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0609銅鑼灣
謝/社民連幹事(25)🛑已還押18日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6月9日,在香港香港島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376。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進行合法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
速報: 7個月起點為量刑起點,因背景良好獲扣減1個月,總刑期 6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需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0609銅鑼灣
謝/社民連幹事(25)🛑已還押18日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6月9日,在香港香港島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376。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進行合法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
速報: 7個月起點為量刑起點,因背景良好獲扣減1個月,總刑期 6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需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審訊 [1/2]
👤張(36)
背景:有網民於2020年9月6日發起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彌敦道截停一部 970 號新巴, 36 歲車長被警指「無故響號」、駕駛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新巴
2) 不小心駕駛
於薄扶林道駕駛新巴時因整理手套,雙手離開軚盤😐
[直播員按:即係🐶不停睇巴士CCTV,九唔搭八硬告]
下午進度: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11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審訊 [1/2]
👤張(36)
背景:有網民於2020年9月6日發起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彌敦道截停一部 970 號新巴, 36 歲車長被警指「無故響號」、駕駛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新巴
2) 不小心駕駛
於薄扶林道駕駛新巴時因整理手套,雙手離開軚盤😐
[直播員按:即係🐶不停睇巴士CCTV,九唔搭八硬告]
下午進度: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11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盤問PW62
📌記事冊
由案發當日7月28日至2020年3月16日約7個半月時間,在記事冊上會記錄觀看片段,PW62使用好幾本記事冊記錄自己觀看片段。PW62同意在3月16日前審視的片段沒有前設,並製作gist截圖。
📌肯 定
PW62在被捕前階段影片指認的所有被告人到現在都「肯定」是被告人本人,不可能是另一人。PW62不同意A24並非在影片中被指認的人士,亦不同意連日來有關在影片中指認的證供及影片質素沒有足夠特徵指認A24,又不同意庭上播放的影片中只能指片中人與A24相似而不至於肯定。
📌不同意
PW62不同意被捕前所有片段中指認片中人已先入為主認定為某一名被告人;不同意在3月16日之後搜尋口供附件以外更多片段以指認被告人;不同意認定片段中某人為被告人後才以相片冊P28及P29中的物品狀況及外貌描述片中人;不同意從其他證人或警員得知某些資料加強在庭上辨認;不同意在審視片段後看到額外片段而告訴其他警員。
📌獨特性
A24所有衣物及裝備均非獨一無二或有獨特性,物品皆可在市面上不同店舖購買。PW62指片中人「獨一無二」主要基於綜合(1)裝備、(2)衣着、(3)外型如身材及髮型。
📌外型
PW62同意沒有片段拍攝到所謂A24的樣貌或髮型,甚至無法判斷所謂A24的性別。證供上指身材高大,比其他人高,但至上庭前未見過A24本人,只從被捕片段中站在欄杆附近時推算估計其身高約1.8米。PW62同意相片冊P28(D24)(1)-(5)皆為獨照,對估計其身高沒有幫助,而PW62至今不知道A24身高。PW62亦不知道片段中所謂A24身旁的人的身高。PW62同意從此基礎外型方面描述「身材高大」無法肯定片中人為A24。
🌟「我嘅理解都唔係咁喎」「佢咪答咗你囉」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盤問PW62
📌記事冊
由案發當日7月28日至2020年3月16日約7個半月時間,在記事冊上會記錄觀看片段,PW62使用好幾本記事冊記錄自己觀看片段。PW62同意在3月16日前審視的片段沒有前設,並製作gist截圖。
📌肯 定
PW62在被捕前階段影片指認的所有被告人到現在都「肯定」是被告人本人,不可能是另一人。PW62不同意A24並非在影片中被指認的人士,亦不同意連日來有關在影片中指認的證供及影片質素沒有足夠特徵指認A24,又不同意庭上播放的影片中只能指片中人與A24相似而不至於肯定。
📌不同意
PW62不同意被捕前所有片段中指認片中人已先入為主認定為某一名被告人;不同意在3月16日之後搜尋口供附件以外更多片段以指認被告人;不同意認定片段中某人為被告人後才以相片冊P28及P29中的物品狀況及外貌描述片中人;不同意從其他證人或警員得知某些資料加強在庭上辨認;不同意在審視片段後看到額外片段而告訴其他警員。
📌獨特性
A24所有衣物及裝備均非獨一無二或有獨特性,物品皆可在市面上不同店舖購買。PW62指片中人「獨一無二」主要基於綜合(1)裝備、(2)衣着、(3)外型如身材及髮型。
📌外型
PW62同意沒有片段拍攝到所謂A24的樣貌或髮型,甚至無法判斷所謂A24的性別。證供上指身材高大,比其他人高,但至上庭前未見過A24本人,只從被捕片段中站在欄杆附近時推算估計其身高約1.8米。PW62同意相片冊P28(D24)(1)-(5)皆為獨照,對估計其身高沒有幫助,而PW62至今不知道A24身高。PW62亦不知道片段中所謂A24身旁的人的身高。PW62同意從此基礎外型方面描述「身材高大」無法肯定片中人為A24。
🌟「我嘅理解都唔係咁喎」「佢咪答咗你囉」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2/10)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一天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68
審訊第二部分:行動組警員的行動
PW3為SO1,是名行動組警員和截獲A的警員。他在2019年11月2日06:15至06:30時接到高級督察張宏智的訓示。指他需要留意一宗在灣仔一帶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案。PW3表示訓示中亦要他們留意一名中國籍男子,即A,並展示A的相片予他和隊員觀看。所以他在08:00時到灣仔執行行動,即留意A有沒有在灣仔一帶出現及候命,當時他身處私家車在灣仔一帶移動。在15:00時,他在灣仔附近一帶收到指示會在案發地點有破門行動。因此他之後與隊員帶同從警方私家車中取得的工具前往冠景樓。在破門行動前,他和隊員在15:02時到了4F後樓梯作破門準備。在15:04時,他和隊員有到達已閉上的門和已打開的鐵閘外,當時他們有嗅到汽油味,於是大叫「警察!開門!」,但由於單位內沒有回應,於是他決定使用已準備好的工具有分工地爆開門鎖(即密碼鎖)。在15:05時,他們成功進入屋內,但屋內並沒有人。很快,他從通訊機得知有4男1女 (也有告知衣着,但沒有提及他們有沒有著鞋) 從露台跳至平台離開單位,因此他們要在冠景樓內進行掃蕩工作 (但後來要延伸至樓外)。所以他即時離開案發地點。PW1指在破門後只逗留了1分鐘左右便離開了單位。期間他沒有接觸單位內的物品,亦沒有檢查單位和傢俬等。
PW3指整個掃蕩過程在15:05時至15:12時進行。在15:12時。他連同SO2差不多同時在二樓電梯大堂近防煙門的活動木板後發現1男 (即A)和1女 (即B),他在發現二人之前沒有看過其他被告人。他當時負責處理A,而SO2則負責處理B。PW1指當時問A「點解會喺呢度出現?」,但A沒有回應,所以他為了控制A (因為他有理由相信A是從案發單位內逃出,所以會有逃跑傾向),故他叫A蹲下。在15:14時,他把A交予O記一名警長52877處理。在此期間,PW1指出A一直在他的視線範圍內,二人一直逗留在原本位置,他也沒有接觸A的衣物。在此後,他沒有接觸A和B,也沒有再進入單位。而是留在冠景樓內進行掃蕩至約4點前便離開。並在15:50時在警車補錄記事冊。
PW3指他與隊員在15:04時在後樓梯準備破門行動時戴上口罩,因為破門行動有機會揚起粉塵或木碎,另一個目的是為了保密身份。他亦表示他在掃蕩行動至截獲A期間一直有戴上口罩。但他已忘記他當時口罩的顏色,但會是白,綠,藍其中一種。PW1表示在截獲A時有表露身份,但沒有指出自己的姓名,職級及隊伍,沒有脫下口罩,亦沒有把委任證掛在身上和展示予A。他同意A當時身穿的紅色長袖衫是外套,但不記得是否有拉鍊或褸扣上。此外他亦不知道當時A有沒有穿白色短袖衫,因為內面的衣服被外套掩蓋,但不同意A當時是手拿紅色外套。他亦指出當時辨認A是該五人其中一人是依靠紅色外套。此外他亦不同意A當時有穿白色波鞋。
PW3表示在接受訓示時不知道有其他隊伍會提供協助,亦不知道PW1和PW2監視工作的內容。他在15:00時才從通訊機聽到是由刑事情部科行動組的人員發出的訊息才知道此情況。他表示到達單位門口外後,只有他叫一次「警察!開門!」,期間沒有按過門鈴和拍門,但是當時他和隊員身穿便衣,有戴上口罩,而且沒有展示委任證。他亦同意他當時是聽不到單位內的情況和他不知道單位內有沒有人,他亦同意當時他不知道汽油味確實是由那一個單位傳出。他表示他當時聞到汽油味時已意會到單位內有汽油彈,他亦同意想過單位內的人會點燃汽油彈或將其擲向他方向,他亦同意他叫「警察!開門!」的行為有機會觸發上述情況,但他為了執行職務,故仍然大叫。他也同意他當時撞門的力度不少。
PW3亦指出A不是目標人物,高級督察張宏智在訓示中沒有交代A是證人或疑犯,所以他也不知道A是否肯定與一宗灣仔一帶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案有關係。他也同意訓示時沒有提及該罪案涉及甚麼的武器和冠景樓。因此,他不同意他們到目標單位的目的是找A。
PW3表示他指出掛上委任證會阻礙職務,因為他在掃蕩時會有跑動或翻動物件,或者有犯人突然在他面前出現拉扯他的委任證以襲擊他,令他呼吸困難。而且委任證是短掛式,故委任證有機會碰到手或其他物件,阻礙掃蕩速度。他指出撞門一刻沒有委任證是因為破門時會有衝撞。他指截獲A沒有委任證是因他認為當時的情況不合理,A的行徑令他不能拿出委任證。但是他同意A沒有反抗及襲擊他,但同時他也沒有做其他東西令A能識別他警察身份。他在查問A後才要求A蹲下,一分鐘後他將A交予警長52877。當時他已預期有更多人協助,以及他會負責調查案件和包括A的進一步的調查。他指出A蹲下前的潛途風險較大,那時A的雙腳立地。他指出只有PW4在二樓,他認為當時處理的人手並不足。
