83

PW7 警長4592黃德權 (音)主問及A1-3、12盤問 [10/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94

PW7 警長4592黃德權 (音)覆問、PW8偵緝警員1398劉建成 (音)作供、PW9警員15437梁協成(音)主問及A14盤問、PW10女偵緝警員14033 梁倩敏(音)作供、PW11偵緝警員13751駱俊
作供 [11/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08

PW12警長7937陳盼達 主問、A1-3、12、A10盤問及覆問、PW13偵緝警員3367郭景寓(音)主問及A1-3、12盤問、PW14警員11868文浩超(音)主問 [11/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26

PW14警員11868文浩超(音) A1-3、12盤問、PW15偵緝女警10308馬麗琴主問及A1-3、12盤問、PW16警員20902 許庭魁作供、PW17偵緝警員19212陳志龍(音)作供、PW18偵緝警員10519吳??作供及PW19警員10393羅浩錕(音)主問(1) [12/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46

PW19警員10393羅浩錕(音)主問(2)、A5-6覆問及覆問 [12/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61

PW20 偵輯警員8562黃民佳 (音) 主問及盤問、重召PW18 偵輯警員10519 吳??、PW21 (已離職)警員17414 陳浩鳴作供、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主問(1) [13/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69

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主問(2)及A7盤問(1) [13/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78

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A7盤問(2)及A10盤問(1) [13/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92

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A10盤問(2)、覆問、PW23女警26528 吳妙霞(音)主問、A7盤問、PW24 偵輯女警9141 胡巧兒(音)作供及PW25 偵輯警員12896 張偉康(音) 作供 [14/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98

PW26 署理總督察劉泳鈞主問及A10盤問 [14/5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22

(面對未知的恐懼,要克服固然不易,但請記住身旁尚有與你一同被困黑暗中的同伴。抱著不知從何而來的勇氣向前進吧,要在世界越發崩壞之時,成為更好的自己,成就更好的彼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裁決

李(3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長3295。

- 此直播並非即時直播,只是補回2021年6月25日就住本案的裁決 -

📌 裁決

🧷 簡短案情
於2019年11月17日,PW1 警員 3295於晚上於理大一帶當值至翌日。於18日 0100 時,PW1 正在公主道一帶疏導交通。期間 PW1 見一男子形迹可疑,上前截停。該男子不予理會,並襲擊PW1 ,而PW1 則用胡椒噴霧噴被告兩下。稍後PW2 警員20544 將被告鎖上手扣,將其拘捕。被告被控襲警罪,而控方傳召兩名證人,辯方亦有呈上醫生報告,被告有親自作供。

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 控方案情分析

裁判官看不到控方案情有任何不合理的情節,當時被告及 PW1 糾纏,而當警員見到被告有傷勢過後,他有問被告是否需要看醫生,而被告未有表示。裁判官接納 PW1 於當時的糾纏當中有一些擦傷,實屬合理。

辯方質疑 PW1 於書面陳詞時指自己心口有痛楚,但在盤問下並未有表示。裁判官認為這些感受到的痛楚不屬於傷勢,故不需要特意提及,而PW1 有少許痛楚應該是因為傷勢輕微。辯方質疑 PW1 指於執法時身邊有兩位同事,然而 PW2 未有提及。裁判官認為PW2 未有特別提出,並不代表身邊未有其他人。

裁判官認為 PW1 及 PW2 的作供合情合理,他們在盤問下不受動搖,因而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並指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案發當時是深夜時分,被告穿着黑衫黑褲出現在街上,PW1 上前進行截停及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的行為合理,亦證明他在正當執行證務。

🧷 辯方案情分析

被告人當日表示自己要到愛民邨照顧朋友的貓,他便搭的士前往,完成後徒步離去。於公主道一帶,他聽到有人叫他舉高雙手,他按指示做,並將雨傘掛在右手手臂上。隨後有警員壓着被告在地上。被告表示感覺到有人用膝頭壓住他,並向他施以胡椒噴霧的物體,導致他昏迷。

裁判官認為被告為朋友照顧貓卻不申分文是不合情理的,就算不拿回照顧的費用,亦應拿回搭的士的費用。被告沒有收取任何費用,裁判官質疑被告過份慷慨,而被告為何在案發地點出現亦是有點於理不合。裁判官認為被告案發時有長傘有點不合常理。本案發生的時候是11月,而跟據天文台紀綠,那個月都未有下雨,可見一般而言不需要帶備長傘。被告表示帶備長傘是因為天色十分昏暗,然而被告出門時應為晚間,理應難以觀察當時天氣好壞,可見被告帶備長傘的行為不合常理

然而裁判官認為,被告為何會在那刻於公主道出現,或是為何會在無雨日子帶遮,甚或是為何被告的背包內會有勞工手套,這些都不是重點。重點應是被告在那刻有否進行襲警的行為。

被告表示於當時有警員用強光照着他,見到大約五至六人的身影,他表示這些人撲向他,令他向前趴在地上。裁判官認為此過程不合情理,因為若警員撲向他,那麼被告應該是向後傾,而非向前趴。而被告於作供時亦未能解釋此狀況。而裁判官更表示「警員點會公然襲擊被告?」,以示警員襲擊被告的機會不大。被告有指出當時公主道上有車輛,而現時行車紀錄儀越趨普及,若然真的有警員用強光照被告,就很大機會有車輛能作紀錄,可見警員是不會襲擊被告的。

(直播員按:想起 #潘敏琦法官 曾表示自己雖是法官,但不是居住在象牙塔的。看來 #鄭念慈裁判官 才是居住在象牙塔當中。)

裁判官閱讀過辯方所提交的醫療報告,認為當中所描述的傷勢與被告所描述的不符合,相反此傷勢吻合PW1 的證供,即被告當時只有稍擦傷,而非被告所指自己被PW1 及PW2 打到昏迷不醒。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作供不合常理,全屬謊言,不接納他的證供。

