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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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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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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1031旺角

*在2021/4/21 00:30 後補資料*

蕭 (28) 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案情:
(1)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相關新聞

14:35 開庭
主控呈上案例,劉官去後庭睇,休庭至14:50

15:00 開庭
控方以香港政府訴梁有勝作案例,根據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控方無需要指明何種非法用途,辯方對案例無回應;裁判官與主控確認,指控係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侵入住宅 三項;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

內容撮要:
1. 關於把萬用刀,由警員14240檢取........
2. 警員14240交證物去證物房,不爭議處理方式
3. 被告指14240撞傷佢後腦,被告作出投訴
4. 廣華醫院對PW2的醫療報告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辯方表示被告不會出庭答辯,不會傳召證人,即作結案陳辭。

辯方陳辭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襲警,係靠PW1 & PW2 嘅目擊過程,控罪二萬用刀,係PW3檢取,有事實嘅爭議。

關於PW1證供的疑點
盤問時問到證人和他的隊員有否蒙面扮示威者,他迴避問題,只係回答隊員行開時見唔到,話係扮市民,但又話市民不會蒙面,不能理解,為何蒙面的目的不是扮示威者。

證人回的口供紙,聲稱一早在電腦開始寫,但口供紙的日期是2020年4月8日,與案發當天距離有半年,不是在案發後寫;另一方面,佢同意不是每一單案都要落口供,要調查到某一階段先知要唔要寫,無理由一早寫,辯方認為佢呢個係補救盤問時嘅說法。

證人在庭上嘅口供與他的記事冊和口供紙有嚴重不符,關鍵之處是在庭上好多細節無在口供紙上寫,例如:「被告在凹為位走出嚟,望向右邊行人和警署」,「被告形跡可疑」,「被告衝向15625」,「PW2話佢用手踭批我」,在記事冊全部無記錄;更重要嘅係在PW1記事冊,23:30的記錄,見到一名警員14240(PW3),佢捉住AP期間,另一位警員15625(PW2) 被AP用手踭批到,PW1在在庭上講完全不同,AP衝向PW2批踭,辯方在庭上問PW3,在襲擊的時候身在何方,他距離被告6-7呎,PW3睇唔到襲擊,未去到被告嘅位置,同PW1在記事冊嘅文字記錄,係兩碼子說法,記事冊嘅版本,完全反映唔到在法庭上說法,在關鍵之處有嚴重矛盾,辯方認為PW1不可信不可靠。

關於PW2證供的疑點
證人同意事件關鍵情節係在一兩秒之間,PW2轉身後見到被告,被告向佢行咗三四步,就發生襲擊,PW2觀察被告衣着,叫被告咪走,被告批踭,所有事情都係發生在一兩秒之間,辯方向PW2指出,身體接觸有可能係意外,PW2不同意,但不能排除係意外。

PW2在庭上做動作示範,被告如何批踭,辯方會形容為似係起跑前的動作,PW2不同意,話被告keep住呢個動作推向前,如果考慮返PW2嘅講法,被告不可能在一兩秒keep住呢個動作,辯方認為極其量都係一兩秒,不是維持呢個動作。

辯方問PW2如何形容撞擊,係咪連人帶踭,PW2在盤問時同意,主控在覆問時有澄清呢個議題,問到撞嘅時候除咗手踭,身體有無接觸,PW2話被告成個人貼住佢;辯方形容為不是一般人所做的批踭動作,係連帶上身一齊撞埋去嘅接觸,向PW2指出係行路唔小心撞到,PW2不同意,係被告推開PW2。

PW2幾時向被告嗌警察咪走,PW2嘅說法係當佢見到被告之後就嗌,跟住係襲擊動作;對照PW1梁警長證供,PW2被批踭退後幾步之後,才嗌警察咪走,兩個說法不同。

PW2有影相用手指指着紅咗嘅位置,PW4醫生在庭上作供,PW2有肋骨疼痛,無紅腫情況,理解影相係早過去睇醫生;痛不是醫生可以評估,要靠病人自己講,紅腫係輕微嘅,不同瘀傷,不是嚴重傷勢,一定係由襲擊形成,就算法庭接受醫療報告,都不是客觀證據,必定有襲擊發生,法庭要考慮證據嘅可信性可靠性。

PW3 無目擊襲擊過程,搜證過程有多處匪夷所思
PW3 在現場制服被告,並高呼左一句:「佢褲袋可能有架撐,大家小心」,之後上手銬,搜查背囊是否有危險品,如汽油彈或爆炸品,警誡被告之後,帶返旺角警署,PW3高呼有架撐,但在現場無搜查褲袋,反而去查背囊,一個佢唔知有無風險嘅背囊,仲用咗不少時間,攞物品出嚟和擺返入去,點解唔搜查褲袋,證人解釋有兩個原因:1. 佢腎上腺數上升,可能忘記咗,2. 記得當時有同事講,踢清楚佢背囊,所以點解專注在背囊,無查褲袋;辯方有向PW3指出,佢無做任何文字記錄,只係在庭上講,講法荒謬不合理,如果係真嘅,有風險有大叫,但點會遺留咗。

在升降機前搜查
在返到警署向值日官匯報之前,在升降機位置再次搜查被告褲袋和背囊,有抽起上衣搜查腰包,呢個第二次搜查係極不尋常做法,當時位置距離報案室極近,只需行多係30-50秒,PW3同意見到值日官,匯報後必然會搜身,係有既定嘅程序,值日官會決定作何種級別嘅搜身,及發出表格解釋程序和權利,在報案室有值日官有軍裝警員,升降機前係公用位置,相比之下在報案室係更適合搜查嘅地方,唔似唔早做搜查,就搜到萬用刀,檢取情況極不尋常,PW3無好嘅解釋,辯方認為證人不可信不可靠。

辯方對PW4 與 PW5 無特別陳辭

總結而言,假若PW1與PW2皆不可信不可靠,控罪一就不能成立,假若其中一方成立,亦不能排除係意外情況,PW2 同意係電光火石之間嘅碰撞,被告係企喺凹位望出嚟,一出嚟就發生襲擊,PW2本來背向被告,佢聽到有人嗌先轉身,先接觸到被告,如果PW2繼續向前行,根本唔會發生,被告在視線受阻下跑出去,PW2轉身先會撞到,被告嘅手部動作係跑緊嘅情況,連上半身撞到PW2。

有萬用刀亦不能作出唯一不可抗拒嘅推論有非法意圖,非法用途係指:束縛人身、傷害人身、侵入住宅,所有呈堂片段,無任何一段指當日有呢啲事發生,有一位警員10354嘅口供,每一個段落都係講堵路,車輛無法行駛,阻街嘅行為,不是第17條非法意圖,法官要考慮,片段所講嘅事情不是在事發地點發生,距離有800-1000米,無證據指被告有去相關地點,同事件有關,無證據指控束縛人身、傷害人身、侵入住宅。

16:10 陳辭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 15: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49警員 17040 繆益倫
駐守港珠澳大橋警署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拘捕A19

📌背景
當日到德輔道西近西邊街組成防線,約1900時開始向東推進,約2000時推進至近皇后街。

📌拘捕A19
在接近皇后街匯豐銀行外,一名女子,即A19坐在地上,PW49上前制服。由於PW49相信A19參與早前的未經批准集結,於是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19。

📌標示A19位置
PW49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19坐在地上的位置,在匯豐銀行外德輔道西及皇后街轉角近行人路,呈堂為P62_PW49_001A。

📌裝束
A19坐在地上時,戴黃色頭盔、含過濾器面罩,身穿黑色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鞋,背着背囊。另外有環保袋。
PW49指相片P28(D19)(5)中A19身穿的衣服與在現場相同。

📌要求協助搜身
由於制服A19時已知為女子,因此要求警署警長 陳怡 上前協助,搜查A19身上有沒有攻擊性物品。搜身後沒有發現任何可傷害人身物品。

📌A20及A21
搜身後PW49與 陳怡 一同押A19到匯豐銀行外路邊石壆坐下。在該處見到兩名女子,即A20及A21,二人雙手已被膠索帶鎖住。警長58808在附近協助看守A19,而PW49與A20及A21有交談。之後警署警長 陳怡 搜查A20和A21身上有沒有攻擊性物品。

其後PW49將3人交偵緝警員13482處理,PW49則離開到防線。

📌播放NTS M077
片段由15498 郭禮賢 拍攝
由20:03:25至20:03:53
匯豐銀行外近皇后街馬路

20:03:25時可見警長58808持盾,頭盾有警長標誌,警署警長 陳怡 身穿防暴裝戴黑色頭盔蹲在地上,旁邊另一防暴戴黑色頭盔蹲在地上為指揮官 譚雅靜 。A19戴黃色頭盔躺在地上,被警署警長 陳怡 及指揮官 譚雅靜 壓住。截圖為P42_PW49_001。

📌膠索帶
20:03:41時有警員從A19身旁拾起一個背囊扔在地上,PW49在現場但沒有留意,指背囊與早前A19坐在地上時孭的背囊相同。
畫面中背囊旁邊有白色物品插在一旁,PW49制服A19時有留意為膠索帶。截圖為P42_PW49_002。

- 午休至1545 -

20:03:52時A19在畫面右下角趴在地上。對比相片P28(D19)(5),片段中A19頸上有黑色物品。

📌白色手袖
20:03:53時A19左手被向背後扯起,有白色手袖,PW49當時沒有留意。截圖為P42_PW49_003。

📌環保袋
20:04:33時警署警長 陳怡 用膠索帶鎖住A19後,在A19身旁拿起一個黑色袋打開,PW49在現場有見到,黑色袋即較早前PW49看見A19坐在地上時手持的環保袋,截圖為P42_PW49_004。

📌防毒口罩
20:05:13時畫面可見一個不知名防暴打開A19背囊。
指揮官 譚雅靜 雙腳間地下有一個防毒口罩,PW49指與早前指A19戴住含過濾器面罩同款,亦與證物P19-3同款。截圖為P42_PW49_005。

📌頸上物品
A19背面近頸位置有黑色物品,與相片P28(D19)(5)不同。PW49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2_PW49_006。

PW49只能講出相片P28(D19)(5)與現場有所不同,但不知不同之處。

📌尋找自我
20:05:13時,PW49至今找不到自我。有一防暴站立在指揮官 譚雅靜 身後,PW49估計為自己。該防暴手持警棍遊走在附近,播放至20:05:29時仍認不出。在警署曾觀看片段認出自己,並錄取口供,在20:05:16截圖指出站立在 譚雅靜 後的防暴為自己。PW49要求再看,直至20:06:25時終於認出自己,因背心與其他防暴不同,一般防暴背心為黑色,PW49背心為綠色。

