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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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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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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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十二港人案 #轉介文件

👥 D1: 廖(18) D2: 鄭(19) D3: 張(23)
D4: 張(21) D5: 嚴(22) D6: 黃(17)
D7: 黃(30) D8: 李(31) D9: 郭(19)
🛑鄭,嚴,張,張,黃,李,郭已還押3個月;廖,黃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中文審訊。

押後到 2021年7月6日 14:30 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全部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三粒星ig:https://instagram.com/saamlapsing?utm_medium=copy_link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背景
警方當時打算拘捕理大內的人,於是總督察PW1便帶同警員A、B及C到現場視察。他們乘坐裝甲車到博物館,當時警員A帶了可發射催淚彈的長槍,另一名博物館職員協助警員尋找勘察點,其中一名職員 (本案被告) 帶同警員A前往2-3樓面向理大的窗戶,當時現場只有被告人及警員A。然後在該處偷拍了警員A,之後又帶警員A到5樓,再偷拍了一張照片。之後把照片上載到互聯網及附加一段錄音,內容大概為「各位手足小心,有狗拎咗槍入博物館,我喺博物館度做嘅。」隨後警員A、B及C終止了行動,需要在翌日凌晨再次尋找位置行動,總共延遲了十多小時。

📌審訊內容
控方一共傳召4名證人,警員A、B、C及另一名博物館職員。裁決時已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被告無需證明自己無罪,本案多為警方證人,但警員也有可能說謊,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如果作供可信性較高,但是他沒有作供,法庭不會對他行使權力有任何不利的猜疑。

📌案例
跟據終審法院案例,阻撓是指被告的行為令警員執法的難度增加,控方需證明當時被告是故意(即有意圖)地對警員大加阻撓,如果只有很少影響,罪名則不能成立。控罪另一個重要因素是「正當執行職務」,控方需指出當時警員在進行甚麼任務及被告如何阻撓警員。

📌案情及證供分析
本案對案情沒有很大爭議,法庭認為控方證人均合情合理,是可信及可靠的。關於警員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PW1稱當天他帶同警員A及C進入博物館尋找勘察點,由職員帶領尋找,辯方並不爭議警方所執行的職務就是驅散在理大內的人。在照片上載當天博物館並沒有對外開放,被告又是其中一名協助警員A尋找勘察點的人,可以肯定當時只有被告和警員A在場。從A的口供指出,尋找時經過樓梯需要開鎖,在畫面中顯示的與控方證人所指的吻合,故接納控方指在A被偷拍時,只有被告及A在場。

📎錄音
從錄音中,有人透露自己是博物館的職員及說有3名飛虎進入了博物館,希望「手足」小心,這裏所指的無疑就是示威人士。有控方證人認出了聲音屬於被告。被告把照片及錄音上載至互聯網並不費時,只需1-2分鐘即可。雖然被告只把這些檔案發給家屬,但是他亦應該能預計會被上載到其他網站或社交平台。當警員B於1540時發現照片被上載至telegram,他肯定是被告拍攝的,只好終止行動。

📎行動曝光
雖然在警員進入博物館前,已經有人發現裝甲車駛向博物館,當時亦有示威者指「有狗入咗博物館天台」,在1520時亦有人提及飛虎入了博物館。法庭接納3名警員在進入博物館前已被知悉行動,但是該些都只是「空洞的聲稱」,極其量只能夠讓人估計警方的行動,不可能知道警方是否確切進入博物館內,惟在被告發佈相片及錄音解說之後,才令人有實質、具體證據確認有飛虎隊員進入歷史博物館。雖然被告未有作出行為阻撓警員勘察,更協助警員尋找勘察點,但被告將執勤情況曝光,直接導致總督察B因擔心隊員安全而撤離博物館,令警方對理大附近地形作出清埸受延誤。

鄭官認為當時警方已盡量低調,並將裝甲車停泊至最接近博物館的位置,而且進入當PW1問被告「玻璃窗是否可以從外面看到?」,明顯意思就是不希望被博物館外的任何人士知悉有警員在博物館內。即使被告本來只打算告知親友,但現今網絡發達,被告必然知道、明白信息會在網上廣傳。

📌法律觀點 (抱歉記錄不齊全)
「故意」是指被告「知道」及「有意圖」地做該行為,被告向警員拍攝,在錄音中又提及自己是博物館的職員,而對象則是「手足」,無疑就是指示威者。🎗辯方曾在陳詞中提及被告可能害怕警員濫權以實彈射擊弓箭手,跟據人權法,這是合法表達自由的方法。被告可能不知道警方的行動需要保密,而且不是每次阻撓都是故意的,如果只令警方需多用很少的力量去完成任務,這並不構成故意,如果此案的被告罪名成立,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被告只是一名博物館職員,並不是示威者,況且其他人也有說「有警員進了博物館」。🎗

📌鄭官看法 (裁決)
被告拍攝及錄音作口頭解說提醒「手足」小心,所謂的「手足」明顯是指示威人士,而被告當時的行為明顯是通風報信,超越了憲法中「表達自由」的解釋,並不相信被告是為了指出警方濫權,辯方說被告誤以為警方的行動是為了針對弓箭手,但是被告沒有出庭作供,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法庭難以肯定此說法,故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4歲,在被捕後已被解雇,但他亦努力嘗試找兼職養活家人,即使他已破產,他仍把很多的收入供養父母,他亦有長期病患已排期在明年做手術。案發時被告誤以為警察要射殺示威者,亦不知道他的行為會打亂警方部署,在控方案情中也沒有警員因此而受傷。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妹妹、博物館的同事及被告的朋友所寫,內容大致為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案件對他造成精神困擾,他是個熱心、有責任、充滿幹勁、重視友情、孝順的人,他在被捕後已深感後悔。
👨🏻‍⚖️被告破了產如何成為家庭經濟支柱?他選擇不認罪,又何來有悔意?
🎗法律程序很長,對被告造成困擾,被告面對的是例外罪行,他並沒有預謀犯案,本案亦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希望能判處長時間的社會服務令。
👨🏻‍⚖️法律程序長與判刑並沒有甚麼關係,更反問辯方為何審訊那麼長「押後成個月都係就你咋!排期審訊梗係要時間㗎啦,你仲令控方措手不及添!理大入面發生咩事我就唔評論喇,但係眾所周知入面有幾多人聚集,入面直情係個軍火庫添呀!🤷🏻‍♀️有咩比起呢單案更嚴重。」