第三天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37
#葉佐文法官 #續審(2/10)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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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68
審訊第二部分:行動組警員的行動
PW3為SO1,是名行動組警員和截獲A的警員。他在2019年11月2日06:15至06:30時接到高級督察張宏智的訓示。指他需要留意一宗在灣仔一帶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案。PW3表示訓示中亦要他們留意一名中國籍男子,即A,並展示A的相片予他和隊員觀看。所以他在08:00時到灣仔執行行動,即留意A有沒有在灣仔一帶出現及候命,當時他身處私家車在灣仔一帶移動。在15:00時,他在灣仔附近一帶收到指示會在案發地點有破門行動。因此他之後與隊員帶同從警方私家車中取得的工具前往冠景樓。在破門行動前,他和隊員在15:02時到了4F後樓梯作破門準備。在15:04時,他和隊員有到達已閉上的門和已打開的鐵閘外,當時他們有嗅到汽油味,於是大叫「警察!開門!」,但由於單位內沒有回應,於是他決定使用已準備好的工具有分工地爆開門鎖(即密碼鎖)。在15:05時,他們成功進入屋內,但屋內並沒有人。很快,他從通訊機得知有4男1女 (也有告知衣着,但沒有提及他們有沒有著鞋) 從露台跳至平台離開單位,因此他們要在冠景樓內進行掃蕩工作 (但後來要延伸至樓外)。所以他即時離開案發地點。PW1指在破門後只逗留了1分鐘左右便離開了單位。期間他沒有接觸單位內的物品,亦沒有檢查單位和傢俬等。
PW3指整個掃蕩過程在15:05時至15:12時進行。在15:12時。他連同SO2差不多同時在二樓電梯大堂近防煙門的活動木板後發現1男 (即A)和1女 (即B),他在發現二人之前沒有看過其他被告人。他當時負責處理A,而SO2則負責處理B。PW1指當時問A「點解會喺呢度出現?」,但A沒有回應,所以他為了控制A (因為他有理由相信A是從案發單位內逃出,所以會有逃跑傾向),故他叫A蹲下。在15:14時,他把A交予O記一名警長52877處理。在此期間,PW1指出A一直在他的視線範圍內,二人一直逗留在原本位置,他也沒有接觸A的衣物。在此後,他沒有接觸A和B,也沒有再進入單位。而是留在冠景樓內進行掃蕩至約4點前便離開。並在15:50時在警車補錄記事冊。
PW3指他與隊員在15:04時在後樓梯準備破門行動時戴上口罩,因為破門行動有機會揚起粉塵或木碎,另一個目的是為了保密身份。他亦表示他在掃蕩行動至截獲A期間一直有戴上口罩。但他已忘記他當時口罩的顏色,但會是白,綠,藍其中一種。PW1表示在截獲A時有表露身份,但沒有指出自己的姓名,職級及隊伍,沒有脫下口罩,亦沒有把委任證掛在身上和展示予A。他同意A當時身穿的紅色長袖衫是外套,但不記得是否有拉鍊或褸扣上。此外他亦不知道當時A有沒有穿白色短袖衫,因為內面的衣服被外套掩蓋,但不同意A當時是手拿紅色外套。他亦指出當時辨認A是該五人其中一人是依靠紅色外套。此外他亦不同意A當時有穿白色波鞋。
PW3表示在接受訓示時不知道有其他隊伍會提供協助,亦不知道PW1和PW2監視工作的內容。他在15:00時才從通訊機聽到是由刑事情部科行動組的人員發出的訊息才知道此情況。他表示到達單位門口外後,只有他叫一次「警察!開門!」,期間沒有按過門鈴和拍門,但是當時他和隊員身穿便衣,有戴上口罩,而且沒有展示委任證。他亦同意他當時是聽不到單位內的情況和他不知道單位內有沒有人,他亦同意當時他不知道汽油味確實是由那一個單位傳出。他表示他當時聞到汽油味時已意會到單位內有汽油彈,他亦同意想過單位內的人會點燃汽油彈或將其擲向他方向,他亦同意他叫「警察!開門!」的行為有機會觸發上述情況,但他為了執行職務,故仍然大叫。他也同意他當時撞門的力度不少。
PW3亦指出A不是目標人物,高級督察張宏智在訓示中沒有交代A是證人或疑犯,所以他也不知道A是否肯定與一宗灣仔一帶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案有關係。他也同意訓示時沒有提及該罪案涉及甚麼的武器和冠景樓。因此,他不同意他們到目標單位的目的是找A。
PW3表示他指出掛上委任證會阻礙職務,因為他在掃蕩時會有跑動或翻動物件,或者有犯人突然在他面前出現拉扯他的委任證以襲擊他,令他呼吸困難。而且委任證是短掛式,故委任證有機會碰到手或其他物件,阻礙掃蕩速度。他指出撞門一刻沒有委任證是因為破門時會有衝撞。他指截獲A沒有委任證是因他認為當時的情況不合理,A的行徑令他不能拿出委任證。但是他同意A沒有反抗及襲擊他,但同時他也沒有做其他東西令A能識別他警察身份。他在查問A後才要求A蹲下,一分鐘後他將A交予警長52877。當時他已預期有更多人協助,以及他會負責調查案件和包括A的進一步的調查。他指出A蹲下前的潛途風險較大,那時A的雙腳立地。他指出只有PW4在二樓,他認為當時處理的人手並不足。
第三天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37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陳(20)
D2: 江(19)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控方案情:
第一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保管或控制一罐紅色噴漆。
第二被告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14:49 開庭,旁聽席上只得4個人
PW2 警員 9204 郭志剛(音),拘捕D2,作供完畢。
傳召 PW3 警員 11586 郭家豪(音),拘捕D2後,協助處理後期工作,作供完畢。
(證人供詞稍後補上)
控方試圖傳召另外兩名警員證人,他們是負責從網上下載某傳媒的新聞片段;重點是這片段是拍攝事發前一個半小時、在不同位置發生的事情,控方講明與兩被告無關,只作為環境證供,給法庭參考,辯方提出反對,裁判官大怒(今日已經不是第一次),質問主控有何作用,浪費法庭時間,拒絕片段呈堂和傳召證人,控方舉證完畢。
裁判官裁決表面證據成立,兩被告須要答辯;D1不出庭作供,但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D2傾向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18/5)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兩被告以現有條件轉擔保。
= = = = = = = = = =
23/5/21 後補資料:
播出NowTV拍攝的遊行片段,見到火車站外有圍板,PW2修正,指剛才記錯,但唔同意圍板前無人企。
律師質疑證人在上前拘捕之前,無同其他警員講,單人匹馬行向15至20個人,證人回避問題,被裁判官制止,叫直接回答問題;再質疑上前拘捕期間有無警告D2,行緊時無,跑緊時俾唔到;同意市民見到有警員跑緊過嚟,躲避係合理行為。
律師指PW2追捕期間無警告,無講點解制服D2,1615拘捕D2,紀錄只係「金色頭髮呢位先生,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交其他警員處理」,當時無講佢做乜嘢而行為不檢,證人同意要講犯咩事,但現場有人圍觀,唔適宜講;事實係當時有3-4名警員在場戒備,咁都唔容許講拘捕原因,連警誡都無。
律師向PW2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證人回覆)
在2020年1月5日,當警方掃蕩時有一名手持美國國旗男子企在新運路的斑馬線上(唔知道),斑馬線有人過馬路(同意),有警方防線叫人上返馬路,包括在斑馬線過馬路的人(同意),當經過該10-15人時,有人叫死黑警(同意),D2無叫(不同意),當防線去到斑馬線附近,有一老人家過馬路去上水站(無印象),老人家鬧手持美國國旗嘅人(見唔到),該10至15人鬧返老人家(無印象),防線過咗斑馬線之後,其實隊員主要向前望,唔知邊個鬧死黑警(唔同意),有人講屌你老母,證人即刻轉身鎖定金頭髮男子(唔同意),PW2講咗句你講咩呀(唔同意),隨即跑向金髮男子制服佢,佢講咩都無做過(唔同意),D2從來無講過「死黑警,走撚開,屌你老母」(唔同意),無做過任何動作煽惑他人走向警方(唔同意),無做過雙手向前撥嘅動作(唔同意),無講過衝向死黑警(唔同意)。
應辯方要求,傳召PW3 警員11586 郭家豪(音)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5日16:13在上水火車站出面,見到9204跑緊,追緊一個人,跑去幫手,去到見到見到9204制服一男子在地,PW3做戒備,防止有人衝擊警察。
📍辯方盤問(D2律師)
沿新運路掃蕩,唔知隊伍有無人拍片,整隊有20-30人,PW3著便裝,唔記得當日有無攞盾牌,好少去上水,睇相片唔認得新運路,推進時一字排開,PW3一直在最前排,防線企得散,唔知9204企喺邊;唔記得有持美國國旗嘅男人企在路上,無印象有人過馬路,係有警員叫市民上返行人路,因為警員在馬路掃蕩,推進時右邊行人路上有人圍觀,好嘈,聽唔到講咩,無留意邊個最大聲,專心留意前邊,後邊有其他隊員,當時路人無特別嘢要留意,PW3無發過警告,除咗叫上返行人路,無留意有其它警告字眼,直至去到斑馬線擰返轉頭,見到9204跑緊,當時唔知佢追邊個,有其他警員見到都一齊追。
估計行人路上有多過10個人,都係着便服,跑到9204位置,無留意上咗膠索帶未,背對着9204看守現場環境,無留意9204宣布拘捕,後來9204講返案情,D2在場鬧警察叫囂,煽動其他途人衝擊警察,警告無效於是追佢,無講警告咗幾多次,無講佢破壞社會安寧。
PW2處理D2,落警誡口供,D2有講嘢,有回答問題,態度合作,在Pol857解釋點解在火車站,係放工經過,17:01落口供,係第一份書面記錄,記事冊在19:15補錄,20:35做Pol154,同意係要向被捕人講因咩事啦佢,律師指但在Pol857無講,係因為嗰時未知點解拉佢,證人唔同意,表示疏忽咗。
律師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證人回覆)
當警方防線推進,有男子手持美國國旗(無印象),斑馬線上有人過馬路(同意),曾經有老人家過馬路(無印象),當D2被制服時,佢講「我咩都無做過」(無印象),推進時有無聽到9204被警告(無留意),9204在現場講述事件無講過金髮男子煽動煽惑其他人(唔同意),所以點解唔再857寫低(唔同意)。
15:56 控方無覆問,PW2作供完畢。
控方試圖傳召另外兩名警員證人,他們是負責從網上下載媒體的新聞片段;重點是案發約在16:15,這片段是14:40拍攝,在不同位置的事情,相隔個半小時,控方講明與兩被告無關,只作為環境證供,當日有合法遊行,到尾段有不合法行為,有人用噴漆,給法庭參考,辯方提出反對,裁判官大怒,質問主控有何作用,浪費法庭時間,法庭拒絕接納,主控表示理解,裁判官直斥唔需要你理解;控方舉證完畢。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陳(20)
D2: 江(19)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控方案情:
第一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保管或控制一罐紅色噴漆。
