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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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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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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訊

黃 (17)

控罪:
(1)縱火
(2)縱火
(3)盜竊(偷竊一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被告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6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01新蒲崗

黃(2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近景泰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或導致留下雜物,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認罪🔴
~判刑待審訊完結後處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部電動角磨機、一把鉗、一罐紅色噴漆及一把鎅刀,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不認罪
4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
1名辯方證人
預審期1天
不爭議管有的物品

😡早前在庭上投訴,防暴警拘捕被告時用對講機戳他心口數次。在錄口供時利誘被告說「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只會扣錢」,稱其補錄口供的內容並不準確。

========================
控罪一詳細案情:
PW1是休班警,當時駕駛自己的電單車,看到幾個黑衣示威者把雜物放在三條行車線。
當時有3個男,1個穿藍色Tshirt,另外2個穿深色Tshirt,在上址造成阻礙。
藍T人放了鐵鏈在路上,另外2人放雜物在路上,PW1繞過路障離開,到啟德行動機基停泊電單車並報警。其後他恢復警員身份。
2名男子逃向啟德方向,另外3名逃向景泰街方向。當時約100輛車受阻3-4分鐘,PW1協助司機清理路障。
PW2,3是另外兩名警員,被指派去黃大仙一帶。1415時,PW2,3從對講機得知,有一批人阻礙道路。
1425時,PW2,3到場協助其他警員截停與搜查可疑人士。PW2,3看到被告穿藍Tshirt,黑色褲,一個綠口罩,深藍背包去采頤街四美街方向。被告轉身看到PW2,3後,向太子道東方向逃跑 ,PW2,3立刻追上。
到某工業大廈時,PW2在地上找到p1證物,立刻拾起和繼續追上。被告跑到某地時被PW3追截到。
被告最初承認放了雪糕筒在道路,表示與其他人一起阻礙道路,亦指 有黑衣人逃往觀塘方向。
1430時,被告在警誡下指,知道扔雪糕筒在路上是錯誤,並道歉。
2020年5月1日,警員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紀錄,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

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審訊,控辯雙方需於7月19日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十樓十三庭要人‼️可到一樓取籌)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62

📌PW62口供價值
PW62指書面口供列出相關被捕人特徵,無法分辨是否最重要,但同意在口供紙紀錄的部分重要。
PW62知道口供有機會讓案件主管及控辯雙方使用,但不同意沒有列出的特徵並不重要。警隊中只有PW62負責觀看公開新聞片段指認被捕人,PW62聲稱無法衡量該口供對本案是否有極其重要證據價值。PW62在2014年加入警隊,曾處理其他案件,但仍聲稱不知道口供會否必然會被控辯雙方考慮,因有時候主控衡量證供後,認為其口供是不被使用資料,至於辯方可能需要閱讀其口供。PW62同意不被使用資料控方有責任向辯方披露。
PW62確認該口供紙為在拘捕前有關在新聞片段中指認被捕人的唯一文字紀錄。

📌Video gist截圖檔案
該份gist截圖除交予9637的USB檔案外,沒有其他備份,而撰寫口供時會刪除該份gist中較不理想的截圖。截圖的檔案名稱由PW62自行命名,以各新聞台命名其Word檔,再將相關截圖貼上該Word檔。Word檔內除截圖沒有其他資訊。
PW62除該批Word檔交予9637外,沒有再交任何資料予9637。
PW62指將沒有使用的gist截圖交9637因其為負責本案的調查員,所以交給9637處理,當時只向9637交代USB內有與本案相關的video gist,9637當時沒有追問,但其後有問過gist的檔案名稱及打開檔案相關問題(按:?)。
USB為小隊所有,PW62指觀看影片期間由其保管,交予9637後由9537保管。

製作gist目的為紀錄被告人出現畫面及時間,協助PW62製作證人供詞。

主問時確認當時共審視20段片段,其中5個公開新聞片段與本案相關。口供附件內共有96幅截圖,而gist包含截圖更多,但PW62聲稱應該不超過150幅,實際數字不記得。

PW62不同意製作撮要(gist)應有文字紀錄。辯方指出PW62在法庭觀看片段時有記錄秒數再搜尋截圖,觀看超過800小時影片,擷取超過100幅截圖,但沒有任何紀錄並不是事實,PW62不同意。

- 午休至1545 -

📌Gist製作
PW62指製作撮要時打開一個Word檔案,認為認出被告人便會截圖,並將截圖直接貼上相應Word檔,但由於並非在每個片段都指認被告人,共開過多少Word檔需要參考口供,因口供涉及13個片段來源。查閱口供後確認共開過8至9個Word檔案,附件中的5個檔案為在被捕前後指認出被告人的相關檔案,餘下的3至4個檔案截圖只涉及被捕時情況。

製作口供附件時,將gist內截圖剪下,貼上一個新的Word檔案,但如畫面不理想便會重新截圖取替,並刪除原來的截圖,因此製作口供附件後,5個被捕前相關的gist截圖檔案便成為空檔案。空檔案已經刪除,所以交予9637的USB內只餘下3至4個Word檔案。

📌辨認A13
在辨認A13片段中,鏡頭主要拍攝與警方對峙的人群前方不超過10排。畫面中人群絕大部份身着黑色衫褲,但間中有人並非全身黑色。PW62同意指稱的所謂A13衣着非黑衫黑褲,明顯較突出。

📌色調
牛仔褲普遍為藍色,但亦有灰色、黑色、白色,顏色有深淺,色調不同。PW62本人有藍色牛仔褲,亦有其他淺色褲,如卡其色,同意淺色長褲不一定為牛仔褲,可以為麻質、休閒褲等,亦可有各種顏色(按:法官多番解釋PW62終於明白簡單的問題)。
藍色T裇在市面上普遍,男士T裇多為黑白藍灰,有不同色調深淺分別。顏色雖然相似但不同,PW62又不明白, #陳仲衡法官 :「你睇過油漆色版未呀?」,PW62恍然大悟,同意。

#田思蔚大律師 展示一系列色調紙,PW62同意為不同深淺的藍色,首兩排相鄰顏色相似但有分別,舉例81C0C0與80SSSS在顏色相似但有分別,PW62同意。
黃色情況亦然,但不同意第二行首五至六格皆為泥黃色。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莊(17) #20200301旺角 #831半週年

控罪:縱火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8月26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後,於同年9月16日被張天雁裁判官判處18個月感化令,但律政司長不服刑罰過輕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刑罰。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484
==============
申請方理據:

📌案發環境及潛在風險:

播放片段:可反映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的情況,也顯示答辯人犯案的經過

-有人在馬路上縱火
-有人叫「死黑警,有報應呀你哋」「黑警死全家」「樓上閂窗」等
-警方防線向前推進
-示威者再在馬路上縱火
-警方驅散並拘捕示威者,期間有發射胡椒球槍
-答辯人走到火堆面前徘徊
-答辯人走到火堆前放下一把傘
-答辯人在火堆附近戴上防火手套

申請方形容上述環境氣氛高漲,彌敦道路面被堵塞;在火堆附近有民居及商舖,潛在風險大。答辯人的行為也會鼓勵他人做出縱火行為。

📌量刑:

申請方指原審時並沒有播放這些片段,令法庭未能得知完整情況。上訴法庭也在CAAR1/2020及CAAR12/2020等少年犯案例訂下相應的判刑原則,即保護公眾,公開譴責,更生...等。

申請方指縱火是嚴重的罪行,但若是路過的人犯案,感化令是合適。但本案性質不同,例如案件特殊的背景,案發地點。此外也沒有強大求情的理由令法庭可以輕判。申請方也舉出CAAR4/2020及CAAR2/2021案,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特別日子,時間,場合及高風險地點,在這時間的犯罪行為有機會令其他人集體犯法的機會和風險增加。

