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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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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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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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提訊

👩🏻‍🦰A5:郭(18)
其他同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9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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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播錄音,庭內有47個位,連同家屬卻只有6人(保安恥笑無視像庭開)
0934開,有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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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收到法援署信件,現任辯方律師需時檢閱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被告未準備好答辯意向。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

林偉權談到文件上的字眼,例如「後巷」「橫街」「小巷」,又談到這些字眼的定義及重要性。
控方指被告有兩條控罪的地點涉及到「巷」,所以會把字眼修改,林官又再指出字眼上的關注點,提醒控方弄清楚被告被捕地點。
控方與林官再次爭議「橫街」與「小巷」,總括而言,被告由橫街走入小巷。林官提醒控方要深究被告走入小巷的詳情,例如進入多久後被捕,亦提醒要統一名詞。
林官再解釋自己的問題給控方明白,並提及到最近上訴庭的案例,不是身處暴動現場也可是暴動者,視乎當中角色,指控方要清楚自己在控告甚麼、檢控立場。控方指被告是在非常近暴動現場的地方被捕,身上有常見示威者用品,而橫街錄像拍到被告,但不能顯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林官問到片段有多清晰、有沒有證人去證明被告身處現場,例如逃走等、如何參與。

(控方多次索取指示)
林官指如果控方未準備好,可以再給予時間,又再次提控方有好與清晰的交代,指地圖可以有助控方。(林官無停過咁訓話控方,主要指控方的文件不清晰)又再次爭論「小巷中」的被告是否被告。(林官再次訓話)
控方的錄像清晰度不足以辨認小巷中的是被告,沒有證人看到被告走進橫街再走進小巷,會依賴被告的衣著、臉上戴着半面式的防毒面罩,亦企圖逃跑,當時現場環境混亂有錄像顯示到。
(林官又訓話)

控方有7位證人(5名警員、1位政府化驗師、1位街外證人)
爭議閉路電視連貫性
(林官又訓話,指出片段列表的重要性)
錄像(蘋果日報約7分鐘、油麻地電話機房外CCTV約6-7分鐘)

林偉權指此案繼續由他處理,因27庭已很多案處理,但審訊未必由他處理,不過如果控辯雙方同意,他亦不會拒絕處理審訊。

🟢案件於2021年8月16日0930/1130/1430區域法院提訊(可能改期,因要視乎 #熊雪如大律師 時間)(聽答辯意向),現有條件保釋。
(1047終於完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3/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
0928 庭內約10人~
0932 開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A2: 趙(17)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
1015 開庭

主控繼續盤問A2......

A2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證供完成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不早於1100續審,以聽取結案陳詞。預計2021年6月29日不早於1500裁決。其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提訊

A17:簡(24)🛑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按此參考早前認罪
按此參考同案其他手足審訊

解雇法律代表
早前在 #沈小民法官 席前認罪,但現沒有律師代表,簡表示已自願解雇當時的法律代表,法庭亦確認已收到律師樓信件通知。 #陳仲衡法官 提醒簡本案控罪嚴重,加上之後仍需處理求情,一般而言若有法律代表被告人會更清楚其權利,故今天提堂以處理法律代表事宜。

簡明白仍需處理求情及判刑,但依然決定自行求情及陳詞。 #陳仲衡法官 提醒簡如改變主意,有權利重新聘請法律代表。

維持認罪🛑

承認事實及附件
控方提出有關簡的承認案情中包括3份附件,上次已交予其法律代表,現需確認簡是否確認截圖描述,及是否需要觀看相關片段。簡已觀看截圖並同意描述,有關片段亦曾觀看。 #陳仲衡法官 提醒如需要查閱案情及其附件可向控方索取。

同案其他手足將於7月10日作結案陳詞,屆時將視乎案件進度再排期。
🛑期間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審訊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9

09:48 開庭

裁判官就兩項議題詢問辯方:
一、控方申請上次「終止聆訊」的訟費
二、收到辯方信件,想確認答辯意向

一、因為上次審議「終止聆訊」的裁判官曾作指示,在案件完結時才處理訟費,辯方反對控方在現階段作出申請,因為辯方預算會上訴,希望在案件完結之後一併處理。

二、辯方在審訊前出信法庭,表示不會爭議控方舉證,不用傳召控方證人,不認罪,不會作辯,假若罪成,判刑後會申請「終止聆訊」的上訴。

法庭已經收到承認事實文本,裁判官表示既然辯方不爭議控方的舉證,提議雙方商議更多可以同意的內容,例如:被告是否知悉證物的存在、物品的性質、是否被告管有,和管有的意圖。

控方讀出控罪,被告不認罪

10:14 休庭,待控辯雙方詳細處理承認事實。

11:10 開庭
辯方不爭議無合法權限和辯解管有申縮棍,但不同意管有申縮棍的意圖;控方表示只要證明管有攻擊性武器,物品係offensive weapon per se,則無需證明意圖;會對承認事實再作修訂。

控方播出片段,證明被告在被截查前孭著背囊在餐廳出現,共有六條片段,#1/#2片段昰一號鏡頭,影到被告進入和離開餐廳,#3/#4片段昰二號鏡頭,影到被告坐在餐枱,期間無特別事發生,#5/#6片段昰三號鏡頭,同樣是影到被告進入和離開餐廳,辯方對被告身份無爭議。

