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正接受感化令中
控罪1 :企圖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控罪2:企圖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
答辯:被告承認2項控罪
控罪1案情:
在2019年9月5日晚上時分,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高叫口號,也有用雷射筆照向警署。直到21:34時,在有多名示威者聚集下,在旺角警署內的警員決定關上所有大閘,並在警署外架設水馬及金屬大閘。
在21:39時,被告人連同數十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當時他身穿長袖T-Shirt、長褲、有佩戴口罩及有掛着3M面罩,他在傘陣掩護下將一個已點火的膠袋放在金屬大閘,但後來該膠袋掉在地上,因此有警員用滅火筒撲滅。
控罪2案情:
在23:57時,PW1看到被告人在花旗銀行外,用行山杖擊打交通燈,歷時3分鐘,期後被告人往弼街方向逃去。PW1把此情況用無線電通報。
在00:35時,PW1在旺角站B1出口再看見被告人,因此他開始監視被告人並將後者的行蹤用無線電通報。
在02:17時,PW3在彌敦道745號外截停被告人,並得到PW1確認其身份,因此被告人因涉嫌「縱火」及「刑事損壞」而被拘捕。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不早於15:00判刑,期間被告人需要還押懲教看管,法庭會為被告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正接受感化令中
控罪1 :企圖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控罪2:企圖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
答辯:被告承認2項控罪
控罪1案情:
在2019年9月5日晚上時分,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高叫口號,也有用雷射筆照向警署。直到21:34時,在有多名示威者聚集下,在旺角警署內的警員決定關上所有大閘,並在警署外架設水馬及金屬大閘。
在21:39時,被告人連同數十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當時他身穿長袖T-Shirt、長褲、有佩戴口罩及有掛着3M面罩,他在傘陣掩護下將一個已點火的膠袋放在金屬大閘,但後來該膠袋掉在地上,因此有警員用滅火筒撲滅。
控罪2案情:
在23:57時,PW1看到被告人在花旗銀行外,用行山杖擊打交通燈,歷時3分鐘,期後被告人往弼街方向逃去。PW1把此情況用無線電通報。
在00:35時,PW1在旺角站B1出口再看見被告人,因此他開始監視被告人並將後者的行蹤用無線電通報。
在02:17時,PW3在彌敦道745號外截停被告人,並得到PW1確認其身份,因此被告人因涉嫌「縱火」及「刑事損壞」而被拘捕。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不早於15:00判刑,期間被告人需要還押懲教看管,法庭會為被告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
⭐️以下兩案於下一堂合併⭐️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0紅磡 #營救理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23)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據了解,被告當時將車駛至連接理大的渠口位,遭警方截停時,車上有一名乘客。被告聲稱兩人去吃飯,警員要求他停車及搜車,被告試圖駕車逃走,期間車輛觸碰到警員大腿。
(改寫自立場)
——————————————
有修訂控罪書
等待合併案件
保釋事宜:
每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
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上次加重保釋條件時,得返手足一個同幾個旁聽人士,其他人走晒去捉鬼,今次又係走咗好多人☺️)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0紅磡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葉(27) / A2:何(28)
A3鄭錦滿(32) / A4:陳(33)
A5:黃(25) / A6:馮(30)
A7:林(31)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7]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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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收不到A1法援文件,其他被告收到。
等待合併。
保釋事宜:
A1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
A2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3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放寛報到時間獲批✅撤銷宵禁令被拒❌
A4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宵禁延遲半小時開始獲批✅
A5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更改宵禁時間獲批✅4月28-29日撤銷宵禁獲批✅
A6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
A7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
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提: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之前因為咁所以有手足得返自己一個同一兩個旁聽人士,諗下其他手足感受。如果真係要走,請留意門外有無人需要正庭籌,切勿浪費)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0紅磡 #營救理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23)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據了解,被告當時將車駛至連接理大的渠口位,遭警方截停時,車上有一名乘客。被告聲稱兩人去吃飯,警員要求他停車及搜車,被告試圖駕車逃走,期間車輛觸碰到警員大腿。
(改寫自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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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修訂控罪書
等待合併案件
保釋事宜:
每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
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上次加重保釋條件時,得返手足一個同幾個旁聽人士,其他人走晒去捉鬼,今次又係走咗好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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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0紅磡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葉(27) / A2:何(28)
A3鄭錦滿(32) / A4:陳(33)
A5:黃(25) / A6:馮(30)
A7:林(31)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7]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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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收不到A1法援文件,其他被告收到。
等待合併。
保釋事宜:
A1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
A2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3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放寛報到時間獲批✅撤銷宵禁令被拒❌
A4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宵禁延遲半小時開始獲批✅
A5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更改宵禁時間獲批✅4月28-29日撤銷宵禁獲批✅
A6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
A7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
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提: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之前因為咁所以有手足得返自己一個同一兩個旁聽人士,諗下其他手足感受。如果真係要走,請留意門外有無人需要正庭籌,切勿浪費)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紅磡 #營救理大
陳(32)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被告被指接載游繩離開理大的示威者。
———————————————
有修訂控罪書
申請押後等待法援
保釋事宜:
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
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上次加重保釋條件時,得返手足一個同幾個旁聽人士,其他人走晒去捉鬼,個庭全空☺️)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紅磡 #營救理大
陳(32)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被告被指接載游繩離開理大的示威者。
———————————————
有修訂控罪書
申請押後等待法援
保釋事宜:
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
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上次加重保釋條件時,得返手足一個同幾個旁聽人士,其他人走晒去捉鬼,個庭全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A1:林(22)🛑還押至今約50日
A2:姜(22) 曾還押一個月
A3:姜(21)🛑還押至今約50日
A4:陳(23)🛑還押至今約50日
A5:陳(22)🛑還押至今約50日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5人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1629各被告保釋申請陳詞已完,主控已回應,現由辯方再回應
1634已回應完,靜晒
1636等緊結果,聽到大家呼吸聲
1640仲等緊
1643全部保釋申請獲批✅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A1:林(22)🛑還押至今約50日
A2:姜(22) 曾還押一個月
A3:姜(21)🛑還押至今約50日
A4:陳(23)🛑還押至今約50日
A5:陳(22)🛑還押至今約50日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5人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1629各被告保釋申請陳詞已完,主控已回應,現由辯方再回應
1634已回應完,靜晒
1636等緊結果,聽到大家呼吸聲
1640仲等緊
1643全部保釋申請獲批✅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開庭前已完成認人程序,部分警員被認出,將會傳召出庭作供
是日證供主要關於會面記錄及警方記事冊內容。
辯方反對一切招認,包括任何錄影會面記錄、警誡供詞、口頭招認、手提電話通訊記錄等。
⚠️認人程序中,被告能認出警員A: 9158、偵緝警員B: 8150及偵緝警長C: 1247,一警員則未能成功認出。⚠️
😡投訴事項😡
警員A/C叫被告蹲下上手扣時A向被告腹部打一拳,A/C取去被告手機並將其朝向被告,企圖以容貌解鎖,不成功後A/C問被告密碼,被告因剛被打一拳,感害怕而將正確密碼告知。
警員B拿出一疊照片,指相中人為被告:「呢個係你㗎啦,前幾日觀塘單野夠告你暴動」
入屋後A/C 詢問被告房間有沒有cam, 被告回答沒有後,A/C:「如果有一個就打你一拳」
A/C從被告床下搜出伸縮警棍,並以此指向被告心口,表示憑警棍可拘捕被告家人。全程在被告家中,沒有接受任何警誡,被告於不自願情況下簽署非自己親口所講的文件。
到達上水警署後,一個不知名警員向被告表示:「刑事毁壞、侮辱國旗好小事」逐警員B及C與被告進行3次模擬後才開始錄影會面。事前被告被要求根據B的指示回答,C負責補充。錄影後被告遭C掌摑一巴,指被告沒有提及縱火。
辯方律師總結所有記錄均在威嚇及壓迫下簽署,警方沒有讓被告閱讀文件,而被告亦因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下不能專注閱讀。
———————————————
🔹PW13 警員8150 詹峻耀
(辯方投訴事項中的警員B)
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2小隊
主問中,未完。
📌是日主問重點
9月5日晚,PW13以便裝當值,20:20與同僚於上水馬適路埋伏被告。等待至凌晨00:56,PW13見到一名男子行經上址,遂尾隨該男子入村口,直至男子停在石屋前,PW13上前將他截停。
🌟PW13在庭上成功認出該男子為被告