🧷 總結

裁判官完全接納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當時PW1 見到被告黑衫黑褲於公主道向前行,便要求出示身份證,然而被告出手打了PW1 ,於是PW1 及PW2 則上前制服被告。因此被告當時有襲擊PW1 ,裁定被告襲警罪罪名成立。

註:裁判官成日都唔對住個咪講嘢,直播員真係聽唔到佢講乜,所以判詞會較為簡略,請見諒。

📌 求情
🧷 求情信
被告今年 32歲,任職獸醫診所護士。辯方呈上十封求情信。
第一封是跟被告共同工作的獸醫,他認為這次事件純屬被告out of character。
第二封是認識了被告十三年的義工。他知道被告經常願意照顧流浪動物 希望輕判。
第三封是紅磡澳洲獸醫診所與被告共處的員工,他得知被告工作認真及友善。
第四封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人員,他認識被告八年,得知被告是個有愛心的人,並非如本案所述中的人。
第五封是被告2012年認識嘅人,曾經共事,並知道被告是個溫柔的人。他認為現時離案發時間有段距離,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能有考慮。
第六封是中醫。他得知被告十分照顧動物及細心養動物,亦導致他身體有不同情況。他希望法庭能留意他對社會所帶來的影響。
第七封是心理治療師。他知道被告是個熱心的人,並見過他照顧人的方法,希望是次量刑從輕。
第八封是小童群益會審計經理。他覺得被告為人真誠,並十分愛小動物。他希望法庭考慮對社會作的貢獻。
第九封是被告所屬教會的牧師。被告由2002年起加入小組,而透過相處他知道被告是個相處友善的年輕人。
第十封是被告十三年的朋友,他知道被告是一個熱心助人的人,並對被告被控襲警感驚訝,相信只是 one-off incident。

🧷 案例
辯方呈上一公眾集會案例 HCMA496/2015 (俗稱「胸襲案」),顯示當時於公眾集會的情況下,女被告被控以胸部襲警,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以3個月15日的即時監禁,被告就刑罰上訴,最後 #張慧玲法官 將被告刑罰由即時監禁改判200小時社服令。辯方另呈上案例 #0805深水埗 HCMA167/2020,案中被告被控阻差辦公,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被判以160 小時社服令,被告就定罪上訴被 #潘敏琦法官 駁回。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襲警之後警長只有相對地不嚴重的傷勢,只有少許的痛楚,嚴重性比「胸襲案」低,希望法庭能判以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表示,襲警罪是一條嚴重罪行,法庭有責任保護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因而判刑須有阻嚇性,一般而言即時監禁是必須的,而非社會服務令,更何況被告是在審訊後定罪,可見被告悔意不大,不適宜判處社會服務令。裁判官認為辯方所舉出 HCMA167/2020 的案例並不拾當,因為本案是襲警案,而該案是阻差辦公。兩案性質不同,因此刑罰不能相比。就「胸襲案」而言,裁判官表示即使有案例可以考慮,但每單案件的情況都是不同的,而本案是否該等情況,亦是法庭在判刑上需要考慮的問題。

辯方表示理解閣下的憂慮,但仍希望法庭能索取社服令報告,讓被告說服感化官自己的悔意。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615,再決定拿取其麼相關報告,期間還柙。

約1520 休庭
1620 開庭

📌 求情(續)

裁判官表示他在休庭期間閱讀了被告的求情信,其中只在第九封(牧師撰寫)中有提及到被告「心感悔意,有立意改變」,裁判官質疑被告對甚麼有悔意。辯方則指信中指出「自案發後,他表現自己悔意」,可見被告所後悔的是只自己案發時的行為。

📌 判刑
此類案件沒有量刑標準,較難一概而論。要考慮被告背景等等,一般而言要判監。雖然辯方所提出的案例(「胸襲案」)同樣是審訊後定罪,被判處社服令,然而「高等法院一般嚟講唔係咁處理」。裁判官提出幾個案例,分別為 HCMA104/2000(襲警罪成被判處兩個月,刑罰上訴被駁回),HCMA183/2002(襲警罪成被判處六個月,刑罰上訴得直判刑減至兩個月),及 HCMA12/2007(阻差辦公認罪被判處四個月,刑罰上訴得直判刑減至兩個月),可見襲警案一般而言須判以即時監禁。

裁判官再表示,有關襲擊警務人員的懲罰必須要有阻嚇性,即使被告有良好背景,即時監禁是必須的。被告於這次事件當中只是對 PW1襲擊了一下,未有對他造成傷害,但是裁判官認為判刑必須要有阻嚇性,他只在十封求情信中的一封入面的一句見到被告的悔意,亦不知道他對甚麼有悔意。他最後表示「我姑且試吓攞份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係現時所有嘅判刑選項仍然存在。」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0日暫定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判刑,期間法庭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亦需還柙候判。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詳情及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4
===========
隨着控方案情完結,控方證人的證供已補上。

控方證人列表:

[與現場環境相關]:
PW1 警務督察 11777 倪峻杰: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89

[與A1相關]:
PW2 警員5842 許冠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04

PW3 警員8396 鄭業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23

[與A2相關]:
PW4 警員11539 陳仲球



PW5 女警員 9702鄭翠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23

[與A3相關]:
PW6 警員13627 溫祖榮: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41

PW7 警長1603 彭志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41

PW8 警員8632 黃然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57

PW9 警員58805陳海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57

[與A4相關]:
PW10 警員14404游廷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91

[與A5相關]:
PW11 警員15953 李卓鴻、

PW12 警員17608盧俊安



PW13 警員14272鄧卓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03
‼️‼️是日黑雨 上午所有聆訊延期‼️‼️

天文台於今早(6月28日)08:20時發出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根據司法機構網站就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是日聆訊應會延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如在上午十一時或以後仍然生效,今日下午所有法院/審裁處的聆訊亦會延期。

另外,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亦會暫停辦公,並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後兩小時內重開。

【發出黑色暴雨警告信號】
一般而言,若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辦公時間前發出,法院/審裁處會將聆訊延期,而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亦會關閉。若有關信號在辦公時間內發出,法院/審裁處會將聆訊延期,但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則繼續開放。