📌白色物品
20:05:12時可見A19右手沒有佩戴手袖,PW49右腳踩着一件白色物品,當時PW49沒有留意。20:03:13時白色物品仍在地上,PW49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2_PW49_007。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49
片段NTS M077中,A19趴在地上的位置與PW49指第一眼看見A19坐在地上的位置相同。

PW49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提堂

D2: 鍾(23)
‼️各被告已還押近13個月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D2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於柴灣龍躍徑近黑角頭的一間屋內,管有一支三節棍。

由於同案其他控罪將於2021年6月15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日進行交付高等法院的程序。控方申請等待提訊日後才就D2管有違禁武器的控罪安排審訊日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日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手足離開前有向公眾席揮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A1-4不認罪


📍開案陳詞

香港中文大學的二號橋和環迴東路屬公眾地方,在2019年11月12日或之前的日子,公眾人士可自由出入中大範圍,不用登記。

2019年11月11日,多名人士佔據二橋位置,向吐露港投擲雜物、汽油彈、磚頭等。警方當天作出了驅散行動。

2019年11月12日,警方繼續在二橋駐守。為免八去據點,在當天早上11:25已在環迴東路和二橋交界設立防線。在警方防線的50米前的環迴來回行車線上,有人集結,並向警方投射雷射燈、叫囂及挑釁。在環迴東路右方的小斜坡上,有身穿黑衣的人埋伏於草叢,大聲指罵及挑釁。為免黑衣人作高點攻擊,警方向斜坡上的黑衣人舉橙旗,但由於黑衣人並沒有向警方作出實際的攻擊行動,警方也沒有使用武力。

14:00時,除了斜坡有集結人士,環迴東路亦有大約100人,他們身穿黑色上,部分戴口罩、防毒面具,亦有人手持雨傘,走近警方。前方有示威者推著大型垃圾車等雜物,向警方防線不停推進,氣氛情緒緊張。14:10時,警方向示威人士舉橙旗和黑旗,並用揚聲器示意示威人士和平散去,但示威人士沒有離開。

14:50時,校方人員到二橋位置嘗試調解。指揮官期後示意5名警員(pc15359、pc14598、pc58127、pc9390、pc58197)於保安監亭內觀察示威者的行動,其餘警員則於保安監亭20米範圍內候命。
(註:控方立場稱於14:50時,由於警方防守減低,但示威者卻欲向前推進,防礙警方,並開始投擲雜物,因此由非洲集結升級至暴動)

15:08時,聚集人士向警方推進,推著垃圾車及手持雨傘推進至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的位置。PW1向示威者舉黑旗作警告,示威者沒有離開,並加速向警方推進及投雜汽油彈、磚頭、鐵枝等雜物。

15:11時,於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附近,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燒到了警方的長盾及制服。小山坡上的斜坡亦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警方暴力升級,即使發射催淚彈亦難以驅散,PW1繼而舉橙旗作警告。示威者沒有理會,繼續向警方攻擊。

D1
15:24時,pc19545(pw5)追至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一帶,看到D1向反方向逃跑,繼而將他拘捕,D1作出激烈反抗。當時D1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及黑鞋,頸上有黑色頸套,雙手戴3m手套,其中一隻手再戴上隔熱手套,背著一個黑色背包。臉上戴著防毒面具及護目鏡。


D2
15:28時,pc18434(pw6 )看到一名身穿黑色長褲及黑色t-shirt的人士逃跑,期後他失去平衡並跌倒,pw6上前將他拘捕,D2期間掙扎並想逃走,pw6最後亦成功將他制服。15:45 時,D2在pc8111看管下被帶到馬鞍山警署。


D3
15:24時,pc9343拘捕了身穿黑風褸、黑褲的D3。相信D3受催淚彈影響,繼而協助他用清水洗眼。pc12419協助拍攝並處理d3的證物,包括黑色帽、黑黃色眼罩、防毒面罩、黑色頸套、一對黑手套、一隻白金色手套、黑色addias 背囊、黑鞋及黑色長褲。

D4
15:21時,pc2920(p8)拘捕逃跑中的D4,他當時身穿黑色外套,白鞋、3m眼罩 、黑背包、黑鴨咀帽及手持一把破雨傘,並搜出一對橙米色手套、一把黑縮骨遮及一個灰口罩。她當時稱呼吸困難,因此警員為她鬆開面罩及眼罩。



📍承認事實

D1
pc19545拘捕了D1,D1被檢取黑T-shirt、黑長褲、黑色護目鏡、灰色防毒面具、黑頸套、 3m手套、右手戴灰橙色隔熱手套、黑鴨咀帽、黑藍色間條背囊(內有黑色iphone、白T-shirt、藍白色口罩)

D2
pc18434拘捕了D2,D2被檢取身穿黑T-shirt、黑長褲、灰色鞋,並搜出長黑褲、藍色布袋、保鮮紙、剪刀、一張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 我們一定會贏」的白紙

D3
pc9343 拘捕了D3,pc12419檢取了一張八達通、一部電話、黑色短褲、灰色長衛衣、黑口罩、一枝噴罐、一個未開封的頸套

D4
pc2920拘捕了D4,並由女警6946檢取黑背包、橙及米色手套、黑手袖、黑色縮骨遮、深灰口罩、八達通及白色iphone電話,其後由pc17057 接手。

📍審訊議題

1. 控方有沒有足夠環境證供在毫無合理疑點驗證標準下證明各被告有參與暴動(辯方立場為不爭議該時間及地點有暴動發生)
2. 在反蒙面法的議題上,控方有沒有足夠證據證明A1,3,4在非法集結的時間及地點有帶蒙面物品;及在警方使用催淚彈時,使用防毒面罩是否為合理辯解
3. 針對控罪五,控方是否有足夠環境證據證明A3管有該枝鐳射筆(證物8),以及管有目的和送往檢驗期間有否受干預


📍在是否要對案件中第五位被捕人士(黃)作出起訴的議題上,律政處主張不會修改控罪。

黃與「其他身份不知明人士」性質分別不大,而她在當刻被捕、衣著裝備等被警方檢取皆為事實,但黃在未被帶到法庭前已離開了香港。法官指出控方的開案陳詞有一部分篇幅提及對黃的指控,卻無人幫黃捍衛利益,因而要求律政處一再考慮是否要求法官在嫌疑人缺席的情況下作事實裁決。控方需時搜集案例及資訊作決定。


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審訊[2/3]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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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 19134 李嘉權(協助拘捕D1警員)
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沒有主問

📌D1律師盤問重點:
- 當日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人數約30-40人,分為不同小中隊,PW3屬第4中隊,約6-8人,案發前行動為於警察宿舍外巡邏

- 落車協助PW1前透過擋風玻璃見到有10多人背向自己往商場方向跑走。D1表現平靜,沒有反抗,但並沒留意D1有否叫口號,替D1上手扣前沒有事前作出警戒。

📌D2律師盤問重點:(裁判官斥律師應就現有證供提問)
- 第二大車為AM6334,PW3忘記第二大車於車隊中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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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警員 19032 張柏其(音)(拘捕D2警員)
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

📌主問重點:
人群四散前,PW4見到15-20米外,一名女子戴黑色口罩、黑色T恤、上臂掛有藍色環保袋及手持帶狀物,正在做類似綑綁動作,女子與其他人一樣見到警車後轉身跑,女子往安田街方向跑。由於警察車隊持續前進中,PW4只能透過車與車間的空隙作觀察,過程約2-3秒,但足以清楚看見女子手部動作,當時女子站於障礙物後方,只能看見女子上半身。

PW4從左邊車門下車,下車期間有3-4秒失去女子視線,期後繞過車頭到警車右方開始往安田街方向追該名約20米外女子,期間視線無阻。

追截途中有重複向女子大聲發出警告:「警察,咪郁,否則可能使用武力將你截停。」逃跑間女子曾有減慢速度回頭望,並曾跌倒,但又起身繼續跑。PW4再次警告後掏出警棍,惟女子沒有理會。PW4隨即用警棍揮向女子左大腿一下,女子停低面向PW4:「我唔走啦。」

PW4令女子除去臉上口罩及將身上物品(藍色環保袋)放於地上,PW4手拿女子口罩,見到女子臉容,PW4指應該是自己從女子銀包取出身分證核對女子容貌及姓名。女子被截停時衣著為黑口罩、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及拖鞋。PW4從地上環保袋取出一包已拆封的白色索帶(當刻未知數量,拘捕後點數為約40-50枝,每條長度約30厘米)。

隨後女警17990 PW5協助PW4向女子作出搜身,並無發現其他可疑物品。搜身後,圍觀人群開始多,PW4帶同女子,證物15-17及袋中其他雜物(忘記具體係咩)離開現場往啟田道登上AM6334,由於袋中雜物沒有可疑,事後不撿取為證物。

PW4觀察法庭內人士,不能成功認出當晚被捕女子。

PW4於警車內向女子宣佈拘捕非法集結、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期後PW4詢問D2有否受傷及是否需要醫生,D2回應沒有受傷及不需醫生。D2坐車內近車窗位置,等候其他警員上車後,出發至觀塘警署。PW4帶同D2及證物到報案室向值日官報案,女警17990再次為D2搜身確保無可疑物品。

除書面口供外,PW4於案發後兩日曾畫一份草圖(控方證物P27)描繪PW4下車位置、女子作出綑綁動作位置、AM6818停車位置、D2跑動路線、PW4追截路線、截停位置、堵路物品(磚頭)位置。

PW4確認證物15-17, 19, 21與當晚所見吻合,惟對證物22粉紅色拖鞋無印象。PW4確認庭上播放啟田商場CCTV(較實時慢3分鐘)拍攝人群移動情況與當晚吻合,由於畫面不清晰,只能相信01:41:19-30 鏡頭遠方跑動的人為警員,但商場內有柱遮擋鏡頭,未必拍攝到追截情況。即使法庭慢速(0.25倍)播放片段,PW4仍不能確認畫面中人士是否警員。

PW4以藍色環保袋、袋上圖案(一對眼睛)、偏瘦身型、衣著、及肩長曲髮、深色髮色為基礎,確認行人過路處作出綑綁行為女子與其後截停女子為同一人。

📌D1律師盤問重點:
- PW4無印象啟田道是否有救護車停泊,亦對救護車有否閃燈/ 響警號,細車是否停泊在救護車後沒有印象

- 確認AM6818於啟田商場外停在細車後

- PW4於車上有望向車窗,聽到有人叫「有狗呀!快啲走呀!」,但沒有留意聲源方向,亦不知是否多於一把聲線叫喊

- PW4觀看證物P14,同意01:23:33-01:38:36啟田道有救護車

📌D2律師盤問重點:
- PW4庭上口供常用字眼「印象中」、「應該係」表示PW4對細節未必太清楚,如:衝鋒車位置、環保袋內雜物、對某些證物相片無印象、於庭上認不出D2等

