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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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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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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答辯

👥曾健成,陳寶瑩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告早前已經通知認罪,各人罰款$4500,需於3月30日前繳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24青衣 #新案件

梁 (49)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4日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隔音屏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4日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行人過路處,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2019年10月24日凌晨約2時,有警察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拘捕1名男子。現場的隔音屏障噴上「陳彥霖」、「10月1」、「831」、「721唔見人」、「六大訴求缺一不可」、「光服香港時代革命」字句。
(參考 香港01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索取文件、給予法律意見、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以及索取醫療報告。

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 現金$3,000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 每星期報到1次
• 居住在報稱地址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5/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控辯雙方口頭補充已交書面結案陳詞:

控方立場是灣仔港鐵站出口閘右上角白色物體控方不確定是誰噴,但法庭可以庭上證人之作供作推論(inference)是被告做。

辯方主要陳詞集中
(1)閘門左右兩邊有白色物體,PW1及PW4也看不見被告在右手邊噴泡沫,而警員18473書面陳詞指在事後6小時才到場檢取右邊固體及右邊地上固體,控方沒證據6小時內沒有其他人在右上角噴液體。控方要求法庭推論事發時1800證人由被告背後右手邊行去左手邊時見被告有所動作,推論當時是嘖泡沫就是2400檢取物品。希望法庭推論時要考慮唯一合理無可抗拒。
(2)PW4證人庭上作供存疑
PW4庭上作供推到最高點也只是從後見到被告從最高點由上而下有疑似噴的動作,但係PW1及PW2作供也說看不到。
PW4作供説經渠蓋行過去出口,現場環境應近行人路而不是其説法走出馬路令視野闊啲,不受行人路上欄杆阻擋,辯方對其作供存疑。

回應控方結案陳詞,庭上證人口供指被告烏低身向前伸出手與拾罐動作吻合,所以被告並非一定是在噴。同時被告身上只有少許物質吻合檢取證物,可能只是同PW1在地上糾纏時沾到地上物質。就PW1說聽到被告說一陣點火,警方在完全沒有發現點火用品。而PW1作供說現場有另一男子B,PW1行去被告方向時與男子B擦身而過,如果聽到鼻哥對男子便說話為何不截停男子B,說法存疑。

最後裁判官問辯方其陳詞對刑事毀壞法律原則有沒有爭議,辯方大律師說沒爭議,即假設法庭推論被告是鐵閘門上泡沫的噴劑人那便是刑事毁壞行為,其陳詞說地鐵站長承認噴出泡沫不影響鐵閘開關是關乎日後假如定罪可以破壞程度輕及容易修復作求情,不是爭議刑事毁壞。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915城大 #提堂

蔡 (33)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9月15日,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3樓邵逸夫圖書館襲擊中国籍女子曾慧昭。

案情:
被告與事主均在城大就讀,互不相識。事發時事主正在廁格內,被告疑突然從高處把水淋向事主,事主離開廁格後,被告指事主「Come from China」。

背景:
案發後事主報警,被告隨後被捕,並保釋候查。被告其後沒有報到遭通緝,於2021年2月被捕並於2月5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但不准離港。

——————————————————

被告今日未有到庭,其母親到庭並表示被告今日身體不適,未能出庭作供。

法庭詢問被告現時身在何處,被告母親表示被告在家休息。

控方指,根據警方紀錄,被告曾9次未有報到。

法庭指被告報稱身體不適,但沒有任何證明,亦未有就醫,因而頒下拘捕令‼️,保釋金是否充公則留待日後處理。

被告母親詢問能否補交醫生證明書,法庭向被告母親表示應請被告親自到庭解釋,不必再由母親代勞。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2中環 #和你Lunch

~非即時~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A9於本年2月22日因違反宵禁令而還押中。

控罪:
(1)A1-28 參與暴動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答辯:除了D1及D21外,其他被告均準備好答辯。D26認罪,其他被告則不認罪。

🛑D26的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1及D21未準備好答辯,二人的案件會於2021年5月27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案件管理:
案件將分拆為三案進行審訊。

第一組
D1,5,6,9,10,14,16,18,23,26

押後至2023年6月30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2023年7月31至9月8日進行為期四十日的中文審訊。


第二組
D3,11,12,15,21,22,24,25

押後至2023年4月12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2023年5月15至6月27日進行為期三十二日的中文審訊。

第三組
D2,4,7,8,13,15,20,27,28
押後至於2023年2月3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於2023年3月27至5月4日進行為期二十九天的中文審訊。

保釋相關事宜:
🟢D3,12,14申請更改宵禁時間
🟢 D25 申請更改禁足範圍 及 申請更改宵禁
🟢 D18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 D23 申請短暫更改報到時間
🟢 D9 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2萬元現金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需遵守宵禁令
每星期報到2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佐敦 #答辯

李(19)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
(2)無牌管有彈藥
‐--------------------------
案情:
在2019年11月18日早上,油尖區發生反修例行動引致大規模暴動,暴力示威者散佈油尖區 ,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有財物毀壞、交通被阻塞,示威者用磚頭掟向警方的事件,於是警方派警員前來驅散 ,當日1155分第一控方證人和同事到達佐敦道xx交界(抱歉我聽唔到),並驅散示威者,示威者四散,證人見到被告著白t、反光背心,戴住呼吸器和頭盔,證人上前截停調查,搜到一部對講機 、頭巾、護目鏡等物及一些急救用品 ,及後被告被帶返尖沙咀警署調查,之後在被告的黑背囊搜出一枚40mm海綿子彈。在警誡下,被告人稱在被截停前正照顧從新聞得知的受傷示威者 ,打算向他們提供協助,之後感到左腳受傷 ,唔知道咩原因,唔能夠郁 ,進一步警誡下,被告人稱在十點左右在彌敦道執到一枚子彈 ,出於好奇,就將其放入袋中,不過否認使用子彈及相信子彈已被發射已無危險性,經警方檢查後證實該子彈屬於40mm海綿子彈。通訊管理局的報告中,亦證實該對講機為無線通訊器具,頻率超出通訊管理局豁免範圍 ,受到條例管制,被告亦沒有相關的牌照。
(速報)
控罪一 無牌管有彈藥
控辯雙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24個月保守行為
控罪二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
被告認罪
罰款5000元 其中500元擔保金內扣除 其餘7日內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裁判官 #新案件
👤趙(21) #20201001銅鑼灣