【高等法院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08:45至13:00、14:00至17:0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日休息)

【區域法院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08:45至13:00、14:00至18:0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日休息)

【各裁判法院/審裁處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08:45至13:00、14:00至17: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日休息)
(特別安排除外)

☔️感謝各位旁聽師冒暴雨外出聲援及報料,望各位在安全情況下儘早返回家中💛

以下是官方新聞稿: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6/28/P2021062800274.htm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黑色暴雨警告公布(二)
******************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電台及電視台當值廣播員注意︰
 
請盡快播出下列信息,並在適當時間重播︰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上午十一時仍然生效,今日(六月二十八日)所有法院/審裁處聆訊會延期。

        另外,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會繼續暫停辦公,並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後兩小時內重開。

 

2021年6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11分

司法機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黑色暴雨警告公布(三)
*****************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已經取消,所有受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影響的法庭/審裁處聆訊,會於明日(六月二十九日)恢復進行。

  原定於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出庭而受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影響的人士,包括陪審員,須於明日(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達法庭。

  原被傳召於今日到高等法院等候抽選為陪審員人士,則無須到法院,司法機構將另行書面通知。

  至於原被傳召於今早到死因裁判法庭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須於明日(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出庭。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於今日(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辦公。

  預計前往法院的人士眾多,特別是高等法院的法庭使用者,由於進入法院大樓時需接受保安檢查,更應提早抵達(尤其在早上的繁忙時段),以預留充足時間接受保安檢查。


2021年6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58分

司法機構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PART 1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將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上訴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5日作審理。

- 此直播並非即時直播,只是補回2021年6月25日於法庭內就住本案件的討論 -

📌 代表律師
上訴方:#陳永豪大律師#吳珞珩大律師|余大律師
答辯方:#羅天瑋高級檢控官

1049 開庭

📌 駁回刑罰上訴
上訴方陳大律師先進行陳詞。他表示上訴方將放棄判刑上訴,並集中申請定罪上訴。法官指,由於被告入稟放棄刑罰上訴,因此法庭駁回刑罰上訴。

📌 保釋方面相關爭議
當日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過後,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星期,後來發現原來被告曾經還柙30天。因此被告於裁決當日理應經已完成服刑,然而當時裁判官批准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即被告的身份仍然為受擔保人,需要遵守保釋條件。

當中的問題就是被告經已完成服刑,但是他仍需要遵守保釋條件等候上訴。而裁判官未有處理這個爭議,即未有除去被告人受擔保人的身份。

因此早前被告到高等法院時任原訟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作申請,申請取消作為受擔保人的身份,亦獲批。

📌 上訴理由
#陳永豪大律師 先作出陳詞。他表示上訴方就本案提出了7個上訴理據。
第一個及第二個理據為法律相關,而第二個理據跟第六個及第七個理據有直接關連,第三個及第四個理據為控方證據可能出錯。

註:當時直播員亦未能聽到所有七個上訴理由,因此直播內亦未能詳細列出所有上訴理由,請見諒。

📌 敵對意圖 / 敵對態度
上訴方舉出 HKSAR V. SHEK KWOK NGAI (HCMA261/2016) 的案例,指出 HOSTILE INTENT (敵對意圖)不是「襲擊控罪」的元素之一。而於 HKSAR V. NG MAN YUEN (FAMC15/2019,即吳文遠向時任特區首長梁振英擲三文治一案) 中,判詞中的HOSTILE MANNER(敵對態度)或與本案的法律爭議有關。本案中,「襲擊」的其中一個重要考慮元素為被告當時有否敵對意圖,而被告當時有否敵對態度並非本控罪的入罪元素,但對於考慮被告有否犯罪而言仍有重要性。

📌 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上訴方指,本案的重中之重在於 MISTAKEN BELIEF(真誠但錯誤的信念,下稱MB)。

註:真誠但錯誤的信念,套用都本案的意思,就是被告以為PW1不會介意他將文宣貼到他背部(真誠相信信念),然而PW1卻非常介意(被告錯誤的信念),因而成了「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上訴方認為 MB 一詞代表着兩個重點,而原審裁判官有機會只是處理了這個詞語的其中一個重點,而忽略了另一個重點,繼而未能作出準確裁決。若法庭要就MB 一點判以上訴得直,則需要說明被告是否知道便衣警員(下稱PW1)的身份,以及PW1是否同意要將文宣貼在他身上。

法官認為,當時環境大家互相都是「三唔識七」,因此除非PW1同意了要將文宣貼在他背部,否則這就是對PW1的人身侵犯。即使被告是在參與和你SHOP 的活動,但是被告都未有上前查問PW1意願,便將文宣貼在PW1背上。

上訴方希望作出解釋,被告當時的行為或是先將文宣貼在PW1背部,再事後詢問他的意願,而被告當時懷著以為對方會同意他的這個行為的觀念。若PW1表達了他的抗拒,被告則會拿回背部的文宣。因此被告未有忽略PW1的意願。上訴方舉例,比如有一隻蚊於 #張慧玲法官 的臉附近,那麼當 #陳永豪大律師 為了殺死那隻蚊,則需要拍打法官的臉部,然而事前他並未有得到法官的同意,但他可能會以為法官不介意這個行為。法官質疑此例子跟本案中的情況不能相題並論,首先本案並非純粹「𨋢入面嘅碰撞」,眾人是在響應和你SHOP活動,而非兩人之間的交談,其次大家都是不相識的,兩者不能相比。

