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3/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因法庭要先處理另一單判判,押後至10:00開庭
D1: 容 (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主控: #馮家安大律師
控罪:
- 兩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三項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5 開庭
辯方已經呈上書面嘅特別陳辭,裁判官閱讀之後向控方詢問,就著辯方提出的質疑:證物(汽油彈)被干擾、和證物袋不明哋被剪開,控方有無回應;控方不認同係干擾,是適當處理方法,白色樽一向都係警方用開,倒出嚟只會在物理上數量有變,不會影響化學成份的檢驗結果。
辯方抨擊搵唔到邊個剪開證物袋,控方指係化驗所職員剪嘅,目的係取出玻璃樽,佢講唔到剪開咗幾多個不是重點,取出玻璃樽驗指紋,唔會影響樽內化學成份和DNA,控方立場係足夠嘅。
10:28 兩位辯方律師陳辭
表示亦會互相採納對方的陳辭,重點係認為PW16 & PW23的證供不可信,PW16係處理三支懷疑係汽油彈的警員,她在頭三次的口供無提及處理過程,但忽然在一年三個月之後,即開審前一星期,再做詳細紀錄,呼之欲出嘅係控方「漏招」,另外會唔會有人提醒,因而會作一啲嘢出嚟?頭三份嘅供詞講緊係玻璃樽汽油彈,不是分拆之後嘅情況,只有第四份口供先講分拆,證人係前言不對後語。
點解證人要分開證物?主問下解釋話樽蓋開過,容易揮發,會流失,盤問之下話見到有黑色膠紙包住樽蓋,咁何以見到會開過?密實袋內和玻璃樽樽身都係乾爽,何以覺得會流失和揮發?
D1會力陳樽內物質被干擾,PW7形容樽內係液體,PW16形容樽內有液體加沉澱物,蘇博士形容兩個白色樽內係液體,另一個白色樽係濕嘅固體,無證據指稱點解狀態會改變。
化驗所職員剪開證物袋,盤問期間話剪咗三國,覆問時話唔肯定剪咗幾多個,證人講咗兩個答案,呢度有疑點,另外,控方亦無叫證人辨認剪開咗邊個證物袋。
本案PW16做咗兩樣錯事:(1) 三次無作紀錄,(2) 干擾化學物質;如果法庭接納佢嘅證供,會間接認同這種處理方法。
10:55 D2主要爭議背囊是否屬於佢和有否被人干擾,背囊不是從佢身上檢取,有片段影到兩班人之間有一個背囊,PW1 54965同意期間有人搶走D2背囊,沙展搶番返嚟放在地下,有人指稱背囊屬於D2,現場有好多人圍觀,有人曾衝向警員,可能有人放嘢入背囊,有片段見到有人搶走,法庭不能排除被干擾過。
PW8聲稱檢取汽油彈,到底是否PP29,睇咗相,相片同證物有別。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辯方會準備結案陳辭,原定在6月3日的審期擱置,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3/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因法庭要先處理另一單判判,押後至10:00開庭
D1: 容 (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主控: #馮家安大律師
控罪:
- 兩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三項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5 開庭
辯方已經呈上書面嘅特別陳辭,裁判官閱讀之後向控方詢問,就著辯方提出的質疑:證物(汽油彈)被干擾、和證物袋不明哋被剪開,控方有無回應;控方不認同係干擾,是適當處理方法,白色樽一向都係警方用開,倒出嚟只會在物理上數量有變,不會影響化學成份的檢驗結果。
辯方抨擊搵唔到邊個剪開證物袋,控方指係化驗所職員剪嘅,目的係取出玻璃樽,佢講唔到剪開咗幾多個不是重點,取出玻璃樽驗指紋,唔會影響樽內化學成份和DNA,控方立場係足夠嘅。
10:28 兩位辯方律師陳辭
表示亦會互相採納對方的陳辭,重點係認為PW16 & PW23的證供不可信,PW16係處理三支懷疑係汽油彈的警員,她在頭三次的口供無提及處理過程,但忽然在一年三個月之後,即開審前一星期,再做詳細紀錄,呼之欲出嘅係控方「漏招」,另外會唔會有人提醒,因而會作一啲嘢出嚟?頭三份嘅供詞講緊係玻璃樽汽油彈,不是分拆之後嘅情況,只有第四份口供先講分拆,證人係前言不對後語。
點解證人要分開證物?主問下解釋話樽蓋開過,容易揮發,會流失,盤問之下話見到有黑色膠紙包住樽蓋,咁何以見到會開過?密實袋內和玻璃樽樽身都係乾爽,何以覺得會流失和揮發?
D1會力陳樽內物質被干擾,PW7形容樽內係液體,PW16形容樽內有液體加沉澱物,蘇博士形容兩個白色樽內係液體,另一個白色樽係濕嘅固體,無證據指稱點解狀態會改變。
化驗所職員剪開證物袋,盤問期間話剪咗三國,覆問時話唔肯定剪咗幾多個,證人講咗兩個答案,呢度有疑點,另外,控方亦無叫證人辨認剪開咗邊個證物袋。
本案PW16做咗兩樣錯事:(1) 三次無作紀錄,(2) 干擾化學物質;如果法庭接納佢嘅證供,會間接認同這種處理方法。
10:55 D2主要爭議背囊是否屬於佢和有否被人干擾,背囊不是從佢身上檢取,有片段影到兩班人之間有一個背囊,PW1 54965同意期間有人搶走D2背囊,沙展搶番返嚟放在地下,有人指稱背囊屬於D2,現場有好多人圍觀,有人曾衝向警員,可能有人放嘢入背囊,有片段見到有人搶走,法庭不能排除被干擾過。
PW8聲稱檢取汽油彈,到底是否PP29,睇咗相,相片同證物有別。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辯方會準備結案陳辭,原定在6月3日的審期擱置,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何(49) #0805深水埗
控罪: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何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579馮耀彤。【裁決詳情按此】
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6月19日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覆核詳情按此】
--------------------------
代表上訴方的黎家傑大律師就本案的定罪提出兩大爭議。
第一,上訴人未必知悉PW1警長馮耀彤上前是執行職務。因為當時現場環境嘈雜,上訴人未必知悉灰衣男子曾經用粗口指罵警員,因此亦不知馮警長想追截在上訴人身後的灰衣男子。
第二,上訴人並非有意令馮警長在執行職務上變得更困難,即使有阻撓亦只是意外。另外,如果警員行為超出法律權限,就不算是執行職務。在埸的其他警員亦可追查該灰衣男子,但牠們並無上前,因此上訴人阻礙程度有限。
📌潘敏琦法官經典回應
潘法官質疑上訴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當時相信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潘稱「佢無上庭作供喎。即使有辯白證供但無經過盤問,嗰d證供我可以reject 、可以不給予任何比重㗎,之後睇片再draw inference 咁得唔得呀?