📌判刑
因為被告沒有悔意,法庭不打算判處社會服務令,此控罪最高判處2年監禁,並沒有量刑指引,法庭會跟據阻撓程度判刑。考慮到被告的收入不高但穩定,在被捕後失去工作,他的長期病患,亦是家庭支柱。本案是嚴重的,被告「通風報信」直接導致飛虎不能進行磡察,被告沒有預謀犯案,不涉及暴力及他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如果案件輕微,判刑會較低,但是理大事件令很多人受影響,被告沒有悔意,🛑判處監禁6個月🛑,沒有任何扣減,所有證物交由法庭存檔。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直播員按:鄭官個咪好窒同埋聽到唔識比反應,只能盡量記錄抱歉🙇🏻‍♀️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元朗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判刑

龐(24) 🛑已還押14日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控方片段內容主要為受害人梁卓長與一名灰衫男進行打鬥和被告出現。

法庭指出,此案件為社會事件,參考上訴庭的原則,判刑的考慮須基於整件事的案發環境、現場附近有沒有人群聚集。法庭又指案發現場有人破壞交通燈、指罵受傷人、有其他人包括被告加入當時的爭執,被告的襲擊可以引發起蝴蝶效應。法庭表示會考慮以阻嚇性刑罰處理,因此不會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

辯方呈上一個上訴庭關於社會事件的案例,該案被告因襲警原判感化令,上訴庭改判8星期監禁。
辯方指被告是次襲擊的人非警員,而且片段中可見遇襲人梁卓祥一直與另一人打鬥,被告襲擊程度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認為辯方呈上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本案為「私了」案件,而且被告比該案例的被告年長且有案底,故比該案例嚴重。

量刑起點6個月,認罪減3份1
🛑總刑期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繼續傳召PW6 高級督察陳子維(音)
當日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油尖小隊副指揮官,並穿着軍裝當值,駐守西九龍高鐵站。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播放影片P77 ????閉路電視片段
20:48:05開始

畫面所見有示威者推著一輛地盤用的手推車走向禧利街方向。PW6表示手推車上有圓形木板及四支鐵枝插了在車上

21:04:44開始繼續播放

210??? 畫面所見有大批示威者由文華里向禧利街方向移動,PW6指出當時接近文華里的位置有催淚彈
🌟#練錦鴻法官 關注催淚煙在散去後還會否聞到等問題
官:催淚煙散咗之後聞唔聞到?
PW6:聞到
官:橫街射咗催淚煙隔咗幾耐會聞到?
PW6:視乎風向

21:06 有示威者在馬路中間放下一些長條狀的物品
21:11 有另一位示威者拾起,馬路中間的竹子
21:13:11 催淚煙散去得差不多,示威者重新走上前,有示威者用竹子敲打
21:20:44 當時PW6已經到達摩利臣街沿著干諾道中推進中,2120時PW6大概在摩利臣街和急庇利街中間左右的干諾道中
21:20 一群示威者推著裝有磚頭的手推車由文華里前往禧利街方向

21:20播放至21:25
21:25 PW6剛過了急庇利街,片中的催淚煙相信是PW6所在的隊伍發射。畫面所見有人嘗試淋熄催淚煙,其後有人用紅色的桶子蓋住催淚彈。其後有一名頭戴黃色頭盔的人走近桶子,那個人把熄滅了的催淚煙掟向其前方

21:29 有人把催淚煙放在了接近文華里的店鋪前

21:34 PW6在禧利街口跟示威者對峙中,示威者位處接近文華里。畫面所見有一名手持盾牌的示威者衝向禧利街方向。另有3-4名示威者朝著警方在洗禮街的防線衝前。衝前的示威者有些蹲了下來,在禧利街之前文華里之後組成防線

21:36 示威者防線退後
21:36 PW6表示差不多開始推進
21:36:43 畫面所見警方防線推前
21:37 警方過了禧利街在文華里之前停下,組成防線。
21:48 PW6所在隊伍的警員舉黑旗
21:49 警方向文華里推進,STC(畜龍)進入文華里

📌播放P80 興業找換滙款有限公司外閉路電視片段
-20:00:01開始播放
20:00:05 畫面可見有一名示威者展示寫有黑警的旗,其後朝向禧利街走去
20:46:59 畫面所見路面停了一輛黑色車輛
21:44:54 畫面可見警方防線已推進至文華里一帶

📌播放P80 興業找換滙款有限公司外閉路電視片段(一號鏡頭)
-拍向干諾道中及林士街
21:27開始播放

212721 可見一名手持黃色雨傘的示威者把一個紅色桶子放在地上,其後有另一名示威者上前拿走桶子
213021開始
-畫面可見一塊黑色自製盾牌上寫有「革命」
213322 文華里以前可見有示威者蹲下組成防線。遮陣旁邊見到有自製盾牌寫有「死黑警 死全家 防犬盾」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二號鏡頭,一共八個鏡頭)
-拍向干諾道中西行線向東
19:49:33開始播放

19:49:44 畫面可見有數名示威者正在搬運水馬、工程用圍欄、雪糕筒、垃圾桶向林士街奔跑,該些示威者身穿黑衣、頭戴頭盔等。該些示威者使用上述物品在林士街組成了路障。
19:51:11 可見有示威者用手推車推了一些雜物,行向林士街方向
19:52:10 可見有人推著手推車從林士街方向返回文華里方向
19:57:00 可見示威者在林士街築起的路障成形,橫跨整條行車線。電車站(?)附近有人用噴漆噴東西。
19:57:55 可見有人用棍狀物體敲打電壓箱
20:06:20 可見林士街的路障及行人路上均有示威者
20:17:26 可見有一名示威者在永安中心的外牆上噴上「狗官」二字
20:36:56 可見在噴跡下有數名示威者正在用竹棚搭建障礙物
20:38:18 可見剛在搭建障礙物的示威者離開,馬路上有催淚彈。其後有示威者用竹子弄走催淚彈
21:00:06 可見示威者重新返回永安中心對出的馬路聚集
21:03:20 可見示威者正在拆除剛剛搭建的障礙物
21:47:00 可見示威者在文華里及林士街之間組成防線及遮陣。PW6表示這是警方跟示威者對峙的情況,其當時身處干諾道中
21:47:19 可見有催淚彈射出,示威者防線向文華里方向後退
21:47:36 可見有畜龍已推進至永安中心外。當時PW6正在推進中,片段中可見其正準備到達文華里。
21:47:46 可見PW6所屬隊伍到達文華里一帶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的閉路電視(六號鏡頭)
-拍向干諾道中西行線,面向文華里

