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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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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2/10+3)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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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的作供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10

DW1:E的女性友人

她與E是街坊的關係。她在一次放狗時認識到E,而因為她隔天晚上會前往放狗,所以會在E下班時碰到E。

在2019年10月31日約18:00時,她與街坊在旺角某冰室吃飯。在約20:30時,她們約E在先達廣場見面,目的是看電話殻及螢幕保護貼。她們一行人在22:00時離開旺角,而E沒有跟隨並先行離開,但沒有交代前往何處。至此之後她沒有再見到E,直到2019年11月尾才在監獄重見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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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2:E的家人

他的職業是傢俬裝修木工,若果他當天要上班,會約08:00時離家。而他與E等家人同居。他形容他與E的關係親密,但不清楚E牽涉的控罪嚴重性和本案的細節,因為他不會過問。

他曾在2021年5月18日沒有律師提醒下主動為家中拍攝了一些照片,內容大致是E家中的一些佈置。

每當他起床離開房間時,都會看到E正在客廳睡覺。在2019年11月1日早上時,他在梳洗期間沒有看過E曾起床。

他指出即使他們在客廳內會發出雜聲,例如行路聲,E也不會醒。他們也不會特意叫醒E。

他當天在17:30時下班,並在約19:00時回到家。當時他看到E正坐在椅子上玩手機。那時他準備晚餐予他與E,但E後來表示會出外吃晚飯。雖然他希望E在吃飯後才離開,但E沒有理會,並在約19:50時出門。

他指出E就讀中學時已經有出夜街的習慣,通常會在00:00前會回到家中。當E開始上班時,他已會在03:00至04:00時才回家。但他沒有理會,因為「仔大仔世界」,他不會管。所以他不知道E出夜街的去向,而E也沒有特別告訴他。此外他也不知道E在案發時的上班時間。

在之前,他眼見E因從事速遞行業而日曬雨淋,他不希望E如此辛苦。所以他後來介紹E予他的上司,即陳姓上司,陳姓上司後來讓E加入,即成為學徒。雖然他曾與E一同上班只有數天,但他形容E做事不錯,不會偷賴。他指若有人一個月會上班18天,也是「返得足」。

他指出若是平日,學徒也要上班。而他在案發前已知道E在北角上班一至二個月。

他不知道E在2019年11月1日沒有上班。雖然他指出E當時可以因地盤開不到工而休息,但他不知道當天E工作的地盤是否開不到工。他亦不知道陳先生是否曾對員工表示缺席上班需告訴陳先生,但他本人不會這樣做。

他在2019年11月2日時已沒有見過E,也沒有人告訴他E被檢控。他後來得知E被柙的地方是因為懲教人員曾用電話告知他的家人這資訊,而該家人再告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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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3:E的男性友人

他的工作是裝修工人,與E任職同一間公司。他是在工作上認識E,因為兩人的工作性質接近,他會教授E一些裝修技巧。他認為E是謙虛、善良、單純、冷靜和情緒波動較少的人。後來他們自然地變得親近,偶爾會一起吃飯,可稱是「亦兄亦弟」。

在2019年11月1日,他在上水下班後前往荃灣,期間用電話約E到荃灣吃火鍋。最後一共有8人吃火鍋,當時他們有喝汽水及啤酒。在吃火鍋後,他、E與兩位朋友一同吃甜品直到翌日約01:00時,以免阻礙店舖下班。之後他們再在附近便利店買了8罐啤酒,並一同在附近公園再喝酒至02:00至03:00時。他形容當E在之後表示有事離開時,表現雀躍如「嘴角含春」,令他印象深刻。他在之前吃飯時認為E比較靜,後來在公園則以用手機覆訊息為主。之後他目送E乘的士離開,並指出E在乘搭的士離開前曾問他有甚麼車前往灣仔。

他會在月尾報更予上司。他在2021年5月16日曾向女上司索取E的出糧紀錄表,也即是出勤紀錄表,希望能證明E確有上班。而E上司及女上司也願意將E的出糧紀錄表交予他,是因為他們也想證明E確有上班。

當時他預期會在一星期後會再見E,因為他上司向他提及想將E調去上水的地盤工作,但他們在2019年11月2日晚上聯絡不到E。他上司也有在翌日晚上嘗試聯絡E,但不成功。

他上司會體諒員工偶爾缺席一兩天上班,但不可以連續三至四天缺席。若果上司問及原因,他亦會如實與上司交代。他認為一個月上班18天不算開足工,他亦指出E缺席上班的頻率較多。雖然他知道E在11月1日沒有上班,但沒有特意向上司交代。他自己本身也不會特意告知上司有誰缺席上班。所以即使E在2019年10月27日時沒有上班,他也沒有吿訴上司。而他平時也不會過問E有沒有上班。

他與E在過去有偶然就社會事件討論,但彼此不會特別談起。雖然E也有向他偶爾提及社會事件,但只是一句起,兩句止。

他指出當E工作時,E有佩戴眼鏡,但E收工後偶爾會佩戴隱影眼鏡。但他對11月1日至2日期間E有沒有戴眼鏡表示沒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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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完結。

審訊涉及的議題: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67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提訊

A1 林卓廷 🛑因另案已還押逾2個月
A2 庾 (35)
A3 陳 (37)
A4 葉 (31)
A5 鄺 (26)
A6 尹(48)
A7 楊 (26)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A1,A2,A5,A7不認罪🙅🏻‍♂️

A3 未需答辯,因尚未收到法援的信件。

A4 大律師仍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控方會傳召3名市民證人及12隻警員證人。亦有3條錄影會面片段呈上,分別為:
A2 錄影會面,長約21分鐘
A7 錄影會面,長約64分鐘
A6 錄影會面,長約29分鐘

控方亦會於審訊期間播放CCTV 及網上片段 ,共168分鐘。

審前覆核將於 2023年2月17日 1430 於區域法院進行
案件排期將於 2023年3月27日 開始,進行為期25天的審訊。

A5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6 申請更改擔保人獲批

A3,A4,A6將於 2021年8月19日 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處理答辯。

除A1需繼續因 #初選47人 案還押外‼️,其餘被告以現有及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D1:曹(45) 🙎🏻‍♂️D2: 黃(17)

控罪:
(1)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D1&D2]

罪行詳情指兩名被告在2020年5月至12月期間,一同串謀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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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萬有之上的國安法

《港區國安法》第42條註明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法官必須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 辯方認為上述國安法42條的規限並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控方以被告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c)條將他們起訴,並不涉及國安法。

因此,辯方認為法庭應該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原則,考慮被告會否重犯、不依期歸押、干擾證人等因素處理保釋事宜。

👨‍⚖️但蘇惠德認為即使本案控罪不是違反港區國安法,但國安法42條的原則亦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的罪行。蘇官考慮所有席前的資料及陳詞,認為沒有合理基礎信納兩名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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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兩名被告保釋,還押看管🔴