控罪:
(1) 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一號外,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599I章第5A(1)條,即在指明期間內,任何人在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2)阻礙公職人員
在同日同地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長58861

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5月2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以便索取控方文件、法律意見及醫療報告,期間以1000元現金保釋。

📍被告為外賣員,曾被警員在銀包搜出光時文宣及多番針對。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harge-03222021043806.html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1400據消息人士透露,旁聽人數只有2人。廢老保安人數多出4倍,有保安恥笑被告律師未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20200221觀塘

林(18) 🛑已還押14日
代表律師: #羅嘉昇大律師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被告於3月12日認罪,押後判刑以索取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

1429 廣播
1442保安話預備開庭
1452 真係預備開庭
1453 開庭
確認被告了解並同意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現補充兩封求情信。

【速報】
‼️判入勞教中心‼️

- - -
補充資料:
懲教署署長會考慮犯人在勞教中心的紀律,決定犯人的羈留時期。14至20歲的犯人,最少會被羈留 1 個月、最多則可被羈留6個月; 21至24歲的犯人,可被羈留3個月至12個月。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11承認事實

(42)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9385陳穎然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11,當時A11頭上戴著黑色頭盔(P11- 1),雙手戴白色手袖(P11- 2),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11- 3)、黑色長褲(P11-4)及黑色鞋(P11-5),並背著藍色背囊(P11-6)。警員 9385 陳穎然 及後把A11交給女警員27049 李國華 看管。

(43)同日約2010時,偵緝警員 5869 邱偉濤 在德輔 道西 31 號外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拘捕A11。

(44)同日約2012時,偵緝警員 5869 邱偉濤 從A11檢取(1)一個黑色頭盔(P11-1)、(2)一對白色手袖(P11-2)、(3)一個防毒面罩(P11-7)及(4)一條黑色頸罩(P11-8)。

(45)2019年7月29日約2236至2245時,偵緝警員 8915 高浩天 搜查A11住所。期間檢取A11的衣物,包括P11-3至P11-5。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1相片呈堂為P28(D11)(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5張從A11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1)(1)-(15)。

——————

傳召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二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1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負責主問

📌裝備
當日佩備圓盾和警棍。

📌背景
當日約1940時到達德輔道西近東邊街向東組成防線,前方80米外有約200人集結,身穿黑色上衣、頭戴黃色頭盔,大叫「死黑警」、「死仆街」、「黑警死全家」等。期間前排示威者不時向警察方向拋擲磚塊,後排示威者用綠色雷射光射照向警方方向。

📌最後一次推進
約1955時在德輔道西及高陞街交界,PW26在德輔道西東行線近馬路中心,約在防線第三排。當時示威人群未有散去,繼續叫「死黑警」,但由於在第三排無法見到人群的行為。群眾首先慢慢後退,至PW26衝出去時,人群轉身向後跑。

📌制服A11
PW26向前跑至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東行線電車站附近時,見到一人身穿黑色衫褲,即A11,當時約在10米外轉身背向PW26逃跑(其後PW26指第一眼見到A11時已背向自己,沒有見到A11轉身動作)。之後向前跌在地上面向天。
PW26上前用圓盾壓住A11,A11當時面向天。期間A11有「揈手揈腳」(PW26示範雙手屈曲舉高上下擺動),PW26捉住A11左手手腕,呼喝A11「咪再郁啊」,約10秒後A11沒有再反抗。
之後PW26拉起A11到電車站旁路旁坐下等候支援。

📌標示A11位置
PW26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11被PW26圓盾按壓的位置,在電車軌及雙白線間,呈堂為P62_PW26_001A。

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0930時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方(22) #20200510旺角 (原案D1)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3:#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98
========================
口頭判刑理由:

🧷就控罪3:

法庭認為被告是有計劃參與集結,有證據顯示出被告走進人羣中一同叫喊,間接令其他人一同叫喊及向警方丟水樽,也令其他人加入集結當中。

法庭同意本案集結的規模和嚴重性較其他參考案例為低,因此會以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是由於被告帶有雷射筆是加刑因素,故以9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就控罪5:

法庭認為雷射筆是被告參與集結的裝備,可見他使用雷射筆的風險高。

法庭指本案的雷射筆是3B級別,當中的光束可以在30米內短時間令人的眼睛受損及造成皮膚的輕微傷害。

法庭考慮上述因素後以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由於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是加刑因素,故以9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求情因素:

法庭認為被告的悔意有限,雖然被告在某方面有障礙,但有足夠的工作、社交、分析和表達能力下,故除認罪外,不會有其他減刑因素。

🧷總結:

法庭將2項控罪均以9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同期執行,認罪扣減1/3後判處被告監禁6個月

由於法庭認為本案與另一社運案件是分開的,故把本案刑期與另一社運案件分期執行,即此項控罪與上一宗案件刑期合共為14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續審[5/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
D1, D2 和 D4 的代表律師已呈上書面陳詞。
控方代表律師並沒有呈上結案陳詞。

