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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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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即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答辯:

全部被告否認所有控罪,並同意案情。

開案陳詞:(非正文)

中文大學環迴東路一帶的道路連接中大各處及對外地方,屬於公眾地方。

在2019年11月11日,有人在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擲物件。因此警察到達現場並設置防線。

警方分別有從現場進行拍攝,事件後也有在網上尋找及下載不同片段 (包括有線新聞、大紀元、城市廣播及立場新聞等)。

示威者當時在二號橋與警方對峙,以黃色垃圾箱設置路障,期間有向警方衝擊,即投擲汽油彈及玻璃樽等,後來也有人組成傘陣,為前線製作及供應物資,也有人叫喊等。這些都是推展及鼓勵暴動的作為,亦可以看見這是有組織的暴動。

警方在當天14:26時進行掃蕩和將防線推進,並在稍後時間截停及以「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法」等罪名拘捕本案五名被告。

拘捕各人的情況及他們被搜出的物品會直接在審訊時補上,不在此提及。

控方的基礎:

-案發附近一帶沒有混合其他人士

-他們由從黃色垃圾箱逃走至被捕相差極短時間

-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是破壞社會安寧的作為

-被告人當時的裝束及有帶備物品

-被告人當時有使用蒙面物品

-示威者投擲物品以攻擊警方防線及阻礙警方執行職務,他們亦損壞其他物品以加固路障

第一份承認事實P1

內容主要為中大附近的地理環境,警方的搜證,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及無視警方警告的作為 (這部分也會在審訊時再補上,不再此提及),部分警員拘捕各被告的情況及被告當時被搜出的物品。

審訊開始。控方在本案會有14名證人。

下文內容是今天在庭上播出的16段片段的內容簡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1206庭內滿人,休庭中

(1230開庭但現在保安一直催促保釋中的2名被告,並指「就開庭啦喎!」但現在距離開庭時間尚有23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D1 何 (36) 🛑已還押逾15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15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15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15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控方申請押後

🔴D1-D4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D6以現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1430東區法院第七庭再訊
(按:各被告精神正常有揮手,而D1左眼仍蓋有眼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即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播放片段:

第一、二、三、四段片段:

片段顯示在13:13時,13:15時,13:16時,13:40時,警方在二號橋設置防線時的情況,以及有示威者製造聲音。

第五和六段片段:

13:49時,警方警告示威者勿再攻擊警方防線,然後示威者回應警方,內地大意指用汽油彈作為對警方的回應。

第七和八段片段:

在13:16時至13:19時,警方警告示威者勿再攻擊警方防線,並發射催淚彈,示威者衝擊防線並投擲汽油彈作為回應。期間有警員以「暴徒」來稱呼示威者。

第九、十和十一段片段:

在13:53時,警方再再警告示威者勿再攻擊警方防線,否則使用催淚彈,布袋彈及橡膠子彈,及警告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期間有警員命令同伴「瞄住班暴徒」,並指示威者羞辱警員,違反法庭命令。

示威者以投擲汽油彈及磚頭作為回應,亦叫警員「上嚟啦」,亦指若警員向他們發射子彈,他們會向警員投擲汽油彈及使用相應武力,亦指警員為「綠色嘅生物」、「綠色嘅暴徒」、「你哋加埋都唔夠我哋高分(非原句,只是大意)」,亦指警員正參與一場非法集結,「非法管有槍械」,亦希望警員「停止使用化學武器」、「停止開槍」。

片段亦顯示有示威者在附近休息和聊天。

第十二和十三段片段:

在14:07至14:12時,示威者第三度衝擊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警員再再再警告示威者勿再攻擊警方防線,也有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及海綿彈。

第十四、十五、十六段片段:

在14:24時,示威者第四度衝擊警方防線,即投擲汽油彈等。警員再再再再警告示威者勿衝擊警方防線。在14:26時,警員掃蕩及推進。示威者散開,警員亦有拘捕本案被捕人,期間有部分警員 用身壓落 及 拖行 部分被告人,使部分被告人頭部流血。

片段播放完畢,控方傳召證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2/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上午進度:
第三被告仍然缺席...
控方傳召PW1袁嘉華督察作供。袁為是次行動之指揮官,負責指揮防線及作出驅散行動。

PW1主問時指於19年8月5日深夜有示威者於上址指駡及用雷射筆照向警方,故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共8次。於辯方盤問時稱行動時間為深夜,自己看不到有非示威者聚集,所有人均駐足,但不排除有街坊途人。
D1辯方大律師已完成盤問。

押後至下午2:30,由其他辯方大律師繼續盤問第一控方證人。

下午進度:
繼續盤問PW1,D4辯方大律師問及第5次的驅逐行動,稱當時有一架貨車故意停泊阻擋警方防線,示威者因此歡呼,但不能肯定歡呼沒有針對或侮辱警方。
問及第8次驅散後,PW1指現場只淨下普通街坊,原因為警員接近時沒有人指駡警員及有人穿背心等。

📌傳召PW2 警員23979 鄺建發(音)作供
PW2為拘捕一名女子之警員,指女子不斷指駡挑釁警員及用白色光照牠的眼。拘捕時女子用身體或手推開及fing開作反抗, 但主控詳細問究竟如何反抗,PW2表示不太記得。制服女子後呼叫女警協助。主問問及是否知道女子姓名,PW2表示事後被女警告知,但問及是否認得被告樣貌,牠表示事隔太耐不認得。

D1辯方大律師盤問問及當時現場有多人聚集叫駡,如何肯定該女子就是指駡的人?警員指因為女子用白光照牠,所以特別留意。
問及為何筆記簿對現場沒作出記錄,警員指在筆記簿較後部分有。辯方指出沒有收到相關筆記的影印本,控方指他也沒有,期後指因為警方案件主管漏印。辯方要求控方重新檢查,確保有對辯方披露所有資料。

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繼續盤問第二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曾 (霸氣哥)
D2 宋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兩人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335號鋪外,和在中庭,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雖然是兩宗分開傳票,控辯不反對一同審訊。

傳召PW1 高級督察 楊欣寧(音)作供,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指揮官,當晚與新界北另一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進行掃蕩,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員 23171 焦國豪(音)作供,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向D1發出告票,主問完,下午開始盤問。

12:47休庭,14:30再訊。

===============
28/6/2021 候補資料

承認事實:
(1) 在2020年5月1日,由警員19778在沙田新城市廣場3樓中庭拍攝片段,時間由20:57至21:19,片段燒錄成光碟,證物無受干擾;
(2) 同日21:38時,警員23171發告票給D1;
(3) 同日20:58時,警員23232發告票給D2;
(4) 兩被告無刑事紀錄。

10:02 傳召PW1 高級督察 楊欣寧(音)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在10:30開工,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指揮官,全隊共有41人,當晚與新界北另一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進行掃蕩,穿綠色防暴裝當值,帶頭盔和護目鏡,18:10在新界區高調巡邏,19:55去到沙田新城市廣場百步梯,見到中間空地有40-50人在場,包括記者,20:15收到通知,在3樓中庭有人聚集,要去支援新界北同事,上去中庭途中,見有人約100至200人聚集,在裁判官追問下修正為100至150人,匯合咗新界北小隊之後,在378號舖前設立警察防線,面向百步梯,PW1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平面圖上畫出人群、警方防線和證人的位置,有超過一半人在叫囂叫口號,PW1在場觀察,在20:15時,用大聲公開始比警告,在20:15至21:00期間,俾咗五次警告,內容大致為警告聚集,違反599G,要人群散去否則會票控,但人群無散去。

10:32 播放警方拍攝的片段P2,播放器時間03:28 & 05:19 分別聽到證人發警告,06:18拍攝到證人戴藍色頭盔和綠色口罩,在09:44停止,控方指不會倚賴以下片段,法庭只餘下約10分鐘,指示繼續播放餘下片段。

11:01 📍辯方盤問 (D1律師)
20:15由百步梯進入新城市廣場,途中兩旁有好多人,但不是在聚集,匯合新界北小隊之後,20:25在中庭設立防線面向百步梯,防線前約有100至150人聚集,人群有聚有散,憑感覺有超過一半人叫囂,防線前有穿着黃色反光衣人士,佢哋嘅衣着行為可能係記者,當時商場無封閉,市民可以自由出入,當晚有「和你唱」活動,根據經驗係會有人群聚集唱歌,可以係喧嘩,之後可能有暴力行為;證人同意律師指出,中庭闊度約25至30米,通道闊約20米。