11:28~12:03 裁判官開早會休庭

承認事實(主控無讀出段落,編號是直播員自行加上,另外有啲聽唔切):
(1) 在2019年12月8日前數天網上有人發起於銅鑼灣舉行國際人權日遊行
(2) 在2019年12月8日00:18時,高級警員52601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截查一名黑衫黑褲男子,身份無爭議為被告
(3) 搜查背囊P2,內有以下物品:a) 伸縮棍,重量782Tm,收縮和伸展時長度25/85cm,b) 頭盔,c) 防毒面具,d) 護膝,e) 面巾..... h)...
(4) 2019年12月8日00:20時,高級警員52601拘捕被告
(5) 警方向大圍道鍋貼大王,索取咗2019年12月7日22:30~23:30嘅閉路電視片段,燒錄成光碟P4
(6) 2020年1月20日,梁仲菱(音)博士就申縮棍P3撰寫咗武器功能嘅專家報告P5,中文譯本P5a,專家身份不爭議
(7) 警方就證人和證物拍攝左12張相P6(1-12)
(8) 上述證物不受干擾,證物鏈不爭議
(9) 同意P3 is offensive weapon per se
(10) 被告無刑事紀錄

控方呈上各項證物,不會傳召證人,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無結案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8日15: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裁判官亦就着訟費申請作出指示,要早前處理終止聆訊的裁判官再作處理,認為現階段的法院訟費,應該在現階段的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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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手足好有禮貌,分批多謝到庭支持的老師、同學和旁聽人士♥️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1102旺角
🙎‍♂️15歲仔 #不服定罪上訴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向警方防線掟水樽【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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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原審時有一段控辯雙方不爭議呈堂性的錄影片段,因此辯方假定控方同意片段內容如實反映案發經過。但控方/原審裁判官似乎不認同,所以依賴並接納警員證供為事實,裁定被告有罪。

因此,上訴方其中一個上訴理由是原審裁判官未有給予片段內容足夠比重。上訴方要求控方提供片段的對話內容謄本,作為上訴時爭議「辨認證供」、「被告當時意圖」的基礎。

法庭指令雙方如就片段謄本有進一步陳詞,上訴方最遲需在7月19日16:00前;答辯方最遲需在7月23日16:00前將陳詞存入法庭並送達對方。

*控方透露已經就本案向原審裁判官申請刑期覆核 (104覆核),惟未有進一步安排。

🟢本案定罪上訴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 10:00再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5/5]
👥麥,王,陸(23-28) #20200229旺角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麥(27)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王(2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陸(23)被控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
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三位被吿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三位被吿需要答辯。

本案押後14:30時同庭續審,讓三位被吿考慮是否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3/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前一日審訊內容
PartA partB
—————————
傳召dw2,簡先生(白衣人),為當時另一名被捕人士。

🟡辯方主問
當晚dw2與被告回到大埔警署後不夠半小時便進行搜身,在大堂逗留了一小段時間後便去了一間房,等候警方下一步的程序。2人被要求搜身,警方在搜身前要求2人簽署一名搜身同意書(p8,羈留搜查表格),辯方呈上搜查表格副本(證物p3)。

簽署文件時,dw2表示當時很多位置都寫上了文字但卻遺留了時間,但不知道是否可以過問這麼多所以沒有詢問警員。未進入警署之前,dw2已經被搜查物品,包括塔羅牌,私人物品如電話錢包鎖匙,放在粉紅色袋。

搜身後,不久便錄取口供,與被告分開,再見面時已經是羈留室(*法官詢問,搜身的細節?dw2表示與被告一樣,都是站起來拍拍身體,先搜被告,自己最有印象是被告的電話,因為屏幕碎了所以記得好清楚~)。回到羈留室,所有程序已經完成,包括搜身、簽署一些文件、錄取口供和打指摸等。約半小時,被告才來,與被告互相確認各自手上的文件,發現他沒有口供紙的副本,自己向他查詢為何沒有,他表示不清楚。

dw2在羈留室逗留一段時間後才知道自己有權利見律師所以向警員表示要見律師。羈留室有其他人,從他們口中得知可以聯絡律師的電話,所以打了電話,被告也有這樣做。其後,dw2因為身體有些不適,於是向警方提出要去醫院。

🔵控方盤問
在房間搜身時,dw2不知道警員的編號。警方有給予dw2羈留人士搜身表格給閱讀和簽署。dw2表示因為是第一份簽署的文件所以細節記得好清楚,但不記得誰拿走被告電話。羈留室有其他囚友,那些人只是提供了一個渠道讓自己找律師,並沒有建議找哪一位律師。

🟡辯方沒有覆問

特別事項環節完結~
—————————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辯方指控分為兩段
首先,被告在關鍵時刻沒有作出招認,全為警察a與pw2在威逼利誘下,按照他們的說法而寫。有關招認並不公平,被告在錄取口供前沒有被獲知他應有的權利,包括尋找法律援助和看醫生;

其次,在於調查方法的不公平,各警員證人的口供是否準確?
pw2
其口供不可靠,例如搜身一事:pw2表示由被告上車後,再交予值日官前都與被告一起,04:51才見到被告被搜身。pw2不同意dw2的說法,回到警署後便搜身。pw2最初不同意,當辯方指出19195在案發搜出dw2的物品,pw2說不知道,後辯方表示dw2在房間內被搜身,pw2卻說自己沒有接觸dw2所以不知道;

pw3
pw3回到訓示室不久後已經為2人進行搜身並撿取電話。pw3與pw2的口供不一致,辯方立場,pw3的說法,就著搜身事件更為準確。理由是基於被告和其他被捕人士的安全,來到警署時應先搜身,看看有否物品會傷害自己傷害他人;此外,被告其中一項被捕罪名為「非法集結」,警員更加會留意被告是否有可疑物品,例如雷射筆可以放在褲袋中。而pw1、2在現場沒有搜查被告的物品,可見控方證人的說法不盡不實。

