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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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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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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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裁決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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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8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判刑,法庭會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高等法院第九庭 #宣布判決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5) #1118柴灣
🛑已於教導所服刑逾3個月🛑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縱火,損毁宿舍1座的外牆及一單位的窗戶。

背景:申請人於2020年8月21日被原審裁判官判處三年感化令,但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申請人後來於2021年2月4日被改判入教導所。答辯人就判刑於2月25日書面向上訴法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
結果: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但申請人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判詞全文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1/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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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1 警長 58690 郭文廸……

🟡辯方案情:
辯方律師指58690郭文廸除胸口的行動識別卡外,沒有其他明顯「警察」標記,在牠正前方的人有可能不知牠是警員。牠亦無合理原因進入商場,制服前並非一直鎖定灰衫男子,他沒有作出違法行為,警員亦無任何合理基礎拘捕他。

即使其中一道玻璃門被頂住,亦可從幾步之外的另一出入口暢通地進入大埔超級城,亦有一群警員魚貫從該入口進入商場。但警長郭文廸及隊員,偏偏要在被堵塞的玻璃門口糾纏……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追截過程中,58690 郭文廸本來追截一名藍衫男子,但見到另一灰衫男子跌低後,才捨難取易轉身㩒低他,但證人不同意。

此外,辯方亦質疑58690 郭文廸憑空捏造證供,因為牠並無記錄「但男子側一側個頭,用行為話俾我聽:吹咩!」這項牠認為重要的細節,卻沒有紀錄在自己書面供詞及記事册之中,如今上庭作供點會記得?

🔵 58690 郭文廸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聲稱由頭到尾都係捉灰衫男子,期間多次翻睇閉路電視片段並要求給予機會澄清/解釋。不過牠承認客觀上警員可以從旁邊的門口進入大埔超級城……。就證供的批評,牠認為只需書面紀錄「無遵守警方指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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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PW2 警員 7308 凌兆禧 作供。

📌制服D2過程
7308 凌兆禧 鎖定一名「舉高雙手,手有啲嘢」的人(即D2) >> 嘗試上前制止不果,D2已掟出手中的雜物 >> 7308捉住D2左手 >> D2即時放軟手腳,面朝地躺下 >> D2向前爬 >> 7308被逼放手,改用雙手捉住D2的手腳,但D2仍然無停低。

📌7308 凌兆禧 被襲擊經過
在控制D2期間,牠感到左背遭拳打及拉扯,因擔心疑犯逃脱所以沒有理會襲擊,亦無留意施襲者是誰。其後再有人扯7308的左上臂令牠失平衡向左跌低,壓住另一名女子(D3),並用左手撳住D3陳小姐個頭。

📌制服D3過程
即使D3被撳低,但7308仍覺得她不受控制,因為期間D3嘗試再扯低7308,令牠被迫放開D2。直至其他軍裝警員到場後,才成功控制D2&D3,繼而為D3鎖上膠手扣。

16:31休庭,明早開始盤問P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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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星期四】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繼續,期間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
上午:
已完成盤問警員11607 陳俊昇(音同)
控方正主問警員9325 霍浩銘(音同)

下午:
1451開庭
辯方未完成盤問警員9325

(按:直播員mindfuck緊,啲證詞搞到好亂阿)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3-25日續審及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陳慧敏金句:我係專業嘅裁判官黎架嘛,無謂嘅嘢我係唔會理架🙃
(按:專唔專業,公道自在人心啦,唔應該係好似區域法院咁,陳仲衡 認為 陳仲衡法官係冇偏頗)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RTHK片段
PW62對RTHK片段處理相同,先快速跳播找出拍攝德輔道西相關片段,約長三小時,PW62聲稱其後反覆觀看。

📌首次指認A7及A11
首次指認A7及A11時段同樣沒有紀錄,亦不記得首次指認A7及A11前觀看過多少次。

PW62同意在RTHK中只在兩個時段指認A7及A11,即口供紙列表二附件(54)及(55)。

辯方指出附件(54)時段為05:00:02、附件(55)時段為05:07:11,PW62指仍無法記得觀看多久後才能首次指認A7及A11。

📌向主管匯報
PW62指無需每天向主管匯報自己觀看的片段,個人認為有需要時才作匯報,例如在片段中首次指認被告人,即使沒有匯報時主管都不會過問,以上處理對NOW片段及RTHK片段相同。

