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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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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審訊

-------後補審訊內容-----
-------此為辯方案情-----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留位
(有待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裁決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今年2月21日為7.21元朗恐襲8個月,市民發起「毋忘7.21  八區和你lunch」活動,卻遭7.21唔見人的警方濫捕濫告。本案於今年8月20日首度提堂,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獲准保釋候訊。被告於10月12日否認控罪,原定排期於12月18日審訊,但審期擱置至今開審。

———————————————
承認事實

控方案情

辯方案情


裁決理由

控方第一證人指他在1245見到7名穿著黑衫黑褲的人士和1405見到7個人,證人認為他們是同一班人,法庭質疑證人辨認的基礎何在,證人形容在1245見到那7人全部都是黑色衫,不認得他們的樣子,而根據證人的描述,在1405時被告當時戴口罩,穿著藍色短䄂tee,兩者的衣著並不相同,當然控方有可能指被告更換了衣物,袋內有美國國旗,但法庭重申證人對他1245所見的7人並沒有任何詳細的外形描述,換言之,被告指他1300才到達現場,控方無法合理證明被告是控方第一證人在1245所見的7人之中的其中一人,法庭未能排除被告在1300才到達現場的可能性。

至於被告指在1300至1405這段時段正參與抗疫集會,法庭留意到當控方問到集會的詳情,被告的態度模糊,法庭認為被告參與抗疫集會的說法並不可信,但屈官表示: 「即使唔信被告嘅講法,又證明到啲咩嘢呢?」,法庭指並沒有證供支持被告參與和你lunch。

被告指因他工作需要,所以他自備涉案電筒,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使用公司提供的工具以及為何從未問過同事,就知悉他們自備返工工具,而非問公司索取,但法庭認為這只屬他的個人選擇,並不是沒有可能。
(有待更新)

🥳🥳🥳罪名不成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53偵緝警員 13482 黎子健
駐守沙田警區重案組第1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21

📌背景
當日有佩備頭盔、防毒面具、警棍、盾牌,並穿着警察背心。約2000時後到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看見3名女子被膠索帶鎖住,坐在匯豐銀行外路邊。

📌在警車上
其後PW53帶其中一名女子,即A21,上警車。
在警車上PW53叫A21坐下,向A21宣告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及警誡。
因當時A21雙手被膠索帶反鎖,PW53解開A21的膠索帶。有一個頭盔吊在A21頸後,PW53指令A21脫下頭盔放入背囊。

📌A21裝束
在匯豐銀行外看見A21時,A21身穿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黑色球鞋,雙手戴黑色手袖,孭背囊,另有一個腰包裝着一支「隱形眼藥水」。
相片P28(D21)(2)中A21身穿的衣服及鞋與在現場所見相同。

📌在醫院檢取證物
之後PW53與A21到瑪麗醫院,並檢取下列證物:
(1) P21-1為早前吊在A21頸後,被PW53指令脫下放入背囊的頭盔
(2) P21-2為A21坐在匯豐銀行外戴着的黑色手袖
(3) P21-6兩對灰色手套均從背囊內檢取
(4) P21-7四個未開封口罩亦從背囊內檢取
(5) P21-8一支綠色隱形眼(鏡)藥水從腰包檢取。P21-8內另有一支白色透明液體。
(6) P21-9 縮骨遮在背囊側袋搜出
(7) P21-10口罩包裝袋從背囊內搜出
(8) 兩張屬於A21的個人八達通從背囊內搜出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53

📌搜出物品
一個「類似腰包」內放有隱形眼鏡藥水,並非在A21背囊內搜出。另外在A21背囊或類似腰包或身上均沒有發現任何保鮮紙。

📌膠索帶緊箍
在警車上解開A21雙手上的膠索帶前,A21曾表示被膠索帶緊箍令其疼痛,PW53不同意指A21從未表示過,亦沒有留意A21雙手手腕泛紅。

📌要求求醫
PW53同意A21表示背部、頸部、右膝有痛楚,要求求醫,因此安排救護車前往瑪麗醫院。

📌播放NTS16 M040
片段由15610 鍾建輝 拍攝
由20:22:54至20:24:11
片段可見PW53押解A21上警車,其間一人上前問A21姓名。

PW53同意其職責包括確保片中A21背着的背囊不受干擾,除早前指A21跟從PW53指示將頭盔放入背囊外,由上警車至檢取證物期間,A21背囊沒有受非法干擾。

PW53作供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電話滋擾 #裁決

👥吳(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20(c)]

(1)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做成煩擾

(2)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做成煩擾

——————————————

📌裁決速報: 兩項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控罪爭議點是滋擾電話是否由被告所打出。

控罪依賴電訊商證物5a,6a證明涉案電話號碼實際用戶是被告,但有3個問題:
1)同一文件顯示用戶資料是父親
2)電訊公司證人PW4證明實際用戶資料可加可減
3)電訊公司證人PW5確認用戶資料在事件發生後幾個月才應警方要求提供,期間可隨時被更改
再者警方3個月後搜屋。從屋內唯一床上找到電話及卡,而父親當時也在場,法庭未能全部依賴搜屋證據。基於上述各項,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證物處理
文件法庭存檔,電話歸還被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4/4]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 蔡 (20)
D2: 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
庭上先處理D1求情,押後至12/5/2021 0930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2庭量刑,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所、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期間D1需要還押🛑

1004 D3在聽罷D1遭還押的決定時情緒激動,休庭10分鐘待其情緒平復
1058 休庭至1115,D3主問中
1156 早休至1215,裁判官要確認自己的續審檔期
1307 午休至1307,午休後繼續處理D3盤問
=========================
📌求情理由
D1現年20歲,係來緊6月將會21歲。考慮其悔意,希望能判更生中心。D1與爸爸媽媽妹妹同住。爸爸是一名點心師傅,媽媽是護理員照顧長者,妹妹正在讀大專。D1本人是工商管理學系大學生,但暫時休學一年