第二被告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14:49 開庭,旁聽席上只得4個人
PW2 警員 9204 郭志剛(音),拘捕D2,作供完畢。
傳召 PW3 警員 11586 郭家豪(音),拘捕D2後,協助處理後期工作,作供完畢。
(證人供詞稍後補上)
控方試圖傳召另外兩名警員證人,他們是負責從網上下載某傳媒的新聞片段;重點是這片段是拍攝事發前一個半小時、在不同位置發生的事情,控方講明與兩被告無關,只作為環境證供,給法庭參考,辯方提出反對,裁判官大怒(今日已經不是第一次),質問主控有何作用,浪費法庭時間,拒絕片段呈堂和傳召證人,控方舉證完畢。
裁判官裁決表面證據成立,兩被告須要答辯;D1不出庭作供,但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D2傾向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18/5)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兩被告以現有條件轉擔保。
= = = = = = = = = =
23/5/21 後補資料:
播出NowTV拍攝的遊行片段,見到火車站外有圍板,PW2修正,指剛才記錯,但唔同意圍板前無人企。
律師質疑證人在上前拘捕之前,無同其他警員講,單人匹馬行向15至20個人,證人回避問題,被裁判官制止,叫直接回答問題;再質疑上前拘捕期間有無警告D2,行緊時無,跑緊時俾唔到;同意市民見到有警員跑緊過嚟,躲避係合理行為。
律師指PW2追捕期間無警告,無講點解制服D2,1615拘捕D2,紀錄只係「金色頭髮呢位先生,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交其他警員處理」,當時無講佢做乜嘢而行為不檢,證人同意要講犯咩事,但現場有人圍觀,唔適宜講;事實係當時有3-4名警員在場戒備,咁都唔容許講拘捕原因,連警誡都無。
律師向PW2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證人回覆)
在2020年1月5日,當警方掃蕩時有一名手持美國國旗男子企在新運路的斑馬線上(唔知道),斑馬線有人過馬路(同意),有警方防線叫人上返馬路,包括在斑馬線過馬路的人(同意),當經過該10-15人時,有人叫死黑警(同意),D2無叫(不同意),當防線去到斑馬線附近,有一老人家過馬路去上水站(無印象),老人家鬧手持美國國旗嘅人(見唔到),該10至15人鬧返老人家(無印象),防線過咗斑馬線之後,其實隊員主要向前望,唔知邊個鬧死黑警(唔同意),有人講屌你老母,證人即刻轉身鎖定金頭髮男子(唔同意),PW2講咗句你講咩呀(唔同意),隨即跑向金髮男子制服佢,佢講咩都無做過(唔同意),D2從來無講過「死黑警,走撚開,屌你老母」(唔同意),無做過任何動作煽惑他人走向警方(唔同意),無做過雙手向前撥嘅動作(唔同意),無講過衝向死黑警(唔同意)。
應辯方要求,傳召PW3 警員11586 郭家豪(音)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5日16:13在上水火車站出面,見到9204跑緊,追緊一個人,跑去幫手,去到見到見到9204制服一男子在地,PW3做戒備,防止有人衝擊警察。
📍辯方盤問(D2律師)
沿新運路掃蕩,唔知隊伍有無人拍片,整隊有20-30人,PW3著便裝,唔記得當日有無攞盾牌,好少去上水,睇相片唔認得新運路,推進時一字排開,PW3一直在最前排,防線企得散,唔知9204企喺邊;唔記得有持美國國旗嘅男人企在路上,無印象有人過馬路,係有警員叫市民上返行人路,因為警員在馬路掃蕩,推進時右邊行人路上有人圍觀,好嘈,聽唔到講咩,無留意邊個最大聲,專心留意前邊,後邊有其他隊員,當時路人無特別嘢要留意,PW3無發過警告,除咗叫上返行人路,無留意有其它警告字眼,直至去到斑馬線擰返轉頭,見到9204跑緊,當時唔知佢追邊個,有其他警員見到都一齊追。
估計行人路上有多過10個人,都係着便服,跑到9204位置,無留意上咗膠索帶未,背對着9204看守現場環境,無留意9204宣布拘捕,後來9204講返案情,D2在場鬧警察叫囂,煽動其他途人衝擊警察,警告無效於是追佢,無講警告咗幾多次,無講佢破壞社會安寧。
PW2處理D2,落警誡口供,D2有講嘢,有回答問題,態度合作,在Pol857解釋點解在火車站,係放工經過,17:01落口供,係第一份書面記錄,記事冊在19:15補錄,20:35做Pol154,同意係要向被捕人講因咩事啦佢,律師指但在Pol857無講,係因為嗰時未知點解拉佢,證人唔同意,表示疏忽咗。
律師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證人回覆)
當警方防線推進,有男子手持美國國旗(無印象),斑馬線上有人過馬路(同意),曾經有老人家過馬路(無印象),當D2被制服時,佢講「我咩都無做過」(無印象),推進時有無聽到9204被警告(無留意),9204在現場講述事件無講過金髮男子煽動煽惑其他人(唔同意),所以點解唔再857寫低(唔同意)。
15:56 控方無覆問,PW2作供完畢。
控方試圖傳召另外兩名警員證人,他們是負責從網上下載媒體的新聞片段;重點是案發約在16:15,這片段是14:40拍攝,在不同位置的事情,相隔個半小時,控方講明與兩被告無關,只作為環境證供,當日有合法遊行,到尾段有不合法行為,有人用噴漆,給法庭參考,辯方提出反對,裁判官大怒,質問主控有何作用,浪費法庭時間,法庭拒絕接納,主控表示理解,裁判官直斥唔需要你理解;控方舉證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首次指認A24
在庭上第一次指認A24在截圖P57(NOW)_3_PW62_D24_001A。
在調查觀看片段時,NOW為第一個觀看的片段,觀看片段時大概有留意截圖時間19:16:56(04:17:13.199)。當時第一次發現片中人並認定該人為A24,但何時作此發現就沒有紀錄。
認定片中人為A24後,便繼而觀看其他片段,包括庭上指認A24的片段。
呈上有關A24的截圖列表,時間軸為片段時間,列表編號為庭上使用的列表片段。
📌片段限制
PW62同意就指認A24的片段並非連續性片段,即片段與片段間並非連接,而影片鏡頭亦非一直拍攝該人。
PW62同意並非所有截圖可以拍攝片中人全身,有些只拍攝到頭部或上身。
在片段(3)認定片中人為A24後的所有截圖中指認A24,PW62不同意是因為認為其後截圖的片中人與片段(3)的片中人相同,稱自己獨立觀看每個片段,片中人吻合A24在相片冊P28及P29的特徵。
PW62每張截圖的結論皆為認定片中人為A24。不論1張或16張截圖,都需要考慮辨認特徵的基礎是否足以肯定該人為A24。
📌第一張截圖
第一張截圖可拍攝到片中人全身。衣着方面描述為「黑色短袖T恤,左胸有反光圖案,雙手戴着黑色手袖」。
📌各種的黑色
PW62不同意片中人身穿深色上衣而無法肯定為黑色,不同意可能是深灰色或深藍色或其他深色;不同意描述並非因為看見片中人上衣黑色,而是因為相片P29(D24)(26)-(27)中上衣為黑色,指自己兩者都看見是黑色。PW62同意從未見過實物。
PW62不同意假人相片P78(D24)(1)中上衣,與P29(D24)(26)-(27)比較為深藍色,堅持是比較光的黑色。
PW62認為相片P78(D24)(1)中手袖為黑色;左手手套手指位置為灰色,右手手套手指(及直播員看不見的手掌心)膠部分為黑色,其他部分為深灰色;鞋子是黑色。
📌沒有露出手臂
PW62不同意從截圖或片段中無法看見片中人身穿短袖上衣及黑色手袖,不同意可以為長袖上衣,但同意可能為長袖上衣外再穿短袖上衣。
PW62同意相片P78(D24)(1)中短袖上衣和手袖間露出假人手臂,但庭上播放的片段及截圖片中人從沒有露出上衣和手袖間的手臂。
📌反光
PW62不同意截圖及片段無法顯示上衣胸前及褲腳左腳小腿的反光情況,只顯示為較淺色影像,PW62稱片段中可見畫面移動時可見該位置光暗有分別,不同意因為P29(D24)(28)相中長褲上有反光斜紋而指片中人有相同特徵,指P28上可見顯示反光情況有不同。PW62同意片段中有些角度反光位置會較暗。
PW62不同意即使是反光線亦不可見圖案由多少條反光線組成,PW62指畫面中只見到一條。
證供描述片中人穿着「一對黑色白色底波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PW62同樣不同意描述只由相片P29(D24)(30)-(32)所見而非對片中人的描述。
📌黑色手套
截圖P58(1933_2003)_48_PW62_D24_001A中描述黑色手套為「右手戴着黑色手襪,有白色圖案,右手拎住一支樽裝水」,PW62同樣不同意描述「黑色」而非其他深色只基於相片P29(D24)(9),堅持手指位置是黑色。
#陳仲衡法官 又要求看電視「再播返俾我睇,再播再播,今次係慢鏡」
對於相片P29(D24)(9)中黑色手套上字樣PW62形容為白色,與片中人右手戴着顏色款式相似手套,PW62同意片中人不一定戴相片中的手套,指相片中為左手但片中為右手。
片中人手套上的白色圖案同樣無法肯定是否相片P29(D24)(9)中黑色手套上的圖案。
📌粉紅色防毒面具
截圖P58(1933_2003)_48_PW62_D24_001A中描述片中人戴「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即截圖中面上的物品。
#陳仲衡法官 又要求看電視
PW62不同意粉紅色可有其他描述,同樣不同意描述「粉紅色」只基於相片。粉紅色是描述防毒面具左右兩邊位置,但相片P29(D24)(5)中防毒面罩只有一邊有粉紅色濾芯。PW62同意無法肯定片中人戴的防毒面罩是否與相片中相同,但堅持款式相同。
📌灰色雨遮
片段和截圖中提及片中人左手持外反灰色雨遮,PW62同意相片冊P29中沒有類似雨遮。
PW62指在片段中沒有印象除上述情況外有見過灰色雨遮,PW62指在被捕前物品可以更換或棄置,包括灰色雨遮和白毛巾。
📌白色毛巾
片中人頸上白色毛巾攝在上衣內,可隨時取出棄置。PW62不同意所謂白毛巾可以是上衣一部分,亦不同意不一定是白色而是淺色,但同意無法肯定片中人毛巾是否相片P29(D24)(18)-(19)中的同一毛巾。
📌無法肯定
PW62同意無法肯定片中人黃色頭盔是否相片P29(D24)(1)-(3)中同一黃色頭盔,同樣PW62同意無法肯定片中人深色眼罩是否相片P29(D24)(4)中同一深色眼罩、黑色背囊是否相片P29(D24)(10)-(11)中同一背囊、片中人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是否相片P29(D24)(12)-(13)中同一手套,但稱顏色款式相同。
📌不同意
PW62不同意在影片及截圖中個別衣着裝備不足以指認A24,片中人所有物品亦無沒確定是否A24被檢取的物品,因此無法肯定片中人為A24。PW62指外型衣着加上物品可確定。
- 早休至1200 -
📌紅色樽蓋飲品
證供指背囊左邊插住紅色樽蓋飲品,PW62同意相片冊P28及P29中沒有同類物品,因為在與其後A24被制服時片段看見紅色樽蓋飲品,但不同意被制服前片段無法看出紅色樽蓋而只可見樽狀物品。
PW62同意無法肯定片中人飲品是否與A24被制服的畫面中可見的樽裝飲品。
有關A24的截圖列表呈堂為MFI_PW62_D24_001。
📌口供紙
2020年3月16日撰寫的口供中只在3幅截圖中指認A24,3幅截圖為附件(10)、(33)、(89),呈堂為MFI_PW62_D24_002。
比較例表001及002,片段(3)截圖04:17:13.199與口供中附件(10)04:17:08接近;片段(18)截圖04:56:36.034與附件(33)04:56:42接近;片段(48)截圖00:25:59.824與口供附件(89)00:25:21接近,片段(48)播放時段包含口供附件(89)。
