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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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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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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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提堂
#1020佐敦

陳(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0 佐敦道渡船街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3)公眾妨擾
同日同地向行車道上扔磚頭阻礙交通,對公眾造成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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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把醫療報告第三頁印出
辯方申請把第二頁印出

辯方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不適合答辯
控方會找2名政府精神科醫生去爭議
雙方同意可以讓心理專家可以寫報告,交代如何測試被告答問題的真確性

控方有2隻光碟連謄本呈上

8月5日感化主任會向雙方披露3份進一步報告,需視乎結果,雙方才作商討

押後至2021年9月2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庭內只有幾個人旁聽)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1]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經審訊後所有罪名成立,韓,陳,伍,蘇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蕭,鄧,陳,廖,方於2020年11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4-6個月監禁。各人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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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今日D4 韓,D10 蘇代表律師陳述上訴理由及對陳詞加以補充。

下午D2 鄧 到庭,代表律師表示收指示取消保釋即時入更生中心‼️但D2會維持上訴申請。

法庭押後至下星期一6月28日上午1030高等法院第七庭繼續聆訊處理餘下被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301旺角

莊(17)

控罪:縱火

背景:
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9月16日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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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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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私隱部分已被隱藏)

裁決理由

裁判官原判刑時已考慮各項報告,包括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等報告。申請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

裁判官覆讀案情。

判刑建議
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均顯示合適

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指出被告有意減輕其罪責,認為監禁式刑罰較合適。

相反,感化官報告則指出被告人有充足反省,18個月感化令是適當刑罰

原判刑考量
罪行嚴重性在同類型事件中屬輕微,事件亦無人受傷,被告人有悔意及其特殊背景,並已還押40日。雖然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指出其悔意有限,卻沒有詳細指出為何得出此結論,遂接納感化官報告,判處18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覆讀申請人覆核理據

感化令進度報告
自2020年9月16日接受感化令以來,表現穩定及令人滿意,在25次宵禁檢查均在家,亦有嚴謹遵守感化令內容,有不斷準時地向感化官報告。有定時規律的學校生活。沒有發現有不良同伴或惡習。學校成續雖然未必是最好,但學校認同其性格忠誠,樂於助人,樂於為學校服務。學校社工觀察到答辯人已盡己所能去改善自己及,也有勸勉同學不要和他一樣做錯事,可見其十分珍惜是次法庭的機會。

感化官最新建議
行為有改善,有深切悔意,已意識到守法的重要,過去9個月亦顯示出有積極變化

儘管其行為令人滿意,看出有紀律的生活,但感化官也同時認為社會服務令是有助其更生及懲罰的判決。

裁判官覆讀上訴庭對青少年罪犯所需考慮因素的指引,並指出懲罰,阻嚇與青少年更生都是法庭須衡量的因素。

本案判刑
首次判刑已強調罪行及案情是嚴重,在申請人提出覆核申請時,已主動提出重看當時其他未播放的片段,以更了解當時情況。

申請人同意本案是相對輕微,投入雨傘後火種沒有變得明顯猛烈,雨傘並非有效的助燃物。本案與SWS案件是大相徑庭,SWS案被告以投擲汽油彈的方式縱火,投擲易燃物品是大大的加刑因素。同時,於保釋期間犯案。

另,與CWC案件也是南轅北轍,CWC案件明顯是有預謀的夥同犯罪。

本案若是有預謀或以汽油彈縱火,將毫無懸念會是禁閉式刑罰。

裁判官同意申請人所述應考慮其案情背景,然而,申請人也同意被告人是遠離案情背景所述的犯罪現場,約1000米外。

被告人亦由於受催淚煙所刺激,一怒之下,才把路上撿到的雨傘投到起火中的垃圾筒。其背囊中的急救用品亦與其參與紅十字會的背景相吻合。

控方並無提出證據撞翻被告人的說法。事實上,被告人在現場逗留的一段時間內,也沒有做出其他更嚴重的行為,也沒有與其他人交談。

法庭明白對判刑的一致性對社會是重要,但法庭判刑並非千篇一律,本案被告人背景正符合法例中的例外情況,法庭認同適當時釋出憐憫是公義的彰顯。

根據SHY案,上訴庭認為感化令是不合適,原審裁判官應以阻嚇性刑罰為判刑考量,故上訴庭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詳情不再詳述)

若非本次是覆核申請,及被告人已完成一半感化令,法庭認同非禁閉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

判刑
裁判官批准申請人的覆核刑期申請❗️

改判較長時間的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滿足更生及懲罰的平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裁決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爭議點:
1. 是否有反抗行為
2. 警方有否使用過度武力
3. 被告反抗是否出於自衛

1. 法庭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不接納被告人證供,認為被告人邊作供邊砌詞,不能令人信服。
被告指當時沒戴眼鏡,被噴胡椒噴霧,所以看不清眼前情況,後來是因為用紙巾清潔一下,才稍微看到警車,擰轉頭看到警員要搜他。但在車上,稍微快看一下,就憑那一眼見到警員搜他背包。
關於手套,被告稱用作防止自己咬手指,但忘記是誰送、何時送,明顯選擇性作供,用不重要的事作辯護理由。
涉案手套有別一般手套,五隻手指有較厚的保護,用批發手套作一般保護用途是不合理。
被告不顧安危,冒着引起警察注意的風險,穿着黑衣黑褲黑鞋面罩手套,明顯不是放工路過。

2. 無法確認被告人之傷勢如何造成。
關於警員是否使用適當武力,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不能作比較,亦沒證據證明被告傷勢如何造成,在盤問中亦未確認到。被告是因為爭扎,警員才打他,並非辯方所指警員初期就用警棍打他。
因此警員是使用合理武力。

3. 沒有証據基礎顯示被告出於自衞。
當時被告不知有多少人襲擊自己,所以曲身保護自己。當時警員用警棍打他,有大叫「咪郁!」被告與警員身貼身,必定知對方是警察。當時亦有同伙幫手按着被告,但被告一直反抗,繼續踢,在警告後仍繼續踢,必定知道對方是警察,但被告仍然爭扎。因此被告不屬自衞。