11:14 📍辯方盤問 (D2律師)
PW1 在20:15 到中庭佈防,但片段由20:57開始,中間有大約40分鐘無片,睇唔到發生咩事,20:57時鏡頭前方有市民有記者聚集,記者穿黃色外套手持相機,20:15時去到中庭,與2057時相比,證人唔能夠確認都係同一班人,只能講差唔多,由20:15到20:57人群慢慢行向防線,有人嗌口號,但係見唔到邊個嗌。

11:28 控方覆問,只係叫證人在平面圖中確認中庭位置。

11:29~12:13 休庭

傳召PW2 警員 23171 焦國豪(音)

⚙️控方主問
PW2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因為網上有人呼籲「和你唱」,20:12在沙田百步梯standby,無乜市民聚集,20:15去沙田新城市廣場3樓中庭協助新界北小隊,在330號鋪前設立防線,面向百步梯,在平面圖P4畫出防線位置,在20:15時防線前有100至150人,有市民和穿反光衣人士,穿反光衣人有超過100人,無反光衣嘅有30-40人,無穿反光衣嘅人有超過一半人叫口號,叫佢哋走唔走,2-3分鐘後見到D1,佢着棗紅色衫,有叫口號,講社會議題嘅嘢,佢提交721,831,周梓樂,距離佢約10米,佢附近有穿反光衣嘅人,亦有市民,大約有80至90人,佢在人群中間前排位置,觀察咗佢約10分鐘,但不是連續,包圍佢嘅人有時聚埋,有時散開,最多嗰陣有5-6個聚集,埋去講兩句跟住行開。

現場楊幫辦發咗四次警告,20:20,20:22,20:24,20:31,警告完之後推進,人群向百步梯退後,20:36 PW2推到落咗2樓,在電梯前防止人群再上返3樓,之後從通信機知道有同事截停D1,上返3樓幫手,21:38時在332號鋪前向D1發告票。

證人表示唔識D1,與佢無仇無怨。

12:47~14:41休庭

============
直播員按:主控問PW2識唔識D1,有無仇怨,回答:唔識,又點會有仇怨;官曰:唔一定㗎,唔識都可以有仇怨。一語中的,有如777的血海深仇。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 [1/5]

D1 陳
D2 譚
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1000 休庭讓控辯雙方修訂承認事實
1025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PW1 署理警長A(拘捕D1的警員)作供。

1245 PW1完成主問
休庭至1430,開始PW1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後補資料

~控辯雙方已簽署好新一份「承認事實」,以取代2月22日那一份 。

~內容大致包括 :
1. 當日三位執勤警長分別截停D1~D3,以上面5項控罪拘捕他們 ; 及在他們身上撿取的物品清單。
2. 案發所在位置的Google map
3. 警方拍攝的照片册
4. D1~D3案發前未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將會傳召4位証人,冇警誡供詞及錄像片段。

~D1、D2及D3分別有一位辯方証人。

~D1不依賴醫療報告 ; D2已索取醫療報告,有待處理。

PW1(署理警長A)作供,控方盤問 :
~2019年11月12日當值「特別戰術小隊」,在總部候命。
~20:50收到訊息後,與隊員分別坐政府巴士AM7043及AM7093去掃管埔路及新運路交界,作出支援(PW1坐AM7093)。
~PW1坐在車的左排中間單座位上,靠窗。20:58因交通擠塞,車停在掃管埔路及新運路位置。

~PW1看到的窗外情況 :
1. 15~20名黑衫黑褲示威者,以雜物(e.g. 垃圾桶、水馬、鐵欄、石頭)堵塞東西行線。
2. 有一部分人「叫囂」,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3. 座落東西行車線的交通燈柱中間部分在焚燒中,有火及火花。

~由於小隊主管在下車前指示,示威者堵塞令交通擠塞,已干犯非法集結罪,故要求隊員稍後進行拘捕行動。

~21:00 AM7043的隊員先落車,準備拘捕,示威者隨即四散。

~PW1下車時見到一名身高1米7、戴黑鴨舌帽、藍面巾、黑衫黑褲、白勞工手套、黑背囊的男子(陳官請PW1在庭上認人,確認該男子為D1),由新運路向掃管埔路的行人路迎面向他跑來。

~PW1向D1表明身份,叫「警察,唔好郁」。當時雙方都向前跑,相距2米時,D1用雙手推開PW1(胸口上方)不只一次,但推中PW1則只有一次。

~D1推開PW1後,向百和路方向走,但PW1揮動警棍擊打他左手及左大腿,以圖制止。

~D1突然踎低,PW1順勢將他面向地壓在地上,雙手放背後,鎖上膠手扣。

~由於D1是突然踎低,因此擊打位置改變,由D1頭頂擦過,PW1強調「並非本意」。

~上膠手扣後,對D1進行快速搜身,在他的背囊找到打火機充氣罐。

~21:03對D1宣布拘捕,罪名是 : 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21:10從現場押解D1返上水警署→見值日官滙報案情及展示証物→交D1及証物予警署內其他警員處理。

D1律師 :
~指出PW1沒有看到D1從哪裡跑上來,而是一開始就在天橋行人路上見到他。

~PW1承認在制停D1時導致D1頭頂及左手踭流血。

~由PW1第一眼見到D1至截停他(即互相糾纏,D1推PW1胸口)的時間上,起初PW1稱是4~5秒,後改稱要5~6秒(因為要跨過石壆才上到行人路,花多了時間)。

~PW1指D1逃跑時「久不久」望向後面,後說是隔一秒看一下,多於1次。D1律師指出D1根本沒有望過後面。PW1不同意。

~D1律師指出PW1當晚(23:00)落了一份口供,在口供中從未提過D1有望向後面。PW1同意。

~D1律師指出D1在現場並沒有戴上勞工手套。PW1不同意。

D2律師 :
~警車距離石壆多遠?(1米)

~聽到有人叫囂的位置在哪裡?
PW1稱新運路方向,但哪裡發放就不肯定,因為那些人是分散企的,但明顯是兩班人在叫,因為有一些人在叫「五大訴求」,另一些人叫「缺一不可」。

~D2律師指出,PW1看不到他們的動態,亦聽不到他們在叫些什麼。PW1不同意。

~D2律師問交通燈燈柱的什麼部分燒着?PW1稱只見到燈柱焚燒。

D3律師 :
~問 PW1「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這口號,聽了多久?PW1稱由2058開始至2100,兩分鐘。

~D3律師指出 , 當日沒有人叫口號。PW1否認。

~D3律師指出,PW1的書面口供,沒有提及有人叫口號。PW1同意。

控方覆問 :
~PW1供詞中沒有提過有人叫「口號」,但有寫他觀察到有15~20名示威者,當中有一些人「叫囂」,是否「叫囂」中有「口號」呢?

~陳官介入。他認為「叫囂」和叫「口號」是兩樣不同的東西。「叫囂」是雜亂的聲音,如果與叫「口號」等同,是「牽強咗」。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0/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上午進度:
全程播片...

