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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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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判刑

陳(31) ❗️因另案已被還押/監禁約一個月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 #雷射筆

彭官透露他收到懲教處的通知,據悉被告最早可於今年6月7日得到釋放,現在距離6月7日只有5天時間,彭官指即使法庭判處本案與另一案刑期同期執行,分別似乎不大。

辯方表示,他剛獲裁判官告知後才得知被告人的最早釋放日期。希望裁判官可以考慮到被告已被還押一段時間,當然被告亦責無旁貸,但被告受到當時社會氣氛影響下,人嘅思想可能諗得激進少少,被告知道她犯下的不是輕微的罪行,亦知道要受到適當嘅刑罰。

彭官指他相信原則或大前提,輪唔到你和我爭議,上訴庭曾指出下級法院需遵從量刑指引。彭官引用HCMA254/2020,涉案的物品是一支木棍和六角匙,涉案人聲稱木棍用於製作蛋卷,控罪亦與本案相同 ,涉案人的定罪和刑期上訴均被駁回。而HCMA308/2020一案中,案情指警員於大埔中央廣場近燈柱位置截停涉案人,於其背囊身上搜到兩個鐵錘、登山杖,不過最後裁定罪成的涉案物品是兩個鐵錘,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亦被駁回。

辯方不會爭議上述兩案的大原則,不過辯方唯一希望法庭考慮的一點是,剛才法官閣下提到的案件與大型公眾集會有關,辯方指於HCMA254/2020判詞第二段,案發地點的道路交匯處有人作出破壞秩序的行為。該案與本案的時地人也有分別,本案發生於晚上約11點,人數都只是小貓三幾隻,當然法庭可能不認同,但人數不會超過10個人,(彭官指他在片段所見,共有8名人士),辯方續指被告人的行為是於警方作出警告前發生,而警方作出警告後才開始有人對警署方向叫囂,警方作出警告前並沒有暴力事件發生。辯方認為本案的現場環境與上述兩案有所不同,而且被告人的行為也沒有帶來很大的騷亂或者煽動現場人士作出好暴力的行為,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本案與上述兩案的不同之處。

彭官反駁,他指HCMA308/2020的涉案人只是純粹被截停,不過當然判刑並不是1加1等於2的方法。

最後,辯方補充被告人現時正就著 #20200202美孚 一案服刑中,該案的案發時間比本案遲約半年,因應被告正就該案服刑,而該案只剩5天便服刑完畢,故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下調本案量刑起點。

裁判官聽咗辯方最後陳辭,押後至15:20再開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判刑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陳(31) 🛑因另一案還押近1個月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雷射筆

===========
📌判刑理由
裁判官讀出以下案情

案發當晚被告管有鐳射筆,並曾經啟動,證據顯示被告連同最少另外兩名男子曾用鐳射筆照射警署平台的站崗位置。案發大部分經過都被警方拍攝,並呈上法庭播放。被告被截停時身上攜有防毒面罩、泳鏡、黑色衫、黑色口罩,被告案發時於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裁判官指被告人面對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

本案於2019年8月10日晚上至8月11凌晨期間發生,本案與反修例事件有關。

自2020年9月起開始一系列的刑期覆核案件 第一宗刑期覆核案件於9月聆訊。

上訴庭指出下級法院量刑必需兼顧以下數點
1.保護公眾
2.加諸懲罰
3.公開譴責
4.阻嚇罪行
5.罪犯更生

法庭量刑時參考CAAR1/2020CAAR8/2020HCMA243/2020CAAR15/2020,裁判官指出上述案件控罪雖然與被告不同,但該些案件帶出本席的量刑原則和考慮。

HCMA243/2020CAAR15/2020均是被控告公安條例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因此彭官認為具參考價值。

法庭亦有參考近期的案例HCMA254/2020HCMA308/2020,但上述兩案不涉及鐳射筆, 正如一系列上訴案件,上述案例的背景及情節不同 ,即使被控同樣的罪名,但涉案物品未必相同,如物品性質及性能不同,法庭難以將本案與上述案例作比較,不能公式化計算。

裁判官續指被告人已成年,罪行嚴重,判處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加刑因素
法庭認為有以下數點加刑因素

1.被告案發時懷有其他裝備,如防毒面罩 、泳鏡、黑色衫以及黑色口罩,顯示被告有預謀

2.證供片段見到有8名人士集結,實際上係一場小型非法集結

3.連被告在內有三名人士以鐳射筆照射於警署平台站崗的警員

4.受到鐳射筆照射的警員共有3名,3名警員均報稱眼晴不適,被告人的行為實際已構成襲警。

5.案發地點於警署門口 ,被告人行為具挑釁性,對警隊和政府以及法治造成破壞

6.被告人的行為有煽動他人情緒之嫌

7.被告人照射時間雖然只有幾秒,但群眾聚集持續約10分鐘

8.被告人管有的鐳射筆屬3b級別,可見其傷害性


法庭參考及考慮所有因素和案例後,特別是HCMA243/2020HCMA254/2020HCMA308/2020及CAAR15/2020,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9個月。然而,九龍城案件之刑期只餘5天,故同期執行刑期,作用不大。故彭亮廷以調整刑期,使總刑期不會過多或過長。因此以八個月作量刑起點,與九龍城案件刑期分期執行。(詳情後補)

❗️❗️❗️法庭判處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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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判決書
CAAR1/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0970&QS=%2B&TP=JU&ILAN=en

CAAR8/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1704&QS=%2B&TP=JU&ILAN=tc

CAAR15/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530&QS=%2B&TP=JU

HCMA243/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057&QS=%2B&TP=JU

HCMA254/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5405&QS=%2B&TP=JU

HCMA308/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5786&QS=%2B&TP=JU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馮(18) #1110荃灣
🛑已還押15天🛑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至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個背囊。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至20號地皇廣場外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38
===============
求情:

📌求情信:

家人指被告對科技知識有濃厚興趣,家人明白他是受朋友及網絡的影響而犯案,他已經得到教訓。被告是一個樂於助人及孝順家人的年青人,家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他能早日重拾學業。

被告在還押期間十分記念從小照顧他的祖父祖母。家人指被告十分尊重他的祖父祖母,他會將近一半在見習時所得的收入給予祖父祖母支持他們日常生活。

📌案情:

辯方指被告當時帶有的工具大多是防護裝備,沒有證據指被告人當時是有使用相關物品,因此本案的情節不是最嚴重。

📌報告:

辯方指一系列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當中更生中心亦是合適選擇。辯方指被告只是勉強通過體能測試,加上身體狀況不是最理想下,希望法庭能判處更生中心。
===============
口頭判刑理由:

控罪1: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顧及到案件經過,辯方求情及各報告的內容。法庭認為本案情節嚴重,勞教中心可以借紀律訓練及勞動工作,在短時間內為被告人帶來衝擊,提醒他未來不再犯罪,加強他的守法意識,改善行為,此外完成服刑後的一年監管也可以確保被告人留在正軌之上。因此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控罪2:

法庭判處被告罰款$500,從擔保金扣除。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1/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Parta Partb
—————————
傳召pw2偵緝警員7580 陳凱狄,當時為大埔警區反黑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23:10,由蔡督察帶隊離開警署,pw2與蔡督察同一輛車。23:30來到大埔太和路向消防局方向,近燈柱ec0508的位置。pw2當時坐在後座,見到蔡督察停車,向左方叫「警察停低」,其他警員隨即下車跑向林村河方向,pw2走去草叢的較高位置戒備,觀察有否其他人士。

當時17371、pw1用雙手扯著被告肩膀兩旁,pw2距離被告2、3米,見到pw1說「警察唔好反抗」,這段期間被告的身體沒有站直,向前傾斜,他拔足跑但跑不到因為被警員扯住了。其後,pw2聽見有人說「襲警」,於是在草叢衝去河邊的行人路方向。與此同時,6573也上前幫忙,被告不斷掙扎,蹬腳,最後4人合力制伏被告在地下後,pw1為被告雙手上索帶。

制伏被告期間,pw2見到6573使用警棍打向被告腳的方向,打了兩下。6573使用警棍之前,被告不斷掙扎,𨅝起隻腳,當時16194與pw2都叫被告不要掙扎。其後2人被拘捕,一行人帶同2人回到大埔警署報案室,向值日官交代案情後,由pw2接替16194的工作,調查被告。pw2帶被告去405室,發出羈留通知書,房中除了pw2和被告,沒有其他人。

pw2先向被告講解羈留人士的各項權利,通知書放在桌上,被告精神狀態良好,被告看完後,表示沒有需要行使權利。pw2也有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被告表示不需要,然後叫被告如果同意便簽名,於是向他錄取口供。00:15,簽名後列印了副本給被告。通知書為pp4,草圖為pp3。

pw2與被告錄取口供時,pw2就著襲警部分,向他作出調查並作出警戒。其後,pw2向被告說,就這單襲警案件,有些問題問被告,是否願意回答?整個過程,被告的精神狀態沒有問題,pw2也沒有威逼利誘被告錄取口供,也沒有
教導pw1如何作答。由接手被告到會面期間,沒有其他警員向被告使用武力威逼利誘被告錄取口供。

會面紀錄為pp5,pp4為確認文件書,00:32為簽收時間,是會面紀錄之前的文件(*法官質疑為何之前沒有提及這份文件,pw2解釋講漏了~),為臨時證物pp6。另外一份口供(pp5)會面記錯認收書的副本,簽收時間為02:12 (4/11),為臨時證物pp7。

🟡辯方盤問
pw2見到19156、14072控制另一名被截查人士(下稱白衣人),也見到前方pw1、17131在單車徑嘗試控制被告,6573也在場。下車時,pw2有手持警棍,沒有拿過圓盾,不肯定16194、17131有否手持警棍,而6573有使用警棍。

辯方案情指出,分別為
當時,被告被警察捉著時,有說「做咩事啊」,隨即身旁的警察說「咪郁啊你」,被捕人重複說了幾次「做咩事」;被告在現場被不止一名警察用警棍打向被告左腳,最少五下;被告被打期間聽到一把警察的聲音說「跑呀啦 跑呀啦」;被告被打的情況下有掙扎,有警察當時分別在被告的左右手扯被告,導致其失平衡;期間,被告有提起左腳 ,左腿外側被打了幾下;有警察說「唔好再踢啊sir」;被告在混亂下本能自衛地踢向pw1。pw2對上述不同意;

回見完值日官後,pw2帶被告去了一間房間,白衣人也在內。這階段2人已簽署一份羈留搜查表格(p8),這個表格寫了2人在04:50簽收,但實際是在2人被帶到大埔警署不久後,約12點半簽收;2人簽署時表格上有日期沒有時間。pw2不同意上述內容。

pw2表示在案發現場至回到警署期間,都沒有為被告搜身也沒有目擊過其他警員搜身。直至去到04:51-04:56,才有人為被告搜身。辯方表示,12:00 pw2有為被告簡單搜身。00:55,搜完身後pw2帶被告去405室,房中有幾名警員。

*辯方嘗試說出pw2當時和被告說的句子,唯法官質疑辯方反對書的字句與庭上說的字眼不同,是兩回事,辯方表示需要些時間修正,押後至明天繼續。控方表示,辯方表示不需要傳召蔡督察。

押後至6月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20200808中環
#裁決
#傳票案 #英語聆訊

馬(21)

控罪:
在指明期間內,於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沒有佩戴口罩(法例599I)

背景
2020年8月8日下午12時及2時許警方前後兩次接獲報案,指中環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交界對開有人懷疑未有佩戴口罩,利用擴音器及結他自彈自唱歌,警方第二次前往處理投訴後發出違反599I定額罰款通知書。

—————————————
📍被告沒有聘請律師,本案以英語聆訊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罰款3500元💰(批准可在3個月內繳交)

📌裁決理由
控方依賴一段時發時警員隨身攝錄機所拍攝片段及兩名警員口供。片段拍攝清晰,兩證人作供與片段吻合,兩控方證人誠實可信。

被告作供承認唱歌時沒有配戴口罩,並提出三個原因:
1)唱歌戴口罩影響呼吸
2)作為表演者,面部表情是表演一部份,戴上口罩阻止了同觀眾交流
3)當時天氣熱

由於被告承認於關鍵時刻(material time)即控罪書所指2020年8月8日14:14時於公衆地方沒有配戴口罩,而且同意沒有健康原因而不配戴口罩,法庭只需考慮被告作供所指三個原因是否條例下可不使用口罩。

