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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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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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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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指認包括A2、A5、A6、A13、A16、A22及A24。

📌(41) 無線電視(1903至1933) 00:23:2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24。

🔸A5
00:23:45.925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至腳眼、黑色平底布鞋,有白色鞋帶;孭着背囊,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勾着一把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4
00:23:57.397時在人群中可見A24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衣服下,身穿黑色上衣,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搭着前方人士。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1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42) 無線電視(1903至1933) 00:24:4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A6及A13。

🔸A5
00:25:08.733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髪尾整齊呈一字形,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至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孭着背囊,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手持一把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2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13
00:26:50.565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頭上有一把外反7-11雨遮,PW62指A13右手舉着但畫面中被遮蓋。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2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00:2645.032時可見A13戴着白色手套持7-11雨遮。

🔸A6
00:25:41.465時可見A6,控方要求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2_PW62_D6_001,圈出為001A。

📌(43)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14:1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

🔸A2
00:14:14.899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有反光。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3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44)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16:1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2。

🔸A22
00:16:18.733時可見A22背面,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戴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孭黑色背囊,背囊上兩點銀色反光及反光扣與相片P29(22)(4)相同。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4_PW62_D22_001,圈出A22及背囊三個反光位置為001A。移動畫面可見藍色泳鏡。
00:16:21.163時可見A22正面,同樣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戴藍色泳鏡、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右手戴有邊灰色手套,與相片P29(D22)(9)相同,身穿黑色上衣。

- 午休至1550 -

📌(45)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0:07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2。

🔸A22
00:20:11.333時可見A22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戴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孭着黑色背囊,背囊上有反光位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5_PW62_D22_001,圈出A22及背囊反光位置為001A。移動畫面可見藍色泳鏡。
00:20:21.725時可見A22正面,同樣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露出少許前額位置,戴藍色泳鏡、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手持行山杖。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46)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1:1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A13、A16、A22及A24。

🔸A22
00:21:19.466時可見A22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露出少許前額位置,戴藍色泳鏡、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底至鞋尖位置帶黑色,與相片P28(D22)(2)中球鞋款式相同。戴灰色手套,手持行山杖。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22_001,圈出為001A。

🔸A13
00:21:23.767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舉起一把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00:21:27.066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衣領下;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束腳褲,左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帶位置有反光;頭上有一把灰色雨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A16
00:21:25.299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綠色長褸長至臂部、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孭黑色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A2
00:21:35.403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深灰色高筒鞋,鞋底比鞋身淺色,鞋筒位置有反光;孭米色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控方呈上有關 #關文渭大律師 早前提出的 事項 之書面回應陳詞,至於辯方回應預計明天中午準備好,完成PW62主問後將處理上述申請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宣讀判詞
#0810尖沙咀

郭(2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朱冠強。

📌本案在2021年2月4日的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28

📌本案在2021年3月24日的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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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拒絕定罪上訴,但批准刑罰上訴,由3個月監禁改為7星期監禁

🔴即時監禁7星期🔴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527&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判刑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辯方呈上包括被告在內16封求情信。
三項控罪均以10個月作量刑起點,因被告初犯及有悔意,給予一個月的刑期扣減。
終判處被告9個月即時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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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螺絲批的正當用途
話說被告在某大學修讀視覺藝術科,其中一個course需要用石膏模具製作陶瓷,有時需要借助螺絲批、木鑿之類的工具,扑開石膏模取出陶瓷。當日學校因網民發起罷課而停課,在宿舍醒來後發覺當日有社會運動,於是想在學校宿舍附近了解情況,以當日經歷及實地素材,就社會議題做一些藝術創作。

呈上相集:在灣仔、龍鼓灘、樓下公園、觀塘等地拍攝的相片,輯錄成生活映像攝影集……


📌由出門至被捕過程
因擔心安全問題,所以約了3位朋友互相照應。當日早上8至9點相約在學校正門,因擔心受催淚煙影響,所以將眼罩及豬嘴放於背囊之中,不過當日並沒有戴上,而被告背囊容量較大,所以亦幫朋友保管兩個眼罩;身穿黑色衫褲只是不想被媒體拍下,希望保持低調避免家人見到自己身處示威現場而擔心。

一出校門就聽至有人大嗌「警車到」,於是被告與友人返回學校內。途中執起一對手套、一支一字螺絲批、一對螺絲作為日後的創作素材,當時並無明確用途,只是打算執咗先,見地上有螺絲批及手套,見幾新淨為免浪費亦執起自用。

📌被捕
約10:00左右,被告見情況稍為平靜再出去聯合道,但不久在混亂中與朋友失散,決定先離開現場,往學校方向逃走再作打算。之後被身後的警員從後撲低壓在地上,令被告嘴唇下巴擦傷,然後被反鎖雙手。

被告被捕後有警員問:「係仔定女嚟嘅?」另一警員答:「女嚟嘅」被告被捕前正急步走,被捕後已經無力。警員隨即大遏:「係咪連行路都唔識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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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質疑被告並非因功課需要而外出取材,亦非趕deadline,根本無逼切需要外出取材。因此,最好的保護方法就是離開現場,被告若非想在警方放催淚煙時在示威現場逗留,根本無需要帶豬嘴及護目鏡。之後又質疑被告為何不拍下如此震撼的示威場面?做法似乎與過往的創作模式(製作相片集)不同。

