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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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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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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1/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19年11月17日18日 0057時 PC21213(PW1)  於西灣河站大堂近A出口的車站控制室截停被告,並於被告背囊內搜出涉案的瑞士萬用刀、剪刀、鎅刀、箱頭筆、護目鏡、雷射筆、印有「Press」的反光背心、摺疊傘、3m防毒面具等,另於背囊中的白色膠袋搜出多種涉案的彈榖(P-22-27) 。
18年19年11月18日 0130時 DPC5776拘捕被告,並於0203時 及 0306時 為被告補錄口供,口供的自願性不爭議。
20年5月5日 將P22-27 交由軍火專家葉浩明(音) Benson檢驗,專家認為全部均屬已發射及不可重用的彈藥。控辯雙方對專家身份不爭議。
警員分別於現場拍攝環境(P30) 、證物(P31) 、被告正背面(P32)相片。
19年10月19日??? 警員1559 於火炭向港鐵檢取相關CCTV的光碟(P33) ,檢取至呈堂沒受不法干擾。
被告身份不爭議。

⭐️辯方補充只是同意專家認為是彈藥,但會爭議這是否法律定議上的彈藥。


傳召PW1 PC21213 莫俊豪(音) 作供

控方向PW1呈上2份分別於19年11月17日及20年4月23日的補錄口供,證人更正第一份口供應是11月18日錄取,同時確認為PW1所寫及有他的簽名。
控方根據 《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把兩份口供以書面作供呈堂,口供內容未有於庭上讀出。

PW1作供指案發時間他於西灣河站內近車站控制室位置,見到近扶手電梯的位置有磚塊從上而下掉落,兩分後見被告出現便上前截查及搜出涉案物品。PW1確認P30相片中地下物體為磚塊。
(裁判官問主控:控方案情係咪指呢啲同被告有關?
主控回應:控方無證據指呢方面同被告有直接關係,或者我都唔係呢方面細節花咁多時間。)
被問到雷射筆檢取時電池時是否於筆內,PW1表示不記得。
對於其他有同事拎咗相關CCTV,PW1表示不清楚。
控方播放P33的CCTV片段並向PW1指出片中有個人影經過(裁判官:直頭係有人經過。庭內好似傳來一陣笑聲~😂) ,其後PW1確認片中人就是庭上的被告。
之後片段中見到兩批警員入鏡,PW1表示在當中但就無法指出邊個係自已。

控方根據 《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把軍火專家的報告以書面作供呈堂,口供內容未有於庭上讀出。(按:完全唔明主控點解無啦係盤問PW1嘅時間呈堂…)

辯方表示由於裁判官已就磚塊相關問題向控方提問,因此辯方無任何問題需要向PW1盤問。


控方舉證完畢,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另有1位專家證人及醫療報告。

案件明早0930 繼續,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已呈上昨天的醫生紙,但A20今早身體仍有不適

繼續傳召PW40警員 18658 阮志榮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40

📌訓示
當日約1955時接到新指示畜龍將進行驅散掃蕩,快速推進以驅散及在可行情況下拘捕前方人群。

當晚畜龍分為三隊,即訓練隊3隊、訓練隊4隊、反恐特勤1至3隊,每隊中有數個小組。 潘誦騏 督察負責反恐特勤隊,當時訓示向反恐特勤隊各小組隊長,訓示以「非法集結」拘捕,透過小組隊長發放予各畜龍,PW40當時在 潘誦騏 旁聽到。

潘誦騏 另外又以通訊機訓示畜龍,PW40當日左耳亦有佩戴透明耳線通訊機,

🌟今日不禮貌語錄:「呀鄭大律師你可唔可以聚焦喺案件有爭議嘅事情,我睇唔到呀」

📌環境嘈吵
約2000時警方防線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群眾在100米外。防線起步向前推進至近威利麻街時,警方開始跑作快速推進,期間有施放催淚彈。快速推進時前方人群向上環方向跑,現場環境嘈吵而混亂。

📌看見A16
主問時指「開始推進時」看見指稱A16的男子,PW40解釋即開始快速推進時。快速推進由修打蘭街電車站開始,PW40在該位置起跑便第一眼看見A16。當時A16在人群第一排,德輔道西馬路上雙白線附近,在PW40正前方距離超過40米,面向警方防線。

📌揚聲器
PW40指看見A16右手托住揚聲器,但沒有留意左手。揚聲器上方白色下方深色,此外PW40不記得其他任何特徵。

📌「屌你老母死黑警」

PW40指看見A16後,視線沒有離開,一直望住A16跑,至距離約20米便聽到A16講「屌你老母死黑警」。當時防線中所有警員都一同跑向群眾,PW40在東行線最右,接近馬路中間,警員9800大概在PW40左邊,9800在PW40接近A16時在PW40左前方跑向A16。

PW40聽到「屌你老母死黑警」是有人大聲透過揚聲器發出的聲音,PW40不記得語氣,因當時太混亂。PW40稱每字清晰聽到,該人說話時仍面向警方。說完這話便轉身向上環方向跑。

📌被9800扯落地下
其後9800扯住A16後面,不知背囊或衣服,A16便被扯跌在地。PW40不肯定為背囊或衣服 ,只見9800扯住A16。9800隨即在地上制服A16。

📌掙扎

PW40指A16不斷掙扎,不肯鬆開雙手讓9800控制,腰和腳亦一直擺動和踢。PW40見到便上前協助,約在幾秒內到達。

制服時除用手按壓A16在地外,沒有需要使用進一步武力,甚至毋須用膠索帶鎖住A16。PW40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拘捕A16,就PW40所見9800亦沒有,但因其後由9800負責,不知道A16最終有否被控「抗拒警務人員」。