由於控方證物未能在法庭的電腦系統播放,控方需遞交證物P47及P48的更新版本。

案件押後將於2021年5月4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提堂

郭(50)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被告確認不需律師代表,並表示基本上認罪但不完全同意控罪書內所有案情摘要,自己已經寫下不同意之內容,查問法庭應該如何處理?裁判官指示雙方再作商討修改案情摘要,並回覆被告最後如能達到雙方同意下次提堂便可認罪不用審訊,判刑可以扣減三份一。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馬(30)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辯雙方討論用中文還是英文進行審訊

20位控方證人但不會全部都傳召
承認事實會以文件方式呈交(第65C條)
有21段影片共9小時15分鐘
(其中警方有13段片段長8小時30分鐘)
有19項證物包括社交媒體帳號紀錄
預審期5天

🔴1529休庭10分鐘,請持續留意此po更新)
(1541開庭)

英文審訊
2021年9月28日-10月5日0930審訊,無審前覆核
(1549完庭)
🔴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10位被告(20-52)
D1:鄧 D6:蔡
D2:鄭 D7:程
D3:施 D8:鍾
D4:鄭 D9:江
D5:陳 D10:劉

控罪:非法集結
10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控方表示此案件為區域法院案件,現階段不要求各被告答辯,並要求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7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程序,給予時間辯方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期間不反對各人保釋侯訊。

法庭向各人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不準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如更改地址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第一宗案件】
A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A2:羅(20)
A3:何(22)
A4:畢/女村長(24) 🛑因另案服刑中
A5:孫曉嵐/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4)
A6:潘/畫家(32) 🛑已還押逾26日

【第二宗案件】
A7:馬/熱血時報記者(30)
A8:王宗堯(41)

【第三宗案件】
A9:沈(23)

【第四宗案件】
A10:劉穎匡(26)🛑因另案已還押22日

【第五宗案件】
A11:吳(26)

【第六宗案件】
A12:范(27)

【第七宗案件】
A13:鄒家成 (24)  🛑因另案已還押22日
A14:林



📌涉及第一至第六宗案件

控罪:
(1)暴動 [A1-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刑事損壞 [A1 黃/城大編委記者]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4)暴動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外參與暴動

(5)非法集結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6)刑事損壞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外牆

(此庭為英文聆訊,再加上控方及法官太細聲,聽唔清楚修訂控罪,直播員表示抱歉🥲


📌涉及第七宗案件

控罪:
(1)暴動(D1)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王宗堯、劉穎匡等人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刑事損壞(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

(3)暴動(D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申請第七宗案件中,第三項控罪與第一項控罪合併,辯方沒有反對。

📍以上7宗案件將合併為同一案件📍

📌保釋事宜

A1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2,3,5,7,8,9,11,12,14以原有擔保條件繼續保釋
A4,6 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A10 劉穎匡放棄保釋申請🛑
A13 鄒家成因國案法案件還押中,其案件將於高院進行保釋申請,會保留此案的保釋申請,保釋事宜將於下次提訊日處理,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A10、A12、A13、A14未準備好答辯,將於2021年6月24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案件將押後至2023年4月28日 作審前覆核。審訊日期為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為期44日的中文審訊。
此為補回2月17日審訊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1/2]
#阻差辦公
Part1

黃學禮/沙田區議員(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雙方已經遞交承認事實包括證物列表,會傳召三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主問前裁判官問主控控方案情acts of obstruction係如何構成,主控指係當警員追捕疑人時背脊同身體阻住PW2即警員A。

🟢控方傳召控方第二證人-警員A (即第一位制服及追截被告之警員)

證人背景及職業階級等因匿名令未能公開,望見諒

0100,證人當時當時身處長沙灣道欽州街十字路口,警方已經設立封鎖線,自己係封鎖線後面,自己係擔任傳令員。0110時已經設立封鎖線係長沙灣道以及欽州街十字路口,突然係封鎖線前面20-30米距離有一名黑衣人用丫杈以及橡筋向警察封鎖線發射左幾枚彈珠。當時彈珠人位置係長沙灣道。自己距離彈珠人約莫20-30米,因為自己企係警察封鎖線嘅正後面。

控方呈上地圖,警員圈出彈珠人位置
列為控方證物P15

當時觀察彈珠人嘅光源來自街燈,以及警察用嘅照明電筒。彈珠人發射彈珠時身邊亦有其他示威者,沒有留意到佢哋有丫杈以及彈珠。而其中一粒彈珠擊中左警察封鎖線入面嘅一名總督察嘅胸口,因此係0115時,警方向在場人士舉紅旗警告。紅旗警告係停止向警方衝擊,否則使用武力。

係0136時,警方發現前面嘅人群開始聚集,而人數亦都超越50人,因此舉起藍旗警告。藍旗警告係「前面嘅人進行緊一個非法集結,警察有機會使用武力將佢地驅散。」

警員係圖中表示人群聚集位置

當時人群喺包括所有警察封鎖線前面嘅位置。係同一時間,自己企係警察封鎖線前面,嘗試再次搵出之前用彈珠攻擊警察防線嘅彈珠人,並且向士沙53352以及警員29757再次確認彈珠人嘅身分。彈珠人當時衣著係黑色頭盔,黑面巾,黑色長袖衫,黑色短褲,黑色鞋,深色背囊以及白色手套。自己距離彈珠人20米左右。當時光源係來自街燈以及警察嘅電筒。警察電筒並非平時嘅細電筒,係一個好大個柱狀物體,好似燈柱咁粗,直徑大約20-25cm。

係同一時間同士沙53352商量稍後警察推進時如何拘捕行動,當時企係士沙53352右手邊。自己有係警察封鎖線前後都有進出過,因為要協助指揮官傳令。封鎖線即警員連成一線。

