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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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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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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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20200612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黃 (39)

#0828深水埗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

📌 3月12日認罪答辯詳情

📌辯方律師陳詞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報告內容。

報告指被告熱心服務社區,長時間義務協助區內長者及露宿者。油尖旺區議員林兆彬及其中1名被告長期服務的長者今日亦到庭支持被告。

被告在還押期間向法庭親自撰寫1封求情信,除再次表示悔意外,更希望服刑後在老人院工作,繼續服務長者。

📌判刑

(理由後補)

#0828深水埗 案件:9個月量刑起點
#20200612旺角 案件:6個月量刑起點

總刑期:
🛑即時監禁7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炮台山
#審訊 [3/2]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兩位辯方律師結案陳詞中都質疑專家證人的可信性,專家證人聲稱有測試卻沒有記錄同時也記不起兩名被告雷射筆電池的電壓數據,專家作供指以充滿電的電池作測試雷射筆,因此該測試未能反映案發時雷射筆實際的效能是否達到報告中所指屬3B級。
控方就該議題無正面回應,甚至承認控方確實無相關數據。

辯方D2律師控方就雷射筆的傷害建基於數據,但卻欠缺原有電池的電壓數據,因此難以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 4月29日 1430 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8/3]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繼續主問PW16
🟢P1第一段片,3037警務室搜身片段06:02
D3右邊櫈面放一頂着黑色鴨嘴帽, 櫈邊掛着一把直遮。PW16問「邊啲係你隨身物品,係咩嚟嘅」D3指稱「遮、口罩、帽」 07:47搜銀包 確認身份證

PW16確認P54口罩P55遮為片中的口罩及遮。

🌟盤問
0950-1102於荔景3037警務室等警車帶被告回警署,從20249得知D3曾到過荔枝角站並發生一些事情,根據指引,判斷D3作出違法行為,於是警誡被告違反法庭禁制令HCA1551/2019,然後於1分鐘內作出搜查,於警誡前無作出進一步調查。

PW16覆述警誡時的說話:我而家警誡你,我而家有理由相信你違反法庭禁制令HCA1551/2019 我而家拉你呢個罪名,唔係事必要你講嘅,你講嘅說話有機會作為呈堂證供,PW16指被告無回應。

辯方指如PW16聽錯或20249給予錯誤資料,有可能作出錯誤警誡。辯方指PW16沒有在搜查前講D3干犯任何罪行或警誡D3,而是在搜查後上警車時再警誡,PW16不同意。
辯方播放搜身片段,05:40開始,可見完成D2搜身後,鏡頭轉向D3開始搜查,到07:12完成D3搜查,整段過程均沒有反映有進行警誡。

記事冊中只寫0955處理拘捕D3違反禁制令,沒有提及作出警誡後搜查。PW16指在警誡時未必有錄音,1分鐘內進行搜身只是估算,片段未必有拍攝到,且辯方讀出的記事冊記錄有誤。PW16指當值時間由9月1日1900到9月2日2336已超過24小時,因此記事冊比較簡短,可參考其他記錄。

片段中D3的隨身物品中有遮。 PW16見到D3時,D3已坐在櫈上 ,該把灰色遮已掛在旁邊的櫈背,PW16並無見到20249帶D3進房的過程。PW16無問遮、口罩及帽是否屬於D3,亦無問遮從哪裡得來或是否從荔枝角站帶來。辯方指該把遮是D3進入3037室前從一名警員獲得,事實上D3原本帶的遮是另一把,在無警誡之下D3不知道所說的話會作為供詞 因此回答隨身物品包括該把遮。 PW16不同意。

辯方指PW16因D3戴口罩而認為其與案有關並作出拘捕。辯方播放搜身片段,07:57有人說「你無口罩就無事啦」PW16稱聽不清楚。辯方指此說法誤導D3因戴口罩被查,因此無理解到隨身物品與拘捕原因有關。PW16同意搜查中無搜出進一步可疑物品。