PW13核對被告身份證及簡述控罪後,以串謀損毀財產及串謀侮辱國旗兩罪拘捕被告。PW13遂向被告作出警誡,被告在警誡下有回應。被告住於石屋內的一間獨立房,PW13帶被告入屋後於01:02時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25),而警員6984負責在住所內搜屋。被告閱讀通知書後,01:10時在上簽署。PW13在警員記事簿(PP26)上紀錄被告的警誡口供,被告抄寫聲明並簽署確認。
處理屋內證物後,PW13帶被告回上水警署,其後02:25時向他發出警誡口供副本及簽收確認書(PP27),被告及PW13均有簽署確認。同日(即9月6日)凌晨,警方向被告進行兩個錄影會面。
第一次錄影會面時間為9月6日03:54至04:45,因被告要去洗手間,第一次錄影會面中止,由警員6984把錄影光碟(PP28)保存,副本交給被告,而被告亦有簽收據(PP29)。
第二次錄影會面時間為9月6日04:54至05:28,延續第一次錄影會面內容。第二次錄影會面結束後,錄影光碟(PP30)由警方保存於貴重財物袋,同樣地,光碟副本有交予被告,被告亦有簽收條(PP31)。
PW13指第二次錄影會面被告有辨認一系列證物,以下呈堂的證物為當日被告所穿/ 曾經使用:
P43 - 黑色尼龍袋
P44 - 士巴拿
P45 - 黑色臉巾
P46 - 黑色背心
P47 - 黑色手袖
P48 - 深色牛仔褲
P49 - 耳環
P50 - 八達通
P51 - 手機
第二次錄影會面結束後,PW13交被告予值日官,直至9月6日15:30,再向值日官要求向被告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不呈堂),該次會面於16:12完成,PW13 於18:13再次交還被告予值日官。
直至9月6日約21:00,證物警員6984收到由PW1 拍攝的4段與案相關影片,PW13 在同日21:09 再向值日官提取被告,21:15 PW13 向被告再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P33),由PW13讀出內容,被告及PW13雙方簽名作實,整個過程於21:30結束。
第四次錄影會面時間為9月6日21:36至23:32,主要內容圍繞控罪三及四,詳述縱火經過及原因(主要為一時衝動,其他人講完唔做就自己做,覺得熱血及英雄主義)。
✨第四次錄影會面未播完,明日繼續~
所有簽署過程或錄影會面前後PW13否認曾對被告暴力威嚇或利誘。
(主問未完,請參考明日審訊文字直播)
———————————————
庭上邊主問邊足本播放3段錄影會面片段,共長約2個半小時,顯示被告承認所有控罪、描述案發詳情、於不同截圖上圈出自己及確認證物。
第3段錄影片段尚餘10多分鐘才播放完畢,明早將繼續播放。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8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開庭前已完成認人程序,部分警員被認出,將會傳召出庭作供
是日證供主要關於會面記錄及警方記事冊內容。
辯方反對一切招認,包括任何錄影會面記錄、警誡供詞、口頭招認、手提電話通訊記錄等。
⚠️認人程序中,被告能認出警員A: 9158、偵緝警員B: 8150及偵緝警長C: 1247,一警員則未能成功認出。⚠️
😡投訴事項😡
警員A/C叫被告蹲下上手扣時A向被告腹部打一拳,A/C取去被告手機並將其朝向被告,企圖以容貌解鎖,不成功後A/C問被告密碼,被告因剛被打一拳,感害怕而將正確密碼告知。
警員B拿出一疊照片,指相中人為被告:「呢個係你㗎啦,前幾日觀塘單野夠告你暴動」
入屋後A/C 詢問被告房間有沒有cam, 被告回答沒有後,A/C:「如果有一個就打你一拳」
A/C從被告床下搜出伸縮警棍,並以此指向被告心口,表示憑警棍可拘捕被告家人。全程在被告家中,沒有接受任何警誡,被告於不自願情況下簽署非自己親口所講的文件。
到達上水警署後,一個不知名警員向被告表示:「刑事毁壞、侮辱國旗好小事」逐警員B及C與被告進行3次模擬後才開始錄影會面。事前被告被要求根據B的指示回答,C負責補充。錄影後被告遭C掌摑一巴,指被告沒有提及縱火。
辯方律師總結所有記錄均在威嚇及壓迫下簽署,警方沒有讓被告閱讀文件,而被告亦因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下不能專注閱讀。
———————————————
🔹PW13 警員8150 詹峻耀
(辯方投訴事項中的警員B)
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2小隊
主問中,未完。
📌是日主問重點
9月5日晚,PW13以便裝當值,20:20與同僚於上水馬適路埋伏被告。等待至凌晨00:56,PW13見到一名男子行經上址,遂尾隨該男子入村口,直至男子停在石屋前,PW13上前將他截停。
🌟PW13在庭上成功認出該男子為被告
PW13核對被告身份證及簡述控罪後,以串謀損毀財產及串謀侮辱國旗兩罪拘捕被告。PW13遂向被告作出警誡,被告在警誡下有回應。被告住於石屋內的一間獨立房,PW13帶被告入屋後於01:02時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25),而警員6984負責在住所內搜屋。被告閱讀通知書後,01:10時在上簽署。PW13在警員記事簿(PP26)上紀錄被告的警誡口供,被告抄寫聲明並簽署確認。
處理屋內證物後,PW13帶被告回上水警署,其後02:25時向他發出警誡口供副本及簽收確認書(PP27),被告及PW13均有簽署確認。同日(即9月6日)凌晨,警方向被告進行兩個錄影會面。
第一次錄影會面時間為9月6日03:54至04:45,因被告要去洗手間,第一次錄影會面中止,由警員6984把錄影光碟(PP28)保存,副本交給被告,而被告亦有簽收據(PP29)。
第二次錄影會面時間為9月6日04:54至05:28,延續第一次錄影會面內容。第二次錄影會面結束後,錄影光碟(PP30)由警方保存於貴重財物袋,同樣地,光碟副本有交予被告,被告亦有簽收條(PP31)。
PW13指第二次錄影會面被告有辨認一系列證物,以下呈堂的證物為當日被告所穿/ 曾經使用:
P43 - 黑色尼龍袋
P44 - 士巴拿
P45 - 黑色臉巾
P46 - 黑色背心
P47 - 黑色手袖
P48 - 深色牛仔褲
P49 - 耳環
P50 - 八達通
P51 - 手機
第二次錄影會面結束後,PW13交被告予值日官,直至9月6日15:30,再向值日官要求向被告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不呈堂),該次會面於16:12完成,PW13 於18:13再次交還被告予值日官。
直至9月6日約21:00,證物警員6984收到由PW1 拍攝的4段與案相關影片,PW13 在同日21:09 再向值日官提取被告,21:15 PW13 向被告再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P33),由PW13讀出內容,被告及PW13雙方簽名作實,整個過程於21:30結束。
第四次錄影會面時間為9月6日21:36至23:32,主要內容圍繞控罪三及四,詳述縱火經過及原因(主要為一時衝動,其他人講完唔做就自己做,覺得熱血及英雄主義)。
✨第四次錄影會面未播完,明日繼續~
所有簽署過程或錄影會面前後PW13否認曾對被告暴力威嚇或利誘。
(主問未完,請參考明日審訊文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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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邊主問邊足本播放3段錄影會面片段,共長約2個半小時,顯示被告承認所有控罪、描述案發詳情、於不同截圖上圈出自己及確認證物。
第3段錄影片段尚餘10多分鐘才播放完畢,明早將繼續播放。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8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下午進度
控罪與案情
14:44 開庭
傳召 PW2 警員 21843 林卓軒(譯音) ,證人拘捕D1 ,作供完畢。
傳召 PW3 偵緝警員 6579 陳顯俊,接PW2手處理D1和證物 ,主問中。
辨認證物期間,控方要求少少時間整理,被裁判官要求早作準備,16:10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8/4)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下午進度
控罪與案情
14:44 開庭
傳召 PW2 警員 21843 林卓軒(譯音) ,證人拘捕D1 ,作供完畢。
傳召 PW3 偵緝警員 6579 陳顯俊,接PW2手處理D1和證物 ,主問中。
辨認證物期間,控方要求少少時間整理,被裁判官要求早作準備,16:10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8/4)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A1:林(22)🛑還押至今約50日
A2:姜(22) 曾還押一個月
A3:姜(21)🛑還押至今約50日
A4:陳(23)🛑還押至今約50日
A5:陳(22)🛑還押至今約50日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A2無法律代表,其他被告有。
辯方申請押後待法援。
1535開始申請保釋
1642終於獲批
======================
保釋事宜:
A1保釋獲批✅
。保釋金$100000十萬
。2名人事擔保$100000十萬和$50000五萬
。宵禁2200-0800
。每週報到3次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如有BNO要交)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A3保釋獲批✅
。保釋金$100000十萬
。2名人事擔保$50000五萬和$100000十萬
。宵禁2200-0800
。每週報到3次
。交出旅遊証件(包括BNO)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A4保釋獲批✅
。保釋金$100000十萬
。2名人事擔保各$25000二萬五
。宵禁2200-0800
。每週報到3次
。交出旅遊証件(包括過期回鄉証,BNO)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A5保釋獲批✅
。保釋金超過$100000十萬(聽唔清sorry但比其他被告高)
。2名人事擔保$150000十五萬和$30000三萬
。宵禁2200-0800
。每週報到3次
。不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包括BNO)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
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A1:林(22)🛑還押至今約50日
A2:姜(22) 曾還押一個月
A3:姜(21)🛑還押至今約50日
A4:陳(23)🛑還押至今約50日
A5:陳(22)🛑還押至今約50日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A2無法律代表,其他被告有。
辯方申請押後待法援。
1535開始申請保釋
1642終於獲批
======================
保釋事宜:
A1保釋獲批✅
。保釋金$100000十萬
。2名人事擔保$100000十萬和$50000五萬
。宵禁2200-0800
。每週報到3次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如有BNO要交)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A3保釋獲批✅
。保釋金$100000十萬
。2名人事擔保$50000五萬和$100000十萬
。宵禁2200-0800
。每週報到3次
。交出旅遊証件(包括BNO)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A4保釋獲批✅
。保釋金$100000十萬
。2名人事擔保各$25000二萬五
。宵禁2200-0800
。每週報到3次
。交出旅遊証件(包括過期回鄉証,BNO)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A5保釋獲批✅
。保釋金超過$100000十萬(聽唔清sorry但比其他被告高)
。2名人事擔保$150000十五萬和$30000三萬
。宵禁2200-0800
。每週報到3次
。不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包括BNO)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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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6/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PW9作供完畢
PW10 警員2920 陳震剩,A4拘捕警員,現駐守觀塘警署軍裝巡邏隊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時亦駐守同隊。
控方已完成PW10主問,現由A4辯方律師盤問。
————————————————————
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6/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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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作供完畢
PW10 警員2920 陳震剩,A4拘捕警員,現駐守觀塘警署軍裝巡邏隊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時亦駐守同隊。
控方已完成PW10主問,現由A4辯方律師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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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10]
D1:陳(20) / D2:林(25)
D3:賴(17) /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 - 案件已經分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D1、D2、D4、D5皆不認罪。
‼️D3 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控方就控罪(4)與控罪(9)決定不提證供起訴。辯方律師初步求情指被告年輕、良好品格、上進,修讀產品設計及計劃到外地進修。