求情:
現在30歲,香港出生,有大學學位,與家人同住,有家人有身體疾病,需要被告照顧。
目前有穩定工作,月入不高。
此案是單一事件,與被告性格不符。被告希望日後攻讀博士學位。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以家庭背景作為求情。
呈上僱主、大學講師的求情信,指被告有責任感、勤奮好學。
辯方希望讓被告盡快重新做人。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被告沒有悔意,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辯方申請保釋等侯上訴,因時間性因素批准以一萬元保釋 (需於下午四點前繳交),其間不得離開香港。
下星期一四點前要將上訴通知書交予法庭。
證物處理:會留在法庭存檔。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4/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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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供:

PW10是警員14404。

PW10=他

背景: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到達中大二號橋佈防。

在13:06至14:25時,示威者多次衝擊警方防線。

觀察:
在14:25時,他看見一堆黃色垃圾車後有約30至40名身穿黑色裝束及蒙面的示威者,山坡也有約10名示威者,也有30至40名示威者在黃色垃圾車左方,但由於示威者被掩蓋,他不能說出確實人數。示威者在此時也有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而警方也有作出警告及發射催淚彈作回應,然後他小隊開始推進掃蕩,以及拘捕示威者。

他觀看片段後,指出在警員作出掃蕩前,有少量示威者在移動黃色垃圾車靠近警方防線時有打開雨傘,他也同意黃色垃圾車旁邊也有些雜物,他也同意部分人士的身體部份被雨傘掩蓋,他也同意看不清是誰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他也同意黃色垃圾桶會影響到他的視線。他也同意當時黃色垃圾桶在警方掃蕩時也有煙霧出現。

他也同意當時催淚煙冒煙時,現場煙霧彌漫。他指出當時進入到黃色垃圾車反身時的視野較清晰,但仍受煙霧影響視野。

他同意護目鏡不會改善他的視野。他不清楚A4在被制服前做了甚麼,也不知道A4從那走到被制服的地點,也不知道A4何時佩戴身上的物件。

他指出在警方發射催淚煙後,當時示威者已四散。在觀看片段後,他同意在警方發射催淚煙後,黃色垃圾桶後方的示威者開始離開,示威者再此期間也有舉傘,而且現場也可能有記者等非示威者同樣離開黃色垃圾桶後方,但他對記者的身份只是猜測。他也同意當時黃色垃圾桶後方也開始煙霧彌漫。

行動:
警方後來作出推進及掃蕩,他表示是在垃圾箱後制服A4。而他在掃蕩時面前有十至二十名防暴警察。

他第一眼看見A4時兩人相距10至20米,他看見有兩名軍裝警員截停A4並嘗試將A4制服在地上,但不記得這兩名軍裝警員是否按A4在地上,但記得A4前胸和臉部均向天,可能也有背向天。由於A4在地上激烈反抗,即撥開警員雙手及想跑走,所以他上前協助制服A4並為A4向正面上手扣,在他為A4上手扣期間,A4仍然有掙扎。雖然他記得兩名軍裝警員在此期間有捉着A4的手,但他忘記自己當時有沒有捉着A4的手。他估計整個拘捕過程歷時約一分鐘。

他看不到A4被警員打,但不排除他可能被警員打,因可能看不到。他看不到有警察用伸縮警棍打A4。

然後有警員將A4抬往二號橋,期間身體及腳有擺動,因為山坡上有人向環迴東路投擲物件,造成危險。而他亦協助其他兩名同事帶A4往二號橋。他在觀看片段後,同意A4有部份時段沒有任何掙扎,即擺動身體及踢腳。

在此期間,A4未曾自己站立。他理解當時A4想逃跑。

他形容第一眼起看見A4有1.7米高、金色頭髮、黑色T-Shirt、藍色褲、藍色鞋、有泳鏡 (當時已鬆脫,但忘記當時要滑下至下巴還是頸部)、有防毒面具 (當時已鬆脫,但高過泳鏡) 及長約24CM的頭套 (當時已滑下,原本是可遮蓋防毒面具)、有佩戴勞工手套及手袖。他指當時A4被兩名軍裝警員制服時能清晰看見A4的上半身及臉部。

他不同意他第一眼看見A4時,A4已有手持手機。

他也負責看守A4及在14:30時拘捕A4。由被拘捕至被帶上小巴期間,A4一直被索上手扣。

雖然片段顯示不到他有警方掃蕩時有跑步,但他回應指是片段顯示不到的初段時間時有動手跑。他也同意那些黃色垃圾箱有一刻是被煙霧遮掩。他同意他制服A4時現場有催淚煙,但他不肯定A4在此期間眼鼻口有接觸或吸入催淚煙,也不知道A4的身體反應是因接觸或吸入催淚煙引起。

在制服A4至帶A4上二號橋期間,他看不見A4手上沒有手持任何東西,包括雨傘。A4也一直是兩邊膊頭揹兩條背包揹帶,沒有脫下,但當指出後來A4是一邊膊頭揹兩條帶時,他指可能是A4掙扎時由兩邊膊頭揹兩條帶變成一邊膊頭揹兩條帶 (即將一條帶彎過頭套在另一邊膊頭) 😦他在到達警署後才解開A4的手扣。

他觀看片段後,他認為在二號橋與環迴東路交界的位置時,當時警方是抬A4前往二號橋,但看不到A4的雙手是否被索上,但片段顯示不到A4的雙手有被索上。他回應指是可能時間差。

他同意片段中也能顯示A4被警方抬往二號橋時右手也拿着疑似手機的物品。但他指出當時他不在A4身邊。他在二號橋時才抬起A4。

他在口供紙上有寫他與隊員已一同抬起A4離開現場,與庭上說法有別。他回應指是寫得不好。

他同意片段中有人臉部沒有任何防護裝備,表情辛苦,面容扭曲,也有哀嚎。他同意若有人沒有任何防護裝備下吸入催淚煙會辛苦。

他同意A4在片段中被制服所示的臉部並沒有任何防護裝備 (除泳鏡)。他也看不到A4被制服時有掙扎。

他不知道A4臉上物品的鬆脫的情況。

調查:
他在案發後曾觀看警方拍攝的片段,庭上他在片段截圖上標記自己在警方進行掃蕩時身處的位置、將A4 帶離現場時自己身處的位置、該兩名截停A4的軍裝警員。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4時A4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4時他身處的位置、以及他前往協助制服A4的路線。