19:49:53 可見示威者在干諾道中搬了一些圍欄,走向林士街方向。其後在永安中心外的巴士站馬路築起路障
19:51:15 可見馬路上有示威者推著載有圍欄的物體向林士街方向走動
21:47:19 PW6表示此時段警方正在推進中。接下來的畫面中可見示威者退後,走向林士街方向。期間有示威者向馬路擲出雜物,如圍欄。
PW6表示自己在2148時已到達文華里。
21:52:26 可見警方已在文華里一帶、永安中心巴士站處築成防線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PW6
📌播放P68 PD16 警方片段 0005
-鏡頭位處干諾道中,拍向東面、林士街方向

21:31:30開始播放

林士街的街口仍然有不同車輛經過,他們都不能進入干諾道中。大部分的車會進入干諾道中的東行線/進入干諾道西/返回金鐘方向。

21:31:44 可見一輛大型車輛駛入林士街藉口,其後轉向右(相信係U-turn返回金鐘方向)

21:41:14 可見一輛巴士在林士街口轉右(相信係U-turn返回金鐘方向)

📌播放P73 廉政公署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
-位處干諾道中,拍向東、禧利街方向
20:02開始

20:16:45 可見馬路邊有兩名身穿黑衣、裙子的女子。PW6同意兩人裝束不是一般示威者的裝束
20:21:25 可見一名身穿紅衣的男子在馬路上走向東。PW6同意該人裝束不是一般示威者的裝束
20:22:40 可見有一名身穿綠衣的男子在行人路上走向東。PW6表示該人不像是示威者
20:30:30 可見馬路邊有一名身穿黑背心、短褲及粉紅色鞋子的女子,PW6表示其看上去像是示威者

辯方指出直到2149左右,在林士街及干諾道中交界的地方仍然可以通車,惟車輛不能進入干諾道中,PW6同意。辯方指出2030時干諾道中上依然有行人行走,PW6同意。當晚上環站所有出入口路面的交通都仍然開放給任何市民使用,並且有人使用,PW6則指出其不清楚地鐵站的狀況。

A10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PW6

(太多字俾要拆post/_\擺條link喺度👇🏿)
https://telegra.ph/A10法律代表-林凱依大律師-盤問PW6-06-22

📌播放P68 警方片段 PV56
21:32:39 可見警方防線尚未過犀利街街口
21:34:03 可見警方防線停留在海港商業大廈對出/PW6表示當時距離文華里出入口大概20-30米左右
21:34:13 可見有一批示威者面向警方防線。PW6表示示威者距離警方防線大概80-90米
21:34:47 影片中聽到有警員叫記者返回行人路,PW6表示相信背景中的嘈雜聲是示威者造成的
21:35:31 可見畫面中間的林士街停車場對下有人群。辯方指出那些是記者,PW6表示只見他們身穿黃色背心,相信部分是記者
21:37:38 可見永安中心對出天橋上有人手持長盾,PW6相信那些人是警員
21:38:04 可見有示威者敲打永安中心的外牆
21:38:47 可見示威者人群中有催淚煙。PW6表示該催淚彈不是其小隊發射的。
21:40:42 PW6表示畫面中可見有示威者正在移動,不能排除當時整批示威者均在後退的可能性
辯方指出背景聲可聽到有不斷的敲打聲,PW6同意。
21:41:01 辯方問PW6接下一輪的催淚煙是否由其小隊發出,PW6否認及表示不清楚是由哪個小隊發出
21:43:16 可見有催淚煙。PW6表示相信是深水埗的小隊發出的,其後幾秒再見到有催淚煙發出,PW6表示相信該催淚煙是由同一小隊發出
21:43:37 辯方指出天橋下路中間有頭戴黃色帽的人群,PW6表示看到該些人身處在竹棚附近。
21:43:55、21:44:23、21:44:39、21:44:43、21:44:48時均聽到有催淚煙被發出,PW6表示這些催淚煙從位置而言均是深水埗小隊發出的。
09:46:22 辯方指出STC衝入文華里之前不曾給予現場示威者任何警告,PW6同意並指出之前警方一直都有作出警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PW6

📌播放P66 PV64
21:44:28開始
21:44:31 畫面右上方可見有警員正舉起黑旗。PW6表示當時在警方防線最前方

-PW6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今日星期五啦~大家要好好休息❤️
司法機構將會就 國安搜蘋果 於6月19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進行的聆訊,實施特別座位安排措施。

【08:45】在西九龍法院大樓一樓中庭大堂派發183張公眾入庭票。
65張四樓二庭內座位
🟠88張四樓法庭延伸區內座位
🟢30張四樓法庭延伸區內企位

76張傳媒標貼,各傳媒機構的一位代表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領取傳媒標貼。
30張四樓二庭內座位
🟢14張四樓法庭延伸區內座位
🔵32張一樓記者室座位

【09:0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一樓中庭大堂派發張被告人親屬入庭票,每位被告人最多可獲張二號法庭(正庭)的家屬入庭票。
WKCC2379/2021 #蘋果日報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新案件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D1: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2: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D4:張劍虹(59)
D5:羅偉光(47)

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違反在《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附表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9(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控罪詳情: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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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官放寬傳媒報導保釋程序限制,容許傳媒報導被告提出的保釋條件。

張劍虹透過律師提出十幾項保釋條件,包括保釋金$3,000,000、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不得離境、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及回鄉證)、每週前往警署報到3次、人事擔保$ 500,000、辭去壹傳媒一切職務、不直接或間接聯繫外國官員、媒體、不參與、主持、訪談、不公開發表言論或轉載文章、不在任何社交平台發表言論或留言。

羅偉光透過代表律師表示願意遵守任何法庭認為需要的保釋條件,保釋金十至廿萬、人事擔保約十萬、居住在報稱住址、願意接受禁足令、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不得離境、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及回鄉證)、警署報到……


--------------------------
🔴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13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再提訊,以待警方法證檢驗電腦資料。張劍虹與羅偉光的保釋申請均被拒絕,兩人放棄8天保釋覆核,期間需還押看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法官 #申請保釋
👩🏻曹(45) 🛑已還押13日

控罪:
(1)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港區國安法

罪行詳情指曹女士與一名17歲男生(本案第二被告)在2020年5月至12月期間,一同串謀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話說曹女士在2021年6月11日向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申請,但今日聆訊時曹女士臨時撤回,希望索取法律意見後再提出保釋申請,表示會保留日後提出保釋申請的權利。彭官批准撤銷申請,並提醒曹女士若日後有保釋申請需重新入紙。

曹女士撤回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即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答辯:

全部被告否認所有控罪,並同意案情。

開案陳詞:(非正文)

中文大學環迴東路一帶的道路連接中大各處及對外地方,屬於公眾地方。

在2019年11月11日,有人在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擲物件。因此警察到達現場並設置防線。

