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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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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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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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228九龍灣

D2: 楊(20)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 [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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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撤銷擔保,控方無反對
‼️法庭宣判今天起還押懲教看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2/2]
👧🏻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螺絲批
控罪詳情、承認事實按此
控方案情按此
辯方案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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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本案爭議在於該螺絲批是否由被告管有?被告有否合法辯解管有螺絲批?被告有否控罪所指的意圖,即用螺絲批損壞欄杆及路磚?


🔵控方陳詞大綱
①被告遭截停前,在聯合道馬路上的確有示威者出現。亦有人用雜物堵路,而且堵路物被警方清理後不久又被搬出馬路。

② 即使希望了解示威現場情況亦不必深入險境、以身犯險,大可以透過網上媒體收看現場直播。

③ 過往被告的創作以錄像、聲音、映像記錄後再加以發揮,但今次卻沒有拍照或任何記錄。

④ 被告明知示威現場危險,因此才攜帶豬嘴及護目鏡、約朋友互相照應。而當日08:00左右被告曾到示威現場後因混亂感到危險而回,可見被告有注意安全。但被告在10:00左右卻再次冒險出去示威現場,可見她明顯有意參與示威。

⑤ 若非想在示威現場逗留,根本毋須攜帶護目鏡及豬嘴,一但遇催淚煙大可即時離開。

⑥ 被告管有的螺絲批放在斜孭袋中,可輕易取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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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大綱
① 控方就被告管有的一字螺絲批如何損壞欄杆與路磚,未有提出任何說法;行人路磚被放在馬路上亦不能與被告扯上關係,正如控方證人所講,在被告到埸前聯合道已經遍地路磚,路磚如何出現在馬路上,不得而知。

② 控方證人沒有目睹被告在幾十名黑衣人中搬欄、掘磚,無證據顯示黑衣人與被告一夥。

③ 控方證人作供對案發細節表示「唔記得」、「唔清楚」,偏偏卻在事隔年半修改控罪前2日(2021年4月12日) 在補錄證人供詞中忽然記起障礙物有欄杆及路磚,這並不合理亦不可信。

④ 控方證人不誠實不可靠,經常迴避問題。所謂的「不清楚」、「唔記得」,只是拒絕回應辯方對牠不利的問題及挑戰。

⑤ 即使被告被捕時戴住手套,並不代表她有意參與示威、撬磚拆欄,更何況若有打算參與示威根本不會用尺寸不合的手套。

⑥被告作供無矛盾亦無迴避問題,坦白指出其他示威者急步走。此外,無任何證據證被告全速逃走,被告下巴唇角受傷與被告急步離開現場時遭警員撲跌的傷勢脗合。而逃走與離開,兩者有很大分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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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被告的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9/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前一日審訊按此
控罪詳情按此
—————————
4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D4將傳召一位證人。

傳召辯方第一證人趙女士~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天,dw1與丈夫、兒子及d4在觀塘的花園餐廳午膳(收據為證物d4)。其後,丈夫出席教會活動,兒子回家完成功課,2人去逛街。她們先在東港城逗留了15分鐘,再去觀塘廣場購買充電線(逗留了半個小時),最後去了APM。Dw1發現開始有人聚集,也有人叫口號,擔心有事發生,所以決定與d4各自回家。

Dw1搭小巴,d1搭巴士,2人都在裕民坊附近的車站搭車。Dw1表示平日車的班次都比較密,多車,但當日卻沒有太多車,加上太多人等車,於是決定走路回家。因不放心一個女孩回家,所以dw1打算先送d4回家。

當時,馬路暢通,沒有甚麼異常。2人穿過裕民坊,走過牛頭角道,繼續往前走是淘大花園。當2人一走到花園大廈,玉蓮臺附近時,dw1見到一群黑衣人士急步走過,好奇之下,忍不住停下來觀望發生了甚麼事。轉身時,dw1發覺d4不見了,自己隨即致電給對方卻無人接聽。其後,有數架警車駛過,發現有人被警察包圍,dw1繼續向前走,發現那名人士坐在地上,就是d4。dw1第一反應嚇呆了,不知道發生甚麼事,她走去警員身旁表示「我同佢一齊㗎」但沒有人理會反被指責離開。在d4上手銬,帶上警車時,dw1不斷思考自己可以做甚麼,於是鼓起勇氣,再次走向警員身旁說「我頭先同佢一齊,佢咩都冇做過,佢走得慢姐」,警員指責她並喝令她返回行人路上(*以上畫面,影片d3(2)拍攝到~)。Dw1表示,整個過程中d4沒有佩戴口罩。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盤問
Dw1表示當時不知道有活動,事後看新聞才知道;至於為何帶雨傘,是為了遮擋太陽,而穿著黑色衣服也只是日常衣著打扮;控方質疑dw1,為何當天不選擇乘搭地鐵?dw1表示,因為地鐵的下車位置與d4的家距離不近;控方詢問dw1,當天為何要逛街,dw1笑言「女人係咁㗎啦,一時興起。」