較早前指證人口供沒有提及,但在庭上指認特徵,PW62指因證人口供只列出部分特徵撮要。口供提及特徵
6頁口供811至814頁及820至821頁呈堂為MFI_PW62_D24_003。
附件(10)、(33)、(89)描述所謂A24特徵,PW62指部分特徵,同意庭上描述許多特徵沒有在口供上記錄。
📌記事冊
2019年12月21日1015時在記事冊寫道「video gist and review video and prepare additional evidence at base with team」,當時已觀看影片約4至5個月,記事冊亦記錄法庭案件編號。PW62要求全段記事冊以解釋「prepare additional evidence at base with team」一句意思,看完後指是另一案件(即赴湯杜火案),與本案無關,本案毋須與其小隊其他警員一同處理。
📌口供中無法辨認
口供中812頁中附件(13)與庭上片段(5)為同一時段。在附件(13)中指認2人,但沒有指認片中人為A24,惟在庭上又在同一時段指認A24,PW62指自己當時沒有留意。
PW62同意調查時觀看片段沒有時間上迫切性,亦可用不同方式,如定鏡、慢鏡,並比對相片冊。
PW62稱當時重點放在另外二人身上所以有所忽略,不同意是因為所謂「獨一無二」的特徵並不清楚所以無法肯定。
辯方指出同樣情況亦發生在附件(19)即法庭列表(12)、附件(20)即法庭列表(13)、附件(31)即法庭列表(17),PW62同樣不同意是因為沒有足夠特徵所以無法辨認片中人為A24。
除上述片段外,如庭上指認的片段(7)、(19)、(22)、(24)、(41)、(46)在口供中完全沒有相應時段,無法對比。PW62同意在調查期間觀看影片時有看過上述片段,但不同意是因為沒有足夠特徵所以無法辨認片中人為A24。
📌15944口供
PW62曾在2020年2月3日為另一警員15944錄取一份口供,該份口供中只向15944播放NOW直播片段。PW62同意當時有其他新聞片段,要求15944就被制服人士提供涉案資料,但主管指示只播放NOW直播。
當時15944在觀看NOW直播後只在19:16:52時截取一幅截圖,時段與口供上附件(10)19:16:51接近。PW62不同意錄取口供時自己和15944相討後認定片中人為A24。
- 午飯至1430 -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首次指認A24
在庭上第一次指認A24在截圖P57(NOW)_3_PW62_D24_001A。
在調查觀看片段時,NOW為第一個觀看的片段,觀看片段時大概有留意截圖時間19:16:56(04:17:13.199)。當時第一次發現片中人並認定該人為A24,但何時作此發現就沒有紀錄。
認定片中人為A24後,便繼而觀看其他片段,包括庭上指認A24的片段。
呈上有關A24的截圖列表,時間軸為片段時間,列表編號為庭上使用的列表片段。
📌片段限制
PW62同意就指認A24的片段並非連續性片段,即片段與片段間並非連接,而影片鏡頭亦非一直拍攝該人。
PW62同意並非所有截圖可以拍攝片中人全身,有些只拍攝到頭部或上身。
在片段(3)認定片中人為A24後的所有截圖中指認A24,PW62不同意是因為認為其後截圖的片中人與片段(3)的片中人相同,稱自己獨立觀看每個片段,片中人吻合A24在相片冊P28及P29的特徵。
PW62每張截圖的結論皆為認定片中人為A24。不論1張或16張截圖,都需要考慮辨認特徵的基礎是否足以肯定該人為A24。
📌第一張截圖
第一張截圖可拍攝到片中人全身。衣着方面描述為「黑色短袖T恤,左胸有反光圖案,雙手戴着黑色手袖」。
📌各種的黑色
PW62不同意片中人身穿深色上衣而無法肯定為黑色,不同意可能是深灰色或深藍色或其他深色;不同意描述並非因為看見片中人上衣黑色,而是因為相片P29(D24)(26)-(27)中上衣為黑色,指自己兩者都看見是黑色。PW62同意從未見過實物。
PW62不同意假人相片P78(D24)(1)中上衣,與P29(D24)(26)-(27)比較為深藍色,堅持是比較光的黑色。
PW62認為相片P78(D24)(1)中手袖為黑色;左手手套手指位置為灰色,右手手套手指(及直播員看不見的手掌心)膠部分為黑色,其他部分為深灰色;鞋子是黑色。
📌沒有露出手臂
PW62不同意從截圖或片段中無法看見片中人身穿短袖上衣及黑色手袖,不同意可以為長袖上衣,但同意可能為長袖上衣外再穿短袖上衣。
PW62同意相片P78(D24)(1)中短袖上衣和手袖間露出假人手臂,但庭上播放的片段及截圖片中人從沒有露出上衣和手袖間的手臂。
📌反光
PW62不同意截圖及片段無法顯示上衣胸前及褲腳左腳小腿的反光情況,只顯示為較淺色影像,PW62稱片段中可見畫面移動時可見該位置光暗有分別,不同意因為P29(D24)(28)相中長褲上有反光斜紋而指片中人有相同特徵,指P28上可見顯示反光情況有不同。PW62同意片段中有些角度反光位置會較暗。
PW62不同意即使是反光線亦不可見圖案由多少條反光線組成,PW62指畫面中只見到一條。
證供描述片中人穿着「一對黑色白色底波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PW62同樣不同意描述只由相片P29(D24)(30)-(32)所見而非對片中人的描述。
📌黑色手套
截圖P58(1933_2003)_48_PW62_D24_001A中描述黑色手套為「右手戴着黑色手襪,有白色圖案,右手拎住一支樽裝水」,PW62同樣不同意描述「黑色」而非其他深色只基於相片P29(D24)(9),堅持手指位置是黑色。
#陳仲衡法官 又要求看電視「再播返俾我睇,再播再播,今次係慢鏡」
對於相片P29(D24)(9)中黑色手套上字樣PW62形容為白色,與片中人右手戴着顏色款式相似手套,PW62同意片中人不一定戴相片中的手套,指相片中為左手但片中為右手。
片中人手套上的白色圖案同樣無法肯定是否相片P29(D24)(9)中黑色手套上的圖案。
📌粉紅色防毒面具
截圖P58(1933_2003)_48_PW62_D24_001A中描述片中人戴「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即截圖中面上的物品。
#陳仲衡法官 又要求看電視
PW62不同意粉紅色可有其他描述,同樣不同意描述「粉紅色」只基於相片。粉紅色是描述防毒面具左右兩邊位置,但相片P29(D24)(5)中防毒面罩只有一邊有粉紅色濾芯。PW62同意無法肯定片中人戴的防毒面罩是否與相片中相同,但堅持款式相同。
📌灰色雨遮
片段和截圖中提及片中人左手持外反灰色雨遮,PW62同意相片冊P29中沒有類似雨遮。
PW62指在片段中沒有印象除上述情況外有見過灰色雨遮,PW62指在被捕前物品可以更換或棄置,包括灰色雨遮和白毛巾。
📌白色毛巾
片中人頸上白色毛巾攝在上衣內,可隨時取出棄置。PW62不同意所謂白毛巾可以是上衣一部分,亦不同意不一定是白色而是淺色,但同意無法肯定片中人毛巾是否相片P29(D24)(18)-(19)中的同一毛巾。
📌無法肯定
PW62同意無法肯定片中人黃色頭盔是否相片P29(D24)(1)-(3)中同一黃色頭盔,同樣PW62同意無法肯定片中人深色眼罩是否相片P29(D24)(4)中同一深色眼罩、黑色背囊是否相片P29(D24)(10)-(11)中同一背囊、片中人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是否相片P29(D24)(12)-(13)中同一手套,但稱顏色款式相同。
📌不同意
PW62不同意在影片及截圖中個別衣着裝備不足以指認A24,片中人所有物品亦無沒確定是否A24被檢取的物品,因此無法肯定片中人為A24。PW62指外型衣着加上物品可確定。
- 早休至1200 -
📌紅色樽蓋飲品
證供指背囊左邊插住紅色樽蓋飲品,PW62同意相片冊P28及P29中沒有同類物品,因為在與其後A24被制服時片段看見紅色樽蓋飲品,但不同意被制服前片段無法看出紅色樽蓋而只可見樽狀物品。
PW62同意無法肯定片中人飲品是否與A24被制服的畫面中可見的樽裝飲品。
有關A24的截圖列表呈堂為MFI_PW62_D24_001。
📌口供紙
2020年3月16日撰寫的口供中只在3幅截圖中指認A24,3幅截圖為附件(10)、(33)、(89),呈堂為MFI_PW62_D24_002。
比較例表001及002,片段(3)截圖04:17:13.199與口供中附件(10)04:17:08接近;片段(18)截圖04:56:36.034與附件(33)04:56:42接近;片段(48)截圖00:25:59.824與口供附件(89)00:25:21接近,片段(48)播放時段包含口供附件(89)。
較早前指證人口供沒有提及,但在庭上指認特徵,PW62指因證人口供只列出部分特徵撮要。口供提及特徵
6頁口供811至814頁及820至821頁呈堂為MFI_PW62_D24_003。
附件(10)、(33)、(89)描述所謂A24特徵,PW62指部分特徵,同意庭上描述許多特徵沒有在口供上記錄。
📌記事冊
2019年12月21日1015時在記事冊寫道「video gist and review video and prepare additional evidence at base with team」,當時已觀看影片約4至5個月,記事冊亦記錄法庭案件編號。PW62要求全段記事冊以解釋「prepare additional evidence at base with team」一句意思,看完後指是另一案件(即赴湯杜火案),與本案無關,本案毋須與其小隊其他警員一同處理。
📌口供中無法辨認
口供中812頁中附件(13)與庭上片段(5)為同一時段。在附件(13)中指認2人,但沒有指認片中人為A24,惟在庭上又在同一時段指認A24,PW62指自己當時沒有留意。
PW62同意調查時觀看片段沒有時間上迫切性,亦可用不同方式,如定鏡、慢鏡,並比對相片冊。
PW62稱當時重點放在另外二人身上所以有所忽略,不同意是因為所謂「獨一無二」的特徵並不清楚所以無法肯定。
辯方指出同樣情況亦發生在附件(19)即法庭列表(12)、附件(20)即法庭列表(13)、附件(31)即法庭列表(17),PW62同樣不同意是因為沒有足夠特徵所以無法辨認片中人為A24。
除上述片段外,如庭上指認的片段(7)、(19)、(22)、(24)、(41)、(46)在口供中完全沒有相應時段,無法對比。PW62同意在調查期間觀看影片時有看過上述片段,但不同意是因為沒有足夠特徵所以無法辨認片中人為A24。
📌15944口供
PW62曾在2020年2月3日為另一警員15944錄取一份口供,該份口供中只向15944播放NOW直播片段。PW62同意當時有其他新聞片段,要求15944就被制服人士提供涉案資料,但主管指示只播放NOW直播。
當時15944在觀看NOW直播後只在19:16:52時截取一幅截圖,時段與口供上附件(10)19:16:51接近。PW62不同意錄取口供時自己和15944相討後認定片中人為A24。
- 午飯至1430 -
#粉嶺裁判法院第八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5沙田 #進度報告
* (15)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4樓486號舖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24511呂文洋。
背景:
• 當日,有網民發起聖誕「和你Shop」活動,號召市民在各區商場聚集,包括新城市廣場。被告被指衝擊警方防線,其後被制服及拘捕。
• 於2020年8月21日,在蘇官席前承認有關控罪並還押候判,以索取社會福利、感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 於2020年9月11日,因被告沒有預謀犯案,加上有悔意及反省,在羈留期間亦表現良好,裁判官頒下24個月保護令,並撤銷控罪,不留案底。