警方分別有從現場進行拍攝,事件後也有在網上尋找及下載不同片段 (包括有線新聞、大紀元、城市廣播及立場新聞等)。

示威者當時在二號橋與警方對峙,以黃色垃圾箱設置路障,期間有向警方衝擊,即投擲汽油彈及玻璃樽等,後來也有人組成傘陣,為前線製作及供應物資,也有人叫喊等。這些都是推展及鼓勵暴動的作為,亦可以看見這是有組織的暴動。

警方在當天14:26時進行掃蕩和將防線推進,並在稍後時間截停及以「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法」等罪名拘捕本案五名被告。

拘捕各人的情況及他們被搜出的物品會直接在審訊時補上,不在此提及。

控方的基礎:

-案發附近一帶沒有混合其他人士

-他們由從黃色垃圾箱逃走至被捕相差極短時間

-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是破壞社會安寧的作為

-被告人當時的裝束及有帶備物品

-被告人當時有使用蒙面物品

-示威者投擲物品以攻擊警方防線及阻礙警方執行職務,他們亦損壞其他物品以加固路障

第一份承認事實P1

內容主要為中大附近的地理環境,警方的搜證,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及無視警方警告的作為 (這部分也會在審訊時再補上,不再此提及),部分警員拘捕各被告的情況及被告當時被搜出的物品。

審訊開始。控方在本案會有14名證人。

下文內容是今天在庭上播出的16段片段的內容簡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1206庭內滿人,休庭中

(1230開庭但現在保安一直催促保釋中的2名被告,並指「就開庭啦喎!」但現在距離開庭時間尚有23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D1 何 (36) 🛑已還押逾15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15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15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15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控方申請押後

🔴D1-D4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D6以現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1430東區法院第七庭再訊
(按:各被告精神正常有揮手,而D1左眼仍蓋有眼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即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播放片段:

第一、二、三、四段片段:

片段顯示在13:13時,13:15時,13:16時,13:40時,警方在二號橋設置防線時的情況,以及有示威者製造聲音。

第五和六段片段:

13:49時,警方警告示威者勿再攻擊警方防線,然後示威者回應警方,內地大意指用汽油彈作為對警方的回應。

第七和八段片段:

在13:16時至13:19時,警方警告示威者勿再攻擊警方防線,並發射催淚彈,示威者衝擊防線並投擲汽油彈作為回應。期間有警員以「暴徒」來稱呼示威者。

第九、十和十一段片段:

在13:53時,警方再再警告示威者勿再攻擊警方防線,否則使用催淚彈,布袋彈及橡膠子彈,及警告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期間有警員命令同伴「瞄住班暴徒」,並指示威者羞辱警員,違反法庭命令。

示威者以投擲汽油彈及磚頭作為回應,亦叫警員「上嚟啦」,亦指若警員向他們發射子彈,他們會向警員投擲汽油彈及使用相應武力,亦指警員為「綠色嘅生物」、「綠色嘅暴徒」、「你哋加埋都唔夠我哋高分(非原句,只是大意)」,亦指警員正參與一場非法集結,「非法管有槍械」,亦希望警員「停止使用化學武器」、「停止開槍」。

片段亦顯示有示威者在附近休息和聊天。

第十二和十三段片段:

在14:07至14:12時,示威者第三度衝擊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警員再再再警告示威者勿再攻擊警方防線,也有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及海綿彈。

第十四、十五、十六段片段:

在14:24時,示威者第四度衝擊警方防線,即投擲汽油彈等。警員再再再再警告示威者勿衝擊警方防線。在14:26時,警員掃蕩及推進。示威者散開,警員亦有拘捕本案被捕人,期間有部分警員 用身壓落 及 拖行 部分被告人,使部分被告人頭部流血。

片段播放完畢,控方傳召證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2/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上午進度:
第三被告仍然缺席...
控方傳召PW1袁嘉華督察作供。袁為是次行動之指揮官,負責指揮防線及作出驅散行動。

PW1主問時指於19年8月5日深夜有示威者於上址指駡及用雷射筆照向警方,故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共8次。於辯方盤問時稱行動時間為深夜,自己看不到有非示威者聚集,所有人均駐足,但不排除有街坊途人。
D1辯方大律師已完成盤問。

押後至下午2:30,由其他辯方大律師繼續盤問第一控方證人。

下午進度:
繼續盤問PW1,D4辯方大律師問及第5次的驅逐行動,稱當時有一架貨車故意停泊阻擋警方防線,示威者因此歡呼,但不能肯定歡呼沒有針對或侮辱警方。
問及第8次驅散後,PW1指現場只淨下普通街坊,原因為警員接近時沒有人指駡警員及有人穿背心等。

📌傳召PW2 警員23979 鄺建發(音)作供
PW2為拘捕一名女子之警員,指女子不斷指駡挑釁警員及用白色光照牠的眼。拘捕時女子用身體或手推開及fing開作反抗, 但主控詳細問究竟如何反抗,PW2表示不太記得。制服女子後呼叫女警協助。主問問及是否知道女子姓名,PW2表示事後被女警告知,但問及是否認得被告樣貌,牠表示事隔太耐不認得。

D1辯方大律師盤問問及當時現場有多人聚集叫駡,如何肯定該女子就是指駡的人?警員指因為女子用白光照牠,所以特別留意。
問及為何筆記簿對現場沒作出記錄,警員指在筆記簿較後部分有。辯方指出沒有收到相關筆記的影印本,控方指他也沒有,期後指因為警方案件主管漏印。辯方要求控方重新檢查,確保有對辯方披露所有資料。

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繼續盤問第二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曾 (霸氣哥)
D2 宋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兩人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335號鋪外,和在中庭,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雖然是兩宗分開傳票,控辯不反對一同審訊。

傳召PW1 高級督察 楊欣寧(音)作供,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指揮官,當晚與新界北另一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進行掃蕩,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員 23171 焦國豪(音)作供,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向D1發出告票,主問完,下午開始盤問。

12:47休庭,14:30再訊。

===============
28/6/2021 候補資料

承認事實:
(1) 在2020年5月1日,由警員19778在沙田新城市廣場3樓中庭拍攝片段,時間由20:57至21:19,片段燒錄成光碟,證物無受干擾;
(2) 同日21:38時,警員23171發告票給D1;
(3) 同日20:58時,警員23232發告票給D2;
(4) 兩被告無刑事紀錄。

