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梁 (17) #20200630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控罪詳情指梁手足於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背景:
去年6月30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10個月。同日,中共在港強行頒佈《维护国家安全法》。
--------------------------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有警誡供詞(有招認)。辯方不爭議警誡供詞準確性及自願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1天中文審訊,控辯雙方最遲須在審訊前3個工作天呈交雙方簽妥的承認事實,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梁 (17) #20200630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控罪詳情指梁手足於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背景:
去年6月30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10個月。同日,中共在港強行頒佈《维护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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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有警誡供詞(有招認)。辯方不爭議警誡供詞準確性及自願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1天中文審訊,控辯雙方最遲須在審訊前3個工作天呈交雙方簽妥的承認事實,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38偵緝警員 12799 李梓濱
駐守沙田警區重案組第3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15
📌拘捕A15
當日旁晚時分在德輔道西一帶當值,約2010時在一警車內處理一名被捕人,即A15。當時以「襲警」及「未經批准集結」警誡及拘捕A15。PW38脫下鎖住A15的膠索帶,並安排救護車送A15到瑪麗醫院。
📌在醫院檢取證物
A15在等待診治期間,PW38在瑪麗醫院17號分流站從A15檢取一些證物。
P15-1防毒面罩和P15-6眼罩在A15背着的背囊搜出。P15-6中有眼罩、綠色布袋,布袋中有白色袋,袋住一塊深色鏡片,在背囊搜出時,眼罩在綠色布袋上,當時PW38沒有留意袋中有深色鏡片。
PW38將證物交予另一警員前,從未發現有白色袋和鏡片。
P15-5哨子掛在A15頸上,PW38從A15頸上脫下。
P15-7五個未開封口罩亦在A15背着的背囊搜出。
P15-8手套則在警車上被PW38從A15手上脫下,以防剪下緊箍A15的膠索帶時,剪爛手套。脫下後PW38將手套放在背囊內,直至從背囊再次搜出手套。
A15的個人八達通在背囊內銀包搜出。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8
📌「不斷襲擊」
案發當日約2005時, 鄧智兆 將A15交予PW38處理,並交帶細節讓PW38拘捕及搜身。
PW38在2019年7月29日1830時作出4頁的證人供詞,第4段中提及「不 斷 用手踭襲擊鄧智兆」,7月29日1110時在記事冊亦有紀錄 鄧智兆 提及「AP 不 斷 用手踭襲擊其身體」。
呈上PW38的證人陳述書第4段為MFI D15-2。
⏺覆問PW38偵緝警員 12799 李梓濱
證人口供第四段中提及 鄧智兆 向PW38交代案情,在現場 鄧智兆 交代時,PW38沒有作任何記錄,在7月29日1110時在記事冊中作紀錄時,依靠憶述 鄧智兆 交代內容。
⏺PW38作供完畢
——————
⏺女警署警長 55464 黃鳳雲 的兩份證人供詞
兩份證人供詞連同附件以65b形式呈堂,2021年4月9日錄取的證人供詞為P70;2021年4月13日的為P70A。
於4月9日的口供錄取過程中,刑偵探員播放了兩條片段,分別為獨媒片段及一條警方拍攝片段。
獨媒片段00:35:00-00:40:00
有一女子在00:38:32於合成海味附近進入鏡頭,至00:39:03離開。
黃警署警長由衣著,裝備,行為等認出自己,並於00:38:45作出截圖。
另一片段為NTS16 M064 00007
00:09:00 - 00:10:00
於00:09:40作出截圖,辨認出片段中女子為自己
片段顯示黃警署警長於00:09:45帶一名女被捕人上警察車輛,並於00:09:45作出截圖。
在4月13日作錄取另一口供,為4月9日的口供作補充。
再次播放同一警方片段,時間為00:09:20-00:09:35。片段中見到背心上印有CRM NTS標識,並於00:09:32作出截圖。
(參考 盤問 及 覆問 P34 )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38偵緝警員 12799 李梓濱
駐守沙田警區重案組第3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15
📌拘捕A15
當日旁晚時分在德輔道西一帶當值,約2010時在一警車內處理一名被捕人,即A15。當時以「襲警」及「未經批准集結」警誡及拘捕A15。PW38脫下鎖住A15的膠索帶,並安排救護車送A15到瑪麗醫院。
📌在醫院檢取證物
A15在等待診治期間,PW38在瑪麗醫院17號分流站從A15檢取一些證物。
P15-1防毒面罩和P15-6眼罩在A15背着的背囊搜出。P15-6中有眼罩、綠色布袋,布袋中有白色袋,袋住一塊深色鏡片,在背囊搜出時,眼罩在綠色布袋上,當時PW38沒有留意袋中有深色鏡片。
PW38將證物交予另一警員前,從未發現有白色袋和鏡片。
P15-5哨子掛在A15頸上,PW38從A15頸上脫下。
P15-7五個未開封口罩亦在A15背着的背囊搜出。
P15-8手套則在警車上被PW38從A15手上脫下,以防剪下緊箍A15的膠索帶時,剪爛手套。脫下後PW38將手套放在背囊內,直至從背囊再次搜出手套。
A15的個人八達通在背囊內銀包搜出。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8
📌「不斷襲擊」
案發當日約2005時, 鄧智兆 將A15交予PW38處理,並交帶細節讓PW38拘捕及搜身。
PW38在2019年7月29日1830時作出4頁的證人供詞,第4段中提及「不 斷 用手踭襲擊鄧智兆」,7月29日1110時在記事冊亦有紀錄 鄧智兆 提及「AP 不 斷 用手踭襲擊其身體」。
呈上PW38的證人陳述書第4段為MFI D15-2。
⏺覆問PW38偵緝警員 12799 李梓濱
證人口供第四段中提及 鄧智兆 向PW38交代案情,在現場 鄧智兆 交代時,PW38沒有作任何記錄,在7月29日1110時在記事冊中作紀錄時,依靠憶述 鄧智兆 交代內容。
⏺PW38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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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署警長 55464 黃鳳雲 的兩份證人供詞
兩份證人供詞連同附件以65b形式呈堂,2021年4月9日錄取的證人供詞為P70;2021年4月13日的為P70A。
於4月9日的口供錄取過程中,刑偵探員播放了兩條片段,分別為獨媒片段及一條警方拍攝片段。
獨媒片段00:35:00-00:40:00
有一女子在00:38:32於合成海味附近進入鏡頭,至00:39:03離開。
黃警署警長由衣著,裝備,行為等認出自己,並於00:38:45作出截圖。
另一片段為NTS16 M064 00007
00:09:00 - 00:10:00
於00:09:40作出截圖,辨認出片段中女子為自己
片段顯示黃警署警長於00:09:45帶一名女被捕人上警察車輛,並於00:09:45作出截圖。
在4月13日作錄取另一口供,為4月9日的口供作補充。
再次播放同一警方片段,時間為00:09:20-00:09:35。片段中見到背心上印有CRM NTS標識,並於00:09:32作出截圖。
(參考 盤問 及 覆問 P34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陶 (60) #20200612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旺角站E1出口外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控方案情:
2020年6月12日示威者號召於不同地方示威,包括旺角。案發當日旺角有約500名示威者聚集,呼叫口號及唱歌,亦有人從高處向警方投擲雜物。同日亦有示威人士就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集結等罪被拘捕。
控方3名證人,包括一名督察、一名警員及一名偵緝警員,當日奉召到旺角站E1出口外行人路設封鎖線。約20:03,現場有超過200人聚集(包括被告),叫喊口號「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及「解散警隊,刻不容緩」,警方當時已舉藍旗警告。同日20:28,仍有超過50人聚集在上址,大聲叫喊「黑警死全家」,警方即口頭警告群眾解散,否則使用武力。
當日被告戴銀色眼鏡、藍色T-Shirt、黑褲、黑鞋、戴口罩,白髮。警方以揚聲器警告被告。
20:30時,被告再次大叫「黑警死全家」,及指罵警方「死黑警」「仆街」以挑釁群眾,致群眾加入大叫並假扮狗吠,向警方大叫「屌你老母」。警方繼續警告被告,但被告持續挑釁群眾侮辱警察,破壞社會安寧,警方遂衝向被告,被告嘗試逃走,最後被制服。
制服後警方向被告進行搜查,無發現任何可疑物品,被告被捕後全程保持沉默。
相關片段:
警方有一段手提錄影片段拍攝當日情形(相關片段從11:24開始播放,約5分鐘)。片段可見,11:24-13:38,現場較為平靜,當日在情況受控後被告是第一名挑釁群眾的人士,被告站於人群中,群眾與警方距離約2-3米。
被告第一次帶領叫口號:
片段中13:38,被告舉起手大叫「支持警察」,群眾和應「吞槍自殺」,口號重覆叫喊數次。
被告第二次帶領叫口號:
片段14:06時,被告再次帶領叫口號,隨後14:19-14:27,一名女子大叫「解散警隊,刻不容緩」以及「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被告第三次帶領叫口號:
14:47-51,被告與一名女子繼續帶領叫口號,14:51-56警方多次警告群眾正在破壞社會安寧,要求散去。14:56-15:36被告與旁人傾計。期後15:36-47被告轉身加入人群領導群眾繼續叫口號。
被告第四次帶領叫口號:
15:47-16:00 警方針對被告作出警告:「戴眼鏡藍色衫個呀叔,影住你呀」,被告企在民眾後方,帶領群眾向警察辱罵「屌你老母」
#求情:
被告初犯,沒有定罪記錄,60歲,是社會公僕。上司亦指被告有責任心,品格良好,是負責任市民。育有2名女兒,女兒指被告為負責任的爸爸,十分照顧家庭。是次案件被告有機會面臨失去退休金,當時只是一時衝動犯案。