本案D1受到一個大教訓和有真誠悔意。離本案發生到今天已經過一年半嘅時間。D1希望2021年可以完結整個案件,所以休學一年,以免學業受到影響。

總共有11封求情信

D1承認,今次事件係不智不理性的行為,就讀工商管理科目,原打算畢業後投身會計發展。雖然休學一年,但D1沒有自暴自棄。現時有工作,在短短工作半年間,僱主表示對佢工作表現有十分高嘅評價。

而親友會陪伴佢同支持佢,直接佢案件完結重新投入社會。

爸爸求情信
父母對D1期望十分之高,係信件中有好多爸爸對D1好細微嘅描述。係爸爸眼中,D1係屋企擔任好好嘅兒子同好好嘅哥哥。

親人求情信 5封
一班由細睇到D1大嘅親戚,承諾會幫忙睇住D1

第6封,係D1中學班主任
D1學業成績好好,好到能夠拎獎學金,亦都有參與社會義務工作,盡社會責任

第7封,現時D1僱主
對D1評價好高,即使其住係長洲,仍然能準時上班。假設D1需要判刑,判刑後僱主願意再次僱用D1同佢再次合作。

第8封,社工
D1主動約見,由開始約見到現時已見過十幾次,跟進情況。D1係一個會解決問題嘅人,同屋企亦會積極計劃自己將來,唔會自暴自棄

第9-11封,朋輩之間嘅求情信
案件發生後,對情緒有所影響
朋友會陪伴D1一齊面對

D1所持有嘅雷射筆,能傷害人嘅距離只有十米嘅距離,亦都幸運地本案冇任何警員受傷

📌裁判官的回應
就今次案件參考案例CAAR4/2020(見文末),初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上訴庭最後判刑6個月刑罰,同為非法集結罪,藏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警棍)

案情嚴重,正常應採取監禁判刑
考慮到D1年青,只有雷射筆,打算攞取多份報告,再作量刑

法官稱,D1代表律師參考案例,沒有要求社會服務令

雖然年青人入世未深,未清楚自己行為造成嘅後果,但需要為自己行為負上責任

(按:D1步進羈留室前向公眾席家人及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延伸閱讀
1. CAAR4/2020的判案書,按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限聚令 #審訊[1/1]

D1: 陳 (17)
D2: 楊 (24)

控罪:
(1)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D2]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6(1)(a) 及6(2)條

案情:
有人提出告發被告2020年5月8日於旺角山東街40號,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與案相關的傳票曾經修訂,控辯雙方需時確認與法庭所持版本一致。就案件沒有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辯方將有片段播放,控方不爭議。

裁判官指一般599g案會考慮案發時有效條文,令控辯雙方準備同意事實,列出雙方共同確認案發時有效的規例。

休庭至1030
控方呈遞修訂傳票,控辯雙方以65c承認以下5點:
1. 兩名被告均無刑事記錄
2. 兩名被告於現場被截停,身份無爭議
3. 兩名被告於現場由警員直接發出罰款通知書
4. 2隻光碟證物,證物D1名「直播live」為市民拍攝,證物D2名「警方旺角」為警方頻道影片,兩段影片均拍攝案發現場。
5. 證物D3為案發地點的Google map截圖

讀出修訂傳票內容: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一名現場指揮官,兩名分別向兩名被告發出傳票之警員。

PW1 - 督察李偉雄(音)
現場指揮官,西九龍機動部隊Y1小隊

📌主問重點:
22:15 時PW1帶同隊員約30人於西洋菜南街及山東街交界設封鎖線,目的為協助其他連的隊員工作。

完成封鎖後,觀察到山東街前約30米位置有約50人聚集,講粗口辱罵警察。人群主要集中在兩邊行人路,每邊約20-30人,有不同衣著,基乎全部人士均有戴口罩,人與人距離不足1.5米。PW1認為人群聚集目的為辱罵警方。

22:20 PW1 以大聲公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指現場人士違反599G,要求離開及散去,否則票控。警告後人群無任何表示,持續以粗口辱罵警方。

22:22 PW1再次發出同一警告,遂帶同隊員於馬路及行人路上向前行,希望驅散人群。大部分人向後退及離開,只餘9名人士仍不肯離開,PW1遂指示隊員將9人截停並發599G定額罰款告票(包括D1, D2)。

📌盤問重點:
- 旺角當晚共有Y1-Y4小隊警員(約170名)執勤,但不同意掃盪會令市民不知應如何走動才不被認為是聚集

- PW1於行人路上截停9人,同意馬路被封,大部分市民位於行人路上

- 同意截停位置附近有小食店,有可能人群因光顧食店而停留,警方兩次警告相隔時間短,不足以讓行人路上的20-30人離開,但目測該9人並沒有意圖離開

- 不同意D1因當晚發生高空擲物駐足觀察而被截停,因見到9人由始至終與辱警人群一起

- 認同證物D1及D2均沒有拍攝到有人罵警方,但重申自己在場聽到

律師為證物D1及證物D2影片(皆無爭議為實時)準備謄本,記錄片段中對話。
📌證物D1重要時序摘錄:
22:13:44 有人呼叫口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22:15:05 驅散記者,期間有市民稱「呀sir咁無用㗎喎,你叫我行呢邊街,又封條路」
22:16:04 於行人綠燈亮時仍有車經過,PW1同意市民過馬路危險
22:19:34 市民叫「喺彌敦道過啦」,同意警民一直未見衝突或肢體衝撞
22:20:33-47 PW1 第一次警告
22:21:18-30 PW1 第二次警告
22:22 有人高空擲物
22:22:50 9名人士被截停

