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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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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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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Poly案件(21個被告)

0930尚有約40人在一樓等候延伸庭
0938派飛(延伸庭)
(入正庭要安檢)
🐶請注意正門有狗隻戒備)
👤逢有大案件,在一樓取籌是十分正常)

1008播錄音
1013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傅昶生大律師 提出有關片段辨認的爭議將以交替程序處理,昨天為公仔拍攝的照片呈堂為P78。

📌公仔與片段不同(2)

除昨天的 公仔與片段不同 中提到的各事項,相片P78(D24)(1)只有左邊有粉紅色濾罐,但相片P78(D24)(6)可見防毒面罩右邊有

A7的頸罩、手袖、背囊沒有被檢取,因此無法在相片中展示。NTS16 M057片段21:34:27時可見A7的頸罩、手袖;NTS16 M064片段20:02:22時可見A7的深色背囊

A22的背囊亦沒有被檢取,因此無法在相片中展示。截圖P57(RTHK)_PW54_006A 可見A22的背囊。

——————

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陳超勁 在 #0831灣仔 案中就相同事項 作供 ,所有被告人被判 無罪 ,正被律政司狙擊

📌錄影片段
至8月初從網上搜出13段新聞片段,另有7段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以螢幕截錄的無線電視片段。

📌相片冊
持續審視片段前PW62先觀看相片複印本,包括被捕人外貌、衣著、裝備,確認即相片冊P28及P29。

📌持續審視
由8月初至2020年3月16日,持續觀看片段約110日,共超過800小時。PW62稱在其中5段片段中,即(1)NOW直播、(2)RTHK、(3)有線電視、(4)無線電視及(5)米報的新聞片段,基於相片冊上的外貌、衣著、裝備特徵,認出多名被捕人,包括被捕前及被捕時,並曾身處對峙的人群中。

⚠️以下開始睇片⚠️

控方提醒片中可能沒有被捕人, 陳超勁 將自己控制播放器🙄

註:因交替程序,所有截圖現為MFI (Marked for Identification),並未正式呈堂。待交替程序裁決後,若接納 陳超勁 證供方會正式呈堂為證物(以直播員理解)

📌片段列表
列表上有53段片段,列出證物編號、片段來源、時段。
片段列表為MFI PW62_001

📌(1) NOW直播19:12:26至19:12:40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

🔸A2
19:12:26(04:12:43.398)時在7-11雨遮下,可見A2的黑色長褲及深灰色高筒鞋,鞋踭顏色較淺,鞋筒會反光,與相片鞋筒上鐵扣反光位置相同,截圖為MFI P57(NOW)_1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19:12:27(04:12:44.366)時在7-11雨遮下,可見A2戴着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濾罐的防毒面具,與相片冊相同,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近腰間位置有兩條褲頭帶,長度約至跨下位置,孭着米色背囊,肩帶下半部有黑色帶,雙手戴黑色手袖,右手戴白色勞工手套,勞工手套與相片同樣有紅色邊。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A5
19:12:26(04:12:43.197)時在7-11雨遮前,可見A5身穿短袖黑色T裇,內有黑色長袖上衣,貼腳的黑色褲,褲長至約腳眼,黑色襪,黑色平底布鞋,布鞋上有黑色及白色相間的鞋帶,與相片相同。截圖為MFI P57(NOW)_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19:12:28(04:12:44.899)時可見A5頭部及背部,髮型與相片P28(D5)(4)中相同,頭後位置「鏟青」但由肩至後鏟上去非全部貼服、髮腳平而整齊,背上孭着背囊,下身如上述,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19:12:38(04:12:54.633)時可見A5正面,戴白色濾罐的防毒面具、透明眼罩,左耳位置「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額頭,截圖為003,圈出為003A。

📌(2) NOW直播19:12:50至19:13:34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19:12:55(04:13:11.635)時可見A5瀏海由左至右覆蓋額頭,在右額位置「有坺陰」,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濾罐的防毒面具,身穿短袖黑色T裇,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身長褲,褲長至約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黑白相間,孭着背囊,左手持一些物品。截圖為MFI P57(NOW)_2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19:13:29(04:13:46.498)時畫面右邊可見A5,頭髮特徵與上述相同,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濾罐的防毒面具,身穿短袖黑色T裇,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身長褲,孭着背囊,從右褲袋取出物品時可見A5腰間近褲袋位置右邊掛着反光物品。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3) NOW直播19:16:27至19:17:32
PW62指片中可見A2、A5、A6、A13及A24。