上訴方回應,指出兩者正正就是不能相題並論。於本案中,若PW1介意這行為的話,則可以拿走(口語:搣走),而被告所作出的行為亦未有令PW1受嚴重傷害。

上訴方再舉例,假若 #陳永豪大律師 跟余大律師一同去觀看某歌星的演唱會,大家都穿着同一件衣服,大家都拿着應援捧支持着歌星,在企位上「你打我我打你」。然後若果之後陳大律師於身旁看見另一個不相識的人,他也會以為那人是有類似想法的人,同樣跟他「你打我我打你」,誰知他不喜歡別人對他做這個行為。這也有可能發生的。因此放到本案,被告以為PW1會不介意他的行為,正正就是被告的MB(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法官則問道,一般人派傳單,都是會交到別人的手上,難道那些派傳單的又將傳單貼到別人的背上嗎?上訴方指,他曾經有將文宣貼在小提琴盒上,雖然並非每個路人,但他會將文宣張貼在與自己有同樣想法的人上。這是被告的真誠相信,之後才會有張貼文宣到PW1背後的行為。法官表示,她需要知道當時的環境及情況,及被告當時張貼文宣情況,並需要得知被告是否知悉PW1警員的身份。若被告明知PW1是警員,卻仍然主動張貼文宣到他背部,這就不是MB,而是挑戰他人。法官要求播放呈堂片段。在準備播放片段途中,上訴方則繼續陳詞。

上訴方表示,即使被告知道該名人士為警察也好,他所作的行為亦不等於有襲警,此舉可作是MB TO IDENTITY(對某種身份的真誠但錯誤的信念),即被告知道他在貼該文宣到警察背面,但既然該文宣又並非侮辱字眼,又不是粗口,而只是簡單字句及標語。被告可能以為,就算他張貼了文宣到PW1背部,他也不會介意,這亦是一種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上訴方續指出,MB有兩部分,分別為MB TO IDENTITY及MB TO CONSENT(真誠地誤信同意),而裁判官只是有處理到前者,並未有在判詞中處理後者。法官反問,裁判官可能都有處理到這個問題,即使她在判詞當中未有用到這些字眼,然而透過她的分析,是否可以詮譯為她有作過解釋呢?上訴方認為法庭不能夠假設裁判官有解決這些問題。

法官指出,以重審的角度而言,就着被告是否知悉PW1是警員,即使裁判官認為被告是知道的,然而若法庭觀閱證據後不同意,她是可以指出的。同樣裁判官判詞的對錯並非法庭最需要著重的,然而若她見到判詞中有不公平的地方,她都可以指出,上訴方認同。法官續指,認為本案的重點是在於「襲擊」的定義;被告是否知悉PW1警員的身份;以及被告有沒有MISTAKEN BELIEF。

註:在兩人的討論當中,有引述到 CHOU SHIH BIN V. HKSAR(FACC11/2004)的案例,指出「就案件的事實而言,上訴法院法官的司法管轄權是不受制約的,他們有權並確實有責任就所涉事宜作出裁決。」(引述自香港刑事檢控2011)。因此,若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有不妥當的地方,法官是可以並有責任指出的。

📌 觀看片段
P1(港大學苑片段)
https://fb.watch/6p7tL034Qo/
(由1:55 起,「襲擊」一刻為2:01)
拍攝人:DW2(學生記者)

簡單而言,爭議在於被告張貼文宣到PW1背部的力度。上訴方指,當時被告動作是「柔」的動作(可理解作非拍打的動作,而是輕摸背部的感覺)。法官則指,她看見被告是拍打PW1的背部,然後舉高手並向PW1揮手。上訴方指他們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是拍落PW1的背部,他的行為「唔係唔想俾你知」。

註:於討論較後部份,#張慧玲法官 有觀看截圖簿,並表示截圖簿能更清楚看見被告的行為。
按:#張慧玲法官 於庭上有拍一下手掌,以示範她所見到被告的力度。

📌 裁判官判詞問題
裁判官於她的判詞當中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寶珍(HCMA179/2016)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德章(HCMA741/2014,時任財政司曾俊華中蛋案)兩個案例,以證被告是在「襲擊」PW1,然而上訴方認為這些都未足以證明被告當發時候的HOSTILE INTENT,而裁判官的思路不完全。判詞中的某些關連位置有些不正常的地方,亦無從自身(PER SE)的角度出發。而第五個上訴理據,則是裁判官使用了客觀標準來了解本案案情,並未有理解當時的身份及案發時的動態等事宜,亦證明了第一個上訴理據的重要性。總結而言,上訴方認為裁判官的判詞有些內在衝突,亦未有處理一些被告的主觀意念。

📌 小結
#陳永豪大律師 陳詞的最後部份,他再次強調MB TO IDENTITY及MB TO CONSENT無論如何,都是兩個不同的焦點。以上是 #陳永豪大律師 的陳詞。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PART 2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將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上訴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5日作審理。

- 此直播並非即時直播,只是補回2021年6月25日於法庭內就住本案件的討論 -

📌 審訊過程
#吳珞珩大律師 接着進行陳詞。她指出控方於案件審訊時有詢問過被告所作的行為,而被告經已說明自己吸收了以前貼文宣到其他人背部的經驗,並指「我相信佢(PW1)會同意」。同時,可能被告人沒有想過於商場內有便衣警察,當PW1也是黑罩黑衫,他才會作出這樣的行為。
法官則指,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是受該名女子影響,同時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得知PW1不介意被告的行為,被告只是說自己相信PW1是示威人士。

📌 審訊處理問題(上訴理由四)
上訴方指辯方有陳述時,裁判官應該給予機會辯方解釋。上訴方引用案例(按:直播員聽不到詳情),指若果法院及辯方於法院內觀看影片過後有不同的結論,而辯方不獲許機會作結論,那麼這對被告也是不公平的。上訴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HCMA179/2019)的判案書的第72段中, #李運騰法官 指出,「關於上述《裁斷陳述書》第47至91段,上訴方無論是在書面上或在庭上的陳詞,都沒有指出該些段落中有任何不準確或錯誤的地方。由於本上訴案是以「重審」的方式進行,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先後兩次向陳大律師發出邀請,倘若他認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47至91段就各相關片段中的描述有任何失準或錯誤,或在排序上有錯,可以向本席陳詞,但陳大律師沒有接受本席的邀請。」上訴方認為,裁判官若果於審訊時有叫辯方律師作一些說法,她會表達。然而,上訴方指裁判官未有邀請辯方律師就錄影片段作出說法。