口供紙及記事冊:
他在17:55時補錄記事冊,並在2019年11月21日及在2020年5月8日下了兩份口供。

他在2020年4月6日時繪畫了一些輔助草圖,即他截停A4的位置,警方防線、黃色垃圾桶 (他只畫了三個)等。但同意這草圖與庭上所顯示他制服A4的位置有出入,也同意草圖上黃色垃圾桶的數目與現實數量有別,也同意他前往制服A4的路線與庭上所示有別。

他回應指忘記了現場障礙物的完整實際情況,而且由於他在準備輔助草圖後曾觀看警方片段,那時回想起並發現草圖所示的A4被制服的位置有別。他並沒有重新畫一張草圖的原因是他不認為這張草圖的資訊有大錯。

他在庭上觀看片段後,同意他在草圖上標記的地方在現實上有火光。

他在口供紙及記事冊上指A4被警員制服的位置與山坡相距30米,他在庭上同意應為數米。他回應指當天的情況較混亂,有可能出現記憶錯誤,例如為A4上手扣的時間。

他當時30米的計算是由他當時的位置直到山坡頂傘陣的位置。

他沒有在口供紙及記事冊上準確描述泳鏡、頭套和防毒面具在A4身上甚麼位置。

片段中有顯示有多於5個警員抬A4往二號橋,此與他庭上指有3名警員抬A4往二號橋不符。他回應指他不是在那時接觸A4。

證物:
他亦在A4身上搜出一些證物,包括口罩、生理鹽水、背包、膠紙、縮骨遮、八達通等。

他在警署才看見A4的手機。

其他:
他亦負責帶A4上警車,他亦沒有看見其他被吿有金色頭髮。

他同意金色頭髮是較搶眼,但在他佈防的兩小時期間留意不到金色頭髮。

他不知道中大有新亞書院。

他知道鄺俊宇是誰,但不知道當時鄺俊宇是否身處暴動現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A11、15法律代表身體不適,今早由 #石書銘大律師 hold papers

繼續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拘捕A7、拘捕A10

📌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51:59

06:52:18 辯方指出示威者與文華里口已有一段距離,PW22表示畫面所見是的

PW22表示帶A7到達欄杆的位置時已經放了手,PW22同意。辯方指出A7走到欄杆處時A7主動幫助A10,PW22不同意,指出是自己給水A10洗面,至於及後A7有夠主動幫忙則不記得。

辯方指出PW22不曾幫A7倒水洗臉,PW22不肯定。辯方指出正個在文華里內推進的過程迅速,PW22同意。辯方指出由PW22接觸A7到A7協助A10,之間只有一分鐘,PW22表示自己並沒有計算。辯方指出PW22接觸A7時A7已經趴了在地上,PW22不同意。辯方指出A7不曾掙扎,PW22不同意。辯方指出A7不曾掙扎,所以PW22不必捉住其衣領,PW22不同意。

辯方指出正如剛才影片播出,文華里內有人需要從地上爬起來奔跑是因為剛才有人踩人發生,PW7表示不同意。辯方指出A7在被PW22捉住之前已經跌了在地上,PW22不同意。辯方指出A7不曾向PW22提出自己被胡椒噴霧噴中、呼吸困難等,PW22不同意。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直播錄影片段
21:46:49開始播放

21:47:09 PW22同意此時仍在推進
21:48:22 左邊畫面可見A10坐在地上,A7站在其身旁。辯方指出A7在此時已開始幫忙處理A10的傷勢,PW22表示A7是在看見PW22倒水後A7才幫忙,並不同意辯方指出A7最先主動幫忙的說法。

21:49:19 辯方指出畫面中的警員旁還有很多記者,PW22同意。PW22指出對跟A7的互動印象深刻,記憶清晰。辯方指出PW22沒有為A7洗臉,PW22表示不記得。辯方指出PW22從接觸A7開始從來都不認為A7會逃走或有攻擊性,PW22不同意。辯方指出A7在PW22到達前已經倒地,PW22過去用力按住A7,PW22不同意。A7因為感到痛楚而大喊「好痛啊」,PW22表示沒有留意A7有否大叫。PW22表示自己按下PW22,自行判斷A7的攻擊性低,所以減輕力度。PW22指出A7在被捉住衣領的時候曾經反抗,因而按其在地,並不同意辯方指出A7不曾反抗的說法。辯方指出影片D7-1中有其他疑似示威者的人士從A7的身後跑出,奔向德輔道中,PW22表示不肯定該些人是否位處

📌播放D7-2 TVB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14:40,實時為21:47

00:15:06 畫面可見右邊為德輔道中,左邊為永安中心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片段
播放器時間06:51:59

PW22不肯定是否因為警方防線後退所以需要A7帶離
辯方指出A7被制服是因為A7是剛好位於警方防線,PW22不同意。辯方提出PW22在主問階段不曾提及自己有追截A7,PW22表示自己有提起自己有「追」A7然後捉住其衣領。辯方指出若然果真是如此,PW22不可能會不幫A7鎖上手銬,之後在行走的時候更不用手控制A7,任由A7行動。

A10 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22表示程序上理應把發生的事情盡快、準確地寫在記事冊上,且要順時序。辯方提及PW22在2019年7月31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12日及2020年1月29日撰寫四份證人口供,問及誰人指示PW22落第二、三份口供。PW22表示收到上司指示,但不知道緣由,第四份證人供詞亦然。
PW22指出其於1900參與警方掃蕩,在德輔道西向金鐘方向驅散。PW22同意記事冊並沒有紀錄當日1750-2135之間發生的事。1230-1240時馮姓高級督察向其訓示。PW22在翌日0130紀錄拘捕A10的事宜,箇中提及2153時拘捕涉嫌參與非法集結的A10。

📌展示P86地圖
辯方指出PW22在記事冊中關於拘捕地點的描述並不準確,PW22同意。

📌展示PW22之後補錄口供時畫的地圖
地圖標有拘捕及制服位置
MFI_D10?