裁判官講了一輪條例下可以不用口罩情況如飲食、醫學、高強度運動等等都不適用於被告,而被告作供所述原因一及二也欠缺必需性(reason lack of necessity),原因三指天氣熱也不屬條例下豁免原因。故此法庭判決被告罪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3/5]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

所有控罪不認罪

PW8 偵緝警員PC15590 吳國峯(音)作供完畢
[透過照片及影片辨認及比對D4],惟D4代表律師於覆問後有跟進問題及其他片段播放,明日繼續。

本案押後至6月3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A2: 趙(17)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

上午時,法庭裁定兩名被告的案件表證成立。
A1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A2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已完成主問A1,控方將於明日盤問A1。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3/8]
#0929金鐘 #暴動

D1:莫(33)
D2:楊(20)
D3: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PW5、6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A1及A3均沒有中段陳詞。

A2代表律師中段陳詞完畢,重點如下:
⁃ 爭議:A2有否參與暴動
⁃ 警方作出拘捕前現場噪吵,A2可能聽不到警方警告
⁃ A2被捕時衣著非示威者裝束(深藍T-恤,牛仔褲,無口罩無gear)
⁃ 控方沒有明確証據証明A2有參與暴動, 或暴動期間出現(除拘捕當時)
⁃ 不能排除A2為旁觀者的可能性
⁃A2被捕後不曾強力反抗

控方回應:A2有逃跑,是否參與暴動與裝束無關

三位被告的案件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3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1020旺角

D1: 謝 (21)
D2: 區 (21)
D3: 胡 (48)
D4: 梁 (20)
D5: 楊 (20)
🛑五位已還柙15天,期間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

注:所有罪名成立‼️

控罪及裁決詳情:
上午進度按此
下午進度按此
———————————————
15:12 廣播 15:34開庭

控方案例:
HKCA990
HKCA1054

📌各大律師回應控方案例及解釋報告內容
💛D1:
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但訪談間展現被告品學兼優、良好品格得到多方確立,其中更包括周守仁主教。

除了5名被告外,每人都是社會事件受害者,判刑有阻嚇性時亦可向公眾發放正確信息:包容及寬恕,令年輕人對香港仍抱有希望。希望法庭判以較輕刑罰,讓被告有更新機會。

回應控方案例:
2案例程度及規模與本案不同,本案亦沒有暴力或對峙情況。

💛D2:
D2離完成學業尚餘一學期,望盡快重返校園,可接受勞教或短期監禁。

回應控方案例:
案例涉及400-500人、有對峙、有粗口辱罵、有雷射筆照射警員、示威者於警告後仍不離開、案發現場有狹窄街道⋯⋯

本案涉40-60人,規模為鍾案10分1,天橋上辱罵警方人士非本案拘捕人士,辱罵情況亦在警方控制場面後發生。

💛D3:
D3讀書不是十分出眾,但曾獲操行獎。工作表現良好,曾獲嘉許信,49年來都循規蹈矩,望法庭輕判。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D2律師說法,除規模人數不同外,補充本案示威者數量較少,但警民比例並無太大分別。D3非位於前排,亦非警告後不離開,非黑衣黑褲衣著,亦沒有情緒高漲。參考案例後、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量刑起點。

另一罪中所有物品皆放於背囊內,行山杖更縮成短短一支,非持於手上,其破壞力亦不及案例中的錘子及摺刀。

而阻礙警務人員一罪控方並未呈交案例,但本罪只涉及一秒及警員被「chok」一下,暴力程度極低,警告後D3亦即時離開,事件中無人受傷。

望法庭考慮整體性,予以輕判,D3已失去工作及長俸,考慮年紀,重犯機會為0,已受阻嚇。

💛D4:
開庭前再收到一封求情信,現呈上法庭。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適合勞教中心。內容指D4是名生性年輕人,讀書時曾以多份兼職幫補家計,自小學起積極參與不同學生服務,可見D4自律、不會浪費時間。D4成績不俗,家訪時家人亦表示D4孝順,是名好哥哥,報告亦指D4為大好青年。

新求情信為中大校董所寫,指D4對學院貢獻良多,同時亦學習外語裝備自己。D4因此案已失去實習機會,已向學校申請defer一年。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其他律師說法,補充案例中被告有特定角色,亦對人群起鼓勵作用,人群聚集時間較本案長。

若法庭考慮監禁,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起點,而其他罪亦屬同一事件,望同期執行。最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D4被捕至今已超過一年半。

💛D5: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入勞教中心。報告指D5有參與多項課外活動,樂意教導後輩。之前曾以學徒形式工作,亦有兼職,上司更表示D5盡責,幫到手,會聘用被告。D5成績平平,望盡快重返工作,修讀之前計劃的課程,會面時表現配合且有禮。

回應控方案例:
接納其他律師說法,強調案例中涉案工具嚴重,而D5的索帶放於背囊內,行山杖雖持手中,但沒有使用,甚至於拘捕時亦沒有使用,亦沒有如案例般改裝。

📌控方回應
自己呈上的案例分別判刑6個月及15個月,但呈上案例原意只強調原則性,對判刑考慮無補充。

15:59 押後15分鐘作判刑。
(注:休庭前見手足頗精神,有向旁聽席打招呼同比心心💛,望各位珍重。)
———————————————
16:43再開庭

法庭考慮背景、求情信、各報告及文件等,指D1不適合勞教中心,D2,4,5適合勞教中心。平衡更生需要及公眾利益,5名被告涉多項罪行,部分罪行判以勞教中心並不足夠。

控罪一: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堵塞範圍大,需大量人力物力清除,而清除間示威者亦不斷再次阻塞,集結時社會事件高峰期,有機會演變成激烈事件,判監禁6個月‼️

控罪九至十三: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告及其他在場人士均有蒙面,隱藏身份,可壯膽並使用更高暴力,判監禁一個月‼️