播放片段CCTV10
手包着保鮮紙的人士破壞閉路電視,7號鏡頭被用遮擋住,之後被完全破壞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一至三號鏡頭)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 1-3鏡頭
Ch.1 最詳盡及無受破壞,拍到文華里發生的事,直到警方到場。
20:14:42 從文華里路中心行到路旁的兩名人士拿着大膠袋分發護目鏡,與行人道的人溝通,摸摸自己的護目鏡
20:17:57 從文華里行到干諾道中的示威者穿戴自製的護甲
20:18:31 有一位人士戴頭盔,派發一些類似卡片的東西,有很多人伸手接
20:20:52 大量竹枝搬向干諾道中的路口,有人放下扎棚的黑色繩
20:27:44 有人搬來竹枝,路中心有兩堆人用竹枝扎成三隻腳的腳架,並搬向干諾道中方向,有人向干諾道中搬來雜物包括路牌,圍欄
20:30:16 連續播放3分鐘
20:30:23 示威者示意退入文華里,很多示威者手持竹枝,有人繼續搭建三腳架,很多人舉起雙手做出同樣動作
20:37:49 兩人示意之下再有大批人士從干諾道中退入文華里,有5-6示威者手持裝着物資的大膠袋
20:40:42 有人揮手示意向干諾道中走,有人開始跟隨
20:43:46 大隊到達摩利臣街組成防線,有人敲打牆壁及鐵欄發出聲響
20:44 一名示威者從干諾道中方向經文華里行向德輔道中,展示一枝藍色旗幟「慢慢後退」,示威者從干諾道中慢慢退後
20:55:33 示威者搬大塊木板向干諾道中行,一名示威者示意向林士街行,有示威者跟隨指示
20:59:47 展示兩枝旗「慢慢後退」「前面已發生衝突,各位小心」持有灰色遮的示威者將遮向外反,有兩批人把路牌搖倒
21:02 兩枝旗幟再展示,兩名示威者拾起從路牌掉出來的東西,其中一人把其敲碎
21:04:14 示威者把扎好的三腳架及其他雜物推向干諾道中方向,包括圍欄。有人抬起倒下的路牌向干諾道中方向行,路牌倒下的地方有人打開傘遮住,有人掘磚
21:17 手推車推着磚頭向干諾道中,有人從磚車拿起磚頭,有人示意文華里的示威者行向干諾道中方向,繼續有示威者行向干諾道中
21:20:48 有人示意退回文華里,大批人士跟隨
21:24:34 很多人受催淚彈影響並洗眼,有人舉起水樽示意
21:26:15 有一名戴頭盔人士面向干諾道中人士推着手推車,裝着很多物資,包括自製紙皮盾牌、頭盔、水樽及護目鏡,有人拿取。大批人士聚集在干諾道中及文華里位置
(註:由干諾道中西行線左轉到文華里再左轉到中環是單程路,文華里的長度從干諾道中行人路至德輔道中行人路為53.5米,連行人路闊度9米,只計行車路6米)
21:32:26 鏡頭出現催淚煙‼️警方推進至禧利街口
21:34:35 文華里近金豐找換店人群打開雨傘,用強光照向前方,頭排示威者蹲下用自製盾牌組成防線,有人示意向前,蹲下的示威者站起走向干諾道中方向,行人道上戴着安全帽、防毒口罩及手套的人右手拿着磚頭向前扔,放下左手的磚
21:36:53 示威者用強光照向前方,面向干諾道中向後退入文華里,再於金豐後組成防線,黃背心的記者跟入
21:38:02 行人路有一名人士拿着弓箭行過
21:38:38 防線推前到金豐外,弓箭手行入德輔道中
21:41:37 防線再向前推進
21:42:04 弓箭手於另一邊行人路出現,向着干諾道中方向,坐在防線後的行人路上
21:43:23 防線的示威者站起,向干諾道中湧前,有一個戴白色頭盔,白色口罩的人扔磚
21:43:37 有一位戴黃色頭盔,手拿雨傘人士扔磚
21:44:02 人群再次退後,有人扔出一個黃色頭盔,示威者再次於金豐組成防線,有人蹲下打開雨傘,弓箭手再於行人路出現
21:45:11 弓箭手站在行人路做出拉弓動作
21:46:52 速龍衝入文華里
21:47 戴頭盔拿盾牌的三位人士扔東西,距速龍約30米,一名人士在行人路邊被制服,控方指為D3,有另一人士被制服在地上,控方指為D1,由PW2制服並帶上行人路,往干諾道中方向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五號鏡頭)
拍攝行人路通往干諾道中的方向
20:49:47 示威者拿着長竹樣枝在行人路行向干諾道中,戴白色頭盔、大手套的人士望向干諾道中方向,鏡頭受竹枝干擾而震動
20:50 鏡頭轉為拍攝地下
20:52 鏡頭被遮蓋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八號鏡頭)
拍攝德輔道中向東方向
18:00 開始已有大量示威者從中環/金鐘方向行向西邊
20:48 德輔道中外已聚集大批示威者
20:54 強光照向鏡頭,鏡頭被遮蓋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四號鏡頭)
拍攝德輔道中向西方向,即摩利臣街方向
19:00 見示威者沿德輔道中向摩利臣街方向行,其中一名示威者穿著護甲
20:56:20 鏡頭被遮蓋,示威者望向鏡頭方向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三號鏡頭)
拍攝林士街向干諾道中方向
20:00 示威者坐在角落
20:51:15 有人用強光照向鏡頭
20:57 示威者留意到鏡頭,指向鏡頭方向
20:58 鏡頭被遮蓋大部分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七號鏡頭)
拍攝林士街(雙線單程)向德輔道中方向
20:54:52 有人用噴漆噴永安中心牆壁
21:07 兩條行車線有雜物造成路障,阻止汽車通往德輔道中方向,有人搬來垃圾桶放在路中心
21:33:47 林士街有很多示威者聚集,有人由德輔道中搬來長竹枝沿林士街向干諾道中方向,路中心的人讓開讓搬運雜物人士通過並設路障,雜物包括大型環保收集箱
21:45 示威者搬起大型物品向干諾道中方向,包括鐵欄。有救護車時示威者將路障移開讓救護車過,救護車通過後路障重新設立,並加上鐵欄,大批示威者沿林士街行向干諾道中方向
21:53 速龍進入文華里後,示威者從干諾道中轉到德輔道中附近,示威者在林士街內組成防線

📌播放P66 警方片段 PV64
21:45:36(時間與CCTV1有別,但與實際時間相約) 警方防線在文華里前停頓,準備向前推進,有枝箭從文華里射出

控方已播完所有要播的片。

重要爭議點:片段內人群有否摻雜非示威者?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盡記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347一樓約15人等候
1400約20人
1405約25人
1410約40人
1420約60人
1500播錄音

籌號安排: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6
☂️A座門口有2攝記☂️法院外亦有1豬2衝1鬼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8何文田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8位被告(17-41)
D1何(35),D2林(20),D3伍(22)
D4冼(32),D5林(32),D6梁(23)
D7陳(20),D8麥(25)
D10利(20),D11黃(17)
D12張(41),D13梁(30)
D14劉(26),D15黃(22)
D16林(21),D19卓(18)
D20黎(24),D21陳(17)

控罪: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1

=========================
背景:
有人在橋上遊繩離開理大,橋下有俗稱家長車接送,而被告上了這些家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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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18已發出拘捕令

無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

控方指不希望轉介到區域法院後,在控罪書刪除D9的名字,而D17,18的名字沒有在聆訊表

全部被告收妥文件,保留不在場證據,用本地話審訊

保釋事宜:
。D1更改報到時間
。D3宵禁由0000-0600改為0030-0600
。D8更改報到時間,宵禁由0000-0600改為0030-0600
。D10更改報到警署
。D12有擔保人
。D14更改報到時間
。D20豁免6月23-26日宵禁令
。全部被告豁免今天報到

=========================

押後至2021年7月2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一庭(暫代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五樓四庭、七樓十四庭有手足獨自一人面對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沙田 #新案件 #提堂

D1: 謝(20)
D2: 熊(19)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的交界處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申請押後轉介區院,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2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轉介文件。

兩名被告可以以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需要每週報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判刑

👥何,陳,林,謝(17-39)🛑四位已還押14日 🔥#判刑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一被告:判囚 8個月
第二、三被告:判入更生中心
第四被告:判囚 5個月

D1呈上再還押期間寫的求情信,指出犯案乃一時衝動,非拒絕承認責任,又指被告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還押期間家人已需申請綜援,加上被告是好丈夫好爸爸,望法庭輕判。

D2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老師認為被告人品正直隨和,而且小學期間及中三也名列前茅,並非更新報告所指無心向學,希望法庭認同人品比成績重要,加上被告已計劃在離開更生中心後繼續進修,目標是大學畢業,希望法庭給予更生機會。

D3代表律師指,雖然被告曾犯事,但在過去兩年已無重犯。而經過今次事件,被告與家人修補關係,並明白事件對家人造成影響,望法庭給予更新機會。(被告僅不同意感化報告第三段13行的內容,因感化官混淆了其他案件)

D4代表律師指,被告獲前同事及學生家長撰寫求情信,信中高度讚揚被告教學表現。被告及其父母再呈上新的求情信,被告指自己為家庭經濟支柱,加上患病父母需家人照顧,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總結:
法庭認為首項控罪即串謀刑事毀壞(D1,D2,D3) 屬嚴重罪行,案件為集體行動,案發時已撿獲30多件已完成的插釘膠喉,並有電鑽及材料等。而插釘膠喉置於路上,輕則令車輛受損,重則會導致交通意外。

D4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庭參考了同類型案例判刑,但亦考慮到被告家庭狀況,故酌情減刑至5個月。

💛散庭時庭內大片打氣聲,4名被告均向旁聽席揮手,有被告大喊「祝父親節快樂!」,職員出聲阻止法庭不可喧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即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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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事宜:

A2申請豁免擔保人出席聆訊獲法庭批准。

所有被告申請豁免審訊期間到警署報到獲法庭批准。

證人作供:

PW1是警務督察 11777 倪峻杰。

PW1=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05至13:05時,他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執行職務,即設置防線,目的是防止有人從天橋投擲物件落公路上,造成危險。

他的角色是防線指揮官。

他的觀察及警方的行動:
在13:05時,他看到有黑衫褲,且帶上口罩的人在山坡 (約有4-5人) 及環迴東路附近 (有20-30人) 逗留,他們當中有些有戴頭盔或鴨舌帽,當中亦有人推出黃色垃圾車,並躲在其後方 (即蹲下) 及用傘陣遮掩自己,同時慢慢走近警方防線,並用石頭、磚頭及汽油彈向後者投擲。期間他們高叫「解散警隊」和「警察離開」。

