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及63條。控罪詳情指楊小姐於2019年11月13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保管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欄杆及行人路磚。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隻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
#承認事實
2019年11月13日約10:12時,警員16190陳偉彥(譯音)在聯合道近金城道的馬路阻止被告離開。同日10:15時警員16190在警車AM6161內向被告宣佈拘捕和警誡。10:35至10:39時,女警長55978 江寶賢 在九龍城警署報案室的搜身房,向被告搜身並搜查她的黑色背囊(P1)及黑色斜孭袋(P2)。背囊內發現一個過濾式防毒面具(P3)、3副護目鏡(P4)。黑色斜孭袋內有1支長26cm螺絲批(P5)、2顆約長9cm的螺絲(P6)……撿取口罩手套。證物由撿取一刻至呈堂過程中沒有受到不當或非法干擾。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10:53 傳召警員 16190 陳偉彥 (譯音)作供。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及63條。控罪詳情指楊小姐於2019年11月13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保管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欄杆及行人路磚。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隻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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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2019年11月13日約10:12時,警員16190陳偉彥(譯音)在聯合道近金城道的馬路阻止被告離開。同日10:15時警員16190在警車AM6161內向被告宣佈拘捕和警誡。10:35至10:39時,女警長55978 江寶賢 在九龍城警署報案室的搜身房,向被告搜身並搜查她的黑色背囊(P1)及黑色斜孭袋(P2)。背囊內發現一個過濾式防毒面具(P3)、3副護目鏡(P4)。黑色斜孭袋內有1支長26cm螺絲批(P5)、2顆約長9cm的螺絲(P6)……撿取口罩手套。證物由撿取一刻至呈堂過程中沒有受到不當或非法干擾。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10:53 傳召警員 16190 陳偉彥 (譯音)作供。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3/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 - - - - - - - - - - - - - - -
PW4警員(號碼後補)(拘捕D4之警員)作供完畢
10:35休庭5分鐘
傳召PW5 警長33335 (拘捕D2和D3之警員)作供,控方主問中
1120休庭
控方主問及D2代表盤問完畢,PW5作供尚未完畢
1300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4 PART 1 按此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3/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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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警員(號碼後補)(拘捕D4之警員)作供完畢
10:35休庭5分鐘
傳召PW5 警長33335 (拘捕D2和D3之警員)作供,控方主問中
1120休庭
控方主問及D2代表盤問完畢,PW5作供尚未完畢
1300午休,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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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604維園 #判刑
A1黃之鋒
A2岑敖暉
A3袁嘉蔚
A4梁凱晴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於 2020 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與其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判刑速報:
黃之鋒 即時監禁十個月(與其另案中的刑期全數分期執行)
岑敖暉 即時監禁六個月
梁凱晴,袁嘉蔚 即時監禁四個月
相關詳情稍後將於資訊部補充,敬希留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20200604維園 #判刑
A1黃之鋒
A2岑敖暉
A3袁嘉蔚
A4梁凱晴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於 2020 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與其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判刑速報:
黃之鋒 即時監禁十個月(與其另案中的刑期全數分期執行)
岑敖暉 即時監禁六個月
梁凱晴,袁嘉蔚 即時監禁四個月
相關詳情稍後將於資訊部補充,敬希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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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審訊[1/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繞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控方證人:
PW1 19037周展翔(音)
PW2 15564陳永慈(音)
全部完成作供。
‼️表證成立‼️
被告未決定是否作供。
休庭。1430同庭續審。
#葉啓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審訊[1/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繞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控方證人:
PW1 19037周展翔(音)
PW2 15564陳永慈(音)
全部完成作供。
‼️表證成立‼️
被告未決定是否作供。
休庭。14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84
--------------------------
警員 16190 陳偉彥 (譯音)作供
🧷背景 (可以唔睇)
牠在2013年5月20日加入警隊,現逮屬九龍城警區特別職務隊,案發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由05:00時開始著防暴裝當值。當日10:05時收到西九龍指揮總部的最高指揮中心的指令,指窩打老道與歌和老街有障礙物(竹枝、垃圾桶、卡板、磚頭、鐵欄)堵塞馬路、有黑衣人聚集,指示隊伍前往處理。
10:10時到達上址後(窩打老道近聯合道)。落車清理障礙物,聽到細車嘅同事話見到窩打老道近聯合道有幾十名黑衣人,見警車後向樂富方向逃跑。於是車隊到聯合道近金城道停車,16190與隊員追截該群四散逃跑的黑衣人。
📌拘捕過程
警員16190落車轉身後,見到身材矮小,著深色衫、黑色鞋、孭著黑色背囊、腰間有斜孭袋的被告,因她跑得慢所以落在黑衣人群(幾十人)後面。他們沿聯合道馬路逃跑,當時人群與警員相距約10米,光線充足視線沒有阻礙。
不久被告逃跑期間頭向地背向天跌倒,於是警員16190上前控制被告在地上,期間被告手腳不停郁反抗,之後16190發出口頭警告,叫被告「唔好郁、咪再反抗」。因為擔心被告逃跑、反抗會整傷自己及其他警員,於是為被告上手扣。
當時被告戴手套,前臂有深色手袖,面戴灰色口罩。女警55978上前協助帶被告上警車,在警車上由16190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向被告宣佈拘捕,撿取口罩等物件作證物,背囊則由被告孭著,10:26時返回九龍城警署。
因被告上下嘴唇及下巴有流血,於是女警55978帶被告到搜身室進行初步急救(治療),之後搜身。
--------------------------
🟡辯方案情
盤問時16190承認唔清楚/無留意當日隊伍人數,但「相信有30至40人」。辯方羅大律師質疑「你連當日同你執勤嘅同事係咩人都唔記得,咁當日執勤嘅細節,你都唔會記得好清楚㗎喇?」
被告只是沿人群方向行走而非逃跑,是警員16190將被告撲跌令她嘴唇流血,而非被告逃跑時自己跌倒,被告咁細粒根本無力掙扎。另外,16190並無在牠警員記事簿及第一份證人供詞中,紀錄堵路的阻礙物為何物,因此在事隔逾年在2021年4月12日09:30補錄的證人供詞中,詳細列舉堵路物有竹枝、磚頭、垃圾桶,只是警員無中生有,為滿足控罪需要而捏造。
🔵警員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但承認當日無見到有人撬起路磚或鐵欄(佢話去到嗰陣已經成地磚),亦不肯定被告遭截停前是否在黑衣人群內參與堵路。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無任何證據證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的欄杆及行人路磚受損。控方證人根本無見到被告或其他人有使用涉案的螺絲批,而且控方亦不能確定該螺絲批可以崛起磚頭或撬鐵欄(警員話相信可以撬起)。此外,控方證人盤問時左閃右避,迴避問題……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14:30繼續。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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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 16190 陳偉彥 (譯音)作供
🧷背景 (可以唔睇)
牠在2013年5月20日加入警隊,現逮屬九龍城警區特別職務隊,案發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由05:00時開始著防暴裝當值。當日10:05時收到西九龍指揮總部的最高指揮中心的指令,指窩打老道與歌和老街有障礙物(竹枝、垃圾桶、卡板、磚頭、鐵欄)堵塞馬路、有黑衣人聚集,指示隊伍前往處理。
10:10時到達上址後(窩打老道近聯合道)。落車清理障礙物,聽到細車嘅同事話見到窩打老道近聯合道有幾十名黑衣人,見警車後向樂富方向逃跑。於是車隊到聯合道近金城道停車,16190與隊員追截該群四散逃跑的黑衣人。
📌拘捕過程
警員16190落車轉身後,見到身材矮小,著深色衫、黑色鞋、孭著黑色背囊、腰間有斜孭袋的被告,因她跑得慢所以落在黑衣人群(幾十人)後面。他們沿聯合道馬路逃跑,當時人群與警員相距約10米,光線充足視線沒有阻礙。
不久被告逃跑期間頭向地背向天跌倒,於是警員16190上前控制被告在地上,期間被告手腳不停郁反抗,之後16190發出口頭警告,叫被告「唔好郁、咪再反抗」。因為擔心被告逃跑、反抗會整傷自己及其他警員,於是為被告上手扣。
當時被告戴手套,前臂有深色手袖,面戴灰色口罩。女警55978上前協助帶被告上警車,在警車上由16190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向被告宣佈拘捕,撿取口罩等物件作證物,背囊則由被告孭著,10:26時返回九龍城警署。
因被告上下嘴唇及下巴有流血,於是女警55978帶被告到搜身室進行初步急救(治療),之後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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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盤問時16190承認唔清楚/無留意當日隊伍人數,但「相信有30至40人」。辯方羅大律師質疑「你連當日同你執勤嘅同事係咩人都唔記得,咁當日執勤嘅細節,你都唔會記得好清楚㗎喇?」
被告只是沿人群方向行走而非逃跑,是警員16190將被告撲跌令她嘴唇流血,而非被告逃跑時自己跌倒,被告咁細粒根本無力掙扎。另外,16190並無在牠警員記事簿及第一份證人供詞中,紀錄堵路的阻礙物為何物,因此在事隔逾年在2021年4月12日09:30補錄的證人供詞中,詳細列舉堵路物有竹枝、磚頭、垃圾桶,只是警員無中生有,為滿足控罪需要而捏造。
🔵警員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但承認當日無見到有人撬起路磚或鐵欄(佢話去到嗰陣已經成地磚),亦不肯定被告遭截停前是否在黑衣人群內參與堵路。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無任何證據證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的欄杆及行人路磚受損。控方證人根本無見到被告或其他人有使用涉案的螺絲批,而且控方亦不能確定該螺絲批可以崛起磚頭或撬鐵欄(警員話相信可以撬起)。此外,控方證人盤問時左閃右避,迴避問題……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指認包括A2、A5及A22。
📌(36) 有線新聞05:04:43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2。
🔸A22
05:04:43.577時可見A22戴白色頭盔,頭部包住灰色圍巾,露出少許額頭,戴藍色泳鏡、有灰色黃色邊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截圖為MFI P57(icable)_36_PW62_D22_001,圈出為001A。
📌(37) 無線電視(1859至1914) 00:07:4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0:08:08.099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腳呈一字形,瀏海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手持大支裝水。截圖為MFI P58(1959_1914)_37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00:07:57.097時可見A5捧住水樽進入畫面,其背後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腳呈一字形;頭後戴防毒面具頭帶;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鞋;孭着背囊,捧住大支裝水。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38) 無線電視(1859至1914) 00:13:2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
🔸A5
00:13:35.599時可見A5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兩側鏟青;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至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帶白色;孭着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59_1914)_38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
