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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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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1/1]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上午進度

陸(38) #郭憬憲大律師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張貼文宣,刑事損壞政府財產,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審訊過程:

控辯雙方未能達至共識,無承認事實,
傳召兩名控方證人PW1 警員13455(傷者) 和 PW2 警員13557(拘捕被告),講述事發和拘捕過程,作供定畢。

13:10 午飯休庭,14:30再訊,將有辯方證人出庭作供。

= = = = = = = = = =
7/6/2021 後補資料

10:18 傳召PW1 警員13455 趟X偉(音)

⚙️控方主問
在2020年3月20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一隊,無特別任務,在凌晨時分落班,返屋企換衫跑,步去城門河跑,31/3 01:05在沙角邨銀鷗樓下面熱身,沿沙角邨經大涌橋底、沙燕橋底,01:10 到行人隧道,見到隧道入面有三個年約20至30歲,身高1.7米,着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戴口罩,三人拎住紙張企在隧道內的行人路,另一個黑衫黑褲,年約20至30歲,身高1.7米男子,企在隧道內的單車徑,當時男子拎住罐裝深色物體,面向牆壁噴咗黑色字句,行人路貼滿文宣海報,經過時四個人停晒手無動作,只係望住我,去到隧道出邊,城門河行人路,再觀察,當時位置距離隧道約10米,見到四個人聚在行人路,其中一男子攞起油掃,掃向行人路牆壁,另外三男子貼文宣,然後四人走到單車徑牆壁,一男子攞起地上深色鐵罐,在隧道口的牆上噴上「抗疫不忘抗爭」,跟住有一男聲講「走啦」,四個男人蒼茫執起地上嘅嘢,三個人跑出隧道,沿城門河向第一城方向逃跑走,最尾一個男子當時右手拎住半透明藍色膠樽,內有白色液體,左手拎住印有花紋嘅環保袋,沿城門河往大圍方向跑走,同嗰個人講,警察,企喺度咪走,佢將右手拎住嘅藍色樽掉落地,向大圍方向跑,追咗約15米,去到近燈柱DE0399,用手將男子拉住,叫唔好再走,男子不斷將我推開,一邊講唔好拉我,糾纏間推咗我落地,而我唔放手,拉埋男子落地,佢背向地面向天,我在上面壓住佢,叫男子唔好再郁,取電話報案,佢見到我攞電話,用腳踢左三吓,講唔好再踢,再踢我使用武力,壓住男子大叫有無人幫手,之後糾纏左約半分鐘,有兩個軍裝一個便衣聽到叫聲過嚟幫手,處理警長8923,警員19007,便衣13557,扶起PW1,發現右手手背、手踭、右腳膝頭擦損流血,個肚好痛,有軍裝人員看守男子,向便衣講述案情經過,帶便裝警員去事發位置,指出被刑事毁壞嘅地方,交俾佢哋處理,PW1留在現場等候救護車去威爾斯,02:23到急症室。

當時企在距離隧道口約10米,有人話走,四個人擦身而過,追其中一個人,佢有跑過我身邊,我大叫警察咪走,距離大約一米多啲好近,佢即刻掉咗右手嘅膠樽逃跑,又開始追到捉住,追咗大約15米,一條大直路,嗰時無其他人,所追嘅人係四名男子其中一個,唔知係邊一個,因為得一個人,能力有限,只可以追一個。

該男子當時着黑色風褸、白恤衫、黑色長褲,戴3M手套,今日唔係好認得佢,被捕時有戴住口罩,制服佢出地時都係戴口罩,無除過口罩,交俾其他警員都無見過除口罩,01:15交畀13557。

控方呈上拍攝行人隧道的相片給證人辨認,證明有文宣和噴字「五大訴求 決一不可」「抗疫不忘抗爭」,和PW1在威爾斯醫院影嘅相片,顯示被被告踢嘅位置,但無明顯傷勢。

📍辯方盤問
在2020年3月31日03:30,在威爾斯醫院回第一份口供,有六頁紙,事後補錄記事冊,口供在前記事冊在後,口供紙無講述男子戴3M手套。

呈上證人的醫生報告,02:23到急症室,醫生無寫腹部受傷,只係寫右手受傷、和肌肉骨骼傷勢,一日病假,證人話有同醫生講,但唔知點解無寫;醫生仲有兩份報告,第一份Medical examination form寫有關受傷狀況,有寫擦傷無講觸痛,另一份表格係警務處嘅檢查報告,有寫右手踭、右手掌、和右膝頭,無寫肚。

律師向證人指出以下情況(括弧內為證人回答)
被你制服嘅男子從來無掙扎(唔同意),無踢肚(唔同意),擦傷主要在右邊身,因為你用左邊膝頭壓住被告腹部(唔同意),指出右手叉住被告條頸,左手壓佢落地,男子有叫唞唔到氣(唔同意),在制服期間的任何階段,無表明係警察(唔同意),DE0399近NS23,

在NS23隧道見唔到噴牆(唔同意),你跑步到沙燕橋,失驚無神推低被告(唔同意),當時被告在城門河行人路散步,手持3M手套(唔同意),在瀝源橋附近有另一行人隧道NS24,事發時經過, 見到有人想貼文宣(唔同意),佢哋無貼就走咗(唔同意),跑出NS24在瀝源橋中間位,唔知向邊邊跑,就向右跑,因現場無其他人,見到被告着黑衫,跑左300米之後制服佢(唔同意),制服佢之後作到佢同NS23有關(唔同意),NS24本來無文宣無噴字,只係有人想貼文宣,你係後來知道NS23有文宣有噴字,但從來無見過(唔同意),所講嘅全部都係大話(唔同意)。

12:20 顯示被告嘅醫療報告寫住C5-C7有疼痛,係新創傷患。

呈上辯方相簿D9(1-7):#1 銀鷗樓入隧道,#2 隧道內貌,#3 DE0400燈柱,#4 在燈柱附近望入隧道,#5 隧道內欄杆的缺口位,#6 另一隧道,#7 在沙燕橋望向NS23