PW62在警署辦公室觀看片段前,主管「返工會有訓示」,會了解PW62當天工作,即每日睇片,期間雖有參與其他案件調查工作,但「一有時間就會睇片」,不了解「絕大部份」意思,但指當值約14至15小時中一半時間約7至8小時用以觀看片段。

📌OT
辯方舉例在2019年9月23日0815時開始當值;0830 follow up case work at base;1806 overtime duty due to case RA19000292 for video review and jist;0036時下班。PW62指除觀看影片外可能有其他工作,但沒有特別記錄。
辯方指出另一紀錄在2019年9月24日0815開始當值;0830 conduct (我唔知你寫啲乜嘢嘢) RA19000292 ;1806 overtime duty due to case RA19000292 for video review and gist;0036時下班。
以上紀錄沒有提及其他工作,PW62終同意「大部分」時間觀看片段,甚至同意「全職」,即百分百時間,觀看片段。「Overtime duty」不一定會補償,可能補錢或會補假,PW62不記得當時情況,但肯定非全部補錢。
辯方指出記事冊中「Overtime duty」多不勝數,總共加班時數不記得,應超過100小時但不知是否達200小時。

📌記事冊中紀錄
PW62同意記事冊中對指認A7或A11毫無紀錄,除記事冊和口供紙亦無其他文字紀錄,其他被告人情況相同。文字上亦沒有紀錄指認各被告人的日期時間或片段出現的時間。

📌主管沒有理會
觀看片段時知道PW62本案有24名被捕人,但不記得主管有否提及。在片段中只指認9位被告人,但其他被告人無法從影片中指認。未完成口供前只向主管報告被指認出的被告人,主管沒有問及無法指認的被告人。PW62呈交口供紙予主管後,不知道主管有否閱讀,主管亦完全沒有談及口供紙內容,包括PW62未能指認的被告人。

📌片段(26)
片段(26) RTHK時間為04:59:56至05:00:04,而列表二附件(54)時間為05:00:02,PW62同意附件(54)包含在片段(26)內。

附件(54)中對所謂A7描述為「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PW62又話只列出紀錄部分特徵,聲稱當時看見「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頸上有黑色圍巾;孭着淺藍色背囊肩帶,左手持一支行山杖」,但認為部分特徵已足夠,所以沒有描述。
同樣附件(54)中對所謂A11描述為「白色手袖、有面罩、黑色頭盔、及白色圓形豬嘴」,但庭上描述包括「上衣攝在黑色褲內」沒有在口供紙提及,口供亦未提及面罩為透明。

📌片段(26)中A11雙眼
PW62同意片段及截圖P57(RTHK)_26_PW62_D7_D11_001A中完全無法看見所謂A11容貌,PW62指面罩為透明,但無法看見面罩內是否因有護目鏡而無法看見該人雙眼,「透明膠片唔係完全黑晒,但類似膠片反光咁睇唔到入面」。

📌片段(26)中A11左手
PW62無法看見所謂A11左手有略紅色的飾物,但突然稱該人手持電筒狀物。

📌獨特性
PW62同意片段(26)中所謂A7及A11的所有衣着裝備特徵並非獨一無二,在市面上容易購入。

📌手袖或長袖
PW62同意無法分清A7在黑色短袖T恤內穿「黑色手袖」或「黑色長袖上衣」,因效果相同所以無法分辨。

📌片段(27)
片段(27) RTHK中6秒片段,由05:07:08至05:07:17。PW62堅持不同意所謂A11腳上有白襪或白色貼身長褲。

無法看清A7及A11樣貌,但指可見他們的外型及身高,即如昨天所講「不肥、不瘦、不高、不矮,身材普通,不知全港有多少相似的人,但如果所謂A11非女子的話形容會有所不同」。

📌沒有認出A7
列表二附件(55)時間為05:07:11,PW62同意包含在片段(27)內。而附件(55)中完全沒有提及指認A7,PW62辯稱在附件(55)截圖中A7有遮擋因此沒有指認, #陳仲衡法官 追問是否因當時認不出所以沒有列出,PW62終同意。
PW62指觀看附件(55)的片段次數多不勝數無法計算。