辯方指出A16從未掙扎反抗,PW40不同意,又指沒有聽到A16在被制服時講「唔好打我,我係和平嘅」。

📌檢取證物
相片P59位置在德輔道西德輔大廈外的皇后街電車站,相中左邊為PW40。PW40在制服A16時沒有留意早前手持的揚聲器,在現場亦沒有留意在A16被制服位置附近地上有揚聲器。PW40當時聽到的「屌你老母死黑警」,雖認為是A16講,但因注意力在A16身上,拘捕又由9800負責,因此不知9800有否向刑事偵緝警員交代。PW40本人亦從未向9800提及認為A16用揚聲器講「屌你老母死黑警」。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04:30至05:05:33
可見警方在高陞街開始推進

在05:04:46時,在警方推進期間,前方群眾架起遮陣,在畫面中馬路正中間雙白線位置不見PW40所指的人士,PW40指當時自己身處位置角度不同所以見到。

在05:05:13時左邊畫面可見修打蘭街電車站及惠康,左右畫面同樣見到一道強光。05:05:14時右邊畫面可見修打蘭街電車站及惠康。PW40確認兩邊畫面拍攝同一地點,但不知是否相同時間,當時位置無法見到畫面中情況。

05:05:20至05:05:24時,左邊畫面可見警方在修打蘭街電車站快速推進,PW40當時身在其中,向前跑時看見A16。但不確定時是起跑看見A16的位置,大約位置應為越過修打蘭街電車站後。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00:42至20:01:24
在20:00:52至20:01:01時,在德輔道西60至64號西城六十外,在畫面中馬路正中間雙白線位置前方人群中,同樣不見PW40所指A16持揚聲器。PW40指畫面並非自己起跑的畫面,當時自己身處位置角度不同所以見到。PW40同意角度雖不同但場景一樣,片段拍攝到人群頭排正中位置,但辯稱鏡頭較側面,人群有重疊。
PW40指即使片段中鏡頭有移動,亦見不到自己所指A16持揚聲器。

辯方指出PW40看見A16在「示威者頭排正中間位置」並非事實,PW40不同意。

📌播放C2米報Rice Post片段
由01:16:01至01:17:41
片中許智峯用「揚聲器」在警方正前方,一直呼籲警方切勿在上環民居開槍、施放催淚氣體和使用武力,警方一直快速推進至皇后街。又有女警透過「揚聲器」講「睇齊、睇齊」。PW40同意片中沒有收錄到PW40指A16用揚聲器講「屌你老母死黑警」。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5:13:43至05:14:17
PW40同意片段同樣沒有收錄到PW40指A16用揚聲器講「屌你老母死黑警」。

辯方指出PW40聲到A16用揚聲器講「屌你老母死黑警」並非事實,PW40不同意。

📌與口供紙分歧

PW40在2019年7月29日2030時就當天行動的所見所聞作書面口供,當時記憶猶新,口供都有清楚準確紀錄行動中重要細節,真確無誤。當時錄取口供是因日後如要上庭作證,將需用口供紙協助自己對當日發生的事情細節。至今事隔逾一年半,PW40不同意對事發經過記憶不會較錄取口供當日準確,指當日事件印象深刻,記憶差不多。

- 休庭至1200 -

如記憶相同準確度差不多,PW40同意口供紙與庭上證供應不存在重要分歧之處。

案發當天後至上庭作供前期間,PW40曾執行其他與公眾示威活動相關任務超過數十次,皆為畜龍,均涉及推進驅散示威人群及制服拘捕。PW40自稱不會將其他案件情節與本案混淆。

PW40在2019年7月29日2030時錄取的書面口供第7段「快速推進期間,當時距離約40至50米見到頭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袖風褸,戴口罩,背着黑色背囊,手持大聲公男子,見到並聽到佢講『屌你老母死黑警』」

辯方指出口供紀錄為「距離約40至50米同時聽到及見到」,PW40指為整件事,非同時發生,「當時」是指起步跑的一刻,過程中正跑動,期間聽到,所以用「並」,「男子」後應用句號表達。

辯方指下一句「於是我快速向前追截」,即因為「見到並聽到」,與庭上證供不同。PW40不同意指自己用詞不當,令人誤會見到一刻與聽到一刻為同時發生,其實是形容整件事情過程,期間自己持續跑動,所以見到和聽到其實有先後次序。

第二句用「及後」表達先後次序,但第一句用「並」,PW40辯解因自己把見到、跑、聽到三件事歸納為同一事件,因此用「並」。

PW40同意書面口供沒有記錄跑到「十零廿米」時聽到,亦沒有記錄指稱的A16「透過揚聲器講」,前者皆為主問時PW40主動帶出,後者為被問及聲音來源時PW40帶出。
PW40同意書面口供沒有紀錄揚聲器顏色或任何特徵。

書面口供相關部份列為MFI D16-2。

辯方指出A16從未用講「屌你老母死黑警」,PW40不同意,但同意A16從未用其他粗口罵警員。

辯方指出A16從未用揚聲器罵PW40,PW40不同意。

辯方指出不論書面口供或庭上口供均非事實,PW40不同意。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40