🔸A6
19:16:29(04:16:45.799)時可見A6戴黃色頭盔,身穿黑色短袖T恤,上有白色英文字母。 #郭棟明大律師 提示PW62毋須講述有關A6畫面。

🔸A13
經提示後PW62重看,指在19:16:31(04:16:47.666)時可見A13戴上泥黃色頭盔前,髮型為短髮類似平頭裝;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具,身穿藍色短袖T恤,T裇上有花紋圖案,左邊胸前有淺藍色衫袋;左手戴綠色邊的白色勞工手套;孭着的背囊肩帶為淺啡色;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 早休至1200 -

19:16:34(04:16:51.033)時畫面中間戴泥黃色頭盔為A13,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在耳朵位置隆起,隆起位置前方有一點黑色,與相片P29(D13)(1)相同;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具;身穿藍色短袖有花紋圖案上衣,左邊胸前有淺藍色衫袋;穿淺藍色牛仔褲;孭着淺啡色背囊;戴白色勞工手套,右手持透明護目鏡。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郭棟明大律師 再次要求後,PW62又再重播,但無法本片段再指認A13。

🔸A24
19:16:56(04:17:13.199)時畫面右方戴黃色頭盔為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的一條白色毛巾攝在黑色短袖T恤內,黑色短袖T恤左胸前有反光圖案;雙手戴黑色手袖,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身穿黑色束腳長褲,左腳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身穿黑色白色底波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孭黑色背囊,背囊左邊插着一支紅色樽蓋飲品。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19:17:08(04:17:25.028)時反向灰色雨遮下,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T恤,左胸前有反光圖案;雙手戴黑色手袖;頸上的一條白色毛巾兩端攝在黑色T恤內;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身穿黑色束腳長褲,左腳小腿位置有一條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身穿黑色白色底波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捧着一支樽裝水。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A2
19:17:06(04:17:23.298)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位置有兩條長度約至跨下位置的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米色背囊孭在胸前。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A5
19:17:11(04:17:28.033)時白色雨衣旁,可見A5戴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髮型兩邊及背後鏟青;身穿黑色短袖T恤,內有黑色長袖上衣;穿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4) NOW直播19:18:03至19:18:11
PW62指片中可見A2、A6及A13。

🔸A6
19:18:08(04:18:25.532)時,控方指出A6為畫面中間穿黑色短袖上衣,胸前寫着「shuffle」

🔸A13
同一畫面可見A13持7-11雨遮;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耳朵位置有黑色點;戴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孭着淺啡色背囊;身穿藍色有花紋短袖T恤,左胸位置有淺藍色衫袋;戴白色勞工手套,手套上有綠色邊;穿淺藍色牛仔褲。截圖為MFI P57(NOW)_4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
19:18:11(04:18:27.399)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位置有兩條褲頭帶;穿深灰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有反光;胸前孭着米色背囊;戴黑色手袖。截圖為MFI P57(NOW)_4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 午飯至1430 -

🌟全庭一齊望住 陳超勁 來回慢播、放大又縮細,啊,直播員內心的吶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4/3]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0952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1029 辯方覆問

1033 辯方申請證物PD2/ 2A/ 4/ 4A/ 4B/ 7/ 7A正式呈堂為D2/ 2A/ 4/ 4A/ 4B/ 7/ 7A

1037 休庭15分鐘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6~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關於D2的證物
在其p38背包中找到:
P39啡色斜揹袋、P40一罐黃色鐵罐、P41一支噴漆、P42一捆鐵線連扣、P43白色索帶連袋、P44八條毛巾、P45白紅色連身花裙、P46兩隻灰黑色手套、P47灰色口罩、P48一頂黑色鴨嘴帽、P49腰包、P50白色iPhone 、P51一張八達通、P35連頸式面罩和P36 黑色冰袖。