📌D1放棄8天保釋覆核申請的權利;D2的保釋覆核申請安排在2021年6月15日【星期二】 15: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4日 14: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再提訊,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05黃大仙 #非法集結 #審訊 [3/4]

👥林,陳(17-19)
D1 代表律師:#潘兆斌大律師
D2 代表律師:趙大律師

詳情:
被告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公共運輸交匯處與不知名人士參與一場非法集結。

D1, D2 均不認罪

進度:

PW4 警員 20421 李家樑 (音) 完成作供。

PW5 警員 19623 謝永賢 (音) 完成作供。案發時協助制服D2。

PW6 警員 12177 李歡(音) 完成作供。案件中持搜尋令到D1家中搜屋。

控方案情完結,表面證供成立,辯方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6月10日0930作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3/10+3+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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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控方在2021年6月30日 15:00 前向辯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需在2021年7月14日 15:00 前完成書面結案陳詞及回應。

葉佐文法官認為本案涉及以下的重點議題,並着控辯雙方在結案陳詞上討論:

1:證物移動的程度及證物移動對證供評估的影響

2:示威者在暴動現場時使用的工具對控方舉證三位被吿的相關性及基礎

3:A和C在伸縮警棍等證物上的DNA及指紋對控方舉證A和C的相關性

4:A在本案是首要還是次要角色,例如他手上那着發泡膠箱的用途是甚麼

5:C在本案是甚麼性質的「管有」

6:被告人逃跑的證供對控方舉證三位被吿的相關性及基礎

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書面結案陳詞及回應會在2021年7月30日 10:00 進行。

裁決會在2021年8月18日 10:00 進行,需時全日。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3/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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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警員19769 李文傑 (譯音)作供……

當晚王成光警長(PW4)將D2由吳松街19至23號的後巷帶出,19769應王警長要求接手調查D2。

📌搜查D2的過程
警員19769在吳松街25號外對D2進行調查(問話),交由警員22316搜查D2的白色背囊,期間19769在旁觀察。搜出頭盔、面罩、眼罩、手套、一隻手袖、消毒濕紙巾及一些個人物品。

📌警員19769查問的D2過程
19769問D2「頭先你做咗d咩嚟」。而D2回應的大概意思是「係彌敦道嗰陣為有需要人士進行急救」

之後19769以非法集結罪拘捕D2,但全程沒有警誡D2。19769稱根據警隊內部指引,踏浪者行動的被捕人由CID警誡,負責掃蕩的警員不會警誡被捕人。期間沒有打嚇𠱁D2,在警員押解下步行15分鐘後在11:00左右到達尖沙咀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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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陳德昌大律師指出D2被警員查問時,曾表示自己「係旺角行過嚟,啱啱係後巷食煙。唔識得示威者……」;被警員問及生理鹽水的用途時,D2答「可以幫人哋或者自己急救」,向警員講「大佬呢堆嘢擺明就急救㗎喇」

此外,亦有警員搜D2身並在其褲袋內搜出一包Mild Seven煙及一個塑膠打火機,但警員沒有撿走上述物品作證物。

*控方查册後確認D2有一包香煙。

🔵19769否認上述案情,但表示有印象曾經向D2查問生理鹽水用途,但不記得D2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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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D3的過程
PW6 警員20511 陳凱恩(譯音)作供。牠當日負責向D3搜身,搜查D2孭住的背囊及手持的環保袋,在背囊內搜出一個綠色口罩、一包(3枚)黑色口罩;環保袋內有黑色鉸剪及7包索帶。

🟡D3的大律師指D3曾向警員20511多次表明環保袋不屬於他,續指D3的黑色背囊有空間可以放其他物件,大可以將環保袋內的索帶及鉸剪放入背囊。

🔵警員20511供稱D3沒有否認環保袋不屬於他,不過D3亦無招認或承認環保袋、背囊的物品屬於自己。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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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傳召PW7 警員19251 楊家豪 (譯音) 作供……牠當日沿加士居道西行線驅散示威者,稱當日示威者逃跑至甘肅街……

🟢13:00休庭,14:30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續審[2/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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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 偵緝警員24598 劉啟同(音)
當日為便衣警員,喬裝市民,作供主要描述案發當日在3樓對被告的觀察

🔸PW2盤問(續)
詳情請參閱審訊第一天內容

📌被告的行為
PW2指被告靠近玻璃欄杆位置,但有沒有經過/行近Ralph Lauren門口就不肯定。

🎞播放Ralph Lauren CCTV
18:02:16可見被告及同行女士,觀看片段後PW2同意被告有經過門口,但不同意被告係行街。

PW2 指自己6點到場但非6點開始觀察,被告與女子經過Ralph Lauren時,PW2並未開始觀察二人。由PW2開始監察二人後,被告無經過以上走廊。

辯方疑惑既然PW2當時未開始觀察,是以甚麼基礎判斷被告當時唔係行街,PW2指以被告之後的行為判斷,後稱同意18:02時被告做緊咩不能肯定。

辯方律師想PW2在P7地圖上標示:第一眼見到被告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時、被截停位置、以及途中行走的路線。PW2指只能表達大概行經範圍,標注後的地圖列為證物P7C。

P7C路線圍繞Ralph Lauren,未到Ralph Lauren門口位,即監察男子間,男子無行經Ralph Lauren門口。

📌男子的位置
PW2澄清男子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時不是靠於玻璃欄杆,而是在走廊上。昨天主問時PW2指男子行向玻璃欄杆後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 ,PW2解釋男子是向玻璃欄杆位置嗌,而非行到欄杆嗌,即使只向玻璃欄杆移動,但未到達欄杆。

PW2口供寫男子「行到」玻璃欄杆位置向警方嗌「721又唔見你地出嚟」 ,PW2稱口供上用錯字眼表達。記事冊亦寫「行到」玻璃欄杆,同樣是記錄錯誤。律師指出錄口供及寫記事冊時應記憶最深刻,現在的記憶混淆,對當晚描述錯誤,PW2不同意。

P1相片冊相片9 顯示玻璃欄杆位置,PW2同意被告沒有接近欄杆位,再澄清口供及記事冊記錄錯誤,被告只是向欄杆方向叫,非走向欄杆。

🎞播放P5 Ralph Lauren CCTV
18:10:50開始播放
PW2指自己不肯定是否已經監視被告中,18:11:29顯示男子再經過Ralph Lauren門口,PW2指不能肯定片段的是該男子。隨後一名黑衫褲金髮女子跟隨男子。PW2遂同意男子為被告。

片段繼續播放18:12:20至防暴衝出,PW2確認此時段仍在監視被告,片段顯示被告有經Ralph Lauren門口。

播片前PW2肯定被告無經Ralph Lauren門口(指被告「無行到咁過」)播片後PW2又指片中時段唔係監視被告中。

PW2說法前後矛盾,辯方律師重新盤問。PW2堅持被告經過Ralph Lauren門口後才開始監察被告。

📌案發時序
律師澄清時序,即PW2約6點到場,見到被告和應口號(應在18:00-18:11期間),18:11防暴進場,被告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最後被告遭防暴截停。