📌悔意及預謀犯案: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向感化官表示指他曾在2019年6月起有參與數次和平示威。他在案發時只逗留一會兒,目的是支持及協助示威者,但後來被各人包圍而不能離開現場,加上眼睛被催淚煙傷害,在一時憤怒下檢起街上的傘放在火堆。

但答辯人在被捕後錄取的口供表示他響應號召到太子集合和湊熱鬧,後來警察驅散,故他隨示威者走到花園街及豉油街一帶。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當時是非路過該地。加上片段顯示出市民可自由往來,警方沒有圍捕,答辯人眼睛沒有受傷且可在火堆徘徊。

而且縱然本案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但答辯人認為自己行為沒有影響大眾及社會,可見有重犯風險。

申請人指出答辯人在當時有帶證物P2-12,即防護裝備,手袖,口罩,手襪,手套,圍巾等。答辯方認為是有預謀犯案,因沒有資料指出答辯人有急救證書,而且為何要帶三對手套而且是防抗熱手套。

📌立場:

雖然18個月感化令中已完成9個月。但申請方仍希望法庭能索取所有報告才考慮判刑。
==============
答辯方回應:

📌環境:

答辯方同意片段內容。但強調沒有證據指答辯人有參與彌敦道的場景中。此外,對比案發和彌敦道環境,案發環境如參加人數等,程度也較彌敦道的輕。

📌行為:

答辯方強調答辯人大部分時間是旁觀者,沒有與其他人交談;比起紙皮,答辯人放下的雨傘非助燃物品;而且即使火堆燃燒了9分鐘,但沒有人受傷。

📌潛在風險:

答辯方認為這是以答辯人的參與度和案件情況來決定。答辯人沒有挑釁的行為,潛在的風險較低。即使答辯人承認以往有參與和平示威,但當天裝備大多是防護裝備等為主。

📌背景特殊:

本案的案情非太嚴重。而且答辯人的背景有可作特別處理的地方。還有他也沒有品格問題,本身有參與義工服務等。此外他曾因本案還押了一段時間。若再把答辯人還押或許會對他不公。
==============
本案會在2021年6月24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宣佈裁決,期間法庭會為以原有條件保釋的答辯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醫療報告及社會福利署報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1/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下午進度

D1: 容 (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控罪:
- 兩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三項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4:40 開庭

傳召PW19 & PW20 兩名政府化驗所負責交收的職員,盧先生和張先生,確認與警員交收涉案的證物和講述交收證物的程序,證供主要牽涉到證物編號上出現的一些差異。

傳召PW21警察鑒證科交收主任彭女士,她負責接收案件主管交來的三個玻璃樽,轉交給其他人員掃指模。

案件押後至明日(14/5) 10:0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後補資料:

傳召PW19 政府化驗所職員 盧先生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0月14日有上班,做counter exhibit officer負責交收證物,WPC14039帶同證物和有案件主管簽發的Pol160, submission of exhibit for examination到化驗所,文件有描述三項證物和做咩測試,會檢查描述和證物是否一至,檢查包裝是否封好,唔會拆袋,只係目測,無問題就編配化驗所編號,Item 1 & 2 編號為 GPD44245,Item 3 & 4 編號為 GPD44246,Item 5 & 6 編號為 GPD44247,同14039對簽,完成後將證物入倉保管,有上鎖嘅,唔會干擾證物。

✂️辯方盤問(D1律師)

Pol160, “Item 2, two bottles of liquid extract from item 1”, 當日接受時肯定數咗有兩樽,但唔肯定是否純液體,因為用白色膠樽裝住睇唔到入邊,唔肯定律師指一樽係液體,一樽係固體。Item 5, “一個玻璃樽,有膠紙和火柴”,無寫橡筋,證人肯定有火柴,但知記得有無橡筋,無寫嘅嘢,可能會出現。

無編過 GPD44245A, GPD44246A 和 GPD44247A 等編號。

✂️辯方盤問(D2律師)

證物入倉之後無見過,應該係其他同事處理咗,同警方交收會有記錄,PW19同蘇博士職責唔同,佢唔會直接交證物俾警方,都係會經櫃檯。

無覆問,15:10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 PW20 政府化驗所職員 張先生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0月15日有上班,法政櫃檯證物交收主任,之前有同事收咗GPD44245/6/7,蘇博士約咗櫃檯攞文件和證物,入倉攞證物,檢查有唔合適封存,對返警方報案編號,同化驗師對簽,交俾蘇博士;12月4日當值,退返證物俾WPC14941,PW20唔知化驗結果,交回警方之前,只係睇有無封存好。

✂️辯方盤問(D1律師)

確認三組證物有玻璃樽有交俾蘇博士,證物係PW19確認接收,PW20只係對封存,律師指今日證人講唔到有無交玻璃樽俾蘇博士,證人不同意,確認就交俾蘇博士,無交俾陳博士。

PW20唔知化驗師點樣做化驗,唔知幾時化驗完,唔知幾時入倉,無參與。

✂️辯方盤問(D1律師)

證人指GPD ????? A 呢個係化驗師自己嘅編號,12月4日交俾WPC時無A字,唔知代表咩。

⚙️控方覆問
作為交收負責人無見過有A字嘅編號,剛才話自己篇嘅意思係,估計化驗師可能係再細分證物。

傳召PW21警察鑒證科交收主任彭女士,辯方申請以65B形式呈上證人供詞

⚙️控方主問

在證人供詞的附表二,證物列表寫item 1 - 3 係三個玻璃樽,要做指模鑒證,列表曾經作修改,係因為樽蓋有label寫 GPD44245A,多咗個”A”字,所以更正文件加返A字,第三個樽無見到label,所以查咗佢,修改過之後交由WPC 14941簽署,有在袋內取出物件核對,樽有封存。

✂️辯方盤問(D1律師)
12月13日接收證物,當刻有化驗所logo嘅膠袋,PW21建議剪開膠袋取出玻璃樽,唔記得邊個剪,還返DNA試紙俾警員。

⚙️控方覆問
當日所理解要掃指模嘅係呢三個玻璃樽,其他唔需要數字指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2/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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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傳召PW4女警 7799 陳敏利 逮屬大埔警區重案組第二隊。

🟡辯方質疑女警7799並無在書面證供、記事册記錄「D1曾承認撿取的電話屬於她」,上述對話純屬虛構,因此不能肯定電話屬於D1。此外亦無書面記錄sim卡號碼,而且電話用沒有封口的證物袋包裝,因此有機會受非法干擾。

🔵女警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

🧷綜合各警員證供,2020年3月2日事件發生的時序如下:
06:55:女警7799、警員51830、5751到D1寓所,在D1及其丈夫、兒子的見證下搜屋
07:00:以「非法集結罪」拘捕D1
07:10:女警7799負責撿取D1的個人物品
07:10至14:30:帶D1返大埔警署後見值日官、索取手令查看電話內容
14:30:女警7799將電話交予警長5305
14:58:警長5305翻查電話內容包括Facebook、Instagram、相簿,共拍攝了82張相。
15:35:電話檢驗完畢
16:30:警長5305歸還電話、八達通及會員卡
16:31:女警7799為D1進行錄影會面
18:48:女警7799帶D1返報案室
18:50:女警7799將屬於D1的一張非個人登記八達通、一張山崎麵包會員卡、手提電話,交予警長5305
18:53:警長5305再開多次電話嚟睇,記錄一段FB直播片段,但FB用户已登出。
19:00 在女警7799、D1、警長5305的見證下將證物封存在防干擾證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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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 PW5

📌證物袋上無PW5 5305招達豪簽名
話説PW5警員5305招達豪在2020年3月2日19:00,將電話封存在防干擾證物袋 (貴袋) [編號1400247042]。但袋上只有警員5751、警員7799、D1的簽署,警員5305卻無簽署,反而證物袋上的封存人員簽名位置被畫上「/」。辯方質疑既然該證物袋是你(招達豪)封存,點解你唔係上面簽名呢?