聽畢求情,沒有其他事項,手足進入犯人欄,眼神堅定,離開時親友高叫「頂住」。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及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D3需要還押🛑🛑其餘4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10]
D1:陳(20) / D2:林(25)
D3:賴(17) /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D1、D2、D4、D5皆不認罪。
‼️D3 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控方就控罪(4)與控罪(9)決定不提證供起訴。辯方律師初步求情指被告年輕、良好品格、上進,修讀產品設計及計劃到外地進修。
聽畢求情,沒有其他事項,手足進入犯人欄,眼神堅定,離開時親友高叫「頂住」。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及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D3需要還押🛑🛑其餘4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度A24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8
📌觀看錄影片段
在7月29日0210時在記事冊作補錄,8月1日1700時撰寫第一份證人口供,10月10日1535時撰寫第二份,撰寫前先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直播片段,當時PW58並非首次觀看與728相關公開媒體片段。
10月10日應刑事偵緝警員要求錄取口供時,該女探員只曾播放香港獨立媒體片段,要求PW58認出自己及A24。PW58不確定該女探員為9637,但10月10日口供中有紀錄9637編號。
🌟 #郭棟明大律師 提醒各辯方大律師該女探員9637在庭內
PW58同意在該片段中A24已被PW58及其他警員制服。
在10月10日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前,曾看過翌日新聞、Facebook、YouTube與728當日相關片段,Facebook、YouTube片段在7月29日至10月10日期間觀看,但不記得實際日期。
在上述片段中有在制服A24前後均認出自己及A24,但不記得在哪段片段中認出A24被制服前,即第一階段前。
自行觀看的片段部分與在2019年10月10日觀看的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及法庭上播放的片段相同,香港獨立媒體片段未曾自行觀看,無線電視及NOW新聞直播有自行觀看,其他來源片段則沒有印象。自行觀看時有跳播至自己出場時段,甚至慢鏡欣賞及重播。
PW58同意自行觀看片段部分未曾作任何書面紀錄,但稱曾向其他警員提及。
10月10日的證人口供由9637紀錄,在錄取口供期間未曾向9637提及自己曾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在2020年2月3日1000時錄取第3份口供時,亦沒有向負責錄取口供的警員提及自己曾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在三個來源片段中,均拍攝到自己和A24,但不知是否重要,因為沒有刑事偵緝知識,觀看上述片段非工作需要,錄取口供時亦從未被問及有否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第3份口供由17534錄取,當日觀看NOW新聞片段,全長超過8:53:25,包括由西區警署推進至皇后街片段。當時只揀選其中部分時段播放,並沒有觀看全段片段。時段並非17534揀選,而是由PW58控制播放器,揀選認為有可能看到自己的時段觀看。當時亦有要求PW58尋找A24。
在庭上觀看過NOW新聞中8個時段,PW58不知道在第3份口供中觀看的時段是否包含該8個時段,指自己不知兩段NOW片段是否相同,因現場記者拍攝角度不同。
觀看NOW直播片段後,在制服A24前只截取一個畫面指其中一人為A24,另一截圖在制服後。
📌對白毛巾的觀察
2020年2月3日,在觀看片段及截圖後,PW58檢視A24的物品,並錄取口供。觀看片段及截圖前後均未檢視過A24物品的實物,只在截圖後觀看物品彩色照片。PW58同意在現場觀察A24物品時已屆晚上8時,街燈泛黃,當時有約10分鐘時間可以清楚觀察A24的物品。PW58指第一眼看見A24是在協助另一隻畜龍制服A24時,A24並非趴在地下,當時有見到白色毛巾圍在A24頸上。
展示截圖P57(NOW)_PW58_002A,PW58稱當時白毛巾的狀況與截圖中人頸上的白毛巾狀況相似。
PW58稱自己對「圍」的定義包括:(1)繞一圈、(2)搭在頸上並在前方打結、(3)搭在頸上將兩端塞進衣服下,而早前片段中指稱的A24,從片段所見其白毛巾「圍」的方式應為(2)或(3)。
但因第一眼看見A24時,只見到其背面後頸上有一團白色衣物,因此不知道早前是用哪種方式「圍」。
📌「圍」住白毛巾
第一眼看見A24後便開始接近A24,並和另一畜龍用雙手扯A24落地,PW58相信毛巾因此鬆脫,所以PW58強壓A24在地時,毛巾已經「甩甩地」,不算「圍住」。PW58不同意自己不清楚在毛巾「甩甩地」前有沒有圍住,指毛巾不可能沒有處理兩端下,憑空出現在A24頸後,因此雖然在制服A24前沒有見到,但推斷A24早前頸上有圍毛巾。
毛巾掛在頸上沒有打結或處理兩端,PW58指同樣是「圍」,不屬於「掛」。「掛」或「鈎」主要用在雨遮、或有衣架的衣服等物品。
PW58描述A24被制服後毛巾已經「甩甩地」,但仍在頸上,其中一端攝在衣物內,另一端在衣物外。
📌被制服後處理白毛巾
截圖P58(NOW)_PW58_001,在電車站路肩上,A24的白色毛巾被放在黑色背囊上,PW58相信毛巾被負責A24的刑事偵緝警員處理過,但承認自己沒有見到。
📌白毛巾相關紀錄
PW58同意在庭上觀看的所有片段中,均未有拍攝到制服期間或之後毛巾在A24後頸位置。但不同意在看見A24至制服A24期間,下巴至胸口對上的頸部位置沒有毛巾包裹。
在記事冊及第1份口供中,沒有提及過白色毛巾或頸上有任何物品。
在第2份口供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直播後,仍沒有提及白色毛巾,亦沒有描述過頸上有任何物品。
首次在書面紀錄提及毛巾是在2020年2月3日所作的第3份書面口供,但沒有指「圍住」,而是用「掛住」。PW58解釋因是其他警員錄取,因此用字不同,當時認為沒有分別所以沒有更正。
PW58指17534播放NOW片段時,沒有提及要留意事項,只要求認出自己及A24,事前亦不知當日只觀看NOW片段。
📌粉紅色過濾罐口罩
第1份口供有提及粉紅色過濾罐口罩,PW58指第一眼看見A24並上前制服時,A24頸上和面上戴着粉紅色過濾罐口罩。(按:?)
🌟 #黃錦娟大律師 嘗試澄清口罩如何同時戴在頸上及面上時, #陳仲衡法官 又鬧
相片P29(D24)(5)中間及左邊為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部分。PW58指口罩遮蓋住鼻和口,粉紅色過濾罐在左邊,而膠帶橫跨頭後。PW58同意因此粉紅色過濾罐口罩並非戴在下巴至胸口對上的頸部位置,而是嘴巴及頭後。
辯方指出在A24被制服時面上並沒有戴住粉紅色過濾罐口罩,而是掛在頸上沒有遮掩口鼻,PW58不同意。
📌頸罩
當時頸上另有深色布質頸罩,即相片P29(D24)(5)右邊及P29(D24)(6),PW58在現場沒有留意,只見過濾口罩和毛巾。
📌雨遮
早前有描述雨遮掛在A24背囊上,但沒有在任何階段被搜獲或檢取。
- 休庭至1200 -
📌灰色抗温手套
第一眼看見A24時,A24正被另一畜龍制服,並未趴在地上,當時PW58沒有留意A24手上物品。PW58衝上前協助制服時,亦沒有留意A24手上物品。與另一畜龍制服A24時,PW58膝蓋跪在A24左手踭上‼️,壓住其左手令他趴在地上沒有反抗,PW58注意到A24手上戴着一隻灰色手套。
數個便衣警員在數秒後從後上前協助,PW58在翻看截圖P57(icable)_PW58_001A後,確認即庭上播放的有線電視片段。直至便裝警員準備用膠索帶鎖上A24時,才注意到A24仍戴着的灰色手套為抗温手套,鎖上索帶前被便衣警員脫下。
PW58稱不知負責鎖上膠索帶的便衣警員是否11924,但在第1份口供內有寫道「當我和其他隊員將佢制服之後,就隨即有便衣刑事警員上前協助,將佢交俾DPC 11924 接手處理之後」。PW58指意思是制服A24後,11924與其他便衣警員一同到場,離開現場前確認A24將交11924接手處理。
便衣警員到場至脫下手套鎖上膠索帶為短時間內連續發生事情,索帶鎖住A24雙手在身後,PW58沒有留意膠索帶款式。便衣警員脫下A24的灰色手套後,PW58指便衣警員將手套隨手放在A24身旁地上,之後沒有留意有沒有其他警員再處理該灰色手套。
截圖P57(RTHK)_PW58_001A中,A24坐在電車站路肩,灰色手套和白色毛巾放在背囊上,PW58不知道灰色手套如何由地上轉到背囊上。
在庭上不同片段中指出畫面中的人為A24,憑單手戴着灰色手套一點認出A24。PW58同意制服A24時,從未見過A24雙手皆戴着灰色手套,畫面中的人亦只有單手戴灰色手套。至於制服A24及被捕後的片段,從沒有片段顯示A24單手或雙手戴灰色手套。
首次提及要脫下灰色手套才可鎖上膠索帶是在庭上作供時,PW58辯稱在事發後觀看有關灰色手套的不同片段及相片,因此知道若當時沒有脫下灰色手套便無法鎖上膠索帶,所以才記得。
早前已同意沒有片段顯示制服A24及被捕後A24單手或雙手戴灰色手套,PW58指是被捕前的片段,認定是A24的人戴灰色手套,因此認為「要脫下灰色手套才可鎖上膠索帶」。
PW58指有數個警員在場協助,因此不確定脫下手套和鎖上膠索帶的便衣警員是同一人。
PW58不同意A24被制服時只有右手戴着一隻黑色手套,左手並沒有戴任何物品。
🌟 #陳仲衡法官 今天不喜歡連接詞「咁即係」
- 午飯至1430 -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度A24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8
📌觀看錄影片段
在7月29日0210時在記事冊作補錄,8月1日1700時撰寫第一份證人口供,10月10日1535時撰寫第二份,撰寫前先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直播片段,當時PW58並非首次觀看與728相關公開媒體片段。
10月10日應刑事偵緝警員要求錄取口供時,該女探員只曾播放香港獨立媒體片段,要求PW58認出自己及A24。PW58不確定該女探員為9637,但10月10日口供中有紀錄9637編號。
🌟 #郭棟明大律師 提醒各辯方大律師該女探員9637在庭內
PW58同意在該片段中A24已被PW58及其他警員制服。
在10月10日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前,曾看過翌日新聞、Facebook、YouTube與728當日相關片段,Facebook、YouTube片段在7月29日至10月10日期間觀看,但不記得實際日期。
在上述片段中有在制服A24前後均認出自己及A24,但不記得在哪段片段中認出A24被制服前,即第一階段前。
自行觀看的片段部分與在2019年10月10日觀看的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及法庭上播放的片段相同,香港獨立媒體片段未曾自行觀看,無線電視及NOW新聞直播有自行觀看,其他來源片段則沒有印象。自行觀看時有跳播至自己出場時段,甚至慢鏡欣賞及重播。
PW58同意自行觀看片段部分未曾作任何書面紀錄,但稱曾向其他警員提及。
10月10日的證人口供由9637紀錄,在錄取口供期間未曾向9637提及自己曾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在2020年2月3日1000時錄取第3份口供時,亦沒有向負責錄取口供的警員提及自己曾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在三個來源片段中,均拍攝到自己和A24,但不知是否重要,因為沒有刑事偵緝知識,觀看上述片段非工作需要,錄取口供時亦從未被問及有否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第3份口供由17534錄取,當日觀看NOW新聞片段,全長超過8:53:25,包括由西區警署推進至皇后街片段。當時只揀選其中部分時段播放,並沒有觀看全段片段。時段並非17534揀選,而是由PW58控制播放器,揀選認為有可能看到自己的時段觀看。當時亦有要求PW58尋找A24。
在庭上觀看過NOW新聞中8個時段,PW58不知道在第3份口供中觀看的時段是否包含該8個時段,指自己不知兩段NOW片段是否相同,因現場記者拍攝角度不同。
觀看NOW直播片段後,在制服A24前只截取一個畫面指其中一人為A24,另一截圖在制服後。
📌對白毛巾的觀察
2020年2月3日,在觀看片段及截圖後,PW58檢視A24的物品,並錄取口供。觀看片段及截圖前後均未檢視過A24物品的實物,只在截圖後觀看物品彩色照片。PW58同意在現場觀察A24物品時已屆晚上8時,街燈泛黃,當時有約10分鐘時間可以清楚觀察A24的物品。PW58指第一眼看見A24是在協助另一隻畜龍制服A24時,A24並非趴在地下,當時有見到白色毛巾圍在A24頸上。
展示截圖P57(NOW)_PW58_002A,PW58稱當時白毛巾的狀況與截圖中人頸上的白毛巾狀況相似。
PW58稱自己對「圍」的定義包括:(1)繞一圈、(2)搭在頸上並在前方打結、(3)搭在頸上將兩端塞進衣服下,而早前片段中指稱的A24,從片段所見其白毛巾「圍」的方式應為(2)或(3)。
但因第一眼看見A24時,只見到其背面後頸上有一團白色衣物,因此不知道早前是用哪種方式「圍」。
📌「圍」住白毛巾
第一眼看見A24後便開始接近A24,並和另一畜龍用雙手扯A24落地,PW58相信毛巾因此鬆脫,所以PW58強壓A24在地時,毛巾已經「甩甩地」,不算「圍住」。PW58不同意自己不清楚在毛巾「甩甩地」前有沒有圍住,指毛巾不可能沒有處理兩端下,憑空出現在A24頸後,因此雖然在制服A24前沒有見到,但推斷A24早前頸上有圍毛巾。
毛巾掛在頸上沒有打結或處理兩端,PW58指同樣是「圍」,不屬於「掛」。「掛」或「鈎」主要用在雨遮、或有衣架的衣服等物品。
PW58描述A24被制服後毛巾已經「甩甩地」,但仍在頸上,其中一端攝在衣物內,另一端在衣物外。
📌被制服後處理白毛巾
截圖P58(NOW)_PW58_001,在電車站路肩上,A24的白色毛巾被放在黑色背囊上,PW58相信毛巾被負責A24的刑事偵緝警員處理過,但承認自己沒有見到。
📌白毛巾相關紀錄
PW58同意在庭上觀看的所有片段中,均未有拍攝到制服期間或之後毛巾在A24後頸位置。但不同意在看見A24至制服A24期間,下巴至胸口對上的頸部位置沒有毛巾包裹。
在記事冊及第1份口供中,沒有提及過白色毛巾或頸上有任何物品。
在第2份口供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直播後,仍沒有提及白色毛巾,亦沒有描述過頸上有任何物品。
首次在書面紀錄提及毛巾是在2020年2月3日所作的第3份書面口供,但沒有指「圍住」,而是用「掛住」。PW58解釋因是其他警員錄取,因此用字不同,當時認為沒有分別所以沒有更正。
PW58指17534播放NOW片段時,沒有提及要留意事項,只要求認出自己及A24,事前亦不知當日只觀看NOW片段。
📌粉紅色過濾罐口罩
第1份口供有提及粉紅色過濾罐口罩,PW58指第一眼看見A24並上前制服時,A24頸上和面上戴着粉紅色過濾罐口罩。(按:?)