Pw6搜查完以上物品後便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xxx」拘捕她,在警署處理證物時,沒有其他人協助自己。當時,追截黑衣人士時,即玉蓮臺停車場位置,pw6和其他隊員有大聲説「警察,唔好走」,但沒有人理會。pw6認同D2被捕時有戴著手袖,而在證物P20(6)、(7)中卻見不到手袖。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當時,4輛警車同時去到牛頭角地鐵站,pw6在最後一輛車。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6坐在右後方位置,當時警車有響警號,他承認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說了「警察咪走」。當駛近牛頭角地鐵站時,警車與那批黑衣人士距離不止30米,下車後則相距約30米。pw6進入停車場二樓時,已見到2名被截停人士。

關於AP(證人)號碼,pw6不知道其他人有否稱呼D2作AP19/AP2,自己則沒有稱呼她作AP19。當日在將軍澳警署內有好多名被捕人士,但pw6說不出來具體數量,女警12616為D2搜身,(堅稱)有屏風遮擋。除了主問提及的證物外,當時還有化妝袋,但沒有被撿取作證物。

撿取證物時,pw6將身分證和八達通放在貴重物品袋,而其他物品則放在膠袋。他同意明知道會化驗打火機油但沒有放在貴重物品袋,也沒有在證物袋中寫下AP2/AP6的名字,只用了黃色大標籤,方便自己辨認。pw6表示,自己全程觀察整個過程所以肯定沒有混淆了D2的證物,但他不知道有其他人稱呼男子(雷xx)作AP6。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6坐在警車am9817,車上一共有6名警員,沒有留意將軍澳警署拘捕了多少人,也沒有印象訓示室有哪些人士、各自坐在哪等。

D5辯方沒有覆問~主控也沒有覆問~
—————————
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4/3]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1059開庭
辯方確認無需傳召更多證人
開始作結案陳詞,其中指出PW1否認為「Popo」原因是認為「Popo」是當時社會上對警察不敬的稱呼。

當天約1248報警,約1250時身穿制服警員到場(包括SPC33888),PW1隨即向警員出示委任證。又指PW1在制服被追捕男子(下稱WP)時,被告沒有即時制止而是聲稱自己是刑事辯護律師,反覆地問PW1是否警察。控方質疑PW1可能是任何其他身分,為何被告只針對PW1是否警察。

控方同時質疑被告聲稱當時的自衛有否使出過份武力。

控方懇請法庭在參考辯方一系列相片及影片證物時要倍加謹慎。因留意到有片段的時序及速度經剪輯。而片段畫面校正至更穩定,又增強了顏色鮮明對比。

辯方回應指這些均用很基本科技配置則有助改善觀看時的問題,基本上擁有任何蘋果電腦內置的iMovie軟件觀看影片時都可以調教影片速度、顏色鮮明度、畫面穩定性等。

辯方提到若PW1與WP之間是因私人恩怨導致PW1對WP作出制服等行為,PW1當時則並非「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而整段事件只有PW1一人的證供、沒有任何其他人證物證。又質疑PW1會否是「大話冚大話」,PW1在追捕WP時重複大叫「非禮!非禮!」而非直接指出WP跳閘逃票,又指是因為二人相距約卅多米故大叫圖引起群眾關注、不願甚至拒絕出示委任證或其他警員證件等等。而卅多米即長過一個標準短直池長度,二人之間有如斯長距離幾乎不可能。一開始指警棍用作「頂住(WP)個頭」,後來供稱是「行(音: 航) 住條頸」。

林官有意押後裁決6星期。

1306完~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或會更改法庭,可與早一日參閱司法機構審訊案件列表。

- - - - - - - - -
辯方案例:
① R. v. Brown [1993] 2 All ER 75
② HKSAR v. HUSSEINI YAWUZA [2015] HKDC 375; DCCC931/2014
③ THE QUEEN v.  MAN WAI KEUNG[1991] HKCA 123; CACC 403/1990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黃,吳,蘇(24-31) #0707旺角
🛑3人已還柙逾1個月🛑

控罪1:猥褻侵犯另一人
A1黃(31)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控罪2:非法禁錮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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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只有A3方有進一步求情:

📌被告品格:

辯方指在為數不少的求情信中可以反映出被告人有良好的品格,她除了學業成績由小學至大學皆十分優秀外亦是善良,孝順父母,有愛心和關注弱勢社群的人,家人,同事及朋友對她有正面的評價。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在考慮判刑時顧及到她極度正面良好的品格。