就著羈留搜身表格的時間
第一,有弄虛作假的可能,原因一定是有所掩飾,各人的口供可信性令人質疑,也增加了在其他文件上弄虛作假的機會 可能性。

第二,關於羈留通知書,事實上pw2並沒有向被告解釋。就算有給被告看,也是一瞬間罷了,假若被告真的有閱讀內容,起碼知道自己有就醫的權力。因為真的受傷會提出看醫生,而不會5個小時後回到羈留室,才表示自己需要看醫生。根據控方說法,被告從來沒有表示要看醫生,而pw2也沒有留意被告有傷勢。文件上的時間當時被告簽署時沒有寫上,原因是他沒有在錄取口供後給予被告簽署。

關於錄取口供
錄取口供過程中被告表示「我無野講」,曾向pw2解釋否認襲警的說法,警員卻沒有寫下。反而要求被告按pw2的說法,寫下口供,全非自願。常理上,很多時候都會問為何你在現場,為何你要襲警,這些焦點比較清晰的問題,而不會問你對這單案件有甚麼想說。被告不是一個口齒伶俐的人,因為這條問題更加符合招認,好讓被告一句句寫下。

警員是否有給予被告文件副本
如閣下同意,當時警員沒有給予被告相關副本。進一步證明,pw2作供時說謊。一名曾作口供的被捕人士有權收到相關文件的副本,除非有任何阻礙?然而,我們看不到有甚麼阻礙,pw2的調查方法對被告明顯不公平。

基於以上原因,懇請閣下剔除4份文件作證物。
—————————
法官表示,經考慮後,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口供為被告自願作供,故決定剔除pp4-7等4份文件,正本歸還予控方,副本存於法庭。
—————————
就著一般事項: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但會繼續傳召dw2。
—————————

🟡辯方主問
dw1認識被告約4年,案發當晚2人相約在大埔大元邨平台晚飯,吃飯後2人前往海濱公園最盡頭的碼頭位置玩塔羅牌。23:00左右,2人向寶湖橋方向離去,到了案發地點附近,見到大量帶頭盔盾牌的警察站在行人天橋上,而當時有2名市民站在下面的草坪上面。當時2人上前了解情況,過了5分鐘,天橋上的警察強光照射自己約10多秒。與此同時,有2架深色私家車到達,隨即聽到車上的警員大叫「喺到做咩」。隨後,8-10名警員下車跑向2人身邊,被告即時作出反應,沿著單車徑,向大埔完善公園方向跑,另外一名市民都是沿著同一方向跑,而被告緊隨著他。大部分警員都是穿著背心,有盾和手持警棍。

有兩名警員從dw2左前方草坪方向跑去被告身邊,他見到一名警員用手捉著被告,另一名警員左手持棍,向著被告左腿的外側打下去,至少打了最少五下,當時自己與他們相距7-8米。整個過程都是在燈光照明下發生,dw2看得十分清楚,被告被打時掙扎,除了身體有劇烈的扭動,一度失平衡,左腳一度提高了。其後,dw2見到同一位警員第二次打向被告同一位置,dw2見不到被告踢向警察。

dw2沒有留意到警察說「唔好踢我」,也沒有聽到被告說話。其後,很快有4名警員把被告按在地上,警方為他上索帶,整個過程約1分鐘。dw2被帶到單車徑時,隨即2人被帶回警署。
—————————
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1400不足5人
1401約15人
1420庭內近滿,餘少量記者席(庭外有視像庭,多朋友仔💛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下午續審,約10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5/5]
👥D2麥,D3王,D4陸(23-28) #20200229旺角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麥(27)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王(2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陸(23)被控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
📌案件管理事項
D2
D2選擇作供,D2代表大律師表示於昨日收到60條片段,D2已觀看近一半的片段,希望法庭能押後至下星期三續審,以便D2能夠於週末觀看所有片段後一氣呵成作供。

D3
D3選擇作供,可能傳召一至二名辯方證人,預計一天或一天半能夠完成D3的辯方案情

D4
D4選擇不作供,但可能會呈上分幾鐘於網上下載的片段,星期一會交予控方,希望以65b條呈上。D4已將品格證明交予控方,以便控方考慮需不需要傳召證人盤問

鄭官提醒辯方,若控辯雙方有同意事項,如辯方希望以65b或65c條呈上片段或口供,應該於星期三前將同意事項交予法庭。鄭官不希望星期三需要如今天般休庭半小時,以讓控辯雙方商討。因為辯方不能夠期望控方必然同意有關內容,除非辯方好早已經將口供或片段交予控方,而控方反對。

D4代表大律師於下星期三6月9日16:00時有覆診(appointment),早前已遞交信件通知法庭,希望法庭批准星期三能夠提早散庭。法庭批准。

D3代表大律師於下星期五6月11日14:3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有簡單案件處理,該案是一宗排期案件,鄭官認為應該不會用盡餘下的三日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9日上午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法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本案d1早前已自簽守行為,控方撤控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27/5SGURRXRMJAAFMSKZGI2ZUGW3A/ (蘋果日報)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判刑