10:02 傳召PW1 高級督察 楊欣寧(音)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在10:30開工,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指揮官,全隊共有41人,當晚與新界北另一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進行掃蕩,穿綠色防暴裝當值,帶頭盔和護目鏡,18:10在新界區高調巡邏,19:55去到沙田新城市廣場百步梯,見到中間空地有40-50人在場,包括記者,20:15收到通知,在3樓中庭有人聚集,要去支援新界北同事,上去中庭途中,見有人約100至200人聚集,在裁判官追問下修正為100至150人,匯合咗新界北小隊之後,在378號舖前設立警察防線,面向百步梯,PW1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平面圖上畫出人群、警方防線和證人的位置,有超過一半人在叫囂叫口號,PW1在場觀察,在20:15時,用大聲公開始比警告,在20:15至21:00期間,俾咗五次警告,內容大致為警告聚集,違反599G,要人群散去否則會票控,但人群無散去。

10:32 播放警方拍攝的片段P2,播放器時間03:28 & 05:19 分別聽到證人發警告,06:18拍攝到證人戴藍色頭盔和綠色口罩,在09:44停止,控方指不會倚賴以下片段,法庭只餘下約10分鐘,指示繼續播放餘下片段。

11:01 📍辯方盤問 (D1律師)
20:15由百步梯進入新城市廣場,途中兩旁有好多人,但不是在聚集,匯合新界北小隊之後,20:25在中庭設立防線面向百步梯,防線前約有100至150人聚集,人群有聚有散,憑感覺有超過一半人叫囂,防線前有穿着黃色反光衣人士,佢哋嘅衣着行為可能係記者,當時商場無封閉,市民可以自由出入,當晚有「和你唱」活動,根據經驗係會有人群聚集唱歌,可以係喧嘩,之後可能有暴力行為;證人同意律師指出,中庭闊度約25至30米,通道闊約20米。

11:14 📍辯方盤問 (D2律師)
PW1 在20:15 到中庭佈防,但片段由20:57開始,中間有大約40分鐘無片,睇唔到發生咩事,20:57時鏡頭前方有市民有記者聚集,記者穿黃色外套手持相機,20:15時去到中庭,與2057時相比,證人唔能夠確認都係同一班人,只能講差唔多,由20:15到20:57人群慢慢行向防線,有人嗌口號,但係見唔到邊個嗌。

11:28 控方覆問,只係叫證人在平面圖中確認中庭位置。

11:29~12:13 休庭

傳召PW2 警員 23171 焦國豪(音)

⚙️控方主問
PW2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因為網上有人呼籲「和你唱」,20:12在沙田百步梯standby,無乜市民聚集,20:15去沙田新城市廣場3樓中庭協助新界北小隊,在330號鋪前設立防線,面向百步梯,在平面圖P4畫出防線位置,在20:15時防線前有100至150人,有市民和穿反光衣人士,穿反光衣人有超過100人,無反光衣嘅有30-40人,無穿反光衣嘅人有超過一半人叫口號,叫佢哋走唔走,2-3分鐘後見到D1,佢着棗紅色衫,有叫口號,講社會議題嘅嘢,佢提交721,831,周梓樂,距離佢約10米,佢附近有穿反光衣嘅人,亦有市民,大約有80至90人,佢在人群中間前排位置,觀察咗佢約10分鐘,但不是連續,包圍佢嘅人有時聚埋,有時散開,最多嗰陣有5-6個聚集,埋去講兩句跟住行開。

現場楊幫辦發咗四次警告,20:20,20:22,20:24,20:31,警告完之後推進,人群向百步梯退後,20:36 PW2推到落咗2樓,在電梯前防止人群再上返3樓,之後從通信機知道有同事截停D1,上返3樓幫手,21:38時在332號鋪前向D1發告票。

證人表示唔識D1,與佢無仇無怨。

12:47~14:41休庭

============
直播員按:主控問PW2識唔識D1,有無仇怨,回答:唔識,又點會有仇怨;官曰:唔一定㗎,唔識都可以有仇怨。一語中的,有如777的血海深仇。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 [1/5]

D1 陳
D2 譚
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1000 休庭讓控辯雙方修訂承認事實
1025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PW1 署理警長A(拘捕D1的警員)作供。

1245 PW1完成主問
休庭至1430,開始PW1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後補資料

~控辯雙方已簽署好新一份「承認事實」,以取代2月22日那一份 。

~內容大致包括 :
1. 當日三位執勤警長分別截停D1~D3,以上面5項控罪拘捕他們 ; 及在他們身上撿取的物品清單。
2. 案發所在位置的Google map
3. 警方拍攝的照片册
4. D1~D3案發前未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將會傳召4位証人,冇警誡供詞及錄像片段。

~D1、D2及D3分別有一位辯方証人。

~D1不依賴醫療報告 ; D2已索取醫療報告,有待處理。

PW1(署理警長A)作供,控方盤問 :
~2019年11月12日當值「特別戰術小隊」,在總部候命。
~20:50收到訊息後,與隊員分別坐政府巴士AM7043及AM7093去掃管埔路及新運路交界,作出支援(PW1坐AM7093)。
~PW1坐在車的左排中間單座位上,靠窗。20:58因交通擠塞,車停在掃管埔路及新運路位置。

~PW1看到的窗外情況 :
1. 15~20名黑衫黑褲示威者,以雜物(e.g. 垃圾桶、水馬、鐵欄、石頭)堵塞東西行線。
2. 有一部分人「叫囂」,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3. 座落東西行車線的交通燈柱中間部分在焚燒中,有火及火花。

~由於小隊主管在下車前指示,示威者堵塞令交通擠塞,已干犯非法集結罪,故要求隊員稍後進行拘捕行動。

~21:00 AM7043的隊員先落車,準備拘捕,示威者隨即四散。

~PW1下車時見到一名身高1米7、戴黑鴨舌帽、藍面巾、黑衫黑褲、白勞工手套、黑背囊的男子(陳官請PW1在庭上認人,確認該男子為D1),由新運路向掃管埔路的行人路迎面向他跑來。

~PW1向D1表明身份,叫「警察,唔好郁」。當時雙方都向前跑,相距2米時,D1用雙手推開PW1(胸口上方)不只一次,但推中PW1則只有一次。

~D1推開PW1後,向百和路方向走,但PW1揮動警棍擊打他左手及左大腿,以圖制止。

~D1突然踎低,PW1順勢將他面向地壓在地上,雙手放背後,鎖上膠手扣。

~由於D1是突然踎低,因此擊打位置改變,由D1頭頂擦過,PW1強調「並非本意」。

~上膠手扣後,對D1進行快速搜身,在他的背囊找到打火機充氣罐。

~21:03對D1宣布拘捕,罪名是 : 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21:10從現場押解D1返上水警署→見值日官滙報案情及展示証物→交D1及証物予警署內其他警員處理。