片段中顯示Ralph Lauren人流多,應拍攝防暴進場一刻,PW2稱不肯定,因自己不是與CCTV同一角度觀察現場。

📌PW2觀察時間
PW2指自己作供冇話觀察被告10分鐘,而是觀察大環境10分鐘。(直播員:😮😮😮咁都兜到?)辯方律師讀出昨日主問內容及口供,PW2堅持自己並非觀察被告10分鐘。

P5片段顯示被告經過Ralph Lauren至截停接近2分鐘,PW2指自己從第一眼見被告至截停觀察約3分鐘。根據證供,PW2第一次見到被告應在防暴進場前,但不肯定中間相距時間。

📌PW2觀察對象的行為
PW2不同意律師指出被告從無叫囂及亦不同意自己監視的男子並非被告。

播放前片段前,PW2指防暴進場後,男子隨即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

🎞播放P2 隨身攝錄機
PW2同意片段中聽唔到有人叫「721又唔見你哋出嚟」,不肯定是否有人叫其他口號。PW2不同意律師指出其實無人叫「721又唔見你地出嚟」。

PW2對現場其他說話無印象,如黑警、賣國賊等。

📌商場內的人群
昨日主問時PW2描述聚集人士主要圍繞欄杆,而通道人群是正常購物市民。
PW2原本不同意商場內有購物市民,但又不同意所有人都是聚集人士,最後指只有小部分是購物市民。

📌集結目的
昨日主控曾問:「反對政府行動,是否上司給予情報?」PW2現回答不同意,是自己從網上消息(如討論區)得知,但無求證,參與集結人士無特別dress code。

PW2不肯定現場是否只有被告穿黑衫黑褲,同意即有可能有其他人黑衫黑褲。

📌截停時
PW2忘記被告被截停前有否特別行為,及忘記當時被告行走方向。

截停後PW2無再繼續觀察被告,行開至安全位置打電話比警長493,PWw指自己仍在附近範圍,但視線是否脫離被告無太大印象。期後又同意因自己行開咗,視線不在被告身上。

PW2不同意自己沒有「見證」警長處理緊咩人,雖然與警長通話間視線有離開過,但又有望到被告,並有同警長確認被告身份。PW2在P7C上標注自己打電話的位置。

PW2打電話時唔會全程望住被告,因想隱藏身份,若全程望住便會被人知身份,當時與被告距約1-3米。PW2相信只要選擇近距離打電話、不直接同警長對話、唔望被告就能夠隱藏身份。即使PW2堅持有望話被告,但不能描述警長與被告的互動。

📌電話內容
PW2指自己是YC2隊,能辨認面前的男女剛才有參與非法集結及叫口號。(因本身認識沙展,PW2無講自己名及no.)

PW2以自己私人電話打去警長私人電話,辯方疑惑既然二人相識又點解要提及自己駐守單位?PW2指覺得警長要知。

律師指出PW2當時不能辨認被告,沒有見到監視男子有參與集結,即使有,該男子亦非被告。PW2不同意。

PW2指警長截停的人士只有該對男女,不同意會有誤會,即警長截停人士非自己監視人士是不可能。

18:11防暴進場後PW2沒有再聽到有人叫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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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控方希望休庭5分鐘索取指示。

11:47再開庭,進行覆問。

🔷PW2 覆問
警方到場比警告短時間後有防暴上樓同時間有第二次警告。以下為案發時序

1️⃣
第一眼觀察男子係叫「時代革命」時,在第一次警告前發生。相隔很短時間(沒有確實時間)後聽到第一次警告。

2️⃣
第一次警告後,相隔很短(忘記確實時間),受監視男子叫「721又唔見你哋出嚟」,

3️⃣
叫「時代革命」及「721又唔見你哋出嚟」之間時間相距答唔到,PW2形容為「快」

📌觀察男子的時間長度
PW2確認盤問下更正的時間準確,之前會矛盾描述是因第一眼見被告無記錄時間,盤問下睇片後才分析到第一眼見到被告時間。P5片段PW2在盤問前無睇過。

📌觀察位置
沒有補充及澄清

📌截停階段
辯方問PW2見唔見到警長與被告的互動時,PW2回答「行開咗」,引發後續盤問。

「行開咗」實際上指無全程觀察被告及警長的互動,但仍在P7C標示的範圍內。

PW2選擇「冇全程觀察」因想隱藏自己身份,截停後無繼續監視/暗中監察被告,因被告已被截停,沒有觀察必要。

📌打電話階段
PW2指打電話期間無必要保持視線在被告身上。打電話時有向右側,非正視被告,因想隱藏身份,期後改稱忘記實際面向位置。

(注:PW2作供反覆,盤問時經常需要澄清或作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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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林海月督察(音)
為發出警告防暴警員,證供沒有爭議,主要為確認環境證供。

🔹PW3主問
時任油尖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當日被指派到尖沙咀警署第二隊,身穿防暴裝,10:30開始當值。

約17:00,PW3接到指示帶隊到海港城海運大廈,主要是收到指示商場內有多於8人聚集,去了解現場是否需要發出599g警告。

PW3到場後持咪發出警告,第一次進入海港城為17:32。當時現場有多於8人聚集,進場為觀察人群行為及位置。

PW3指3樓有人在欄杆處望向中庭,第一次冇清晰字眼聽到,因多人圍觀故發出第一次警告,人群散去後,PW3沒有發出第二次警告,17:34後離開海港城。

當日港島有反國安法遊行,警方在尖沙咀區有相應部署,當時接報有超過8人在海港城。

PW3進場後觀察人群向警方有聲音發出,人群接近,視線望向警察部隊,有共同目的,即起哄,PW3遂警告人群勿聚集。

PW3再次從天星碼頭入海港城因收到內有超過50人聚集,入去後比第一次警告,內容關於1️⃣參與/組織非法集結2️⃣受禁群組聚集,叫人群離開。

海運大廈當時正在開放,商場無與警方有溝通。

🔸PW3盤問
作為警務人員,PW3會從各方面睇資訊,上司亦會作briefing,故知道港島區有人聚集,PW3同意以上皆為二手資訊。

PW3從通訊機得知海港城有50人聚集,進場後親自睇到商場各處各自有30人聚集。

18:10入商場後,PW3清晰聽到有人叫口號如黑警、賣國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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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林瀚洋警長(音)
防暴警員,負責截停及拘捕被告。

因字數限制,PW4證供請參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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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呈上書面中段陳詞、案例、土地注册相關文件、土地查冊(以證海運大廈業主為私人公司,陳詞建基於海運大廈為私人地方)