📌證物D2重要時序摘錄:
22:24:32 另一小隊警員沿西洋菜南街向山東街推進,PW1不在現場,但認為「市民為配合警方執法而不敢走出馬路」的說法合理

22:32:58 有警員向D2搜身,從背囊搜出遊戲機手制紙盒,PW1沒有目擊
———————————————
辯方表示可減省向第一被告發出傳票之證人。

PW2 - 向第二被告發出傳票警員
西九龍機動部隊Y1小隊

沒有主問,盤問後證人指自己非搜查D2背囊之警員,亦沒有目擊事件,故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
📌中段陳詞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599G章第7條,指兩名被告皆干犯受禁羣組聚集犯第6(1)條所訂罪行,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在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以下行為,即為免責辯護。

而根據第7條(2),辯方以3項證物提供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而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即控方及PW1均對證物沒有爭議。辯方已帶出合理疑點,若控方不提出反對,則案件沒有合理定罪基礎。

控方回應:
控方就案件有足夠表面證據,PW1指案發時有多8人群體參與受禁聚集,而控辯雙方皆不爭議當法法例規定聚集人數上限為8人。

控方反駁599G第7條只是列明舉證責任,辯方提出免責辯護,但控方可排除。認為第7條於此階段不適用,因此案控方已有足夠證供。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指兩名被告皆會作供,1430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魯(16) #20200523牛頭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2) 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3日,有土共組織在各區設街站滋擾市民,稱要支持中共在港僭建《国安法》,惹來途人不滿。其中在牛頭角街站,一名土共人士何麗英與途人起爭執。警方指稱3名被告持刀威嚇何麗英,案件於5月25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不准保釋,還押至今。今年1月7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時,3名被告均表示願意承認交替控罪,但遭控方拒絕,堅持要審訊。

*唔夠10人旁聽,被告舉手欲再陳詞遭拒,法官隨即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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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被駁回⚠️

‼️暫定於2021年7月26日 進行3天中文審訊,期間繼續還押‼️(手足好頹,頭耷耷🥺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22承認事實

(77)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高級督察 彭智偉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22,當時A22身穿黑色長袖上衣(P22-1)、黑色長褲(P22-2)及黑色球鞋(P22-3),並背著黑色背囊(P22-4)。高級督察 彭智偉 及後把A22交偵緝警員 20839 何凱銘 看管。

(78)同日約2020時,偵緝警員 20839 何凱銘 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21。

(79)2019年7月29日約2055至2115時, 偵緝警員7395 余海濤 搜查A22住所。期間檢取A12的衣物,包括(1)黑色長袖上衣(P22-1)、(2)黑色長褲(P22-2)及(3)黑色球鞋(P22-3)。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22相片呈堂為P28(D22)(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8張從A22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22)(1)-(18)。

——————

傳召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22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處理

📌裝備
當日帶備橙黑色長槍,或稱40毫米發射器,孭在身上,及.38手槍。

📌背景
約1750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約195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收到指示向聚集在路面上的群眾進行拘捕。PW54身處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

📌制服A22
接近市民時,PW54看見其中一人在德輔道西東行線近電車站的馬路上聚集(按:?),在人群前方。PW54到該人面前時,看見該人身旁已有其他警員及示威人士(按:?)。該人在馬路上未完全被制服,與另一位被截停的人士有拉扯,PW54認為該人想離開上址,於是上前將他推落地制服該人,即A22。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PW54指「認為該人想離開上址」,證人不應猜度他人想法。

📌推倒並壓住A22
PW54用雙手將A22推落地上,再用自己「小小嘅膝頭哥」壓住A22,以防A22逃離。
其後有警員,即20839,上前協助。

📌A22裝束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向PW54指出A22當時身穿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球鞋,並背着一個黑色背囊。
PW54指A22當時戴防毒面罩、鏡片較大的泳鏡(唔完全係好細但又未至於半塊面,覺得為泳鏡但又可能非用於游泳)、灰色頭套,手持一支行山杖。

📌標示A22位置
PW54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22被制服的位置,在德輔道西西區商業大廈東行線上,呈堂為P62_PW54_001A。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5:14:08至05:14:46
片中可見電車站旁東行線煙霧彌漫,中間有黃色頭盔和雨遮位置為PW54指的人群位置,一名女子被大力推落地及壓住時尖叫。
05:14:19時一個藍燈畜龍,即PW54,從旁推跌一名女子,即A22。

📌與另一人拉扯
05:14:13時A22伸手向地下,PW54在現場有見到。
05:14:14時可見A22手拉住一名戴黃色頭盔的人,PW54指即早前稱「與另一位被截停的人士有拉扯」,截圖為P57(RTHK)_PW54_001。
05:14:15時片中A22跌向地上戴黃色頭盔的人的方向,A22跌落在地後雙手向前伸,PW54在現場有見到。截圖為P57(RTHK)_PW54_002。

直播員所見:畫面中A22用雙手起撐自己後,被PW54從旁壓倒,另一畜龍拉A22頭部,兩畜將A22向前扔落地上,絕非一下推跌落地。

📌便裝接手
05:14:31時A22趴在地上,兩畜在旁壓住;05:14:36時左下角持橙色槍者為PW54;05:14:38時PW54起身轉身離去,數個便裝警員接手壓住A22。

📌片中A22裝束
05:14:17時可見A22裝束,截圖為P57(RTHK)_PW54_003。
片中A22頭戴防毒面具,PW54確定與展示的證物同款,呈堂為P22-7。
灰色位置為A22戴着的灰色頭套,片中頭套包裹頭部包括耳朵,露出眼部,PW54確定與展示的證物同款,呈堂為PP22-8。
PW54確定與展示的證物與現場A22眼部戴着的泳鏡同款,呈堂為PP22-10。