00:13:30.033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分中間有黑色帶。截圖為MFI P58(1959_1914)_38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39) 無線電視(1859至1914) 00:14:0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
🔸A5
00:14:14.696時可見A5 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兩側鏟青;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呈白色;孭着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59_1914)_39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
00:14:16.833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孭着米色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59_1914)_39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40) 無線電視(1903至1933) 00:17:52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
🔸A2
00:18:00.265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分有黑色帶。
00:18:00.864時可見褲頭帶。好似未截圖。
- 午飯至1430 -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指認包括A2、A5及A22。
📌(36) 有線新聞05:04:43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2。
🔸A22
05:04:43.577時可見A22戴白色頭盔,頭部包住灰色圍巾,露出少許額頭,戴藍色泳鏡、有灰色黃色邊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截圖為MFI P57(icable)_36_PW62_D22_001,圈出為001A。
📌(37) 無線電視(1859至1914) 00:07:4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0:08:08.099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腳呈一字形,瀏海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手持大支裝水。截圖為MFI P58(1959_1914)_37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00:07:57.097時可見A5捧住水樽進入畫面,其背後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腳呈一字形;頭後戴防毒面具頭帶;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鞋;孭着背囊,捧住大支裝水。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38) 無線電視(1859至1914) 00:13:2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
🔸A5
00:13:35.599時可見A5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兩側鏟青;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至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帶白色;孭着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59_1914)_38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
00:13:30.033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分中間有黑色帶。截圖為MFI P58(1959_1914)_38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39) 無線電視(1859至1914) 00:14:0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
🔸A5
00:14:14.696時可見A5 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兩側鏟青;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呈白色;孭着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59_1914)_39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
00:14:16.833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孭着米色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59_1914)_39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40) 無線電視(1903至1933) 00:17:52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
🔸A2
00:18:00.265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分有黑色帶。
00:18:00.864時可見褲頭帶。好似未截圖。
- 午飯至1430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8/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
⚪️控方中段結案陳詞
🔹 #徐兆華主控官🔹
不同控方證人都提及了警車未去到玉蓮臺時,距離幾十米前見到百多人聚集在馬路上叫囂、掉水樽等。pw2、pw3作供時表示,一大群人士見到警車出現就四散,因為這些人在非法集結的現場逃走,警員們便鎖定了目標追截。如果只是普通人,就如辯方所說是市民,沒有犯法為何見到警察需要逃走呢?各被告皆十分可疑,知道警員大叫「警察,咪走~」卻沒有停下來,甚至跑走。因此,控方無需證明每一位人士做過了甚麼行為,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根據從各被告身上搜到的物品,都是常見社會事件中與堵路有關的。pw4在影片中15:10進入中庭,時間相當緊湊,一連串見到的時序可以在證物的片段留意到當時的場面如何。除了這些,控方沒有個別證據證明各被告有份堵路,但會依賴片段證明他們出現在堵路、非法集結的地點附近。
關於D1、D5,片段p30(i),見到D1、D5出現在玉蓮臺外,近7-11的位置,他們向牛頭角道往九龍灣方向走,即小巴站位置;證物p31c片和p37(22)相,D1、D5出現,可以在片段15:18見到十多秒內,2人拖著小巴牌去馬路。最低限度,2人是有份參與堵路的,p31c和p37(5);並非如D1、D5辯方律師所說,2人沒有參與堵路,警員雖然望不到個別人士做甚麼,但人群四散,而2人是人群的一分子。
為何D1會跑入死胡同?我們不會知道確實的原因。有些人會跑入空地,如果鐵欄的閘鎖實了,是不可能走到的。在電光火石間,警員不會留意到這些問題,形容不到當時的狀況為何會這樣。
至於,D1、D5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根本無可能證明2人有進行堵路行為而參與非法集結。控方表示有最低程度,例如控方證人的口供表示他們當時有佩戴口罩,故違反了蒙面法。
關於D2,開源道有一名女子手持橙色筒,透過其背包、身形、衣著推斷是D2。pw6見到馬路上有人集結,有人叫囂,所以認為這群人是非法集結,他們明知道後面是警務人員追截還繼續跑。片段中也見到警車到場後這群人士四散,截圖p37(8)見到行人路上有不多的行人,但D2見到警察後卻跑走;pw3、pw6截停D2時也表示當時D2用布蒙面,有手套也有其他物品。黑衣黑褲不代表是犯法人士,但在其身上發現這麼多物品,就一定是有份參與示威的人士,所以控方認為D2有份參與非法集結,而控方證人也說出了整個案情,最低階段下,D2需要答辯。
關於D4,控方依賴p31(b),截圖p37(16),見到D4的正面,戴鴨嘴帽、口罩的樣子,當時出現在觀塘道迴旋處(較早前D4已出現),與參與示威的人士一起。如辯方律師所說,D4出現在中庭,其後在截圖p37(17)見到好多黑衣人士(有男有女)出現,其他市民也在現場觀望。警車駕駛流暢,因當時人群四散,跑向不同的位置;截圖P37(18),D4沿著入口進入中庭,有其他帶著面罩、口罩的示威者;截圖P37(17)、(19),片段的15:17:00見到D4出現,有黑衣人士指揮。15:16:24,也見到有人指揮。15:18:16,有另一名人士指揮。這些階段D4皆在場;15:17:40,見到D4與另外一名人士離開中庭;pw7於庭上作供,表示在上址拘捕戴著口罩的D4,他還沒有下車,那些人士已四散離去,pw7追截不到他們於是折返截停D4。如果D4只是市民的話,為何要跑走呢?
根據以上證供,警車未追捕D4前,她確實置身在非法集結的地點中。站在一起可展示他們的團結性(直播員表示,那麼坐在一起是否不夠團結呢?),控方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D4有參與非法集結,所以蒙面法也應成立
—————————
⚫️辯方律師再回應補充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追截D1、D5時,pw4、pw5可以清楚見到示威者如何進入花園大廈,清楚觀察到示威者的動作,而當時D1、D5身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
控方只依賴東網的片段,質素不夠清晰,D1也沒有特別的辨認點。當日D1穿著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如果與一大群黑衣人士出現,必然很突出。在p37(4),見到聲稱D1的人士手持灰色長傘,控方證人只交代了有人手持鐵通;P20(4),控方證人同意檢取了D1的證物,但是是綠色長傘,兩者顏色並不同;p37(5)、(6),見到聲稱D1的堵路人士手上沒有長傘。
如果法官閣下看完片段後發現質素比較低,又沒有任何獨特之處辨認出被告,控方的唯一證據就是控方證人的口供,而控方證人也說不出堵路人士跑向哪個方向,控方證人都形容D1為黑衣黑褲而非為藍色短褲。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證物p31(6),控方聲稱拍攝到的D2人士,其影片質素解像度並不高。此外,影片的背包為淺色,拘捕D2的pw6承認搜到的袋是深色的。東網的片段不足夠清晰,背包上有甚麼圖案也拍攝不到。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控方剛才所說,沒有犯法為甚麼要跑?控方不應該因為對方跑走,從而推論他有份參與非法集結。pw7追跑入花園大廈後因追截不到前面的人士所以折返(用了3分鐘)追捕相關人士。如果D4真的有份堵路為何不是被一直在原地觀察的pw6拘捕?反而是一個折返的警員拘捕她?
控方案情指出,非法集結發生在牛頭角地鐵站,控方要法庭參閱10幾分鐘的觀塘迴旋處片段。16:05,見到聲稱D4的人士出現了幾秒。16:15,見到聲稱D4的人士出現在玉蓮臺。此處請法官留意,當時案發地點仍有好多市民逗留於此。控方證人說過,由牛頭角地鐵站走過去玉蓮臺需時10分鐘左右。而片段中一共用了9分鐘,即這名人士沒有在此處逗留,一直向前走。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關於影片質素、被捕時的衣著不再講述。如控方所說,他們依賴不同的片段和截圖。pw2、pw5有提及D5被捕時的衣著和服飾,但pw2只留意到D5佩戴帽子,卻不知道其頭髮顏色和樣子。就著影片中聲稱D5的人士帶了帽,pw2見不到其頭髮,可能把頭髮塞入了帽子內或綁起來了。
如果把控方案情推至最高,pw5說D5身上有腰包,但根據顯示的照片、影片中也沒有見到她有腰包。東網上的片段,該名女子有拿雨傘,但控方的案情從來沒有提及D5手持雨傘。
—————————
法庭表示考慮過證據、雙方理據後,表示‼️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D1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2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4不會上庭作供,但可能會傳召證人;
D5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4辯方律師表示,需要時間讓證人考慮是否上庭作證,希望押後至明天早上處理,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5月7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8/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
⚪️控方中段結案陳詞
🔹 #徐兆華主控官🔹
不同控方證人都提及了警車未去到玉蓮臺時,距離幾十米前見到百多人聚集在馬路上叫囂、掉水樽等。pw2、pw3作供時表示,一大群人士見到警車出現就四散,因為這些人在非法集結的現場逃走,警員們便鎖定了目標追截。如果只是普通人,就如辯方所說是市民,沒有犯法為何見到警察需要逃走呢?各被告皆十分可疑,知道警員大叫「警察,咪走~」卻沒有停下來,甚至跑走。因此,控方無需證明每一位人士做過了甚麼行為,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根據從各被告身上搜到的物品,都是常見社會事件中與堵路有關的。pw4在影片中15:10進入中庭,時間相當緊湊,一連串見到的時序可以在證物的片段留意到當時的場面如何。除了這些,控方沒有個別證據證明各被告有份堵路,但會依賴片段證明他們出現在堵路、非法集結的地點附近。
關於D1、D5,片段p30(i),見到D1、D5出現在玉蓮臺外,近7-11的位置,他們向牛頭角道往九龍灣方向走,即小巴站位置;證物p31c片和p37(22)相,D1、D5出現,可以在片段15:18見到十多秒內,2人拖著小巴牌去馬路。最低限度,2人是有份參與堵路的,p31c和p37(5);並非如D1、D5辯方律師所說,2人沒有參與堵路,警員雖然望不到個別人士做甚麼,但人群四散,而2人是人群的一分子。
為何D1會跑入死胡同?我們不會知道確實的原因。有些人會跑入空地,如果鐵欄的閘鎖實了,是不可能走到的。在電光火石間,警員不會留意到這些問題,形容不到當時的狀況為何會這樣。
至於,D1、D5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根本無可能證明2人有進行堵路行為而參與非法集結。控方表示有最低程度,例如控方證人的口供表示他們當時有佩戴口罩,故違反了蒙面法。
關於D2,開源道有一名女子手持橙色筒,透過其背包、身形、衣著推斷是D2。pw6見到馬路上有人集結,有人叫囂,所以認為這群人是非法集結,他們明知道後面是警務人員追截還繼續跑。片段中也見到警車到場後這群人士四散,截圖p37(8)見到行人路上有不多的行人,但D2見到警察後卻跑走;pw3、pw6截停D2時也表示當時D2用布蒙面,有手套也有其他物品。黑衣黑褲不代表是犯法人士,但在其身上發現這麼多物品,就一定是有份參與示威的人士,所以控方認為D2有份參與非法集結,而控方證人也說出了整個案情,最低階段下,D2需要答辯。
關於D4,控方依賴p31(b),截圖p37(16),見到D4的正面,戴鴨嘴帽、口罩的樣子,當時出現在觀塘道迴旋處(較早前D4已出現),與參與示威的人士一起。如辯方律師所說,D4出現在中庭,其後在截圖p37(17)見到好多黑衣人士(有男有女)出現,其他市民也在現場觀望。警車駕駛流暢,因當時人群四散,跑向不同的位置;截圖P37(18),D4沿著入口進入中庭,有其他帶著面罩、口罩的示威者;截圖P37(17)、(19),片段的15:17:00見到D4出現,有黑衣人士指揮。15:16:24,也見到有人指揮。15:18:16,有另一名人士指揮。這些階段D4皆在場;15:17:40,見到D4與另外一名人士離開中庭;pw7於庭上作供,表示在上址拘捕戴著口罩的D4,他還沒有下車,那些人士已四散離去,pw7追截不到他們於是折返截停D4。如果D4只是市民的話,為何要跑走呢?