如果你話係一個意外,佢行路返屋企嗰陣撞咗上去。有幾多人係會唔帶眼到撞埋去一個著住防暴裝嘅差人心口到呀?除非呢個人嘅視力或者智力有問題喇,但本案無呢方面嘅證據呀嘛。」
你行左我行左呢d情況大家都會遇到,常理嚟講咁樣撞到人係會講對唔住、彈開㗎喇,唔係警員移左佢移左、警員移右佢移右,仲要講「走呀!走呀」雖然唔知佢係叫邊個走喇。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原審裁判官裁斷正確。當警員行過灰衫男子時,是被告向右橫行然後跟貼著警長的前方,因此裁定被告行為具主動性,已經滿足了控罪的所有元素,包括意圖、上訴人知否在警員執行職務,而且片段與警員證供沒有違背,加強可信性。
除非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否則控罪只要求被告曾作出阻撓,毋須證明被告知悉受阻人士是警員或執行職務。
--------------------------
🔴潘敏琦法官駁回定罪上訴,稍後會頒佈書面判詞。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何(49) #0805深水埗
控罪: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何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579馮耀彤。【裁決詳情按此】
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6月19日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覆核詳情按此】
--------------------------
代表上訴方的黎家傑大律師就本案的定罪提出兩大爭議。
第一,上訴人未必知悉PW1警長馮耀彤上前是執行職務。因為當時現場環境嘈雜,上訴人未必知悉灰衣男子曾經用粗口指罵警員,因此亦不知馮警長想追截在上訴人身後的灰衣男子。
第二,上訴人並非有意令馮警長在執行職務上變得更困難,即使有阻撓亦只是意外。另外,如果警員行為超出法律權限,就不算是執行職務。在埸的其他警員亦可追查該灰衣男子,但牠們並無上前,因此上訴人阻礙程度有限。
📌潘敏琦法官經典回應
潘法官質疑上訴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當時相信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潘稱「佢無上庭作供喎。即使有辯白證供但無經過盤問,嗰d證供我可以reject 、可以不給予任何比重㗎,之後睇片再draw inference 咁得唔得呀?
如果你話係一個意外,佢行路返屋企嗰陣撞咗上去。有幾多人係會唔帶眼到撞埋去一個著住防暴裝嘅差人心口到呀?除非呢個人嘅視力或者智力有問題喇,但本案無呢方面嘅證據呀嘛。」
你行左我行左呢d情況大家都會遇到,常理嚟講咁樣撞到人係會講對唔住、彈開㗎喇,唔係警員移左佢移左、警員移右佢移右,仲要講「走呀!走呀」雖然唔知佢係叫邊個走喇。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原審裁判官裁斷正確。當警員行過灰衫男子時,是被告向右橫行然後跟貼著警長的前方,因此裁定被告行為具主動性,已經滿足了控罪的所有元素,包括意圖、上訴人知否在警員執行職務,而且片段與警員證供沒有違背,加強可信性。
除非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否則控罪只要求被告曾作出阻撓,毋須證明被告知悉受阻人士是警員或執行職務。
--------------------------
🔴潘敏琦法官駁回定罪上訴,稍後會頒佈書面判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英語聆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以下現正保釋🌟
D8, 10, 11, 14, 16, 17, 24, 40, 42 ,43, 46。
廣播中,公眾席、家屬席全滿。
部份在地下輪候人士亦獲安排上大堂。
1504 「9P(報導保釋法律程序)」廣播中,
提提大家小心啲啊~
1507 開庭
被告們進庭,懲教職員指示每三人坐一張(長)凳(有觀察指本聆訊有別於一般由全人類預備好等待個官進庭的做法,是要避免被告們開庭前「玩咪」嗎?)
律政司代表: #羅天瑋 高級檢控官
1513 #張耀良大律師 表示剛收到案件管理文件,關注其中沒有提及控罪文件送達日期,及今日才得知已預定了提訊日日期。 #蘇惠德總裁判官 回應法理規定相關文件會在提訊日前不少於7天送達辯方。張大狀希望法庭能給予辯方更多時間,蘇總建議辯方去信法庭申請押後。#祁志資深大律師 及D12/42/44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亦有表示時間不足問題。
1519 D3:趙家賢代表 #黃瑞紅大律師 透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指示需時,尤其是接觸還押中的當事人更是困難重重。就算律師已預備好文件,亦難以在各懲教院所預約探訪。故希望法庭能給予更多時間以檢閱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1521 #祁志資深大律師 指經常會收到很大批的文件,「很大批」即數百頁,而文件沒有翻譯成英文。(“When we receive chunks of bundle, and I mean “CHUNKS”, there’s hundreds of pages and that they are not being translated.”) 祁志資深指斥這不只是交收文件事宜,而是關乎到法律原則問題,甚至影響著《基本法》下的基本權利。認為35天並不是實際可行的押後時間。
1524 蘇總重申法例列明提訊日7天前辯方會收到相應文件。祁志資深追問法庭能否下令控方清楚列明控罪元素?始終《港區國安法》都是新法例。蘇總拒絕下令。祁志資深再三確認蘇總是否無權作出有關指令(“So you’re saying, you don’t have th power?”) ;蘇總回應認為無必要下令(“I don’t think it is necesary.”)。祁志資深重申控罪書籠統而含糊無助律師向被告解釋控罪及提供法律意見。難道是要律師自行闡釋?這是從根本上需要處理的議題。
1528 #黃宇逸大律師 就案件管理及因應答辯提出質詢:
①本案審訊是公開聆訊,還是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的閉門聆訊
②無陪審團會否發出證書指示毋需陪審團列席審理
③控方能否列出眾被告屬根據《港區國安法》的哪三類:
- 首要分子(”principal”)
- 積極參加的(“active participants”)
- 其他參加的(“others”)
1538 有律師問及能否分批次進行交付程序,蘇總否決並指47人全部共同被控同一項控罪。
1544 開始處理保釋事宜
以下26名被告今日沒有保釋申請,並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D1/2/7/9/12/13/15/19/20/21/22/23/25/26/27/28/29/30/33/34/35/36/37/38/41/44
以下被告保釋條件更改獲批:
D8/43/46
1605 處理 D6:袁嘉蔚 保釋申請
1653 ‼️保釋申請被拒‼️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1657 法庭和律師留意到時間,故D3:趙家賢的保釋申請押後至明天中午12:00才處理。
1658 是日聆訊完畢,而明天將會處理47中其中8人的保釋申請。根據司法機構日誌,保釋申請日程如下:
【2021年6月1日 】
上午10:00(3人):D4:鍾錦麟、D5:吳政亨、D45:王百羽
中午12:00(2人):D3:趙家賢、D18:劉澤鋒
下午02:30(3人):D31:吳敏兒、D39:范國威、D47:余慧明
【2021年6月2日】
上午10:00(2人):D32:譚凱邦、D36:陳志全
中午12:00、下午02:30(不詳)
🌟案件排期至本年7月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為提訊日,較早前獲保釋的被告繼續維持保釋🌟
- - - - -
直播員按: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並不代表完全放棄保釋權利,被告人按自己需要時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作保釋申請。
有被告聆訊完畢進入羈留室前:「多謝老細」
另節錄處理保釋前部份被告間或與家屬的對話:
「走啦唔好打bail啦哂時間啊」*(更正)
「撐住啊」
「你瘦咗啊你」
「收唔收到信?」「收到幫我keep住」
「邊個㗎呢本書」「轉頭睇」
「記得去六四個展覽喎」
「大家撐住」
「我愛你啊老公」
由於部份被告進羈留室期間聆訊繼續,有被告:「講大聲啲啦聽唔到你講乜啊」
#香港人加油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英語聆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以下現正保釋🌟
D8, 10, 11, 14, 16, 17, 24, 40, 42 ,43, 46。
廣播中,公眾席、家屬席全滿。
部份在地下輪候人士亦獲安排上大堂。
1504 「9P(報導保釋法律程序)」廣播中,
提提大家小心啲啊~
1507 開庭
被告們進庭,懲教職員指示每三人坐一張(長)凳(有觀察指本聆訊有別於一般由全人類預備好等待個官進庭的做法,是要避免被告們開庭前「玩咪」嗎?)