🌟 #黃錦娟大律師 嘗試澄清口罩如何同時戴在頸上及面上時, #陳仲衡法官 又鬧
相片P29(D24)(5)中間及左邊為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部分。PW58指口罩遮蓋住鼻和口,粉紅色過濾罐在左邊,而膠帶橫跨頭後。PW58同意因此粉紅色過濾罐口罩並非戴在下巴至胸口對上的頸部位置,而是嘴巴及頭後。
辯方指出在A24被制服時面上並沒有戴住粉紅色過濾罐口罩,而是掛在頸上沒有遮掩口鼻,PW58不同意。
📌頸罩
當時頸上另有深色布質頸罩,即相片P29(D24)(5)右邊及P29(D24)(6),PW58在現場沒有留意,只見過濾口罩和毛巾。
📌雨遮
早前有描述雨遮掛在A24背囊上,但沒有在任何階段被搜獲或檢取。
- 休庭至1200 -
📌灰色抗温手套
第一眼看見A24時,A24正被另一畜龍制服,並未趴在地上,當時PW58沒有留意A24手上物品。PW58衝上前協助制服時,亦沒有留意A24手上物品。與另一畜龍制服A24時,PW58膝蓋跪在A24左手踭上‼️,壓住其左手令他趴在地上沒有反抗,PW58注意到A24手上戴着一隻灰色手套。
數個便衣警員在數秒後從後上前協助,PW58在翻看截圖P57(icable)_PW58_001A後,確認即庭上播放的有線電視片段。直至便裝警員準備用膠索帶鎖上A24時,才注意到A24仍戴着的灰色手套為抗温手套,鎖上索帶前被便衣警員脫下。
PW58稱不知負責鎖上膠索帶的便衣警員是否11924,但在第1份口供內有寫道「當我和其他隊員將佢制服之後,就隨即有便衣刑事警員上前協助,將佢交俾DPC 11924 接手處理之後」。PW58指意思是制服A24後,11924與其他便衣警員一同到場,離開現場前確認A24將交11924接手處理。
便衣警員到場至脫下手套鎖上膠索帶為短時間內連續發生事情,索帶鎖住A24雙手在身後,PW58沒有留意膠索帶款式。便衣警員脫下A24的灰色手套後,PW58指便衣警員將手套隨手放在A24身旁地上,之後沒有留意有沒有其他警員再處理該灰色手套。
截圖P57(RTHK)_PW58_001A中,A24坐在電車站路肩,灰色手套和白色毛巾放在背囊上,PW58不知道灰色手套如何由地上轉到背囊上。
在庭上不同片段中指出畫面中的人為A24,憑單手戴着灰色手套一點認出A24。PW58同意制服A24時,從未見過A24雙手皆戴着灰色手套,畫面中的人亦只有單手戴灰色手套。至於制服A24及被捕後的片段,從沒有片段顯示A24單手或雙手戴灰色手套。
首次提及要脫下灰色手套才可鎖上膠索帶是在庭上作供時,PW58辯稱在事發後觀看有關灰色手套的不同片段及相片,因此知道若當時沒有脫下灰色手套便無法鎖上膠索帶,所以才記得。
早前已同意沒有片段顯示制服A24及被捕後A24單手或雙手戴灰色手套,PW58指是被捕前的片段,認定是A24的人戴灰色手套,因此認為「要脫下灰色手套才可鎖上膠索帶」。
PW58指有數個警員在場協助,因此不確定脫下手套和鎖上膠索帶的便衣警員是同一人。
PW58不同意A24被制服時只有右手戴着一隻黑色手套,左手並沒有戴任何物品。
🌟 #陳仲衡法官 今天不喜歡連接詞「咁即係」
- 午飯至14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子豪暫委裁判官
#20200814九龍城法院大樓 #提堂
馮姓女
控罪:違反限聚令
案情:
被控於2020年8月14日1730時至1742時,在九龍城法院大樓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831太子站」襲擊當晚,一名男子在太子站被指藏有丫叉、螺絲帽、鐳射筆及對講機被捕,在2020年8月14日經審訊後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大批市民希望隔住囚車為手足打氣,惟被警方用封鎖線包圍及票控「違反限聚令」。
#0831太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027
========================
無法律代表
‼️認罪‼️
求情:
被告與其他人有沒有共同目的,是保證不到,因為與他人不認識。希望法庭下調罰款,並分期付款。
判刑:
罰$2000,分開四期交
#黃子豪暫委裁判官
#20200814九龍城法院大樓 #提堂
馮姓女
控罪:違反限聚令
案情:
被控於2020年8月14日1730時至1742時,在九龍城法院大樓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831太子站」襲擊當晚,一名男子在太子站被指藏有丫叉、螺絲帽、鐳射筆及對講機被捕,在2020年8月14日經審訊後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大批市民希望隔住囚車為手足打氣,惟被警方用封鎖線包圍及票控「違反限聚令」。
#0831太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027
========================
無法律代表
‼️認罪‼️
求情:
被告與其他人有沒有共同目的,是保證不到,因為與他人不認識。希望法庭下調罰款,並分期付款。
判刑:
罰$2000,分開四期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1]
#1117深水埗
招(36)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深水埗近南昌街與通州街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一名黃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兩項控罪不認罪❌
=========================
今早控方因文件問題而浪費大半個早上
控方今天傳召PW1街外證人黃姓男(事主)及PW2警員27807(負責會面紀錄)。
辯方會盤問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15442及警員20049。
陳慧敏指責主控為何跟一半不跟一半,主控指自己是實習,陳官指責她不負責任。
1135讀出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
1⃣2030時在案發地,被告是某私家車司機,事主黃姓男(PW1)是另一部私家車司機,被告把私家車停泊在案發地路邊,其後離開,PW1報警。
2⃣2112時,警員27807到達現場,在路邊欄杆發現伸縮棍(控方證物p1)
3⃣2127時,警員20049在PW1車內搜出一枝電筒(p2)
4⃣2153時,PW1到明愛醫院骨科 檢查,醫療報告呈堂為控方證物p3。
5⃣2120時,被告返回案發現場,警員27807以在公眾地方打架罪拘捕被告。被告指PW1用電筒打被告,被告想保護老婆和兒子才用伸縮棍打他。
6⃣2130時,警員27807補錄口供為p4。
7⃣翌日1810-1840時,被告進行會面紀錄,由警員15442在警誡下紀錄。警誡下的紀錄為準確(p5)。
8⃣女偵緝警員9142把伸縮棍送往政府化驗室,由梁博士裁定,伸縮棍有金屬管,防滑部份,收縮時20厘米,伸長時達53厘米,沒固定,可因地心吸力而伸延,橫伸或往上伸。
9⃣11張照片簿為p6(1-13)
1⃣0⃣控辯雙方同意承認事實為真確
1⃣1⃣證物妥善封存
1⃣2⃣被告無案底
1⃣3⃣承認事實為證物p7
本案爭議點:
1.是否自衛,是否需要使用武力,武力是否恰當
2.伸縮棍是否攻擊性武器,是否有合理辯解
(陳慧敏:當然係啦!)(辯方指不接納,因為被告人的工作需要)
辯方會傳召1名事實證人
關於傷勢,事主傷勢是比被告嚴重
1150傳召控方證人一黃姓男(事主)
🤔被告與證人打架主要是因為私家車泊車問題
1239辯方盤問PW1
1259未盤問完畢,再續審半小時,押後或減少午餐時間...因早上浪費很多時間
=========================
🤔本案主要涉及私家車泊車爭執問題,有興趣可以嚟聽下判斷下...
💛感謝臨直💛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1]
#1117深水埗
招(36)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深水埗近南昌街與通州街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一名黃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兩項控罪不認罪❌
=========================
今早控方因文件問題而浪費大半個早上
控方今天傳召PW1街外證人黃姓男(事主)及PW2警員27807(負責會面紀錄)。
辯方會盤問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15442及警員20049。
陳慧敏指責主控為何跟一半不跟一半,主控指自己是實習,陳官指責她不負責任。
1135讀出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
1⃣2030時在案發地,被告是某私家車司機,事主黃姓男(PW1)是另一部私家車司機,被告把私家車停泊在案發地路邊,其後離開,PW1報警。
2⃣2112時,警員27807到達現場,在路邊欄杆發現伸縮棍(控方證物p1)
3⃣2127時,警員20049在PW1車內搜出一枝電筒(p2)
4⃣2153時,PW1到明愛醫院骨科 檢查,醫療報告呈堂為控方證物p3。
5⃣2120時,被告返回案發現場,警員27807以在公眾地方打架罪拘捕被告。被告指PW1用電筒打被告,被告想保護老婆和兒子才用伸縮棍打他。
6⃣2130時,警員27807補錄口供為p4。
7⃣翌日1810-1840時,被告進行會面紀錄,由警員15442在警誡下紀錄。警誡下的紀錄為準確(p5)。
8⃣女偵緝警員9142把伸縮棍送往政府化驗室,由梁博士裁定,伸縮棍有金屬管,防滑部份,收縮時20厘米,伸長時達53厘米,沒固定,可因地心吸力而伸延,橫伸或往上伸。
9⃣11張照片簿為p6(1-13)
1⃣0⃣控辯雙方同意承認事實為真確
1⃣1⃣證物妥善封存
1⃣2⃣被告無案底
1⃣3⃣承認事實為證物p7
本案爭議點:
1.是否自衛,是否需要使用武力,武力是否恰當
2.伸縮棍是否攻擊性武器,是否有合理辯解
(陳慧敏:當然係啦!)(辯方指不接納,因為被告人的工作需要)
辯方會傳召1名事實證人
關於傷勢,事主傷勢是比被告嚴重
1150傳召控方證人一黃姓男(事主)
🤔被告與證人打架主要是因為私家車泊車問題
1239辯方盤問PW1
1259未盤問完畢,再續審半小時,押後或減少午餐時間...因早上浪費很多時間
=========================
🤔本案主要涉及私家車泊車爭執問題,有興趣可以嚟聽下判斷下...