控罪二:D1 襲警
被告所使用的鐵通不輕,打擊頭部可造成大傷害,判監禁3個月‼️

控罪五:D3阻礙警務人員
判監禁3個月‼️

控罪三、四、六、七、八:
考慮涉案工具性質,判監禁2個月‼️

📌判刑:
D1:
控罪一及二性質完全不同,應分期執行,但考慮為同一事件,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其餘控罪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8個月‼️

D3: 控罪一及五性質完全不同,應分期執行,但考慮為同一事件,其中一個月2星期分期執行。其餘控罪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7個月2星期‼️

D2、D4、D5:
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6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審訊 [1/2]

~補回6月2日審訊內容,非即時~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控方由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代表
辯方由 #黎家傑大律師 代表

整天審訊均由控方播放案發時的開源片段及警方現場拍攝的片段,控方同時就相關片段呈上謄本及附錄交代當時情況。

控方於下午4時多才播完片段,張主控提出明天才傳召證人作供獲裁判官接納。張主控表明明日恐怕無法完成3名證人的作供(本案原定審期為兩天) 。控辯雙方在散庭前仍未定到合適審期,但相信第3天審訊不會早於7月19日。

裁判官要求控方補回辯方要求播放的片段(原為控方不依賴的片段) 的謄本及修改至比較中性的形容,張主控表示會「優化」相關描述。

審訊明天0930繼續,控方將會傳召控方首名證人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2/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
0927 廣播,庭內約12人~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4/8]
#0929金鐘 #暴動

D1:莫(33)
D2:楊(20)
D3: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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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被告選擇不作供。

D1有一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證供以信件呈交,並於庭上讀出

辨方需於6月7日交上書面結案陳詞

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8日10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代表大律師: #郭憬憲大律師

A2: 趙(17)
代表大律師:鄧大律師

主控:陳文慧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
1010 開庭

控方開始盤問A1......

關於子彈的盤問

控:主問時有提及「對軍事,war game,時事有興趣」
A1:對時事有興趣係因為當時鬧得比較大,容易接觸到

控:鐘意軍事嘢,咁會睇啲咩嘢槍?
A1:會玩啲槍game,槍嘅類型十分多
控:例如呢?
A1:Glock 18C, MG3, UCI, AKMN, M4A1, 莫什納金(音同),MPX, P92, SKS, 沙漠之鷹, P90, AUG......

控:同朋友一齊玩,都係呢類型?
A1:game囉
官:係講緊線上遊戲?
A1:係,現實中有一支Glock 18C嘅手槍模型
官:買番黎先拆定點
A1:已經拆好
官:可以發射?
A1:可以發射BB彈
控:喺遊戲度,都係向人或者生物發射?
A1:係
控:你話玩war game都係用BB彈?
A1:冇玩war game,只係遊戲

控:現實有冇發射過?有冇參與一啲活動
A1:喺學校玩過一支氣槍,喺啲室外war game場
官:個活動係學校搞?
A1:係

控:冇玩過裝修釘槍?
A1:冇
控:唔會研究釘槍?
A1:唔會,但搵到粒嘢果陣,我有search過係咩黎
控:所以你知果個係釘槍嘅彈黎?
A1:網上話係個釘槍嘅底駁
控:喺基隆街度執,附近好多裝修舖,執左研究完,好順理成章係覺得工人漏左?
A1:係
控:想威?
A1:係
控:拎住粒釘槍底駁可以點威?
A1:咁佢地咪知架嘛
控:希望佢地以為係一粒完整嘅彈藥
A1:係

控:啲朋友有名牌嘅電子產品?
A1:華碩鐳射
官:咩黎
A1:滑鼠,耳機,display card,電競產品
官:耳機果啲都係電競?
A1:有啲人大材小用,用黎聽歌
官:幾錢
A1:四百到千幾

控:冇人會帶子彈番黎炫耀
A1:唔係
控:你冇果啲電子產品?
A1:冇
控:咁岩執到釘槍用嘅底火,拎黎炫耀?
A1:係

控:你話你好學,番去search過,咁有冇睇過,香港係唔可以揸住呢啲子彈架
A1:冇
控:知道佢係底火
A1:之後就冇再搵落去
控:知入面有火藥?
A1:知
控:中六生,應該知唔應該帶住火藥周圍走
A1:唔認為喺銀包度會激發到
控:唔係話你會用,常識黎,子彈唔會周圍有得買
A1:係,但子彈裝飾喺油麻地啲槍舖有,但我唔知入面有啲咩
官:有冇火藥唔重要?
A1:係

控:見過有子彈裝飾品?
A1:有
控:冇見過真係有子彈或釘槍底火周圍賣
A1:係
控:點解冇諗過係法例唔比
A1:冇諗咁多
控:咁裝飾係吊嘅,但你放喺銀包入面
A1:冇足夠嘅工藝知識去吊出黎
控:指出收喺銀包入面就唔係裝飾品
A1:唔同意
控:收喺入面驚整花?
A1:唔係,驚唔見
控:喺入面就唔係裝飾
A1:唔係,打開銀包果陣會比人睇到
控:呢種只可以話係收藏
A1:唔係,咁可以比錢果陣唔覺意咁跌出黎
官:咁可以係道具?
A1:(聽唔到)
官:用詞黎
控:唔係,呢個可以係道具,收藏,可以係炫耀,就唔可以係裝飾,法官閣下
A1:唔同意
控:法例下只容許裝飾,所以你上黎講
A1:唔同意
控:你知道呢個係唯一開脫理由
A1:唔係,只知道唔係用黎害人
控:上黎作供只知道唔係用黎害人就打得甩?
A1:係

現正問與A2的相識

控:同A2係好好朋友?
A1:有一齊打機都叫
控:識左幾耐
A1:三至四年
控:幾時識
A1:佢中二果陣
控:事發果陣中四,當時識左2,3年?
A1:係
控:咁唔同年級,點解會識
A1:有時午膳,活動時認識,亦都有共同朋友
控:一齊打機外,仲有?
A1:都係做學校果啲嘢,出去食飯