係0145時,指揮官決定警察進行推進,因此自己同士沙53352沿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嘅行人路方向跑,希望捉到彈珠人。跑緊時,自己同彈珠人距離20米左右,因為彈珠人嘅位置同早前相約。係跑緊期間見到彈珠人身邊有其他示威者。

當同士沙53352係行人路跑左大約10米,發現彈珠人見到自己向緊佢跑,所以彈珠人以及佢身邊嘅人都令轉身向長沙灣方向逃走。當時彈珠人係行車路上,於是自己係行人路跑左落行車路,繼續追捕。係跑緊期間,彈珠人同身邊嘅人都有不時向後望,去確認自己嘅位置。當自己同彈珠人距離大約5-6米嘅時間,彈珠人嘅右手邊嘅一個男子,警員指即本案被告,(裁判官指:「男子不爭議?」辯方#劉偉聰大律師指:「當然爭議」,其後稱男子為男子甲)男子甲用手推左一下彈珠人嘅背脊,並且大聲講「走啊」,男子甲當時亦係跑緊。隨即男子甲減慢左速度,停左落黎,男子甲停低嘅位置同自己相約5-6米,佢係自己嘅右前方。並且用左邊嘅身體去當著自己向前嘅去路。男子甲係自己右前方,但其實主要都係自己前面,只不過係前面偏右少少,所以當男子甲收慢腳步停落黎時,自然男子甲嘅左手邊就會比較靠近自己,而男子甲嘅動態令自己覺得佢係可以攔住自己。男子甲嘅面係面向長沙灣方向,背住自己。彈珠人有不時確認自己嘅位置,但不確認男子甲有無。

當時自己全速跑緊,但自己前進嘅去路都被男子甲擋住左,因而停左落黎,所以幾乎係撞左落男子甲到。當時收慢左腳步,因為唔想撞到男子甲,只係想截停彈珠人。自己同男子甲距離係零距離。當時無機會觀察男子甲衣著,容貌亦是。當自己再望向彈珠人,發現已經同自己拉遠左距離,係考慮到警方整體嘅推進策略同埋自身安全後,並無再追上彈珠人。係同一時間男子甲擋住自己嘅舉動,自己認為佢係故意咁阻住自己向前跑,因此嘗試將佢制服係地上,但係男子甲不斷掙扎,嘗試掙脫拘捕。係最後都成功將佢制服係地上,接著有數名警務人員,士沙53352以及警員9758上前幫自己控制男子甲。係當時制服男子甲嘅時候,就有時間觀察佢嘅衣著。當時佢衣著係藍色短T-shirt,黑色長褲,黑色鞋,揹住背囊,並且用左黑面巾遮住塊面。當時係制服後有同佢解釋拘捕嘅原因,係個陣時就見到佢地容貌。

見證物P1及P3(即背囊及面巾)
就P1,證人當時無仔細觀察型號,但係喺類似顏色同大細。自己係憑男子甲孭住嘅類似同埋相似顏色。
就P3,證人確認唔到係咪當時嘅面巾,但係喺類似嘅顏色。自己係憑男子甲穿著嘅係類似嘅顏色。

由於現場自己係現場仲有其他工作需要處理,包括協助指揮官進行調配,其後將男子甲交比9757 以及偵緝警員33564讓佢哋繼續進行調查以及宣布拘捕。

🎞播放P10(1)即警方拍攝片段
控方呈上截圖簿(名MfiA)
0330螢幕位置係長沙灣道,警方封鎖線係畫面下方
🥜裁判官:「Ms Yeung不如你問左證人係唔係現場先啊?如果佢唔係現場嘅話咁咪即係叫佢做旁白,咪即係睇波咁?」主控:「好嘅...」
0353片段中證人聽到好細聲好細聲嘅塔塔聲,表示係彈珠落地嘅聲音。警察之後指係政府合署有人作出一啲行為要佢哋停止,片段中警方亦有舉紅旗,相信片段時間喺彈珠人攻擊警察防線嘅時間。
0349 片段所示係警察封鎖線
0450警務人員用咪同對講機描述緊係面前有人向警察封鎖線射緊彈珠,並且叫佢即刻停止佢嘅行為
🎞播放P10(2)即警方拍攝片段
-播放檔案00001
000129證人指警方舉緊藍旗
000148螢幕左下角係士沙53352
000857證人見到螢幕右邊行去士沙53352右手邊個個係自己
當時證人係個個位置同53352討論稍後嘅拘捕行動
001003當時指揮官決定封鎖線進行推進,於是計畫同53352指揮官發動指揮時發動追捕彈珠人
001008螢幕見到警員們向長沙灣道推進,係行人路前,畫面左上方見到自己同士沙53352身影
001033螢幕上係警員制服左男子甲係地上,然後53352以及9758協助自己進行拘捕行動
001203證人見到有位人士扶翻起身,該名人士係男子甲,即兩名警員搭住嘅個位
-播放檔案00002
0204螢幕上中間個位係男子甲,螢幕上見到探員23564向男子甲進行警誡

🎞播放證物-即NowTV片段
0530證人見到畫面白色手套嘅人士攞住類似丫杈嘅嘢
0633證人係現場當警察防線開始射彈珠嘅時候,證人發現到一個同彈珠人衣著吻合嘅人,即片段所見白色手套嘅人
0703畫面見到警務人員向在場人士作出警告,叫佢哋唔好再射彈珠,而俾警告嘅警務人員係俾彈珠擊中嘅一名警務人員
1227證人話男子甲嘅模樣似四名男子最左邊,因為當自己制服男子甲係地上嘅時候,有時間了解佢嘅模樣同埋衣著。當時男子甲亦好似畫面中最左手邊嘅人一樣有一條黑色嘅面巾遮左半面。該名男子衣著都同制服時吻合。