📌案情:

辯方指被告只是因一時衝動及愚笨而犯下本案,本案與其他非法禁錮案件不同,她犯案原因是不涉及個人利益,復仇及本身存心羞辱X;她在本案的行為不涉及任何恐嚇,挑釁和武力相關的成份,PW1也確認她對其的施加力度較低。辯方指她已明白控罪的嚴重性及尊重法庭的裁決。

📌未來計劃:

辯方指被告在犯下本案前有大好前途,本想繼續春風化雨,教育學生及弱勢社群,但在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後已不能重拾原有職業。即使如此,她未有因此氣餒並打算在還柙期間寫一本教科書,也會修讀一些課程增值自己。
=====================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5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119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經審訊後定罪,於2020年10月8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裁決按此👈🏿
判刑按此👈🏿

—————————————————

申請及答辯雙方陳詞完畢,法庭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7日1000高等法院宣讀判詞,期間申請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8何文田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21位被告(17-41)
D1何(35),D2林(20),D3伍(22)
D4冼(32),D5林(32),D6梁(23)
D7陳(20),D8麥(25),D9伍(33)
D10利(20),D11黃(17)
D12張(41),D13梁(30)
D14劉(26),D15黃(22)
D16林(21),D17黎(34)
D18曾(32),D19卓(18)
D20黎(24),D21陳(17)

控罪:
1.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陳,何,歐陽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4-6)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梁,余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7-8)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梁,陳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9-11)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譚,張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2-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李,李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6.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4-16)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陳,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92

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7-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背景:
有人在橋上遊繩離開理大,橋下有俗稱家長車接送,而被告上了這些家長車。

========================
控方申請押後。
D9,17,18缺席,控方申請拘捕令,保釋金是否充公留待日後處理。
本案本來有36人會被控告,但只拘捕到21人,有15人已離港。
此案是區域法院案件,最高刑罰為七年。
控方反對保釋。
本案部份人正在保釋,部份人已踢保。
目前控方未有證人。

=========================
保釋事宜:
辯方正申請保釋
1042 各被告代表律師輪流陳詞
1203 陳詞完畢

D1,3-11,14-16,20-21保釋獲批
$20000保釋金,宵禁0000-0600,每週報到3次,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証件,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D2,19保釋獲批
$10000保釋金,宵禁0000-0600,每週報到3次,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証件,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D12-13保釋獲批
$20000保釋金,人事擔保$20000,宵禁0000-0600,每週報到3次,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証件,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所有東西要在1600前交出)
=========================
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轉介文件,現有條件保釋
⚠️六樓八庭有23位手足正在面對暴動案審訊;1430同庭有還押約八個月的手足⚠️
#西九龍裁判法院
🔴正門有人開live直播🔴

欲旁聽第一庭的人士請預留時間做安檢。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7/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上午進度

傳召 PW9 警員 24009 黃俊偉 (音) 作供,拘捕D7,盤問完畢,辯方有片段指出證人口供有矛盾、錯誤、不是事實的全部,證人仍然否認,有待覆問。

12:50 休庭,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黃,吳,蘇(24-31) #0707旺角
🛑3人已還柙逾1個月🛑

控罪1:#猥褻侵犯 另一人
A1黃(31)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控罪2:#非法禁錮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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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背景:

本案涉及的3項控罪是嚴重的指控,非禮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非法禁錮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循公訴起訴的非法集結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

案件是在2019年香港處於政治動蕩下發生,尤其是由6月開始,香港各處出現大大小小的示威和抗爭活動,而且愈來愈暴力。在2019年7月7日,原本的遊行是獲警方批准不反對通知書,活動亦是在合法,和平,理性,非暴力下進行,市民正行使基本法的權力以表達對社會制度的種種不滿,尤其是對某法例的修訂。可是,人群在遊行後不願散去,在旺角和油麻地一帶聚集,並與警方發生衝突,本案只是其中一個插曲。

總量刑考慮:

法庭考慮到各人在本案的行為後認為3條控罪是在同一事件下發生,但被告人不一定會在干犯非法禁錮和非法集結下干犯非禮。因此法庭在考慮判刑時會把非禮罪和非法禁錮與非法集結罪分開考慮。