PW62不同意片段(27)中所謂A7並非A7、所謂A11並非A11。

📌獨特性
PW62同意片段(27)中所謂A7及A11的所有衣着裝備特徵並非獨一無二,在市面上容易購入。

📌知悉A7及A11認識
PW62在觀看任何影片前,已從相片冊中得知A7被捕時被搜獲的個人財物中包括A11個人財物,但否認在片段中看見二人便指稱為A7及A11。

📌觀看及研究影片
觀看影片工作PW62獨自完成,在各影片中指認出11位被捕人。PW62知道政府化驗師 陶志恒 曾就本案片段作比對及專業研究,但不知道主管將哪些片段交予 陶志恒 研究。

📌沒有專業知識
PW62指比對影片為搜證調查知識,但承認對衣物用料及款式、頭盔或涉案其他裝備沒有專業學問或研究。

- 休庭至1145 -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330上水 #提堂

林(33)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21年3月30日在上水一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隧道內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表示被告今天無需答辯,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法律意見及等待化驗所報告。

辯方表示被告更改保釋條件如下,法庭批准?
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三次;
更改報到時間。
(*蘇官一秒說完一句說話,律師聽不到,直播員也聽不到lol)

案件押後至7月6日09:30 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期間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1中環 #裁決

余(19)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2019年11月1日在香港島中環雲咸街與擺花街交界,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及在上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在非法集會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控罪二)

背景:2019年萬聖節晚上有人發起戴面具遊行至中環蘭桂坊,警員到場驅散,最後拘捕數人,被告在一年多後2020年10月才被落案起訴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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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原因
辯方主要爭議在PW2證供,該證人指被告有帶領角色面向人群,在叫口號後其他人跟着叫。但在證人兩份書面供詞均沒有提及。法庭同意記錄不用巨細無遺但要點需要記錄,事件隔咗差唔多年半才開始審訊,證人對一些事情已不記得,而且PW2解釋也不充分,存有疑點,法庭固此不接納此部份證供。

另一爭議點是被告在場說話,PW2指被告說話時口罩上下郁動,之後用手拉口罩回正確位置,而且當時有做五一手勢。PW2指在場人士有叫死黑警仆街等侮辱警員說話,但不記得被告叫囂辱罵警察之詳細內容,法庭因此認為也有疑點同樣不接納此部份證供。

PW2被告身上搜出有兩個口罩,DW1也指其因健康問題間中敏感也須佩戴口罩吻合說法,法庭接納PW2此部份證供,即非法集結時被告有使用口罩。

PW1之證供指出當晚人最初的有三四百人聚集,前後發出了三次警告之後驅散人羣,並於凌晨00:08時截停及拘捕被告。在關鍵時間在場人士及被告有叫囂辱罵及有人用綠色雷射光照射警方。警方發出警告後仍有100人不肯離開包括被告。被告衣着及物品與示威人士一致,有共同目的及多過三個人,行為有破壞社會安寧。警告後拒絕離開而導致其他人害怕,拘捕被告後更有約10個幪面人士欲搶走被告,足見是同夥。

除上述指名不接納部份,法庭接納兩位控方證人及一位辯方證人之其他口供。

根據上訴庭湯偉雄夥同犯罪原則,被告逗留現場1小時。警告後也不離開,而在場人士有約百人一同叫口號及辱罵警察及有人曾使用雷射筆射向警方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導致他人害怕。然後而被告有可能因醫學原因佩戴口罩,因此法庭裁定控罪一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而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求情:
辯方郭憬憲大律師呈上13封求情信。內容大致是被告從小到大品學兼優,名列前茅,曾代表大學參加機械人比賽。此外她熱心參與義務工作,曾同另一年輕人帶領多名老人家出外旅遊多天。被告也向律師確認沒有參與叫侮辱性口號,也沒有仇警。更透露在拘捕後被帶到警署後警方態度不差,有撩她傾計。同時大律師表示被告恐怕此案若定罪會有禁閉式刑罰,早前坦白同大學溝通獲安排提早考試以便完成今個學年,早日承擔法律後果趕及下學年開學。大律師指鐘嘉豪在同日之案例,牽涉人數達四五百人,有扔物件在馬路,律政司上訴後以6個月監禁為起點。本案相對只有一百人,沒有暴力及堵路,希望法庭以短刑期輕判。裁判官指被告現在未足21歳,一般會考慮院舍禁閉式刑罰。郭律師指被告有良好背景希望索取報告期間不用還押,王官即表示案情嚴重拒絕,在散庭前王官再同被告再解釋一次要還押,問被告明白與否。