- 同意從CCTV可見救護車及細車均有閃燈

- 大車左右兩邊車窗有打開,但PW4視線不能穿透前方細車及救護車,PW4指自己從兩車中間罅隙觀察前方

- 律師質疑PW4與路障距離應超過15-20米,比對證物P27草圖、P12相片後,PW4指距離為自己目測,可能不太準確,但不會差太遠。根據現時手頭上資料,重新評估為約30米

- 無印象細車是否與救護車同排停泊

- 第一眼見到女子當時位於行人過路線上近啟田商場,律師指出實際上PW4觀察女子視線會被警車阻擋,PW4不同意

- 即使救護車及細車有閃燈,PW4非直視強光,不影響觀察/ 判斷女子動作,極其量可能影響顏色折射(救護車閃藍燈),但主要依靠街燈光源觀察

- 無法估計女子身高,補充因第一眼望向女子有彎腰
女子側身企,背對啟田商場,以胸部特徵判斷眼前人士為一名女士,PW4受堵路木板阻擋,只能看到腰以上位置,手約在腰間,故能看到手部動作,至追截時才見到女子下半身

- 木板高度近一米,障礙物高度不一

- PW4高 173cm,女子比PW4矮約一個頭

- 書面口供並無提及環保袋上圖案,但PW4不同意為加插內容,指口供只概括大約衣著描述

- 環保袋掛於手臂上,理應袋身亦被木板遮擋,無法觀察袋上圖案,PW4指袋中有物品,女子手部有動作,環保袋飄飄下都睇到,但非觀察到整個圖案,只記得袋上有對眼睛

- 女子手持帶狀物特徵為:幼、少少反光、約半手臂長(約20-30cm)、不能清楚觀察到顏色,書面口供並無提及帶狀物特徵,PW4認同有遺漏,但非今日加口供,是憑記憶回想

- PW4不能仔細模仿綑綁動作

- 沒有留意女子視線,人群四散中亦不肯定女子身旁是否有人接近

- PW4同意爭議點為身分辨認,書面口供是將當日所見寫出,並非刻意不寫下細節或時至今日才回憶起,而是認為供詞已足以辨認該女子

PW4不同意當晚其實並無留意細節

- 同意不能排除在下車時丟失女子視線幾秒間,女子轉身往相反方向跑,但可能性不高,因眼見女子往安田街方向跑,期後自己亦在同一方向尋回女子.同意如果女子往安田街方向跑,身影必會出現在啟田商場CCTV,但亦有可能被柱子遮擋

- 同意如CCTV不能拍攝女子身影只有兩個可能性為:1. 當時情況過於混亂 2. 女子根本沒有向安田街方向跑,PW4指第一個原因較可信

- 追截過程約數十秒內發生,路程約50米,女子穿拖鞋故跑速應不快,但PW4因身上有裝備拖慢跑速故花較長時間追截,女子身旁雖有人穿插但為數不多亦不會完全遮擋女子身影

- 示威者四散後,警方到場,PW4為頭幾名警員,但前方警員不會阻擋視線,因兩者不是緊貼

- 警方到場後仍有街坊在現場但人數只有約10多人,沒有留意其他人衣著,同意女子為街坊裝

- 女子警誡下有向PW4稱:「我落街行下啫,我都唔識啲人」,PW4不認為女子只是街坊,因女子出現在堵路現場,索帶亦用於堵路

- PW4就索帶用途問女子,但女子不太回答

- PW4曾於書面口供描述「01:41:04 我與隊員到達現場追截違法人士,01:41:20 我確認(畫面左上方)為本人」,惟PW4從庭上再觀看片段,只能指出自己身處畫面左上方,但並不能認出自己

- PW4指追截路線在柱子後方,CCTV不能拍攝到,但自己則沒有被柱子影響視線

- 律師指出當晚女子應束馬尾,跌倒前戴住cap帽,證物P13CCTV中 01:41:11畫面右下方為D2,當晚環境嘈雜,D2不能聽到PW4追截時的警告,PW4均不同意

- 不認同女子上警車時平靜,女子有大叫自己名字

- 律師準備4張截圖關於警員帶D2上警車時情形(辯方證物D1),PW4、D2及女警17990均出現在圖中,截圖顯示D2當時束馬尾,與PW4較早前對女子髮型描述不一致,PW4否認自己追截錯人

- 指出PW4所描述之D2逃跑路線為錯誤,PW4不同意

- 總結PW4口供有誤及多處地方不肯定

📌主控覆問及裁判官發問:
- 前往堵路現場間,車有開窗,聽到不止一次「有狗呀!快啲走呀!」

- 利用證物P27及P12相片協助,再澄清PW4與路障距離約20-30米

- PW4稱或受救護車藍光影響對顏色觀察是在庭上看過P14片段推論,當晚實際情況自己並無留意到有閃藍燈

- PW4認為對女子描述已充足,故沒有特別描寫女子身體特徵

- 落車後至重拾女子視線約5-6秒,雖不能排除女除轉身跑,但不合理,因在安田街方向有與女子同一特徵人士在自己前方約20米

- 落車一刻已鎖定女子為追截目標

- 追截女子時,女子無束馬尾,不肯定D2有否自己束或女警替D2束頭髮,第一眼於行人過路處所見女子亦無束頭髮

- 肯定追截間女子無戴cap帽,但不肯定第一眼於行人過路處所見女子有否戴帽

- 沒有描述其他人衣著原因為自己專注於追截女子,對他人觀察較少

- PW4身上裝備包括防毒面罩、圓盾牌、彈藥、戰術背心、頭盔,共重超過6kg

- 女子上警車途中大叫自己名字因有圍觀人士問,女子大叫姓名後亦有講一串數字,但意義不明

- PW4同意關於證供有聯想不起的地方,如:環保袋內雜物、女子所叫喊的確認數字……但自己是憑記憶所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12因病情有轉變,申請2天病假,被 #陳仲衡法官 留難,「如果唔係嘅話佢就需要出庭㗎啦」「兩天你記住係兩天」。

傳召PW50警署警長 55990 陳怡
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1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防暴
負責搜查A19、A20、A21

約2000時身處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負責處理3名女子,第一位為A19。

📌「Gogogo」
在德輔道西,機動部隊A大連指揮官在現場高叫「Gogogo」,所有在防線的警察向前衝。

📌看見A19
跑至近皇后街時,因PW50跑得慢,其他警察包括高級警司 譚雅靜 及警員17040已經制服一名身穿黑色上衣及黑色褲的人士。由於該人身材瘦削,PW50相信是一位女子,因此PW50上前協助。女子即A19。

📌反鎖及搜查A19
在馬路上,PW50摸A19身上、腰間、腿部,沒有發現攻擊性武器。PW50用膠索帶鎖住A19雙手在身後。
其後PW50發現A19身旁有一個黑色大環保袋,內有數卷保鮮紙,但對實際數目、狀況及袋內其他物品沒有印象。PW50將保鮮紙放回環保袋內。
A19另有一個深色背囊,並非由PW50搜查。

搜身及搜袋後,PW50帶A19到行人路邊坐下,亦將環保袋和背囊放在A19身旁。

📌播放NTS M077
片段由15498 郭禮賢 拍攝

🔸時段一由20:03:26至20:04:38
20:03:26時畫面中PW50踎在地上距離鏡頭較遠,頭盔上有白色標誌標示警署警長,另一踎在地上的為高級警司 譚雅靜 ,均壓住躺在地上戴黃色頭盔的A19。
20:03:31時PW50摸躺在地下的A19,搜查身上有否攻擊性武器。搜身後拉起A19,黃色頭盔鬆脫在地。
20:04:12時A19又被壓在地上,轉身面向地下被鎖上膠索帶。警長58808加入踎在地上,PW50指58808搜查A19背囊,在現場看見58808位置近背囊,因此記得是58808負責搜查。
畫面可見A19被鎖上索帶時左手有白色手袖,PW50當時沒有留意。
20:04:37時PW50翻檢黑色環保袋,用右手取出透明膠袋裝住的保鮮紙,其後放回環保袋內。截圖為P42_PW50_001。

🔸時段二20:05:12
20:05:12時可見A19頸上有黑色物品, 譚雅靜 左腳旁地下有一白色物品,PW50在現場均沒有留意。

📌保鮮紙
片段中保鮮紙由透明膠袋裝住,PW50不記得保鮮紙有沒有獨立包裝或紙盒。

📌在行人路看見A20和A21
押A19到行人路邊坐下時,那裡有另外兩位女子坐着,PW50在行人路亦有處理兩位女子。A19旁為A20,A20旁為A21。

📌搜查A21
PW50看見A21雙手在身後,知道被膠索帶鎖住。由於現場沒有其他警員看守A20和A21,PW50上前問A20和A21。 #郭棟明大律師 表示毋須提及對話。PW50指因A21當時戴住防毒面罩,所以扯下其防毒面罩,並對A21搜身和搜查A21背着的背囊,沒有發現攻擊性武器。
A21背囊內有保鮮紙、眼藥水、雜物。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20:09:23至20:11:08
20:09:23時坐在鏡頭最遠處沒有戴頭盔者為A19,旁邊為 譚雅靜 ,旁邊為A20和A21。有一防暴站在A21前。

📌扯脫A20及A21防毒面罩
20:09:30時A21防毒面罩被PW50扯脫,20:09:56時PW50轉為處理A20,扯脫其防毒面罩和拉下其眼罩。PW50稱忘記如何處理兩個被扯脫的防毒面罩。

📌用眼藥水強灌A20
20:10:11時,PW50聲稱由於A20狀甚痛苦,從A21(後稱應為A20)腰包取出一支眼藥水,強灌A20飲下‼️,PW50訛稱當時以為是一支水,後來因自己曾用過,認出為眼藥水。20:10:18時PW50「發現」為眼藥水後將眼藥水放入A20袋中。

📌地上的防毒面罩
20:10:23時畫面可見在A21身旁地上有一個防毒面罩,PW50稱與早前自己由A21面上扯下的款式顏色相似,但在現場搜查A21背囊時PW50沒有留意有此防毒面罩。截圖為P41_PW50_001。