Dw1當時在開源道見到有幾輛警車停泊,但沒有留意其他事物;也沒有留意馬蹄徑附近的地面有否路障;當時在馬蹄徑,尚未到玉蓮臺第四座的位置,d4不見了;發現d4被捕後,腦袋一片空白所以沒有留意附近有多少人;控方質疑影片中的dw1沒有大聲吶喊,dw1表示那一刻自己很害怕,已經用了自己的方法嘗試與警員談話;控方指出,案發當日dw1根本沒有與d4一起,dw1表示不同意,「我講嘅都是事實」。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覆問
Dw1補充,在地鐵站下車的話,需要10多分鐘才能到達d4的家,故地鐵不是最方便。而作供時,dw1所提及的時間都是大概猜測。

辯方案情完結~
—————————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結案陳詞,7月21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座位安排

以下將於1330時派發:
【公眾人士 - 共151張】
籌號1-49(49張黃色):二庭內座位
籌號50-121(72張紅色):大堂延伸庭座位
籌號122-151(30張白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記者傳媒- 共17張】
籌號1-17(17張藍色):二庭內庭座位

【親屬籌 - 共32張】
籌號1-32(32張綠色):二庭內庭座位

1345 現約六七十人排隊
1350 開始派飛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4/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

早前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D1-3選擇不作供,D4作供。D3,4各有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D4完畢,控方盤問D4中

1309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4 PART 2 按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4/2]

D1: 王,D2: 李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早上,有人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車公廟路交界,損毀一支交通燈,和非法集結。

09:57 開庭
裁判官就案件管理詢問進度,控方表示要新增兩名證人,案件共七名證人。

再次傳召PW1 警長58208 李國銘(音)和 PW2 警員12367 朱卓偉(音),辯方只作簡短盤問,控方無覆問。

傳召PW6 警員 9031 邵良志(音)作供, 證人係追截D1警員。

12:04
主問完成,裁判官詢問辯方要盤問幾耐,辯方估計約個半小時,裁判官表示下午本庭要處理另一判刑案件,恐怕今日未能完成盤問,唔想斷開兩日,而原先預留的5月22日審訊日期唔得,希望控辯雙方相議另一日,休庭20分鐘。

12:44 再開庭
宣佈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遲開工早收工,浪費法庭時間,耽誤被告人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提堂 #20200719元朗

D1:伍健偉🛑 因另案已還押逾2個月
D2:侯文健
D3:林進
D4:陳樹暉
D5:梁德明
D6:區國權
D7: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詳情: 天水連線於2020年7月21日組織遊行,當時因為遊行尚未獲批發不反對通知書,眾被告欲舉行記者招待會宣布遊行取消,惟宣布遊行取消的同時亦被票控。

‼️全部被告認罪

判刑:
D1罰款$10000,繳交期限為一個月
D2,4-7罰款$5000,繳交期限為一星期
D3罰款$10000,繳交期限為一星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註:伍精神不俗,離開前向公眾席揮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1屯門 #裁決

李(19)

控罪:
(1)暴動
詳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詳情: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屯門屯匯街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審訊索引
DAY 1(PW1)
DAY2(PW2主問)
DAY3(PW2盤問)
DAY3(PW3)
DAY4(PW4)
DAY4(DW1&2)
DAY5(結案陳詞)
______________
1407 現場有超過30人等候,旁聽飛候補飛均已派哂
1529 速報:‼️控罪(1),(2)全部成立‼️(詳情後補)
休庭10分鐘,待辯方處理新求情信件,由於被告已滿21歲,初步希望判入勞教中心。

