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721元朗 #599G
郭、陳、張
傳票性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指出拘捕警員指YOHO Mall現場有出現群眾聚集,在現場以橙帶圍封後便向現場聚集人士發出傳票。但由於證據不足,故申請撤控🎊
另外,控方提出訟費申請事項,辯方回應指現提出訟費少於3萬元,不反對交由聆案官裁定訟費金額,並指出今週三方知道控方會撤控。
法庭批准訟費申請,如控辯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共識,則交由聆案官處理。
詳情請參閱 【資訊部】 轉載自科大編委報道。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721元朗 #599G
郭、陳、張
傳票性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指出拘捕警員指YOHO Mall現場有出現群眾聚集,在現場以橙帶圍封後便向現場聚集人士發出傳票。但由於證據不足,故申請撤控🎊
另外,控方提出訟費申請事項,辯方回應指現提出訟費少於3萬元,不反對交由聆案官裁定訟費金額,並指出今週三方知道控方會撤控。
法庭批准訟費申請,如控辯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共識,則交由聆案官處理。
詳情請參閱 【資訊部】 轉載自科大編委報道。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55偵緝警員 9702 鄭翠紅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22
🌟 #石書銘大律師 表示不反對此證人口供用65b形式呈堂,但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堅持要傳召
📌搜身
當日約2025時到達近德輔道西31號外,協助偵緝警員20839向一名女子搜身,即A22。
📌檢取證物
PW55當時在A22身旁搜出一支黑色行山杖,確認為PP22-9,呈堂為P22-9;A22頸上掛着灰黃色防毒面罩,確認為PP22-7,呈堂為P22-7;頸上又掛着護目鏡,確認為PP22-10,呈堂為P22-10。
A22雙手戴着黑色手袖,呈堂為P22-12。A22雙手前臂在黑色手袖下戴着黃色護脛,呈堂為P22-13。不爭議A22當日身穿黑色長袖上衣。A22雙手戴着手套,確認為PP22-11,呈堂為P22-11。
- 午飯至1430 -
套在A22頸上的灰色頸巾,確認為PP22-8,呈堂為P22-8。
由A22的褲袋搜出一張律師卡片,呈堂為P22-14。
A22背後孭着的黑色背囊,確認為P22-4。從背囊中搜出:一對護掌,呈堂為P22-15;黑色口罩,呈堂為P22-16;黑色鴨嘴帽,呈堂為P22-17;兩支生理鹽水,確認為P22-5及P22-6;一支噴髮膠、一支防霧劑、一支藍色水筆。
PW55將上述搜出所有證物交偵緝警員20839檢取。
⏺PW55作供完畢
——————
承認事實中88(21)段中,呈堂相片由17張增至28張。
控辯雙方同意毋須傳召偵緝警員20839 何凱銘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55偵緝警員 9702 鄭翠紅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22
🌟 #石書銘大律師 表示不反對此證人口供用65b形式呈堂,但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堅持要傳召
📌搜身
當日約2025時到達近德輔道西31號外,協助偵緝警員20839向一名女子搜身,即A22。
📌檢取證物
PW55當時在A22身旁搜出一支黑色行山杖,確認為PP22-9,呈堂為P22-9;A22頸上掛着灰黃色防毒面罩,確認為PP22-7,呈堂為P22-7;頸上又掛着護目鏡,確認為PP22-10,呈堂為P22-10。
A22雙手戴着黑色手袖,呈堂為P22-12。A22雙手前臂在黑色手袖下戴着黃色護脛,呈堂為P22-13。不爭議A22當日身穿黑色長袖上衣。A22雙手戴着手套,確認為PP22-11,呈堂為P22-11。
- 午飯至1430 -
套在A22頸上的灰色頸巾,確認為PP22-8,呈堂為P22-8。
由A22的褲袋搜出一張律師卡片,呈堂為P22-14。
A22背後孭着的黑色背囊,確認為P22-4。從背囊中搜出:一對護掌,呈堂為P22-15;黑色口罩,呈堂為P22-16;黑色鴨嘴帽,呈堂為P22-17;兩支生理鹽水,確認為P22-5及P22-6;一支噴髮膠、一支防霧劑、一支藍色水筆。
PW55將上述搜出所有證物交偵緝警員20839檢取。
⏺PW55作供完畢
——————
承認事實中88(21)段中,呈堂相片由17張增至28張。
控辯雙方同意毋須傳召偵緝警員20839 何凱銘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提訊
畢/女村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普通襲擊
(庭上沒有讀出案情)
正等候兩份精神科報告,被告適合答辯。案件押後5星期,以索取控方文件。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日10: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繼續由懲教看管🛑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提訊
畢/女村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普通襲擊
(庭上沒有讀出案情)
正等候兩份精神科報告,被告適合答辯。案件押後5星期,以索取控方文件。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日10: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繼續由懲教看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水佳麗裁判官
#提堂
#20200612元朗 #599G
D1: 黃偉賢/ 元朗區議會主席
D2: 李俊威/ 元朗區議員
傳票性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修訂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詳情:
D1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約1945和2012時之間,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D2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約1945和2006時之間,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甫開庭申請將兩張傳票案合併,原因是同屬同一事件,上次申請押後是給予辯方索取法律意見。
當時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即599G)第2、3、4條列明禁止在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間內進行多於8人的群組聚集。由於網上號召全港各區舉行社區展覽,PW1-5及其他警員被派往現場,其中PW5負責拍攝1947至2031時現場片段。
PW1督察到現場發現元朗西鐵站G出口及輕鐵站附近設置了街站,有揚聲器及投影幕等,二人在街站輪流嗌咪。約2000時作出第一次呼籲指現場不得多於8人的群組聚集,但現場人士沒有理會,當時約150人圍觀、唱歌及叫口號。
2002時,警方拉起橙帶以分隔人群並開始根據599G發出傳票。2004至2020時期間,PW2作出8次警告指現場人士違反限聚令,及對沒有離開或散開的人發出警告。在作出第3次警告時拘捕D1,及第5次警告時拘捕D2。
二人認罪‼️
D1表示「同意大部分案情」,水官提到同意案情與否最主要是要根據本人角色及行為,若是大部分不同意現場到底是200人還是180人,法庭不會多加考慮。
D2指出「係警方拉起橙帶唔俾走而唔係我地唔肯走,基於剛才控方所讀出的案情,我地 並沒有 收到明確警告」,另外「我地冇輪流嗌咪,因為我都冇嗌過咪,但我地嘅職業係會包含擺街站」。水官提議不如收咗控方證人口供紙參考過先再作決定?二人婉拒,水官重審法庭需要知道全面案情,因有可能影響判刑。二人短暫商討後決定維持認罪答辯。
水官向控方提出需要更多背景資料去考慮有冇違反限聚令。控方指是「圍帶後叫你地走,但叫你地走就唔走」
二人指:
- 第一次提堂時控方指未預備好,故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
- 第二次提堂開庭前大概5分鐘,控方話要修訂「參與受禁羣組聚集」至「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故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
- 今日第三次提堂,雖然索取法律意見後律師指有得爭議,二人認為但已拖延許久,故今天作出認罪答辯,唯必須澄清案情事實。
控方回應案情摘要是根據警員證人口供所撰,無法刪改。
水官斥法庭成日都好多人話要返工有嘢做覺得拖延會浪費時間,但又覺得吿得唔啱有細節出錯,勸二人「冇得魚與熊掌」應考慮清楚有否爭議。二人堅持認罪答辯並改稱同意案情。
控方指該傳票細則列明若在法庭程序開始前繳交4500元就可了結呢件事。但依家到另一階段先認罪,而且修訂為組織可能有不同懲處。水官查看傳票後指出,最底寫出有additional penalty(附加懲罰)。
在控方找出法例條文有關定額罰款細則時,二人求情。
D1強調無意觸犯相關法例,本例太新,去年3月底才實施本例,最初提交相關議程至區議會討論又好可惜被特首指本法例是全港性事項,區議會不得討論,因為並非地區事務。當初擺街站是向俾路過市民停低望一望啲展板,類似行街嘅時候會望啲窗櫥咁;而自己亦會因職責所在巡視新元朗中心一帶。本人冇facebook所以唔知有號召大型活動。D2補充指收到本案傳票後冇再返任何類似案件。
控方搵完一輪,指「組織」一經定罪最高可以判處第四級罰則: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參與」係肯定判定額罰款,但「組織」唔知係咪所限。水官重申有需要搞清楚法例。
最後最後,二人每人判罰3000元
#水佳麗裁判官
#提堂
#20200612元朗 #599G
D1: 黃偉賢/ 元朗區議會主席
D2: 李俊威/ 元朗區議員
傳票性質:
(修訂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詳情:
D1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約1945和2012時之間,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D2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約1945和2006時之間,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甫開庭申請將兩張傳票案合併,原因是同屬同一事件,上次申請押後是給予辯方索取法律意見。
當時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即599G)第2、3、4條列明禁止在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間內進行多於8人的群組聚集。由於網上號召全港各區舉行社區展覽,PW1-5及其他警員被派往現場,其中PW5負責拍攝1947至2031時現場片段。
PW1督察到現場發現元朗西鐵站G出口及輕鐵站附近設置了街站,有揚聲器及投影幕等,二人在街站輪流嗌咪。約2000時作出第一次呼籲指現場不得多於8人的群組聚集,但現場人士沒有理會,當時約150人圍觀、唱歌及叫口號。
2002時,警方拉起橙帶以分隔人群並開始根據599G發出傳票。2004至2020時期間,PW2作出8次警告指現場人士違反限聚令,及對沒有離開或散開的人發出警告。在作出第3次警告時拘捕D1,及第5次警告時拘捕D2。
二人認罪‼️
D1表示「同意大部分案情」,水官提到同意案情與否最主要是要根據本人角色及行為,若是大部分不同意現場到底是200人還是180人,法庭不會多加考慮。
D2指出「係警方拉起橙帶唔俾走而唔係我地唔肯走,基於剛才控方所讀出的案情,我地 並沒有 收到明確警告」,另外「我地冇輪流嗌咪,因為我都冇嗌過咪,但我地嘅職業係會包含擺街站」。水官提議不如收咗控方證人口供紙參考過先再作決定?二人婉拒,水官重審法庭需要知道全面案情,因有可能影響判刑。二人短暫商討後決定維持認罪答辯。
水官向控方提出需要更多背景資料去考慮有冇違反限聚令。控方指是「圍帶後叫你地走,但叫你地走就唔走」
二人指:
- 第一次提堂時控方指未預備好,故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
- 第二次提堂開庭前大概5分鐘,控方話要修訂「參與受禁羣組聚集」至「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故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
- 今日第三次提堂,雖然索取法律意見後律師指有得爭議,二人認為但已拖延許久,故今天作出認罪答辯,唯必須澄清案情事實。
控方回應案情摘要是根據警員證人口供所撰,無法刪改。
水官斥法庭成日都好多人話要返工有嘢做覺得拖延會浪費時間,但又覺得吿得唔啱有細節出錯,勸二人「冇得魚與熊掌」應考慮清楚有否爭議。二人堅持認罪答辯並改稱同意案情。
控方指該傳票細則列明若在法庭程序開始前繳交4500元就可了結呢件事。但依家到另一階段先認罪,而且修訂為組織可能有不同懲處。水官查看傳票後指出,最底寫出有additional penalty(附加懲罰)。
在控方找出法例條文有關定額罰款細則時,二人求情。
D1強調無意觸犯相關法例,本例太新,去年3月底才實施本例,最初提交相關議程至區議會討論又好可惜被特首指本法例是全港性事項,區議會不得討論,因為並非地區事務。當初擺街站是向俾路過市民停低望一望啲展板,類似行街嘅時候會望啲窗櫥咁;而自己亦會因職責所在巡視新元朗中心一帶。本人冇facebook所以唔知有號召大型活動。D2補充指收到本案傳票後冇再返任何類似案件。
控方搵完一輪,指「組織」一經定罪最高可以判處第四級罰則: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參與」係肯定判定額罰款,但「組織」唔知係咪所限。水官重申有需要搞清楚法例。
最後最後,二人每人判罰3000元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吳(19)/ D2:何(23)/ D3:陳(22)
D4:高(18)/ D5:曾(20)/ D6:陳(37)
D7:王(21)/ D8:許(22)/ D9:洪(24)
控罪:
D1-9非法集結
詳情:
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除D3外,其他被告均表示不認罪,D3剛收到法援批核文件,需時審閱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表示另案有一位陳(43)被告曾在逃,本年4月9日被捕帶上庭,其案件將於5月下旬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屆時將會與本案合併處理。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獲批)D1申請豁免宵禁令至5月14日
🟢(獲批)D5申請縮短宵禁令
🟢(獲批)D5申請豁免是日報到
🟢(獲批)D6申請豁免是日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4日 15: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吳(19)/ D2:何(23)/ D3:陳(22)
D4:高(18)/ D5:曾(20)/ D6:陳(37)
D7:王(21)/ D8:許(22)/ D9:洪(24)
控罪:
D1-9非法集結
詳情:
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除D3外,其他被告均表示不認罪,D3剛收到法援批核文件,需時審閱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表示另案有一位陳(43)被告曾在逃,本年4月9日被捕帶上庭,其案件將於5月下旬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屆時將會與本案合併處理。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獲批)D1申請豁免宵禁令至5月14日
🟢(獲批)D5申請縮短宵禁令
🟢(獲批)D5申請豁免是日報到
🟢(獲批)D6申請豁免是日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4日 15: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張天雁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堂
#少年庭 #庭外消息
D1:14歲手足
D2:15歲手足
D3:15歲手足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3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控方申請加控3名被告「縱火罪」,本案中3名未成年被告將會連同另外2名成年被告合併案件,一同轉到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5月6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天雁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堂
#少年庭 #庭外消息
D1:14歲手足
D2:15歲手足
D3:15歲手足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3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控方申請加控3名被告「縱火罪」,本案中3名未成年被告將會連同另外2名成年被告合併案件,一同轉到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5月6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1102 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戴小姐
========
辯方主問
辯:認識D1?
證:識
辯:識左幾耐?
證:3年半到4年左右
辯:點識?
證:透過男朋友識嘅
辯:男朋友嘅朋友?
證:係
辯:成日見?大約?
證:頻密,一星期3,4次
辯:佢讀緊書定做緊嘢
證:之前有讀,而家冇,好似係讀到一半drop左
辯:時間番返去案發當日6點,你喺邊
證:男朋友屋企
辯:做緊咩?
