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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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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背景:
2020年5月24日,大批市民在銅鑼灣等地走上街頭,抗議中共打算在港僭立国安惡法以及在立法會表決在即的国歌條例草案,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攻擊市民,港九各地多人被捕。案件同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被告獲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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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指,早前申請押後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案情

2020年5月24日晚上8時,被告與另外3名未成年人士在旺角遇見警察高調巡邏時轉身離開,警員20268上前搜查被告。被告其時身穿黑衣,配戴一個藍色手術口罩,背囊內被搜出手套、防毒面罩、眼罩、手袖等。被告向警員供稱當日較早時間曾在銅鑼灣參與抗爭,看見有人用鐵馬堵路,被告亦上前協助,並曾使用背囊內物品。

警員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名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稱自己「做得唔啱」。

其後,偵緝警員5960從網上下載影片,證實被告招認確有其事。


🟡被告同意案情,法庭批准被告自簽$2,000守行為18個月,期間不得干犯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罪行,並須繳付堂費$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 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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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控方指承認事實(二) 已交予辯方,辯方須時索取指示。裁判官建議先讓警察證人出庭作供,主要原因是考慮到警察證人出入不方便,故希望先完成作供才處理其他事項。

PW 2 警察D(總督察)在屏風後作供

法庭就本案頒布了匿名令,因此警察D 在屏風後作供,不得披露其姓名及警察編號。主控亦提醒警察D 作供時不要披露同僚編號,須改以警察A、警察B、沙展C 作稱呼。

📍控方主問,警察D 形容當天的行動背景及情況

警察D(總督察)於2019年11月17日,隸屬機動部隊總部特別應變小隊,由早上08:00 至2019年11月18日凌晨05:00 左右在指揮中心當值。警察D 指:「由不同情報同渠道得知理工大學附近道路好混亂」,形容當時暢運道與漆咸道交界有很多示威者投擲了很多汽油彈、亦有示威者曾用弓箭射傷一名警員腿部等。警察D:「朝早就開始,一路冇停過」,「因為現場環境好多暴力發生,衝突又持續,所以安排咗一啲部署去恢復社會秩序」。

警察D 遂指派了沙展C 和警員A、B 前往香港歷史博物館尋找合適的勘察點,用以觀察及充分掌握(包括暢運道、漆咸道及科學館道)現場情況,讓警方盡快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我哋警員喺勘察點會觀察現場情況再報告」,警察D 強調:「其實成件事係想盡快做,因為現場環境越嚟越混亂」,又指示威者不停攻擊警方。警察D 指當天歷史博物館沒有對外開放,亦是政府建築物,也是唯一一個能清晰看到暢運道、漆咸道及科學館道一帶情況的高處位置,因此認為是合適勘察點。

警察D 憶述當同僚尋找了勘察點及開始進行觀察時,在15:40 他從手機社交軟件看到疑似勘察同僚的相片,「好快亦有同事通知我有啲手機cap screen,包括Telegram cap screen」,「我認得係警員A 嘅背影」,「我收到好多張相,但都係重複嘅相」。警察D 指主要收到 —— Telegram 的對話截圖和「警察A 跪喺地下望出出面」。(🔎 看證物P5(1)、(2) 確認)警察D 指Telegram 對話截圖是有關連的,因為內容提到相中地點是歷史博物館。警察D 表示事後沒有把這些相片保存於手機記錄中。

警察D 憶述當時:「收到呢兩張相後知道歷史博物館同事有危險,用通訊機通知佢哋俾人影咗相。同一時間,我都打電話俾警長C,講番我見到嘅相應該係由室內影出嚟。同一時間,警長C 都同我講呢個博物館外係有一啲黑衣人嘗試緊撬門入去。基於佢哋嘅安全,我就指示警長C 要安全地盡快離開歷史博物館。」勘察警員安全地離開後通知警察D。

警察D 稱因不能以歷史博物館作勘察點,指出他們較早前想做的驅散及拘捕行動因此不能進行,又強調「如有勘察點,想盡快進行。」被問及警方離開了歷史博物館有否尋找其他勘察點,警察D 再強調歷史博物館是最合適的勘察點,稱直至2019年11月18日凌晨警方又重新以歷史博物館做勘察點,然後作出剛才上述的回復秩序、驅散及拘捕行動。主控:「拖延咗幾耐?」警察D:「凌晨5 點進行,咁計番有拖延咗10 幾個鐘。」

