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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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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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7/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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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偵緝高級警員1659魏冠傑,負責處理D2、D4的證物。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8負責處理與本案有關的證物,18:55開始從7~8位同事手上收取證物,但不記得各警員編號。從拘捕D2、D4的同事手上收取證物後,再按每個被捕人士分開放入大袋及拍攝,以免混亂。期間,他在紙上寫下有哪些物品,製作清單表給其他同事核對,被捕人士也有簽署確認。

相片P20(8)、(9)、(10)為D2的證物;相片P20(18)、(19)、(20)為D4的證物、衣著。pw8把8袋證物袋鎖在車尾箱內,鎖匙只有他有,再放在慈雲山警署辦公室的走廊儲物櫃,其密碼只有自己知道。於2019年10月14日,pw8與其他被捕人士會面後開啟過儲物櫃;10月15日,18:00他再將所有證物交給警員11619保管及處理。

🟡辯方盤問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8當時在裝子彈區域對外(即訓示室外)的桌子上處理了約100樣證物。期間,他不清楚誰人及多少人進入了訓示室,也不肯定其他人如何稱呼被捕人士(*pw8迴避問題,表示反正最後都是用全名確認~)。他表示在口供紙上稱呼「雷xx」(同日另一名被捕人士)為AP6,AP1-7(號碼)則由案件主管安排。AP6(雷xx)、AP2(D2)的證物是緊接處理的,他不記得pw6有否為證物入袋及寫下便條,但不認同自己混淆其他人與D2的證物。他表示,之所以沒有把打火機油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是因為沒有收到指示需要,化驗所也沒有要求。

19:20~19:45,pw8找了一間房,逐一拍攝證物,期間請同事在不同的紙上寫了AP號碼及姓名。當辯方詢問,會否有人把D2稱呼為AP19時,pw8斬釘截鐵表示不會。其後,辯方呈上相片P20(13),顯示了右上角有一袋寫著「AP19林xx(D2姓名)」的證物袋,pw8雖無法解釋,但認為可能是用防干擾證物袋暫時裝著。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18:45~19:15,由值日官處理證物,pw8解釋,貴重物品袋不一定是存放價值高的物品,有時也會存放會面紀錄的光碟。他不記得相片P20(18)中的2個防干擾證物袋何時存放的,也沒有多一份手寫的證物清單表作後備。他在2020年1月8日,為交收證物事宜補錄了一份口供,當時是參考了自己的調查報告所寫下,他不同意自己混淆了D4的證物。

D1、D5辯方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8表示防干擾證物袋有不同的大小,相片P20(13),右上角「AP19林xx(D2姓名)」的證物袋為最大的。他表示,相片中「AP19」和「林xx」是2種顏色,前者不是自己的筆跡,後者才是,辯方律師隨即反對pw8的說法,認為他非筆跡專家。

pw8表示拘捕警員交收證物是有膠袋,於是他便用來裝著這些證物,但自己有寫下各被捕人士的名字和AP號碼所以安心些(*鍾官曾表示不明白pw8說甚麼,pw8解釋後更皺眉呢~直播員表示也不明白pw8在說甚麼~)他解釋清單表有各被捕人士的名字,而每個證物袋也有他們的名字。

辯方表示無需傳召警員15510,只需傳召警員11619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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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5月6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2/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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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作供完畢。
D1多傳召一位辯方街外證人。預計控方案情需於星期五早上方告結束,辯方內容於星期一早上才可完成,裁判官指可能需押後辯方結案陳詞。

本案將於明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112荃灣 #判刑 #阻街 #攻擊性武器

甄(4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239號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與其他人以聚集方式,對上述公眾地方的道路造成阻礙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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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按此👈🏿

速報:
控罪一:一個月監禁
控罪二:八個月監禁
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詳情後補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2/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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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已完成作供。
經商討後決定不傳召事實證人。

辯方案情已完成。

控方需於2021年5月24日1600前存檔及送達書面結案陳詞等文件,辯方需於2021年6月3日1600前存檔及送達書面結案陳詞等文件。

審訊內容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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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11:00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包括到警署報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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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棟明大律師 昨天指截圖P57(RTHK)_24_PW62_D6_001A 與PW15曾作截圖相同,現改變說法,希望在不影響法官裁定PW62的證言基礎下,基於早前與 #王國豪大律師 的溝通令A6不挑戰身份辨認證供,控方現不依賴此截圖及PW62指認A6當時在當地的證供。

📌A2頭盔
辨認A2時述及的頭盔上黑點與相片P29(D2)(1)不同,控方現要求 #陳仲衡法官 觀看證物實物,並將從上方及左側以投影機拍攝相片,並呈堂為P29(D2)(1A)-(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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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指認包括A5、A6、A7、A11及A13。

📌(26) RTHK 04:59:56至05:00:06
PW62指片中可見A7及A11。

🔸A11
05:00:02.858時可見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頭盔有透明面罩,前額位置有白色圖案;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攝衫、白色手袖、黑色褲。左手拖着A7。