📌播放 D7-1 Youtube下載片段
畫面可見A10帶著防毒面罩
辯方指出PW22指稱A10戴黑色口罩的說法不準確

辯方指出PW22的記事冊及四份證人供詞都不曾提及其在文華里內掃蕩時被一名頭戴黃色頭盔的示威者襲擊的情節,PW22不同意,並讀出記事冊內的相關紀錄。PW22指出當日其所屬的反恐特勤隊第三隊有大約十多二十名隊員,當日四隊反恐特勤隊小隊一共大約有四十多五十人,他們以紅色燈號為記。

📌播放P82開源片段

PW22盤問未完,明日1000續審

手足個朱古力波波蛋糕好好食😗❤️❤️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5/5]
#1112上水 #非法集結
🙎🏻‍♂️D1:陳(23)
🙎🏻‍♂️D2:譚(23)
🙎🏻‍♂️D3:張(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各被告]
3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於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35條膠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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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2譚仔的 #黃纓淇大律師 提出法官避席 (Recusal) 申請,要求本案交由另一裁判官審理。

黃大律師指陳官頻密干預辯方盤問、過早否定辯方的抗辯方向、嚴厲批評,構成表面偏頗。

🔵【控方回應】
控方稱黃大律師在盤問PW1時不爭議在新運路是否有黑衣人聚集、有人燒交通燈,但盤問PW2時卻提出爭議。控方認為陳官就此提出關注並無不妥,因為辯方有責任向證人提出辯方案情。

如果辯方對其中一隻控方證人的說法有爭議,理應在盤問時向證人指出以保障被告。因為一旦被告作供時才帶出一些沒有在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提及的案情,在法庭評估他證供的可信性時或會有負面影響(Browne v Dunn規則)

控方指陳官介入盤問並提出澄清問題,向辯方指出盤問不精準的情況,讓案件可以暢順地審理,避免法庭被誤導,做法適當,亦是在法律容許的合理範圍之內,不見得辯方有任何基礎作此申請。


🟡【辯方回應】
辯方會在結案陳詞回應控方批評「沒有向控方證人指出案情」,這並非本申請的基礎。此外,就控方不同意陳官有嘲諷責罵,黃大律師沒有回應,指嘲諷責罵只是主觀形容詞,相關內容已經在書面陳詞內。

黃大律師認為公平起見,陳官亦應該即時介入控方不準確的地方,例如在控方要求證人在地圖上標注汽車的位置時,容許控方證人標注大概位置,卻無即時介入要求標注準確位置。

陳官斥:「你當時唔同意又唔即時提出反駁,但係又怪責我唔即時介入話(控方)梅大律師錯?會唔會對我唔係咁公平呀? 其實係審訊過程我都有指正過梅大律師,唔俾佢問一啲我認為唔恰當嘅問題㗎喎!」黃纓淇聞言表示:「咁我withdraw返我呢個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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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會在14:30就本申請作裁定。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貼Memo襲警案)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將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上訴等候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

1038 庭內約10人 ~ 等緊開庭
1051 開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主控:#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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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今日返回法庭。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表示是日下午及下星期一均有其他案件的聆訊需要處理,期間將會由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hold papers,離席申請獲批。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表示其正在準備結案陳詞,申請索取本案審訊的全部錄音以供準確紀錄證供,申請獲批。

繼續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拘捕A7、拘捕A10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繼續盤問

📌展示PW22證人供詞附件地圖MFI5_D10

PW22表示不清楚自己去到文華里的行車線直到遇到A7間是否少於一分鐘。PW22遇到A7前不曾截停其他人,快步進入文華里及在文華路內快速推進。辯方指出文華里長約53米,PW22表示自己全速的話大約十秒內能跑畢52米,把當日的裝備計算在內及沒有人的話大概三十秒則能跑畢。

PW22第一眼見到A10時其坐了在地上。PW22表示自己稱呼制服A10的警員為Jeff Sir(後知),但不知道其姓氏。
第一份證人供詞第二頁第七段,「見當時情況混亂及身處位置集結人士太近...問A7能否自己行」,PW22表示制服A7的位置距離示威者很接近,接近的程度是「佢哋輕輕力dam2嘢都會dam2到」

📌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畫面可見A10正在坐在地上,其旁邊手持胡椒噴霧的STC就是PW22稱呼為Jeff Sir的制服警員。PW22用嚴重形容A10的情況
PW22間不到誰人向A10噴霧叫噴霧、何時噴胡椒噴霧、為何被噴胡椒噴霧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8:10開始播放

21:48:21 辯方指出地上有許多雜物,PW22表示當時並無留意到該些雜物
21:48:24 地上有一隻鞋,辯方問PW22是否因為現場情況混亂而導致有人甩鞋,PW22表示未必因為混亂情況而導致情況發生。PW22早前表示見到A10時A10只穿了一隻鞋,但不知道其在何處、何時丟了一隻鞋。
21:48:30 PW22稱不知道A10坐在地上的位置距離文華里馬路上的虛線多遠
21:48:33 PW22同意德輔道中有人群聚集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21:47:30開始播放
A10坐在地上的位置後有一個白色三角形

📌展示相片冊P50第23幅相片
圖為P81中顯示的位置,馬路中間可見一個白色三角形

📌展示相片冊P50第24幅相片
PW22指出該三角形距離路邊大約有一輛中型貨車的空位

📌繼續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P68 警方片段PV16
21:32:35開始播放

21:35:00 PW22指就畫面所見其隊伍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21:38:42 PW22 指就畫面所見其隊伍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21:41:04 PW22 指就畫面所見其隊伍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PW22表示片段中的嘈吵聲與其當時在現場聽到的吻合
21:43:15 PW22表示當時其隊伍應該已經到達干諾道中
21:44:59 辯方指出背景有敲打聲,PW22同意這與其昨日提及持續的嘈雜聲吻合

🌟#練錦鴻法官 指出在片段中聽到頻頻有發射催淚彈的聲音,惟畫面中的干諾道中未見到有許多催淚煙出,問PW22該些催淚煙是否發射進文華里。PW22表示不記得。

21:45:28 辯方指出21:44:59-21:45:28一直有敲打聲出現,PW22表示沒有留意

21:45:58 辯方指出畫面右邊的文華里的街口有催淚煙受影響被吹至街口,PW22表示其影響範圍大概是20-30米,但仍需要視乎現場環境因素
21:46:19 辯方指出片段中有警員溝通交談的聲音,PW22表示不肯定該些聲音是否在部署STC衝入文華里的行動
21:46:25 可見有STC衝入文華里,PW22不肯定在鏡頭中能否看見自己
21:46:39 辯方指出從播放的影片中聽不到警方有作出警告,PW22表示留意不到有相關警告的聲音,因為片段聲音太嘈吵

📌展示相片冊PP50A(1-11)
圖為干諾道中112-119號寶軒酒店的出口及門牌
辯方指出PW22當時受門牌影響而紀錄拘捕位置119-121號,PW22同意。