- 早休至1200 -

🌟 #黎建華大律師 身體抱恙,但因今早案件涉及A12,因此堅持到庭代表A12。惟 #黎建華大律師 早休後實在急需求醫,因此完成主問後,PW54盤問將延期。

05:14:18時可見A22右側,截圖為P57(RTHK)_PW54_004。

直播員所見:片中有畜龍騎在另一人下身位置。

05:14:24時A22手持行山杖,PW54指與展示的證物同款,呈堂為PP22-9。
片中A22手戴的手套手背較淺色,手心位置黑色,與展示的證物同款,呈堂為PP22-11。截圖為P57(RTHK)_PW54_005。
05:14:44時可見A22趴在地上,顯示後腦位置,截圖為P57(RTHK)_PW54_006。

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2/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PW3 警員23195 劉暉浩(同音)作供:

案發現場的環境:
警員指他在20:40時到達大河道與楊屋道交界,他看見附近行人路及馬路有磚頭、垃圾桶、雜物、垃圾及鐵欄等雜物。此外也有部份身穿黑衣,帶口罩蒙面的人走過。但他看不到有人聚集及聽不到有人高叫。

D3律師問及警員是否知道在20:50時A3小隊曾發射催淚彈。警員指不清楚,而他在口供紙上就此有紀錄只是因事後有人告訴他所以得知,他當時並沒有留意有沒有催淚煙。

追捕D3的過程:
警員在20:56時與隊員在楊屋道及禾笛街交界下車進行掃蕩。在追捕期間看到D3向他方向跑,加上看見他有戴藍色外科口罩,因此他上前控制D3。但警員不知道D3先前曾做了甚麼事。

警員指現場光線充足,視線沒有離開過D3,視野中也沒有障礙物阻擋。他也同意現場有很多身穿不同類型衣服的人逃跑。

制服D3及對他搜身的過程:
在二人跌倒後,警員為免D3逃去,故向同事取一條膠手帶,並綁着D3雙手,之後警員扶他起來進行查問及搜身,整個過程中D3沒有激烈反抗。由於警員曾拉開D3口罩讓他呼吸,因此他曾看過D3外表。

警員在搜身期間發現D3的杏色斜揹袋內有一個裝有7CM𠝹刀(P11)的文具袋(P10)。

👩‍⚖️劉淑嫻裁判官後來發現承認事實內的證物P10應是文具袋,並要求控方修改。

D3律師指出當時文具袋還有三支原子筆,兩支螢光筆及一支鉛筆。警員對此沒有印象,但同意有筆在文具袋中。
===============
PW4 警員19322 周炎行(同音)作供:

案發現場的環境:
在20:12時,警員看到有30-40名身穿黑衫黑褲利用雜物、花盤及垃圾堆車堵塞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使交通阻塞。但他同意不知道當時荃新天地內的情況。

在20:50時,警員看到有約200名示威者在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及行人路聚集,當中大部分是身穿黑衣黑褲,也有部分人帶有口罩及防毒面具,再次用垃圾堆車及磚頭堵塞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

因此,警員奉命到上址警告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離去,否則會使用武力。但示威者沒有離去並繼續聚集,因此警方向示威者方向推進及發射催淚彈。但警員對發射了多少顆催淚彈沒有印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明白大家都想入去撐蔡玉玲,請在場人士互相尊重排隊,請勿打尖。
#西九龍裁判法院
請注意正門外有愛國人士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4/4]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 蔡 (20)🛑上午已經還押
D2: 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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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開庭,庭內空約30個位
1440繼續盤問D3妹妹🥺
1553仲盤問中

🟢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000續審
🟢1556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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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對答太長,而且到後面控方問題頗多重覆,只例出主要重點

被告背景
父親於19年7月離世,同當時剛轉校
受此事影響,19年尾/20年頭開始睇精神科醫神或心理科醫生到現時(仲有睇)
有食藥

辯方主問
D3當日約左三名朋友晚上7點左右,玩boardgame同食飯去散心。Boardgame朋友並唔太知道D3發生嘅事情,只知道D3心情不佳,所以出來陪同。

兩名boardgame朋友先行離開,剩Becky陪同送D3去搭巴士回家,接近巴士站時,D3覺得有啲疲倦,於是於花旗銀行門外休息,吹一吹冷氣同Becky傾計。(D3回家巴士接近花旗銀行位置) (D3指傾計途中沒有太在意身邊環境,因專注係同朋友嘅對話之中)

係同Becky傾計途中與另一位朋友圖寶(音)約於旺角見面,然後(打算)一齊去D3家中打機,等屋企熱鬧一點,因家中媽媽都認識圖寶,可以舒緩家中氣氛。傾左約十分鐘後Becky得知D3正在等人,暫時未會離開,所以先行回家,當時約晚上11點幾。

當D3一個人時,佢一人行左去較後位置嘅夾公仔機鋪頭,係外面睇左一陣都有進入夾公仔鋪,有諗過玩,但最終都打消左呢個主意。然後約十分鐘後,圖寶與男子B於夾公仔機鋪頭外與D3會合。D3指知道男子B,因有數次見面在與圖寶一齊嘅場合,但未去到認識男子B。但在現場當晚D3主要和男子B聊天,和圖寶並沒有太多對話。

圖寶稱約左圖寶嘅朋友,於花旗銀行外還錢俾圖寶。於時D3便與圖寶一齊於花旗銀行外等候。於等候期間,見到有個哥哥(男子A)係度玩雷射筆覺得啲光線好靚。(男子A衣著黑衫黑褲)