🔸A7
同一畫面可見A7戴黑色頭盔,綁住一條黃色帶、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頸上有黑色圍巾;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孭着淺藍色背囊肩帶,左手持一支行山杖,右手拖着A11。截圖為MFI P57(RTHK)_26_PW62_D7_D11_001,圈出二人為001A。

📌(27) RTHK 05:07:0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7、A11及A13。

🔸A13
05:07:11.618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持外反7-11雨遮。

🔸A11
A11在A13左邊,戴黑色電單車頭盔,有透明面罩,前額位置有白色圖案、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部分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右手拖着A7,左手搭着A13。

🔸A7
A7戴黑色頭盔有一條黃色帶、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頸上有黑色圍巾;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左手拖着A11。截圖為MFI P57(RTHK)_27_PW62_D7_D11_D13_001,圈出三人為001A。

📌(28) RTHK 05:13:52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3。

🔸A13
05:13:54.651時可見A13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孭着淺啡色背囊,右手持外反7-11雨遮,正轉身離開。截圖為MFI P57(RTHK)_28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29) 有線新聞04:15:25至04:15:28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4:15:25.464時可見A5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長及腳眼露出黑色襪、黑色平底布鞋,鞋底類似灰色;孭着背囊肩帶。舉起雙手時胯下位置反光。截圖為MFI P57(icable)_29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30) 有線新聞04:24:1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4:24:18.863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尾呈一字形;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截圖為MFI P57(icable)_30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31) 有線新聞04:34:0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13。

🔸A13
04:34:24.096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左手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icable)_31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5
04:34:09.463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戴透明眼罩,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長袖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長及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有灰白色,孭着背囊。截圖為MFI P57(icable)_3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32) 有線新聞04:37:43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4:37:43.195時可見A5蹲下,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手臂位置有另一件黑色衣物、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孭着背囊,右手舉起灰色雨遮,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MFI P57(icable)_32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04:38:39.328時可見A5站起,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尾呈一字形,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帶白色;孭着背囊,右手舉起灰色雨遮,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33) 有線新聞04:40:35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6及A13。

🔸A13
04:41:24.241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有深綠色邊;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右手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icable)_33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6
較早前亦可見A6。

📌(34) 有線新聞04:41:21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3。

🔸A13
04:42:13.712時可見A13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右手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icable)_34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34) 有線新聞04:41:21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3。

🔸A13
04:42:13.712時可見A13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右手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icable)_34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35) 有線新聞04:42:3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3。

🔸A13
04:42:37.508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手套有深綠色邊;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雙手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icable)_35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 早休至120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小心法院門口有記者拍攝‼️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筲箕灣 #審訊 [5/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周(17)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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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作已經在三及四月提交書面陳詞,裁判官詢問有否口頭補充。控方沒有就辯方陳詞回應,只希望法庭將關注點放在意圖作非法用途,就如陳詞所提及,但不局限於所指非法用途,控方同時提供包括梁有勝三案之案例供法庭參考。

辯方採納已提交之書面陳詞,希望法庭留意兩位關鍵證人PW1,PW2 之證供可靠及可信性,在追截及搜查證供上有不少矛盾,分歧地方。

案件押後至7月12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8/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一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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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0偵緝警員11619黎智聰,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在毒品調查科特別組,以下簡稱pw10。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0當日18:00與pw8就著本案分別檢取證物(包括D2、D4的證物)。相簿P20(8)、(9)、(10)為D2證物;P20(18)為D4證物。2019年10月25日,pw10把1罐打火機油(P40)拿去政府化驗室檢驗(編號GPD45110),2020年1月8日化驗完畢,pw10取回證物。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10於2019年10月15日18:00,與pw8交收證物,當時只有電話和八達通放在防干擾證物袋中,其他證物放在普通證物袋中(包括打火機油)。

Pw10表示會稱呼D2為AP2,但不清楚其他人如何稱呼她,但本案中只有AP1-7,所以本案中沒有出現過AP19。Pw8當時把證物逐一交給pw10,再用一個大的證物袋裝著每一個AP的證物,然後pw10再照著清單核對。其清單為pw8所寫,pw10認得pw8的字跡。辯方分別以p20(8)的「AP2 林XX(D2)」和p20(13)的「AP19林XX(D2)的圖片詢問pw10,其筆跡是否屬於pw8?pw10卻表示不清楚,因自己不是筆跡專家(按:一時話認得一時話不清楚...)。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辯方指出,pw10相隔約一年後(14/9/2020)錄取第二份口供,此份口供才紀錄了交收證物的內容。Pw10解釋,是因案件主管要求才補錄詳細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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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詢問控辯雙方是否需要於庭上播放其他片段,雙方表示不需要。控方表示所有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需時處理進一步修改的承認事實,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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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中段結案陳詞
各辯方律師只會就「參與非法集結」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項控罪作出中段陳詞。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3在控方主問時表示,追截前方一大群人時,沿著馬路的黑衣人士,部分進入了花園大廈。而盤問時,他表示D1、D5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的鐵欄內,但不知黑衣人士四散至哪個實際的位置;pw4作供時,清晰指出示威者跑向哪處,即走入花園大廈,當時前方的示威者靠右四散,而他們並沒有進入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的鐵欄內,而pw4當時是最接近示威者的;pw5在那批示威者跑入花園大廈時,一直在馬路(坐在警車內)上觀察外面,見到大多都是穿著黑衣黑褲。因此,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與非法集結的人士有關係。