• 同時,蘇官亦提醒被告,法庭會在4個月後審閱進度報告,屆時若表現未如理想,則會被判入男童院。
案情:
在保護令期間違反宵禁令而上庭。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粉嶺法院第八庭再訊和聽取進度報告。
🛑🛑期間繼續由警方看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5沙田 #進度報告
* (15)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4樓486號舖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24511呂文洋。
背景:
• 當日,有網民發起聖誕「和你Shop」活動,號召市民在各區商場聚集,包括新城市廣場。被告被指衝擊警方防線,其後被制服及拘捕。
• 於2020年8月21日,在蘇官席前承認有關控罪並還押候判,以索取社會福利、感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 於2020年9月11日,因被告沒有預謀犯案,加上有悔意及反省,在羈留期間亦表現良好,裁判官頒下24個月保護令,並撤銷控罪,不留案底。
• 同時,蘇官亦提醒被告,法庭會在4個月後審閱進度報告,屆時若表現未如理想,則會被判入男童院。
案情:
在保護令期間違反宵禁令而上庭。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粉嶺法院第八庭再訊和聽取進度報告。
🛑🛑期間繼續由警方看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1/2] [1/1]
👤 D2:黃(18)
(D1日前認罪,現還押索取報告)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2020年5月24日在添馬公園管有一把摺刀,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
今天審訊程序完成盤問:
PW1 偵緝督察(灣仔反三合會行動第2小隊)— 吳以諾(音)
PW2 高級關員(拘捕截查D2)— 李泳麟(音)
PW3 高級關員(拘捕截查D2)— 蔡韋滔 9929(音)
因公平性而言,不傳召PW4-5(兩名截查拘捕D1警員)。
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沒有中段陳辭,表面證供成立。
————————
📌辯方結案陳辭
(1) 環境
案發的添馬公園沒有示威,亦沒有人叫口號。公園沒有圍封,市民可自由出入,辯方指出有菲傭在野餐,市民在正常散步。在PW1供詞中,當日發生刑事罪行的地點為銅鑼灣及灣仔一帶,跟添馬公園有距離,更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經,或將會參與示威活動。
(2) 衣着裝束
被告並非穿黑色衣物,當日身穿深藍色恤衫。隨身斜孭袋亦沒有可疑物品,例如護目鏡、防毒面具。
(3) 多用途工具(摺刀)本質
並非攻擊性武器,有很多合法用途,例如開啤酒瓶。摺刀亦不是重,或大件物品,因此隨身攜帶是合理的。
(4) 截停前後的行為
沒有示威或呼叫口號。
(5) 警員接近後的反應
被告站起來,以均速步行離開,並非跑走。當警員要求被告停下時,亦有配合搜身,沒有嘗試拿出「多用途工具」並丟棄。
(6) 被告沒有過往刑事定罪紀錄,犯罪傾向性較低。
————————
案件比預期更早完成,法庭取消5月20日的審期。
押後至 2021年6月16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 裁決。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 D2:黃(18)
(D1日前認罪,現還押索取報告)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2020年5月24日在添馬公園管有一把摺刀,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
今天審訊程序完成盤問:
PW1 偵緝督察(灣仔反三合會行動第2小隊)— 吳以諾(音)
PW2 高級關員(拘捕截查D2)— 李泳麟(音)
PW3 高級關員(拘捕截查D2)— 蔡韋滔 9929(音)
因公平性而言,不傳召PW4-5(兩名截查拘捕D1警員)。
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沒有中段陳辭,表面證供成立。
————————
📌辯方結案陳辭
(1) 環境
案發的添馬公園沒有示威,亦沒有人叫口號。公園沒有圍封,市民可自由出入,辯方指出有菲傭在野餐,市民在正常散步。在PW1供詞中,當日發生刑事罪行的地點為銅鑼灣及灣仔一帶,跟添馬公園有距離,更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經,或將會參與示威活動。
(2) 衣着裝束
被告並非穿黑色衣物,當日身穿深藍色恤衫。隨身斜孭袋亦沒有可疑物品,例如護目鏡、防毒面具。
(3) 多用途工具(摺刀)本質
並非攻擊性武器,有很多合法用途,例如開啤酒瓶。摺刀亦不是重,或大件物品,因此隨身攜帶是合理的。
(4) 截停前後的行為
沒有示威或呼叫口號。
(5) 警員接近後的反應
被告站起來,以均速步行離開,並非跑走。當警員要求被告停下時,亦有配合搜身,沒有嘗試拿出「多用途工具」並丟棄。
(6) 被告沒有過往刑事定罪紀錄,犯罪傾向性較低。
————————
案件比預期更早完成,法庭取消5月20日的審期。
押後至 2021年6月16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 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
1031開庭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口供,不接納辯方證人口供
法庭分析辯方對各控方證人的質疑後,均認為控方證人在作供上的不清晰地方已有合理解釋,部分證供上混淆的地方亦是情有可原。
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間,法庭三次強調作供非記憶力測試,而證人在作供期間能記起細節亦屬正常,認為各控方證人能清晰、肯定地作供,期間亦沒有遲疑及眼神迴避,故裁定控方證人誠實可靠,
反之就D3管有物品作供的辯方證人並未能直接解釋行山杖/手套的用途,即使能證實D3管有的物品是工作之用,與D3會否使用其工具作非法用途亦沒有直接關係,裁定辯方證人不可靠。
———————————————
速報:(所有罪名成立‼️)
D1-D5: 控罪一及九至十三成立‼️
D1: 控罪二、三成立‼️
D2: 控罪四成立‼️
D3: 控罪五、六成立‼️
D4: 控罪七成立‼️
D5: 控罪八成立‼️
1219小休,各被告不用由懲教看管,可在庭外等候
1243開庭
📌D1 求情
D1是一名土生土長年輕人,正直有禮、品學兼優、為人熱誠,現在就讀大學心儀學系,追尋自己夢想,亦望為社會出一份力。辯方有十多信求情信,分為三類:包括被告自己及家人、德高望重的人(師長、名人等)及朋輩。證明D1除沒有刑事記錄外,更有良好背景,未踏出社會已受多人愛戴,即使審訊間知道案件可能影響自己將來工作的專業資格,仍繼續進修,實屬難能可貴。
辯方希望法庭處理控罪一、九時,能考慮現場並無出現暴力衝突及嚴重破壞,亦無證據顯示D1有激進行為。在控罪二中受襲警長仍能執行職務,而控罪三提及的工具亦無在任何階段顯示D1有意圖使用。
法官表示更新中心及教導所並不適合D1,或會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
13:01 午休至14:30再訊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
1031開庭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口供,不接納辯方證人口供
法庭分析辯方對各控方證人的質疑後,均認為控方證人在作供上的不清晰地方已有合理解釋,部分證供上混淆的地方亦是情有可原。
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間,法庭三次強調作供非記憶力測試,而證人在作供期間能記起細節亦屬正常,認為各控方證人能清晰、肯定地作供,期間亦沒有遲疑及眼神迴避,故裁定控方證人誠實可靠,
反之就D3管有物品作供的辯方證人並未能直接解釋行山杖/手套的用途,即使能證實D3管有的物品是工作之用,與D3會否使用其工具作非法用途亦沒有直接關係,裁定辯方證人不可靠。
———————————————
速報:(所有罪名成立‼️)
D1-D5: 控罪一及九至十三成立‼️
D1: 控罪二、三成立‼️
D2: 控罪四成立‼️
D3: 控罪五、六成立‼️
D4: 控罪七成立‼️
D5: 控罪八成立‼️
1219小休,各被告不用由懲教看管,可在庭外等候
1243開庭
📌D1 求情
D1是一名土生土長年輕人,正直有禮、品學兼優、為人熱誠,現在就讀大學心儀學系,追尋自己夢想,亦望為社會出一份力。辯方有十多信求情信,分為三類:包括被告自己及家人、德高望重的人(師長、名人等)及朋輩。證明D1除沒有刑事記錄外,更有良好背景,未踏出社會已受多人愛戴,即使審訊間知道案件可能影響自己將來工作的專業資格,仍繼續進修,實屬難能可貴。
辯方希望法庭處理控罪一、九時,能考慮現場並無出現暴力衝突及嚴重破壞,亦無證據顯示D1有激進行為。在控罪二中受襲警長仍能執行職務,而控罪三提及的工具亦無在任何階段顯示D1有意圖使用。
法官表示更新中心及教導所並不適合D1,或會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
13:01 午休至14:30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裁決
D1連(19)
D2郭(22)
D3李(19)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
(2) 公眾妨擾罪 [所有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裁決速報:
D1: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
D2:控罪2🟢罪名不成立🟢
D3:控罪2‼️罪名成立‼️
D1D3即時還柙‼️,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D3大律師要求索感化報告被拒。
案件押後至6月1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裁決
D1連(19)
D2郭(22)
D3李(19)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
(2) 公眾妨擾罪 [所有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裁決速報:
D1: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
D2:控罪2🟢罪名不成立🟢
D3:控罪2‼️罪名成立‼️
D1D3即時還柙‼️,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D3大律師要求索感化報告被拒。
案件押後至6月1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陳 (20)