押後至2021年5月28日 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量刑,待索取背景報告(#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拒絕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_____________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爭議點
控罪(1):
a. 被告身份辨認
b. 屯匯街現場有否暴動
c. 被告有否參與暴動
控罪(2):
被告有否意圖把行山杖用作傷人

📌控方案情(數日審訊已詳細記錄,在此不重述)

📌一般性原則
本案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辯方沒任何舉證責任。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加上有良好品格(DW1為品格證人)。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對其不利,但也因此不能削弱控方證據的可信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兩項控罪需分開獨立考慮,並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作為唯一合理的推論等。

📌被告身份辨認
- 辯方根據 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 No.2 of 2002 力陳PW2和PW3不符該案例中的認人原則(即第3項:重覆觀看片段和第4項:具備面容辨識專家資格)。PW2認人作供薄弱、影片動態晃動大不利辨認、PW2指出的人士無特徵。PW3亦無結論性作供說明他所辨認的人就是被告。

- 暫委法官引用1977 Q.B. 224及CACC 65/2013等案例 (見文末),裁定PW2認人基礎在被告裝束並非容貌,即使PW2案發當日不在場,視角不立體,她可以慢鏡、多角度、重複播放等手段看片段。

- 對於被告被捕時有否戴黃色頭盔,暫委法官在看畢RTHK片段後裁定被告被捕時肯定有戴頭盔。

- 對於PW2認人作供薄弱,暫委法官指:
a. PW2作為本案調查員,全神貫注翻看影片
b. PW2花了大量時間觀看影片(每日9小時,持續2星期)
c.PW2有把影片放大、定格、慢鏡協助辨認
d. PW2以片段連貫性辨認被告,非單靠影片截圖

- 對於影片動態晃動大不利辨認,暫委法官指PW2有負責送交本案證物給其他證人,見到涉案證物的形狀、上面的圖案、特徵、大小等,均有助她認人。即使PW3影片有部份出現動作太快,模糊,解像度不足等,但這並不影響PW2在本案任調查員的工作,因他們兩人在本案的角色不同。

- 對於PW2指出的人士無特徵,暫委法官引用案例CACC 366/2015(見文末)指女警並非專家,但每次認人均清楚指出她所辨認人士的特徵多達13項,包括證物的顏色、款式、圖案、設計等,其中又以盾牌的特徵特別突出,因於不同意辯方指片中人無特徵。

- 對於PW3曾博士指自己辨認2P(1)和(2)手持的盾牌和容貌雖然可能不一樣,暫委法官指PW3就此作出無結論性的作供並無不妥,更加強PW2可信性

- 裁定PW2在質疑下亦無動搖,為可信證人,給予全部比重,🌟更稱「單靠PW2證供已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片中人就是被告!何況仲有其他證據。🌟

📌控罪元素分析
- 暫委法官引用梁天琦案例(記載在 [2020]4 HKLRD 428)(見文末)和梁國華案倒等說明非法集結和暴動的控罪元素,其中暴動罪的控罪元素有4

- 就辯方指屯匯街和屯喜路是兩個暴動,不爭議PW4在屯喜路受傷,暫委法官裁定屯喜路發生暴動。暫委法官亦指出控方控罪書一直指被告參與在屯匯街的暴動,屯喜路的暴動只是用作環境證供證明被告有參與屯匯街的暴動。

- 暫委法官指當日1640時開始拘散示威者,現場多於3人集結,進行以下行為:
a. 以水馬等雜物築路障
b. 蒙面示威者拉出水喉向警方防線射水
c. 以行山杖等敲打路障
d. 堵路及堆疊磚頭
e. 向警方防線擲磚

- 就暴動罪第1元素:現場顯然多於3人
- 就暴動罪第2元素:現場示威者以集結形式行動,有共同目的進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 就暴動罪第3元素: 示威者顯然破壞社會安寧或使他人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示威者射水及擲磚,顯然是蓄意使用暴力的行為,🌟裁定屯匯街當日有暴動和非法集結!🌟
- 就暴動罪第4元素:示威者行為有可能令在場人士(如記者)受傷,亦可能造成財物損失(如記者器材)。