證物D1(3)、(5),相的左方見到鐵欄(右轉去斜路,pw5形容示威者在此處跑過)。正常示威者被警察追捕不會選擇跑入鐵欄的位置,如法庭接納pw4、pw5的口供說法,他們清晰望到示威者跑入花園大廈。D1一直逗留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身旁的D5穿著黑衣,所以導致pw3誤會2人是其中一份子,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1有份跑向非法集結。

如法庭接納以上構成不了非法集結的說法,那麼蒙面法也不應成立,故D1無需答辯。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7第一眼見到疑似D2的人士右轉進入停車場,另外30人則由左面的入口進入停車場。控方的影片證據也顯示了疑似D2的人士和另外30人是分開的。此外,牛頭角地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當時馬路上的車可以順暢駛過,並沒有見到人群非法集結。故此,法庭應考慮是否有足夠的表面證供成立。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控方表示非法集結的人士就是堵路人士,卻沒有一位控方證人提出針對D4的案情。即使,控方呈上的片段,鏡頭上所拍攝的人真的是D4。第一點,所聲稱的D4人士已經在玉蓮臺的中庭位置,逗留至15:18先從中庭離開,而15:18,警車才到達現場(最後一架車),中間只相隔了很短的時間,不吻合她會參加堵路的行為;第二點,警員沒有在她身上搜到任何易燃物品。正如pw4所說,黑衣人士並不代表會犯法,就算將控方案情推動至最高點,他們所稱的片段、時間正正證明了D4沒有犯案,因此被告應無需答辯。

此外,pw4在控方呈上的證物片段,15:10已進入了中庭的位置,看回片段也見到馬路上的車輛暢通無順,更不能說D4有份參與非法集結,因當時根本沒有非法集結。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從來沒有一個控方證人表示,在其視線範圍內見到D5去了玉蓮臺、花園大廈。影片中也見到,花園大廈的門口也有其他居民(非黑衣人士)。pw3第一眼見到D1、D5時,是在一個居民住宅附近。所有的控方證人皆表示有向追截的示威者大叫「警察,咪郁~」,那些人士卻沒有理會繼續跑走。而pw3表示向D1、D5說完「警察,咪郁~」後,2人十分合作並停下。

此外,根據法律觀點,一個地點不是非法集結的話,是否足夠構成蒙面的因素呢?假如D5不是在非法集結的地點,蒙面法自然也不能構成。
—————————
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722青衣 #判刑

D1: 黃(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案發當日凌晨2時,警員在青衣北橋巡邏時,發現兩名被告在橋墩噴上「721、831」、「國安法 X」及「Free HK」字句。D1即場被捕,D2則逃離現場。警方循閉路鏡頭尋獲D2,於翌日拘捕他,D1另有招認。(摘自立場新聞報道)

背景:
案件2020年7月2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要求2名被告守宵禁令方獲保釋。D1於2021年1月12日認罪,4月12日求情後押後至今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報告。同案D2原否認控罪,排期在4月12日開審,#劉淑嫻裁判官 批准D2以$1,500簽保守行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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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律師指,D1已全數賠償$4,057.7。已向D1解釋報告,D1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D1已深切反省,感到後悔。D1坦白承認案情,明白後果,承諾法庭將來會奉公守法,希望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願意接受感化。報告建議為期12個月的感化令。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之處在於被告噴上反政府標語,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會鼓吹其他人犯法,因此要將感化官建議的12個月感化提升至24個月,並要求D1在居住、學習、工作及交朋結友要得感化官批准,並須按感化官指示參與小組或活動。

判刑:🛑24個月感化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及63條。控罪詳情指楊小姐於2019年11月13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保管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欄杆及行人路磚。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隻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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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2019年11月13日約10:12時,警員16190陳偉彥(譯音)在聯合道近金城道的馬路阻止被告離開。同日10:15時警員16190在警車AM6161內向被告宣佈拘捕和警誡。10:35至10:39時,女警長55978 江寶賢 在九龍城警署報案室的搜身房,向被告搜身並搜查她的黑色背囊(P1)及黑色斜孭袋(P2)。背囊內發現一個過濾式防毒面具(P3)、3副護目鏡(P4)。黑色斜孭袋內有1支長26cm螺絲批(P5)、2顆約長9cm的螺絲(P6)……撿取口罩手套。證物由撿取一刻至呈堂過程中沒有受到不當或非法干擾。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10:53 傳召警員 16190 陳偉彥 (譯音)作供。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3/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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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警員(號碼後補)(拘捕D4之警員)作供完畢