控罪1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A1是在大量人士對X凌辱,辱罵X為「女警」,誣衊她為同性戀,甚至偷拍她臉孔的情況下干犯此控罪,這與以往同罪案件的被告在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下犯罪有不同。因此法庭認為A1的行為會對X造成很大的影響。

法庭亦認為A1干犯本案的目的只是滿足其私慾,權力慾及羞辱X。雖然A1在背景報吿中指出他當時不知道X是女性,但法庭考慮到不少片段可指出有人一直指X為女警,甚至威脅會強姦她;X的聲線偏向女性;加上有初步接觸其身形應知道她是女性下,認為A1此部份只是減輕罪責的口供,故不會接納並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2的量刑考慮:

在非法禁錮中,法庭已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CAAR14/2010案。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CAAR4/2016案。

法庭同意本案沒有證據顯示3位被告是有預謀犯案,只是因有人指X用手機拍攝案發地點的人所以武斷她為女警,令更多人加入現場.

法庭指案發初期時有20-30人包圍X,不過案發時沒有人使用武器也沒有意慾傷害X。

法庭指案發地點位於旺角,附近有住宅及商戶令人群容易聚集,增加對X的影響。當中案發時長共為14分鐘。

法庭指事件令X身體受傷,3位被告是夥同犯案;在案發時有人霸凌X,散佈仇恨和仇警的訊息,破壞社會安寧。

法庭參考CAAR1/2021案,指法庭需判處阻嚇性判刑。

法庭亦指出考慮判刑時需顧及到事件對X的傷害。X在事件後患上創傷後症狀,例如有失眠,經常感到恐慌不安,患上酒癮,對人不信任,情緒低落,對前途感到絕望,她亦被網上起底,自己的照片也被上載至網站,她亦因此難以找到工作,也因容易被途人認出而被出言不遜,也怕被人跟蹤,因此她曾搬2次家,現時則居住酒店。

法庭指出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當時人們不能拍照,因此事實上X不用就她的行為解釋。雖然X在當時的反應有不智的地方,但不至於成為被人們欺凌的理由。

求情:

A2的求情理由中,家人,同事和上司皆對他有良好的評價。並在背景報告中表示他當時只希望協助他人,不分政見,但法庭認為他在此事上扮演中堅的角色,因為他擋著X的去路,也曾在X面前作「仇警的指責」,可見他有參與對X的欺凌且沒有悔意。

A3的求情理由中,她在父母的開眀廣利的下成長,品學兼優,工餘時會參與義工服務,關注環保議題,對社會貢獻良多,是近乎完美的人。她在背景報告中表示當時只希望幫忙緩和事件,防止罪案發生。

法庭認為A2和A3本身是擔任令人尊敬的職業,縱然2人當時想協助事件,但他們的動機不影響他們的犯罪意圖,因為他們令X留在不願留的現場,違反她的自由意志,及對她造成傷害,是善心不抵惡的表現。

法庭認為參與這類事件的人是自我中心的人。以自己認為的一己之善及行義而無視法律所訂的規距。任何人對公義的理解不同,但言論和行動自由是共同享有的,任何人不應騷擾他人使用社會措施,更不應以犯法,傷害別人方式以作為自己「無私」地行使公義的理由。

法庭亦認為他們是挾善行惡,與他們口中的暴政如出一轍,一己之善不足抵其行惡,他們無辜地傷害X的人身自由,更要求X同意沒有法理依據的要求,更對X造成身心傷害。因此法庭認為A3是明知而不想考慮她的行為對X的影響,行善之心不能抵消她與其他人造成之惡。

法庭在處理如A2和A3的人感到難以處理,因為他們可以對社會貢獻且品格良好。雖他們年輕但也是成年人,需為自己行為負責任,他們亦有能力理解及明白自身作為的對錯。他們亦應明白自己相信的東西但其他人未必同意,尤其是涉及事件、法律及公義的理解。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有責任向社會發出清楚的信息,即使任何人認為自己的理念有多崇高無私,他們要為自己所干犯的行為負責任。

法庭認為就控罪2和3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12個月。

針對A1,法庭會將控罪1的3個月刑罰與控罪2和3的刑罰分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15個月他沒有減刑因素。