D1律師 :
~指出PW1沒有看到D1從哪裡跑上來,而是一開始就在天橋行人路上見到他。

~PW1承認在制停D1時導致D1頭頂及左手踭流血。

~由PW1第一眼見到D1至截停他(即互相糾纏,D1推PW1胸口)的時間上,起初PW1稱是4~5秒,後改稱要5~6秒(因為要跨過石壆才上到行人路,花多了時間)。

~PW1指D1逃跑時「久不久」望向後面,後說是隔一秒看一下,多於1次。D1律師指出D1根本沒有望過後面。PW1不同意。

~D1律師指出PW1當晚(23:00)落了一份口供,在口供中從未提過D1有望向後面。PW1同意。

~D1律師指出D1在現場並沒有戴上勞工手套。PW1不同意。

D2律師 :
~警車距離石壆多遠?(1米)

~聽到有人叫囂的位置在哪裡?
PW1稱新運路方向,但哪裡發放就不肯定,因為那些人是分散企的,但明顯是兩班人在叫,因為有一些人在叫「五大訴求」,另一些人叫「缺一不可」。

~D2律師指出,PW1看不到他們的動態,亦聽不到他們在叫些什麼。PW1不同意。

~D2律師問交通燈燈柱的什麼部分燒着?PW1稱只見到燈柱焚燒。

D3律師 :
~問 PW1「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這口號,聽了多久?PW1稱由2058開始至2100,兩分鐘。

~D3律師指出 , 當日沒有人叫口號。PW1否認。

~D3律師指出,PW1的書面口供,沒有提及有人叫口號。PW1同意。

控方覆問 :
~PW1供詞中沒有提過有人叫「口號」,但有寫他觀察到有15~20名示威者,當中有一些人「叫囂」,是否「叫囂」中有「口號」呢?

~陳官介入。他認為「叫囂」和叫「口號」是兩樣不同的東西。「叫囂」是雜亂的聲音,如果與叫「口號」等同,是「牽強咗」。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0/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上午進度:
全程播片...

播放片段CCTV10
手包着保鮮紙的人士破壞閉路電視,7號鏡頭被用遮擋住,之後被完全破壞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一至三號鏡頭)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 1-3鏡頭
Ch.1 最詳盡及無受破壞,拍到文華里發生的事,直到警方到場。
20:14:42 從文華里路中心行到路旁的兩名人士拿着大膠袋分發護目鏡,與行人道的人溝通,摸摸自己的護目鏡
20:17:57 從文華里行到干諾道中的示威者穿戴自製的護甲
20:18:31 有一位人士戴頭盔,派發一些類似卡片的東西,有很多人伸手接
20:20:52 大量竹枝搬向干諾道中的路口,有人放下扎棚的黑色繩
20:27:44 有人搬來竹枝,路中心有兩堆人用竹枝扎成三隻腳的腳架,並搬向干諾道中方向,有人向干諾道中搬來雜物包括路牌,圍欄
20:30:16 連續播放3分鐘
20:30:23 示威者示意退入文華里,很多示威者手持竹枝,有人繼續搭建三腳架,很多人舉起雙手做出同樣動作
20:37:49 兩人示意之下再有大批人士從干諾道中退入文華里,有5-6示威者手持裝着物資的大膠袋
20:40:42 有人揮手示意向干諾道中走,有人開始跟隨
20:43:46 大隊到達摩利臣街組成防線,有人敲打牆壁及鐵欄發出聲響
20:44 一名示威者從干諾道中方向經文華里行向德輔道中,展示一枝藍色旗幟「慢慢後退」,示威者從干諾道中慢慢退後
20:55:33 示威者搬大塊木板向干諾道中行,一名示威者示意向林士街行,有示威者跟隨指示
20:59:47 展示兩枝旗「慢慢後退」「前面已發生衝突,各位小心」持有灰色遮的示威者將遮向外反,有兩批人把路牌搖倒
21:02 兩枝旗幟再展示,兩名示威者拾起從路牌掉出來的東西,其中一人把其敲碎
21:04:14 示威者把扎好的三腳架及其他雜物推向干諾道中方向,包括圍欄。有人抬起倒下的路牌向干諾道中方向行,路牌倒下的地方有人打開傘遮住,有人掘磚
21:17 手推車推着磚頭向干諾道中,有人從磚車拿起磚頭,有人示意文華里的示威者行向干諾道中方向,繼續有示威者行向干諾道中
21:20:48 有人示意退回文華里,大批人士跟隨
21:24:34 很多人受催淚彈影響並洗眼,有人舉起水樽示意
21:26:15 有一名戴頭盔人士面向干諾道中人士推着手推車,裝着很多物資,包括自製紙皮盾牌、頭盔、水樽及護目鏡,有人拿取。大批人士聚集在干諾道中及文華里位置
(註:由干諾道中西行線左轉到文華里再左轉到中環是單程路,文華里的長度從干諾道中行人路至德輔道中行人路為53.5米,連行人路闊度9米,只計行車路6米)
21:32:26 鏡頭出現催淚煙‼️警方推進至禧利街口
21:34:35 文華里近金豐找換店人群打開雨傘,用強光照向前方,頭排示威者蹲下用自製盾牌組成防線,有人示意向前,蹲下的示威者站起走向干諾道中方向,行人道上戴着安全帽、防毒口罩及手套的人右手拿着磚頭向前扔,放下左手的磚
21:36:53 示威者用強光照向前方,面向干諾道中向後退入文華里,再於金豐後組成防線,黃背心的記者跟入
21:38:02 行人路有一名人士拿着弓箭行過
21:38:38 防線推前到金豐外,弓箭手行入德輔道中
21:41:37 防線再向前推進
21:42:04 弓箭手於另一邊行人路出現,向着干諾道中方向,坐在防線後的行人路上
21:43:23 防線的示威者站起,向干諾道中湧前,有一個戴白色頭盔,白色口罩的人扔磚
21:43:37 有一位戴黃色頭盔,手拿雨傘人士扔磚
21:44:02 人群再次退後,有人扔出一個黃色頭盔,示威者再次於金豐組成防線,有人蹲下打開雨傘,弓箭手再於行人路出現
21:45:11 弓箭手站在行人路做出拉弓動作
21:46:52 速龍衝入文華里
21:47 戴頭盔拿盾牌的三位人士扔東西,距速龍約30米,一名人士在行人路邊被制服,控方指為D3,有另一人士被制服在地上,控方指為D1,由PW2制服並帶上行人路,往干諾道中方向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五號鏡頭)
拍攝行人路通往干諾道中的方向
20:49:47 示威者拿着長竹樣枝在行人路行向干諾道中,戴白色頭盔、大手套的人士望向干諾道中方向,鏡頭受竹枝干擾而震動
20:50 鏡頭轉為拍攝地下
20:52 鏡頭被遮蓋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八號鏡頭)
拍攝德輔道中向東方向
18:00 開始已有大量示威者從中環/金鐘方向行向西邊
20:48 德輔道中外已聚集大批示威者
20:54 強光照向鏡頭,鏡頭被遮蓋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四號鏡頭)
拍攝德輔道中向西方向,即摩利臣街方向
19:00 見示威者沿德輔道中向摩利臣街方向行,其中一名示威者穿著護甲
20:56:20 鏡頭被遮蓋,示威者望向鏡頭方向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三號鏡頭)
拍攝林士街向干諾道中方向
20:00 示威者坐在角落
20:51:15 有人用強光照向鏡頭
20:57 示威者留意到鏡頭,指向鏡頭方向
20:58 鏡頭被遮蓋大部分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七號鏡頭)
拍攝林士街(雙線單程)向德輔道中方向
20:54:52 有人用噴漆噴永安中心牆壁
21:07 兩條行車線有雜物造成路障,阻止汽車通往德輔道中方向,有人搬來垃圾桶放在路中心
21:33:47 林士街有很多示威者聚集,有人由德輔道中搬來長竹枝沿林士街向干諾道中方向,路中心的人讓開讓搬運雜物人士通過並設路障,雜物包括大型環保收集箱
21:45 示威者搬起大型物品向干諾道中方向,包括鐵欄。有救護車時示威者將路障移開讓救護車過,救護車通過後路障重新設立,並加上鐵欄,大批示威者沿林士街行向干諾道中方向
21:53 速龍進入文華里後,示威者從干諾道中轉到德輔道中附近,示威者在林士街內組成防線