PW1繼續供稱,四個男子徘徊在缺口位,好近出口,證人距離出口約10米,企在行人路徘徊,唔近DE0400但對正NS23出口,有人嗌走啦,四人走向PW1,向左邊大圍走嘅男子就係被告,左手揸住環保袋,右手揸住藍色樽,後來掉咗落城門河,無睇個樽,唔知掉去邊,無同現場警員講,唔知佢哋有無處理,唔覺向左走嘅男子有油白色油上牆,但佢有帶手套,一直都記得,只係口供紙寫漏咗,不確定油油嘅男子有無帶手套,唔確定噴字嘅男子有無帶手套。

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證人回答)
根本無目擊,係你作出嚟嘅(唔同意)。制服是男子冇講過唔好拉我(唔同意)。嗌唔好差頸唞唔到氣(唔同意)。唔大聲叫途人幫手(唔同意)。嘗試攞手機報警被踢冇發生過(唔同意)。冇大聲對話(唔同意)。冇三個男子離開NS23跑向第一城(唔同意)

12:51 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傳召 PW2 警員 13557

⚙️控方主問
在2020年3月11日01:13時,在大涌橋路聽到有人大叫,01:15去到沙燕橋底了解,見到13455正在制服被告,證人在庭上認出被告,當時見到制服緊係用身體上身壓住被告,有上前協助,被告穿深色外套、白色衫、深色褲,左手揸住環保袋,內有文宣,一個油漆掃,證人確認證物油掃,和文宣的相片,PW2拘捕被告,罪名刑事毁壞、襲警,有警誡,佢無嘢講。

13:05 📍辯方盤問
PW2話睇唔到PW1 有用左膝壓住被告,因為PW1背向PW2,睇唔到身體各部份,同意分唔到邊個叫,唔同意被告無帶手套,佢左手係攞住環保袋,第27號相中所有嘢文宣都係在環保袋內,係有重量,但又唔同意攞住跑唔方便,相中一個油掃有白色油嘅痕跡,證人在相中畫出白色油嘅位置。

13:11 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62

📌片段(52)中A7眼罩
上週 指出 所謂A7及A11的衣着裝備,PW62所有辨認出的特徵已交代。當時沒有提及A7眼罩,因沒有看見所謂A7有戴眼罩,但現在再看截圖認為眼部位置呈黑色,更正其供詞。

📌片段(52)中A7頸巾和行山杖
頸巾和行山杖現在觀看截圖P37_52_PW62_D7_D11_001和片段(52)仍然看不見,但三番四次稱因看不見A7左邊,因此無法確定有否持行山杖。

📌片段(52)中A7手袖
主問時指A7身穿黑色上衣,但沒有提及長袖或短袖,亦沒有提及是長袖上衣或手袖。PW62現指上衣和衣袖皆為黑色,但不知是長袖上衣或手袖。

📌片段(52)中A7鞋子
PW62同意在截圖時揀選片段中最清晰畫面,不同意在截圖中無法辨認所謂A7的衣着裝備,又不同意指稱A7的黑色鞋難以辨認,堅持着地位置鞋子為黑色。

📌獨特性
PW62稱黑色頭盔、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為「特徵」,同意頭盔、防毒面具、眼罩等裝備並非獨一無二,但指外形、衣着、裝備一起為獨一無二。

🌟PW62現稱無法看見指稱的A7有沒有防毒面具,拒絕 #傅昶生大律師 邀請再次觀看影片,但 主問時 指「睇到佢部分戴防毒面具」,PW62又賴片段中可見,但截圖看不見。

📌被捕後沒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
PW62知道與A7相關的相片中沒有頭盔或防毒面具,因A7被捕時沒有被檢取頭盔和防毒面具,與片段中指稱的A7不同。至於剛才更正指稱的A7有戴眼罩,但A7相關的相片中同樣沒有眼罩。PW62又再次指沒有衝突,因在被捕前可添加或棄置裝備。

PW62指自己以外形、衣着、背囊認出所謂A7,但該人在片中佩戴如頭盔、眼罩、防毒面具等相片冊中沒有的裝備,在不同片段中裝備相同,因此指出相片冊沒有的裝備。

PW62同意從片段(52)認出所謂A7是要依賴早前觀看的新聞片段,但不同意單純觀看片段(52)無法認出A7。又講自己看過800小時對A7有認識及概念之類之類,不贅啦。

📌片段(52)中A7背囊
PW62聲稱截圖中左邊近腰間至近臂部藍色隆起的位置為背囊,可見背囊形狀,認出所謂A7孭背囊的「意識形態」,即「孭住一個背囊喺背脊見到佢係一個背囊」(按:哈哈哈哈)
PW62指自己可見其側面背部一半。

- 午休至1545 -

PW62承認無法看見背囊的牌子或拉鍊,款式為普通背囊款式,顏色為淺藍色,沒有任何特徵,但又再次話加起來可辨認為A7。

📌獨一無二
頭盔、防毒面具、眼罩、背囊皆沒有特別特徵以指認截圖中為A7。

🌟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問PW62被捕前後裝備不同,指對PW62不公,要教 #傅昶生大律師 如何「正確」問問題。#郭棟明大律師 投訴作為控方無法暫停辯方問題,要求 #陳仲衡法官 出手。 #陳仲衡法官 不明白用「認知」有何影響,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認知」一詞包含其800小時觀看影片,但可遷就 #郭棟明大律師 理解。

黑色上衣及黑色長褲亦沒有特別特徵以指認截圖中為A7,甚至無法說出是長袖上衣或手袖。PW62繼續狡辯稱雖然上述所有物品皆沒有特徵,但可從外形衣着組合指出該人獨一無二,必然是A7。並以電話號碼比喻數字本身沒有獨特性,但組合為獨一無二, #傅昶生大律師 直言其比喻不倫。
而即使相片中沒有頭盔、防毒面具、眼罩,但因有上述裝備而認出A7。