控:當時11月27日,香港發生左好多嘢
A1:有討論社會事件
控:仲有冇
A1:吹噓下
控:有冇一齊去遊行示威
A1:冇
控:一齊睇熱鬧?
A1:冇一齊
控:你好鐘意吹噓,扮勁
A1:同意
控:你冇上街?
A1:上街係咩意思
控:即為示威遊行
A1:係,冇上
控:扮勁嘅話要講到似層層
A1:有時會

控:點解會有TG上嘅對話,係扮你喺現場?
A1:有啲唔係
官:但都有扮過?
A1:有

控:10月4,7,20及11月17日都有TG對話
A1:係
控:唔係次次都扮
A1:係
控:有啲只係問喺邊
A1:係
控:平時溝通有扮上街
A1:係
控:有扮整炸彈
A1:冇
控:氯氣炸彈?
A1:認知上冇呢樣嘢,係作出黎嘅
A1:一啲大型啲嘅示威活動先會扮

控:所以A2好崇拜你?
A1:係
官:你嘅感覺?
A1:係
控:佢冇親口講?
A1:冇

控:知唔知A2有冇上街
A1:唔知
控:佢冇同你講呀?
A1:我以為佢冇去
控:講左啲咩
A1:佢只係話想去
控:平日有用電話聯絡?
A1:少
控:見面果陣有講?
A1:唔係,最多都係講現場幾亂,都係新聞果啲。

A2律師提出早前已提及錄音不會用於盤問,係聽講還是控方立場有沒改變?
控方回應只係指出其可信性問題。

(以下涉及TG內容上嘅錄音及文字,未必能詳細記錄)

10月4日的TG紀錄

控:「Y」 即係點解
A1:Yes的意思
控:A2問你喺邊,咁你知唔知佢喺邊
A1:唔知
控:「未咁快,就訓一訓先」,係約緊去邊
A1:屋企附近食飯
控:「諗住幾時去阿?」嘅意思?
A1:諗住幾時出去的意思
控:一定有一個話題
A1:咪出去囉,去佢屋企附近食飯
控:「比狗搞」係咩意思
A1:喺屋企比狗laam2,所以點解冇聽來電嘅原因
控:比狗laam2?所以話你講大話,如果要扮型,話比佢聽比狗laam2,咁咪唔型,咁咪好瘀
A1:唔鐘意狗咁多口水,個人喜好黎

控:2019年10月4日果陣反蒙面法,夜晚好亂,同之前啲暴力衝突都一樣。
A1:(聽唔到)

控:「狗」係當時暴徒拎黎侮辱警察
A1:同意
控:你果陣係扮比警察「搞」
A1:唔同意

控:咁亂仲去屯門睇阿媽打牌?
A1:咁比阿媽捉去,唔通唔去咩
控:睇左幾耐
A1:大約5,6點到11點左右
控:搭咩車去
A1:52x巴士
控:咩時間比狗laam2
A1:大約6點到9點左右
控:但你話「比狗搞」係21:xx,所以你唔係比狗laam2,你講大話。如果你6點幾到,9點幾都同隻狗熟左啦。
A1:好少去睇打牌,所以唔會咁短時間內熟。

(播錄音,有一些盤問,關於錄音內容,但詳情未能記錄)

控方指出A1在講大話,A1唔同意

10月7日的TG紀錄

控:有冇去太子站獻花
A1:冇,去左朋友office傾計,喺家樂坊
控:之前有冇約打機
A1:冇
控:咁你講「快啲散,佢地諗住包抄」點解咁講
A1:果陣喺旺角附近聽到示威者咁講,所以照講

(播錄音,有一些盤問,關於錄音內容,但詳情未能記錄)

控方指出A1在講大話,A1唔同意

及後嘅一些錄音及盤問均圍繞時間性的問題,並意在指出A1在講大話,A1表示不同意。

關於取得TATP的過程

控:你話11月中咪旺角警署附近嘅便利店買嘢飲,當時著黑衫黑褲黑口罩,佢又一個人,你又一個人,有冇咁嘅可能性

A1:真係咁發生左,佢都係黑衫黑褲火口罩,話燒左識爆,好好玩嘅,自己攞去用

控:咁果個人有冇派比其他人?
A1:(聽唔到)

控:知道佢係TATP,知道佢係炸藥,就已經犯左法

(之後盤問冇記錄,大約是圍繞A1對包粉末的認知,及其在網上得到對TATP的資訊,話控方亦曾有上網睇過,好明顯TATP是極度危險。然而,官也有向控方指出當時在維基百科的資與現時主控睇的,可以有分別,因維基百科可自由編撰)

1240盤問完成

A2將會作供,不傳召證人

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6/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D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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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大律師表示如法庭需要,最快明天可以結案陳詞;但控方需要更多時間準備書面結案陳詞。

李官表示為了保障辯方權利,不打算明天聽取結案陳詞,會再押後聆訊讓辯方可以就控方結案陳詞作回應。

--------------------------
🟢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17日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聽取結案陳詞,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期間毋須前往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七庭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金鐘 #英語聆訊

D5:黎(28)

控罪:
(1)暴動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同案D3, D30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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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被告答辯為:認罪‼️

法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基於認罪協議,控方會將控罪(6)交法庭存檔。

📍控方案情
2019年9月29日,有公眾人士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市民由銅鑼灣SOGO開始往金鐘政府總部前進。當日警務處處長並無接納任何遊行通知。

1440時,有過千名示威者於銅鑼灣SOGO 外聚集(遊行起點位置),警方警告無效。示威者沒有散去,繼續沿軒尼詩道往政府總部方向遊行。

1545時,約200-300名示威於政府總部外聚集堵路,佔領夏慤道行車線,期間與警方對峙,以傘陣作遮擋並投擲汽油彈。

1535時,示威者使用硬物破壞太古廣場及金鐘廊。

1620時,約500名示威者於政府總部外眾集並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期間亦有使用雷射筆及彈弓。警方警告後發射催淚彈,有人四出淋熄催淚彈,警方隨後派出水炮車驅散示威者。示威者繼續暴力行為,期間有媒體拍攝當日情況。

