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審訊 [1/2]
蔡 (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午進度:
PW1 警員24529 作供。聲稱事發時屯喜路向元朗方向有人堵路,後來追截行人路及馬路的人,並追跑入屯門市廣場截停被告...
主問完成,辯方盤問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審訊 [1/2]
蔡 (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午進度:
PW1 警員24529 作供。聲稱事發時屯喜路向元朗方向有人堵路,後來追截行人路及馬路的人,並追跑入屯門市廣場截停被告...
主問完成,辯方盤問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3/3]
#1013粉嶺
D1:陳(18)
D2: *
D3: *
D4:鄭(16)
控罪:
(1) D1-3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花都廣場中國銀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1-3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花都廣場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的玻璃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4) 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10:45 開庭
控方先指出各被告的衣着特徵,一邊播出多段閉路電視片段,逐格播放,指稱各人的衣著、動作,何時出現,一邊作中段陳辭,要求法庭作出推斷。
D1律師作中段陳辭,重點:(1) P3花都廣場的閉路電視片段質素差,不足以作辨認, (2) 控方指控係跟據衣著,不是面貌,跟據上訴庭案例,衣著要求係 particular distinctive ,若干相似、類似係不足夠。
D2律師作中段陳辭中,14:30繼續。
直播員按:控方無直接證供指證D1~D3係破壞中銀該批人,只靠閉路電視片段影到類似衣着的人士。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3/3]
#1013粉嶺
D1:陳(18)
D2: *
D3: *
D4:鄭(16)
控罪:
(1) D1-3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花都廣場中國銀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1-3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花都廣場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的玻璃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4) 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10:45 開庭
控方先指出各被告的衣着特徵,一邊播出多段閉路電視片段,逐格播放,指稱各人的衣著、動作,何時出現,一邊作中段陳辭,要求法庭作出推斷。
D1律師作中段陳辭,重點:(1) P3花都廣場的閉路電視片段質素差,不足以作辨認, (2) 控方指控係跟據衣著,不是面貌,跟據上訴庭案例,衣著要求係 particular distinctive ,若干相似、類似係不足夠。
D2律師作中段陳辭中,14:30繼續。
直播員按:控方無直接證供指證D1~D3係破壞中銀該批人,只靠閉路電視片段影到類似衣着的人士。
#區域法院第三十庭
#林嘉欣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英語聆訊
#20200124油麻地
陳(72)
律師代表:#曾藹琪大律師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2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佐敦道48至54號可群大廈某單位,無牌管有一批槍械及彈藥,即一枝訊號槍連2個上彈器而各上了6發訊號彈、1個訊號彈發射器及26發訊號彈。
(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3枚爆炸彈藥筒或管,俗稱「底緣擊發爆石炸藥(boulder buster rimfire)」。
(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1件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全頭指縫間突出,俗稱「拳刺」。
1431 廣播,法庭公眾席半滿
提提大家毋需取籌即可進內旁聽
1441 開庭
‼️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控方案情簡述:
警方於2020年1月24日持手令到上述單位進行搜查並發現上述控罪所提及的物品。
被告同意案情,法庭因被告認罪裁定三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1451 辯方開始輕判求情
法官希望先閱覽證物相片冊及證物實物
1455 辯方指被告與妻子從七十年代開始在上址居住至今。現年73,無案底,自1997退休,有「大偈」牌。另外被告人有非常過人的服務本港紀錄,曾參與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等。就控罪二指控管有的物品是拋繩槍的部份零件,並非完整拋繩槍。
有關控罪一的信號彈,林官笑稱相信大家睇過電影《鐵達尼號》都應該會明白信號彈用途。辯方指信號彈和發射器均是救生衣的配置,可用作救援用途,詳情可見香港警務署爆炸品處理課所撰的專家報告。
辯方引述書面求情陳詞附件H,剪報上可見被告於1987年曾代表香港出戰東運會射擊比賽。
林官暫停辯方陳詞,指控方不會質疑被告往績,但法庭需要考慮警方為何會申請搜查令上門搜查被告家裏有何物,而被告往績對量刑無太大影響。林官詢問辯方會否提供相關案例,即被告持牌合法管有物品但後來成無牌管有。
辯方引述兩宗案例,林官發現都是「真槍」而非信號彈發射器,認為未必能相提並論;而作為一個對槍械沒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普通人,林官只能以常識去理解。
辯方指出被告由2020年1月24年被捕一直還押至同年6月17日才在屯門裁判法院保釋外出。
控方指出物品如拋繩槍或許有一般製造功能以外的用途,唯海事專家表示不能就一般用途以外作出評論。林官指作為對海事專業知識貧乏的普通人,相信有看過《大白鯊》電影系列都能認識有何方法拖船;當然,總會有些天才會就一般工具設計成更多功能用途,但法庭無法完全假設此案必為有特殊用途。
案件將會押後3星期至6月17日1430時判刑,期間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林嘉欣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英語聆訊
#20200124油麻地
陳(72)
律師代表:#曾藹琪大律師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2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佐敦道48至54號可群大廈某單位,無牌管有一批槍械及彈藥,即一枝訊號槍連2個上彈器而各上了6發訊號彈、1個訊號彈發射器及26發訊號彈。
(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3枚爆炸彈藥筒或管,俗稱「底緣擊發爆石炸藥(boulder buster rimfire)」。
(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1件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全頭指縫間突出,俗稱「拳刺」。
1431 廣播,法庭公眾席半滿
提提大家毋需取籌即可進內旁聽
1441 開庭
‼️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控方案情簡述:
警方於2020年1月24日持手令到上述單位進行搜查並發現上述控罪所提及的物品。
被告同意案情,法庭因被告認罪裁定三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1451 辯方開始輕判求情
法官希望先閱覽證物相片冊及證物實物
1455 辯方指被告與妻子從七十年代開始在上址居住至今。現年73,無案底,自1997退休,有「大偈」牌。另外被告人有非常過人的服務本港紀錄,曾參與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等。就控罪二指控管有的物品是拋繩槍的部份零件,並非完整拋繩槍。
有關控罪一的信號彈,林官笑稱相信大家睇過電影《鐵達尼號》都應該會明白信號彈用途。辯方指信號彈和發射器均是救生衣的配置,可用作救援用途,詳情可見香港警務署爆炸品處理課所撰的專家報告。
辯方引述書面求情陳詞附件H,剪報上可見被告於1987年曾代表香港出戰東運會射擊比賽。
林官暫停辯方陳詞,指控方不會質疑被告往績,但法庭需要考慮警方為何會申請搜查令上門搜查被告家裏有何物,而被告往績對量刑無太大影響。林官詢問辯方會否提供相關案例,即被告持牌合法管有物品但後來成無牌管有。
辯方引述兩宗案例,林官發現都是「真槍」而非信號彈發射器,認為未必能相提並論;而作為一個對槍械沒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普通人,林官只能以常識去理解。
辯方指出被告由2020年1月24年被捕一直還押至同年6月17日才在屯門裁判法院保釋外出。
控方指出物品如拋繩槍或許有一般製造功能以外的用途,唯海事專家表示不能就一般用途以外作出評論。林官指作為對海事專業知識貧乏的普通人,相信有看過《大白鯊》電影系列都能認識有何方法拖船;當然,總會有些天才會就一般工具設計成更多功能用途,但法庭無法完全假設此案必為有特殊用途。
案件將會押後3星期至6月17日1430時判刑,期間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7/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
----此為d4辯方案情----
補上d4代表大律師主問d4的部份審訊紀錄----------
辯方主問
(前面內容有待補充)
辯:你身處嘅位置有咩人?
被告:身邊嘅係街坊
辯:你去到所講嘅位置 ,之後點?
被告:我想八卦下,點解會封路,點解有人堵塞馬路,於是我行前,往太子方向
辯:但你屋企應該喺旺角油麻地方向
被告:因為我想八卦下發生乜事,佢地(應該係指示威者)在水渠道 彌敦道交界,我驚被定義為一伙人,於是我行前到聯合廣場近巴士站嘅地方
辯:係嗰度逼留左幾耐?
被告:十分鐘內
辯:記唔記得當時大概係幾點?
被告:9點50分大概
辯:你話八卦下 ,八卦左啲乜?
被告:我想睇下點解要封路,但我都唔明嗰原因
辯:但你當時聽到(警方嘅?)宣佈?
被告:係
辯:點解唔明嗰原因?
被告:我啱啱到,就見到警方係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築起防線
辯:我聽過你話想知點解要堵路,你話當時想睇下封路情況?
被告:係
辯:有警方證人話見到你有口部動作,當日點解有咁嘅情況?
被告:唔記得
辯:有啲片見到 你會×××(聽唔出) 有啲人叫口號
被告:我印象有講過一兩句嘢 但唔係叫口號
辯:咁你記得你講過乜?
被告:唔記得
辯:你逗留左10分鐘之後你有離開?
被告:當時我聽到有人嗌「走呀」,我轉向後望,見很多人都跑緊,咁我好驚,於是我跟住跑向住旺角方向
辯:即係你屋企方向?
被告:係,之後我望到始創中心安全,於是我停低喺嗰度,回一回神,之後就被拘捕
辯:點解要跑到始創中心?
被告:我覺得嗰度安全
辯:點解覺得始創中心安全?
被告:較空礦同冇乜人
辯:始創中心嗰度呢 行人路定馬路?
被告:行人路
辯:之後就被拘捕?
被告:係
辯:當你被拘捕後發生左乜事?
被告:俾警察壓低,之後唔記得喇,有同警察講番緊屋企
辯:即有解釋你當時番緊屋企?
被告:係
辯:最後想問你幾條問題,當時喺現場你認識身邊嘅人?包括第一二三被告
被告:唔認識
辯:你有冇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冇。唔係。佢話我有
辯:我問緊你
被告:佢話有,但我唔認同
辯:你有冇參與堵路?
被告:我有企過係馬路,但我冇堵路
辯:你有冇叫口號?
被告:冇
辯:你有冇鬧警員?
被告:冇
辯:你有冇使用鐳射光束或者持有鐳射筆?
被告:冇
辯:你有冇戴口罩?
被告:冇
(辯方主問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7/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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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d4辯方案情----
補上d4代表大律師主問d4的部份審訊紀錄----------
辯方主問
(前面內容有待補充)
辯:你身處嘅位置有咩人?
被告:身邊嘅係街坊
辯:你去到所講嘅位置 ,之後點?
被告:我想八卦下,點解會封路,點解有人堵塞馬路,於是我行前,往太子方向
辯:但你屋企應該喺旺角油麻地方向
被告:因為我想八卦下發生乜事,佢地(應該係指示威者)在水渠道 彌敦道交界,我驚被定義為一伙人,於是我行前到聯合廣場近巴士站嘅地方
辯:係嗰度逼留左幾耐?