下午14:30同庭續審,作中段陳詞口頭補充。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3/4]

👥林,龔,梁(18-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2)刑事損壞 (D1-3)
(3-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3)

傳召PW6 WPC 馬嘉茵(音), 協助PW2拘捕D3,簡單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各律師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需要就各項控罪答辯;小休之後,各位律師表示各被告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6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辭,辯方需在6月22日先交書面陳辭,控方需在6月29日回應,明日(10/6)審期擱置,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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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021 後補資料

10:05 開庭
當日06:00返工,06:56去到排頭村,在警車上戒備,07:14從通訊機收到通知,即刻落車,07:15到巴士站,從A出口進入,入咗約10米,見到20米外有班黑衣人向新城市廣場逃跑,PW6向前追,見到便裝李玉霞(PW2),制服咗一名女子在地下,黑衫黑褲黑背囊,有黑衫遮住口鼻,露出雙眼,同AP講警察,上手扣,李講述較早時案情,07:18向AP作出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其後陪同被告去沙田警署,搜背囊,揾到一個眼罩,一對勞工手套,3包索帶,將被告交畀值日官。

證物呈堂:P25背囊,P27蒙面T恤,P29 勞工手套,P31護目鏡,P33 3包索帶。

10:31 辯方盤問,D3 黃大律師
入到新城市廣場,見到李已經制服咗一名女子,協助上手扣,見唔到被告喺邊度出現,唔知被告做過咩,唔知被告幾點在場出現,無目擊經過,除咗黑衫黑褲黑背囊,和蒙面T恤,其他物品都係在背囊內搜出。

律師向PW6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PW6回覆)
- 被告無非法集結(見唔到)
- 被告無刑事毁壞(見唔到)
- 被告當日只係路過(見唔到)

10:37 控方無複問,案情完結,各辯方律師無中段陳辭。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小休之後,11:09開庭,辯方律師表示各被告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選擇在2021年7月6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辭。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水佳麗裁判官

👤黃(38) 🔥#判刑 (#202010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轉至三樓一庭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黃(38) 🔥#判刑 (#202010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判詞重點:
採納辯方說法被告因飲酒犯事,與羅敏聰(辱國旗案例)性質以及嚴重性明顯不同。考慮背景感化報告,給予一次機會。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續審[2/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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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按此

🌟PW4已於上午作供完畢,因字數限制,在此補回PW4證供~~

🔹PW4主問
時任油尖警區警民關係組,當日被指派為油尖警區第三梯隊,身穿防暴裝,負責進行掃蕩及拘捕。

🔸PW4盤問
截停被告時,身上有明顯米白色袋,PW4與被告有對話,被告指自己行街。旁邊有市民。

📌電話內容
在313號鋪外截停後,PW4帶被告到317鋪外時收到PW2電話,二人本身認識。

電話中PW2有講現場情況,內容大致指海港城有超過50人聚集,而認出被告為聚集其中之一,故PW4有理由相信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PW4到場後,人群四散,通話時PW2沒有向自己講名/編號,因本身二人認識,亦冇稱呼,冇講自己屬邊隊。

PW2不單講被告有聚集,更有講案發背景,但無講被告如何參與,只講認出被告有參與,無同PW4講被告衣著外觀。

通話期間PW4不知道PW2確實位置,但認為應在商場內,截停被告時PW4有觀望四周,無留意附近有PW2。PW4清晰PW2容貌,若PW2在場必能認出。

PW4指不會有溝通誤會,即截停人非被告。

🔺裁判官盤問
PW4認為PW2是在商場內。

🔹覆問
截停時,PW4身後約有15-20圍觀人數。截停後PW4帶被告去牆邊,被告挨牆,自己面向牆。逗留約5分鐘左右,移動到另一位置,即OT317 正門外。移動期間收到PW2電話。

PW4見不到PW2仍知道他在商場,原因是PW4知道有喬裝警員在商場內視察。

移動到OT317後,被告背向店舖,自己面向店舖,此時已沒有圍觀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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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辯方中段陳詞口頭補充
控方控罪書針對公安條例第七條,指稱該集結為公眾集會,但第七條(2)指不適用情況包括在私人處所(即本案案發地點—海港城中心)有不超過500人聚集。

若公眾地方定義為公眾可隨意進入,辯方接受案發地方為公眾地方但強調仍是私人處所,若法庭接納控方案情裁定海港城為集結,根據第七條(2)公眾集會在私人地方舉行而不超過500人,不需要不反對通知書。

若控方回應公眾集會理應在公眾地方舉行,那麼便會與第七條(2)有所矛盾,故私人處所不應以公眾是否有權進入來定義。

辯方認為第七條應正確解讀為若案發地點是私人處所,集結不超過500人便不需不反對通知書,而參與集結人士亦無干犯法例。

參考案例,法庭對私人處所解讀為不只是家中,業務用途處所亦可包括在內,於本案而言,即海港城中心。故控方不能滿足公安條例第七條的定罪條件。

辯方補充該商場非政府用地,控方有舉證責任需證明公眾集結並非發生於私人處所。

而PW1,2 盤問下同意聚集人數為約數,而PW3是從通訊機得知聚集人數,進場後商場內不同位置各自有人聚集,但並未顯示不同人群間有關聯,控方指50人聚集沒有足夠基礎支持。

🌟法庭指示控方需向律政司索指示,以確認控方法律觀點。

📌控方回應
辯方混淆私人業權等於私人處所,物業業權與條例沒有直接關係,並無較高法院案例定義私人處所,控方立場反對辯方說法。

辯方說法指非政府場所必然是私人處所,但控方相信香港商場百分之九十皆私人業權擁有,而「所有私人業權擁有地方皆是私人處所而非公眾地方」,控方並不同意此立場。

控方立場是在有不反對通知書下才可舉行集會,而控方案情指當日海港城超過50人集會,惟辯方指根據第七條(2)b 本案應屬豁免情況, 但(2b)條非釋義或協助了解何謂私人處所,根據第七條(1)意思,公眾場所即任何公眾人士有權或獲得授權進入的地方,典型例子為開放時間內的商場而沒有任何管理公司管理,公眾人士可進入該場所,便必然是公眾地方,與業權沒有直接關係。香港大部分商場仍私人業權擁有,私人處所再仔細分為住所或商業用途與公安條例第七條並無直接關係。

📌辯方回應
控方混淆公眾地方及私人處所,第七條針對公眾集會,即在公眾地方舉行的集會,而(2b)所指的私人處所必然不是以公眾是否有權進入來定義,否則不能以第七條解讀。

辯方同意控方所指商場為公眾地方,但強調商場亦可同時屬私人地方,可作豁免,容許不多於500人集結,控方似乎混淆重點。辯方合理解讀(2b)條為私人處所或有更大彈性能容許較多人數集結。

📌爭議點
控方:公眾地方不會是私人處所
辯方:根據公安條例第七條,兩者不應以公眾是否有權進入區分,或能以業權區分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法庭指示控方明早一併處理17A (3A) 控罪爭議的字眼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10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人士資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裁決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攻擊性武器 #無線電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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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先概括案情,請參考以前帖文。

爭議點:
⁃ 是否有意圖傷害他人?
⁃ 是否切合法律上「攻擊性」的定義?