控方問:「你用一對唔知俾咩人用過嘅手套嚟執嘢,唔係仲污糟過你徒手執起支螺絲批同螺絲咩?你執起都只係接觸一刻,你手套係同皮膚長期接觸著喎?」

🟡被告回應:「因為唔知幾耐先去到安全地方,亦唔知警方幾時放,係邊到放催淚煙,所以帶豬嘴及護目鏡以備不時之需。因為在現場時間好短,擔心係現場影相會冒犯其他示威者,如果無被捕可能會影相。而藝術有好多唔同形式,可以用唔同方法表達。」

被告續指:「首先對手套我覺得唔污糟,即使俾其他人用過我都可以接受。同朋友走失是無留意朋友位置係邊到,因為揾唔到朋友所以緊張,跟其他示威者一齊走。」


🛑控方立場:被告只係去示威而唔係揾創作靈感,所以見警察後立即逃走,被捕時自己跌低而非被警員撲跌,螺絲批是用來撬磚及拆鐵欄。

被告不同意上述控方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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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聽取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詳情後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拒捕
#1108黃大仙 #審訊[1/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承認事實
(1)於2019年11月9日,警員19037周展翔(音)於協和醫院就醫,醫生撰寫之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1,其中譯本呈堂為P1a。
(2)高級督察16986鄺志文(音)於11月10日作有一份證人口供,根據65b呈堂為證物P2。
(3)被告於2019年11年9日驗傷,身體檢驗表格呈堂為證物D1。
(4)被告的出院紙列為證物D2。
(5)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證物
P1 醫療報告
P1a 醫療報告中譯本
P2 警員16986證人口供*
P3 承認事實

辯方證物
D1 被告身體檢驗表格
D2 被告出院紙

*主控於庭上讀出P2口供,內裡提及:「本人[……]案發當日當值東九龍衝鋒第2隊,當值SD更分,即1200時至到行動結束為止,是小隊指揮官。我收到消息,指龍翔道一帶有人堵塞交通,奉命到附近巡邏。2242時,小隊到達龍翔道西行線近新光中心;2245時,龍翔道東行線近黃大仙廟有人放雜物阻礙交通,我奉命帶領小隊前往處理。到達龍翔道黃大仙廟時,三條行車線已被雜物堵塞,數名深色衣著人士從馬路跑回龍翔道,有大批人士圍觀。我指示隊員下車到東行線清理路障,部分圍觀人士向警察叫囂。2309時,小隊返回西行線,登上警車,大部分圍觀人士繼續叫囂,並用強力雷射筆指向警察。我使用警車揚聲器發出警告:『喺黃大仙廣場聚集嘅人士注意,你哋用雷射筆射向警方嘅行為已經違反社會安寧,呢個係一個非法集結,請你哋和平散開。』『喺黃大仙廣場聚集嘅人群,呢個係一個非法集結,立即和平散開,並除低蒙面物品,否則警方會將你哋拘捕。』2330時,東九龍衝鋒隊第1及3隊隊員在黃大仙廣場拘捕一批人,因為有大量人群圍觀,所以我到附近進行人群管理。被拘捕人士之後被帶回黃大仙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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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19037周展翔(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資料
PW1在2014年加入警隊,現駐守警犬隊。案發當日,他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防暴裝當值特別更分。
2313時,PW1乘警車巡邏,透過通訊機得知有人聚集在黃大仙廟牌坊位置。2329時,高級督察郭俊希指令他協助行動,PW1的小隊在黃大仙廟外下車掃蕩。

📌追截及拘捕
下車時,PW1的60米外有60名黑衫黑褲人士聚集。他第一眼留意到離自己10米的黑衣男子,有信心追上,便跑前拘捕,期間喊出警告:「警察咪走」。追截20米後,他追上男子,用雙手箍住男子腰部。男子激烈反抗,左右搖擺,以右手手肘鋤向PW1右臉顴骨位。其時兩人面向同一方向,近乎身貼身。
PW1用警棍擊打男子右大腿骨,再口頭警告:「警察咪郁,否則使用警棍。」男子依然反抗,有警員前來支援,將他背朝天按在地上。他蹬腳,踢中PW1右膝,遭再次警告:「唔好郁,否則用胡椒噴劑。」男子未聽從,被PW1以胡椒噴劑射向臉部,漸漸停止掙扎,被鎖上手銬。警員15564對他進行搜身,在左前褲袋搜出一支雷射筆。該名男子為本案被告。
PW1後到醫院接受診治,取得2天病假。


辯方盤問
📄控方證人盤問問題稿

📌被告「批踭」情況
辯方首先釐清被告被箍住時的動作,PW1先稱忘記被告有否轉身,後稱被告「批踭」自己寫轉身,而這內容在其11月9日凌晨4點15分的口供紙上,並沒有提及。辯方進一步提出被告既然轉身,PW1左手亦鬆脫,其實被告已可逃走。PW1不同意。