#陳仲衡法官 要求20:09:26時A21防毒面罩被PW50扯脫扔在地上一刻截圖為P41_PW50_002。

20:07:29時A21戴着防毒面罩,當時A21身旁沒有防毒面罩。截圖為P41_PW50_003。

📌搜查A21背囊
20:11:08時PW50搜查A21背囊時沒有從背囊取出任何物品,畫面中無法見到早前稱的保鮮紙、眼藥水、雜物。

PW50指除扯脫A20防毒面罩及用眼藥水灌A20外,沒有再處理A20。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50

📌「一拃保鮮紙」
主問時稱搜出「一拃保鮮紙」,截圖P42_PW50_001亦可見有一個膠袋裝住該「一拃保鮮紙」,PW50當天沒有處理A19的其他保鮮紙,沒有取出觀察情況或數過保鮮紙數量。

主問時亦指不記得保鮮紙有否獨立包裝或紙盒,截圖中可見PW50手持2卷保鮮紙,袋中有3卷保鮮紙,PW50同意。

辯方展示20:04:38時的另一幅截圖,可見PW50同樣手持2卷保鮮紙,沒有紙盒包裝,袋中有3卷保鮮紙亦沒有紙盒包裝,PW50同意。

看過截圖後,PW50依然未能肯定當時由A19搜出是否只有5卷保鮮紙,亦不確定任何一卷保鮮紙有紙盒或獨立包裝。

A20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PW50

📌搜查A19和A21
PW50快速檢查只為搜查是否有攻擊性武器在身,其後亦會再次搜查與案件有關物品。PW50在A19袋中搜出保鮮紙時不知有沒有被其他警員檢取。PW50在A21袋中亦有搜出一些物品。

📌搜查A20
主問時指除扯脫A20防毒面罩及用眼藥水灌A20外,PW50沒有再處理A20。PW50現又改稱其後有搜查A20背囊,同樣搜出保鮮紙、眼藥水、雜物。
辯方指出A20身上或袋中並沒有保鮮紙,PW50不同意。

📌將地上物品放入A20背囊
搜查A20背囊時有取出物品放在地上,其後將地上物品放入A20背囊,PW50稱沒有印象,指如沒有從背囊取出物品放在地上,便不會將地上物品放入背囊,否則便會。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20:20:04至20:20:25
20:20:09時畫面右邊為PW50,前方為A20。
片段中可見PW50將地上物品放入A20的袋中。

PW50相信有機會搜查期間將物品放在地上,但不肯定是自己取出,不肯定是沒有其他人搜查A20時將物品放在地上,當時高級督察 顏德昌 都「睇過吓佢個背囊」,而高級警司 譚雅靜 距離較遠沒有留意。
亦不肯定是否將物品放入背囊。

PW50同意當時情況混亂。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50

📌保鮮紙
PW50不肯定快速搜查A21是否用40秒左右,同意對於快速搜查A21背囊時見到的物品現在印象模糊。
PW50稱在A21背囊中「見到一啲保鮮紙」,應該為卷裝,現在不能肯定卷裝是否即如A19環保袋中搜出的保鮮紙一樣,亦不記得數量。而闊度約為12吋,以自己平常用的家用保鮮紙估計,但又稱不肯定從A21搜出的保鮮紙是否家用裝保鮮紙。
PW50不同意自己記錯A21背囊內有保鮮紙。

PW50應該沒有取出A21背囊內的物品,但同樣不肯定。

- 早休至1200 -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20:10:17至20:11:10
片段顯示PW50快速搜查A21,PW50相信片段完結時已完成快速搜查,同意期間沒有取出背囊內物品,物品亦沒有改變。主問時指見到背囊內物品只是打開背囊時見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控方代表:Mr Yau
D1律師:Ms Chan
D2律師:#吳宗巒大律師
D3律師:Mr Wong
=================
控方申請更改控罪2-4的詳情,詳情參見上文。在辯方沒有反對下,法庭批准控方的申請。

各位被告正式進行答辯:
全部控罪皆不認罪
=================
以下是證物P1,即第1份承認事實的內容:

•在2019年11月12日晚上,警員PC23583在荃新天地看到D2在中庭站著。當警員PC23583後來截停D2時,看見他帶着背包,即證物P2,而背包內有一副護眼罩,即證物P3、一副防毒面具,即證物P4、一對手套,即證物P5,一對手䄂,即證物P6、一副口罩,即證物P7和一把雨傘,即證物P8。

•警員23195在制服D3時,看見他帶着一副口罩,即證物P9,並帶有一個腰包,即證物P10,而腰包內有一把𠝹刀,即證物P11。

以下是證物P12,即第2份承認事實的內容:

•在2019年11月12日21:02時,警員19757在禾笛街以參與非法集結罪合法拘捕D1。

•在2019年11月12日21:03時,警員23583在禾笛街以參與非法集結罪合法拘捕D2。

•在2019年11月12日21:03時,警員23195在禾笛街以參與非法集結罪合法拘捕D3。
===================
控方表示會傳召9位證人,但主要依賴頭4位證人的供詞。此外沒有任何片段及任何口頭和書面供詞。

D2律師表示希望播放一條網上片段,並依賴其中30分鐘的片段。

👩‍⚖️劉淑嫻裁判官詢問控方就《蒙面法》要求的舉證方向。

控方表示辯方有責任舉證被告人是有合法權限帶蒙面物品。辯方同意控方的立場,但亦表示控方要先就本案集結舉證至非法集結,辯方才有舉證責任。
=================
審訊正式開始

(10:48 最後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5/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表示撒回昨天Now TV片段之呈堂申請,只保留申請蘋果日報中環現場報道片段作證物呈堂,片段已經燒錄在光碟(PP21)。

📌控辯表示同意PW8專家證人盧永楷報告(P17及中文版P17a)及 PW7 DPC 8259測試噴漆口供(P7)以65(b)呈堂,並於今日庭上讀出,兩口供撮要如下:
📍嘖漆測試
2021年2月16日在距離40cm噴在全新膠板上,結果噴漆全面覆蓋,用乾紙巾不能抹去,再用濕紙巾仍然沒辦法抹走噴漆,測試過程被拍攝照片共10張燒到光碟同其他測試材料證物呈堂
📍雷射筆專家測試口供
四支全部操作正常
Q1 3B級 傷害距離4O米內
Q3 3B級 傷害距離4O米內
Q4 3B級 傷害距離60米內
Q6 3B級 傷害距離60米內

庭上播放共5段警方拍攝之搜查或檢取三人物品片段(D1:片段1a 1b D2:片段2a 2b D3:片段 3),裁判官表示片段內頗多說話,是否要製作文字騰本,控辯討論後同意法庭只需考慮片段內動作,搜出證物,控方不會依賴聲音對話內容,因此不用製作文字騰本。

📌特別事項
裁判官指需就(1)四支雷射筆證物呈堂性及(2)控方要求將蘋果日報新聞直播片段呈堂(證明事發日中環港鐵站衝突中有人用雷射筆,然而三被告是在銅鑼灣被截查及拘捕)作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押後至6月10日1430同庭再訊作補充陳詞,並要求雙方就兩特別事項之詳細書面陳詞需提早交法庭(控方5月20日前,辯方在5月27日前)。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審訊[3/3]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背景:
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
——————————————————
上午進度:
PW5 女警員 17990 黃安妮(音)(協助處理D2警員)
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

📌主問重點:(辯方要求控方不要引導證人)
01:30 收到東九龍指揮中心指示需前往啟田道近啟田商場,全部第3隊員出發。01:38到達現場,逆線行駛接近啟田商場時,PW5於第二大車右車廂望向外,觀察到人群,大部分人為黑衣黑褲,部分人跑動,部分人企。其中有人跑向安田街方向。

停車後,PW5向安田街方向跑,到達啟田商場對出廣場,只見隊員身影,由於自己較遲下車,已不見黑衣人身影。期後PW5見到PW4正截查一名女子(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拖鞋),身旁有一個藍色環保袋,PW5上前了解是否需要協助。

PW5於案發現場替女子搜身,從女子環保袋中撿取口罩,並搜出50條白色索帶。PW5遂帶女子上警車前往警署,期間女子側頭向行人路圍觀人士大叫自己姓名及一串數字,相信是電話號碼。

於觀塘警署PW5有再向D2搜身,D2環保袋內隨身物品包括鎖匙、身份證、零食及cap帽。02:22時,PW5與PW4交D2予值日官。

PW5觀察法庭內人士,成功認出D2為當晚被捕女子,確認證物P16, 18與當晚所見吻合,惟忘記拖鞋顏色。

PW5成功從辯方證物D1相片中認出當時為帶D2上AM6334情境,亦從相片中認出自己,惟忘記圖中D2做緊咩。

📌D2律師盤問重點:
- PW5第一眼見D2時已被PW4截停,當時D2髮型為長髮束馬尾

- 直至到警署,D2維持束馬尾髮型,PW5視線範圍內無人干擾D2頭髮


控方案情完結,內容後補。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430續審。
D1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2出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2作供

D2律師盤問重點:
2019件10月5日約凌晨一時,D2從家中出發落街買食物,身穿一件黑色運動衫、黑色褲、戴黑色cap帽、藍色環保袋、黑色口罩,袋內有八達通、手機、鎖匙,腳穿粉紅色拖鞋。D2想到啟田商場地面7-11買食物。

從家出發,沿途經巴士站小路下樓梯,向右手邊啟田商場行去,經啟田商場對出空地,路程約5-10分鐘。到7-11購買食物後,見到街上有人群,於是停下觀察,好多人在行街企企及聊天,在7-11外企約10多分鐘後,感到「無咩野睇」,故出發回家。途中見到7-11對出地下有一包索帶,D2執起索帶放入環保袋,想帶回家作收納電線用。

回家路線會經過街市對出空地,沿左手邊街市行,右手邊有兩部升降機,繼續往安田街方向走,便會到家樓下。由7-11回家路程約10分鐘內。

就索帶狀態當時D2並無留意,只知是索帶,但無留意數量。D2出發回家,經街市途中,街道突然變得嘈吵,人群開始跑動,D2感驚慌,故想快速跑回家。跑動途中跌倒,環保袋跌落地上,內裡物品散出,cap帽甩出。D2即將地上物品掃回袋中,繼續跑回家,並無留意身後情況。

上警車前,D2因街道情況混亂發自己無故被捕感驚慌,右手邊有人要求自己講出姓名電話,自然反應下回答。於警車上,警員宣布要檢控,D2回應:「我唔識個啲人,只係落街行下」。