💛感謝臨直💛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2/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即3支扳手、3包膠索帶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罐打火機油、1卷鐵線連扣、1包膠索帶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即1罐黑色噴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1個掛耳式口罩和1塊布(D2)
—————————
D1、D2、D4、D5皆不認罪❌
🌟參考 襲警案作供士沙 被揭曾裁不可靠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2/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即3支扳手、3包膠索帶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罐打火機油、1卷鐵線連扣、1包膠索帶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即1罐黑色噴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1個掛耳式口罩和1塊布(D2)
—————————
D1、D2、D4、D5皆不認罪❌
🌟參考 襲警案作供士沙 被揭曾裁不可靠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10]
D1:陳(20) / D2:林(25)
D3:賴(17) /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10]
D1:陳(20) / D2:林(25)
D3:賴(17) /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控方依賴的3段錄影會面片段(為第1,2,4次錄影會面,第3,5次錄影會面不呈堂)已全部播放完畢。
錄影期間被告表現合作,對事發經過及細節對答如流,內容與控方案情一致。(不在此重覆敍述)
🔹PW13 警員8150 詹峻耀
(辯方投訴事項中的警員B)
📌主問重點(續):
第四次錄影會面結束後,PW13把燒錄好的光碟放入證物袋。在會面中被告提及自己手機通訊內容,PW13指手機密碼是由被告自己提供,警方在解鎖前已獲被告同意,相關程序由偵緝警員6984負責,當時PW13亦在場。
PW13確認庭上所有播放的錄影片段與拍攝當日一致,而P24亦是自己親手所畫之案發現場草圖。
📌盤問重點:
PW13於被告屋外埋伏一段時間才見到被告,雖當時然身上有已申請的搜查令,但PW13沒有展示搜查令入屋,仍沒有向被告表示自己有搜查令(原因不明)。被告屋外沒有門牌號碼,令PW13無法與搜查令上的門牌號碼作對比。
當時PW13與警長1247及警員9158一起。(即辯方投訴事項中的警員C及警員A)
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辯方案情(可參考辯方投訴事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94,PW13對投訴全數不同意)
🌟以下為PW13版本
辯方稱警方在被告屋前跑過,被告從屋內行出,第一個遇到的警員是1247,PW13不同意,指首個截停被告的警員並非1247,而1247並沒有叫被告蹲下。PW13在屋外有警誡被告並為被告上手扣,因為當PW13截停被告時有理由相信被告會逃跑,由於門外有條小路,而當時天色昏暗,若被告逃跑,警方便很難追捕他。PW13不同意被告上手扣後,警員9158打被告腹部一拳,警員9158或警長1247亦沒有問被告拎手機,更沒有把手機朝向被告臉容意圖解鎖或向被告索取手機密碼,被告亦沒有因此而提供手機密碼。印象中手機由警員6984開始搜屋後檢取,檢取原因要問番6984,被告之後有合作交出手機密碼。
PW13不同意自己曾拿出一疊照片向被告表示相片中的便是被告本人,PW13指自已當時是拿出印有相片的文件向被告講解案情,然後宣佈拘捕。由於當晚環境昏暗,要用電筒照射來看到文件,並不合適讓被告閱讀照片。所謂講解案情,並不包括觀塘暴動,因為有關觀塘暴動案的資料是於第五次錄影會面前才收到,當時手上並沒有相關資料,故不同意自己有講「前幾日觀塘單野夠告你暴動」。根據第五次錄影會面記錄(不呈堂),PW13有提及牛頭角/ 九龍灣的暴動事件,因該案件發生於九龍灣警署對出,根本從未提及「觀塘」。
入屋後,被告沒有作出口頭招認,被告在文件上簽署及抄寫結尾聲明並不是因為被警員9158打肚或受其他警員威嚇,因為相關投訴沒有發生。警員9158有入屋內看守被告,但沒有問被告房間是否有cam,更沒有說過「如果搵到一個cam就打你一拳」。警員9158亦沒有在被告床底找出伸縮警棍,有關伸縮警棍的投訴沒有發生。
PW13不清楚另一間屋內是否有其他家人,因有關該屋並非由PW13搜查,而事後搜查該屋的同僚告知「沒有特別」,PW13亦不知道被告家中有甚麼成員。
到達警署後,PW13與警長1247並沒有花約半小時為被告3次模擬錄影會面內容,亦沒有主張被告需按照提供版本回應問題,惟PW13同意警長1247均有參與首4次的錄影會面。在第一次錄影會面結束後,警長1247並沒有掌摑被告。
PW13不認為被告在簽署所有文件時「冇乜點睇」,亦不覺得被告在抄寫聲明時只是「快快趣抄,冇乜點望內容」。
🌟錄影會面引導性
第一次錄影會面,警長1247問:
「咁你認唔認得燒國旗嘅人係咪就係旗杆位置嘅人?」
「頭先講到話將支旗放落垃圾桶嘅人就係旗杆位置嘅人?」
第二次錄影會面,警長1247問:
「咁你諗下呢群人圍住係旗杆,有人撬旗杆蓋,鬆咗條繩拎咗支旗落嚟,你覺唔覺得佢係準備燒旗?」
PW13當時沒有發覺這些是引導性問題,若有察覺便會糾正警長1247。
✨法官打斷辯方逐條問題讀出,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回應需建立基礎指PW13容許引導性問題出現。
法官總結辯方問題有兩個層次,第一:問題是否具引導性,此部分應由法庭裁決;第二:證人有沒有發覺問題具引導性,此部分證人已回答。辯方已在此部分盤問了約30分鐘,法官促請辯方善用法庭時間。
辯方主張可能PW13礙於職級較警長1247低而不敢介入警長發問,法官指:「陳詞先講啦。」辯方遂以概括性問題總結問PW13是否有於錄影會面的任何階段發覺有引導性問題?PW13回應當時沒有發現,若有察覺會作出更正。
———————————————
PW14 警長1247 吳偉樂作供完畢。(證供整理中,後補)
1430續審,下午證供將主要與證物相關。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控方依賴的3段錄影會面片段(為第1,2,4次錄影會面,第3,5次錄影會面不呈堂)已全部播放完畢。
錄影期間被告表現合作,對事發經過及細節對答如流,內容與控方案情一致。(不在此重覆敍述)
🔹PW13 警員8150 詹峻耀
(辯方投訴事項中的警員B)
📌主問重點(續):
第四次錄影會面結束後,PW13把燒錄好的光碟放入證物袋。在會面中被告提及自己手機通訊內容,PW13指手機密碼是由被告自己提供,警方在解鎖前已獲被告同意,相關程序由偵緝警員6984負責,當時PW13亦在場。
PW13確認庭上所有播放的錄影片段與拍攝當日一致,而P24亦是自己親手所畫之案發現場草圖。
📌盤問重點:
PW13於被告屋外埋伏一段時間才見到被告,雖當時然身上有已申請的搜查令,但PW13沒有展示搜查令入屋,仍沒有向被告表示自己有搜查令(原因不明)。被告屋外沒有門牌號碼,令PW13無法與搜查令上的門牌號碼作對比。
當時PW13與警長1247及警員9158一起。(即辯方投訴事項中的警員C及警員A)
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辯方案情(可參考辯方投訴事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94,PW13對投訴全數不同意)
🌟以下為PW13版本
辯方稱警方在被告屋前跑過,被告從屋內行出,第一個遇到的警員是1247,PW13不同意,指首個截停被告的警員並非1247,而1247並沒有叫被告蹲下。PW13在屋外有警誡被告並為被告上手扣,因為當PW13截停被告時有理由相信被告會逃跑,由於門外有條小路,而當時天色昏暗,若被告逃跑,警方便很難追捕他。PW13不同意被告上手扣後,警員9158打被告腹部一拳,警員9158或警長1247亦沒有問被告拎手機,更沒有把手機朝向被告臉容意圖解鎖或向被告索取手機密碼,被告亦沒有因此而提供手機密碼。印象中手機由警員6984開始搜屋後檢取,檢取原因要問番6984,被告之後有合作交出手機密碼。
PW13不同意自己曾拿出一疊照片向被告表示相片中的便是被告本人,PW13指自已當時是拿出印有相片的文件向被告講解案情,然後宣佈拘捕。由於當晚環境昏暗,要用電筒照射來看到文件,並不合適讓被告閱讀照片。所謂講解案情,並不包括觀塘暴動,因為有關觀塘暴動案的資料是於第五次錄影會面前才收到,當時手上並沒有相關資料,故不同意自己有講「前幾日觀塘單野夠告你暴動」。根據第五次錄影會面記錄(不呈堂),PW13有提及牛頭角/ 九龍灣的暴動事件,因該案件發生於九龍灣警署對出,根本從未提及「觀塘」。
入屋後,被告沒有作出口頭招認,被告在文件上簽署及抄寫結尾聲明並不是因為被警員9158打肚或受其他警員威嚇,因為相關投訴沒有發生。警員9158有入屋內看守被告,但沒有問被告房間是否有cam,更沒有說過「如果搵到一個cam就打你一拳」。警員9158亦沒有在被告床底找出伸縮警棍,有關伸縮警棍的投訴沒有發生。
PW13不清楚另一間屋內是否有其他家人,因有關該屋並非由PW13搜查,而事後搜查該屋的同僚告知「沒有特別」,PW13亦不知道被告家中有甚麼成員。
到達警署後,PW13與警長1247並沒有花約半小時為被告3次模擬錄影會面內容,亦沒有主張被告需按照提供版本回應問題,惟PW13同意警長1247均有參與首4次的錄影會面。在第一次錄影會面結束後,警長1247並沒有掌摑被告。
PW13不認為被告在簽署所有文件時「冇乜點睇」,亦不覺得被告在抄寫聲明時只是「快快趣抄,冇乜點望內容」。
🌟錄影會面引導性
第一次錄影會面,警長1247問:
「咁你認唔認得燒國旗嘅人係咪就係旗杆位置嘅人?」
「頭先講到話將支旗放落垃圾桶嘅人就係旗杆位置嘅人?」
第二次錄影會面,警長1247問:
「咁你諗下呢群人圍住係旗杆,有人撬旗杆蓋,鬆咗條繩拎咗支旗落嚟,你覺唔覺得佢係準備燒旗?」
PW13當時沒有發覺這些是引導性問題,若有察覺便會糾正警長1247。
✨法官打斷辯方逐條問題讀出,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回應需建立基礎指PW13容許引導性問題出現。
法官總結辯方問題有兩個層次,第一:問題是否具引導性,此部分應由法庭裁決;第二:證人有沒有發覺問題具引導性,此部分證人已回答。辯方已在此部分盤問了約30分鐘,法官促請辯方善用法庭時間。
辯方主張可能PW13礙於職級較警長1247低而不敢介入警長發問,法官指:「陳詞先講啦。」辯方遂以概括性問題總結問PW13是否有於錄影會面的任何階段發覺有引導性問題?PW13回應當時沒有發現,若有察覺會作出更正。
———————————————
PW14 警長1247 吳偉樂作供完畢。(證供整理中,後補)
1430續審,下午證供將主要與證物相關。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9]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D1:區(25) / D2:李(26)
D3:葉(22) / D4:楊(24)
D5:蔡(23) / D6:何(25)
D7:林(19)
控罪與案情按此
--------------------------
PW3 偵緝警員 6579 陳顯俊 繼續作供。。。
主問……證人確認以下臨時證物在D1的背囊內檢取,現正式呈堂並列作證物:P1(4)被透明可再封膠袋盛載的防毒面具、P1(6)2條Kalenji黑色面巾、P1(7)Decathlon深色手袖、P1(8)Dongwua手套、P1(9)一包未開封的口罩
、P1(11)Baofeng UV-860對講機、P1(12) Bolle黑色眼鏡、P1(13)迷彩面巾、P1(14)有包裝的Daiso雨褸、P1(15)白色頭盔、P1(16)黑色T恤
*話說主控 #許偉進大律師 在主問時多次問證人「你嘅意思係咪……」乘機向讓人導入案情,被D1的代表大律師察覺並提出反對。
--------------------------
盤問
🧷PW3處理D1的時序:
01:30 D1被捕,由警員押解步行至沙田警署
01:45 與D1到達沙田警署
02:31 見值日官,D1要求睇醫生
02:35 文書工作(pol857、pol1123)、詳細搜身
02:40 在沙田警署2樓大房為D1錄取警誡供詞
04:03 將D1交還俾值日官
05:06 D1被送到威爾斯親皇醫院
07:06 收工
📌 警員陳顯俊:「無詳細紀錄,但係有噉嘅事」
在2份文件(警員記事冊、書面供詞)中從來無記錄① D1雙手被反鎖 ② PC21843曾經向陳顯俊講「見到D1左手揸住雷射筆跌咗落地下,然後執返去放返入佢背囊」③ PC21843在地下執起眼鏡及白色口罩放入D1背囊 ④ PC21843 已經搜過D1背囊,揾到一個通訊器 ⑤ PC21280曾經向陳警員講「21280係D1背囊中揾到雷射筆」
🟡辯方質疑如果真有其事,為何陳警員的兩份書面證供從來無提及以上情節?