案件押後於2021年5月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0930作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4/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016 證人聶警司表示當時警察封鎖線外有一男一女希望直接接觸黃雨衣男子,個人不認識他們但知佢地喺邊個:分別是當時立法會議員鄺俊宇及別稱佔旺女村長的畢慧芬

但因為談判組同事已經展開談判游說工作,若他們不認識對方而且該男女沒有談判受過專業訓練,或會導致事情更複雜(直播員按:人地憎狗你就淨係搵狗去傾;鄺俊宇唔係註冊社工咩,又係同路人,咁....?.?)

1036
問:當時談判過程中男子有沒有提出要求或訴求?
答:冇,當時都係啲政治訴求,撤回逃犯條例嗰啲。
問:係自己聽到呢啲要求或者訴求?
答:有問返談判組同事,都只係啲政治訴求more than佢落返嚟嘅訴求。
問:或者有冇提出過需要去廁所嘅要求?
答:冇,如果有我地一定會安排俾佢

1055此證人作供完畢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沈智輝暫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新案件
文(20)

控罪: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控罪詳情: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地鐵站E2出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 09:30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4/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057 傳召證人:談判組黃廣興總警司
當時職級:秀茂坪警區指揮官,亦有兼任談判組(PNC, Police Negotiation Cadre)主管

事發當日是休假日,由行動部通知有人危坐

1113 唔記得男子當時有無戴眼鏡、口罩

1120
問:有冇提出訴求或要求?
答:佢冇同我講
問:有冇任何嘢可以講點解黃雨衣男子點解佢喺嗰度?
答:都係爭取訴求理想啦

1129
問:知唔知有其他人想接觸男子?
答:有嘅,有人同我講
問:係咩人同你講?
答:係現場軍裝同事講嘅
問:你點回應?
答:請佢地留係封鎖線外,唔好俾佢地入嚟。嗰個階段唔會俾佢地接觸,因為佢地冇受訓練。

1135
問:有冇考慮過唔搵你地而搵其他人士例如心理學家?
答:冇,因為請談判專家係國際間最佳做法係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當時係營救行動係rescue operation,而心理學家通常都係advisory(提供建議),所以冇考慮過要搵其他

1140早休15分鐘

- - - - -
直播員按:
證人把聲、咬字、語調都好似音樂情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裁決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陳(31) 🛑因另一案已還押8日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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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五/七庭判刑,期間等候被告背景報告。

直播員按:陳手足表示好多謝一直以黎到庭支持佢嘅各位,特別係上次佢喺九龍城要還押之時,各位嘅支持,佢地睇到大家嘅樣,聽到大家嘅呼喊,見到大家嘅手機燈,喺車上又喊左了,多謝各位🙏🏻😘

p.s. 上次佢同佳俊坐同一架車
p.p.s. 佢想多謝果場的直播員,佢望到你個樣,好多謝你
p.p.p.s. 溫馨提示大家,被告會坐喺向車頭方向嘅右邊,而左邊係懲教職員

不在場直播員僅按:法庭不容許「剛好」的發生,咁呢個世界上應該冇「意外」。

馬鞍山警署對面有食肆,有單車舖,有巴士站,點解唔可以企喺度吹水

彭亮廷又罔顧事實......佢質疑如果現場燈光不足以令街坊見到有警員在平台,佢地又點會望住警署呢。

大佬阿,有聲架嘛.......聽到有聲,正常都會望下嘅......但要喺夜晚睇清楚狗屋3樓平台有人,仲要瞄準對眼去攻擊,你做比我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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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判辭(大部份):

被告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以簡易治罪條例第228章17條控告,在2019年8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在馬鞍山新港城對出行人路上,用雷射筆照射對面警署平台上的警員。

辯方同意大部份案情,所爭議嘅係管有嘅目的,不是非法用途,雷射筆在當日購買,用作和寵物貓玩耍,控方有五名證人,警員PW1-3在警署平台站崗,PW3負責拍片,範圍有新港城R-A座,PW4係截停和拘捕警員,PW5係證物警員。