證:hea緊
官:咩叫hea緊,我要寫白話架
辯:hea緊即係做緊乜
證:睇電視
辯:之後呢
證:6點半左右,男朋友有個whatsapp group,其中有個叫__嘅朋友問有冇人去荃灣食飯。男朋友就問有冇興趣一齊。我就話冇所謂。所以就一齊去。咁跟住一齊整理屋企,換衫就出去。大約6點45到7點左右,男朋友話D1都黎。到7點幾就同男朋友一齊出發。
辯:知唔知D1點去
證:知,我地約左7點半喺的士站等
辯:大家都準時到?
證:我地到先
辯:之後搭咩去
證:的士,去到荃新天地2期落
辯:邊條道路落?
證:唔記得,喺荃新天地門口落
辯:沿途交通有冇問題
證:冇
辯:沿途街道狀況有冇咩特別,例如行人路上
證:冇
辯:幾點到荃新天地
證:7點45左右
辯:同麥皮喺邊度見
證:荃新天地1期
辯:咁點解喺2期度落
證:因為2期都有嘢食,想睇下有咩食,去果陣都冇概念食啲咩。最後因為2期啲嘢食比較昂貴,所以去左1期度食。
辯:2期點過1期?
證:馬路過
辯:即係喺地面過?
證:係
辯:去1期果陣,沿途街道有冇咩狀況?
證:冇
辯:同平時有冇分別
證:冇
辯:去到見到麥皮,幾多人食飯
證:4人,麥皮話想食米線陣,所以就去左食
辯:幾點食
證:8點15前食
辯:米線陣喺1期邊度
證:地下果層
辯:坐喺入面,望唔望到中庭
證:見唔到
辯:知唔知D1食飯前去左邊?
證:知道,佢有講......
控:傳聞證供
官:呢個係刑事審訊黎,如證人唔可以引述被告同佢講嘅嘢,咁其他刑事案件審訊果陣,控方證人引述被告講嘅嘢都係傳聞證供?
控:我認為係
官:其他控方證人都會引述
控:控方證人?
官:一樣架喎,控方證人同辯方證人
控:我認為係,如果被告以第一身咁講就得。
劉官問辯方是否同意控方講,不依賴該部分之真實性,辯方指需由法庭判斷。劉官指這是admissibility (呈堂性)嘅問題,休庭一會,讓控辯雙方搵理據支持說法。
休庭至1145
在表達完各方理據後,以大家有共識知道法庭會如何處理證供的前提下,繼續審訊。
(上面提及食飯前證人知D1去左邊)
辯:點解你會知
證:閒聊時問D1,佢話同朋友去篤波,跟住就去左買索帶。咁我就問咩索帶?佢就喺書包度抽左一小部分出黎比我睇
辯:咩叫小部分
證:喺袋入面抽左大約4分1出黎
辯:可能有袋遮住左,所以睇到少少?
證:係
官:咩袋遮住左
證:佢嘅背囊
證:咁我就問佢買索帶黎做咩,佢就話佢屋企人要用,所以買
(辯方展示證物P15)
辯:知唔知係咩黎
證:索帶
辯:同你果日見到嘅有冇分別
證:大約一樣
辯:之後呢
證:將索帶放番入書包入面
辯:D1當時著咩衫
證:黑白色外套,黑色運動褲
辯:有冇戴眼鏡
證:有
辯:點解咁肯定
證:我冇見過佢冇帶眼鏡
辯:食到幾時
證:20:40-45
辯:然後呢
證:之後4個一齊走,__話自己第二日要番工,所以走先,然後去左M&S個出跟煙。
(辯方指示證人在地圖上標出食煙位置)
辯:係幾時去到你標果度
證:20:45-50
辯:基本上食完就行出去?
證:係
辯:望到禾笛街?
證:望到
辯:情況係點
證:比平時人流多
辯:嘈唔嘈
證:嘈
辯:啲人著咩衫
證:都係街坊裝
辯:咩顏色
證:咩色都有
辯:見唔見到沙咀道
證:見到但唔清楚,因為前面有一堆人,果堆人企喺行人路上,沙咀道同禾笛行界的馬路邊
(證人在地圖上標示)
辯:距離?
證:大約10米
辯:佢地喺做緊咩
證:望緊嘢,好嘈
辯:知唔知佢地嗌緊咩,講緊咩
證:好多人一齊講,聽唔清楚講咩
辯:沙咀道與禾笛街交通如何
證:只係知禾笛街有車行
辯:食完煙之後諗住點
證:就番去,番去住果度
辯:食煙果陣現場係點
證:覺得情況混亂
辯:咁點解唔走
證:因為諗住食完煙就番去
辯:跟住呢
證:望過去背面嘅沙咀道,聽到一下響聲,見到有堆人同煙向我地衝埋去,跟住就同男朋友一齊走。
辯:知唔知咩事
證:唔知
辯:果度有幾多人
證:唔識講,因為人多到一團咁
辯:班人衝過黎,然後點樣
證:隻眼好唔舒服,就同男朋友一齊跑,而前面仲有個較肥大嘅女人阻住。一直跟住男朋友佢跑邊就去邊,去到就黎新村街。去到安全地方,先停低,先發現D1唔見左,因為擔心就不斷打電話搵佢,冇人聽。想番去果陣,諗住搵的士搭,都冇的士可以搭。最後決定行番去。
辯:當時視野點
證:唔記得
辯:D1隻手有冇拎住嘢
證:冇
D1辯方正問完畢
D2,3辯方沒有覆問
=========
控方盤問
控:果堆人大約幾多人
證:大約2,30人
控:3位上左的士,直接到2期?
證:係
控:喺的士站上?
證:係
控:車程大約幾耐
證:10-15分鐘
控:坐喺邊
證:後座近窗口位
控:外面情況有冇任何異樣
證:印象中冇。
控方向其指出審訊時曾播的片顯示荃新天地一帶有好多警車,比平時多好多
證:冇留意
控:你見到人群聚集,就果堆人?
證:係,冇留意到再其他人
控:有冇見到有雜物堵路
證:冇留意
控:有冇聽到「光復香港」呢類口號
證:當時聽唔到
控:由搭車到食飯,同平時都冇分別?
證:唔同意
控:點解
證:因為好少去果邊食嘢,所以唔知之前係點。
控:你應該知2019年香港社會發生左啲動蕩
證:知
控:向你指出你之前都有留意香港市面上有啲事發生緊
證:少留意呢啲事件
控:以前唔會話有堵路,咁多警車.....
官:咁點阿你而家?證人都話冇留意到
證:首先我冇留意到好多警察,即使有,有人跳樓都會好多警察
控:你講左個好好嘅例子,有人跳樓都唔會日日都有,仲唔係唔尋常?
證:咁我都冇留意到有好多警察
控:定係你留意到,但唔想同法庭講
證:唔同意
有關口罩
控:D1有冇戴口罩
證:冇留意
控:你地距離好遠,唔係都係圍住一齊食?
證:係,都係朋友間圍住一齊食
控:距離?
證:好近,大家可以見到大家
官:咁又真係唔明,大家咁近,食煙都要用口用鼻,點會冇留意到,我唔明邏輯上有邊度有合理之處
證:因為D1食煙比較快,我地食1支等於佢食幾支,所以唔知佢有有食完又戴番或者除低,冇注意喺呢個點上
控:咁你同男朋友有冇戴口罩
證:冇
控方向證人指出2019年11月未爆發新冠肺炎(按:武漢肺炎),正常人唔會戴口罩
證:唔同意
控:同意左嘅係佢管有一個口罩
證:我唔知佢有
有關索帶
控:去玩桌球同買索帶有咩關係性,有啲突兀,佢果陣係點講?
證:我問佢今日去左邊,佢就話約左朋友篤波同買索帶。
控:D1話佢買索帶係比屋企人用,點解要同你講?
證:因為索帶我唔常見,咪問佢買黎做乜
控方向證人指出證人沒有將事實真相講比法庭知。再指出D1於2019年11月12日20:20-20:50有參與位於沙咀道,大河道,禾笛街的非法集結。並指出D1身處非法集結時,戴上證物中的黑色面罩,有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身份。
證人對上述指出一一表示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沒有覆問
========
1240 完結所有辯方案情
劉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在下午口述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同日15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1102 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戴小姐
========
辯方主問
辯:認識D1?
證:識
辯:識左幾耐?
證:3年半到4年左右
辯:點識?
證:透過男朋友識嘅
辯:男朋友嘅朋友?
證:係
辯:成日見?大約?
證:頻密,一星期3,4次
辯:佢讀緊書定做緊嘢
證:之前有讀,而家冇,好似係讀到一半drop左
辯:時間番返去案發當日6點,你喺邊
證:男朋友屋企
辯:做緊咩?
證:hea緊
官:咩叫hea緊,我要寫白話架
辯:hea緊即係做緊乜
證:睇電視
辯:之後呢
證:6點半左右,男朋友有個whatsapp group,其中有個叫__嘅朋友問有冇人去荃灣食飯。男朋友就問有冇興趣一齊。我就話冇所謂。所以就一齊去。咁跟住一齊整理屋企,換衫就出去。大約6點45到7點左右,男朋友話D1都黎。到7點幾就同男朋友一齊出發。
辯:知唔知D1點去
證:知,我地約左7點半喺的士站等
辯:大家都準時到?
證:我地到先
辯:之後搭咩去
證:的士,去到荃新天地2期落
辯:邊條道路落?
證:唔記得,喺荃新天地門口落
辯:沿途交通有冇問題
證:冇
辯:沿途街道狀況有冇咩特別,例如行人路上
證:冇
辯:幾點到荃新天地
證:7點45左右
辯:同麥皮喺邊度見
證:荃新天地1期
辯:咁點解喺2期度落
證:因為2期都有嘢食,想睇下有咩食,去果陣都冇概念食啲咩。最後因為2期啲嘢食比較昂貴,所以去左1期度食。
辯:2期點過1期?
證:馬路過
辯:即係喺地面過?
證:係
辯:去1期果陣,沿途街道有冇咩狀況?
證:冇
辯:同平時有冇分別
證:冇
辯:去到見到麥皮,幾多人食飯
證:4人,麥皮話想食米線陣,所以就去左食
辯:幾點食
證:8點15前食
辯:米線陣喺1期邊度
證:地下果層
辯:坐喺入面,望唔望到中庭
證:見唔到
辯:知唔知D1食飯前去左邊?
證:知道,佢有講......
控:傳聞證供
官:呢個係刑事審訊黎,如證人唔可以引述被告同佢講嘅嘢,咁其他刑事案件審訊果陣,控方證人引述被告講嘅嘢都係傳聞證供?
控:我認為係
官:其他控方證人都會引述
控:控方證人?
官:一樣架喎,控方證人同辯方證人
控:我認為係,如果被告以第一身咁講就得。
劉官問辯方是否同意控方講,不依賴該部分之真實性,辯方指需由法庭判斷。劉官指這是admissibility (呈堂性)嘅問題,休庭一會,讓控辯雙方搵理據支持說法。
休庭至1145
在表達完各方理據後,以大家有共識知道法庭會如何處理證供的前提下,繼續審訊。
(上面提及食飯前證人知D1去左邊)
辯:點解你會知
證:閒聊時問D1,佢話同朋友去篤波,跟住就去左買索帶。咁我就問咩索帶?佢就喺書包度抽左一小部分出黎比我睇
辯:咩叫小部分
證:喺袋入面抽左大約4分1出黎
辯:可能有袋遮住左,所以睇到少少?
證:係
官:咩袋遮住左
證:佢嘅背囊
證:咁我就問佢買索帶黎做咩,佢就話佢屋企人要用,所以買
(辯方展示證物P15)
辯:知唔知係咩黎
證:索帶
辯:同你果日見到嘅有冇分別
證:大約一樣
辯:之後呢
證:將索帶放番入書包入面
辯:D1當時著咩衫
證:黑白色外套,黑色運動褲
辯:有冇戴眼鏡
證:有
辯:點解咁肯定
證:我冇見過佢冇帶眼鏡
辯:食到幾時
證:20:40-45
辯:然後呢
證:之後4個一齊走,__話自己第二日要番工,所以走先,然後去左M&S個出跟煙。
(辯方指示證人在地圖上標出食煙位置)
辯:係幾時去到你標果度
證:20:45-50
辯:基本上食完就行出去?
證:係
辯:望到禾笛街?
證:望到
辯:情況係點
證:比平時人流多
辯:嘈唔嘈
證:嘈
辯:啲人著咩衫
證:都係街坊裝
辯:咩顏色
證:咩色都有
辯:見唔見到沙咀道
證:見到但唔清楚,因為前面有一堆人,果堆人企喺行人路上,沙咀道同禾笛行界的馬路邊
(證人在地圖上標示)
辯:距離?
證:大約10米
辯:佢地喺做緊咩
證:望緊嘢,好嘈
辯:知唔知佢地嗌緊咩,講緊咩
證:好多人一齊講,聽唔清楚講咩
辯:沙咀道與禾笛街交通如何
證:只係知禾笛街有車行
辯:食完煙之後諗住點
證:就番去,番去住果度
辯:食煙果陣現場係點
證:覺得情況混亂
辯:咁點解唔走
證:因為諗住食完煙就番去
辯:跟住呢
證:望過去背面嘅沙咀道,聽到一下響聲,見到有堆人同煙向我地衝埋去,跟住就同男朋友一齊走。
辯:知唔知咩事
證:唔知
辯:果度有幾多人
證:唔識講,因為人多到一團咁
辯:班人衝過黎,然後點樣
證:隻眼好唔舒服,就同男朋友一齊跑,而前面仲有個較肥大嘅女人阻住。一直跟住男朋友佢跑邊就去邊,去到就黎新村街。去到安全地方,先停低,先發現D1唔見左,因為擔心就不斷打電話搵佢,冇人聽。想番去果陣,諗住搵的士搭,都冇的士可以搭。最後決定行番去。
辯:當時視野點
證:唔記得
辯:D1隻手有冇拎住嘢
證:冇
D1辯方正問完畢
D2,3辯方沒有覆問
=========
控方盤問
控:果堆人大約幾多人
證:大約2,30人
控:3位上左的士,直接到2期?
證:係
控:喺的士站上?