📌推進前位置

當天約1800時PW40在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組成防線,PW40當時身處馬路東行線,反恐特勤隊2隊的畜龍均在附近。PW40同意自己與前方群眾距離幾十米,但不知是否70米。反恐特勤隊2隊的畜龍在西區警署西邊街正門後,但未到西區已婚警察宿舍。

📌播放C1蘋果FB Live片段
03:15:17至03:15:45
高空拍攝片段可見人群與警方防線

根據片段PW40指自己在東行線西邊電車站近東。03:15:45時截圖。PW40在該位置直至約1900時開始向東推進。

📌遮陣
主問時稱人群前方有障礙物,包括雪糕筒、垃圾桶、雜物,築成防線。同意類似遮陣路障,有曾經開遮

📌播放KW M105片段
片段由13985 劉建成 拍攝
由18:58:48至
畫面遠方可見障礙物,PW40同意為遮陣,當時約1800時情況相若。

1900時開始推進後, 潘誦騏 督察曾帶領畜龍進入西源里掃蕩,因向東推進、驅散、拘捕前方人群時,市民反應激烈,有拋擲物品。

🌟 #郭棟明大律師 因應今日法庭日誌,申請今天午飯改為1245至1415時,1615時散庭,獲批

- 午飯至1415 -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周(17) #20200513沙田
🛑已還押1個月

控罪:刑事損壞
周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周手足在2020年12月7日在温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2021318日刑期覆核內容

答辯人患有哮喘,法庭在4月1日要求答辯方呈交醫生或診所的醫療報告,顯示答辯人上次就醫的日期和哮喘的情況。詳情見 2021年4月1日刑期覆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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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入更生中心🛑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提堂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 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月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265。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

——————————————————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與控方商討。

申請延遲宵禁開始時間,由2100改為2130開始及更改住址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候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進度報告 #0820將軍澳

陳姓男(年約20-30)
(曾經還押至少一個月)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2)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3)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案情(庭上沒讀):
據稱是跟蹤將軍澳高尚情操
                 
直播台上一個紀錄(抱歉甩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201

手足早前被判社會服務令,消息指被告當時是不認罪,裁判官對於進度報告沒有問題,繼續執行。
#高等法院第七庭 #英語聆訊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莫(21) #1118理大 (原案A2)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法庭拒絕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申請人所牽涉的案件會在2021年5月7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進行提訊程序。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審前覆核

李 (19)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噴漆)

案發時地:
2019年11月11日上水中心商場外噴水池旁

覆核內容:
~控辯雙方確認第四項控罪
~控方會有3名警員作証人,冇會面記錄,冇閉路電視記錄
~控辯雙方對被告身上撿取的物品冇爭議 ; 對2名警員傷勢及醫療狀況冇爭議
~辯方冇証人,冇任何片段
~審訊期 : 預計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2至14日 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審訊,被告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旁聽師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2/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2 DPC 13123 鄭浩權 檢取D1證物
D1律師盤問
證人對庭上辨認雷射筆是靠警方貼紙標籤表示可以咁講,進入維園後見有雷射光持續照射幾耐表示形容唔到,係間中有光郁吓郁吓。追問下不完全肯定是雷射光但相信係。庭上播放現場片段P12有關D1被捕現場環境,PW2同意雷射光是一條長線,在片中看不到有雷射光,也影不到庭上自己作供所說有20至30人逃走。律師進一步問證人在2020年9月書面口供沒有提及有雷射光照射,二三十人逃走及有人嗌,連記事冊有沒有記錄,證人同意並表示遺漏左。根據記錄證人1855時進入維園,1910才去到D1被截停位置,P12片段見1859時被制服在地上,PW2說進入維園後去了其他位置掃蕩,D1被制服11分鐘後才到協助搜查。

覆問
證人指自己同PW1一起進入維多利亞公園,之後自己往其他方向,二三十人逃跑及有雷射光是在那時見到

📌PW3 DPC8852 吳又雄 截查及拘捕D2
主問
證人當日1900同PTU B4隊到達維多利亞公園,當時身穿便服有警察背心頭盔,1948時在10號閘門見數名深色衣着人士進入在兒童遊樂場,D2(灰色短袖衫、黑色長褲、有腰包、孭黑色背囊及戴口罩)
在15米距離向證人方向行,PW3及同僚11622展示委任證並叫停該人但沒理會,證人尾隨追及警吿。其後11622捉住D2膊頭衣領將其制服在地上。PW3協助解釋原因及搜查D2腰包發現有兩支黑色雷射筆,分別長15cm(PP13)及8cm (PP14)但沒有測試能否正常操作,腰包另找出1眼藥水,2支鹽水及2支消毒液,曾查問物品目的但沒回應。。D2背囊內發現一罐噴漆(PP15),錘仔,士巴拿,防毒口罩,護目鏡,泳鏡,啡色及黑色縮骨遮各一把,「光時」海報,鴨嘴帽,面巾,白色手䄂,白色短袖衫,水樽,電話,摺凳及一個藍色髪夾。📍證人表示搜查過程即場沒有拍攝錄影,物品搜查後放回背囊內,8分鐘後負責拍攝警員到場再拍到搜出物品放在地上情形。

律師將片段P6-2a三張截圖P16a,P16b,P16c呈堂,圖片分別見到地上物品為2支雷射筆,一張摺櫈及一件藍色物體。PW3認出雷射筆及摺凳,但不肯定藍色物體是不是一個髪夾。PW3作供說在現場為搜出物件拍攝照片後,將所有物品如下交DPC 13282處理:
(1)腰包 加 證物袋裝腰包內物品
(2) 黑色背囊(因不夠證物袋,所有物品放回在背囊)
(3) 證物袋裝1藍色用過染血口罩