呈上由被告本人、家人、朋友、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指被告因家境問題未能完成學業,期後於夜校進修,94年投身政府工作,服務市民,工作雖對身體有勞損,仍不減工作熱誠,閒時亦有做義工。是次落案起訴後已感後悔,受到教訓。
家人指被告一生為家庭奔波,奉公守法,努力上進,品學兼優。因家住深水埗一帶,常有示威發生,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積壓情緒,一時衝動犯案。被告家中亦有年屆90歲母親,家人希望之後能與被告多相處,確保被告不再重犯。
📌判刑理由: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亦第一時間認罪,法庭在較早前已收到並閱讀辯方大律師的求情信,知道被告生活起重要變化,寢食難安,已汲取教訓。信中家人亦分享與被告的童年回憶及生活點滴,指被告因受社會氣氛影響,用錯方法宣洩負面情緒。
法庭面對於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的控罪,最高可判處12個月監禁,但法庭不只會考慮被告行為,更會觀察周遭環境。當晚現場已有多人聚集(有時100,有時200),而單從影片可見亦有超過50人。現場環境不理想,有人叫喊口號、擲雜物等,即使警方多次警告,群眾仍沒有散去,雙方持續對峙。被告仍在此惡劣氣氛下挑釁群眾,令情況更緊張,被告亦4次帶領叫口號,明顯煽動他人情緒,被告擔任領導角色,令事件有潛在風險演變成暴力事件。
--------------------------
🙇🏻♂️被告認罪🙇🏻♂️
罪名成立,考慮整體案情及辯方求情後,徐官決定以60日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刑期扣減1/3至40日。
‼️40天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陶 (60) #20200612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旺角站E1出口外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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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2020年6月12日示威者號召於不同地方示威,包括旺角。案發當日旺角有約500名示威者聚集,呼叫口號及唱歌,亦有人從高處向警方投擲雜物。同日亦有示威人士就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集結等罪被拘捕。
控方3名證人,包括一名督察、一名警員及一名偵緝警員,當日奉召到旺角站E1出口外行人路設封鎖線。約20:03,現場有超過200人聚集(包括被告),叫喊口號「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及「解散警隊,刻不容緩」,警方當時已舉藍旗警告。同日20:28,仍有超過50人聚集在上址,大聲叫喊「黑警死全家」,警方即口頭警告群眾解散,否則使用武力。
當日被告戴銀色眼鏡、藍色T-Shirt、黑褲、黑鞋、戴口罩,白髮。警方以揚聲器警告被告。
20:30時,被告再次大叫「黑警死全家」,及指罵警方「死黑警」「仆街」以挑釁群眾,致群眾加入大叫並假扮狗吠,向警方大叫「屌你老母」。警方繼續警告被告,但被告持續挑釁群眾侮辱警察,破壞社會安寧,警方遂衝向被告,被告嘗試逃走,最後被制服。
制服後警方向被告進行搜查,無發現任何可疑物品,被告被捕後全程保持沉默。
相關片段:
警方有一段手提錄影片段拍攝當日情形(相關片段從11:24開始播放,約5分鐘)。片段可見,11:24-13:38,現場較為平靜,當日在情況受控後被告是第一名挑釁群眾的人士,被告站於人群中,群眾與警方距離約2-3米。
被告第一次帶領叫口號:
片段中13:38,被告舉起手大叫「支持警察」,群眾和應「吞槍自殺」,口號重覆叫喊數次。
被告第二次帶領叫口號:
片段14:06時,被告再次帶領叫口號,隨後14:19-14:27,一名女子大叫「解散警隊,刻不容緩」以及「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被告第三次帶領叫口號:
14:47-51,被告與一名女子繼續帶領叫口號,14:51-56警方多次警告群眾正在破壞社會安寧,要求散去。14:56-15:36被告與旁人傾計。期後15:36-47被告轉身加入人群領導群眾繼續叫口號。
被告第四次帶領叫口號:
15:47-16:00 警方針對被告作出警告:「戴眼鏡藍色衫個呀叔,影住你呀」,被告企在民眾後方,帶領群眾向警察辱罵「屌你老母」
#求情:
被告初犯,沒有定罪記錄,60歲,是社會公僕。上司亦指被告有責任心,品格良好,是負責任市民。育有2名女兒,女兒指被告為負責任的爸爸,十分照顧家庭。是次案件被告有機會面臨失去退休金,當時只是一時衝動犯案。
呈上由被告本人、家人、朋友、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指被告因家境問題未能完成學業,期後於夜校進修,94年投身政府工作,服務市民,工作雖對身體有勞損,仍不減工作熱誠,閒時亦有做義工。是次落案起訴後已感後悔,受到教訓。
家人指被告一生為家庭奔波,奉公守法,努力上進,品學兼優。因家住深水埗一帶,常有示威發生,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積壓情緒,一時衝動犯案。被告家中亦有年屆90歲母親,家人希望之後能與被告多相處,確保被告不再重犯。
📌判刑理由: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亦第一時間認罪,法庭在較早前已收到並閱讀辯方大律師的求情信,知道被告生活起重要變化,寢食難安,已汲取教訓。信中家人亦分享與被告的童年回憶及生活點滴,指被告因受社會氣氛影響,用錯方法宣洩負面情緒。
法庭面對於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的控罪,最高可判處12個月監禁,但法庭不只會考慮被告行為,更會觀察周遭環境。當晚現場已有多人聚集(有時100,有時200),而單從影片可見亦有超過50人。現場環境不理想,有人叫喊口號、擲雜物等,即使警方多次警告,群眾仍沒有散去,雙方持續對峙。被告仍在此惡劣氣氛下挑釁群眾,令情況更緊張,被告亦4次帶領叫口號,明顯煽動他人情緒,被告擔任領導角色,令事件有潛在風險演變成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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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
罪名成立,考慮整體案情及辯方求情後,徐官決定以60日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刑期扣減1/3至40日。
‼️40天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16承認事實
(59)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9800 黃銘暉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制服A16,當時A16身穿黑色背心(P16-1)、黑色短袖上衣(P16-2)、黑色長牛仔褲(P16-3)及黑色球鞋(P16-4)。警員 9800 黃銘暉 其後把A16交予偵緝警員 5589 陳福源 看管。
(60)同日約2004時,偵緝警員 5589 陳福源 在德輔道西 44 號外以「出席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16。
(61)同日約2240時,偵緝警員 5589 陳福源 在瑪麗醫院急症室 18 號房檢取以下證物:
(1) 一頂黃色安全帽(P16-5)
(2) 一副護目鏡(P16-6)
(3) 一個灰白色防毒面罩(P16-7)
(4) 一件綠色長袖風褸(P16-8)
(5) 一條黑色頸罩(P16-9)
(6) 一對3M灰色手套(P16-10)
(7) 兩副透明護目鏡(P16-11)
(8) 兩個3M口罩過濾器(P16-12)
(9) 一個3M白色口罩(P16- 13)
(10) 一件藍色短袖上衣;
(11) 一個白色透明噴壺(P16-14)
(12) 三支由上述噴壺倒出的無色液體。
(62)2019年7月30日約1318時,警員 11891 蔡咖陸 從A16的個人財物檢取以下證物:
(1) 一個黑色背囊(P16-15)
(2) 一個黑色背囊袋
(3) 兩件短袖上衣
(4) 一條毛巾
(5) 一件背心
(6) 一條短褲
(7) 一條面巾
(8) 一對長襪
(9) 一對短襪
(10) 兩個未開封口罩
(63)同日約1703時 03 分,警員 11891 蔡咖陸 在葵涌警署檢取A16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時身穿的衣物作為包括P16-1至P16-4。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6相片呈堂為P28(D16)(1)-(5)。
(88)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69張從A16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6)(1)-(69)。
——————
⏺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背景
當日約1800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人群叫囂,用粗口挑釁警方,包括「死黑警」、「警犬」、「屌你老母死黑警」,並投擲雜物。警方防線其後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驅散人群。至約1955時,防線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停頓,PW39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接到指示將作快速推進,上前驅散,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
📌制服A16
推進期間,前方數百人集結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位置,PW39在快速推進時,留意在約20米外,一名男子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波鞋,背着黑色背囊,右手持揚聲器,面向警方防線。男子看見警方快速推進便轉身離去。PW39上前將男子拉倒在地並按壓,期間男子有掙扎,PW39稱自己叫「警察唔好再掙扎,依家拉你非法集結」,另一個畜龍18658前來協助。其後PW39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男子,即A16。
之後PW39將A16交偵緝警員5589處理。
📌標示A16位置
PW39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制服A16的位置,在電車站與電車軌之間,呈堂為P62_PW39_001A。
📌揚聲器
A16當時用右手持揚聲器,PW39制服A16後揚聲器掉落在A16身旁地上。PW39沒有處理該揚聲器。
📌證物