證:係
控:車程大約幾耐
證:10-15分鐘
控:坐喺邊
證:後座近窗口位
控:外面情況有冇任何異樣
證:印象中冇。
控方向其指出審訊時曾播的片顯示荃新天地一帶有好多警車,比平時多好多
證:冇留意
控:你見到人群聚集,就果堆人?
證:係,冇留意到再其他人
控:有冇見到有雜物堵路
證:冇留意
控:有冇聽到「光復香港」呢類口號
證:當時聽唔到
控:由搭車到食飯,同平時都冇分別?
證:唔同意
控:點解
證:因為好少去果邊食嘢,所以唔知之前係點。
控:你應該知2019年香港社會發生左啲動蕩
證:知
控:向你指出你之前都有留意香港市面上有啲事發生緊
證:少留意呢啲事件
控:以前唔會話有堵路,咁多警車.....
官:咁點阿你而家?證人都話冇留意到
證:首先我冇留意到好多警察,即使有,有人跳樓都會好多警察
控:你講左個好好嘅例子,有人跳樓都唔會日日都有,仲唔係唔尋常?
證:咁我都冇留意到有好多警察
控:定係你留意到,但唔想同法庭講
證:唔同意
有關口罩
控:D1有冇戴口罩
證:冇留意
控:你地距離好遠,唔係都係圍住一齊食?
證:係,都係朋友間圍住一齊食
控:距離?
證:好近,大家可以見到大家
官:咁又真係唔明,大家咁近,食煙都要用口用鼻,點會冇留意到,我唔明邏輯上有邊度有合理之處
證:因為D1食煙比較快,我地食1支等於佢食幾支,所以唔知佢有有食完又戴番或者除低,冇注意喺呢個點上
控:咁你同男朋友有冇戴口罩
證:冇
控方向證人指出2019年11月未爆發新冠肺炎(按:武漢肺炎),正常人唔會戴口罩
證:唔同意
控:同意左嘅係佢管有一個口罩
證:我唔知佢有
有關索帶
控:去玩桌球同買索帶有咩關係性,有啲突兀,佢果陣係點講?
證:我問佢今日去左邊,佢就話約左朋友篤波同買索帶。
控:D1話佢買索帶係比屋企人用,點解要同你講?
證:因為索帶我唔常見,咪問佢買黎做乜
控方向證人指出證人沒有將事實真相講比法庭知。再指出D1於2019年11月12日20:20-20:50有參與位於沙咀道,大河道,禾笛街的非法集結。並指出D1身處非法集結時,戴上證物中的黑色面罩,有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身份。
證人對上述指出一一表示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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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 完結所有辯方案情
劉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在下午口述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同日15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20天水圍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火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困難深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保釋事宜:
。1000元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希望辯方能於4星期內前通知控方有關被告的答辯意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 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有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20天水圍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火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困難深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保釋事宜:
。1000元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希望辯方能於4星期內前通知控方有關被告的答辯意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 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有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23承認事實
(80)2019年7月28日,警長 7937 陳盼達 制服A23, 當時A23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23-1)、黑色長褲(P23-2)及黑色鞋(P23-3)。同日約2000時,警長 7937 陳盼達 在德輔道西近31號外的馬路上以「非法集結」拘捕A23。
(81)同日偵緝警員 9749 廖志龍 檢取以下證物:
(1) 藍色頭盔(P23-4)
(2) 兩副黑色護目鏡(P23-5)
(3) 防毒面罩(P23-6)
(4) 灰色口罩(P23-7)
(5) 灰色手袖(P23-8)
(6) 手套(P23-9)
(7) 透明膠紙(P23-10)
(8) 未開包裝的剪刀(P23- 11)
(82)2019年7月30日約0210時至0230時,偵緝警員 10973 林禮文 搜查A23住所。期間檢取A23的衣物,包括P23-1至P23-3。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23相片呈堂為P28(D23)(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9
張從A23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23)(1)-(19)。
——————
⏺傳召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第1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和拘捕A23
📌背景
約1900時PW56沿西邊街、皇后大道西、東邊街、德輔道西向東推進驅散人群。
📌推進
約2000時,在德輔道西最後一條近高陞街的防線,接到指令上前掃蕩及拘捕前方非法集結人士。前方人群距離警察約60米,慢慢向前推進至距離50米時,人群依然面向警方,叫囂及辱罵警察,並用雷射筆照向警方方向,又有人投擲雜物,PW56不知雜物是什麼,聲稱聽到玻璃碎裂和硬物跌落地下。前方群眾敲擊路牌和木牌挑釁警方。
推進至距離30米時,畜龍全速向前衝,人群見狀便轉身離去。
📌注意及扯跌
在追截期間PW56留意到人群中有一人戴着粉紅色濾罐口罩,即「豬嘴」。因口罩顏色特別,因此PW56對其特別注意。該人轉身向東跑,PW56便尾隨追截。跑至近德輔道西31號外馬路時,PW56用手扯她背囊將該人拉倒,並將她壓落在地,講「警察咪郁」。
📌制服
PW56用手按壓她背部制服,以防她逃去。期間該人「啊」一聲叫,PW56發現該人為女子,於是在她「耳邊」講「我係警長 7937 陳盼達、依家拉你非法集結」。當時女子沒有任何反抗,保持緘默。PW56指發現女子身形纖瘦,又再發現女子為女子,於是將她交予數個女警控制,其中一個是警員26528。
當時與女警押女子行上行人路後,PW56便離開。
沒有爭議被捕人為A23。
📌A23裝束
當時見到A23戴深色頭盔、深色護目鏡、兩邊有粉紅色濾罐的口罩,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孭黑色背囊。
PW56指A23在現場身裝的黑色上衣及長褲如相片P28(D23)(5)所示。
PW56指A23戴深色頭盔即PP23-4,證物為鮮藍色單車頭盔。辯方不反對,呈堂為P23-4。
PW56指A23戴深色護目鏡即P23-5A,兩邊有粉紅色濾罐的口罩即P23-6。
- 午休至1545 -
📌標示A23位置
PW56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23被制服的位置,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轉角匯豐銀行外馬路上,呈堂為P62_PW56_001A。
📌播放NTS16 M035
片段由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20:01:10至20:02:05
片中約5個警員上前加入壓住A23
20:01:10時PW56可見自己在馬路上按壓着一人在地上,即A23,20:01:25時一堆身穿藍色制服的「Tango」警察上前,PW56指即早前指包括26528的女警。「Tango」即由總區抽調的女警,協助處理公眾活動事件,由總區負責指令,但執勤時由field commander調派。
20:01:40時可見肩上「有冧巴」女警為26528。
20:04:46時A23雙手被按在身後準備用膠索帶鎖上,PW56對A23被膠索帶鎖上沒有印象。A23左手臂有灰色物料,PW56指為冰袖,但當時沒有留意。截圖為P34_PW56_001。
20:02:01時A23被眾警員拉起,A23胸前有一黃色物品,PW56當時沒有留意。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56
交A23予其他警員後,繼續執行其他任務,包括在小休後到干諾道中及信德中心掃蕩。
呈上地政署的一張地圖,PW56完全不記得由皇后街到干諾道中的路線。PW56不同意在不同街道上看見與德輔道西上的人士衣着裝備相近,指無法相比,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所見的影像為一大群人,戴頭盔、護目鏡、口罩,身穿深色衫褲,堵路叫囂,擾亂秩序,與平常看見相似裝束的人不同。
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4月26日0930同庭續審
🤖考試順利🦾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23承認事實
(80)2019年7月28日,警長 7937 陳盼達 制服A23, 當時A23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23-1)、黑色長褲(P23-2)及黑色鞋(P23-3)。同日約2000時,警長 7937 陳盼達 在德輔道西近31號外的馬路上以「非法集結」拘捕A23。
(81)同日偵緝警員 9749 廖志龍 檢取以下證物:
(1) 藍色頭盔(P23-4)
(2) 兩副黑色護目鏡(P23-5)
(3) 防毒面罩(P23-6)
(4) 灰色口罩(P23-7)
(5) 灰色手袖(P23-8)
(6) 手套(P23-9)
(7) 透明膠紙(P23-10)
(8) 未開包裝的剪刀(P23- 11)
(82)2019年7月30日約0210時至0230時,偵緝警員 10973 林禮文 搜查A23住所。期間檢取A23的衣物,包括P23-1至P23-3。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23相片呈堂為P28(D23)(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9
張從A23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23)(1)-(19)。
——————
⏺傳召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第1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和拘捕A23
📌背景
約1900時PW56沿西邊街、皇后大道西、東邊街、德輔道西向東推進驅散人群。
📌推進
約2000時,在德輔道西最後一條近高陞街的防線,接到指令上前掃蕩及拘捕前方非法集結人士。前方人群距離警察約60米,慢慢向前推進至距離50米時,人群依然面向警方,叫囂及辱罵警察,並用雷射筆照向警方方向,又有人投擲雜物,PW56不知雜物是什麼,聲稱聽到玻璃碎裂和硬物跌落地下。前方群眾敲擊路牌和木牌挑釁警方。
推進至距離30米時,畜龍全速向前衝,人群見狀便轉身離去。
📌注意及扯跌
在追截期間PW56留意到人群中有一人戴着粉紅色濾罐口罩,即「豬嘴」。因口罩顏色特別,因此PW56對其特別注意。該人轉身向東跑,PW56便尾隨追截。跑至近德輔道西31號外馬路時,PW56用手扯她背囊將該人拉倒,並將她壓落在地,講「警察咪郁」。
📌制服
PW56用手按壓她背部制服,以防她逃去。期間該人「啊」一聲叫,PW56發現該人為女子,於是在她「耳邊」講「我係警長 7937 陳盼達、依家拉你非法集結」。當時女子沒有任何反抗,保持緘默。PW56指發現女子身形纖瘦,又再發現女子為女子,於是將她交予數個女警控制,其中一個是警員26528。
當時與女警押女子行上行人路後,PW56便離開。
沒有爭議被捕人為A23。
📌A23裝束
當時見到A23戴深色頭盔、深色護目鏡、兩邊有粉紅色濾罐的口罩,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孭黑色背囊。
PW56指A23在現場身裝的黑色上衣及長褲如相片P28(D23)(5)所示。
PW56指A23戴深色頭盔即PP23-4,證物為鮮藍色單車頭盔。辯方不反對,呈堂為P23-4。
PW56指A23戴深色護目鏡即P23-5A,兩邊有粉紅色濾罐的口罩即P23-6。
- 午休至1545 -
📌標示A23位置
PW56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23被制服的位置,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轉角匯豐銀行外馬路上,呈堂為P62_PW56_001A。
📌播放NTS16 M035
片段由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20:01:10至20:02:05
片中約5個警員上前加入壓住A23
20:01:10時PW56可見自己在馬路上按壓着一人在地上,即A23,20:01:25時一堆身穿藍色制服的「Tango」警察上前,PW56指即早前指包括26528的女警。「Tango」即由總區抽調的女警,協助處理公眾活動事件,由總區負責指令,但執勤時由field commander調派。
20:01:40時可見肩上「有冧巴」女警為26528。
20:04:46時A23雙手被按在身後準備用膠索帶鎖上,PW56對A23被膠索帶鎖上沒有印象。A23左手臂有灰色物料,PW56指為冰袖,但當時沒有留意。截圖為P34_PW56_001。
20:02:01時A23被眾警員拉起,A23胸前有一黃色物品,PW56當時沒有留意。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56
交A23予其他警員後,繼續執行其他任務,包括在小休後到干諾道中及信德中心掃蕩。
呈上地政署的一張地圖,PW56完全不記得由皇后街到干諾道中的路線。PW56不同意在不同街道上看見與德輔道西上的人士衣着裝備相近,指無法相比,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所見的影像為一大群人,戴頭盔、護目鏡、口罩,身穿深色衫褲,堵路叫囂,擾亂秩序,與平常看見相似裝束的人不同。
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4月26日0930同庭續審
🤖考試順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答辯
郭(50)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案情簡要:
2020年5月24日灣仔至銅鑼灣有非法遊行反對國歌法,下午約1:38分軒尼詩道被阻塞,有人叫口號及辱駡警察等,控方證人PW1及PW2在軒尼詩道崇光外設防線。被告戴頭盔,及護目鏡在現場舉起五一手勢,呼叫五大訴求及光復香港等,期後有人和應。警員指被告煽動羣眾後將其拘捕。
————————————-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表示自己可以處理
📌速報:認罪❗️
求情:被告香港長大及接受教育,擁有博士學位,在香港大專教書多年,2010-17曾到大陸大學教書,偏向理想主義,沒有案底,一直奉公守法,尊重真正法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如捐血。今次行為是為社會公義而發聲。庭上呈上一封自己撰寫信件表達對一些信念看法。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5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法庭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由懲教署看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答辯
郭(50)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案情簡要:
2020年5月24日灣仔至銅鑼灣有非法遊行反對國歌法,下午約1:38分軒尼詩道被阻塞,有人叫口號及辱駡警察等,控方證人PW1及PW2在軒尼詩道崇光外設防線。被告戴頭盔,及護目鏡在現場舉起五一手勢,呼叫五大訴求及光復香港等,期後有人和應。警員指被告煽動羣眾後將其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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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表示自己可以處理
📌速報:認罪❗️
求情:被告香港長大及接受教育,擁有博士學位,在香港大專教書多年,2010-17曾到大陸大學教書,偏向理想主義,沒有案底,一直奉公守法,尊重真正法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如捐血。今次行為是為社會公義而發聲。庭上呈上一封自己撰寫信件表達對一些信念看法。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5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法庭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由懲教署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3/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午飯前雙方已提交結案陳詞,下午只作口頭補充後。
D2代表律師陳詞
控方首兩位證人質素差,他們根本就未能見到施襲者的樣貌,只憑施襲者戴上眼罩下見到的凶狠眼神認人,二人甚至在庭上講大話,部分作供和片段並不相符。PW3所處理的認人程序亦有不公之處。
裁判官押候至16151645進行裁決。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3/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午飯前雙方已提交結案陳詞,下午只作口頭補充後。
D2代表律師陳詞
控方首兩位證人質素差,他們根本就未能見到施襲者的樣貌,只憑施襲者戴上眼罩下見到的凶狠眼神認人,二人甚至在庭上講大話,部分作供和片段並不相符。PW3所處理的認人程序亦有不公之處。
裁判官押候至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1520 開庭
控方已遞交相關法律觀點陳詞。
控方承認需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才能定罪,並承認沒有直接證據指證各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但希望法庭考慮環境證供,時間上及地理上與案發地相當近,在環境事實的基礎上,使法庭達至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
========
D1口頭結案陳詞
D1並無參與非法集結,即使被搜出有索帶,不等於其有參與。案情指出有堵路,並聚集叫囂,有嗌「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光復香港」。
現場沒有非法集結
在控方證人證供只指出有雜物在道路上,沒有證人見到任何人參與堵路。只是嗌口號,係咪已經非法集結?辯方認為不是。即使法庭裁定該處發生非法集結,該集結範圍只是沙咀道到禾笛街路口,並非整條禾笛街。如果第一項控罪不成立,第二條控罪亦無從立足。
共同犯罪原則
根據上訴庭最新的指引,關於共同犯罪原則,是適用於非法集結。但必須要證明其有著一定角色。而D1被捕時身在禾笛街中段,沒有任何證人見到D1做過什麼事情有著一定角色。辯方說法是D1並無做過任何呼籲或煽動性質的舉動。
是否有被勸喻下拒絕離開?