🔵佢有同我講,我可以記錄得詳細d,無寫唔代表佢無講過。
🟡辯方:我唔係問你可唔可以啊,你以後點做我根本無興趣呀,我係問你點解唔作出適當記錄呀。
🔵雖然我無作出詳細紀錄,但係我記得。
有趣之處在於PW3陳顯俊在沙田警署為D1錄取警誡供詞時,卻紀錄了「在沙田順和樓外警員21280係你(D1)所孭嘅黑色背囊裡面搜出一支黑色雷射筆,然後由21843拘捕......」
📌綜合警員證供,D1的雷射筆從何而來共有3個版本:
1) 21843見到D1左手揸住雷射筆跌咗落地下,然後執返去放返入佢背囊?
2) 警員21843在D1的背囊中搜出雷射筆?
3) 警員21280在D1的背囊中搜出雷射筆?
*最後答案:21280 發現D1手持雷射筆後,從D1手上攞走雷射筆並放入背囊。
🛑D1遭警暴&醫療報告
D1被送到威爾斯親皇醫院後,向醫生投訴被捕時被警察壓住後遭硬物毆打四肢及身體;在警署廁所內被幾位便裝警員壓低、毆打腹部,亦被雷射光照射左眼。
D1傷勢:右邊面擦傷、手腳擦傷及紅腫瘀傷、左小腿前脛骨有1cm擦傷需縫針處理。腦掃描顯示D1後腦頭皮血腫、鼻骨輕度變型骨裂、脾臟下有陰影、胰臟輕度挫傷。。。經過6日治療後才出院。
陳警員堅稱不知D1的傷勢如何造成,牠由01:30至04:03都是看管D1的警員,每一刻都與D1一齊,無印象D1在牠看管的2個多小時內有去廁所,牠本人沒有對被告使用暴力,亦無目睹牠人虐待D1。D1被捕時除右邊面與雙手手掌均有擦損之外無其他傷勢,被捕後返警署時除咗行得慢之外,察覺唔到有其他特別情況。
📌證物問題
辯方質疑陳警員落班前沒有沒有為證物編上號碼、證物亦無獨立包裝,檢查完數量就咁放返入背囊然後放入櫃桶鎖住,沒有經過值日官或其他警員簽收及紀錄。
辯方指陳警員大話連篇,十幾件證物都非常平凡,例如黑色背包又無咩特特徵serial code,有咩可能可以事隔十幾個月,可以係唔開封就噉望一眼就確認到當日從D1背包搜出來?
🔵PW3陳顯俊:因為紀錄與記憶相符,同埋相信唔會笠亂攞件嘢呈堂。
🟡辯方:即係你只係認為「控方唔會跣你」,所以就確認證物係當日檢取,你覺唔覺得好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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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6午休,14:30 繼續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9]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D1:區(25) / D2:李(26)
D3:葉(22) / D4:楊(24)
D5:蔡(23) / D6:何(25)
D7:林(19)
控罪與案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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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偵緝警員 6579 陳顯俊 繼續作供。。。
主問……證人確認以下臨時證物在D1的背囊內檢取,現正式呈堂並列作證物:P1(4)被透明可再封膠袋盛載的防毒面具、P1(6)2條Kalenji黑色面巾、P1(7)Decathlon深色手袖、P1(8)Dongwua手套、P1(9)一包未開封的口罩
、P1(11)Baofeng UV-860對講機、P1(12) Bolle黑色眼鏡、P1(13)迷彩面巾、P1(14)有包裝的Daiso雨褸、P1(15)白色頭盔、P1(16)黑色T恤
*話說主控 #許偉進大律師 在主問時多次問證人「你嘅意思係咪……」乘機向讓人導入案情,被D1的代表大律師察覺並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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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
🧷PW3處理D1的時序:
01:30 D1被捕,由警員押解步行至沙田警署
01:45 與D1到達沙田警署
02:31 見值日官,D1要求睇醫生
02:35 文書工作(pol857、pol1123)、詳細搜身
02:40 在沙田警署2樓大房為D1錄取警誡供詞
04:03 將D1交還俾值日官
05:06 D1被送到威爾斯親皇醫院
07:06 收工
📌 警員陳顯俊:「無詳細紀錄,但係有噉嘅事」
在2份文件(警員記事冊、書面供詞)中從來無記錄① D1雙手被反鎖 ② PC21843曾經向陳顯俊講「見到D1左手揸住雷射筆跌咗落地下,然後執返去放返入佢背囊」③ PC21843在地下執起眼鏡及白色口罩放入D1背囊 ④ PC21843 已經搜過D1背囊,揾到一個通訊器 ⑤ PC21280曾經向陳警員講「21280係D1背囊中揾到雷射筆」
🟡辯方質疑如果真有其事,為何陳警員的兩份書面證供從來無提及以上情節?
🔵佢有同我講,我可以記錄得詳細d,無寫唔代表佢無講過。
🟡辯方:我唔係問你可唔可以啊,你以後點做我根本無興趣呀,我係問你點解唔作出適當記錄呀。
🔵雖然我無作出詳細紀錄,但係我記得。
有趣之處在於PW3陳顯俊在沙田警署為D1錄取警誡供詞時,卻紀錄了「在沙田順和樓外警員21280係你(D1)所孭嘅黑色背囊裡面搜出一支黑色雷射筆,然後由21843拘捕......」
📌綜合警員證供,D1的雷射筆從何而來共有3個版本:
1) 21843見到D1左手揸住雷射筆跌咗落地下,然後執返去放返入佢背囊?
2) 警員21843在D1的背囊中搜出雷射筆?
3) 警員21280在D1的背囊中搜出雷射筆?
*最後答案:21280 發現D1手持雷射筆後,從D1手上攞走雷射筆並放入背囊。
🛑D1遭警暴&醫療報告
D1被送到威爾斯親皇醫院後,向醫生投訴被捕時被警察壓住後遭硬物毆打四肢及身體;在警署廁所內被幾位便裝警員壓低、毆打腹部,亦被雷射光照射左眼。
D1傷勢:右邊面擦傷、手腳擦傷及紅腫瘀傷、左小腿前脛骨有1cm擦傷需縫針處理。腦掃描顯示D1後腦頭皮血腫、鼻骨輕度變型骨裂、脾臟下有陰影、胰臟輕度挫傷。。。經過6日治療後才出院。
陳警員堅稱不知D1的傷勢如何造成,牠由01:30至04:03都是看管D1的警員,每一刻都與D1一齊,無印象D1在牠看管的2個多小時內有去廁所,牠本人沒有對被告使用暴力,亦無目睹牠人虐待D1。D1被捕時除右邊面與雙手手掌均有擦損之外無其他傷勢,被捕後返警署時除咗行得慢之外,察覺唔到有其他特別情況。
📌證物問題
辯方質疑陳警員落班前沒有沒有為證物編上號碼、證物亦無獨立包裝,檢查完數量就咁放返入背囊然後放入櫃桶鎖住,沒有經過值日官或其他警員簽收及紀錄。
辯方指陳警員大話連篇,十幾件證物都非常平凡,例如黑色背包又無咩特特徵serial code,有咩可能可以事隔十幾個月,可以係唔開封就噉望一眼就確認到當日從D1背包搜出來?