根據以上證供,警車未追捕D4前,她確實置身在非法集結的地點中。站在一起可展示他們的團結性(直播員表示,那麼坐在一起是否不夠團結呢?),控方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D4有參與非法集結,所以蒙面法也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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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再回應補充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追截D1、D5時,pw4、pw5可以清楚見到示威者如何進入花園大廈,清楚觀察到示威者的動作,而當時D1、D5身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
控方只依賴東網的片段,質素不夠清晰,D1也沒有特別的辨認點。當日D1穿著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如果與一大群黑衣人士出現,必然很突出。在p37(4),見到聲稱D1的人士手持灰色長傘,控方證人只交代了有人手持鐵通;P20(4),控方證人同意檢取了D1的證物,但是是綠色長傘,兩者顏色並不同;p37(5)、(6),見到聲稱D1的堵路人士手上沒有長傘。
如果法官閣下看完片段後發現質素比較低,又沒有任何獨特之處辨認出被告,控方的唯一證據就是控方證人的口供,而控方證人也說不出堵路人士跑向哪個方向,控方證人都形容D1為黑衣黑褲而非為藍色短褲。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證物p31(6),控方聲稱拍攝到的D2人士,其影片質素解像度並不高。此外,影片的背包為淺色,拘捕D2的pw6承認搜到的袋是深色的。東網的片段不足夠清晰,背包上有甚麼圖案也拍攝不到。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控方剛才所說,沒有犯法為甚麼要跑?控方不應該因為對方跑走,從而推論他有份參與非法集結。pw7追跑入花園大廈後因追截不到前面的人士所以折返(用了3分鐘)追捕相關人士。如果D4真的有份堵路為何不是被一直在原地觀察的pw6拘捕?反而是一個折返的警員拘捕她?
控方案情指出,非法集結發生在牛頭角地鐵站,控方要法庭參閱10幾分鐘的觀塘迴旋處片段。16:05,見到聲稱D4的人士出現了幾秒。16:15,見到聲稱D4的人士出現在玉蓮臺。此處請法官留意,當時案發地點仍有好多市民逗留於此。控方證人說過,由牛頭角地鐵站走過去玉蓮臺需時10分鐘左右。而片段中一共用了9分鐘,即這名人士沒有在此處逗留,一直向前走。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關於影片質素、被捕時的衣著不再講述。如控方所說,他們依賴不同的片段和截圖。pw2、pw5有提及D5被捕時的衣著和服飾,但pw2只留意到D5佩戴帽子,卻不知道其頭髮顏色和樣子。就著影片中聲稱D5的人士帶了帽,pw2見不到其頭髮,可能把頭髮塞入了帽子內或綁起來了。
如果把控方案情推至最高,pw5說D5身上有腰包,但根據顯示的照片、影片中也沒有見到她有腰包。東網上的片段,該名女子有拿雨傘,但控方的案情從來沒有提及D5手持雨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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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考慮過證據、雙方理據後,表示‼️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D1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2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4不會上庭作供,但可能會傳召證人;
D5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4辯方律師表示,需要時間讓證人考慮是否上庭作證,希望押後至明天早上處理,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5月7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指認包括A2、A5、A6、A13、A16、A22及A24。
📌(41) 無線電視(1903至1933) 00:23:2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24。
🔸A5
00:23:45.925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至腳眼、黑色平底布鞋,有白色鞋帶;孭着背囊,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勾着一把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4
00:23:57.397時在人群中可見A24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衣服下,身穿黑色上衣,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搭着前方人士。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1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42) 無線電視(1903至1933) 00:24:4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A6及A13。
🔸A5
00:25:08.733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髪尾整齊呈一字形,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至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孭着背囊,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手持一把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2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13
00:26:50.565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頭上有一把外反7-11雨遮,PW62指A13右手舉着但畫面中被遮蓋。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2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00:2645.032時可見A13戴着白色手套持7-11雨遮。
🔸A6
00:25:41.465時可見A6,控方要求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2_PW62_D6_001,圈出為001A。
📌(43)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14:1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
🔸A2
00:14:14.899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有反光。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3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44)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16:1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2。
🔸A22
00:16:18.733時可見A22背面,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戴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孭黑色背囊,背囊上兩點銀色反光及反光扣與相片P29(22)(4)相同。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4_PW62_D22_001,圈出A22及背囊三個反光位置為001A。移動畫面可見藍色泳鏡。
00:16:21.163時可見A22正面,同樣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戴藍色泳鏡、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右手戴有邊灰色手套,與相片P29(D22)(9)相同,身穿黑色上衣。
- 午休至1550 -
📌(45)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0:07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2。
🔸A22
00:20:11.333時可見A22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戴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孭着黑色背囊,背囊上有反光位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5_PW62_D22_001,圈出A22及背囊反光位置為001A。移動畫面可見藍色泳鏡。
00:20:21.725時可見A22正面,同樣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露出少許前額位置,戴藍色泳鏡、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手持行山杖。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46)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1:1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A13、A16、A22及A24。
🔸A22
00:21:19.466時可見A22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露出少許前額位置,戴藍色泳鏡、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底至鞋尖位置帶黑色,與相片P28(D22)(2)中球鞋款式相同。戴灰色手套,手持行山杖。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22_001,圈出為001A。
🔸A13
00:21:23.767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舉起一把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00:21:27.066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衣領下;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束腳褲,左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帶位置有反光;頭上有一把灰色雨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A16
00:21:25.299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綠色長褸長至臂部、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孭黑色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A2
00:21:35.403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深灰色高筒鞋,鞋底比鞋身淺色,鞋筒位置有反光;孭米色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控方呈上有關 #關文渭大律師 早前提出的 事項 之書面回應陳詞,至於辯方回應預計明天中午準備好,完成PW62主問後將處理上述申請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指認包括A2、A5、A6、A13、A16、A22及A24。
📌(41) 無線電視(1903至1933) 00:23:2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24。
🔸A5
00:23:45.925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至腳眼、黑色平底布鞋,有白色鞋帶;孭着背囊,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勾着一把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4
00:23:57.397時在人群中可見A24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衣服下,身穿黑色上衣,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搭着前方人士。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1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42) 無線電視(1903至1933) 00:24:4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A6及A13。
🔸A5
00:25:08.733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髪尾整齊呈一字形,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至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孭着背囊,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手持一把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2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13