📌播放P66 警方片段 PV64
21:45:36(時間與CCTV1有別,但與實際時間相約) 警方防線在文華里前停頓,準備向前推進,有枝箭從文華里射出

控方已播完所有要播的片。

重要爭議點:片段內人群有否摻雜非示威者?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盡記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347一樓約15人等候
1400約20人
1405約25人
1410約40人
1420約60人
1500播錄音

籌號安排: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6
☂️A座門口有2攝記☂️法院外亦有1豬2衝1鬼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8何文田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8位被告(17-41)
D1何(35),D2林(20),D3伍(22)
D4冼(32),D5林(32),D6梁(23)
D7陳(20),D8麥(25)
D10利(20),D11黃(17)
D12張(41),D13梁(30)
D14劉(26),D15黃(22)
D16林(21),D19卓(18)
D20黎(24),D21陳(17)

控罪: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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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有人在橋上遊繩離開理大,橋下有俗稱家長車接送,而被告上了這些家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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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18已發出拘捕令

無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

控方指不希望轉介到區域法院後,在控罪書刪除D9的名字,而D17,18的名字沒有在聆訊表

全部被告收妥文件,保留不在場證據,用本地話審訊

保釋事宜:
。D1更改報到時間
。D3宵禁由0000-0600改為0030-0600
。D8更改報到時間,宵禁由0000-0600改為0030-0600
。D10更改報到警署
。D12有擔保人
。D14更改報到時間
。D20豁免6月23-26日宵禁令
。全部被告豁免今天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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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7月2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一庭(暫代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五樓四庭、七樓十四庭有手足獨自一人面對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沙田 #新案件 #提堂

D1: 謝(20)
D2: 熊(19)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的交界處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申請押後轉介區院,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2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轉介文件。

兩名被告可以以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需要每週報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判刑

👥何,陳,林,謝(17-39)🛑四位已還押14日 🔥#判刑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一被告:判囚 8個月
第二、三被告:判入更生中心
第四被告:判囚 5個月

D1呈上再還押期間寫的求情信,指出犯案乃一時衝動,非拒絕承認責任,又指被告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還押期間家人已需申請綜援,加上被告是好丈夫好爸爸,望法庭輕判。

D2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老師認為被告人品正直隨和,而且小學期間及中三也名列前茅,並非更新報告所指無心向學,希望法庭認同人品比成績重要,加上被告已計劃在離開更生中心後繼續進修,目標是大學畢業,希望法庭給予更生機會。

D3代表律師指,雖然被告曾犯事,但在過去兩年已無重犯。而經過今次事件,被告與家人修補關係,並明白事件對家人造成影響,望法庭給予更新機會。(被告僅不同意感化報告第三段13行的內容,因感化官混淆了其他案件)

D4代表律師指,被告獲前同事及學生家長撰寫求情信,信中高度讚揚被告教學表現。被告及其父母再呈上新的求情信,被告指自己為家庭經濟支柱,加上患病父母需家人照顧,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總結:
法庭認為首項控罪即串謀刑事毀壞(D1,D2,D3) 屬嚴重罪行,案件為集體行動,案發時已撿獲30多件已完成的插釘膠喉,並有電鑽及材料等。而插釘膠喉置於路上,輕則令車輛受損,重則會導致交通意外。

D4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庭參考了同類型案例判刑,但亦考慮到被告家庭狀況,故酌情減刑至5個月。

💛散庭時庭內大片打氣聲,4名被告均向旁聽席揮手,有被告大喊「祝父親節快樂!」,職員出聲阻止法庭不可喧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即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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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事宜:

A2申請豁免擔保人出席聆訊獲法庭批准。

所有被告申請豁免審訊期間到警署報到獲法庭批准。

證人作供:

PW1是警務督察 11777 倪峻杰。

PW1=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05至13:05時,他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執行職務,即設置防線,目的是防止有人從天橋投擲物件落公路上,造成危險。

他的角色是防線指揮官。

他的觀察及警方的行動:
在13:05時,他看到有黑衫褲,且帶上口罩的人在山坡 (約有4-5人) 及環迴東路附近 (有20-30人) 逗留,他們當中有些有戴頭盔或鴨舌帽,當中亦有人推出黃色垃圾車,並躲在其後方 (即蹲下) 及用傘陣遮掩自己,同時慢慢走近警方防線,並用石頭、磚頭及汽油彈向後者投擲。期間他們高叫「解散警隊」和「警察離開」。

期間他亦聽到有人用揚聲器對警方防線說「警察無權入中文大學」等。

他指在13:05至14:25期間,示威者有向警方防線衝擊4至5次,所以他們有對示威者給予警告,內容如下:

-示威者不要攻擊警方防線,否則會使用武力

-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法》,若他們不離開,警方會使用武力驅散及向他們進行檢控