PW5警員5305招達豪解釋只是「漏咗」,不知袋上的「/」是誰所畫,「相信係同事認為袋上有兩個警員簽名已經夠,跟住就快手得滯,冇將封存嘅位置留返俾我簽。」

黃國輝裁判官聽完警員5305解釋後一頭霧水,指出雖然有兩個警員簽名已經夠,但其他證物袋都有負責封存的警員簽署,質疑警員5305作為該證物袋的封存者,為何不在袋上簽署?

5305答【我漏咗】。辯方再追問5305,當其他警員在證物袋簽名的時候是否在場?5305答【唔確認】。辯方爭議警方處理證物的過程,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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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14日【星期五】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繼續,期間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1/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0935開庭

控方 (應辯方要求) 向裁判官提出,需先讓被告進行指認拘捕警員(PW)程序才能開審。
裁判官批評此臨時提出之要求過份倉促,且控方證人預計11am才到齊,安排阻礙法庭審訊,但基於公平審訊原則無奈只能接受。

0940休庭

1120再開庭

被告就控罪(1)認罪‼️
就控罪(2)及(3)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
PW1: 警員18423
PW2: 警員6185
PW3: 警員9942

PW1 警員18423 陳文樂(音)主問完畢,明天將開始辯方盤問。

現時休庭,明日0930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色調(續)
辯方指出8C8C00、A6A600、AE8F00、C6A300均為泥黃色,PW62認為當中只有兩格是泥黃色。
A6A600及其以上4格均為淺啡色,PW62指只有上面3格即5B4B00至977B00是淺啡色,但同意另外4格即616130至949449亦是淺啡色。同意616130至949449與5B5B00至A6A600相似。

PW62指2894FF獨立觀察可用藍色形容,0048FF獨立觀察亦可用藍色形容,但就比較淺色。同意005AB5至2894FF及009393至0048FF均是藍色;003060至004B97及003B3B至007979因為與下面其他顏色相比,會形容為深藍色,PW62指左邊顏色較深,右邊為藍色。PW62同意003060為深藍色,但003E3E在對比下為藍色。早前指0048FF為藍色。

PW62同意顏色放在另一顏色旁邊形成對比會影響對顏色的描述。

昨天同意首兩排顏色相似但有分別,PW62同意007979與00AEAE為相似但分別較大。

另一圓形色版上方為紅色,左邊為橙色至黃色、右邊為粉紅色至紫色,紫色下方為一系列深藍色至淺藍色,最後左下方為綠色。

顏色與顏色間雖然相似,但未必可確實形容為一種顏色,如在色版上認為是橙色的部分,獨立看來或許是黃色,旁邊可能是橙色或黃色,PW62不同意,指確實為黃色,不會被旁邊認為橙色的色格影響。

PW62同意當顏色鮮艷時,顏色間分別較大,但當顏色較淺時,顏色間對比較小,在圓心的顏色雖尚可分辨,但分別不大。

#陳仲衡法官 指自己對顏色有判斷,問PW62意見都不影響其判斷。

PW62同意距離越遠,顏色間分別越小,遠看圓形最外邊均為黑色。正上方看來是黑色的兩格PW62看不出來是非常深的紅色。向下移一格在紙上雖然可見是深紅色,但經投影機投射出來便變成黑色。

4張色版及1張圓形色版分別為D13_002(1)-(4)及D13_003。81C0C0及80FFFF並列比較截圖為D13_2_1&2_PW62_D13_001。

📌T裇色差
PW62同意相片P29(D13)(4)及(7)為同一件T裇照片,但T裇在兩張相片呈現的藍色因光暗有分別,相片P29(D13)(7)中的T裇顏色顯示出來較深色,相信因光暗問題。

📌牛仔褲色差
同樣相片P29(D13)(5)及(7)為同一條牛仔褲照片,但相片P29(D13)(5)中的牛仔褲顏色較深。
單憑相片P29(D13)(5)及(7)只能確定牛仔褲為藍色,但實物的真實色調無法從相片中確認。

PW62指在影片中作指認時,參考的相片只有P29(D13)(5)及(7)和P28(D13)(1),另外亦有A13被捕時的片段。

PW62同意P28(D13)(1)和P29(D13)(5)及(7)中牛仔褲雖同為藍色,但光暗有分別,在片段中看見A13被捕時的牛仔褲顏色亦有光暗差別。

PW62同意單憑相片及被捕片段無法確定牛仔褲實物的真實色調,對於其他物品顏色亦然。

📌牛仔褲獨特性
PW62同意A13牛仔褲為普通牛仔褲,單憑外觀無法知道牌子,而「American Eagle」有出售不同類型牛仔褲。款式在香港普遍,而不同品牌亦有相似款式,甚至沒有特別品牌的店舖亦會出售相似款式。

📌T裇獨特性
T裇有花紋,左邊胸口有袋,袋上有字,T裇上有粉紅色印花。PW62同意不知道T裇牌子,市面上可能有類似款式及物料的T裇。

📌片中T裇
辯方指出截圖P57(NOW)_4_PW62_D13_001A及其他片段中所謂的A13都被部分阻擋,PW62只同意附近有人。
PW62同意截圖中T裇左胸前位置為衣袋或布料並無法分辨,相片P29(D13)(4)同樣無法分辨。而截圖中亦無法看到衣袋上有字樣。
從P29(D13)(4)可見花紋是圖案,在截圖中T裇有類似白色點花紋,但無法清楚看見花紋圖案,只能看見分布位置,PW62同意圖案有可能與相片中不同,而紅色印花則無法看見。
播放片段後PW62稱可見衣袋位置上有黑影,但仍看不見紅色印花,只能話白色印花間有空隙,位置如相片中紅色印花位置。PW62同意黑影有可能因光影所致,但不同意空隙位置亦不一定有紅色印花。

📌片中牛仔褲
PW62不同意牛仔褲可能為淺灰色,剛才指顏色在某些情況對比會較小。

PW62不同意單憑影片無法確定衣物顏色,片段中牛仔褲顏色與相片中雖然PW62聲稱同為淺藍色,但光暗不同。片中牛仔褲比相片P28(D13)(1)和P29(D13)(5)淺色,聲稱與P29(D13)(7)顏色相似但光暗不同。

不同意堅持稱所謂A13的牛仔褲是淺藍色因知道A13被捕時穿着淺藍色牛仔褲。

🌟以上可略,反正PW62堅稱一切只有光暗不同

📌背囊
PW62形容背囊為淺啡色,但不知道背囊牌子。同意不同牌子皆有顏色和款式相似的背囊。

📌鞋子
PW62形容鞋子為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鞋子為淺啡色,與相片P29(D13)(6)款式相同,但亦不知道牌子。同意不同牌子皆有款式相似的鞋。

#陳仲衡法官 要求觀看實物,搜尋中,PW62先行離座

PW62同意相片中鞋筒位置有花紋,有機會有款式沒有花紋,或有類似的款式和顏色。

📌黃色頭盔
片段(22)由04:29:46至04:29:55時,片中不同人士戴着的黃色頭盔,PW62同意顏色有差別,但不同意部分頭盔看似有黑邊。
片段(22)由05:06:50開始,PW62同意不同黃色頭盔顏色有差別。