辯方大律師指,如果證人已經講過係現場已經見唔到畫面嘅男士,如果證人係靠片段認人,然後再作描述,係屬於opinion evidence,反對控方問題。控方指現時只係希望證人指出該名人士同被告嘅衣著吻合,不會評論之後片段該人士嘅動作。

1255自己當時係現場,螢幕中見到自己撳住男子甲,而螢幕右手邊相信係警長53352。
此為補回2月17日審訊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1/2]
#阻差辦公
Part2

黃學禮/沙田區議員(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續上post內容

🎞播放P12(6)即I-cable新聞片段
1816-1824被警員圍住嘅男士係男子甲

🎞播放P12(1)即立場新聞片段
Mfid呈上截圖
0717證人認出係長沙灣道政府合署對出
1851證人係現場,螢幕上認出自己
證人續指男子甲當時係慢慢收步之後停低,當時佢位置係喺彈珠人右手邊,所以繼續向前跑時理應係前面無阻,但正正男子甲推完彈珠人並且講完「走啊」,之後佢嘅身體先擋住自己身體去路,即至到自己停低。辯方大律師問男子甲是否只係收慢腳步收慢速度停低,證人答係男子甲半個身體挨左過黎,所以擋住到自己前行。辯方大律師指啱啱先係庭上講「挨住你」,證人指啱啱主問時無問及呢樣細節。辯方續指,今日主問時證人答「自然身體比較近我」但係只不過係比較近我,但係佢收慢腳步,本應就唔應該會攔住係自己前面。證人同意警察記事冊及證人口供中沒有出現過「男子甲曾經係5-6米距離收慢腳步停低」。證人稱:「無辦法推測到男子甲之後跑嘅速度同埋方向,如果佢唔停低嘅話,佢係咪有咁嘅意圖阻撓我?」證人同意男子甲停低係重要,但係因為係記事冊以及證人供詞嘅內容只係喺當時以最新鮮最快嘅方法寫底以及紀錄低,自己儘可能將每一個細節寫左記事冊以及供詞內,但當然唔可以。新鮮係指記憶新鮮,細節係指經歷細節。辯方質問為何依家年半後先有「男子停低」呢個說法?

證人同意今日庭上記憶新鮮時證人供詞中嘅細節。
證人同意男子甲係5-6米停低深刻。
男子甲有無展開手臂?無
當日執勤時同53352剩係制服過男子甲一人?係當日包括2019年8月6號至8月7號剩係制服過一個人,即男子甲

🎞辯方呈上香港電台電視部製作嘅片段
證人見到畫面警察防線向長沙灣道推進嘅情況,與記憶相符。
證人確認跑得好快個位警務人員同埋攞住警棍個位係自己。
0019證人見到片段中嘅係男子甲,上前協助嘅係警署警長53352
證人稱男子甲作勢停落黎
片段見到證人係男子甲左方超越佢然後制服
男子甲收慢腳步,自己並沒有超越佢,而係撞埋一齊,因為如果超越佢就唔需要掉轉頭target佢
00011就係男子甲收慢腳步停落黎,自己停落黎嘅時候超越左佢

辯方:「向你指出男子甲從來無係你面前停低過?」證人:「唔同意」
辯方:「00014片段有無彈珠人?」證人:「睇唔到有」
辯方:「即然片段無彈珠人,咁應該無男子甲伸手推彈珠人?」證人:「唔同意」
辯方: 「男子甲從來無講過『走啊』?」證人:「唔同意」
辯方:「係證人供詞以及記事冊但今日係庭上講係誇大你嘅證供?」證人:「唔同意」

片段獲接納成為辯方證物D1

🟢控方覆問控方第二證人
播放片段D1
0009證人見到男子甲,唔肯定黑色衫黑色短褲人士係咪彈珠人
0011現場男子甲跑嘅路線根據影像係微微向左手邊打斜,圖中仍然唔能夠肯定是否彈珠人

🟡辯方沒有覆問
此為補回2月18日審訊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2/2]
#阻差辦公
Part3

黃學禮/沙田區議員(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控方主問PW1-警員13436張振宇(音)

警員案發時隸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荃灣小隊。現時隸屬荃灣特遣隊。

0110時,證人身處長沙灣道同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面向嘉頓麵包以及黃金電腦商場。當時見到左前方即長沙灣道270號「御匯」(建築物),見到花槽後面匿埋左個人,距離自己大約30米距離,現場有街燈,清晰見到個個人戴黑色頭盔,白色手套,攞住丫杈,有拉丫杈嘅動作,多次向小隊嘅人員射彈珠,其中一次射中左大隊嘅副指揮官左邊心口。當時自己身處督察隔離,督察向佢表示沒有受傷,之後就告知小隊指揮官孟展偉(音)。

到0114時,證人撿起左彈珠,並擺左係左邊褲袋,作為案中證物。

見證物P2-即彈珠
證人認出係當時撿取嘅彈珠

到0115時,由小隊指揮官孟展偉(音)舉紅旗俾警告,對象係射彈嘅人。紅旗嘅內容係「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俾完警告後,射彈珠嘅人越過中央分道嘅花槽位置,其後佢身處嘅位置係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出面嘅行車線,即往荔枝角方向嘅行車線。當時可以清晰見到該人嘅衣著特徵,戴著黑色頭盔,黑色面巾,黑色長袖衫,黑色短褲,黑色鞋,深色背囊,戴著白色手套,攞住丫杈。其後佢將丫杈收埋,改用強光向小隊人員照射。照射完收翻埋強光,就攞住白色大聲公向小隊人員講嘢。彈珠人身邊身後有超過一百個嘅黑衣人。黑衣人大多數衣著都係深色衫褲深色鞋,戴著眼罩口罩防毒面具之類。呢班人不時向小隊人員叫囂同掉雜物,其中一啲人攞雷射筆出黎向小隊人員照射。期間留意到一個人,戴著黑色面巾,著淺藍色衫,黑色長褲,黑色鞋,深色背囊,不時係呢班人前邊徘徊,亦曾經靠近彈珠人。