PW62不同意片段清晰度奇低,無法辨認A7及A11。

📌片段(52)中A7外型
PW62指從外型認出A7,但又指所謂A7非特別高大或細小或肥胖,與A7相同。「一個唔係特別高、特別矮、特別肥嘅人你知唔知全香港有幾多呀?」,PW62不知道,但稱從此「不特別」的外型指認A7。

📌片段(52)中A11外型
PW62指截圖中所謂A11以女子身材同樣非特別高大或細小或肥胖,PW62承認無法從片段中辨認所謂A11為女子,剛才聲稱「以女子身材」,PW62稱如「以男子身材」便不同意身材非特別。

📌片段(52)中A11襪
以白色手袖比較,可見該人露出小腿部分,不同意露出白色襪。

📌片段(52)中A11鞋子
PW62堅持鞋子為黑色而非深色,且是平底鞋。

📌片段(52)中A11頭盔
主問時形容「黑色頭盔類似電單車款式,前額有白色圖案,看見有透明面罩」,承認看不清圖案,至於「透明面罩」則有反光狀似面罩。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太子 #提訊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A4 溫(20)

A3因 #0609金鐘 的案件於1月13日被判20星期監禁‼️(已服判完畢)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因控辯正商討D4可以其他方式處理,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 - - - - - - - - - - - - - -

* (14)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控方原本想將兩案合拼,但因被告答辯意向,不再申請。

答辯意向:認罪‼️
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 14:30在區域法院處理正式答辯,辯方希望判刑可轉介回少年法庭。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A3:曾(21)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 15245。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 33491。
(4) 暴動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
A1仍未有法律代表,正申請法援,A2亦仍處理法援問題中(?),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4/1]
👤D1: 彭(17) #1111旺角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彭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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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辯雙方均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成。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聽取結案陳詞,7天前需向法庭存入書面陳詞,期間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保釋條件有更新,詳情如下:
1. 保釋金$3,000
2. 宵禁 22:00 - 07: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7.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1次
8. 除了到禁足範圍勘察 (需24小時前知會警方)、轉乘交通工具、與律師團隊會面外,其餘時間需遵守禁足令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9深水埗

A8:*14歲手足(案發13歲)(曾還押約一個月)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洲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另案3人、一名外籍手足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投訴😡
https://t.me/ProtestTooHK/286
https://bit.ly/2BJVy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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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意向:不認罪

將安排與同案其他被告一起審訊。代表律師表示因沒有期,不再代表被告,法律援助處會安排另一位大律師接手。
審前覆核訂於2022年8月1日0930處理,審訊日期為2022年9月5日至10月22日,共35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435 開庭

1508 梁手足家屬三人均有2019年8月29日早上出境記錄,之後截至2021年4月18日亦沒有入境香港記錄

1512 三人在2021年4月18至5月4日,並無任何出入境紀錄

1517 「2021年2月25日,某律師行向研訊主任表示沒有收到指示,就此案件代表梁凌杰家人。」

1523 現讀出梁妹妹口供,指兄妹關係一直很好、很融洽。據她所知梁沒有情緒或欠債問題。妹妹接到警方電話,便立即趕到律敦治醫院,到達後得知兄長心臟停頓搶救後宣告不治,現場檢獲遺書及交代了身後事。在兄長離世前並不知道哥哥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

1532 現讀出梁媽媽口供,梁凌杰與父母姐妹關係一直相處融洽。沒有提及過任何不愉快或尋死念頭,亦沒有情緒問題或欠債問題。當晚收到電話指「...你個仔而家情緒好激動,方唔方便黎律敦治醫院」大約一時左右到達醫院,醫生簡述情況後感到十分傷心。看到遺體後等大家心情稍為平復後才於凌晨四五時回到元朗家中。在兒子離世前並不知道其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

1540 現讀出梁爸爸口供,爸爸與兒子關係一直都十分良好,之前有事大家都要工作未能面對面溝通,但也一直以電話聯絡或假期時一起飲茶。他之前並沒有提及不開心或尋死念頭。當晚原在家休息,突然收到太太電話,便一同到律敦治醫院。得悉兒子不治後身體感到不適。在兒子離世前並不知道其購買了一份人壽。

有關背景資料大概如上。

1547是日研訊完畢,明早0930再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判刑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已還柙14天🛑

控罪1 :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控罪2:企圖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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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伍頴珊大律師代表。

進一步求情:

📌背景:

被告出身基層,父親為支持家庭經濟日夜工作,加上父母不太懂管教兒女令被告人缺乏關愛及教導。

📌報告:

雖然今日仍未有青少年罪犯評議會的報吿,但辯方認為有感化令進度報告,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也已足夠。

在感化令進度報告上,感化官認為雖然被吿人在初期表現不理想,但近期有改善。而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指出被告人在院舍內容易與人爭執及違規,但被告人在這次還柙期間沒有違規,是很大的改變。

在心理及精神報告中,綜合而言,被告人因一系列的先天疾礙而令他被社會排擠,而且在推理,理解,判斷,計劃和策劃一件事上表現不佳。

📌案情:

在控罪1中,辯方認為本案情節較其他案件輕,被告人只是因一時脾氣而犯下本案。此外他只是點燃一個小型膠袋,而不是汽油彈。還有火種已快速被警員撲滅,所造成的損害較少。還有被告人只是損壞死物,沒有意圖危害其他人。即使有縱火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很低。在控罪2中,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意圖危害其他人,損壞的行為也只有3分鐘,比起其他案件的情節較輕。

📌參考案例:

辯方指就控罪1呈上了DCCC26/2015,DCCC1034/2016和HCMA165/2020案予法庭參考。而就控罪2的參考案例則沒有讀出。

📌求情信:

被告在還柙期間寫了一封求情信,指他後悔犯案,令家人失望並承諾不再重犯。

有家人,社工,議員和教師為被告撰寫了求情信,內容指被告單純,本性不壞,唯脾氣易燥,需要有監督。還有他本身易衝動,也不太懂分辯是非。此外他只是因受社會影響而犯案,現時已感到後悔,希望改過及明白本案已為家人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了CAAR1/2020及CAAR12/2020案。