期間他亦聽到有人用揚聲器對警方防線說「警察無權入中文大學」等。

他指在13:05至14:25期間,示威者有向警方防線衝擊4至5次,所以他們有對示威者給予警告,內容如下:

-示威者不要攻擊警方防線,否則會使用武力

-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法》,若他們不離開,警方會使用武力驅散及向他們進行檢控

-警方也有就示威者的行為進行錄影,以警告示他們不要作違法行為。

期間他亦看到有示威者將不明液體倒落玻璃樽及向警方投擲磚塊。在此期間,因為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他們亦有對示威者使用防暴彈及催淚煙。

他在13:35時,曾命令警員向示威者展示藍旗。此後他沒有命令警員向示威者展示任何旗幟,他不能確認有沒有警員在此後向示威者展示任何旗幟。

當示威者在14:25時第四度衝擊防線後,他決定指示隊員上前截停攻擊警員的示威者。

他不能確定當時有部份路段的環境,即未設立封鎖線的環境,人們是否可以自出自入,他也沒有留意當時除記者以外有沒有人是狀似路過。

辯方播放片段,指出有人聲指有外藉人士是沒有工具(Gear)。他回應指幾確定沒有路過的人身處在暴動環境中,但有些是觀望性質,例如網媒記者。

辯方再播放片段,指出有人在欄杆旁跑過。他回應指同意,可能是記者。

他不能確定每次衝擊防線時躲在黃色垃圾車後的人是否同一批示威者,是否來自中大學生或從那處走到二號橋與環迴東路交界,但能肯定是從左方的範圍 (即由大學站在往二號橋方向) 進入。

他在事件後的調查:
他在事件後有比對警察和3條網上影片的內容,以確認片段的真確性。他指出他有進行比對有1至2次。

他的比對內容主要是涉及到事物的特點,例如黃色垃圾車,或是一些顏色較特別的雨傘,因此他沒有留意A1有沒有在片段中出現。

口供紙:
他在2019年11月13日寫了一份口供紙,內容包括當時警員的警吿內容,警員向示威者展示的旗幟的內容。

他也在2020年11月11日寫了另一份口供紙,是有關上文提及的片段比對。

其他:
由於他是在中大畢業😮所以他對中大地理位置有一定認知。

他知道中大是香港歷史第二悠久的大學,亦知道新亞等書院都是歷史悠久,也知道部分學生會對自己的書院及宿舍會有歸屬感。但不知道案發當時有沒有人是宿生。

他同意大學站是學生進出學校的重要地方,但不知道大埔道有巴士站😦但知道中大有多個出口。

他指出他當時進入大學時不需要作任何登記。

辯方再播放片段,內容也是涉及二號橋的情況。他知道鄺俊宇是誰,但不知道當時鄺俊宇是否身處暴動現場。他也指出辯方片段與他曾觀看的片段所示的情況不同,因此他不能確定片段的環境是否在11月11日發生,也不能確定片段所示的是何時發生。

他看不到當時有人回校上課,他不知道11月11日是星期一,也不知道當天是否公眾假期。

他對生理鹽水的印象只是涉及在示威層面,但知道生理鹽水可清洗傷口和洗眼的功用。

辯方播放片段,指出有一些狀似路人及圍觀者身處在二號橋與環迴東路附近,但沒有人走過二號橋與環迴東路的交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D6梁(22)
D7曾(23)
D8鄧(22)
D9詹(2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D6,D9)
D6梁: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D9詹: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早上開始理工大學附近及油尖旺區出現多場非法集結及暴力示威活動,當日1306起過百示威者聚集彌敦道近眾坊街築起傘陣,約2分鐘後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向尖沙咀方向後退,控方認為暴動在此時開始發生。
1315時,同一批示威者轉入加士居道靠近警方防線,警方施放催淚彈後示威者稍為後退,再在拔萃女書院外築起傘陣,部份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1333時蓄聾小隊分乘兩白色貨van迅速接近示威者並下車拘捕本案9名被告。九人被捕時穿着黑色衣物及佩戴或管有防毒面具、面罩、手套及護目鏡等裝備。D1至D4衣物被驗出含有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新聞片段拍得D4在拔萃女書院外連同大批示威者用路邊水馬向警方防線推進。

————————————

上午進度 (沒有直播員,感謝旁聽師口述補充):

所有被告對上述各控罪皆不認罪

呈上承認事實及播放P1 (有線電視FB 直播) 同P2 (AM730片段),據說上午法官多次向主控表示不滿如主控欲傳召PW1證明D4在場因其穿著之衭非常獨特,法官質疑既然特別在呈堂片段中也可認出,不用證人提出。

📌PW1 PC 8413 劉浩昇 負責上綱找到P1 及P2片段 及處理D6作供

主問
作供指看過多段網上片段後找到本案時段相關片段,並在播放片段認出本案案發地點

D2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PW1承認當天在葵涌警署停車場臨時羈留室處理被捕人士證物,當日被捕人數約80至100名,不確定被捕人士之間身體有沒有接觸。

下午進度:

D2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馬大狀向PW1 提問P1 原片是否有聲,證人同意,亦確認報道員有提及較早時情況及播放不是直播畫面,因此片段右上角時間不是拍攝實時。法官也向控方質疑影像來源準確性,要求控方查證拍攝機構或向參與警員確認。PW1指自己只是負責上網找相關片段,找到P1及P2片段後由同事下載,不清楚如何下載及是否全程片段下載。

馬律師要求PW1看下列片段(控方不依賴)

📍片段5,看完PW1同意在當日1214至1216彌敦道有施放催淚彈,片段可見白煙,有一示威人士扔出一物但看不到是什麼。

片段7,逸東酒店近加士居道地上有雜物及磚,但看不到誰人放。1322時示威者沒有暴力或投擲物件行為,其後示威者築起水馬堵路,但看不到投擲或燃點汽油彈。之後片段見2白色van東行高速逆缐行急停勞資審裁處外,速龍小隊下車制服多名示威者,然而片段看不到加士居道其他位置情況及白色車從何駛至。PW1表示不清楚1400時加士居道被清空。

D6 大律師盤問
PW1回答自己當天現場負責處理D6進行搜身及檢查有關物品,在斜孭袋內檢取了一把鉸剪、一打火機燃料及在銀包內取走其八達通。
辯方律師問有冇見過一包紙巾,證人表示冇印象,而再問剪刀頭是否插入紙巾內,證人表示不記得。

覆問
被問到為何揀選P1片段,證人指因為此段影到事發地點比較長時間,至於片段右上角時間自己沒有查究是什麼時間。

法官向控方表示P1是重要片段,但片段穿插live及重播一些較早之前片段,控方卻沒有查證右上角時間那些是實時,對之後作供引用可能出現混亂。控方聽罷表示(1)將向有關傳媒(有線電視)查證片段右上角時間代表什麼及(2)會在證人作供時向證人求證片段時間及地點。

1620 今天審訊完畢,明天930繼續並將傳召PW2 作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3]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排期3月11日作審前覆核,並押後至今作第二次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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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警員12760 及 PW2 警員9917 吳文立(音)作供完畢,PW3 警員15126 鄧文傑(音)主問為完。
*PW1全部作供及部分PW2主問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繼續傳召PW2 警員9917 吳文立(音)
負責搜查及拘捕被告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警員發現被告的背囊有懷疑危險藥物的物品,被告表示是在銅鑼灣買的。PW2之後有問被告能否澄清那些物品不是危險藥物、有沒有單據?被告則表示沒有單據、不能可以證明該些物品是在他所說的地方買的,被告只是說在銅鑼灣買,沒有更詳細的地址。

PW2調查期間警員15126負責搜查被告物品,PW2只是知道警員15126有搜查而已,並沒有留意搜查過程。最終由警員15126負責檢取證物。PW2搜查被告期間,在其右褲前袋發現一條布碎。

📌展示六條白色布碎(PP9)

PW2表示當日檢取的布碎與證物相似,惟該些布碎在記憶中並沒有特徵。證物上寫有「祝君早安」,PW2表示記憶中當日的布碎有類似特徵。PW2不知道警員15126如何搜出物品,PW2亦不曾處理過那些物品。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PW2 警員9917
📝辯方盤問逐字稿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092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曾 (45)(霸氣哥)
D2 宋 (42)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兩人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335號鋪外,和在中庭,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14:41 開庭

PW2 警員 23171 焦國豪(音)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23232 楊國康(音)作供,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向D2發出告票,主問完,盤問明日開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因為係傳票案件,唔使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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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021 候補資料