到0136時,由機動部隊A3以及高級督察謝俊霖(音)舉藍旗俾警告。對象係現場超過一百個嘅黑衣人。藍旗內容係「警察警告,呢個遊行集會係違法嘅,請即散去,否則可能使用武力」同時間見到彈珠人多次向小隊人員射彈珠,其中一次射中左大隊總督察靈智傑(音)左邊心口。其後就同左警員A以及警署警長張屬海(音)佢哋講。

到0145時,由大隊指揮官鄧國鴻(音)指示本小隊人員由欽州街左轉長沙灣道進行驅散。其後帶同身後刑事部嘅人員連同警員A以及警署警長一同追捕彈珠人。起步時,警員A及警署警長跑係自己前方,證人見佢哋已經追貼彈珠人以及警員A有伸手動作。係追捕過程,見到戴著黑色面巾,淺藍色衫嘅人士連同彈珠人以及超過一百嘅黑衣人沿馬路向荔枝角道逃跑。期間淺藍色衫人士有一下推彈珠人嘅動作,淺藍色衫人士「ar」開佢嘅手臂,大約40-50度左右向左外方阻擋左警員A追捕彈珠人嘅情況。隨即就見到警員A以及警署警長以及後支警員9758將淺藍色衫人士制度係地上。其後自己繼續向前跑,衝前大約20米左右,見到彈珠人以及黑衣人們已經四散,大部分向荔枝角方向逃跑左。其後見追唔到就調返轉頭,見到淺藍色衫人士被帶到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出邊嘅馬路嘅中央分道位置,自己上前確認,見到該人士被同事除底面巾到頸部,確認翻係喺彈珠人身邊徘徊嘅人。

到0151時,將淺藍色衫人士較早時阻礙警員A追捕彈珠人嘅事同左荃灣重案組人員33564。

到0153時,由重案組警員33564作出拘捕。相信該人係徘徊係彈珠人身邊嘅人。

ID:被告被認出 (辯方指出ID只係屬證人將被告交翻俾33564範疇內)

🎞播放P12(3) 即NowTV新聞片段
見MfiB 截圖簿
0631證人認出畫面上嘅係彈珠人
證人指曾經見過畫面上嘅影像,特別對四人中最左手邊,因為大多人都係著深色衫褲戴眼罩口罩防毒面具之類,但佢企係最前排,同揸住大聲公嘅人士有溝通,所以認為呢一個人係其中一個帶頭份子,所以會特別記住呢啲人嘅衣著。相信係啱啱所講阻住警員A嘅喺同一個人。
播放另一片段
0155 證人見過畫面印象。企係馬路差唔多到行人路著淺藍色衫孭住背囊嘅人士就係較早前所講著淺藍色衫嘅人士,另外一個就係面對面講嘢嘅彈珠人。

證人用紙筆圈起彈珠人及淺藍色衫人士
列為控方證物P17

0155證人係畫面見到彈珠人攞住大聲公

🎞播P12(6)即I-cable新聞片段
見MfiC截圖簿
證人指畫面係彈珠人用白色大聲公向小隊人員講嘢。裁判官問:「其實你聽唔聽到㗎?」證人答:「現場有啲嘈 唔係好聽到」

證人用紙筆圈起彈珠人用大聲公嘅位置
列為控方證物P18

見證物P12(1)
見MfiD截圖簿
1532證人當時係現場都見到相同情況
1532證人認出淺藍色衫人士以及彈珠人

證人用紙筆圈起彈珠人以及淺藍色衫人士
列為控方證物P19

見MfiA截圖簿
證人當時係現場見到螢幕畫面。當時證人向荔枝角追超過20米,見到佢哋四散後,就返回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見到淺藍色衫人士帶到畫面位置。證人上前確認,就已經見到佢除底面巾。睇返佢衣著特徵,就係證人一直所講嘅淺藍色衫人士。

證人用紙筆圈出淺藍色衫人士
列為控方證物P20

🟡辯方盤問PW1-警員13436張振宇(音)

見證物P20
證人同意係P20嘅時間
證人同意之前只係認到衣服穿帶
證人同意記事冊同證供中沒有出現過「高 矮 肥 瘦 頭髮長短」等形容特徵
證人同意在場都係深色衫
問:「因此當主控最後拘捕究竟係咪淺色衫 你兩次回應係相信係?」證人答:「係 」
問:「相信係因為唔肯定同唔同意?」證人唔同意
證人補充:「相信以及肯定都係同樣意思」
證人再補充:「係我字典到係」
🥜全場一篇哇然~~🥜
辯方問:「你有編字典嘅?」證人答:「無」

當時係現場全程留意彈珠人嘅時間大約有10-20分鐘。係呢段時間內,彈珠人身邊有好多人。淺藍色衫曾經出現係彈珠人身邊大概幾分鐘。當時見到督察A追捕彈珠人,見到督察A有伸手動作,當時督察A應該伸出左手,但記事冊無描述。當督察A伸左手時,無留意到兩人距離幾遠,就記憶相信有幾米距離。裁判官反問:「三又係幾,九又係幾,咁即係幾多?」證人答5-10米。當時彈珠人離佢最遠,第二遠係督察A,當辯方問淺藍色衫嘅人,證人答因為無預知能力知道淺藍色衫人係涉案嘅人,所以當刻無留意到。辯方續問咁你啱啱作供又話留意左淺藍色衫人士好耐?證人答因為佢唔係追截目標。淺藍色衫人士推開彈珠人嘅動作,係「牙」開左手臂。當淺藍色衫牙開左手臂時,督察A已經係淺藍色衫人後面。淺藍色衫人當時緊接已經俾警員A制服左,制服之前印象中無停低。參與追捕過程時,無嗌過「警察咪走」等字眼。
證人唔同意淺藍色衫從來無推過彈珠人?唔同意
證人唔同意淺藍色衫從來無用手臂阻擋督察A?唔同意