📌髮型
PW62指平頭裝在男士間比例不高,不知道夏季期間經常在戶外工作人士是否多留平頭裝。

📌口供紙描述
口供紙中從未描述所謂A13特徵時描述眼罩及背囊,PW62同意,但以早前相同理由辯駁。而在口供紙中只有一次提及所謂A13鞋子,形容為泥黃色,PW62相同辯駁。

口供紙中提及「泥黃色鞋」其實是指「泥黃色頭盔」,因每次指認均提及「泥黃色頭盔」,PW62不同意。

- 早休至1200 -

列表一附件(13)中唯一一次提及「泥黃色鞋」,PW62不同意原意為「泥黃色頭盔」,因頭盔被雨遮遮蓋。

附件(13)中形容牛仔褲沒有提及顏色,在口供紙上部分描述形容牛仔褲為藍色,但在整份口供中沒有指出所謂A13的牛仔褲為淺藍色,PW62同意沒有描述,聲稱從截圖上可見。

庭上描述裝備及衣物細節,如淺藍色牛仔褲、頭盔有黑色邊,耳朵位置隆起、勞工手套有綠色邊等,是在法庭上首次提出,口供紙完全沒有相關形容,PW62同意。

辯方指出超過800小時觀看影片及撰寫口供的24日期間從未留意到上述細節,PW62不同意。

📌從未在米報指認A13
PW62同意在口供紙上從未表示在米報片段認出A13,但在庭上只用兩至三分鐘觀看片段(50)便指認所謂A13,PW62聲稱其在沒有前設下在庭上重新觀看影片時,相信自己基於早前長時間觀看片段對A13特徵有印象而作指認。

截圖P57(rice post)_50_PW62_D13_001A及該片段中的所謂A13被人群遮擋身體大部分位置,PW62同意只能看到頭部及腳部,但聲稱可以看到其衣物及裝備顏色,不同意是因知道A13被捕時的衣物及裝備顏色而強說所謂A13物品顏色相同。

📌在有線新聞高速指認A13
觀看的800小時中,只有一次在被捕前的有線新聞片段中指認A13,但在庭上迅速聲稱在片段(31)、(34)、(35)認出A13,PW62同意。

📌PW62被提示
早前已看過的假人相片P78(D5)(1)-(4),當時PW62堅稱假人身上衣物為偏光的黑色而非藍色,並主動提及因地毯為淺藍色,PW62現辯解因兩者可作比較。提及地毯後,PW62當時隨即望向證人檯左邊地下,PW62聲稱是因應 #葉青菁大律師 要求,並非主動望向該位置,聲稱自己當時不知道假人照片在該位置拍攝。
PW62不同意因為被通知假人照片拍攝位置,所以望向證人檯左邊地下及主動提及地毯。

PW62不同意在庭上作供才首次提及裝備細節是因被提醒需要留意該些細節,聲稱自己在觀看800小時影片間一直有留意,但選擇不在口供上交代。

PW62不同意庭上故意改善及合理化對A13的辨認,因此才加上口供上沒有提及的細節。

📌相信而非肯定
在不同影片中指認的所謂A13只為PW62個人相信但無法肯定

在口供第3及第5至9段中提及將其「相信」為本案相關被捕人出現的紀錄辨認,PW62稱「相信」一詞指「真誠相信確認到辨認出的被告」。口供呈堂為D13_004。

📌 PW62不同意

PW62不同意在庭上辨認的所謂A13同樣無法肯定。

PW62不同意即使在片中看到所謂A13衣物裝備顏色完全不同,亦死撐為某種顏色是因要合理化自己的辨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731旺角 #審訊[1/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管有1把刀,1把萬用刀﹑1把摺刀)
========

答辯:不認罪

控方有2位證人,1名警員,1名花店店長(被告公司上司),1條15分鐘的片段。

辯方可能會有2位辯方證人,為被告舊同事。

爭議點: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上述刀具,作非法或傷人用途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不受爭議,被告於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被警員23087截停搜查,其後拘捕

2. 警員把截停搜身的過程攝錄成1條15分鐘的影片,並確定其準確拍下當時情況

3. P1-P8 在檢取後的證物鏈不受爭議

4.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5. 承認事實列為P10

暫時休庭,香淑嫻有其他案件處理,並讓控辯處理好影片的關注點,以便審訊進行,案件押後至同日同庭1025再續
========
最新消息指控方表示經同意後不需要播片,香淑嫻「下!?」,控方後指是否播片,隨法庭喜歡。

傳召警員 葉志佳(音同)

(審訊內容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5/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027傳召證人林景昇警司,消防及警方代表提問完畢,休庭10分鐘予熊律師拎指示

1044傳召第10名證人鄺俊宇議員

1056當時趕赴現場,當然知道當事人有政治訴求。甚至趕赴現場嘅時候遇到伍展邦律師亦好緊張當事人情況。一行數人:自己、梁同事、伍律師,一同前往現場。約4時許抵達平台,需即時判斷當事人位置。

1100嘗試與在場警員溝通,有位協助的女警員(Jackie)洽商時提到自己為註冊社工希望可以幫到手。等待警員通傳匯報時張望可以見到(距離很遠的)凌杰。

1115解釋到金鐘道馬路觀察情況而沒有在太古廣場平台逗留的原因。

1120問及認為警方拒絕鄺議員協助是否好的決定?作為一個社工出身,希望可以幫到,就算啲啲都好。當然好希望可以同佢講到嘢啦,但最大遺憾係未能同佢講到一句嘢。

1123不知道凌杰手上有否持有物品或刀。亦不知道其有否作出任何要求。

1124「當其時冇嘢重要得過救人。」亦當然明白有風險,但都希望能儘量提供協助。

1132再對面馬路嘗試叫喊後發現不奏效。後只作觀察但認為發揮唔到作用便折返平台。

1137早休20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提堂 #答辯

D1:徐 (16) (📍今天提前處理)
D2:黃 (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1)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D1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添馬公園管有一個螺絲批套裝盒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摺刀,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背景:
大批示威者於2020年5月應網上號召,到港島參與反《國安法》及《國歌法》遊行。兩名少年在添馬公園被搜出摺刀及螺絲批套裝。

————————————

📌上次答辯時兩人均不認罪,案件原排期在5月18及20日審訊,辯方律師指D1去信法庭承認控罪(1)希望今天法庭處理答辯。

答辯:D1承認控罪(1),🛑控罪1罪名成立❗️❗️

求情:
原與父母關係麻麻,現在有進步改善(宣布還押進入犯人欄父母沒有不捨表現🥲)。本身自小患哮喘近期康覆但仍然要定時覆診。校內自中一起為箭隊成員,有代表學校出賽。課餘兼職餐廳侍應賺取金錢購電腦及射箭用具,不依靠父母(雙親為專業護士有足夠經濟能力)。希望將來能加入射箭港隊。庭上呈上父母,師長教練,醫生及兼職上司信件,被告品性善良,有參與義工。

當天星期日受社會事件影響帶了工具,而工具只是常見修理眼鏡或電腦,當天沒使用過。當天遊行發生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遠離被捕地點(金鐘),截停拘捕特務警察口供也指當時沒做可疑行為,只在添馬公園同另一被告傾計,現場人流不多,只有外傭聚會。今次審前提早認罪,承擔責任,案情並不嚴重至禁閉式刑罰,希望法庭考慮感化或社會服務令。

羅官問學校有否提點學生,律師回覆沒正式出文件,但校方有以其他方式要學生避免參與非法活動。

案件押後於 6月4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判刑,法庭會先索取青少年罪犯,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 ,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見過不少父母同被告子女政見不同,但審訊或裁決亦會展現關心支持,今次比較例外🥲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2:孔(21)
A3:高(17) / A4:桂(19)
A5:黎(21) / A6:林(16)
A7:林(30) / A8:劉(18)
A9:李(25) / A10:李(22)
A11:馬(19) / A12:魏(17)
A13:彭(25) / A14:宋(20)
A15:譚(20) / A16:譚(21)
A17:譚(24) / A18:鄧(22)
A19:田(20) / A20:董(23)