證人指出有舉藍旗警告,根據口供,警告在大河道與沙咀道。D1是否聽到,是存疑的。而且當時警告與施放催淚彈的時間相當近,現場人士有否足夠時間離開,辯方說法是不可能。
被告衣著
當時被告衣著是白衫,與一般示威者的服飾存有差異
有否逃離警察追捕
當時已經施放催淚彈,眾人不是逃走,而是逃命。當時十分嘈吵,D1是否必然聽到警方的叫停?
索帶議題
在混亂的情況,證人竟然看到D1手中拿著一些物件,但是否必然準確呢?是令人存疑。甚至乎,裝索帶的膠袋是未開封。索帶只是尋常用品,並非必然用作非法用途。
有否爭扎
多名警員壓在被告身上,必然會有唔舒服,並非有意反抗警員
控方證人不可信亦不可依賴
各證人證供不相符包括停車位置,而不同位置相距甚遠。
總括而言,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希望法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
D2口頭結案陳詞
呈上梁國華案例
主要採納D1大律師陳詞。
證人聲稱在橋上看到有黑衣黑褲人士堵路,但沒有直接證據指D2是在該些人士之中。
D2被制服位置是在荃新天地中庭,不是在被聲稱的案發現場。
證人第一眼見到被告已在中庭,只是手持黃色水樽向出煙中的催淚彈淋水,當時還有不同人,有男女老幼,有任何人覺得催淚彈影響到現場人士,把水淋到催淚彈上,並不是不能理解的做法。加上,當時並無指令要求警方小隊向中庭施放催淚彈。
淋水到催淚彈沒有理由讓人感到害怕,或相當可能令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煽動他人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相反,在一個警方沒有指令施放的催淚彈的地方,向出煙中的催淚彈淋水,反而是幫助現場市民。
其衣著並非典型示威者衣著,其身穿藍色牛仔裇衫,即使袋中有眼罩及防毒面罩,但並無護甲等,這些預計會有暴力事件發生的典型裝備。希望法庭不會以該些物品對被告有任何不利揣測
即使已被警方打至頭破血流,被告在片段中顯示都是與警方十分合作,到禾笛街也是合作地被扣上手扣。
========
D3口頭結案陳詞
黃大律師引用梁國雄案件,控方需證明不採取進一步行動,將會使社會安寧被破壞或惡化下去。
當時在現場有人集結並叫嗌口號,但同時有普通行人在行走,而非逃跑,看不出有任何人害怕該些集結的人。
即使法庭裁定當處有非法集結,被告也並無參與該項集結。第三證人同意在見到被告前,有見到被告做過什麼。
有關間接證據
被告有戴口罩及跑。有關「跑」,在沙咀道及禾笛街交界施放催淚彈,有一枚不小心地射進荃新天地中庭。當時「跑」是自然反應。其背包並沒有任何防護裝備,在催淚煙的影響下,「跑」是合理反應。
被告身穿藍色長袖衫,而證人多番指出堵路人士是黑衣人。戴口罩可以有好多原因,即使感冒也可以戴口罩。
聲稱在被告身上找到7cm刀,但實際是在其小型斜揹袋中的文具袋內找到,如有非法意圖,不可能會如此收藏,也不會這樣細。辯方說法是這只是普通文具。
再者,證人指出被告有輕微掙扎,但沒有激烈反抗,掙扎只是這麽多人跑,及被告沒有意想到警方對象是他的情況下,輕微掙扎是正常反應。
由於控方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舉證,希望法庭裁定D3 兩項控罪不成立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 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其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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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開庭
控方已遞交相關法律觀點陳詞。
控方承認需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才能定罪,並承認沒有直接證據指證各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但希望法庭考慮環境證供,時間上及地理上與案發地相當近,在環境事實的基礎上,使法庭達至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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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口頭結案陳詞
D1並無參與非法集結,即使被搜出有索帶,不等於其有參與。案情指出有堵路,並聚集叫囂,有嗌「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光復香港」。
現場沒有非法集結
在控方證人證供只指出有雜物在道路上,沒有證人見到任何人參與堵路。只是嗌口號,係咪已經非法集結?辯方認為不是。即使法庭裁定該處發生非法集結,該集結範圍只是沙咀道到禾笛街路口,並非整條禾笛街。如果第一項控罪不成立,第二條控罪亦無從立足。
共同犯罪原則
根據上訴庭最新的指引,關於共同犯罪原則,是適用於非法集結。但必須要證明其有著一定角色。而D1被捕時身在禾笛街中段,沒有任何證人見到D1做過什麼事情有著一定角色。辯方說法是D1並無做過任何呼籲或煽動性質的舉動。
是否有被勸喻下拒絕離開?
證人指出有舉藍旗警告,根據口供,警告在大河道與沙咀道。D1是否聽到,是存疑的。而且當時警告與施放催淚彈的時間相當近,現場人士有否足夠時間離開,辯方說法是不可能。
被告衣著
當時被告衣著是白衫,與一般示威者的服飾存有差異
有否逃離警察追捕
當時已經施放催淚彈,眾人不是逃走,而是逃命。當時十分嘈吵,D1是否必然聽到警方的叫停?
索帶議題
在混亂的情況,證人竟然看到D1手中拿著一些物件,但是否必然準確呢?是令人存疑。甚至乎,裝索帶的膠袋是未開封。索帶只是尋常用品,並非必然用作非法用途。
有否爭扎
多名警員壓在被告身上,必然會有唔舒服,並非有意反抗警員
控方證人不可信亦不可依賴
各證人證供不相符包括停車位置,而不同位置相距甚遠。
總括而言,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希望法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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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口頭結案陳詞
呈上梁國華案例
主要採納D1大律師陳詞。
證人聲稱在橋上看到有黑衣黑褲人士堵路,但沒有直接證據指D2是在該些人士之中。
D2被制服位置是在荃新天地中庭,不是在被聲稱的案發現場。
證人第一眼見到被告已在中庭,只是手持黃色水樽向出煙中的催淚彈淋水,當時還有不同人,有男女老幼,有任何人覺得催淚彈影響到現場人士,把水淋到催淚彈上,並不是不能理解的做法。加上,當時並無指令要求警方小隊向中庭施放催淚彈。
淋水到催淚彈沒有理由讓人感到害怕,或相當可能令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煽動他人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相反,在一個警方沒有指令施放的催淚彈的地方,向出煙中的催淚彈淋水,反而是幫助現場市民。
其衣著並非典型示威者衣著,其身穿藍色牛仔裇衫,即使袋中有眼罩及防毒面罩,但並無護甲等,這些預計會有暴力事件發生的典型裝備。希望法庭不會以該些物品對被告有任何不利揣測
即使已被警方打至頭破血流,被告在片段中顯示都是與警方十分合作,到禾笛街也是合作地被扣上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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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口頭結案陳詞
黃大律師引用梁國雄案件,控方需證明不採取進一步行動,將會使社會安寧被破壞或惡化下去。
當時在現場有人集結並叫嗌口號,但同時有普通行人在行走,而非逃跑,看不出有任何人害怕該些集結的人。
即使法庭裁定當處有非法集結,被告也並無參與該項集結。第三證人同意在見到被告前,有見到被告做過什麼。
有關間接證據
被告有戴口罩及跑。有關「跑」,在沙咀道及禾笛街交界施放催淚彈,有一枚不小心地射進荃新天地中庭。當時「跑」是自然反應。其背包並沒有任何防護裝備,在催淚煙的影響下,「跑」是合理反應。
被告身穿藍色長袖衫,而證人多番指出堵路人士是黑衣人。戴口罩可以有好多原因,即使感冒也可以戴口罩。
聲稱在被告身上找到7cm刀,但實際是在其小型斜揹袋中的文具袋內找到,如有非法意圖,不可能會如此收藏,也不會這樣細。辯方說法是這只是普通文具。
再者,證人指出被告有輕微掙扎,但沒有激烈反抗,掙扎只是這麽多人跑,及被告沒有意想到警方對象是他的情況下,輕微掙扎是正常反應。
由於控方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舉證,希望法庭裁定D3 兩項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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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 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其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
📌TATP及TNT的威力議題:
辯方同意並不爭議控方專家證人的報告內容,法庭亦已細閱當中的內容。
📌是否應額外給予被告3至4.5個月的扣減
控方不反對法庭就此給予扣減,但反對給予4.5個月的刑罰扣減,因為被告人可以因良好表現等獲得刑罰扣減,所以有機會出現「扣多咗」(Double counting)的情況,令被告人「坐少咗」。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完整的刑罰扣減,因事實是被告人是在同一背景下一直被還押看管。
辯方重申被告若沒有獲得完整4.5個月刑罰扣減,被告人因「另案」而被還押看管的時間將不能計算在內,因這是兩宗不同的案件。
📌背景:
陳慶偉法官詢問辯方可否以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入立法會的事件作案件背景。
辯方不反對,但重申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人與這項事件有關。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就炸彈議題,控方專家證人指TATP比TNT危險,因為TNT是用引爆器才能引爆;但TATP是可以自爆及借身體接觸,靜電和動電引爆。
法庭不接納辯方向法庭呈上的論文,因為論文中的實驗是在受保護的環境進行,與實際情況有分別。
法庭指TATP的敏感度和易爆度高,對公眾的危險性大。在案發當日,警察爆炸品處理課人員需要即時疏散工廈和附近的市民才能引爆在桌上搜得的700G TATP。而控方呈上的片段也看見當時工廈的石屎牆和鐵閘均被其摧毀。爆炸品處理課人員亦認為該TATP是屬於高能量的爆炸品。
法庭指被告人在當時還被搜出TATP的原材料,即雙氧水等;攻撃性武器如彈弓、刀、發射器等;也有些已存放在冰櫃等的完成品,或是未完成的TATP;還有些書藉,即香港獨立論,也有政治單張及小冊子,內容有香港獨立、顛覆國家、分裂國家等;而被告人的手機也被找到兩篇文章,內容大概為不同化學品的特質、如何引爆爆炸品、不同爆炸品的威力及特性等。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存心傷害人及財產,十分邪惡。法庭考慮到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被告人想借準備高爆炸力的炸藥,意圖顛覆特區政府及推動香港獨立。
在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及參與暴動的人衝入立法會,損壞裏面的物件。雖然法庭同意沒有證據將被告人與此事拉上關係,但不爭的事實是此事是在2019年,香港處於動蘯的環境發生。
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租用單位,他被搜出的物品及他出入單位的頻密程度,以及手機的資料後認為他是行動的主導者。
法庭雖同意不知道被告人如何使用TATP,但肯定的是被告知道此會對在城市內的市民和財產造成傷亡及損失,他亦知道此有能力危害人們生命及破壞財產。因此法庭同意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在葉繼歡案中,此類案件需判處極阻嚇性刑罰。
與葉繼歡案相比,法庭認為雖然本案涉及的爆炸品較少,但考慮被告的行為會對社會的危害十分嚴重,亦會對市民及警察的安全帶來風險下,罪責比葉繼歡更嚴重。
控方專家證人指出TATP比其他物品的潛在危險更高,他指出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在處理並引爆在桌中搜得的700G的TATP時出現意外,他們的生命會受威脅,甚至生存的機會很低。
法庭認為葉繼歡的目標可能是為了錢財,但被告人的目標是香港特區,破壞香港繁榮安定,且意圖對社區及市民造成驚恐及恐慌。因此本案的嚴重性與葉繼歡案一樣,甚至更嚴重。
本案判刑:
因此法庭決定以18年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獲1/3刑期扣減至總刑罰為12年即時監禁。
至於到底是否給予3至4.5個月的扣減,法庭決定通知懲教被告人是在2019年7月19日被捕後一直被還押,所以刑罰扣減會由懲教處理。
Reason for sentence (Transcript of audio recording):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005&QS=%2B&TP=RS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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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P及TNT的威力議題:
辯方同意並不爭議控方專家證人的報告內容,法庭亦已細閱當中的內容。
📌是否應額外給予被告3至4.5個月的扣減
控方不反對法庭就此給予扣減,但反對給予4.5個月的刑罰扣減,因為被告人可以因良好表現等獲得刑罰扣減,所以有機會出現「扣多咗」(Double counting)的情況,令被告人「坐少咗」。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完整的刑罰扣減,因事實是被告人是在同一背景下一直被還押看管。
辯方重申被告若沒有獲得完整4.5個月刑罰扣減,被告人因「另案」而被還押看管的時間將不能計算在內,因這是兩宗不同的案件。
📌背景:
陳慶偉法官詢問辯方可否以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入立法會的事件作案件背景。
辯方不反對,但重申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人與這項事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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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就炸彈議題,控方專家證人指TATP比TNT危險,因為TNT是用引爆器才能引爆;但TATP是可以自爆及借身體接觸,靜電和動電引爆。
法庭不接納辯方向法庭呈上的論文,因為論文中的實驗是在受保護的環境進行,與實際情況有分別。