D2律師盤問
PW3承認只見D2由10號閘進入維園但不知從哪裏來,並同意時隔十多月庭上作供是憑記憶,但不同意D2跑向自己速度快,其實沒有出示過委任證。
盤問下證人同意自己沒有在記事冊將搜查細節記錄包括雷射筆詳情,PW3指辨別雷射筆是靠相片加深記憶,確認所有證物袋不是防干擾及證物共有34項包括兩支生理鹽水,兩消毒藥水,一摺凳及一藍色發夾。

📌PW4 DPC 13282 張家俊 檢取D2證物
主問
1800 PW4與機動部隊及自己隊員到達維園,當時身穿便衣戴頭盔。D2被截查時自己不在現場,到現場時證物已放在地上,PW3交來在D2身上檢取之34項證物,現場同34項請勿拍照後自己在紙上寫上每樣物件,之後將物件放入背囊一直保管到9月9號0155時在北角警署訓示室交DPC 8259。交收時有拿出物品逐件給8259再對一次。

D2律師盤問
證人確認34項物品包括2生理鹽,水2消毒藥水,1摺凳及1藍色髪夾。PW4形容是33項物件放在背囊內由PW3交自己,另外一普通非防干擾證物袋裝染血口罩(📍同PW3口供不一致)。在律師要求下證人看P9相冊圖1至4,同意34件物件沒有包裝放在地上,PW不記得影相後證物有沒有放回原本證物袋內再放回原處。

覆問
PW4確認見住PW3將所有物品放入背囊內。

1610 是日審訊完,4月19日下星期一同庭繼續審訊。

💥下午飯後飯氣攻心,庭警熟睡發出聲響,裁判官示意書記查看庭警身體狀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2/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作供稱當晚從網上得知西灣河有警民衝突,因此以記者身份到場進行採訪,而涉案的彈殼及部分物品均為現場所得,被告打算將彈殼化驗後連同其他在場物品用作記錄及展示用途。
而鎅刀、剪刀、摺疊傘等則是他日常會帶備的物品,被告稱自已是一位平常乜都帶齊帶多的人,這樣可以方便他日常為自已或別人解決問題。被告舉例指一般出街都會帶齊充電器線,甚至連女生用的髮夾也有帶備,可於用餐時給女性夾起長髮以免沾污。

控方盤問:
控方指被告所屬的學生媒體不屬記協會員,質疑被告只是以記者身份參與示威,被告否認,並解釋當天較早階段也在旺角進行採訪,因得悉西灣河有警民衝突才前往現場。
被告亦解釋落地鐵站前因沒有衝突正於太安樓休息及進食,因此亦未有穿上反背心,突然聽到地鐵站傳來嘈吵聲便馬上掛上記者証趕去,被告表示落去只是想影站在情況,未有使用身上物品破壞的想法。

控方質疑被告除彈殼外的部分物品為現場拾獲的講法,被告一一否認,被告認為當時大多數人只留意到九龍區有衝突發生,但港島區往往被忽略,而這些彈殼、索帶、手套、電筒正正反映當時港島確實有衝突發生過…(續)

被告作供完畢,下午將傳召辯方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續審[4/4]

👤何(27)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洗衣街花園公廁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迪;警員18258鄭相平;警員24262李迪燊。
==============

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共有一名證人。

📌辯方主問摘要
DW1 黃小姐(為當晚旺角其中一名被捕人士)

DW1現年28歲,於家人同住屯門區,有數年工作經驗。於案發前不認識被告,直至案發後有辯方律師聯絡才答應做證人,期間沒有警員就案件聯絡DW1。

當晚約10時DW1因涉嫌非法集結於旺角被捕,其後被安排與其他被捕人士於花園街公廁對面波鞋鋪等待,若干時間後DW1與另一名被捕女士要求去洗手間。2名女警帶她們進入花園街廁所。

解決生理需要及洗手後,警員替DW1重新反手上索帶。而DW1並不認識身旁另一位被捕人。洗手間內遠處有幾名警員正在整理儀容。

重新上索帶時,DW1透過洗手盤鏡子見到有一身穿黃白相間反光衣人士於門口前少少位置,持相機向自己方向影相,故DW1回頭觀察情況。

警員發現有人後稱:「呢度唔比影相。」該名人士:「我係記者,我有採訪權。」警員上前再稱:「呢度唔比影相㗎。」雙方持續大聲爭論,DW1與另一名被捕人站在原地,對以上對話印象較深刻。期後女警要求支援,兩名男警到場,指示兩名被捕人行入廁所通道,於走廊逗留約一分多鐘後,DW1被帶回花園街公廁外。

於廁所通道等侯期間,聽到有人叫「救命」及「我有採訪權」,當時環境混亂、嘈雜、多種聲音重疊在一起,只對這幾句對話印象較深刻,應該屬女記者聲音。

離開廁所時DW1有聞到攻鼻氣味,有回頭望但因被警員包圍,視線受擋,只觀察到有人趴咗喺度,隨後DW1好快離開現場。

DW1第一眼望向持相機人士時有留意其衣著打扮,該人士一開聲便得知是一名女士。雖不能看見女士背面,但根據以往旺角集會觀察經驗,黃白色衫大多數為記者或救護的裝束,即特別人士穿著。