李(20)🛑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案情:
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裁決理由可參考報導
https://bit.ly/3phyXBE

———————————————
1448手足坐了在被告欄了
1456開庭

背景報告第三頁有修改字眼,內容主要指被告有反省過證據強弱所以才不認罪,報告字眼有誤。
被告的學歷、主要背景已在報告中大致詳述,部份不多說。
進一步求情:
年幼時家庭離異,與家人相依為命,十分生性,會兼職養家。無案底,有良好品格,有不同的人支持。犯案只是因為一時衝動,受社會氣氛影響。
被告在還押時有反思過,親手寫了悔改書,指自己十分後悔,在被捕後理解家人的苦心,明白失去自由的滋味,明白對周遭的人的影響。
另一封信為被告老師寫,指被告重情義、尊重老師、虛心學習,雖然家庭不完整但沒有自暴自棄,反而努力追尋夢想,入讀理想科目。
從控方證據可見,整件事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過程十分短。控方選擇較輕的控罪,對交通造成的障礙少,也沒有造成危險,被告只是肉身在馬路。
被告已還押兩星期,希望可以輕判。

———————————————-
判刑理由:
被告知錯,態度良好。裁用 #0722荃灣 案例,要顧及案發背景,本案有示威集結,不少防暴警需當值,有人逃跑追逐,警方要舉旗驅散。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60

三星期量刑起點
🛑🛑總刑期三星期🛑🛑

(有旁聽人士與朋友仔換正庭籌,合情合理合法,卻被保安以行為不檢作警告理由🤔
(被告多朋友仔💛辛苦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判刑

徐 (16) 🛑已還押21日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添馬公園管有一個螺絲批套裝盒

背景:
大批示威者於2020年5月應網上號召,到港島參與反《國安法》及《國歌法》遊行。兩名少年在添馬公園被搜出摺刀(另一被告)及螺絲批套裝。

————————————

被告在審訊前去信提前在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前答辯認罪。

📌判刑分析:
感化官報告及青少年罪犯報告分別建議15個月及24個月感化令比較合適,附帶條件亦有少許分別。法庭考慮案情是同類案件最輕,當日銅鑼灣灣仔有人響應號召遊行,但被告在金鐘只因穿黑色衣著被截停後搜到一盒修理眼鏡及電腦螺絲批而被捕。被告背景良好,更新及輔導比較重要。同感化官表示有更新計劃,不再做兼職工作,會努力讀書。至於社會服令是工作性質,被告有兼職工作經驗所以不合適。法庭總體考慮接納感化官及青少年罪犯委員會建議,綜合兩者判以較長時間感化,即24個月並需遵守附帶條件。

📌判刑速報:24個月感化命令

感化附帶條件:
1)讀書、工作,居住要按感化官指示
2)未得感化官批准,每晚十時至翌日六時不得離家。如批准外出需父母其中一人陪同
3)要按指示參與社區支援小組活動
4)4個月後,10月6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中期報告

直播員按:少年黑衫坐在金鐘,沒有任何行動,身藏一盒小型工具螺絲批,沒有其他裝備或護具咁都告😡

📍同案另一被告的審訊將於6月16日裁決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26元朗

D2:龐 (24)

控罪:
(2)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2)D2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本年5月24日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29

控方將播五條片段,為案情撮要第四段提及的online sources。第二段片為有線新聞,總長3:54。第三段片總長1:53。兩條片亦有報導元朗周圍情況,控方詢問是否播放全條片,張官提出由頭播放全部。

第一段片一開始中間有兩個人物,白衫男士為控方案情所指本案D1,襲擊本案事主港超聯元朗守門員教練梁卓祥,開始時D2未出現;01:02-02:36為D2出現時間。控辯雙方不爭議片段中現場有幾十人聚集。

第二段片一開始報導元朗周圍的情況,00:57開始襲擊事件,01:13 D2出現。控方指D2用手肘攻擊梁的膝蓋,之後片段繼續播放周圍情況。

第三段片一開始已是襲擊事件,到00:39之後為其他報導,00:16 D2出現,當時蒙面穿黑衫。

第四段片00:07開始為襲擊事件。

第五段片總長1分39秒,00:07 D2出現。

張官確認D2襲擊事主前有與事主互相指罵,控辯雙方同意,控方呈上片段的工作副本。

辯方求情:
呈上兩個案例及五封求情信,一封是被告所撰,表示後悔,得到教訓,不會重犯。一封是父母一同撰寫,表示被告有悔意,不會重犯,願意支持他。一封是前僱主所撰,指被告為好員工、樂於助人,有做義工探訪低收入家庭及獨居長者,並派食物予他們。 一封信是現僱主所撰,表示知道案件仍希望將來聘用他。

案例一:以膠杯襲警,判囚18個月

案例二:補習老師襲擊學生逾一百次,經審訊後定罪,判囚3個月,緩刑一年

事主主要受傷於頭部,而D2襲擊的是膝頭,傷勢只有腫,並非嚴重。同樣案例中案情並非最嚴重,被告亦認罪及感後悔。辯方希望取感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如取報告,希望可申請擔保。

張官表示涉及社會事件的案件,上訴庭多次強調要法庭考慮現場有不同政見的人群聚集及作出破壞,指淺色衫男士與事主糾纏,引致蓮漪效應,而被告的行為亦會引起蓮漪效應。事主傷勢不嚴重只是僥倖,與上述的案例完全不同,案情嚴重,不應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6月18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襲警 #判刑