法庭指TATP的敏感度和易爆度高,對公眾的危險性大。在案發當日,警察爆炸品處理課人員需要即時疏散工廈和附近的市民才能引爆在桌上搜得的700G TATP。而控方呈上的片段也看見當時工廈的石屎牆和鐵閘均被其摧毀。爆炸品處理課人員亦認為該TATP是屬於高能量的爆炸品。
法庭指被告人在當時還被搜出TATP的原材料,即雙氧水等;攻撃性武器如彈弓、刀、發射器等;也有些已存放在冰櫃等的完成品,或是未完成的TATP;還有些書藉,即香港獨立論,也有政治單張及小冊子,內容有香港獨立、顛覆國家、分裂國家等;而被告人的手機也被找到兩篇文章,內容大概為不同化學品的特質、如何引爆爆炸品、不同爆炸品的威力及特性等。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存心傷害人及財產,十分邪惡。法庭考慮到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被告人想借準備高爆炸力的炸藥,意圖顛覆特區政府及推動香港獨立。
在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及參與暴動的人衝入立法會,損壞裏面的物件。雖然法庭同意沒有證據將被告人與此事拉上關係,但不爭的事實是此事是在2019年,香港處於動蘯的環境發生。
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租用單位,他被搜出的物品及他出入單位的頻密程度,以及手機的資料後認為他是行動的主導者。
法庭雖同意不知道被告人如何使用TATP,但肯定的是被告知道此會對在城市內的市民和財產造成傷亡及損失,他亦知道此有能力危害人們生命及破壞財產。因此法庭同意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在葉繼歡案中,此類案件需判處極阻嚇性刑罰。
與葉繼歡案相比,法庭認為雖然本案涉及的爆炸品較少,但考慮被告的行為會對社會的危害十分嚴重,亦會對市民及警察的安全帶來風險下,罪責比葉繼歡更嚴重。
控方專家證人指出TATP比其他物品的潛在危險更高,他指出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在處理並引爆在桌中搜得的700G的TATP時出現意外,他們的生命會受威脅,甚至生存的機會很低。
法庭認為葉繼歡的目標可能是為了錢財,但被告人的目標是香港特區,破壞香港繁榮安定,且意圖對社區及市民造成驚恐及恐慌。因此本案的嚴重性與葉繼歡案一樣,甚至更嚴重。
本案判刑:
因此法庭決定以18年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獲1/3刑期扣減至總刑罰為12年即時監禁。
至於到底是否給予3至4.5個月的扣減,法庭決定通知懲教被告人是在2019年7月19日被捕後一直被還押,所以刑罰扣減會由懲教處理。
Reason for sentence (Transcript of audio recording):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005&QS=%2B&TP=RS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D1:胡(20)
D2:翁(18)
D3:葉(24)
D4:翁(27)
D5:尹(23)
D6:温(24)
D7:温(23)
D8:黃(18)
D9:鄔(17)
D10:許(26)
D11:葉(21)
D12:張(20)
D13:周(26)
D14:鄧(24)
D15:姚(21)
控罪:
(1)暴動(全部被告)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2)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4)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控罪一)
D12-D14另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1個鉗、1個扳手(D12);1個螺絲批(D13);2支雷射筆(D13-D14)
經商議後,十五名被告的案件將不會分拆審訊。
✅D3申請修改宵禁令時間獲批
✅D9申請修改宵禁令時間獲批
✅D14 申請修改宵禁令時間及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14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2023年6月5日起作為期三十五日的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D1:胡(20)
D2:翁(18)
D3:葉(24)
D4:翁(27)
D5:尹(23)
D6:温(24)
D7:温(23)
D8:黃(18)
D9:鄔(17)
D10:許(26)
D11:葉(21)
D12:張(20)
D13:周(26)
D14:鄧(24)
D15:姚(21)
控罪:
(1)暴動(全部被告)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2)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4)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控罪一)
D12-D14另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1個鉗、1個扳手(D12);1個螺絲批(D13);2支雷射筆(D13-D14)
經商議後,十五名被告的案件將不會分拆審訊。
✅D3申請修改宵禁令時間獲批
✅D9申請修改宵禁令時間獲批
✅D14 申請修改宵禁令時間及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14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2023年6月5日起作為期三十五日的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裁決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就D1面對的控罪,辯方最大爭議點是施襲者是否D1。
法庭運用放大、慢鏡、快進、退後等功能反覆觀看了本案最佳的證據,即案發地點時代廣場空地的高位CCTV。
(庭上有就片段中的最少30個時間點,講出幾時幾分幾秒睇到邊啲人做緊乜詳述,下面只例出重點。)
法庭從CCTV中對D1觀察的重點
法庭觀察到向PW1施襲者案發前曾以右手把電話貼向耳邊,似乎是聽電話的動作。控辯雙方不爭議D1的有嚴重聽障問題,就連法庭本身的助聽器也未能協助他,因此為需為被告作 *特別安排(騰寫員為被告進行即時文字轉述) ,如果D1就是施襲者,他怎能使用電話?控方審訊中亦未有就方面被告當時聽力問題作出任何質疑。
證人作供方面,受害人藍寶雪(PW1)的證供非常薄弱,PW1從未見過施襲者面貌,作供時稱只憑粗眼鏡及粗眉作認人,法庭認為這樣不足以認人。
對於聲稱路過的楊志洋(PW2)證供,法庭並不接納,因他和PW1及D4根本是同一團體成員,竟於辯方盤問期間否認認識兩人。
另外,警方搜屋時亦未有於D1家中搜出施襲者所穿的衣物及鞋。
因此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就D1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D1罪名不成立。
(按:上述兩位目擊證人,除咗咁啱都喺講唔出憑咩具體特徵下認出同一疑犯外,兩人喺認人後作嘅口供竟然同樣有最少2處完全一樣嘅錯誤。①兩人口供都寫從8人中認出疑犯,但事實上有9人。②認人時所有疑犯都係坐低,下身以膠袋遮掩,但2人口供都係寫疑犯企響度。)
就D4的控罪,控方需證明 ①灰衣女子是D4 ②D4有否參與打鬥 ③打鬥不是出於自衛。
關於①,D4律師表示灰衣有可能不是D4,
但PW1作供證實了片中灰衣女子就是D4,PW1作供指當日首次到D4位於羅素街的辦工室,兩人正準備往九龍區進行派口罩活動。就PW1認出灰衣女子就是D4,D4律師對PW1認出D4沒有提出任何質疑。
由於灰衣女子身份解決了,②③的問題便可以通過CCTV找出答案。
法庭從CCTV中對D4觀察的重點
法庭觀察到關鍵時段的初期一班年輕人於時代廣場近兩柱之間的花槽位置的地下展示標語,當時氣氛平静。期後一名灰衣女子及兩名女子拖大聲公走向年輕人至3米左右,灰衣女子拿起一支大終國旗激烈摇搖動及再向年輕人走近至一米左右,其後她首先推向一名黑衣人,這是整場衝突的第一下身體接觸,並不是出於自衛,其後D4亦有以細終國旗打人。
裁決:
D1 罪名不成立🎉
D4 罪名成立🎉 罰款$3000
*伸延閱讀
https://hkfeature.com/2021/03/16/嚴重失聰少年被控傷人/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裁決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就D1面對的控罪,辯方最大爭議點是施襲者是否D1。
法庭運用放大、慢鏡、快進、退後等功能反覆觀看了本案最佳的證據,即案發地點時代廣場空地的高位CCTV。
(庭上有就片段中的最少30個時間點,講出幾時幾分幾秒睇到邊啲人做緊乜詳述,下面只例出重點。)
法庭從CCTV中對D1觀察的重點
法庭觀察到向PW1施襲者案發前曾以右手把電話貼向耳邊,似乎是聽電話的動作。控辯雙方不爭議D1的有嚴重聽障問題,就連法庭本身的助聽器也未能協助他,因此為需為被告作 *特別安排(騰寫員為被告進行即時文字轉述) ,如果D1就是施襲者,他怎能使用電話?控方審訊中亦未有就方面被告當時聽力問題作出任何質疑。
證人作供方面,受害人藍寶雪(PW1)的證供非常薄弱,PW1從未見過施襲者面貌,作供時稱只憑粗眼鏡及粗眉作認人,法庭認為這樣不足以認人。
對於聲稱路過的楊志洋(PW2)證供,法庭並不接納,因他和PW1及D4根本是同一團體成員,竟於辯方盤問期間否認認識兩人。
另外,警方搜屋時亦未有於D1家中搜出施襲者所穿的衣物及鞋。
因此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就D1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D1罪名不成立。
(按:上述兩位目擊證人,除咗咁啱都喺講唔出憑咩具體特徵下認出同一疑犯外,兩人喺認人後作嘅口供竟然同樣有最少2處完全一樣嘅錯誤。①兩人口供都寫從8人中認出疑犯,但事實上有9人。②認人時所有疑犯都係坐低,下身以膠袋遮掩,但2人口供都係寫疑犯企響度。)
就D4的控罪,控方需證明 ①灰衣女子是D4 ②D4有否參與打鬥 ③打鬥不是出於自衛。
關於①,D4律師表示灰衣有可能不是D4,
但PW1作供證實了片中灰衣女子就是D4,PW1作供指當日首次到D4位於羅素街的辦工室,兩人正準備往九龍區進行派口罩活動。就PW1認出灰衣女子就是D4,D4律師對PW1認出D4沒有提出任何質疑。
由於灰衣女子身份解決了,②③的問題便可以通過CCTV找出答案。
法庭從CCTV中對D4觀察的重點
法庭觀察到關鍵時段的初期一班年輕人於時代廣場近兩柱之間的花槽位置的地下展示標語,當時氣氛平静。期後一名灰衣女子及兩名女子拖大聲公走向年輕人至3米左右,灰衣女子拿起一支大終國旗激烈摇搖動及再向年輕人走近至一米左右,其後她首先推向一名黑衣人,這是整場衝突的第一下身體接觸,並不是出於自衛,其後D4亦有以細終國旗打人。
裁決:
D1 罪名不成立🎉
D4 罪名成立🎉 罰款$3000
*伸延閱讀
https://hkfeature.com/2021/03/16/嚴重失聰少年被控傷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21尖沙咀 #審訊[1/1]
D1鄭 (18) 較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李 (16) ‼️不認罪‼️
控罪:
(1) D1: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2) D2: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詳情:
兩名被困理大校園內的中學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1日在尖東救護站一救護車內向警員提供虛假資料,虛報自己身上沒有身份證
———————————————
📌承認事實重點(證物P1):
D2於2004年出生,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警員23583以暴動罪及外出時沒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拘捕。
同日警員23583加控D2拒絕出示身分證及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證物P11(1-13)相簿,證物P14(1-27)相簿。P13 為D1身份證副本。
2019年11月21日早上,警員54870在紅磡警署,於D2父親在場下向D2進行會議,期間D2保持沉默。
D2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
控方有3名證人,包括2隻警員及一名救護員。辯方希望傳召一隻不在證人列表的警員作盤問。
控方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抗辯方向為被告沒有提供虛假資料及沒有誤導警方,被告於查問下沒有說法。除D2可能作供外,沒有辯方證人。
———————————————
控方依賴證人現場陳述(沒有警誡下),辯方就PW2 警員23538的陳述提出反對(列作特別事項處理)。
📌反對書內容扼要(證物D1):
辯方反對呈遞於救護車AM275上被告人的口頭回應或招認,因為此回應在不自願及不公平情況下作出。
案發時被告只有15歲,警方應盡量安排家長或監護人在場,當時被告身體不適,又正值凌晨時分,警員23583在錄取口供前亦沒有作警誡,故不應接納呈堂。
———————————————
🔸PW1 警員23552 黃景華(音)(調查D1警員)
口供按此
———————————————
🔸PW2 警員23583 陳鈞研(音)(調查D2警員)
口供按此
———————————————
🔸控辯雙方同意PW3 救護員張先生證供以65b呈堂(證物P14)
📌盤問重點:
PW3於救護車上向兩名被告作簡單身體檢查時,觀察到兩人清醒,均有自稱頭暈,但沒有其他受傷地方。PW3行車時大部分時間背向警方及被捕人,對查問內容亦沒有印象,故作供完畢。
———————————————
🔸PW4 偵緝警員58470 李安輝(警誡D2警員)
任職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盤問重點:
PW4的調查報告(證物D4)指「D2向PW2稱沒有ID,於D1鞋內搜出ID後,D2沒有解釋」,PW4指「D2沒有解釋」為PW2告知。
📌覆問重點:
PW4指聽畢PW2交代案件撮要後,以自己文字交代,實際意思為:「於宣佈拘捕後D2沒有任何解釋」而非查問時沒有解釋
📌裁判官跟進問題:
PW4於會面記錄時曾向D2稱:「拘捕前無任何回答」,PW4解釋自己可能於會面記錄時出錯,但會面記錄內容有讓D2簽署,D2亦沒有指出問題。PW4指表達上可能令人誤會,但重申為「拘捕後D2沒有解釋」,而事前的詳細調查則沒有筆錄。
———————————————
控方案情完結。
⚠️特別事項
📌辯方中段陳詞:
參考案例:HCMA15/ 2016
本案警方同意D2在救護車上已受控,警方並沒有急切性於監護人不在場情況下作出查問,而相關查問更在沒有警誡下進行,D2亦沒有簽署任何招認內容。警方在盤問時亦無嘗試聯絡D2父母,於公平原則下能剔除此部分相關口供。
而部分口供內容為警員自行推論後而寫,並沒有知會D2,當時D2需要救護服務,此情況下所作證供的呈堂性受爭議。
📌控方回應:
參考案例:HCMA13/2020
此案法庭裁定不剔除警方在沒有警誡下查問的證供
辯方反駁控方案例與本案不同,原因為案例大部分牽涉成人,案中有會面記錄影片,案件中被捕人距離16歲只差數天,而本案被告則相差數月,案例中警員違反指引程度不嚴重,本案相關證供則於深夜時分錄取,故兩案不適合作比較。
———————————————