D2指啟田商場CCTV 01:41:12 場景為街市對出,畫面可見之前描述的升降機,而自己出現在畫面中央,指自己從該方向回家。

D2於證物P25地圖副本上標示:屋企位置、7-11位置、街市位置、升降機位置、由屋企到7-11路線、由7-11回家路線及執索帶位置。標記之地圖列為辯方證物D2,期間D2因標記錯誤想更改,更改後版本列為辯方證物D3。

辯方呈上醫生紙為辯方證物D4,證明D2從約20年前起患有氣管敏感及哮喘,期間有向不同中西醫求醫。故出門戴口罩為身體狀況所需。

主控盤問:
- D2 2019年4月起無業,與家人同住

- 知道政府會實施蒙面規例但不知生效日子,亦不知案發當日東九龍區有遊行

- 戴普通布口罩而非外科口罩目的為減少吸入冷空氣,防止氣管敏感,案發當日天氣雖不冷,但空氣相對氣管較凍,戴布口罩後咳嗽情況有改善

- 忘記當晚所買的食物是甚麼,但只是購買,並未進食

- 約一點出門,到達7-11時已過一點,在內逗留幾分鐘後於門口停留10-20分鐘,最後應約1:30-1:40離開7-11,在辯方證物D3再加畫自己在7-11外停留位置

- 出發往7-11時途經啟田商場外對出空地,未到7-11時己見到有人堵路,雜物橫跨兩條行車線,阻礙車輛行駛,空地一帶有約多於30人群眾行行企企,而馬路上不多於10人,部分人士有戴口罩

- 於7-11門外觀察人群的十多分鐘對群眾行動無預期,一直無望地上,察覺不到有人搬雜物出馬路,人數沒有明顯增加或減少,無聽到有人叫口號,街道保持平靜,無聽到有人「有狗呀!快啲走呀!」或類似說話,無留意車輛是否有響號

- 於7-11外觀察10多分鐘後感沒有特別故起程回家,見到地上有一包物品,第一眼不能識別物品,行近執起觀察後發現是索帶,案發前D2從未買過索帶,只見過索帶可綁住物件,一時起貪念把索帶放進自己環保袋,不同意律師所指索帶為自己帶出門

- 執起索帶一刻人群未開始跑動,期後D2轉入街市對出空地人群才開始跑,沒有特別原因驅使D2去程及回程使用不同路線,逃跑原因為街道突然由平靜轉為嘈吵,一時驚慌便跟隨人群跑,想盡快回家

- 跑動期間沒有留意啟田道有警車,亦沒留意到閃燈或響號(包括警車及救護車)

- 案發當晚雖一早觀察到有堵道,但人群表現平靜,所以沒有感驚慌,期後多人跑動時才覺慌亂,但不知跑動人群是否堵路人群,不同意律師指自己因警方到場感驚慌才逃跑

- 被帶上警車路程間因慌亂而大叫回應圍觀人士自己姓名發電話,但並不認識圍觀人士,沒有想過可能被人起底,亦無想過叫出個人資料有甚麼幫助,不同意律師指自己與人群為同一伙

- 不同意律師指出啟田商場CCTV 01:41:12 的身影不是自己,亦不同意律師指PW4口中做綑綁動作女子為自己,不同意控罪一及三


D2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爭議:
裁判官提出區域法院案例 DCCC 901/2016指當時辯方認為, 法庭應該採用普通法對非法集結和暴動訂立的法律原則,但最後法庭裁定,法庭必須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的條文來確定「非法集結」的定義, 而不是根據普通法的定義。

裁判官就案例詢問控辯雙方是否有爭議,辯方指會在書面陳詞概括相關內容,而控方表示保留,需時留意相關案例。

裁判官亦指自己會細閱控辯雙方所依賴片段,提醒控辯雙方如有需要法庭在特別時段以慢速觀片段可於陳詞中寫下。

DCCC 901/2016 判決書參考: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14897&QS=%2B&TP=RV
辯方需在2021年4月27日16:00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控方如有書面回應需在2021年4月28日16:00或之前呈交法庭及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9日 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結案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覆問PW50警署警長 55990 陳怡

📌A20右邊袋
搜查A20時,PW50從A20右邊袋取出眼藥水強灌A20,聲稱「以為係水」,之後又放回A20右邊袋內。PW50稱袋並非背囊一部分,因此A20除背囊外,右邊有另一個袋。至於A20除上述的袋和背囊外有沒有其他袋,PW50沒有印象。

📌播放NTS16 M040
片段由15610 鍾建輝 拍攝
由20:18:22至20:19:11
在不足1分鐘的片段可見A20在路邊欄杆旁坐下,PW50在前面,其後可見A20站起,被PW50摸身體及隨身物品,即PW50指快速搜查有否攻擊性武器。

📌搜查A20物品
當日在現場除快速搜身和隨身物品外,PW50稱應該沒有再搜查過A20的物品,較早前或有摸過A20。
片中除搜查A20身體外,亦有搜查A20左邊腰間一個袋,PW50指A20當天有背囊、右邊放眼藥水的袋、左邊被搜查的袋。

20:18:21至20:18:31時PW50正搜查A20物品,PW50後方一警員與PW50有對話,A20之後便站起。PW50指在A20站起前有搜查A20身體和物品,摸其褲和腰包,曾搜查A20背囊但不肯定在何時。

📌背囊
PW50指A20當時孭住背囊,盤問時PW50同意有如片段中將地上物品放入A20背囊。

📌再次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20:19:58至20:20:34
在A20右方有頭盔和袋,袋內突出一些物品。20:19:58時截圖為P41_PW50_004。
A20站起時袋掛在鎖上索帶的手腕上,PW50拾起兩件物件放入A20背囊,之後將A20轉身離開。

📌被放入袋中的兩件物品
20:20:09時PW50在地上拾起一件黑色圓桶形物品,20:20:16時PW50又在地上拾起一件物品,PW50指為頭盔。當時無法將頭盔塞入背囊,PW50不肯定將頭盔扣在A20手上或背囊上。

除此次將地上兩件物品放入背囊和扣在外邊,PW50聲稱沒有放其他物品入A20背囊。

📌 黑色圓形物品
控方指截圖P57(NOW)_PW46_002在A20和A21之間有一件黑色圓形物品。

在C4 NOW直播片段20:07:54至20:07:56時,控方指A21右手手臂夾着一黑色圓形物品,20:07:56時截圖為P57(NOW)_PW50_001。

PW50作供完畢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3/4]

D2: 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

⏺️PW6 專家證人署理警司陳喬崔作供完成,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

D2及D3將出庭作供及傳召證人

1106 D2出庭作供
1140 控方盤問
1335 D2案情完結。D3選擇出庭作供。午休。

1429 庭內13名旁聽人士,仍可容納大量旁聽人士。
1439 庭內24人,開庭。
1458 D3作供主問中,因情緒激動,休庭片刻待D3情緒平復。
1536 休庭,明天續審,屆時將繼續處理D3主問。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51高級督察 顏德昌
駐守大嶼北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搜查A20

📌背景
當日為防暴,在約2000時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交界一帶,曾處理一名女子。

#陳仲衡法官 指出需要謄本的話要付費,遂字計錢。

📌播放NTS16 M040
片段由15610 鍾建輝 拍攝
由20:13:31至20:17:11
片段開始時一防暴,即PW51,俯身正處理一名女子,即A20。
20:16:17至20:16:18時,PW51手持一件物品,PW51指不記得物品從何取得,亦不知物品為何。

📌快速搜查A20
當時A20坐在路邊,雙手被索帶鎖在背後,PW51快速搜查A20背囊和腰包,沒有發現攻擊性武器或危險品。

📌其他物品
背囊和腰包有索帶、眼藥水、口罩,PW51不記得其他物品。因主要搜查攻擊性武器和危險品,因此沒有搜查上述物品。PW51亦指沒有放任何不在袋中搜出的物品入袋。PW51不記得索帶存放狀態。

A20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PW51

📌記事冊和口供紙
就有關快速搜查事件,PW51曾在記事冊作補錄,但不確定是否7月28日晚上,指自己一有空在記憶猶新時作紀錄。

2020年8月12日口供從未提及在A20搜出索帶,在記事冊更從未提及搜查過A20。

案發後曾處理過無數社運案件,持續約一年。

📌協助處理A20及另一被捕人
根據記事冊紀錄當時亦有協助 陳怡 處理另一被捕人,該人的物品相信由 陳怡 處理,但PW51沒有目睹,只因 陳怡 正處理該被捕人所以相信 陳怡 會繼續處理其物品。有關PW51協助 陳怡 處理另一被捕人的情況由 陳怡 撰寫。
快速搜查A20後,A20及其物品亦交由 陳怡 處理。

📌索帶
PW51同意搜查時沒有檢取索帶,但指自己記憶有搜到索帶,應該不會記錯,因在處理一年多社運案件中,負責搜身次數不多,在案發當晚只有一次。
不同意當時沒有在A20身上或背囊搜出索帶。

#郭棟明大律師 爭拗問題字眼,直播員累了,不贅

覆問PW51高級督察 顏德昌

盤問時兩次指「應該」不會記錯,現指肯定不會記錯。

主問時指搜出物品後沒有處理放回原處,沒有將物品交予 陳怡。

PW51作供完畢

——————

偵緝警員 11133 吳冠麟 的證人供詞以65b形式呈堂為P72

(補)

- 午休至155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呈上P29(D19)(8),(10),將以承認事實再處理

傳召PW52警長58808 劉啓倫
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1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看守A19

當日為防暴,約2000時後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協助處理一名女子,即A19。

📌播放NTS M077
片段由15498 郭禮賢 拍攝
由20:03:26至20:06:47
A19躺在地上,兩個防暴壓住A19,站立在旁的防暴持圓盾,將A19背囊拾起扔在地上,其後踎在地搜查該背囊,將物品包括一個粉紅色背囊塞入其背囊後拉上拉鍊。

PW52指該站立在旁的防暴為自己,搜查A19背囊,將物品放入背囊後拉上拉鍊,並在20:06:39時向高級警司有交談。PW52指當時向其表示除保鮮紙外沒有特別,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

📌索帶和保鮮紙
PW52指背囊側袋插着一包數十條膠索帶,袋內有一至兩卷保鮮紙,其他物品及粉紅色袋內物品沒有印象。

在20:01:38時PW52用右手拾起A19背囊扔在地上,畫面可見右側有白色物品,PW52指為膠索帶,不爭議膠索帶為證物P19-4,內有116條。

20:05:00時在粉紅色袋上的物品為有紙盒包裝的保鮮紙,旁邊為沒有紙盒包裝的保鮮紙。至於在背囊內綠白色的物品,PW52沒有印象。截圖為P42_PW52_001。