D2: 江 (19) #廖鈺兒大律師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案情:
第一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保管或控制一罐紅色噴漆。
第二被告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傳召辯方證人DW1 陳先生,D1爺爺,事實證人,裝修公司東主,自設工場,證明D1有幫手做裝修工作,作供完畢。
D2上庭作供,講述當日放工回家,路過上水火車站,去搭小巴,途中所見所聞,和被捕過程,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辯方案情完結,控方沒有對D2作供而進一步陳辭。
12:00 休庭,14:30 辯方作結案陳辭。
===============
23/5/21 後補資料
傳召辯方證人DW1 陳先生
📍辯方主問(D1律師)
DW1現年74歲,係D1爺爺,開設裝修公司已經有15-16年,自設工場,呈上工場照片,2020年初已經是這樣擺設,照片影到多項裝修用的個人保護器具,有防毒面具,眼罩,手套,還有紅色噴漆,都係裝修之用;陳先生做工程主要一腳踢,有請散工幫手,被告18年到港,有搵佢幫手做雜工,事發前兩日(星期五)收工時叫D2買支紅色噴漆,在星期六攞返嚟用,但當日無出現,星期日在網上見到D2嗰名,打電話畀佢老豆,知到佢被拉咗。
⚙️控方盤問
D1係學生唔係裝修工人,間中在放假幫手,2020年1月嘅事,點解咁記得?因為星期六要用,佢無攞返嚟,所以記得,(裁判官問:係邊度開工,咩工程,地址?)在大埔大尾督,做室內裝修,三層獨立屋,舊屋翻新,無人住,噴漆用嚟噴鐵欄河上的花;主控指證人作故仔,證人唔同意。
10:11 作供定畢,D1案情完結。
D2選擇作供,辯方申請小休10分鐘。
10:29 開庭,D2作供
📍辯方主問(D2律師)
D2現年20歲,2020年1月5日在灣仔會展做廚房工作,14:30放工,呈上返工打卡記錄,1月5日14:41打卡收工,搭104隧道巴士去紅磡轉火車,16:00到上水火車站,原本過馬路行去小巴站搭50K小巴返屋企,當日未過馬路,見到小巴站有小巴但無司機,企在馬路邊諗咗一陣(在4號相中劃出當日企的位置),用WhatsApp 想與細妹聯絡,問佢喺唔喺上水,想約埋佢一齊搭的士返屋企,當時見到一名男子,手持美國國旗企在馬路,男子企在中間行車線,佢手持兩支旗,一支係美國國旗,另一支唔記得,企在行人路時附近有人,不是聚集係分散企,多數着便服,有三四個著黑衫,D2著便服,無與其他人交談。
去到企位時,已見到警察防線,近馬會位置,留意到當時警察係企喺度,跟住向被告方向推進,有軍裝防暴,有便衣,有盾牌有頭盔,推進時有望去馬路,見一老人家由小巴站行去火車站,佢鬧揸住美國國旗男子,老人家行到近行人路時,警察防線行到斑馬線前約三米,揸美國旗男子已經走咗,唔知幾時走,老人家係自言自語咁鬧「中國人唔好攞美國旗」,市民鬧翻阿爸「咁鍾意中國就返中國啦,中國人唔可以揸美國旗?」,其他說話唔記得,D2有向阿伯鬧「屌你老母」,阿伯對D2的粗口無反應,只從身邊行去火車站,D2在錄影會面(VRI)中講到,佢鬧人揸美國旗唔啱,佢無理由鬧人,因為任何人都可以揸咩旗。
當D2用粗口鬧阿伯時,警察防線已經過咗斑馬線約兩米,防線係背住D2,跟住有警員講「你講咩呀,係你啦」,隨即跑過嚟,跟住仲有約三個,全副武裝跑過嚟,好驚,轉身跑,好快被制服,有講「咩都無做過」,但無人理,無人講點解被拉,上警車都無,到警署做Pol857警誡時有講控罪,無講點解被拉,做VRI時都無講,無警員講煽動人衝擊警察防線,D2有主動提供手機密碼,與警方合作,因為覺得無做錯,畀密碼方便調查,想快啲完。
10:59 ⚙️控方盤問
D2確認在2020年1月5日在上水警署做VRI,內容真確,但不同意控方指關及案件發生情況係作嘅,控方從VRI的對話騰本中,先提出持美國旗男子和阿伯係順口開河,繼而引用多段對話,指D2同樣先答「唔知」,後來又知,質疑係度諗緊講咩,車大炮,作故仔,D2解釋係太緊張。
主控重複警員的證供:「追捕警員有兩次警告,叫你停止叫囂,停止指罵警察,唔好煽惑途人」,「有用手勢向途人向前衝」,「大聲叫唔好理死黑警,向前衝」,「所以警員拘捕,公眾地方行為不檢」;D2全部不同意。
11:30 📍辯方覆問(D2律師)
控方指出不是第一時間答問題,係因為D2第一次被捕,第一次落口供,做VRI前無見律師,無攞過法律意見;D2只有中四學歷,語文能力一般,作供完畢,D2案情完結。
控方就D2的作供無特別陳辭,提出補回承認事實第八段:D1 & D2均沒有刑事紀錄。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陳 (20)
D2: 江 (19) #廖鈺兒大律師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案情:
第一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保管或控制一罐紅色噴漆。
第二被告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傳召辯方證人DW1 陳先生,D1爺爺,事實證人,裝修公司東主,自設工場,證明D1有幫手做裝修工作,作供完畢。
D2上庭作供,講述當日放工回家,路過上水火車站,去搭小巴,途中所見所聞,和被捕過程,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辯方案情完結,控方沒有對D2作供而進一步陳辭。
12:00 休庭,14:30 辯方作結案陳辭。
===============
23/5/21 後補資料
傳召辯方證人DW1 陳先生
📍辯方主問(D1律師)
DW1現年74歲,係D1爺爺,開設裝修公司已經有15-16年,自設工場,呈上工場照片,2020年初已經是這樣擺設,照片影到多項裝修用的個人保護器具,有防毒面具,眼罩,手套,還有紅色噴漆,都係裝修之用;陳先生做工程主要一腳踢,有請散工幫手,被告18年到港,有搵佢幫手做雜工,事發前兩日(星期五)收工時叫D2買支紅色噴漆,在星期六攞返嚟用,但當日無出現,星期日在網上見到D2嗰名,打電話畀佢老豆,知到佢被拉咗。
⚙️控方盤問
D1係學生唔係裝修工人,間中在放假幫手,2020年1月嘅事,點解咁記得?因為星期六要用,佢無攞返嚟,所以記得,(裁判官問:係邊度開工,咩工程,地址?)在大埔大尾督,做室內裝修,三層獨立屋,舊屋翻新,無人住,噴漆用嚟噴鐵欄河上的花;主控指證人作故仔,證人唔同意。
10:11 作供定畢,D1案情完結。
D2選擇作供,辯方申請小休10分鐘。
10:29 開庭,D2作供
📍辯方主問(D2律師)
D2現年20歲,2020年1月5日在灣仔會展做廚房工作,14:30放工,呈上返工打卡記錄,1月5日14:41打卡收工,搭104隧道巴士去紅磡轉火車,16:00到上水火車站,原本過馬路行去小巴站搭50K小巴返屋企,當日未過馬路,見到小巴站有小巴但無司機,企在馬路邊諗咗一陣(在4號相中劃出當日企的位置),用WhatsApp 想與細妹聯絡,問佢喺唔喺上水,想約埋佢一齊搭的士返屋企,當時見到一名男子,手持美國國旗企在馬路,男子企在中間行車線,佢手持兩支旗,一支係美國國旗,另一支唔記得,企在行人路時附近有人,不是聚集係分散企,多數着便服,有三四個著黑衫,D2著便服,無與其他人交談。
去到企位時,已見到警察防線,近馬會位置,留意到當時警察係企喺度,跟住向被告方向推進,有軍裝防暴,有便衣,有盾牌有頭盔,推進時有望去馬路,見一老人家由小巴站行去火車站,佢鬧揸住美國國旗男子,老人家行到近行人路時,警察防線行到斑馬線前約三米,揸美國旗男子已經走咗,唔知幾時走,老人家係自言自語咁鬧「中國人唔好攞美國旗」,市民鬧翻阿爸「咁鍾意中國就返中國啦,中國人唔可以揸美國旗?」,其他說話唔記得,D2有向阿伯鬧「屌你老母」,阿伯對D2的粗口無反應,只從身邊行去火車站,D2在錄影會面(VRI)中講到,佢鬧人揸美國旗唔啱,佢無理由鬧人,因為任何人都可以揸咩旗。
當D2用粗口鬧阿伯時,警察防線已經過咗斑馬線約兩米,防線係背住D2,跟住有警員講「你講咩呀,係你啦」,隨即跑過嚟,跟住仲有約三個,全副武裝跑過嚟,好驚,轉身跑,好快被制服,有講「咩都無做過」,但無人理,無人講點解被拉,上警車都無,到警署做Pol857警誡時有講控罪,無講點解被拉,做VRI時都無講,無警員講煽動人衝擊警察防線,D2有主動提供手機密碼,與警方合作,因為覺得無做錯,畀密碼方便調查,想快啲完。
10:59 ⚙️控方盤問
D2確認在2020年1月5日在上水警署做VRI,內容真確,但不同意控方指關及案件發生情況係作嘅,控方從VRI的對話騰本中,先提出持美國旗男子和阿伯係順口開河,繼而引用多段對話,指D2同樣先答「唔知」,後來又知,質疑係度諗緊講咩,車大炮,作故仔,D2解釋係太緊張。
主控重複警員的證供:「追捕警員有兩次警告,叫你停止叫囂,停止指罵警察,唔好煽惑途人」,「有用手勢向途人向前衝」,「大聲叫唔好理死黑警,向前衝」,「所以警員拘捕,公眾地方行為不檢」;D2全部不同意。
11:30 📍辯方覆問(D2律師)
控方指出不是第一時間答問題,係因為D2第一次被捕,第一次落口供,做VRI前無見律師,無攞過法律意見;D2只有中四學歷,語文能力一般,作供完畢,D2案情完結。
控方就D2的作供無特別陳辭,提出補回承認事實第八段:D1 & D2均沒有刑事紀錄。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審訊 [2/2]
👤張(36)
背景:有網民於2020年9月6日發起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彌敦道截停一部 970 號新巴, 36 歲車長被警指「無故響號」、駕駛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新巴
2) 不小心駕駛
於薄扶林道駕駛新巴時因整理手套,雙手離開軚盤。
——————————
雙方完成書面陳辭補充。
案件押後至今日 15: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審訊 [2/2]
👤張(36)
背景:有網民於2020年9月6日發起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彌敦道截停一部 970 號新巴, 36 歲車長被警指「無故響號」、駕駛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新巴
2) 不小心駕駛
於薄扶林道駕駛新巴時因整理手套,雙手離開軚盤。
——————————
雙方完成書面陳辭補充。
案件押後至今日 15: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22中環
A2 梁 (已還押約3個月)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與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暴動。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責的警長58747。
案情摘要:
當日學生力量於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行支持西藏維族維權的活動,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於案發時,一名戴上黑色口罩的示威者將國旗從旗杆扯下並拋在地上,期後肇事者逃去。警方到現場撿取國旗後正打算離開時被包圍,有示威者推撞警員,警員隨即展開追捕及制服,約50名示威者集結並包圍警方,示威者向警方拋擲水樽及硬物,期間有人試圖搶犯。被控人跳向警長58747並雙手推開警長,意圖協助被制服的A1逃走及後被制服。