📌被告踢中PW1情況
經詢問,PW1憶述自己撳低被告時蹲在被告右大腿旁,按住他大腿。辯方質疑,PW1既然蹲下,被告又如何能踢中他的膝蓋?PW1指「膝蓋觸地,不代表他蹬不到」,遂演示動作:他以右手肘貼桌,模仿膝頭;又垂直右前臂,指手肘到手腕之間仍是「膝頭哥位置」,被告正是踢中該處。辯方指出,被告大腿已被按住,沒可能靈活地水平掃中PW1膝頭,反而是PW1後來發現該部位不適,才謊稱是被被告踢中。

辯方又問及被告用哪隻腳踢PW1膝蓋,PW1在主問時稱不知,盤問時卻改口說是右腳。辯方追問,PW1解釋:被告用右腳是基於當時情況的估計

📌PW1襲擊被告
PW1表示自己只用警棍打被告一下,沒看到其他警員有襲擊被告;記得當刻被告的右額頭、鼻樑、下唇有傷。辯方舉出「不爭事實」:醫療報告上寫明,被告身上有其他明顯傷勢,即左上胸部、右大腿、左膝蓋、右前臂有淤傷;多處頭皮有血腫;右肩、左大腿及右前臂腫脹;擦傷位置包括左膝、右腳跟、右前臂和嘴唇。他指出,警員根本不只一次擊打被告人,導致以上傷勢。

📌夾口供問題
PW1關於本案所作的第一個記錄在11月9日凌晨2時15分寫下,為警員記事冊記錄。辯方質疑,何以記錄中每一個時間點都相當清晰。PW1指自己事先與同事「夾了時間」。辯方指出:PW1的警員記事冊記錄並非在9號凌晨2點寫成,而是從醫院回到警署後,從警員陳永慈的口供抄得。這警員的口供也可能與其他人「夾」過,因而時間齊備。

📌辯方案情
案發當晚11時29分,被告在黃大仙廣場大概37號鋪外蹲下執拾眼鏡。人群四散,只有被告蹲下,PW1便走到其面前,用警棍打被告的大腿,往後拉他的背囊,使他失重心趴在地上。PW1然後用警棍不斷擊打被告,對方沒有掙扎。PW1又用右手向後拗被告的手腕、腳腕,被告為掙脫、怕被拗斷關節,於是有掙扎行為。
雷射筆根本不屬於被告,而是警員拾得,在警車上稱為被告所有。


控方覆問

PW1確認,其他案件中,也會有同事事後協調時間和對錶的情況。他又補充,「膝蓋」的範圍為膝蓋對上位置。主控讀出他的驗傷報告(指膝蓋側邊有輕微觸痛),以澄清被被告「踢中」的位置。


PW1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15564陳永慈(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2現駐守觀塘刑事調查隊。19年11月8日,他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防暴裝當值特別更分。案發時,他目睹PW1在自己身前5米箍住被告,被告上半身左右搖動。PW2起初看守外面人群,後與數名隊員上前,將被告壓在地上。

PW2在被告左前褲袋搜到黑色雷射筆,在右前褲袋找出電話。男子其後被帶上警車,PW1口述案發情節,由PW2宣佈拘捕。當時罪名包括非法集結、蒙面、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


辯方盤問

📌夾口供問題
PW2雖供稱自己的口供在11月9日凌晨2點15分寫下,在3點多(個半鐘後)寫完,口供中卻出現「於同日0445時,我將防干擾證物袋C0490155封存,內有一部粉紅色iPhone 6S,一張Sim卡……0450時將所有證物交給WTSDID3處理……」的內容。辯方質疑,口供既在3點多已完成,何以會提到4點後的事。PW2解釋自己打的是電子口供,交完證物後便補上最後一句。
辯方指出這份口供根本是在凌晨4點後才寫成;拖到如此之遲,是由於PW2要等PW1從醫院回來,兩人才可夾口供。


控方覆問

釐清問題:因PW2原先的記事冊成為案件證物,他需申領一本新記事冊。PW2於19年11月9日0525時,在原區拿到新記事冊,並在0536寫下相關記錄。


PW2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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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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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
被告今年30歲,2019年29歲。案發當晚11點,他從中環IFC廣場收鋪,乘地鐵回位於黃大仙竹園北邨的家。11點半,他離開地鐵站,到達黃大仙廣場,打算轉往黃大仙上邨經天橋回家。

📌拘捕過程
被告在地鐵站外看到人群聚集叫囂,但沒有理會,打算離開。轉往上邨後,人群忽朝被告衝來,他也被一健碩的男人撞跌眼鏡。他拾起,但戴不上——被告有600度近視,視物模糊——此時,他感到右大腿被硬物打擊,有人扯他背囊。他失平衡,右半身向天往前倒下。

被圍毆時,被告為保護自己微側身,但仍感多處疼痛,包括頭部、胸口、腳與手臂。他不清楚自己被什麼襲擊,只知是硬物,持續1到2分鐘。此後,他一度被頭貼地按在地上,右手腕被捉住、向脈搏方向拗;他猛抽回手,同時腳腕被向小腿後拗。兩個部位被拗的時間差不多,幾乎同時感到痛楚。