10:35休庭5分鐘

傳召PW5 警長33335 (拘捕D2和D3之警員)作供,控方主問中

1120休庭

控方主問及D2代表盤問完畢,PW5作供尚未完畢

1300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4 PART 1 按此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604維園 #判刑

A1黃之鋒
A2岑敖暉
A3袁嘉蔚
A4梁凱晴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於 2020 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與其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判刑速報:
黃之鋒 即時監禁十個月(與其另案中的刑期全數分期執行)
岑敖暉 即時監禁六個月
梁凱晴,袁嘉蔚 即時監禁四個月

相關詳情稍後將於資訊部補充,敬希留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審訊[1/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繞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控方證人:
PW1 19037周展翔(音)
PW2 15564陳永慈(音)
全部完成作供。

‼️表證成立‼️

被告未決定是否作供。
休庭。14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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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 16190 陳偉彥 (譯音)作供

🧷背景 (可以唔睇)
牠在2013年5月20日加入警隊,現逮屬九龍城警區特別職務隊,案發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由05:00時開始著防暴裝當值。當日10:05時收到西九龍指揮總部的最高指揮中心的指令,指窩打老道與歌和老街有障礙物(竹枝、垃圾桶、卡板、磚頭、鐵欄)堵塞馬路、有黑衣人聚集,指示隊伍前往處理。

10:10時到達上址後(窩打老道近聯合道)。落車清理障礙物,聽到細車嘅同事話見到窩打老道近聯合道有幾十名黑衣人,見警車後向樂富方向逃跑。於是車隊到聯合道近金城道停車,16190與隊員追截該群四散逃跑的黑衣人。


📌拘捕過程
警員16190落車轉身後,見到身材矮小,著深色衫、黑色鞋、孭著黑色背囊、腰間有斜孭袋的被告,因她跑得慢所以落在黑衣人群(幾十人)後面。他們沿聯合道馬路逃跑,當時人群與警員相距約10米,光線充足視線沒有阻礙。

不久被告逃跑期間頭向地背向天跌倒,於是警員16190上前控制被告在地上,期間被告手腳不停郁反抗,之後16190發出口頭警告,叫被告「唔好郁、咪再反抗」。因為擔心被告逃跑、反抗會整傷自己及其他警員,於是為被告上手扣。

當時被告戴手套,前臂有深色手袖,面戴灰色口罩。女警55978上前協助帶被告上警車,在警車上由16190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向被告宣佈拘捕,撿取口罩等物件作證物,背囊則由被告孭著,10:26時返回九龍城警署。

因被告上下嘴唇及下巴有流血,於是女警55978帶被告到搜身室進行初步急救(治療),之後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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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盤問時16190承認唔清楚/無留意當日隊伍人數,但「相信有30至40人」。辯方羅大律師質疑「你連當日同你執勤嘅同事係咩人都唔記得,咁當日執勤嘅細節,你都唔會記得好清楚㗎喇?」

被告只是沿人群方向行走而非逃跑,是警員16190將被告撲跌令她嘴唇流血,而非被告逃跑時自己跌倒,被告咁細粒根本無力掙扎。另外,16190並無在牠警員記事簿及第一份證人供詞中,紀錄堵路的阻礙物為何物,因此在事隔逾年在2021年4月12日09:30補錄的證人供詞中,詳細列舉堵路物有竹枝、磚頭、垃圾桶,只是警員無中生有,為滿足控罪需要而捏造。

🔵警員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但承認當日無見到有人撬起路磚或鐵欄(佢話去到嗰陣已經成地磚),亦不肯定被告遭截停前是否在黑衣人群內參與堵路。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無任何證據證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的欄杆及行人路磚受損。控方證人根本無見到被告或其他人有使用涉案的螺絲批,而且控方亦不能確定該螺絲批可以崛起磚頭或撬鐵欄(警員話相信可以撬起)。此外,控方證人盤問時左閃右避,迴避問題……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指認包括A2、A5及A22。

📌(36) 有線新聞05:04:43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2。

🔸A22
05:04:43.577時可見A22戴白色頭盔,頭部包住灰色圍巾,露出少許額頭,戴藍色泳鏡、有灰色黃色邊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截圖為MFI P57(icable)_36_PW62_D22_001,圈出為001A。

📌(37) 無線電視(1859至1914) 00:07:4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0:08:08.099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腳呈一字形,瀏海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手持大支裝水。截圖為MFI P58(1959_1914)_37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00:07:57.097時可見A5捧住水樽進入畫面,其背後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腳呈一字形;頭後戴防毒面具頭帶;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鞋;孭着背囊,捧住大支裝水。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38) 無線電視(1859至1914) 00:13:2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

🔸A5
00:13:35.599時可見A5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兩側鏟青;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至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帶白色;孭着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59_1914)_38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
00:13:30.033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分中間有黑色帶。截圖為MFI P58(1959_1914)_38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39) 無線電視(1859至1914) 00:14:0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

🔸A5
00:14:14.696時可見A5 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兩側鏟青;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呈白色;孭着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59_1914)_39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
00:14:16.833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孭着米色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59_1914)_39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40) 無線電視(1903至1933) 00:17:52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