律政司代表: #羅天瑋 高級檢控官
1513 #張耀良大律師 表示剛收到案件管理文件,關注其中沒有提及控罪文件送達日期,及今日才得知已預定了提訊日日期。 #蘇惠德總裁判官 回應法理規定相關文件會在提訊日前不少於7天送達辯方。張大狀希望法庭能給予辯方更多時間,蘇總建議辯方去信法庭申請押後。#祁志資深大律師 及D12/42/44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亦有表示時間不足問題。
1519 D3:趙家賢代表 #黃瑞紅大律師 透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指示需時,尤其是接觸還押中的當事人更是困難重重。就算律師已預備好文件,亦難以在各懲教院所預約探訪。故希望法庭能給予更多時間以檢閱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1521 #祁志資深大律師 指經常會收到很大批的文件,「很大批」即數百頁,而文件沒有翻譯成英文。(“When we receive chunks of bundle, and I mean “CHUNKS”, there’s hundreds of pages and that they are not being translated.”) 祁志資深指斥這不只是交收文件事宜,而是關乎到法律原則問題,甚至影響著《基本法》下的基本權利。認為35天並不是實際可行的押後時間。
1524 蘇總重申法例列明提訊日7天前辯方會收到相應文件。祁志資深追問法庭能否下令控方清楚列明控罪元素?始終《港區國安法》都是新法例。蘇總拒絕下令。祁志資深再三確認蘇總是否無權作出有關指令(“So you’re saying, you don’t have th power?”) ;蘇總回應認為無必要下令(“I don’t think it is necesary.”)。祁志資深重申控罪書籠統而含糊無助律師向被告解釋控罪及提供法律意見。難道是要律師自行闡釋?這是從根本上需要處理的議題。
1528 #黃宇逸大律師 就案件管理及因應答辯提出質詢:
①本案審訊是公開聆訊,還是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的閉門聆訊
②無陪審團會否發出證書指示毋需陪審團列席審理
③控方能否列出眾被告屬根據《港區國安法》的哪三類:
- 首要分子(”principal”)
- 積極參加的(“active participants”)
- 其他參加的(“others”)
1538 有律師問及能否分批次進行交付程序,蘇總否決並指47人全部共同被控同一項控罪。
1544 開始處理保釋事宜
以下26名被告今日沒有保釋申請,並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D1/2/7/9/12/13/15/19/20/21/22/23/25/26/27/28/29/30/33/34/35/36/37/38/41/44
以下被告保釋條件更改獲批:
D8/43/46
1605 處理 D6:袁嘉蔚 保釋申請
1653 ‼️保釋申請被拒‼️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1657 法庭和律師留意到時間,故D3:趙家賢的保釋申請押後至明天中午12:00才處理。
1658 是日聆訊完畢,而明天將會處理47中其中8人的保釋申請。根據司法機構日誌,保釋申請日程如下:
【2021年6月1日 】
上午10:00(3人):D4:鍾錦麟、D5:吳政亨、D45:王百羽
中午12:00(2人):D3:趙家賢、D18:劉澤鋒
下午02:30(3人):D31:吳敏兒、D39:范國威、D47:余慧明
【2021年6月2日】
上午10:00(2人):D32:譚凱邦、D36:陳志全
中午12:00、下午02:30(不詳)
🌟案件排期至本年7月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為提訊日,較早前獲保釋的被告繼續維持保釋🌟
- - - - -
直播員按: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並不代表完全放棄保釋權利,被告人按自己需要時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作保釋申請。
有被告聆訊完畢進入羈留室前:「多謝老細」
另節錄處理保釋前部份被告間或與家屬的對話:
「走啦唔好打bail啦哂時間啊」*(更正)
「撐住啊」
「你瘦咗啊你」
「收唔收到信?」「收到幫我keep住」
「邊個㗎呢本書」「轉頭睇」
「記得去六四個展覽喎」
「大家撐住」
「我愛你啊老公」
由於部份被告進羈留室期間聆訊繼續,有被告:「講大聲啲啦聽唔到你講乜啊」
#香港人加油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9/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1435 開庭
控方申請把D1面對的控罪2的詳情中「後巷」一詞更改為「橫街」
D1-3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4會作供,或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
D4現到證人枱作供
D4 主問尚未完成
1640 退庭
案件押後至 明天09:30 灣仔區域法院續審
A1, A2, A4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 需繼續還押‼️‼️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9/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1435 開庭
控方申請把D1面對的控罪2的詳情中「後巷」一詞更改為「橫街」
D1-3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4會作供,或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
D4現到證人枱作供
D4 主問尚未完成
1640 退庭
案件押後至 明天09:30 灣仔區域法院續審
A1, A2, A4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 需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提訊日
陳(38)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
司法機構原定安排本案於1130審理,但據聞法院早於1000時左右已處理被告的案件。
案件將押後至 6月28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繼續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審訊程序。
相信被告今日亦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提訊日
陳(38)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
司法機構原定安排本案於1130審理,但據聞法院早於1000時左右已處理被告的案件。
案件將押後至 6月28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繼續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審訊程序。
相信被告今日亦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續審[2/2]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
裁判官在上午時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呈上三封由老師及制服團體導師等撰寫的品格證明信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續審[2/2]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
裁判官在上午時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呈上三封由老師及制服團體導師等撰寫的品格證明信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5]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
所有控罪不認罪
是日進度:
-辯方律師要求休庭一個鐘處理上星期尾先收到的控方CCTV