被告:十分鐘內
辯:記唔記得當時大概係幾點?
被告:9點50分大概
辯:你話八卦下 ,八卦左啲乜?
被告:我想睇下點解要封路,但我都唔明嗰原因
辯:但你當時聽到(警方嘅?)宣佈?
被告:係
辯:點解唔明嗰原因?
被告:我啱啱到,就見到警方係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築起防線
辯:我聽過你話想知點解要堵路,你話當時想睇下封路情況?
被告:係
辯:有警方證人話見到你有口部動作,當日點解有咁嘅情況?
被告:唔記得
辯:有啲片見到 你會×××(聽唔出) 有啲人叫口號
被告:我印象有講過一兩句嘢 但唔係叫口號
辯:咁你記得你講過乜?
被告:唔記得
辯:你逗留左10分鐘之後你有離開?
被告:當時我聽到有人嗌「走呀」,我轉向後望,見很多人都跑緊,咁我好驚,於是我跟住跑向住旺角方向
辯:即係你屋企方向?
被告:係,之後我望到始創中心安全,於是我停低喺嗰度,回一回神,之後就被拘捕
辯:點解要跑到始創中心?
被告:我覺得嗰度安全
辯:點解覺得始創中心安全?
被告:較空礦同冇乜人
辯:始創中心嗰度呢 行人路定馬路?
被告:行人路
辯:之後就被拘捕?
被告:係
辯:當你被拘捕後發生左乜事?
被告:俾警察壓低,之後唔記得喇,有同警察講番緊屋企
辯:即有解釋你當時番緊屋企?
被告:係
辯:最後想問你幾條問題,當時喺現場你認識身邊嘅人?包括第一二三被告
被告:唔認識
辯:你有冇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冇。唔係。佢話我有
辯:我問緊你
被告:佢話有,但我唔認同
辯:你有冇參與堵路?
被告:我有企過係馬路,但我冇堵路
辯:你有冇叫口號?
被告:冇
辯:你有冇鬧警員?
被告:冇
辯:你有冇使用鐳射光束或者持有鐳射筆?
被告:冇
辯:你有冇戴口罩?
被告:冇
(辯方主問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7/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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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d4辯方案情----
控方盤問
控:被告我向你指出呢,你剛才講的情況,主要係為你當時你自己點解唔係參與非法集結集作一個辯解,同意嗎?或者我向你分析一下喇,你離開你當時嘅嗰個救世軍義工嘅活動,已經知道你地組織放你地早啲番屋企嘅,因為有一啲社會活動喺你住嗰區發生?
被告:唔同意,當時係製作月餅嘅材料用晒,即係佢口頭冇講嘅
控:剛剛你嘅講法唔係話你地救世軍team leader因為社會活動放你地早啲番屋企?
被告:我同意有早放,冇同意因為社會活動而早放 ,因為佢當時冇講過
控:咁唔緊要喇,你係地鐵上左車後,地鐵有宣佈有突發情況,所以關閉太子同旺角站?
被告:咩情況?
控:突發情況,你當時知唔知發生乜事?
被告:唔知道
控:你係深水埗落車,行番去你屋企?
被告:係
控:你都講話太子道西入彌敦道已經見到唔單止有好多人聚集,亦都見到有警員築起防線?
被告:可唔可以講多次?
控:你行番屋企途中,有見到太子道西入彌敦道已經見到唔單止有好多人聚集,亦都見到有警員築起防線?
被告:同意
控:你到嗰陣你知道近你自己屋企位置旺角附近有一啲可能比較激烈嘅社會事件?
被告:我走過去先知有,但並唔係激烈
控:唔激烈點解會築起防線?
被告:我印象中嗰啲示威唔暴力
控:你有參加咩?
被告:冇
控:你點知唔暴力?
被告:因為我喺現場
控:即係你只可以講你喺現場見到唔暴力?
被告:點為之唔暴力?
控:見唔到有人縱火、有人用雜物封路、有人照射鐳射光束
被告:鐳射筆有
控:因為你所企嘅地點有人照射?
被告:我企嘅位置嘅後面,有人拎鐳射筆照射,我地相隔左20米
控:你知道佢地用照射鐳射光束?
被告:所以我唔敢企喺佢地附近
控:點解?
被告:因為我覺得佢地係示威者
控:佢地係示威者你唔係示威者 ,咁點解要驚?
被告:我驚俾警方誤會
控:但你企喺一大班人嘅聚集位置度?
被告:唔係一大班,有記者係我身邊,我後面有一大班人,所以我冇企後面,前面有記者,所以我覺得安全
控:如果記者行前到警方防線,你都覺得安全?
被告:離警方好前嘅位置,都有記者,但冇市民,我企嘅位置仲有正常街坊市民,我覺得安全先企喺度
控:你知道警方不止一次警告叫人群離去?
被告:同意
控:你睇到有藍旗展示出黎,警告聚集人士離去?
被告:藍旗我印象見過,但得一次
控:總之你知集會被定為非法集結?
被告:我認為係講緊後面嘅人
控:所以後面關事,前面唔關事?
被告:佢地講示威者,但我唔係示威者
控:但你話驚喎
被告:所以我行前20米,即係喺完全係街坊同記者嘅位置
控:你話你走去嗰位置,理解下點解要堵路 、阻塞道路,期間逗左十分鐘?
被告:係
控:理解啲乜?
被告:想知道原因,但我理解唔到
控:10分鐘都冇理解到?
被告:係
控:如果逗留多10分鐘,會唔會理解到?
被告:唔會,我當時都想離開,預多幾分鐘後就會離開
葉官:預多幾分鐘嘅目的係乜
被告:我想觀察多一陣
控:指出你當時逗留期間你其實係參與集會
被告:唔同意
控:亦有叫口號或喧嘩
被告:唔同意
🔍控方讓被告睇證物P20附件18(應該係某呈堂片段的截圖)時間係09:51:37
控:你行左出去離開左巴士專線嘅白界,離開左記者同你左右嘅人,自己走左出黎 ,向住警方嘅方向
被告:我唔知點解行左出去,之後警方有叫我行番去,我都有照做
控:指出你係去挑釁警方
被告:唔同意
控:咁你當時做緊乜?
被告:我唔記得,我唔敢講當時諗緊乜,事隔太耐
🔍控方讓被告睇p20附件11(應該係某呈堂片段的截圖)時間係09:51:54
控:你話行番入去,睇下附件11,你睇到自己係邊,右邊數過第5個人,嗰個人明顯係你喇
被告:係
控:你唔係話你企係記者附近?
被告:係附近㗎
控:不過你唔係喺中間
被告:我第一時間去到係黏住記者,我隔離都係街坊
控:當時你俾狗叫你行番入去,你都唔理警告仲逗留喺有危險嘅地方
被告:因為宜個情況同我認知嘅示威活動好唔同 ,冇之前新聞所講嘅暴力,所以我覺得冇咁危險
控:指出你整段時間都在參與集會,一同做叫囂嗰啲嘅行為
被告:不同意
控:並不是你話喺嗰度逗留10分鐘理解下點解堵路,宜啲係你砌詞狡辯
被告:唔同意
控:就算啲警察衝過黎,人叫走你跟住走,你都話唔係一伙人?
被告:因為係全部人都走,街坊都走,所以我驚
控:點知係街坊?
被告:因為街坊裝束
控:正如你咁,唔係著黑衫黑褲 黑面罩,所以你話佢地唔係參與非法集結嘅人士?
被告:你可以咁理解
控:嗰度非法集結嘅人,同唔同意,中途尾段參與非法集會嘅人,佢地可以係街坊
被告:唔同意,可以係圍觀人士
控:佢地都可以即時參與
被告:有可能
控:所以你不能憑衣著界定
被告:係
控:所以你係之後決定參加非法集結
被告:我冇諗住參加
控:你之前可能冇,但你放工後有意圖而且行動
被告:唔同意 我只想觀察封路嘅原因
控:警察衝出時你可以選擇喺你宜家位置行去行人路或者巴士專線
被告:我當時好驚,冇留意情況,見到有路就跑
控:你跑係因為你身有屎,知道你自己積極參與示威 ,所以警察追,你就跑
被告:如果我逃避警察,我就唔會停在始創門口
控:你停低係因為你知道你冇機會逃跑,警察追到你
被告:唔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覆問
D4代表大律師讓d4睇證物d4(2)(一封信件)
辯:宜封信2021年5月22日事發年幾先講嘅?
被告:係
辯:剛剛盤問嘅時候問及中心提早放係因為月餅材料用完,所以完成左,冇特別講到因為社會活動而提早完結?
被告:冇提及
(覆問完畢,被告作供完畢)
----------------------------------------------------
D4代表大律師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
證人與d4是同科同學
證人稱於2019年9月7日,他跟隨學校到大窩口救世軍青年中心做月餅義工活動,活動時間是晚上7點至9點半,不過當日活動提早於晚上8點15左右完結,他的同班同學以及同科同學包括d4亦有參與該活動。
證人於晚上7點15分至7點半左右到達,而他到達時已經見到d4,同意d4應該在7點半前已經到達。證人於晚上8點15分至8點半左右離開,並沒有與d4一同離開,然後證人就搭地鐵回家。
證人同意他於晚上7點15分至7點30左右直至8點15分至8點半左右正與d4一同製作冰皮月餅。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
控:或者我問你,記唔記得點解當日原本9點半完結會提早到8點15分完?
證人:因為嗰日已經完成所有份量嘅月餅 所以提早完成
(控方盤問完畢,證人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7/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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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d4辯方案情----
控方盤問
控:被告我向你指出呢,你剛才講的情況,主要係為你當時你自己點解唔係參與非法集結集作一個辯解,同意嗎?或者我向你分析一下喇,你離開你當時嘅嗰個救世軍義工嘅活動,已經知道你地組織放你地早啲番屋企嘅,因為有一啲社會活動喺你住嗰區發生?
被告:唔同意,當時係製作月餅嘅材料用晒,即係佢口頭冇講嘅
控:剛剛你嘅講法唔係話你地救世軍team leader因為社會活動放你地早啲番屋企?
被告:我同意有早放,冇同意因為社會活動而早放 ,因為佢當時冇講過
控:咁唔緊要喇,你係地鐵上左車後,地鐵有宣佈有突發情況,所以關閉太子同旺角站?
被告:咩情況?
控:突發情況,你當時知唔知發生乜事?
被告:唔知道
控:你係深水埗落車,行番去你屋企?
被告:係
控:你都講話太子道西入彌敦道已經見到唔單止有好多人聚集,亦都見到有警員築起防線?
被告:可唔可以講多次?