施官問控方,D3說的「遮、口罩、帽」是否警誡之下的陳述? 控方同意,並需依賴此供詞,因辯方的說法為沒有警誡下的回答 需作特別事項處理。施官表示控方如有需要應在一開始討論審期時提出,不應在此階段提出,拒絕接納。

📌覆問
記事冊的記錄相當簡單,詳見2019年9月2日1715作出的證人口供,當中有記錄當日作出的詳細事情。
PW16見到D3時,D3並無戴口罩,控方指出0955拘捕D3是承認事實。

PW16作供完畢。

‼️有關證物鏈問題,辯方表示與控方討論後,可以同意報案室到證物室9月2日至23日的證物鏈 不需傳召相關警員作供。

呈上P63第二份承認事實:
以65C同意D3相關證物:帽、八達通、iphone、電話卡、白色上衣、灰黑色短褲、白色波鞋、不爭議連鎖性。

P54及P55口罩及遮9月2日由22284交予報案室34010看管,
9月23日由49745送到警署證物房文員85348。由文員85348交給DPC12569送到法庭。D3不爭議相關證物由9月2日至送抵法庭的連鎖性。

‼️D1控罪一表面證供成立‼️
‼️D1-3控罪二表面證供成立‼️

D1-D3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控辯雙方案情完畢。

陳詞方面,D2希望書面陳詞,法庭如有問題亦可口頭補充。
如有書面陳詞,需4月16日或之前提交,施官提醒陳詞不要太長。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9日早上9時30分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07旺角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猥褻侵犯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非即時,補回今早裁決內容~

🌟裁決詳情

案件背景不會在此文敘述,詳情可參閱早前審訊內容。

📌舉證責任
本案為一宗刑事起訴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方可定罪。
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亦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辜。
三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機會較低,證供可信性較高。
當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後,D1選擇不作供,法庭不會作出任何不合理推論。D2,D3選擇作供。D2 及D3從事值得他人尊敬的職業,分別為社工以及中學教師。D3 傳召3位品格證人。法庭從證人證供中,可見D3擁有正面品格及值得他人尊重。

🌟本案主要依賴一項呈堂證物P6,一條由網媒拍攝的錄影片段。🌟
控辯雙方對於片段沒有爭議。

📌有關D1 事實裁定
由於D1選擇不作供,法庭會依賴呈堂錄影片段、證人供詞及證物作出裁決。
雖然法庭在呈堂片段(P6)中未能夠肯定片段中的白衣人就是D1. 但法庭從以下數點,可以推斷出D1就是案發當晚現場,即片段所指的白衣人。
1. 根據證物P13,屬於D1的八達通卡。可以證明D1於案發時間在旺角出現。
2. 警員在D1的住所中,搜獲片段中的白衣人的相同服裝,包括印有「NY」的黑色cap 帽,白色T恤,有灰色條紋的黑色背囊等等。
3. 根據D1 住所的CCTV, 可以清晰看見D1 戴著該款與白衣人一模一樣的黑色cap 帽。CCTV 亦顯示,D1於7號穿着該白色T恤及孭著該黑色背囊離開住所。
4. 根據PW4 政府化驗師作供,關於女子X 上衣 & D1 家中背囊的DNA化驗,證實兩個樣品上均有明顯的X & D1 & 第三方的DNA 脗合。

📌就D1的證物結論
控方證人PW2 警員為偵緝警員,負責把D1 白色Tee 放入警署證物櫃,再帶到政府化驗處。PW2係唯一一位警員負責保管該證物,所以證物唔會受到其他人干擾。PW2 將喺D1 住所檢獲嘅證物P8-11全部分別放置於不同證物袋。
因此,法庭裁定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