📌 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最後,上訴方指出於和你SHOP活動中,被告用創新方法顯示文宣,他不只是貼在小提琴盒上,更會將文宣貼在穿着深色或黑色衣著的響應者背上,亦有獲得他們認可,而在跟他們聊天及解說的過程中,知道他們是同路人,因此有這個真誠相信,而被告亦都有將海報貼在商場的不同角落。法官則回應,上訴方只可以話在商場不同角落有相同海報,並不代表是被告張貼的,因為在影片中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做過這些行為。

#吳珞珩大律師 完成陳詞。

📌 答辯方回應
就着理據四而言,答辯方認為整條影片當中,很清晰見到被告的行為對PW1帶來挑戰。片段中的影像已經拍攝得十分清晰,而裁判官亦無須毋須每格暫停去作解釋被告所作的行為。另外,辯方亦有為P1做截圖。#李運騰法官 的判詞經已回應了上訴方的理據四,可見理據四並不成立。

而就被告當時的動作及手勢(即「襲擊」的動作),他的行為必為故意的,而需要考慮的是究竟被告使用的是否非法武力。就力度而言,裁判官已接納PW1的證供,證明PW1被「印」的一刻感到有痛楚。而就方式而言,於呈堂片段P1中可以見到被告將文宣「印」在PW1背部的這個動作,對PW1有侵犯性,因而符合非法武力的元素,所以是可以演繹作「非法武力」。最後,有關敵對方式。答辯方認為就算被告是有輕微的觸碰,若PW1不同意這觸碰,那麼被告已是有使用非法武力。被告表示他未能辦認PW1,但裁判官已於判詞中已表示,她不選擇相信被告人的證供。因此,被告是明知警員身份而對警員作出挑戰。

答辯方表示,除以上所述之外,若法庭未有其他特別關注的地方,他會依賴書面陳詞作答辯。
答辯方陳詞完畢。

📌 上訴方回應答辯方的回應
就着答辯方指被告的力度及方式都是非法的,上訴方認為性質上客觀來說是非法的,然而即使性質上是非法,法庭亦需理解被告的「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MISTAKEN BELIEF)」。即使被告拍打PW1的力度十分大,亦為PW1帶來痛楚,這亦不代表被告的信念是錯的。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未有考慮案件中的主觀成分,例如被告的年紀及容貌。本案更重要的是被告當時的心態是否有沒有MB,多於被告的行為是否合法。於性質上,被告的行為很容易被演釋成為非法,但是法官應加上主觀成分及被告當時有否MB,再作考慮。

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於判詞中給自己定了前設,就是必定是年輕的示威者才會參與和你SHOP活動。裁判官亦未有於審訊期間向被告或PW1查問這個看法,而是在最終裁決(最後陳詞)時才表達了這個看法,上訴方認為這樣是對被告不公的。最後,上訴方指如果法庭最後將重點放於MISTAKEN BELIEF上,則需要解釋法庭認為被告行為的目的,而法庭亦需考慮「襲擊」元素跟HOSTILE INTENT的關係。

📌 上訴結果
法官表示由於需時考慮,本案上訴結果將會擇日由法官親自宣佈,而相關判詞會透過司法機構公佈。

約1255休庭

按:感謝你閱讀到這裡。直播員已盡最大努力嘗試理解當中的法律爭議,因此有部分討論內容被省略了。若直播中有誤解或錯處請告知。🙇‍♂️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6/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詳情及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4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考慮案件所有因素後,裁定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表面證據成立,所有被告需要答辯。

何謂表面證據: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41

各被告的答辯如下:

A1會作供,也會傳召1名證人;

A2不會作供,但會向法庭呈上品格證人的證供;

A3不會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A4不會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A5不會作供,但會向法庭呈上品格證人的證供。
===========
開始辯方案情。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1/4]

~補回29/6審訊詳情,非即時~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按此‼️
==============
0946 廣播,現場超過30人旁聽
1003 休庭至1020時,讓辯方檢視涉案證物
1135 ⏺️傳召PW1 女警15210 鍾嘉慧,休庭至1215時,稍後將處理PW1盤問。
1308 午休,休庭至1430繼續。
1435 廣播,現場超過30人旁聽
1614 PW1作供完畢。(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後補)
押後至30/06/2021 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承認事實
1. 10/11/2019 1442時,警員21930 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拘捕D3
2. D3被捕時身上有證物P6-P12
3. 以上事實均在證物P1/D3 中記錄
4. 10/11/2019 警員17386 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拘捕D4
5. D4被捕時身上有證物P13-P18
6. 以上事實均在證物P1/D4 中記錄
7. 10/11/2019 1444時,警員19395 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拘捕D6
8. D6被捕時身上有證物P24-P29
9. 以上事實均在證物P1/D6 中記錄
10. 10/11/2019 1442時,警員20581 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拘捕D7
11. D7被捕時身上有證物P30-P31,黑口罩戴在面上
12. 所有證物被警方妥當保存,無非法干擾
13. 呈上證物P2 涉案地點的地圖
14. D2-D7 無刑事定罪記錄
此承認事實列作證物P3

控方證物
P1
P2 案發地點地圖
P3 承認事實
P4 經PW1標記的P2
P5 D2案發時戴的黑色口罩
P6(1-3) PW2繪製的草圖
P7 經PW2標記的D1乾淨副本
P8 D3案發時戴的黑藍色毛巾
P9 經PW3標記的D1乾淨副本
P10 D1乾淨版本
P11 D4案發時戴的藍色口罩
(未給予證物編號) PW3繪製的兩張草圖

辯方證物
D1 9張顯示案發現場的實景圖(經PW1標記)
D2 警察運員車(豬籠車)的圖片

據悉D2-D7爭議點均為現場沒有非法集結,各被告無蒙面

⏺️傳召 PW1 女警 15210 鍾嘉慧

控方主問
PW1現職荃灣警區特別職務隊,11/10/2019 任職新界南總區衝鋒隊第2隊。當天軍裝當值。

1300時, 開始在荃灣一帶執勤,進行防暴工作。
1435時, 從通訊機得知大河道與西樓角路交界有70人堵路。
1438時, PW1與隊員乘坐一架「中型16座長巴」警車AM9946,到達上址。同行還有兩架警車,一架「細車」,坐7-8人,還有一架16座「長巴」,全部警員穿着軍裝。(按:即車隊共3架車,依PW1描述直播員估計為一架衝鋒車和兩架俗稱「豬籠車」的警察運員車)PW1指當時天氣清晰,視線不受阻礙。