📍辯方盤問 (D1律師)
PW2由頭到尾觀察左D1 10分鐘,中間有斷續,唔記得太清楚有五至六人包圍嘅畫面,唔記得時間嘅次序,唔記得係警告之前抑或之後出現,唔記得係在叫口號前或後。

在20:15之後3-4分鐘見到D1,唔係嗌口號,係發表言論,721、831、周梓樂,係在分開時段講,人群有分開前後排,相隔約10米,前排有D1、記者和市民,後排市民較多,唔記得五至六人係在前排抑或後排,講唔到佢哋準確位置,唔肯定係咪傾偈。

📍辯方盤問 (D2律師)
唔肯定第一眼見到D1嘅位置,有五至六人聚集可能係不同嘅人。

15:12 傳召PW3 警員23232 楊國匡(音)

⚙️控方主問
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當日穿防暴裝當值,裝備有槍、棍、扣、盾、頭盔…,20:12時在擔杆莆街standby ,20:15經大會堂方向進入新城市廣場到3樓中庭,因為有「和理sing」活動,見到100至200人聚集,設立封鎖線,面向大會堂,PW3持盾企在頭排,20:20小隊指揮官發有關599G警告,見有一名男子,頭戴工人帽護目鏡,深色背囊,綠色腰包,揸住一把遮,着白色短袖衫,迷彩色短褲,因為裝束與別不同,特別記得,孭住大聲公,20:20第一眼見到佢,距離約10米,指揮官警告人群,D2身處人群中間,佢叫口號叫囂,與其他人做相同動作,附近有黑衫黑褲青年,約30至40人,20:22時發第二次警告,D2無離開,只係後退,20:24第三次警告,D2無離開,位置大概相同,20:31第四次警告,無離開,距離防線約5-10米,有嗌口號,揸住大聲公講嘢。

每次警告之後,群眾人數有減少,警察防線曾經後退一陣,市民和穿反光衣嘅人有向前行,距離防線約5-10米,用大聲公嗌口號,群眾有回應,有兩至三個黑衣人之間距離無1.5米。

20:56時將D2截停搜查,發599G告票,近Estée Lauder化妝品店,播放片段P2,在播放器時間00:45 & 01:39,PW3在截圖中圈出D2。

15:45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三名警員及一名專家證人;辯方有一名事實證人。辯方律師表示爭議點為:管有物品的意圖

PW1 張督察作供,主控官主問至10:48,而辯方律師盤問PW1 至上午休庭。

📌PW2警長34603周志恆(音)作供。
現在隸屬荃灣警區軍裝行動支援小隊,案發當日屬新界南警區機動部隊A大連第四小隊。
當日軍裝(防暴裝)當值,PW1張立山督察是指揮官。2130到達沙咀道禾笛街交界,荃新天地一期外設立防線。當時有150人在馬路聚集阻塞行車線、叫囂、路面上有磚頭、垃圾桶等雜物。2202 PW1命令防線推進,他亦追住幾個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一起跑入荃新天地一期中庭 (下稱中庭)。PW2上前支援,在近匯豐銀行的入口進入。之後就看到PW1按住被告,PW2協助控制並帶離現場,回到沙咀道中銀外面。PW2要求警員24286(PW3)協助押被告上警車,因當時只有PW2自己一人,PW1已離開,繼續做指揮工作。PW2亦向24286交代被告參與非法集結。24286在警車AM7197內被告作快速搜查及宣佈拘捕,PW2之後離開警車,交由24286處理。

🌟盤問
辯方律師要求PW2在地圖上標示設立防線的位置及他自己的位置,呈堂為MFI2。PW2指他在沙咀道近大河道的位置,看到有人沙咀道馬路聚集,亦有少部分人在行人路,不敢肯定是否有行人旁觀。2202 PW1命令防線沿沙咀道向葵涌方向前行,防線共有四排,PW2在第二排,PW1亦在第二排中間位置。
推進時,PW2第一眼看到PW1追截數人,距離PW1約八至十米,逃跑的數人(多於3人)再前少少,其中一個是被告。不記得逃跑人士的裝束,但稱PW1和被告一直在視線範圍內。
辯方律師要求PW2在地圖上標示PW1由沙咀道進入中庭的位置,呈堂為D10。
辯方律師問被告是否進入了商場,PW2表示不記得。

播放辯方片段D3,某網媒的片段,攝影者在中庭影住沙咀道入口,中庭內有路人。數秒後有兩至三人跑進,2-3秒後,後面有四隻狗追隨,PW2同意其中一位是他。片段拍攝到警員由中庭跑入商場,拍攝者追隨,不久後看到PW1已將被告制服在地上。(看不到制服過程,亦沒有特別聲音/爭吵叫罵聲)

辯方律師問,根據PW2的講法,為何片段中不是首先見到被告和PW1?PW2稱片段淨係影住警察,影唔到整個環境。辯方律師向他指出這不是事實,PW2不同意。

盤問中,PW2指有部分人是黑衫黑褲。不記得當時沙咀道大河道的天橋有沒有被警方封鎖。記得當時有用催淚彈,同意當時人群因催淚煙散去。

PW2作供完畢。

📌PW3 警員24286方志強(音)作供。
現時屬荃灣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案發當日和PW2屬同一小隊,防暴裝束當值。
2130 在大河道禾笛街交界近荃新天地一期中銀附近設立防線。有150至200人阻塞道路及叫囂。2202 PW1指示由沙咀道推進至近中庭位置設防線,於是PW3走到附近停下。2205 PW2將一名男子帶到中銀外,衣著為白色衫黑色褲、白色波鞋、藍色cap帽、黑色手套、黑藍色背囊,不爭議為本案被告。PW3在荃新天地小巴站帶被告上車,並作快速搜查,因為怕有人搶犯,時間上唔容許詳細搜查。褲袋內發現有口罩、銀包、手提電話。在警車上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逗留至2215,上AM8159回荃灣警署,被告上了膠手銬。2219到達荃灣警署,2220在背囊搜出點火器、黑色面巾、黑色外套、3M手套、黑色玻璃擊鎚 (車窗破窗器)。2228 以管有工具適合作刑事毀壞(?) 罪名拘捕。2229 將證物交給偵緝警員6582調查。

🌟盤問
警車內情況及檢取證物的情況:
辯方律師指出,警車上有其他被告,亦有其他警員,有人問邊個未上手銬 (PW3:冇) 被告主動出聲示意, 所以之後先上膠手銬 (PW3:唔認同) 你沒有撿取背包內所有物品,背包內有急救包,有被告的急救證書,但你沒有撿取 (PW3:已全部檢取,但冇印象有冇急救包及急救證書,唔敢答)
被告亦有一樽水,佢曾經問飲唔飲得 (PW3:冇印象) 你寫的口供話被告自己揸住嚟飲 (PW3:......(dead air) 冇印象) 即係唔排除發生過?(PW3:......我印象中就冇) 你唔敢講一定冇發生過?(PW3:......你意思係飲水?) 所有事。(PW3:唔肯定佢有冇急救包同水)

現場情況:
PW3冇印象推進時分幾多行幾多排,但記得自己喺第三排,揸住俗稱的大口槍,即橡膠彈槍及催淚煙槍。有印象警方曾經使用催淚彈,因他自己帶了防毒面具。亦有印象大河道沙咀道交界的行人天橋被警方封鎖唔畀路人經過,因要防止有人掟嘢。同意曾經查問被告汽車破窗器用嚟做咩,被告回答交通意外時逃生用。

當時的交通情況:
辯方指出當日八點至九點幾有巴士及車輛可以穿過,PW3回答冇印象,上警車的時刻冇見到,推進時亦沒有留意。

PW3作供完畢。
(直播員按:高殺傷力武器比呢d 低能仔揸...)

📌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家豪(音)證供,以65B形式呈堂。

補充主問,指實驗中使用被告的破窗器,可致4mm厚的車門玻璃粉碎。破窗器給控辯及裁判官傳閱研究一番,PW4在庭上亦示範使用。他說明破窗器內有兩組彈弓,一強一弱,按下弱彈弓的按鈕使強彈弓彈出,利用該衝擊力將車窗粉碎。他沒有拆開來看,但指大部份破窗器都是這個原理。(註:看PW4的示範,其實要超大力先trigger到該破窗器...)