當晚馬鞍山警署對面新港城R-A座行人路上有10多20人聚集,距離警署約30至40米,中間相隔有四條行車線、有行人路和單車徑,23:14時,有一名白色衫男子照射綠色雷射光,約1分鐘後PW3拍開始拍攝行人路上的情況,23:27時,白色衫男子再照射雷射光,23:29時,有另一名紅色衫男子照射雷射光,PW1-3稱白衫和紅衫男子間斷性射咗六七吓,在不同時段射中眼睛,流眼水,之後見到一名黑衫女子向警署射綠色雷射光,射咗大約五秒,23:33時,警司陳因發出警告,內容大致為照射雷射光如同襲警,之後聽到噓聲,向警員叫駡,23:45決定採取行動,派警員出外截查,PW1即時翻睇拍攝片段,辨認群眾,在8月11日00:27時外出巡邏,見到PW4截停被告,指出被告有射雷射光,警誡下被告選擇沉默,在紅色膠袋內搜出一個有白色膠袋裝住嘅3M防毒面具,在藍色斜孭袋內搜到有雷射筆、黑色口罩和泳鏡,専家報告,跟據國際標準IEC 60825,雷射筆屬3B級,在40-60米內,眼睛被射中唔會受傷害。

被告嘅證供,佢在長沙灣Neway卡拉OK工作,返工需要着黑衫,有游水習慣,家中有養貓,8月10日上班前到鴨寮街買咗兩樣嘢,知道在8月11日在深水埗可能有示威活動,怕有催淚彈,決定買3M防毒面具,預備在上班途中用,被搜查時防毒面具還在包裝袋內,內有說明書;第二樣買咗雷射筆用嚟同貓玩,本來用紅光同佢玩,後來無反應,某日用手機開咗個綠色光,見佢有反應,所以買支綠色雷射筆,唔記得排檔名稱和編號,亦無攞單,當日買完就帶在身邊直至拘捕一刻;因為想起週末去游水,所以從公司儲物櫃中取回泳鏡;黑色T恤是公司用,8月10日係攞返屋企清洗,本來仲打算攞泳衣,但因為斜孭袋放唔落所以無攞;當晚九點帶着以上物品離開公司,先去沙田再去馬鞍山,在新港城落車和朋友去食嘢,之後在附近傾偈,沿途見到街坊,在新港城附近吹水,期間有街坊攞出紅色雷射筆向被告照射,叫肥貓(被告)追紅色光,所以被告攞支綠色雷射筆出嚟,仲示範可以射出白色光,這刻聽到有廣播,但因為好嘈聽唔清,一陣之後再有廣播,今次聽到係警告,叫人散去,但被告唔明,當時只係在吹水,因環境黑,睇唔清到對面警署,有街坊提議戴上口罩,被告跟住戴,後來有除返,強調並非掩飾身份,好後來因為攰,決定返屋企,途中被截停,被告投訴警員不禮貌。

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要達致亳無疑點,才可作出唯一嘅推論;本案並非使用公安條例第33條作檢控,而係根據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該條例在2021年2月作修改,案發在2019年,應要根據2017年版本,本席留意修改嘅版本只係改咗最高罰款為5000元。

裁判官在判決時考慮到以下六項元素:
A. 被告管有涉案物件
B. 被告意圖管有涉案物件
C. 涉案物件本質帶有攻擊性
D. 有意圖以物件作攻擊
E. 有意圖以物件作非法用途
F. 沒有合理辯解

雙方就A和B項都沒有爭議;就C-F項,假如被告的解釋真確並被法庭接納,則能證明被告沒有傷人意圖。
裁判官引HCMA13/2020和 HCMA377/2016 案中,上訴庭指作出相關推論時,要視乎物品本身的性質、當時的周遭情況(時間、地點),物品是否被收藏了起來,被告當時的反應等等。裁判官指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控方須在(C)項上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就辯方對PW1-3的盤問,裁判官直斥是「徒勞無功,失焦」,辯方曾在以下範圍盤問PW1 - PW3:
- 馬鞍山警署平台無燈,市民見唔到警員
- 新港城附近的人士係街坊,只在傾偈
- 聚集人士只得10人或者更少
- 聚集人士無講粗口
- 雷射筆嘅顏色係綠色光,仲有白色光係電筒
- 警員聲稱光束照射嘅時間,辯方質疑
- 警方警告嘅內容,辯方質疑
- 警署與新港城之間嘅距離,雷射光射唔到
- 警員無去求醫