控方向法庭展示證物P19-6。

PW52作供完畢

——————

控辯雙方達成協議,相片P29(D19)(5)-(9)可呈堂為證物,現呈上5張未呈堂的相片。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判刑

D2:郭(19)曾經還押約兩個半月
(D1尚在續審,可按hashtag #1111旺角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支雷射筆

答辯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22

========================
根據案例,非監禁式刑罰是不恰當,而監禁式刑罰是恰當

🔴押後半小時至1505🥺讓辯方閱讀案例,期間被告暫未需要進入犯人欄

1533到手足案
========================
辯方指法庭3個案例的被告都是成年人,與上次呈交的案例有別,辯方的案例是20歲以下的年輕人。
法庭案例的控罪是管有攻擊性武器,而本案是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雖然沒法指非法用途工具比較輕微 ,但攻擊性武器是有更深入的性質。
辯方指被告已扣押兩個半月時間,香淑嫻明白懲教會扣減。
辯方再次指法庭的3個案例與本案難以比較。

法庭考慮坐監或索取其他中心的報告,辯方指這樣要被告要再扣押,如果判勞教或更生,禁閉時間可能遠超於案例中的禁閉時間,未必3個案例都超越,但至少超越2個案例。
(香淑嫻插嘴:勞教刑期三至六個月)

求情:
報告正面,指被告有真誠悔意,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曾還押兩個半月,香淑嫻指當時是因為被告違反保釋條件。
辯方請求法庭判處三個月以下監禁,讓被告不需再入去扣押。
(香淑嫻補充:如果社服令不行,則三個月以下監禁,對嗎?)
被告感後悔,家人亦緊張,雖然社服報告建議判處中度,即80-160小時社服令,如果法庭認為仍需調高,被告願意接受。
在還押期間,被告在上學期已沒有讀書。

判刑:
判刑必須要有阻嚇力。
四個月量刑起點,因開審前認罪減四份一
🔴總刑期三個月🔴
(手足精神一般😞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112荃灣 #裁決 #阻街 #攻擊性武器

甄(4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239號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與其他人以聚集方式,對上述公眾地方的道路造成阻礙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審訊過程請按此👈🏿

‼️兩項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5日16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 - - - - - - - - - - - - - - -

裁決理由如下:

🌟就著控罪一🌟

⭐️針對辯方質疑PW1供詞的完整性⭐️
本案主要依賴PW1的證供。辯方投訴PW1沒有在證人口供裡面紀錄到許多其在庭上提及的細節,例如當時交通狀況、被告站在人群最前面等等。就著交通情況方面,PW1當時是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兩項罪名拘捕被告,因此,PW1沒有在供詞中專注交代當時交通情況不足為奇。對於被告的站位,PW1沒有在供詞中提及並不出奇。

⭐️辯方質疑PW1截停被告的時長⭐️
此外,辯方曾質疑PW1為何需要用上十秒才能截停被告。當時,PW1攜有裝備,況且所謂十秒也只是一個約數,對此並不認為PW1的說法有何不妥。

⭐️辯方指出曾有其他警員襲擊被告⭐️
辯方指出現場有其他警員用警棍襲擊被告,使其頭部及身體受傷。對於被告的傷勢,PW1沒有講述其從何而來,再者,PW1追截被告時被告亦曾經跌倒,被告因跌倒而受傷亦不出奇。此外,辯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或者醫療報告指出被告肩膀的傷勢從何而來。

⭐️辯方指出被告只是路過⭐️
辯方指出被告當時身穿的衣服與一般示威者有別,形容其當時是街坊裝。若被告當時真的只是以街坊的身分出現,那麼其看見警員時理應不會逃走。

因此,PW1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接納其證供。
根據PW1證供,其當時看到沙咀道馬路的車輛受阻,車龍很長。沙咀道是一個公眾地方,被告在上述地方參與集結,阻礙行車線,交通因此受阻。而被告當時是看到並且知道交通已經受阻,但仍逗留在現場,故此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

🌟就著控罪二🌟
涉案三支鐳射筆均在被告的褲袋中搜出。引用HCMA13/2020(見註),上訴庭指出作出相關推論時,要視乎物品本身的性質/情況、被告管有該物品時的周遭情況,物品是否被收藏了起來,被告當時的反應等等。

專家報告指出涉案三支鐳射筆在一定的距離之內能對人眼造成傷害。在HCMA13/2020中,答辯人指出法庭可以根據司法認知肯定鐳射筆是2019之後經常被示威者的物品,上訴庭認為此說法過於進取。

被告當時在公眾地方集結,與一眾人士向警員叫罵,他們之間明顯是互相認識的,被告亦明顯是以不和平的方式表達訴求。被告把鐳射筆收藏在褲袋中,可以隨便拿出來給自己和其他人使用。在沒有任何證據提供解釋下,被告管有鐳射筆的意圖就是供本人或者他人用作傷害他人之用。故此,裁定控罪二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P1、P7-8存檔法庭;P2-6充公。辯方證物全數存檔法庭

備註:
HCMA13/2020(#0921屯門) 相關內容見段46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7999&QS=%2B&TP=JU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按此查閱目錄(1)

20210322 [21/60]
有關A8承認事實 及 主問及盤問(1) PW20警員9875 梁金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42
盤問(2)及覆問PW20警員9875 梁金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48

20210323 [22/60]
有關A9承認事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55
PW21偵緝警員12381 梁晉榮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56
有關A10承認事實 及 主問及盤問(1) PW22高級督察 邱嘉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64

20210324 [23/60]
盤問(2)及覆問PW22高級督察 邱嘉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92
PW23偵緝警長51631 蘇長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97

20210325 [24/60]
主問及盤問(1) PW24偵緝警長51338 王志強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06
盤問(2)及覆問PW24偵緝警長51338 王志強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21
PW25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22

20210326 [25/60]
PW25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38
有關A11承認事實 及 主問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51

20210329 [26/60]
PW26警員9385 陳穎然(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74
PW27警員27049 李國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88

20210330 [27/60]
主問及盤問(1)(with逐字稿)PW28偵緝警員5869 邱偉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02

20210331 [28/60]
盤問PW28偵緝警員5869 邱偉濤(2)(with逐字稿)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32
有關A12承認事實 及 主問及盤問(1)PW29警員52775 葉廣全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38
盤問PW29警員52775 葉廣全(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51
PW30女警員15225羅子茵 及 PW31 偵緝警員15275 張震東(with逐字稿)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59

20210401 [29/60]
有關A13承認事實 及 主問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73
主問(2)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84

20210407 [30/60]
主問(3)及盤問(1)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14
盤問(2)及覆問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26

20210408 [31/60]
控方申請撤回承認事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53
PW33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滔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57
有關A14承認事實 及 主問PW34警長 58151 施卓然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61
主問(2)及盤問(1)PW34警長 58151 施卓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69

20210409 [32/60]
盤問PW34警長 58151 施卓然(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89
覆問PW34警長 58151 施卓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95
主問PW35偵緝警員 6314 楊立隆(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00
主問PW35偵緝警員 6314 楊立隆(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09
盤問PW35偵緝警員 6314 楊立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1
有關A15承認事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3

20210412 [33/60]
主問PW36總督察 7627 鄧智兆(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30
主問PW36總督察 7627 鄧智兆(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41
主問PW36總督察 7627 鄧智兆(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48
主問PW36總督察 7627 鄧智兆(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55

20210413 [34/60]
主問(5)及盤問(1)PW36總督察 7627 鄧智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64
盤問PW36總督察 7627 鄧智兆(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72
盤問PW36總督察 7627 鄧智兆(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82
主問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94

20210414 [35/60]
盤問及覆問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02
PW38偵緝警員 12799 李梓濱 及 55464 黃鳳雲 (65b)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10
有關A16承認事實 及 主問PW39(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13
主問PW39警員9800 黃銘暉(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16
主問(3)及盤問(1)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24

20210415 [36/60]
盤問PW39警員9800 黃銘暉(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43
盤問(3)及覆問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53
主問及盤問(1)PW40警員 18658 阮志榮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61

20210416 [37/60]
盤問PW40警員 18658 阮志榮(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70
盤問PW40警員 18658 阮志榮(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81
PW41偵緝警員 5589 陳福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82

20210419 [38/60]
PW42警長 58024 許杰星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93
有關A18承認事實 及 PW43警長 18644 歐陽錦慰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99
PW44警員5745 葉港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07
有關A19、A20及A21承認事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10
主問PW45警長 2318 歐緯昌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12
20210420 [39/60]
盤問及覆問PW45警長 2318 歐緯昌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25
PW46警長 24309 翁烈鍵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29
PW47警員 19116 黃頴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32
主問PW48高級偵緝警員 56801 區煥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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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48高級偵緝警員 56801 區煥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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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9警員 17040 繆益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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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40/60]
主問及盤問PW50警署警長 55990 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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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問PW50警署警長 55990 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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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1高級督察 顏德昌 及 11133 吳冠麟 (6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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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2警長58808 劉啓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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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世中,好人更難做。
但我們可以選擇嗎?醒了的人,真的這容易可以裝睡嗎?如果你相信有上帝,那很好,他們遲早會有惡報。如果你不相信的話,有時候,可能還是要盲目相信公義一定會來,世界一定會變得越來越好,讓我們能繼續守下去。盲目抱有最後一絲希望,到頭來,可能是個理性的選擇。// ——— 好青年荼毒室-哲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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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裁決

戴(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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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重點:
(A)被告案發時間地點是否管有涉案物品
如果是 ,則 (B)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
如果沒有,則 (C)控方是否已就被管有物品是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已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辯方已在承認事實上同意了(A),因此法庭只需就(B)及(C) 作出裁決。

📌控方案情:
因應當天人大及立法會均有重大議案表決,有消息指有人發動三擺及包圍立法會,因此PW1及同僚在龍和道高調巡邏,期間截查被告時發現涉案物品。

📌辯方案情:
被告自辯解釋了管有各物品的原因,同時亦表示不知案發當天有示威活動及沒有意圖使用管有的物品用作法法用途。


📌證據分析:
裁判官不接納被告對管有(3組)涉案物品的辯解。

第一組,白電油、防毒面具及護目鏡
被告佢供指當日早上地盤工作的父親短訊告知帶漏了工具,要求被告帶同該些工具到中環給父親。
盤問下被告稱在未有備份相關訊息下換了手機,同時也未有提供父親的短訊以作證明「拿工具給父親」的講法。

