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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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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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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 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
➡️ 承上 ⬅️

📍辯方盤問

🧷 沙展C 和隊員進入歷史博物館時沒有特別向博物館職員指明是秘密行動

於2019年11月17日,沙展C 接到上司(警察D)的指示前往歷史博物館作觀察。沙展C 是乘坐裝甲車前往,執行指令前在裝甲車內侯命。沙展C:「落車之後同處理警長B 同警察A 入去」。辯方:「你入去嘅時候係講『警察做嘢』?」沙展C:「唔記得個內容細節。」對於當時職員是穿着制服還是便服,沙展C 沒有印象,但有印象其中一位是穿着白色恤衫。沙展C 亦沒有印象當時有職員曾跟他說要向上司匯報及請示。沙展C 指當時有向職員表示他們警方正在尋找一個合適的位置作觀察點,其後職員便帶他們上去。辯方遂問:「咁入去有冇同職員講要秘密進行?」沙展C:「好似冇特別表示係秘密行動,我哋淨係話有個特別行動...」

沙展C 憶述當時15:45 收到上司的通知指行動曝光了,上司基於安全考慮決定終止他們的行動。辯方指出沙展C 當時曾回答「暫時係安全」,問沙展C 是否當時評估沒有即時危險,沙展C 指當時「有職員話有人撬閘想爬入嚟」,表示與上司通話及有博物館職員告知外面之情況是同時發生的事情。辯方又問其他在博物館外候命的警員是否在該輛裝甲車內候命,沙展C 同意。

警察D 指示終止任務後,沙展C 尋回警察A,然後離開。離開時,裝甲車內候命的警員與他們會合,然後返回裝甲車。辯方:「你地身上都有裝備,包括左武器?」沙展C 同意,亦表示是一般行動裝備。辯方:「當職員話有啲黑衣人想爬入嚟撬門喇,你係冇親身行去視察?」沙展C:「我有望條街,見到有人擒牆囉,其他冇再仔細睇。」

🧷 辯方指出案情

辯方:「入歷史博物館嘅時候有冇採取過任何措施去避免行動曝光?」
沙展C:「其實有採取嘅。」
辯方:「咁係咩?」
沙展C:「我哋將架裝甲車駛到最入嘅出入口,等我哋落車。」
辯方要求沙展C 釐清是那個出入口及關於警員下車時所見及情況。
🌟辯方:「所以你哋係光明正大咁駛去門口,泊低架車,然後落車行入去? 」
沙展C:「係!」
🌟
(按:此刻庭內旁聽人士相視而笑,直播員認為沙展C 的反應誠實🙊
🌟辯方:「咁你有冇同歷史博物館職員講呢個行動要保密?」
沙展C:「冇。」
🌟

🌟辯方指出當時歷史博物館外其實有很多市民在圍觀,而且大部分都並非穿著示威者裝束。🌟

🔎 看一名外國記者Oliver * 的Twitter 帖文截圖,🌟相片顯示了一輛警方裝甲車停泊在香港歷史博物館的正門外,裝甲車附近有很多穿着非示威者裝束的圍觀市民。該貼文的發佈時間是15:14🌟記者的描述(翻譯為中文)的大概意思是 ——「警方的裝甲車已停放在歷史博物館外,幾個軍官已下車進入博物館,我思疑他們是否正要前往天台。」

沙展C 認得相片正是歷史博物館正門。辯方:「見唔見到正門有裝甲車?」沙展C:「見到。」辯方:「見唔見到裝甲車附近有啲便裝嘅市民圍觀?」沙展C:「當時冇留意到有其他市民喺附近。」

辯方完成盤問,控方沒有複問。

————————————
關於控方證人,辯方表示不需要盤問警察B,因此不作傳召。

15:14 休庭。

————————————
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6)。

控辯雙方同意不需要PW 5 上庭作供。

讀出PW 6 郭女士 香港歷史博物館高級經理 證人口供(列為證物P7)

(此口供紙亦有附件一及二,即涉案2 張相片)

此口供在2019年11月20日16:00 於歷史博物館內由女警9427 錄取。郭女士能書寫中文,大學學歷,於2014年加入康文署, 2016年成為高級經理。口供中提及歷史博物館的開放時間,博物館內職員包括外判保安及搬運人員。

於2019年11月17日郭女士雖為休假,但因應當天情況,她以電話候命,以在有需要時可對員工作出指示🌟郭女士於15:15 收到其中一位員工(即PW 7 馮先生)的電話,指有警察進入了歷史博物館內作觀察。🌟

口供中亦提及其後從警方一方收到2 張相片(即涉案相片)及一段錄音,警方當時指是於歷史博物館內發生。🌟遂讀出錄音的內容 —— 🔈「手足小心啊。我喺博物館入面做嘅,依家有三個飛虎隊入咗博物館準備開槍射嗰啲弓箭手。小心小心。」郭女士認得是「外判工人華仔」(即被告)🌟,由康文署聘請。口供亦提及「我不清楚當日華仔是否在上班。」

PW 6 的手提電話有4 張螢幕截圖(列為證物P8(1-4)),辯方沒有反對。

口供紙所提及的語音錄音已燒錄至光碟(列為證物P9),其騰本列為P9(a),辯方沒有爭議。

🔈播放證物P9 上述錄音

🔈裁判官釐清錄音中是否提及「飛虎隊」,故再次重播錄音。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油麻地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19) 🔴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行山杖,錘子)

案情:
10月27日黃昏,報告指出示威者霸佔道路,彌敦道有路障。同日夜晚8:20,控方證人警員到廣華醫院照顧受傷警員,他報稱CCTV被干擾,於是警員在醫院附近掃蕩。有人於醫院主要入口聚集,見到PW1馬上散開,其中一人逃進醫院。證人嘗試追截逃走人士失敗,回到醫院繼續搜索,找到被告,當時身穿T恤長褲運動鞋,坐在醫院設施管理部門外洗手盆。搜身發現背囊有遠足錘子、萬用刀。

被告於上次提堂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報告內容
被告收到各項報告,並同意報告內容。

4項報告,包括社會服務令,感化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皆表示被告不適合。

青少年罪犯報告:根據被告的身體狀況,建議法庭判決監禁式刑罰。

📌判刑理由
案情嚴重,本次案發地點為醫院,醫院是讓市民獲得救治的地方。雖然於本案中沒有設施被破壞,但假若有破壞必定會帶來不可估計的風險。廣華醫院同時有急症室的服務,若被破壞必定影響甚廣。

雖然被告沒有定罪記錄,認罪,但由於案情嚴重,以15個月量刑起點,求情扣減1個月,認罪扣減1/3.