📌D2 證供分析
D2 於現場看見其他人士責罵女子X,認為他是警員及干犯了襲擊市民的罪行。他作出的動作是希望女子X能夠為自己作出澄清。於盤問期間,D2同意自己有呼籲其他人士組成人鏈,但目的並不是要拘留女子X, 而是希望保護在場市民並與女子X 分開。D2亦有同女子X講一啲說話例如「你伙記好撚鍾意除人口罩㗎嘛」,並解釋希望用行動引起女子X嘅注意,避免傷害其他市民。法庭完全不同意呢個講法,D2根本唔認識女子X, 亦都沒有任何法律理據要求X留低,D2嘅說法強詞奪理,因為佢根本就睇唔到現場所發生嘅事情。法庭認為D2作供嘅供詞只係為咗令到自己可以脫序。D2於現場出言侮辱女子X,亦都參與其他人作出侮辱挑撥嘅行為。
因此,法庭不接納D2 的證供。

📌D3證供分析
D3 作供嘅時候指出自己捉住女子X嘅右手佢為咗扶住佢,令到女子唔會跌落地,亦都承認有叫女子X將電話交出。D3解釋當時見到有人話女子X偷嘢,於是希望進行調解,要求女子X留低解釋。D3表示自己並無意圖參與現場人士欺凌女子X. 法庭否定D3說法,指出當D3出現喺現場嘅時間,女子X 已經被D1同另外一名女子拉扯,根本冇需要D3喺現場幫忙。D3指出自己見唔到呢件事情發生,所以覺得女子X大叫係想離開嘅藉口。而當佢見到女子X打D1嘅時候,就叫女子X要留低。
法庭認為D3供詞與錄影片段嘅畫面完全不相符,雖然表面好似令現場氣氛降溫。但冇爭議嘅係D3有叫女子X交出手機,亦都從片段可以見到佢同女子X嘅對話多次講「我地xxxx」,可以證明佢同現場其他人係一伙。再者,D3唔可能唔知道現場包圍女子X嘅人士嘅指控就係話佢係一名便衣警員偷偷拍攝示威者。D3現場嘅行為並唔係調解,反而係協助緊呢一班包圍嘅人士。D3所謂嘅調解並唔係叫其他人比女子X離開,所以係容許在場人士對女子X繼續作出不合法嘅行為。D3亦有幫手箝制女子X. D3所謂嘅調解,就係叫女子X唔好抗拒,繼續留低答應其他人嘅要求,佢亦都有要求女子X要交出電話。法庭認為呢啲行為根本唔係調解,而係助紂為虐。D3唔會唔知道現場人士係集體凌辱緊一個落了單的人。
因此,法庭不接納D3解釋自己喺現場係真心調解的證供。

📌控罪(1)裁決理由
1. D1 是否蓄意對女子X作出該猥褻行為?
2. D1 是否有意圖作出該猥褻行為?
D1把女子X推在地上,雙手緊緊抓住X的肩膊及雙臂將X束縛,使X十分害怕不斷掙扎。D1從X背後觸摸X兩旁胸部外側,X不斷呼救。D1被告從後拉住X雙臂,把X拉向自己,將私處壓向X的臀部。
法庭認為D1向女子X作出這項動作是故意的,根本不需要這樣做。再者,一般人知道女性的乳房及臀部屬於敏感部位。基於正常人的想法也會覺得異性作出這些行為是屬於猥褻的行為。
因此裁定D1 罪名成立。