裁決理由:
📌物品的擺放方式
物品放在床尾的木層架、床底,被告必然知道它們的存在,即有意圖管有。辯方指物品隨意擺放在家中,沒有刻意收藏。惟法庭認為放在個人房間內根本無需刻意收藏,並沒有特別。

📌攻擊性強
雖然物品原本性質並非用作攻擊,惟PW2測試後,可見彈射器和彈珠配合使用下,極具殺傷力。Y形彈叉亦可射出大型及重量的物品(磚頭)到50-70米外,反映極具殺傷力,是可致命的武器。

📌其他物品與暴力人士相符
口罩、面罩、過濾替換芯、反光貼紙和種種保護裝備,與其他在反修例的衝突案件中,暴力人士的裝束相符。

📌TG傳送「🐸」即等於「已收到」
在Telegram (TG)程式上有加入多個有關反修例的頻道及群組,例如「抗爭前線戰況直擊」、「反送中Fact Check Channel」等。其中在針對「黑社會及福建幫」的頻道中,有提及「10.1要搞大啲,賀佢老母」,以及包括描述警員的行蹤、警力部署之應對方法等。

被告在6:47am傳送出一個青蛙emoji,雖則沒有證據顯示有文字訊息,但與群組傳出號召訊息的時間吻合。被告房間書枱上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與涉案群組的理念相同,更是緊貼群組訊息,🐸是表示「已收到訊息」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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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完全信賴,沒有懷疑2名控方證人的供詞,裁定2隻狗是誠實可靠證人。控方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控罪(1) #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控罪(2) #無線電 早前認罪亦罪名成立

押後至 2021年6月25日 14:30 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

(直播員按:🐸🐸🐸🐸🐸,你哋又收到訊息未?)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6/5]
👥D2麥,D3王,D4陸(23-28) #20200229旺角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麥(27)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王(2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陸(23)被控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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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十三庭上午審訊補充

0945 D2辯方律師盤問D2中

從P11-1地圖上見到先達小巴位置,於地圖右上角
D2指由彌敦道過條馬路,忘記咩街,之後到西洋菜南街

她往左手方向即是北面行,中途有警員截住說依邊行唔到,需往彌敦道方向走,她有聽取指示

她沿彌敦道去相反方向走,已經有好多人向南邊行,之後前面既人停低,之後有警員指需查身分證搜袋,其後有警員宣布拘捕

她指當時自己於工廠大廈離開,所以袋中有螺絲批,噴漆

觀看片段pp47 cam2 (鏡向南頭)
從3:50-3:52
被告於鏡頭中有見到自己,‘橋’手是自己,應該是打算過馬路

播放pp47 cam1向北 (16:36-16:41)
D2見到自己,孭背囊,繼續往北行中

播放pp48 (cctv地圖 pp42)
晚上11:02:47-55
230247-230245
D2於片段中見到自己,左上角位置,已過馬路

播放片段03m05s
見到D2當時藍色衫,白口罩,黑色褲,往西洋菜南街亞皆老街方向(北行中)
230307

播放P13 (較早前已播放於警方證人觀看)1:52-1:57
D2為畫面中着黑褲白鞋孭背囊人士 (1:23秒)
於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警員發出指示需往彌敦道方向前行

此時裁判官提醒如需播放片段,需說明相關暫停時間,讓法庭作記錄

播放片段7
P15 14m05s
CCTV時間231404-231428
231404 D2於鏡頭右上角閘門外
當時跟指示出彌敦道
231414 向南邊(已過馬路)因那邊多人,所以向南邊繼續行

p9 19000101
231533-231618
231534 D2於畫面中,在彌敦道向南行中,灰綠背囊人士
辯方律師補充此為D2於好多人行之後停低的位置(截停時的位置)

D2辯方完成盤問

其他律師冇盤問

1016 主控開始盤問

D2當時住坑口,當日放假,對當天天氣冇印象

當日約了朋友,與該朋友’一般ok‘熟
朋友是其中一個合租工廈人士
2人於19年認識
現與朋友好耐冇聯絡,有佢電話,同意控方指‘打個電話可搵到佢’
但就此案沒聯絡他
因疫情少左聯絡,除義工活動好少搵
指怕麻煩他,因為好耐冇聯絡,所以沒有搵他

D2當日離開屋企,穿黑長褲,白色衫,白布鞋,離家時沒有背囊,背囊是當天朋友給她的,是朋友給她噴漆等用具時一併給她,是之前上工廈放低的

背囊裡有:黑風褸,藍口罩,粉紅色毛巾,手套,電筒,5枝生理鹽水,菊花,藍色小包內有消毒紙巾

D2指d野於工廈放埋一堆,朋友不知d野是否她,只按指示畀返佢

D2指新年前執屋,屋企人稱櫃要翻身櫃,所以一併取走

D2指於19年是幹事會成員,較忙,少上工廈,所以一次過拎
她指於當其時不會排除再上工廈,但指暫時未會再上,因剛完成義工活動
又指於19年時已開會定出來年計劃,預計來年會多活動

D2指工廈位於牛頭角地鐵站創紀之城,按’車立‘最高果層,因已沒租,指不記得正確地址,約$6500租,自己夾$500,5個加埋她共6個人合租

以下為D2回應控方對背囊物品之查問:
-噴漆用途:翻身電視架用
因買完之後上了工廈,故一直未有拎回家
-5枝生理鹽水:於19年年頭買,腳部受傷,買黎舒緩不適,會隨身攜帶,而家都有帶。當天是收到背囊後才放入的。
是於食飯時取回袋,於餐廳中放入的。
本身用個袋裝住。
-小包是隨身,但不是拎住那個
-有aeon膠袋裝住噴漆
-粉紅色毛巾,手套,電筒,背包套,原本放於工廈,不是隨身物

D2指個袋應該是水袋,印象中有同放於背囊中

控方指以上物品是搜身中找到,但未有提及有水袋,查問其實有冇此水袋,證人指不肯定

D2指冇刻意分開5支生理鹽水

D2於坑口食完飯時周圍行,其間見到花鋪,打算買來做手工
她當時職業為診所文員,指做手工為興趣

控方指當天是831半年後

D2表示不知當天是831事件半年,沒留意,對事件沒特別感受,只於新聞得知事件

她指街市花鋪外就是巴士站,所以便買

她解釋壓花就是將花壓成乾花;由於未打算回家,所以一併帶去工廈

D2表示約於1930左右搭巴士出旺角,
忘記確實時間

她指冇印象當時旺角情況

主控問為何晏晝已在街上,都不出旺角,要晚上才出?