PW1聲稱在車輛還在行駛時見到一名戴黑色帽、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鞋、黑色口罩,揹黑色背包,右手手持藍色遮的女子(後知為D2),伙同70名人士用紅白色水馬和黃色膠欄堵路。PW1遂伙同隊員上前追截,D2向西樓角道花園逃走,追至近西樓角道燈柱W3679處截停D2,D2此時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口罩、灰色手套,右手手持一藍色遮。

1440時, PW1在大河道近西樓角道花園近燈柱W3679位置向D2宣佈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拘捕和警誡。警誡下D2表示「無野講」。
1445時, PW1押解D2返回警車AM9946和看守
1455時, PW1押解D2返回荃灣警署
1505-1510時,PW1向D2講解和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2簽署。
1624時, PW1帶D2到荃灣警署報案室會見值日官 警署警長「許sir」,並匯報拘捕過程和所檢取的證物。值日官向D2詢問有否投訴和是否明白拘捕的控罪,D2回答「無」
1639- 1640時,由警長向D2發出搜查通知書,D2簽署。
1835-1858時, D2會見律師
1922時,PW1將D2交回荃灣警署報案室看守

- PW1指自己第一眼見到D2時身處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花園行車路行駛中的警車上,D2身處大河道與西樓角路交界,兩人相距約二十米。

- 主控此時向PW1展示P2, 並請PW1繪製草圖,展示被告與自己身處位置等,PW1確認當天堵路物品有2個膠水馬和2個黃色膠欄。PW1繪製草圖列為P4。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向主控助理要求一張大啲嘅google map,主控表示「相信佢哋聽到架啦」,裁判官指「無郁動嘅?」一名較老嘅控方助理向一名較年輕的控方助理低頭數語後,較年輕的控方助理離席處理。

- PW1強調無東西阻擋其視線,D2與70人人貼人,但相距有5米,D2連同6-8人由西樓角路地下用左手推紅白色水馬出西樓角路馬路上。

- PW1又強調西樓角度是同一方向雙線行車,警車在靠右的行車線。PW1和其隊員在近西樓角路花園對出下車,她無為意左線有無車,D2向西樓角路花園逃去,此時PW1與D2相距10米,期間視線無阻隔。PW1補充在西樓角路近燈柱W3679截停「身型較肥」的D2。期間在D2右褲袋搜出一個新的黑色口罩。返回警車上才除掉D2的口罩。由第一眼見D2至將其截停大約1分鐘,期間無野阻擋其視線。

- PW1 以自豪的神情用食指在庭上指出D2,D2被認出。

- PW1補充D2被捕時衣著為黑鴨舌帽、黑色長袖褸(袖長至手腕,有頂帽)、黑色鞋、黑口罩、黑長褲、黑背包、灰黑手套,右手持藍色長遮,紮馬尾。主控向PW1展示P1/D2,D2各項特徵均獲PW1確認。D2案發時戴的黑口罩列為P5。

辯方盤問
D2
- PW1指堵路不是非法集結的元素,D2與70人士集結加堵路才是非法集結的元素

- D2辯護律師此時根據PW1繪製的P4提出一重要的盤問方向:被告堵路位置是在西樓角路,不是大河道與西樓角路交界。

- 指出:PW1指向富華中心只有2條單程行車線為錯誤形容,該路線應為雙程行車,PW1不同意,指自己無為意,但同意警車是逆行車線進入西樓角路。PW1補充現場行車線應有4條,「一邊向前,一邊向後」,PW1不同意口供與今早不同。辯方指警車逆線方向共有3條行車線,對面有2條行車線,PW1指自己無為意。對於70人衣著亦無為意,70人在警員下車後才散去,水馬和膠馬在道路上,至於堵路物之後是否仍在亦無留意,因為已押D2上警車。

- PW1不同意D2向PW1方向行,因為要爬上石壆才可到西樓角路花園,PW1指有其他黑衫人士跑向西樓角路花園,但上車後才知有其他黑衫人被捕,在西樓角路花園內亦有人被捕。

- 辯方此時向PW1展示證物D1,PW1指落車時觀察目標人士兩秒,司機不會遮擋視線,不會睇錯D2,因D2右手手持藍色長遮,左手推水馬。PW1指警車有響號,但70人士續停留。對於PW1在書面口供無提及D2髮型和身型,PW1不同意。對於D2逃走路線只是由西樓角路至西樓角路花園,PW1指自己和D2均無去其他位置,追D2時知道其他隊員有往西樓角路花園追。

指出:
1. PW1無在書面口供寫D2左手持遮,PW1指自己有寫D2持遮,只是無寫左手還是右手
2. PW1書面口供無寫除D2的口罩和手套,PW1不同意
3. PW1書面口供無寫證物「長遮、右褲袋搜出的新黑色口罩」由PW1保管,PW1指自己以「現場證物」代表
4. 1608-1610時 PW1為D2搜身,無任何「可疑物品」(PW1指即是與本案相關證物或傷害D2或自己的物品)但D2當時身上有一個火機,PW1指火機為危險品非可疑物品亦不同意D2身上有火機,檢取證物中無印象有否火機,因為與本案無關因此無檢取。

- PW1指警車AM9946車窗擋風玻璃無鐵絲網,水馬位置不一,不肯定擺邊個位,只能說出2個水馬,2個膠欄佔據3條行車線。對於堵路位置,PW1在庭上口供和證物標記均顯示在西樓角路,但書面口供卻多次說堵路位置在「大河道近西樓角路交界」,PW1同意兩個位置為不同位置,但指兩者皆準確,無寫得唔清楚。