1648時,警方速龍小隊從政府總部衝出夏愨道逮捕示威者,當時夏愨道有大約100至200名示威者。

政府總部閉路電視、警方錄影片段、新聞直播等等皆拍攝到政府總部外情況

📌有關針對被告控罪(1)的暴動現場-即金鐘道一帶

1700時,太古廣場對出金鐘道,有示威者使用雜物築起路障,並設置傘陣及手持汽油彈。

1706時,該堆示威者移至金鐘道添馬街交界繼續與警方對峙。示威者設路障並用雷射筆照向警員。

從各個直播片段可見,當時D5與約500名示威者於金鐘道集結。即使警方多次重複給予警告,示威者仍然沒有散去。
1700時,警員的防線往灣仔方向推進但示威者仍然沒有散去當時示威者與警員的距離大約70至80米。
1725時,D5在示威者人群的前方並使用雨傘遮蓋自己。

另一批警員衝出金鐘道制服示威者,D5當場被捕,身穿及背包內搜獲以下東西:
附件9:
1. 粉紅色手提電話
2. 深藍色背包
3. 黃色頭盔
4. 3M防毒面具連濾罐
5. 銀色雷射筆
6. 紫色可摺疊式雨傘
7. 手套
8. 外置充電器
9. 綠色手套
10. Baby Oil
11. 兩個冰包
12. 一件黑色T恤
13. 一條藍色牛仔褲
14. 一對運動鞋
15. 一副泳鏡
16. 一條皮帶
17. 一件T恤
18. 一對黑色手袖
19. 一對灰色手套
20. 一對防水鞋套
21. 一支噴漆

D5 被拘捕時的罪名為: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即一支屬於3B級別的雷射筆

📌拍攝到被告的錄影片段
-📹TVB 現場新聞直播
拍攝到D5與示威者身處高等法院外金鐘道位置,正在後退的情況。
當時D5手持白色雨傘、身穿透明雨衣,戴黃色頭盔,並配備深藍色背囊。

庭上並沒有播放所有錄影片段,因為被告已同意控方的承認事實以及影片的描述細節內容

1. 附件2 ,3的直播畫面是金鐘政府總部對出夏愨道的暴動位置
2. 附件5 的直播畫面是高等法院及太古廣場對出金鐘道的暴動位置

控方表示,附件2,3 的影片內容與本案被告控罪無關,只有附件5才相關。
但透過附件2,3,希望法庭留意到夏愨道的暴動與金鐘道的暴動是一場有連續性的暴動。

📌控方播放直播錄影片段:
1. 附件2 Serial No.4 (共4段影片)
📹ATV 於 金鐘 政總對出夏慤道水馬位置的直播畫面 (鏡頭移動方向由面向力寶中心移至面向政府總部)
- 16:20時,鏡頭拍攝到示威者向政府總部投擲硬物及燃燒中的物品

2. 附件5
2.1 Serial No.2 (共1段影片)
📹RTHK 於金鐘道高等法院對出的直播畫面
- 鏡頭拍攝警方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以及示威者利用汽油彈及雜物設路障的情況
- 警員的防線設置在紅棉路金鐘道交界

2.2 Serial No.4 (共1段影片)
📹TVB 於金鐘西巴士總站-即力寶中心樓下拍攝的直播畫面
- 當時現場受到催淚煙影響,煙霧離漫。亦有示威者投擲物品

2.3 Serial No.5
📹TVB 於高等法院橫跨紅棉路天橋上,鏡頭向下拍攝金鐘道的直播畫面
- 當時現場有警員的防線以及有示威者設置的路障

👩🏻‍⚖️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有疑問🧐
(以下內容由英文翻譯成中文)
1. 針對附件一
官:我留意到ATV喺金鐘政府總部對出夏愨道的直播片段,喺1623時,示威者人群中有人大叫123之後示威者先向前衝。控方你有冇留意?
控:我冇特別留意,我哋可以喺庭上播放片段。
📹播片,之後發現其實聽唔到😓

官:直播片段中,喺1638嘅時候,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左兩個着火嘅物品,嗰啲係咩嚟?
控: 應該係汽油彈
官:呢啲就係汽油彈?(質疑)
控: 其實唔肯定係咪汽油彈。所以公道上,我哋寫着咗火的物品。

📌求情:
案發時被告28 歲,現年30 歲。被告為家中的唯一女兒,父親年紀老邁,從事工程行業;母親為家庭主婦。被告為家中的經濟支柱,有良好的學歷及工作背景。被告的雇主、過去學校的老師及同學均為她撰寫了求情信,信中主要形容被告品性良好。被告亦有參與不同的義工服務,例如到廣州進行義教,是一位熱心服務社會的公民。被告認罪顯示了她的悔意,她對於因為自己的行為而令到自己不能繼續照顧年紀老邁的父母感到十分後悔。母親的求情信中形容被告為一名很好及考順女兒,希望法庭考慮輕判。

法官表示不需讀出被告的求情,因她已閱讀。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有特別提及被告的求情信中第二段是曲解了意思,其所表達的並不代表法官的看法。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在該段中只是抒發自己的感受,案件已對被告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希望法庭不要對被告有既定印象。

相關呈堂片段中只拍攝到其他人的行為,辯方同意當時其他人的行為是案發的背景,被告雖然站在示威者人群中比較前方的位置,但強調希望法庭考慮在本案中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或片段拍攝到被告當時實際曾經做過什麼暴力行為。然而,#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在辯方律師自己提交的案例中 ——CACC113/2018 鄧浩賢 一案,已清楚表示控方不需要證明單一被告實質做了什麼,而是看大環境以判斷當時的案情發展。#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被告當時被搜出了冰包、噴漆、重型手套等等。辯方律師問法官是否認為被告曾用該雙手套投擲汽油彈。#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只想釐清該對手套的用途及呈堂片段中畫面所見投擲往警察方向的正在燃燒之物件到底是什麼,而非被告是否為投擲該兩件物件的人。

控方認同被告被捕時合作,沒有令警員受傷及造成財物損失。#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問及有甚麼損失,控方表示有特別計算及評估當時有什麼重大的財政損失。關於扣減刑期的求情,由於被告在審訊前承認了控罪,節省了法庭的時間,將會扣減三份一刑期。辯方表示被告擁有良好的背景希望法庭考慮輕判,惟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良好的背景屬於扣減三份一刑期之內的考量。

案件押後至 2021年6月17日 1100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需還押懲教看管🛑