控罪:
(1)A1-20暴動
(2)A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15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現分拆為兩組
①A1,3,6,7,9,11,13,14,18,20
②A2,4,5,8,10,12,15,16,17,19

第①組 (共10人)
審前覆核:2022年7月13日1430時
正審:2022年8月8日至9月2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一月內存檔新控罪書。

第②組(共10人)
審前覆核:2022年9月1日1430時
正審: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25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一月內存檔新控罪書。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A2,7? ,13? ,16 申請縮短宵禁令時間獲批
A16 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姚勳智法官
#1118紅磡
#審訊 [4/5]
👤雷 (29)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
📌控方補充書面陳辭重點

控方表示不再重複法律原則,但強調法庭需考慮以下要點:
① 被告參與其中
② 與其他人士有共同犯罪基礎
③ 憑被告身在現場,會鼓勵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方指本案雖無直接證據,但仍可依賴以下環境證供去作出推論:
① 當時被告曾逃跑,除非法庭接納被告逃跑是無辜。
② 被告的衣著打扮 —— 身穿黑衣黑褲、穿戴手袖,其背包有防毒面罩、生理鹽水等。被告的手袖被驗出有甲苯成份。
③ 被告當時身處的位置,即他跌倒後被拘捕的位置,正屬於當時示威者聚集的前方。

控方指被告作供的部分有不太可信之情況,認為被告出去的因由及目的似乎與他的裝束及所攜物品不合理;再考慮當時理工大學一帶的情況,認為被告應避免及尋找其他路線離開,而非逗留於該位置。

回應辯方對PW3 之證供的攻擊 —— 辯方質疑PW3 當時脫下被告的手袖並把其放進背包內,此過程已經污染了證物,因PW3 當時正穿戴著警方的戰術手套而非撿取證物的手套;控方強調即使法庭考慮被告的手袖已被污染,但仍可「以一條繩咁去作推論」。

控方引 CASJ 1/2020 湯偉雄 的上訴案例,強調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中的夥同犯罪原則。以環境證供來看,本案中被告是於警方作出驅散時被捕,考慮當時其身穿示威者裝束及管有物品 —— 被告當時管有的索帶可作拘綁性行為,考慮現場有欄杆被綑綁在一起作路障;而被告管有的波子,可造成傷害性行為,警方的控方證人指現場的波子是用以阻擋及延緩警方的推進。控方指被告管有上述物品的數量不少,被告辯稱索帶是用以綁窗的說法並不可信。

📌辯方 #姚本成大律師 補充書面陳辭重點

辯方表示不特別重複相關案例,其中也讀過若干 #姚勳智法官 所審理的案件之判詞。辯方表示對被告的衣著、背包內的物品及被捕位置不作爭議。辯方主要爭議到底被告當時有否參與了暴動。(書面陳辭第50 段)🌟辯方強調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是甚麼時段出現在暴動範圍內。「佢幾時來㗎?」,「逗留咗幾耐?1 分鐘?2 分鐘?」,辯方指出其實被告作供時是十分清晰的,清晰地告知法庭當時途經時的所見所聞及狀況,如22:57-22:58 被告從紅磡的地盤走出來,當時與示威者距離大概40-50 米,而23:00:15 被警員按下拘捕,強調整個過程只是1 至 2 分鐘之內發生。辯方強調被告與示威者大概相距40-50 米是一個法庭必須考慮的重點

辯方又強調被告的「電話去咗邊呢?」,問會否相信一位年輕人會沒有電話。辯方指出被告在作供時憶述當時被示威者撞跌了手提電話,而當下馬上嘗試尋找自己的手提電話,強調當時被告絕非逃跑

辯方表示PW3 是一位不可靠的證人。被告沒有逃跑是十分重要,「被告人到咗1、2分鐘已經畀人捉咗,講得衰啲」,質疑警方拘捕被告後為何不要求被告交出手提電話、為何不尋找被告的手提電話、為何不搜查被告家中以找出手提電話

就被告所攜帶的物品,辯方指當時蕪湖街煙霧瀰漫,須要穿戴防毒面罩屬正常合理。而且,「波子數量得26 粒,唔係260 粒呀法官大人」,強調波子是處於未開封的狀態,「無effect 㗎喎」,亦「唔知蕪湖街啲波子係點嘅樣」,警方當時沒有拍攝PW3 所稱的波子路障,亦沒有搜證呈上法庭,因此沒有人知道波子的形狀及狀態如何。同樣地,被告所管有的100 條索帶,亦是處於未開封狀態,PW3 形容路上有欄杆所組成的路障,警方也沒有提供現場照片,而且「呈堂片段冇影到呀!」

辯方又形容警方於22:58:30 推進,「14、5秒後被告被㩒低」,「當時兵荒馬亂」。關於被告手袖上的甲苯,專家沒有清楚指出該混合物是甚麼,質疑甲苯屬很常見的物質,「我太太成日揸指甲油我就走」。

辯方指被告「係碩士生來,香港優秀青年」,當時只是想回母校看看有甚麼能幫忙。關於衣著,辯方表示「係奇怪咗啲」,但「法官大人唔知你受過Tear Gas 未,好難受㗎,但我要強調我冇參與過暴動。」「黑衫黑褲有咩問題?我都着緊黑色。」

📌控方補充

控方其後補充,如法庭裁定被告的暴動罪名不成立,可以共同犯罪目的改控被告參與了非法集結。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10:00 在區域法院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的保釋條件作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3/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4

—————————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5305招達豪~

🟡辯方
🔸D1辯方律師 盤問🔸
Pw5就著調查報告(下稱155)寫了一份口供 ,其記事冊(下稱154)和155都沒有提及處理d1證物的內容。154的內容中,pw5有提及d1的案情,包括d1為AP9和列出證物,他表示AP的數量是順著拘捕的次序。警員pw6的155中,有幾段的內容都把d1寫為AP10,pw5表示雖然有出入但都是指同一個人,不同警員就著同一被告可以有不同ap,但不同意不統一的運作有機會導致證物混亂。

pw5把證物和文件放在其辦公室的私人櫃桶裡,鎖匙由中央人員配給自己,但不清楚是否有後備鎖匙,也不同意有可能有其他人有鎖匙進入房間干擾證物。
(*小插曲:辯方律師盤問期間,pw5不斷打斷想解釋,黃官發火:「聽人講埋先講嘢啦證人」~)

🔸D2、D3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控方覆問
貴袋不可以重複使用,因當強行撕開時會有水印的痕跡。而放電話的貴袋從未使用過,貴袋也不曾封存過。
—————————
傳召pw6 偵緝警員5751 李經勇(音),是本案的調查警員,負責拘捕d1。

🔵控方主問
處理d1的證物時,電話(p11)原先封存在貴袋(號碼為140224702),pw6第一次見到該電話是3月2日拘捕d1時。貴袋上有不同人的簽名,分別有證人、pw6、pw4和d1。當晚,負責錄影會面是pw6,在房中監察錄影會面後,他將證物袋交給pw5,當時袋未封存,其後再由pw5封存,pw6不清楚誰人把封存人員一欄劃走。