控:你行番屋企途中,有見到太子道西入彌敦道已經見到唔單止有好多人聚集,亦都見到有警員築起防線?
被告:同意
控:你到嗰陣你知道近你自己屋企位置旺角附近有一啲可能比較激烈嘅社會事件?
被告:我走過去先知有,但並唔係激烈
控:唔激烈點解會築起防線?
被告:我印象中嗰啲示威唔暴力
控:你有參加咩?
被告:冇
控:你點知唔暴力?
被告:因為我喺現場
控:即係你只可以講你喺現場見到唔暴力?
被告:點為之唔暴力?
控:見唔到有人縱火、有人用雜物封路、有人照射鐳射光束
被告:鐳射筆有
控:因為你所企嘅地點有人照射?
被告:我企嘅位置嘅後面,有人拎鐳射筆照射,我地相隔左20米
控:你知道佢地用照射鐳射光束?
被告:所以我唔敢企喺佢地附近
控:點解?
被告:因為我覺得佢地係示威者
控:佢地係示威者你唔係示威者 ,咁點解要驚?
被告:我驚俾警方誤會
控:但你企喺一大班人嘅聚集位置度?
被告:唔係一大班,有記者係我身邊,我後面有一大班人,所以我冇企後面,前面有記者,所以我覺得安全
控:如果記者行前到警方防線,你都覺得安全?
被告:離警方好前嘅位置,都有記者,但冇市民,我企嘅位置仲有正常街坊市民,我覺得安全先企喺度
控:你知道警方不止一次警告叫人群離去?
被告:同意
控:你睇到有藍旗展示出黎,警告聚集人士離去?
被告:藍旗我印象見過,但得一次
控:總之你知集會被定為非法集結?
被告:我認為係講緊後面嘅人
控:所以後面關事,前面唔關事?
被告:佢地講示威者,但我唔係示威者
控:但你話驚喎
被告:所以我行前20米,即係喺完全係街坊同記者嘅位置
控:你話你走去嗰位置,理解下點解要堵路 、阻塞道路,期間逗左十分鐘?
被告:係
控:理解啲乜?
被告:想知道原因,但我理解唔到
控:10分鐘都冇理解到?
被告:係
控:如果逗留多10分鐘,會唔會理解到?
被告:唔會,我當時都想離開,預多幾分鐘後就會離開
葉官:預多幾分鐘嘅目的係乜
被告:我想觀察多一陣
控:指出你當時逗留期間你其實係參與集會
被告:唔同意
控:亦有叫口號或喧嘩
被告:唔同意
🔍控方讓被告睇證物P20附件18(應該係某呈堂片段的截圖)時間係09:51:37
控:你行左出去離開左巴士專線嘅白界,離開左記者同你左右嘅人,自己走左出黎 ,向住警方嘅方向
被告:我唔知點解行左出去,之後警方有叫我行番去,我都有照做
控:指出你係去挑釁警方
被告:唔同意
控:咁你當時做緊乜?
被告:我唔記得,我唔敢講當時諗緊乜,事隔太耐
🔍控方讓被告睇p20附件11(應該係某呈堂片段的截圖)時間係09:51:54
控:你話行番入去,睇下附件11,你睇到自己係邊,右邊數過第5個人,嗰個人明顯係你喇
被告:係
控:你唔係話你企係記者附近?
被告:係附近㗎
控:不過你唔係喺中間
被告:我第一時間去到係黏住記者,我隔離都係街坊
控:當時你俾狗叫你行番入去,你都唔理警告仲逗留喺有危險嘅地方
被告:因為宜個情況同我認知嘅示威活動好唔同 ,冇之前新聞所講嘅暴力,所以我覺得冇咁危險
控:指出你整段時間都在參與集會,一同做叫囂嗰啲嘅行為
被告:不同意
控:並不是你話喺嗰度逗留10分鐘理解下點解堵路,宜啲係你砌詞狡辯
被告:唔同意
控:就算啲警察衝過黎,人叫走你跟住走,你都話唔係一伙人?
被告:因為係全部人都走,街坊都走,所以我驚
控:點知係街坊?
被告:因為街坊裝束
控:正如你咁,唔係著黑衫黑褲 黑面罩,所以你話佢地唔係參與非法集結嘅人士?
被告:你可以咁理解
控:嗰度非法集結嘅人,同唔同意,中途尾段參與非法集會嘅人,佢地可以係街坊
被告:唔同意,可以係圍觀人士
控:佢地都可以即時參與
被告:有可能
控:所以你不能憑衣著界定
被告:係
控:所以你係之後決定參加非法集結
被告:我冇諗住參加
控:你之前可能冇,但你放工後有意圖而且行動
被告:唔同意 我只想觀察封路嘅原因
控:警察衝出時你可以選擇喺你宜家位置行去行人路或者巴士專線
被告:我當時好驚,冇留意情況,見到有路就跑
控:你跑係因為你身有屎,知道你自己積極參與示威 ,所以警察追,你就跑
被告:如果我逃避警察,我就唔會停在始創門口
控:你停低係因為你知道你冇機會逃跑,警察追到你
被告:唔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覆問
D4代表大律師讓d4睇證物d4(2)(一封信件)
辯:宜封信2021年5月22日事發年幾先講嘅?
被告:係
辯:剛剛盤問嘅時候問及中心提早放係因為月餅材料用完,所以完成左,冇特別講到因為社會活動而提早完結?
被告:冇提及
(覆問完畢,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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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大律師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
證人與d4是同科同學
證人稱於2019年9月7日,他跟隨學校到大窩口救世軍青年中心做月餅義工活動,活動時間是晚上7點至9點半,不過當日活動提早於晚上8點15左右完結,他的同班同學以及同科同學包括d4亦有參與該活動。
證人於晚上7點15分至7點半左右到達,而他到達時已經見到d4,同意d4應該在7點半前已經到達。證人於晚上8點15分至8點半左右離開,並沒有與d4一同離開,然後證人就搭地鐵回家。
證人同意他於晚上7點15分至7點30左右直至8點15分至8點半左右正與d4一同製作冰皮月餅。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
控:或者我問你,記唔記得點解當日原本9點半完結會提早到8點15分完?
證人:因為嗰日已經完成所有份量嘅月餅 所以提早完成
(控方盤問完畢,證人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3/3]
#1013粉嶺
14:30 開庭
D2/D3律師在上午已經陳辭完畢,D4律師無中段陳辭。
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開考慮表面證據,希望下星期再訊,雙方商議完,最快要在7月尾,裁判官決定今日盡快完成裁決,16:15再開庭。
16:15 開庭
裁判官裁定D1 & D4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因應D2 & D3年幼,裁判官裁定控方未能推反法例指定「無犯罪能力」推論,裁定兩人無需答辯,當庭釋放。
D1 & D4 律師均表示被告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裁判官詢問辯方可否即日作結案陳辭,法庭可以加時配合,兩位律師陳辭完畢。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3/3]
#1013粉嶺
14:30 開庭
D2/D3律師在上午已經陳辭完畢,D4律師無中段陳辭。
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開考慮表面證據,希望下星期再訊,雙方商議完,最快要在7月尾,裁判官決定今日盡快完成裁決,16:15再開庭。
16:15 開庭
裁判官裁定D1 & D4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因應D2 & D3年幼,裁判官裁定控方未能推反法例指定「無犯罪能力」推論,裁定兩人無需答辯,當庭釋放。
D1 & D4 律師均表示被告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裁判官詢問辯方可否即日作結案陳辭,法庭可以加時配合,兩位律師陳辭完畢。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908粉嶺 #提堂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詳情請看 蘋果日報)
本案在今年4月22日作審前覆核,原定在6月4日審訊,及後控方接觸證人,才知主要證人在今年3月中返回大陸工作,要在10月才會回港,於是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
辯方反對,表示有片段清楚拍攝到被告與證人之間發生嘅事,證人可以無需出席,控方亦不能確定證人下次一定出庭。
裁判官指辯方不能阻止控方傳召證人,批准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908粉嶺 #提堂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詳情請看 蘋果日報)
本案在今年4月22日作審前覆核,原定在6月4日審訊,及後控方接觸證人,才知主要證人在今年3月中返回大陸工作,要在10月才會回港,於是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
辯方反對,表示有片段清楚拍攝到被告與證人之間發生嘅事,證人可以無需出席,控方亦不能確定證人下次一定出庭。
裁判官指辯方不能阻止控方傳召證人,批准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判刑
👤陳(19) 🛑已還押16日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辯方提出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監禁。由於被告已還押一段時間候判,加上被告希望盡快重返校園,因此希望法庭判處監禁。辯方亦指被告年輕、裁決後有悔意,希望法庭以此作為減刑因素。
1455 休庭
1558 開庭
被告有意圖犯罪。考慮被告初犯,撰寫求情信者對被告評價正面,亦關心社會。
雖然本案案情相比同類型並非嚴重,但考慮當日地鐵站遭到破壞,警員更要疏散站內人士,以破壞出口會危害人身安全。被告亦有預謀犯案,且膨脹膠為易燃物品,具危險性。