法庭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
(按:手足離開時神情低落)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裁決

👤葉嘉榮/尚德區議員助理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審訊內容

速報
🌟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1/1)

陳(24)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 5 月 24 日,在香港中區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保管兩把扳手、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

————————————-

本案原定2月4日審訉,因當天時間不足重新排期至3月23日審訊。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將傳召2名證人及辯方可能要求另2名證人作供,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錄影會面內容已在承認事實同意,不需庭上播放。

📌雙方承認事實(P1)內容簡要:
1)2020年5月24日1515時PC 19171在金鐘海富中心夏愨道近天橋向男子陳X X(被告)宣布拘捕,罪名是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
2)被告當時戴黑色口罩及有一黑色背囊(P2)
3)背囊內有一白色IKEA密實膠袋(P3)內𥚃有銀色板手(P4),黑色板手(P5),鉸剪(P6),一包索帶(P7),一對灰色手套,一對黑色手套。另被搜出一件印有「GWONG FUK HEUNG GONG SI DOI GAK MING」字樣的黑色短䄂T恤、一包白色醫用膠手套、急救包(內有急救綿,膠布等急救物品)、黑色口罩,黑色風褸
4)警方稍後為現場及證物拍攝共20張照片之相冊(P8)
5)5月24日2238至2247時被告自願同警員15967及10917同進行錄影會面,被告會面中聲稱做地盤,自願性不爭議
6)警方曾經查閱互聯網公開片段嘗試尋找該時一共97條片段,但沒有發現被告出現或被捕片段❗️
7)警方查閱建築業議會登記紀錄,證明被告是建築業議會註冊人士,有效期五年
8)證物鏈連貫性不爭議
9)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PW1 吳以樂(音)督察(當日在灣仔處理完7宗其他社會運動案件)作供
控方申請證人於2020年12月23日之供詞以65(b)呈堂(P9及P9a中文版),內容主要提及當天踏浪者行動,沒有主問。

📌PW1盤問
PW1案發日一共在灣仔及附近處理了7宗社會運動案件包括縱火,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非法集結及刑事毁壞等(其他人處理了另外11宗)。盤問下證人承認七宗案件中均沒有見過被告,而其他11單案件不他沒參與所以不清楚。問到七宗案件同本案事發現場距離,證人表示不清楚。

📌PW2 PC 19171 朱文鴻(截查及拘捕)作供
案發日指揮官簡佈銅鑼灣有遊行活動警方須在政總一帶巡邏防止有人群聚集,1430時證人同隊友穿防暴裝在添華道夏愨道近政總巡邏。下午三時許在夏愨道天橋近政總那邊在10至15米距離外見一男子孭住黑色背囊似乎有些重,眼神接觸之後即低頭並加速行,於是上前截查,當時男子身旁另有一男一女一齊,證人形容被告衣著:藍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鴨嘴帽(P10)及戴黑色口罩。
證人問被告到此做什麼?他回答去銅鑼灣行街,跟住問住邊?他説屯門。其後打開背囊發現內有兩個士巴拿,一包未開索帶及鉸剪等工具,PW2查問為何帶出街,被告回覆在地盤工作沒有換袋所以工具在身邊。裁判官問索帶有多少條,控辯細看袋上包裝同意為100條。

📌PW2 盤問
證人同意當日海富中心通往政總行人天橋當日被封閉,並在相冊第一張相片畫下截查被告位置(P8(1a)),並承認此位置在記事冊及口供均從沒記錄。證人同時確認在2020年5月25日之書面口供沒有寫下被告低頭及加速動作因落口供要精簡。辯方律師問為何制服上編號反轉看不到,證人回覆因為用行動編號代替,這是高層吩咐,避免起底令執行任務安心。律師質疑證人是因為被告衣着懷疑所以截查,證人不同意。辯方律師指其實證人截查被告時冇問去邊行街,冇問住邊,而現場被告也沒有說做地盤及說沒有換袋,證人全部不同意,只確認截查時所有工具在背囊,被告手上只揸手提電話及沒有逃跑。
律師追問拘捕被告後有沒有用索帶鎖被告帶上警車,情人起初說只是搭着膊頭上車沒有用索帶,但辯方出示相冊第九張相可見有用索帶證人改口說記錯。證人最後同意沒有見到被告在銅鑼灣灣仔做出非法行為。

📌控方案情完,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及有2辯方證人,裁判官指示辯方就PW1處理七宗案件發生位置與被告截查位置距離以補充承認事實遞交。

📌補充承認事實D2
1)7宗案發地點與本案截查位置根據谷歌地圖直線距離顕示:
案件一 401.87米
案件二724.36米
[不逐一記錄,約0.4km至2.23km,辯方想說明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當日社會事件有關]

📌被告作供
被告是註冊建築業工人(證件副本D1呈堂),每星期一至六跟隨林劍文上司在不同地盤做墨斗,平水工作,案發日不用上班。平時工作工具包括墨斗、拉尺、𠝹刀、錘仔、經緯儀、平水尺等。公司提供大型工具放地盤,小型工具自己會買,一些貴價工具如經緯儀就由老細保管。
📍搜出工具及物品解釋用途
2把士巴拿 拆螺絲、調節腳架螺絲
鉸剪 剪墨斗線,剪索帶
一包未開索帶 (地盤有提供,後備用索電線、掛指示牌)
鴨嘴帽 黑色頭套 戶外工作防曬
黑色背囊 平時返工及出街用,不會執袋
黑色有拼音字短袖T恤 早一日放工更衣與姓麥同事撈亂咗
黑色風褸 防風
黑色口罩 後備防疫用
紅色急救包內附急救用品 平時返工預防意外作急救因試過在地盤急救箱找不到急救用品
打火機 食煙用但當日在中環下巴士食完最後2枝所以身上沒有煙

📍5月24日行程
上午由家中去元朗探嫲嫲
1230回家中打機
1400同妹妹,其男友出門去香港公園,因佢哋想影緍紗相試位,當天穿便服及用iPhone試位。
原本乘巴士在力寶中心下車,因塞車在怡和大廈落車,打算夏愨道經天橋去金鐘廊再往太古廣場上香港公園。證人不同意較早前P2在相片中畫出第一眼見到位置(P8(1a)),自己在同一相片另畫(P8(1b)),證人不同意PW2昨天說見到被告是是低頭有加速行動作並形容自己背囊重量輕巧。主問下被告說警員截查時只問嚟做咩,自己回答去行街。自己說做地盤是在錄影會面時講,今日不打算去灣仔,銅鑼灣,也沒有意圖用工具作破壞

📌被告盤問
被告確認有最近一年稅單證明受僱作墨斗工。律師盤問下説工具自2019年頭起放背囊,後備索帶是自己買因為平不在公司另取備用,而士巴拿及鉸剪也是後備但說不到用過幾次,通常會用公司的。而身上醫療手套是避免工作整污雙手。最後證人同意把手及鉸剪3件工具新淨,但否認因控油方追問簇新而在盤問時首次提出是後備用。

📌被告繼續作供今天盤問未完,下次繼續。法庭安排多一天審期供盤問被告及另一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5月7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續審,同時指示5月24日交書面結案陳詞,並定下5月28日作口頭結案陳詞,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2/3]
👥D1:冼(18) D2:湯(21) #1118葵涌
🛑曾還押54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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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女警員 26228 黃錦盈(同音),2018年加入警隊,逮屬葵涌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3隊。 警誡後湯無講嘢,不過當時佢四圍望驚佢會走,所以為佢上手扣,搜出嘅物品放返入背囊。之後由警員27748帶上警車。

#吳珞珩大律師 問PW4何以見得地上的物品及背囊屬於湯?PW4女警供稱因為背囊上有白色扣,而且警長33509向她指出背囊與攤在地上的物品均屬於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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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成,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押後到2021年3月24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期間兩名被告的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公眾席未滿,尚餘10 個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旺角
#判刑

李(27) 🛑已還押14日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港鐵旺角東站往紅磡站中間路軌明渠內,管有一把21厘米長的黃色剪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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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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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之前被告還押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得悉今天開庭仍未收到。裁判官指因此案件須押後。辯方指出基於被告已還押了一段時間,希望有關押後可以優先儘快處理,但裁判官表示仍然是需要等候。