🟢🟡控辯雙方沒有覆問

🟢控方傳召PW3-沙展53352 張屬海(音)

證人現時職位係警署警長,駐守馬鞍山警署軍裝巡邏第三小隊。案發時證人職位係警署警長,駐守馬鞍山軍裝巡邏第三小隊,亦兼任新界南第二隸屬總部警署警長一職。當時係長沙灣道信州街當值。

0110時,證人指總督察靈智傑(音)佢係防線前邊受到襲擊,係彈叉射出嘅玻璃珠,於是通知防線人員小心係警察防線前方有人襲擊警察。

0136時,得知係前線防線人員有同事見到用丫杈射玻璃珠嘅人。得知係屬於新界南第二梯隊荃灣小隊嘅警員13436同埋自己同警員A指出大概有20幾米遠嘅距離,有一名當時戴著黑色頭盔,黑色布蒙著面,近身黑色長袖衫,黑色短褲,黑色鞋,左手戴著白色手襪。距離自己20幾米,企係人群最前排。於是同警員A留意該人嘅動向。當時係欽州街近長沙灣政府合署最左手邊位置,同防線平排。

0145時,現場總指揮發號司令,荃灣小隊防線會繼續推進左手邊嘅長沙灣道,當時同警員A沿長沙灣道政府合署向前跑去推進。目標係較早前用彈叉射警察防線嘅目標人物。大概10幾米後,前面曾經手持彈叉襲警警察嘅人發覺警察推進後,於是掉頭,就向新界方向逃跑。裁判官:「即荔枝角?」即荔枝角逃跑。彈珠人逃跑期間右手邊仲有一名男子,男子著淺藍色T-shirt,灰色褲,黑色鞋。當警員A走近彈珠人,男子就推向彈珠人,並嗌「走啊」。推完後食左彈珠人嘅跑線,即向少少左移。當時男子牙起手臂,刻意拖慢步伐,阻住警員A跑緊嘅路線。當時見到警員A搭住男子膊頭。之後自己經過警員A繼續追彈珠人,追多10幾米後停低,往返轉頭就見到警員A同埋淺藍色衫男子係度糾纏,當時見到防線人員未上到黎協助,於是就想掉頭過去幫手。當時見到警員A拘捕時反抗,於是就放棄彈珠人,過去幫警員A手。回望時見到彈珠人走翻轉頭,停低左,之後自己就停低望著彈珠人,對望左1-2秒後,轉身就向荔枝角方向加速跑走左。其後就返回係警員A處,個個男子掙扎得好厲害,於是就警告佢唔好再掙扎,否則會受傷。其後警員9757同埋33564警員們都過黎幫手控制淺藍色衫男子。

0153時,DPC33564宣布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同埋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被告被證人認出

🎞播放片段P10(2)
見MfiA截圖簿
0147 證人認出現場畫面,畫面中係本人
0857 證人認出本人以及警員A係自己右手邊
1003 當時總指揮俾命令,向長沙灣道推進。
播放另一片段
證人認出畫面係現場情況,畫面中中間人係被告人。當時自己無入鏡,但係附近。
0737 證人認出係現場情況。畫面中嘅係拘捕警員33564以及被告人

🟡辯方盤問PW3- 沙展53352 張屬海(音)

同意淺藍色衫男子牙起手踭,刻意拖慢步伐。
同意上述無出現過係記事冊,證人供詞等書面紀錄裡面,今日第一次講。

證人稱當時男子牙起兩個手踭。裁判官要證人示範,裁判官形容證人動作為左右雙臂輕微向內彎曲,少於45度,向兩側伸展,控辯雙方同意描述。
此為補回2月18日審訊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2/2]
#阻差辦公
Part4

黃學禮/沙田區議員(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辯方盤問控方第一證人-警員A

證人從對講機得知案發當日較早前晚上有大批市民集結係深水埗警署外面。之後從新聞得知當日方仲賢同學因購買雷射筆所以被拘捕到深水埗警署,但自己無從求證。當晚舉旗呼籲內容係旗中嘅字句。當追捕彈珠人時無論係行人路或者行車路時,並沒有呼喊「警察咪走」等字眼。辯方指,當主控播放片段時DPC33564拘捕,證人同意辯方大律師所說當時警員拘捕未經批准集結。證人指,當時係因為男子甲擋住自己追截,雖然DPC所說嘅罪名係非法集結,並非沒有干犯其他罪行,自己唔知點解唔到DPC時會變成妨礙警務人員變成非法集結。證人續指當時自己有將男子甲阻擋自己執行警務嘅事俾DPC聽。辯方大律師指第一種係推左彈珠人一下並叫「走啊」,第二種男子甲距離5-6米停低,用身體妨礙證人前進執行警務,證人同意。證人指男子甲係用左手邊背面方向攔左係自己前面,所以令自己追截唔到彈珠人。