DW1之後辨認證物,指一件黃色反光背心為當日被告所穿。

📌控方盤問
DW1指辨認黃色背心的基礎為顏色及cutting,控方要求澄清:「類似被告著個件定直情係個件?」DW1指是與案發當日同一件。

控方質疑DW1使用洗手間近花園街出入口廁格,洗手盤亦接近花園街出入口一端,而記者出入門口位於右面,DW1不能睇到遠處女記者的反應,DW1不同意。

DW1補充女記者當晚束半馬尾(即有一半頭髮放下),肥肥地身型,頭髮長度約到腋下。控方引述辯方盤問時,DW1稱「一出聲就知係女人」,現在又稱憑打扮辨認其為女士是修改口供,DW1反駁:「你問得details啲我咪答得details啲。」主控即指不同人問證人會得出不同答案,DW1反指雙方律師問題不一樣,所以答案亦會不一樣。

控方問及DW1被拍攝時觀感,DW1:「呢個時候影得相都係記者。」追問下稱即使場所為廁所仍覺正常(因自己被捕是特殊情況)。面對主控問影自己有甚麼新聞價值時,DW1回應:「我無諗過呢個問題。」只聽到女記者強調自己身份,並無提及採訪內容。

控方指DW1在廁所內並無受到警員無禮對待,例如打罵,(辯方律師反對問題指本案無人有此指控,惟裁判官稱主控只是盤問中,批准主控繼續)DW1同意。主控:「咁你好想有人影你相?」DW1重申:「無呢個感覺,只係有人影無問題。」

主控遂花頗大篇幅盤問DW1有關被捕前情形,想建立基礎以證DW1證供不實,指出DW1就當晚在廁所內發生的事實沒有如實道出。惟DW1當晚曾因非法集結被捕,故內容敏感,不在此詳述。

控方指是一名女警發現被告在廁所出入口附近持相機,遂上前稱:「呢位先生,呢度係女廁,拎相機入嚟做乜?」而當時被告無回應。DW1回應:「佢(警員)無講過『先生』」,並補充記者有表明身份。

主控再指女警有講:「先生,聽唔聽到我講嘢?你入嚟做咩?」DW1回應指警員只有講:「呢度係女廁,唔影得相。」主控又指女警講:「你拎相機入嚟做咩?」DW1表示對此句不肯定。主控指當時被告想轉身離開,DW1指記者無轉身,因自己無見過記者背面。主控指女警遂喊:「咪走呀,你入嚟偷拍!」DW1指警員無講「咪走」,因記者無離開,而「偷拍」字眼無聽過。

主控稱記者當時曾向洗衣街方向大聲叫喊:「黑警係廁所拉人呀!」DW1表示無聽到。主控指隨後洗衣街花園有人起哄:「死黑警放人」「想點呀?仆街」。DW1指外圍嘈吵,聲疊聲,不能清楚聽到內容,只能肯定是雜音。DW1亦因自己當時被捕,情緒不穩,沒有留意廁所是否有被警方封鎖。

DW1盤問下補充記者與警員先是理論,後有身體接觸,警員想拘捕記者,以手搭向記者肩,不讓記者離開。DW1沒有看見記者有推警員,亦不肯定記者有否撥開警員手。

其中一名警員呼叫支援後,有男警員入廁所,DW1與另一名被捕人最後由男警員(一前一後)帶離現場,但由於當晚自己受驚,喊緊,只能確認是男警,沒有仔細觀察周遭環境。

裁判官向DW1澄清被告手持相機位置,DW1描述為不高不低,約手與身體成90度高度。

DW1作供完畢,辯方案情結束。

裁判官在控辯雙方案情完結後列出4個爭議點:
1. PW1懷疑有人於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2. 被告行為是否有構成抗拒
3. 警長是否合理地使用胡椒噴霧(裁判官補充考慮被告在場現時間較警長長,對整體環境認知較警長多,警長會否因認知不同而誤判情況)
4. 被告是否合法自衛

辯方提議呈交書面陳詞,控方同意。

控方需於5月12日前提交書面陳詞,而辯方於5月28日前提交。

辯方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其餘擔保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暫定,視乎第一庭早上案件能否準時完結,有機會改作第五庭)作書面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40警員 18658 阮志榮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繼續盤問PW40

當日在1900時向東推進時,市民反應激烈,有拋擲物品。反恐特勤隊2隊到遮陣時,約50多名原在遮陣後前排的人士跑入奇靈里,畜龍小隊於是進入奇靈里繼續驅散及拘捕。期間有10多人走入西營盤地鐵站,另多30多人走入西源里。

🌟 #陳仲衡法官 斥PW40「唔好一路講一路諗得唔得呀」

PW40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41偵緝警員 5589 陳福源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16

📌接手處理A16
當日約2000時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位置,在近電車軌的馬路上,從警員9800接手處理一名被制服的男子,即A16。

PW41當時到達皇后街及干諾道西(後改稱德輔道西)匯豐銀行外電車路上,A16已被畜龍制服,面向地下趴在地上,當時A16沒有任何動作。PW41上前到A16身旁,用膠索帶鎖住A16雙手在後。

📌拘捕A16
其後PW41拉起A16,向皇后街方向前行少許,向A16宣布以「出席未經批准集結」拘捕和警誡。在約2008時,PW41押解到德輔道西30號外行人路上,剪開膠索帶換上鐵手銬。