PW22完全推翻昨天對拘捕位置的說法,向法官澄清自己拘捕A10的位置在寶軒酒店的門牌附近,實則局部位置為寶軒酒店近干諾道中的防火門。

📌 展示MFI_P86_PW22_001
PW22承認自己早前補錄的證人供詞時畫的地圖中的拘捕位置錯誤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22當天配有警棍及盾牌作裝備,警棍上有一條繩子,繩子用作防止警員甩手或可供勾起警棍之用。PW22澄清方才辯方播放的P86PV16中的時段內未有看見自己,因而才回答該時自己未到達干諾道中。

📌播放P68 警方片段PV16
21:33:10 畫面可見有一位警員正在舉起橙旗
21:34:34 影片中聽到有警方對記者作出警告

-PW22作供完畢-

傳召PW23女警26528 吳妙霞(音)
當日駐守灣仔警署軍裝巡邏隊,為tango team成員
負責為A7鎖上索帶

PW23解釋tango即是女子的機動部隊,是一支臨時隊伍,制服是藍色的。
當日2154到達文華里,及後接觸到PW22,PW23接手處理A7。PW23首先把A7的防毒面罩脫去及查看身份證以確認其身身份,之後把A7的防毒面罩放入其背囊。帶同A7前往文華里9號再鎖上索帶,在該處逗留一段時間後把A7交給刑事偵輯女警9141。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00:23:28開始播放,推算時間為21:49:34
PW23表示當時在馬路中心接收A7,因而不確定影片中顯示的時段時是否已經接收A7

📌播放P66 警方片段 PV14
22:02:10開始播放
22:03:10 PW23未能認出自己,稱現場還有其他tango警員看管A7

A7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

PW23表示接收A7時其已經沒有替A10洗臉,不記得自己有否看見A7替A10洗臉。PW23表示接收A7時其眼罩及防毒面罩是配戴穩妥的,留意不到其臉上有被胡椒噴霧噴過、被水淋過的痕跡。

控方沒有覆問

-PW23作供完畢-

傳召PW24 偵輯女警9141 胡巧兒(音)
當日駐守北角警署東區警區情報組,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A7證物警員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7從PW23手上接收A7,然後在現場替A7搜身及搜查物品,當時沒有檢取任何證物。
2355檢取了七樣證物,在葵涌警署黑色背囊(P7-7),在背囊內檢取一個3M防毒面罩(P7-2)、一個黑色口罩(P7-8)、一個透明護目鏡(P7-1)、一個黑綠色圍巾(P7-10)、一件黑色風樓(P7-?),在A7的雙手上檢去一對黑色手袖(P7-9)。

辯方沒有盤問

-PW24作供完畢-

傳召PW25 偵輯警員12896 張偉康(音)
2019年7月30日駐守港島總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
負責A7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當日1115時接獲指示需要處理一名被捕人的搜屋程序,及後在葵涌警署向值日官提取A7,向其展示搜查令及得到同意後,提取A7的居所鑰匙,帶同A7前往其居所(屯門??村)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25作供完畢-

1150休庭,1420續審

(唔洗望啦,我冇寫錯)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翁 (19)/ D2:周 (22)/ D3:鍾 (4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7:蘇 (25)/ D8:孫 (22)/ D9:鄧 (27)
D10:曾 (21)/ D11:黃 (22)/ D12:黃子悅(22) 🛑因另案已還押逾3個月
D13:王 (28)/ D14:甄 (16)/ D15:李 (25)

控罪:
(1)D1-15暴動
(2)D7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上次提堂為2021年2月19日,按此
_________________
1150 據悉D1仍在飛的士到法庭中,尚未開庭,庭內雖有大量旁聽人士,但仍未滿座

- 據悉D1以為今日聆訊1430時才開始,預計1215時到達法庭。D1約在1220時到達後獲法官原諒,法官表示不希望有下一次。

- 控方指三名被告尚未回覆問卷,其中D7仍需時間諮詢法律意見。控方希望本案以同一案方式處理,預計32-40天審訊,控方在18-22/6/21向辯方提交額外證據,包括警員辯認被告和證物鏈等供詞。

- 辯方指控方共提交1200多頁新文件,需時閱讀整理,申請押後至28/06/2021 1430時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並對是否下次提訊時答辯有所保留。

- 辯方亦申請分割本案,理由是32-40天審訊時間很長,若在同一案處理所有辯護律師起碼要2024年3月才夾到期。對於案件眾多證物亦有可能易混亂或造成程序公義問題,加上若在同一案處理會有大量人同時上庭和到場,造成衛生問題,希望法庭批准下次才處理分割問題。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回應指感謝D1辯護律師統籌各辯護律師答案,節省法庭時間,法庭明白辯方擔憂,不反對押後。但指是否分割案件不是隨意決定,要考慮證人同時涉及哪些被告、是否有被告在本案情節類似、各被告和律師日誌等因素。需事先溝通不能空談,希望辯方在下次提訊能提出初步方案並說明道理所在。

- 法官又指填寫問卷不是「門面程序」(法官與律師多次用一英文名稱稱呼此系統,但直播員聽了許多次都不清楚是甚麼意思),是案件「臨門一腳」的重要文件,希望辯方各律師認真就逐個議題程序研究抗辯方向,「唔係都唔知你打乜」。法官最後因應控方提交的新證據指示控方再次寄出問卷文件給各辯方律師填寫。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
🟢(獲批)D3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6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9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0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案件押後至26/08/2021 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次提訊,各辯方律師要在12/08/2021前再次提交問卷,否則會視作採納之前的答覆,控方亦需在24/08/2021前向法庭報告。🛑期間隨D12外各被告維持保釋。

(按:在散庭之際,相信為 D12黃子悅 的丈夫呼喚黃子悅,黃子悅以雙手放在頭上做出心型手勢回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5/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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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按此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6/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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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書記提醒昨日呈堂的16039口供應為P23。

📌傳召PW9女偵緝警員8862陳惠婷(音)

🟡D4法律代表盤問

2019年8月5日凌晨於天水圍警署處理D4, 曾做一份會面紀錄, 辯方出示該紀錄, 共3頁, 第一頁上有一些個人資料, 包括地址及電話, 由PW9詢問D4及用筆抄下。