案情嚴重,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被判入更生中心。
註:唔知點解要休庭成個鐘咁耐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判刑
👤陳(19) 🛑已還押16日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辯方提出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監禁。由於被告已還押一段時間候判,加上被告希望盡快重返校園,因此希望法庭判處監禁。辯方亦指被告年輕、裁決後有悔意,希望法庭以此作為減刑因素。
1455 休庭
1558 開庭
被告有意圖犯罪。考慮被告初犯,撰寫求情信者對被告評價正面,亦關心社會。
雖然本案案情相比同類型並非嚴重,但考慮當日地鐵站遭到破壞,警員更要疏散站內人士,以破壞出口會危害人身安全。被告亦有預謀犯案,且膨脹膠為易燃物品,具危險性。
案情嚴重,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被判入更生中心。
註:唔知點解要休庭成個鐘咁耐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0/10+3)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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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十天內容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37
E=他
他先在庭上簡介自己過往的工作經驗。他選擇當裝修工人的目的是希望習得一門技術和學會更多技能。在工作中,他會接觸天拿水、白電油等物件。但不會使用柴油及氣油。他在工作時會佩戴眼鏡,雖然他與朋友玩時會佩戴隱影眼鏡,但他日常下班後不會特意將眼鏡更換為隱影眼鏡,這是個人習慣。在當時他亦正嘗試學習佩戴隱影眼鏡。他平時會在約18:30時離開工地。
在2019年10月30日,他指出他當時已認識B約半年。因他在半年前當時他在一個朋友生日會上認識了B,期間他與B交換了Snapchat。此後他與B彼此用Snapchat聊天及互相分享限時動態。但聊天紀錄在今天已經消失,因為他沒有儲存Snapchat內的內容。
在2019年10月31日09:00至18:00時,他在北角上班。他下班後應4至5名朋友之約,陪他們旺角逛街及買手機殼。之後他收到B提出在灣仔食宵夜的邀請,於是他在22:30時到達灣仔。之後他問B吃甚麼,B當時指她已買好食物及飲品,並約他在冠景樓樓下等她。
之後B帶他從正門旁的樓梯前往一樓,然後乘搭電梯前往四樓,並帶他前往及進入鐵閘已被打開的四樓F室。那時他不知道B當時按的密碼鎖密碼。他當時估計B身處的地方是自己租住,或者是她與朋友租住。但他沒有關注「朋友」是甚麼人。
他進入單位後,他看見有雙人床,單位內被打掃乾淨,屋內也沒有其他人。在單位期間,他與B一直聊心事和聆聽B心中的困擾。雖然他因不太熱心於社會運動,所以不太清楚B所說的事情,但他仍有給予反應予B及聆聽B說話。他知道B對社會狀況感到困擾,B也有在當時告訴他自己的理念。雖然他自己對B的政治理念不太理解,只記得有「梁天琦」,但他知道當時社會正發生甚麼事。而他本身也對社會事件沒有甚麼立場。
在11月1日約04:00時,他跟着B一同離開單位及前往地下。當時B發現他們好像出錯樓層,於是他們進回𨋢中並前往一樓,再從樓梯離開冠景樓。然後他獨自乘的士離開灣仔,並在約05:00返回家中,他在完成洗澡後便睡覺。雖然他當時有在冠景樓地下時問B的去向如何,但B當時叫他先離開。他也沒有問B會否隨車離開,因為兩人所住的地方的地方有點距離。
他在同日16:00時才起身,他在起身後一直留在家中玩「萬國覺醒」,直到他父親在19:00時回家準備晚飯為止。他指出當天已「射波」,即是因睡過頭而沒有上班。
⭐️葉佐文法官對自己知道甚麼是「萬國覺醒」感到開心,因他之前不知道甚麼是Snapchat⭐️
⭐️葉佐文法官笑稱他在16:00至19:00時打機,如何如他所指打全日機⭐️
但他表示自己最後並沒有和父親吃飯,因為當時有朋友約他到荃灣吃飯吃火鍋。在吃火鍋時,他有喝6樽330毫升的啤酒。之後他與朋友吃糖水直到01:00時。然後他再與朋友到便利店買數罐330毫升啤酒,並在公園聊天。
其後B用Snapchat找他,於是他乘的士前往冠景樓,因為的士可以較快到達冠景樓及他當時找不到其他交通工具前往。他在離開荃灣往冠景樓時已將隱影眼鏡更換成眼鏡,因為他感到眼乾,和眼部也不舒服。他已忘記當時有多少對隱影眼鏡在身上。他在決定滴眼藥水還是更換回眼鏡時,會視乎他戴了隱影眼鏡多久,他一天會更換或多於一對。
他在11月2日到達冠景樓前曾使用一支眼藥水。他指出有時會用一支滴一隻眼,有時也會用一支滴一對眼。他指出日常出街時會使用兩至三支眼藥水,並會把眼藥水放在一個膠袋內,再放在眼鏡盒內。他當時帶14支眼藥水並不只是作一天用,但他已忘記這14支眼藥水放在膠袋時的狀況,因為他可能會將部分眼藥水抽出來,並放在褲袋中。
他在約03:00時到達冠景樓。當時他已在冠景樓樓下看見B身旁有另一個男子。他在到達冠景樓後,B向他介紹C,並叫他和C先上單位,亦叫他幫忙拿一個已關上的啡黑色背包前往單位。其後他與C前往單位,並由他打開由B看着告訴他密碼的密碼鎖。雖然B沒有告訴他要先與C上樓的目的,但他當時預期他們會聊天,不包括飲酒。他指出他看不到C當時和他一同上去單位時有「搵路」的情況。
他並不知道B當時給予他的背包內裝有甚麼物品,但他知道背包內裏有東西,拿上手時是感到「重手」的。而他認為這是B的背包,亦沒有想過B給予他的背包有攻擊性武器,也不知道本案與社會運動相關。當時他沒有將汽油彈等代入示威活動中,也沒有想像其的預期目標。他在當時有將自己的眼鏡盒放在該背包旁邊的小袋中以方便儲存。那時眼鏡盒內有3對隱影眼鏡及14支眼藥水。他同意自己眼鏡盒是較難放在褲袋,所以他會用手拿着。如果眼鏡盒內有眼鏡的時候,他會將裝有眼藥水及隱影眼鏡的膠袋放在自己的右後褲袋。若果他要坐下時,他會將這膠袋抽出。他同意當時可以將拿在手上的眼鏡盒放在當時有攜帶的布袋中。
他進入單位後,他聞不到汽油味。他看見D在床上玩手機,那時他問D是否認識B,因為他看不到D與B有直接和間接交流。當時他已將B的背包放在沙發附近。而由於他早期已看見B和C站在一起,所以他認為B和C是朋友。
他記得他當時進入單位時有脫鞋,而且有放一對襪在鞋上,但那對襪後來卻移動了,他不清楚原因,有可能是警員將其移動,也有可能是其他被告將其移動。
他指出當時C已離開單位。然後他因與D互不相識,所以他在感到尷尬下決定去廁所大解及打機,耗時約15至20分鐘。
那時他看見單位內已有兩袋黑色垃圾袋,而袋內的玻璃樽並沒有蓋。當然他以為D是收集玻璃樽用作回收,所以他問D這些玻璃樽是否用作回收,但D沒有回應。他之後再用左右手各拿起一支玻璃樽問D是否回收,然後D回覆「是」。他不知道P47一堆汽油彈中有兩支汽油彈有他的指紋,也不能確定其他人用這兩樽玻璃樽製造這兩支汽油彈,但同意這是可能有人倒了樽內的液體。他當時不認為B曾與其他人飲東西,因為他看不見單位內有瓶蓋。
他當時也因好奇,故曾接觸,即逗起單位木櫃內一個黑色背包,但沒有打開。而當時他向前揹着B的背包。他看見木櫃前地下看見一個已蓋上的紙箱,也看見一個裝有類似漂白水的紙袋,在床尾有藍色袋。他當時亦有看到有「Hollister」字樣的紙袋及內裏的物品,也有看過一個有「Ikea」字樣,內有紙箱的藍色膠袋。雖然他沒有留意單位內的發泡膠箱,但他認為單位內的床下底可以放到這個發泡膠箱。
在大解後,他看見A和B已返回單位。B向他介紹A的英文名稱。其後他看見A,B,D在床上聊有關大學的話題,但由於他不懂大學的話題,故不能與三人聊天。所以他前往另一張床打機直到04:00時。期間由於他只接觸A,C、D一段短時間,對他們缺乏認識,所以他也沒有向他們介紹自己。期間他沒有留意A當時身上有沒有記事本,他也沒有特意留意A,D的外貌特徵。他亦不知道他們三人是否就讀同一間大學。即使他在翌日09:00時要上班,他也沒有要洗澡的想法,而他亦不需到家中拿一些工具才能上班。
他指出他共看到C的樣貌約3至5分鐘,而D的樣貌共約5分鐘以上,而A的樣貌也共約5分鐘以上。他指出A在單位時沒有遮掩樣貌,也看不到A當時有佩戴眼鏡。他認為單位內的人沒有當他是外人,他們行事說話也沒有偷偷摸摸。
之後他問B可否留在單位睡覺,因為他曾喝酒,單位鄰近工作地點和不想再缺席上班。雖然最後他能在單位內睡覺,但結果還是因他睡過頭而缺席上班,所以他亦不知道工作上有沒有人曾致電他。他指出他睡覺時C不在單位內,而D則一直留在單位內。他在冠景樓時也沒有更換隠影眼鏡。
他指出他在睡覺前沒有從B的背包中取回眼鏡盒。他當時沒有特別想過要從背包內取回眼鏡盒,但他同意若背包被他人取走,他的眼鏡盒也會被取走。他當時認為該背包是屬於B,即使B取走背包也可以聯絡她。
他記得他在睡覺前有將銀包及眼鏡放在帎頭旁,而不是帎頭底,因為這些較為重要;「散紙包」則放在茶几上,因為這不太算重要;而鎖匙串則忘記放在那兒,但肯不是在地上。他同意當時有想法是將甚麼物件放在自己附近。他臨睡前亦有將手機放在雪櫃頂充電。他當時沒有想法將自己的物品放在一起。雖然他有打算將電話放在茶几上充電,但由於茶几上的插座已被插滿,被其他人用作為手機充電或為充電器充電,所以他未有將自己的想法實行。
期間他有看見茶几上有打火機。他指出自己沒有食煙的習慣,也看不到其他被告有食煙。
他認為他當天睡過頭是受酒精的影響,但在之前沒有試過因酒精而遲到。他指出在11月1日已因為太累而睡過頭,也聽不到鬧鐘的聲音,但也收不到來自公司的未接來電及訊息。這是因為他的上司要看管多個室內單位,所以未必天天會留在北角的地盤。他指出他的工作是採用報更制和日薪制,所以這十分依賴上司及員工的信任。但他沒有就11月1日已因為太累而睡過頭一事報告予上司知道。