🔸A2
00:18:00.265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分有黑色帶。
00:18:00.864時可見褲頭帶。好似未截圖。

- 午飯至1430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8/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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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中段結案陳詞
🔹
#徐兆華主控官🔹
不同控方證人都提及了警車未去到玉蓮臺時,距離幾十米前見到百多人聚集在馬路上叫囂、掉水樽等。pw2、pw3作供時表示,一大群人士見到警車出現就四散,因為這些人在非法集結的現場逃走,警員們便鎖定了目標追截。如果只是普通人,就如辯方所說是市民,沒有犯法為何見到警察需要逃走呢?各被告皆十分可疑,知道警員大叫「警察,咪走~」卻沒有停下來,甚至跑走。因此,控方無需證明每一位人士做過了甚麼行為,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根據從各被告身上搜到的物品,都是常見社會事件中與堵路有關的。pw4在影片中15:10進入中庭,時間相當緊湊,一連串見到的時序可以在證物的片段留意到當時的場面如何。除了這些,控方沒有個別證據證明各被告有份堵路,但會依賴片段證明他們出現在堵路、非法集結的地點附近。

關於D1、D5,片段p30(i),見到D1、D5出現在玉蓮臺外,近7-11的位置,他們向牛頭角道往九龍灣方向走,即小巴站位置;證物p31c片和p37(22)相,D1、D5出現,可以在片段15:18見到十多秒內,2人拖著小巴牌去馬路。最低限度,2人是有份參與堵路的,p31c和p37(5);並非如D1、D5辯方律師所說,2人沒有參與堵路,警員雖然望不到個別人士做甚麼,但人群四散,而2人是人群的一分子。
為何D1會跑入死胡同?我們不會知道確實的原因。有些人會跑入空地,如果鐵欄的閘鎖實了,是不可能走到的。在電光火石間,警員不會留意到這些問題,形容不到當時的狀況為何會這樣。
至於,D1、D5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根本無可能證明2人有進行堵路行為而參與非法集結。控方表示有最低程度,例如控方證人的口供表示他們當時有佩戴口罩,故違反了蒙面法。

關於D2,開源道有一名女子手持橙色筒,透過其背包、身形、衣著推斷是D2。pw6見到馬路上有人集結,有人叫囂,所以認為這群人是非法集結,他們明知道後面是警務人員追截還繼續跑。片段中也見到警車到場後這群人士四散,截圖p37(8)見到行人路上有不多的行人,但D2見到警察後卻跑走;pw3、pw6截停D2時也表示當時D2用布蒙面,有手套也有其他物品。黑衣黑褲不代表是犯法人士,但在其身上發現這麼多物品,就一定是有份參與示威的人士,所以控方認為D2有份參與非法集結,而控方證人也說出了整個案情,最低階段下,D2需要答辯。

關於D4,控方依賴p31(b),截圖p37(16),見到D4的正面,戴鴨嘴帽、口罩的樣子,當時出現在觀塘道迴旋處(較早前D4已出現),與參與示威的人士一起。如辯方律師所說,D4出現在中庭,其後在截圖p37(17)見到好多黑衣人士(有男有女)出現,其他市民也在現場觀望。警車駕駛流暢,因當時人群四散,跑向不同的位置;截圖P37(18),D4沿著入口進入中庭,有其他帶著面罩、口罩的示威者;截圖P37(17)、(19),片段的15:17:00見到D4出現,有黑衣人士指揮。15:16:24,也見到有人指揮。15:18:16,有另一名人士指揮。這些階段D4皆在場;15:17:40,見到D4與另外一名人士離開中庭;pw7於庭上作供,表示在上址拘捕戴著口罩的D4,他還沒有下車,那些人士已四散離去,pw7追截不到他們於是折返截停D4。如果D4只是市民的話,為何要跑走呢?

根據以上證供,警車未追捕D4前,她確實置身在非法集結的地點中。站在一起可展示他們的團結性(直播員表示,那麼坐在一起是否不夠團結呢?),控方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D4有參與非法集結,所以蒙面法也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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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再回應補充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追截D1、D5時,pw4、pw5可以清楚見到示威者如何進入花園大廈,清楚觀察到示威者的動作,而當時D1、D5身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

控方只依賴東網的片段,質素不夠清晰,D1也沒有特別的辨認點。當日D1穿著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如果與一大群黑衣人士出現,必然很突出。在p37(4),見到聲稱D1的人士手持灰色長傘,控方證人只交代了有人手持鐵通;P20(4),控方證人同意檢取了D1的證物,但是是綠色長傘,兩者顏色並不同;p37(5)、(6),見到聲稱D1的堵路人士手上沒有長傘。

如果法官閣下看完片段後發現質素比較低,又沒有任何獨特之處辨認出被告,控方的唯一證據就是控方證人的口供,而控方證人也說不出堵路人士跑向哪個方向,控方證人都形容D1為黑衣黑褲而非為藍色短褲。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證物p31(6),控方聲稱拍攝到的D2人士,其影片質素解像度並不高。此外,影片的背包為淺色,拘捕D2的pw6承認搜到的袋是深色的。東網的片段不足夠清晰,背包上有甚麼圖案也拍攝不到。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控方剛才所說,沒有犯法為甚麼要跑?控方不應該因為對方跑走,從而推論他有份參與非法集結。pw7追跑入花園大廈後因追截不到前面的人士所以折返(用了3分鐘)追捕相關人士。如果D4真的有份堵路為何不是被一直在原地觀察的pw6拘捕?反而是一個折返的警員拘捕她?