00:26:50.565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頭上有一把外反7-11雨遮,PW62指A13右手舉着但畫面中被遮蓋。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2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00:2645.032時可見A13戴着白色手套持7-11雨遮。
🔸A6
00:25:41.465時可見A6,控方要求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2_PW62_D6_001,圈出為001A。
📌(43)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14:1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
🔸A2
00:14:14.899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有反光。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3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44)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16:1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2。
🔸A22
00:16:18.733時可見A22背面,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戴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孭黑色背囊,背囊上兩點銀色反光及反光扣與相片P29(22)(4)相同。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4_PW62_D22_001,圈出A22及背囊三個反光位置為001A。移動畫面可見藍色泳鏡。
00:16:21.163時可見A22正面,同樣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戴藍色泳鏡、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右手戴有邊灰色手套,與相片P29(D22)(9)相同,身穿黑色上衣。
- 午休至1550 -
📌(45)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0:07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2。
🔸A22
00:20:11.333時可見A22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戴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孭着黑色背囊,背囊上有反光位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5_PW62_D22_001,圈出A22及背囊反光位置為001A。移動畫面可見藍色泳鏡。
00:20:21.725時可見A22正面,同樣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露出少許前額位置,戴藍色泳鏡、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手持行山杖。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46)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1:1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A13、A16、A22及A24。
🔸A22
00:21:19.466時可見A22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露出少許前額位置,戴藍色泳鏡、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底至鞋尖位置帶黑色,與相片P28(D22)(2)中球鞋款式相同。戴灰色手套,手持行山杖。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22_001,圈出為001A。
🔸A13
00:21:23.767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舉起一把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00:21:27.066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衣領下;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束腳褲,左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帶位置有反光;頭上有一把灰色雨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A16
00:21:25.299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綠色長褸長至臂部、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孭黑色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A2
00:21:35.403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深灰色高筒鞋,鞋底比鞋身淺色,鞋筒位置有反光;孭米色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控方呈上有關 #關文渭大律師 早前提出的 事項 之書面回應陳詞,至於辯方回應預計明天中午準備好,完成PW62主問後將處理上述申請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宣讀判詞
#0810尖沙咀
郭(2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朱冠強。
📌本案在2021年2月4日的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28
📌本案在2021年3月24日的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02
=======================
法庭拒絕定罪上訴,但批准刑罰上訴,由3個月監禁改為7星期監禁
🔴即時監禁7星期🔴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527&currpage=T
#李運騰法官 #宣讀判詞
#0810尖沙咀
郭(2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朱冠強。
📌本案在2021年2月4日的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28
📌本案在2021年3月24日的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02
=======================
法庭拒絕定罪上訴,但批准刑罰上訴,由3個月監禁改為7星期監禁
🔴即時監禁7星期🔴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527&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判刑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辯方呈上包括被告在內16封求情信。
三項控罪均以10個月作量刑起點,因被告初犯及有悔意,給予一個月的刑期扣減。
終判處被告9個月即時監禁❗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判刑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辯方呈上包括被告在內16封求情信。
三項控罪均以10個月作量刑起點,因被告初犯及有悔意,給予一個月的刑期扣減。
終判處被告9個月即時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88
--------------------------
被告作供
📌螺絲批的正當用途
話說被告在某大學修讀視覺藝術科,其中一個course需要用石膏模具製作陶瓷,有時需要借助螺絲批、木鑿之類的工具,扑開石膏模取出陶瓷。當日學校因網民發起罷課而停課,在宿舍醒來後發覺當日有社會運動,於是想在學校宿舍附近了解情況,以當日經歷及實地素材,就社會議題做一些藝術創作。
呈上相集:在灣仔、龍鼓灘、樓下公園、觀塘等地拍攝的相片,輯錄成生活映像攝影集……
📌由出門至被捕過程
因擔心安全問題,所以約了3位朋友互相照應。當日早上8至9點相約在學校正門,因擔心受催淚煙影響,所以將眼罩及豬嘴放於背囊之中,不過當日並沒有戴上,而被告背囊容量較大,所以亦幫朋友保管兩個眼罩;身穿黑色衫褲只是不想被媒體拍下,希望保持低調避免家人見到自己身處示威現場而擔心。
一出校門就聽至有人大嗌「警車到」,於是被告與友人返回學校內。途中執起一對手套、一支一字螺絲批、一對螺絲作為日後的創作素材,當時並無明確用途,只是打算執咗先,見地上有螺絲批及手套,見幾新淨為免浪費亦執起自用。
📌被捕
約10:00左右,被告見情況稍為平靜再出去聯合道,但不久在混亂中與朋友失散,決定先離開現場,往學校方向逃走再作打算。之後被身後的警員從後撲低壓在地上,令被告嘴唇下巴擦傷,然後被反鎖雙手。
被告被捕後有警員問:「係仔定女嚟嘅?」另一警員答:「女嚟嘅」被告被捕前正急步走,被捕後已經無力。警員隨即大遏:「係咪連行路都唔識行呀?」
--------------------------
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質疑被告並非因功課需要而外出取材,亦非趕deadline,根本無逼切需要外出取材。因此,最好的保護方法就是離開現場,被告若非想在警方放催淚煙時在示威現場逗留,根本無需要帶豬嘴及護目鏡。之後又質疑被告為何不拍下如此震撼的示威場面?做法似乎與過往的創作模式(製作相片集)不同。
控方問:「你用一對唔知俾咩人用過嘅手套嚟執嘢,唔係仲污糟過你徒手執起支螺絲批同螺絲咩?你執起都只係接觸一刻,你手套係同皮膚長期接觸著喎?」
🟡被告回應:「因為唔知幾耐先去到安全地方,亦唔知警方幾時放,係邊到放催淚煙,所以帶豬嘴及護目鏡以備不時之需。因為在現場時間好短,擔心係現場影相會冒犯其他示威者,如果無被捕可能會影相。而藝術有好多唔同形式,可以用唔同方法表達。」
被告續指:「首先對手套我覺得唔污糟,即使俾其他人用過我都可以接受。同朋友走失是無留意朋友位置係邊到,因為揾唔到朋友所以緊張,跟其他示威者一齊走。」
🛑控方立場:被告只係去示威而唔係揾創作靈感,所以見警察後立即逃走,被捕時自己跌低而非被警員撲跌,螺絲批是用來撬磚及拆鐵欄。
被告不同意上述控方立場。
--------------------------
🟢明天聽取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詳情後補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88
--------------------------
被告作供
📌螺絲批的正當用途
話說被告在某大學修讀視覺藝術科,其中一個course需要用石膏模具製作陶瓷,有時需要借助螺絲批、木鑿之類的工具,扑開石膏模取出陶瓷。當日學校因網民發起罷課而停課,在宿舍醒來後發覺當日有社會運動,於是想在學校宿舍附近了解情況,以當日經歷及實地素材,就社會議題做一些藝術創作。
呈上相集:在灣仔、龍鼓灘、樓下公園、觀塘等地拍攝的相片,輯錄成生活映像攝影集……
📌由出門至被捕過程
因擔心安全問題,所以約了3位朋友互相照應。當日早上8至9點相約在學校正門,因擔心受催淚煙影響,所以將眼罩及豬嘴放於背囊之中,不過當日並沒有戴上,而被告背囊容量較大,所以亦幫朋友保管兩個眼罩;身穿黑色衫褲只是不想被媒體拍下,希望保持低調避免家人見到自己身處示威現場而擔心。
一出校門就聽至有人大嗌「警車到」,於是被告與友人返回學校內。途中執起一對手套、一支一字螺絲批、一對螺絲作為日後的創作素材,當時並無明確用途,只是打算執咗先,見地上有螺絲批及手套,見幾新淨為免浪費亦執起自用。
📌被捕
約10:00左右,被告見情況稍為平靜再出去聯合道,但不久在混亂中與朋友失散,決定先離開現場,往學校方向逃走再作打算。之後被身後的警員從後撲低壓在地上,令被告嘴唇下巴擦傷,然後被反鎖雙手。
被告被捕後有警員問:「係仔定女嚟嘅?」另一警員答:「女嚟嘅」被告被捕前正急步走,被捕後已經無力。警員隨即大遏:「係咪連行路都唔識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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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質疑被告並非因功課需要而外出取材,亦非趕deadline,根本無逼切需要外出取材。因此,最好的保護方法就是離開現場,被告若非想在警方放催淚煙時在示威現場逗留,根本無需要帶豬嘴及護目鏡。之後又質疑被告為何不拍下如此震撼的示威場面?做法似乎與過往的創作模式(製作相片集)不同。
控方問:「你用一對唔知俾咩人用過嘅手套嚟執嘢,唔係仲污糟過你徒手執起支螺絲批同螺絲咩?你執起都只係接觸一刻,你手套係同皮膚長期接觸著喎?」
🟡被告回應:「因為唔知幾耐先去到安全地方,亦唔知警方幾時放,係邊到放催淚煙,所以帶豬嘴及護目鏡以備不時之需。因為在現場時間好短,擔心係現場影相會冒犯其他示威者,如果無被捕可能會影相。而藝術有好多唔同形式,可以用唔同方法表達。」
被告續指:「首先對手套我覺得唔污糟,即使俾其他人用過我都可以接受。同朋友走失是無留意朋友位置係邊到,因為揾唔到朋友所以緊張,跟其他示威者一齊走。」
🛑控方立場:被告只係去示威而唔係揾創作靈感,所以見警察後立即逃走,被捕時自己跌低而非被警員撲跌,螺絲批是用來撬磚及拆鐵欄。
被告不同意上述控方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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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聽取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詳情後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拒捕
#1108黃大仙 #審訊[1/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承認事實
(1)於2019年11月9日,警員19037周展翔(音)於協和醫院就醫,醫生撰寫之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1,其中譯本呈堂為P1a。
(2)高級督察16986鄺志文(音)於11月10日作有一份證人口供,根據65b呈堂為證物P2。
(3)被告於2019年11年9日驗傷,身體檢驗表格呈堂為證物D1。