辯方申請希望可以以保釋代替還押,以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指出本案已有一年多的時間,這一年內被告一直遵守保釋條件及宵禁令,希望法庭可考慮避免過長的還押方式,讓被告得以保釋等候報告及判刑。

裁判官指出預計押後時間將超過一個星期,指被告之前有幾次刑事定罪紀錄,雖與本案性質不同,但有鑑於此有意判處監禁。裁判官指考慮到始終未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批准被告可保釋,但一再提醒這不代表裁判官最後必定會判處非監禁的形式。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但新加了每週兩天的報到時間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新聞工作

蔡玉玲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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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控方昨天約2100時才提供2份新增證人的供詞,並打算在PW22之後傳召該2個證人,涉及在現場處理A10及之後辨認被告,因此要求2個警員的記事冊。控方在昨天晚上及今天早上分別提供2本記事冊內容。
另外在落口供時負責播片的警員為本案調查隊的隊員,辯方亦要求相關的記事冊內容。
#黎建華大律師 現階段不批評控方處理手法,但需要時間查閱記事冊、證人供詞、錄影片段,申請休庭至1200時。

「唉,開到第廿幾日先望到,你準備一年幾,俾19個鐘我,唔嬲就假啦」

- 休庭至1200 -

#黎建華大律師 在休庭期間考慮所有新證據及文件,由於控方保持聯絡,或可縮減A10案情,惟需時與控方相討

- 休庭至1430 -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16) #20200524天后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傷人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及惡意傷害X。
=================
被告正式進行答辯:
控罪1:🛑認罪
控罪2:不認罪

基於認罪協議,控方表示會將「傷人」罪傳檔法庭。
=================
📌詳細背景及案情:
在2020年5月24日約1300時,有人在銅鑼灣崇光百貨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而在約1400時,該集結升級為非法集結,有人在灣仔一帶設置路障和破壞設施。直到1450時,X離開家中返工,當步行至案發地點時,看見有路障佔據了3條行車線,故前往移開路障,疏導交通。

但之後有包括被告在內的人看見路障被清理後,再重新設立路障。當X看見上述情況後決定再重新清理路障,X的動作被部分示威者看見後,示威者向X問「你想點」,X表示想清理路障。之後有示威者推、打X,而被告後來也加入並踢X兩下,也有拿路牌走向X旁邊。過程直到有人表示有警員到場後,示威者向四周四散後才結束。

X之後一直追和跟蹤被告,並在水星街指認被告人,後來被告也在原址被警員6598拘捕。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裝束,也帶有一對勞工手套。

X的醫療報告顯示X的下唇有血腫,右肘和右後臂有擦傷,左斜方肌有觸痛,也有嘔吐的症狀。

當中被告也是在參與現場暴動期間加入傷害X的過程。控方表示還有3名人士參與傷人過程並在緝捕中。
=================
控方指出上述過程有被拍攝,並邀請法庭觀看分別為14秒和20秒的片段。此外也有向法庭呈上與案相關照片及地圖,指出被告的逃跑路線。
=================
📌求情:
辯方律師指詳細書面求情已呈上予法庭細閱,故不在庭上再述。僅再指出被告有對X撰寫道歉信,並願意在取回原有保釋金後再給予X作為金錢賠償。

姚官要求控方就此詢問X的意見。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1000處理判刑,若控辯雙方有案例希望法庭參考,需要在4月7日前呈上法庭,期間會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3/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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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天的審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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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 7 香港歷史博物館 高級文化工作助理員 馮先生 作供

📍控方主問

於2019年11月17日,馮先生在香港歷史博物館上班。當天大約15:10,有3 名軍裝警員從歷史博物館的地下進去博物館內。馮先生形容他們的制服與街上巡邏的警員不同,「類似機場特警個類」。當天香港歷史博物館沒有對外開放,在博物館內有3 個職員、3 個保安、有幾個特別職務保安。博物館的職員包括馮先生、華仔(被告)、Gary。馮先生指被告「當天擔任工人職務」。

🧷 警員未有說明進來之目的

主控:「3 名警員有冇講明需要做啲乜嘢?」
馮先生:「冇講明,只係話需要指定地方。」
主控:「有冇其中一位向你或者其他職員表示會做啲乜嘢?」
馮先生:「冇呀,冇表示要做啲乜。」
馮先生:「我同我嘅同事都協助帶佢哋去指定位置。」
主控:「同邊位同事?」
馮先生:「警察入嚟嗰陣非常匆忙㗎,我通知咗上司先。叫咗保安葉帶嗰兩至三位警察上去先,跟住我再上埋去博物館唔同樓層。」

馮先生指當時通知的上司為PW 6 郭女士。

🧷 馮先生憶述當時眾人的位置

馮先生指當時上到2 樓6 號樓梯,在場有他本人、保安葉先生、被告、幾名警察、3 位特別職務的保安;而Gary 被馮先生指派在地下入口當值,故沒有上6 號樓梯。馮先生指其後警察上了2 樓的上半層以監視外邊情況。
馮先生憶述:
「嗰陣時有啲警察上咗樓梯嘅,其中有一個警察喺樓梯度監視住個情況。」
「冇同事陪嗰兩位上天台嘅警察,係佢哋自己上去。」「兩個上咗去,一個監視住出面。」

「我提過有3 至4 個警察入咗嚟,應該仲有一個同我溝通緊嘢。」
「華仔(被告)陪住嗰個監視嘅警察。」
「另一個警察同我講緊嘢,問我可唔可以帶佢去5 號樓梯睇吓有冇更好嘅位置可以監視理工嘅情況。」
「另外3 位保安喺最底觀察出面情況。」
「叫咗華仔(被告)喺嗰度睇吓可以點樣支援嗰個警察,留咗喺嗰個地方。」
關於其他員工在做什麼,馮先生形容當時太忙沒留意。
「Gary 係大約警察撤離時先過嚟6 號梯位置」,馮先生指當時大約15:55,「我記憶係應該警察準備撤離」。

🧷 當時馮先生得知涉案錄音及照片訊息流出後的處理

馮先生憶述警察撤離歷史博物館後,「我收到我上司郭小姐電話,電話裏面提及我哋有職員發放有啲消息出外面。」、「應該係發放去網上有啲媒體」。至於被問到當時有否問上司是誰,馮先生指「郭小姐聽過嗰段錄音應該係華仔(被告)。」其後,「郭小姐叫我畀個地方華仔(被告)同咖喱(Gary)冷靜一下先。咁我打咗畀佢哋,叫佢哋去辦公室冷靜一下囉。」「我上司已經話咗俾我聽發放消息嗰個係華仔(被告),咁我咪好直接問有冇呢件事囉。」馮先生指關於發放訊息是包括錄音及照片這件事,當時馮先生問二人:「你兩個有冇發放訊息出去,包括錄音同相出去?」馮先生:「佢哋兩個都諗咗一諗」,「之後華仔(被告)話『衰咗』。」馮先生指:「咁一般嚟講係認咗囉,認咗發放訊息同相片。」其後,「郭小姐希望華仔(被告)離開博物館先,大約半個鐘之後叫華仔(被告)返屋企先。」馮先生表示當天在稍後時間亦從其他媒體收到華仔(被告)的錄音及照片。「記憶應該係WhatsApp」,「收到段錄音同圖片」。