他鬆脫手腳後,頭、臉被噴上噴劑。被告被噴中眼部,完全失去視力。硬物擊打仍在繼續,直至一把聲傳來:「輸咗㗎喇,輸咗㗎喇。」襲擊才慢慢停下。整個過程約5分鐘。

📌搜身及驗傷
他其後被帶上警車,有人提供一張紙巾,他得以抹走胡椒噴劑,看到有警員欲搜查他的背囊,又有人喝止他,指示他望向窗邊。不久,警員聲稱在他背囊中找到雷射筆。

被告說明雷射筆不屬於自己,並要求去醫院驗傷。警員不准,將被告送到觀塘警署。完成落口供等環節後,他被送到聯合醫院,住院1星期。辯方讀出醫療報告中的傷勢,被告確認為警員擊打造成。


控方盤問
📄被告盤問問題稿

📌被告衣著
被告當天要上班,下班時穿黑色制服褲及黑鞋,上身著白色短袖T恤,外有黑色長袖外套。控方此時拿出一對黑色手套,問被告被捕時是否戴著。被告指,這對手套為朋友送贈,因自己有「搣手指」的習慣,便一直戴著保護雙手。

童年時他曾用手套戒除壞習慣,但沒有堅持;開始當時的工作後,因朋友送的手套透氣性好,便希望用手套「斷尾」。案發當日,被告從下班起就一直戴手套。被捕後,他另買手套,雖沒有舊手套上的護墊,但透氣性一樣強。

控方又問被告當日是否戴著黑色口罩。被告承認,解釋自己當時咳嗽、不舒服。

📌被告有否掙扎
主控一問再問、翻來覆去,確認被告有否在保護自己的過程中「郁身郁勢」、「fing嚟fing去」。被告堅稱沒有印象。

📌被告被拗手腳情況
被告當時胸口朝地,手腕在後,主控質疑他何以能掙脫更有力的警員。被告演示自己如何抽回雙手,並指因情況混亂,不記得自己具體是如何解脫束縛。主控又懷疑,假如被告面朝地、腳掌被向小腿肚彎折,小腿沒可能沒被提起,反復詢問被告有沒有「小腿被提起」的記憶,被告堅稱沒有。

📌被告眼鏡及搜袋過程
眼鏡被撞跌後,被告無法看清1米外的事物。儘管他看不見警員在警車上搜自己的背囊,但警員有出聲告訴他,亦有叫他不許看、望窗外。主控問及既然他不能視物,如何得知警員搜出的雷射筆不屬於自己;被告指自己從未擁有任何雷射筆。


辯方覆問

被告補充,當天自己因咳、有鼻水而戴口罩上班。被告又解釋,自己戴手套是為防止自己刮手指,主要是「搣」指甲位置,現時手上也有傷。當時被告考慮報讀博士課程,正構思報告題目,因1月已要報名,便感壓力。今天要上庭,他有壓力,也帶了手套到庭。


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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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6月1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作結案陳詞。雙方需在5月25日或之前遞交書面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被告作供相當平實,望珍重。另,我都會搣手指。)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裁決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裁決速報 🔴

控罪(1) 四名被告 罪名不成立
控罪(2) D4 罪名成立
控罪(3) (4) (5) 三名被告 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7日1430到觀塘裁判法院第8庭判刑,期間四名被告都需要還押。

裁決理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537&currpage=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 #關文渭大律師 需在庭外處理書面回應至1250時

A20早前已申請今日須求醫缺席聆訊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47)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1:5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4及A16。

🔸A14
00:21:58.662時可見A14身材細粒,戴黑色頭盔、有白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貼腳褲、黑色鞋;戴白色手套,右手持藍色行山杖左手搭着前方人士;孭着背囊,後方有人捉住其背囊,PW62指此為形容並沒有協助其辨認。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7_PW62_D14_001,圈出為001A。

🔸A16
00:22:02.099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頭盔上有銀色邊、深藍色護目鏡,與相片P29(D16)(17)相同、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綠色連帽長褸,長至臂部,長褸尾部近臂部位置開叉、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白色底部分前腳掌位置與後腳掌位置分開;孭黑色背囊,背囊有套包裹;右手持揚聲器。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7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00:22:05.465時可見鞋底白色部分及包裹背囊的情況。

📌(48)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2:2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7、A13、A16及A24。

🔸A16
00:24:12.333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頭盔上有銀色邊、深藍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綠色連帽長褸,長至臂部、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白色底部分前腳掌位置與後腳掌位置分開;孭黑色背囊,背囊有套包裹;右手孭着揚聲器。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A13
00:25:19.900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T恤、淺藍色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00:25:59.824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T裇內;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束腳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右手戴黑色手套,手套上有白色圖案;胸前孭着黑色背囊,背囊中間有銀色反光位置,在畫面背囊左邊有一支紅色蓋飲品;左手持外反灰色雨遮,右手持樽裝水。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24_001,圈出A24、背囊反光位置及紅色蓋飲品為001A。
00:26:00.366時可見紅色蓋飲品,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A7
00:22:38.754時可見A7戴黑色頭盔,頭盔上有一條黃色帶、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頸上有黑色圍巾;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7_001,圈出為001A。