🔴覆問
地址及電話均由D4告知。

PW9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文件亦已修改完畢。 各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不會出庭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D2需5-10分鐘取指示, D4不會作供, 有一位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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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出庭作供

D2大學畢業, 現為電腦程式員。 2019年8月5日為學生, 8月4日於屯門市廣場做推廣員的兼職, 21:30收工, 約了6個朋友去天耀邨麥當勞吃東西, 眾人都住天水圍。 D2搭西鐵到天水圍西鐵站, 於西鐵站等朋友到22:45, 然後行去天耀邨麥當勞, 途經西鐵C出口, 沿天耀路行人路藍色有蓋行人通道行去天耀廣場內的麥當勞, 當時天耀路沒有人群聚集或特別事發生。

D2於23:00到麥當勞後與朋友吃東西及聊天, 8月5日01:00離開, 該麥當勞為24小時的麥當勞。 D2與朋友從麥當勞行到八方雲集, 因D2朋友要搭輕鐵回家, 所以D2陪朋友行去天耀輕鐵站, 打算送朋友搭車後回家。 D2自己的回家路線需行到八方雲集, 右轉落樓梯, 然後穿過天耀邨。

當時天耀輕鐵站有大概50人聚集, D2站在人群後面, 見到遠處有人在玩鐳射筆, 例如在輕鐵站或天橋。 D2見到馬路對面有一群警察, D2見多人就站着旁觀一會, 現場氣氛平和, 警民雙方沒有任何動作。 除了聚集的人群當時現場還有路人等過馬路或前往輕鐵站等車。 辯方出示P2地圖, D2用M字畫出麥當勞的位置, 用X號畫出自己站在輕鐵站行人過路處的位置, 用8字畫出八方雲集的位置。

辯方出示相片, D2用X畫出自己站在輕鐵站行人過路處的位置, 呈堂為D6。 D2在上述位置旁觀2-3分鐘, 沒有叫口號或舉手, 當時仍有輕鐵經過, 身邊沒有人叫囂, 不嘈雜, 不肯定遠一點有沒有人叫囂, 由於雙方平靜地站着, 所以D2覺得該位置安全。 突然警察衝過來, D2之前沒有聽到警方警告, 身前的人轉身向後跑, D2就跟著他們跑, 身邊都有多人一起跑。 跑到八方雲集時, 身邊有位女士跌在地上, D2就扶起她, 然後有名警員從後抱着D2及拉着其斜孭袋, 及後D2被制服及被捕。

🔴控方盤問

2019年8月5日D2就讀計算機工程學士,在盤問下承認案發前曾看過新聞知悉8月5日有三罷行動,亦知道有逃犯條例修訂。 於輕鐵站旁觀2-3分鐘時沒有朋友在身邊, 朋友已行向輕鐵站。 D2當時沒有想過聚集人群是否與三罷行動有關。 在輕鐵站附近看見的警察就是控方證人所講的警方防線。 D2見到有人用鐳射筆向遠處不停畫及轉圈, 沒有留意鐳射筆射向甚麼地方或是否射向警方。 D2旁觀的2-3分鐘視線望向周圍發生甚麼事, 約50人的人群只是站立, 甚麼都沒有做。 隔了一兩條馬路, 站在近警察的地方有一些散落的人, D2沒有留意那些人在做甚麼, 警察向前衝時那些人都有向後跑。

控方出示P20地圖, 控方指出01:07 D2已站在三角形標示的位置, 向警方防線舉手並高呼, D2不同意。 圖中圓圈位置有群警察, 正方形及星星位置為D2被警員截停的位置。 控方建議D2其實拖着跌倒的女士, 而且認識女士, 辯方問有甚麼基礎, 李官表示沒有警員提過此事。 控方播放片段01:04:47-01:05:14, 可見跑時D2拖着一個女士。 控方建議D2, 該女士及片中一名戴帽着灰色衫的男子認識, 而當時D2在現場正參與非法集結, D2不同意。

🟡覆問

D2看片段前沒有印象自己曾拖着片中女士, 亦沒有印象為何拖着她。

D2作供完畢, 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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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法律代表需5-10分鐘確認辯方證人是否出庭。短暫休庭後, D4不作供,但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W1,即D4母親,2019年8月4-5日至今都與D4同住於屯門山景邨。

📌D4法律代表主問

DW1一直知道D4電話號碼, 用了6-7年, 由父親登記, 2020年換過電話號碼, 因為D4想轉自己名登記, 電訊公司要收手續費, 換電話號碼就不用手續費。

2019年8月4日23:00左右DW1準備睡覺, D4剛到家不久, 02:00左右D4表示肚餓想去吃麥當勞, DW1被吵醒後就沒有睡覺, 03:30左右見D4未回家DW1就打了6-7次電話給D4, D4都沒有接, DW1不知原因, 到天光時D4打電話給DW1表示自己被捕, 在天水圍警署, 叫DW1不用擔心。

DW1向電訊公司取得通話紀錄, 8月5日03:27:51 DW1開始打出多次電話到D4的號碼。 紀錄列作D7。 DW1表示D4不會借電話給別人, 亦沒有試過打給D4時有另一人聽。

🔴主控盤問

D4表示要去吃麥當勞, 該麥當勞是在屯門山景邨, D4與DW1及父親同住, 當晚父親在樓下商場值夜班不在家。 D4天光打電話給DW1的確實時間不記得。 D4未試過半夜出去吃東西後幾個鐘都沒有回家。 DW1沒有打電話告知丈夫此事, 怕他擔心, 亦沒有打電話給其他人商討。 D4父親07:00收工, DW1已收到D4電話告知被捕, DW1於其收工後到樓下商場通知他D4被捕。 控方質疑DW1對當時23:00記憶不清楚, DW1指通常23:00左右就睡覺, 而D4這時候會在家。 控方質疑DW1對當日D4要落去買麥當勞的記憶模糊, DW1表示不同意, 因為D4未試過半夜要去買麥當勞, 而且當日被捕, 所以印象深刻。 控方指出D4 8月5日00:00並不在家, DW1不同意。

DW1作供完畢, D4案情完結。

控方於承認事實的相片數量作更正, D4法律代表解釋D3的電腦文件的關注點, 該文件為「飛的」的紀錄, 顯示一張電召的士的訂單, 由屯門山景邨上車至天水圍落車都是凌晨兩點多。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1日 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口述結案陳詞, 7月7日12:00前控方需交書面陳詞,7月14日12:00前辯方需交書面陳詞。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5/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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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1是警員15953李卓鴻。