🔵PW3陳顯俊:因為紀錄與記憶相符,同埋相信唔會笠亂攞件嘢呈堂。
🟡辯方:即係你只係認為「控方唔會跣你」,所以就確認證物係當日檢取,你覺唔覺得好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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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6午休,14:30 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2/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D2辯方律師修訂部分承認事實內容,即只同意D2在警署中所拍攝的衣著(拘捕時有手袖,警署內沒有手袖)。
傳召pw1 傳召控方證人一警長林華平
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於案發當日15:00當值,負責東九龍一帶工作,因收到指揮中心訊息,所以由基地牛頭角警署出發至觀塘裕民坊。警員們分別乘坐4輛警車,車上約40多人,pw1為第一輛警車,坐在左車頭位置。警車的駕駛方向為,先右轉至大業街,左轉至偉業街後,再左轉至勵業街;其後,右轉入觀塘道東行,接近至牛頭角地鐵站附近,當時交通暢順。
在轉入牛頭角道時,距離30米外,pw1見到100~200名黑衣人士在馬路上搬雜物,有人手持棒狀物體,但因正前往裕民坊協助第四小隊的警員,所以pw1沒有下車理會。其後,警車左轉入康靈道,第四小隊在馬路上設立防線,而接近馬蹄徑位置,有很多障礙物在馬路,包括垃圾桶、膠籃、小巴站牌等。當時,有10多名人士把雜物拉去馬路上,而行人則站在一旁。
當pw1指示隊員清理路障時,人群向著牛頭角道西行方向逃走。警員清理完路障後上車,繼續向牛頭角地鐵站方向掃蕩,去到玉蓮臺對開,有一群人士向著雅麗道、牛頭角道一帶四散,pw1認為他們參與堵路,犯了危害社會安寧的行為,故大叫「落車拉人」。在牛頭角地鐵站位置,pw1追截一群為數不少,約20~30名人士。最後,警員在不同地點一共拘捕了2男5女人士,因為現場開始多人聚集,於是pw1指示警員把被捕人士帶上車,回警署。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1表示當值時內沒有下雨,不記得當時附近有否其他市民拿著雨傘。他認同在地圖(p3)上,「X」的位置(即第一次見到黑衣人士,停車的位置)的確會受事物阻擋視線,但表示車是移動的所以當時自己沒有被遮擋。
pw1不承認自己在口供紙、記事冊上漏了寫下庭上作供的內容(例如庭上說,第一次見到黑衣人士時便離開了沒有理會,而口供紙上說隨即指示指示本隊人士)。
🌟參考 襲警案作供士沙 被揭曾裁不可靠
—————————
續...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2/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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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律師修訂部分承認事實內容,即只同意D2在警署中所拍攝的衣著(拘捕時有手袖,警署內沒有手袖)。
傳召pw1 傳召控方證人一警長林華平
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於案發當日15:00當值,負責東九龍一帶工作,因收到指揮中心訊息,所以由基地牛頭角警署出發至觀塘裕民坊。警員們分別乘坐4輛警車,車上約40多人,pw1為第一輛警車,坐在左車頭位置。警車的駕駛方向為,先右轉至大業街,左轉至偉業街後,再左轉至勵業街;其後,右轉入觀塘道東行,接近至牛頭角地鐵站附近,當時交通暢順。
在轉入牛頭角道時,距離30米外,pw1見到100~200名黑衣人士在馬路上搬雜物,有人手持棒狀物體,但因正前往裕民坊協助第四小隊的警員,所以pw1沒有下車理會。其後,警車左轉入康靈道,第四小隊在馬路上設立防線,而接近馬蹄徑位置,有很多障礙物在馬路,包括垃圾桶、膠籃、小巴站牌等。當時,有10多名人士把雜物拉去馬路上,而行人則站在一旁。
當pw1指示隊員清理路障時,人群向著牛頭角道西行方向逃走。警員清理完路障後上車,繼續向牛頭角地鐵站方向掃蕩,去到玉蓮臺對開,有一群人士向著雅麗道、牛頭角道一帶四散,pw1認為他們參與堵路,犯了危害社會安寧的行為,故大叫「落車拉人」。在牛頭角地鐵站位置,pw1追截一群為數不少,約20~30名人士。最後,警員在不同地點一共拘捕了2男5女人士,因為現場開始多人聚集,於是pw1指示警員把被捕人士帶上車,回警署。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1表示當值時內沒有下雨,不記得當時附近有否其他市民拿著雨傘。他認同在地圖(p3)上,「X」的位置(即第一次見到黑衣人士,停車的位置)的確會受事物阻擋視線,但表示車是移動的所以當時自己沒有被遮擋。
pw1不承認自己在口供紙、記事冊上漏了寫下庭上作供的內容(例如庭上說,第一次見到黑衣人士時便離開了沒有理會,而口供紙上說隨即指示指示本隊人士)。
🌟參考 襲警案作供士沙 被揭曾裁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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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10]
D1:陳(20) / D2:林(25)
D3:賴(17) /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10]
D1:陳(20) / D2:林(25)
D3:賴(17) /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李國輔大律師 及 #黃達明大律師 呈上法援處批文信件
⏺繼續傳召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24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8
📌觀察A24及其身上部分物品
沒有留意A24被刑事偵緝警員宣布拘捕及警誡過程,但見到警員將A24帶離電車軌到電車站路肩。
在帶A24到電車站路肩至PW58離開電車站前,只有約3至6分鐘時間觀察A24及其身上部分物品,但由開始接觸A24至PW58離開,PW58在現場約有10分鐘。
📌白色毛巾或灰色手套紀錄
PW58不同意在該時段沒有留意A24身上有沒有白毛巾或灰色手套,因此在記事冊、第1份及第2份口供均沒有提及白毛巾和灰色手套。PW58亦不同意在第3份口供提及毛巾和灰色手套是因觀看片段見到。
📌第3份口供
PW58指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向錄取口供警員17534形容約為「頸嗰度圍住白色毛巾」,指當時17534並非一字一句寫下,17534表達其意思並用文字紀錄,口供中「白色毛巾掛在頸上」為17534自己的描述。
PW58向錄取口供警員17534形容「一隻手戴住灰色手套」,口供描述為「手上戴上一雙灰色燒焊手套」,「一雙」是該警員在電腦錄取口供錯誤。
PW58亦沒有說過「燒焊手套」,但堅稱知道手套有抗高温功能,所以PW58相信該警員在口供中用「燒焊手套」意思同為抗高温,在一般情況下在燒焊用,因此同意用「燒焊手套」字眼。剛才指向錄取口供警員形容為「一隻手戴住灰色手套」,PW58指當時沒有提及手套為抗高温手套,是錄取口供的警員自行撰寫,不知該警員為何會意會到PW58指「手套」為「抗高温手套」,亦不知該警員會用「燒焊手套」字眼,「可能佢有呢啲常識,但係我冇」。
PW58指錄取口供時有觀看灰色手套的相片,即P29(D14)(12)-(13),當時清楚記得在現場看見A24左手戴的手套如相片中。口供中記錄觀看過42張證物相片,即P29(D14)(1)-(42),確認當中19張為「A24身穿衣物及佩戴之物品」,19張相片當中不包括灰色手套。
PW58既然指自己一直清楚記得灰色手套外貌,相冊中亦有手套照片,為何當日沒有指出?PW58辯解因為當時A24身上只有一隻灰色手套,並非相片P29(D14)(12)-(13)所示的一雙手套,因此當時沒有指認相片,只是在口供用文字提及。
辯方指出該份口供目的是指認片中人士及其身穿和佩戴的物品,可以指出相片P29(D14)(12)-(13)左邊所示的手套,PW58堅稱當時沒有灰色手套左右手的獨立照片,覺得在文字上已提及,所以沒有指出。
#黃錦娟大律師 指出此為現在造出來的理由,並非事實,PW58不同意。
📌指認A24
PW58在案發當天首次接觸A24,並不認識A24。
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及在庭上觀看的NOW片段,畫面質素不足以支持PW58指頸上白色部分為白毛巾。截圖P58(NOW)_PW58_002中頸上白色位置可以為衣物部分,PW58同意。片段只顯示淺色,並不一定是白色,PW58不同意。至於左手戴的手套,亦可能是米色、淺綠色、淡黃色,PW58亦不同意。PW58同意截圖中難以分辨上衣為長袖或短袖,但不同意上衣或褲可以為深灰色、深綠色、深啡色,不一定是PW58描述的黑色。
上衣、褲皆是廉價運動衣物,可在坊間不同運動店或連鎖店購入,PW58同意,但不清楚鞋是否一樣。
辯方指出截圖或片段中唯可見衣物有條紋,但在片段中無法清晰見到花紋或圖案。PW58稱在播放中畫面可見黑色長褲上左邊小腿有一行斜間。
片段或截圖中顯示的人士無法分辨性別,PW58稱因為從身形及衣着裝備認出為A24,而且當日在現場及在翻看片段時沒有見到其他人裝束與A24相同。
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共花約2小時觀看NOW片段。錄取口供至在庭上觀看期間,在私下時間有看過NOW片段,由於已經知道自己出場時間,因此只看自己出場的5至10分鐘。
PW58不同意在A24被制服前截圖中無法必然肯定該人為A24,亦不同意只能指該人與A24相似,該人只是可能為A24。
- 午休至1550 -
庭上觀看的其他片段,包括NTS16 M064片段及其中在近裕隆海味的截圖P41_PW58_001、無線電視片段及其中在近東邊街電車站的截圖P58(1903_1933)_PW58_001、RTHK片段及其中近港島太平洋酒店的截圖P57(RTHK)_PW58_003,不同意因為從NOW片段中認定片中人為A24,因此才指截圖及片中人士為A24,亦不同意無法肯定,只是相似而有可能為A24。
⏺覆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
📌脫下手套
PW58同意「如果唔除手套就戴唔到膠手銬」說法是因片段中有人戴手套,因此才有上述說法,PW58現指在現場有見到便衣警員脫下其手套。
📌黑色手套
PW58不同意在上前制服時,A24只是右手戴黑色手套,左手沒有戴任何物品,PW58指只是不同意左手沒有戴任何物品。
⏺PW58作供完畢
⏺申請重召PW4
#郭棟明大律師 申請重召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因在覆問時曾播放片段,澄清制服A1的位置,控方其後發現在片段中可追溯A1被制服前的衣着裝束, #關文渭大律師 指如片段帶出部分與盤問及覆問沒有重複,只在片中追蹤自己,便不會反對。 #陳仲衡法官 指PW4在證供中從未提及該部份,控方可直接播放予法庭觀看,毋須重召證人。 #郭棟明大律師 堅持因PW4曾看過該片段可認出自己,由於片段非連續,PW4比法官在片段中追蹤更為優勝,所以申請重召。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李國輔大律師 及 #黃達明大律師 呈上法援處批文信件
⏺繼續傳召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24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8
📌觀察A24及其身上部分物品
沒有留意A24被刑事偵緝警員宣布拘捕及警誡過程,但見到警員將A24帶離電車軌到電車站路肩。
在帶A24到電車站路肩至PW58離開電車站前,只有約3至6分鐘時間觀察A24及其身上部分物品,但由開始接觸A24至PW58離開,PW58在現場約有10分鐘。
📌白色毛巾或灰色手套紀錄
PW58不同意在該時段沒有留意A24身上有沒有白毛巾或灰色手套,因此在記事冊、第1份及第2份口供均沒有提及白毛巾和灰色手套。PW58亦不同意在第3份口供提及毛巾和灰色手套是因觀看片段見到。
📌第3份口供
PW58指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向錄取口供警員17534形容約為「頸嗰度圍住白色毛巾」,指當時17534並非一字一句寫下,17534表達其意思並用文字紀錄,口供中「白色毛巾掛在頸上」為17534自己的描述。
PW58向錄取口供警員17534形容「一隻手戴住灰色手套」,口供描述為「手上戴上一雙灰色燒焊手套」,「一雙」是該警員在電腦錄取口供錯誤。
PW58亦沒有說過「燒焊手套」,但堅稱知道手套有抗高温功能,所以PW58相信該警員在口供中用「燒焊手套」意思同為抗高温,在一般情況下在燒焊用,因此同意用「燒焊手套」字眼。剛才指向錄取口供警員形容為「一隻手戴住灰色手套」,PW58指當時沒有提及手套為抗高温手套,是錄取口供的警員自行撰寫,不知該警員為何會意會到PW58指「手套」為「抗高温手套」,亦不知該警員會用「燒焊手套」字眼,「可能佢有呢啲常識,但係我冇」。
PW58指錄取口供時有觀看灰色手套的相片,即P29(D14)(12)-(13),當時清楚記得在現場看見A24左手戴的手套如相片中。口供中記錄觀看過42張證物相片,即P29(D14)(1)-(42),確認當中19張為「A24身穿衣物及佩戴之物品」,19張相片當中不包括灰色手套。