針對A2,他面對的總刑期是監禁12個月,他沒有減刑因素。

針對A3,她面對的總刑期是監禁12個月,法庭考慮求情後扣減2個月刑罰至監禁10個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法庭另下令3位被告需向X賠償$10000,法庭指該$10000賠償是對X的象徵性的賠償,強調X可以循民事訴訟索償,若3人未能及時交回賠償,會加監14天。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049&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430派到90號籌
(正庭籌22張,視像籌29張)

‼️🔴被告眾多,如欲離庭請把籌讓給正庭外的輪候人士🔴‼️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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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5) NOW直播19:18:26至19:18:39
PW62指片中可見A5、A6、A13及A24。

🔸A13
19:18:27(04:18:44.033)時畫面右邊手持7-11雨遮為A13,戴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牛仔褲,白色後褲袋插着一支樽裝物品、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雙手戴白色勞工手套,手套上有深綠色邊;孭着淺啡色背囊。截圖為P57(NOW)_5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6
控方指出在同一畫面中在指稱的A13右前方,身穿黑色短袖T恤,胸前印有「shuffle」字樣為A6,PW62同意。

🔸A24
19:18:29(04:18:54.633)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一條白色毛巾;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束腳褲,在左腳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穿黑色球鞋白色底,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截圖為P57(NOW)_5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A5
19:18:39(04:18:56.129)時可見髮型背後鏟青,髮腳平而齊整;戴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長及腳眼、黑色襪、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有白色;孭着背囊;左手持灰色長遮、右手舉起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NOW)_5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6) NOW直播19:18:46至19:19:01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13。

🔸A13
19:18:48(04:19:05.233)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藍色短袖上衣,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戴有深身色邊的白色勞工手套。截圖為MFI P57(NOW)_6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5
19:18:55(04:19:12.000)時可見A5髮型側邊鏟青,前額瀏海由左至右撥;戴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孭背囊,雙手正收起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NOW)_6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7) NOW直播19:21:04至19:21:07
PW62指片中可見A13及A24。

🔸A13
19:21:06(04:21:22.798)時畫面中A13戴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有深色邊的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左手持外反的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NOW)_7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19:21:06(04:21:23.565)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一條白色毛巾,兩端攝在衣領內;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束腳褲,在左腳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戴黑色手袖,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穿黑色球鞋白色底,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截圖為MFI P57(NOW)_7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8) NOW直播19:22:19至19:22:31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

🔸A5
19:22:22(04:22:39.929)時可見A5髮型背後由下而上膊至後鏟青,瀏海覆蓋前額;戴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透明眼罩;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長至腳眼、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8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
19:22:24(04:22:41.532)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腰間位置有一條白色褲頭帶;穿深灰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有反光;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中間有一條黑色帶。截圖為MFI P57(NOW)_8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 午休至1545 -

📌(9) NOW直播19:27:08至19:27:11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17。

🔸A2
19:27:10(04:27:27.433)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腰間位置有兩條長度約至跨下位置的淺色褲頭帶;戴黑色手袖,孭着米色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9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A17
控方指畫面前方站在人群前,背着黑色背囊,上有黃色字者為A17。

📌(10) NOW直播19:32:41至19:32:57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13。

🔸A13
19:32:50(04:33:06.935)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截圖為MFI P57(NOW)_10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陳仲衡法官 要求前後 逐 格 尋找一個可較清楚看見該人的畫面,是沒有的。

🔸A5
19:32:52(04:33:09.666)時可見A5右手持雨遮蹲在地上,髮型兩側及後方由膊至後鏟青,髮尾整齊呈一字形;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MFI P57(NOW)_10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11) NOW直播19:35:43至19:36:13
PW62指片中可見A13。

🔸A13
19:35:51(04:36:08.632)時可見A13下半身,身穿淺藍色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有金屬圈。截圖為MFI P57(NOW)_11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19:36:13(04:36:30.532)時可見A13上半身,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隆起罩住耳朵;身穿藍色有花紋短袖上衣,戴白色勞工手套,孭淺啡色背囊肩帶,戴防毒面具。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12) NOW直播19:37:58至19:38:18
PW62指片中可見A13及A24。