被告人認罪,李俊文法官裁定罪名成立
-----------------
📝求情:
1. 被控人主動向信義會尋求輔導
2. 本案涉案人士沒有使用汽油彈
3. 兩項控罪於同一時間及空間發生
李俊文法官認同本案的規模、使用的武器及維持時間屬於輕微程度。李官引用梁天琦及鄧浩賢案,指出涉及其他控罪屬加刑因素,而本案的襲警目的在於協助其他示威者離開。李官同意最後會整體量刑,並命令兩項控罪同時執行刑期。
📏判刑:
李俊文法官認為鄧浩賢案較具參考價值,鄧案比本案明顯嚴重得多。李官有以下觀察:
1. 本案突然發生,案發前只是維權的公眾集會,並獲得不反對通知書,犯案並非事前安排。
2. 本案規模比鄧浩賢案輕微,涉案只有50人或更少。周日發生對公眾滋擾更少,案發時間只維持20分鐘,激烈行為也只維持約1分鐘,投擲的物件也只是空水樽,而非磚頭或燃燒彈。
3. A2雖然是前線示威者,他並非帶領角色或鼓勵他人犯案,法庭接納他一時衝動犯案。
控罪1:
李官以4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干犯襲警罪而上調2個月,最終以45個月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30個月。
李官引用楊家倫案,指出上訴法庭同意法庭判刑時有酌情扣減刑期的空間,李官認同被控人一時衝動犯案,獲家人支持及主動向外展社工尋求協助,酌情再扣減2個月,因此最終判刑為28個月監禁。
控罪4:
李官認為本案比上訴法庭覆核案件龔逸勤更為嚴重,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2個月監禁。
總刑期: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法庭判處被告28個月監禁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22中環
A2 梁 (已還押約3個月)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與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暴動。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責的警長58747。
案情摘要:
當日學生力量於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行支持西藏維族維權的活動,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於案發時,一名戴上黑色口罩的示威者將國旗從旗杆扯下並拋在地上,期後肇事者逃去。警方到現場撿取國旗後正打算離開時被包圍,有示威者推撞警員,警員隨即展開追捕及制服,約50名示威者集結並包圍警方,示威者向警方拋擲水樽及硬物,期間有人試圖搶犯。被控人跳向警長58747並雙手推開警長,意圖協助被制服的A1逃走及後被制服。
被告人認罪,李俊文法官裁定罪名成立
-----------------
📝求情:
1. 被控人主動向信義會尋求輔導
2. 本案涉案人士沒有使用汽油彈
3. 兩項控罪於同一時間及空間發生
李俊文法官認同本案的規模、使用的武器及維持時間屬於輕微程度。李官引用梁天琦及鄧浩賢案,指出涉及其他控罪屬加刑因素,而本案的襲警目的在於協助其他示威者離開。李官同意最後會整體量刑,並命令兩項控罪同時執行刑期。
📏判刑:
李俊文法官認為鄧浩賢案較具參考價值,鄧案比本案明顯嚴重得多。李官有以下觀察:
1. 本案突然發生,案發前只是維權的公眾集會,並獲得不反對通知書,犯案並非事前安排。
2. 本案規模比鄧浩賢案輕微,涉案只有50人或更少。周日發生對公眾滋擾更少,案發時間只維持20分鐘,激烈行為也只維持約1分鐘,投擲的物件也只是空水樽,而非磚頭或燃燒彈。
3. A2雖然是前線示威者,他並非帶領角色或鼓勵他人犯案,法庭接納他一時衝動犯案。
控罪1:
李官以4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干犯襲警罪而上調2個月,最終以45個月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30個月。
李官引用楊家倫案,指出上訴法庭同意法庭判刑時有酌情扣減刑期的空間,李官認同被控人一時衝動犯案,獲家人支持及主動向外展社工尋求協助,酌情再扣減2個月,因此最終判刑為28個月監禁。
控罪4:
李官認為本案比上訴法庭覆核案件龔逸勤更為嚴重,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2個月監禁。
總刑期: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法庭判處被告28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判刑
陳,陳,李(18-31)
🛑三位已還押14日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判刑:
🛑D1被判處5星期監禁
🛑D2的兩條控罪被判處合共11星期監禁(其中1星期同期執行)
🛑D4被兩項控罪被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求情(三位手足詳細的背景可以參考上次的裁決)
辯方律師在求情指三位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以及還押時表現良好。
D1代表律師指出被告有另一單案件亦等候判刑,申請能夠希望押後今天的判刑。
D2代表律師向法官澄清被告誤解了感化官提問的方式,以庭上答辯的方向回答。亦稱被告只是不同意案情中使用暴動(riot)一字形容當日的示威,並非不同意案情。
就刑期方面,辯方律師望法庭能以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考慮兩項控罪的刑罰能同時執行。
D4代表律師亦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是應屆文憑試考生,正處於一個重大的人生轉捩點,今天的判刑將對他造成重大影響。
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雖考慮到三位被告的背景,但未見他們有悔意,更惶論真誠的悔意。就控罪(1),官有參考案例HCMA258/2020(見註),認為即時監禁才可以帶出同類案應有的阻嚇性和懲罰性,同意監禁兩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合理。就控罪(2)(3),見D2用力攻擊警員的面部和態度控罪都偏向嚴重,不接納辯方的建議以非監禁式刑罰(例:罰款)判決。
D4就定罪作出上訴,並申請等候上訴保釋。
🟢D4獲准保釋🟢
註:HCMA258/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塏臻]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051&QS=%2B&TP=JU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判刑
陳,陳,李(18-31)
🛑三位已還押14日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判刑:
🛑D1被判處5星期監禁
🛑D2的兩條控罪被判處合共11星期監禁(其中1星期同期執行)
🛑D4被兩項控罪被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求情(三位手足詳細的背景可以參考上次的裁決)
辯方律師在求情指三位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以及還押時表現良好。
D1代表律師指出被告有另一單案件亦等候判刑,申請能夠希望押後今天的判刑。
D2代表律師向法官澄清被告誤解了感化官提問的方式,以庭上答辯的方向回答。亦稱被告只是不同意案情中使用暴動(riot)一字形容當日的示威,並非不同意案情。
就刑期方面,辯方律師望法庭能以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考慮兩項控罪的刑罰能同時執行。
D4代表律師亦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是應屆文憑試考生,正處於一個重大的人生轉捩點,今天的判刑將對他造成重大影響。
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雖考慮到三位被告的背景,但未見他們有悔意,更惶論真誠的悔意。就控罪(1),官有參考案例HCMA258/2020(見註),認為即時監禁才可以帶出同類案應有的阻嚇性和懲罰性,同意監禁兩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合理。就控罪(2)(3),見D2用力攻擊警員的面部和態度控罪都偏向嚴重,不接納辯方的建議以非監禁式刑罰(例:罰款)判決。
D4就定罪作出上訴,並申請等候上訴保釋。
🟢D4獲准保釋🟢
註:HCMA258/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塏臻]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051&QS=%2B&TP=JU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1430與1530都有手足,希望聽完1430可以留步🙏)
1400約15人,有41張公眾籌
1410約25人
(有雜案)
1435開庭,約餘20個位,聽完李宇軒案件可以上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宇軒)
1345約12人排隊,要到一樓取籌,入庭前需安檢(不可帶水)
(1430與1530都有手足,希望聽完1430可以留步🙏)
1400約15人,有41張公眾籌
1410約25人
(有雜案)
1435開庭,約餘20個位,聽完李宇軒案件可以上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宇軒)
1345約12人排隊,要到一樓取籌,入庭前需安檢(不可帶水)
#觀塘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0]
#1225九龍灣 #非法集結
D1:符(28) / D2:廖(23)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D7:劉(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辯律師完成盤問證人,包括德福廣場保安經理(姓朱),東九龍第二梯隊二隊防暴男警長(姓楊,編號51369),東九龍第二梯隊二隊軍裝男警員(姓方,編號33624)及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二梯隊二隊軍裝男警員(姓包,編號12373)。
控方表示會傳召4 - 8位證人(拘捕時的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0日 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0]
#1225九龍灣 #非法集結