📌在醫院檢取證物

之後PW41與A16到瑪麗醫院急症室18號房內等候A16求醫。當時PW41檢取下列物品:
(1) 黃色頭盔(P16-5)
(2) 護目鏡(P16-6)
(3) 灰白色防毒面罩(P16-7)
(4) 綠色長袖風褸(P16-8)
(5) 黑色頸罩(P16-9)
PW41確認(1)-(5)由A16身上檢取,在德輔道西時A16戴住或穿着上述物品。

確認P16-15為A16在德輔道西背着的黑色背囊,P16-16則是當時在背囊外的背囊套。

另外在瑪麗醫院急症室又從A16的黑色背囊內檢取下列物品:
(6) 3M灰色手套(P16-10)
(7) 兩副透明護目鏡(P16-11)
(8) 兩個3M口罩過濾器(P16-12)
(9) 3M白色口罩(P16- 13)
(10) 白色透明噴壺(P16-14)
當時PW41將(10)噴壺內透明液體倒出,裝在3支器皿內,又檢取一件藍色短袖上衣。

PW41同意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指當時檢取背囊,但當時背囊內有其他物品未被PW41檢取。

2019年7月29日0301時A16求診後被押到葵涌警署,約0700至0723時PW41在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將A16背囊及其中的物品以個人財物形式交值日官處理。

#陳仲衡法官 重問下,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指背囊應為之後才被檢取。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03:13至20:03:39
20:03:18時A16站立,在左邊為PW41(戴頭盔和防毒面具,持警棍和圓盾,背後沒有「警察」字樣)。
20:03:25時,片中A16戴住的黃色頭盔即證物P16-5,眼罩和防毒面罩與PW4現場所見相同。PW41在現場有留意到片中A16後頸的頸罩。
20:03:26時A16的背囊及上面背囊套為證物P16-15及P16-16,身穿的綠色上衣為綠色長袖風褸。截圖為P57(NOW)_PW41_001。

#陳仲衡法官 又要查看證物P16-15背囊。

- 午休至1530 -

📌播放NTS16 M052

🔸時段一20:04:55至20:04:57
畫面可見A16右側,雙手已被膠索帶鎖住,亦可見A16身穿黑色長褲及黑色鞋,20:04:57時截圖為P71_PW41_001。

🔸時段二由20:06:40至20:06:56
PW41將A16押解到行人路的情況。
20:06:45時可見A16正面,截圖為P71_PW41_002;20:06:47時可見A16左側,截圖為P71_PW41_003;20:06:51時可見A16鞋,截圖為P71_PW41_004。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46:22至00:46:33
片段顯示PW41及兩個警員將A16押解到行人路。
00:46:25時可見A16右側,截圖為P57(inmedia)_PW41_001;00:46:29時可見A16鞋,截圖為P57(inmedia)_PW41_002;00:46:32時可見A16背面,截圖為P57(inmedia)_PW41_003。

📌未開封口罩
在急症室時,不爭議背囊內有兩個未開封口罩,呈堂為證物P16-17。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41

A16被制服在地時,PW41沒有聽到A16講「唔好打我,我係和平嘅」。A16除以「出席未經批准集結」被拘捕外,沒有以其他罪名被捕。

PW41為A16剪開索帶換上鐵手銬因較方便處理,非因A16指膠索帶太緊。

PW41作供完畢

——————

將傳召負責制服及拘捕A17的PW42警長 58024 許杰星 。A17由 #伍凱麟大律師 代表,同意已承認的部分能以引導形式作主問。

A17早前已認罪,現正還押中,將在本案完結後判刑

#陳仲衡法官 指有關紋身方面證供由於毋須傳召證人,希望控辯雙方呈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4月19日0930時同庭續審

🌟終於嚟到星期五,今個禮拜大家都受委屈啦,週末好好休息,未來一週都要身心康泰、龍馬精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趙 (17) #20200321銅鑼灣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控罪詳情指趙手足於2020年3月2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管有涉案的雷射筆,但爭議管有雷射筆的意圖。控方將傳召5隻控方證人,包括1隻雷射筆專家證人。因其中一位控方證人放產假至7月,審訊需押後至8月,暫定於2021年8月18日 至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2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決定是否需要審訊,期間批准被告的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感謝旁聽師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曾 (22)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鐵筆)
控罪詳情指曾手足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管有剪鉗及鐵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隻證人,辯方將傳召1位證人,雙方不爭議被告管有鐵筆。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1天中文審訊,期間批准被告的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暫代區域法院)
#胡雅文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區諾軒 #0818維園
🛑黎智英,梁國雄和區諾軒因另案而分別已還押4個月,1個月和1個月🛑

控罪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9人被控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2)(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
法庭表示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考慮到所有與案因素,背景,並參考相關案例,包括張慧玲法官就周庭案的判詞,黃之鋒案,鍾嘉豪案等,指出本案亦需要阻嚇性,保護公眾等元素的判刑,刑罰也與參與非法集結相近,因此個人良好的背景不會給予太大比重。

綜合以上,法庭就本案作出以下判刑,各人總刑期為:

黎智英:
12個月即時監禁

李卓人:
12個月即時監禁

吳靄儀:
12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梁國雄:
18個月即時監禁

何秀蘭:
8個月即時監禁

何俊仁:
12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梁耀忠:
8個月即時監禁,緩刑1年

李柱銘:
11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區諾軒:
10個月即時監禁

詳細內容希望大家閱讀其他報道。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2/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精神科專家證人 黃醫生出庭作供
其專家報告以65B呈堂