PW11=他

背景: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2:05時到達中大二號橋,並在12:15時佈防。

他看到前面30米有十數名身穿黑色上衣、也有蒙面,而前方也有約50名蒙面示威者。在13:06至14:25時,示威者有向警方防線進行4次衝擊。

在第四次衝擊時,約有20名示威者躲在大型膠垃圾桶從左方向警方防線推進,當中有手持汽油彈及磚頭,並擲向警方防線。而隨着有警員投擲手擲催淚彈起,他與隊員開始向前展開追捕。

行動:
他推開大型膠垃圾桶後,他看見離他約5米外有名黑色短袖沒有領的上衣 (但沒有留意衣服有沒有字樣牌子或圖案)、黑色長褲 (但沒有留意是甚麼種類的褲)、黑色波鞋 (但沒有留意甚麼牌子)、黑色冰袖 (但沒有留意衣服有沒有字樣牌子或圖案) 、揹着黑色背包、有佩戴紅黑色眼罩及黑色面巾 (他只記得有遮掩口部) 的A5正在逃跑,於是他再向前跑約10米後將A5制服,即伸手拉A5落地上。現場的煙霧沒有影響他視線,他的視線也未曾離開A5。

他同意A5可能因痛楚而掙扎。

他指當時已看到A5嘴部有東西遮掩,所以不存在A5的面部可被看見,而A5的眼罩及面巾在被制服時已經脫下。他不肯定除眼罩及面巾外有沒有其他物件遮掩。他同意A5佩戴的面巾有機會他在制服或在A5掙扎時被拉高或拉低的可能。

他認為A5的衣着與一般示威者不相伯仲,而當時有些身穿示威者裝束的人。他亦同意現場也有些與A5身型相似的人。

他在追捕A5時前方沒有警員,但沒有留意左右兩邊有沒有警員。他從側面看到A5的蒙面物品時已經開始在A5背後制服A5,而在這同時他需要繞過一些雜物,故能看到A5的側面,在這之前他只看着A5的背面。

他形容A5在制服期間不斷掙扎,想逃跑。期間他的防毒面罩脫落,即被掙扎中的A5拉高,所以他吸入催淚煙並感到不適,即呼吸困難,但他在案發後並沒有看醫生。而A5的眼罩及面巾已脫落,所以他能隱約看到A5的樣貌。整個制服過程約用了2至3秒。

他沒有留意A5有沒有手持物品及有沒有帶腰包,但同意A5可能手持磚頭、弓箭、雨傘、汽油彈等物品。

期後PW12及5至7名不知編號的防暴及便衣隊員到場支援,於是他將A5交予PW12處理並返回警方防線。期後他看見PW12連同其他不知名隊員將A5帶到防線,當時他也能看到A5的樣貌,但沒有留意A5有沒有手持物品,但有揹背包,所以他上前迎合並一同將A5交予教予刑偵警員14272處理。

調查:
他亦在庭上展示的警方拍攝的片段截圖標示在開始掃蕩前自己、投擲催淚彈的警長的位置、制服A5後返回防線的自己、以及A5被拖離現場時的位置。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5時A5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5時他身處的位置、A5逃跑的路線、以及A5被制服的位置。

口供及記事冊:
他沒有在書面紀錄他需跑10米後將A5制服,但他同意他上庭時依賴書面紀錄的資料。

其他:
他在2019年11月10日上班直到11月11日01:45時才下班。但他也在11月11日08:30已收到指示,所以他當時也有點疲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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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2是警員17608。

PW12=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3時,他到達中大二號橋佈防。

在14:25時,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期後警方推進,他尾隨PW11,兩人相距7至10米,期間他看到示威者設置的黃色垃圾箱,也同意在追捕時地下滿佈不同種類的雜物。

行動:
他看到A5當時有逃跑,PW11也有用右手捉着A5,但不知道PW11有沒有推A5,所以他上前協助PW11。他按着A5的背部並警告A5不要掙扎,但A5仍然掙扎,所以再按着A5的四肢並等待支援,那時A5面向地,背部向天。之後有2至3名不知名防暴警察支援,但他不知道有沒有2至3名不知名便衣警察支援及參與制服A5。而同時間PW11已離開,但不知道原因。

他同意有其他防暴警察在制服A5時有接觸A5,但不知道有沒有其他防暴警察接觸到A5的下身。

他記得便衣警察是在他與支援的同事帶A5往二號橋時有出現,但沒有接觸A5。

由於便衣警察沒有佩戴證件,所以他未必能肯定這些「便衣警察」就是警察。

他看不到A5當時有手持物件。但A5有佩戴頭套、眼罩、黑色冰䄂、右手有佩戴灰色手套。

在有同事支援後,他與同事看到山坡有人投擲石頭等物件,考慮到他們和A5的安全,決定拖A5往二號橋的方向,而他在過程中捉着A5的背包。在二號橋時,他與同事將A5交予刑偵警員14272處理,並告訴當時的情況予刑偵警員14272。期間A5沒有離開他的視線,也沒有人接觸A5的證物。

他沒有向A5宣布拘捕。

記事冊及口供:
他沒有在記事冊上明確思疑A5干犯「蒙面法」,但有寫是思疑A5干犯「非法集結」。

他也沒有在口供紙上寫有思疑A5干犯「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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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是警員14272。

PW13=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他到達中大二號橋。

他是便衣警員。

他沒有參與追捕工作,他工作是支援防暴警員。

行動:
在14:28時,PW11將A5交予他,指A5干犯「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所以他將A5帶到安全的地方宣布拘捕 (包括「管有物品意圖作破壞及摧毀用途」)及警誡。

(他在庭上認不到A5...雖然身份沒有爭議)

他同意A5當時有對他說「個士巴拿唔係我嘅」,此也有記在記事冊中,但被告沒有在此簽名,但被告在補錄口供時有簽名。

證物:
他在馬鞍山警署處理A5證物,包括冰䄂、手套、腰包、iPhone、背包、短袖T-Shirt、藍色風褸、眼罩、拖鞋、索繩袋、帽、八達通、也有銀色士巴拿 (拘捕前已在A5腰包搜出)等。

其他:
他不知道警方也在中大「四條柱」附近也有行動及發射催淚彈。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貼Memo襲警案)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