-處理呈堂證物影片及暫時編號(辯方證物D2-1 ->PP13;
D2-2 —>PP14)
-PW1 周文有女士(荷里活廣場中心保安)作供完畢
-PW2 警員14842 余承豐(案發當日指揮小隊指揮官,在現場執行職務)
D2代表律師未完盤問,部分盤問留待明天控方確認片段後才能詢問。
案件押後至6月1日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惟審訊期間不需報到,星期六、日需報到的被告除外。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5]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
所有控罪不認罪
是日進度:
-辯方律師要求休庭一個鐘處理上星期尾先收到的控方CCTV
-處理呈堂證物影片及暫時編號(辯方證物D2-1 ->PP13;
D2-2 —>PP14)
-PW1 周文有女士(荷里活廣場中心保安)作供完畢
-PW2 警員14842 余承豐(案發當日指揮小隊指揮官,在現場執行職務)
D2代表律師未完盤問,部分盤問留待明天控方確認片段後才能詢問。
案件押後至6月1日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惟審訊期間不需報到,星期六、日需報到的被告除外。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1127馬鞍山
A1:黎(19)🛑曾經還押逾三個月
A2:趙(17)🛑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2)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
A1, A2均不承認所有控罪
盤問證人
PW1 張善恩 校內化學老師
PW1證供提到案法當天早上A1向其表示帶了chemicals回學校,並表示「係好玩嘅嘢」。PW1其後擔心有危險於是在校內社工陪同下一同前往課室尋找A1。A1向其展示經鍚紙包裝的粉末並表示為TATP。PW1其後收起該錫紙包裝並儲存在自己辦公室內圓桶形紙盒內並在下午向校長交代事件。
在午會期間,PW1表示校長要求其通知訓導主任帶同A1前往校長室。在散會期間,PW1發現A2亦持有類似鍚紙包裝物品,其詢問該物件時A2一度稱鍚紙包裝內為茶葉。PW1對此說法抱懷疑態度並取走鍚紙包裝裝。在得知包裝內同為爆炸品後PW1向校長展示鍚紙包裝並在校長指示下與第一件物件一同存放。
PW1其後在觀看證物(校內CCTV)及在辯方律師盤問情況下同意A2沒有固意隱藏鍚紙包裝物件並多次希望將鍚紙包裝交還予A1可能對錫紙包裝內爆炸品不知情。
PW2 梁伯安 校內訓導主任
PW2在案發當日午會中得到校長指示在集會後帶同A1前往校長室,及後於散會時看到A2右手持有一包5cm x 10cm 錫紙包裝物件便上次詢問:「嗰包乜嘢嚟」。當時A2稱:「玩嘅,加水會變凍,好過癮。」
在警言向A1錄取口供時,A1表示錫紙包內爆炸品在旺角警署外由一名身穿黑衣男子提供,並向A1說明使用方法及如何收藏。A1表示曾試過用火燒TATP並發出「噗」一聲。
PW3 蔡子良 校長
PW3當日在下午一時左右回到學校並在學校社工通知下得知有學生攜帶TATP回校,並由PW1向其展示,其及後要求同事帶A1前往校長室。在與A1,2會面其間,PW3以嚴肅態度向A1,2詢問事件詳情,並形容A1,2支吾以對,詢問其間A1因校長語氣一度情緒激動。及後PW3在與校董會溝通後因認為事態嚴重決定聯絡學校警民關係組報警。
PW4 張海強 校內數學老師同時為訓導組成員
PW4 當日在校長指示下看管並陪同A2向便衣警員錄口供。PW4證供中提到A2錄口供時並不想要鍚紙包裝,但A1仍堅持給予A2。PW4在辯方盤問下亦認同A2當日沒有説謊跡象。
5名老師證人作完供,明天傳召證物警員…10:00續審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1127馬鞍山
A1:黎(19)🛑曾經還押逾三個月
A2:趙(17)🛑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2)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
A1, A2均不承認所有控罪
盤問證人
PW1 張善恩 校內化學老師
PW1證供提到案法當天早上A1向其表示帶了chemicals回學校,並表示「係好玩嘅嘢」。PW1其後擔心有危險於是在校內社工陪同下一同前往課室尋找A1。A1向其展示經鍚紙包裝的粉末並表示為TATP。PW1其後收起該錫紙包裝並儲存在自己辦公室內圓桶形紙盒內並在下午向校長交代事件。
在午會期間,PW1表示校長要求其通知訓導主任帶同A1前往校長室。在散會期間,PW1發現A2亦持有類似鍚紙包裝物品,其詢問該物件時A2一度稱鍚紙包裝內為茶葉。PW1對此說法抱懷疑態度並取走鍚紙包裝裝。在得知包裝內同為爆炸品後PW1向校長展示鍚紙包裝並在校長指示下與第一件物件一同存放。
PW1其後在觀看證物(校內CCTV)及在辯方律師盤問情況下同意A2沒有固意隱藏鍚紙包裝物件並多次希望將鍚紙包裝交還予A1可能對錫紙包裝內爆炸品不知情。
PW2 梁伯安 校內訓導主任
PW2在案發當日午會中得到校長指示在集會後帶同A1前往校長室,及後於散會時看到A2右手持有一包5cm x 10cm 錫紙包裝物件便上次詢問:「嗰包乜嘢嚟」。當時A2稱:「玩嘅,加水會變凍,好過癮。」
在警言向A1錄取口供時,A1表示錫紙包內爆炸品在旺角警署外由一名身穿黑衣男子提供,並向A1說明使用方法及如何收藏。A1表示曾試過用火燒TATP並發出「噗」一聲。
PW3 蔡子良 校長
PW3當日在下午一時左右回到學校並在學校社工通知下得知有學生攜帶TATP回校,並由PW1向其展示,其及後要求同事帶A1前往校長室。在與A1,2會面其間,PW3以嚴肅態度向A1,2詢問事件詳情,並形容A1,2支吾以對,詢問其間A1因校長語氣一度情緒激動。及後PW3在與校董會溝通後因認為事態嚴重決定聯絡學校警民關係組報警。
PW4 張海強 校內數學老師同時為訓導組成員
PW4 當日在校長指示下看管並陪同A2向便衣警員錄口供。PW4證供中提到A2錄口供時並不想要鍚紙包裝,但A1仍堅持給予A2。PW4在辯方盤問下亦認同A2當日沒有説謊跡象。
5名老師證人作完供,明天傳召證物警員…10:0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不是聲援❌
👥羅,黃,🙅♂️手足,🚹🚺,2019年12月9日在黃大仙地鐵站打壹週刊記者🖕
👤梁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估計唔係手足,今日無出庭,但法庭又無出通輯令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不是聲援❌
👥羅,黃,🙅♂️手足,🚹🚺,2019年12月9日在黃大仙地鐵站打壹週刊記者🖕
👤梁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估計唔係手足,今日無出庭,但法庭又無出通輯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審訊 [7/5]
~此為5月31日審訊的補回資訊,非即時~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D4:盧(33)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1)及(3)
(2) 違反《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 《禁止蒙面規例》3(1a)及(2) [D1,D2,D4]
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即白色口罩[D1及2], 綠色口罩[D4]
(3)被控管有物品(3個士巴拿)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62a及63(2) [D4]
————————————
D3及其辯方證人作供梁灝文(田景現任區議員)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畢,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2021年6月17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須於6月8日前將陳詞存檔入法庭及交予辯方, 辯方須於6月15日前將陳詞存檔入法庭及交予控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審訊 [7/5]
~此為5月31日審訊的補回資訊,非即時~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D4:盧(33)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1)及(3)