📌(49) 米報00:44:13至00:44:19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0:43:16.399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尾呈一字形,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持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7(rice post)_49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 #郭棟明大律師 提示較早前認出所謂A5的片中人時形容為「身穿黑色長袖上衣」而非「黑色手袖」,PW62指兩者相同,經提示後更正為「上衣露出的黑色手袖」

📌(50) 米報00:46:30至00:46:53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13。

🔸A13
00:46:50.331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左手持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rice post)_50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5
00:46:41.431時可見A5髮型兩側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及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孭着背囊肩帶;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右手持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7(rice post)_50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PW62指自己從未觀看過警方拍攝片段(51)-(53),控方聲稱PW62片段中 未 必 有被告人出現喎,大家一齊望住PW62慢鏡前後放大縮細

📌(51) NTS16 M035 19:10:00至19:10:19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另可見A17。

🔸A5
19:10:02(00:10:13.980)時可見A5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及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黑白相間;孭着背囊肩帶,右手持一些物品;腰間近右褲袋位置銀色反光。截圖為MFI P34_5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
19:10:10(00:10:21.901)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分中間有黑色帶;左手持黃色長遮。截圖為MFI P34_51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19:10:09(00:10:20.800)時可見穿深灰色高筒鞋。

🌟 #傅昶生大律師 上次已陳詞反對證人加插控辯雙方事前皆不知道的證供,雖然控方聲稱PW62片段中 未 必 有被告人出現,但在眾多片段中選取幾秒鐘播放,明顯是「leading question」,紀錄上再次提出反對。 #郭棟明大律師 沒有回應。 #陳仲衡法官 一秒就認為沒有引導。

- 早休至1210 -

📌(52) NTS16 M045 19:51:54至19:52:04
PW62指片中可見A7、A11及A13。

🔸A11
19:51:55(00:08:04.680)時可見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頭盔有透明面罩,前額位置有白色圖案;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7分褲,露出部分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

🔸A7
同一畫面可見A7在A11身旁,戴黑色頭盔,旁邊有黃色帶,畫面可見部分戴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截圖為MFI P37_52_PW62_D7_D11_001,圈出二人為001A。

🔸A13
19:51:57(00:08:06.345)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高筒鞋;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左手持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37_52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53) NTS16 M064 19:45:23至19:46:09
PW62指片中可見A24。

🔸A24
19:46:03(00:03:37.824)時在人群中可見A24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衣領下;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胸前孭着黑色背囊。截圖為MFI P41_52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19:46:05(00:03:40.725)時可見A24手持兩個手樽。

🌟盤問暫定押後至5月10日1000時

🌟 #關文渭大律師 指在1430前可將回應陳詞交予控方,辯方(申請方)對控方回應可以口頭作出

- 午飯至1445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228九龍灣

D2: 楊(20)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 [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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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撤銷擔保,控方無反對
‼️法庭宣判今天起還押懲教看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2/2]
👧🏻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螺絲批
控罪詳情、承認事實按此
控方案情按此
辯方案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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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本案爭議在於該螺絲批是否由被告管有?被告有否合法辯解管有螺絲批?被告有否控罪所指的意圖,即用螺絲批損壞欄杆及路磚?


🔵控方陳詞大綱
①被告遭截停前,在聯合道馬路上的確有示威者出現。亦有人用雜物堵路,而且堵路物被警方清理後不久又被搬出馬路。

② 即使希望了解示威現場情況亦不必深入險境、以身犯險,大可以透過網上媒體收看現場直播。

③ 過往被告的創作以錄像、聲音、映像記錄後再加以發揮,但今次卻沒有拍照或任何記錄。

④ 被告明知示威現場危險,因此才攜帶豬嘴及護目鏡、約朋友互相照應。而當日08:00左右被告曾到示威現場後因混亂感到危險而回,可見被告有注意安全。但被告在10:00左右卻再次冒險出去示威現場,可見她明顯有意參與示威。

⑤ 若非想在示威現場逗留,根本毋須攜帶護目鏡及豬嘴,一但遇催淚煙大可即時離開。

⑥ 被告管有的螺絲批放在斜孭袋中,可輕易取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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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大綱
① 控方就被告管有的一字螺絲批如何損壞欄杆與路磚,未有提出任何說法;行人路磚被放在馬路上亦不能與被告扯上關係,正如控方證人所講,在被告到埸前聯合道已經遍地路磚,路磚如何出現在馬路上,不得而知。

② 控方證人沒有目睹被告在幾十名黑衣人中搬欄、掘磚,無證據顯示黑衣人與被告一夥。

③ 控方證人作供對案發細節表示「唔記得」、「唔清楚」,偏偏卻在事隔年半修改控罪前2日(2021年4月12日) 在補錄證人供詞中忽然記起障礙物有欄杆及路磚,這並不合理亦不可信。