法庭指出縱火罪是可判處終身監禁,一般而言也需判處即時監禁,因香港是人煙稠密,工作地點密集的地方,一旦縱火可致嚴重後果,故刑罰需保障公眾利益。

但考慮到不論案情還是被告人的背景,法庭皆同意有值得特別處理的地方。

在前者上,法庭認為本案的案情較其他案件輕微,被告人只是點燃了膠袋,不是用天拿水和汽油彈等物件。此外,他在本案造成的損害也是微不足道,被燃點的膠袋在水馬上跌下來後已警員迅速撲滅,而且在大眾及警察面前犯案,因此對公眾安全影響不大。

在後者上,法庭認為被告人受先天疾病影響下會對判斷對錯的能力有影響。還有,被告人的本性天真單純,他在干犯控罪1後馬上到夾公仔店夾了一個公仔。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本案在情理上有寛容的地方。

本案判刑:

綜合各報告及更生中心的性質後,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在沒有其他可改變刑罰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
法庭向被告強調縱火是很嚴重的罪行,數年的監禁不能避免。但考慮到被告人的特殊情況,法庭已在能力上作輕判。法庭希望被告人日後可以守規矩,聽父母和社工的話,不再犯事,珍惜日後的生活和這次最後的機會。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6260&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1]
👵王婆婆(64) #0122高等法院

控罪:普通襲擊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控罪詳情指王婆婆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襲擊女保安胡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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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按此

📌下午進度:
🟡話説上午王官休庭安排聽取答辯前由傳譯員讀60頁文件俾王婆婆聽及觀看由控方提供高院CCTV共約55分鐘片段才再開庭,午飯前上述事宜未能完成。

1440開庭後裁判官指繼續讀文件(上午約完成30頁)給被告,之後再決定今天會否讓被告看完CCTV才開庭

1551 王婆婆表示身體不佳未能繼續今日審訊程序,傳譯員表示尚欠15頁文件未讀完(2份口供,1醫生報告),另外被告表示警方提供文件之中英文版本有出入,王官表示有傳譯員協助不用擔心,但今日尚餘時間不足開始聆訊,會押後審訊。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5月21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控方表示不會將CCTV呈堂,由於醫生剛剛做完手術需休息6個月,控方不依賴醫生報告也不會傳召出庭。控方只依賴四位證人口供紙共18頁及5張警員拍攝傷者相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2/4]

👤劉(25)
*同案D1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52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控方證人:
PW3 警員19719
PW4 署理警司陳喬崔
PW4作供完畢,PW3盤問未完成。

本案將於明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多謝旁聽人士提供資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戴(21) 🛑已還押20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早前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73

裁判官上月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期間索取背景、勞教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YOAP)報告。

辯方今日再進一步求請,呈上被告一眾同事及被告的求請信,各同事均認為被告表現出色,為人樂於助人。
僱主表示會對被告停薪留職,等待服刑後繼續聘用被告。
被告於信中表示明白過錯,還押其間有深切反省,會為過錯負責任,信中亦再次表明案發時管有相關身品並沒有傷人意圖,亦慶幸事件中未有人因而受傷。

勞教及YAPO報告都是正面,感化官表示被告表現合作,被告對於事件有深切反省,明白到需為行為負責任及改過。

由於勞教報告指被告身體不適合於勞教中心服刑,而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YOAP)報告亦指出被告不適宜判處非監禁刑罰,因此判刑選擇只有即時監禁。

判刑: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初犯及有悔意,犯案時只獨自一人,身上亦未有打火機、布條、玻璃樽等物品。認為案情相對輕微,判處被告3個月即時監禁‼️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1/1]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下午進度

陸(38) #郭憬憲大律師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張貼文宣,刑事損壞政府財產,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審訊過程:
被告和DW2(跑步青年)出庭作供,講出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4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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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021 後補資料

14:41 開庭
PW2繼續作供,辯方呈上一張相片,據稱是在2020年3月11日01:23時拍攝,影到被告長坐在花槽,證人對時間唔肯定,確認相中人係8923和19007,律師指呢個位置係近DE0400,01:15 PW2見到PW1在行人路旁制服被告,從P9(7)相,見到右邊係城門河,左邊有光嘅係NS23隧道,被告被制服在右邊行人路上,如果被告從NS23跑出嚟,點樣上行人路?

14:58 無覆問,PW2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會出庭作供,亦會傳召一名證人。

DW1 陸 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陸案發時37歲,已婚。
在2020年3月30日22:20,放工返到屋企,住沙田,換咗一對黑色波鞋,攞咗一對3M手套,拎住兩隻手套出街,因為手套唔係新嘅,平日用嚟處理花槽,好污糟,所以唔放入衫袋,離開屋企去家人新田圍邨寫字樓,着住黑色風褸、白恤衫、黑色西褲、黑波鞋,因為家人在31日last day,所以在前一日去佢寫字樓,打算搬私人物件返屋企,大約2300時去到,佢話未執完嘢,叫被告返屋企等電話,唔返屋企因為疫情關係,唔想返去再出嚟,所以在沙田周圍散步,落去秦石邨,大概01:10行到NS23,過隧道時無人,出咗隧道轉左向大圍,行城門河行人路,在隧道內行行人路,經過黃色柱直上去城門河行人路,如果在單車徑行出去轉左,一定係行咗單車徑,行唔到去行人路,出咗隧道向左行,行咗約50米左右,到DE0399附近(從控方文件得知後,去現場睇過),一名迎面跑步嘅男人(PW1),忽然攝在被告前面,被告在欄杆邊行,男子在左邊行人路跑過嚟,好大力推被告兩邊膊頭,失平衡向後跌,佢壓上嚟,左手撳右邊膝頭,右手叉頸,左腳膝頭跪在被告肚上,右膝跪喺地面,無表明身份,叫被告唔好郁,期間無見過三名男子高速跑過,佢攝埋嚟先係第一眼見到佢,當其時好驚,唔知發生咩事,頸俾佢叉住好痛,(被告130磅,PW1 1.75~1.8米高,身型健碩),被告叫咩事呀,唔好叉頸,唞唔到氣,PW1鬆一鬆手,撳一下左手手環,再叉頸,好大力,PW1話「你唔好諗住走」,「走咩啊」,「你唔走我就唔差頸」,「我點走啊?你放手啦,我好辛苦啊!」再次鬆開右手,再按手環,佢右手唔差頸,撳左變膊頭,左手撳右邊,左腳壓在肚上,大概過咗一分鐘之後,有幾個軍裝到場,一個扶起被告坐低另一個反手上手扣,無表示係警員。
無踢個警員個肚,無講過唔好拉我,無試過打電話,PW1亦無大叫搵人幫手,直至被上手銬,PW1無大叫等人留意,對話係平時嘅聲線,無管有P1白色環保袋、白色油掃、文宣等物品,睇P11相,確認係被告坐在花槽位置,拍攝時間係當日01:23,被告估計相片來源係有途人影到。
呈上被告驗身報告,在3月31日05:49時去咗威爾斯醫院急症室,頸痛因為被叉頸,肚痛係因為PW1跪在被告肚上。