法庭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D2不作供。
🛑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口頭陳述出於自願,認為有關口頭證供可納入作證據。
———————————————
🛑案件表面證供成立,D2不作供。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口頭結案陳詞:
本案依賴PW1,PW2口供,但兩人口供不可信,即使可信亦不能依賴,因證供並沒有作全面記錄,只是整合被告的回應。相關證供在沒有警誡下錄取,事後亦沒有經被告確認,造成對被告不公平的情況。
於重要證供上,兩名證人出現矛盾,亦沒有交代細節。即使法庭接納口供的自願性,但無法確定被告是否真的有回應查問,不能確定被告誤導警方的動機。D2當時自稱身上沒有身份證非虛假陳述,若D2有其他回應而PW4不作記錄的可能性極低。部分查問內容由D1回答,不能確定D2情況與D1相同,但警員基於D1回答向D2問跟進問題為不合理,亦造成案件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希望法庭能判處被告無罪。
———————————————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1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蘋果報道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啟亮裁判官
#1121尖沙咀 #審訊[1/1]
D1鄭 (18) 較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李 (16) ‼️不認罪‼️
控罪:
(1) D1: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2) D2: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詳情:
兩名被困理大校園內的中學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1日在尖東救護站一救護車內向警員提供虛假資料,虛報自己身上沒有身份證
———————————————
📌承認事實重點(證物P1):
D2於2004年出生,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警員23583以暴動罪及外出時沒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拘捕。
同日警員23583加控D2拒絕出示身分證及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證物P11(1-13)相簿,證物P14(1-27)相簿。P13 為D1身份證副本。
2019年11月21日早上,警員54870在紅磡警署,於D2父親在場下向D2進行會議,期間D2保持沉默。
D2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
控方有3名證人,包括2隻警員及一名救護員。辯方希望傳召一隻不在證人列表的警員作盤問。
控方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抗辯方向為被告沒有提供虛假資料及沒有誤導警方,被告於查問下沒有說法。除D2可能作供外,沒有辯方證人。
———————————————
控方依賴證人現場陳述(沒有警誡下),辯方就PW2 警員23538的陳述提出反對(列作特別事項處理)。
📌反對書內容扼要(證物D1):
辯方反對呈遞於救護車AM275上被告人的口頭回應或招認,因為此回應在不自願及不公平情況下作出。
案發時被告只有15歲,警方應盡量安排家長或監護人在場,當時被告身體不適,又正值凌晨時分,警員23583在錄取口供前亦沒有作警誡,故不應接納呈堂。
———————————————
🔸PW1 警員23552 黃景華(音)(調查D1警員)
口供按此
———————————————
🔸PW2 警員23583 陳鈞研(音)(調查D2警員)
口供按此
———————————————
🔸控辯雙方同意PW3 救護員張先生證供以65b呈堂(證物P14)
📌盤問重點:
PW3於救護車上向兩名被告作簡單身體檢查時,觀察到兩人清醒,均有自稱頭暈,但沒有其他受傷地方。PW3行車時大部分時間背向警方及被捕人,對查問內容亦沒有印象,故作供完畢。
———————————————
🔸PW4 偵緝警員58470 李安輝(警誡D2警員)
任職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盤問重點:
PW4的調查報告(證物D4)指「D2向PW2稱沒有ID,於D1鞋內搜出ID後,D2沒有解釋」,PW4指「D2沒有解釋」為PW2告知。
📌覆問重點:
PW4指聽畢PW2交代案件撮要後,以自己文字交代,實際意思為:「於宣佈拘捕後D2沒有任何解釋」而非查問時沒有解釋
📌裁判官跟進問題:
PW4於會面記錄時曾向D2稱:「拘捕前無任何回答」,PW4解釋自己可能於會面記錄時出錯,但會面記錄內容有讓D2簽署,D2亦沒有指出問題。PW4指表達上可能令人誤會,但重申為「拘捕後D2沒有解釋」,而事前的詳細調查則沒有筆錄。
———————————————
控方案情完結。
⚠️特別事項
📌辯方中段陳詞:
參考案例:HCMA15/ 2016
本案警方同意D2在救護車上已受控,警方並沒有急切性於監護人不在場情況下作出查問,而相關查問更在沒有警誡下進行,D2亦沒有簽署任何招認內容。警方在盤問時亦無嘗試聯絡D2父母,於公平原則下能剔除此部分相關口供。
而部分口供內容為警員自行推論後而寫,並沒有知會D2,當時D2需要救護服務,此情況下所作證供的呈堂性受爭議。
📌控方回應:
參考案例:HCMA13/2020
此案法庭裁定不剔除警方在沒有警誡下查問的證供
辯方反駁控方案例與本案不同,原因為案例大部分牽涉成人,案中有會面記錄影片,案件中被捕人距離16歲只差數天,而本案被告則相差數月,案例中警員違反指引程度不嚴重,本案相關證供則於深夜時分錄取,故兩案不適合作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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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D2不作供。
🛑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口頭陳述出於自願,認為有關口頭證供可納入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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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表面證供成立,D2不作供。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口頭結案陳詞:
本案依賴PW1,PW2口供,但兩人口供不可信,即使可信亦不能依賴,因證供並沒有作全面記錄,只是整合被告的回應。相關證供在沒有警誡下錄取,事後亦沒有經被告確認,造成對被告不公平的情況。
於重要證供上,兩名證人出現矛盾,亦沒有交代細節。即使法庭接納口供的自願性,但無法確定被告是否真的有回應查問,不能確定被告誤導警方的動機。D2當時自稱身上沒有身份證非虛假陳述,若D2有其他回應而PW4不作記錄的可能性極低。部分查問內容由D1回答,不能確定D2情況與D1相同,但警員基於D1回答向D2問跟進問題為不合理,亦造成案件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希望法庭能判處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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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1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蘋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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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人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
詳細內容已更新至原文,歡迎也感謝大家細閱。
原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7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人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
詳細內容已更新至原文,歡迎也感謝大家細閱。
原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7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第1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和拘捕A23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6
PW56忘記前進路線,不同意在前往信德中心的路途不同街道上看見與德輔道西上的人士衣着裝備相近,指在皇后街看見聚集群眾有戴頭盔、泳鏡或護目鏡、口罩或防毒面罩,與其他地方看見的市民裝束不同。PW56在2135時到達信德中心外干諾道中組成防線,看見有人戴頭盔、眼罩、防毒面罩聚集。PW56當日沒有到過中山紀念公園一帶。
🌟「可能我寫得特別慢啦」(按:嗯)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56
約2000時最後一道防線在高陞街街口,距離群眾約100米,PW56看完P61A後指為60至70米,但PW56同意推進前人群位置約在德輔道西70號外位置。
推進至約距離50米,有人向警方拋擲雜物,PW56同意在高陞街防線時自己沒有看見有人拋擲雜物。在最後全速推進時才看見有人拋擲雜物。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盤問PW56
📌頭盔
PW56同意P23-4頭盔為藍色,但不同意為淺藍色,至於是否亮眼視乎環境燈光照射,不同意在晚上街燈照射下顯示鮮藍色,指街燈泛黃頭盔不反光。
由13962 溫思豪 拍攝的NTS16 M035片段中20:01:05至20:01:07時,PW56稱制服A23過程不算擾攘,不同意在鏡頭下可清晰看見頭盔鮮藍色,指為藍色。
📌有粉紅色濾罐的口罩
PW56指證物P23-6旁有兩個粉紅色過濾罐,不同意為淺粉紅色,指為近紫色。PW56不同意頭盔和口罩顏色亮眼,指是因膠袋緣故。
PW56堅稱從證物袋取出後堅持指頭盔和防毒面罩在現場不亮眼。
📌頭盔
PW56稱在現場注意力只在防毒面罩,因此沒有紀錄頭盔顏色,稱認為是深色頭盔。
PW56稱拘捕A23約為1分鐘,在到滙豐銀行路上在女警旁,相距1.5至2米。1分鐘路程中可清楚看見A23頭盔顏色,PW56不同意,指已將A23交予女警,注意力在週邊其他警員是否需要協助,沒有再留意頭盔顏色。
記事冊紀錄分兩部分,第一部分在當晚2100時撰寫,簡單描述拘捕過程,指A23「頭戴深色頭盔」。
第二部分在7月29日0130時補錄,記錄由1750時至2000時拘捕過程,同樣指A23「頭戴深色頭盔」。
7月31日錄取的口供紙描述A23在2000時被捕時「頭戴深色頭盔」。
10月16日在警署觀看錄影片段,即NTS16 M035,全長12分鐘29秒,沒有拍攝到追捕及截停A23,只拍攝到PW56按壓A23在地。PW56指觀看錄影片段並非為協助記憶,只是應警員要求。負責錄取口供的警長49199指目的在口供附件地圖上標示位置及在播放影片中認出自己和A23。
PW56同意在片中人群需要依賴衣服裝束認出自己及A23,因此在觀看影片時會看見A23頭盔顏色。在口供中依然用「深色」形容A23頭盔,PW56稱為指出片中所見的被捕人與現場相同,所以沿用「深色」。辯方指出既然在片中看見頭盔為藍色,可在口供中解釋早前紀錄中的出入,PW56指反正在庭上可解釋因此作此紀錄。
辯方指出PW56在庭上主問部分依然描述頭盔為深色,PW56認為是深色。
🌟 #陳仲衡法官 喝罵 #黃達明大律師 ,PW56一直點頭同意
PW56同意頭盔、眼罩、防毒面罩為保護裝備,但因未用過所以不知可否抵禦催淚彈及催淚氣體傷害。PW56指警員用防毒面罩可保護眼、鼻、口、面,裝備較專業,而P23-4頭盔、P23-5A護目鏡、 P23-6防毒面罩為民間使用,有保護作用但無法相提並論。
📌T裇及手袖
證物P23-8手袖及P23-1黑色T裇展開,可見顏色差別大,但指現場街燈泛黃與現時所見不同。P56又同意手袖顏色與膚色不同。
P56早前形容手袖為「冰袖」因戴上後感覺涼快。案發當日炎熱,P56戴防毒面罩亦感炎熱,跑步會氣喘,但呼氣完全不會影響視線,鏡片透明可清楚看見顏色。
📌全速奔跑
30米外全力奔跑時,右手持棍,沒有佩備圓盾。當時沒有留意德輔道西東行線情況,有留意到現場有兩個電車站,皇后街電車站近紅綠燈。PW56稱只留意前方德輔道西西行線人群,沒有留意左前方有記者及許智峯議員,電車站在左前方沒有影響,奔跑時沒有任何阻礙。當指揮官指示「Go」,PW56便全速前衝,由於跑得快旁邊沒有其他警員。
PW56沒有持盾,稱環境嚴峻非每一隻狗都佩備圓盾,但即使有危險仍要繼續衝。PW56完全不擔心被雜物擲中,不同意預計前方有危險會觀察週邊環境,有人掉磚都會衝過去。
辯方指出由於前路多障礙,環境又嚴峻,不可能專注一群四處亂跑的群眾,PW56不同意。
📌看見A23
前衝時人群向後離去,PW56指A23在第一及第二排左右位置,群眾間有距離,可清楚看見A23的粉紅色濾罐,但沒有留意藍色頭盔。
頭盔為單車頭盔,尖端為前,頭盔有8條V形線條,但不同意當時有注意頭盔。
PW56亦沒有留意A56雙手上T裇和手袖色差大,沒有留意A23有持棍狀物或雨遮。
PW56不知A23在頭排時有否用粗口指罵,但早前指60米外可聽到叫囂及辱罵,PW56稱即使距離近仍無法確定叫罵者是否A23。
PW56沒有留意A23有否拋擲磚頭,但早前指雙眼追蹤A23,PW56當時指沒有見到A23拋擲磚頭,亦沒有用雷射筆照射PW56。
PW56在拘捕A23時沒有看見A23佩戴相片P28(D23)(5)中的眼鏡,PW56指因A23當時戴護目鏡。在被帶上滙豐銀行外坐下時,A23已被脫下裝備,PW56沒有留意。
PW56同意A23被捕時沒有反抗,但稱沒有留意A23當時迷惘不知就裡「戇居居」,對問題沒有反應,沒有留意A23狀態。
📌手套及護甲
PW56口供沒有提及A23有戴手套,PW56同意A23沒有戴手套,亦沒有護甲。
- 早休至1200 -
注意到A23時,A23轉身離去,由追逐至拘捕PW56看到A23背後全身,但不記得A23為奔跑或急步行。PW56同意過程看到A23頭部,追捕過程約10秒,約15至20步。PW56在A23身後約形成一直線。P23-4頭盔後有大V形,PW56指注意力在背部及背囊,因此完全沒有注意頭盔。當時已看不見P23-6有粉紅色過濾罐的口罩。
辯方指出在P62_PW56_001A交叉位前幾步偶然看見A23,便無差別扯A23落地,後未有面對面情況,否則必定能注意到A23亮眼的鮮藍色頭盔及其形態。
📌記事冊和口供
如PW56留意到A23在前一二排,而且留意到粉紅色濾罐,印象必定非常深刻,但PW56不同意是拘捕A23的重要基礎,指基礎為認為A23干犯非法集結,並身處在非法集結的人群中。辯方指出在堵路群眾中看見A23在人群前方,且戴粉紅色防毒面罩,是拘捕A23的重要線索,應記錄在記事冊上,但在記事冊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和第一份口供均沒有作任何紀錄。PW56辯解是因只記錄重點,上述兩點印象深刻不會忘記,所以毋須記錄(按:?)。