🙎🏻‍♂️D2: 楊(20) 🔴已還押28日
🙎🏻‍♂️D4: 丘(16) 🔴已還押13日
🙎🏻‍♂️D9: 劉(22) 🔴已還押13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D4&D9]
2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審訊後被定罪]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85號舖Pandora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 50970 劉偉峰。[訂下審期前認罪]

裁決理由按此
求情大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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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引述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

🧷D2的體能不適合在勞教所服刑
感化官指D2楊仔在會面時有禮且態度合作,對自己的行為有深切反省,令家人失望深感後悔,並表示希望繼續學業。由於楊的體質不適合在勞教所服刑,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楊已經還押近1個月,可以判處他短期即時監禁,使他趕及在9月開學時重返校園,繼續學業。

🧷D4適合更生中心、不適合勞教所
首先澄清D4丘仔在感化報告所講的等朋友意思是等候其他示威人士,並非嘗試否認控罪或沒有悔意。丘即使學業成績不理想亦非有問題青年,希望法庭採納感化官建議判丘仔入更生中心。

🧷D9體能不適合在勞教所服刑
感化官指D9劉仔在還押期間表現良好沒有紀律問題,會面時有禮且態度合作,並非行為有問題的少年。劉背景正面,上司亦滿意其工作態度及表現,可在劉仔服刑後給予他工作機會。希望法庭考慮劉在案發時除在現場逗留參與外沒有過激行為或叫囂,判處劉短期即時監禁,讓他儘快服完刑後重回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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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罪的判刑理由
屈官接納D2楊仔如感化報告及求情信所講,雖然成績不好但操行並不差、本質亦不壞。儘管D2楊仔干犯的襲警罪不涉及武器且警員傷勢並非最嚴重,但一時情急並不能合理化襲警行為,而且楊聯同其他人不斷襲擊警員頭部及左肩,行為可謂是目無法紀。

如片段所見,當時德福廣場有群眾聚集、情況混亂,在警方截停了本案的D9和D10之後特為尤甚,楊襲警的行為正是製造了進一步混亂,警員在如此混亂的情況下執勤更應受法律保障,因此楊即時監禁無可避免。除認罪外並無其他減刑理由,屈官決定以3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2個月即時監禁。


📌非法集結的判刑理由
屈官認為D4丘仔案發時年輕、有家人及師長求情通通不構成減刑理由,更批評其代表律師求情指「因年輕而不懂分辨和平遊行演變成非法集結才留在現場」的說法不負責任。因為自2019年起和平遊行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力事件屢見不鮮,既然丘有成熟思想,懂得自主參與遊行表達政治訴求,更應該知道遊行目的及作用。

D9劉仔遊行時在隊伍前方用大聲公帶領,雖然該遊行當時不屬於非法集結。不過劉在和平遊行演變為非法集結時依然參與其中,可見他對事件並非無知。

屈官認為即使辯方力陳D4&D9有悔意,但無論如何他們都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感化報告亦不見得他們有悔意。雖然今次非法集結沒有暴力事件、規模不大、歷時不長、只有10至20人參與,但本案發生在人來人往、店鋪有大量私人財產的商場,因此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各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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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D2: 楊(20)【2個月即時監禁】
🙎🏻‍♂️D4: 丘(16)【判入更生中心】
🙎🏻‍♂️D9: 劉(22)【4個月即時監禁】


🟢屈官批准D9在等候定罪上訴時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宵禁 23:00至06:00
3. 不得離境
4. 獲釋前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7.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1次
8. 除轉乘交通工具外不得進入德福廣場

【最後更新 17: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吳(58) #20200119旺角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人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1至43號地下「潮流特區」外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2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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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在考慮拒捕罪元素時已參考FACC19/2004案;而在考慮非法集結的元素時已參考CACC164/2018 案。本文不會就此詳述。

證供評估:

法庭已分別觀察和考慮所有控方及辯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及整體的證供內容,認為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事實裁斷:

議題1:警員是否合理拘捕被告

法庭認為拘捕警員在22:40時在彌敦道優之良品店舖外見到被告前不知道被告在之前有沒有參與之前約200人的非法集結;即使他當時半躺半坐在一女士的旁邊,也不能判斷他倆是集結在一起;而且當時彌敦道沒有被封鎖,有行人來往,亦有商舖營業,所以身在此區域的人,包括被告不一定是該200名非法集結者之一。

法庭裁定拘捕警員不是合理地用「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

議題2:被告是否故意拒捕

即使法庭裁定警員拘捕被告時被告作出的身體動作屬真實,但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是否因為沒有力氣才令他當時放軟身體及沒有舉起手,被告踢腿的動作也可能是因為他被東西壓著。

結論:

雖然法庭認為被告有足夠語言能力向警員表達自身不便,他當時的表現是自招嫌疑,但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元朗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判刑

龐(24)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方向法庭播出五條片段,第一段為直播片段,第二、三及五段皆為新聞報道,而第四段為網上的時事評論。片段內容主要為受害人梁卓長與一名灰衫男進行打鬥和被告出現。

求情

辯方呈上五封求情信及兩案例。

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其父母、前僱主與被告現時僱主撰寫。信中提及被告經過這件事後感到後悔,不會再犯;被告會做義工,例如探訪獨居長者及低收入家庭;現僱主稱讚被告為一位好員工,表示願意繼續聘請被告。