辯方律師要求休庭,以了解專家證供及索取指示。

控方要求修改控罪詳情,更改地點:由荃新天地一期「外」改至「內」,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上午9: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0/50]
#0728上環 #暴動

~此為補回6月21日的審訊內容,非即時~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傳召PW7 警長4592黃德權 (音)
當日駐守旺角警署行政部(特別職務),為西九龍應變大隊莫慶榮高級警司(PW1)的傳令員,身穿防暴裝
負責制服及拘捕A1

控方法律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1100開始當值,1859在干諾道西準備向東掃蕩。2134位處干諾道中、未過文華里路口的西行車線,警方在該處架設了一條橫跨東西行車線的防線

PW7看見文華里內及干諾道中、文華里路口有過百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並設立了一些障礙物。干諾道中的障礙物主要以竹枝、木條、從鐵欄拔出的鐵枝及垃圾桶組成;文華里的障礙物則比較零碎。

兩道防線的示威者都有手持雨傘及盾牌, 並叫喊口號:香港警察 知法犯法」、「黑警」。示威者有掟木條、玻璃樽及鐵枝,有警員被鐵珠彈中頭盔,PW7當時與示威者距離30-40米,PW7相信鐵珠是用彈弓射出。
其後,警員舉黑旗及橙旗、並發出口頭警告警告,要求示威者離開。

21:45時,PW2指示STC(畜龍)用催淚彈射向文華里,對示威者作驅散及在可能的情況下作出拘捕。STC發射催淚彈後衝入文華里,PW7及PW2則跟隨一同衝入文華里。

與示威者防線相距約10米時,見到一名身穿黑色短袖t shirt、藍色長牛仔褲,背黑色斜孭袋,帶灰色口罩及白色勞工手套的男子(A1),站在示威者防線的前二三排。PW7走近時,A1想轉身逃走,但後面有示威者阻礙。PW2嘗試上前截停A1但不成功,PW7嘗試搭住A1的膊頭與頸,糾纏之下令其失平衡跌在地上。當時莫警司在PW7右前方一至兩個身位,PW7因男子想爬走而將其鎖上手銬。

刑事偵緝警長970、警員9325、警員13985此時跟隨警員防線推進至干諾道中西行線石壆。PW7指23:03時帶着A1到該位置請求上述刑事偵緝警員協助。被問及是否與A1一同逾一小時後,改口稱當時時間是22:03。
其後,PW7及刑事偵緝警員一同帶A1到文華里拍攝影片,之後帶A1上警車,期間PW2沒有同行。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7:05 STC進入文華里,,PW7及PW2穿着防暴裝出現在金豐出面??
21:47:45 PW7單膝下跪後蹲下,用手(PW7十分強調沒有用身體)壓住A1。及後PW7及PW2將A2帶到干諾道中

📌控方展示P50(25),PW7指出拘捕A1的位置

📌播放P68 PV16 警方片段 0005
21:49:44 可見A1,PW7認出自己、旁邊戴防毒面罩的PW2及身穿白色短袖t shirt的刑事偵緝警員9325。A1雙手反鎖並戴有勞工手套,PW7向刑事偵緝警員指出拘捕位置

21:47:26 PW7及PW2正在制服A1,PW7推A1翻身,反手鎖上手銬

📌播放P81 open source2 蘋果日報直播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5:42,實時為21:48:01暫停
PW7、PW2、A1三人走向干諾道中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2019年7月29日22:15時,PW7完成第一份兩頁紙的Pol 154口供、2019年9月18日20:45時,完成第二份Pol 154口供,其中第二段指其畫了一幅草圖(附件一),箇中描述了拘捕A1的過程。如圖中所示,文華里在圖的右下方,正上方是干諾道中,與文華里成直角,起步之位置以圓點標示在干諾道中箭咀(警方防線)的位置,推進路線以虛線標示,第一眼見到被捕人時PW7的位置則以星號表示。在文華里內,控制及拘捕A1位置以三角形表示,截停A1的位置以交叉表示,比拘捕位置近德輔道中。

📌展示P86地圖供PW7指認截停及拘捕A1的位置
圖中文華里西邊有寶軒酒店,有兩個凹位。PW7第一眼見到A1時,其距離拘捕的位置距離約2-3米,與截停位置距離約6-7米。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6:49 STC進入文華里時發放催淚彈。當時示威者組成遮陣,第一排打橫,後排向天。CCTV的角度是從高處拍攝,但PW7當時觀察的角度是平視。CCTV顯示STC進入文華里時示威者都在跑。PW7進入文華里時跑了約十米。
辯方質疑PW7在遠距離並受催淚煙及跑在前面的STC阻礙視線,如何看清第二三排的人的裝束?而且片中顯示當時所有示威者都跑走了,沒有人停留在第二三排的位置被截停。

片中可見PW7拘捕A1時跑了幾十米,但草圖中顯示第一次PW7看到A1的位置與拘捕位置距離只有幾米。PW7指圖中沒有顯示A1逃走的距離。

第一份口供第六段提及PW7上前控制A7時,雙方發生糾纏,但沒有提過A1如何爬走,影片亦沒有拍攝到。辯方指出21:45PW7控制A1後沒有作出拘捕,21:47PW7把A1帶到干諾道中後再帶返文華里時才作出拘捕,PW7否認。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 [1/5]

下午進度

D1 陳
D2 譚
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PW1 署理警長A(拘捕D1的警員)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長B,控方主問中,未完,明日(22/6)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後補資料

PW2(警長B)作供

控方 :
~PW2於案發時隸屬特別戰術小隊。當晚20:50由通訊機收到資訊後,上小巴AM7093(小巴車身沒有任何警方標示)前往掃管埔路及新運路交界。

~PW2當時身穿深藍色制服。他坐在小巴左單邊乘客座位第一個位(即中門後第一個位)。

~20:58到達上址,因交通狀況在掃管埔路向聯和墟方向停了下來,緊隨AM7043後。

~車停後,PW2透過玻璃窗,清楚看到有15~20名黑衣人搬緊雜物及鐵馬。馬路中間有一支交通燈燃燒着,同時聽到他們「叫囂」,內容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21:00收到通訊機通知謂上述人士干犯罪行,AM7043隊員隨即下車進行追捕。

~東西行線的黑衣人四散,向上水火車站、游泳池、掃管埔路南梯方向跑上去。

~主管通知PW2小巴的隊員落車,拘捕黑衣人。

~PW2見到3名黑衣人從掃管埔路樓梯衝上來。PW2即時落車,與其他隊員上前追截。

~其中一名黑衣人,與PW2較為接近,他跳過防撞欄,衝上來後與另外三個人一齊向左邊「行」(即PW2方向)。

~當時PW2與那位較為接近的黑衣人有3米距離。

~當那位黑衣人見到警察後,就開始跑,落斜路。

~PW2向他發出警告說 : 「警察,咪郁!」。黑衣人沒有理會,向斜路方向跑下去,並再一次向防撞攔跳出去,走到馬路,大概跑到急彎標誌(即約7米遠)。

~PW2繼續追截,黑衣人跳入草叢下的行人路。在近燈柱(no.2154)位置,PW2將其捉住。

~PW2補充 : 追截期間,他有再警告: 「警察,咪郁!」。捉到黑衣人前,他曾用「胡椒發射器」,於3~5米距離,發了七發,擊中黑衣人背脊。

~控方問,被擊中時,人會有什麼反應。PW2稱一般情況下,若正面擊中,會呼吸困難 ; 但在背後發射的話,被擊中的人行動會受影響,速度會減慢。

~主控未完成盤問。
~明天(22-6-2021)9:30am粉嶺裁判法院五庭續審。
~D1、D2、D3以相同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 [1/5]

~此為補回6月21日的審訊內容,非即時~

D2 李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上午進度:
全部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經簽署的承認事實為證物P16。

D3是在家中被捕,會有大廈的出入口及電梯的錄影片段及截圖作為呈堂證物。亦會用D3家中搜到的八達通卡的紀錄呈交法庭作證物。
即控方呈堂證物中有包括一張D3的八達通卡,但未有呈交八達通卡的交易記錄,控方指已經取得2020年5月28日的出入紀錄(已經交予辯方),仍在索取2020年5月27日的購物紀錄,應該於今日較後時間會收到。鄭官指今日是開始審訊,仍未有相關證物呈堂,對D3不公平,休庭半小時,讓控辯雙方商討。

📌休庭後PW1警員12641林樂敏(音)作供。
現職於國安部,案發時是西九龍衝鋒隊一隊,當日軍裝當值,由7pm 至工作完畢,根據訓示負責「踏浪者」特別更份。5月28日00:19在染布房街面向亞皆老街乘坐警車往亞皆老街/彌敦道,00:21到達,見到四邊行人路站滿約百多人叫囂,路上佈滿木條、翻倒的垃圾桶,雜物散落在亞皆老街/彌敦道的馬路上,即惠豐中心對出的馬路上,造成交通阻塞。P1是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的地圖,PW1根據地圖資料更正雜物是在惠豐中心商場對出。PW1即時將路上雜物搬開,讓路面暢通,於0025與其他隊員一起離開。
PW1忘記現場有沒有封路,市民能夠自由進出現場。由於小隊只負責清理現場,已經忘記有沒有與現場市民對話。PW1作供完畢。