15:30 ⚙️控方盤問
被告去醫院唔係自己去,係有警員押送去,向醫生講述身體狀況,頸痛和肚痛,主控指醫生報告描述身體情況為脊柱痛,但無寫頸痛,辯方指出寫着C5~C7痛,主控唯有收回問題;隨後主控指出以下情況,被告全部不同意:被告帶着手套在NS23隧道內做咗刑毀行為,見到PW1就停低,跟住逃走,被告左手揸住環保袋,右手揸住樽,逃跑時候掉咗個樽落城門河,好快被PW1追到,環保袋內有文宣和油漆,你或者你嘅同黨用嚟塗污隧道牆壁。

被告任職經理,主要做招標工作,平日返朝九晚六,星期六日放假,着恤衫西褲和風褸返工,3月30日唔係假期要返工,因為疫情關係,工作量大咗好多,當晚九點先收工返到屋企,家人第二日last day,所以去搬嘢,因為佢工作左一段長時間,有好多私人物品,當日叫被告夜晚去幫手搬嘢返屋企,行咗個幾鐘頭無電話話走得,主控指出係信口開河,被告唔同意,唔識PW1,無仇無怨,唔評論控方講法,當日被警員扶去石壆坐低,有警員攞環保袋擺在單車徑欄杆,睇P3第13張相,有兩個罐,無人攞俾被告睇,不是在環保袋內。

主控向被告指出:PW1無推跌你,有嗌警察唔好走,而且在拘捕之後,有叫你唔好郁,當佢撳你在地下時,有同你講係警察,叫你唔好郁,但你見PW1攞電話,你就踢佢個肚三吓,PW1叫唔好再踢,否則會使用武力;被告全部不同意。

15:56 辯方無覆問

傳召DW2 江先生

📍辯方主問
2020年3月31日00:30時,沿城門河跑步向大圍,P11相係DW2影嘅 (被捕人士關注組 #EVI109 ),時間大概係一點幾,放上群組問朋友有無人知道係咩事,相片無加工,無改變,位置在DE0399,當時證人跑緊步,去到沙燕橋底,見到被告被一男子撳低咗。佢着運動服短衫短褲。被撳低時位置在DE0399附近。在行人路之前冇發生奇怪嘅事。當時距離約60米左右,睇P9相冊,#2係NS23隧道#5在城門河望向NS23,DW2就在#7相中右上方垃圾桶前,在城門河行人路,在#6相拍攝者位置,向前方行,期間無見過三名男子衝過嚟,當晚好靜,得一兩個人跑步,如果有人跑過嚟會見到,向前行時,無乜特別大聲,見有六至七名警員上手銬,扶被告去單車徑石壆位坐低,期間見PW1和警員行入隧道,當去到被告附近時,影咗張相,被查身份證,當時無抄資料,畀證人離開。

PW1撳低被告,PW1無大聲叫,被告無掙扎,見到時已經被撳在地上,一隻腳跪在上半身,PW1用右手叉頸,左腳跪,距離若60米,行過去影相,DW2唔識被告。

16:15 ⚙️控方盤問
當晚一個人跑步,因為疫情嚴重,揀咗無咁多人時間跑步,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證人位置係在第6號相後方約10米,見到被告被撳低,佢瞓在地下,警員壓在佢身上,兩隻手撳住被告,左手撳住上半身膊頭位置,右手叉住條頸,左腳壓在被告身上,被告背脊貼地,呢個畫面係第一眼見到佢哋嘅畫面,之前撳咗幾耐確認唔到,之後維持約1分鐘內,被告無反抗,肯定無郁,見唔到被告被PW1推跌;初頭見到有兩個人行緊,約在70至80米外,見到被告行緊,唔肯定PW1係行定跑,PW1在前,被告在後,下1秒已經見到瞓咗在地下,因為期間有四圍望,中間無見到佢哋約10至20秒,見到嘅時候停低咗,觀察緊咩事。

主控向證人指出案情(括弧內是證人回答),你所講嘅情況無發生(唔同意),係你作出黎嘅(唔同意),被告無被差頸(唔同意),被告有掙扎(唔同意),PW1有大聲叫(唔同意),當時知唔知被告被拘捕(唔知),警員有問點解影相,喺邊度跑過嚟,跑去邊度,住邊度(如實作答),警員無問見到乜嘢(無講),無問電話,無抄寫資料,跟住放行,唔識被告,證人傳相俾朋友,擺上群組,幾個月前被告搵證人,答應上庭。

就呢件案有同律師傾過,無影響記憶,可以肯定,清晰用邏輯諗返嚟,不是記憶,唔同意主控話有人畀資料,無向警方提供資料,無寫日期,嗰一幕好清晰。

裁判官詢問:DW2間唔中會去跑步,在6號相10米前見到事發情況,未進入6號想範圍,距離中度遠,正在諗緊要點做,就有警員從隧道行出嚟,繼續行咗約1分鐘,去到被告為止,PW1就無跪住被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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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片段(52)中A11特徵
PW62同意主問時已詳述在截圖中A11所有可辨認的特徵,毋須補充。