2020年3月5日, pw6與pw5一起處理證物後交回證人房;3月30日11:20,在大埔警署的證人房裡,pw6提取sd卡和電話,同日稍後時間交給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以下簡稱為CSTCB)。15:40,pw6把證物交給pw7檢驗(即尾數為702的貴袋交上去,包括封存的電話、機套、sd卡和搜查令);3月31日,15:00~15:45左右,pw6去了灣仔總區的CSTCB,與pw7一起翻查電話的內容,由pw6指示pw7拍攝哪些圖片作為證物(承認事實第13段有提及),其後交回電話給CSTCB;4月3日10:55,收到指示可以取回電話 。該電話沒有了貴重物品袋封存,用了電腦證物封貼在新袋上,有pw6的簽名,時間為2020年3月31日11:45, 回到大埔警署封存。(*法官打斷pw6說錯日期,pw6表示應是4月3才取回電話。)4月3日11:45,pw6把電話鎖在自己的櫃桶中,直至4月8日10:15,才交回大埔警署的證人房。Pw6表示新的貴袋完整並封存,自己並沒有干擾該證物。

🟡辯方
🔸D1辯方律師 盤問🔸
每一個被捕人士都會有不同的AP號碼,pw6表示編號只是方便自己紀錄,其他人如何稱呼不清楚。在3月2日拘捕d1、pw7檢驗電話時pw6都是用AP10形容d1。辯方讀出pw6的記事冊,「3月30日15:05,本人將AP9的手提電話送往CSTCB,指示pw7 檢驗AP9的手提電話。」、「4月3日上午11點,本人檢驗AP9的手提電話」,並詢問pw6 究竟d1為AP幾?Pw6表示因本來案件有10人,但原本的AP9因沒有足夠的證據所以律政司沒有控告,後按照案件主管的說法,抽起了其號碼,修改d1為AP9。Pw6承認沒有在155中提及 d1由AP10修改為AP9。

辯方繼續指出,在同一頁的內容中,3月13日寫了「本人致電給AP10的律師行」;另一段,即3月30日,卻用了AP9形容d1。pw6表示這是自己就著本案的錯失,但自己有抽回原本AP9的文件(*黃官不明白,質疑為何要這麼混亂?「咁咪亂成大坑?直接照用番本身AP號碼唔可以咩?」pw6嘗試解釋,但他說完直播員也聽不懂=廢話)。Pw6同意會出現混亂情況,但表示自己記得很清楚因「憑我係呢單案件調查員」,不同意會和其他案件混淆和送錯另一部電話檢驗。

在d1的住所,現場沒有任何人直接拆開電話的sim卡,但不清楚回到警署後的狀況。處理電話和sim卡是用了兩款不同的證物袋,pw6不確定原因,但猜測是舊版本的數量比較少,警員事先拿的時候已所剩無多。pw6不同意警員處理證物混亂、AP號碼錯誤會導致混淆了證物;也不同意155的細節錯誤,影響自己不記得案件的詳情。

🔸D2辯方律師 盤問🔸
Pw6總共拘捕了8個人。

🔸D3辯方律師 盤問🔸
作為本案的調查警員,寫了一份36頁的調查報告(*小插曲:原來辯方的版本只有35頁,黃官無奈苦笑~),關於第三頁,d3在警誡下回答警員的被捕罪名時,d3回應「我無做過」。

🔵控方沒有覆問
—————————
傳召專家證人,pw7 CSTCB警員5479周祖堯(音)。

🔵控方主問
主控表示其英文口供(為d25)加中文譯本(為d25b),控辯雙方同意用65b形式呈上。2021年1月12日,pw7寫了一份英文口供紙,每頁皆有簽名,為本案檢驗了一部電話和sim卡所寫的報告。由pw7保管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以上證物。

🟡辯方
🔸D1辯方律師 盤問🔸
pw6封存了放電話的貴袋才交給pw7,17:46開啟了貴袋以檢驗電話;3月31日才檢驗sd卡,14:31,pw7將電話和sd卡送回CSTCB的證物室保存 。Pw7表示每人都有一個上了鎖的櫃,各自有鎖匙,沒有其他人能開啟;4月30日,證物檢驗後,pw7用膠袋封條封住證物,放入袋中。

🔸D2、D3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
控辯雙方爭議片段的呈堂性,控方認為拍攝到被告的容貌、動作、衣著,辯方認為不是在案發區域拍攝,時間也距離案發時間一個多小時,故反對呈堂。法庭決定先看一段片段再作考慮,現休庭15分鐘讓控方處理片段~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5/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201開庭,繼續傳召證人鄺俊宇作供

1209描述當時發生事件後跪地崩潰,作供時一度哽咽。第一次接觸輕生case未曾試過失手,覺得是一個很大的遺憾。

與伍律師截的士趕赴到醫院,等候一會向駐醫院警員詢問下得知凌杰不治。

1213講述第一次見到凌杰家屬是在凌杰喪禮上。

1217第一次與梁爸爸接觸後,梁爸爸道「希望大家都能夠平安回家。」

1239 午休至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2/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容 (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主控: #馮家安大律師

控罪:
- 兩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三項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1 開庭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呈上PW22的口供,不用傳召出庭,證人是一名高級督察,負責套取指模,專家身份不爭議,亦無需讀出口供內容。

傳召PW23 女偵緝警員14941 李樂兒(音),她負責將證物交去鑒證科先進科技科套取指模和取回,作供完畢。

控方完成案情,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須要答辯,兩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辯方作特別事項陳辭,在開庭前會呈上陳辭大綱,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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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資料:

傳召PW23 女偵輯警員14941 李樂兒(音),她在2019年12月4日10:54時,從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取回證物,分別用三個膠袋裝着GPD44245~44247,15:30返到新界南總部,但因為證物室同事放咗假,於是鎖在自己櫃桶內,只有PW23有鎖匙,第二日在再交回證物室,期間證物不受干擾;在12月13日08:47從證物室取出證物,帶去警察總部鑒證科先進科技科套取指模,11:10去到交收櫃檯,助理文職主任話只係收3支玻璃樽,佢剪開證物袋,取出三個樽,退回其他證物,根據當日交收的文件,第一和第二項描述上有人加上大階A字,第三項描述就刪去證物編號,PW23簽名確認;在2020年1月?日10:45,PW23在先進科技科取回證物,加上黃標籤、封好,交去證物室。

10:31 辯方盤問(D1律師)

PW23在2021年4月13日才落口供,在證物列列表中第六項無寫有橡筋,同意交收時係無橡筋。

證人被問到在12月4日上午從政府化驗所取回證物後,是否直接返新界南總部,證人回答係,律師詳細問到在11:06簽收證物,15:30返到總部中間四個半鐘頭去咗邊,PW23更正講法,中途去咗做其他公務,證人申請睇記事冊,之後補充:11:06取證物,11:08離開,11:45到警總西翼,12:00離開,12:20到上環信德中心,13:10午飯,15:30返到新界南總部,期間證物一直在車上,雖然證人有一段時間離開警車,但有警員睇住。

律師質疑2019年12月4日是星期三,15:30是正常辦公時間,證物室人員放咗假點解會無人替更,如果有人要緊急提取證物如何處理,PW23回應唔知道,無人替更係一般做法,否認不是事實。

2019年12月13日帶證物去套取指模,交收時剪開咗三個政府化驗所嘅膠袋,嗰三個袋帶回新界南總部,每個用大膠袋封存,四邊有簽名,每個大膠袋內應該有一個被剪開嘅膠袋,但唔確定仲有無其他膠袋被剪開。

11:02 辯方盤問(D2律師)
15:30返到新界南總部,得一個證物室,文職同事77420放咗假,有冇文件證明?PW23答唔到。

11:04 控方覆問
去到先進科技科,該三批證物各剪開一個袋,文職同事取出玻璃樽,PW23現在唔記得膠袋內有啲乜嘢,唔知文職人員剪咗幾多個袋。

當日15:40返到總部,證物室人員77420放咗假,無人頂更,證物室鎖咗,所以將證物鎖在自己櫃桶,確保無人干擾。

11:09 休庭,控方去查證證物室人員放假問題
11:43 開庭,控方完成案情,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須要答辯,兩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731旺角 #審訊[1/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管有1把刀,1把萬用刀﹑1把摺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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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