PW39指P16-8綠色長袖風褸為A16當時身穿,黃色頭盔類似地盤用安全帽,制服A16後留意到頭盔邊沿有一條灰色線,確認為P16-5。深綠色眼罩確認為P16-6。灰白色防毒面罩確認為P16-7。黑色背囊外有黑色防水套,PW39確認為控方展示的證物,呈堂為P16-16。
- 早休至1215 -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16承認事實
(59)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9800 黃銘暉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制服A16,當時A16身穿黑色背心(P16-1)、黑色短袖上衣(P16-2)、黑色長牛仔褲(P16-3)及黑色球鞋(P16-4)。警員 9800 黃銘暉 其後把A16交予偵緝警員 5589 陳福源 看管。
(60)同日約2004時,偵緝警員 5589 陳福源 在德輔道西 44 號外以「出席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16。
(61)同日約2240時,偵緝警員 5589 陳福源 在瑪麗醫院急症室 18 號房檢取以下證物:
(1) 一頂黃色安全帽(P16-5)
(2) 一副護目鏡(P16-6)
(3) 一個灰白色防毒面罩(P16-7)
(4) 一件綠色長袖風褸(P16-8)
(5) 一條黑色頸罩(P16-9)
(6) 一對3M灰色手套(P16-10)
(7) 兩副透明護目鏡(P16-11)
(8) 兩個3M口罩過濾器(P16-12)
(9) 一個3M白色口罩(P16- 13)
(10) 一件藍色短袖上衣;
(11) 一個白色透明噴壺(P16-14)
(12) 三支由上述噴壺倒出的無色液體。
(62)2019年7月30日約1318時,警員 11891 蔡咖陸 從A16的個人財物檢取以下證物:
(1) 一個黑色背囊(P16-15)
(2) 一個黑色背囊袋
(3) 兩件短袖上衣
(4) 一條毛巾
(5) 一件背心
(6) 一條短褲
(7) 一條面巾
(8) 一對長襪
(9) 一對短襪
(10) 兩個未開封口罩
(63)同日約1703時 03 分,警員 11891 蔡咖陸 在葵涌警署檢取A16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時身穿的衣物作為包括P16-1至P16-4。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6相片呈堂為P28(D16)(1)-(5)。
(88)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69張從A16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6)(1)-(69)。
——————
⏺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背景
當日約1800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人群叫囂,用粗口挑釁警方,包括「死黑警」、「警犬」、「屌你老母死黑警」,並投擲雜物。警方防線其後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驅散人群。至約1955時,防線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停頓,PW39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接到指示將作快速推進,上前驅散,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
📌制服A16
推進期間,前方數百人集結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位置,PW39在快速推進時,留意在約20米外,一名男子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波鞋,背着黑色背囊,右手持揚聲器,面向警方防線。男子看見警方快速推進便轉身離去。PW39上前將男子拉倒在地並按壓,期間男子有掙扎,PW39稱自己叫「警察唔好再掙扎,依家拉你非法集結」,另一個畜龍18658前來協助。其後PW39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男子,即A16。
之後PW39將A16交偵緝警員5589處理。
📌標示A16位置
PW39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制服A16的位置,在電車站與電車軌之間,呈堂為P62_PW39_001A。
📌揚聲器
A16當時用右手持揚聲器,PW39制服A16後揚聲器掉落在A16身旁地上。PW39沒有處理該揚聲器。
📌證物
PW39指P16-8綠色長袖風褸為A16當時身穿,黃色頭盔類似地盤用安全帽,制服A16後留意到頭盔邊沿有一條灰色線,確認為P16-5。深綠色眼罩確認為P16-6。灰白色防毒面罩確認為P16-7。黑色背囊外有黑色防水套,PW39確認為控方展示的證物,呈堂為P16-16。
- 早休至1215 -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522將軍澳 #審訊
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已完成以下證人之主問及盤問
PW1 23997 李梓陽
PW2 1355 張展宏
控辯雙方完成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1125 宣布休庭10分鐘
1140 被告選擇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522將軍澳 #審訊
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已完成以下證人之主問及盤問
PW1 23997 李梓陽
PW2 1355 張展宏
控辯雙方完成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1125 宣布休庭10分鐘
1140 被告選擇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蕭(26) #0922旺角
🛑已還押20天🛑
控罪1及2:#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及審訊內容索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07
==============
辯方求情:
被告由關恆芬大律師代表。
📌背景:
辯方不再向法庭重覆求情大網,但仍希望指被告當時或許受自身精神和情緒問題影響判斷力,一時衝動而犯案。此外亦有24封的求情信指被告具有良好背景和有專業技能,閒時也會參與義工服務。
📌案情:
辯方認為本案比起其他暴動案件並非最嚴重的,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計劃和組織地參與本案暴動;也沒有證據顯示本案涉及大規模暴力;現場氣氛也較平靜,警方可在路面上移動,當警方驅散人群時示威者已以流水式方式離開現場;現場也沒有警民衝突及對侍,也沒有警員受傷;是次暴動是非暴力,破壞程度也較低;被告人當時也沒有帶任何武器和縱火工具。
辯方指被告2次的縱火均是在同一馬路中央進行,但沒有造成嚴重破壞,火種也很快被消防員熄滅。
📌案例:
辯方向法庭呈交了與本案相關的案例,即CACC113/2018和CACC130/2017案,希望法庭可參考2案並以監禁4年3個月至5年作為3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
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辯方指在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她由於情緒及精神方面出現問題而覆診,或許影響到自身判斷的能力。辯方指她亦已對本案所作的行為感到後悔,希望法庭輕判,讓她早日貢獻社會,照顧家人,以對社會和家人負責。由被告人的僱主、親人、朋友等所撰寫的24封求情信中指被告人是有愛心、樂於助人和勤奮工作。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每宗暴動罪案件的性質和背景不同,其他暴動罪案件的參考價值不大,但在考慮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時仍參考了CACC164/2018案中上訴法庭訂下的量刑準則。
法庭觀察到本案有100多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叫囂,甚至會手持磚頭,或使用雷射筆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當警方稍後對示威者發出警告後示威者不加理會,甚至之後在太子道西進行縱火波及2至3條行車線,堵塞道路。但法庭同意本案不是有詳細策劃。
控罪1和2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被告手持植物、紙皮等物件協助火堆燃燒,現場片段可顯示出該火堆火光熊熊,可對附近公眾人士造成嚴重傷害,破壞社會安寧。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認為控罪1及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監禁,而控罪3則是5年監禁,由於本案案情是在同一天一連串發生的,法庭下令3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法庭進一步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後把3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均下調6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下,4年6個月監禁就是她的刑罰。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192&currpage=T
#姚勳智法官 #判刑
👤蕭(26) #0922旺角
🛑已還押20天🛑
控罪1及2:#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及審訊內容索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07
==============
辯方求情:
被告由關恆芬大律師代表。
📌背景:
辯方不再向法庭重覆求情大網,但仍希望指被告當時或許受自身精神和情緒問題影響判斷力,一時衝動而犯案。此外亦有24封的求情信指被告具有良好背景和有專業技能,閒時也會參與義工服務。
📌案情:
辯方認為本案比起其他暴動案件並非最嚴重的,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計劃和組織地參與本案暴動;也沒有證據顯示本案涉及大規模暴力;現場氣氛也較平靜,警方可在路面上移動,當警方驅散人群時示威者已以流水式方式離開現場;現場也沒有警民衝突及對侍,也沒有警員受傷;是次暴動是非暴力,破壞程度也較低;被告人當時也沒有帶任何武器和縱火工具。
辯方指被告2次的縱火均是在同一馬路中央進行,但沒有造成嚴重破壞,火種也很快被消防員熄滅。
📌案例:
辯方向法庭呈交了與本案相關的案例,即CACC113/2018和CACC130/2017案,希望法庭可參考2案並以監禁4年3個月至5年作為3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
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辯方指在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她由於情緒及精神方面出現問題而覆診,或許影響到自身判斷的能力。辯方指她亦已對本案所作的行為感到後悔,希望法庭輕判,讓她早日貢獻社會,照顧家人,以對社會和家人負責。由被告人的僱主、親人、朋友等所撰寫的24封求情信中指被告人是有愛心、樂於助人和勤奮工作。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每宗暴動罪案件的性質和背景不同,其他暴動罪案件的參考價值不大,但在考慮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時仍參考了CACC164/2018案中上訴法庭訂下的量刑準則。
法庭觀察到本案有100多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叫囂,甚至會手持磚頭,或使用雷射筆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當警方稍後對示威者發出警告後示威者不加理會,甚至之後在太子道西進行縱火波及2至3條行車線,堵塞道路。但法庭同意本案不是有詳細策劃。
控罪1和2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被告手持植物、紙皮等物件協助火堆燃燒,現場片段可顯示出該火堆火光熊熊,可對附近公眾人士造成嚴重傷害,破壞社會安寧。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認為控罪1及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監禁,而控罪3則是5年監禁,由於本案案情是在同一天一連串發生的,法庭下令3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法庭進一步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後把3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均下調6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下,4年6個月監禁就是她的刑罰。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192&currpage=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先請法官P16-4鞋子及P16-8綠色有帽風褸,以讓法官容易理解主問。
——————
⏺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衣物
將A16交予5589處理後,PW39離開,沒有再接觸A16。由制服A16至將其交5589期間,PW39一直在A16附近,A16沒有離開其視線範圍,期間有留意A16衣着。
在警署拍攝的相片P28(D16)(2)中可見A16,下身穿着的黑色長褲和球鞋與現場相同。
📌USP相片
相片P59由USP United Social Press 社媒的網站下載。被制服在地,面朝下被按壓,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外套者為A16,相片右邊持圓盾的畜龍為PW39、左邊畜龍為18658。在相片右下方地上的揚聲器為A16較早時手持的揚聲器。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19:55:05至19:55:13
19:55:08時,PW39指畫面中間,站在電車軌和雙白線間,右手持揚聲器,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球鞋,背着黑色背囊,戴黃色頭盔者為A16。截圖為P57(NOW)_PW39_001。PW39圈出指稱的A16為001A。
19:55:11時控方指示法官留意該男子動作,截圖為P57(NOW)_PW39_002。PW39圈出指稱的A16為002A。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不滿意要求PW39重圈。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一由00:21:58至00:22:13
PW39指在00:22:02時畫面右方在雙白線和電車軌間,右手持揚聲器,戴黃色頭盔、深綠色眼罩、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球鞋者為A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1。PW39圈出指稱的A16為001A。
在00:22:05時可見該人背面,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2,圈出為002A。在00:22:11時見到該人左側又再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3,圈出為003A。
🔸時段二由00:23:22至00:23:34
PW39指在00:23:24時畫面右下角,戴黃色頭盔、綠色眼罩、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背着黑色背囊,右手持揚聲器者為A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4,圈出為004A。畫面可見位置為「西城六十」。
- 午飯至1430 -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先請法官P16-4鞋子及P16-8綠色有帽風褸,以讓法官容易理解主問。
——————
⏺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衣物
將A16交予5589處理後,PW39離開,沒有再接觸A16。由制服A16至將其交5589期間,PW39一直在A16附近,A16沒有離開其視線範圍,期間有留意A16衣着。
在警署拍攝的相片P28(D16)(2)中可見A16,下身穿着的黑色長褲和球鞋與現場相同。
📌USP相片
相片P59由USP United Social Press 社媒的網站下載。被制服在地,面朝下被按壓,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外套者為A16,相片右邊持圓盾的畜龍為PW39、左邊畜龍為18658。在相片右下方地上的揚聲器為A16較早時手持的揚聲器。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19:55:05至19:55:13
19:55:08時,PW39指畫面中間,站在電車軌和雙白線間,右手持揚聲器,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球鞋,背着黑色背囊,戴黃色頭盔者為A16。截圖為P57(NOW)_PW39_001。PW39圈出指稱的A16為001A。
19:55:11時控方指示法官留意該男子動作,截圖為P57(NOW)_PW39_002。PW39圈出指稱的A16為002A。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不滿意要求PW39重圈。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一由00:21:58至00:22:13
PW39指在00:22:02時畫面右方在雙白線和電車軌間,右手持揚聲器,戴黃色頭盔、深綠色眼罩、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球鞋者為A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1。PW39圈出指稱的A16為001A。
在00:22:05時可見該人背面,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2,圈出為002A。在00:22:11時見到該人左側又再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3,圈出為003A。
🔸時段二由00:23:22至00:23:34
PW39指在00:23:24時畫面右下角,戴黃色頭盔、綠色眼罩、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背着黑色背囊,右手持揚聲器者為A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4,圈出為004A。畫面可見位置為「西城六十」。
- 午飯至1430 -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6]
👥劉,謝,李(27-45) #0907沙田
控罪1:暴動 [A1][A2]
劉,謝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劉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控方代表:#伍淑娟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今日進度:
A2律師已完成對PW8的盤問。盤問內容主要涉及PW8對A2的辨認。控方也已完成有關A1和A2方面的覆問。
⭐️怎樣判斷A2有180CM?⭐️
PW8表示用港鐵購票機入票位加上以自己的身高判斷...
👨⚖️郭啟安法官表示每個人的身材比例不同,有的可能腳長點,有的可能腳短點
⭐️PW8表示曾就4-5宗社會案件觀看不同截圖,而這宗案件是他第1次就此作供⭐️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所有被告均表示不作供。
13:07審訊完畢
由於控方表示工作十分繁忙,辯方也十分繁忙,案件暫定於2021年5月8日 星期六10:00作結案陳詞,預料需時全日,A1和A2律師需於4月27日12:00前傳送書面陳詞予控方,A3則需於5月3日12:00前傳送書面陳詞予控方。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6]
👥劉,謝,李(27-45) #0907沙田
控罪1:暴動 [A1][A2]
劉,謝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劉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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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伍淑娟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今日進度:
A2律師已完成對PW8的盤問。盤問內容主要涉及PW8對A2的辨認。控方也已完成有關A1和A2方面的覆問。
⭐️怎樣判斷A2有180CM?⭐️
PW8表示用港鐵購票機入票位加上以自己的身高判斷...