📌片段(52)中A11頭盔
主問時形容「黑色頭盔類似電單車款式,前額有白色圖案,看見有透明面罩」,承認看不清牌子,亦非獨一無二。

📌片段(52)中A11防毒面具
防毒面具同樣非特別,不是PW62唯一見過的款式。

📌獨特性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及白色手袖亦是款式普通,甚至無法講出白色手袖是單獨一對手袖或白色長袖上衣的手袖,但不同意無法分辨闊腳7分褲是否裙褲(傅哥小注解:裙褲即是上衣和下身是相連)。

📌片段(52)中A11鞋
承認在片段中無法辨認黑色平底鞋的牌子和質料,不同意片段中只可見鞋子位置只可見深色物品,又堅持自己見到黑色,不可能為深藍或深灰。

📌五官及性別
PW62同意片中未曾見過所謂的A7及A11五官,甚至無法判斷他們性別,只能從外型推斷。

📌調查背景
在2019年7月28日後,PW62奉命搜尋及翻查本案相關新聞及網上公開片段,但不同意是所有片段。

🌟 #郭棟明大律師 又話 #傅昶生大律師 問題重覆,又要反對喇

同年8月初已搜尋到上述片段,包括長8:53:25的NOW新聞片段及長7:59:13的RTHK片段。PW62指由8月初搜尋到上述片段至2020年3月中「持斷反覆」觀看片段。

🌟 #郭棟明大律師 又要反對,唉煩唔煩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控方在庭上提供的片段(1)至(28)必然為PW62曾觀看並指認被告人,否則便是生安白造要求PW62觀看,但現時未有資料PW62在此部分的參與程度,因此以列表盤問PW62並非不當。

PW62在上庭作供前已曾觀看片段(1)至(28)的內容,但是為連續片段,並非斷續片段。PW62聲稱自己在庭上觀看片段沒有前設。

📌沒有紀錄
觀看長8:53:25的NOW新聞片段中,沒有紀錄何日何時首次看見所謂A11或任何指稱的被告人,RTHK情況亦然。
觀看片段多久才從NOW新聞片段中首次看見所謂A11在片中出現同樣沒有紀錄。

PW62稱首次觀看NOW新聞片段以跳播方式觀看,沒有紀錄以跳播觀看整段片段的需時,當時沒有認出任何被告人。跳播後發現當中只有兩至三小時與本案相關,早段及尾段片段無關,因而集中觀看該兩至三小時。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又要反對,我都費事詳細講

PW62稱持續觀看多次該兩至三小時片段後,同一畫面或重複觀看,才指認相關被告人,沒有紀錄觀看次數。

📌口供紙
PW62指自己指認出被告人會作截圖,顯示出畫面時間,在2020年3月16日1015時開始錄取口供,截圖及標示資料製成附件,如第一次截圖畫面不理想會重做,口供連附件在4月24日左右完成。

口供包括4頁紙、附表列表一至五、附件截圖。口供紙紀錄日期地點為2020年3月16日1015時在港島區刑事總部,PW62稱為開始時間,但沒有紀錄完成時間。

📌描述
列表一「NOW新聞」分6項:(1)附件、(2)被捕人、(3)片段播放時間、(4)片段顯示時間、(5)出現地點、(6)特徵。PW62同意(6)特徵中描述正確。

附件(29)女子A11;04:54:28;19:54:11;德輔道西近60號;黑色短T裇、白色手袖、黑色7分褲及黑色頭盔。PW62同意此為觀看800小時不同片段後的準確描述。

📌口供沒有片段(15)
口供紙中沒有紀錄在片段(15) NOW直播19:49:56至19:50:04曾認出任何被告人。PW62同意製作列表前反覆觀看NOW直播片段,但均沒有在片段(15)時段中指認任何人,包括A7及A11。

PW62不同意在片段(15)沒有指認A7及A11因認為片段中二人並非A7及A11,只是自己遺漏。PW62同意自己在800小時審視片段都沒有發現,在錄取口供時亦沒有發現。

📌片段(15)的A7
庭上指在片段(15)中指認A7的特徵「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肩帶,左手持一支行山杖」,上述特徵皆非獨特,亦沒有提及上衣為長袖或短袖。

📌片段(15)的A11
庭上指在片段(15)中指認A11的特徵「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攝衫、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戴着的頭盔被遮住,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上述特徵皆非獨特,亦沒有提及(透明)面罩。
PW62重看片段及截圖後,不同意所謂A11當時身穿白襪或白色貼腳長褲,指為肉色非白色。

PW62不同意鏡頭畫面細小且模糊,不能看見上衣攝在褲內,不同意無法見到身形,但同意無法辨認樣貌及性別。

- 早休至1200 -

辯方要求PW62放大截圖P57(NOW)_15_PW62_D7_D11_001A,指出手掌位置為肉色,腳部為白色,PW62不同意。

📌片段(16)
PW62不同意片段中大部分時間無法看見指稱的A7及A11,亦不同意指稱的A11身穿白襪或貼身白色長襪,指為其身體顏色。「佢身體白色㗎?」,PW62指為肉色。

📌片段(16)的A7及A11
庭上指在片段(16)中指認A7的特徵「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
庭上指在片段(16)中指認A11的特徵「戴黑色頭盔,類似電單車款式,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樣,有透明面罩;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兩條繩在胸前;戴;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
PW62同意上述二人衣着裝備皆非獨有。

庭上觀看約1分鐘(04:53:54至04:55:02)的片段後便描述以上所有觀察到的衣着特徵,片段(16)包含口供紙列表一(30)的04:54:52時段。

📌A7描述差別
觀看800小時的片段後,在列表一(30)對A7描述為「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背囊亦乎合A7被捕時另一新聞片段相似」,此描述與庭上觀看片段(16)時有所不同。PW62辯稱因為錄取口供時只舉例列出部分可辨認的特徵,認為已經足夠,因此與庭上有所不同。