(4)被告的出院紙列為證物D2。
(5)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證物
P1 醫療報告
P1a 醫療報告中譯本
P2 警員16986證人口供*
P3 承認事實
辯方證物
D1 被告身體檢驗表格
D2 被告出院紙
*主控於庭上讀出P2口供,內裡提及:「本人[……]案發當日當值東九龍衝鋒第2隊,當值SD更分,即1200時至到行動結束為止,是小隊指揮官。我收到消息,指龍翔道一帶有人堵塞交通,奉命到附近巡邏。2242時,小隊到達龍翔道西行線近新光中心;2245時,龍翔道東行線近黃大仙廟有人放雜物阻礙交通,我奉命帶領小隊前往處理。到達龍翔道黃大仙廟時,三條行車線已被雜物堵塞,數名深色衣著人士從馬路跑回龍翔道,有大批人士圍觀。我指示隊員下車到東行線清理路障,部分圍觀人士向警察叫囂。2309時,小隊返回西行線,登上警車,大部分圍觀人士繼續叫囂,並用強力雷射筆指向警察。我使用警車揚聲器發出警告:『喺黃大仙廣場聚集嘅人士注意,你哋用雷射筆射向警方嘅行為已經違反社會安寧,呢個係一個非法集結,請你哋和平散開。』『喺黃大仙廣場聚集嘅人群,呢個係一個非法集結,立即和平散開,並除低蒙面物品,否則警方會將你哋拘捕。』2330時,東九龍衝鋒隊第1及3隊隊員在黃大仙廣場拘捕一批人,因為有大量人群圍觀,所以我到附近進行人群管理。被拘捕人士之後被帶回黃大仙警署。」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19037周展翔(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資料
PW1在2014年加入警隊,現駐守警犬隊。案發當日,他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防暴裝當值特別更分。
2313時,PW1乘警車巡邏,透過通訊機得知有人聚集在黃大仙廟牌坊位置。2329時,高級督察郭俊希指令他協助行動,PW1的小隊在黃大仙廟外下車掃蕩。
📌追截及拘捕
下車時,PW1的60米外有60名黑衫黑褲人士聚集。他第一眼留意到離自己10米的黑衣男子,有信心追上,便跑前拘捕,期間喊出警告:「警察咪走」。追截20米後,他追上男子,用雙手箍住男子腰部。男子激烈反抗,左右搖擺,以右手手肘鋤向PW1右臉顴骨位。其時兩人面向同一方向,近乎身貼身。
PW1用警棍擊打男子右大腿骨,再口頭警告:「警察咪郁,否則使用警棍。」男子依然反抗,有警員前來支援,將他背朝天按在地上。他蹬腳,踢中PW1右膝,遭再次警告:「唔好郁,否則用胡椒噴劑。」男子未聽從,被PW1以胡椒噴劑射向臉部,漸漸停止掙扎,被鎖上手銬。警員15564對他進行搜身,在左前褲袋搜出一支雷射筆。該名男子為本案被告。
PW1後到醫院接受診治,取得2天病假。
辯方盤問
📄控方證人盤問問題稿
📌被告「批踭」情況
辯方首先釐清被告被箍住時的動作,PW1先稱忘記被告有否轉身,後稱被告「批踭」自己寫轉身,而這內容在其11月9日凌晨4點15分的口供紙上,並沒有提及。辯方進一步提出被告既然轉身,PW1左手亦鬆脫,其實被告已可逃走。PW1不同意。
📌被告踢中PW1情況
經詢問,PW1憶述自己撳低被告時蹲在被告右大腿旁,按住他大腿。辯方質疑,PW1既然蹲下,被告又如何能踢中他的膝蓋?PW1指「膝蓋觸地,不代表他蹬不到」,遂演示動作:他以右手肘貼桌,模仿膝頭;又垂直右前臂,指手肘到手腕之間仍是「膝頭哥位置」,被告正是踢中該處。辯方指出,被告大腿已被按住,沒可能靈活地水平掃中PW1膝頭,反而是PW1後來發現該部位不適,才謊稱是被被告踢中。
辯方又問及被告用哪隻腳踢PW1膝蓋,PW1在主問時稱不知,盤問時卻改口說是右腳。辯方追問,PW1解釋:被告用右腳是基於當時情況的估計。
📌PW1襲擊被告
PW1表示自己只用警棍打被告一下,沒看到其他警員有襲擊被告;記得當刻被告的右額頭、鼻樑、下唇有傷。辯方舉出「不爭事實」:醫療報告上寫明,被告身上有其他明顯傷勢,即左上胸部、右大腿、左膝蓋、右前臂有淤傷;多處頭皮有血腫;右肩、左大腿及右前臂腫脹;擦傷位置包括左膝、右腳跟、右前臂和嘴唇。他指出,警員根本不只一次擊打被告人,導致以上傷勢。
📌夾口供問題
PW1關於本案所作的第一個記錄在11月9日凌晨2時15分寫下,為警員記事冊記錄。辯方質疑,何以記錄中每一個時間點都相當清晰。PW1指自己事先與同事「夾了時間」。辯方指出:PW1的警員記事冊記錄並非在9號凌晨2點寫成,而是從醫院回到警署後,從警員陳永慈的口供抄得。這警員的口供也可能與其他人「夾」過,因而時間齊備。
📌辯方案情
案發當晚11時29分,被告在黃大仙廣場大概37號鋪外蹲下執拾眼鏡。人群四散,只有被告蹲下,PW1便走到其面前,用警棍打被告的大腿,往後拉他的背囊,使他失重心趴在地上。PW1然後用警棍不斷擊打被告,對方沒有掙扎。PW1又用右手向後拗被告的手腕、腳腕,被告為掙脫、怕被拗斷關節,於是有掙扎行為。
雷射筆根本不屬於被告,而是警員拾得,在警車上稱為被告所有。
控方覆問
PW1確認,其他案件中,也會有同事事後協調時間和對錶的情況。他又補充,「膝蓋」的範圍為膝蓋對上位置。主控讀出他的驗傷報告(指膝蓋側邊有輕微觸痛),以澄清被被告「踢中」的位置。
PW1作供完畢。
#葉啓亮裁判官 #拒捕
#1108黃大仙 #審訊[1/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承認事實
(1)於2019年11月9日,警員19037周展翔(音)於協和醫院就醫,醫生撰寫之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1,其中譯本呈堂為P1a。
(2)高級督察16986鄺志文(音)於11月10日作有一份證人口供,根據65b呈堂為證物P2。
(3)被告於2019年11年9日驗傷,身體檢驗表格呈堂為證物D1。
(4)被告的出院紙列為證物D2。
(5)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證物
P1 醫療報告
P1a 醫療報告中譯本
P2 警員16986證人口供*
P3 承認事實
辯方證物
D1 被告身體檢驗表格
D2 被告出院紙
*主控於庭上讀出P2口供,內裡提及:「本人[……]案發當日當值東九龍衝鋒第2隊,當值SD更分,即1200時至到行動結束為止,是小隊指揮官。我收到消息,指龍翔道一帶有人堵塞交通,奉命到附近巡邏。2242時,小隊到達龍翔道西行線近新光中心;2245時,龍翔道東行線近黃大仙廟有人放雜物阻礙交通,我奉命帶領小隊前往處理。到達龍翔道黃大仙廟時,三條行車線已被雜物堵塞,數名深色衣著人士從馬路跑回龍翔道,有大批人士圍觀。我指示隊員下車到東行線清理路障,部分圍觀人士向警察叫囂。2309時,小隊返回西行線,登上警車,大部分圍觀人士繼續叫囂,並用強力雷射筆指向警察。我使用警車揚聲器發出警告:『喺黃大仙廣場聚集嘅人士注意,你哋用雷射筆射向警方嘅行為已經違反社會安寧,呢個係一個非法集結,請你哋和平散開。』『喺黃大仙廣場聚集嘅人群,呢個係一個非法集結,立即和平散開,並除低蒙面物品,否則警方會將你哋拘捕。』2330時,東九龍衝鋒隊第1及3隊隊員在黃大仙廣場拘捕一批人,因為有大量人群圍觀,所以我到附近進行人群管理。被拘捕人士之後被帶回黃大仙警署。」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19037周展翔(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資料
PW1在2014年加入警隊,現駐守警犬隊。案發當日,他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防暴裝當值特別更分。
2313時,PW1乘警車巡邏,透過通訊機得知有人聚集在黃大仙廟牌坊位置。2329時,高級督察郭俊希指令他協助行動,PW1的小隊在黃大仙廟外下車掃蕩。
📌追截及拘捕
下車時,PW1的60米外有60名黑衫黑褲人士聚集。他第一眼留意到離自己10米的黑衣男子,有信心追上,便跑前拘捕,期間喊出警告:「警察咪走」。追截20米後,他追上男子,用雙手箍住男子腰部。男子激烈反抗,左右搖擺,以右手手肘鋤向PW1右臉顴骨位。其時兩人面向同一方向,近乎身貼身。
PW1用警棍擊打男子右大腿骨,再口頭警告:「警察咪郁,否則使用警棍。」男子依然反抗,有警員前來支援,將他背朝天按在地上。他蹬腳,踢中PW1右膝,遭再次警告:「唔好郁,否則用胡椒噴劑。」男子未聽從,被PW1以胡椒噴劑射向臉部,漸漸停止掙扎,被鎖上手銬。警員15564對他進行搜身,在左前褲袋搜出一支雷射筆。該名男子為本案被告。
PW1後到醫院接受診治,取得2天病假。
辯方盤問
📄控方證人盤問問題稿
📌被告「批踭」情況
辯方首先釐清被告被箍住時的動作,PW1先稱忘記被告有否轉身,後稱被告「批踭」自己寫轉身,而這內容在其11月9日凌晨4點15分的口供紙上,並沒有提及。辯方進一步提出被告既然轉身,PW1左手亦鬆脫,其實被告已可逃走。PW1不同意。
📌被告踢中PW1情況
經詢問,PW1憶述自己撳低被告時蹲在被告右大腿旁,按住他大腿。辯方質疑,PW1既然蹲下,被告又如何能踢中他的膝蓋?PW1指「膝蓋觸地,不代表他蹬不到」,遂演示動作:他以右手肘貼桌,模仿膝頭;又垂直右前臂,指手肘到手腕之間仍是「膝頭哥位置」,被告正是踢中該處。辯方指出,被告大腿已被按住,沒可能靈活地水平掃中PW1膝頭,反而是PW1後來發現該部位不適,才謊稱是被被告踢中。
辯方又問及被告用哪隻腳踢PW1膝蓋,PW1在主問時稱不知,盤問時卻改口說是右腳。辯方追問,PW1解釋:被告用右腳是基於當時情況的估計。
📌PW1襲擊被告
PW1表示自己只用警棍打被告一下,沒看到其他警員有襲擊被告;記得當刻被告的右額頭、鼻樑、下唇有傷。辯方舉出「不爭事實」:醫療報告上寫明,被告身上有其他明顯傷勢,即左上胸部、右大腿、左膝蓋、右前臂有淤傷;多處頭皮有血腫;右肩、左大腿及右前臂腫脹;擦傷位置包括左膝、右腳跟、右前臂和嘴唇。他指出,警員根本不只一次擊打被告人,導致以上傷勢。
📌夾口供問題
PW1關於本案所作的第一個記錄在11月9日凌晨2時15分寫下,為警員記事冊記錄。辯方質疑,何以記錄中每一個時間點都相當清晰。PW1指自己事先與同事「夾了時間」。辯方指出:PW1的警員記事冊記錄並非在9號凌晨2點寫成,而是從醫院回到警署後,從警員陳永慈的口供抄得。這警員的口供也可能與其他人「夾」過,因而時間齊備。
📌辯方案情
案發當晚11時29分,被告在黃大仙廣場大概37號鋪外蹲下執拾眼鏡。人群四散,只有被告蹲下,PW1便走到其面前,用警棍打被告的大腿,往後拉他的背囊,使他失重心趴在地上。PW1然後用警棍不斷擊打被告,對方沒有掙扎。PW1又用右手向後拗被告的手腕、腳腕,被告為掙脫、怕被拗斷關節,於是有掙扎行為。
雷射筆根本不屬於被告,而是警員拾得,在警車上稱為被告所有。
控方覆問
PW1確認,其他案件中,也會有同事事後協調時間和對錶的情況。他又補充,「膝蓋」的範圍為膝蓋對上位置。主控讀出他的驗傷報告(指膝蓋側邊有輕微觸痛),以澄清被被告「踢中」的位置。
PW1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15564陳永慈(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2現駐守觀塘刑事調查隊。19年11月8日,他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防暴裝當值特別更分。案發時,他目睹PW1在自己身前5米箍住被告,被告上半身左右搖動。PW2起初看守外面人群,後與數名隊員上前,將被告壓在地上。
PW2在被告左前褲袋搜到黑色雷射筆,在右前褲袋找出電話。男子其後被帶上警車,PW1口述案發情節,由PW2宣佈拘捕。當時罪名包括非法集結、蒙面、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
辯方盤問
📌夾口供問題
PW2雖供稱自己的口供在11月9日凌晨2點15分寫下,在3點多(個半鐘後)寫完,口供中卻出現「於同日0445時,我將防干擾證物袋C0490155封存,內有一部粉紅色iPhone 6S,一張Sim卡……0450時將所有證物交給WTSDID3處理……」的內容。辯方質疑,口供既在3點多已完成,何以會提到4點後的事。PW2解釋自己打的是電子口供,交完證物後便補上最後一句。
辯方指出這份口供根本是在凌晨4點後才寫成;拖到如此之遲,是由於PW2要等PW1從醫院回來,兩人才可夾口供。
控方覆問
釐清問題:因PW2原先的記事冊成為案件證物,他需申領一本新記事冊。PW2於19年11月9日0525時,在原區拿到新記事冊,並在0536寫下相關記錄。
PW2作供完畢。
==============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
==============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
被告今年30歲,2019年29歲。案發當晚11點,他從中環IFC廣場收鋪,乘地鐵回位於黃大仙竹園北邨的家。11點半,他離開地鐵站,到達黃大仙廣場,打算轉往黃大仙上邨經天橋回家。
📌拘捕過程
被告在地鐵站外看到人群聚集叫囂,但沒有理會,打算離開。轉往上邨後,人群忽朝被告衝來,他也被一健碩的男人撞跌眼鏡。他拾起,但戴不上——被告有600度近視,視物模糊——此時,他感到右大腿被硬物打擊,有人扯他背囊。他失平衡,右半身向天往前倒下。
被圍毆時,被告為保護自己微側身,但仍感多處疼痛,包括頭部、胸口、腳與手臂。他不清楚自己被什麼襲擊,只知是硬物,持續1到2分鐘。此後,他一度被頭貼地按在地上,右手腕被捉住、向脈搏方向拗;他猛抽回手,同時腳腕被向小腿後拗。兩個部位被拗的時間差不多,幾乎同時感到痛楚。
他鬆脫手腳後,頭、臉被噴上噴劑。被告被噴中眼部,完全失去視力。硬物擊打仍在繼續,直至一把聲傳來:「輸咗㗎喇,輸咗㗎喇。」襲擊才慢慢停下。整個過程約5分鐘。
📌搜身及驗傷
他其後被帶上警車,有人提供一張紙巾,他得以抹走胡椒噴劑,看到有警員欲搜查他的背囊,又有人喝止他,指示他望向窗邊。不久,警員聲稱在他背囊中找到雷射筆。
被告說明雷射筆不屬於自己,並要求去醫院驗傷。警員不准,將被告送到觀塘警署。完成落口供等環節後,他被送到聯合醫院,住院1星期。辯方讀出醫療報告中的傷勢,被告確認為警員擊打造成。
控方盤問
📄被告盤問問題稿
📌被告衣著
被告當天要上班,下班時穿黑色制服褲及黑鞋,上身著白色短袖T恤,外有黑色長袖外套。控方此時拿出一對黑色手套,問被告被捕時是否戴著。被告指,這對手套為朋友送贈,因自己有「搣手指」的習慣,便一直戴著保護雙手。
童年時他曾用手套戒除壞習慣,但沒有堅持;開始當時的工作後,因朋友送的手套透氣性好,便希望用手套「斷尾」。案發當日,被告從下班起就一直戴手套。被捕後,他另買手套,雖沒有舊手套上的護墊,但透氣性一樣強。
控方又問被告當日是否戴著黑色口罩。被告承認,解釋自己當時咳嗽、不舒服。
📌被告有否掙扎
主控一問再問、翻來覆去,確認被告有否在保護自己的過程中「郁身郁勢」、「fing嚟fing去」。被告堅稱沒有印象。
📌被告被拗手腳情況
被告當時胸口朝地,手腕在後,主控質疑他何以能掙脫更有力的警員。被告演示自己如何抽回雙手,並指因情況混亂,不記得自己具體是如何解脫束縛。主控又懷疑,假如被告面朝地、腳掌被向小腿肚彎折,小腿沒可能沒被提起,反復詢問被告有沒有「小腿被提起」的記憶,被告堅稱沒有。
📌被告眼鏡及搜袋過程
眼鏡被撞跌後,被告無法看清1米外的事物。儘管他看不見警員在警車上搜自己的背囊,但警員有出聲告訴他,亦有叫他不許看、望窗外。主控問及既然他不能視物,如何得知警員搜出的雷射筆不屬於自己;被告指自己從未擁有任何雷射筆。
辯方覆問
被告補充,當天自己因咳、有鼻水而戴口罩上班。被告又解釋,自己戴手套是為防止自己刮手指,主要是「搣」指甲位置,現時手上也有傷。當時被告考慮報讀博士課程,正構思報告題目,因1月已要報名,便感壓力。今天要上庭,他有壓力,也帶了手套到庭。
被告作供完畢。
==============
本案押後至6月1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作結案陳詞。雙方需在5月25日或之前遞交書面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被告作供相當平實,望珍重。另,我都會搣手指。)
控方主問