👨⚖️郭啟安法官表示每個人的身材比例不同,有的可能腳長點,有的可能腳短點
⭐️PW8表示曾就4-5宗社會案件觀看不同截圖,而這宗案件是他第1次就此作供⭐️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所有被告均表示不作供。
13:07審訊完畢
由於控方表示工作十分繁忙,辯方也十分繁忙,案件暫定於2021年5月8日 星期六10:00作結案陳詞,預料需時全日,A1和A2律師需於4月27日12:00前傳送書面陳詞予控方,A3則需於5月3日12:00前傳送書面陳詞予控方。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在 #0831銅鑼灣 案中制服及拘捕A4時 用警棍不停毆打其背部
📌繼續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三由00:23:49至00:24:39
在00:24:10時畫面左邊持揚聲器,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球鞋者為A16,控方由00:24:10至00:24:13慢鏡播放,要求PW39留意該男子行為,PW39指片段中可見該人戴眼罩和灰色防毒面罩,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5,圈出為005A。
控方由00:24:13繼續慢鏡播放至00:24: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6,圈出為006A。
🔸時段四由00:25:58至00:26:11
在00:26:03時畫面中間,戴黃色頭盔、深綠色眼罩、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背着黑色背囊,右手持揚聲器者為A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7,圈出為007A。
#陳仲衡法官 要求再看P16-4鞋子。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39
📌「非法集結」
案發當晚約2000時,警方防線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開始快速推進,指示為上前驅散,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訓示從通訊機上由小隊指揮官 潘誦騏 督察作出,指示以「非法集結」拘捕前方群眾,而非「未經批准集結」。
🌟潘誦騏 曾在 #0728上環 「赴湯杜火」案 作供,循特別通道進出法庭申請當天突被 #郭棟明大律師 撤回。
📌耳機
從相片P59可見右邊的PW39裝備包括圓盾和警棍,左耳有透明線耳機。是否戴耳機是個別警員自己選擇,PW39不知道當日其他畜龍也沒有佩戴。當天PW39只在左耳佩戴,用以聽取行動指示,沒有佩戴耳機的話就需要召集聽取訓示。
📌揚聲器
約2000時警方防線起步向前推進,前方群眾開始慢慢後退,至警方快速推進時,群眾大部份向上環方向跑。
當時看見A16右手持揚聲器,揚聲器上方白色下方藍色,沒有手柄。此外PW39沒有留意揚聲器其他特徵。
由於揚聲器沒有手柄,PW39指A16所謂「右手揸住」是向前,所以自己注意到,但同意由於時間短暫,無法詳細形容。
📌「逃跑」
PW39同意快速推進期間有施放催淚彈,大多數人正向上環方向跑,現場環境嘈雜。
主問時稱PW39因「見到」警方快速推進而走,PW39同意不會知道A16是否「見到」,但指「正常一個人見到警察衝前,如果冇干犯任何罪行,唔需要逃走」。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此為評論,無需在法庭作供時提出,只需講當時所見所聞。
A16當時與PW39距離約20米,上前拘捕是因為A16當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自己有理由相信A16逃走是因為干犯非法集結,但PW39同意不會知道A16轉身離開的原因,甚至不知道A16「知唔知點解要走」。
📌18658上前協助
制服A16在地後,18658約在2至3秒內從後上前協助,但由於事隔太久,無法肯定確實時間。PW39不知道是否因為在快速推進時,18658已經在自己身後,所以可以在短時間內上前協助。
PW39追截時沿斜線由德輔道西東行線跑向西行線。
📌不合作即掙扎
制服A16在地後,PW39指A16沒有聽從其指示將雙手放在背後,而是如相片P59中把雙手放在頭兩旁,認為A16不合作,所以指A16掙扎。
PW39不同意相片P59中A16的動作是投降手勢。
- 午休至1545 -
A16作P59中的姿勢同時,不停大聲講「唔好打我,我係和平嘅」,PW39不同意。
📌沒有檢取揚聲器
PW39又指沒有檢取揚聲器是因為現場環境不穩定,當時未能完全制服A16, 加上其他環境因素,有許多不知名人士在現場,認為控制A16是主要工作,而檢取揚聲器並非主要工作,所以沒有檢取。
至於將A16制服後,不久便有便衣警員接手,PW39就離開。當時沒有檢取揚聲器,PW39則指是因認為在短時間內現場無法迅速平靜,認為令現場環境平靜及協助其他警員才時主要工作,所以亦沒有檢取揚聲器。
離開時PW39沒有交代其他警員檢取揚聲器,是因為上述現場環境因素,而且當時PW39沒有留意。
PW39指自己在2019年11月左右見過相片P59。
將A16交5589負責的位置約在匯豐銀行外,即相片P59位置附近。
🌟經 #鄭凱霖大律師 提點, #陳仲衡法官 來到審訊第35日,終於了解NOW片段為一段完整片段,時段列表只為控方依賴時段,毋須每次問「係邊一段呀?列表嘅邊一段呀?」
📌接觸A16時間
從NOW直播片段中20:03:13至20:03:16時,可見PW39已離開A16附近,由5589處理A16。
辯方指出推進開始時間為2000時,PW39不相信,要求觀看20:00:12至20:00:15時,警方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開始推進畫面確認。
20:00:43至20:01:07時警方防線到達修打蘭街電車站。
因此PW39制服A16時間介乎20:01至20:03時,PW39接觸A16不多於2分鐘。
📌對A16的認識
PW39在案發當日制服A16前從未見過A16,在交予5589接手後至今天上庭期間亦從未見過A16。
除相片P59外,PW39沒有再見過A16的任何相片,亦從未看過與A16相關證物的實物。
PW39同意制服A16後,因環境混亂,PW39為要確保其他警員安全,注意力並非只集中在A16身上,但強調自己有注意到A16的衣着,因制服期間注意力在A16上。
PW39同意當時注意到的衣着特徵已全部記錄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上,即「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黃色頭盔、戴口罩、孭黑色背囊、手持一個大聲公」共5點。PW39指自己有寫漏其他特徵,但又同意當時注意到的都已經寫在紀錄上。PW39同意任何書面紀錄都沒有再提及上述5項特徵外的其他特徵,亦從未記錄A16竹手心戈身材。
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在 #0831銅鑼灣 案中制服及拘捕A4時 用警棍不停毆打其背部
📌繼續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三由00:23:49至00:24:39
在00:24:10時畫面左邊持揚聲器,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球鞋者為A16,控方由00:24:10至00:24:13慢鏡播放,要求PW39留意該男子行為,PW39指片段中可見該人戴眼罩和灰色防毒面罩,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5,圈出為005A。
控方由00:24:13繼續慢鏡播放至00:24: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6,圈出為006A。
🔸時段四由00:25:58至00:26:11
在00:26:03時畫面中間,戴黃色頭盔、深綠色眼罩、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背着黑色背囊,右手持揚聲器者為A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7,圈出為007A。
#陳仲衡法官 要求再看P16-4鞋子。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39
📌「非法集結」
案發當晚約2000時,警方防線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開始快速推進,指示為上前驅散,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訓示從通訊機上由小隊指揮官 潘誦騏 督察作出,指示以「非法集結」拘捕前方群眾,而非「未經批准集結」。
🌟潘誦騏 曾在 #0728上環 「赴湯杜火」案 作供,循特別通道進出法庭申請當天突被 #郭棟明大律師 撤回。
📌耳機
從相片P59可見右邊的PW39裝備包括圓盾和警棍,左耳有透明線耳機。是否戴耳機是個別警員自己選擇,PW39不知道當日其他畜龍也沒有佩戴。當天PW39只在左耳佩戴,用以聽取行動指示,沒有佩戴耳機的話就需要召集聽取訓示。
📌揚聲器
約2000時警方防線起步向前推進,前方群眾開始慢慢後退,至警方快速推進時,群眾大部份向上環方向跑。
當時看見A16右手持揚聲器,揚聲器上方白色下方藍色,沒有手柄。此外PW39沒有留意揚聲器其他特徵。
由於揚聲器沒有手柄,PW39指A16所謂「右手揸住」是向前,所以自己注意到,但同意由於時間短暫,無法詳細形容。
📌「逃跑」
PW39同意快速推進期間有施放催淚彈,大多數人正向上環方向跑,現場環境嘈雜。
主問時稱PW39因「見到」警方快速推進而走,PW39同意不會知道A16是否「見到」,但指「正常一個人見到警察衝前,如果冇干犯任何罪行,唔需要逃走」。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此為評論,無需在法庭作供時提出,只需講當時所見所聞。
A16當時與PW39距離約20米,上前拘捕是因為A16當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自己有理由相信A16逃走是因為干犯非法集結,但PW39同意不會知道A16轉身離開的原因,甚至不知道A16「知唔知點解要走」。
📌18658上前協助
制服A16在地後,18658約在2至3秒內從後上前協助,但由於事隔太久,無法肯定確實時間。PW39不知道是否因為在快速推進時,18658已經在自己身後,所以可以在短時間內上前協助。
PW39追截時沿斜線由德輔道西東行線跑向西行線。
📌不合作即掙扎
制服A16在地後,PW39指A16沒有聽從其指示將雙手放在背後,而是如相片P59中把雙手放在頭兩旁,認為A16不合作,所以指A16掙扎。
PW39不同意相片P59中A16的動作是投降手勢。
- 午休至1545 -
A16作P59中的姿勢同時,不停大聲講「唔好打我,我係和平嘅」,PW39不同意。
📌沒有檢取揚聲器
PW39又指沒有檢取揚聲器是因為現場環境不穩定,當時未能完全制服A16, 加上其他環境因素,有許多不知名人士在現場,認為控制A16是主要工作,而檢取揚聲器並非主要工作,所以沒有檢取。
至於將A16制服後,不久便有便衣警員接手,PW39就離開。當時沒有檢取揚聲器,PW39則指是因認為在短時間內現場無法迅速平靜,認為令現場環境平靜及協助其他警員才時主要工作,所以亦沒有檢取揚聲器。
離開時PW39沒有交代其他警員檢取揚聲器,是因為上述現場環境因素,而且當時PW39沒有留意。
PW39指自己在2019年11月左右見過相片P59。
將A16交5589負責的位置約在匯豐銀行外,即相片P59位置附近。
🌟經 #鄭凱霖大律師 提點, #陳仲衡法官 來到審訊第35日,終於了解NOW片段為一段完整片段,時段列表只為控方依賴時段,毋須每次問「係邊一段呀?列表嘅邊一段呀?」
📌接觸A16時間
從NOW直播片段中20:03:13至20:03:16時,可見PW39已離開A16附近,由5589處理A16。