📌播放片段P2-4及D1

P2 網媒黑白新聞,5月28日約00:34 現場片段 (片段當中第一架出現南行的警車是 AM9824)
P3 警車AM9824的行車記錄片
D1 網媒娛賓片段,長約2分28秒

📌PW2警員9696作供。
處理有爭議的Facebook片段。辯方反對片段呈堂,質疑片段真確性,因控方不傳召拍攝者出庭作供,片段質素差。D3律師質疑片段的證物鏈,控方指片段是PW2使用電腦下載的,但片段上方顯示有其他程式的圖案,質疑PW2並不是使用電腦下載的。
PW2屬西九龍反三合會,在2019年曾經受訓一個月,由警察部提供的關於科技罪案訓練課程,內容關於基本電腦知識,PEI系統和下載片段,完成相關考試才會正式委任為「科技罪案初步應變小組」成員。PW2於2019年四月份通過相關考試成為該小組成員,至今約有10次工作經驗,都是上網下載片段的工作。就本案於2020年6月16號收到主管指示協助去下載一條公開片段,並於同日下午1:10由警員8613向PW2提供兩段網址連結,一是Facebook的連結,二是YouTube的連結。現在是就Facebook連結的有效性作供,所以只講Facebook連結的片段。連結是用Google的擴充功能下載短片,下載後將片段檢查過片段的「雜湊值」,檢查過有關片段的雜湊值冇問題後,將被下載片段燒錄到一隻光碟內,再檢查燒錄光碟片段的雜湊值。PW2在庭上解釋雜湊值用途。燒錄過過程中檔案冇受到干擾、更改或者加減,下載前後都有觀看片段。

下載過程是在互聯網開啟連結,之後下載至桌面,再用Windows的燒錄程式,將桌面上的檔案燒錄到光碟上。
下載期間由證人一人負責,冇對片段干擾、修改、增加或減少。
片段在螢幕上最左上角四個字母是CMHK,右上角有07:21。這部分是否Facebook下載的一部分,PW2答是。片段最初的畫面即00:00畫面上方有一行灰色背景及有各種圖示(遠睇好似一行 emoji),證人指下載時已經有該圖示,之後交給警員8613處理。
控方將這個Facebook片段作為臨時證物PP17,PP 17a是這段片段的截圖,PP17a內的圖片第九版右邊有一個着黑色背心、短褲的男子,控方指出這個是被告D3。PP17(a)由22頁開始的圖片開始有影到同一個男人,他在圖片的中間,有戴口罩。PP17a 25至28頁有影到這名男子的正面。

PW2作供完畢。

📌PW3警員17311鄭浩偉(音)作供。
案發時與現在都是西九龍重案組5A隊,當日收到主管訓示在旺角做便裝巡邏,如果見到有人堵路或非法行為,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因為當日係「反國安法三罷」所以估計會有人出嚟示威,PW3和隊員在旺角亞皆老街一齊巡邏,至到5月28日凌晨0時30分去到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站在亞皆老街上海商業銀行大廈附近,見到亞皆老街地鐵站旺角地鐵站D1出口約有30至40人聚集,期間有警車經過時人群內有人大聲呼叫「死黑警」「有人唔做去做狗」,其他聚集人士起哄,情緒高漲,於是我和隊員擔心會有罪案發生,繼續觀察。
0043分在相距10米見到一名男子行去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的紅綠燈,在地下用雙手執起一塊啡色木板,掉出亞皆老街彌敦道南行線右手邊第二條行車線斑馬線上,男子再行去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 (有一塊禁止任何車輛進入的牌下),雙手執起一袋垃圾,掉去亞皆老街近彌敦道右邊第二條行車線的斑馬線上,再在同一位置地下用雙手執起第二個黑色膠袋,掉出去亞皆老街近彌敦道南行線右邊第二條行車線的斑馬線上。 該男子再執起一個鐵罐,正當想掉出去,PW3立即向前用左手箍住佢條頸,同佢講「喂,警察」,在同事協助下將男子制服在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附近對出馬路,突然間四周大量市民向PW3投擲玻璃樽、磚頭、木板條、鐵罐等,亦有大量市民嘗試行近,PW3擔心搶犯,於是使用伸縮警棍驅散及喝止市民。驅散完畢後返回被制服的男子位置,在隊員協助下將男子帶返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牆邊,對男子宣佈拘捕,罪名為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並施行口頭警告,當時拘捕的男子是本案第一被告(已獲撤控)

下午進度:
14:35 繼續主問PW3
15:25 D2律師盤問
15:50 D3律師盤問
16:00 D3作供完畢

📌傳召PW4 50365 胡志成(音)(拘捕D1的喬裝狗) 作供,案發時同屬西九龍重案組5A隊。

主問未完成,明天0930同庭續審...

~以下為補回6月22日上午的審訊內容~

昨日證供及爭議事項,控方有11位證人,D2 D3無辯方證人,鄭官擔心不能5天完成審訊,考慮下星期一或星期二增加一天審訊,但控方下星期有另一單案件,鄭官說決定審訊日期時已經講過有機會超時,叫控方自己解決。
D2抗辯方向:關於非法集結,對身分及行為不爭議,但意圖有爭議。襲警罪:不知道對方是警察,是掟油罐,不是磚頭,而且沒有擊中。
D3抗辯方向:因D3是在家中被拘捕,如法庭接納 Facebook 的片段作證,對於影到被告的身分有爭議。

鄭官說根據昨天的審訊,覺得非法集結與襲警控罪詳情有重叠,控方要求休庭30分鐘商議。
休庭後,控方提出一些案例,作為檢控參考。

PW4繼續作供
播放P2片段, 00:18 PW4見到自己在螢幕中,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長褲,黑波鞋,將D1按在地上,正在控制被告,叫途人唔好行埋黎,咪再掟野。
播放P3警車行車記錄,00:34:40 PW4見到自己在螢幕左上角一手按著D1,另一隻手指示途人唔好掟野。
播放P4片段 (警員12849手提攝錄片段) 12:37am-12:40am 路面上有途人掟雜物、磚頭,PW4 根據地形及環境指出當時掟中他的磚頭,片段時間 01:16 磚頭在螢幕中上方中間,證物 P4a 截圖第6張顯示同一磚頭。
播放PP17 未呈堂的 Facebook 片段,PW4確認與庭上事件吻合,00:14有影到 PW4 與警員17311、10231 在行人路上。
D2辯方盤問下,PW4同意拘捕D1前已經在聚集的途人附近,沒有帶委任證,沒有識別標誌是警察,現場環境嘈雜。
PW4作供完畢。

📌PW5 警員14267 現屬油尖重案組,案發時是西九龍總區,當日便衣更,收到訓示去旺角巡邏,防止破壞行為。00:30在旺角亞皆老街地鐵站D1出口交界附近見到10至20人聚集,有一個黑衫黑褲的人掟雜物出馬路,即時衝出制服該男子,旁邊的人開始掟野、叫囂,當時PW5在馬路中間的位置,附近有重案組同事。PW5手持警棍擋掟出的雜物,向附近的市民講唔好再掟野。
西九龍沖鋒隊軍裝警員到達協助控制現場,市民四散。PW5被掟出的油罐及木條擦傷右手。
PW5在P1地圖指出當時途人的位置。5月28日0117去咗睇醫生,醫生報告呈堂為證物P19。醫生話冇骨折,只係擦傷。
播放P2片段,在00:02螢幕中央戴口罩cap 帽長褲黑鞋的是PW5,片段中00:27影到PW5被鐵罐掟中,但睇唔到被木條掟中。
播放P3警車片段,於03:24見到自己。PW5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2/3]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排期3月11日作審前覆核。
——————————————
押後至23/06/2021 110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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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廣播,僅6人旁聽
0938 開庭

⏺️傳召PW3 警員15126 鄧文傑(音)

控方主問
與警員9302作證物交收,期間疑似毒品證物一直由P13保管,之後交給值日官而非9302。PW3指出被告搜出的私人財物記在P20中,當中包括銀包,銀包中有一張民安隊職員證,惟PW3不記得是否在現場來說取。

主控播放P2,期間PW3確認有向同僚詢問(從被告褲袋搜出)「得一條毛巾碎?」並獲確認。

辯方盤問
PW3不肯定警員12760在搜袋期間是否在場,亦不肯定在詢問是否只有一條布碎時是否已攤開所有證物,但指自己有把布碎與另外5條毛巾碎歸類。PW3指出,被告曾說出父母的電話號碼,於是PW3把它抄下來以便稍後致電被告父母,他亦詢問被告地址。