PW2現駐守觀塘刑事調查隊。19年11月8日,他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防暴裝當值特別更分。案發時,他目睹PW1在自己身前5米箍住被告,被告上半身左右搖動。PW2起初看守外面人群,後與數名隊員上前,將被告壓在地上。
PW2在被告左前褲袋搜到黑色雷射筆,在右前褲袋找出電話。男子其後被帶上警車,PW1口述案發情節,由PW2宣佈拘捕。當時罪名包括非法集結、蒙面、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
辯方盤問
📌夾口供問題
PW2雖供稱自己的口供在11月9日凌晨2點15分寫下,在3點多(個半鐘後)寫完,口供中卻出現「於同日0445時,我將防干擾證物袋C0490155封存,內有一部粉紅色iPhone 6S,一張Sim卡……0450時將所有證物交給WTSDID3處理……」的內容。辯方質疑,口供既在3點多已完成,何以會提到4點後的事。PW2解釋自己打的是電子口供,交完證物後便補上最後一句。
辯方指出這份口供根本是在凌晨4點後才寫成;拖到如此之遲,是由於PW2要等PW1從醫院回來,兩人才可夾口供。
控方覆問
釐清問題:因PW2原先的記事冊成為案件證物,他需申領一本新記事冊。PW2於19年11月9日0525時,在原區拿到新記事冊,並在0536寫下相關記錄。
PW2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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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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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
被告今年30歲,2019年29歲。案發當晚11點,他從中環IFC廣場收鋪,乘地鐵回位於黃大仙竹園北邨的家。11點半,他離開地鐵站,到達黃大仙廣場,打算轉往黃大仙上邨經天橋回家。
📌拘捕過程
被告在地鐵站外看到人群聚集叫囂,但沒有理會,打算離開。轉往上邨後,人群忽朝被告衝來,他也被一健碩的男人撞跌眼鏡。他拾起,但戴不上——被告有600度近視,視物模糊——此時,他感到右大腿被硬物打擊,有人扯他背囊。他失平衡,右半身向天往前倒下。
被圍毆時,被告為保護自己微側身,但仍感多處疼痛,包括頭部、胸口、腳與手臂。他不清楚自己被什麼襲擊,只知是硬物,持續1到2分鐘。此後,他一度被頭貼地按在地上,右手腕被捉住、向脈搏方向拗;他猛抽回手,同時腳腕被向小腿後拗。兩個部位被拗的時間差不多,幾乎同時感到痛楚。
他鬆脫手腳後,頭、臉被噴上噴劑。被告被噴中眼部,完全失去視力。硬物擊打仍在繼續,直至一把聲傳來:「輸咗㗎喇,輸咗㗎喇。」襲擊才慢慢停下。整個過程約5分鐘。
📌搜身及驗傷
他其後被帶上警車,有人提供一張紙巾,他得以抹走胡椒噴劑,看到有警員欲搜查他的背囊,又有人喝止他,指示他望向窗邊。不久,警員聲稱在他背囊中找到雷射筆。
被告說明雷射筆不屬於自己,並要求去醫院驗傷。警員不准,將被告送到觀塘警署。完成落口供等環節後,他被送到聯合醫院,住院1星期。辯方讀出醫療報告中的傷勢,被告確認為警員擊打造成。
控方盤問
📄被告盤問問題稿
📌被告衣著
被告當天要上班,下班時穿黑色制服褲及黑鞋,上身著白色短袖T恤,外有黑色長袖外套。控方此時拿出一對黑色手套,問被告被捕時是否戴著。被告指,這對手套為朋友送贈,因自己有「搣手指」的習慣,便一直戴著保護雙手。
童年時他曾用手套戒除壞習慣,但沒有堅持;開始當時的工作後,因朋友送的手套透氣性好,便希望用手套「斷尾」。案發當日,被告從下班起就一直戴手套。被捕後,他另買手套,雖沒有舊手套上的護墊,但透氣性一樣強。
控方又問被告當日是否戴著黑色口罩。被告承認,解釋自己當時咳嗽、不舒服。
📌被告有否掙扎
主控一問再問、翻來覆去,確認被告有否在保護自己的過程中「郁身郁勢」、「fing嚟fing去」。被告堅稱沒有印象。
📌被告被拗手腳情況
被告當時胸口朝地,手腕在後,主控質疑他何以能掙脫更有力的警員。被告演示自己如何抽回雙手,並指因情況混亂,不記得自己具體是如何解脫束縛。主控又懷疑,假如被告面朝地、腳掌被向小腿肚彎折,小腿沒可能沒被提起,反復詢問被告有沒有「小腿被提起」的記憶,被告堅稱沒有。
📌被告眼鏡及搜袋過程
眼鏡被撞跌後,被告無法看清1米外的事物。儘管他看不見警員在警車上搜自己的背囊,但警員有出聲告訴他,亦有叫他不許看、望窗外。主控問及既然他不能視物,如何得知警員搜出的雷射筆不屬於自己;被告指自己從未擁有任何雷射筆。
辯方覆問
被告補充,當天自己因咳、有鼻水而戴口罩上班。被告又解釋,自己戴手套是為防止自己刮手指,主要是「搣」指甲位置,現時手上也有傷。當時被告考慮報讀博士課程,正構思報告題目,因1月已要報名,便感壓力。今天要上庭,他有壓力,也帶了手套到庭。
被告作供完畢。
==============
本案押後至6月1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作結案陳詞。雙方需在5月25日或之前遞交書面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被告作供相當平實,望珍重。另,我都會搣手指。)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裁決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裁決速報 🔴:
控罪(1) 四名被告 罪名不成立
控罪(2) D4 罪名成立
控罪(3) (4) (5) 三名被告 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7日1430到觀塘裁判法院第8庭判刑,期間四名被告都需要還押。
裁決理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537&currpage=T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裁決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裁決速報 🔴:
控罪(1) 四名被告 罪名不成立
控罪(2) D4 罪名成立
控罪(3) (4) (5) 三名被告 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7日1430到觀塘裁判法院第8庭判刑,期間四名被告都需要還押。
裁決理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537&currpage=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 #關文渭大律師 需在庭外處理書面回應至1250時
A20早前已申請今日須求醫缺席聆訊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47)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1:5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4及A16。
🔸A14
00:21:58.662時可見A14身材細粒,戴黑色頭盔、有白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貼腳褲、黑色鞋;戴白色手套,右手持藍色行山杖左手搭着前方人士;孭着背囊,後方有人捉住其背囊,PW62指此為形容並沒有協助其辨認。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7_PW62_D14_001,圈出為001A。
🔸A16
00:22:02.099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頭盔上有銀色邊、深藍色護目鏡,與相片P29(D16)(17)相同、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綠色連帽長褸,長至臂部,長褸尾部近臂部位置開叉、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白色底部分前腳掌位置與後腳掌位置分開;孭黑色背囊,背囊有套包裹;右手持揚聲器。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7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00:22:05.465時可見鞋底白色部分及包裹背囊的情況。
📌(48)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2:2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7、A13、A16及A24。
🔸A16
00:24:12.333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頭盔上有銀色邊、深藍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綠色連帽長褸,長至臂部、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白色底部分前腳掌位置與後腳掌位置分開;孭黑色背囊,背囊有套包裹;右手孭着揚聲器。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A13
00:25:19.900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T恤、淺藍色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00:25:59.824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T裇內;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束腳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右手戴黑色手套,手套上有白色圖案;胸前孭着黑色背囊,背囊中間有銀色反光位置,在畫面背囊左邊有一支紅色蓋飲品;左手持外反灰色雨遮,右手持樽裝水。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24_001,圈出A24、背囊反光位置及紅色蓋飲品為001A。
00:26:00.366時可見紅色蓋飲品,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A7
00:22:38.754時可見A7戴黑色頭盔,頭盔上有一條黃色帶、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頸上有黑色圍巾;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7_001,圈出為001A。
📌(49) 米報00:44:13至00:44:19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0:43:16.399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尾呈一字形,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持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7(rice post)_49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 #郭棟明大律師 提示較早前認出所謂A5的片中人時形容為「身穿黑色長袖上衣」而非「黑色手袖」,PW62指兩者相同,經提示後更正為「上衣露出的黑色手袖」
📌(50) 米報00:46:30至00:46:53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13。
🔸A13
00:46:50.331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左手持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rice post)_50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5
00:46:41.431時可見A5髮型兩側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及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孭着背囊肩帶;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右手持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7(rice post)_50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PW62指自己從未觀看過警方拍攝片段(51)-(53),控方聲稱PW62片段中 未 必 有被告人出現喎,大家一齊望住PW62慢鏡前後放大縮細
📌(51) NTS16 M035 19:10:00至19:10:19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另可見A17。
🔸A5
19:10:02(00:10:13.980)時可見A5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及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黑白相間;孭着背囊肩帶,右手持一些物品;腰間近右褲袋位置銀色反光。截圖為MFI P34_5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
19:10:10(00:10:21.901)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分中間有黑色帶;左手持黃色長遮。截圖為MFI P34_51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19:10:09(00:10:20.800)時可見穿深灰色高筒鞋。
🌟 #傅昶生大律師 上次已陳詞反對證人加插控辯雙方事前皆不知道的證供,雖然控方聲稱PW62片段中 未 必 有被告人出現,但在眾多片段中選取幾秒鐘播放,明顯是「leading question」,紀錄上再次提出反對。 #郭棟明大律師 沒有回應。 #陳仲衡法官 一秒就認為沒有引導。
- 早休至1210 -
📌(52) NTS16 M045 19:51:54至19:52:04
PW62指片中可見A7、A11及A13。
🔸A11
19:51:55(00:08:04.680)時可見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頭盔有透明面罩,前額位置有白色圖案;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7分褲,露出部分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
🔸A7
同一畫面可見A7在A11身旁,戴黑色頭盔,旁邊有黃色帶,畫面可見部分戴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截圖為MFI P37_52_PW62_D7_D11_001,圈出二人為001A。