- 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現場發生暴動, 天橋上的人有比雨傘橋下的人,不是單獨行動,因此天橋上擲汽油彈人士與橋下示威者有共同目的,是同一集結。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亢的聲音裁定,現場有暴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PW2認出的人士為被告,被告在片中做出:
a. 以行山杖指向警方防線
b. 以行山杖敲打水馬
c. 協助拿出水喉
d. 踢磚頭等行為,裁定被告在暴動中擔任積極角色,‼️控罪(1)罪成‼️

📌控罪(2)
- 暫委法官引用陳耀成等案例(記載在[2018]1 HKLRD 968)(見文末),指出行山杖為一般公眾地方也有的東西,不一定用作攻擊。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有2:
1. 被告無出庭作供
2. 被告在片段中的確無以行山杖攻擊他人。

-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以亢奮的聲音指出,行山杖本身雖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被告的行山杖末端沒有膠墊。加上被告背囊有100條索帶及多種裝備,具有一定重量。被告把這些裝備由馬鞍山家專程帶到屯門參與遊行。而行山杖本身為行山活動所用,老人如須支撐只會用拐杖而非行山杖,被告無需要帶行山杖。🌟「被告顯然全副武裝!全程戒備狀態!準備隨時上陣!」🌟裁定被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攜有攻擊性武器,‼️控罪(2)罪成‼️

📌背景&證物處理
被告現年21歲,無刑事定罪記錄,無錄背景口供,辯方不反對證物處理。

📌求情
辯方指今天剛收到一些新信件,為法庭整理一求情文件文件夾。被告為人品格良好(有品格證人),好乖和熱心社會,被告可能是因不清楚警誡口供和普通口供的分別才無錄背景口供。因被告在案發時僅19歲,在20/4/21(即原定裁決日期)才剛滿21歲,希望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和勞教中心報告,待索取後才一併求情。

📌暫委法官的回應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強調自己不會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被告不得保釋。

延伸閱讀:
1. R v. TUNBULL AND CAMELO (1977 Q.B. 224) 按此,見第5-25段
2. CACC 65/2013 的判案書按此,見第16段
3.CACC 366/2015 的判案書按此
4.梁天琦案例(記載在 [2020]4 HKLRD 428)按此,見第58段。
5. 陳耀成案例(記載在 [2018]1 HKLRD 968)按此


(按: 被告在步入羈留室前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今天有很多被告的朋友到場旁聽,感謝你們的支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433 內庭已滿,開廣播
由於上午有案件未完會先行處理,下午幾案件請耐心等候。
#西九龍法院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等候開庭期間,犯人欄內手足都紛紛望向旁聽席試以與親友交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提堂

陳(62)

控罪(2張傳票):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連同李國永(lunch哥)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破壞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申將把本案陳手足兩宗傳票案件與lunch哥案件合併,辯方不反對並申請押後以便查看剛剛收到之控方文件再提供法律意見。合併後D1是lunch 哥,D2是陳手足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兩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24灣仔 #判刑

14:53 仲未開庭
15:05 開庭
15:30 判6個月監禁

許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裁決理由

=================
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鄺展鴻大律師

後補資料:

辯方求情:
就着法庭為被告索取嘅勞教報告和背景報告,已經解釋咗被告聽,勞教報告內容建議不適合入勞教所,被告考完DSE之後有正職工作,現正修讀設計課程,有上進心,有服務大眾和關懷老弱,家人對佢嘅評價係勤奮、和善、包容,呈上求情信和被告細佬的醫療報告,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父母、哥哥、導師、講師、和上司分別撰寫。

被告初犯無刑事紀錄,今次涉案嘅只係一支雷射筆,雷射筆不是容易傷害人的武器,照射皮膚無事,只係對眼睛構成傷害,但亦無有關傷害的資料,雷射筆在背囊中搜度,無使用過,背囊中無防具,更沒有武器,控方無證據話使用過,現場亦無發生衝突,極其量只係和平遊行,警方拘捕左約100人,都無發現有違禁品,就算被告使用雷射筆亦唔會引發衝突,以近期嘅社會事件,雷射筆只係最輕微嘅一單,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提出在背景報告中,如何理解提到被告不認罪,但有悔意,辯方律師稱被告不認為傷害他人,但對家人嘅擔心有悔意。