📌控罪(2)裁決理由
D1-D3被告用動作限制女子x 的行動自由,是屬於非法的。他們有意罔顧以及限制女子x 的自由。
引用DCCC812/2019 賴運龍案
女子X的行動受限制,她亦有大聲抗議及掙扎。各名被告唔會係唔知情之下行動違反女子x 的意向。而根據呈堂片段P6及女子X 的供詞,
再次確定 X 是受到禁錮,她並不不情願。
因此裁定D1 ,2,3 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裁決理由
非法集結是指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2019年7月7日,約22:00時,數以百計示威者在旺角聚集。 他們向警察叫罵,要求放人。示威者以雨傘作為武器,並且用來隱藏自己的身份。警員使用警棍還擊,並且使用盾牌設置防線向人群推進。
雖然三名被告抵達現場時間不同,但他們的目標一致,有共同目的。他們同意在場人士把女子X制服,原因並不是因為覺得她是警員。而是因為X的反應令群眾覺得她可以成為被欺負的對象。
因此裁定D1 ,2,3 控罪(3)罪名成立

由於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各被告干犯控罪,法庭裁定3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3項控罪有相當的嚴重性。法庭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5月4日 10:00 判刑,法庭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按:3位手足離開犯人欄前有向旁聽席點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新案件 *持續更新至處理手足案*

0930 保安話:一庭淨係會做沙田、粉嶺、屯門案件、其餘會喺第七庭做(直播員按:有違一般做法)

0933更新
一庭做沙田、粉嶺、九龍城
七庭做東區、觀塘、屯門、西九
而石硤尾計西九喎,保安表示會在7庭處理本案

1001更新 保安表示被告未到
1017 保安表示十點半開得庭
1028 開始放公眾入庭
1043 廣播
1057 預備開庭但做其他案件先
1107 開庭,屯門舊案:海關
1113 屬屯門新案:恐嚇
1118 屬西九舊案:缺席聆訊
1120 屬東區舊案:違反賠償令
1123 彭官:唔該快少少,今日好多案件要做
1125 屬東區舊傳票:食環罰款
1129 屬觀塘新案:販毒
1139屬觀塘新案:刑毀/藏毒;收數淋屎
1148 屬西九新案:POOW/入境案
1152 屬觀塘新案:(PG)盜竊
1200 屬觀塘新案:(不適缺席)盜竊
1201 屬西九新案:夫婦互片
⭐️下一單就係手足案啦⭐️
1211 屬西九新案~
(呢個msg可以休息了)

- - - - -
補充資料:
任何人被拘捕後, 警方會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常在 48 小時內)將被捕人帶到裁判法院提案。如涉及遞解離境程序之拘捕及扣留令,扣留時間便可延長至72小時。
如果警方欲延長扣留時間,便必須把閣下帶到裁判法院作出有關申請,而閣下亦有權反對並申請保釋。
詳見 社區法網網站


所以法庭唔跟紅日放假,最多只可以隔日休息。紅日則有一間裁判法院作假日聆訊用。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新案件
#彭亮廷裁判官 #提堂
👥2位被告(26-29) #20210401石硤尾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偉倫街與南昌街交界處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23條索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2位被告表示明白控罪。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等侯警方完成調查及索取進一步的法律意見。辯方對控方的押後申請沒有反對,亦表示2人會在下次聆訊時會聘請私人律師。

法庭批准控方的押後申請,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1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提堂程序。

法庭批准2人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不准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控方證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被告出庭
👤郭(18) #1118油麻地
🛑已還押15日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以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

背景:被告2020年8月23日在中國境內邊境被捕後並於中國大陸境內拘留130日後,在2021年3月31日被帶上屯門裁判法院,但被告因隔離令而未有出庭,當時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5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本身涉及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823
==================
控方向法庭申請把案件押後以尋求法律意見及準備把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辯方表示沒有反對。

法庭批准控方的押後申請,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1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一法庭進行轉介文件程序。🛑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需還押懲教看管,被告亦已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

(按:被告精神不錯,在剛才聆訊時經常望向旁聽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黃(29) #20200116上水
🛑已還押15日

控罪: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摘自明報)

背景:案件於2020年1月16號首次提堂,被告在庭上申請保釋但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拒絕,被告曾還押28日後在黃崇厚法官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其後被告2020年8月23日在中國海域被捕後並拘留130日後在2021年3月31日回港。被告當時後因檢疫而未能上庭,當時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5日與其他案件一併處理。