🔎 看證物相片P5(1)、P5(2),分別是香港歷史博物館2 樓5 號梯及6 號梯

主控問馮先生自他在香港歷史博物館工作以來,有沒有看過警察這樣進入歷史博物館工作,馮先生表示沒有。對於證物相片,馮先生稱「睇返應該係我當值嗰個時間影」。

🔈播放證物P9 涉案錄音

馮先生確認是在當天稍後的時間在社交媒體收到的錄音。

📽 播放香港歷史博物館2 號升降機之CCTV 片段

馮先生指出CCTV 顯示了5 號樓梯的位置,該樓梯上了鎖。馮先生在CCTV 片段截圖中確認了自己及被告的位置,表示穿着白色恤衫的是自己。馮先生指當時離開前往另一樓層時後,被告與正在2 樓5 號樓梯觀察的警察在一起。

📍辯方盤問

辯方請馮先生形容剛才「你頭先話警察入嚟好匆忙」的描述。
馮先生:「應該係好突然囉,我工作期間冇試過有警察入嚟。」
在辯方的追問下,馮先生表示當時警察曾表示「警察做嘢。」
辯方問:「講完四隻字之後有冇其他特別嘅交代?」
馮先生表示沒有。

辯方:「之後打俾郭小姐交代?」
馮先生:「係。」
辯方:「你話帶警察去搵位,警察有冇講去咩位?」
馮先生:「佢意思係要去睇到理工方向嘅嗰啲位置囉。」
辯方:「當時分別去咗6 號同5 號樓梯間做一啲觀察?」
馮先生:「係。」

辯方:「而事後你見到嗰兩張相都係嗰度影?」
馮先生:「冇錯。」

辯方:「相入面啲玻璃係落地嘅,一般係咪開唔到?」
馮先生形容玻璃分兩層,有時需要做清潔時會用鎖匙打開。
辯方:「完咗之後你就同嗰3 個保安觀察?」
馮先生:「係,觀察6 號梯外面即係博物館外嘅情況。」

辯方完成盤問;控方沒有複問。

👨🏻‍⚖️ 裁判官表示不熟悉博物館的情況,釐清剛才CCTV 片段裏所見情況:「首先見到你推開門入咗一個位置,之後華仔(被告)同警察入埋同一個位置。你個講法係第一層門之後要用鎖匙啦,你係咪鎖匙嘅擁有人?」馮先生表示是。裁判官:「你係咪最高級係現場?」馮先生:「可以咁講。」裁判官再釐清地理位置及時序。CCTV 所拍攝到的地方便是「進入5 號梯的位置」。

PW 7 作供完畢。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指暫時的指示是不傳召辯方證人(審訊中辯方所提及的Twitter 相片擁有人),裁判官提醒如需該證人上庭則需要預備翻譯人員,因此需盡早通知法庭以作安排。

11:25 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休庭至12:00 再續。

—————————————
12:00 再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裁判官表示就本案希望雙方遞交書面陳詞。

📍辯方表示將於2021年4月7日遞交書面陳詞予法庭,亦待控方看看有否需要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結案陳詞,裁判官表示亦會預留2021年4月27日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新聞工作

蔡玉玲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上庭答辯,不會傳召證人。

控方結案陳辭完畢,辯方陳辭中。

14:3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301旺角

莊(17)

控罪:縱火

案情:指他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於張天雁裁判官席前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

判刑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484

🟢保安指是日聆訊取消,將改期進行🟢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辯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將須傳召2個額外證人。

繼續盤問PW22高級督察 邱嘉威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0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22

📌MOLLE webbing system
主問時在C4 NOW直播片段中由20:01:30開始,確認畫面右邊的畜龍是自己,是基於裝備、制服、沒有持盾、背部右上角有藍色燈。

藍色燈是固定在背心上的MOLLE (Modular Lightweight Load-carrying Equipment),有尼龍帶連在背心上,但PW22不確定間距,約為手指闊度,可以穩妥地安裝藍燈。藍燈插在糟中,而糟與糟之間有空間沒有尼龍帶,藍燈裝置有環可以穿在MOLLE上。

PW22同意若果需要將燈由背心一個位置移至另一位置,要先將燈由糟抽出再放入另一個糟中。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01:38至20:01:40

在主問時PW22指20:01:38時紅傘旁的畜龍是自己,其後畫面角度有所改變,但PW22指認為自己的畜龍仍在畫面中,該畜龍的藍燈在背部「左上角」。PW22稱自己當時制服A10後準備離開繼續向東推進。

📌堅稱畫面中畜龍為自己
PW22再堅持畫面中畜龍為自己,指藍燈擺放位置沒有規定左邊或右邊。而憑其他特徵亦可認出該畜龍為自己,包括頭盔款式,因為畜龍頭盔有兩三款,另外頭盔上有數字標示代表隊伍。加上水袋位置和索帶位置、持胡椒球槍、身形相似等原因確認為自己。

📌兩支藍燈的可能性
PW22突稱自己可能「兩邊都有燈」,而藍燈開關很容易,因燈制在上方。

片段較早前在20:01:29時,PW22同意無法看見背後左上方有另一支藍燈。

📌指認被制服女子
PW22否認自己認為,在截圖P57(NOW)_PW22_001中箭嘴所指的為當天制服的女子,是完全基於認定畫面右邊的畜龍為自己,但同意認定在截圖P57(icable)_PW22_001中箭嘴所指的為當天制服的女子,是基於認定畫面中紅傘旁的畜龍為自己。

覆問PW22高級督察 邱嘉威

📌確認自己的特徵
截圖P57(NOW)_PW22_001中認出右邊畜龍為自己是依靠頭盔款式、頭盔上的標記、胡椒球槍、水袋位置、索帶位置。

📌頭盔
PW22指自己當日配戴的頭盔款式是防暴頭盔,法國製造,頭盔後方有黑色抗火扇葉保護頸部,前方有透明護目鏡。
旁邊畜龍的頭盔款式不同,是美國製造。配戴的頭盔自由選擇,與級別無關。

📌頭盔標記
頭盔後方白色字寫有「3-1」代表所屬隊伍。當日頭盔上寫有「3-1」或「3-2」的畜龍有7個,PW22屬於「3-1」。

📌胡椒球槍
PW22同意在畫面中未有看到胡椒球槍,但指在片段中可見PW22認為是自己的畜龍有持胡椒球槍。一隊中通常會有2支,但PW22不肯定當日的數量。
播放20:01:29至20:01:32後仍不見有胡椒球槍,PW22又改稱是因放在前面,又反駁認為該畜龍是自己並非因為持胡椒球槍。

20:01:36時在煙霧散開後,可見PW22認為是自己的畜龍在坐在地上的女子旁,PW22指是基於法國製頭盔、身前持胡椒球槍、身型相近,但水袋及索帶位置則看不見。
PW22指自己當日只制服過一人。

截圖P57(icable)_PW22_001中指畫面右邊坐在地上的女子旁為自己,PW22指是因持有胡椒球槍、皮帶後有同款式同位置的袋,但又同意當日有許多警員使用類似的袋。該畜龍轉身離去時可見其頭盔。

📌索帶位置
在C5有線新聞片段05:05:48時,可見索帶數量為3,及擺放位置為右上方胸前1個、下方近腰位置2個。

截圖P57(icable)_PW22_003中可見畫面中間另一畜龍沒有索帶。

📌藍色燈
藍燈擺放位置不限,用以識別隊伍,不同顏色代表不同隊伍,而3-1及3-2隊用藍色。PW22稱自己因為怕電量不足而會放後備,但忘記當日放置多少支燈。燈制開關在頂部,無電或碰到開關可能會熄滅。熄滅後燈為透明,可見白色帶。