控方案情指出,非法集結發生在牛頭角地鐵站,控方要法庭參閱10幾分鐘的觀塘迴旋處片段。16:05,見到聲稱D4的人士出現了幾秒。16:15,見到聲稱D4的人士出現在玉蓮臺。此處請法官留意,當時案發地點仍有好多市民逗留於此。控方證人說過,由牛頭角地鐵站走過去玉蓮臺需時10分鐘左右。而片段中一共用了9分鐘,即這名人士沒有在此處逗留,一直向前走。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關於影片質素、被捕時的衣著不再講述。如控方所說,他們依賴不同的片段和截圖。pw2、pw5有提及D5被捕時的衣著和服飾,但pw2只留意到D5佩戴帽子,卻不知道其頭髮顏色和樣子。就著影片中聲稱D5的人士帶了帽,pw2見不到其頭髮,可能把頭髮塞入了帽子內或綁起來了。

如果把控方案情推至最高,pw5說D5身上有腰包,但根據顯示的照片、影片中也沒有見到她有腰包。東網上的片段,該名女子有拿雨傘,但控方的案情從來沒有提及D5手持雨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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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考慮過證據、雙方理據後,表示‼️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D1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2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4不會上庭作供,但可能會傳召證人;
D5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D4辯方律師表示,需要時間讓證人考慮是否上庭作證,希望押後至明天早上處理,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5月7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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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指認包括A2、A5、A6、A13、A16、A22及A24。

📌(41) 無線電視(1903至1933) 00:23:2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24。

🔸A5
00:23:45.925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至腳眼、黑色平底布鞋,有白色鞋帶;孭着背囊,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勾着一把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4
00:23:57.397時在人群中可見A24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衣服下,身穿黑色上衣,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搭着前方人士。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1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42) 無線電視(1903至1933) 00:24:4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A6及A13。

🔸A5
00:25:08.733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髪尾整齊呈一字形,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至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孭着背囊,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手持一把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2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13
00:26:50.565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頭上有一把外反7-11雨遮,PW62指A13右手舉着但畫面中被遮蓋。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2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00:2645.032時可見A13戴着白色手套持7-11雨遮。

🔸A6
00:25:41.465時可見A6,控方要求截圖為MFI P58(1903_1933)_42_PW62_D6_001,圈出為001A。

📌(43)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14:1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

🔸A2
00:14:14.899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有反光。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3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44)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16:1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2。

🔸A22
00:16:18.733時可見A22背面,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戴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孭黑色背囊,背囊上兩點銀色反光及反光扣與相片P29(22)(4)相同。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4_PW62_D22_001,圈出A22及背囊三個反光位置為001A。移動畫面可見藍色泳鏡。
00:16:21.163時可見A22正面,同樣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戴藍色泳鏡、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右手戴有邊灰色手套,與相片P29(D22)(9)相同,身穿黑色上衣。

- 午休至1550 -

📌(45)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0:07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2。

🔸A22
00:20:11.333時可見A22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戴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孭着黑色背囊,背囊上有反光位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5_PW62_D22_001,圈出A22及背囊反光位置為001A。移動畫面可見藍色泳鏡。
00:20:21.725時可見A22正面,同樣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露出少許前額位置,戴藍色泳鏡、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手持行山杖。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46)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1:1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A13、A16、A22及A24。

🔸A22
00:21:19.466時可見A22戴白色頭盔,灰色圍巾包裹頭部及耳朵,露出少許前額位置,戴藍色泳鏡、有黃色邊灰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底至鞋尖位置帶黑色,與相片P28(D22)(2)中球鞋款式相同。戴灰色手套,手持行山杖。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22_001,圈出為001A。

🔸A13
00:21:23.767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舉起一把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00:21:27.066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衣領下;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束腳褲,左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帶位置有反光;頭上有一把灰色雨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A16
00:21:25.299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綠色長褸長至臂部、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孭黑色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A2
00:21:35.403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深灰色高筒鞋,鞋底比鞋身淺色,鞋筒位置有反光;孭米色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6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控方呈上有關 #關文渭大律師 早前提出的 事項 之書面回應陳詞,至於辯方回應預計明天中午準備好,完成PW62主問後將處理上述申請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宣讀判詞
#0810尖沙咀

郭(2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朱冠強。

📌本案在2021年2月4日的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28

📌本案在2021年3月24日的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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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拒絕定罪上訴,但批准刑罰上訴,由3個月監禁改為7星期監禁