傳召警員 葉志佳(音同)

當時警員隸屬機動部隊B連第2隊,由1500當值至「做完嘢」。當值後由小隊指揮官劉浩邦及藍雪(名稱音同)訓示。

訓示大意:
安排到旺角警區高調巡邏,為防有示威者在旺角警區生事,或造成一些擾亂公眾秩序行為。聲稱職責:維持旺角區公眾秩序。

控方:講白啲就係果日有831紀念活動

當日證人裝備:俗稱「韓國仔」,綠色戰術上衣,戰術長褲,戰術外套,戰術頭盔,戰術鞋。

官:總之係軍裝啦

當日證人與3名以上隊員沿彌敦道南行線徒步巡邏至山東街,看到被告。

第一眼看到被告是在山東街618號恆生銀行外,距離約4米位置。

被告當時與證人面對面行。

被告衣著為黑色眼鏡框,白色口罩,黑色及膝褲,黑色衫,黑色鞋,揹住背囊(有雨蓋蓋著),左右腰旁各有腰包。

由於證人覺得被告行跡可疑及背囊沉重,所以截停搜查。

警員覺得被告步伐初時正常,在與證人對上眼後,主觀感覺被告步伐有少少加速,眼神「私縮」,微微低頭,故截停搜查。

搜查中,在其右大髀位置的大黑色腰包,由上而下的第一格拉鍊袋搜到一把軍刀(P6)連黑色刀套(當時套住),刀身有黑色繩連著。

由上而下的第二格拉鍊袋搜到2樣物品

1. 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淺啡色鐵牌

2. 1把黑色摺刀(狀態:摺埋)

在左邊細腰包,外邊數起第一格,搜到1把銀色萬用刀(P4)(狀態:啲刀都係收埋哂)

其後證人對其進行簡單調查,

問其3把刀的用途?
被告:都係園藝作用

在澄清問題及要求出示相關園藝證明時,被告表現不到相關身份,並不能出示相關證明。及在查問期間,表示其正職為售貨員。

由於調查後未能釋除疑慮,故將其拘捕。

其深藍色背囊揹住在背部,有個黑色雨蓋蓋著。

控:有冇落雨?
證人:當時沒有落雨
官:當天定當時
證人:當天乾爽,當時亦沒有落雨

其後到警署搜身室時在背囊內格底部搜到一對戰術手套(P2)

搜查過程有被拍攝。

當時證物處理
3把刀及啡色寫著「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鐵牌交給另一隻警員20589處理

腰包未有即時檢取

背囊由另一隻警員揸住。

主問完成。

[播片15分鐘]

控方補充問:為何要到警署才搜到戰術手套。

證人:當時背囊有相當多雜物,現場未能逐樣仔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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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

辯:訓示時有否指引,如何挑選截查對象?
證:冇

證人表示是自己根據其警務經驗,包括年齡,有否示威者常見裝備,現場環境檢挑選截查對象,眼神「私縮」亦是考慮因素之一。

辯:當時著綠色防暴裝,路人有望你地?
證:唔排除
辯:望一望唔算可疑
證:(直播員聽唔到)

辯:附近平靜?
證:係
辯:沒有示威,集會
證:係

辯:當時其實有落雨
證:唔記得
辯:截停被告人前,被告人是有擔遮
證:冇印象
辯:途人都有好多有擔遮
證:冇印象

辯:觀察幾秒便挑選被告作截查對象?
證:因其衣著(衫褲鞋連袋)主色是黑色,便有留意被告人,並直覺覺得佢行得快左,所以有可疑。

辯:被告人可以選擇調頭走,或者可以過馬路行過對面
證:係
辯:但被告人選擇繼續向前行
證:係
辯:行嘅步伐都正常
證:起初係

辯:被告人沒有頭盔,沒有眼罩,沒有防毒面罩,沒有替換衣服
證:係

辯:有2盒模型
證:係

辯:有提及3把刀係園藝用途?
證:係

辯:有提及去左信和買模型
證:印象有啲模糊

辯:佢一直配合調查
證:係

辯:佢企喺原地,冇嘗試逃走,冇丟棄物品,亦冇機會逃走
證:係

辯:因為果陣已經圍左橙色封鎖線
證:片段有人係咁講,但果陣我冇刻意留意

辯:於2020年7月31日你份口供寫「四處張望 腳步移動」
證:係

辯:當時佢配合調查,沒有反抗
證:係

(讓證人睇相P1)

辯:幅相顯示被告當時衣著
證:係

辯:上身有個好大嘅彩色圖案
證:係

辯:其實你當時冇理由用手扣鎖住佢
證:唔同意

辯:證人你應該熟悉《警察通例》?
證:大致上係

辯:你應該知只有疑犯反抗,或為左保護自己安全,先會用到手扣,而你要搵理由令你可以用以手扣來防止被捕人逃去,所先寫「四處張望 腳步移動」

證:上手扣前,開始有人聚集及叫囂,所以之後先會有人話拉橙色封鎖帶。當時亦有好多記者。由於人群聚集及叫囂可能會失控,為確保能完全控制被捕人,所以先上手扣。

(睇辯方條片)

辯:片段中沒有途人包圍或叫囂
證:片段前發生

辯:片段有若干人士擔遮
證:同意,如果睇番條片

辯:被告當時都有擔遮
證:冇印象

辯:有冇見過示威者件衫會有彩色大圖
證:面對示威者經驗不多,之前未加入機動部隊

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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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花店店長 陳xx

證人是繽紛園藝店地下層數店長,於2018年12月入職任店長,負責管理更份,安排工作。繽紛園藝於2020年月3月左右地下樓層轉型,由售賣乾貨,開始轉售大型盤栽。其指出公司會提供刀,索帶,膠盤,較剪,鉸剪。店長指被告人於4月左右開始在地下樓層工作。當日因其他工作需要,故編其休假。

控:除左公司有提供工具,同事是否需要自己帶備工具?
證:自己有的話,公司不會阻止,視乎情況

控:見到佢有帶工具袋,士巴拿。
證:可能要兼顧維修,因為工作多樣性,唔係樣樣嘢都有專人負責

控:工作需要的工具,公司應該有提供?
證:大部分,或者有同事帶備,除非見到同事帶的工具唔合理或唔應該,才會提點。
官:唔應該用定唔應該帶
證:咁唔駛用就唔駛帶嘅

控:公司有否提供手套
證:有

控:邊類型手套
證:防滑手套,通常深色,黑色,藍色

控:主要就係用黎防滑?
證:係,咁大盤樹,如果跣手點算?