兩案例中,第一案例為對懲教人員的襲擊。被告以膠杯做成襲擊,對懲教人員的頭腦做成破裂的傷勢,最終法庭判處18個禮拜為量刑起點;第二案例為補習老師對學生的襲擊。補習老師用一把長達18寸的間尺打向學生,累積次數多於100次,經審訊後被判處3個月監禁,緩刑1年。

辯方說出,被告事後感到後悔,因為一時衝動及當時環境影響才會犯錯。辯方帶出他們最大的求情是被告的認罪,希望法庭考慮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報告。

法庭指出,此案件為社會事件,參考上訴庭的原則,判刑的考慮須基於整件事的案發環境、現場附近有沒有人群聚集。法庭又指案發現場有人破壞交通燈、指罵受傷人、有其他人包括被告加入當時的爭執,被告的襲擊可以引發起蝴蝶效應。而且,法庭認為此案件與兩個辯方的案例的發生情況不相同。法庭表示會考慮以阻嚇性刑罰處理,因此不會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控方引用的第四片段是來自「將軍評天下」的網絡頻道。片段在播放案發現場的同時有著評論員的旁述。評論員在片段中多次以「曱甴」形容示威者,又指受傷者梁卓長並沒有傷害任何人。在播放片段的最後,評論員更呼籲網民人肉搜查襲擊受害人梁卓長的灰衫人士,希望市民阻止香港被推入萬劫不復的地步。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3/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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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dw2表示2人是站在草叢上,警員下車時,dw2已經知道對方的身分。dw2沒有問被告為何跑,但有些警員突然出現,當時情況混亂沒有辦法突然理解到,基於一個如此危急的時刻,都沒有辦法很快作出判斷,進一步了解當時的狀況。被告跑之前沒有和dw2說話,dw2沒有跑,他表示(*陳官表示「我呢幾日抄到手好痛,頭先講過嘅我抄足唔洗再講」~)......

dw2不同意以上說法為自己推測,同意警員想向2人作出調查,不同意被告跑步很可疑。警車跑下來追向被告和截查dw2,dw2見到一個警員截停自己,警員並沒有向他展示委任證,也沒有說根據公安條例搜身(*法官問哪位警員截停dw2 ?他表示pw3、4都有~)。

dw2見到4名警員處理被告,沒有留意其他警員去了哪。期間,單車徑沒有其他人,dw2見不到被告用腳向前蹬,襲擊警員,但見到警員兩次用警棍擊打被告大腿外側。dw2不同意4名警員制伏被告時,被告不斷掙扎,他表示被告被制伏之前,屬於劇烈上身的扭動,沒有伸出雙腳踢向警察(*陳官「葉大狀問左三次相同嘅嘢啦你」~按:廢控)。

控方指出一些案情,分別為
太和路的兩輛私家警車,未下車時,已經有警員在車內大叫「警察停低」,dw2與被告、另一名男子蹲在草叢;dw2被3名警員截停,其中一名警員出示委任證及表露身分,另外一名警員要求他出示身分證及搜身;被告身邊有警察說「唔好踢我」,亦有警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突然情緒高漲說「自己乜都冇做過」,當警員再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時,被告用腳踢向警員左小腿;其中一名警員拿出警棍後說「咪再反抗否則使用警棍」,被告沒有理會繼續掙扎,所以警員才揮動警棍打向被告。dw2對上訴說法不同意。控方表示,dw2在庭上作供的供詞不盡不實,dw2不同意。

🟡辯方沒有覆問

*法官詢問dw2,警棍多長?dw2表示約8寸左右。法官再詢問打向被告的警察在被告的後方位置,距離幾多?dw2表示很近,約半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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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就本案而言,被告是基於警方用警棍擊打他,在混亂之中,可能用腳踢中對方。

控方證人口供是否可信
pw1表示自己為制伏被告的4人之一,期間沒有人使用過警棍;pw2和pw3的口供有直接的矛盾,pw2承認pw3有使用警棍。事實上,被告的醫療報告顯示其腳上有傷痕,符合了控方案情。pw1 表示自己受傷位置為腳下2-3吋的位置,與他的醫療報告(膝蓋下有傷痕)並不吻合,pw1與其他證人的口供有衝突,希望法庭不接納其口供;

pw2是為被告錄取口供的警員,本身他在特別事項的說法已經和其他證人不同,口供準確性讓人質疑;

pw3 表示下車時警棍在腰間,直至協助pw1時,才把警棍拿出來;而pw2卻說pw3下車時已手持警棍。pw3表示先要求dw2出示身分證及按照公安條例作出搜查。其後,聽到有人說「咪踢我」才去協助制伏被告,dw1已否認此說法;

pw4在盤問下,承認案發不久,錄取的書面口供寫了「於搜查簡xx(dw2)期間,相距我3米,一個身穿黑色衣服灰色短褲男子頑強反抗截查,然後6573前往處理,隨後我聽到有人講『唔好踢我地』」,當問他為何口供紙和庭上的口供不一致時,pw4表示不太確認甚麼時候發生;而pw3的說法「我聽到16194話『咪踢我』」,是截查dw2後發生。究竟是先說話還是先協助6573呢?此外,pw4在庭上回應問題時表示「唔回應」,其可信性有很大的嫌疑。

4位證人對於特別事項的說法也不同。若法庭接納,被告有被警員用警棍擊打的話,警方使用了過分的武力。在不質疑現場曾有發生過非法集結的情況下,當時3位人士的出現,是否需要如此大的武力呢?使用警棍多次擊打被告,又是否合理?