E作供內容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10
#葉佐文法官 #續審(10/10+3)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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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十天內容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37
E=他
他先在庭上簡介自己過往的工作經驗。他選擇當裝修工人的目的是希望習得一門技術和學會更多技能。在工作中,他會接觸天拿水、白電油等物件。但不會使用柴油及氣油。他在工作時會佩戴眼鏡,雖然他與朋友玩時會佩戴隱影眼鏡,但他日常下班後不會特意將眼鏡更換為隱影眼鏡,這是個人習慣。在當時他亦正嘗試學習佩戴隱影眼鏡。他平時會在約18:30時離開工地。
在2019年10月30日,他指出他當時已認識B約半年。因他在半年前當時他在一個朋友生日會上認識了B,期間他與B交換了Snapchat。此後他與B彼此用Snapchat聊天及互相分享限時動態。但聊天紀錄在今天已經消失,因為他沒有儲存Snapchat內的內容。
在2019年10月31日09:00至18:00時,他在北角上班。他下班後應4至5名朋友之約,陪他們旺角逛街及買手機殼。之後他收到B提出在灣仔食宵夜的邀請,於是他在22:30時到達灣仔。之後他問B吃甚麼,B當時指她已買好食物及飲品,並約他在冠景樓樓下等她。
之後B帶他從正門旁的樓梯前往一樓,然後乘搭電梯前往四樓,並帶他前往及進入鐵閘已被打開的四樓F室。那時他不知道B當時按的密碼鎖密碼。他當時估計B身處的地方是自己租住,或者是她與朋友租住。但他沒有關注「朋友」是甚麼人。
他進入單位後,他看見有雙人床,單位內被打掃乾淨,屋內也沒有其他人。在單位期間,他與B一直聊心事和聆聽B心中的困擾。雖然他因不太熱心於社會運動,所以不太清楚B所說的事情,但他仍有給予反應予B及聆聽B說話。他知道B對社會狀況感到困擾,B也有在當時告訴他自己的理念。雖然他自己對B的政治理念不太理解,只記得有「梁天琦」,但他知道當時社會正發生甚麼事。而他本身也對社會事件沒有甚麼立場。
在11月1日約04:00時,他跟着B一同離開單位及前往地下。當時B發現他們好像出錯樓層,於是他們進回𨋢中並前往一樓,再從樓梯離開冠景樓。然後他獨自乘的士離開灣仔,並在約05:00返回家中,他在完成洗澡後便睡覺。雖然他當時有在冠景樓地下時問B的去向如何,但B當時叫他先離開。他也沒有問B會否隨車離開,因為兩人所住的地方的地方有點距離。
他在同日16:00時才起身,他在起身後一直留在家中玩「萬國覺醒」,直到他父親在19:00時回家準備晚飯為止。他指出當天已「射波」,即是因睡過頭而沒有上班。
⭐️葉佐文法官對自己知道甚麼是「萬國覺醒」感到開心,因他之前不知道甚麼是Snapchat⭐️
⭐️葉佐文法官笑稱他在16:00至19:00時打機,如何如他所指打全日機⭐️
但他表示自己最後並沒有和父親吃飯,因為當時有朋友約他到荃灣吃飯吃火鍋。在吃火鍋時,他有喝6樽330毫升的啤酒。之後他與朋友吃糖水直到01:00時。然後他再與朋友到便利店買數罐330毫升啤酒,並在公園聊天。
其後B用Snapchat找他,於是他乘的士前往冠景樓,因為的士可以較快到達冠景樓及他當時找不到其他交通工具前往。他在離開荃灣往冠景樓時已將隱影眼鏡更換成眼鏡,因為他感到眼乾,和眼部也不舒服。他已忘記當時有多少對隱影眼鏡在身上。他在決定滴眼藥水還是更換回眼鏡時,會視乎他戴了隱影眼鏡多久,他一天會更換或多於一對。
他在11月2日到達冠景樓前曾使用一支眼藥水。他指出有時會用一支滴一隻眼,有時也會用一支滴一對眼。他指出日常出街時會使用兩至三支眼藥水,並會把眼藥水放在一個膠袋內,再放在眼鏡盒內。他當時帶14支眼藥水並不只是作一天用,但他已忘記這14支眼藥水放在膠袋時的狀況,因為他可能會將部分眼藥水抽出來,並放在褲袋中。
他在約03:00時到達冠景樓。當時他已在冠景樓樓下看見B身旁有另一個男子。他在到達冠景樓後,B向他介紹C,並叫他和C先上單位,亦叫他幫忙拿一個已關上的啡黑色背包前往單位。其後他與C前往單位,並由他打開由B看着告訴他密碼的密碼鎖。雖然B沒有告訴他要先與C上樓的目的,但他當時預期他們會聊天,不包括飲酒。他指出他看不到C當時和他一同上去單位時有「搵路」的情況。
他並不知道B當時給予他的背包內裝有甚麼物品,但他知道背包內裏有東西,拿上手時是感到「重手」的。而他認為這是B的背包,亦沒有想過B給予他的背包有攻擊性武器,也不知道本案與社會運動相關。當時他沒有將汽油彈等代入示威活動中,也沒有想像其的預期目標。他在當時有將自己的眼鏡盒放在該背包旁邊的小袋中以方便儲存。那時眼鏡盒內有3對隱影眼鏡及14支眼藥水。他同意自己眼鏡盒是較難放在褲袋,所以他會用手拿着。如果眼鏡盒內有眼鏡的時候,他會將裝有眼藥水及隱影眼鏡的膠袋放在自己的右後褲袋。若果他要坐下時,他會將這膠袋抽出。他同意當時可以將拿在手上的眼鏡盒放在當時有攜帶的布袋中。
他進入單位後,他聞不到汽油味。他看見D在床上玩手機,那時他問D是否認識B,因為他看不到D與B有直接和間接交流。當時他已將B的背包放在沙發附近。而由於他早期已看見B和C站在一起,所以他認為B和C是朋友。
他記得他當時進入單位時有脫鞋,而且有放一對襪在鞋上,但那對襪後來卻移動了,他不清楚原因,有可能是警員將其移動,也有可能是其他被告將其移動。
他指出當時C已離開單位。然後他因與D互不相識,所以他在感到尷尬下決定去廁所大解及打機,耗時約15至20分鐘。
那時他看見單位內已有兩袋黑色垃圾袋,而袋內的玻璃樽並沒有蓋。當然他以為D是收集玻璃樽用作回收,所以他問D這些玻璃樽是否用作回收,但D沒有回應。他之後再用左右手各拿起一支玻璃樽問D是否回收,然後D回覆「是」。他不知道P47一堆汽油彈中有兩支汽油彈有他的指紋,也不能確定其他人用這兩樽玻璃樽製造這兩支汽油彈,但同意這是可能有人倒了樽內的液體。他當時不認為B曾與其他人飲東西,因為他看不見單位內有瓶蓋。
他當時也因好奇,故曾接觸,即逗起單位木櫃內一個黑色背包,但沒有打開。而當時他向前揹着B的背包。他看見木櫃前地下看見一個已蓋上的紙箱,也看見一個裝有類似漂白水的紙袋,在床尾有藍色袋。他當時亦有看到有「Hollister」字樣的紙袋及內裏的物品,也有看過一個有「Ikea」字樣,內有紙箱的藍色膠袋。雖然他沒有留意單位內的發泡膠箱,但他認為單位內的床下底可以放到這個發泡膠箱。
在大解後,他看見A和B已返回單位。B向他介紹A的英文名稱。其後他看見A,B,D在床上聊有關大學的話題,但由於他不懂大學的話題,故不能與三人聊天。所以他前往另一張床打機直到04:00時。期間由於他只接觸A,C、D一段短時間,對他們缺乏認識,所以他也沒有向他們介紹自己。期間他沒有留意A當時身上有沒有記事本,他也沒有特意留意A,D的外貌特徵。他亦不知道他們三人是否就讀同一間大學。即使他在翌日09:00時要上班,他也沒有要洗澡的想法,而他亦不需到家中拿一些工具才能上班。
他指出他共看到C的樣貌約3至5分鐘,而D的樣貌共約5分鐘以上,而A的樣貌也共約5分鐘以上。他指出A在單位時沒有遮掩樣貌,也看不到A當時有佩戴眼鏡。他認為單位內的人沒有當他是外人,他們行事說話也沒有偷偷摸摸。
之後他問B可否留在單位睡覺,因為他曾喝酒,單位鄰近工作地點和不想再缺席上班。雖然最後他能在單位內睡覺,但結果還是因他睡過頭而缺席上班,所以他亦不知道工作上有沒有人曾致電他。他指出他睡覺時C不在單位內,而D則一直留在單位內。他在冠景樓時也沒有更換隠影眼鏡。
他指出他在睡覺前沒有從B的背包中取回眼鏡盒。他當時沒有特別想過要從背包內取回眼鏡盒,但他同意若背包被他人取走,他的眼鏡盒也會被取走。他當時認為該背包是屬於B,即使B取走背包也可以聯絡她。
他記得他在睡覺前有將銀包及眼鏡放在帎頭旁,而不是帎頭底,因為這些較為重要;「散紙包」則放在茶几上,因為這不太算重要;而鎖匙串則忘記放在那兒,但肯不是在地上。他同意當時有想法是將甚麼物件放在自己附近。他臨睡前亦有將手機放在雪櫃頂充電。他當時沒有想法將自己的物品放在一起。雖然他有打算將電話放在茶几上充電,但由於茶几上的插座已被插滿,被其他人用作為手機充電或為充電器充電,所以他未有將自己的想法實行。
期間他有看見茶几上有打火機。他指出自己沒有食煙的習慣,也看不到其他被告有食煙。
他認為他當天睡過頭是受酒精的影響,但在之前沒有試過因酒精而遲到。他指出在11月1日已因為太累而睡過頭,也聽不到鬧鐘的聲音,但也收不到來自公司的未接來電及訊息。這是因為他的上司要看管多個室內單位,所以未必天天會留在北角的地盤。他指出他的工作是採用報更制和日薪制,所以這十分依賴上司及員工的信任。但他沒有就11月1日已因為太累而睡過頭一事報告予上司知道。
E作供內容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10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審訊 [1/2]
蔡 (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午進度:
PW1 警員24529 作供。聲稱事發時屯喜路向元朗方向有人堵路,後來追截行人路及馬路的人,並追跑入屯門市廣場截停被告...
下午進度:
PW1警員24529及PW2警長2374吳志華(音)作供完。控方透露尚有兩位控方證人需要傳召。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1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審訊 [1/2]
蔡 (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午進度:
PW1 警員24529 作供。聲稱事發時屯喜路向元朗方向有人堵路,後來追截行人路及馬路的人,並追跑入屯門市廣場截停被告...