📌水袋
在C5有線新聞片段05:05:49時,可見水袋在背部上方藍燈旁,PW22不知道是否所有畜龍都有,但確認是畜龍裝備之一,3-1及3-2隊都有,而擺放位置是自行決定。

截圖P57(NOW)_PW22_001中可見水袋在同一位置,但同意旁邊另一畜龍在相同位置亦有相同水袋。畫面中亦可見腳旁有防毒面具袋,所有畜龍均有配備,一般放在非主力手邊的大腿位置。在C5有線新聞片段中可見防毒面具袋在左大腿位置。

📌身型
PW22自認身型高大,而且片中畜龍與自己跑姿相近。

PW22作供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電話滋擾 #審訊 (1/2)

👥D1吳(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20(c)]

(1)D1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做成煩擾

(2)D1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做成煩擾

案情撮要:
女偵緝警長55519及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因應2020年5月27日的公眾秩序行動,用私人電話號碼與同僚開設了一個whatsapp群組方便溝通,當日執勤時,在港鐵開啟了電話中的WhatsApp群組聯絡同僚,疑遭人偷拍到載有涉案兩名女警電話號碼的手機屏幕,三張照片其後於網上流傳,事主個人手提電話之後收到大量不明來電,又遭冒名登記貸款,購買保險及美容服務等,更收到侮辱言詞令兩人十分擔心報警,警方調查後於2020年9月拘捕4人,其中3人D(2)至D(4)先後認罪,最終各人被判12個月感化。

——————————————

被告不承認罪控罪(1)(2)

控方有三名證人(2受害人及拘捕警員)及應辯方傳召2名電訊公司核證電腦資料製作證書職員。沒有書面或錄影會面,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會爭議身份及是否造成受害人煩擾。

📌雙方承認事實P4簡要:
1.吳XX是被告父親,與被告同居於西環一住宅單位
2.2020年9月1日,警方帶同搜查令(P1)到上址作搜查
3.同日警員PC14212在上址拘捕被告,罪名是不斷打電話
4.PC14212在上址拍攝照片,其中3張照片呈堂P2(1-3)
5.被告確認在入境處申請紀錄資料正確(P3)
6.被告家中即上址搜出手提電話證物鏈連貫性不爭議
7.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將電訊公司核證電腦文件製作証明書共4份呈堂(a為中文本)
P5,P5a 電話號碼登記(D父)
P6,P6a 電話通話紀錄(D父)
P7,P7a 電話通話紀錄(PW1)
P8,P8a 電話通話紀錄(PW2)

📌PW1 WDPC 55519 岑麗珊
主問
事發日0500當值特別更監察香港島交通消息,因消息指有人堵路。PW1用自己手提電話透過一個「20200527CP」whatsapp群組與同事溝通。約0830發現自己手提號碼被人貼上連登討論區,之後收到不出聲或說粗言穢語來電。控方律師出示證物P7電訊公司記錄,證人指頭兩頁記錄上維持一到數秒來電是滋擾電話,第三頁中開始標示來電轉駁數秒電話也是,因自己在九時許啓動封鎖電話薄外來電及轉駁去留言信箱。證人回覆控方律師總共有聽過的滋擾電話少過10個。律師指第四頁上由同一號碼自0954打來數次是否識得(被告父登記號碼),證人說不認識。
在律師引導下證人説滋擾電話影響工作包括延遲發放最新路面交通情況俾同事群組,而且影響工作情緒有壓力要更加集中精神處理工作,PW1指煩擾持續到同日1700自己換電話號碼。

📌PW1盤問
辯方問證人已經封鎖來電轉駁去留言信箱,被告指造成煩擾應是較早前自己接聽數個滋擾電話,被告不同意指自己因工作需要仍需留意電話訊息。[裁判官提醒辯方律師本案控罪元素不需要證明受害人有實質煩擾❗️]

📌PW2 WSPC 56170 簫榆真 作供
證人當日0500當值負責監察即時新聞及路面情況,因有消息指網民發動罷工、反國歌法及包圍立法會(溝通是PW1所用whatsapp同一群組)。證人表示085x開始接到冇來電顯示或不認識電話號碼打來,但自己習慣不聽冇來電顯示或不認識電話號碼所以沒有接聽。控方律師出示證物P8電話記錄證明共19頁,其中第5頁有一號碼(被告父登記)自0954前後打來8次每次幾秒問PW2識唔識來電者,證人説不認識。控方律師問被告不明來電會否影響工作,證人表示用同一部手機處理收發交通訊息給同事,所以不明來電影響工作上收發訊息,而且當日在通訊軟件有見到工作群組 「20200527CP」截圖外洩自己手提號碼,擔心會不停收到騷擾電話攻擊。裁判官問不明來電去到幾時,是否如電訊公司證明書第8頁去到晚上11點幾,證人表示不知道因自己啓動了靜音模式。

📌PW2盤問
辯方律師盤問下證人同意不明電話不知誰打來,又不知為何打來,而且全部均沒有接聽。

📌PW3 PC 14212趙金 (搜屋及拘捕)作供及盤問完
[🔅直播員按:本案PW3在 #0908銅鑼灣 為案中嘅PW2 證人係該案不斷以唔知道/唔記得/唔清楚回答辯方盤問,在本案作風也相同。]

證人確認庭上展示在2020年9月2日及2021年1月15日分別做了兩份口供(P9、P10)及被告家中搜到Iphone7 plus電話連sim卡(P11)。在律師要求下,PW3在相冊第3張相畫下現場電話被發現位置在房內床上枕頭(P2(3a)),但唔記得電話是開定關,之後證人在現場通知寫字樓同事打電話給涉案手提號碼,證人說搜出手提有響,證人不記得有沒有問被告取手提電話密碼。趙作供説問被告他的房間,被告沒有帶證人去,是用手指向屋內一房間,內有一張上下格床但印象只有上格是床。問到屋內有幾多房間,趙又說不肯定,印象有兩間。

📌PW3 盤問
PW3對於電話是放在上格床及屋內除被告及父親有其他人住回答唔肯定及唔清楚。辯方要求證人看相冊拍攝房內圖片問相片見到上下格也有床與口供不同,證人答印象下格沒有床。趙不同意辯方指涉案手電話比平時耐很久才響,但同意現埸不見被告接觸過或用個電話。

📌雙方同意PW3在被告家中吩咐寫字樓女警打電話到涉案手提號碼之女警口供以65b呈堂(P12)

📌 PW4 電訊公司梅姓職員
證人確認自己是製作本案證物P5、P7及P8之英文電腦紀錄證明書,其2021年3月17日書面口供P13是解釋電腦記錄證明書上使用術語(inter-in/out, intra-in/out),看過P7(a)證人同意中文翻譯。律師給P5(a)電腦紀錄證明書及實物電話SIM卡俾PW4看,PW4同意實物電話卡P11上21個位號碼頭19個位同P5a電腦證書上記錄相符,證人解釋公司系統得19個數字,是獨一無二。被問到第20及21個位有何用證人表示不知道但肯定一張SIM卡不可以有兩組號碼。主控指P5a上有欄叫實際用戶資料是何用,證人回答不知道。

📌PW4 盤問
辯方查問P5a電腦證明書第二頁有欄寫客戶資料是本公司人員輸入是否PW4入,PW4說不是。證人指電腦證明書報告時間是2021年3月2日是因在當日接警方要求提供報告。盤問下PW4說出證明書上邊有兩項分別是開戶人(被告父親)及實際用戶(被告名字)。PW4回覆實際用戶名單開戶是客戶提供,其後可以更改,但不肯定如需填文件更改實際用戶會保留資料幾耐。