(證人睇相中)

萬用刀(P4)相
控:有冇見過人用?
證:唔肯定有冇見過,但有見過類似工具,用黎開紙皮箱,開膠盤。只可以講係見過類似嘅,總之唔係一般刀

黑色軍刀(P6)相
控:有冇見過?
證:冇

摺刀(P7)相
控:有冇見過?
證:呢個同頭先果個差唔多,唔肯定有冇用過,但如果係相近,唔肯定會唔會兩把都有用

控:公司有冇地方擺員工嘅私人物品
證:地庫果度有locker,唔夠locker嘅情況下,可能會擺喺辦公室

手套(P2)相
控:相中手套會唔會係公司所提供嘅防滑手套
證:唔係呢類

控:園藝店開幾點
證:10-19,通常0930開早會,1930結算後離開

控:邊個開舖?
證:我,另一個主任,或者其他樓層嘅主任級都可能會有

控:會唔會係被告人開舖?
證:唔會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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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想確認係咪有同事叫 梁xx (Jackie)
證:認知有呢名同事,係3樓嘅
辯:咁xx (楊xx)
證:有印象,都係3樓嘅

辯:被告4月之前喺3樓工作
證:係
辯:係做啲大型樹木,例如觀音竹
證:係

辯:公司所提供嘅刀具唔多
證:唔多,其實都係得剪刀同刀
辯:要輪住黎用?
證:有時

辯:公司提供嘅手套嘅物料比P2果對手套薄
證:係

辯:工具有壞,向公司拎新嘅,需時,大概一個月一次
證:係

辯:被告嘅日常職責需要種植盆栽
證:係
辯:需要開裝住來貨嘅膠盤
證:係
辯:成棵移去較美觀的盤上
證:係
辯:原本嘅膠盤通常都較硬
證:係
辯:除左上述講嘅,被告仲需要收貨驗貨
證:係

辯:唔需要開舖,但有協助開始營業的準備
證:係

辯:你冇見過本案P6即係把黑色刀
證:係

辯:你唔係全程監督住
證:係,安排完工作就行開

辯:同唔同意P6喺處理大型樹木時可以用到
證:同意
辯:包括觀音竹
證:基本上都可以

辯:因為客人好多時候會要求將觀音竹割短
證:係
辯:用較剪難處理
證:係,因為都有一定嘅硬度
辯:即使切到,個切口都會好難睇
證:係

辯:會將雜物放喺鐵車度
證:係
辯:會用索帶放喺路邊
證:係
辯:開始營業前被告會協助解開索帶
證:係

辯:有冇印象見過被告工作經常會接觸泥土及有刺
證:有
辯:知唔知被告有否曾被木刺刺損
證:唔知,但有見過有人被木刺刺損

辯:有員工攜有腰包放工具
證:有
辯:有冇見過被告攜有腰包
證:有
辯:被告平時都係攜有2個
證:係

辯:被告平時有冇帶飯番公司
證:有

辯:被告工作態度認真
證:係

香:佢係全職定兼職
證:全職,高級店務員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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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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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作供。

被告表示已婚,育有一仔一女,職位是高級店務員,由2020年4月開始在地下層數開始工作。而裡2018年12月到2020年4月則主要在3樓工作。主要售賣大型樹木或座枱小盆栽。確認辯方證人一曾是其直屬上司。在地下樓層工作主要是銷售,拆貨,驗貨,種植盆栽。驗貨時需要開紙皮箱。被問及如何種植時,被告表示當運送到來,便會把盆栽移植至店舖想用的盆中。除了被告外,還有一名同事會負責種植盆栽。

案發時主要售賣金錢樹,發財樹,白花褐望蘭,綠寶樹等,而處理該些盆栽需要用到工具。公司主要提供剪刀,刀及3M手套,只有手套是每人一對。被告所使用的工具會放在工具袋中,不論是公司提供還是自己攜帶的,因為這方便工作,不用再到辦公室拎。除了已提及公司提供的工具,工作時還有使用案中的3把刀。在用完黑色軍刀後,便會收入刀套,放入袋,而用完摺刀及萬用刀後,會摺起並收到袋中。收工時通常會把工具袋放喺上司的辦公室。種植時,一般會戴上公司提供的手套。而案中的手套,只是為防止公司手套爛左,到時可替換。

上午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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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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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62

📌觀看次序
PW62庭上在NOW直播及無線電視片段分別指認A14,800小時觀看片段次序為同為先看NOW直播再看無線電視。

在NOW直播分別作兩幅截圖P57(NOW)_16_PW62_D14_001A及002A,片中人現稱A。

📌畫面模糊不清
在001A截圖中人群在「福聯」招牌下,PW62同意由鏡頭至群眾位置有一段距離,畫面只顯示人群前方數排,片中無法拍攝遠至皇后街位置,而片段(16)鏡頭跳躍而非定格。

PW62不同意庭上形容A的特徵在畫面上模糊不清,不同意因知道A14被捕時衣物裝束才聲稱在畫面上看到庭上形容A的特徵。PW62同意所謂行山杖與鐵通外形相似均為長條形,但辯稱畫面可見是藍色,P29(D14)近尾部有黑色伸縮位置,與畫面相同。

#陳仲衡法官 投訴紅圈遮蓋長條狀物品,PW62指出沒有人見到的行山杖位置。

📌長條狀物顏色
在其他大律師盤問下同意距離、燈光、攝影器材、播放器材均會影響對顏色判斷,PW62同意上述因素會影響畫面顯示的顏色,但指自己會分辨到顏色,否認無法肯定長條狀物顏色。

📌裝束相似
PW62同意無法肯定「福聯」招牌下頭幾排人群後有沒有與A裝束相似的人,但不同意自己無法肯定A是A14。

- 午飯至1430 -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3/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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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pw5、pw6、pw7口供

🔵控方播放不同片段:
p18,控方指出最遠處一堆人士的某一小點就是D2(*主控的眼睛猶如千里眼,看到常人看不到的東西~),在片段中見到D2拋擲東西(控方表示需要在慢鏡播放下才見到),法官表示其後自己再看相關片段;
p2,控方指出地點為商場玻璃門外面,拍攝到(疑似)d1出現;
p3 ,控方指出地點為商場玻璃門外面,拍攝到(疑似)d2(戴口罩)出現;
p4,控方指出地點為商場玻璃門外面,拍攝到(疑似)d2(沒有戴口罩)出現。

控方表示上述的畫面就是案發地點附近的玻璃門,辯方不同意。法官表示,整個大埔超級城很大,不同區域的位置也有玻璃門,控方需要表達其關鍵性,位置是否就是c區,即本案控罪提及的地點。其次,拍攝的時間也是相隔了幾十分鐘,控方可以傳召拍攝上述片段的警員上庭作供,解釋是哪個位置(這些片段由一位警員拍攝~)

法庭表示控方可嘗試詢問該名警員是否下午能夠到法庭作供,若不能便可能要再安排多一天時間,傳召該名證人上庭。辯方表示也需要控方提供證人的口供紙、記事冊,押後至1430開庭再看情況~
(按:直播員表示,若控方處理案情時認真一些,相信能節省法庭的不少時間~)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2/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上午進度:
0940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1 (警員18423 陳文道)

節錄:
辯方指出警員曾向被告噴射胡椒噴霧;片段中聽到噴射的聲音。
辯方亦指出即使被告曾碰觸到PW1頭盔或另一警員PW2的警棍,皆屬意外觸碰,並無任何攻擊意圖。

被告翌日凌晨0312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呈堂之醫療報告顯示身體多處擦傷;雙手手背均有紅斑,辯方指出紅斑是由胡椒噴霧造成。

裁判官提醒辯方律師有冇漏問證人某一些說話係唔係由被告說出,經主控不反對下重召証人補問。

1120 PW1作供完畢。

主控還有兩名証人,被告可能作供,亦有一位在現場的辯方証人,商議加開下星期四五及再下個星期一續審。

小休後,PW2警員6185何俊傑(音) 作供。
2019年10月20日1918開始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執行職務,至2000,行人路已聚集人群,當中被告向警察方向大叫。
PW1行向被告,要求出示身份證,PW2亦上前支援。
被告拍打PW1頭盔,PW2用警棍喝令被告停止。被告用力扯住警棍,之後PW2感到右肩痛楚。警員9942將被告拘捕。

主問未完成,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5/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433開庭,傳召證人11時任消防隊目陳志堅(音)
指氣墊面積(長)7.5米*(闊)5.5米*(高)2.5米,完全充氣需時2至3分鐘。

1554播放證物.... 片長25分鐘-,-

1526 記得當時當事人有叫口號

1535 墮下後只有十分虛弱脈搏,需用AED機defib(進行電擊)及觀察維生指數。

1604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