判刑:
(重複裁決中的案情內容)....雷射筆屬於3B級,雷射光會對眼睛造成傷害,雷射筆上有寫明危險字眼,被告有認知,卻帶備去遊行,還有伸縮棍、戰術板、擴音器....在時代廣場叫口號之後,被告可以散去,但被告遊行到大道東近正義路,帶備雷射筆,對公眾造成危險,可激發其他人衝突,判處阻嚇性刑罰係合適嘅,考慮咗潛在傷害性,被告嘅求情信,被告無悔意,還押,家庭背景,判處6個月監禁。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15九龍灣 #提堂

何(2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普通襲擊

就控方向辯方披露與案相關文件如:警察記事冊,長達超過6小時的CCTV片段的事宜,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以作準備。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法官避席申請

#陳仲衡法官 甫開庭,便回應辯方回應第29段中所描述的 庭上對話,提及 #陳仲衡法官 怒斥 #石書銘大律師質疑其問題「刺耳」,是因誤解 #石書銘大律師 說話,事後經書記聽取錄音認為應是誤會「好似」的「似」字是「刺耳」。

本申請涉及共12名被告人,包括A1、A4、A5、A7、A8、A9、A11、A13、A14、A16、A22及A24。 #關文渭大律師 明白法庭處理非常困難,因法官須抽離案件,處理時要思想公正及對案件有知識。

本申請並非指稱 #陳仲衡法官 有實際偏頗,但有表面偏頗,理由如下:
(1)太早拒絕及排除抗辯理由
(2)盤問及審訊期間對辯方大律師作出嚴厲批評,指辯方大律師故意拖延審訊時間
(3)交流期間挖苦及嘲諷辯方大律師

雖然只有第3點單獨並不足夠支持本申請,但辯方仍依賴第3點,以支持第1及第2點

申請在審訊第50日提出,經過深思熟慮,聽取法庭錄音後才作出,絕非策略性申請。

韓明光 案中避席申請過於草率,在PW1主問期間便作出申請,該申請不成功,司法覆核亦不成功。
由於不肯定是否某些辯方大律師表現惹人煩厭,因此要待PW24案情完結才作出申請。

在控辯雙方呈上的各案例中,只有兩個案例情況相似,即Falcon private bank 案 於終審法院拒絕其上訴申請(Falcon Private Bank Ltd v Borry Bernard Edouard Charles Ltd FAMV 49/2013),和National案 。
其他案例皆為原則性案例,控辯沒有爭議。

#關文渭大律師 指出,所有依賴的論點已在詳細書面回應作出,在第38段建議兩個處理方法。控方沒有進一步回應。

#陳仲衡法官 需時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及自己是否偏頗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1000時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8中環 #審前覆核

車(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雪廠街10號新顯利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律師表示問卷已填妥及交回,羅官看過問是否爭議證物鏈,辯方律師表示處理證物警員需要傳召,不爭議管有,但爭議雷射筆送驗那支是否就是從被告身上搜出那支,而口供看到證物從未放入證物室。另會爭議意圖,雷射筆傳家不用傳召,口供可以65c呈堂,辯方沒有證人。

控方共有4名證人,無警誡供詞,將有一現場搜身約5分鐘片段呈堂。

案件安排在7月12日 至13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為期兩天審訊,雙方如有同意事實須在3天前交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10位被告(20-52) 上次記錄按此
D1:鄧 D6:蔡
D2:鄭 D7:程
D3:施 D8:鍾
D4:鄭 D9:江
D5:陳 D10:劉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10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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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今日本應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並呈交審訊文件夾;但由於10位被告法律意見過百,需分批次準備審訊文件,而如此大量的文件於短時間內難以處理,故現時未能準備好審訊文件夾。控方申請押後,不反對被告保釋。

本案押後至6月23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處理轉介事宜。
🟢D1、D3、D4、D1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案件一】
張(23)

控罪:
(1)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二】
D1:林(21) 🛑已還押逾2個月
D2:施(26)
D3:梁(22) 🛑已還押逾2個月
D4:馬(24)

控罪:
(1)-(4)暴動

詳情:
(1)-(4)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三】
余(20)🛑已還押逾2個月

詳情:
(1)暴動
(2)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
(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案件四】
D1:黃(22)
D2:莫(21)🛑已還押逾2個月
D3:許(20)
D4:明(17)
D5:陳(24)🛑已還押逾2個月
D6:方(26)🛑已還押逾2個月
D7:鄭(22)🛑已還押逾2個月
D8:伍(17)
D9:謝(24)
D10:朱(23)