裁判官認為被告自辯時稱截查初期有向警員解釋工具是拿給於地盤工作的父親,但其後卻未有準備相關短訊的呈堂做法不合理。裁判官亦認為該些工具理應可以在工地借到,無需被告長途跋涉從荃灣拿去中環,因此不接納被告的講法。

第二組 1包已開封內有99條的索帶
被告作供解釋索帶是從父親工具箱拿的,打算用於被告所屬的餐廳,用作固定擺放餐牌我小籃。因為當天拿工具時在工作箱見到便順便拿去,事前未有通知父親。

裁判官認為從事後相片可見實際上只需2條索帶便可固定該籃,被告即使要拿去父親的索帶,也無必要整包拿走。被告當天有2次短訊聯絡父親卻未有告知父親,甚至整包拿走,會理父親以為家中還有工作所需的索帶,做法不合理,因此不接納被告的講法。

第三組,遠足物品(雷射筆、外套、手套、頸套等)
被告作供解釋相關物品是案發前一星期行山所用,被告稱於2020年初起愛上行山及觀星,但盤問下竟然連觀星的基本知識都不知(按:控方當時問被告識唔識睇北斗星) 。

裁判官認為被告要把工具放進背囊,必然就會打開背囊,定能看到相關物品,尤其是當中體積較大的外套,因此亦不接納相關講法。

裁判官引述 香港行特別行政區訴曾志偉 CACC 384/2012一案
//上訴庭就上訴人投訴原審法官就其最終推論下的基礎事實推論是否也是要以「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作出了詳細的討論。最後上訴庭裁定法庭並不需要就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或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

上訴庭指出:—

「20. 就基礎事實的證明標準方面正如法庭在 Shepherd v R [1990] 170 CLR 573 一案的判案書第593頁指出:

『要使人信服,有罪的推論需得自所有情況的累積比重而不是個別情況的證據質量。在個別情況下,除非每一依憑作推理的事實已被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否則不能證明推論至毫無合理疑點。如依憑作推論的會導致入罪的事實不多可能出現這情況。但依憑作有罪的推論的事實越多,個別事實要被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以證明有罪至毫無合理疑點的需要越少。因此,即使必須證明某些事實能推斷有罪至毫無合理疑點,有罪的推論依然可以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縱使每一事實未被證明至該標準。』

此分析本法庭在 HKSAR v Au Hau-ching CACC 146/2008 (2009年8月13日)一案的判案理由書第18段曾加以採納。

21. Pollock大法官在 R v Exall 176 R 850一案的判案書第853頁也曾指出:

『有人說過,環境證供應被視為一條鏈子,而每一項證供就是鏈子中的一環,但這並不正確,因為若是如此,則一旦任何一環斷裂,鏈子即會折斷。更恰當的比喻應該是一根由數绺幼繩編成的粗繩。一绺幼繩未必足以承受重量,但當三绺交織在一起時,卻絕對可以產生足夠的強度。

環境證供也是如此-一案中或許會出現各種情況,當中沒有一種能作為合理定罪的依據或超越單純懷疑的範疇;然而,若把三者綜合考慮,卻會在達到世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

📌裁決:
裁判官指本案重點不是被告會否參與示威,重點是被告在無合理辯解下帶同涉案物品出現。已開封的索帶及沒有包括白電油(按:裁判官於審訊時曾向控方確認白電油相片中的膠袋是不是現場檢取)都是可以隨時使用,加上被告還管有面罩、頸套等能遮掩身份的物品,因此認為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是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屬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舉證,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請:
辯方呈上被告好友的聯合求請信。
辯方指被告品格良好,平日有做義工助人,案發行為有違個性,重犯機會低。
明白控罪嚴重,但希望法庭除考慮勞教中心外(被告已過21歲,3C中只有勞教合適) 也考慮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拒絕辯方要求,原因是被告管有的白電油是非常危險,尤其在人口稠密的香港。
被告需還押至 5月11日 1600 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勞教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YOAP)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PW1,即警員19757朱秋眀(同音)的作供整合:

🔎現場的環境:
PW1指在當天20:20時,有100-150名帶有口罩和身穿黑衣黑褲的人在沙咀道與大河道近荃新天地外的行人路聚集及叫囂,例如高叫「光復香港」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整個過程維持約10分鐘。但他亦同意當時亦有人不是全黑裝束。

此外,他亦收到消息指現場的馬路亦被示威者用雜物堵塞,他在稍後時間亦到達現場清理雜物,他亦表示雜物當中有一個是來自沙咀道遊樂場的龍門架😦。即使他與隊員清理路障後,他表示當時現場的交通仍有阻礙。完成行動後,他與隊員前往荃新天地往荃灣大會堂的天橋下方戒備及等候指示。因此他同意他沒有親眼見有示威者用雜物堵路,但同時強調他在20:20前已看過堵路的情況。

D2律師引用一新聞圖片,指出在2019年11月11日在案發地點曾有示威者用龍門架堵路,詢問PW1是否記錯了11日的事情。PW1不同意。

在20:40時,他收到指示,指新界南機動部隊A3小隊會向上述該人羣作出警告及驅散。在20:50時,他從通訊機得知A3小隊向人羣發出警告,但由於他當時已身處警車及背向現場,故不知道該人羣有否理會該警告。但他同意當時沒有出現激烈的警民衝突和對侍。

在20:56時,他與約30名隊員在楊屋道和禾笛街交界下車,以包抄在荃新天地外的行人路聚集的人群。他從禾笛街街尾望向街頭時,看見有一羣人往眾安街跑,亦有一羣人跑向他的方向。

PW1指當時他是跑最前追捕示威者的頭2-3名警員,故視線沒有受阻。他形容當時禾笛街的燈光充足,但沒有留意現場是否有因催淚彈而造成的煙霧,也沒有留意現場附近有沒有途人。

🔎追捕男子的過程:(因PW1在庭上認出男子是D1,故下文會以D1稱之)

PW1在禾笛街推進時,看見有一位面戴口罩、身穿白色長袖衫、黑色長褲、沒有戴眼鏡及手持白色物件的D1迎面跑向他。直到2人相距3米時,PW1因認為D1面戴口罩、手持白色物件及作勢逃跑,思疑他是荃新天地外的行人路聚集的其中一人。因此他對D1大叫「企喺度!唔好走!」,但D1沒有理會並繼續往右跑入荃新天地,當他當時追到D1身旁時,D1轉身並跑向禾笛街往新村街的方向。然後他再度追上D1並捉住並向後拉D1的背後的黑色背襄,在D1跌到後,他隨即把D1㩒在地上並用膠索帶鎖上D1雙手。他表示在追捕至制服期間視線未曾離開過D1,期間視線也未受阻礙。

D1律師指出當時有其他警員協助PW1制服D1及一起向已被㩒在地上的D1揮動警棍。PW1全盤否認。

D1律師向PW1展示D1到警署拍攝的照片,照片顯示D1有戴眼鏡。PW1回應指此不代表D1當時有戴眼鏡。

PW1表示D1在被制服期間有掙扎,他形容D1當時的身體及雙手曾經左右擺動。當D1律師向PW1指出D1做出的動作只為保護自己,PW1不同意。

🔎D1被捕的後續處理:
PW1指是他負責D1的搜身程序,並檢取了已呈堂的口罩,即證物P14及索帶,即證物P15,然後他之後把這2個證物交予警員PPC53331處理。
===================
📌PW2,即警員23583陳鈞然(同音)的作供整合:

🔎現場的環境:

在當天20:20時,PW2指看到有150至200名身穿黑衫,戴口罩的人站在禾笛街與沙咀道交界的馬路中心😦,而沙咀道也被示威者堵塞,在馬路上的車因此不能行駛,但他同意當時沒有激烈對侍。他示範同意當日20:56時,楊屋道和禾笛街交界沒有非法集結。

🔎追捕男子的過程:(因PW2在庭上認出男子是D2,故下文會以D2稱之)

在當天20:56時,包括PW2在內的A3小隊和A4小隊一同包抄並拘捕參與禾笛街與沙咀道交界的非法集結的示威者。在A4小隊向該羣示威者使用催淚彈驅散時,有一班示威者走入荃新天地的中庭,但當中也包括身穿其他顏色衣服的人。

這時,他在10米外看見身穿黑色牛仔褸,黑色短髮,戴黑框眼鏡,戴黑色口罩,Nike黑波鞋和左手有戴黑色錶的D2在荃新天地的中庭拿着螢光黃水樽向1枚冒煙的催淚彈射水,所以他認為有理由相信D2與之前禾笛街的非法集結有關,因此他對D2大叫「警察!咪郁!」並跑向在此時逃跑的D2。當他追近D2時,D2想轉身及用雙手撥開他,因此他繼續追D2時,也想用警棍打D2的右上臂以制服D2,但由於D2避得快下,他的警棍打中了D2的右邊頭部,使D2跌倒在地上並被他制服,為防止D2逃跑,他跪在D2的腰上使他不能起身,同時間他用對講機要求同事協助他。在21:03時,他與另一位同事將D2帶至禾笛街外等車(即是接載已被捕的人的車),期間因D2在被他捉住雙手時有發力抗拒,所以他認為D2有掙扎下為D2上膠手扣。

他形容當時追捕過程的光線充足,視線沒有受阻。因此不同意出現錯誤觀察D2特徴的情況。

D2律師向PW2指出有醫療報告指出D2當時留醫時右邊頭部有2道傷口,指出PW2當時用警棍打了D2 右邊頭部2次。PW2不同意此說。

D2律師在庭上播放影片,顯示D2被制服時的情況。PW2起初不同意,但後來同意片段內容。片段顯示有不少警員圍在被捕現場附近,PW2指出他沒有留意現場環境,只記得有1名同事協助他制服D2。

D2律師在庭上播放影片,顯示D2被制服後帶往禾笛街的情況,指出D2在過程中一直沒有掙扎。PW2對此說不同意。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2/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處理黃應否列入案情一事:
控方列出案例證明可提及其他人但只對本案被告裁決,因此決定將控罪中的黃剔除,改做「一名女子」,相關開案陳詞都會修定。法官認同陳詞入面形容黃的行為與其餘4名被告無關,接納控方的處理手法。


控方將會傳召18-19個證人,共刪減了10名。共有27段光碟,包括7段公開錄像。



控方傳召PW1 鍾家平高級督察
2019年11月12日守將軍澳雜項調查隊和九東第二梯隊第一隊指揮官,當日為防暴指揮官。現駐守ptu總部訓練隊。主控在庭上讀出pw1的兩份口供。

庭上播放公開媒體片段,包括有自稱校方代表在警方防線要求警方撤離;黑衣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等雜物;警方向集結人士施放催淚彈;控方在片中指認出疑似A3的男子甲;以及A1被警方拘捕的片段。