D2回應指因朋友約她是下午6時左右

她打算送禮物給男友,但夾不到公仔,她指於砵蘭街夾公仔
她冇留意幾點到,只是見到岩就入去夾,夾左2-3間
得閒時會夾公仔,岩岩一齊唔知送乜,所以夾公仔送

她冇特別留意夾左幾耐

同意控方指2個多小時都夾唔到

其後打算搭紅van回家

她指冇特別留意旺角多唔多警員
冇特別留意有冇示威者
冇特別留意周圍環境

主控問是不是當時店鋪已關門?

D2回應指見到夾公仔鋪就入左去,冇特別留意

亦指果枝噴漆全新未用過,冇包裝
買完後就塞落袋,放於工廈,冇留意咩狀態

她冇印象是否連同螺絲批等放於背囊

控方指於Pw3證供內提到:
於藍色小包內有aeon袋

辯方控方對於噴漆擺放位置有不同記錄
鄭官讀出他的記錄,控方其後作出更正

以下摘要為控方指出之事項,-為D2回應
1)(抄漏了)-不同意
2)鮮花為831活動用 -不同意
3)噴漆為塗丫用 -不同意
4)螺絲批為破壞用 -不同意
5)如過證供屬實,找該朋友出庭好簡單?
回:-好耐冇搵,唔知佢肯唔肯
6)如是買禮物給男友,為何要逗留咁耐?(mark漏了D2回應🙇🏼‍♀️
7)距男友生日尚有一個月,為何要當時買? (mark漏了回應🙇🏼‍♀️

控方要求證人使用噴漆作測試
官不明使用噴漆有何意義,亦指此測試有機會破壞法庭設施
控方指想證明噴漆不是全新
鄭官指不反對測試,但反對使用方法,建議例如於大膠袋內測試,可避免破壞設施,亦稱辯方可提出反對,但需有理由
辯方有提出質疑測試意義
鄭官指可透過測試知道噴漆會否已乾,如不能正常使用,亦能知道有此問題。他補充指雖然亦有機會於購買時已有問題。他指辯方亦可於陳詞時再補充關於此問題。

1110 現休庭至11:40讓控方決定是否真的需對噴漆作測試及測試方式

1145再開庭

控方指會先以大膠袋包着噴漆及紙張,D2會伸手入內測試
鄭官補充對D2指依然宣誓作供中,需誠實回答
控方指示D2先把噴漆搖約30秒,開蓋,於距離約30厘米的紙張上開始使用噴漆,噴漆噴出黑色墨水於白紙中為證物P49

控方盤問完成

D2辯方覆問
辯:20200229有沒有到過太子?
D2:沒冇
辯:有沒有諗過會到該區
D2:沒有

D2辯方覆問完成

鄭官想再次確認以下資料:
1)坑口與將軍澳位置,確認將軍澳為區域,坑口為地方,於將軍澳內
2)工廈位於牛頭角站
3)D2當日約朋友於坑口食飯
4)約於1830,該朋友就是交背囊給她的人
5)在旺角被截停時,於背囊內物品全是被告的,唯部份物品是從家中帶出如銀包,鹽水;部份是從工廈取回;鮮花則從花鋪買來

1155 D2作供完畢

D2辯方沒有其他證人

D3律師指D3會作供,會有1-2名事實證人

D4律師指D4應不會作供
她亦指其需於下午看醫生

鄭官與各辯方預計應該明天內甚至明天上午內便可完結案情。

1157 D3開始作供
背景:29歲,已婚,於18年9月結婚,現為售貨員,於深水埗上班,工作6天,星期2放假,工作時間12-21

面對指控:20200229於其身上找到雷射筆

D3指當日收工約了太太於旺角食飯,約晚上10:30
約咁夜原因:太太當晚與家人有飯局

D3指當晚並無打算参與非法活動

他指袋住雷射筆原因:收工忘記放低

D3指鋪頭不大,約百多尺,
賣電子產品,小型家電之類。。。

本日進度:
D2及D3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上午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法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3/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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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警員19251 楊珈豪 作供。

📌追捕D4的過程
警員19251 楊珈豪供稱在拔萃女書院外的加士居道推進至甘肅街時,牠睄到左後方約3米外,有一名身穿黑色上衫、灰色短褲、頸上掛住防毒面具的男子,沿甘肅街近彌敦道向油麻地方向逃走,在甘肅街15至17號外的行人路上將他截停。

📌制服D4的過程
楊珈豪撲向D4後2人雙雙倒地,但D4不斷反抗與楊珈豪糾纏因此未能成功控制D4,楊珈豪形容D4當時「手腳扒下扒下、不自由活動、左搲右搲」。及後在其他警員協助下制服D4,交由警員24457 (PW8) 將D4帶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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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魂拷問,注意警員及D4的距離/方向/走勢。

話説楊珈豪當日是由加士居道轉入甘肅街。因此牠證人口供中「於甘肅街與彌敦道的馬路,AP距離我約3米向油麻地方向逃跑....於是我追截AP」。意思明顯是指AP (即D4)在楊的前方由左至右出現跑過。

D4的陳永豪大律師指出因為D4的行為並不似示威者,所以楊珈豪走漏眼,而當時楊正追捕另一目標,甘肅街亦有眾多非警員人員。再者,楊進入甘肅街時D4已經在楊前方,因此「左邊眼尾睄到D4」是講大話,因此並無寫在證人供詞內,楊亦沒有拎轉面叫D4咪走,所謂D4不斷掙扎是誇大其辭。D4亦有對警員講「我唔會掙扎,唔會反抗嘅」

🔵楊珈豪不同意以上的辯方案情。

在盤問時,楊珈豪表示唔記得自己在防線推進時是否在第一排、唔記得自己當時是跑還是步行、唔記得D4是否甘肅街中唯一的市民(不是警察的人)、唔記得撲跌D4時是否有槍聲。

D4的陳永豪大律師指出有警員曾用警棍打D4頭及左手、㩒住D4頸,質疑楊珈豪答「唔記得」只因怕露出破綻,但楊否認。

*楊珈豪其後澄清「第一眼見D4時,D4出現在牠左後方3米」。3米是指斜線距離(hypotenuse)而非橫向距離(opposite)。「AP向油麻地方向逃跑」是指牠的右前方廟街方向,而非正右方油麻地方向,因廟街也是油麻地一部分所以先噉寫。

PW8警員24457 王子勇作供大同小異,表示見D4跟隨示威人群尾跑向甘肅街,有警員為D4上膠手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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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本案只剩1隻控方證人,即PW9警員 15931 陳家恆。法庭安排星期五處理關於D2的特別事項。

🟢16:23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 【星期四】14: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4香港仔 #審訊 [1/4]