PW62稱口供紙列表一上特徵並非全部紀錄,不同意沒有指明為舉例,聲稱「如」字交代只列出部份特徵,而「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因為相片沒有所以沒有列出。

PW62又辯稱「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是指黑色短T裇與照片相似,並有黑色長袖。相片冊P29(D7)(1)-(16)沒有「長袖黑色襯衣」相片,亦根本沒有兩件黑色上衣;相片冊P28(D7)(1)-(5)中A5只穿着黑色短袖上衣。

PW62同意不論長袖或短袖A7的黑色上衣並沒有特別之處。辯方指出片中人的特徵為穿着兩件上衣,分別為長袖和短袖,PW62指為描述畫面影像,不同意由此可證明片中人不可能為A7,指與A7被捕時片段衣着相同。

PW62指「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中「如」字又是「好像」,因此「長袖黑色襯衣」其實是「好像長袖黑色襯衣的手袖」。

PW62同意列出附表及主問時知道A7相關相片沒有「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辯方指出PW62庭上證供描述為「黑色手袖」而非「長袖黑色襯衣」,沒有提及兩件襯衣,PW62現在賴兩個截圖畫面時間不相同。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判刑

D1:蔡(20)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20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2019年9月24日至25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20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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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同案於上庭的裁決結果: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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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
報告內容十分正面,希望裁判官考慮以下3點:

1. 坦白承認罪責,向撰寫報告人士表達知錯,有正面解釋犯罪原因,承諾不會再犯

2. 獲家人支持,家人有到庭支持,還押期間,即使住得十分遠,仍每日到懲教所探望

3. 正面面向將來
用不同方式聯絡學校,以保留學席

若判處更生中心仍有望,趕及9月開學

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亦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裁判官接納報告內容。

速報

量刑起點:三項控罪均判以 更生中心 同期執行❗️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1/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
(1) 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c)條。控罪詳情指3人於2019年11月3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光佑 (譯音)由於犯了罪行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 58690 郭文廸。

(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
控罪詳情指D3陳小姐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女子(本案D2)鄭xx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 7308 凌兆禧。

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隻證人,辯方爭議其中一段由警方拍攝的影片之可呈堂性……

現在修正控方在承認事實中的手民之誤。另外,辯方不滿控方在相簿內有文字描述,認為相關內容應該在證人作供時帶出,因此有需要删除……

🟡10:35 休庭一陣,待主控 #葉劍明大律師 糾正錯誤後再開庭。已休庭1個鐘,仲未搞掂……

11:41開返庭

【最後更新 11:4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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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盤問警員11607 陳俊昇(音同)
控方正主問警員9325 霍浩銘(音同)

早休至1215

1255 完成主問警員9325

預計尚有4名證人,控辯雙方同意,玻璃樽上並無指模,故減少1名證人。

辯方的2位警察證人會處理其他被捕人士,會證明黑衣人邊逃跑邊把身上證物丟棄。

控辯雙方會討論能否同意上述觀點,如能同意,則不需傳召2名辯方證人

控辯雙方將不爭議辯方提供的相片內容,爭議部分將在控方結案陳詞處理。

預計未必能今天完成審訊,下午決定預留1天還是2天,暫時預留5月23,24,25日。

午休至14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1/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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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警長 58690 郭文廸出庭作供……

📌背景 (可以唔睇)
當日由中午開始穿(有護甲的黑衫黑褲工作服,配備伸縮警棍及頭盔)當值執行踏浪者行動,由12:00至行動結束為止。在19:15時與隊員和機動部隊進入大埔超級城C區。 郭文廸稱當時接報指有好多示威者進入大埔超級城,於是與隊員和機動部隊進入大埔超級城C區驅散、拘捕示威者。

📌警員行動受阻??
警員郭文廸到達後,見商場門口的玻璃門扶手被人用木凳打橫攝住,門後1至2米有一男子扶住木凳頂住玻璃門。於是發出口頭警告,警告該男子唔好再頂住。郭文廸稱該男子側一側個頭,用行為話俾我聽:吹咩!

📌追截及拘捕過程
於是眾警員繼續推玻璃門分幾兩分鐘,男子望住警員並退後一兩步,之後木凳因晃動而跌在地上,男子嘗試上前將凳扶起,但警員借機一湧而上推門而入,男子見狀轉身逃跑。

追截在轉角短樓梯時截停男子並將他制服,全程男子沒有離開警員視線。之後警員郭文廸被大量人包圍指罵,後來推撞,牠左手持圓盾右手持木警棍自衛。後來牠被人拉至撞向鐵欄 (拉後1尺)。58690見狀左右揮舞警棍與保持安全距離。

*警員「被襲」後因身穿防護裝束所以無受傷,不過因情況混亂亦睇唔到誰人、如何襲擊牠。

😂話說審訊期間控方證人睇片指出被告位置,黃國輝裁判官不滿,向主控怒斥:唉!呀主控嗰到十幾人你叫證人指俾我睇喇……[大聲喝證人] 行埋去喇唔該!!


🟢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118紅磡
#審訊 [3/5]
👤雷(29)

控罪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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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由 #姚本成大律師 代表。

審訊進度:
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被告作供內容概要
❇️被告背景
理工大學甲級榮譽學士畢業生。案發時正修讀中大part-time碩士課程,並於2020年畢業。

❇️一直在不同公司從事產品工程工作,曾以他所設計的內窺鏡申請發明專利。

📌案發當日

❇️被告當日放工回家吃晚飯,得知有中學校長將會入理大勸校內學生離開,他感覺維持多天的理大情況有機會化解,基於他對理大的感情,他決定到現場希望見證這一刻。

❇️他帶同他與弟弟共用的背囊離家,他知道背囊內有他與弟弟平日行山時會用的物品,如太陽鏡、頸套、手袖、T恤等,另外他也放了護目鏡、防毒面罩、生理盬水等,需要時作防衛用。