睇左大約一分鐘左右,個哥哥留意到佢,借左枝雷射筆俾佢玩左一陣(D3指佢照下個牆,地下同天空,只係欣賞下光線,並指當時對雷射筆並沒有太多了解,只係從ig見到之前太空館激光中嘅片段),然後被警方用強光照射(D3指唔知道警方目標對象是否本人因光線太強列同身邊太多人。)之後將枝筆還番俾個哥哥,之後就冇留意個哥哥,繼續同朋友傾計。過左一排個哥哥行返來問D3認唔認得佢,D3指佢答男子A 唔認得。

中間仲有女子N同本案中嘅第四被告有牧童笛 ,D3有同女子N交談並指女子N教D3牧童笛。女子N和第四被告,在現場有吹奏。D3指和第四被告沒有任何交流。

到後期,D3指有想要離開,因為只是同男子B交談,警署都不時有強光照射,同埋警署開始有用擴音器叫咪,但由於現場環境太嘈吵,未能聽到警方講咩野。但圖寶指因為想要等埋佢朋友來到還錢,所以同D3講唔差在等多陣,D3只好留低陪圖寶。

直到警方出警署去拉人,D3跟隨人群跑動,因怕停低會被人群推跌和踩到,並不是因自己有犯任何罪行。

最後D3於9月25日零晨1點25分被一名女警拘捕。


法官要求D3在圖片中圈出男子AB,女子N,第四被告,圖寶,Becky同D3自己。(圖片由控方證物片段所提出)

庭上播放兩段片段,由警方警署所拍攝
片段中能夠見到人群聚集,有聽到叫死黑警,和見到D3玩雷射筆,但並冇集中照射單一警員,只係於警署牆外射來射去。另外片段中有警方舉藍旗,並用擴音器指人群正在參與一場非法集結,警方有機會用適當武力將人群驅散和拘捕。

控方盤問
問: 點解廿幾歲嘅Becky會留低一個十幾歲嘅妹妹係街而自己返屋企先?
答: 怕人地屋企會擔心同埋約左圖寶,所以佢走左先。
問: 同becky傾計時有冇留意到身邊環境並唔尋常?
答: 專心同朋友傾計,並沒有太留意身邊環境
再問: 身邊有人叫囂,夾雜粗言穢語,你聽唔勁聽到,覺唔覺得唔尋常?
答: 因為專心傾計,並沒有太理會身邊環境,至於本身自己及家中都經常會使用粗言穢語,所以沒有覺得唔尋常。
問: 你(D3)知唔知道人群聚集係果度係因為咩野?
答: 當時唔太清楚,因為適逢家中變化,無太留意社會時事,怕影響情緒,只知道係反修例。
再問: 知唔知佢地聚集係針對警察嘅一場示威
答: 真係唔太清楚。
問: 當時N係你身邊吹牧童笛知唔知吹緊咩野?
答: 當時比較嘈吵,只隱隱約約聽到好似係有隻雀仔跌落水。
問: 圖片中明明你係搭住N膊頭,有咩理由你聽唔到?
答: 咁現場咁嘈,真係聽唔清楚
問: 點解你覺得想走,但又唔走?
答: 因為聽到警方開始用擴音機叫咪,但現場環境太嘈,所以聽唔到叫緊咩野。由於圖寶執意留低等朋友來還錢,擔心朋友(指圖寶),當然留低陪佢。即使覺得環境有問題想走。

再問雷射筆,是否蓄意照向警方
D3指只係見到激光中(科學館)片段,所以有樣學樣射向警署牆上。反問如果蓄意照向警,為何唔用雷射筆集中指定一名警員。

到最後控方律師直指,片段中你同男子A交談,你根本認識男子A,你同佢處於果一度嘅目的都係相同,意圖擾亂社會秩序同騷擾警方。
D3指片段中所謂同男子A交談,只係同圖寶對話,並沒有和男子A有任何交流。
(只節錄比較主要對答,因控方對D3提問重覆性太高,Part Time旁聽師覺得控方律師提問有誘導或意圖令D3承認一啲同佢口供不符合嘅野。)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908粉嶺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詳情請看蘋果日報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2位證人,分別為一名街外證人(即大波man)、一名警員證人(負責形容當時環境狀況及拘捕事宜)。控方表示會呈上2個光碟作證物;

辯方不爭議拘捕事實,表示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不會呈上其他片段。並表示今天仍沒有控方片段的錄音謄本,相信到時審訊會有。

控辯雙方預2日審訊,但法庭表示1日時間已足夠。

押後至6月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3號庭進行中文審訊。
(按:辛苦何手足❤️❤️

= = = = = = = = = =
30/5/2021更新
案件押後至11月1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4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裁決 #新聞工作

蔡玉玲(37)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14:38 開庭
14:50 徐官宣讀判詞中
15:25 仲未完
15:37 裁定 要項、虛假

15:44 速報:被告罪名成立,求情中
15:38 每項控罪罰款三千元,共六千元

16:15 阿包與律師傾完,從會見室出來,獲等候人士鼓掌歡迎

16:27
裁決理由書全文
新聞摘要

21:06 直播員按:如新聞摘要所述,裁判官考慮三項犯罪元素,全面接納控方的舉證,庭上多次提到要考慮立法原意,但只係好狹義咁去解釋該條法例,為何不考慮新聞自由,為何不考慮公眾利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2/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3,即證物P19:

於審訊中所呈堂的實物證物P2-P11, P14-P17的證物連貫性不受爭議。

在控辯雙方經討論後,控方不傳召其他5名證人。

控方案情完結。
=================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
D1選擇不作供,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事實證人,當天在場)
D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3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但由於辯方證人明天才抵達法庭,故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裁決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裁決速報
裁判官信納PW1-7證供,不接納被告的作供。
裁定被告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至 5月6日 1430 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3/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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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pw2、pw4、pw9、pw5作供完畢
控方將不會傳召pw3、pw10

pw2 警員12359陳挺撻,現駐守將軍澳特遣隊第三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將軍澳特遣隊第三隊及九東第二梯隊第二隊。2份口供以65b呈上,並由控方在庭上讀出。

pw4警員58791徐笑紅,負責拘捕女子甲。現守東九龍交通部執行管制組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並分派為其中一隊捕捉小隊,成員包括警員2920、8252及9343。2份口供以65b呈上,並由控方在庭上讀出。

pw9警員10591李濃在,負責協助警員58791警誡拘捕女子甲及檢取女子甲的證物。現駐守將軍澳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2019年11月12日也是駐守將軍澳反黑行動組,當天為便裝工作。當天在中大二橋防守工作,協助拘捕人員的警誡工作。

pw5 警員19545蔡落生,負責拘捕A1。現駐守(後補)2019年11月12日駐守黃大仙警區軍裝巡邏小隊,當天為防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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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p.s. 警員8277盲腸炎入咗醫院😄,未知能否如期出庭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1/1]
#20200508旺角 #限聚令
👥D1: 陳(17)、D2: 楊(2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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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第一被告作供:
案發時D1中四,與朋友相約於山東街聚餐,會合朋友途中經過小食店時有人起哄:「有人掉嘢」,D1隨即見到記者行近,警方亦用電筒照射大廈外牆。D1順著警方照射方向望向大廈,嘗試尋找兇手。當時D1站在小食店外,協助警方尋找肇事單位,並未留意身邊環境,回過神來已被截停。

D1解釋身邊無人與自己聚集,亦沒有打算參與任何群眾聚集。到達小食店附近時並沒有聽到有人鬧警方,而自己一直行行人路,因當時車輛沒有遵從交通燈號行駛,馬路上亦有警員。

小食店附近行人路擠逼,D1沒有在任何階段企圖作出與警方敵對行為,於警方作出兩次口頭警告後才到達現場,從未聽過有關口頭警告。

📌主控盤問重點:
- D1與朋友相約10時半在奶茶店(近登打士街)外集合

- D1一人赴約,停留在小食店前因聽到有人呼叫「有人掉野」

- 警方第二次口頭警告至發生高空擲物相距約20多秒,若D1往小食店方向步行,推斷在警方發出警告時,D1約身處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位置。惟D1堅持聽不到警方呼籲。

- D1沒有留意當晚旺角警員數量是否特別多,因旺角一向有警員駐守,故沒有念頭「轉場」,主控指:「見到咁多警員都唔安樂啦」(直播員:😧),D1回應想先會合朋友再決定,但承認當時沒有想到用電話聯絡朋友

- 行人路上多人,但與平時旺角情況一樣,不同意自己有叫口號,駐足原因亦非支持對抗警方,反而認為協助警方緝兇為市民責任

📌辯方覆問指D1於小食店駐足時間少於一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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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作供:
D2當日約22:00於好景商場購買遊戲機手制,證物D1片段22:34:35顯示相關手制被警方從背囊搜出。遊戲機手制收據呈上為證物D6。而D2當晚購物後就被罰告票,認為遊戲機手制的熱感紙能成為證據,故釘於罰款通知書上並呈上為證物D7。

D2當晚亦拍下證物D7照片,用以問朋友意見是否可成為抗辯理由。由於熱感紙已褪色,照片呈為證物D8,以還原熱感紙內容。

22:03買完手制後,D2曾到家樂坊門口陪朋友吸煙,小聚後各自回家。D2計劃到先達廣場乘坐巴士,沿西洋菜南街走到山東街,看到警方防線。當時行人路上較多人,前方有防暴警員向通菜街推進,故D2站在行人路上讓路,等待警方清場後再前行。

D2於22:21:50被警員截停及要求出示身份證。截停前並無聽到任何警方警告,於山東街路段亦無聽過任何市民指罵警方。D2不打算參與任何群組聚集或協助/ 支持任何對抗警方行為。D2亦無留意到高空擲物事件。

D2駐足因不想被警方誤會自己為示威者,當警方經過自己身邊時亦無向自己發出任何警告,故認為自己停留位置安全。最後被警員搜查背囊時,有向警員解釋自己只是買遊戲機手制後路過。

📌主控盤問重點:
- 家樂坊距離截停位置約兩個街口

- 律師指D2不想被誤會為示威者即當晚有示威,D2澄清當晚有人群聚集,但沒有聽到有人鬧警方

- 不肯定人群距離是否少於1.5米

- 承認警方推進時已有人離開現場,但自己停留原因為等待警方清場後繼續前往車站,並無留意是否仍有9人留在原地

- 不同意自己駐足為表示支持攻擊警方,反而是想方便警方執法
———————————————
辯方案情完結,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陳詞:
人群沒有共同目的而聚集,雖控方指人群聚集共同目的為指罵警方。但證物片段均沒有證據支持說法。人群駐足有不同目的,在無共同目的前提下,每人因自己理由駐足,逗留現場或為可取做法。

由警方發出警告至執法間少於一分鐘,沒有給予合理疏散時間,而馬路交通混亂,警方亦進行推進中,故大部分人群留在行人路上。街道擠逼,當日大量警員執法,警方亦沒有給予指引人群離開,令市民無所適從。

兩名被告有提出合理辯解而控方無法推翻,免責條文應適用於被告。兩名被告均沒有案底,希望法庭能判無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暫定)裁決。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2/4]

~非即時,補回20/4 審訊內容~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2: 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案件押後至21/4/2021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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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專家證人署理警司 基督徒 陳喬崔(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6為電子裝置及激光儀器專家,亦超過10次在法庭比口供,全獲法庭接納。曾撰寫超過100份激光裝置檢驗報告。針對本案2支雷射筆,採用國際電工委員會60825 的標準作檢驗,該組織總部設於日內瓦,包括89個成員國,成員國會派出電子及電機專家作代表參與會議,為電子器材和電機器材制定成員國共同接納的標準。此機構亦會為各電子電機制定一系列產品標準。成員國代表會回國根據60825 的標準在本國參與制定各電子電機產品的參考標準和安全指引。