-警方也有就示威者的行為進行錄影,以警告示他們不要作違法行為。

期間他亦看到有示威者將不明液體倒落玻璃樽及向警方投擲磚塊。在此期間,因為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他們亦有對示威者使用防暴彈及催淚煙。

他在13:35時,曾命令警員向示威者展示藍旗。此後他沒有命令警員向示威者展示任何旗幟,他不能確認有沒有警員在此後向示威者展示任何旗幟。

當示威者在14:25時第四度衝擊防線後,他決定指示隊員上前截停攻擊警員的示威者。

他不能確定當時有部份路段的環境,即未設立封鎖線的環境,人們是否可以自出自入,他也沒有留意當時除記者以外有沒有人是狀似路過。

辯方播放片段,指出有人聲指有外藉人士是沒有工具(Gear)。他回應指幾確定沒有路過的人身處在暴動環境中,但有些是觀望性質,例如網媒記者。

辯方再播放片段,指出有人在欄杆旁跑過。他回應指同意,可能是記者。

他不能確定每次衝擊防線時躲在黃色垃圾車後的人是否同一批示威者,是否來自中大學生或從那處走到二號橋與環迴東路交界,但能肯定是從左方的範圍 (即由大學站在往二號橋方向) 進入。

他在事件後的調查:
他在事件後有比對警察和3條網上影片的內容,以確認片段的真確性。他指出他有進行比對有1至2次。

他的比對內容主要是涉及到事物的特點,例如黃色垃圾車,或是一些顏色較特別的雨傘,因此他沒有留意A1有沒有在片段中出現。

口供紙:
他在2019年11月13日寫了一份口供紙,內容包括當時警員的警吿內容,警員向示威者展示的旗幟的內容。

他也在2020年11月11日寫了另一份口供紙,是有關上文提及的片段比對。

其他:
由於他是在中大畢業😮所以他對中大地理位置有一定認知。

他知道中大是香港歷史第二悠久的大學,亦知道新亞等書院都是歷史悠久,也知道部分學生會對自己的書院及宿舍會有歸屬感。但不知道案發當時有沒有人是宿生。

他同意大學站是學生進出學校的重要地方,但不知道大埔道有巴士站😦但知道中大有多個出口。

他指出他當時進入大學時不需要作任何登記。

辯方再播放片段,內容也是涉及二號橋的情況。他知道鄺俊宇是誰,但不知道當時鄺俊宇是否身處暴動現場。他也指出辯方片段與他曾觀看的片段所示的情況不同,因此他不能確定片段的環境是否在11月11日發生,也不能確定片段所示的是何時發生。

他看不到當時有人回校上課,他不知道11月11日是星期一,也不知道當天是否公眾假期。

他對生理鹽水的印象只是涉及在示威層面,但知道生理鹽水可清洗傷口和洗眼的功用。

辯方播放片段,指出有一些狀似路人及圍觀者身處在二號橋與環迴東路附近,但沒有人走過二號橋與環迴東路的交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D6梁(22)
D7曾(23)
D8鄧(22)
D9詹(2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D6,D9)
D6梁: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D9詹: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早上開始理工大學附近及油尖旺區出現多場非法集結及暴力示威活動,當日1306起過百示威者聚集彌敦道近眾坊街築起傘陣,約2分鐘後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向尖沙咀方向後退,控方認為暴動在此時開始發生。
1315時,同一批示威者轉入加士居道靠近警方防線,警方施放催淚彈後示威者稍為後退,再在拔萃女書院外築起傘陣,部份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1333時蓄聾小隊分乘兩白色貨van迅速接近示威者並下車拘捕本案9名被告。九人被捕時穿着黑色衣物及佩戴或管有防毒面具、面罩、手套及護目鏡等裝備。D1至D4衣物被驗出含有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新聞片段拍得D4在拔萃女書院外連同大批示威者用路邊水馬向警方防線推進。

————————————

上午進度 (沒有直播員,感謝旁聽師口述補充):

所有被告對上述各控罪皆不認罪

呈上承認事實及播放P1 (有線電視FB 直播) 同P2 (AM730片段),據說上午法官多次向主控表示不滿如主控欲傳召PW1證明D4在場因其穿著之衭非常獨特,法官質疑既然特別在呈堂片段中也可認出,不用證人提出。

📌PW1 PC 8413 劉浩昇 負責上綱找到P1 及P2片段 及處理D6作供

主問
作供指看過多段網上片段後找到本案時段相關片段,並在播放片段認出本案案發地點

D2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PW1承認當天在葵涌警署停車場臨時羈留室處理被捕人士證物,當日被捕人數約80至100名,不確定被捕人士之間身體有沒有接觸。

下午進度:

D2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馬大狀向PW1 提問P1 原片是否有聲,證人同意,亦確認報道員有提及較早時情況及播放不是直播畫面,因此片段右上角時間不是拍攝實時。法官也向控方質疑影像來源準確性,要求控方查證拍攝機構或向參與警員確認。PW1指自己只是負責上網找相關片段,找到P1及P2片段後由同事下載,不清楚如何下載及是否全程片段下載。

馬律師要求PW1看下列片段(控方不依賴)

📍片段5,看完PW1同意在當日1214至1216彌敦道有施放催淚彈,片段可見白煙,有一示威人士扔出一物但看不到是什麼。

片段7,逸東酒店近加士居道地上有雜物及磚,但看不到誰人放。1322時示威者沒有暴力或投擲物件行為,其後示威者築起水馬堵路,但看不到投擲或燃點汽油彈。之後片段見2白色van東行高速逆缐行急停勞資審裁處外,速龍小隊下車制服多名示威者,然而片段看不到加士居道其他位置情況及白色車從何駛至。PW1表示不清楚1400時加士居道被清空。

D6 大律師盤問
PW1回答自己當天現場負責處理D6進行搜身及檢查有關物品,在斜孭袋內檢取了一把鉸剪、一打火機燃料及在銀包內取走其八達通。
辯方律師問有冇見過一包紙巾,證人表示冇印象,而再問剪刀頭是否插入紙巾內,證人表示不記得。

覆問
被問到為何揀選P1片段,證人指因為此段影到事發地點比較長時間,至於片段右上角時間自己沒有查究是什麼時間。

法官向控方表示P1是重要片段,但片段穿插live及重播一些較早之前片段,控方卻沒有查證右上角時間那些是實時,對之後作供引用可能出現混亂。控方聽罷表示(1)將向有關傳媒(有線電視)查證片段右上角時間代表什麼及(2)會在證人作供時向證人求證片段時間及地點。

1620 今天審訊完畢,明天930繼續並將傳召PW2 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