證人指作證人供詞時記憶尤新,當時係稱男子張開雙手,文字未必能夠清晰表達當時情況,所以啱啱應要求向法庭清晰展示。證人加入警隊28年,同意記事冊同證人供詞要清晰,但可能自己嘅文字表達好似錄影機錄像機一樣清晰 ,並稱「我會努力」。🥜庭內一遍笑聲~🥜
辯方指形容牙起手踭以及刻意拖慢腳步難咩?證人答當時想唔出點樣去形容。當督察A搭住男子膊頭前,男子沒有停低,只係減慢步伐。督察A最接近彈珠人嘅距離係一隻手位,一個手位,幾呎嘅位置。淺藍色衫當時係接近平排,兩個一齊跑。淺藍色衫人士同彈珠人平排,警員A距離最近。當男子食左督察A嘅跑線,兩人都係跑緊,督察A距離彈珠人遠左,因為中間有被告係度只係刻意阻住警員A嘅追捕。一隻手可以掂得到,所以咪搭住佢膊頭。

證人唔同意被告從來無牙起手踭。
證人唔同意被告從來無刻意拖慢腳步。
證人同意被告人從來無推彈珠人。
證人同意被告人從來無叫過走啊。
證人指唔係好記得有無嗌過「警察咪走」。
當0153宣布拘捕時唔敢肯定罪名係咪參與非法集結或者係參與未經准許集結,剩係知會拘捕。

🟢控方傳召PW4-偵緝警員33564林俊文(音) 即向被告宣布拘捕之警員

現時駐守沙田軍裝巡邏小隊第三小隊。案發時係荃灣警區重案組第二隊。

0151已經係欽州街設立防線,當時自己係現場。當時蒐證小隊B8,當晚連同一個同事,佢負責攞住一個pen,再連同一個同事稱為一個小隊。當時有一個軍裝同事前線警員13436係長沙灣道政府合署向自己講述時間發生嘅經過。然後B8小隊就行去被告人身邊,當時被告人伸出長沙灣政府合署中間行車路嘅分隔石壆上。係荔枝角方向嘅長沙灣道,向被告宣布拘捕及警誡,係未經許可集結,時間係0153,被告答「我明白」

見MfiA截圖簿
證人當時係現場,係向被告宣布拘捕及警誡

🟡盤問
當晚督察A有無講過被告人對佢做左啲咩行為
係拘捕被告人PC13436阻攔督察A執行職務?無
13436剩係話俾
當時無考慮過加控 阻差辦工?現場無
因為當時只係話被告人喺推開彈珠人?同意

沒有中段陳詞

控方以MfiE呈遞慢鏡片段

🟡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
#劉偉聰大律師 指陳詞主要分為三部份
-第一部分
控方證人供詞不誠實或者不可靠,即不誠實亦不可靠。三位警員有一致地方係佢哋見到淺藍色衫曾經靠近彈珠人。PW1-3指被告人推左彈珠人後仲講左「走啊」。
PW1指佢最接近被告人嘅,佢指被告係5-6米減速停低所以妨礙佢,但係主問時佢肯定被告沒有展開雙手。上述減速以及有關距離嘅說法係第一次係法庭出現,書面供詞亦無。
PW2指被告「ar」開成45度阻擋住PW1 期間無停低過。
PW3指被告人同彈珠人平排跑,稍後食左PW1嘅跑線,「ar」起手踭藉此妨礙PW1。 PW3亦承認係首次係法庭上講。
以上三位控方證人有重要嘅不同,情節之間互相矛盾,即使每個人觀察位置可能有不同
但唔同角度唔同位置就能解釋?
辯方證物D1所示嘅影像並不會說謊,關鍵時刻係第七秒,見到PW1跑向被告人到制服被告人。PW1承認自己唔能夠認出彈珠人,因此懇請法庭留意被告人向前跑嘅時候有無人著黑衫短褲嘅人一齊跑?辯方說法係無嘅。
係影像裡面見唔到被告人減速,亦見唔到被告人係被制服前自行停低,反而見到PW1打斜從後,停低,稍手將佢撳低制服。
希望法官閣下依賴D1影像。

耐人尋味嘅PW4,對佢嘅誠信無批評。
佢無提過講PW1同佢講過任何事情,但PW1曾講過向PW4講過。PW4亦講過無聽過PW2講被告人點樣用身體阻擋,只係聽過被告人推過彈珠人以及嗌「走啊」之後係PW4收集資訊後,只係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拘捕被告。

被告人首次因為阻差辦公日子係2020年5月8 號,如果PW1 2講嘅係真話,點解PW4收唔到資訊,然後會以阻差辦公拘捕被告人?
因此PW1-3證詞不足依賴

-第二部分
若辯方退一萬步,假設被告人身體曾經阻礙,但係D1嘅片段中被告人從來無回頭,咁佢點知PW1嘅路線角度?如果因為係路線問題嘅話,其實並不符合法律中-Willfully有合理可能係意外。
及後被告講「走啊」係咪阻差辦公?
佢哋講藍旗警告內容,無論旗嘅警告,「走啊」並不構成任何妨礙,只係遵從警方指示,即使被告人接納被告人行為「走啊」以及逃跑路線相撞,都並不能稱阻礙警方人員執行警務。

-第三部分
控方稱被告人不斷係彈珠人身邊徘徊,但係PW2只係認衫,並唔係認身體特徵,只係認淺藍色衫。因此PW2嘅指認證供並不可靠,證供亦見有超過100人。

法庭係事實裁決者,自然係最終裁定事實嘅角色。被告即使係附近出現或者同彈珠人短暫講過嘢,唔代表認識對方,亦唔代表佢哋一致行動行事。

案件2021年3月29號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擔保維持原有條件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審訊 [1/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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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表示今天被告因為生病無法到庭,其病假紙去到4月2日,因此申請押後,法庭表示原定30,31號的審訊日子亦因而擱置。

押後至2021年4月9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進行提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