根據以上陳詞,希望法庭不要接納4位控方證人的口供。

案發時,被告和dw2從沒分開,也沒有和另外一名人士一起(*此處,法官質疑辯方律師沒有向控方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即當時被告與dw2是一直站在一起,而控方說法是蹲在一起;只有一名警員截查dw2和沒有出示委任證,而控方說法有3位警員截查及有出示委任證~經商討後,辯方律師申請重召pw1-3,控方表示警員正在當值,稍後來到法庭~)。
—————————

🟡辯方重問
重召pw1
pw1不同意被告與dw1是站在草叢,並與另一名男子分開站,相距3-4米。pw1表示草叢約15-20cm高。

重召pw2
案發當天,pw2是最後一個下車,見不到被告、白衣人和另一男子蹲在草叢。下車時,警員分開了兩邊,一邊為截查dw1,一邊為截查被告。

重召pw3
pw3不同意被告與dw1是站在草叢,並與另一名男子分開站,相距3-4米;pw3也不同意自己沒有向dw2出示委任證、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及按照公安條例截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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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沒有其他補充~

押後至6月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裁決,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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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辯方第二專家證人 天主教徒 黃宗顯醫生

辯方主問
黃醫生2001年畢業於香港大學內外全科醫學系,2007年獲英國皇家精神科醫學學院院士,2012年獲得醫療法碩士學位,2015年獲得一日本精神科獎項。工作方面,黃醫生2002年加入醫管局,2006年起在葵涌醫院智障精神科工作,至2016年轉為兼職,現時私家執業,在5年前開始亦在中文大學擔任駐校精神科醫生。公職方面,黃醫生2006年開始任不同公職,曾擔任樂智協會(NGO)director,亦作為專欄作者撰寫不同著作指導公眾如何照顧智障人士,亦曾為各級法院撰寫超過150份精神科報告(控辯雙方都有),在智障精神科的工作經驗達15年。

黃醫生指出,被告曾在5歲5個月時做過一份SB測試(適合評估6歲以下小童的智力情況),得出被告輕度智障的結論。被告亦有做過一測試有關大腦適應功能(adaptive funtioning),以補充SB只能測出被告智商的不足,結論是被告智商水平的確是輕度智障。

黃醫生指出,平常人智能水平平均為IQ100,IQ在100-70可細分為低於平均(Low average)和有限智能(limited intelligence)。IQ在50-69為輕度智障人士,IQ在35-49為中度智障人士,IQ在20-34為嚴重智障人士,IQ低於20即為重度智障人士。被告IQ為66,與常人有明顯分別,根據美國精神科協會的標準,被告的輕度智障已對三大生活範疇構成明顯影響:
1. 概念掌握:理解能力、專注力、記憶力、執行力、抽象思考
2. 社交能力:有效溝通能力,情景處理能力
3. 實用範疇(practical): 自理能力,見工搵工能力、自我照顧能力

黃醫生指出,據被告只有9-11歲智商,有可能就同一話題在不同時間給出不同答案,因此需要多於一次加上充足的時間會面才有意義。黃醫生與被告兩次會面均在早上,每次一小時。

📌兩次會面內容
- 就被告的罪名,被告在第一次會面表示自己被告「非法集結、藏有危險武器,Lisa」「有7條罪」在第二次會面被告只能表達他被告非法集結。當黃醫生詳問被告知否甚麼是非法集結,被告指「佢哋當D集結係非法集結、佢哋覺得唔好就係非法」顯示被告不明白甚麼是非法集結,有可能是鸚鵡學舌跟住其他人講。黃醫生又指,被告講出「7條罪」有可能是他聽過其他人講,然後記低左

- 就律師,被告在第一次會面表示自己有一個姓「黃」的律師,「男人」「好快唔記得」,被告亦未聽過比法律指示律師,問「係咪社會服務令?定係判刑?」顯示被告對律師的角色理解有限,「9唔搭8」。黃醫生在第一次會面時並無向被告指出他被告罪名的正確答案,但指出被告能講出「非法集結」等名稱不等於被告明白其背後意義。

黃醫生指出,即使被告在成人後並無再作任何智力障礙評估,但他的智力不會有大改變,即使適應能力有機會改善,但因智障人士腦部停止發育,即使有少許進步,智商不會高左十幾20分。因被告智能不足,就算做幾多被告都未必理解到同經過到審訊。

黃醫生補充,兩次會面都有為被告進行兩個不同的大腦認知能力評估(cognitive assessment),進行一些大腦功能相關的問答。在其中一次會面,被告兩項評估的分數為17/30和10/30,顯示被告短暫記憶力弱,吻合報告和被告有輕度智障的診斷。黃醫生舉出例子,被告連鐘面的數字次序都未能正確排列。

- 對於被告是否有可能講大話的詢問,黃醫生指難以判斷,因此在兩次會面都有留意被告神情、反應、回應速度及看被告兩次的答案是否一致。黃醫生指出被告在兩次會面表現大致為:
1. 專心會面
2. 說話「一舊舊」有時會跳來講,有incoherent(不連貫)同irrelevant(不相關)的情況
3. 坦誠,即時回應問題
4.答案內容簡單直接、短
黃醫生強調,被告嘗試回答所有問題,最多只係話「唔記得」,而面對案件方面,黃醫生指一般人普遍會表現緊張,但被告在兩次會面均無特別緊張,加上他亦觀察被告庭上表現,他不理會法庭程序。顯示他事情處理理解能力有缺損。