D1:符(28) / D2:廖(23)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D7:劉(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辯律師完成盤問證人,包括德福廣場保安經理(姓朱),東九龍第二梯隊二隊防暴男警長(姓楊,編號51369),東九龍第二梯隊二隊軍裝男警員(姓方,編號33624)及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二梯隊二隊軍裝男警員(姓包,編號12373)。
控方表示會傳召4 - 8位證人(拘捕時的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0日 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A24法律代表盤問PW62主字稿(只牽涉部分證供)
📌15944口供(續)
由探員17534(即PW62)以中文錄取,第2段指出觀看影片目的,第3段描寫觀看NOW直播片段。口供中對被捕人描述為「當時被捕人戴黃色頭盔,有一條白色毛巾掛在頸上⋯孭黑色背囊,手上戴灰色燒焊手套,高大身形」,PW62指以文字記錄其意思,但不記得當時15944確實所講。
📌灰色燒焊手套
有關「一雙灰色燒焊手套」,PW62稱「一雙」是打錯字,應為「一隻」,但除現在1年3個月後在庭上所稱是打錯字外,沒有任何其他記錄,同意 #陳仲衡法官 指截圖可見為「一隻」或「一雙」。
🌟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問題,指黃大律師不可引述另一證人口供
PW62指自己不記得15944有沒有用「燒焊」形容灰色手套,但稱領會到其意思為「燒焊手套」。
辯方指出15944在相片冊42張相片中沒有選取任何手套相片。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再反對問題「雖然好似唔係好重要,但為準確起見」,剛才問題42張相片是17534展示而非15944選取,應是解說而非選取,但同意沒有就手套相片作任何描述或解說,「雖然唔係好重要」。 #黃錦娟大律師 指控方可在覆答處理,與控方基礎沒有不同,「我睇唔出我個問題有咩需要處理嘅地方」, #陳仲衡法官 同意任何澄清可在覆問澄清,PW62可繼續作供。
錄取口供期間15944觀看過P29(D24)的42張相片,沒有選取任何手套相關相片。除15944形容灰色手套外,沒有任何其他資料協助PW62了解15944描述的灰色手套是什麼種類,PW62指有截圖。
PW62不同意是自己認定相片P29(D24)(12)-(13)中的灰色手套,不同意因此自己形容為「一雙灰色燒焊」手套。
在PW62自己的口供中描述灰色手套時只描述「灰色防火手套」,沒有提及「一隻」或「一雙」,亦沒有提及戴在「右手」或「左手」。PW62不同意到2020年3月自己撰寫口供時仍不肯定片中人戴一隻或一雙灰色手套。
📌白色毛巾
在15944口供中寫道「有一條白色毛巾掛住喺頸」,PW62又指不記得當時15944確實所講,但會意到其意思所以作此紀錄。
PW62辯稱錄口供不使用其文字描述一字一句紀錄,因為並非錄音型式。15944對個別物件的描述,例如若15944並非用「掛」便可使用15944使用的字眼。PW62不同意「掛」字意思即毛巾在頸上但尾端暴露出來。
PW62不同意紀錄為其自己意思。
PW62聲稱不知道15944在2020年2月3日後就本案出庭作證。
📌庭上高速指認
PW62不同意因庭上觀看片段是經選取,所以知道片中會出現被告人,數分鐘內使可指認片中人為被告人,亦因而每段片段都可指認被告人。
📌與15944討論證供
PW62不同意因為曾與15944討論相關影片,所以可在庭上片段指認出被告人。
🌟 #郭棟明大律師 再三反對問題
PW62不同意有其他人告知自己與影片相關資料。
🌟 #陳仲衡法官 用筆敲枱指罵 #黃錦娟大律師
A24被指認的片段:(7)04:21:23、(18)04:56:36(與口供附件(33)04:56:42時間不同)、(53)00:03:37.824
PW62不同意上述片段中指認A24的時間與15944吻合因曾討論過證供。
PW62不同意口供附件(33)04:56:42是與15944討論結果。
PW62不同意對物品形容如「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是與15944討論後共識。
PW62不同意自己在庭上沒有如實講出證供,不同意從案發當日至今所有證供誇大辨認物品的證供。
🌟 #陳仲衡法官 審訊時長期唉聲嘆氣,建議考慮轉換工種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A24法律代表盤問PW62主字稿(只牽涉部分證供)
📌15944口供(續)
由探員17534(即PW62)以中文錄取,第2段指出觀看影片目的,第3段描寫觀看NOW直播片段。口供中對被捕人描述為「當時被捕人戴黃色頭盔,有一條白色毛巾掛在頸上⋯孭黑色背囊,手上戴灰色燒焊手套,高大身形」,PW62指以文字記錄其意思,但不記得當時15944確實所講。
📌灰色燒焊手套
有關「一雙灰色燒焊手套」,PW62稱「一雙」是打錯字,應為「一隻」,但除現在1年3個月後在庭上所稱是打錯字外,沒有任何其他記錄,同意 #陳仲衡法官 指截圖可見為「一隻」或「一雙」。
🌟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問題,指黃大律師不可引述另一證人口供
PW62指自己不記得15944有沒有用「燒焊」形容灰色手套,但稱領會到其意思為「燒焊手套」。
辯方指出15944在相片冊42張相片中沒有選取任何手套相片。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再反對問題「雖然好似唔係好重要,但為準確起見」,剛才問題42張相片是17534展示而非15944選取,應是解說而非選取,但同意沒有就手套相片作任何描述或解說,「雖然唔係好重要」。 #黃錦娟大律師 指控方可在覆答處理,與控方基礎沒有不同,「我睇唔出我個問題有咩需要處理嘅地方」, #陳仲衡法官 同意任何澄清可在覆問澄清,PW62可繼續作供。
錄取口供期間15944觀看過P29(D24)的42張相片,沒有選取任何手套相關相片。除15944形容灰色手套外,沒有任何其他資料協助PW62了解15944描述的灰色手套是什麼種類,PW62指有截圖。
PW62不同意是自己認定相片P29(D24)(12)-(13)中的灰色手套,不同意因此自己形容為「一雙灰色燒焊」手套。
在PW62自己的口供中描述灰色手套時只描述「灰色防火手套」,沒有提及「一隻」或「一雙」,亦沒有提及戴在「右手」或「左手」。PW62不同意到2020年3月自己撰寫口供時仍不肯定片中人戴一隻或一雙灰色手套。
📌白色毛巾
在15944口供中寫道「有一條白色毛巾掛住喺頸」,PW62又指不記得當時15944確實所講,但會意到其意思所以作此紀錄。
PW62辯稱錄口供不使用其文字描述一字一句紀錄,因為並非錄音型式。15944對個別物件的描述,例如若15944並非用「掛」便可使用15944使用的字眼。PW62不同意「掛」字意思即毛巾在頸上但尾端暴露出來。
PW62不同意紀錄為其自己意思。
PW62聲稱不知道15944在2020年2月3日後就本案出庭作證。
📌庭上高速指認
PW62不同意因庭上觀看片段是經選取,所以知道片中會出現被告人,數分鐘內使可指認片中人為被告人,亦因而每段片段都可指認被告人。
📌與15944討論證供
PW62不同意因為曾與15944討論相關影片,所以可在庭上片段指認出被告人。
🌟 #郭棟明大律師 再三反對問題
PW62不同意有其他人告知自己與影片相關資料。
🌟 #陳仲衡法官 用筆敲枱指罵 #黃錦娟大律師
A24被指認的片段:(7)04:21:23、(18)04:56:36(與口供附件(33)04:56:42時間不同)、(53)00:03:37.824
PW62不同意上述片段中指認A24的時間與15944吻合因曾討論過證供。
PW62不同意口供附件(33)04:56:42是與15944討論結果。
PW62不同意對物品形容如「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是與15944討論後共識。
PW62不同意自己在庭上沒有如實講出證供,不同意從案發當日至今所有證供誇大辨認物品的證供。
🌟 #陳仲衡法官 審訊時長期唉聲嘆氣,建議考慮轉換工種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D1:陳(23)🛑已還押逾15個月
D2:陳(26)🛑已還押逾15個月
D3:林(19)
D4:劉(16)
D5:莫(16)
控罪:
(1)縱火罪 [全部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全部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縱火罪 [D4&D5]
D4&D5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
控辯雙方不反對押後8星期。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D1&D2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柙。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D1:陳(23)🛑已還押逾15個月
D2:陳(26)🛑已還押逾15個月
D3:林(19)
D4:劉(16)
D5:莫(16)
控罪:
(1)縱火罪 [全部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全部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縱火罪 [D4&D5]
D4&D5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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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不反對押後8星期。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D1&D2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柙。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陳(17)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九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三罐罐裝石油氣及四罐噴漆。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陳(17)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九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三罐罐裝石油氣及四罐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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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