(2) 違反《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 《禁止蒙面規例》3(1a)及(2) [D1,D2,D4]
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即白色口罩[D1及2], 綠色口罩[D4]
(3)被控管有物品(3個士巴拿)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62a及63(2) [D4]
————————————
D3及其辯方證人作供梁灝文(田景現任區議員)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畢,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2021年6月17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須於6月8日前將陳詞存檔入法庭及交予辯方, 辯方須於6月15日前將陳詞存檔入法庭及交予控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律政司代表: #高級檢控官羅天瑋
1023 D5:吳政亨
申請以下條件保釋:
。15萬現金
。15萬人事擔保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每天警署報到
。宵禁令午夜0000至0700
。不接觸外國官員等
。不參與任何選舉
。不作出任何危害國家安全言行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選擇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 - - - -
1050 D4:鍾錦麟
申請以下條件保釋:
。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發放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或行為
。承諾不會組織、安排、參閱任何選舉
。不聯絡外國議員或其他人員
。10萬現金
。10萬人事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三次報到
。居於申報地址
。承諾會淡出政壇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選擇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 - - - -
1116 D45:王百羽
申請以下條件保釋:
。不離港也無法離港,旅遊證件早已被國安處沒收
。願意遵守更加嚴苛保釋條件
。保釋金加2萬至7萬元
。多加一個3萬人事擔保
。維持巫啟航區議員人事擔保
。承諾堅守陳詞中12G至J段條件(不組織參與任何選舉等)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選擇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王伯看似瘦咗幾十磅,進入羈留室前與旁聽席揮手互相打氣 #撐住啊
三人均須繼續還押,期間可以向高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律政司代表: #高級檢控官羅天瑋
1023 D5:吳政亨
申請以下條件保釋:
。15萬現金
。15萬人事擔保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每天警署報到
。宵禁令午夜0000至0700
。不接觸外國官員等
。不參與任何選舉
。不作出任何危害國家安全言行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選擇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 - - - -
1050 D4:鍾錦麟
申請以下條件保釋:
。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發放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或行為
。承諾不會組織、安排、參閱任何選舉
。不聯絡外國議員或其他人員
。10萬現金
。10萬人事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三次報到
。居於申報地址
。承諾會淡出政壇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選擇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 - - - -
1116 D45:王百羽
申請以下條件保釋:
。不離港也無法離港,旅遊證件早已被國安處沒收
。願意遵守更加嚴苛保釋條件
。保釋金加2萬至7萬元
。多加一個3萬人事擔保
。維持巫啟航區議員人事擔保
。承諾堅守陳詞中12G至J段條件(不組織參與任何選舉等)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選擇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王伯看似瘦咗幾十磅,進入羈留室前與旁聽席揮手互相打氣 #撐住啊
三人均須繼續還押,期間可以向高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206香港 #電話滋擾 #新案件 ⭐️
👤陳 (18)
控罪:不斷打電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被控於2020年12月6日在香港,在無合理因由下,不斷打電話給X,旨在對X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申請押後3個月,以待民事藐視法庭另案的結果。
控方申請禁制令Gag order,禁止任何人士報道受害人的姓名或背景。法庭批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0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2次
⁃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206香港 #電話滋擾 #新案件 ⭐️
👤陳 (18)
控罪:不斷打電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被控於2020年12月6日在香港,在無合理因由下,不斷打電話給X,旨在對X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申請押後3個月,以待民事藐視法庭另案的結果。
控方申請禁制令Gag order,禁止任何人士報道受害人的姓名或背景。法庭批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0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2次
⁃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0902荔景
D1 連 (19) 🛑已還押14 天
D2 郭 (22) 罪名不成立
D3 李 (19) 🛑已還押14 天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
(2) 公眾妨擾罪 [所有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裁決結果 (只包括定罪結果)
D1:控罪(1) ‼️罪名成立‼️
D3:控罪(2) ‼️罪名成立‼️
————————————
📌 詳細審訊內容
第一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 Part 3)
第二天審訊
第三天審訊
第六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第七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第八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結案陳辭
裁決
————————————
此前,法庭已為D1 及D3 索取了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的報告。
📌 D1 的求情理由