🔸A13
19:38:07(04:38:24.452)時可見A13持7-11雨遮,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藍色短袖上衣、粉藍色牛仔褲;戴白色勞工手套,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12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19:38:06(04:38:22.948)時在人群中可見A24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截圖為MFI P57(NOW)_12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呂(23)‼️已還押逾7個月

修訂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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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案件主管:警方國家安全處(行動及調查)C2b隊高級督察黃百祺

上回提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60

今天沒有任何修訂或新增控罪。辯方確認已收妥轉介文件。被告保留提出不在場證據的權利。

案件轉介至2021年5月13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答辯。由於辯方需時聘請大狀,故暫定以本地話進行聆訊。

🛑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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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手足精神唔錯,入羈留室前與親友等旁聽人士互相揮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30中環 #20200701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陳皓桓(24)
D2 曾健成(64)
D3 徐子見(53)🛑因另案已還押2個月
D4 胡志偉(58)🛑因另案已還押4個月
D5 陳榮泰(56)
D6 朱凱廸(43)🛑因另案已還押2個月
D7 梁國雄(64)🛑因另案已還押2個月
D8 鄧世禮(58)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5]
陳皓桓、曾健成、徐子見、胡志偉及陳榮泰被控在2020年6月30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2) 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2020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舉行或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2020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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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保留答辯權
A3正等候法援批准,A5,7法援已獲批
A3,A6,A7自願撤銷保釋,A4沒保釋申請
其他被告要看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

押後至2021年7月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眾多,如欲離庭請把籌讓給正庭外的輪候人士🔔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泛民案已完,正庭有人走‼️‼️請讓飛給庭外的人,仲有3個手足未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A2:邱(26)

修訂控罪:
(1)暴動改為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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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9月16日0930(約需三小時,由 #潘熙資深大律師 處理)區域法院中文答辯,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30屯門

A12: * (14)
其他被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57

控罪:
(1)非法集結
(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1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條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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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
與其他被告一併審訊

押後至2023年10月6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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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媒體⚠️
法庭頒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少年被告身份,不得發佈或廣播其姓名、地址、學校、圖片或使人可識別少年被告的資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旺角 #提訊

李(24)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
(2)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交替控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另一人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 AM6252,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 67 號「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一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疑為汽油彈的玻璃樽及兩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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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未準備好答辯
有控罪商討

無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當日會有答辯決定
‼️‼️‼️‼️繼續還押‼️‼️‼️‼️
(手足精神一般)
#區域法院
門外有大量cam,請3位手足注意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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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7警員17128黃敬豪,負責拘捕D4,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7當時坐在中間位置,在馬蹄徑見到路面有雜物(小巴牌、垃圾桶),車上只留意了右面的狀況,雖見到黑衣人士但沒有印象對方有否手持物品。警車需要繞過障礙物才能繼續駕駛前進,下車時,pw7大聲喝令「唔好跑,企喺到」,有人駡「死黑警」。

在玉蓮臺一座外,數名黑衣人士在行人路跑向(pw7在)馬路的方向,兩者相距約20米。pw7鎖定數人為目標後打算喝停他們,但沒有人理會。其中一名身形比較瘦的女子跑得比較慢,pw7喝停她時,該女子反方向走時,腳步不穩撞向右面的牆壁,於是他上前截停女子。其後,pw7以「非法集結」、「蒙面法」拘捕她。

在其P56背包搜到:
P53淺色口罩、P54黑色帽子、P55短傘、P57一件藍色短褲、P58一件白色短褲、P59粉紅色電話和錢包鎖匙。pw7警戒後,D4表示「我冇嘢講」後上警車離開。回到警署後,pw7向值日官匯報案情再為她錄取口供及交予警員1659處理證物。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7認為穿著黑衣黑褲和蒙面等於示威者裝束,他只記得當時行人路上有人,但不肯定馬路上有沒有人。

D2辯方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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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官表示因有點事處理,希望4點能完庭。D4辯方律師表示根據進度,希望申請明天才開始盤問pw7,控方表示尚有3名處理證物的警員和1名政府化驗師未傳召,相信很快完成,法庭批准辯方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5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小插曲:主控主問pw7時,把d5當作d4來形容,全場不禁黑人問號,法庭也忍不住更正回主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