備註:警方曾要脅被告「唔認就做死你老婆同媽媽」
================
控方向法庭申請把案件押後。辯方表示沒有反對。

法庭批准控方的押後申請,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一法庭進行提堂程序。🛑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需還押懲教看管,亦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

(按:被告精神不錯,在剛才聆訊時也經常望向旁聽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張,嚴(20-22) #1208灣仔
(3人是原案的D3-D5)
🛑已還押15日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人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蘇(18)、彭(33)、蔡(20)、賴(29)及李(24)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控罪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以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指向D3)
D3被控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一單位,管有一盒爆竹、一盒煙花、11支伸縮棍、一支雷射筆、4支辣椒噴霧及一個裝有13件避彈衣陶瓷板的盒。
==================
控方向法庭申請把案件押後以索取指示。

法庭批准控方的押後申請,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法庭進行提堂程序。🛑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需還押懲教看管,亦會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

(按:被告們精神不錯,在剛才聆訊時經常望向旁聽席,也有彼此閒談數句)
#沙田裁判法院
⚠️注意有人開live拍攝正門出入人士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二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3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主問

⚠️今日繼續睇片⚠️
總之片中見到以下特徵者,PW32就稱為A13:
(1)身穿深色上衣、淺藍色長褲、淺色鞋
(2)戴泥黃色頭盔、眼罩、灰色口罩、白色手套
(3)背米色背囊
(4)手持7-11雨遮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一由00:23:10至00:23:15
00:23:13時PW32指「福聯」招牌下,身穿深色上衣及淺藍色長褲,戴泥黃色頭盔及白色手套,背米色背囊為A13,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2_001。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1A,指手持7-11雨遮。

🔸時段二由00:24:38至00:25:59
00:24:43時PW32指「福」字下,身穿深色上衣及淺藍色長褲,戴泥黃色頭盔、灰色口罩及白色手套,背米色背囊,手持7-11雨遮為A13,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2_002。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2A。

00:25:20時PW32指上述相同地點相同特徵者為A13,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2_003。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3A。

#陳仲衡法官 指片段可見另一人手持長條棍狀物,要求慢鏡遂格重播並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2_004。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時段一由04:40:35至04:41:45
04:41:24時PW32指在右邊畫面中央,身穿深色上衣、淺藍色長褲、淺色鞋,戴泥黃色頭盔、眼罩、口罩及白色手套,胸前揹住米色背囊,手持7-11雨遮為A13,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4。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4A。
PW32指片段中較早前已見到所謂A13,控方又重播要求法官留意指稱人士動作。
04:41:45時鏡頭離開示威群眾,拍攝一輛救護車駛過。

🔸時段二由04:41:45至04:42:18
04:42:14時PW32指在右邊畫面最右邊,身穿深色上衣、淺色長褲、淺色鞋,戴口罩、白色手套,胸前揹住米色背囊,手持7-11雨遮為A13,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5。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5A。控方又再重播要求法官留意指稱人士動作。

🔸時段三由04:42:18至04:42:44
04:42:37時PW32指在右邊畫面最右邊,身穿深色上衣、淺色長褲、淺色鞋,戴泥黃色頭盔、眼罩、口罩、白色手套,胸前揹住米色背囊,手持7-11雨遮為A13,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6。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6A。

🔸時段四由04:42:44至04:42:57
PW32慢鏡重看4次終在04:42:53時,在畫面右邊找出所謂A13,身穿深色上衣及淺色長褲,戴泥黃色頭盔、眼罩、口罩,胸前揹住米色背囊,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7。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7A,指手持7-11雨遮。