報告反映更生中心與勞教中心並不適合D1,因此判監為剩下選擇。D1 現年20 歲,過往曾從事不同工作,亦有其他非同類型案件的案底。他在保䆁期間因別的案件被處以緩刑,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該宗案件的嚴重性較低,而該案的案情可反映被告並非有組織及預謀地犯案,只是因一時疏忽而干犯。此外,辯方律師亦盼法庭在判刑時能考慮到被告仍很年輕。
被告的意願是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監禁並盡快開始服刑,以讓他可盡快回歸及融入社會,展開新生活,以上是進一步求情陳辭。
📌 D3 的求情理由
D3 現年20 歲,報告反映他不適合勞教中心,判以更生中心將更為合適,被告同意報告的內容。
被告有三封求情信。第一封求情信是由被告就讀的專上學院之教授和博士所撰寫。教授為被告的通識科老師,形容被告求學認真、勤奮,對時事及社會變遷的議題有興趣,並常常反思,盼被告能盡快重歸學習,將來回饋社會。博士為專上學院的副院長,求情信指被告於去年完成了該學院的課程,博士形容被告聰明有禮、品性善良,十分活躍於學校活動,前程良好。被告希望能繼續學習,已報讀某大學的學士學位課程,該科程將於本年9月1日開學,被告盼望能夠預期上學,展開大學生活。
在父母為被告所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了被告非常熱愛音樂,一直努力學習,對於未來有夢想規劃,因此報讀了創意媒體的課程,並預期將來可從事心中的理想工作。案件發生至今已一年多,父母觀察到兒子消瘦了不少,亦感受到兒子在過去一年承受着巨大的壓力。父母表示會尊重法庭的決定,但希望法庭可考慮輕判,讓兒子可盡早回歸學習,繼續追尋夢想。被告的朋友和同學亦為他撰寫了求情信,信中表達了他們十分希望被告能盡快展開新的校園生活。
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被告沒有參與過任何非法的抗爭活動,已報讀了大學,希望可重返校園,盼望法庭可考慮輕判。辯方律師表示於上次陳辭中亦有建議為被告索取感化令,指被告在港鐵列車上所涉及的事情簡單,時間較短而且持續不久,而以往同類型的案件多判以罰款。
惟 #施祖堯裁判官 表示同類型案件可判以最高罰款$500 及監禁三年,表示需考慮案件有沒有其他背景及事件是否為單一性。就本案而言,事件的背景牽涉了政治元素,是針對反修例而發生,故控方是以普通法作起訴,一經定罪可最高判監七年。因此,認為辯方律師作出這樣的比較並不合適。
辯方律師最後補充,就着法庭對被告的手提電話作充公的命令,辯方律師重申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的手提電話是一個犯罪工具或曾被用以犯案,因此有違充公令的要素,希望法庭把該部手提電話歸還被告。
📌 D1 的判刑理由
#施祖堯裁判官 引黃之鋒案例,表示若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即使被告表示尊重法庭之判決,亦不等於有真誠悔意。本案中,D1 是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告現年20 歳,與父母同住,有責任感,希望能努力幫補家計。被告讀書時的成績不理想,過往曾因其他非同類型案件被判入勞教中心,因此更生中心不適用於本案的判刑。除本案外,被告亦牽涉於另一宗與2019 年反修例社會事件有關的案件中。
關於案情,被告否認案發時管有相關涉案背包。裁判官指被告的褲袋中藏有37 粒鋼珠,如配合背包內的彈弓即可被使用,而案發時正值上班時間,有機會傷及無辜途人,後果不堪設想。
考慮到被告的背景,裁判官認為被告的守法意識薄弱,因此沒有理由輕判,同意報告所指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均不適合被告,故‼️判處12個月監禁‼️。
D1 亦有另一案件DCC737/2020 將於2021年6月10日在區域法院審理。
📌 D3 的判刑理由
D3 現年20 歲,與父母同住,是一名學生,剛完成專上學院的課程,準備升讀大學。懲教署的報告反映了被告並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更生中心為更合適的選擇。
#施祖堯裁判官 引案例指出公眾防擾罪需考慮案發的背景及目的,否則「未免脫離現實」。就本案而言,當日確有市民針對着反修例事件而作出不合作行為,因此對於本案,裁判官有以下的考量:
① 本案是經審訊後定罪,顯示被告沒有悔意
② 在當天的事件中,動用了不少港鐵站職員及警員以防止事件發生
③ 案發時正值上班時間,對其他市民造成煩擾
④ 案發時被告以口罩遮蓋面容,有掩飾身份之嫌,亦顯示有預謀犯案,而非衝動下干犯
⑤ 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激使他人參與,或激發他人的情緒而引起其他衝突
綜合以上,裁判官表示為保障公眾安全,需判處阻嚇式的刑罰。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決定‼️判處更生中心‼️。
📌 判刑
D1:‼️判處12 個月監禁‼️
D3:‼️判處更生中心‼️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0902荔景
D1 連 (19) 🛑已還押14 天
D3 李 (19) 🛑已還押14 天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
(2) 公眾妨擾罪 [所有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裁決結果 (只包括定罪結果)
D1:控罪(1) ‼️罪名成立‼️
D3:控罪(2) ‼️罪名成立‼️
————————————
📌 詳細審訊內容
第一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 Part 3)
第二天審訊
第三天審訊
第六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第七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第八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結案陳辭
裁決
————————————
此前,法庭已為D1 及D3 索取了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的報告。
📌 D1 的求情理由
報告反映更生中心與勞教中心並不適合D1,因此判監為剩下選擇。D1 現年20 歲,過往曾從事不同工作,亦有其他非同類型案件的案底。他在保䆁期間因別的案件被處以緩刑,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該宗案件的嚴重性較低,而該案的案情可反映被告並非有組織及預謀地犯案,只是因一時疏忽而干犯。此外,辯方律師亦盼法庭在判刑時能考慮到被告仍很年輕。
被告的意願是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監禁並盡快開始服刑,以讓他可盡快回歸及融入社會,展開新生活,以上是進一步求情陳辭。
📌 D3 的求情理由
D3 現年20 歲,報告反映他不適合勞教中心,判以更生中心將更為合適,被告同意報告的內容。
被告有三封求情信。第一封求情信是由被告就讀的專上學院之教授和博士所撰寫。教授為被告的通識科老師,形容被告求學認真、勤奮,對時事及社會變遷的議題有興趣,並常常反思,盼被告能盡快重歸學習,將來回饋社會。博士為專上學院的副院長,求情信指被告於去年完成了該學院的課程,博士形容被告聰明有禮、品性善良,十分活躍於學校活動,前程良好。被告希望能繼續學習,已報讀某大學的學士學位課程,該科程將於本年9月1日開學,被告盼望能夠預期上學,展開大學生活。
在父母為被告所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了被告非常熱愛音樂,一直努力學習,對於未來有夢想規劃,因此報讀了創意媒體的課程,並預期將來可從事心中的理想工作。案件發生至今已一年多,父母觀察到兒子消瘦了不少,亦感受到兒子在過去一年承受着巨大的壓力。父母表示會尊重法庭的決定,但希望法庭可考慮輕判,讓兒子可盡早回歸學習,繼續追尋夢想。被告的朋友和同學亦為他撰寫了求情信,信中表達了他們十分希望被告能盡快展開新的校園生活。
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被告沒有參與過任何非法的抗爭活動,已報讀了大學,希望可重返校園,盼望法庭可考慮輕判。辯方律師表示於上次陳辭中亦有建議為被告索取感化令,指被告在港鐵列車上所涉及的事情簡單,時間較短而且持續不久,而以往同類型的案件多判以罰款。
惟 #施祖堯裁判官 表示同類型案件可判以最高罰款$500 及監禁三年,表示需考慮案件有沒有其他背景及事件是否為單一性。就本案而言,事件的背景牽涉了政治元素,是針對反修例而發生,故控方是以普通法作起訴,一經定罪可最高判監七年。因此,認為辯方律師作出這樣的比較並不合適。