控方盤問
- 黃醫生指在被告拿17/30分的測試,常人平均為高於24分,但他亦強調,就教育程度而言,若果本人進行該測試只得29分亦要檢查。在被告拿10/30分的測試,常人平均為高於26分,此測試視乎教育水平有機會有影響。黃醫生補充,兩項測試問題不同,但均有指向不同大腦功能,包括時間、地點的定向、即時短暫記憶、專注力、服從指令、閱讀、組織句子、畫圖、空間感、重複說話、抽象概念等。黃醫生舉出例子,指出被告未能分辨左右,亦未能指出一隻手錶和一把間尺有何相似之處。

- 期間 #蔡夢帆檢控官 一度詢問黃醫生一隻手錶和一把間尺有何相似之處,遭 #劉淑嫻裁判官 揶揄「咪兩樣都有數字、刻度個啲囉!」,庭上哄笑。

- 黃醫生強調,被告66的智商不能表示他的能力比一個智商55的人士好。就被告能說出案情的質疑,黃醫生指被告只能與常人進行簡單溝通,所謂「案情」的表達亦只是「玩Lisa,人哋比,齊齊玩」,只有受過專業訓練才能理解,加上要問好多次,問題亦要簡單。黃醫生指自己隨兩次會面外無見過被告,他不是被告主診醫生。

辯方覆問
- 黃醫生指假若常人非常耐心與輕度智障人士溝通,一般人亦有機會理解他們的說話。

- 黃醫生表示自己在公立醫院做過好耐,即使是主診醫生,對病人病歷了解有優勢,一個早上仍要處理多達40幾名病人,是公營醫院的限制。相關是否適合答辯的評估只有特別要求才會進行,而假如該智障人士經常轉院或轉地址,他的主診醫生便會換成另一人。

- 黃醫生強調,會面時間是否足夠及與被告溝通的課題十分重要,總括而言,被告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辯方第二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在6月9日前要將最後陳詞交換和給法庭存檔,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4庭再提堂,屆時將處理辯方第一證人盤問,假如控辯雙方在盤問後有需要,可以口頭補充陳詞。完庭前辯方向法庭呈上4項案例,控方則呈上2項。 #劉淑嫻裁判官 在離開前亦特意就有可能令主控難堪致歉,主控輕輕揮手表示不會。

(按:過往亦有不少有不同程度智力障礙人士被法庭判刑,希望日後有智力障礙人士面對審訊時的權益能有所改善。)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21尖沙咀 #判刑

D2 李 (16)

控罪:
(2) D2: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詳情:
兩名被困理大校園內的中學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1日在尖東救護站一救護車內向警員提供虛假資料,虛報自己身上沒有身份證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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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化報告內容正面,被告有悔意無案底,建議18個月有條件感化。辯方上星期五書面補充結案陳詞,被告作出如意行為是因為有人唆擺,事後亦和警方和盤托出真實姓名和個人資料。

📌簡短判刑理由
感化報告指不適宣社會服務令,被告最後有主動向警員提供姓名和個人資料,接納事件發生是因被告守法意識薄弱,無想清後果。考慮案情、被告年紀、求情等,‼️判處18個月感化令,附帶下列4項條件‼️

1. 住址,讀書地點等需聽從感化官指示
2. 與朋友交往需聽從感化官指示
3. 每晚2330時至翌日0600時宵禁
4. 聽從感化官指示參加對天生有幫助的活動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 8(1)(b)及 20 條

詳情:
(1)D1-15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律政司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1010 開庭
練官*提醒*若有被告感到不適未能列席需要向法庭提供醫生紙,因為律師會繼續喺度,本案聆訊唔會停。若有律師有其他要事做而未能列席,請自行安排,聆訊唔會停。

控方有再修訂的控罪書,法庭確認已收妥檢閱過。

全部被告明白控罪,其中D4就控罪(1)認罪,及D15就控罪(3)認罪。

D4就(1)暴動罪認罪,練官撤銷擔保(縱使控方不反對被告今天續保);其案情陳述押後至明天再訊。

1021 宣讀 開案陳詞(與Case 1及2無大差異)
1046 控方提到法庭在考慮參與暴動有三種:
① 親身參與
② 符合共同的犯罪計劃:無論是否親身參與,而有共同的犯罪意圖
③ 協助或教唆他人參與:無論是否親身參與,身在現場蓄意地鼓勵人

控方對D1,3,4,5,6,8,11,12,14及廖姓男子指控有參與暴動的證據是包括其在被拘捕時的衣著、裝備、管有的物品等從而作出推論。

1112 控方指若法庭未能就控罪(1)暴動罪裁定罪名成立,則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51(2)條,考慮源自普通法交輕的交替控罪「參與非法集結」作出裁決。

小休10分鐘,根據法庭時鐘11:35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罪行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罪行詳情指D1郭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罪詳情指D3姚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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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罪(1) 暴動 各被告均不認罪
🙅‍♂️控罪(2) D1不認罪
🙅‍♂️控罪(3) D3不認罪

控方 #鄭明斌大律師

#開案陳詞 按此

🟢各被告今日毋須前往警署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