(按:被告進入犯人欄前,與旁聽人士熱烈揮手講再見🥺)
==============================
案例判案書

CACC164/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7622&QS=%2B&TP=JU

CACC113/2018 (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1464&QS=%2B&TP=JU

CACC113/2018 (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2341&QS=%2B&TP=JU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2/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香嘉華)

被告不認罪

前一日審訊內容
PartA PartB
—————————
辯方呈上已修訂的反對招認口供,繼續傳召pw2陳凱狄~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一些立場,分別為
pw2要求被告錄取口供,被告表示「我無野講」;pw2誘使被告放棄其緘默權,說「你無野講,你襲警,我地有同事見到你踢啊sir」,被告解釋,因為案發時候見到警察拿警棍在車上衝出來,他怕有人打他。然後pw2說「上到庭,法官見到你話我無野講會點諗?」被告繼續表示「我無野講」,pw2回應「你係咪玩野?」;半個鐘後,另一位便衣警員進入405室(簡稱警察a)和被告表示想了解下現在年輕人的想法,被告說自己吃飯後,玩完塔羅牌後便去河邊看看警察,從來沒有襲擊過警員;警員有說「我哋都係想你好,你快啲落完口供咪可以快d番屋企」、「對你有益先叫你做,唔係打到你落口供啦」等說話,被告被說服後問「咁我點錄口供?」,警員說「我講一句你寫一句,然後簽名」,被告同意後,警察a離開。被告開始按照pw2的指示錄取口供,例如是否需要律師陪同錄取口供,pw2誘導被告說「唔洗啦~律師好貴,呃你錢,寫唔需要。」被告問「真係唔洗? 」pw2表示「唔需要」,然後被告寫下;而「就著案件你有甚麼想說?」,pw2指示被告寫下「呀Sir~我知錯了,一時衝動才踢向便衣警察...」被告當時解釋其實有警察先打他,可否加上這一句說話,pw2拒絕。

以上供詞招認非被告自願,也沒有如實說出事實內容,而簽署文件時,只有日期沒有寫上實際時間,pw2不同意。

pw2 主問時表示自己有向被告解釋文其權力,包括找律師和看醫生,但被告表示不需要。然而警署的羈留紀錄卻顯示被告有打電話找律師和到醫院接受治療,pw2表示不知情。

🔵控方沒有覆問
—————————

傳召pw3警員6579 鄭弘豪(音),當時為大埔警區反黑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當日pw3與蔡督察同車。23:35,去到太和路,接近大埔超級城一帶,見到3名男子蹲在草叢,與自己相距有3、40米。pw3坐在車中的左靠窗位置,當時蔡督察先下車說「警察,係到做咩野,停係到。」,pw3隨即下車表示「警察,停喺到」。

3名男子在草叢斜坡,往行人路方向走,其中一名黑衣黑鞋人士跑得很快,完全不見蹤影;另外2名男子,其中一名穿著白色長袖上衣,內有黑色衣服、短黑褲及穿著人字拖;另一個穿著黑短袖上衣黑短褲和藍色波鞋,他急步走去林村河,往大埔完善公園,沿著單車徑的行人路方向。pw3和14072、pw1在行人路上截停白衣人士(下稱白衣人),並向他出示委任證表明身分。

未搜身前,pw3聽到pw1向被告說「喂~咪踢我」,17137則說「咪反抗,咪再踢我地」。pw3望過去時,見到17131和pw1捉著被告雙手,被告的腳不斷踢,其中一腳踢向pw1的左小腿位置,於是pw3上前協助(*經法官詢問之下,pw3觀察的先後次序不斷更改~)。

pw3先捉著被告的左手,被告緊握雙拳,曲起雙肩,縮起了身體,上半身彎腰,不斷反抗。pw3用警棍嘗試制伏,他先揮棍說「咪再反抗否則使用警棍」,被告繼續掙扎,pw3放開被告雙手,用警棍擊打被告大腿兩下,再用手捉被告左腳令他失平衡,從而制伏他在地下,pw2前往幫忙,由pw1上膠索帶和拘捕,並把2人帶回警署。回到大埔警署,於04:00am,pw3向被告檢取電話、電話卡,再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再讓被告簽署。

—————————
🟡辯方盤問
pw3當時不是手持警棍,是放在腰間。pw3表示口供紙上的說法(搜查白衣人期間聽到被告那邊發生的事情)與上庭的說法不同,是其文筆上的問題,應是搜查白衣人之前。

辯方案情指出,分別如下
當時被告是跟著疑人的方向跑,被告跑了幾步後,已經被警察以雙手捉著的方式截停;被告有不止一次大聲叫「做咩事」,警察說「咪郁啊你」;當時,pw3並沒有搜查白衣人,因為已上前協助控制被告;pw3手持警棍,連續打了他至少五下左腳位置。同時,有警察說「跑啊啦跑啊啦」,被打期間,分別有警員左右捉著被告身體,令他失去平衡,期間他的左腳被提起 ,pw3再用警棍向被告左腳內側打了幾下;被告是因為受到pw3或其他人用警棍打,出於自衛,才會踢向pw1;現場有警員向白衣人、被告要求將其身上物品拿出來。pw3對以上內容皆不同意、不清楚。

🔵控方覆問
Pw3同意被告被打的期間不斷掙扎,但自己用警棍只打了兩下。
—————————

傳召pw4偵緝警員1915 黃堅(音),當時為大埔警區反黑組。

🔵控方主問
當日pw4與蔡督察離開大埔警署。就著本案,拘捕了2名人士,包括白衣人和被告。

🟡辯方盤問
當時pw4負責截查白衣人,把他帶去燈柱附近的行人路,再展示委任證表露身分。當時pw4與14072表示,根據公安條例作出搜查,搜查之下發現對方有一個粉紅色袋,黑色電話,一副塔羅牌,一個錢包。然而其口供紙上寫「在搜查白衣人袋期間,在附近的3米位置,有一名黑衣人士頑強反抗。pw1對其截查,然後6573前往處理,隨後我聽到有人講『唔好踢我地』。」pw4表示自己也不太記得是哪個瞬間,只記得是自己截查白衣人期間聽到(*當陳官詢問pw4時,pw4回答「我無回應」,陳官質疑「下,你作為證人唔可以唔回應㗎」,pw4回應「我確實唔記得」)。