呈堂證物P4的片段是高清影像,能夠在40米的距離外拍到眾人的行為及容貌。因此法庭認為辯方律師沒有需要盤問在P4中已能看見的經過。即使警方證人在作供時內容與片段有所出入,亦屬誤差,未能證明證人的供詞不可靠。反觀三位證人已盡已所能,作供清晰直接亦沒有拐彎抹角,認為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給予絕對比重。再者,三位證人的口供互補不足,補充鏡頭拍不到的片段。

而辯方的案情亦刻意「避重就輕,罔顧事實」。裁判官指辯方律師為了淡化當時環境證供的可靠性,刻意不提案發地點是在警署附近。但在片段中留意到當時的情況與辯方案情有很大出入,並非是辯方所指當時沒有示威。裁判官指陳手足和其他人在片段中一直交談,表示他們是相識的。而且眾人聽到廣播後戴上口罩則證明他們的聚集是有目的。法庭亦不接納被告就當時攜帶物件的解釋,認為攜帶物品(例:豬咀)必定經過計劃和部署。物品亦強化了法庭上述的推論。

法庭亦拒絕被告的作供,原因有三。
1. 被告的解釋基於太多巧合性
⁃ 被告當天剛巧買豬咀,剛巧買雷射筆,剛巧清locker,剛巧只帶泳鏡不帶泳衣回家,剛巧有口罩,剛巧聚腳於警署外。
2. 在接受控方的盤問時多番迴避
⁃ 被告稱自已不知道示威已經歷了一段時間,亦不清楚雷射筆經常在示威現場出現
⁃ 但假如被告不清楚示威的發展,為何要預先購入豬嘴防備?
⁃ 若被告不清楚雷射筆的危險性,為何在作供時指因危險而不會指向街坊?
3. 證供和片段有出入
⁃ 片段中拍攝不到被告在作供時指和街坊玩和追逐的畫面
⁃ 片段中拍攝到被告是聽到警方的警告才戴上口罩

裁判官指控方已經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的確有意圖以雷射筆傷人,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 陳手足今年32歲,屹今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一直和父母居住亦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
⁃ 父親身有病患,經常要由她陪伴出入醫院
⁃ 身兼兩職:區議員助理及婚禮佈置師
⁃ 求情信由陳手足的妹妹、區報《沙燕》的總編輯和她協助的區議員撰寫,內容提及陳手足在疫情期間一直為社區提供抗疫支援,是一個十分關心社會的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2/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昨天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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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警員 7308 凌兆禧 接受辯方盤問……

警員就本案撰寫兩份口供,第一份記錄「有人雙手舉高一件黑色物品」。但在2020年8月17日下午補錄的供詞,卻改口稱「該人用右手將一件物品掟向在埸警員方向,如片段所見,所掟的物品為白色或淺色」。

🟡辯方質疑7308凌兆禧在庭上的作供是依據錄影片段而非牠的現場觀察。而且現場多人擲物,所謂的黑色物品可能由上層擲下,而擲物者亦非被告。加上當時大量有記者及市民,環境一片混亂令警員視線受阻,觀察可能出錯,並不可靠。

🔵凌兆禧稱除了擲物者手中物品的顏色依賴片段外,其餘在庭上的證供都是依賴現場觀察,肯定該人雙手向前擺動1次,同意環境混亂,但觀察不會出錯。

凌同意該名被指稱擲物的女子並無逃跑,返到警署才確認她的衣著,並非被捕前就透過她衣著特徵鎖定她,無印象她手持外賣袋。

*控方指稱擲物者是D2,辯方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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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寶田大律師 代表D3向PW2 警員 7308 凌兆禧指出辯方案情

🟡D3被捕時現場有其他警員衝過去,因場面混亂人數眾多,D3被警員踩甩咗隻鞋之後失平衡跌倒。因此,即使雙方有任何肢體接觸,亦非束意的襲擊而是意外,D3從來沒有箍 7308 凌兆禧頸或任何方式襲擊牠。D3被制服時合作地自行將雙手放在身後,亦有向警員要求著返對鞋,但警員充耳不聞。