控罪:
(1)D1-10暴動
(2)D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拍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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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 廣播 1522 開庭

控方甫開庭時就案件四作出兩項申請
①修訂控罪書內被告人排序
②將陳(24)分拆出來為一宗新案件
辯方無異議,法庭批准。

控方指眾辯方律師有押後申請,控方不會作出反對。下次聆訊才會合併案件一/二及四的陳(24)。辯方指押後以待控方提供所有影片和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二D1/4辯方有保釋條件修訂申請,唯未同控方商議。法官提醒律師應當開庭前「同控方打聲招呼」。

保釋事宜:
🟢(獲批)案件四*朱(23)*增加至一天有兩段時間警署報到
🟢(獲批)案件四*謝(24)*申請延長警署報到時段
🟢(獲批)案件四*謝(24)*申請豁免一晚宵禁

案件一/二/三押後至7月30日100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而
案件四押後至7月30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案件一及三、案件四(黃(22)、伍(17)、朱(23)、謝(24)、許(20)、明(17))的代表律師申請先離席,法庭批准。

1545 休庭一小段時間,稍後再處理其餘被告保釋申請。

下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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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案件四因控方今日修訂被告排序編號,需時再作整理🙏🏻
#西九龍法院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上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24

1621 開庭
現處理案件二D1保釋申請。
辯方呈上三封信件,其中一封由被告本人所撰。
🎊🎊🎊保釋獲批🎊🎊🎊
。20000元現金
。20000元人事擔保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宵禁令2200-0600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或干擾控方證人

1641 現處理案件二D3保釋申請。
辯方較早前已呈上書面陳詞,現作口頭補充。
🎊🎊🎊保釋獲批🎊🎊🎊
。200000元現金
。50000元人事擔保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宵禁令2200-0600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或干擾控方證人

1659 現處理案件四*莫(21)*保釋申請。
🎊🎊🎊保釋獲批🎊🎊🎊
。100000元現金
。20000元人事擔保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宵禁令2200-0600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或干擾控方證人

1714 現處理案件四*陳(24)*保釋申請。
🎊🎊🎊保釋獲批🎊🎊🎊
。100000元現金
。20000元人事擔保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宵禁令2100-0800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或干擾控方證人

1730 現處理案件四*方(26)*保釋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須繼續還押

(詳情後補)

1743 現處理案件四*鄭(22)*保釋申請。
🎊🎊🎊保釋獲批🎊🎊🎊
。200000元現金
。100000元人事擔保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宵禁令2200-0600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或干擾控方證人


1807 是日聆訊完畢。

法庭原則上已處理全部保釋申請,敬請眾人儘快到三樓會計部繳交證件及保釋金,否則原則上並未符合全部保釋條件。

* 三樓會計部即出法庭搭短電梯後轉右。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郭(50) 🛑已還押14日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案情簡要:
2020年5月24日灣仔至銅鑼灣有非法遊行反對國歌法,下午約1:38分軒尼詩道被阻塞,有人叫口號及辱駡警察等,控方證人PW1及PW2在軒尼詩道崇光外設防線。被告戴頭盔,及護目鏡在現場舉起五一手勢,呼叫五大訴求及光復香港等口號,期後有人和應。警員指被告煽動羣眾要求停止,被告拒絕其後警員將其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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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提堂至上一次認罪被告一直也沒有聘請律師,今日判刑也如是。羅官問是否已經看完背景報告,被告回應睇過下,羅官其後指示休庭讓翻譯將報告向被告讀一次。再開庭後被告表示同意報告內容。求情上次已經說了沒有補充。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3個月🛑

判刑理由:事發當日有人號召非法遊行由SOGO至修頓球場一帶,人羣情緒高漲,期間有破壞及縱火,被告除做手勢也有叫口號,其他人叫口號回應,被告行為令現場人群情緒更高漲,後果可以一發不可收拾,法庭認為非常嚴重,即時監禁是恰當。被告有高等教育背景及一生奉公守法,同時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組織人物或與其他人士有聯繫,叫口號也沒有鼓勵暴力或縱火,在提堂時認罪法庭以四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可扣減三份之一,除此之外沒有減刑理由。

注:手足有心理準備監禁,精神好好,臨走有向在場朋友揮手👋及講多謝支持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4/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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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未完成盤問D4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5 按此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0907沙田 #續審 [10/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1000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