🔵控方沒有覆問
—————————
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400派到19號(正庭有44張)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審訊 [2/2]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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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代表
辯方由 #黎家傑大律師 代表

📍Day 2 審訊
控方呈上兩片段(PP6,PP7)內説話修訂謄本(PP6a,PP7a)

📌PW1 警署警長 梁志偉 (現場傳媒聯絡隊) 作供

主問
事發時便衣穿上傳媒組藍色背心,約1530時在Sogo軒尼詩道外工作,現場有很多記者及市民在馬路上,自己附近見一1.8米高肥身材男子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及鞋,現場光線充足冇阻擋,觀察後恐馬路通行後有車輛因此勸喻人返回行人路,勸喻離開馬路期間,男子突然很急坐地下,開始指駡證人推跌他,澄淸沒有推他因根本沒有與他身體接觸,多次澄清下該人仍大叫有差人推他,旁邊有人開始起哄及和議指有差人推被告落地下。我見到地上男子沒受傷,由於珼埸仍有大量記者所以PW1繼續自己工作沒再留意被告。

📍律師詳細提問案發時情形:
ℹ️證人背心左上角上有展示行動編號,沒有出示其他證件
ℹ️證人勸喻時被距1米外,在Sogo外面一欄杆執邊,PW1身傍有另一防暴軍裝同時勸喻馬路上人仕返上行人路
ℹ️被告望住PW1講「區議員同你地溝通緊,仲咩推跌我?」,從地上起身也再向證人說,所以PW1知被告是指駡他
ℹ️PW1同意沒有就事件作即時記錄如記事冊或口供,並解釋因在那段日子經常有人無聊指罵差人。
ℹ️證人確認沒有因本案事件接受任何警方刑事調查或被投訴科接見,事後總區重案組比片段證人看,及要求就本案落一份口供。(📍似乎控方想證明被告不對,所以從來沒有投訴追究)

播放片段PP6(HK Police Live)
控方呈上二張截圖PP6 p.1 p.2及片段內容謄本PP6a。由於角度問題,馬路上又有不少人及傳媒阻住,片段拍不到被告如何跌低及有人同他身體接觸。只係聽到被告講「推跌我之後叫我唔好嘈?」,PW1否認叫被告唔好嘈。

播放片段PP7(高登討論區直播)
片段見到有警員在崇光外銅鑼灣廣場向崇光方向發射催淚彈,Sogo外有警員不准行人離開,狂吸催淚氣體,PW1確認有發生警員阻人羣越過管制帶離開。畫面見被告在Sogo門外企左欄干上位置同警員理論,之後跌地上(中間有人羣擋住拍不到如何跌下),起身後同警察對質,之後被示威人士拉走。

律師根據謄本PP7a 問PW1說被告講「編號!編號!」用意,證人現場聽到同意是想問自己號碼但因認為有展示行動編號所以沒有回應,亦覺得自己沒有刻意隱藏身份。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現場有議員充當溝通,監察警方執法,但表示當時不知道被告是議員,也沒留意片段中被告身上掛住的證件是什麼。PW1再次確認沒有就事件作即時記錄或補錄,當日沒有拘捕被告或叫同事處理被告,在看過重案組提供影片後才寫Pol.154口供.

證人同意當時Sogo遠方有警察施放催淚彈,另一邊廂有警察禁止SOGO門外人群離開,後來放行一批人走又再有警方阻止其他人離開留原地被迫吸催淚煙。

律師指被告當時在路邊而不是馬路,證人不同意指認為被告向後跌就是馬路上。

(再播PP7,辯方並呈上5張截圖MFl 2a(1-5)

辯方律師指片段28:58-29:04見一軍裝在PW1身旁隻手向被告方向,截圖見一肉色物體接觸被告,之後被告就跌落地,理論後被告已經轉身聽勸喻走開,證人全部不同意,尤其肉色不是軍裝警員之手。

謄本內PW1 説冷靜啲,證人指示因為被告跌下一直講警察推佢,PW1想澄清冇人推,否則是叫被告唔好嘈。

律師問PW1知不知道刑事案件如投訴警察課收到警察投訴為案件證人,條臭妹在案件完結後才展開,PW1表示知道。

覆問
PW1確認行動編號是早幾個月已分給他使用,是獨一號碼沒有其他人用。盤問時同意警方曾放行人士離開,證人指因為見到有人向前行,其實唔清楚是放行定自己向前離開。

📌今日餘下時間不足,控方PW2, PW3 證人下次才會傳召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8月2、4、5全日及6 (下午1430)在同一法庭作餘下審訊之用。法庭同時要求辯方兩星期內就反對PP6(香港警察直播)及PP7(高登討論區)片段呈堂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而控方需在兩星期時間內回應。

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A2: 趙(17)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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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開庭

A2律師先呈遞10封品格證人陳述書,控辯雙方同意以65b處理

1. 明愛馬鞍山中學劉老師
2. 明愛馬鞍山中學李博士
3. 明愛馬鞍山中學蔡副校長
4. 明愛馬鞍山中學洪老師
5. 明愛馬鞍山中學錢老師
6. 明愛馬鞍山中學曹校長
7. 明愛馬鞍山中學梁副校長
8. 明愛馬鞍山中學吳社工
9. 明愛馬鞍山中學夏班主任
10. 明愛馬鞍山中學馮老師

一系列陳述書以證明A2之良好品格,包括對師長真誠尊重,守規守矩,與同學相處融洽,擅於工藝,富有愛心,樂於助人,品性善良,主動積極班會服務,為人孝順,讀書勤奮。

A2開始作供.......

A2主問完成,A1將盤問,現休庭10分鐘,讓A1拎指示

1602 再開庭

A1完成盤問
主控未完成盤問,明早繼續

預計明天中午盤問完成。
預計星期一可提交骨幹型結案陳詞,再作口頭陳述及回應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4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方(43)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
於或約於2019年7月30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
(摘自獨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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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首次於2021年4月23日觀塘裁判法院提堂,以$2000及其他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訊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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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