❇️他乘地鐵在何文田站下車,沿佛光街行往理大,到佛光街天橋上,見橋下漆咸道有警民衝突,他稍停至情況平靜後到附近公園休息。

❇️他在公園打開背囊取出可樂飲用,才發覺背囊內有一包波子及一包未開封之索帶,事後得知是他弟弟之前放入背囊,波子是給他所養的花貓玩耍,而索帶是讓他綁好家中窗花,以防止花貓受傷。

❇️之後他行到佛光街與馬頭圍道交界,被一批人士懷疑他是便衣警察,要求搜查他的背囊。搜查後他獲放行,但仍然被當中人士尾隨,他感到不安。想尋找其他道路走近理大。

❇️他行至獲嘉道,見到强光及警方防線,於是按電話地圖找其他路。此時,聽到槍聲,有一群人向他方向衝來撞跌了他的手提電話。他蹲下想尋找手提電話,即被追上來的警員捉住,他失平衡跌倒,被警員壓頸、跪下體制服,眼鏡丢下被警員壓碎。

❇️他當日沒有接觸過任何易燃物體或油漆,亦沒有嗅到手袖有易燃物體氣味。

❇️他現場被警員反手扣上手扣,不知道他的手袖如何在上手扣後被脱下。

❇️他當日是一個人前往理大,沒有約同其他人去,亦沒有打算參加示威活動或營救理大行動。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不會傳召其他証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4日1100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須於同日1000前呈交書面陳詞。

暫定2021年6月10日上午於區域法院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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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A7描述差別(續)
PW62午飯前抵賴兩個截圖畫面時間不相同,附表中片段(30)為04:54:52、庭上觀看片段(16)為04:53:54至04:55:02,PW62同意時段重疊。

📌A11描述差別
在列表一(30)對A11描述為身穿「黑色短T裇、黑色7分褲、白色手袖、黑色頭盔」,PW62指只是部分特徵,因為認為已經足夠,迴避是否最重要的特徵,被 #陳仲衡法官 追問下指自己沒有區別是否重要。搜查片段時知道調查「暴動」有關案件,PW62不同意以案件的嚴重性,戴防毒面具比身穿黑色T裇更顯示到該人特徵。

📌片段(16)總結
PW62同意片段(16)所指稱的A11特徵皆非獨一無二,如頭盔(甚至不知道牌子)、防毒面罩、衣物鞋子,PW62指稱該人有透明面罩,但承認無法看見眼部,不知道面罩下有沒有戴眼罩。
重播片段,在04:54:29.416時,截圖為P57(NOW)_16_PW62_D11_001,圈出該人為001A。
PW62死口不認該人有穿着白色襪或白色貼身長褲

📌片段(17)的A7
附件(31)男子A7;04:55:22;19:55:06;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背囊亦乎合A7被捕時另一新聞片段。

庭上播放的片段(17) 04:55:20至04:55:30包含附件(31),庭上描述所謂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肩帶」,PW62同意與附件(31)描述不大相同,又話口供只紀錄部分特徵。

附件(31)衣服形容為長袖上衣在內,短袖上衣在外,PW62狡辯與上述完全相同,不贅。

PW62稱記錄附件(31)的特徵是觀看片段(31)中人,並非片段(30)。

PW62指自己寫口供時看見所謂A7身穿黑色長袖上衣及黑色短袖上衣,因而作此描述。在19:55:06(04:55:23.115)時截圖為P57(NOW)_17_PW62_D7_001,圈出為001A。PW62指其黑色短袖上衣右手位置較寬敞,手袖位置緊貼,黑色手袖亦比黑色上衣顏色較淺,所以描述為兩件上衣。

🌟 #郭棟明大律師 以PW62捏造的藉口作反對,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辯方大律師為維護當事人利益,理應可以書面口供盤問PW62, #陳仲衡法官 批准辯方問題, #郭棟明大律師 不忿狙擊,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辯方在盤問毋須「自我閹割」接受控方說法(笑)。

- 午休至1545 -

午休前的「PW62指自己寫口供時看見所謂A7身穿黑色長袖上衣及黑色短袖上衣,因而作此描述」,PW62辯解因看不見短袖上衣和手袖間露出手臂,因此形容為兩件上衣,但下一句又話看見短袖上衣內有「好似長袖衫嘅手袖」。

📌片段(17)的A11
庭上描述所謂A11「戴黑色頭盔;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雙手戴白色手袖、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但附件(31),即19:55:06(04:55:22)時,沒有完全沒有指稱A11。
PW62要求觀看19:55:05(04:55:22.598)時截圖P57(NOW)_17_PW62_D7_D11_001。
PW62辯駁因畫面時間不同,不同意所謂A11容貌、衣着、裝備模糊不清,不同意唯一可見為腳上白襪或白色緊身褲,PW62堅持是小腿身體顏色,迴避膚色是否與該人身體其他外露部分膚色相同,亦不同意所謂A11小腿位置顏色與畫面中其他人膚色相差甚遠。

📌片段(17)總結
PW62同意完全無法看到所謂A11的容貌,亦無法辨認性別,但堅稱可見到大部分身形。
PW62同意所謂A11衣着裝備非獨一無二。

📌片段(18)
PW62不同意47秒的片段(19:55:42至19:56:29)中看見A7及A11的距離遠、影像小,不同意樣貌、身形、衣着模糊。

主問時描述片段(18)中所謂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
描述所謂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肩帶」。

PW62稱描述非基於其他片段,同意各衣物裝備非獨一無二。

附件(33)為19:56:25(04:56:42),列出A7及A11特徵,PW62指為部份。對A7描述為「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背囊亦乎合A7被捕時另一新聞片段」;對A11描述為身穿「黑色短T裇、黑色7分褲、白色手袖、黑色頭盔」。沒有描述A7有「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等特徵因覺得記錄部份特徵已足夠,截圖可見其他特徵,所以毋須提及。

在口供紙沒有指出詳情參考截圖,PW62聲稱口供已提及有截圖,認為沒有需要。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2/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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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已完成盤問警員11607 陳俊昇(音同)
控方正主問警員9325 霍浩銘(音同)

下午:
1451開庭
辯方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