🔸A13
19:51:57(00:08:06.345)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高筒鞋;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左手持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37_52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53) NTS16 M064 19:45:23至19:46:09
PW62指片中可見A24。
🔸A24
19:46:03(00:03:37.824)時在人群中可見A24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衣領下;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胸前孭着黑色背囊。截圖為MFI P41_52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19:46:05(00:03:40.725)時可見A24手持兩個手樽。
🌟盤問暫定押後至5月10日1000時
🌟 #關文渭大律師 指在1430前可將回應陳詞交予控方,辯方(申請方)對控方回應可以口頭作出
- 午飯至1445 -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 #關文渭大律師 需在庭外處理書面回應至1250時
A20早前已申請今日須求醫缺席聆訊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47)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1:5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4及A16。
🔸A14
00:21:58.662時可見A14身材細粒,戴黑色頭盔、有白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貼腳褲、黑色鞋;戴白色手套,右手持藍色行山杖左手搭着前方人士;孭着背囊,後方有人捉住其背囊,PW62指此為形容並沒有協助其辨認。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7_PW62_D14_001,圈出為001A。
🔸A16
00:22:02.099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頭盔上有銀色邊、深藍色護目鏡,與相片P29(D16)(17)相同、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綠色連帽長褸,長至臂部,長褸尾部近臂部位置開叉、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白色底部分前腳掌位置與後腳掌位置分開;孭黑色背囊,背囊有套包裹;右手持揚聲器。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7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00:22:05.465時可見鞋底白色部分及包裹背囊的情況。
📌(48)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2:2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7、A13、A16及A24。
🔸A16
00:24:12.333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頭盔上有銀色邊、深藍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綠色連帽長褸,長至臂部、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白色底部分前腳掌位置與後腳掌位置分開;孭黑色背囊,背囊有套包裹;右手孭着揚聲器。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A13
00:25:19.900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T恤、淺藍色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00:25:59.824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T裇內;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束腳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右手戴黑色手套,手套上有白色圖案;胸前孭着黑色背囊,背囊中間有銀色反光位置,在畫面背囊左邊有一支紅色蓋飲品;左手持外反灰色雨遮,右手持樽裝水。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24_001,圈出A24、背囊反光位置及紅色蓋飲品為001A。
00:26:00.366時可見紅色蓋飲品,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A7
00:22:38.754時可見A7戴黑色頭盔,頭盔上有一條黃色帶、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頸上有黑色圍巾;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7_001,圈出為001A。
📌(49) 米報00:44:13至00:44:19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0:43:16.399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尾呈一字形,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持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7(rice post)_49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 #郭棟明大律師 提示較早前認出所謂A5的片中人時形容為「身穿黑色長袖上衣」而非「黑色手袖」,PW62指兩者相同,經提示後更正為「上衣露出的黑色手袖」
📌(50) 米報00:46:30至00:46:53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13。
🔸A13
00:46:50.331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左手持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rice post)_50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5
00:46:41.431時可見A5髮型兩側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及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孭着背囊肩帶;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右手持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7(rice post)_50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PW62指自己從未觀看過警方拍攝片段(51)-(53),控方聲稱PW62片段中 未 必 有被告人出現喎,大家一齊望住PW62慢鏡前後放大縮細
📌(51) NTS16 M035 19:10:00至19:10:19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另可見A17。
🔸A5
19:10:02(00:10:13.980)時可見A5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及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黑白相間;孭着背囊肩帶,右手持一些物品;腰間近右褲袋位置銀色反光。截圖為MFI P34_5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
19:10:10(00:10:21.901)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分中間有黑色帶;左手持黃色長遮。截圖為MFI P34_51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19:10:09(00:10:20.800)時可見穿深灰色高筒鞋。
🌟 #傅昶生大律師 上次已陳詞反對證人加插控辯雙方事前皆不知道的證供,雖然控方聲稱PW62片段中 未 必 有被告人出現,但在眾多片段中選取幾秒鐘播放,明顯是「leading question」,紀錄上再次提出反對。 #郭棟明大律師 沒有回應。 #陳仲衡法官 一秒就認為沒有引導。
- 早休至1210 -
📌(52) NTS16 M045 19:51:54至19:52:04
PW62指片中可見A7、A11及A13。
🔸A11
19:51:55(00:08:04.680)時可見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頭盔有透明面罩,前額位置有白色圖案;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7分褲,露出部分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
🔸A7
同一畫面可見A7在A11身旁,戴黑色頭盔,旁邊有黃色帶,畫面可見部分戴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截圖為MFI P37_52_PW62_D7_D11_001,圈出二人為001A。
🔸A13
19:51:57(00:08:06.345)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高筒鞋;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左手持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37_52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53) NTS16 M064 19:45:23至19:46:09
PW62指片中可見A24。
🔸A24
19:46:03(00:03:37.824)時在人群中可見A24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衣領下;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胸前孭着黑色背囊。截圖為MFI P41_52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19:46:05(00:03:40.725)時可見A24手持兩個手樽。
🌟盤問暫定押後至5月10日1000時
🌟 #關文渭大律師 指在1430前可將回應陳詞交予控方,辯方(申請方)對控方回應可以口頭作出
- 午飯至1445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228九龍灣
D2: 楊(20)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 [D5] 🛑已認罪
--------------------------
辯方申請撤銷擔保,控方無反對
‼️法庭宣判今天起還押懲教看守‼️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228九龍灣
D2: 楊(20)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 [D5] 🛑已認罪
--------------------------
辯方申請撤銷擔保,控方無反對
‼️法庭宣判今天起還押懲教看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2/2]
👧🏻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螺絲批
控罪詳情、承認事實按此
控方案情按此
辯方案情按此
--------------------------
#結案陳詞
本案爭議在於該螺絲批是否由被告管有?被告有否合法辯解管有螺絲批?被告有否控罪所指的意圖,即用螺絲批損壞欄杆及路磚?
🔵控方陳詞大綱
①被告遭截停前,在聯合道馬路上的確有示威者出現。亦有人用雜物堵路,而且堵路物被警方清理後不久又被搬出馬路。
② 即使希望了解示威現場情況亦不必深入險境、以身犯險,大可以透過網上媒體收看現場直播。
③ 過往被告的創作以錄像、聲音、映像記錄後再加以發揮,但今次卻沒有拍照或任何記錄。
④ 被告明知示威現場危險,因此才攜帶豬嘴及護目鏡、約朋友互相照應。而當日08:00左右被告曾到示威現場後因混亂感到危險而回,可見被告有注意安全。但被告在10:00左右卻再次冒險出去示威現場,可見她明顯有意參與示威。
⑤ 若非想在示威現場逗留,根本毋須攜帶護目鏡及豬嘴,一但遇催淚煙大可即時離開。
⑥ 被告管有的螺絲批放在斜孭袋中,可輕易取出使用。
--------------------------
🟡辯方陳詞大綱
① 控方就被告管有的一字螺絲批如何損壞欄杆與路磚,未有提出任何說法;行人路磚被放在馬路上亦不能與被告扯上關係,正如控方證人所講,在被告到埸前聯合道已經遍地路磚,路磚如何出現在馬路上,不得而知。
② 控方證人沒有目睹被告在幾十名黑衣人中搬欄、掘磚,無證據顯示黑衣人與被告一夥。
③ 控方證人作供對案發細節表示「唔記得」、「唔清楚」,偏偏卻在事隔年半修改控罪前2日(2021年4月12日) 在補錄證人供詞中忽然記起障礙物有欄杆及路磚,這並不合理亦不可信。
④ 控方證人不誠實不可靠,經常迴避問題。所謂的「不清楚」、「唔記得」,只是拒絕回應辯方對牠不利的問題及挑戰。
⑤ 即使被告被捕時戴住手套,並不代表她有意參與示威、撬磚拆欄,更何況若有打算參與示威根本不會用尺寸不合的手套。
⑥被告作供無矛盾亦無迴避問題,坦白指出其他示威者急步走。此外,無任何證據證被告全速逃走,被告下巴唇角受傷與被告急步離開現場時遭警員撲跌的傷勢脗合。而逃走與離開,兩者有很大分別 。
--------------------------
🟢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被告的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2/2]
👧🏻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螺絲批
控罪詳情、承認事實按此
控方案情按此
辯方案情按此
--------------------------
#結案陳詞
本案爭議在於該螺絲批是否由被告管有?被告有否合法辯解管有螺絲批?被告有否控罪所指的意圖,即用螺絲批損壞欄杆及路磚?