D1黃、D2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背景:11月14日「曙光行動」大三罷持續 ,二人涉進入疑抄襲MUJI的中資店舖「名創優品」裝修後被捕:11月16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逾兩週後,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許紹鼎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獲批,以現金50,000元及人事擔保20,000元保釋,並須每週3次報到及遵守宵禁令;6月30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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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可參考獨媒報道

下午審訊

📌📌傳召PW1 PC 15336 謝啟濠📌📌
(制服D1)

主問
牠當日為香港仔軍裝巡邏小隊第三隊,23:00時同事告知人群聚集及破壞店舖,坐軍車到南寧街2-4號(近成都道)。當時近新光戲院路口已有路障/雜物,牠於右邊門下車、面向南寧街香港仔中心廣場,看到10-20個全黑裝扮的人正逃走,牠展開追截。一名黑衫黑口罩黑帽的女子向牠「跑過黎」「跑得好快」,距離約十米,PW1指牠於兩三秒內將佢截停並制服於地上。女子掙扎,PW1呼叫求助,女警21663協助制服女子。過程中,女子黑帽及黑口罩跌地。辯方不爭議被捕女子是D1。

女警負責制服D1及上膠手扣,而PW1則負責全方位防護。當時其他同事發射催淚彈,PW1拾起D1的黑帽及口罩,三人走往行人路繼續處理,PW1將黑帽及口罩放於D1身上背囊。PW1離開去押送另一被捕人,牠沒有拘捕D1。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PW1確認牠和21663當時身穿綠色防暴裝備(有頭盔、沒盾牌)。見到D1前未有催淚彈,截停或制服中才有催淚彈。催淚彈距離較遠,不影響視線。

D1衝向牠的情境:
PW1指
⁃ 不知道D1衝向牠的原因
⁃ D1衝向牠是很奇怪,因為D1穿黑衣,而黑衣人正常來說不會走向警察。
⁃ D1好像看不到PW1,所以跑向牠
⁃ 不知道D1有否看到PW1
⁃ D1 向前望向前跑,沒有向後望
⁃ 不知道D1在被截停曾做過的事

📍主覆覆問
PW1確認只有D1自己一個跑向牠。


📌📌 傳召 PW2 PC 21663 林紫君📌📌
(協助制服及拘捕D1)

主問
PW2當時是香港仔軍裝巡邏小隊第三隊,22:50電台通知有30-40人香港仔中心聚集及破壞,22:59到達香港仔大道、西安街交界。23:00電台指示香港仔中心廣場Miniso被破壞,黑裝束人士逃跑。
23:01時警車到南寧街成都街交界,路上有障礙物,因此先下車清理,牠面向南寧街。期間,一堆黑衣裝朿嘅人(10-20人)跑向PW2。牠嘗試喝止但不果、嘗試截停但追不到。聽到15336(同車警員,PW1)要求支援,PW1位置是南寧街2-4 號行車路中間,正在制服一名身穿黑長袖、黑長褲、黑背囊女子(D1)在地上。PW2上前協助,因D1掙扎而上膠手扣;有向D1說「唔好郁,如果唔係會整親自己」,她其後停止。

PW2於23:09向D1宣布以非法集結作出拘捕,因為先前電台指是聚集及破壞,當時未警誡,再與PW1帶D1去行人路等警車。PW2沒有處理D1因掙扎而脫落的口罩及帽。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PW2確認第一眼見到D1時她是被PW1制服中,無親眼或親耳得知D1被捕前曾做什麼。拘捕原因是警隊資訊(電台消息),有理由相信D1曾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4 PC 19373 姜立庭📌📌
(制服及拘捕D2)

PW4當日為港島衝鋒隊第四隊,23:00通訊機指香港仔中心廣場店舖被黑衫黑褲人士破壞,警車駛到南寧街市政大廈外。下車後看到近屈臣氏外有30-40人,大部分黑衫褲。他們跑向南寧街近馬會方向(PW4的反方向),而當時D2是其中一人。D2當時衣著特別、金長髮及肩、黑口罩、跑最慢,PW4跑到近馬會牌坊位置截停D2,D2跌地,亦有其他警員協助。PW4從追上去拘捕前,跟D2只差20米直線距離。

PW4向D2作調查,他解釋不到為何在現場出現;搜身時搜出一對勞工手套,D2沒有解釋,手套再放D2褲袋。PW4看守D2的位置只距Miniso兩三步,看到店閘半開、貨架四散。沙展58906進入店鋪並確認為爆竊現場,PW4以入門犯法拘捕D2、有警誡。

PW4忘記當時對話內容,辯方同意主控引導證人。PW4同意當時D2說「我過黎湊下熱鬧㗎咋」 。當時樓上有人埞雜物、雞蛋,所以帶D2走到靠牆位置近麥當勞(離Miniso三四步)後搜身及拘捕。

01:55時,PW4再警誡並作會面紀錄,以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拘捕,D2有回答「我無非法集結,我只係路過」

🖥播放P27 蘋果日報直播
03:05:45-03:06:36 制服過程

🔸D2辯方大律師盤問

律師問PW4記不記得D2曾掉頭走向牠的方向,PW4指不同意有此事。其後律師引述PW4於2019年11月19日寫的警員紀錄,文中指「23:01到達現場,麥當勞三、四十人,AP 跑去南寧街馬會方向,上址有警察,AP掉頭跑」,PW4改稱同意D2有掉頭。

PW4同意
⁃ 不知道麥當勞前的三、四十人在牠到場前做過什麼
⁃ D2跑最後是因為跑得慢
⁃ 第一眼見到D2跑,D2在屈臣氏外
⁃ 特別認得D2金色頭髮及肩

D2特徵
PW4稱特別記得D2因為他金色頭髮及肩、髮型梳向後,但確認此特徵並沒有紀錄係任何書面紀錄上,「寫灟左」。牠同意有寫黑衫、黑口罩及黑鞋。D2律師指出PW4在追捕時無觀察被告、觀察為事為作出,牠不同意。PW4亦無留意到現場有否其他人金髮人士、髮型梳向後。

制服過程
PW4不清楚現場有無人講粗口或當日有無人講粗口。PW4沒有在制服時向D2使用胡椒噴霧,但不知道其他警員有沒有。

律師指出當時D2說「我隻眼好痛呀」、「可唔可以比我抹下眼先,我隻眼真係好痛 」,PW4無印象。

律師問PW4有否看到D2神情痛苦,牠指無印象因D2戴著口罩;律師指D2被制服後,他的口罩已經比PW4或牠同事扯甩,變成半吊、甩左,PW4後指見到樣但無印象。

PW4指D2掙扎所以落手扣,但牠沒有在紀錄、警員記事冊或書面供詞寫上「掙扎」,只有寫「AP四處張望、表現緊張,故替AP上膠手扣」。律師指出D2是因胡椒噴霧而緊張,PW4回答不清楚。


▶️1630休庭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上午09:30區域法院繼續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審訊期間豁免警署報到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1/1] #裁決