辯方律師最後補充,就着法庭對被告的手提電話作充公的命令,辯方律師重申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的手提電話是一個犯罪工具或曾被用以犯案,因此有違充公令的要素,希望法庭把該部手提電話歸還被告。
📌 D1 的判刑理由
#施祖堯裁判官 引黃之鋒案例,表示若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即使被告表示尊重法庭之判決,亦不等於有真誠悔意。本案中,D1 是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告現年20 歳,與父母同住,有責任感,希望能努力幫補家計。被告讀書時的成績不理想,過往曾因其他非同類型案件被判入勞教中心,因此更生中心不適用於本案的判刑。除本案外,被告亦牽涉於另一宗與2019 年反修例社會事件有關的案件中。
關於案情,被告否認案發時管有相關涉案背包。裁判官指被告的褲袋中藏有37 粒鋼珠,如配合背包內的彈弓即可被使用,而案發時正值上班時間,有機會傷及無辜途人,後果不堪設想。
考慮到被告的背景,裁判官認為被告的守法意識薄弱,因此沒有理由輕判,同意報告所指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均不適合被告,故‼️判處12個月監禁‼️。
D1 亦有另一案件DCC737/2020 將於2021年6月10日在區域法院審理。
📌 D3 的判刑理由
D3 現年20 歲,與父母同住,是一名學生,剛完成專上學院的課程,準備升讀大學。懲教署的報告反映了被告並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更生中心為更合適的選擇。
#施祖堯裁判官 引案例指出公眾防擾罪需考慮案發的背景及目的,否則「未免脫離現實」。就本案而言,當日確有市民針對着反修例事件而作出不合作行為,因此對於本案,裁判官有以下的考量:
① 本案是經審訊後定罪,顯示被告沒有悔意
② 在當天的事件中,動用了不少港鐵站職員及警員以防止事件發生
③ 案發時正值上班時間,對其他市民造成煩擾
④ 案發時被告以口罩遮蓋面容,有掩飾身份之嫌,亦顯示有預謀犯案,而非衝動下干犯
⑤ 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激使他人參與,或激發他人的情緒而引起其他衝突
綜合以上,裁判官表示為保障公眾安全,需判處阻嚇式的刑罰。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決定‼️判處更生中心‼️。
📌 判刑
D1:‼️判處12 個月監禁‼️
D3:‼️判處更生中心‼️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提訊
畢/女村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普通襲擊
(庭上未有讀出案情)
1035 開庭
被告到現時仍未有律師代表,因此控方未能與其商討同意案情。
被告稱第一次上庭時有當值律師代表,而自己本來也有私人律師,惟其後未能聯絡私人律師,也沒有收過任何法律文件。
控方指自第一次上庭後,曾有律師發信給控方取文件,但該律師指其後未有收到被告人指示,因此今天不會代表被告上庭。
案件暫時押後,以供被告與是日當值律師見面。
1217 再開庭
當值律師指被告同意她於下一次聆訊繼續為其代表,並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最新一份精神科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10: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一庭進行答辯。若被告人選擇不認罪,會於同日進行審前覆核。期間被告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提訊
畢/女村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普通襲擊
(庭上未有讀出案情)
1035 開庭
被告到現時仍未有律師代表,因此控方未能與其商討同意案情。
被告稱第一次上庭時有當值律師代表,而自己本來也有私人律師,惟其後未能聯絡私人律師,也沒有收過任何法律文件。
控方指自第一次上庭後,曾有律師發信給控方取文件,但該律師指其後未有收到被告人指示,因此今天不會代表被告上庭。
案件暫時押後,以供被告與是日當值律師見面。
1217 再開庭
當值律師指被告同意她於下一次聆訊繼續為其代表,並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最新一份精神科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10: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一庭進行答辯。若被告人選擇不認罪,會於同日進行審前覆核。期間被告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10/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A4作供完成,辯方不傳召證人
審訊程序完成。
控方需於6月16日 16:00前交書面陳辭予辯方及法庭存檔,辯方需於7月5前交書面陳辭予控方及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 09:30 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辭。
A1, A2, A4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 需繼續還押‼️‼️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10/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A4作供完成,辯方不傳召證人
審訊程序完成。
控方需於6月16日 16:00前交書面陳辭予辯方及法庭存檔,辯方需於7月5前交書面陳辭予控方及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 09:30 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辭。
A1, A2, A4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 需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2/5]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
所有控罪不認罪
早上進度:
已完成主問及盤問PW3 女警13269 當時隸屬港島區第二區隊第三小隊,負責搜查D2的女警員。播放警方拘捕D2錄影片段。
已完成主問及盤問PW4 17625(基督徒)(聽唔到名)負責搜查D2的警員
已完成主問及盤問PW5 13696 雷偉豪(音) 當時隷屬西九龍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
12:47休庭,下午續問 PW6 34683 (拘捕D3)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2/5]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
所有控罪不認罪
早上進度:
已完成主問及盤問PW3 女警13269 當時隸屬港島區第二區隊第三小隊,負責搜查D2的女警員。播放警方拘捕D2錄影片段。
已完成主問及盤問PW4 17625(基督徒)(聽唔到名)負責搜查D2的警員
已完成主問及盤問PW5 13696 雷偉豪(音) 當時隷屬西九龍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
12:47休庭,下午續問 PW6 34683 (拘捕D3)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20200808中環
#審訊 (1/1)
#英語聆訊
#傳票案
馬(21)
控罪:
在指明期間內,於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沒有佩戴口罩(法例599I)
背景:
2020年8月8日下午12時及2時許警方前後兩次接獲報案,指中環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交界對開有人懷疑未有佩戴口罩,利用擴音器及結他自彈自唱,警方第二次前往處理投訴後發出違反599I定額罰款通知書。
—————————————