📌PW5電訊公司曾姓職員(沒主問,直接盤問
曾確認自己製造電腦記錄證明書P6,P6報告日期是2020年10月6日,內容是應警方要求提供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此時段內電話卡登記紀錄。盤問證人同意上述報告在2020年6月30日輸入新實際用戶資料也可從上述報告P6看到。

控方所有作供及盤問完,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沒有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5日(明天)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結案陳詞,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23偵緝警長51631 蘇長安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51631 蘇長安 在 2014121 訛稱兩名少年分別阻礙和襲擊自己,幸好事發經過被拍下,呈上相關錄影片段後控方終撤控。51631 蘇長安 並未因作假證供面對任何刑責。

📌裝備
約1840時到達德輔道西西區警署外,當天頭戴防暴頭盔,頭盔後有藍色燈,身穿白色短袖T恤、綠色長褲,並有警察背心,雙手戴白色手袖和手套,膝頭至腳脛有防護裝備。

📌接手被捕人
約2000時後到德輔道西東行線近皇后街電車站馬路上,見前方有畜龍將一名坐在地上的人按在地下,於是上前協助,該畜龍離開。PW23不知道該畜龍身份。

📌按壓被捕人
PW23按壓該名人士,令他由坐在地上至趴在地上,接着另一身穿警察背心的便裝男警協助PW23制服該人,PW23便離開。PW23不知道該便裝警員身份。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05:50至05:06:11
05:05:54時,身穿白色短袖T恤警察背心的PW23,與坐在地上的一人接觸。該人右邊有一個畜龍,但PW23不肯定是否自己上前協助的畜龍,截圖為P57(icable)_PW23_001。
05:06:11時畫面左邊再出現PW23蹲在地上,該人已被按壓趴在地上,原先戴着的頭盔和頭盔上的眼罩掉落在地,面上的防毒面罩鬆脫,依然背着深色背囊。畫面右邊為剛才提及上前協助的便裝警員。截圖為P57(icable)_PW23_001。
其後將被捕人交該便裝警員。

PW23偵緝警長51631 蘇長安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10旺角

D1方(22)
🛑#20200506天水圍 私了案判監八個月,現在服刑中,此案為``第2條褲``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057
D2劉(25)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不認罪,撤控

(2)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不認罪

(3)非法集結 [D1 &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1)及18(3)條
控告 方及劉 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D1認罪🛑
D2不認罪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旺角豉油街,未能提供身分證給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 19779田穩東 查閱
不認罪,撤控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認罪🛑

(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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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認罪🛑

詳細案情(省略廢話):
1809時控方證人與小隊軍裝到案發地支援,用橙帶拉封鎖線,有超過8名黑衣人聚集,沒有相距1.5米。當時有記者站於外圍,PW1錄影。
控方證人發出10個警告後,仍有人聚集。人群中有男人聲大叫``黑警屌你老母``PW2在光線充足下,認出該男人為D1。當時證人與D1距離5米,D1戴黑舌帽,口罩,與證人四目交投,睜大眼睛,大叫``黑警屌你老母``並舉右手中指,其他示威者仿效D1,並起哄叫囂。
10米外,約30-40示威者在場,沒有相隔1.5米。
PW2越過封鎖線,想截停D1,D1見狀轉身逃跑,PW2追截成功,在7-8米後把D1制伏地上。由於在場太多人,以及考慮到安全問題,PW2,5先扶起D1,但D1放鬆身體,隊員把D1拉到封鎖線內調查及搜身,當時D1背黑背包。
在五米外,有人把白水樽扔進封鎖線。PW4追截D2,D2反抗,PW4與其他隊員合力制伏,當時PW4的視線沒有阻擋,光線亦充足。PW3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名拘捕D2。當時D2背背包,1938時PW2帶D2回封鎖線內調查及搜身。
PW2把D1帶進封鎖線後拘捕,於2000時到紅磡狗屋,2100-2146時1號搜身室,搜出D1以下物品(p1-12):
黑背包,V煞面具,兩個粉紅色豬 咀及濾罐,2個罐,1枝鐳射筆,15厘米電芯,黑色打火機,粉紅色打火機,灰白手套,2條黑面巾,1件黑手袖,1頂黑帽,1個淺藍口罩,1張八達通。
D1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求情:
22歲,基層家庭長大,有一些障礙,在多次努力下,學業成績仍然不理想,常被人欺凌。之後轉校,但仍未能跟上學業,所以出來工作。家庭有人離異,有人離世,有人患嚴重重病🥺被告自己工作養家。今天在庭上,沒有至親...🥺

有一次案底 #20200506天水圍 ,辯方希望法庭留意到案發日期為本案之前4天,被告本性不壞,只是因社會氣氛而衝動,有悔意。
此案未是最嚴重的案,關鍵時間有30-40示威者在場,本案並非有預謀,被告沒掩飾身份,甚至有脫下口罩,本案雖然有語言暴力,但沒有肢體暴力,沒預謀犯案。程度規模小,沒暴力,汽油彈等示威舉動。

👵嚴舜儀確認當時人數,表示其實當時警方有給予警告示威者,要求示威者散去。
參考天水圍案件,嚴舜儀指該案發生於本案4天前,被告是習慣性帶着,有需要就拿出來用。
她質疑為何被告會走到案發位置,又指從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可見,被告是有預謀去參與,搜出的豬咀更顯示到被告會預計有催淚煙。。被告此舉動會煽動到其他人參與,甚至加劇事情嚴重性。
(辯方呈上圖片顯示現場環境)
辯方對嚴舜儀的描述沒陳詞補充😑指出在本案,被告的鐳射筆是放在背包中,並非像其他案放在衣袋,或較易取得的地方。指出被告干犯案件是由於社會氣氛,相信今後不會再犯,因社會已恢復平靜。

呈上14封求情信(自己,家人,教會義工)有些不在法庭版本內。辯方指被告本性善良,樂於助人,希望可以輕判。
👵嚴舜儀問到被告於 2019年葵芳的非法集結案進度如何,辯方指沒有收到指示。

👵嚴舜儀指出 #0612金鐘 庾手足的案件,希望辯方作比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1
辯方指該案件的嚴重性較高
👵嚴舜儀指由於很多求情信,需時考慮

🔴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星期五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判刑,還押候判

🥺方手足:多謝法官大人

========================

D2不認罪
控方有12證人,傳召PW1-4,5,7,9-11。
有1段35分鐘片及1段48分鐘片,未知有否爭議。
證物鏈無爭議,報告內容有簡短盤問。有路面圖幫助審訊。
預審期4天

辯方沒有證人
爭議點是控方未能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爭議鐳射筆在本案是否攻擊性武器,不爭議被告管有,但保留``為何管有``的辯解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 至13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四天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4月14日或之前提交承認事實,D2以現有條件保釋

=========================
🔴🔴D1方手足繼續因 #20200506天水圍 案件服刑八個月🔴🔴
(方手足每秒都望住旁聽席🥺
(提:法院停車場是囚車出入的地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新聞工作

蔡玉玲(37)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辯方 #陳政龍資深大律師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被告不認罪