📌播放NTS16 M045片段
片段由13943 占學賢 拍攝
由19:51:46至19:52:18
19:51:54時,PW32指在畫面中間偏左,一把向地下打開的7-11雨遮的畫面左邊,身穿深色上衣及淺色長褲,戴眼罩、口罩、白色手套的為A13,截圖為P37_PW32_001,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1A,指手持7-11雨遮。
19:52:13時,PW32指上述相同地點相同特徵者為A13,並可見該人戴頭盔背背囊,截圖為P37_PW32_002,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2A。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32

📌主問時對答整合
主問時被問及在當日約1955時,警方防線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PW32描述當時所見包括:
(1)雙方距離約100米,前方有約200名示威者佔據德輔道西馬路及行人路
(2)示威者手持的物品及衣着裝備
(3)有人用粗口指罵黑警
(4)有人用雷射光照向警方防線
(5)在人群中有人向警方防線拋擲雜物如水樽
PW32確認上述情況在高陞街防線時發生。其後在播放片段前,PW32指當天身處的三條防線:西區警署外、東邊街及高陞街,示威者行為大致相同。

#陳仲衡法官 問PW32是否麥仔細講出在每道防線聽頓時投擲物品的行為和內容及說話內容先後次序等細節,PW32指只能講出大致內容。

📌口供紙
PW32同意在案法翌日,即7月29日錄取口供時,當時記憶猶新,並由將當晚行動所見所聞重要事項準確仔細紀錄在口供上。

PW32同意根據口供紙第2頁第8段,剛才總括的內容為在1940時在東邊街發生。

約1955時度高陞街位置時,在書面口供並沒有提及前方有任何人投擲任何物品,PW32先否認,其後同意在書面口供確實沒有記錄,但辯稱在口供紙上描述在東邊街看見前方人群的行為,直至推進至修打蘭街,前方人群相同,描述亦相同,所以沒有再提及。

📌是否相同人群
PW32同意由東邊街至修打蘭街的一段德輔道西中間有許多橫街,市民可以自由出入,但否認自己只是主觀地覺得前方人群為同一班人,並稱警方一直推進時,自己可見前方人群一直向後退,所以認為是事實而非個人覺得。惟PW32亦同意在人群中的市民可以隨時離開。

在最後一次高陞街交界對峙時,PW32不記得警方停頓時間是否大約10分鐘,但不同意期間沒有人向警方投擲物品。

📝A8及A16法律代表盤問PW32逐字稿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由19:51:23至20:00:50
PW32在要求查看街道圖P61A後,同意片段拍攝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防線情況。

🌟#陳仲衡法官 在播放片段途中叫停,表示鏡頭時有放大拍攝特定位置,不能完整地拍攝到路面情況。#鄭凱霖大律師 甫陳詞作出解釋,惟 #陳仲衡法官 多番打斷,指浪費時間,粗聲喝令「繼續啦、繼續啦」。(按:邊個話停㗎?)

- 早休 -
今天早休繼續被 #陳仲衡法官 剋扣至只有15分鐘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32

📝A9及A13法律代表盤問PW32逐字稿(1)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20:11:49至20:12:57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時展示證物相片供PW32指認,指出照片和實物的顏色有出入,繼而指出相關攝影器材質素不高。#陳仲衡法官 表示「我唔明白我地嘥時間喺度有咩意義」、「你仲要糾纏幾耐啊田大律師」,#田思蔚大律師 作出解釋後,#陳仲衡法官 終表示「希望我有智慧會明白」並停止打斷盤問。

- 休庭至1415 -
午飯同樣繼續被 #陳仲衡法官 剋扣
#高等法院第一庭

0949庭內不足10人等侯開庭
0950得5個人,手足一直望住旁聽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2荃灣 #答辯

楊 (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事隔逾一年,案件2020年12月24日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禁止被告離港並交出旅遊證件方獲保釋。2021年2月9日提堂時,辯方申請押後至今以待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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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有機會傳召1名在場的事實證人。由於預計盤問頗長,希望安排2日審期。拘捕並不爭議,但將爭議追截過程及警員觀察。