控方表示修改控罪書上之地點及時間,被告不反對。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本案以英文審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3名警員證人(包括一證物鏈證人),但只會傳召2人並主要依賴一段現場警方隨身鏡頭拍攝錄影片段。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
庭上先播放警方片段之呈堂光碟(P1),可見警方接獲投訴第二次到埸時被告沒戴上口罩唱歌,裁判官再問被告是否維持不認罪,被告確認。裁判官提醒本案控罪是會判罰款,審訊前認罪可有三至四份一扣減,被告表示明白。
📌PW1 PC 24911 蔡俊豪(音)(處理投訴及發出告票) 作供
⏺主問
當天軍裝當值1217收電台指示去皇后大道中戲院里交界處理投訴一男子沒戴口罩表演音樂。當時PW1同WPC 28673 及警長47129同往上址。到達後現場見一外籍男子在花槽前表演結他自彈自唱,身前有個咪架,有1口罩掛在咪架上。證人表示在四五米距離觀察了三四分鐘,上址多行人約有五六人在看表演。之後PW1上前以英語要求帶回口罩,表示違反了公眾地方口罩令並提醒表演期間要注意音量,同時有問被告身傍表演器材問題。逗留了八至十分鐘後所有警員離開。
1406證人再接到電台命令往處理相同投訴,約1414三人加警署警長謝錦泉到達,證人在八米距離觀察了1分鐘,被告依然沒有戴口罩唱歌,這次仍然多行人但PW1不肯定有多少個觀眾。WPC 28673開着隨身攝錄機後警員上前用本地話要求被告帶回口罩並指因違反599I 在公眾場所需佩戴口罩, 會向被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被告聽到警告後帶回口罩並收到證人發出之罰款通知書,警員逗留了20分鐘後全部離開。
法庭之後播放P1片段,證人確認地點及當時案發情形。
⏺被告盤問
警員作供提到有五六個人在聽音樂表演但被告指P1片段見不到,PW1作供指是第一次投訴到場後見五六位觀眾,P1片段是第二次投訴到場處理情形,所以看不到
📌PW2 WPC 28673 謝凱欣(音) (現場使用隨身攝錄) 作供
⏺主問
1217電台命令去案發地點處理投訴有人唱歌沒有戴口罩,PW2聯同PW1、警長47129,輔警3577前去上址處理,約1226到達,證人在行人路觀察被告沒有戴口罩唱歌,一個口罩掛在咪架上,PW1上前警告違反口罩令,警告後被告帶回口罩而警員約逗留10分鐘後離開。
1403警方在接到電台通知往上址處理一樣投訴,約1414證人到達,在距離被告10米外觀察兩三分鐘,被告依然沒有戴口罩唱歌,證人形容當時不多行人觀眾亦少人,1418時警長47129命令證人開啟隨身攝錄機記錄被告當時唱歌及現場環境情況,警員24911(PW1)之後向被告發出罰款通知書。PW2確認那天是自己第一次使用隨身攝錄幾,早上檢查過相機運作正常,現場開機前也有確定操作正常,並確認錄影片段準確紀錄並沒有受任何干擾。
📌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被告指自己當日中午於皇后大道中及戲院里交界彈結他及唱歌表演音樂,離家後至開始唱歌時都有戴上口罩,但因為帶住唱歌呼吸唔舒服亦認為唱歌時可以除下。被告同時解釋不可能長時間如1小時戴住口罩唱歌,自己認為口罩亦阻止觀眾欣賞歌手面部表情及令聽眾聽不清楚歌聲,最後一點是當天夏天天熱配戴口罩會感焗促。
⏺控方盤問
被告確認自己是一名音樂表演者,街頭表演是自己工作賺取生活費。自己不記得當日口罩帶過幾耐時間。警員前來警告後自己有戴回口罩。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口罩不會有顯著影響唱歌表演。而被問到戴口罩也可以唱歌,被告回應可以但要視乎唱什麼歌。被告最後指出當日警方到場沒指是收到投訴沒有戴口罩唱歌
⏺裁判官提問
裁判官在P1片段見到被告身傍放了poster問上面是寫什麼,被告回答是自己社交媒體資料。裁判官再問當天表演直至警方前來是否收到金錢及有多少,被告回答有金錢收入但太久不記得多少。
🎈案件押後至6月2 (明天) 1530東區裁判法院第6庭作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20200808中環
#審訊 (1/1)
#英語聆訊
#傳票案
馬(21)
控罪:
在指明期間內,於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沒有佩戴口罩(法例599I)
背景:
2020年8月8日下午12時及2時許警方前後兩次接獲報案,指中環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交界對開有人懷疑未有佩戴口罩,利用擴音器及結他自彈自唱,警方第二次前往處理投訴後發出違反599I定額罰款通知書。
—————————————
控方表示修改控罪書上之地點及時間,被告不反對。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本案以英文審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3名警員證人(包括一證物鏈證人),但只會傳召2人並主要依賴一段現場警方隨身鏡頭拍攝錄影片段。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
庭上先播放警方片段之呈堂光碟(P1),可見警方接獲投訴第二次到埸時被告沒戴上口罩唱歌,裁判官再問被告是否維持不認罪,被告確認。裁判官提醒本案控罪是會判罰款,審訊前認罪可有三至四份一扣減,被告表示明白。
📌PW1 PC 24911 蔡俊豪(音)(處理投訴及發出告票) 作供
⏺主問
當天軍裝當值1217收電台指示去皇后大道中戲院里交界處理投訴一男子沒戴口罩表演音樂。當時PW1同WPC 28673 及警長47129同往上址。到達後現場見一外籍男子在花槽前表演結他自彈自唱,身前有個咪架,有1口罩掛在咪架上。證人表示在四五米距離觀察了三四分鐘,上址多行人約有五六人在看表演。之後PW1上前以英語要求帶回口罩,表示違反了公眾地方口罩令並提醒表演期間要注意音量,同時有問被告身傍表演器材問題。逗留了八至十分鐘後所有警員離開。
1406證人再接到電台命令往處理相同投訴,約1414三人加警署警長謝錦泉到達,證人在八米距離觀察了1分鐘,被告依然沒有戴口罩唱歌,這次仍然多行人但PW1不肯定有多少個觀眾。WPC 28673開着隨身攝錄機後警員上前用本地話要求被告帶回口罩並指因違反599I 在公眾場所需佩戴口罩, 會向被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被告聽到警告後帶回口罩並收到證人發出之罰款通知書,警員逗留了20分鐘後全部離開。
法庭之後播放P1片段,證人確認地點及當時案發情形。
⏺被告盤問
警員作供提到有五六個人在聽音樂表演但被告指P1片段見不到,PW1作供指是第一次投訴到場後見五六位觀眾,P1片段是第二次投訴到場處理情形,所以看不到
📌PW2 WPC 28673 謝凱欣(音) (現場使用隨身攝錄) 作供
⏺主問
1217電台命令去案發地點處理投訴有人唱歌沒有戴口罩,PW2聯同PW1、警長47129,輔警3577前去上址處理,約1226到達,證人在行人路觀察被告沒有戴口罩唱歌,一個口罩掛在咪架上,PW1上前警告違反口罩令,警告後被告帶回口罩而警員約逗留10分鐘後離開。
1403警方在接到電台通知往上址處理一樣投訴,約1414證人到達,在距離被告10米外觀察兩三分鐘,被告依然沒有戴口罩唱歌,證人形容當時不多行人觀眾亦少人,1418時警長47129命令證人開啟隨身攝錄機記錄被告當時唱歌及現場環境情況,警員24911(PW1)之後向被告發出罰款通知書。PW2確認那天是自己第一次使用隨身攝錄幾,早上檢查過相機運作正常,現場開機前也有確定操作正常,並確認錄影片段準確紀錄並沒有受任何干擾。
📌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被告指自己當日中午於皇后大道中及戲院里交界彈結他及唱歌表演音樂,離家後至開始唱歌時都有戴上口罩,但因為帶住唱歌呼吸唔舒服亦認為唱歌時可以除下。被告同時解釋不可能長時間如1小時戴住口罩唱歌,自己認為口罩亦阻止觀眾欣賞歌手面部表情及令聽眾聽不清楚歌聲,最後一點是當天夏天天熱配戴口罩會感焗促。
⏺控方盤問
被告確認自己是一名音樂表演者,街頭表演是自己工作賺取生活費。自己不記得當日口罩帶過幾耐時間。警員前來警告後自己有戴回口罩。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口罩不會有顯著影響唱歌表演。而被問到戴口罩也可以唱歌,被告回應可以但要視乎唱什麼歌。被告最後指出當日警方到場沒指是收到投訴沒有戴口罩唱歌
⏺裁判官提問
裁判官在P1片段見到被告身傍放了poster問上面是寫什麼,被告回答是自己社交媒體資料。裁判官再問當天表演直至警方前來是否收到金錢及有多少,被告回答有金錢收入但太久不記得多少。
🎈案件押後至6月2 (明天) 1530東區裁判法院第6庭作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