🔵控方陳詞大綱
①被告遭截停前,在聯合道馬路上的確有示威者出現。亦有人用雜物堵路,而且堵路物被警方清理後不久又被搬出馬路。
② 即使希望了解示威現場情況亦不必深入險境、以身犯險,大可以透過網上媒體收看現場直播。
③ 過往被告的創作以錄像、聲音、映像記錄後再加以發揮,但今次卻沒有拍照或任何記錄。
④ 被告明知示威現場危險,因此才攜帶豬嘴及護目鏡、約朋友互相照應。而當日08:00左右被告曾到示威現場後因混亂感到危險而回,可見被告有注意安全。但被告在10:00左右卻再次冒險出去示威現場,可見她明顯有意參與示威。
⑤ 若非想在示威現場逗留,根本毋須攜帶護目鏡及豬嘴,一但遇催淚煙大可即時離開。
⑥ 被告管有的螺絲批放在斜孭袋中,可輕易取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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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大綱
① 控方就被告管有的一字螺絲批如何損壞欄杆與路磚,未有提出任何說法;行人路磚被放在馬路上亦不能與被告扯上關係,正如控方證人所講,在被告到埸前聯合道已經遍地路磚,路磚如何出現在馬路上,不得而知。
② 控方證人沒有目睹被告在幾十名黑衣人中搬欄、掘磚,無證據顯示黑衣人與被告一夥。
③ 控方證人作供對案發細節表示「唔記得」、「唔清楚」,偏偏卻在事隔年半修改控罪前2日(2021年4月12日) 在補錄證人供詞中忽然記起障礙物有欄杆及路磚,這並不合理亦不可信。
④ 控方證人不誠實不可靠,經常迴避問題。所謂的「不清楚」、「唔記得」,只是拒絕回應辯方對牠不利的問題及挑戰。
⑤ 即使被告被捕時戴住手套,並不代表她有意參與示威、撬磚拆欄,更何況若有打算參與示威根本不會用尺寸不合的手套。
⑥被告作供無矛盾亦無迴避問題,坦白指出其他示威者急步走。此外,無任何證據證被告全速逃走,被告下巴唇角受傷與被告急步離開現場時遭警員撲跌的傷勢脗合。而逃走與離開,兩者有很大分別 。
--------------------------
🟢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被告的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9/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前一日審訊按此
控罪詳情按此
—————————
4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D4將傳召一位證人。
傳召辯方第一證人趙女士~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天,dw1與丈夫、兒子及d4在觀塘的花園餐廳午膳(收據為證物d4)。其後,丈夫出席教會活動,兒子回家完成功課,2人去逛街。她們先在東港城逗留了15分鐘,再去觀塘廣場購買充電線(逗留了半個小時),最後去了APM。Dw1發現開始有人聚集,也有人叫口號,擔心有事發生,所以決定與d4各自回家。
Dw1搭小巴,d1搭巴士,2人都在裕民坊附近的車站搭車。Dw1表示平日車的班次都比較密,多車,但當日卻沒有太多車,加上太多人等車,於是決定走路回家。因不放心一個女孩回家,所以dw1打算先送d4回家。
當時,馬路暢通,沒有甚麼異常。2人穿過裕民坊,走過牛頭角道,繼續往前走是淘大花園。當2人一走到花園大廈,玉蓮臺附近時,dw1見到一群黑衣人士急步走過,好奇之下,忍不住停下來觀望發生了甚麼事。轉身時,dw1發覺d4不見了,自己隨即致電給對方卻無人接聽。其後,有數架警車駛過,發現有人被警察包圍,dw1繼續向前走,發現那名人士坐在地上,就是d4。dw1第一反應嚇呆了,不知道發生甚麼事,她走去警員身旁表示「我同佢一齊㗎」但沒有人理會反被指責離開。在d4上手銬,帶上警車時,dw1不斷思考自己可以做甚麼,於是鼓起勇氣,再次走向警員身旁說「我頭先同佢一齊,佢咩都冇做過,佢走得慢姐」,警員指責她並喝令她返回行人路上(*以上畫面,影片d3(2)拍攝到~)。Dw1表示,整個過程中d4沒有佩戴口罩。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盤問
Dw1表示當時不知道有活動,事後看新聞才知道;至於為何帶雨傘,是為了遮擋太陽,而穿著黑色衣服也只是日常衣著打扮;控方質疑dw1,為何當天不選擇乘搭地鐵?dw1表示,因為地鐵的下車位置與d4的家距離不近;控方詢問dw1,當天為何要逛街,dw1笑言「女人係咁㗎啦,一時興起。」
Dw1當時在開源道見到有幾輛警車停泊,但沒有留意其他事物;也沒有留意馬蹄徑附近的地面有否路障;當時在馬蹄徑,尚未到玉蓮臺第四座的位置,d4不見了;發現d4被捕後,腦袋一片空白所以沒有留意附近有多少人;控方質疑影片中的dw1沒有大聲吶喊,dw1表示那一刻自己很害怕,已經用了自己的方法嘗試與警員談話;控方指出,案發當日dw1根本沒有與d4一起,dw1表示不同意,「我講嘅都是事實」。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覆問
Dw1補充,在地鐵站下車的話,需要10多分鐘才能到達d4的家,故地鐵不是最方便。而作供時,dw1所提及的時間都是大概猜測。
辯方案情完結~
—————————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結案陳詞,7月21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9/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前一日審訊按此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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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D4將傳召一位證人。
傳召辯方第一證人趙女士~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天,dw1與丈夫、兒子及d4在觀塘的花園餐廳午膳(收據為證物d4)。其後,丈夫出席教會活動,兒子回家完成功課,2人去逛街。她們先在東港城逗留了15分鐘,再去觀塘廣場購買充電線(逗留了半個小時),最後去了APM。Dw1發現開始有人聚集,也有人叫口號,擔心有事發生,所以決定與d4各自回家。
Dw1搭小巴,d1搭巴士,2人都在裕民坊附近的車站搭車。Dw1表示平日車的班次都比較密,多車,但當日卻沒有太多車,加上太多人等車,於是決定走路回家。因不放心一個女孩回家,所以dw1打算先送d4回家。
當時,馬路暢通,沒有甚麼異常。2人穿過裕民坊,走過牛頭角道,繼續往前走是淘大花園。當2人一走到花園大廈,玉蓮臺附近時,dw1見到一群黑衣人士急步走過,好奇之下,忍不住停下來觀望發生了甚麼事。轉身時,dw1發覺d4不見了,自己隨即致電給對方卻無人接聽。其後,有數架警車駛過,發現有人被警察包圍,dw1繼續向前走,發現那名人士坐在地上,就是d4。dw1第一反應嚇呆了,不知道發生甚麼事,她走去警員身旁表示「我同佢一齊㗎」但沒有人理會反被指責離開。在d4上手銬,帶上警車時,dw1不斷思考自己可以做甚麼,於是鼓起勇氣,再次走向警員身旁說「我頭先同佢一齊,佢咩都冇做過,佢走得慢姐」,警員指責她並喝令她返回行人路上(*以上畫面,影片d3(2)拍攝到~)。Dw1表示,整個過程中d4沒有佩戴口罩。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盤問
Dw1表示當時不知道有活動,事後看新聞才知道;至於為何帶雨傘,是為了遮擋太陽,而穿著黑色衣服也只是日常衣著打扮;控方質疑dw1,為何當天不選擇乘搭地鐵?dw1表示,因為地鐵的下車位置與d4的家距離不近;控方詢問dw1,當天為何要逛街,dw1笑言「女人係咁㗎啦,一時興起。」
Dw1當時在開源道見到有幾輛警車停泊,但沒有留意其他事物;也沒有留意馬蹄徑附近的地面有否路障;當時在馬蹄徑,尚未到玉蓮臺第四座的位置,d4不見了;發現d4被捕後,腦袋一片空白所以沒有留意附近有多少人;控方質疑影片中的dw1沒有大聲吶喊,dw1表示那一刻自己很害怕,已經用了自己的方法嘗試與警員談話;控方指出,案發當日dw1根本沒有與d4一起,dw1表示不同意,「我講嘅都是事實」。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覆問
Dw1補充,在地鐵站下車的話,需要10多分鐘才能到達d4的家,故地鐵不是最方便。而作供時,dw1所提及的時間都是大概猜測。
辯方案情完結~
—————————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結案陳詞,7月21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座位安排
以下將於1330時派發:
【公眾人士 - 共151張】
籌號1-49(49張黃色):二庭內座位
籌號50-121(72張紅色):大堂延伸庭座位
籌號122-151(30張白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記者傳媒- 共17張】
籌號1-17(17張藍色):二庭內庭座位
【親屬籌 - 共32張】
籌號1-32(32張綠色):二庭內庭座位
1345 現約六七十人排隊
1350 開始派飛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座位安排
以下將於1330時派發:
【公眾人士 - 共151張】
籌號1-49(49張黃色):二庭內座位
籌號50-121(72張紅色):大堂延伸庭座位
籌號122-151(30張白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記者傳媒- 共17張】
籌號1-17(17張藍色):二庭內庭座位
【親屬籌 - 共32張】
籌號1-32(32張綠色):二庭內庭座位
1345 現約六七十人排隊
1350 開始派飛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4/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
早前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D1-3選擇不作供,D4作供。D3,4各有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D4完畢,控方盤問D4中
1309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4 PART 2 按此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4/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
早前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D1-3選擇不作供,D4作供。D3,4各有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D4完畢,控方盤問D4中
1309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4 PART 2 按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4/2]
D1: 王,D2: 李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早上,有人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車公廟路交界,損毀一支交通燈,和非法集結。
09:57 開庭
裁判官就案件管理詢問進度,控方表示要新增兩名證人,案件共七名證人。
再次傳召PW1 警長58208 李國銘(音)和 PW2 警員12367 朱卓偉(音),辯方只作簡短盤問,控方無覆問。
傳召PW6 警員 9031 邵良志(音)作供, 證人係追截D1警員。
12:04
主問完成,裁判官詢問辯方要盤問幾耐,辯方估計約個半小時,裁判官表示下午本庭要處理另一判刑案件,恐怕今日未能完成盤問,唔想斷開兩日,而原先預留的5月22日審訊日期唔得,希望控辯雙方相議另一日,休庭20分鐘。
12:44 再開庭
宣佈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遲開工早收工,浪費法庭時間,耽誤被告人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4/2]
D1: 王,D2: 李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早上,有人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車公廟路交界,損毀一支交通燈,和非法集結。
09:57 開庭
裁判官就案件管理詢問進度,控方表示要新增兩名證人,案件共七名證人。
再次傳召PW1 警長58208 李國銘(音)和 PW2 警員12367 朱卓偉(音),辯方只作簡短盤問,控方無覆問。
傳召PW6 警員 9031 邵良志(音)作供, 證人係追截D1警員。
12:04
主問完成,裁判官詢問辯方要盤問幾耐,辯方估計約個半小時,裁判官表示下午本庭要處理另一判刑案件,恐怕今日未能完成盤問,唔想斷開兩日,而原先預留的5月22日審訊日期唔得,希望控辯雙方相議另一日,休庭20分鐘。
12:44 再開庭
宣佈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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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遲開工早收工,浪費法庭時間,耽誤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