案件排期於2021年6月21日及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20200528旺角 #申請保釋

D2:李(22)🛑已還押逾21日

控罪2:非法集結
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4267。

控罪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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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2021年三月中旬因違反保釋條件(宵禁2300-0700)而被鄭念慈裁判官撤銷原有的保釋。

由於法庭需要再索取被告上班過程和下班方面的資料,以確定被告說法的真偽。但過程中亦需要被告操作自己的電話,所以把案件押後2天再處理。

本案會在2021年4月9日1430高等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1/1]

D1:彭(17)
D2:郭(19)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

1011 播錄音
1025 開庭
1120 休庭至113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08中環

控罪:違反限聚令(傳票)

D2紀姓男(年輕)
D3張姓男(年輕)

案情:沒有讀出

兩被告有代表律師,沒有出庭。控方將三傳票合併一案及表示已經填妥問卷(另一被告D1為lunch 哥)。辯方指上月有同類案件(社民連限聚令傳票)向林官申請押後三個月至六月以待早前一案件質疑罪行合憲性上訴有結果。辯方同樣希望待該案有上訴結果才決定進一步怎樣處理本案。

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1日113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法庭並指示如到時再需延期,雙方只需用書面向法庭申請並加以解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5歲手足 #1004元朗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員1877 陳港橋Chan Kong Kiu 身體受嚴重傷害。


(2) 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承認控罪(2),控方表示撤回控罪(1)並存於法庭檔案內。詳情請參考蘋果日報報導: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20/SZSI7VH24FGQNNZS5EAQHJJR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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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入教導所並留有刑事紀錄‼️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1/1]PART1

D1:彭(17)
D2:郭(19)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技雷射筆

1025 開庭

📌 語言問題
控方於開庭查問審訊語言,D1 表示他會說英文。
裁判官表示:「喺2020年12月21日,兩名被告嘅律師代表於兩次審前覆核後為遷就大律師日程定於今日開審,(呢句好大聲咁講)當時係講咗話係中文審訊。喺今年4月1日,法院就收到被告以自己名義寫俾法庭嘅一封信,表示會改律師代表。而審訊一係就係做英文審訊,一係就用中文做審訊但係提供英文傳譯。我搵咗好耐先至搵到,因為法庭傳譯好多都full咗,所以而家會繼續用中文作為語言,稍後先至再轉。」

D1 無代表律師,他表示自己已經準備好審訊,他明白審訊內容,並明白自己正進行自行訴訟。

📌 答辯
🙅‍♂️D1 不認罪🙅‍♂️
‼️D2 認罪 ‼️

🧷 D2 案情
於案發當日清晨時分,PW1 PC24931 及 PW2 PC25161 於旺角區一帶巡邏,期間發現路障。於 0650 時,D2 及與三名人士於彌敦道一帶向亞皆老街前進,期間兩名警員截查他們,他們見狀嘗試逃避警員。警員懷疑路障與他們有相關,因而截查他們。警員於D2 的黑色背包裏找到以下物品:黑色眼鏡,黑色面罩,黑色頭盔,黑色手䄂護肩,黑色手套,橙色T-Shirt,一枝四級雷射筆,一枝長度可達52厘米的伸縮警棍。PW2 當場被捕,未有警誡供詞。
其後 PW3 專家 #陳喬崔 進行雷射測試,證實雷射筆可以有「火災風險」(直播員按:我有無聽錯啊😮 雷射筆導致火災喎😮 咁勁),而該雷射筆能對60米範圍以內的人的眼睛造成傷害。
PW4 梁博士則表示D2 管有的伸縮警棍能利用重力及離心力向下或上或左右揮動,從而加長其長度。