下午進度:
PW1警員24529及PW2警長2374吳志華(音)作供完。控方透露尚有兩位控方證人需要傳召。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1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1]
邵,楊,黃
控罪及詳情: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同意事實如下:
(1) D1-3均沒有刑事記錄
(2)D1-3是其票控人士
(3)此同意事實呈堂為控方證物P2
——————————————
⏺傳召PW1督察陳嘉豪(音)作供
當日當值為西九龍總區PTU Y連第三小隊
⏺主控主問、D1及D2法律代表盤問:
內容從缺,如有相關內容歡迎按此報料💛
⏺D3法律代表盤問PW1
在PW1由西洋菜南街向亞皆老街推進時,8個人背向第三小隊向北行移動,同意此時看不到該些人的容貌。PW1在D1法律代表盤問時指當時人群約有100人,均認不到容貌。在D3律師盤問下,PW1指人群散開至15人時,按聚集群眾的衣著(黑色衫褲、戴口罩)及行動(共同叫囂、向同一方向跑)界定為目標人物,但期間沒有以容貌特徵為標準。
PW1指Y1小隊到達山東街時未有封鎖街道,市民能自由移動至票控的地點。他同意不排除票控了包括之前沒有聽到警告卻此時進入範圍之市民,及後強調自己作出票控的是聚集的人,但周圍有新進入場地的普通市民。PW1不同意無論100人或打散或15人的群組時,當中沒有受禁群組。
PW1同意記事冊及兩份口供中沒有提到任何人的衣著及打扮;沒有關於紅白招牌的位置;沒有關於荷里活廣場的紀錄,但在庭上有補充以上情況。
🌟鄭官對PW1作供的部分內容存有疑問:
1.警告次數
在控方案情中,現埸的100人本來身處豉油街及通菜街交界,PW1人在西洋菜南街至豉油街交界發出警告,100人散開,其中15人到達鼓油街交界。PW1自己曾發出三次599G警告,鄭官問為何在今早播放的片段中看不到該三次警告,PW1回應指可能自己官方紀錄錯或者記憶出錯。
2.如何識別聚集市民身份
PW1提及100人經過警告後散去,只餘下15個人,向前推進後拘捕了8個人。PW2在推進的最前方,今早播放的片段中見人群沿西洋菜南街轉右向亞老街跑。鄭官質疑PW1如何確認轉了彎後的是同一班人,PW1回應指以衣著(大部分都是黑衫黑褲)及動作(追捕時8人同時跑動而其他市民沒有移動)區分目標人群眾。鄭官問本來有15人,何故另外7名沒有追捕,PW1指一行散開,而且情況混亂故無法追截,PW亦無法指出7人散開的方向。
主控沒有覆問,PW1作供完畢。
——————————————
⏺傳召PW2 警員17875 施文俊(音)作供
-2014年加入警隊
-案發當日當值為西九龍總區PTU Y連第一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900時身穿制服出勤,到達西洋菜南街近山東街時停下觀察。2008時經通訊機收到「上子彈頭」、「沿西洋菜南街往豉油街方向急步推進」指示。推進期間自己沿左手邊行人路位置,到達西洋菜南街6號Nike服裝店時,見迎面有堆人跑來,當時彼此相距15米,正前方為2名黑衫長褲孭背包男子(D1、2),2人見到自己就跑到店舖中,PW2指店舖中人流稀少及僅有職員。
PW2立即帶同隊員入內並找到該2名男子,將他們帶出店舖外及調查,同時見到其他隊員在門口截停2名女子(其中一位為D3),此時收到Y2-3 隊PW1通知,此4人為早前發出警告但沒有離開的人,故只是PW2發出4張599G票控該四人。
⏺D1法律代表盤問PW2
PW2指自己收到指示需要推進,追入服裝店的原因是自己知道有100人聚集及知道PW1已作出警告但有人不離開,故推進時知道該2名男子可能犯了法。
PW2同意通訊機中無人講過聚集人士的特徵,惟知Y連第三小隊在另一邊方向推進,彼此為包抄戰略,只因為D1-2迎面奔跑過來,相信跟本案有關就截停兩人。PW2觀察了他們2-3秒,在店鋪的地下一層發現他們。
🎞️辯方展示Nike店舖平面圖(及後呈交為辯方證物D1-1及D1-2)🎞️
PW2同意自己沒有上樓亦不知道店鋪共有多少層
PW2同意鋪內除職員外,有1-2名顧客,PW2稱能認到被告的衫褲。PW2同意發出599g的決定是由PW1通知,由PW1從後面行前出現之前沒有見過他。
D1代表指出PW2截停D1時,D1本已在店鋪內「睇鞋」,其並非跑入店鋪的人,PW2不同意此說法。
⏺D2法律代表盤問PW2
PW2描述了截查情況:進入店鋪後向隊員指示D1-2,及後帶兩人到店鋪正門,自己側背向Nike店鋪,跟早前提及「PW1從後走前指示PW2作出票控」一說法脗合。
⏺D3法律代表盤問PW2
PW2表示由推進至票控期間,沒有見到D3有任何作為,見不到隊員截停D3的情況,也見不到D3跑的情況。當時只是跟從PW1的指示,對該四人進行票控。
🌟鄭官對PW2作供的部分內容存疑:
鄭官質疑PW2推進時,D1-2身穿黑衫褲但沒有戴口罩,PW2是如何得知原本在跑的兩人人就是其後身處Nike的人?PW2指出其身型、衣著、背包完全脗合、在截停二人時他們亦在喘氣、彼此進入店鋪時間相隔2-3秒,兩人不可能上電梯,因其電梯位置較近PW2入鋪一邊,PW2能夠見到兩人有否上電梯。
⏺D1法律代表補充盤問
PW2同意在2020年6月?日(聽唔到)落口供及記事冊中,箇中沒有提到D1-2身型的記錄,已沒有紀錄看到二人在店內喘氣一事。
主控沒有覆問,PW2作供完畢。
——————————————
🌟鄭官質疑兩名PW的證供均與D3無關
官:有咩證供針對D3,連跑嘅證供都冇,PW2口供唔知D3點解被截停,PW2一直跟實D1-2;PW1嘅口供裡面只係話推進緊,冇提到D3喎。
控:PW1指有人跑,但冇講D3有跑...
官:咁即係冇證供啦?證供係講緊兩個證人有提及過,咁做乜提上嚟?
控:有留意到呢點,但有同DOJ商討過...
官:咁你依家有冇陳詞?
控:D3有嫌疑。
官:有咩嫌疑?
控:當時當地出現,自招嫌疑
官:(歎氣)嗰度旺角嚟㗎嘛,好多人去旺角行街㗎啦,佢著黑衫黑褲喺人群中出現我都會考慮吓,但人有衣著自由㗎嘛,但依家都冇證供。我連佢有冇跑過都唔知,可能佢真係有罪,但係冇證供我都唔能夠咁樣假定㗎嘛?
法庭裁定D1-2的案件表證成立,辯方未有透露被告會否作供及傳召證人。D3表證不成立,申請訟費獲批。
案件押後至6月7日0930在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1]
邵,楊,黃
控罪及詳情: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同意事實如下:
(1) D1-3均沒有刑事記錄
(2)D1-3是其票控人士
(3)此同意事實呈堂為控方證物P2
——————————————
⏺傳召PW1督察陳嘉豪(音)作供
當日當值為西九龍總區PTU Y連第三小隊
⏺主控主問、D1及D2法律代表盤問:
內容從缺,如有相關內容歡迎按此報料💛
⏺D3法律代表盤問PW1
在PW1由西洋菜南街向亞皆老街推進時,8個人背向第三小隊向北行移動,同意此時看不到該些人的容貌。PW1在D1法律代表盤問時指當時人群約有100人,均認不到容貌。在D3律師盤問下,PW1指人群散開至15人時,按聚集群眾的衣著(黑色衫褲、戴口罩)及行動(共同叫囂、向同一方向跑)界定為目標人物,但期間沒有以容貌特徵為標準。
PW1指Y1小隊到達山東街時未有封鎖街道,市民能自由移動至票控的地點。他同意不排除票控了包括之前沒有聽到警告卻此時進入範圍之市民,及後強調自己作出票控的是聚集的人,但周圍有新進入場地的普通市民。PW1不同意無論100人或打散或15人的群組時,當中沒有受禁群組。
PW1同意記事冊及兩份口供中沒有提到任何人的衣著及打扮;沒有關於紅白招牌的位置;沒有關於荷里活廣場的紀錄,但在庭上有補充以上情況。
🌟鄭官對PW1作供的部分內容存有疑問:
1.警告次數
在控方案情中,現埸的100人本來身處豉油街及通菜街交界,PW1人在西洋菜南街至豉油街交界發出警告,100人散開,其中15人到達鼓油街交界。PW1自己曾發出三次599G警告,鄭官問為何在今早播放的片段中看不到該三次警告,PW1回應指可能自己官方紀錄錯或者記憶出錯。
2.如何識別聚集市民身份
PW1提及100人經過警告後散去,只餘下15個人,向前推進後拘捕了8個人。PW2在推進的最前方,今早播放的片段中見人群沿西洋菜南街轉右向亞老街跑。鄭官質疑PW1如何確認轉了彎後的是同一班人,PW1回應指以衣著(大部分都是黑衫黑褲)及動作(追捕時8人同時跑動而其他市民沒有移動)區分目標人群眾。鄭官問本來有15人,何故另外7名沒有追捕,PW1指一行散開,而且情況混亂故無法追截,PW亦無法指出7人散開的方向。
主控沒有覆問,PW1作供完畢。
——————————————
⏺傳召PW2 警員17875 施文俊(音)作供
-2014年加入警隊
-案發當日當值為西九龍總區PTU Y連第一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900時身穿制服出勤,到達西洋菜南街近山東街時停下觀察。2008時經通訊機收到「上子彈頭」、「沿西洋菜南街往豉油街方向急步推進」指示。推進期間自己沿左手邊行人路位置,到達西洋菜南街6號Nike服裝店時,見迎面有堆人跑來,當時彼此相距15米,正前方為2名黑衫長褲孭背包男子(D1、2),2人見到自己就跑到店舖中,PW2指店舖中人流稀少及僅有職員。
PW2立即帶同隊員入內並找到該2名男子,將他們帶出店舖外及調查,同時見到其他隊員在門口截停2名女子(其中一位為D3),此時收到Y2-3 隊PW1通知,此4人為早前發出警告但沒有離開的人,故只是PW2發出4張599G票控該四人。
⏺D1法律代表盤問PW2
PW2指自己收到指示需要推進,追入服裝店的原因是自己知道有100人聚集及知道PW1已作出警告但有人不離開,故推進時知道該2名男子可能犯了法。
PW2同意通訊機中無人講過聚集人士的特徵,惟知Y連第三小隊在另一邊方向推進,彼此為包抄戰略,只因為D1-2迎面奔跑過來,相信跟本案有關就截停兩人。PW2觀察了他們2-3秒,在店鋪的地下一層發現他們。
🎞️辯方展示Nike店舖平面圖(及後呈交為辯方證物D1-1及D1-2)🎞️
PW2同意自己沒有上樓亦不知道店鋪共有多少層
PW2同意鋪內除職員外,有1-2名顧客,PW2稱能認到被告的衫褲。PW2同意發出599g的決定是由PW1通知,由PW1從後面行前出現之前沒有見過他。
D1代表指出PW2截停D1時,D1本已在店鋪內「睇鞋」,其並非跑入店鋪的人,PW2不同意此說法。
⏺D2法律代表盤問PW2
PW2描述了截查情況:進入店鋪後向隊員指示D1-2,及後帶兩人到店鋪正門,自己側背向Nike店鋪,跟早前提及「PW1從後走前指示PW2作出票控」一說法脗合。
⏺D3法律代表盤問PW2
PW2表示由推進至票控期間,沒有見到D3有任何作為,見不到隊員截停D3的情況,也見不到D3跑的情況。當時只是跟從PW1的指示,對該四人進行票控。
🌟鄭官對PW2作供的部分內容存疑:
鄭官質疑PW2推進時,D1-2身穿黑衫褲但沒有戴口罩,PW2是如何得知原本在跑的兩人人就是其後身處Nike的人?PW2指出其身型、衣著、背包完全脗合、在截停二人時他們亦在喘氣、彼此進入店鋪時間相隔2-3秒,兩人不可能上電梯,因其電梯位置較近PW2入鋪一邊,PW2能夠見到兩人有否上電梯。
⏺D1法律代表補充盤問
PW2同意在2020年6月?日(聽唔到)落口供及記事冊中,箇中沒有提到D1-2身型的記錄,已沒有紀錄看到二人在店內喘氣一事。
主控沒有覆問,PW2作供完畢。
——————————————
🌟鄭官質疑兩名PW的證供均與D3無關
官:有咩證供針對D3,連跑嘅證供都冇,PW2口供唔知D3點解被截停,PW2一直跟實D1-2;PW1嘅口供裡面只係話推進緊,冇提到D3喎。
控:PW1指有人跑,但冇講D3有跑...