辯方指出推進開始時間為2000時,PW39不相信,要求觀看20:00:12至20:00:15時,警方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開始推進畫面確認。
20:00:43至20:01:07時警方防線到達修打蘭街電車站。
因此PW39制服A16時間介乎20:01至20:03時,PW39接觸A16不多於2分鐘。
📌對A16的認識
PW39在案發當日制服A16前從未見過A16,在交予5589接手後至今天上庭期間亦從未見過A16。
除相片P59外,PW39沒有再見過A16的任何相片,亦從未看過與A16相關證物的實物。
PW39同意制服A16後,因環境混亂,PW39為要確保其他警員安全,注意力並非只集中在A16身上,但強調自己有注意到A16的衣着,因制服期間注意力在A16上。
PW39同意當時注意到的衣着特徵已全部記錄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上,即「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黃色頭盔、戴口罩、孭黑色背囊、手持一個大聲公」共5點。PW39指自己有寫漏其他特徵,但又同意當時注意到的都已經寫在紀錄上。PW39同意任何書面紀錄都沒有再提及上述5項特徵外的其他特徵,亦從未記錄A16竹手心戈身材。
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節錄及整合今天部分審訊內容。
PW8 PC8137曾慶鴻作供。
PW8為其中一位拘捕的速龍,指控D3嘗試搶犯、不斷反抗,並拿起地上鐵通。
辯方盤問時質疑指控嚴重,表示從影片可…
#沈小民法官 [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D1: 余(23) D2: 賴(22)
D3: 鍾(26) D4: 龔(22)
D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D6: 簡(18) D7: 莫(23)
D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節錄及整合今天部分審訊內容。
PW8 PC8137曾慶鴻作供。
PW8為其中一位拘捕的速龍,指控D3嘗試搶犯、不斷反抗,並拿起地上鐵通。
辯方盤問時質疑指控嚴重,表示從影片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覆核聆訊
梁(37)
控罪:
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於2020年10月1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46
上次覆核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73
========================
🌻維持原判🌻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覆核聆訊
梁(37)
控罪:
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於2020年10月1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46
上次覆核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73
========================
🌻維持原判🌻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9/8]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12個月‼️
控罪:
(1) D1–3,D5:串謀刑事毁壞
(2)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相關報道: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五男被控串謀刑毀-警供稱-聽到個男仔講-我哋啲釘可拮爆車軚/
─────────────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詳情稍後補充
案件押後至6月1日 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D1-D4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因另一案件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9/8]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12個月‼️
控罪:
(1) D1–3,D5:串謀刑事毁壞
(2)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相關報道: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五男被控串謀刑毀-警供稱-聽到個男仔講-我哋啲釘可拮爆車軚/
─────────────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詳情稍後補充
案件押後至6月1日 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D1-D4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因另一案件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24旺角
🌟已隱藏部分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蔡 (19)
D2:廖 (30)
D3:14歲手足
控罪及答辯意向: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不認罪❌D2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D3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不認罪❌
——————————————
控方將會傳召7名警員證人,辯方合共會傳召三位證人(D1傳召1個;D2傳召1個;D3傳召2個)
🟢押後至2021年4月19日 至22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4天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24旺角
🌟已隱藏部分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蔡 (19)
D2:廖 (30)
D3:14歲手足
控罪及答辯意向: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不認罪❌D2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D3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不認罪❌
——————————————
控方將會傳召7名警員證人,辯方合共會傳召三位證人(D1傳召1個;D2傳召1個;D3傳召2個)
🟢押後至2021年4月19日 至22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4天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裁決
#20200522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已完成以下證人之主問及盤問
PW1 23997 李梓陽
PW2 1355 張展宏
控辯雙方完成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裁決: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被拒
💛感謝臨時直播員💛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裁決
#20200522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已完成以下證人之主問及盤問
PW1 23997 李梓陽
PW2 1355 張展宏
控辯雙方完成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裁決: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被拒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陳 (29) 🛑已還押16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索取背景報告正面,被告同意內容。辯方律師呈上一封由李姓牧師撰寫新求情信,表示被告在收押時有深切反省,並希望修讀神學,將來貢獻社會。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3個月❗️❗️
簡短判刑原因:
案件涉及集結並不完全是單一事件,一系列不同地點集結行動毫無疑問是起哄、壯大聲勢、達致協同效應。考慮到鍾嘉豪案上訴庭指判刑要考慮犯罪行為所產生效果,被告在本案雖然並非主導者,但出席者角色亦是主要參與。參與者互相壯膽下會做出平時不敢做之行為,所以亦是重要角色。沒有參與者,號召非法集結不可能達致其目的。從上次提堂播放之影片,案發時被告並沒有扔物件或破壞行為,法庭會以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份一,即判處三個月即時監禁。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陳 (29) 🛑已還押16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索取背景報告正面,被告同意內容。辯方律師呈上一封由李姓牧師撰寫新求情信,表示被告在收押時有深切反省,並希望修讀神學,將來貢獻社會。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3個月❗️❗️
簡短判刑原因:
案件涉及集結並不完全是單一事件,一系列不同地點集結行動毫無疑問是起哄、壯大聲勢、達致協同效應。考慮到鍾嘉豪案上訴庭指判刑要考慮犯罪行為所產生效果,被告在本案雖然並非主導者,但出席者角色亦是主要參與。參與者互相壯膽下會做出平時不敢做之行為,所以亦是重要角色。沒有參與者,號召非法集結不可能達致其目的。從上次提堂播放之影片,案發時被告並沒有扔物件或破壞行為,法庭會以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份一,即判處三個月即時監禁。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0/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8 開庭
控方提出申請將案件押後,再傳召兩名證人列表以外的證人,閱讀了裁判官參考的案例CACC381/2020,主控官可以再傳召證人,只要證據相關,並且可以呈堂,作為外聘主控官,有責任咁做。
辯方反對押後,理由係控方未準備好,單單係呢個原因,係不成理由,控方未知要傳召幾多名證人,證人未準備好陳述書,控方未做披露工作,辯方無得查證,辯方早在舊年的審前覆核問卷中,已經講到爭議證物鏈,證物在控方手中,應該一早做好準備,到今日已經審咗十日,有4-5名證人係同證物鏈有關,證據大致都知,現在申請增加證人,恐防控方有機會再執返正啲證據。
關於該案例不是申請押後,而是在審訊過程中申請增加證人,如果控方可以在今日傳召證人,辯方願意配合繼續審訊。
控方回應:審前覆核係由另一位外聘大律師處理,主控已經好盡責任睇晒所有文件,不是預早知道結果,呢個不是一般證物,有人開封過證物,對控方來講都係新嘅資料,直至PW16出庭作證先知;控方會再傳召化驗所另一名職員、一名女警和另外兩名暫時未知姓名證人,只係會針對一個好狹窄嘅範圍盤問。