🔴即時監禁7星期🔴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527&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判刑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辯方呈上包括被告在內16封求情信。
三項控罪均以10個月作量刑起點,因被告初犯及有悔意,給予一個月的刑期扣減。
終判處被告9個月即時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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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螺絲批的正當用途
話說被告在某大學修讀視覺藝術科,其中一個course需要用石膏模具製作陶瓷,有時需要借助螺絲批、木鑿之類的工具,扑開石膏模取出陶瓷。當日學校因網民發起罷課而停課,在宿舍醒來後發覺當日有社會運動,於是想在學校宿舍附近了解情況,以當日經歷及實地素材,就社會議題做一些藝術創作。

呈上相集:在灣仔、龍鼓灘、樓下公園、觀塘等地拍攝的相片,輯錄成生活映像攝影集……


📌由出門至被捕過程
因擔心安全問題,所以約了3位朋友互相照應。當日早上8至9點相約在學校正門,因擔心受催淚煙影響,所以將眼罩及豬嘴放於背囊之中,不過當日並沒有戴上,而被告背囊容量較大,所以亦幫朋友保管兩個眼罩;身穿黑色衫褲只是不想被媒體拍下,希望保持低調避免家人見到自己身處示威現場而擔心。

一出校門就聽至有人大嗌「警車到」,於是被告與友人返回學校內。途中執起一對手套、一支一字螺絲批、一對螺絲作為日後的創作素材,當時並無明確用途,只是打算執咗先,見地上有螺絲批及手套,見幾新淨為免浪費亦執起自用。

📌被捕
約10:00左右,被告見情況稍為平靜再出去聯合道,但不久在混亂中與朋友失散,決定先離開現場,往學校方向逃走再作打算。之後被身後的警員從後撲低壓在地上,令被告嘴唇下巴擦傷,然後被反鎖雙手。

被告被捕後有警員問:「係仔定女嚟嘅?」另一警員答:「女嚟嘅」被告被捕前正急步走,被捕後已經無力。警員隨即大遏:「係咪連行路都唔識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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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質疑被告並非因功課需要而外出取材,亦非趕deadline,根本無逼切需要外出取材。因此,最好的保護方法就是離開現場,被告若非想在警方放催淚煙時在示威現場逗留,根本無需要帶豬嘴及護目鏡。之後又質疑被告為何不拍下如此震撼的示威場面?做法似乎與過往的創作模式(製作相片集)不同。

控方問:「你用一對唔知俾咩人用過嘅手套嚟執嘢,唔係仲污糟過你徒手執起支螺絲批同螺絲咩?你執起都只係接觸一刻,你手套係同皮膚長期接觸著喎?」

🟡被告回應:「因為唔知幾耐先去到安全地方,亦唔知警方幾時放,係邊到放催淚煙,所以帶豬嘴及護目鏡以備不時之需。因為在現場時間好短,擔心係現場影相會冒犯其他示威者,如果無被捕可能會影相。而藝術有好多唔同形式,可以用唔同方法表達。」

被告續指:「首先對手套我覺得唔污糟,即使俾其他人用過我都可以接受。同朋友走失是無留意朋友位置係邊到,因為揾唔到朋友所以緊張,跟其他示威者一齊走。」


🛑控方立場:被告只係去示威而唔係揾創作靈感,所以見警察後立即逃走,被捕時自己跌低而非被警員撲跌,螺絲批是用來撬磚及拆鐵欄。

被告不同意上述控方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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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聽取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詳情後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拒捕
#1108黃大仙 #審訊[1/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承認事實
(1)於2019年11月9日,警員19037周展翔(音)於協和醫院就醫,醫生撰寫之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1,其中譯本呈堂為P1a。
(2)高級督察16986鄺志文(音)於11月10日作有一份證人口供,根據65b呈堂為證物P2。
(3)被告於2019年11年9日驗傷,身體檢驗表格呈堂為證物D1。
(4)被告的出院紙列為證物D2。
(5)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證物
P1 醫療報告
P1a 醫療報告中譯本
P2 警員16986證人口供*
P3 承認事實