案件現安排於 5月10日 1430 作口頭陳詞
6月10日 0930進行裁決,期間辯方需4月30日前提交書面陳詞,而控方需5月7日前提交。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暫代區院)
#胡雅文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黎智英,楊森,李卓人 #0831灣仔
🛑黎智英因另案而還押4個月🛑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
在考慮公民抗命的議題時,法庭表示不會考慮各人背後的理念及政治立場(按:也可參考陳仲衡法官就傘運的判決)。

法庭表示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考慮到所有與案因素,2019年起的社運背景,並參考相關案例,包括張慧玲法官就周庭案的判詞,上訴法庭就黃之鋒案的判決,鍾嘉豪案等,指出本案亦需要阻嚇性,以警誡他人勿犯案,保護公眾等元素的判刑,在判刑時也要考慮其潛在風險,其引發的事件等(例:無視警方警告等)。而個人良好的背景不會在量刑考量時給予太大比重。

“Freedom of expression”及”Break the law”不是法庭認為合理的辯解。

以下是判刑結果:
黎智英:
即時監禁8個月

楊森:
即時監禁8個月,緩刑1年

李卓人:
即時監禁6個月

法庭考慮到黎智英及李卓人涉及另案的判刑,但涉及相同控罪下,決定將本案的2個月的刑罰分期執行,即:

黎智英共需服刑14個月
李卓人共需服刑14個月

詳細內容希望大家閱讀其他報道。

17:45此為最終版本
==============
Reason for sentence: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00&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

📌終止聆訊裁決
辯方就終止程序提出的七項理據均全部被裁判官林希維駁回。

📌正式審訊:
由於不批准終止聆訊,審訊安排在4月23日開審,預期三天以英文審訊,審訊三日前需提交初步承認事實及呈堂片段予法庭。

本案將傳召10名控方證人及3名辯方證人,而控方證人包括辯方要求的負責警棍借還的警員

📍請參考是日記者報道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82081?fbclid=IwAR2iyAwEVokzDCQETt35fnSMBDRkIb3P4xFRWynh-OYnad_LPse_8FVOJuE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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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今天因彌敦道附近發生嚴重交通意外,將在15分鐘內到庭;A11身體不適現正求醫

傳召PW42警長 58024 許杰星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和拘捕A17

📌背景
當日約195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威利麻街,約2000時警方沿德輔道西向皇后街開始拘捕及驅散行動。不爭議PW42當晚拘捕A17。

接近人群時,A17站在人群前排位置,期間A17左右觀望向後退,並拉住其他人向後,協助其他人逃脫。

📌裝束
A17當時戴黃色頭盔、黑色護目鏡、含過濾器灰色防毒面具、黑色面巾,身穿黑色圓領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雙手戴白色勞工手套,並孭黃黑色背囊。

📌制服及拘捕
在PW42接近A17時,A17轉身向皇后街方向跑,PW42於是上前扯跌A17,並制服A17在地。約2010時PW42以「非法集會」拘捕A17。

其後在搜查A17時檢獲一把縮骨遮。

🌟以下為播片截圖播片截圖,可略過

📌播放NTS16 M041片段
片段由5775 李康華 拍攝
由19:07:22至19:07:34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指片中一名男子為A17,在19:07:27時截圖為P36_PW42_001。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4:22:07至04:22:28
控方又指片中一名蹲下的男子為A17,當時人群在光大參茸海味附近,在04:22:11截圖為P57(RTHK)_PW42_001。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19:09:41至19:10:19
位置在大眾財務附近,在19:09:52時控方指手持黃黑色背囊男子為A17;19:10:13時截圖為P34_PW42_001。控方慢鏡播放19:10:14至19:10:16,畫面越拉越遠,直播員完全看不見控方指控A17的行為,截圖為P34_PW42_002。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時段一由19:11:15至19:12:41
左邊畫面為德輔道西情況。控方指在19:11:27時畫面中一名男子手持黃黑色背囊為A17,截圖為P57(NOW)_PW42_001。19:12:17時截圖為P57(NOW)_PW42_002,位置為參燕莊。

🔸時段二由19:12:50至19:13:35時
19:13:27時控方指可見一名男子孭黃黑色背囊,截圖為P57(NOW)_PW42_003。

📌播放無線新聞(1903至1933)片段

🔸時段一
片段開始時控方指一名男子為A17,位置約在UA財務。在00:15:48時截圖為P58(1903_1933)_PW42_001。

🔸時段二
在00:17:55時控方指畫面可見一男子為A17,在00:17:58時截圖為P58(1903_1933)_PW42_002。

🔸時段三
由00:23:39至00:24:03
在00:23:39時位置約在東邊街電車站,控方又指一名男子為A17,00:23:47時截圖為P58(1903_1933)_PW42_003。

📌播放C2米報Rice Post片段
由00:44:11至00:45:22
00:44:17時截圖為P57(rice post)_PW42_001。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時段一由04:41:24至04:41:43
控方指右邊畫面在04:41:36時在賽馬會外,一名男子為A17,04:41:38時截圖為P57(icable)_PW42_001。

🔸時段二04:42:32至04:44:01
控方指在04:43:01時東邊街電車站附近一名男子為A17,截圖為P57(icable)_PW42_002。

📌繼續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時段三由19:40:03至19:40:31
19:40:10時控方又指一男子為A17,在19:40:11時左邊畫面截圖為P57(NOW)_PW42_004。

🔸時段四由19:27:50至19:28:53
在19:28:53截圖為P57(NOW)_PW42_005。

🔸時段五由19:45:47至19:46:49
左邊畫面拍攝威利麻街位置,控方指19:46:01時一名男子為A17,19:46:02時截圖為P57(NOW)_PW42_006。