官:咁即係冇證供啦?證供係講緊兩個證人有提及過,咁做乜提上嚟?
控:有留意到呢點,但有同DOJ商討過...
官:咁你依家有冇陳詞?
控:D3有嫌疑。
官:有咩嫌疑?
控:當時當地出現,自招嫌疑
官:(歎氣)嗰度旺角嚟㗎嘛,好多人去旺角行街㗎啦,佢著黑衫黑褲喺人群中出現我都會考慮吓,但人有衣著自由㗎嘛,但依家都冇證供。我連佢有冇跑過都唔知,可能佢真係有罪,但係冇證供我都唔能夠咁樣假定㗎嘛?
法庭裁定D1-2的案件表證成立,辯方未有透露被告會否作供及傳召證人。D3表證不成立,申請訟費獲批。
案件押後至6月7日0930在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司法機構將會就 WKCC813/2021 (初選47人案) 於5月31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進行的聆訊,實施特別座位安排措施。
於【13: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A座三樓大堂派發94張被告人親屬入庭票,每位被告人可獲家屬入庭票2張,一號法庭(正庭) 及二號法庭(延伸庭) 各一張。
於【14:0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一樓中庭大堂派發272張公眾入庭票及90張傳媒標貼,各傳媒機構的一位代表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領取傳媒標貼。
--------------------------
被告人家屬入庭票安排如下:
⚪47張 A庭四樓一庭內座位 (正庭)
⚪47張 A座四樓二庭內座位 (延伸庭)
公眾席入庭票安排如下:
🟣102張 A座四樓法庭延伸區內座位
🟢50張 A座四樓法庭延伸區內企位
🟠44張 A座八樓十七庭內座位
🔵76張 A座八樓陪審團集合處內座位
記者席傳媒標貼安排如下:
⚪6張 A座四樓一庭內座位
🔴52張 A座四樓二庭內座位
🟡32張 B座一樓記者室座位
於【13: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A座三樓大堂派發94張被告人親屬入庭票,每位被告人可獲家屬入庭票2張,一號法庭(正庭) 及二號法庭(延伸庭) 各一張。
於【14:0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一樓中庭大堂派發272張公眾入庭票及90張傳媒標貼,各傳媒機構的一位代表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領取傳媒標貼。
--------------------------
被告人家屬入庭票安排如下:
⚪47張 A庭四樓一庭內座位 (正庭)
⚪47張 A座四樓二庭內座位 (延伸庭)
公眾席入庭票安排如下:
🟣102張 A座四樓法庭延伸區內座位
🟢50張 A座四樓法庭延伸區內企位
🟠44張 A座八樓十七庭內座位
🔵76張 A座八樓陪審團集合處內座位
記者席傳媒標貼安排如下:
⚪6張 A座四樓一庭內座位
🔴52張 A座四樓二庭內座位
🟡32張 B座一樓記者室座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所有控罪不認罪
0945開庭
0950休庭 辯方律師要求休庭一個鐘處理上星期尾先收到的控方CCTV
D2代表律師指處理完可對承認事實有收改減少審訊時間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所有控罪不認罪
0945開庭
0950休庭 辯方律師要求休庭一個鐘處理上星期尾先收到的控方CCTV
D2代表律師指處理完可對承認事實有收改減少審訊時間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821元朗
傳票性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羅,梁,尹,麥
控方申請押後,把4張傳票合拼處理。
控方仍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及處理證據的事宜,再決定是否控告。被告今天毋須答辯
4名被告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 2021年6月23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8庭再訊
#施祖堯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821元朗
傳票性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羅,梁,尹,麥
控方申請押後,把4張傳票合拼處理。
控方仍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及處理證據的事宜,再決定是否控告。被告今天毋須答辯
4名被告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 2021年6月23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8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9/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11:23
辯方已完成中段陳詞
控方正在回應辯方的陳詞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9/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11:23
辯方已完成中段陳詞
控方正在回應辯方的陳詞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1127馬鞍山
A1:黎(19)🛑曾經還押逾三個月
A2:趙(17)🛑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A1-2管有爆炸品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A2:管有爆炸品
(3)A2:無牌管有彈藥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
控方:#陳文慧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PW1 張善恩 老師
PW1於明愛馬鞍山中學擔任了8年教師,以前教科學,現在主教化學。他亦是D2 的中一科學老師。
PW1 於案發當天,負責把D1及D2 的兩包TATP粉末收起並放於教員室內。並且有把事件報告給校長及訓導主任得知。
🔵控方主問
11:35 PW1與社工一同去課室搵D1, D1拿出用錫紙包嘅Chemical 。PW1稱朝早冇見過包嘢,於是問D1 係咩嚟,D1話係TATP. PW1當時唔知咩係TATP,但係安全起見就收走嗰包chemical. 之後PW1將呢包嘢帶去110室教員室。學校P1(21) CCTV可以拍攝到當時情況。
13:50 向校長交代此事,於是校長與PW1 打開嚟睇,看見一堆白色粉沫。看完之後就將佢還原。
13:55, PW1到禮堂安排學生排隊,看見D2手持類似錫紙包裝的物品,疑似D1的物品。PW1去搵校長,再同訓導主任連同D2 進入校務處。之後將該包物品直接放入教員室的盒子。
PW1 認為D1 包嘢外型較小,D2 包嘢的包裝外型較大。
根據學校操場的CCTVP1(8),P1(9) ,
13:51看見D1 與D2 在操場對話。
13:56時可見D1走出操場,D2亦在場。從CCTV 看見D2手上持有一些東西反光的。影片可見D1手上有包嘢,D1將佢打開與D2一齊望包嘢。之後D2將包嘢收起,嘗試俾返D1,但不成功。
14:04之後D1同D2分開離開,PW1 稱其他同學亦準備到禮堂排隊。CCTV再看見D2 追著D1,試圖將包嘢俾返D1,但不成功,所以包嘢嗰刻喺D2 手中。
🟡辯方盤問
PW1 認為2包錫紙兜重量好輕,PW1亦沒有改變其物品的大細,只係就咁拎住。把它放入箱亦冇縮細該體型。PW1 有小心處理2包錫紙兜,但冇用幾秒慢慢去放慢慢去處理。
PW1 指出D2 以學業為重,性格容易偏激,操行亦沒有大問題,是願意服從的學生。D2 亦沒有在學校犯下大的錯誤。PW1 知道D2 於中四冇讀科學,淨係讀VA 同中史。PW2 認為D2 的科學知識有中三的水平,當中亦有化學的成分。D2 亦會參與不同的科學實驗 例如CARBON REDUCTION, 但是D2 不會在學生學習如何製造爆炸品,所以應該沒有該方面的知識。
PW1 在禮堂發現D2時,D2 沒有閃縮,直接把該包錫紙兜攤開。D2有可能唔知道該包是甚麼。PW1認為假如D2知道該包錫紙兜是犯法嘢,他理應會閃縮。PW1 於口供中並沒有稱D2 有笑笑口話係茶葉,稱因為當時有啲驚及擔心。但他表示D2於禮堂內有從容嘅笑法並不是緊張,令PW1更可確認D2 不知道該包是甚麼。PW1係覺得D2手持嗰包好似D1嗰包TATP, 所以佢覺得D2 包嘢有可能都係TATP,但 PW1 喺搜查D1當刻唔知咩係TATP,之後先上網search。喺搜查D2嘅時間就知道咩係TATP。
喺禮堂嘅時候,PW1先通知訓導主任 梁拍安(音),叫佢企HALL 門口,之後再去校務處搵校長,梁sir 再帶D2 到校長室. PW1喺校務處入面收走D2 的錫紙兜。當PW1見到D2的包裝,雖然已經知悉甚麼是TATP, 但PW1唔希望咁多經手,所以冇即時收走。PW1只係叫訓導主任喺其他同學離開嘅時候喺門口帶走D2,冇諗過叫佢即刻帶走D2。PW1在現場向D2 稱「唔好扮嘢 未必係茶葉嚟」,但此內容沒有錄在口供內。呢句PW1係用搞笑嘅語氣向D2 說出的。12月28日,警員向PW1 指出他的口供與其他在校同事有些少不同,因此需要補錄口供。
D2 與PW1 在禮堂交流時,雙方皆不肯定錫紙兜內是甚麼。
1252 午休,1430 繼續✨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1127馬鞍山
A1:黎(19)🛑曾經還押逾三個月
A2:趙(17)🛑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A1-2管有爆炸品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A2:管有爆炸品
(3)A2:無牌管有彈藥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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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文慧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PW1 張善恩 老師
PW1於明愛馬鞍山中學擔任了8年教師,以前教科學,現在主教化學。他亦是D2 的中一科學老師。
PW1 於案發當天,負責把D1及D2 的兩包TATP粉末收起並放於教員室內。並且有把事件報告給校長及訓導主任得知。
🔵控方主問
11:35 PW1與社工一同去課室搵D1, D1拿出用錫紙包嘅Chemical 。PW1稱朝早冇見過包嘢,於是問D1 係咩嚟,D1話係TATP. PW1當時唔知咩係TATP,但係安全起見就收走嗰包chemical. 之後PW1將呢包嘢帶去110室教員室。學校P1(21) CCTV可以拍攝到當時情況。
13:50 向校長交代此事,於是校長與PW1 打開嚟睇,看見一堆白色粉沫。看完之後就將佢還原。
13:55, PW1到禮堂安排學生排隊,看見D2手持類似錫紙包裝的物品,疑似D1的物品。PW1去搵校長,再同訓導主任連同D2 進入校務處。之後將該包物品直接放入教員室的盒子。
PW1 認為D1 包嘢外型較小,D2 包嘢的包裝外型較大。
根據學校操場的CCTVP1(8),P1(9) ,
13:51看見D1 與D2 在操場對話。
13:56時可見D1走出操場,D2亦在場。從CCTV 看見D2手上持有一些東西反光的。影片可見D1手上有包嘢,D1將佢打開與D2一齊望包嘢。之後D2將包嘢收起,嘗試俾返D1,但不成功。