📌涉案雷射筆的分類
檢驗雷射筆會採用 Accessible Emission Limit (AEL)測試,即把雷射光源射向一7mm開孔後再射至儀器量度其功率。分類3R即該雷射裝置upper power limit 是5毫瓦,3B即該雷射裝置upper power limit 是500毫瓦,按雷射裝置分級可能要加上安全指引標籤或安全開關。PW6指出雷射筆Q3(即P14)有鎖匙開關(key switch),在啟動時需額外插上鎖匙才可開啟雷射。

- PW6指出,雷射裝置由3R級別開始已可對人體組織如眼或皮膚造成傷害,若非常聚焦可點燃物品。而若接觸defused reflection(即透過某物件反射或穿透下接觸雷射光源)則相對安全。

- PW6確認涉案2支雷射筆皆屬3B級(詳細檢查方法和數據因太繁瑣而不在此詳列)

- 就「標稱眼危害距離」(NOHD),PW6指出雷射筆Q3(即P14)的NOHD為至少60米(即在60米範圍內照射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而雷射筆Q1(即P21)的NOHD為至少10米(即在10米範圍內照射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

- PW6確認涉案兩支雷射筆的光譜均為綠色光,而Q3的光源比Q1更聚焦。

辯方盤問

- PW6指雷射筆Q3(即P14)上並無安全標籤。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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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建華大律師 回來了

繼續傳召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22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54

📌半年間多次做畜龍
2019年6月至年尾,半年內PW54參與過涉及大量示威人士的行動約20至30次,當中需要在前線驅散或拘捕約5至10次,本案事件約為第5次。在前線執勤時PW54均為畜龍。

📌畜龍推進摸式
PW54不同意作為畜龍一般都是快速衝前,捉住一個認為有參與有人士,然後交便裝或防暴處理,指每次行動均有不同驅散和拘捕方式。如環境不許可便不會推進至接近示威群眾,因此無法拘捕。PW54不同意上述情況為比本案更後期,甚至開始有汽油彈等出現的時候,指決定是否推進至接近示威群眾不一定受汽油彈等因素而決定。

📌制服過程簡單
案發當日PW54在高陞街開始向前快速推進,制服一人後便交予其他警員處理。PW54不同意制服A22過程簡單沒有特別之處,因現場環境流動及過程有許多不確定性,不能概括地以簡單形容。辯方指出簡單為沒有武器或打鬥等情況出現,PW54稱當時在現場並不知會否出現武器或打鬥情況,但同意現在回想過程確實沒有涉及複雜事件。

PW54在證人口供中概括地描述「快速向前跑,衝向示威者進行拘捕,截停A22,將A22推落地下,用膝頭壓住A22,其後有警員接手處理」。

📌推進時PW54位置
昨天看過的RTHK錄影片段由05:14:05開始,畜龍已在德輔道西皇后街電車站位置。05:13:46未開始快速推進時,畫面可見畜龍到達惠康和修打蘭街電車站,PW54指並非其所屬隊伍。05:13:47至05:13:53時可見該排畜龍為最前排,PW54同意。

📌沒有特定目標
根據P61A街道圖,可見惠康在德輔道西修打蘭街電車站最東位置。畜龍開始向前跑時,PW54前方有其他畜龍。直至捉住A22前PW54沒有特定目標人物,只是盡快衝上前捉住任何一人。

📌找不到自己
05:14:19時畫面左邊向前飛撲的畜龍為PW54,倒後追蹤至05:14:10時,PW54無法確認畫面右邊的畜龍為自己。

📌前方催淚彈
片段向前推進時,未到達A22位置前,有一個催淚彈在PW54及A22之間爆開散發催淚氣體,PW54指自己現場視線沒有被煙霧影響。

📌 第一次留意A22
PW54第一次留意到A22時,A22已在PW54身旁。

📌「未完全被制服」
主問時指「該人在馬路上未完全被制服」,意思即指A22身旁有其他警員,但不知有沒有其他警員試圖制服A22,A22似乎仍然能夠離開當地。

到達A22位置時,警方目的是制服認為參與非法集結人士。

📌另一畜龍從後扯A22
在RTHK錄影片段中05:14:14至05:14:17時,PW54指在片中或現場均看不到A22左後方有另一畜龍將A22向後拉,令A22向前跌落地。05:14:14時截圖為P57(RTHK)_PW54_D22_001。
再次播放後PW54終於見到,但在現場沒有見到A22被另一畜龍向後拉。

PW54以為辯方指該另一畜龍為自己,又睇多兩次,確認如辯方所指非自己。

📌對峙時A22位置
開始向前衝到制服A22期間,PW54並非在警察防線最前線,前方有其他畜龍。警察向前衝時,PW54在修打蘭街電車站前方,看見有人轉身向中環方向跑。

到達A22位置時,原來比A22更接近警方的人群已向中環方向離去。PW54不同意,指A22身後的人群才轉身跑向中環方向。辯方指出上述情況是因PW54第一次留意到A22時,A22已在PW54身旁1至2米,但對峙時PW54從未留意到A22或任何一個特定人士。
PW54同意只能確定制服A22的位置,但無法確定此前A22的位置。

📌拉扯
如A22被身後畜龍向後拉,主問時所指「與另一位被截停的人士有拉扯」是因被畜龍拉扯所致。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 #石書銘大律師 問題,是假設性問題,被 #陳仲衡法官 拒絕。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控方案情每每建基於假設。PW54指「呢個問題又建基於一個假設,我睇唔到個因果關係囉」。