控方盤問PW1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審訊 [1/1]

----後補審訊內容-----
----此為控方案情-----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主問

控方第一證人陳偉倫(音),案發時隸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五小隊 ,他聲稱當日下午11:40至11:45時收到任務,指有巿民在網上發起8區和你lunch 毋忘721的活動,因此由小隊指揮官帶領,在1:00至2:00期間在零碳天地一帶作高調巡邏。

證人在12:25已到達xx中心(聽唔到),並進行觀察,直到12:45證人和十零名警員開始在零碳天地高調巡邏,當時他見到在宏照街 常悅道交界有約100名著便服和番工裝的巿民在馬路上,部份人手持標語和叫一些不滿警方處理721的手法的口號,證人形容當時環境嘈雜,但氣氛大致和平;同一時間,他望入零碳天地,見到有7名著黑衫黑褲戴口罩的人士,其中一個高舉美國國旗,覺得他特別顯眼,所以留意到他,及後證人就前往宏照街 常悅道交界進行人群管理。

約14:00左右,和你lunch完結,之後在14:05由小隊指揮官帶領到零碳天地外圍作高調巡邏,並在臨豐街常怡道交道e7717燈柱見到7名戴口罩孭背囊的人士,證人形容他們當時背向我,正向住香港兒童醫院的方向行,證人表示當時覺得他們就是我在12:45見到的那7名黑衫黑褲的人士,他現時只記得其中一人的衣著,他描述該人著住藍色tee、黑色長褲,孭住一個大背囊,他的背囊比起與他同行的六人的背囊更加大,他懷疑該人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於是上前截停搜查該人(因不爭議被截停人士的身份 控方著證人以被告稱呼該人),其後在被告身上的背囊搜出p1至p11。

於是證人向被告查問物品的用途,證人覆述他當時與被告的對話
證人:「支電筒有咩用?」
被告:「我係做舞台設計,支電筒番工時舞台照明用嘅。」
證人:「咁你過黎嘅目的係乜?」
被告:「約左朋友食飯」
證人:「如果你黎食飯,即係你唔駛番工?」
被告:「唔駛番工」
證人:「你唔駛番工,咁點解仲要帶支電筒?」
證人表示被告對此冇作任何解釋

然後證人調查該電筒,發現電筒不能被開著,於是他將電筒拆開檢查,見到裏面有電芯,再打開,見到有兩條電線,分別是紅色和黑色,而黑色是斷開的,證人懷疑該電筒並不是被告所講平時番工使用,於是他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其後將被告帶到牛頭角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控方著證人示範他當時拆開電筒的方法以及如何見到電池,證人在庭上把電筒拆開,他指當時拆開時見到有電池,有拿出來觀察,以及見到兩條分別是紅色和黑色電線,拆開電筒會將電筒分成兩截,其中紅色線黏住電筒的兩截,而黑色線則已斷開

(控方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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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向法庭申請在盤問前取回證物p1(黑色棍狀電筒)檢查以及向被告索取指示,法庭批准,休庭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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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證人確認當日氣氛和平,他眼見範圍內沒有發生堵路、拆鐵欄、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員的事件

辯方呈上一張Google map的地圖(後被呈堂為證物d1) 辯方旁述:在地圖中間的綠色四方形是零碳天地,零碳天地上面的街道是常悅道,右邊是宏照街,左邊是常怡道,下邊是臨豐街。

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稱在1:00至2:00期間,他一直企在宏照街 常悅道的交界,即地圖(d1)零碳天地右上方的入口,他當時背向入口,有望入零碳天地,但主要在觀察宏照街馬路上的約100名巿民,證人描述這些巿民當時在馬路上圍圈行。辯方著他用紅色圈在地圖上標示在宏照街100名巿民的位置;藍色交叉標示證人當時的位置。

在12:45,當時警車剛剛到零碳天地外面在宏照道停低,他望入零碳天地,見到7名黑衫黑褲的人士,其中一個高舉美國國旗,之後約13:00他就到達宏照街 常悅道作人群管理。辯方著證人用阿拉伯數字7再將其圈起7⃣,以標示7名黑衫黑褲人士在地圖上的位置;用紅色交叉標示證人在14:05拘捕和警誡被告的位置。
其後地圖被呈堂為證物d1,被證人標示的地圖被呈堂為證物d1a

🔎辯方質疑控方第一證人對被告人的身份辨認
辯:14:05在地圖上紅色交叉位置 你見到7個人戴口罩揹背囊?
證人:啱
辯:你12:45架車在宏照街停低時見到7個黑衫黑褲嘅人,到你係14:05係紅色交叉位置見到嗰7個人 ,你唔係全程都睇住佢地?
證人:係
辯:因為你有其他職務 要做人群管理?
證人:係
辯:喺12:45你望入零碳天地見到個7人 未必係你係14:05喺紅色交叉位置見到個7人?
證人:我相信係同一班人
辯:但你唔能夠肯定?
證人:唔能夠肯定
辯:如果咁樣我向你建議你喺12:45時見到個7人,其中一人舉美國旗,你唔肯定之後嗰個人去左邊?
證人:唔明
辯:你係宏照街落地 係12:45 見到7個人著黑衫戴口罩 ?
證人:係
辯:其中一人高舉美國國旗喺7個人當中,呢個人著黑衫?
證人:係
辯:你望到佢之後 冇再留意佢去左邊?
證人:啱
辯:你喺14:05 你見到7人 喺紅色交叉位置 其中有一人著藍色短tee 嗰個就係被告喇 如果係咁 你12:45喺宏照道 你望入零碳天地 冇見到有人著藍色短䄂tee?
證人:同意

🧷辯方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辯方大律師向證人建議,在12:45零碳天地有人正舉辦抗疫集會,正在派發抗疫物資,而舉美國旗目的是希望美國政府支援香港抗疫。證人回答佢講唔到

🧷搜身過程
證人表示他在搜查被告的背囊時沒有留意背囊有沒有暗格,他指他一打開背囊就搜到涉案物品,同意被告沒有將p1藏在背囊中的隱蔽位置

📎辯方再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辯:有冇印象被告被你截查時有講:「我做舞台設計嘅,支黑色電筒我係舞台照明用嘅,宜家home office,我帶住係因為可能隨時番公司做嘢?」
證人:冇印象
辯:冇印象定冇講過?
證人:冇印象
辯:「我做舞台設計嘅,支黑色電筒我係舞台照明用嘅」呢句係佢有講嘅
證人:係
辯:「宜家home office,我帶住係因為可能隨時番公司做嘢。」呢句你冇印象?
證人:係
辯:主問時你講過你當時問被告 電筒有咩用 被告回答你「我做舞台設計嘅,支黑色電筒我係舞台照明用嘅。」
證人:係
辯:會唔會當時有講過「宜家home office,我帶住係因為可能隨時番公司做嘢?」
證人:冇留意

🔋電池容器的位置
辯方問證人在檢查電筒時如何發現三粒電池,證人回答一扭開電筒就見到,其後辯方大律師於庭上示範在主問時證人扭開電筒的方法,並旁述「將電筒水平放前,有燈膽的一端在我左手邊,另一端在我右手邊,喺右手邊2吋的位置扭開,見到黑色線,但宜個位唔會見到放置電池的容器。」證人同意放置電池的容器不在該位置。辯方大律師於庭上示範另一種開啟方法,並旁述「將電筒平放,燈膽位在我左手邊,在右邊4分3吋位置扭開 唔係見到紅黑電線,見到有個位係空嘅 ,宜個就係裝住電池的容器的位置。」證人對此表示他當時檢查電筒時,扭開電筒發現有電池在內,但唔記得怎麼扭開。辯方問他的證供是否指你不確認電池容器的位置是否在沒有燈膽的一端的4分3寸位置,證人同意

🧷辯方再再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辯方觀察到電筒的燈膽鬆左,指當日並不是這樣,證人回答沒有留意。辯方續指被告被帶到警署後,有另一名警員曾在羈留室附近檢查該支電筒,嘗試將其開著,發現可以開著,只是光線較弱,但證人稱電筒一直由他保管,沒有交予其他人。辯方再指證人在截查時曾經嘗試開著電筒,發覺開唔著,只是因為當時是日頭,而電筒的光線較弱,所以才認為開唔著,證人不同意。

證人同意案發當日香港已爆發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當日他、很多同事和巿民均有戴口罩,證人又同意被告由被截停開始,他的態度合作。

辯方指出被告沒有意圖使用p1作非法用途,證人則表示有理由相信,被告會將支棍用作自衛用途

(辯方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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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證人同意他未落車前看見零碳天地內有7個黑衫黑褲的人士,其中一個舉美國旗 落車後,他就前往宏照街 常悅道交界,進行人群管制

控方問證人當日有沒有聽過或見過有人派抗疫物資,以及年幾以來有沒有聽說過要求美國整一些抗疫物資幫助香港抗疫,證人回答沒有。

控:辯方有問過你有冇印象被告講過「宜家home office 我帶住係因為可能番工司做嘢」你話你冇印象 如果佢有咁講過即係有解釋 但你話俾我聽佢冇解釋過?
證人:佢冇解釋過
控:宜家記得番喇
證人:係
辯方反對問題,指控方不應提證人,應等證人自己回答。
控:你都有檢查過佢支電筒開唔開到 禁左開關制 見到開唔著你先拆開?
證人:係
辯方再以上述相同理由反對問題
控:你見到條線斷左 當時都係咁 所以你有記錄低
證人:係
控:你現場有睇過個電池 但你唔記得電池位置
證人:係
控方著證人睇證物p1
控:曾見過電池在嗰個格入面?
證人:係
控:你試下砌番 回想番
辯方打斷 並要求證人停止組裝電筒的動作,稱:「宜家好似做緊實驗咁,係咪咁整唔係問題 嗰陣佢點開先至係問題」
控:你記得有拆開過,咁啲電池係咩位置
辯方再以上述相同理由反對問題
證人:喺容器入面
控:咩位置
證人:喺電筒內 正常放置電池容器位置
屈官:正常放電池是冇燈膽嘅一端大概4分3寸位置?
證人:係
控:你好記得你有見過電池位 即你有打開過嗰個位?
證人:係
辯方再以上述相同理由反對問題
控:咁我問嗰次序,你當時點拆開?
證人:我首先㩒開關制 發現唔著 於是我扭開 發現有電芯 咁我覺得有電芯冇理由唔著 再扭開 發現有黑色電線 認為係電線斷左先不著

(控方覆問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