法官將會擇日宣佈上訴結果。
上訴理由等詳情將於下週二前補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暫代區院

1433未開庭,先處理大案再處理被送中手足案,庭內唔滿
🙏🏻希望各位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下一個手足都係手足)

1448郭手足也在被告欄了

1454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判刑

劉 (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律師再度求情,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15:30宣判……15:45 仲未開庭

@16:15 速報: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 = = = = = = =
後補資料: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53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8


🙏律師再度求情:
已經向被告解釋三份報告內容,被告同意,簡單而言三份報告都係正面嘅,勞教報告指被告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更生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表示適合。

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原因係被告有禮貌,兩份報告中兩位感化官都表示被告有悔意,雖然係遲來的悔意,但遲來總比沒有好,希望法庭考慮給予被告最後機會,判處社會服務令,其實社會服務令亦有監禁
判意思。

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中度刑罰,81至160小時,被告願意接受較長時間的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更生中心報告提到被告自動講出,一番其實不需要交代嘅說話,證明被告本質不是邪惡。

被告與母親和繼父同住,今日父母都有到庭支持,社工亦在場,還押期間已經有反醒,希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需要休庭考慮判刑,15:30宣布。

15:54 開庭

📖判詞
被告被控告一項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重複大概案情…省略),被告在2001年出生,案發時18歲,今年20歲,與母親和繼父同住,生父為中港貨車司機,在內地認識被告母親,以單程證來港居住,管教較為鬆散,被告學業成績一般,讀到中六。

上訴庭曾作出指引,下級法院必須跟隨,有多宗案例,包括:CAR1/2020, CAR4/2020 & CAR1/2021,法庭在判處年青人時,需顧及更生,亦要考慮案件發生的目的,判刑要有阻嚇性,要保護公眾,不應只考慮更生,索取咗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中段刑罰為81至160小時,更生中心報告表示適宜進入,勞教中心報告表示體力未能過關,餘下只有社會服務令和更生兩項。

根據上訴庭案例CAR4/2019, CAR4/2020 & CAR8/2020,判刑要考慮案件嘅背景,和考慮犯罪嘅目的,案件發生在2019年11月3日,返修例期間,沙田火車站和新城市廣場被破壞,案中無證據指被告必然破壞,但在身上被搜出有士巴拿、有掩飾身份嘅裝備,都在背囊內搜出,但亦反映被告無蒙面。

考慮到案情,不是最差情況,與HCMA367/2020 & CAR1/2021 比對之下後者情況嚴重得多,但並非指本案案情不嚴重,留意到報告嘅評論,被告不成熟,在朋友引誘下曾作出一些行為;社會服務令建議中度懲罰,被告經還押後表現有悔意,希望還押對被告係當頭棒喝,能夠喚醒被告,被告無刑事紀錄,根據SWS案例,判處年青人係不容易拿捏,法庭在考慮所有因素後,判處高時數嘅社會服務令,即220小時。

++++++++++
直播員按:今日有30多人來旁聽,手足精神唔錯,回答裁判官時清楚大聲,離開犯人欄時高興地和旁聽師打招呼(不是和父母);手足,希望你日後能自食其力💪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裁決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指向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指向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D1 罪名不成立🎉🎉
D2 罪名不成立🎉🎉

💛感該臨時直播員💛
⭐️兩案合併⭐️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郭(18) 🛑被送中返港後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及咸美頓道交界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

(2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合併後變成第13被告

沒保釋申請

—————————————————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A7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辯方需時檢閱文件
高勁修建議分拆審訊,勸控辯雙方商討一下如何分組

辯方要在8月26日或之前回應問卷,否則代表採用早前的回應

控方要在9月6日或之前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事宜:
A6更改報到時間,豁免今天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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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9月9日區域法院再訊,郭手足繼續還押‼️‼️‼️其他人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判刑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螺絲批
上次裁決

📌求情
上次裁判官為被告索取了背景報告,她在3兄弟姊妹排行第2。她的所有家人及2名教授亦有到庭支持被告。她的父母出身於勞動階層,但被告沒有因此而灰心,反而努力學習,在外參加很多課程及獲得不少獎狀。

她的小學教師指出,她是個有夢想及有人生目標的人,而這些態度在中學也繼續維持。在中六畢業時,她在全級獲得很前的名次,亦獲得A-級的操行,當時的校長指出她是個有禮貌及對學習有興趣的人。她在畢業後參加了很多與藝術相關的校外比賽,她又在浸會大學修讀課程,後來修讀學士學位。儘管她的家人有給予零用錢,但她亦經常努力工作支持家庭洗費。又申請政府的資助學習,減輕家庭負擔。

在上次亦有提及被告很喜歡日本文化及有學習日語,她原計劃在今年7月應考日語能力試N3及IELTS,她已經有一個很正向的人生規劃。她對於本次事件感到很後悔,亦抱歉令家人承受壓力,家人本來並不知道這單案件,希望法官能考慮到她品行兼優而輕判。

辯方再呈上求情信11-17,分別由被告、她的母親、姐姐及教授撰寫。在被告的求情信中能看出她對本次事件十分後悔,亦很懊惱為家人帶來的壓力。在母親的求情信中指出她很愛女兒,認為她是個品學兼優的人,她亦很常幫忙照顧弟弟,她不告訴此案件予家人實為不想家人擔心。從姐姐的求情信中可見,她是個認真及温柔的人,又經常照顧母親及弟弟,亦協助姐姐任職的幼稚園進行美化。及後的求情信均來自她的教授,內容大致為被告是個品學兼優的人,對學習有興趣,她對同學亦有正面的影響,是他們的榜樣及受愛戴。

背景報告很正面,她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同案的D1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固然他們管有的工具不同,D1選擇認罪,但希望法庭能以此作參考

📌判刑
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跟據案例,判刑時須考慮到案發時的背景。當時是有示威在發生,亦有路障阻塞馬路,導致社會混亂,被告明知當時的社會情況仍選擇犯案。辯方在求情時指出本案D1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但所管有的物品不同,D1又選擇認罪,本席並不同意被告人有悔意,故不會判處社會服務令。考慮到她的年齡,本應可以緩刑,但考慮到本案背景,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刑罰須達至能阻嚇其他人的效果,她剛滿21歲,案發時19歲,法庭並不接納她是一時衝動犯案,故判處🛑9星期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