指出:
1. AM9946非第一架到場的警車,PW1不清楚
2. AM9946前方有另一警車,PW1指無為意前面
3. AM9946前方有衝鋒車AM8626,PW1無可能見到西樓角路情況,PW1指無為意
4. PW1同意今早才第一次提及堵路位置在西樓角路,之前一直都是指在大河道近西樓角路
5. PW1根本不是在大河道近西樓角路下車,而是在西樓角路下車,大河道與西樓角路交界山或PW1標記位置在全日根本無堵路,PW1不同意
6. D2只是站在西樓角路花園近W3679
7. PW1只是以非法集結拘捕D2,無用蒙面法罪名,D2即時說自己只是在食煙
8. D2上身穿橙色T恤、無戴口罩、手套、手無持遮,PW1全不同意
9. PW1同意在書面口供無提及D2堵路行為(如何推水馬)但有寫水馬膠欄
10. D2落警車時PW1在警車上拿了一把遮就說是她的,D2否認,PW1說「一定係你嘅」,PW1不同意
11. 在警署,D2說凍才在背包拿出黑外套穿在身上,PW1或警署警員對她說「你都流哂汗,唔需要着外套」,而未用的口罩和手套都是在背包搜出的,PW1全不同意。

D3-D7辯方盤問,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提訊日

陳(38)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
‼️被告同意及承認所有案情‼️將交附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判刑。
🛑被告未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下次上庭日子有待司法機構更新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4/8]
#0811黃埔 #非法集結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
今日D4唐仔因交通狀況而遲到15分鐘,就此向法庭致歉。陳官接受他的道歉,提醒唐下次早d出門口。

【09:49】
傳召辯方證人,任職舞台音響技術員的D2同事廖先生作供。陳官不滿廖先生身穿白色t-shirt,斥廖先生即使有選擇衣著的自由,不過在刑事法庭作供亦要尊重法庭,應該「衣著企理」。

--------------------------
🟡主問
D2姚仔在2017年入職,乃廖先生的下屬,他們共事3年,工作地點視乎情況而定,演唱會佔工作10%,婚宴則佔70%左右。工作時通常會身穿黑衫以示尊重客人,同時黑衫較不顯眼,令攝影機感覺不到他的存在。

廖先生續指佈置演唱會場地時需要吊起音響、燈光,所以會用雷射筆向吊機控制員準確標注「吊件掛點」,有時亦會用雷射尺測距(不是雷射筆)。因為場地昏暗,所以亦會自備電筒照明;戴3M手套避免扯電線時跣手;用Motorola 對講機與控制員溝通;因場地可能佔地百幾二百米,所以會用望遠鏡觀察場地。

👨‍⚖️陳官質疑:既然你講到咁重要,點解唔要求公司提供埋雷射筆呢?此外,陳官亦問廖先生其他物品例如電筒、望遠鏡、對講機點解唔係由公司提供?

廖先生指claim錢要好多部門批准好麻煩,而且雷射筆唔貴,百零蚊都有枝所以自己買。就公司要員工自備工作用具,廖先生表示「會向公司反映下」。


🔵【10:36】控方盤問
廖先生稱唔記得8月10日、11日公司有無工作,承認不知為何姚在案發現場出現,因為下班後很少聯絡。同意雷射筆有好多用途,強弱亦有不同,未知姚被捕時身上的物品是否工作時的物品。

廖先生在盤問下承認姚的對講機並非工作時用的型號,且工作時不會用上防毒面具。

*詳情後補,陳官拒絕批出半日證人費予廖先生。

--------------------------
📌【案件管理事宜】

吳美華大律師在休庭期間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控方傾向支持法庭將上訴庭就法律原則的詮釋應用於本案,毋須等待梁天琦案與湯偉雄案就著「在現場出現」、「共同犯罪」等法律觀點的終審上訴。

陳官指法庭提出關注並不代表有任何傾向,只是避免因終審庭有不同解讀令本案裁決偏離法律觀點。

4位辯方律師與控方立場相反,表示一致贊成押後待終審庭就核心的法律觀點作最終定論,避免過早裁決引申上訴等進一步的法律程序。

陳官最後採納辯方立場,暫定將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30日 提訊,若終審庭裁決無期,屆時提訊將商討進一步安排,否則可能會在當日處理結案陳詞。

保釋相關事宜:
🔴不准D1、D3、D4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由每週一次放寬至隔週一次。
🟢批准D3&D4的宵禁放寬2小時至00:00開始到06:00結束。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6/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

控方表示減少傳召證人

1128開庭 D2 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控方第二證人B

1257休庭,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6/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詳情及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4
===========
A1作供:

A1=他

背景:
他在案發時居住在中大學生宿舍,亦有兼職,過往沒有案底。

他在當時沒有參與迎新營和「Dem beat」。他偶爾會在平時看到有人身穿黑色裝束,佩戴防毒面具和裝束,而在特別日子則更多,他知道這與反修例運動有關。而他上課時也會身穿黑衫,因他是反對政府修例,但不會帶防毒裝備。

案發當天:
他在13:00起身,他當天也要上課。他起床後從Whatsapp中收到停課,大學站被破壞,對外交通已暫停,以及警方與學生在「四條柱」中對峙等消息。他知道超級市場及食店已關閉。

他當時感到害怕,因為他在中大居住,而當時感覺像打仗般。於是他到宿舍的鄰房拍門,但鄰房沒有應門,所以他認為人們已離開。他當時已看到穿黑色裝束,佩戴防毒面具的示威者在行走。所以他決定從敬文書院的出口離開中大回家。

他當時身穿黑衣,深藍色外套和深色運動褲,也有帶背包,背包內有一套衣物 (他認為會經過有催淚煙的地方,不希望將有污染物的衣物帶回家,故作更換之用) 及個人物品。

他過往有吸入催淚煙的經驗,他當天與家人一起吃飯,但離開時現場有催淚煙,故他離開時吸入催淚煙並感到不適。他也打算在進屋前換衫,因不希望寵物接觸到自己衣服的污染物。

他在離開宿舍時,有人給他一個黑色普通口罩,他有拿但沒有戴上,因不知道佩戴的用處。

他向環迴東路的方向走時,他看到愈來愈多身穿黑色裝束,佩戴頭盔、護具、防毒面具的示威者聚集,當中有人在聊天,或前往中大其他地方,因此他認為這些示威者是在休息。他也看到有物資站,示威者在當時準備脫下防護物品,他在當時也有前往物資站拿了水、護徑、手䄂、黑色手套和帽。