👤王(1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襲警(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36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港島區流水式集會,在警方驅散示威者期間,在灣仔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4393 鄧駿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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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事實真相

早上審訊過程(概括內容)
PW1 4393鄧駿業 — 報稱受襲的警員
PW2 21298張曉鋒 — 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
💢張曉鋒兩度被裁判官崔美霞、黃雅茵評為不可信,請參閱 直播台帖文蘋果新聞

下午約5時,PW1接報指有示威者在皇后大道東進行破壞,遂與隊員前往該處。途經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時,有大約200至300人衝出告士打道,導致警車無法前行,而落車進行拘捕及驅散。PW1作供指自己欲拘捕一名手持約5呎長白色膠棍的被告,被告卻轉身逃跑,跑前30米後突然轉身,舉高膠棍由上而下揮向PW1。PW1以警棍自衞,膠棍擊中身體不果,被告遂掉棄膠棍逃走,最終被制服拘捕。

PW2供稱目睹被告有向PW1施襲,因此檢取膠棍作為證物。

PW1,2均不同意膠棍是從別處拾來,訛稱被告管有,否定誣衊之嫌。

裁決理由
📌二人證供不吻合
PW2的觀察中,有男子在腰間揮動膠棍,他供稱視線2米內沒有受阻隔。PW1在庭上展示由上而下的動作,而實際是大幅度動作。法庭表示揮動沒有可能在腰間出發。
PW2亦聲稱害怕被告用棍傷人,惟其證供表示沒看到棍有否擊中PW1,警員記事冊上也沒有提及襲警。法庭認為供詞屬實,PW2不會不把事件記錄。
法庭表示PW1當差19年,經驗豐富,且教育程度為預科,理應不會混淆證供。

📌拘捕控罪沒有襲警罪
警方當日以非法集結、違反《禁蒙面法》、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但沒有襲警一罪,法庭表示大惑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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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不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控罪 #襲警 罪名不成立。🎉
辯方沒有訟費申請,證物6充公。

(按:公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二年了,各位撐住!)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3/50]
#0728上環 #暴動

*抱歉,非即時,後補資料*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昨天認罪須還押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D15昨天認罪

主控: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10:07 開庭

再傳召第二證人 莫慶榮 高級警司
(PW2)案發當日亦是高級警司,負責九龍西應變大隊副指揮官,當日西九龍應變大隊指揮官休假,所以須負責全部隊,大概400多人。

是日全日都係播放由警方拍攝的片段,第一個檔案係3-0022(畫面時間07:21:44 西港城外轉彎電車軌),法官兼職即時做旁白,描述片段內容,間中跟主控和證人有對答,詢問内容,但不是控方引導證人講述案情的形式,直至午飯。

14:35 開庭

承休庭前練官提出嘅現場集結人數問題,控辯雙方lunch time數人頭,雙方同意在19:55:48一刻,現場人數為77人,沒有爭議。

控方播放PV3,檔案編號00001,片段時間係當日晚上8點21分,練官繼續旁白。

主問重點,莫警司稱:(1) 當晚曾招集深水埗、油尖、九龍城、旺角第二梯隊去接替大隊中的PTU A3 & A4 隊,(2) 在晚上9點37分,文華里入面和干諾道中已經設立兩條防線。

片段播到當晚21:35,休庭,明天早上十點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0921旺角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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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曾於上年2020年作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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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暴,酷刑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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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5庭是其中一個十分十分十分細嘅庭,大約8-10個位

但.......現時仲有超過一半位置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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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申請2項保釋條件更改

裁判官提出數項疑問,望辯方索取指示,一併回答

裁判官重申法庭所訂立的保釋條件均是嚴謹,不會輕易更改

控方原則上不反對更改,但法庭認為可以加以阻撓及留難,而非雙方同意即可

暫時休庭半小時,1030開庭

1038開庭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被拒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辯方需要提出更多資料,以說服法庭。

案件將於2021年6月28日再次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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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er.....劉綺雲認為intern係可以同FYP同期一齊做.......仲有好多同intern有關嘅常識問題,劉綺雲都唔知嘅。潘敏琦話啲官唔係住喺象牙塔,究竟係劉綺雲做唔到潘敏琦要求,定潘敏琦講緊大話,官係真係住喺象牙塔度呢?

直播員再按:
呢幾日好多人share 6月9日的圖

2年了,原來叫人聽庭,聲援,都2年了
人只會愈黎愈少
入去嘅入去,走嘅走
就連聲援嘅人都愈黎愈少
可唔可以陪我地都一齊行多陣
我地其實都會想有人一齊
而唔係等大家嘅電話「叮」一聲
先記得

-------今早眼見庭空有感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刑期覆核

🙎🏻‍♂️陳仔(18) #20200101灣仔

控罪:
(1) 刑事損壞【向水炮車掟磚】
陳仔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損壞屬於政府的特別人群管理車AM9589。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仔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或控制1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1把美工刀、1個打火機及1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背景及覆核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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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仔同意報告內容,但因勞教中心平均刑期是5至6個月左右,會令他錯過9月開學,所以陳仔希望判入更生中心,令他趕及在刑期結束後在9月重返校園繼續學業。

👨‍⚖️官:何不defer一年?
彭偉昌:當然明白答辯人取向,但他並非中學生,副學士學位可以defer,並不影響學業。張慧玲法官則認為既然答辯人想趕及開學,判入勞教中心可成為答辯人表現良好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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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案件嚴重性、答辯人更生計劃及報告內容,認為勞教中心服刑最適合答辯人,判刑理由書稍後頒佈。

判入勞教中心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判刑

陳 (24) 🛑已還押13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金鐘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管有兩把士巴拿、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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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即時監禁6星期‼️

被告同意背景報告大部份內容,除了
1)沒有向感化官表示打算上訴
2)除感化官外沒見過報告提及之Investigation Officer。

辯方律師指報告顯示被告深切反省,有悔意。希望法庭考慮初犯,年輕沒案底,僱主也願意判刑後繼續聘請,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裁判官指案件性質並不輕微,案情也並非不嚴重,被告審訊後定罪,即時監禁在所難免,考慮所有因素及求情,以6星期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扣減理由。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續審[3/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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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錄影片段相關截圖,但之前法庭於審訊首天指示控方準備的文件仍未準備妥當,指示控方於今天內交予書記,並指責控方呈交文件前應先檢查。

辯方呈交已修訂並簽署之承認事實(P6A),修訂關於把土地注冊處等文件列作辯方證物。

📌結案陳詞
控方期望用書面陳詞,希望法庭能給予時間準備。
控辯雙方分別需於6月24日及6月30日前呈交書面陳詞,若雙方有回覆則分別需於7月2日及7月6日前呈交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補充。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手足好有禮貌,會同每位旁聽人士打招呼同道謝,更親自到其他庭支持其他手足,望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