辯方指出如非在盤問下被問及,並沒有人會得知PW56留意A23的原因,亦不會知PW56沒有紀錄的原因。
追逐細節在記事冊和口供亦沒有提及。
📌警告
衝前的行動沒有事先張揚,是突如其來,PW56指在德輔道西推進期間有警告,因此推斷在最後一次推進前有警告。辯方指出警告內容為要求人群散去,PW56指警告來來去去只有幾款,包括「前面嘅人群你哋參與緊一個未經批准嘅集結,立即離開」及「前面嘅人群和平散開,否則使用催淚煙」,不肯定有沒有警告會拘捕,因有自由意志者均會知道做犯法事情有機會被捕。辯方指出集會人群因不同理由從下午至晚上陸續進入德輔道西,PW56不肯定。
PW56指當晚1800時至2000時,有過百人在不同地方集結一起堵路,沒有不同人士在德輔道西附近街道出現,並沒有參與集結,但又指有機會有人行過。
除最後在皇后街附近,警方在德輔道西沒有衝前拘捕聚集人群,最後一次衝前氣氛亦十分曖昧,因早前從未拘捕,許智峯議員正進行談判,加上記者在人群和警察間拍攝,令後方人群不知道會有拘捕行動。PW56指自己只是跟指令的,不清楚上述情況。
PW56確認街道圖P61A上恒竣海味位置
- 午飯至1430 -
📌播放由德輔道西9號恒竣海味向皇后街方向的閉路電視片段
由20:00:15至20:02:21
片段拍攝在皇后街電車站後位置,片段開始在時人群在該畫面中遊走,人群突然向上環方向後退。而片段結尾畜龍到達時沒有展開拘捕。在約2分鐘的人潮,人數約100至200人,裝束不相同,有些有眼罩和防毒面罩,有些沒有任何裝備。
🌟PW56作供極緩慢,#黃達明大律師 由心而發一句「快啲啦!」,咳嗽頓時聲此起彼落
⏺覆問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PW56當日約1755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
在18:15:10至18:15:41時,片中位置在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有警告針對銀力地產旁市民,PW56對警告有印象,因當時有問其他警員有否看見人群中有武器。
在18:20:23至18:20:15,相同位置警告指有人攜有攻擊性武器,要求人群散去否則將執法。PW56對警告有印象。
⏺PW56作供完畢
🤖加油🦾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第1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和拘捕A23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6
PW56忘記前進路線,不同意在前往信德中心的路途不同街道上看見與德輔道西上的人士衣着裝備相近,指在皇后街看見聚集群眾有戴頭盔、泳鏡或護目鏡、口罩或防毒面罩,與其他地方看見的市民裝束不同。PW56在2135時到達信德中心外干諾道中組成防線,看見有人戴頭盔、眼罩、防毒面罩聚集。PW56當日沒有到過中山紀念公園一帶。
🌟「可能我寫得特別慢啦」(按:嗯)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56
約2000時最後一道防線在高陞街街口,距離群眾約100米,PW56看完P61A後指為60至70米,但PW56同意推進前人群位置約在德輔道西70號外位置。
推進至約距離50米,有人向警方拋擲雜物,PW56同意在高陞街防線時自己沒有看見有人拋擲雜物。在最後全速推進時才看見有人拋擲雜物。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盤問PW56
📌頭盔
PW56同意P23-4頭盔為藍色,但不同意為淺藍色,至於是否亮眼視乎環境燈光照射,不同意在晚上街燈照射下顯示鮮藍色,指街燈泛黃頭盔不反光。
由13962 溫思豪 拍攝的NTS16 M035片段中20:01:05至20:01:07時,PW56稱制服A23過程不算擾攘,不同意在鏡頭下可清晰看見頭盔鮮藍色,指為藍色。
📌有粉紅色濾罐的口罩
PW56指證物P23-6旁有兩個粉紅色過濾罐,不同意為淺粉紅色,指為近紫色。PW56不同意頭盔和口罩顏色亮眼,指是因膠袋緣故。
PW56堅稱從證物袋取出後堅持指頭盔和防毒面罩在現場不亮眼。
📌頭盔
PW56稱在現場注意力只在防毒面罩,因此沒有紀錄頭盔顏色,稱認為是深色頭盔。
PW56稱拘捕A23約為1分鐘,在到滙豐銀行路上在女警旁,相距1.5至2米。1分鐘路程中可清楚看見A23頭盔顏色,PW56不同意,指已將A23交予女警,注意力在週邊其他警員是否需要協助,沒有再留意頭盔顏色。
記事冊紀錄分兩部分,第一部分在當晚2100時撰寫,簡單描述拘捕過程,指A23「頭戴深色頭盔」。
第二部分在7月29日0130時補錄,記錄由1750時至2000時拘捕過程,同樣指A23「頭戴深色頭盔」。
7月31日錄取的口供紙描述A23在2000時被捕時「頭戴深色頭盔」。
10月16日在警署觀看錄影片段,即NTS16 M035,全長12分鐘29秒,沒有拍攝到追捕及截停A23,只拍攝到PW56按壓A23在地。PW56指觀看錄影片段並非為協助記憶,只是應警員要求。負責錄取口供的警長49199指目的在口供附件地圖上標示位置及在播放影片中認出自己和A23。
PW56同意在片中人群需要依賴衣服裝束認出自己及A23,因此在觀看影片時會看見A23頭盔顏色。在口供中依然用「深色」形容A23頭盔,PW56稱為指出片中所見的被捕人與現場相同,所以沿用「深色」。辯方指出既然在片中看見頭盔為藍色,可在口供中解釋早前紀錄中的出入,PW56指反正在庭上可解釋因此作此紀錄。
辯方指出PW56在庭上主問部分依然描述頭盔為深色,PW56認為是深色。
🌟 #陳仲衡法官 喝罵 #黃達明大律師 ,PW56一直點頭同意
PW56同意頭盔、眼罩、防毒面罩為保護裝備,但因未用過所以不知可否抵禦催淚彈及催淚氣體傷害。PW56指警員用防毒面罩可保護眼、鼻、口、面,裝備較專業,而P23-4頭盔、P23-5A護目鏡、 P23-6防毒面罩為民間使用,有保護作用但無法相提並論。
📌T裇及手袖
證物P23-8手袖及P23-1黑色T裇展開,可見顏色差別大,但指現場街燈泛黃與現時所見不同。P56又同意手袖顏色與膚色不同。
P56早前形容手袖為「冰袖」因戴上後感覺涼快。案發當日炎熱,P56戴防毒面罩亦感炎熱,跑步會氣喘,但呼氣完全不會影響視線,鏡片透明可清楚看見顏色。
📌全速奔跑
30米外全力奔跑時,右手持棍,沒有佩備圓盾。當時沒有留意德輔道西東行線情況,有留意到現場有兩個電車站,皇后街電車站近紅綠燈。PW56稱只留意前方德輔道西西行線人群,沒有留意左前方有記者及許智峯議員,電車站在左前方沒有影響,奔跑時沒有任何阻礙。當指揮官指示「Go」,PW56便全速前衝,由於跑得快旁邊沒有其他警員。
PW56沒有持盾,稱環境嚴峻非每一隻狗都佩備圓盾,但即使有危險仍要繼續衝。PW56完全不擔心被雜物擲中,不同意預計前方有危險會觀察週邊環境,有人掉磚都會衝過去。
辯方指出由於前路多障礙,環境又嚴峻,不可能專注一群四處亂跑的群眾,PW56不同意。
📌看見A23
前衝時人群向後離去,PW56指A23在第一及第二排左右位置,群眾間有距離,可清楚看見A23的粉紅色濾罐,但沒有留意藍色頭盔。
頭盔為單車頭盔,尖端為前,頭盔有8條V形線條,但不同意當時有注意頭盔。
PW56亦沒有留意A56雙手上T裇和手袖色差大,沒有留意A23有持棍狀物或雨遮。
PW56不知A23在頭排時有否用粗口指罵,但早前指60米外可聽到叫囂及辱罵,PW56稱即使距離近仍無法確定叫罵者是否A23。
PW56沒有留意A23有否拋擲磚頭,但早前指雙眼追蹤A23,PW56當時指沒有見到A23拋擲磚頭,亦沒有用雷射筆照射PW56。
PW56在拘捕A23時沒有看見A23佩戴相片P28(D23)(5)中的眼鏡,PW56指因A23當時戴護目鏡。在被帶上滙豐銀行外坐下時,A23已被脫下裝備,PW56沒有留意。
PW56同意A23被捕時沒有反抗,但稱沒有留意A23當時迷惘不知就裡「戇居居」,對問題沒有反應,沒有留意A23狀態。
📌手套及護甲
PW56口供沒有提及A23有戴手套,PW56同意A23沒有戴手套,亦沒有護甲。
- 早休至1200 -
注意到A23時,A23轉身離去,由追逐至拘捕PW56看到A23背後全身,但不記得A23為奔跑或急步行。PW56同意過程看到A23頭部,追捕過程約10秒,約15至20步。PW56在A23身後約形成一直線。P23-4頭盔後有大V形,PW56指注意力在背部及背囊,因此完全沒有注意頭盔。當時已看不見P23-6有粉紅色過濾罐的口罩。
辯方指出在P62_PW56_001A交叉位前幾步偶然看見A23,便無差別扯A23落地,後未有面對面情況,否則必定能注意到A23亮眼的鮮藍色頭盔及其形態。
📌記事冊和口供
如PW56留意到A23在前一二排,而且留意到粉紅色濾罐,印象必定非常深刻,但PW56不同意是拘捕A23的重要基礎,指基礎為認為A23干犯非法集結,並身處在非法集結的人群中。辯方指出在堵路群眾中看見A23在人群前方,且戴粉紅色防毒面罩,是拘捕A23的重要線索,應記錄在記事冊上,但在記事冊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和第一份口供均沒有作任何紀錄。PW56辯解是因只記錄重點,上述兩點印象深刻不會忘記,所以毋須記錄(按:?)。
辯方指出如非在盤問下被問及,並沒有人會得知PW56留意A23的原因,亦不會知PW56沒有紀錄的原因。
追逐細節在記事冊和口供亦沒有提及。
📌警告
衝前的行動沒有事先張揚,是突如其來,PW56指在德輔道西推進期間有警告,因此推斷在最後一次推進前有警告。辯方指出警告內容為要求人群散去,PW56指警告來來去去只有幾款,包括「前面嘅人群你哋參與緊一個未經批准嘅集結,立即離開」及「前面嘅人群和平散開,否則使用催淚煙」,不肯定有沒有警告會拘捕,因有自由意志者均會知道做犯法事情有機會被捕。辯方指出集會人群因不同理由從下午至晚上陸續進入德輔道西,PW56不肯定。
PW56指當晚1800時至2000時,有過百人在不同地方集結一起堵路,沒有不同人士在德輔道西附近街道出現,並沒有參與集結,但又指有機會有人行過。
除最後在皇后街附近,警方在德輔道西沒有衝前拘捕聚集人群,最後一次衝前氣氛亦十分曖昧,因早前從未拘捕,許智峯議員正進行談判,加上記者在人群和警察間拍攝,令後方人群不知道會有拘捕行動。PW56指自己只是跟指令的,不清楚上述情況。
PW56確認街道圖P61A上恒竣海味位置
- 午飯至1430 -
📌播放由德輔道西9號恒竣海味向皇后街方向的閉路電視片段
由20:00:15至20:02:21
片段拍攝在皇后街電車站後位置,片段開始在時人群在該畫面中遊走,人群突然向上環方向後退。而片段結尾畜龍到達時沒有展開拘捕。在約2分鐘的人潮,人數約100至200人,裝束不相同,有些有眼罩和防毒面罩,有些沒有任何裝備。
🌟PW56作供極緩慢,#黃達明大律師 由心而發一句「快啲啦!」,咳嗽頓時聲此起彼落
⏺覆問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PW56當日約1755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
在18:15:10至18:15:41時,片中位置在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有警告針對銀力地產旁市民,PW56對警告有印象,因當時有問其他警員有否看見人群中有武器。
在18:20:23至18:20:15,相同位置警告指有人攜有攻擊性武器,要求人群散去否則將執法。PW56對警告有印象。
⏺PW56作供完畢
🤖加油🦾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9]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速報:D4: 楊(24) 在庭上承認1項非法集結。裁判官把D4判刑押後至案件完結才處理,期間D4可以繼續保釋,但需遵守宵禁令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9]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速報:D4: 楊(24) 在庭上承認1項非法集結。裁判官把D4判刑押後至案件完結才處理,期間D4可以繼續保釋,但需遵守宵禁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不認罪❌
開庭
5個辯方證人pw1 pw2 pw5以書面作供,pw3 pw4會出庭作供
被告應不會作供,其1名朋友會作為辯方證人作供。
休庭15分鐘控方看辯方呈堂的網上片2段後再開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不認罪❌
開庭
5個辯方證人pw1 pw2 pw5以書面作供,pw3 pw4會出庭作供
被告應不會作供,其1名朋友會作為辯方證人作供。
休庭15分鐘控方看辯方呈堂的網上片2段後再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侮辱国旗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控罪詳情指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 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答辯:❌全部不認罪❌
📌同意案情(P14)
2019年9月1日,一名市民在東涌游泳池對面以手提電話拍攝4段影片,之後被警方檢取,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1-P4)
東涌游泳池CCTV no.12, 35, 37, 50鏡頭拍攝到的3時至7時畫面(P5-P8)
網上現場拍攝片段(P9-P13)
以上證物P1-P13不爭議連鎖性,沒有經干擾。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身處香港境內。
———————————————
📌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有文件證物(P15-38),與控罪一及二大致相關,指控被告協助其他人向游泳池閉路電視噴上白色噴漆,隨後爬上旗杆燒毁國旗。控罪三及四則關於被告向橫額及水馬淋火水。
控方共有29名證人,PW1-12為街外證人,包括市民、游泳池職員、消防員等,指一名金色頭髮,身穿黑色背心人士干犯控罪。
而從PW13開始才有關於認人口供,有會面記錄指被告承認控罪,被告有從截圖上作記錄,亦自願開出手機通訊記錄(P16)承認控罪。但會面記錄有爭議,將以交替程序處理。
P24為草圖,顯示案發地點CCTV、旗杆及淋火水位置。控方只打算傳召部分證人(共13名),但會一邊聽取證供,一邊覆核此決定。
控方同意辯方以65b呈遞醫生報告,對醫生亦無盤問。
———————————————
🔸PW1 汪先生 - 市民證人
📌書面口供(P53)內容撮要:
PW1 2010年來港,居於東涌,於香港航空工作,2019年9月1日 15:15 與家人留在家中,得知機場有示威活動,因與工作地點相近,故當日有觀看直播。家中窗戶有傳來嘈吵聲音,從窗戶望出,可見到相隔一條馬路外的東涌游泳池,中間無阻礙物。
約16:00 望往達東路,當時有水馬圍封,街上人群較平日多出幾倍,當中大部分人身穿黑衣戴口罩,可能正在進行示威。約17:00 透過電視直播,觀察到東涌游泳池3支旗杆位置,當時沒有下雨,有人圍著國旗打開雨傘。
PW1遂以華為手機從家中拍攝現場情況,見到有金髮人士爬上旗杆拉低國旗,其他人一人一邊拉扯國旗,希望將其撕爛。隨後人群把國旗帶出游泳池正門,塞入垃圾桶及煙灰缸,繼而把旗幟攤在地上踐踏,有人打開雨傘遮擋,之後人群突然散開,高聲歡呼後四散,拆旗人士已不知所蹤。
整個過程PW1以手機拍下,然後致電大嶼山警署,警方或因忙碌未有回應。一段時間後PW1再嘗試聯絡警方,最後成功由警方錄取口供,並以USB(P39) 記錄4段片段(P1-P4)。P19相簿中亦包括PW1當日所拍攝的8張相片。
📌盤問重點:
律師向PW1盤問案發地點附近的六棟政府建築物是否均掛有國旗,PW1全數回應為不肯定。
盤問期間曾遭法官打斷:「你啲問題有咩關係?」辯方律師解釋因控罪二地點與東涌游泳池相關。
———————————————
🔸PW2 葉先生 - 消防隊目
📌書面口供(P54)內容撮要:
PW2 案發時於東涌消防局當值,下午接到有人報稱東涌游泳池外發生火警,17:25帶同3名隊員出發到現場,17:32到達現場不遠處,但因有示威,消防車不能前進,故手提著滅火筒下車前往,17:35到達時發現一支已被燒毁的國旗,火種已熄滅。