裁判官不滿控方未知要傳召多少名證人,未知要傳召邊位證人,要控方即時解決,暫時休庭。
16:00開庭
控方確認要傳召兩名化驗所人員和兩名警員,裁判官裁決:
1. 批准押後
2. 控方要在法庭今日定下嘅日子內完成舉證
3. 在2021年4月21日17:30時前,控方要交證人陳述書俾辯方,如果唔得就不能傳召該名證人
4. 如果控辯雙方認為不能做到,可以在2021年4月21日之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庭再作安排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 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預留5月14日,5月31日 和 6月3日以作後備,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控方浪費納稅人公帑,揼波鐘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0/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8 開庭
控方提出申請將案件押後,再傳召兩名證人列表以外的證人,閱讀了裁判官參考的案例CACC381/2020,主控官可以再傳召證人,只要證據相關,並且可以呈堂,作為外聘主控官,有責任咁做。
辯方反對押後,理由係控方未準備好,單單係呢個原因,係不成理由,控方未知要傳召幾多名證人,證人未準備好陳述書,控方未做披露工作,辯方無得查證,辯方早在舊年的審前覆核問卷中,已經講到爭議證物鏈,證物在控方手中,應該一早做好準備,到今日已經審咗十日,有4-5名證人係同證物鏈有關,證據大致都知,現在申請增加證人,恐防控方有機會再執返正啲證據。
關於該案例不是申請押後,而是在審訊過程中申請增加證人,如果控方可以在今日傳召證人,辯方願意配合繼續審訊。
控方回應:審前覆核係由另一位外聘大律師處理,主控已經好盡責任睇晒所有文件,不是預早知道結果,呢個不是一般證物,有人開封過證物,對控方來講都係新嘅資料,直至PW16出庭作證先知;控方會再傳召化驗所另一名職員、一名女警和另外兩名暫時未知姓名證人,只係會針對一個好狹窄嘅範圍盤問。
裁判官不滿控方未知要傳召多少名證人,未知要傳召邊位證人,要控方即時解決,暫時休庭。
16:00開庭
控方確認要傳召兩名化驗所人員和兩名警員,裁判官裁決:
1. 批准押後
2. 控方要在法庭今日定下嘅日子內完成舉證
3. 在2021年4月21日17:30時前,控方要交證人陳述書俾辯方,如果唔得就不能傳召該名證人
4. 如果控辯雙方認為不能做到,可以在2021年4月21日之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庭再作安排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 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預留5月14日,5月31日 和 6月3日以作後備,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控方浪費納稅人公帑,揼波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3/1]
👤D1: 彭(17) #1111旺角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審訊進度
辯方完成盤問專家證人及其報告
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辯方表示需要4星期作書面陳詞,
控方不反對,裁判官表示時間太耐。
裁判官決定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辯方需於一星期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
臨時直播員按:被告親自盤問證人及作書面陳詞,好勁,加油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3/1]
👤D1: 彭(17) #1111旺角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審訊進度
辯方完成盤問專家證人及其報告
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辯方表示需要4星期作書面陳詞,
控方不反對,裁判官表示時間太耐。
裁判官決定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辯方需於一星期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
臨時直播員按:被告親自盤問證人及作書面陳詞,好勁,加油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判刑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D1蘇(17)
D2巢(27)
@09:34 囚車未到,延遲到10:00開庭
10:03 開庭
D1轉咗大律師求情,解釋咗懲教署嘅報告畀被告聽,建議比較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呈上多封求情信,但裁判官表示在上次判決時,已經聲明在先不一定考慮勞教中心,需要時間考慮判刑,11:00再訊。
@11:40,11:15開庭
判刑速報:
D1 判入教導所
D2 判監共21個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 = = = = =
@15:10 後補資料
控罪:
(1) D1 & D2 參與非法集結
(2) D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D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 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 D2 無牌管有彈藥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96
10:03 開庭
裁判官詢問兩名被告有否求情
D1轉咗由黃大律師代表求情,解釋咗懲教署嘅報告畀被告聽,對內容不爭議,案發時被告17歲,無刑事紀錄,就讀西廚學院,舊年停學有做part time ,希望事件完咗之後再入讀西廚學院,呈上多封求情信,有青少年社工服務處社工,中學蘇老師,被告大家姐,被告母親,和被告自己,表示後悔,在還押期間,知道行為嚴重,令家人傷心失望;懲教署報告認為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兩者都可以,建議比較適合入勞教中心,但裁判官表示在上次裁決時,已經聲明在先不一定考慮勞教中心,勞教時太短,不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裁判官話要考慮被告嘅福祉,教導所學一門手藝,對社會有益處。
D2無進一步求情,官需要時間考慮判刑,11:00再訊。
11:15 開庭
裁判官花了約十分鐘重複裁決原因,先宣讀D2判刑,D2代表律師在上次求情時話,D2無暴力無汽油彈,如果佢有就會被控告暴動,佢無係走運,如果因為咁嘅原因而減刑,將會係全球法律界最大笑話。
控罪(1):量刑起點係15個月監禁,無減刑理由
控罪(4):量刑起點係4個月監禁,無減刑理由
控罪(5):同意彈藥無殺傷力,但被告行為令到催淚彈不能發揮效果,迫使警員要使用更大武力,或者埋身肉搏,增加受傷風險,量刑起點係9個月監禁,無減刑理由
由於考慮控罪(1)時已經有控罪(4)的元素,因此控罪(1)與控罪(4)同期執行,控罪(1)和(5)不同,酌情3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判監21個月。
D1希望再入讀西廚學院,但唔可能無需面對法律制裁;老師的求情信說被告因公義而犯案,咁要反問老師為何教出一名咁嘅學生;傳道人指被告希望做廚師為社會帶來幸福,本席認為不會因為被告而社會少了幸福;被告自己表示反省,但懲教報告中顯示被告在還押期間,還認為該集結不是非法,顯示反省不是真誠。
如果D1係成年人,
控罪(1):量刑起點係15個月監禁
控罪(2):量刑起點係4個月監禁
控罪(3):量刑起點係9個月監禁,6個月分期執行
懲教署嘅報告指適合勞教中心,懲教署人員未知被告在還押前嘅表現,在庭上胡說八道,誣告警員使用過度暴力;判入教導所培養就業機會,對被告和社會都有益處,就控罪(1), (2), (3),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註:直播員按耐不住,想請教陳官,既然閣下不是坐在冷氣房、活在象牙塔中的世外高人,為何睇唔到現實的香港社會,被告被判犯法要受制裁,為何掌權者犯法沒有被制裁?今時今日嘅香港法院判案,何嘗不是天大笑話?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判刑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D1蘇(17)
D2巢(27)
@09:34 囚車未到,延遲到10:00開庭
10:03 開庭
D1轉咗大律師求情,解釋咗懲教署嘅報告畀被告聽,建議比較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呈上多封求情信,但裁判官表示在上次判決時,已經聲明在先不一定考慮勞教中心,需要時間考慮判刑,11:00再訊。
@11:40,11:15開庭
判刑速報:
D1 判入教導所
D2 判監共21個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 = = = = =
@15:10 後補資料
控罪:
(1) D1 & D2 參與非法集結
(2) D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D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 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 D2 無牌管有彈藥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96
10:03 開庭
裁判官詢問兩名被告有否求情
D1轉咗由黃大律師代表求情,解釋咗懲教署嘅報告畀被告聽,對內容不爭議,案發時被告17歲,無刑事紀錄,就讀西廚學院,舊年停學有做part time ,希望事件完咗之後再入讀西廚學院,呈上多封求情信,有青少年社工服務處社工,中學蘇老師,被告大家姐,被告母親,和被告自己,表示後悔,在還押期間,知道行為嚴重,令家人傷心失望;懲教署報告認為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兩者都可以,建議比較適合入勞教中心,但裁判官表示在上次裁決時,已經聲明在先不一定考慮勞教中心,勞教時太短,不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裁判官話要考慮被告嘅福祉,教導所學一門手藝,對社會有益處。
D2無進一步求情,官需要時間考慮判刑,11:00再訊。
11:15 開庭
裁判官花了約十分鐘重複裁決原因,先宣讀D2判刑,D2代表律師在上次求情時話,D2無暴力無汽油彈,如果佢有就會被控告暴動,佢無係走運,如果因為咁嘅原因而減刑,將會係全球法律界最大笑話。
控罪(1):量刑起點係15個月監禁,無減刑理由
控罪(4):量刑起點係4個月監禁,無減刑理由
控罪(5):同意彈藥無殺傷力,但被告行為令到催淚彈不能發揮效果,迫使警員要使用更大武力,或者埋身肉搏,增加受傷風險,量刑起點係9個月監禁,無減刑理由
由於考慮控罪(1)時已經有控罪(4)的元素,因此控罪(1)與控罪(4)同期執行,控罪(1)和(5)不同,酌情3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判監21個月。