PW3指出,自己曾離開被告視線範圍去搵沙展,希望沙展催促CID(即刑事調查隊)盡快前來協助調查。PW3在十米內繞個圈十秒8秒後搵唔到沙展,便返回被告身邊。PW3強調自己有攤開涉案證物在地上,但是否全部則唔知。PW3強調涉案火機被搜出時是裝在透明膠袋內,下方有衣物,並指被告希望致電父母澄清警察疑問。對於白電油,PW3表示它一直在地上。

指出:
1. 1900時至2214時,PW3無看管背包,PW3不同意
2. PW3聲稱白電油一直在地上,他不知道有無人干擾過它,PW3強調警員9917同佢講話無。PW3指自己有同9917講「看住」,但不肯定9917是無回應定搭膊頭定講ok,但堅稱9917有讓他知道他收到此信息。

- PW3指自己與拍攝證物的警員9302在接見室內攤開證物影相,當中有一罐黃色罐裝物件(即白電油)
下方有一透明膠袋,透明膠袋左方有兩個打火機。PW3強調在搜查這些物品是透明膠袋裝住的,所以一齊擺放,但PW3不記得是自己擺放還是9302擺放。

📌記事方面的盤問
PW3在6/11/20為本案作書面供詞,但強調現在記憶不會比案發時差,因法庭審訊有盤問引導。PW3指自己除警員記事冊和書面口供外無其他書面記錄。

- PW3指自己知被告因藏有白電油被捕,亦認為搜出白電油的過程重要,但他不記得有否仔細記錄過程,因搜查是警員9917的工作,自己有記錄,至於有幾仔細,PW3無補充。

- PW3同意自己從無在警員記事冊和書面口供中提及透明膠袋,直至2030時的描述才提出透明膠袋,他亦無提及兩個打火機是放在膠袋內的,並它們的檢取過程,🌟更說「你要我第一眼見到咩,第二眼見到咩咁寫?我唔係咁寫記事冊架」惟最後亦確認自己遺漏了記錄打火機等證物。

- 辯方質疑PW3在記錄白電油時無想起打火機,PW3強調自己記錄證物是以物品分類非「一個膠袋內裝住火機,白電油」這樣的描述。

- 對於證物P17,PW3確認由自己拿出,並指該T恤有大陣汗味加很濕,更形容該T恤有「惡臭」,P17在背包拿出時下方仍有其他衣物。

- PW3指自己無書面記錄白電油由自己拿出背包,期後在盤問下確認他到場時部份證物已攤開在地上,他再接手把其餘證物拿出背包。PW3同意自己見到上一手攤出的證物和自己親手在背包搜出的證物可以區分開來記錄。

- 辯方質疑1715時前白電油的情況,搜出詳情,PW3無在任何書面記錄寫下,在補充口供亦無寫,白電油被搜出的情節根本無發生,PW3不同意。

指出:
1. PW3無搜查被告背包
2. PW3指搜出白電油的情節純屬虛構
3. PW3只是協助9917搜背包,無為被告搜身
4. PW3第一眼見到白電油時白電油在地上
5. 火機根本不是放在膠袋內,而是連同被告其他財物放在最大格,除3.同意外PW3一概不同意。

控方覆問
- PW3澄清除搵沙展外無離開過被告。搜查期間無外來公眾能接近警員,附近亦無其他搜查,不會混淆不同犯人的證物。期間無人向他匯報地上證物有被干擾。

- PW3指自己不知涉案證物何時放在地上,白電油、火機、布碎碎有放過在地上一次,無再放回袋中,1720時,PW3執拾本案所有證物回背包中然後押送被告離開現場。

- 所有證物均有放過在地上,PW3不肯定被告有無望向證物方向。

- PW3重申在地上的證物無論是在被告身上搜出還是在背包搜出均與被告有關,PW3是以物品種類來記錄證物,私人財物無寫在警員記事冊(如銀包,電話等由9917在被告身上搜出)。而他所指的衣物是指袖套、褲、手套、衫等,不只有衫。而豬咀不屬衣物。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偵緝警員13410 陳忠誠(音)

控方主問
PW4現時任職旺角警區反黑組第2隊,11/05/20 1754時至1817時 負責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盤問
會面記錄針對的罪名為管有危險藥物和藏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PW4確認有叫被告在會面記錄草稿上簽署,對於草稿內容,PW4指本案背景和詳情由調查員11124提供,草稿亦是由他打出來的。對於「警員9917 吳文立在......343號外搜出大量物品」的描述,PW4指自己無見過9917,只是「照稿讀」。

PW4作供完畢,1158 休庭15分鐘。

⏺️傳召PW5 偵緝警員9302 魯志明(音)

控方主問
PW5現職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行動組1D隊,10/05/2020 時任職旺角警區重案組第1隊,當時與PW4為同隊隊員。當日在旺角警署內值班。PW5提及自己當日有處理三宗案件,包括:(旺角警署報案編號)
20022611 有9名被捕人士
20022613 有一名被捕人士,即本案和20022644 有兩名被捕人士。

PW5指自己負責處理此三案的證物和影相。當晚2155時接手本案,至2205時在旺角警署4號接見室在PW3在場見證下為本案證物拍攝照片。該些證物由PW3帶來,兩人將證物攤在地上,由PW5拍照。證物P19的所有相片均由PW5拍攝,主控請PW5解說各相證物:
(6)白電油:PW5問PW3白電油以甚麼形式包裝,PW3稱以透明膠袋包裝,在影相時膠袋和白電油已分開擺放,白電油放在膠袋上面。
(10)灰色T恤和長褲:被告被捕時身穿衣物。
(11)一個腰包
(5)疑似危險藥物:PW5指PW3無把此證物交給自己處理,而是由PW3保管,PW5指還有為此證物拍攝3-4張相,不過最後無在此案相片簿中使用。

- 主控向PW5展示證物P20第78-80頁,PW5指PW3把無利用價值的證物刪去後在2206時由PW5本人簽名,PW3無寫有透明膠袋,PW5亦無留意,但指膠袋與其他證物一併交給他。

- PW5指自己在拍攝證物後把它們全部放至背包中,後用最大型的防干擾袋一併放入,用釘書機釘上,然後拿到網罪科辦公室由他專屬的抽屜鐵櫃(2橫格×4直格),並放在右邊鐵櫃最底一格。PW5指自己在10/5/2020晚上至11/5/2020凌晨亦有為案件611和644處理證物和影相,每一被捕人士的證物都會放在背包中,再用防干擾袋裝上,釘上後拿去鐵櫃,611案8名被捕人士證物放在左邊4個抽屜,每個抽抽屜放2名被捕人士的證物,剩下1名被捕人士的證物則放在右邊最上一格。644案2名被補人士的證物則放在右邊第2和第3個抽屜內。PW5指無把各案件證物即時交到證物房。

- 12/6/2020 2238時PW5把本案證物交到證物房,當被問及為何無把本案證物即時交到證物房時,PW5指自己需時在辦公室裏把每一項證物輸入至CMIS電腦系統中,期間亦有處理約4宗刑事案件,包括作警誡警員、協助拘捕的警員等,惟沒有處理這些案件的證物。PW5亦要就「踏浪者行動」兩次出勤,亦有一星期要上警務處提供之課程,不在辦公室。PW5指自己先處理611案的證物,大約有180件。

- PW5在21/5/2020 和8/6/2020 分兩時段把611案中的證物全交到證物房中。在10/06/2020 把644案中證物交到證物房中,PW5指鐵櫃鎖匙除他以外無人掌控,無人干擾過證物。

辯方盤問
12/5/2020 (一)中午PW5帶白電油到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化驗。在這日前要處理共12名被捕人士財物和點算有甚麼證物要拿去化驗,結果有一支伸縮警棍、一樽玻璃樽內含疑似火水和本案白電油需要化驗。PW5指自己在11/5/2020 下午開始點算,若被捕人士的證物無需要化驗便會放回防干擾袋,釘上釘書釘和鎖上鐵櫃。PW5指611案有超過180樣證物,自己用肉眼睇,需時2-3小時確認有否證物需要化驗,發現有的時候,會將其另外包裝,製備一份表格拿去比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將每一證物放入防干擾袋,表格亦一併放入並釘裝。

- PW5指在去化驗所前(即12/5前)會把需要化驗的證物放回大防干擾袋中, 以防混淆其他證物,鐵櫃一唔用就會鎖上。被問及10/5當晚有無諗到白電油可能要化驗而先做上述工序,PW5指有諗過但處理完三宗案件的證物已近11/5清晨,三案共約240樣證物,當刻無空檔包裝要化驗的證物。
1300 盤問中,午休至1430繼續。

(午休後盤問內容將在稍後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