④ 控方證人不誠實不可靠,經常迴避問題。所謂的「不清楚」、「唔記得」,只是拒絕回應辯方對牠不利的問題及挑戰。

⑤ 即使被告被捕時戴住手套,並不代表她有意參與示威、撬磚拆欄,更何況若有打算參與示威根本不會用尺寸不合的手套。

⑥被告作供無矛盾亦無迴避問題,坦白指出其他示威者急步走。此外,無任何證據證被告全速逃走,被告下巴唇角受傷與被告急步離開現場時遭警員撲跌的傷勢脗合。而逃走與離開,兩者有很大分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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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被告的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9/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前一日審訊按此
控罪詳情按此
—————————
4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D4將傳召一位證人。

傳召辯方第一證人趙女士~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天,dw1與丈夫、兒子及d4在觀塘的花園餐廳午膳(收據為證物d4)。其後,丈夫出席教會活動,兒子回家完成功課,2人去逛街。她們先在東港城逗留了15分鐘,再去觀塘廣場購買充電線(逗留了半個小時),最後去了APM。Dw1發現開始有人聚集,也有人叫口號,擔心有事發生,所以決定與d4各自回家。

Dw1搭小巴,d1搭巴士,2人都在裕民坊附近的車站搭車。Dw1表示平日車的班次都比較密,多車,但當日卻沒有太多車,加上太多人等車,於是決定走路回家。因不放心一個女孩回家,所以dw1打算先送d4回家。

當時,馬路暢通,沒有甚麼異常。2人穿過裕民坊,走過牛頭角道,繼續往前走是淘大花園。當2人一走到花園大廈,玉蓮臺附近時,dw1見到一群黑衣人士急步走過,好奇之下,忍不住停下來觀望發生了甚麼事。轉身時,dw1發覺d4不見了,自己隨即致電給對方卻無人接聽。其後,有數架警車駛過,發現有人被警察包圍,dw1繼續向前走,發現那名人士坐在地上,就是d4。dw1第一反應嚇呆了,不知道發生甚麼事,她走去警員身旁表示「我同佢一齊㗎」但沒有人理會反被指責離開。在d4上手銬,帶上警車時,dw1不斷思考自己可以做甚麼,於是鼓起勇氣,再次走向警員身旁說「我頭先同佢一齊,佢咩都冇做過,佢走得慢姐」,警員指責她並喝令她返回行人路上(*以上畫面,影片d3(2)拍攝到~)。Dw1表示,整個過程中d4沒有佩戴口罩。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盤問
Dw1表示當時不知道有活動,事後看新聞才知道;至於為何帶雨傘,是為了遮擋太陽,而穿著黑色衣服也只是日常衣著打扮;控方質疑dw1,為何當天不選擇乘搭地鐵?dw1表示,因為地鐵的下車位置與d4的家距離不近;控方詢問dw1,當天為何要逛街,dw1笑言「女人係咁㗎啦,一時興起。」

Dw1當時在開源道見到有幾輛警車停泊,但沒有留意其他事物;也沒有留意馬蹄徑附近的地面有否路障;當時在馬蹄徑,尚未到玉蓮臺第四座的位置,d4不見了;發現d4被捕後,腦袋一片空白所以沒有留意附近有多少人;控方質疑影片中的dw1沒有大聲吶喊,dw1表示那一刻自己很害怕,已經用了自己的方法嘗試與警員談話;控方指出,案發當日dw1根本沒有與d4一起,dw1表示不同意,「我講嘅都是事實」。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覆問
Dw1補充,在地鐵站下車的話,需要10多分鐘才能到達d4的家,故地鐵不是最方便。而作供時,dw1所提及的時間都是大概猜測。

辯方案情完結~
—————————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結案陳詞,7月21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座位安排

以下將於1330時派發:
【公眾人士 - 共151張】
籌號1-49(49張黃色):二庭內座位
籌號50-121(72張紅色):大堂延伸庭座位
籌號122-151(30張白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記者傳媒- 共17張】
籌號1-17(17張藍色):二庭內庭座位

【親屬籌 - 共32張】
籌號1-32(32張綠色):二庭內庭座位

1345 現約六七十人排隊
1350 開始派飛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4/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

早前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D1-3選擇不作供,D4作供。D3,4各有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D4完畢,控方盤問D4中

1309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4 PART 2 按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4/2]

D1: 王,D2: 李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早上,有人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車公廟路交界,損毀一支交通燈,和非法集結。

09:57 開庭
裁判官就案件管理詢問進度,控方表示要新增兩名證人,案件共七名證人。

再次傳召PW1 警長58208 李國銘(音)和 PW2 警員12367 朱卓偉(音),辯方只作簡短盤問,控方無覆問。

傳召PW6 警員 9031 邵良志(音)作供, 證人係追截D1警員。

12:04
主問完成,裁判官詢問辯方要盤問幾耐,辯方估計約個半小時,裁判官表示下午本庭要處理另一判刑案件,恐怕今日未能完成盤問,唔想斷開兩日,而原先預留的5月22日審訊日期唔得,希望控辯雙方相議另一日,休庭20分鐘。

12:44 再開庭
宣佈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遲開工早收工,浪費法庭時間,耽誤被告人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提堂 #20200719元朗