他將護徑佩戴在手中,但他過往沒有使用護徑的經驗;他將手䄂用作阻隔催淚煙之用;手套也是用作阻隔之用,不是用作其他用途;他選擇取帽而非頭的原因是不是讓人錯認自己是示威者。他本身也無意參與示威。

他同意將護徑放在手袖中會有些不舒服。

當時也有人一次過給予他防毒面具及灰色手套,但他不知道灰色手套有防火功能。他在取得灰色手套後發現有橡筋帶,故馬上將其扣在雙手手腕中。他當時摸不到灰色手套是較厚。他在當時有佩戴防毒面具,因他當時已聞到催淚煙,身體感到不適,而不是用作蒙面。

他在庭上示範如何將灰色手套扣在雙手手腕中,結果是成功的。

由於他當時很驚慌,故在佩戴和拿取上述裝備時沒有想太多,也避免有太多的交流,只是一心離開中大。

他在物資站看到有疑似汽油彈,令他更加害怕。及後有人叫他將一堆汽油彈運往二號橋,但他看到後馬上離開,並向二號橋方向前行。他當時也沒有想過衝突位置會如此近他要走的路線。

由於他得悉大學站已被人破壞,所以縱然示威者較少,他沒有走到該處,免得「摸門釘」。他亦認為大學站通往巴士總站的路也被示威者破壞。

他當時已沒有為意褲袋內的黑色口罩,而且當時已有防毒面具預防催淚煙。

他在前住二號橋途中看到愈來愈多示威者。他到達環迴東路近網球場時,看到有人敲打物品發出聲音,但沒有留意這些聲音是否愈近核心便愈大聲,20米的前方有黃色箱,也有示威者蹲下,高舉雨傘,也看不到有東西「飛嚟飛去」,他當時沒有特別理會並繼續向前行,也聽不到警方警告。

他當時仍身處有雨傘的人堆中,他當時沒有拿雨傘和開傘,而他當時已知道沒有其他路離開中大,但沒有回宿舍的念頭,反而更想離開中大,所以他當時繼續向他認為可行的方向,即從敬文書院的方向離開,並打算快速走過環迴東路與二號橋的交界。

他當時認為前方不可行,所以他感到害怕。與此同時他聽到「嘭嘭」聲和看到有煙,有人叫他離開,所以他向公路的方向移動。他指出他後來得知這些「嘭嘭」聲是發出催淚彈的聲音。

他當時看到有示威者向大學站的方向逃跑,但他沒有跟隨,因他當時想沒有理由跑回大學站的方向。他當時也沒有聽到警察的警告。

他沒有參與暴動及非法集結。
===========
DW1是中大講師暨舍監。

DW1=他

背景:
他是名中大講師,也是宿監。他在本案前沒有見過A1,也沒有與A1有交集。

觀察:
在反修例運動後,且在8月後開始,學生會身穿黑衣,也會佩戴頭盔、眼罩、面罩等物品。學生也會在9月罷課及10月《蒙面法》通過後佩戴上述示威物品及蒙面物品。

簡單而言,學生會以此表達訴求及意見。

在9月時,只有少於1成學生會以示威物品表達意見。但在10月後人數有所上升,約有1成至2成。只要場合許可,這些人都會佩戴示威物品。

這些裝備也可以分別在學生及活動室看見及取得。

在日常日子,會有5成至6成學生會穿黑色裝束,而在特別日子時,會有8成學生會穿黑色裝束。

在2019年時,約過千學生居住在中大宿舍,這些不同舍堂都會有聯繫。他同意即使有「Hall T」,不代表該人居住在「Hall T」上的舍堂。他同意有部分學生會「上莊」和積極參與舍堂活動,也有部分學生關心校政,以及對中大有情意結及歸屬感等。

案發當天:
他知道中大有不和平事件發生,例如大學站被破壞及有人拋擲物件落路軌等。

當天早上交通已經停滯。而大學在約11:00時宣布停課。校內巴士也停止運作;食堂也有在11:00至12:00已停止運作;超級市場的貨品也在午飯後已差不多沒有存貨。

他在11:00至12:00有「嘭嘭嘭」的聲音。而他在12:00前有到過二號橋關心學生,當時二號橋是和平的,此後已沒有前往二號橋。他知道有警員發射催淚煙,但不知道確實時間。

大埔道的兩個入口也已經不能出入,因有學生在此設立路障。

他在中午後已聞到催淚煙,也有學生向他表示想離開中大,包括海外學生及身穿黑色裝束的本地學生。他當時着這些學生嘗試離開,但這些學生後來返回宿舍,因沒有出路和交通可讓他們離開。

他當時沒有叫上述學生從二號橋離開,也不會叫他們從二號橋及其他地方離開,因為他不知道可以從何處離開。

他看見非常多雜物在地上,包括防具和藥品 (眼罩、頭盔、面罩、手䄂、防毒面具、退熱貼等),但有人會將這些物品在每特定距離堆在一起。他不肯定這些物品是否包括手套。

當時也有學生向他給予口罩。

他當時沒有打算戴上護徑等防具,因不想參與不和平的活動。

他知道當時二號橋的大量示威者向各宿舍及書院逃跑,也有少部分向大學站逃跑,而他也有開放宿舍予學生,確保學生安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6/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詳情及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4
===========
結案陳詞:
日期:2021年8月7日
時間:11:00
地點: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裁決:
日期:2021年9月3日
時間:09:30
地點:西九龍法院A座大樓第十庭

控方證人列表: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27

A1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庭)
#葉啓亮裁判官

👤*(15)🛑已還押18日 🔥#判刑 (#1118理大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由於主控上午不見人
押後至下午2:30分
不設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