🔵 警員凌兆禧不同意上述案情,但同意D3沒有箍頸,不過有其他動作嘗試拉低自己,亦同意被制服時D3面朝地伏在地上,右腳被屈且右腳赤足。十幾分鐘後返回警署,只發現頸上左邊有紅痕。可能現場太嘈聽唔到D3要求著返隻鞋,無印象D3返警署時係咪得一隻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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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傳召PW3 女警 19095 李泳珊作供,辯方盤問中……

女警李泳珊供稱拘捕D3的地點在大埔超級城外,而牠並無進入商場,只是警員7308 (PW2)向她交代該名女子參與非法集結,而且掟黑色物品。

🟡辯方指從未有警員警誡D2或向她宣佈拘捕罪名,而女警19095在記事冊上只有一句「隨即拘捕AP非法集結罪」,這並不表示有宣佈拘捕。 女警庭上關於D2對話的證供純屬虛構,因此才無記錄在書面證供及記事冊中。

🔵女警不同意,聲稱在19:22已經向被告講依家拉你「隨即拘捕AP非法集結罪」,只是沒有記錄。

🟢12:57休庭,14:30 繼續

【最後更新16: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提堂 #20200815金鐘
#限聚令

馬(30) 因另一國安法案件已還押7個月🔴(美國隊長二代)

控罪:兩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控罪詳情:
兩傳票指於2020年8月15日1702-1710時及17:17-17:31分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88號太古廣場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當日有人在太古廣場外悼念梁凌杰,警方指當時被告同李國永(lunch哥)及另一稱呼鄭婆婆在場多於2人聚集,警方發出第一張傳票後各人仍不肯離開於是短時間內再發出第二張傳票。控方透露同案另一被告lunch哥已經交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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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表示爭議在於共同目的,他同李國永有共同目的是醞釀另一場時代革命,而鄭婆婆純粹是悼念梁凌杰而且同二人保持很遠距離。

📌控方有7名證人,3隻影像光碟,被告表示會自辯,沒有證人及不需由律師代表,認為是針對性政治檢控。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連續兩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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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62

📌對被捕人及證物認知
案發當天PW62沒有到過德輔道西一帶現場,出庭作供前從未接觸過任何一位被捕人,亦沒有見過本案被捕人的證物實物,因此就本案被捕人及證物認知共來自相片冊P28及P29,該版本並非實體沖印的相片,而是電子版。

📌證物品牌
PW62不記得當時是否有見到牌子。現在觀看相片冊後,從A13相關相片中,PW62指除P29(D13)(5)中的牛仔褲褲頭內有「American Eagle」招牌可認出牌子外,其餘均無法認出牌子。PW62承認該牌子與辨認不相關。
做對比工作時沒有見到「American Eagle」的牌子,亦沒有人提供過任何證物的品牌。

📌口供紙
在2020年3月16日前,用110日超過800小時觀看公開片段,終在5個公開影片中認出11名被捕人。「110日」及「800小時」在口供紙從未提及。就NOW新聞、RTHK、及其他片段同樣以最大努力辨認被捕人。
由3月16日PW62開始用24日綜合搜查結果撰寫口供,期間對畫面不理想截圖重新擷取。口供內就每一名被指認的被捕人所作的截圖是PW62當時認為最理想。

📌重看口供紙及相片冊
PW62同意完成口供紙後直至上庭前,沒有再進行影片比對辨認,由呈交口供紙至本年4月底均沒有接觸過相關影片或相片,但當在出庭前數天得知要上庭時,有重看口供副本及由調查員提供的實體相片冊。

📌初步紀錄
Video gist,即觀看片段期間所作的初步紀錄及撮要,在認為辨認出任何被捕人時立即作出,內容只有螢幕截圖,沒有其他描述,「因為我之前已經辨認到,所以我睇到嗰張截圖就會睇到」。

口供紙紀錄較詳細,整理撮要成附件,並將記錄截圖內容。
該video gist只有PW62保存,即使完成口供後亦沒有交予任何人。PW62辯解稱有需要部分已製成口供紙的附件,「個gist整咗做附件就冇咗」。
Gist的截圖數量比口供附件多,5段新聞片段(NOW直播、RTHK、有線新聞、無線電視、米報)的截圖已製成口供附件,未被使用的截圖為呈堂的5段新聞片段以外的截圖,已經以電子檔形式交予調查員女警員9637(註:9637在法庭內)。