D1:伍健偉🛑 因另案已還押逾2個月
D2:侯文健
D3:林進
D4:陳樹暉
D5:梁德明
D6:區國權
D7: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詳情: 天水連線於2020年7月21日組織遊行,當時因為遊行尚未獲批發不反對通知書,眾被告欲舉行記者招待會宣布遊行取消,惟宣布遊行取消的同時亦被票控。

‼️全部被告認罪

判刑:
D1罰款$10000,繳交期限為一個月
D2,4-7罰款$5000,繳交期限為一星期
D3罰款$10000,繳交期限為一星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註:伍精神不俗,離開前向公眾席揮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1屯門 #裁決

李(19)

控罪:
(1)暴動
詳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詳情: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屯門屯匯街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審訊索引
DAY 1(PW1)
DAY2(PW2主問)
DAY3(PW2盤問)
DAY3(PW3)
DAY4(PW4)
DAY4(DW1&2)
DAY5(結案陳詞)
______________
1407 現場有超過30人等候,旁聽飛候補飛均已派哂
1529 速報:‼️控罪(1),(2)全部成立‼️(詳情後補)
休庭10分鐘,待辯方處理新求情信件,由於被告已滿21歲,初步希望判入勞教中心。

押後至2021年5月28日 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量刑,待索取背景報告(#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拒絕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_____________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爭議點
控罪(1):
a. 被告身份辨認
b. 屯匯街現場有否暴動
c. 被告有否參與暴動
控罪(2):
被告有否意圖把行山杖用作傷人

📌控方案情(數日審訊已詳細記錄,在此不重述)

📌一般性原則
本案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辯方沒任何舉證責任。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加上有良好品格(DW1為品格證人)。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對其不利,但也因此不能削弱控方證據的可信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兩項控罪需分開獨立考慮,並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作為唯一合理的推論等。

📌被告身份辨認
- 辯方根據 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 No.2 of 2002 力陳PW2和PW3不符該案例中的認人原則(即第3項:重覆觀看片段和第4項:具備面容辨識專家資格)。PW2認人作供薄弱、影片動態晃動大不利辨認、PW2指出的人士無特徵。PW3亦無結論性作供說明他所辨認的人就是被告。

- 暫委法官引用1977 Q.B. 224及CACC 65/2013等案例 (見文末),裁定PW2認人基礎在被告裝束並非容貌,即使PW2案發當日不在場,視角不立體,她可以慢鏡、多角度、重複播放等手段看片段。

- 對於被告被捕時有否戴黃色頭盔,暫委法官在看畢RTHK片段後裁定被告被捕時肯定有戴頭盔。

- 對於PW2認人作供薄弱,暫委法官指:
a. PW2作為本案調查員,全神貫注翻看影片
b. PW2花了大量時間觀看影片(每日9小時,持續2星期)
c.PW2有把影片放大、定格、慢鏡協助辨認
d. PW2以片段連貫性辨認被告,非單靠影片截圖

- 對於影片動態晃動大不利辨認,暫委法官指PW2有負責送交本案證物給其他證人,見到涉案證物的形狀、上面的圖案、特徵、大小等,均有助她認人。即使PW3影片有部份出現動作太快,模糊,解像度不足等,但這並不影響PW2在本案任調查員的工作,因他們兩人在本案的角色不同。

- 對於PW2指出的人士無特徵,暫委法官引用案例CACC 366/2015(見文末)指女警並非專家,但每次認人均清楚指出她所辨認人士的特徵多達13項,包括證物的顏色、款式、圖案、設計等,其中又以盾牌的特徵特別突出,因於不同意辯方指片中人無特徵。

- 對於PW3曾博士指自己辨認2P(1)和(2)手持的盾牌和容貌雖然可能不一樣,暫委法官指PW3就此作出無結論性的作供並無不妥,更加強PW2可信性

- 裁定PW2在質疑下亦無動搖,為可信證人,給予全部比重,🌟更稱「單靠PW2證供已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片中人就是被告!何況仲有其他證據。🌟

📌控罪元素分析
- 暫委法官引用梁天琦案例(記載在 [2020]4 HKLRD 428)(見文末)和梁國華案倒等說明非法集結和暴動的控罪元素,其中暴動罪的控罪元素有4

- 就辯方指屯匯街和屯喜路是兩個暴動,不爭議PW4在屯喜路受傷,暫委法官裁定屯喜路發生暴動。暫委法官亦指出控方控罪書一直指被告參與在屯匯街的暴動,屯喜路的暴動只是用作環境證供證明被告有參與屯匯街的暴動。

- 暫委法官指當日1640時開始拘散示威者,現場多於3人集結,進行以下行為:
a. 以水馬等雜物築路障
b. 蒙面示威者拉出水喉向警方防線射水
c. 以行山杖等敲打路障
d. 堵路及堆疊磚頭
e. 向警方防線擲磚

- 就暴動罪第1元素:現場顯然多於3人
- 就暴動罪第2元素:現場示威者以集結形式行動,有共同目的進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 就暴動罪第3元素: 示威者顯然破壞社會安寧或使他人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示威者射水及擲磚,顯然是蓄意使用暴力的行為,🌟裁定屯匯街當日有暴動和非法集結!🌟
- 就暴動罪第4元素:示威者行為有可能令在場人士(如記者)受傷,亦可能造成財物損失(如記者器材)。