案情:
被控在2020年5月17日和6月10日,在道路交通條例下為取得車輛LV755的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1. LV755 2017年登記車主係康悦實業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在大埔的卓爾物業。
2. 7.21片段的截圖P1A & P1B
3. 根據法例374E章(4) (2)條發出的車輛證明書
4. 網上申請車輛細節證明書的流程的截圖P2
5. 被告在2020年5月17日16:43時,和在2020年6月10日12:28時申請證明書的紀錄
6. 被告在2020年6月26日到達卓爾物業,訪問PW2的紀錄
7. .....
8. 在2020年6月29日至7月6日,採訪PW1的紀錄
9. 香港電台《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的光碟P3
10. 片段中第14分20秒,訪問PW1的文紀錄
11. 被告係香港電台的合約服務提供者
12. 在2020年11月3日拘捕被告時,在被告家中搜到的記者證P4,和一部與PW1 & PW2聯絡的手提電話
13. 在2020年5月17日,和在2020年6月10日被告無離境紀錄
14. 被告無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列為P5

控辯雙方有同意承認事實之後,控方無需再傳召證人,只須以65B認識呈上PW6(運輸署職員)的兩份口供。

控方讀出PW6運輸署牌照事務處行政主任蕭根潤(音)的兩份書面供詞,PW6分別在 2020 年10月22日及2021年1月20日錄取口供,講述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方法,網上申請流程,以及申請用途;控方表示這就是控方的情。

裁判官詢問是否需要播出片段,控方表示不需要,辯方表示需要,因為與中段陳辭有關,希望播出完整片段,協助法庭了解上文下理,並請裁判官留意9分53秒 和 13分48秒 兩段時間。

辯方作中段陳辭
辯方對被告曾經申請車輛細節證明書無爭議,爭議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4)(2)條,指控被告作出虛假陳述,被告查冊嘅目的係同交通與運輸有關,在片段9分53秒,見到有人運輸罪犯到現場,在13分48秒懷疑有人將該車輛作為犯罪工具,在路上運輸。

控方回應
在5月17日和6月10日被告在網上申請,聲明作「交通與運輸有關事宜」(下簡稱交通),但在6月22日去到上址做訪問,訪問行為與「交通」無關;在6月23日PW1聯絡被告,被告表示想訪問PW1有關於呢架車在某日的用途,訪問與「交通」無關;721係新聞節目,除咗訪問,另一個目的係報道,並非與「交通」有關;就算721涉及嘅罪行也並非與「交通」有關。

從立法框架嘅目的顯示,資料只可用於與交通有關嘅事宜,例如:阻塞道路引致其他使用者不便;如果好似辯方咁解釋,申請係基於在路上運輸使用,咁樣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到其他人嘅個人資料,會被濫用。

裁判官考慮所有資料後,裁定表證成立,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上庭答辯,不會傳召證人。

控方結案陳辭:
指控被告犯罪,要證明三個元素:
1. 為取得文件而作陳述
2. 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
3. 明知而作陳述

1. 為取得文件而作陳述
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4)(2)條,應該要正確詮釋法律條文,唔可以好似辯方所講,不論基於任何目的,運輸署長都要提供資料給申請人,應該係要局限於「交通」事宜;如果辯方話只要查找與車主有關嘅,便屬於與「交通」有關,咁樣好容易被濫用於與交通運輸無關嘅事。

2. 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
當局要知道申請嘅用途,署方無責任為與交通無關嘅事提供資料,這是要項。

3. 明知而作陳述
採訪報道與「交通」無關,在網上申請好多個步驟需要確認,被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辯方結案陳辭:
主要亦都係對三個元素作出抗辯

1. 為取得文件而作陳述
「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係一個好籠統嘅形容,即係與交通有關,申請表上嗰三個選項點演繹呢,車輛在道路上使用是否與「交通」有關?

近年有五萬宗車輛查冊嘅申請,其中2800宗係由傳媒申請,從未禁止傳媒申請。

例如有車主想用車輛作抵押,借貸方都要查冊證明車主身份;又例如停車場有棄置車輛,管理處都要查冊找尋車主;這是否與「交通」有關?

所以「交通」要有廣泛嘅定義。

2. 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
「交通」只係署長因行政而作出嘅規限,無在任何法律條文出現過,署長草擬嘅規限唔可以當係法律,公開查冊相對保護私隱,係要經過討論,經過法律程序,署長有冇權力去規限查冊?

法例第374E章第(4)(2)條表明,申請只需付款,署長便”須”要提供資料,署長冇權去衡量申請是基於什麼原因。

律師呈上有關車輛登記冊成立的歷史,由1935年首次成立,到1956年出現首次查冊,1961年出現查冊呈堂的案例,其後1967,1971,1978都作出過改動,從未作出任何限制;更引述英國相關法例,列明警方查冊不受限制,其他人則要個別申請。

香港有不同名冊,舉例:有公司名冊、商業登記冊、藥劑師名冊、教育條例下有教員和校董名冊,各有規限申請條例。

3. 明知而作陳述
明知一詞可以有不同理解,例如另一案例:代友探監案,高等法院對「朋友」一詞都有不同解釋;「交通」無正式定義,被告唔會明知而違反。


控辯雙方陳辭完畢,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2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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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雙方主要爭議對法律條文的理解,直播員知識有限未能跟上,只能作簡單匯報,歡迎市民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2/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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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21日審訊後,本案終進入結案陳詞階段。裁判官在2月23日將案件押後,以待控辯雙方預備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已於2021年3月19日或之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而控方亦已於23日作回應。

📌主控官陳詞

只修正了書面陳詞的手民之誤,沒有補充陳詞。

📌D1代表律師 #黃瑞紅大律師 口頭補充陳詞

#黃瑞紅大律師 引用 #沈小民法官#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的 裁決,指出串謀犯罪須滿足以下4項元素:
(1) 有一個協議去干犯指稱罪行;
(2) 各被告人參加協議;
(3) 每個被告人有意達成協議;
(4) 各人會執行協議。
由於在本案中,裁判官已裁定錄影會面在「打、嚇、氹」不自願情況下作出,剔除了相關證供;而手機密碼同樣裁定為非法取得,手機對話紀錄不得呈堂。控方此外再無倚賴其他直接證供證明存在串謀刑事毀壞一事,只邀請裁判官憑環境證供作推論。因此,#黃瑞紅大律師 認為控方案情根本完全無法滿足上述4項元素。

黃大律師續引述上述案件的判詞:
13. 「⋯若協議的一方或多於一方落實他們協議要做的某項行為,該項行為一經落實即構成罪行⋯」
17. 「無論如何,以上情況也要跟另一種情況區分出來,假如有其他人沒有參與這個計劃,但知悉被告們有這樣的協議,縱然做出一些行為協助該等被告人犯法,這卻不會被視為協議的一份子。⋯」,並引述第18段引用的紐西蘭上訴庭案件Gemmell定下的原則。
22. 「控罪書指各被告人與這些身份不詳的人有着同一計劃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由於所提供關於這些身份不詳的人的證據極其有限和不足,不能給予法庭作有意義的分析,因此本席在現階段把『身份不詳的人』這部份剔除於往後的分析。」
73. 「⋯每個被告人有意達成協議,並不是大家身處同一環境便會有一致的意念去幹同一事情。⋯」
84. 「⋯就算是他們進出單位,這也代表不了什麼,只不過是一項環境證供而已,而在本案的情況,亦未能加強控方案情。」,黃大律師指在本案中,即使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各被告在被截停前與警員追逐的情況,亦不能加強串謀罪的證供。
87. 「這些電話通訊記錄只顯示通訊時間、次數及持續時間,但內容則欠奉,極其量只能證明他們互相認識,對於推論他們之間串謀暴動作用不大。」,黃大律師指出,在本案並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互相認識,即使認識亦不必代表有串謀意圖。