D1希望再入讀西廚學院,但唔可能無需面對法律制裁;老師的求情信說被告因公義而犯案,咁要反問老師為何教出一名咁嘅學生;傳道人指被告希望做廚師為社會帶來幸福,本席認為不會因為被告而社會少了幸福;被告自己表示反省,但懲教報告中顯示被告在還押期間,還認為該集結不是非法,顯示反省不是真誠。
如果D1係成年人,
控罪(1):量刑起點係15個月監禁
控罪(2):量刑起點係4個月監禁
控罪(3):量刑起點係9個月監禁,6個月分期執行
懲教署嘅報告指適合勞教中心,懲教署人員未知被告在還押前嘅表現,在庭上胡說八道,誣告警員使用過度暴力;判入教導所培養就業機會,對被告和社會都有益處,就控罪(1), (2), (3),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註:直播員按耐不住,想請教陳官,既然閣下不是坐在冷氣房、活在象牙塔中的世外高人,為何睇唔到現實的香港社會,被告被判犯法要受制裁,為何掌權者犯法沒有被制裁?今時今日嘅香港法院判案,何嘗不是天大笑話?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市民前年9月8日發起集會,希望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集會遭警方腰斬,引發警民衝突。示威者一直沿灣仔撤退至銅鑼灣站,警察在扶手電梯上追捕市民,至少6名市民被捕。事隔逾年,案件於2020年9月21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D4於上一庭同意案情下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
———————————
D1至D3否認全部控罪❌
三位大律師均表示會爭議點在(1)沒有意圖使用物品作攻擊或破壞(2)證物鏈[專家檢查之雷射筆不是被告身上搜出]-📍呈堂性以特別事項處理
控方初步只傳召證人表上其中10名證人包括雷射筆專家證人,專家報告辯方不爭議會以65b呈堂,但辯方可能有盤問,控方會有5段警方搜查片段及2段公開網上片段呈堂(當中2段公開片段辯方會爭議不相關反對呈堂),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沒有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P1)
⏺2019年9月8日1855時警員24303在維多利亞公園近垃圾站截查D1,當時戴眼鏡,淺啡色短袖衫,黑白色波鞋及黑色長衭,身孭迷彩色背囊(P2)內有透明護目鏡,泳鏡,防毒口罩,防毒口罩連2個粉紅色過濾器,2隻手套、黑色手袖,普通綠色口罩,未開封口罩,黃色頭盔,2件短䄂衫,生理鹽水及一黑色縮骨遮等,當時D1另手持一黑色長遮。
⏺同日1948時警員在維多利亞公園兒童遊樂場截查D2,當時穿短䄂衫,黑色長衭,有一腰包(P3)及背囊(P4)。警員8852在P3發現有眼藥水,生理鹽水及消毒藥水,P4內則有鎚仔、士巴拿,口罩,透明護目鏡,雨遮,面巾及「光時」海報
⏺第三被告也是在維多利亞公園10號閘兒童遊樂場附近被截查,當時戴眼鏡,穿黑色長褲,藍色短袖衫,孭住背囊(P5)內有防毒口罩,黑色面巾,透明護目鏡及一對勞工手套。
⏺搜身過程(D1及D3)/搜出物品(D2)被偵緝警員以攝錄機拍攝片段分為1a 1b(D1),2a 2b (D2)及3(D3)共5片段並收錄到記憶棒(P6)呈堂
⏺偵緝警員8259為搜獲之黑色噴漆作檢驗並填寫供詞呈堂(P7)
⏺警員將各人檢獲衣物及物件拍攝照片並制成相冊呈堂
D1 P8(1-26)共26張
D2 P9(1-27)共27張
D3 P10(5-21)共17張
📌補充承認事實(P1a)
⏺2019年9月8日不同時間由3警員分別宣佈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後,警誡下三人分別(D1沒有回應)(D2我冇嘢講)及(D3我冇嘢講)
📌PW1 PC 24303 黃偉峰(音)截查拘捕D1 作供
證人1855 時在維多利亞公園近垃圾站側草叢行人路見五六人聚集,證人當時穿防暴衣與D1人羣距離30米,當時D1望住警方,證人上前截查,有人叫「有警察,走啊」,該班人即分散逃跑。PW1追了30米成功在草叢截停D1並作搜查,期間DPC 9751攝錄過程,PW1在D1右前褲袋找到一支長約10至15厘米黑色身雷射筆(臨時證物PP11),試開證實能發出綠色雷射光。庭上播放片段1b(P12)見到D1被制服地上,警方將搜出物品放地上可見1雷射筆,DPC 13123檢取證物,其後證人及DPC 13123將被告帶去北角警署,片段中有人問D1物品是否他擁有但沒有回答,PW1表示不知道是誰問。主問下PW1表示1855進入維園後總共見有雷射筆照射20至30次包括紅,藍,紫,綠色,有些射向警方其中有三四次射中PW1及同僚,距離約在30-40米左右,因佢哋傳給有樹木阻擋不知是那人射出。
📌PW1 PC 24303 盤問
⏺D1律師
律師問將證物雷射筆放入膠袋後是否沒有再見過雷射筆,證人答在北角警署DPC 13123時將物品取出拍照時再見過。證人確認該雷射筆是普通款式,市面上容易買到。承認今日庭上認出主要靠身上標示,而該標示不是由證人填寫。
📌PW1下午繼續盤問
📌PW2 DPC13123 鄭浩權 處理D1證物作供及盤問中
(下午沒有直播員,歡迎補充)
案件明天於4月16日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繼續保釋至五天審訊完結。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市民前年9月8日發起集會,希望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集會遭警方腰斬,引發警民衝突。示威者一直沿灣仔撤退至銅鑼灣站,警察在扶手電梯上追捕市民,至少6名市民被捕。事隔逾年,案件於2020年9月21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D4於上一庭同意案情下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
———————————
D1至D3否認全部控罪❌
三位大律師均表示會爭議點在(1)沒有意圖使用物品作攻擊或破壞(2)證物鏈[專家檢查之雷射筆不是被告身上搜出]-📍呈堂性以特別事項處理
控方初步只傳召證人表上其中10名證人包括雷射筆專家證人,專家報告辯方不爭議會以65b呈堂,但辯方可能有盤問,控方會有5段警方搜查片段及2段公開網上片段呈堂(當中2段公開片段辯方會爭議不相關反對呈堂),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沒有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P1)
⏺2019年9月8日1855時警員24303在維多利亞公園近垃圾站截查D1,當時戴眼鏡,淺啡色短袖衫,黑白色波鞋及黑色長衭,身孭迷彩色背囊(P2)內有透明護目鏡,泳鏡,防毒口罩,防毒口罩連2個粉紅色過濾器,2隻手套、黑色手袖,普通綠色口罩,未開封口罩,黃色頭盔,2件短䄂衫,生理鹽水及一黑色縮骨遮等,當時D1另手持一黑色長遮。
⏺同日1948時警員在維多利亞公園兒童遊樂場截查D2,當時穿短䄂衫,黑色長衭,有一腰包(P3)及背囊(P4)。警員8852在P3發現有眼藥水,生理鹽水及消毒藥水,P4內則有鎚仔、士巴拿,口罩,透明護目鏡,雨遮,面巾及「光時」海報
⏺第三被告也是在維多利亞公園10號閘兒童遊樂場附近被截查,當時戴眼鏡,穿黑色長褲,藍色短袖衫,孭住背囊(P5)內有防毒口罩,黑色面巾,透明護目鏡及一對勞工手套。
⏺搜身過程(D1及D3)/搜出物品(D2)被偵緝警員以攝錄機拍攝片段分為1a 1b(D1),2a 2b (D2)及3(D3)共5片段並收錄到記憶棒(P6)呈堂
⏺偵緝警員8259為搜獲之黑色噴漆作檢驗並填寫供詞呈堂(P7)
⏺警員將各人檢獲衣物及物件拍攝照片並制成相冊呈堂
D1 P8(1-26)共26張
D2 P9(1-27)共27張
D3 P10(5-21)共17張
📌補充承認事實(P1a)
⏺2019年9月8日不同時間由3警員分別宣佈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後,警誡下三人分別(D1沒有回應)(D2我冇嘢講)及(D3我冇嘢講)
📌PW1 PC 24303 黃偉峰(音)截查拘捕D1 作供
證人1855 時在維多利亞公園近垃圾站側草叢行人路見五六人聚集,證人當時穿防暴衣與D1人羣距離30米,當時D1望住警方,證人上前截查,有人叫「有警察,走啊」,該班人即分散逃跑。PW1追了30米成功在草叢截停D1並作搜查,期間DPC 9751攝錄過程,PW1在D1右前褲袋找到一支長約10至15厘米黑色身雷射筆(臨時證物PP11),試開證實能發出綠色雷射光。庭上播放片段1b(P12)見到D1被制服地上,警方將搜出物品放地上可見1雷射筆,DPC 13123檢取證物,其後證人及DPC 13123將被告帶去北角警署,片段中有人問D1物品是否他擁有但沒有回答,PW1表示不知道是誰問。主問下PW1表示1855進入維園後總共見有雷射筆照射20至30次包括紅,藍,紫,綠色,有些射向警方其中有三四次射中PW1及同僚,距離約在30-40米左右,因佢哋傳給有樹木阻擋不知是那人射出。
📌PW1 PC 24303 盤問
⏺D1律師
律師問將證物雷射筆放入膠袋後是否沒有再見過雷射筆,證人答在北角警署DPC 13123時將物品取出拍照時再見過。證人確認該雷射筆是普通款式,市面上容易買到。承認今日庭上認出主要靠身上標示,而該標示不是由證人填寫。
📌PW1下午繼續盤問
📌PW2 DPC13123 鄭浩權 處理D1證物作供及盤問中
(下午沒有直播員,歡迎補充)
案件明天於4月16日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繼續保釋至五天審訊完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宋 (16) #1225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4月1日被裁定罪成,還押索取各院舍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1
--------------------------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
求情:
律師呈上4封由親友、師長、僱主所寫的求情信。內容包括指被告家庭不完整,曾有自殺舉動,未遂。
被告雖學業不佳,工作表現平平,但操行不差,尊重師長,對朋友真誠,較內向。完成中三學業後,仍到青年學院學習一技之長,對前途有規劃。今次只是一時好奇犯案,且並未真正使用有關雷射筆。
根據報告,被告有個人困難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報告建議更生中心。律師指更新中心非軟性懲罰,被告在內會受監管,學習奉公守法,希望法庭能考慮報告建議。
法庭經考慮辯方求情、相關報告、案件背景及被告並未使用有關雷射筆,接納及同意辯方律師意見,認為更生中心能協助被告增強守法意識。
‼️判處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宋 (16) #1225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4月1日被裁定罪成,還押索取各院舍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1
--------------------------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
求情:
律師呈上4封由親友、師長、僱主所寫的求情信。內容包括指被告家庭不完整,曾有自殺舉動,未遂。
被告雖學業不佳,工作表現平平,但操行不差,尊重師長,對朋友真誠,較內向。完成中三學業後,仍到青年學院學習一技之長,對前途有規劃。今次只是一時好奇犯案,且並未真正使用有關雷射筆。
根據報告,被告有個人困難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報告建議更生中心。律師指更新中心非軟性懲罰,被告在內會受監管,學習奉公守法,希望法庭能考慮報告建議。
法庭經考慮辯方求情、相關報告、案件背景及被告並未使用有關雷射筆,接納及同意辯方律師意見,認為更生中心能協助被告增強守法意識。
‼️判處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