- 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現場發生暴動, 天橋上的人有比雨傘橋下的人,不是單獨行動,因此天橋上擲汽油彈人士與橋下示威者有共同目的,是同一集結。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亢的聲音裁定,現場有暴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PW2認出的人士為被告,被告在片中做出:
a. 以行山杖指向警方防線
b. 以行山杖敲打水馬
c. 協助拿出水喉
d. 踢磚頭等行為,裁定被告在暴動中擔任積極角色,‼️控罪(1)罪成‼️

📌控罪(2)
- 暫委法官引用陳耀成等案例(記載在[2018]1 HKLRD 968)(見文末),指出行山杖為一般公眾地方也有的東西,不一定用作攻擊。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有2:
1. 被告無出庭作供
2. 被告在片段中的確無以行山杖攻擊他人。

-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以亢奮的聲音指出,行山杖本身雖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被告的行山杖末端沒有膠墊。加上被告背囊有100條索帶及多種裝備,具有一定重量。被告把這些裝備由馬鞍山家專程帶到屯門參與遊行。而行山杖本身為行山活動所用,老人如須支撐只會用拐杖而非行山杖,被告無需要帶行山杖。🌟「被告顯然全副武裝!全程戒備狀態!準備隨時上陣!」🌟裁定被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攜有攻擊性武器,‼️控罪(2)罪成‼️

📌背景&證物處理
被告現年21歲,無刑事定罪記錄,無錄背景口供,辯方不反對證物處理。

📌求情
辯方指今天剛收到一些新信件,為法庭整理一求情文件文件夾。被告為人品格良好(有品格證人),好乖和熱心社會,被告可能是因不清楚警誡口供和普通口供的分別才無錄背景口供。因被告在案發時僅19歲,在20/4/21(即原定裁決日期)才剛滿21歲,希望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和勞教中心報告,待索取後才一併求情。

📌暫委法官的回應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強調自己不會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被告不得保釋。

延伸閱讀:
1. R v. TUNBULL AND CAMELO (1977 Q.B. 224) 按此,見第5-25段
2. CACC 65/2013 的判案書按此,見第16段
3.CACC 366/2015 的判案書按此
4.梁天琦案例(記載在 [2020]4 HKLRD 428)按此,見第58段。
5. 陳耀成案例(記載在 [2018]1 HKLRD 968)按此


(按: 被告在步入羈留室前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今天有很多被告的朋友到場旁聽,感謝你們的支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433 內庭已滿,開廣播
由於上午有案件未完會先行處理,下午幾案件請耐心等候。
#西九龍法院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等候開庭期間,犯人欄內手足都紛紛望向旁聽席試以與親友交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提堂

陳(62)

控罪(2張傳票):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連同李國永(lunch哥)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破壞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申將把本案陳手足兩宗傳票案件與lunch哥案件合併,辯方不反對並申請押後以便查看剛剛收到之控方文件再提供法律意見。合併後D1是lunch 哥,D2是陳手足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兩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24灣仔 #判刑

14:53 仲未開庭
15:05 開庭
15:30 判6個月監禁

許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裁決理由

=================
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鄺展鴻大律師

後補資料:

辯方求情:
就着法庭為被告索取嘅勞教報告和背景報告,已經解釋咗被告聽,勞教報告內容建議不適合入勞教所,被告考完DSE之後有正職工作,現正修讀設計課程,有上進心,有服務大眾和關懷老弱,家人對佢嘅評價係勤奮、和善、包容,呈上求情信和被告細佬的醫療報告,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父母、哥哥、導師、講師、和上司分別撰寫。

被告初犯無刑事紀錄,今次涉案嘅只係一支雷射筆,雷射筆不是容易傷害人的武器,照射皮膚無事,只係對眼睛構成傷害,但亦無有關傷害的資料,雷射筆在背囊中搜度,無使用過,背囊中無防具,更沒有武器,控方無證據話使用過,現場亦無發生衝突,極其量只係和平遊行,警方拘捕左約100人,都無發現有違禁品,就算被告使用雷射筆亦唔會引發衝突,以近期嘅社會事件,雷射筆只係最輕微嘅一單,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提出在背景報告中,如何理解提到被告不認罪,但有悔意,辯方律師稱被告不認為傷害他人,但對家人嘅擔心有悔意。

判刑:
(重複裁決中的案情內容)....雷射筆屬於3B級,雷射光會對眼睛造成傷害,雷射筆上有寫明危險字眼,被告有認知,卻帶備去遊行,還有伸縮棍、戰術板、擴音器....在時代廣場叫口號之後,被告可以散去,但被告遊行到大道東近正義路,帶備雷射筆,對公眾造成危險,可激發其他人衝突,判處阻嚇性刑罰係合適嘅,考慮咗潛在傷害性,被告嘅求情信,被告無悔意,還押,家庭背景,判處6個月監禁。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15九龍灣 #提堂

何(2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普通襲擊

就控方向辯方披露與案相關文件如:警察記事冊,長達超過6小時的CCTV片段的事宜,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以作準備。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