黃大律師強調,法庭只能在足以作惟一合理推論時方可定罪。然而,本案有許多疑問未有解答,如會否有其他人與被告相約?在案中的影片指認方面,邀請法庭參考上述案例第82至84段。

黃大律師指,即使檢視過D1身上的物品,法庭仍不能作惟一合理推論。亦沒有證據證明D1知悉其他被告攜帶的物品。黃大律師亦引用上述案例第113段:「⋯既然有這可能性,這些證據就不能拿來針對第一被告與單位內找到的其他被告人(沒有證據顯示其餘被告人得悉第一被告銀包內有這兩張單據),指他們有計劃製造汽油彈從而參與暴動。」,認為案例的原則在本案亦適用。

有關管有鐳射筆控罪分析,黃大律師指警員24087並不肯定涉案鐳射筆在何處檢獲。片段顯示警員24087未有在第1階段檢取所有物品,且在第2階段將地上許多物品放入D1的背囊內但不知道警員24087放入背囊的是否P13。警員24087表示並不知道P13的下落,而鄭總督察則指P13為另一支筆。

就算退100步講,假設D1管有的不是P13,但確有1支「鐳射筆」,因為未經檢驗,無法知道該支「鐳射筆」能否操作,亦不知其分類,這些證據都影響法庭考慮被告管有鐳射筆的意圖。


📌D2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代表D2的羅大律師同樣引述上述案例中所指串謀罪行的4項元素,指出該4項元素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方可入罪,並認為本案不是毫無合理疑點。

羅大律師認為法庭應就證人可信性作整體考慮,不應接納虛假的證人供詞。如有證人在重要議題上,如「打嚇氹」作虛假陳述,證人其餘的證供亦不能給予任何比重。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但控方並未能就傷人意圖作惟一合理推論。


📌D3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D3代表律師採納代表D1的 #黃瑞紅大律師 的陳詞。

律師指,指稱物品均在背囊內搜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同拎住好多藤條打人嘅情況唔同」。

鄭總督察宣告拘捕各被告,本應是一件里程碑事件(milestone event),但不同警員就此的證供亦不盡相同。

CO3聲稱自己「睇唔到」、「唔記得」、「冇印象」當時發生的事情,是不可能的。

從片段顯示警員51552將物件放在D3身旁,並用腳踢向D3。鄭總督察卻稱不肯定是否D3,亦不知是甚麼物件。

警員25087及其他警員處理過證物,但沒有證供。警員25087負責搜查背囊,但不在證人列表上。CO2不知道兩傘的去向。

在錄影會面時警員讀出的「iPhone」與片段顯示的證物,一部透明殼的藍色Samsung手機不符。D3有一部,D2可能都有一部。但在場無人質疑過警員的陳述與證物不符。由此可見本案證物處理的混亂之處。

在訓示室3小時,控方證人聲稱被告拿著自己的證物沒有其他動作。警員更聲稱用了95分鐘將4袋證物交給14464。


📌D4代表律師口頭補充陳詞

片中黑衣人只是流連。警員14464與8094證供互相排斥。8094青11:49先交14464。14464則稱較早階段已開始處理。3小時45分鐘是很長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1/15]

👥謝,區,胡,梁,楊(20-48)

全部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休庭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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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 再開庭。

📍D1、2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3 選擇不作供,將傳召1 名辯方證人。D3 代表律師指由於辯方證人需要請假出庭,因此最快將可在2021年3月29日出庭作供。此名辯方證人不在案發現場,但就管有物品方面是相關。

另外,裁判官豁免D3 在這星期五不用到警署報到。

📍D4、5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郭(28) #0810尖沙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朱冠強。

📌本案在202124日的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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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繼續陳詞:

🧷撤回部分陳詞:

答辯方表示在考慮新呈上的證據後,認為上訴方呈上的新片段有可能拍到疑似上訴人的女子,因此撤回該片段拍攝不到疑似上訴人的女子的陳詞。

🧷新片段不會影響定罪穩妥性:

答辯方認為此片段只影響PW1在觀察疑似上訴人的女子照射警方防線的時間的證供。答辯方亦表示片段只有頭8秒拍攝到被告的動作,即使那段時間女子沒有動作,該女子之後的時間也可以作出照射的動作,片段中也能顯示出稍後有警員是被綠光照射的。

答辯方認為PW1有機會在判斷疑似上訴人的女子是否照射了警方防線達30秒有差異是不足為奇的,因為他在作供時已與案發日已相距了10個月。

李運騰法官:證人成日都會講到亂晒大龍㗎啦。

答辯方亦認為即使在時間上有差異,但此並不是本案的關鍵和控罪基礎。相信即使有差異,也只是約10秒的分別。

李運騰法官:證人嗰陣時喺現場都冇可能揸住個秒錶計㗎啦。

答辯方亦認為此亦不影響PW1對該女子的辨認,因為他有2次機會辨認該女子,而且他亦表示該女子是同一人及站在同一地點的。

🧷綠光和找不到雷射筆的議題:

答辯方認為雖然警方在現場搜不到雷射筆是合理的,因為當時處於兵荒馬亂的環境。但有證據和警員證供指出當時該女子被制服時手上有拿着銀色有鎖匙圈的。而且當時有證據顯示該女子在地面爬下期間是有綠光發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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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的回應:

🧷綠光的來源:

上訴方指出原審時辯方有向證人指出被告有可能是路人。

李運騰法官:路過也可以臨時參與㗎嘛。而且片段睇落該女子唔似係路過喎。

上訴方認為本案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綠光是雷射光束。

李運騰法官:該綠光不是一點的光束,是有集中的光束,不是雷射光是甚麼?

上訴方認為即使PW1有流眼水的情況,沒有證據指出是該綠色光由女子發射。

李運騰法官:咁傷人唔一定要用雷射筆嘅。

上訴方認為當時即使有光,但由於當時有不少的光束,而且新證據顯示的情況有限,何況新證據能顯示上訴人被捕後有其他人對警方發射綠色雷射光,因此可能出現該綠光是由其他人發射的情況。

🧷PW1的認人質素:

上訴方指出PW1在原審作供時是以肯定的語氣道出該女子當時是曾2次用綠光射向警方防線,每次均是30秒。此外,PW1亦指出他在追截該女子時沒有留意她的外表,承認是以動作和衣著作辨認。

上訴方指出雖然原審時辯方曾就認人方面曾提出爭議,但原審裁判官在決定接納PW1證供後,認為他有2次30秒的機會辨認該女子,加上PW1指出當時只有該女子發射綠色光束,故裁定該女子是上訴人。由此可見,原審裁判官在辨認上該女子是上訴人時有將該30秒考慮在內的。

但在現時考慮新證據後,那射出綠色光束的人在第2次向警方射出光束時是沒有30秒時長的。上訴方指出目前只知道原審裁判官有將該30秒在辨認上該女子上有給予比重,雖然不知道佔多少,但在現實上PW1第二次觀察該女子上沒有30秒時,而原審裁判官有將該30秒給予過份比重,有機會令定罪不允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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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就刑罰上訴的回應會採納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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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及上訴方已完成補充陳詞,李運騰法官需時考慮裁決,但他亦表示未來的檔期缺乏,表示只能在4月放假期間撰寫裁決理由...因此暫訂在5月第一個星期宣布裁決,期間亦批准上訴人保釋等侯結果,但不代表其有任何勝算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