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D2 求情

🧷 被告背景
被告現年20歲,與父母及弟弟(即家人)同住,
現正修讀高級基礎文憑。他的父母各有工作,而弟弟正準備考 DSE。他的家人及師長給予他很高的評價。

🧷 求情信
辯方呈上六封求情信。
第一封來自被告自己。他曾經還柙,有深刻反省並明白要珍惜與家人相處的機會。他表示不會再做違法的事。
第二封來自被告雙親。他們表示被告自小十分聰明,性格活潑開朗,並且十分愛做運動。當日被告行為受朋輩影響,他於還柙期間有深切的反省,希望能輕判。
第三封來自被告弟弟,他表示 D2 是一個明白事理的人,只是有時會比較衝動,希望法庭能給予一次機會。
第四封來自被告的中學老師及社工,表示D2 是一名具責任心的人,願意承擔自己後果,因而人緣也很好。
第五封來自被告的僱主,他以前從事食品包裝的工作,僱主表示他工作十分認真。他相信D2 本性善良,當日只是一時犯錯。
第六封來自善導會法庭社工。他表示得知被告曾打算做消防員,現在已經知道這是近乎無可能的事,現在轉讀商科尋出路。他的家人十分支持他,每次提堂也會到場支持。

🧷 D2 律師求情
被告當時受網絡影響,本身並未有計劃,而跟他同行的也只是不認識的。被告當時未有使用武力,亦未有實質使用該等物品。
辯方引用 CAAR7/2020 (HKSAR V. SHY)表示該案判刑原刑可應用於21 歲或以下的年青人,判刑亦需平衡各方面因素。本案中的伸縮警棍與SHY 案中的汽油彈的相比之下嚴重情節明顯有別。辯方律師同時表示本案被告(D2)的情況與 SHY 案中的被告(SHY)相似[見延伸閱讀]。兩者都是聽從父母的,而被告更曾還柙而損失自由。在此辯方希望法庭給予機會改過自新以達到更生目的,先索取社服令報告,再作判刑。

📌 D2 判刑
裁判官表示此類一般案件需要判以拘禁性懲罰,但本案性質較特別,考慮到 D2 曾經還柙兩個半月,裁判官需要時間思考判刑,因而會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服令報告。D2判刑押後至2021年4月21日1430,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延伸閱讀(一): CAAR7/2020 段二至段三]
「《少年犯條例》要求法庭在考慮過並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才可以判處少年人監禁,是因為根據一貫的法律原則,在可行的範圍內,法庭會以年輕犯的福祉為主要考慮,盡量給予年輕犯,尤其是少年人,更生的機會......法庭在判刑時需要考慮所有適用的判刑因素,並給予適當的比重,然後作出相稱的判刑...... 即使是嚴重罪行,法庭在判刑時亦需考慮犯案之少年人的情況、背景、福祉和更生的需要。法庭必須小心慎重衡量所有相關的判刑因素和比重,然後作出合適的判刑...... 上述的法律原則同樣適用於21歲以下的年輕犯人......下級法院必須遵從上述的判刑原則。」

[延伸閱讀(二): CAAR7/2020 段五十三]
「本庭在2020年9月23日的聆訊中下令為答辯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根據有關報告,答辯人學業成績理想,大致上聽從父母及師長教導,但思想並不成熟,亦對行為上的後果欠缺周詳思量。感化主任經考慮答辯人的良好背景、表達的悔意,家庭和學校的支持及答辯人的意願後,向本庭建議社會服務令是適合答辯人的。」

PART 2[開審前案件討論]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1/3]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10:55開庭
13:00休庭 下午再續
已完成控方第一證人的主問 d1代表大律師完成對他的盤問 d2代表大律師仍未完成對控方第一證人的盤問,下午14:30繼續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1320約20人排隊
1345保安指,正庭可容納28名公眾人士,正庭人士需要做安檢呢(跟高等法院一樣)
1420正庭已經滿人啦,保安突然禁止旁聽人士於等候開庭期間閱讀😱😳
1442開
(提:五樓四庭面臨審訊的手足尚餘幾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