PW58既然指自己一直清楚記得灰色手套外貌,相冊中亦有手套照片,為何當日沒有指出?PW58辯解因為當時A24身上只有一隻灰色手套,並非相片P29(D14)(12)-(13)所示的一雙手套,因此當時沒有指認相片,只是在口供用文字提及。
辯方指出該份口供目的是指認片中人士及其身穿和佩戴的物品,可以指出相片P29(D14)(12)-(13)左邊所示的手套,PW58堅稱當時沒有灰色手套左右手的獨立照片,覺得在文字上已提及,所以沒有指出。
#黃錦娟大律師 指出此為現在造出來的理由,並非事實,PW58不同意。
📌指認A24
PW58在案發當天首次接觸A24,並不認識A24。
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及在庭上觀看的NOW片段,畫面質素不足以支持PW58指頸上白色部分為白毛巾。截圖P58(NOW)_PW58_002中頸上白色位置可以為衣物部分,PW58同意。片段只顯示淺色,並不一定是白色,PW58不同意。至於左手戴的手套,亦可能是米色、淺綠色、淡黃色,PW58亦不同意。PW58同意截圖中難以分辨上衣為長袖或短袖,但不同意上衣或褲可以為深灰色、深綠色、深啡色,不一定是PW58描述的黑色。
上衣、褲皆是廉價運動衣物,可在坊間不同運動店或連鎖店購入,PW58同意,但不清楚鞋是否一樣。
辯方指出截圖或片段中唯可見衣物有條紋,但在片段中無法清晰見到花紋或圖案。PW58稱在播放中畫面可見黑色長褲上左邊小腿有一行斜間。
片段或截圖中顯示的人士無法分辨性別,PW58稱因為從身形及衣着裝備認出為A24,而且當日在現場及在翻看片段時沒有見到其他人裝束與A24相同。
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共花約2小時觀看NOW片段。錄取口供至在庭上觀看期間,在私下時間有看過NOW片段,由於已經知道自己出場時間,因此只看自己出場的5至10分鐘。
PW58不同意在A24被制服前截圖中無法必然肯定該人為A24,亦不同意只能指該人與A24相似,該人只是可能為A24。
- 午休至1550 -
庭上觀看的其他片段,包括NTS16 M064片段及其中在近裕隆海味的截圖P41_PW58_001、無線電視片段及其中在近東邊街電車站的截圖P58(1903_1933)_PW58_001、RTHK片段及其中近港島太平洋酒店的截圖P57(RTHK)_PW58_003,不同意因為從NOW片段中認定片中人為A24,因此才指截圖及片中人士為A24,亦不同意無法肯定,只是相似而有可能為A24。
⏺覆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
📌脫下手套
PW58同意「如果唔除手套就戴唔到膠手銬」說法是因片段中有人戴手套,因此才有上述說法,PW58現指在現場有見到便衣警員脫下其手套。
📌黑色手套
PW58不同意在上前制服時,A24只是右手戴黑色手套,左手沒有戴任何物品,PW58指只是不同意左手沒有戴任何物品。
⏺PW58作供完畢
⏺申請重召PW4
#郭棟明大律師 申請重召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因在覆問時曾播放片段,澄清制服A1的位置,控方其後發現在片段中可追溯A1被制服前的衣着裝束, #關文渭大律師 指如片段帶出部分與盤問及覆問沒有重複,只在片中追蹤自己,便不會反對。 #陳仲衡法官 指PW4在證供中從未提及該部份,控方可直接播放予法庭觀看,毋須重召證人。 #郭棟明大律師 堅持因PW4曾看過該片段可認出自己,由於片段非連續,PW4比法官在片段中追蹤更為優勝,所以申請重召。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20200301旺角
陳(36)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第二天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90
========================
🔑PW1證供評估:
PW1見到被告時相隔4條行車線,由第一眼見到被告,至拘捕他約十多秒,當時有街燈,光線清晰可見現場環境。當時車輛不多,示威者很多,不能認出涉案男子。
PW1確定相片左方有30人在周大福和地鐵站出口集合,那裏沒拉防線。
PW1在沒有相片拍到的位置, 發出警告,當時離被告隔着行車線, 離C1出口有距離。當時有些人有戴口罩,有些人沒戴。
當時沒看到PW2的情況,亦指人群在四處穿插。
不記得發射了多少次胡椒球,只知隊員向被告發了胡椒球,被告單獨一個在行,沒有和其他人一起。不知被告從哪處來,是在人群散去後才見到,當時被告在馬路上,在身上沒搜出可疑物。
由發射胡椒球至拘捕被告,時長約 3-4秒。當時被告急步衝前,用粗口罵警方。衝前的那時,馬路上沒有車,被告沒戴口罩。
PW1先後發出2次胡椒球警告。旺角站C1出口周大福前,很多人聚集,環境擠逼。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
🗝PW2證供評估:
PW2離被告14-15米,叫他返回行人路,但被告沒離開馬路。
在發出警告後,被告大叫``射我啦黑警屌你老母``之後行2-3步,雙手呈大字型舉高 。
PW2與被告相隔一條亞皆老街約13米,在被告前方約半米發射1次胡椒球。有穿反光衣人士拉走被告但不成功。
再次發出胡椒球警告後,被告仍朝警方行近。PW2在被告腳前不夠一米,射了2發胡椒球,被告沒離 開,愈行愈近。
PW2與其小隊拘捕被告。被告問``你拉我咩啊``
PW1觀察被告歷時20分鐘,視線沒離開過,確定為本案被告,當時有街燈,光線充足,行人路沒封鎖,但行車線封了。
首次見被告是發射胡椒球前,當時人多。被告在被捕後有說粗口,但沒堵路行為。
PW2約發出300發胡椒球。當時街上多人,有人有戴口罩,有人沒戴,沒有鎖定被告 ,不清楚人群後的情況。沒給指示被告,被告有時停有時走,步速緩慢,沒問被告去哪,沒搜出可疑物,被告高舉雙手。
PW2是誠實可靠證人。
========================
🧽控罪元素:
參考到梁天琦非法集結案例,2017年梁曉陽案例。
1⃣PW1,2指當時約30人,沒留意被告是否在人群中,亦沒足夠證供證明被告在人群中。
2⃣PW2先後3次發出警告,人群散去,才首次見到在周大福前的被告。
3⃣被告是獨自一人
4⃣被告在馬路邊用粗口罵警方,PW2發出警告2次,向被告發射胡椒球,有穿反光衣人士拉被告離開但不成功。
5⃣當時人群約30人,與說粗口的被告不是同時出現,不構成集結,兩者不是一起,不能確定共同目的。法庭不認為兩者有關係,因出現時間不同,控方亦證據不足。
6⃣被告在警告後仍不離開,朝警方防線行和說粗口。被告獨自一人,舉高雙手呈大字型行,有時停有時走,雖然有說粗口,但沒傷害,不足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
🔱被告沒案底,犯罪傾向低,不作供是個人權利,法庭無需為被告揣測或推理。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定罪。
========================
🌞🌈🧸罪名不成立🎈🌺❄️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20200301旺角
陳(36)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第二天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90
========================
🔑PW1證供評估:
PW1見到被告時相隔4條行車線,由第一眼見到被告,至拘捕他約十多秒,當時有街燈,光線清晰可見現場環境。當時車輛不多,示威者很多,不能認出涉案男子。
PW1確定相片左方有30人在周大福和地鐵站出口集合,那裏沒拉防線。
PW1在沒有相片拍到的位置, 發出警告,當時離被告隔着行車線, 離C1出口有距離。當時有些人有戴口罩,有些人沒戴。
當時沒看到PW2的情況,亦指人群在四處穿插。
不記得發射了多少次胡椒球,只知隊員向被告發了胡椒球,被告單獨一個在行,沒有和其他人一起。不知被告從哪處來,是在人群散去後才見到,當時被告在馬路上,在身上沒搜出可疑物。
由發射胡椒球至拘捕被告,時長約 3-4秒。當時被告急步衝前,用粗口罵警方。衝前的那時,馬路上沒有車,被告沒戴口罩。
PW1先後發出2次胡椒球警告。旺角站C1出口周大福前,很多人聚集,環境擠逼。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
🗝PW2證供評估:
PW2離被告14-15米,叫他返回行人路,但被告沒離開馬路。
在發出警告後,被告大叫``射我啦黑警屌你老母``之後行2-3步,雙手呈大字型舉高 。
PW2與被告相隔一條亞皆老街約13米,在被告前方約半米發射1次胡椒球。有穿反光衣人士拉走被告但不成功。
再次發出胡椒球警告後,被告仍朝警方行近。PW2在被告腳前不夠一米,射了2發胡椒球,被告沒離 開,愈行愈近。
PW2與其小隊拘捕被告。被告問``你拉我咩啊``
PW1觀察被告歷時20分鐘,視線沒離開過,確定為本案被告,當時有街燈,光線充足,行人路沒封鎖,但行車線封了。
首次見被告是發射胡椒球前,當時人多。被告在被捕後有說粗口,但沒堵路行為。
PW2約發出300發胡椒球。當時街上多人,有人有戴口罩,有人沒戴,沒有鎖定被告 ,不清楚人群後的情況。沒給指示被告,被告有時停有時走,步速緩慢,沒問被告去哪,沒搜出可疑物,被告高舉雙手。
PW2是誠實可靠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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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元素:
參考到梁天琦非法集結案例,2017年梁曉陽案例。
1⃣PW1,2指當時約30人,沒留意被告是否在人群中,亦沒足夠證供證明被告在人群中。
2⃣PW2先後3次發出警告,人群散去,才首次見到在周大福前的被告。
3⃣被告是獨自一人
4⃣被告在馬路邊用粗口罵警方,PW2發出警告2次,向被告發射胡椒球,有穿反光衣人士拉被告離開但不成功。
5⃣當時人群約30人,與說粗口的被告不是同時出現,不構成集結,兩者不是一起,不能確定共同目的。法庭不認為兩者有關係,因出現時間不同,控方亦證據不足。
6⃣被告在警告後仍不離開,朝警方防線行和說粗口。被告獨自一人,舉高雙手呈大字型行,有時停有時走,雖然有說粗口,但沒傷害,不足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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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案底,犯罪傾向低,不作供是個人權利,法庭無需為被告揣測或推理。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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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下午進度:
PW15 警長9158蔡XX(聽唔到)作供完畢。(升咗職做警長🙂)
PW16 警長6984 鐘振聲(音)作供完畢。(升咗職做警長🙂)
PW20 警員58997葉啟釗(委任證都唔記得帶),作供完畢。
PW28 警員58059劉俊髜,作供完畢。
以上證供內容後補
控方案情完結。
———————————————
⚠️特別事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就辯方反對一切招認口供之特別事項,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
🔺審訊進度預告🔺
被告傾向就特別事項作供,辯方申請明早再作最終決定。而辯方亦有一名精神科醫生證人,控辯雙方同意證供以65b呈堂,如法庭有需要傳召,證人可於5月3日出庭作供。
關於一般事項被告傾向不作供,預計明天可完結辯方案情。
控辯雙方暫定5月10日作結案陳詞(視乎案件進度)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9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下午進度:
PW15 警長9158蔡XX(聽唔到)作供完畢。(升咗職做警長🙂)
PW16 警長6984 鐘振聲(音)作供完畢。(升咗職做警長🙂)
PW20 警員58997葉啟釗(委任證都唔記得帶),作供完畢。
PW28 警員58059劉俊髜,作供完畢。
以上證供內容後補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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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就辯方反對一切招認口供之特別事項,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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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進度預告🔺
被告傾向就特別事項作供,辯方申請明早再作最終決定。而辯方亦有一名精神科醫生證人,控辯雙方同意證供以65b呈堂,如法庭有需要傳召,證人可於5月3日出庭作供。
關於一般事項被告傾向不作供,預計明天可完結辯方案情。
控辯雙方暫定5月10日作結案陳詞(視乎案件進度)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9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