🔸時段六由19:49:45至19:50:05
人群在高陞街前,控方指19:49:51時一名男子為A17,19:49:56時截圖為P57(NOW)_PW42_007。

🔸時段七由19:52:59至19:54:15
位置近福聯,控方指19:53:06時一名男子為A17,PW42無法認出,19:53:38時控方又指一名男子為A17。在19:53:07指A17有一行為,截圖為P57(NOW)_PW42_008;19:53:19又指A17有另一行為,截圖為P57(NOW)_PW42_009。

🔸時段八由19:55:55至19:56:30
19:56:01時截圖為P57(NOW)_PW42_010。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由00:26:00至00:27:05
00:27:05時截圖為P58(1933_2003)_PW42_001。

PW42作供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4/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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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天的審訊內容 ⬅️
➡️ 3天的審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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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提出的法律觀點涉及憲法爭議,而控方未有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案件須押後

雙方此前已遞交書面陳辭,裁判官於開庭後表示今天未能聽到雙方的補充陳辭。就辯方所提交的陳辭,裁判官表示辯方就被告並沒有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作出了一些陳述,陳辭中表達了被告有悔意,對證物沒有爭議,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而辯方主要針對著市民於人權法的保障下可行使權利表達自由及發放資訊,因此被告可以拍照並在網上發放。

由於被告沒有作供,控方未有就本案作出結案陳辭。裁判官指此案涉及憲法問題,問控方收到辯方的陳辭後有否向律政司索取指示,並表示根據過往經驗,當案件涉及憲法問題時,屬外聘的主控官是不能代表律政司一方在庭上作出爭拗。控方表示收到陳辭後未有咨詢律政司及索取指示,裁判官表示:「咁你而家想點呀?」、「Mr. Yip個情況好簡單啫,一係你接納佢觀點,你同意就完喇。第二係你唔同意。如果認同辯方法律觀點,咁就可以裁決啦係咪?」、「坦白講,我唔會知DOJ會唔會同你抝個法律觀點…」控方未有回應裁判官。

裁判官不太滿意,遂問控辯雙方:「兩位有冇諗過點處理呢?」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以索取律政司的指示。裁判官表示:「案件管理上有好大問題」、「上次已經就咗你地,唔想再拖延」,亦指如律政司不認同辯方的法律觀點須儘快作出回應,以避免審訊進度被拖延。其後控方在休庭期間索取律政司的指示,表示將會對辯方的法律觀點作出書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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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指示控方需於2021年5月10日或之前提交連同律政司的法律觀點之書面陳辭,辯方需於2021年5月24日或之前提交對於控方書面陳辭的回覆。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最終陳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結案陳詞
#0902荔景 #續審 [9/3]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

(2) 公眾妨擾罪 [所有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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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交有關公眾妨擾罪的案例。

📌D1無書面陳詞
控罪(1)的爭議點背囊在女警6647檢取前是否由D1管有,警長稱D1一直背着背囊並扔到下一層,辯方提出以下疑點:

1. 眾目睽睽下D1不可能做出脫下背囊然後扔下的動作,女警第一次見背囊是當牠拾起背囊時,未見D1背着背囊。
2. PW5不可信,說法與片段不符
3. 如何證明D1有意圖使用鋼珠作非法用途?
4. 測試並非使用P35的鋼珠,沒有參考價值。

控罪(2):
1. 不能肯定D1有作出阻礙車門行為或與其他涉案嫌疑人有協議。
2. 阻礙車門幾十秒是否就等於公眾妨擾? (公眾妨擾指危害其他市民安全/妨礙其他市民享有的權利) 當值車務人員報告無顯示荔枝角站有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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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陳詞大綱
1. 不爭議D3在荔景港鐵站被拘捕。
2. 受阻列車向中環方向離去(即二號月台) 無直接證據指阻礙列車人士於荔枝角站轉到對面月台往荃灣方向列車,PW3亦指阻礙車門的白色衫人士有機會已隨列車往中環方向離開,沒有一名警員能指出阻礙車門人士於甚麼位置轉車。
3. 列車從荔枝角到荔景前曾經過美孚,阻礙車門人士有機會已於美孚離開。
4. 無資訊指警長需站在第一道門截查可疑人士,如站錯位置可能會拘捕錯人。
5. 警員20249指嫌疑人逃走時是背向他,可能沒看清楚是否有其他人穿白色衫戴口罩。
6. 黑白灰色衫及戴口罩的形容太簡單,有可能出錯。
7, 警員20249表示D3手持黑色遮而非證物P55的灰色遮。
7. PW16警員4395指有警誡D3才搜身,但片段顯示D3當時在警務室坐低,清楚看到被搜查前一刻 無見到警員有警誡過被告,因此應剔除D3講過的話。質疑PW16可信性。
8. 因警員講過「無戴口罩就無事啦」但無解釋干犯甚麼事 而引致D3不知道自己為何被捕。
9. PW17 14272 警署內只與D3對話1-3分鐘解釋要搜屋及可以請律師,牠在屋內逗留時間最多為12分鐘。PW17負責駕駛,由於該處並無泊車的地方,可以推斷PW17留在車中看守車。PW17當時不知自己要辨認被告,不會故意去留意D3的特徵。PW17所指出的衣著普通,辨認有可能出錯。

總結: 當時白色衫人士並非D3

D2已呈交書面陳詞,無口頭補充;其他辯方律師口頭補充後呈上完整版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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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 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各被告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