14:04之後D1同D2分開離開,PW1 稱其他同學亦準備到禮堂排隊。CCTV再看見D2 追著D1,試圖將包嘢俾返D1,但不成功,所以包嘢嗰刻喺D2 手中。
🟡辯方盤問
PW1 認為2包錫紙兜重量好輕,PW1亦沒有改變其物品的大細,只係就咁拎住。把它放入箱亦冇縮細該體型。PW1 有小心處理2包錫紙兜,但冇用幾秒慢慢去放慢慢去處理。
PW1 指出D2 以學業為重,性格容易偏激,操行亦沒有大問題,是願意服從的學生。D2 亦沒有在學校犯下大的錯誤。PW1 知道D2 於中四冇讀科學,淨係讀VA 同中史。PW2 認為D2 的科學知識有中三的水平,當中亦有化學的成分。D2 亦會參與不同的科學實驗 例如CARBON REDUCTION, 但是D2 不會在學生學習如何製造爆炸品,所以應該沒有該方面的知識。
PW1 在禮堂發現D2時,D2 沒有閃縮,直接把該包錫紙兜攤開。D2有可能唔知道該包是甚麼。PW1認為假如D2知道該包錫紙兜是犯法嘢,他理應會閃縮。PW1 於口供中並沒有稱D2 有笑笑口話係茶葉,稱因為當時有啲驚及擔心。但他表示D2於禮堂內有從容嘅笑法並不是緊張,令PW1更可確認D2 不知道該包是甚麼。PW1係覺得D2手持嗰包好似D1嗰包TATP, 所以佢覺得D2 包嘢有可能都係TATP,但 PW1 喺搜查D1當刻唔知咩係TATP,之後先上網search。喺搜查D2嘅時間就知道咩係TATP。
喺禮堂嘅時候,PW1先通知訓導主任 梁拍安(音),叫佢企HALL 門口,之後再去校務處搵校長,梁sir 再帶D2 到校長室. PW1喺校務處入面收走D2 的錫紙兜。當PW1見到D2的包裝,雖然已經知悉甚麼是TATP, 但PW1唔希望咁多經手,所以冇即時收走。PW1只係叫訓導主任喺其他同學離開嘅時候喺門口帶走D2,冇諗過叫佢即刻帶走D2。PW1在現場向D2 稱「唔好扮嘢 未必係茶葉嚟」,但此內容沒有錄在口供內。呢句PW1係用搞笑嘅語氣向D2 說出的。12月28日,警員向PW1 指出他的口供與其他在校同事有些少不同,因此需要補錄口供。
D2 與PW1 在禮堂交流時,雙方皆不肯定錫紙兜內是甚麼。
1252 午休,1430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陳(18) #1113青衣
控罪1: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管有8條六角匙。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阻街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與10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示威者以雪糕筒、膠欄杆、膠水馬、垃圾筒及其他物品堵塞担杆山路,對該處車輛造成阻礙。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9月22日被彭亮廷裁判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並在2020年10月6日判處申請人進入更生中心,並以本案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或合理勝算為理由,拒絕上訴人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彭亮廷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708
彭亮廷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038
===================
申請方的理據:
理由1:警員的可信性
警員就截停及追捕與閉路電視的片段有不相符的地方,例如顯示不到警員一手捉着兩位人士的情況,或上訴人有曾用手推警員,而這些問題是否關鍵之處?亦是否可以用因為片段未能反映所有過程便可是之為鎖碎的問題?總體而言,若警員本身作供不盡不實,亦會影響其他作供的可信性。
理由2:犯罪傾向性
警員未能看到上訴人有實質堵路行為,而且對現場觀察也十分朧統,只看到申請人站在人群中。因此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上訴人有實質堵路行為。上訴方引用 梁國雄 案,指出即使上訴人與一同堵路的人是認識,法庭亦要考慮這批人士有沒有共同目的,或是彼此有沒有聯繫。
此外案發現場是位於屋邨巴士總站附近,案發時間也只是約21:00時,而且警員亦同意當時有其他市民走過。而且上訴人只帶有手套及雨傘,並只是放在背包。
因此本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有參與堵路行為或與其他堵路的人有共同犯罪計劃。
理由3:上訴人逃跑的原因
上訴人在案發當時只是18歲,若面對警員當時全副武裝追捕上訴人,上訴人一時情急之下逃跑也是一個可能性。不一定是因為畏罪而逃跑。
理由4:管有工具的意圖
案發現場當天並沒有發生暴力事件或示威活動,因此沒有足夠環境證據證明上訴人會將上訴人會將本案六角匙用作攻擊性武器。而且涉案的六角匙是體積細小,可稱是家用工具,不能作為傷人的武器,即使上訴人真的有堵路,也不代表他必然會用六角匙傷人,法庭亦應考慮上訴人的良好品格,犯罪傾向性較低。
即使上訴人有用手推警員,當時上訴人也沒有嘗試用六角匙傷人。
(*)當時上訴人沒有帶防護裝備,而涉案六角匙只是在隨身褲袋搜出。
===================
答辯方的回應:
回應理據1:
片段只能顯示出事發時2秒的情況,因此不能排除警員在大堂外已捉實上訴人和身旁的女子的背包。即使警員沒有就此紀錄,也不是十分重要的內容。因為控方在本案依賴的是環境證據。
回應理據2:
警員同意看見上訴人與一女子站在示威者中間,其後便開始追捕。警員亦同意他看不到上訴人有參與堵路,因此不同意警員的觀察是朧統。
上訴人在本案沒有作供,未能削弱控方的案情。原審裁判官亦只能就眼前控方的證供作出裁斷及推論。
回應理據3:
原審裁判官並不太依賴逃跑作為定罪的基礎。他亦在裁斷書表示已給予自己有關逃跑的指引,並在考慮後已否定上訴人路過的可能。
回應理據4:
原審裁判官在裁定上訴人有參與堵路後才作出攻擊性武器的推論,即有人阻止堵路後用作傷人。而且上訴人將六角匙放在褲袋可客易取出使用,亦可以強化原審裁判官的推論。
張慧玲法官關注上訴人會用六角匙傷害甚麼人,答辯人回應指並沒有指明會傷害甚麼人,包括警員。
===================
法庭需時考慮,會擇日宣判。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陳(18) #1113青衣
控罪1: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管有8條六角匙。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阻街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與10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示威者以雪糕筒、膠欄杆、膠水馬、垃圾筒及其他物品堵塞担杆山路,對該處車輛造成阻礙。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9月22日被彭亮廷裁判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並在2020年10月6日判處申請人進入更生中心,並以本案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或合理勝算為理由,拒絕上訴人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彭亮廷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708
彭亮廷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038
===================
申請方的理據:
理由1:警員的可信性
警員就截停及追捕與閉路電視的片段有不相符的地方,例如顯示不到警員一手捉着兩位人士的情況,或上訴人有曾用手推警員,而這些問題是否關鍵之處?亦是否可以用因為片段未能反映所有過程便可是之為鎖碎的問題?總體而言,若警員本身作供不盡不實,亦會影響其他作供的可信性。
理由2:犯罪傾向性
警員未能看到上訴人有實質堵路行為,而且對現場觀察也十分朧統,只看到申請人站在人群中。因此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上訴人有實質堵路行為。上訴方引用 梁國雄 案,指出即使上訴人與一同堵路的人是認識,法庭亦要考慮這批人士有沒有共同目的,或是彼此有沒有聯繫。
此外案發現場是位於屋邨巴士總站附近,案發時間也只是約21:00時,而且警員亦同意當時有其他市民走過。而且上訴人只帶有手套及雨傘,並只是放在背包。
因此本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有參與堵路行為或與其他堵路的人有共同犯罪計劃。
理由3:上訴人逃跑的原因
上訴人在案發當時只是18歲,若面對警員當時全副武裝追捕上訴人,上訴人一時情急之下逃跑也是一個可能性。不一定是因為畏罪而逃跑。
理由4:管有工具的意圖
案發現場當天並沒有發生暴力事件或示威活動,因此沒有足夠環境證據證明上訴人會將上訴人會將本案六角匙用作攻擊性武器。而且涉案的六角匙是體積細小,可稱是家用工具,不能作為傷人的武器,即使上訴人真的有堵路,也不代表他必然會用六角匙傷人,法庭亦應考慮上訴人的良好品格,犯罪傾向性較低。
即使上訴人有用手推警員,當時上訴人也沒有嘗試用六角匙傷人。
(*)當時上訴人沒有帶防護裝備,而涉案六角匙只是在隨身褲袋搜出。
===================
答辯方的回應:
回應理據1:
片段只能顯示出事發時2秒的情況,因此不能排除警員在大堂外已捉實上訴人和身旁的女子的背包。即使警員沒有就此紀錄,也不是十分重要的內容。因為控方在本案依賴的是環境證據。
回應理據2:
警員同意看見上訴人與一女子站在示威者中間,其後便開始追捕。警員亦同意他看不到上訴人有參與堵路,因此不同意警員的觀察是朧統。
上訴人在本案沒有作供,未能削弱控方的案情。原審裁判官亦只能就眼前控方的證供作出裁斷及推論。
回應理據3:
原審裁判官並不太依賴逃跑作為定罪的基礎。他亦在裁斷書表示已給予自己有關逃跑的指引,並在考慮後已否定上訴人路過的可能。
回應理據4:
原審裁判官在裁定上訴人有參與堵路後才作出攻擊性武器的推論,即有人阻止堵路後用作傷人。而且上訴人將六角匙放在褲袋可客易取出使用,亦可以強化原審裁判官的推論。
張慧玲法官關注上訴人會用六角匙傷害甚麼人,答辯人回應指並沒有指明會傷害甚麼人,包括警員。
===================
法庭需時考慮,會擇日宣判。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續審[2/2]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上午進度
PW3 偵緝警員 14073 梁仲昇作供。14073為從 PW1 警員24529 接收被告及負責檢取證物之警員。
PW4 偵緝警員 18787 郭偉俊為調查警員,負責查找案發現場cctv及寫調查報告
控方案情完結, 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申請押後至下午 2:30 索取因被捕受傷的醫療報告
下午 2: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續審[2/2]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上午進度
PW3 偵緝警員 14073 梁仲昇作供。14073為從 PW1 警員24529 接收被告及負責檢取證物之警員。
PW4 偵緝警員 18787 郭偉俊為調查警員,負責查找案發現場cctv及寫調查報告
控方案情完結, 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申請押後至下午 2:30 索取因被捕受傷的醫療報告
下午 2: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