🌟 #石書銘大律師 提出雖然 #田思蔚大律師 未有打算傳召9637,但公平起見仍希望9637離開。

PW62經多番澄清後,又指並非所有從5段新聞片段的截圖有製成附件,被捕時畫面因不包含在辨認當中所以沒有製成附件,至於被捕前畫面截圖全數放在附件內。

800小時的辨認中在5段公開片段中,在被捕前只辨認出11位被捕人。

在呈交口供後數天,PW62以USB將未被使用的gist截圖交予9637,PW62沒有保留副本。該USB只有截圖。

PW62同意本案唯一文字紀錄為3月16日的口供紙。PW62指有向案件主管匯報,交代指認各被捕人的特徵,但稱與口供紙中描述未必完全相同,PW62稱書面口供有機會比口頭匯報,但因在同一片段或多次指認同一被捕人,所以不會每次詳細講述。PW62聲稱除案件主管外,沒有向9637提及指認特徵。

PW62指書面口供列出相關被捕人特徵,無法分辨是否最重要。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4/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205傳召證人總督察王振業
1243午休至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1/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0935開庭

控方 (應辯方要求) 向裁判官提出,需先讓被告進行指認拘捕警員(PW)程序才能開審。
裁判官批評此臨時提出之要求過份倉促,且控方證人預計11am才到齊,安排阻礙法庭審訊,但基於公平審訊原則無奈只能接受。

0940休庭

1120再開庭

被告就控罪(1)認罪‼️
就控罪(2)及(3)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
PW1: 警員18423
PW2: 警員6185
PW3: 警員9942

PW1 警員18423 陳文樂(音)主問中。

現時休庭,14:30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4/4]

👤劉(25)
*同案D1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52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控方證人
PW1 督察21998梁新隆(音)
PW2 警員19779田穩東
PW3 警員(資料後補)
PW4 署理警司陳喬崔
PW5 警員24253張東傑(音)

控方案情
2020年5月10日的1920至1950時,有記者及市民約60人聚集在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人群遍佈豉油街,至到西洋菜南街路口,阻礙車輛行駛。小隊指揮官PW1多次發出599G警告,人群沒有散去,反在每次收到警告後歡呼。

1930時,2名封鎖線外的人士被票控599G;同時,PW3跑出拘捕人群中一男子(原為本案D1),他正指罵警員(「黑警,屌你老母」。人群起哄,PW5看見被告向警員丟水樽,便指向被告大叫「丟嘢」,避過記者及途人追截被告,將被告撳地制服。被告掙扎不果,力竭被帶入封鎖線,後指丟失眼鏡及口罩,由警員撿回。

近2000時,被告在豉油街36至42號外被捕,其後被帶返紅磡警署。他的背包中被搜出一支雷射筆,經檢驗為3B級的雷射裝置。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本案押後至6月22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法庭作結案陳詞。控方將於5月21日或之前遞交書面陳詞,辯方則預計在28日遞交。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4/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434 傳召證人林景昇警司
當日休假,有談判組工作候命
約17:17時收到談判出勤指示的手機短信

1511問及「會唔會想見記者?」男子左右搖頭,接著問「有冇人想見?」無回應。

1518「你想唔想由消防員或者我協助你落嚟?」梁回答:「我自己」

1541「21:15大概就係跌落去嘅時間,我記得」

1612 當時「睇唔到書寫任何東西」


延伸閱讀:林景昇往績
http://www.mingpaocanada.com/van/htm/News/20190823/HK-gad1_r.htm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呂(23)‼️已還押逾7個月

修訂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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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案件主管:警方國家安全處(行動及調查)C2b隊高級督察黃百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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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庭上投訴:

被告不只一次被「國安部警員」威脅要坦白承認,否則會起訴被告母親及女友。

律師多次致電詢問被告位置,但警方沒有回答,警方官腔回覆要先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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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正申請法援,需時處理。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2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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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手足精神唔錯,入羈留室前與親友等旁聽人士互相揮手~
⭐️以下2宗案件已合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06深水埗 #提訊

D1 張 (32)
D2 鍾 (25)

控罪:
1.暴動 [全部被告]
2.有意圖而傷人 [全部被告]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全部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控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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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被告仍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2日 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控告他在2020年4月21日明知或虛假誤導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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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意向:認罪‼️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8日 14:30區域法院處理求情及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按:叔叔精神不錯,有向旁聽人士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