因沒有自然起火成因及起火地點不尋常,消防列作起火原因有可疑並通知警方。警方了解後表示不會到現場,PW2 遂自己拍攝4張相片(P21)作記錄並燒製在光碟中(P40)交給警方。隨後警方聯絡PW2 錄取口供。
PW2 到場時不見有示威者圍著國旗,旁邊只有少量人士觀看,PW2並無與隊員拾取國旗後便離開。
🌟盤問遭法官打斷:
律師希望向PW2盤問案發地點附近的六棟政府建築物是否均掛有國旗,因為案件爭議點為被告沒有親自污蔑國旗,不能證實他人燒毁的國旗為被告所提供。
控方回應P1-P4片段中間雖有幾秒缺失,但相信涉案國旗一直為同一支。
法官指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當日除東涌游泳池外有其他國旗被拆除,即使有其他地方國旗被拆,相信辯方從盤問中亦不能證實燒毁的國旗與被拆的國旗為同一支。
辯方回應此爭議點有兩個可能性:
1. 控方沒有舉證其他建築物是否掛有國旗
2. 可能有其他示威者帶同國旗示威,予人燒毁
最後辯方提出把以上爭議點放於陳詞中,對PW2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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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楊小姐 - 游泳池經理
(案發日不在場)
📌書面口供(P55)內容撮要:
PW3為康樂助理事務經理,於東涌游泳池上班,游泳池內有三支旗杆,中間掛國旗,旁邊掛區旗,一支旗杆沒有懸掛任何旗幟。每天08:00-18:00會掛上。
2019年9月1日 PW3放假,但翌日同事告知當日約16:00游泳池內有人聚集,約17:00有黑衣人拆除及燒毁國旗,泳池遂提早關閉,所有人不得進入。
翌日上班PW3 留意到旗杆金屬蓋被撬開、旗杆繩被剪、國旗已消失,相信被燒毁。35號CCTV沒有畫面,故PW3致電機電署派人到場維修,之後發現閉路電視被噴白油。受損旗杆則致電建築署維修,PW3從倉庫取出同一size後備國旗掛上。
📌盤問重點:
口供紙曾描述CCTV 35號被噴上白油,後改成白色粉末。PW3解釋由於見到CCTV鏡頭罩實物上有粗顆粒,故以它乾的狀態形容為粉末,是自己主動向落口供警員提出修改。
律師指粉末或因清潔劑乾後形成,PW3指自己沒有相關專業知識,不能回答。
律師問及對國旗size是否第一身認知,PW3原本稱倉庫內國旗為一般size,自己沒有用尺量度,釐清問題後指自己曾量度後備國旗size,雖不能100%肯定與原本的國旗為同一size,但一向做法都是從倉庫中取出國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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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賴先生 - 游泳池經理
(案發日在場)
📌書面口供(P56)內容撮要:
PW4同為游泳池康樂助理,指平日游泳池一般會開至18:00。案發當日達東路遊行人士眾多,同事通知自己有人圍住國旗,PW4向國旗方向望去,只見10多名黑衣人打開雨傘,觀察不到人群行為,但留意到旗杆被搖晃,故出言喝止,當時PW4與人群相距約10米。
喝止不果後,PW4回office繼續處理公務,其後再有同事通知自己有人拆走國旗去燒。17:15 PW4見到巴士站外有人燒旗幟,故決定提早關閉游泳池,並協助泳客疏散。17:35自己最後一個離開游泳池。
翌日上班,PW4發覺旗杆繩被剪、蓋被撬起、4個CCTV沒有畫面,向其他部門求助後,同日10:00機電署派人到場指CCTV35被噴白油,而其餘3個CCTV則是訊號故障。9月4日建築署亦派人到場更換旗杆繩及蓋。
📌主問重點:
PW4於16:55喝止黑衣人,無人理會後已離開,不能確定是誰人在何時拆走國旗。而PW4只是透過螢幕留意到CCTV35沒有畫面,並沒有親自查看CCTV35狀態,故不能確認證物P41鏡頭蓋。
📌盤問重點:
律師希望澄清口供指的「白油」有沒有可能是「白色泡沫」,PW4回應因自己只是透過螢幕見到一片白色,不能確認實物。
📌法官跟進問題:
PW4澄清只有見到旗桿在搖,沒有親眼看見國旗被拆,而不選擇即時報警求助原因為要處理手頭上工作及安排泳客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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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其他證人會下午才出席,故利用時間先播放不同證物片段。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5)
由16:55播放至17:15,控方指17:11-12間可見國旗被扯下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6)
可見畫面被噴一刻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7)
由17:03播放至17:11,畫面顯示國旗被拉低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8)
畫面顯示人群跑動方向。
📌播放有線新聞錄影片段(P9)
影片拍攝人士拆卸及燒國旗的經過。片中可見一名金髮,黑背心男子。
📌播放網上片段(P10)
影片可見有人向橫額淋液體 (控罪三相關)
📌播放網上片段(P11)
畫面顯示東涌堵路現場,有人於垃圾桶及水馬旁縱火。(控罪四相關)
📌播放NOW新聞錄影片段(P12)
畫面顯示P11中顯示的同一路段情況
📌播放有線新聞錄影片段(P13)
較近鏡拍攝示威者,但不能清楚顯示其動作,聽到「電油」「唔夠火」等字眼,隨後顯示垃圾桶及水馬旁已起火。
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侮辱国旗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控罪詳情指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 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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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全部不認罪❌
📌同意案情(P14)
2019年9月1日,一名市民在東涌游泳池對面以手提電話拍攝4段影片,之後被警方檢取,現呈堂為控方證物(P1-P4)
東涌游泳池CCTV no.12, 35, 37, 50鏡頭拍攝到的3時至7時畫面(P5-P8)
網上現場拍攝片段(P9-P13)
以上證物P1-P13不爭議連鎖性,沒有經干擾。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身處香港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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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陳詞
控方有文件證物(P15-38),與控罪一及二大致相關,指控被告協助其他人向游泳池閉路電視噴上白色噴漆,隨後爬上旗杆燒毁國旗。控罪三及四則關於被告向橫額及水馬淋火水。
控方共有29名證人,PW1-12為街外證人,包括市民、游泳池職員、消防員等,指一名金色頭髮,身穿黑色背心人士干犯控罪。
而從PW13開始才有關於認人口供,有會面記錄指被告承認控罪,被告有從截圖上作記錄,亦自願開出手機通訊記錄(P16)承認控罪。但會面記錄有爭議,將以交替程序處理。
P24為草圖,顯示案發地點CCTV、旗杆及淋火水位置。控方只打算傳召部分證人(共13名),但會一邊聽取證供,一邊覆核此決定。
控方同意辯方以65b呈遞醫生報告,對醫生亦無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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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汪先生 - 市民證人
📌書面口供(P53)內容撮要:
PW1 2010年來港,居於東涌,於香港航空工作,2019年9月1日 15:15 與家人留在家中,得知機場有示威活動,因與工作地點相近,故當日有觀看直播。家中窗戶有傳來嘈吵聲音,從窗戶望出,可見到相隔一條馬路外的東涌游泳池,中間無阻礙物。
約16:00 望往達東路,當時有水馬圍封,街上人群較平日多出幾倍,當中大部分人身穿黑衣戴口罩,可能正在進行示威。約17:00 透過電視直播,觀察到東涌游泳池3支旗杆位置,當時沒有下雨,有人圍著國旗打開雨傘。
PW1遂以華為手機從家中拍攝現場情況,見到有金髮人士爬上旗杆拉低國旗,其他人一人一邊拉扯國旗,希望將其撕爛。隨後人群把國旗帶出游泳池正門,塞入垃圾桶及煙灰缸,繼而把旗幟攤在地上踐踏,有人打開雨傘遮擋,之後人群突然散開,高聲歡呼後四散,拆旗人士已不知所蹤。
整個過程PW1以手機拍下,然後致電大嶼山警署,警方或因忙碌未有回應。一段時間後PW1再嘗試聯絡警方,最後成功由警方錄取口供,並以USB(P39) 記錄4段片段(P1-P4)。P19相簿中亦包括PW1當日所拍攝的8張相片。
📌盤問重點:
律師向PW1盤問案發地點附近的六棟政府建築物是否均掛有國旗,PW1全數回應為不肯定。
盤問期間曾遭法官打斷:「你啲問題有咩關係?」辯方律師解釋因控罪二地點與東涌游泳池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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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葉先生 - 消防隊目
📌書面口供(P54)內容撮要:
PW2 案發時於東涌消防局當值,下午接到有人報稱東涌游泳池外發生火警,17:25帶同3名隊員出發到現場,17:32到達現場不遠處,但因有示威,消防車不能前進,故手提著滅火筒下車前往,17:35到達時發現一支已被燒毁的國旗,火種已熄滅。
因沒有自然起火成因及起火地點不尋常,消防列作起火原因有可疑並通知警方。警方了解後表示不會到現場,PW2 遂自己拍攝4張相片(P21)作記錄並燒製在光碟中(P40)交給警方。隨後警方聯絡PW2 錄取口供。
PW2 到場時不見有示威者圍著國旗,旁邊只有少量人士觀看,PW2並無與隊員拾取國旗後便離開。
🌟盤問遭法官打斷:
律師希望向PW2盤問案發地點附近的六棟政府建築物是否均掛有國旗,因為案件爭議點為被告沒有親自污蔑國旗,不能證實他人燒毁的國旗為被告所提供。
控方回應P1-P4片段中間雖有幾秒缺失,但相信涉案國旗一直為同一支。
法官指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當日除東涌游泳池外有其他國旗被拆除,即使有其他地方國旗被拆,相信辯方從盤問中亦不能證實燒毁的國旗與被拆的國旗為同一支。
辯方回應此爭議點有兩個可能性:
1. 控方沒有舉證其他建築物是否掛有國旗
2. 可能有其他示威者帶同國旗示威,予人燒毁
最後辯方提出把以上爭議點放於陳詞中,對PW2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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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楊小姐 - 游泳池經理
(案發日不在場)
📌書面口供(P55)內容撮要:
PW3為康樂助理事務經理,於東涌游泳池上班,游泳池內有三支旗杆,中間掛國旗,旁邊掛區旗,一支旗杆沒有懸掛任何旗幟。每天08:00-18:00會掛上。
2019年9月1日 PW3放假,但翌日同事告知當日約16:00游泳池內有人聚集,約17:00有黑衣人拆除及燒毁國旗,泳池遂提早關閉,所有人不得進入。
翌日上班PW3 留意到旗杆金屬蓋被撬開、旗杆繩被剪、國旗已消失,相信被燒毁。35號CCTV沒有畫面,故PW3致電機電署派人到場維修,之後發現閉路電視被噴白油。受損旗杆則致電建築署維修,PW3從倉庫取出同一size後備國旗掛上。
📌盤問重點:
口供紙曾描述CCTV 35號被噴上白油,後改成白色粉末。PW3解釋由於見到CCTV鏡頭罩實物上有粗顆粒,故以它乾的狀態形容為粉末,是自己主動向落口供警員提出修改。
律師指粉末或因清潔劑乾後形成,PW3指自己沒有相關專業知識,不能回答。
律師問及對國旗size是否第一身認知,PW3原本稱倉庫內國旗為一般size,自己沒有用尺量度,釐清問題後指自己曾量度後備國旗size,雖不能100%肯定與原本的國旗為同一size,但一向做法都是從倉庫中取出國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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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賴先生 - 游泳池經理
(案發日在場)
📌書面口供(P56)內容撮要:
PW4同為游泳池康樂助理,指平日游泳池一般會開至18:00。案發當日達東路遊行人士眾多,同事通知自己有人圍住國旗,PW4向國旗方向望去,只見10多名黑衣人打開雨傘,觀察不到人群行為,但留意到旗杆被搖晃,故出言喝止,當時PW4與人群相距約10米。
喝止不果後,PW4回office繼續處理公務,其後再有同事通知自己有人拆走國旗去燒。17:15 PW4見到巴士站外有人燒旗幟,故決定提早關閉游泳池,並協助泳客疏散。17:35自己最後一個離開游泳池。
翌日上班,PW4發覺旗杆繩被剪、蓋被撬起、4個CCTV沒有畫面,向其他部門求助後,同日10:00機電署派人到場指CCTV35被噴白油,而其餘3個CCTV則是訊號故障。9月4日建築署亦派人到場更換旗杆繩及蓋。
📌主問重點:
PW4於16:55喝止黑衣人,無人理會後已離開,不能確定是誰人在何時拆走國旗。而PW4只是透過螢幕留意到CCTV35沒有畫面,並沒有親自查看CCTV35狀態,故不能確認證物P41鏡頭蓋。
📌盤問重點:
律師希望澄清口供指的「白油」有沒有可能是「白色泡沫」,PW4回應因自己只是透過螢幕見到一片白色,不能確認實物。
📌法官跟進問題:
PW4澄清只有見到旗桿在搖,沒有親眼看見國旗被拆,而不選擇即時報警求助原因為要處理手頭上工作及安排泳客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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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其他證人會下午才出席,故利用時間先播放不同證物片段。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5)
由16:55播放至17:15,控方指17:11-12間可見國旗被扯下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6)
可見畫面被噴一刻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7)
由17:03播放至17:11,畫面顯示國旗被拉低
📌播放東涌游泳池CCTV(P8)
畫面顯示人群跑動方向。
📌播放有線新聞錄影片段(P9)
影片拍攝人士拆卸及燒國旗的經過。片中可見一名金髮,黑背心男子。
📌播放網上片段(P10)
影片可見有人向橫額淋液體 (控罪三相關)
📌播放網上片段(P11)
畫面顯示東涌堵路現場,有人於垃圾桶及水馬旁縱火。(控罪四相關)
📌播放NOW新聞錄影片段(P12)
畫面顯示P11中顯示的同一路段情況
📌播放有線新聞錄影片段(P13)
較近鏡拍攝示威者,但不能清楚顯示其動作,聽到「電油」「唔夠火」等字眼,隨後顯示垃圾桶及水馬旁已起火。
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