PW54指當時有看見拉扯動作,指寫「未完全受到控制」,但沒有紀錄細節因此在庭上解釋。堅稱當時留意到A22拉住另一人,同意在庭上才作出補充。

📌 記事冊及書面口供
出庭前有警員通知需要在昨天因應案發當日有關A22事件出庭作供。PW54稱上庭前沒有翻看過記事冊或書面口供重温當日事件,單憑記憶在庭上作供。

2019年8月14日首次撰寫書面口供,至昨天上庭作供前共1年8個月,PW54稱記憶中期間從未翻看過書面口供。

2019年參與過5至10次的行動中,3宗案件須撰寫書面口供,包括本案、6月12日和7月22日,但只有本案需要出庭作供。

書面口供及記事冊從未提及A22和另一名被捕人拉扯情節。

第一份口供在2019年8月14日撰寫,第二份口供在2019年10月「廿幾日」,PW54未能確認。 #陳仲衡法官 指不應用何時落口供測試其記憶力。辯方指出第二份口供在2019年10月16日撰寫,PW54又估辯方是否要測試其記憶力,證人你答問題就可以。

第二份口供為觀看RTHK片段作截圖,找出自己和A22,並在地圖上指出警察防線及A22位置。PW54同意片中可見A22「拉扯」動作,但亦從未提及A22和另一名被捕人拉扯情節。

PW54稱作供前沒有與任何人,包括警員或控方代表律師,談論過本案案情,在庭上首次向任何人提及「拉扯」。

辯方指出A22與其他人拉扯的證供是刻意加上,以加強控方案情,加強其定罪機會,PW54聲稱自己只描述當時所見,但同意從未作任何書面紀錄。

🌟「你太過激動我支筆又太過冷靜」

小總結:PW54堅持部分證供從未在任何書面紀錄提及,亦從未向任何人,包括警員或控方代表律師,談論過本案案情,但在控方開案陳詞有提及此部分證供。

- 早休至120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非法集結 #審訊 #續審[5/4]
D1:蔡(20)、D2: 廖(30)
D3:15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20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2019年9月24日至25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20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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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對話……
就片段中D3在花旗銀行門外使用雷射筆的情況,陳官要求更多截圖,但主控話牽涉技術問題 🔵控方大律師 🟢陳官

🔵因為我唔知截圖係要用啲乜嘢嘅軟件呀,有機會可以做到嘅,但要了解吓。
🟢因為我係啲裁判法院到審案要截圖,啲主控轉頭就俾到我,如果我押後一陣你做唔做到?
🔵我嘗試吓同寫字樓嘅同事聯絡下。
🟢我應該尋日提出嘅,不過我頭先先醒起。
🔵我諗俾半小時時間我同同事了解吓呢個技術問題,如果整到嘅就整埋囉。
🟢係,迅速啲啦,一喺我11點再出返嚟?

結果10:30休庭cap圖,搞到11:42先開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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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開庭,年僅15歲的D3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留意控方問咗幾多次關於「雷射筆射向警署」
① 指稱D3用綠色雷射筆射向警方鏡頭。
🟡D3答:唔同意喎,因為我講咗好多次我淨係照天照地,好奇咁玩呢支筆而唔係特登有目標咁照囉!如果你咁樣講我唔會同意到啊唔好意思,如果你一路執着呢點你問幾多次我都同意唔到㗎喇唔好意思。我唔知幾時先可以答一啲你無問過嘅問題啊!

② 當時附近得D3一個用雷射筆,你右手用雷射筆照警員,並舉起左手擋住來自警署的光線。你係知道警方係照住你、你係警方嘅目標。
🟡D3答:因為當時身邊有其他人,我唔會留意到身後有無人用雷射筆照去嗰個方向㗎嘛所以不知警員的電筒是照向自己,舉起左手擋光只是應對掁(caang)眼強光的自然反應,唔代表知悉自己是警員的目標。

③ 問D3聽唔聽到現場有人起鬨、用粗言穢語辱罵、車輛不斷響咹?
🟡D3答:聽到有現場人士有粗言穢語但關我甚麼事呢?我唔明白你個問題。同埋如果你依賴個片段嘅話,其實你係片到一路見到我係照向其他方向㗎,你一路問我係咪照向警局其實無用㗎,我一路重申我係無目標咁照。同埋我得15歲我無車牌我係唔會知響咹係咩意思㗎。

④ 你係用雷射筆照向警署嗰方向,而且係無停過。
🟡D3答:唔同意啊!支雷射筆唔係我嘅我唔知點樣閂啊,同埋我真係唔明你個問題係咩啊唔好意思啊。你一路個目的都係想話我照向警署,但我個目的唔係照向警署吖嘛主控官。

⑤當時持續向警署射雷射光,至少三次垂低手熄咗支雷射筆,之後再舉手再射
🟡D3答:因為我無玩過雷射筆純粹想知個射程有幾遠,唔係你所講嘅目的囉,明唔明白啊?我唔知係片段無影到定係點,嗰支雷射筆係一路都無熄到㗎囉。


📌D3向警署揮手作出挑撥性的行為?
話説片段見D3向鏡頭揮手,控方形容D3是挑撥在場人士,向藍旗跳起身揮手回應警員「較早前」對現場人士舉藍旗,警告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

但心明眼亮的人會留意到,由警員舉起藍旗與D3揮手一刻,起碼相隔了2分鐘。D3亦補充:「我媽咪不嬲教我過馬路係要舉高隻手畀個司機睇到你,如果唔係佢係會唔小心車到我,我嗰目的係咁囉!」


🔵控方案情:
D3在現場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向警署照射雷射筆)導致引起在埸人士起哄、粗言穢語、車輛響咹。。。。D3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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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詞。除早前認罪的D1需還押索取報告外,其餘被告的保釋均以原有條件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