辯方證物
D1 被告身體檢驗表格
D2 被告出院紙

*主控於庭上讀出P2口供,內裡提及:「本人[……]案發當日當值東九龍衝鋒第2隊,當值SD更分,即1200時至到行動結束為止,是小隊指揮官。我收到消息,指龍翔道一帶有人堵塞交通,奉命到附近巡邏。2242時,小隊到達龍翔道西行線近新光中心;2245時,龍翔道東行線近黃大仙廟有人放雜物阻礙交通,我奉命帶領小隊前往處理。到達龍翔道黃大仙廟時,三條行車線已被雜物堵塞,數名深色衣著人士從馬路跑回龍翔道,有大批人士圍觀。我指示隊員下車到東行線清理路障,部分圍觀人士向警察叫囂。2309時,小隊返回西行線,登上警車,大部分圍觀人士繼續叫囂,並用強力雷射筆指向警察。我使用警車揚聲器發出警告:『喺黃大仙廣場聚集嘅人士注意,你哋用雷射筆射向警方嘅行為已經違反社會安寧,呢個係一個非法集結,請你哋和平散開。』『喺黃大仙廣場聚集嘅人群,呢個係一個非法集結,立即和平散開,並除低蒙面物品,否則警方會將你哋拘捕。』2330時,東九龍衝鋒隊第1及3隊隊員在黃大仙廣場拘捕一批人,因為有大量人群圍觀,所以我到附近進行人群管理。被拘捕人士之後被帶回黃大仙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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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19037周展翔(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資料
PW1在2014年加入警隊,現駐守警犬隊。案發當日,他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防暴裝當值特別更分。
2313時,PW1乘警車巡邏,透過通訊機得知有人聚集在黃大仙廟牌坊位置。2329時,高級督察郭俊希指令他協助行動,PW1的小隊在黃大仙廟外下車掃蕩。

📌追截及拘捕
下車時,PW1的60米外有60名黑衫黑褲人士聚集。他第一眼留意到離自己10米的黑衣男子,有信心追上,便跑前拘捕,期間喊出警告:「警察咪走」。追截20米後,他追上男子,用雙手箍住男子腰部。男子激烈反抗,左右搖擺,以右手手肘鋤向PW1右臉顴骨位。其時兩人面向同一方向,近乎身貼身。
PW1用警棍擊打男子右大腿骨,再口頭警告:「警察咪郁,否則使用警棍。」男子依然反抗,有警員前來支援,將他背朝天按在地上。他蹬腳,踢中PW1右膝,遭再次警告:「唔好郁,否則用胡椒噴劑。」男子未聽從,被PW1以胡椒噴劑射向臉部,漸漸停止掙扎,被鎖上手銬。警員15564對他進行搜身,在左前褲袋搜出一支雷射筆。該名男子為本案被告。
PW1後到醫院接受診治,取得2天病假。


辯方盤問
📄控方證人盤問問題稿

📌被告「批踭」情況
辯方首先釐清被告被箍住時的動作,PW1先稱忘記被告有否轉身,後稱被告「批踭」自己寫轉身,而這內容在其11月9日凌晨4點15分的口供紙上,並沒有提及。辯方進一步提出被告既然轉身,PW1左手亦鬆脫,其實被告已可逃走。PW1不同意。

📌被告踢中PW1情況
經詢問,PW1憶述自己撳低被告時蹲在被告右大腿旁,按住他大腿。辯方質疑,PW1既然蹲下,被告又如何能踢中他的膝蓋?PW1指「膝蓋觸地,不代表他蹬不到」,遂演示動作:他以右手肘貼桌,模仿膝頭;又垂直右前臂,指手肘到手腕之間仍是「膝頭哥位置」,被告正是踢中該處。辯方指出,被告大腿已被按住,沒可能靈活地水平掃中PW1膝頭,反而是PW1後來發現該部位不適,才謊稱是被被告踢中。

辯方又問及被告用哪隻腳踢PW1膝蓋,PW1在主問時稱不知,盤問時卻改口說是右腳。辯方追問,PW1解釋:被告用右腳是基於當時情況的估計

📌PW1襲擊被告
PW1表示自己只用警棍打被告一下,沒看到其他警員有襲擊被告;記得當刻被告的右額頭、鼻樑、下唇有傷。辯方舉出「不爭事實」:醫療報告上寫明,被告身上有其他明顯傷勢,即左上胸部、右大腿、左膝蓋、右前臂有淤傷;多處頭皮有血腫;右肩、左大腿及右前臂腫脹;擦傷位置包括左膝、右腳跟、右前臂和嘴唇。他指出,警員根本不只一次擊打被告人,導致以上傷勢。

📌夾口供問題
PW1關於本案所作的第一個記錄在11月9日凌晨2時15分寫下,為警員記事冊記錄。辯方質疑,何以記錄中每一個時間點都相當清晰。PW1指自己事先與同事「夾了時間」。辯方指出:PW1的警員記事冊記錄並非在9號凌晨2點寫成,而是從醫院回到警署後,從警員陳永慈的口供抄得。這警員的口供也可能與其他人「夾」過,因而時間齊備。

📌辯方案情
案發當晚11時29分,被告在黃大仙廣場大概37號鋪外蹲下執拾眼鏡。人群四散,只有被告蹲下,PW1便走到其面前,用警棍打被告的大腿,往後拉他的背囊,使他失重心趴在地上。PW1然後用警棍不斷擊打被告,對方沒有掙扎。PW1又用右手向後拗被告的手腕、腳腕,被告為掙脫、怕被拗斷關節,於是有掙扎行為。
雷射筆根本不屬於被告,而是警員拾得,在警車上稱為被告所有。


控方覆問

PW1確認,其他案件中,也會有同事事後協調時間和對錶的情況。他又補充,「膝蓋」的範圍為膝蓋對上位置。主控讀出他的驗傷報告(指膝蓋側邊有輕微觸痛),以澄清被被告「踢中」的位置。


PW1作供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