📍辯方盤問

🧷 警察D 一直不在現場,是以情報作指揮

警察D 當天是在機動部隊總部當值,位置是粉嶺。行動時間為早上08:00 至行動結束,警察D 同意是直至2019年11月18日凌晨05:00 仍在繼續。警察D 一直不在理工大學範圍,是由不同情報得知現場情況。辯方律師詢問是如何取得有關情報:「包唔包括電視台嘅直播?」,警察D 一再拒絕透露:「呢個涉及我嘅行動部署,我唔可以透露。」辯方律師一再強調他並非在詢問行動部署細節,裁判官便詢問警察D 是否包括看新聞直播,此刻警察D 才回答「包括」,其後亦同意包括網上媒體

🧷 警察D 下達的指令中沒有特別指明行動需保密

警察D 稱當時是以通訊機與隊員溝通,而去歷史博物館這個指令是以電話下達給警長C 的,指令內容是着警長C 前往歷史博物館作勘察。警察D 指警長C「全程都有匯報番」。辯方律師詢問警察D 下達指令時,有否要求警長C 適時匯報,警察D 回應:「我哋合作咁多年,佢一向都會自己update 番我...」
辯方再追問:「呢個指令有冇叫佢搵呢個勘察點時係要秘密地進行?」
警察D:「我哋咁多年來,呢啲行動都要秘密地進行。」辯方:「咁你指令裡面有冇提示要秘密地進行,包括提示連同埋博物館職員,提醒佢哋都要保密?」
警察D:「我相信我哋一齊做咗咁多年野,我相信呢啲行動係喺保密情況下進行。」
辯方:「所以假設咗佢係自動波秘密進行?」
警察D:「我哋一向係秘密進行。」
🌟辯方質疑警察D 是否認為即使不需要明示行動要秘密地進行,警察C 亦會秘密地進行,並提醒歷史博物館職員也要替他們警方的行動保密,警察D 一再強調:「我哋多年嘅訓練,行動都係秘密咁進行。」🌟

🧷 辯方釐清警察D 於15:40 左右是以甚麼渠道接收該些相片

警察D:「我係由Telegram 見到,有人send俾我。」
辯方:「所以你係直接由Telegram Channel 見到啲相?」
警察D:「我唔知係咪Channel。」
辯方:「咁你係Telegram 見到嘅係有你識嘅人畀你呀,定係broadcast 形式收到?」
警察D:「我唔清楚,之後好快有人Whatsapp 畀我。」
警察D:「我喺Telegram 係見到呢兩張相。」
警察D 表示沒有印象亦不熟悉Telegram 頻道的運作,故不知道是誰發出來;相片是其後由認識的人以其他通訊軟件發放給他。

🧷 關於警察D 當時看到相片後的判斷

警察D 表示從早上直至15:40,一直是觀察着理工大學外的情況。
辯方:「當你收到兩張相,你第一個反應就已經知道係有危險?」
警察D:「係,我見到啲相之後,再收埋同事send 畀我嘅cap screen,我認為歷史博物館裏面嘅同事係有危險。」
警察D 表示一看到照片便認得是警察A,原因是警察A 某些裝備是特殊的,而且警察A 是直接下屬。警察D 表示當時知道警察A、B、C 身處歷史博物館,而相片顯示由室內拍攝,再加上對話截圖,因此知道是在歷史博物館內拍攝。辯方質疑警察D 未曾去過歷史博物館,單憑相片是不會知道該照片是在歷史博物館的甚麼位置拍攝。
警察D:「我唔知最精準嘅位置啦,但我知嗰個影嘅方向。」
裁判官釐清:「係咪知係歷史博物館入面影,但唔知實際係由,例如邊一個樓層影?」警察D 同意。

關於與警長C 通話多少遍及通話細節,警察D 表示忘記了,但同意辯方所指當天是交由警長C 作實際執行行動及指揮,稱:「警長C 可以話係嗰度嘅行動指揮。」

➡️ 未完,後續 ⬅️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3/2]
#1111沙田

D1: 王 D2: 李

控罪:
(1) 刑事毁壞 [D1]
(2) 非法集結 [D1,D2]

PW5 機電工程署的員工 楊漢輝
主問
⁃ 證人曾在2020年3月2日巡查沙田車公廟路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交通燈受損的情況
⁃ 證人指編號的(NT1)部分指該區域的交通燈。所以編號NT1/2是指該區的2號燈柱
⁃ 證人要求查看機電署的紀錄,確認所有受破壞燈柱的編號,唯被辯方反對
盤問
⁃ 確認NT1/2所指示由獅子山隧道往沙田的方向,而NT1/3則指示向獅子山隧道的方向。
⁃ 確認證人供詞中有提供NT1/ 1,2,3號柱的破壞情況而沒有提及NT1/ 12號燈柱。

由於控方今天收到機電署的圖則,並向法庭申請修訂案情,控告D1所破壞的燈柱該為NT1/2而非控罪書上的NT1/12。

辯方休庭相議後決定反對申請,理由是辯方一直盤問證人的方向及準備都基於NT1/12號燈柱,直至今早才知道控方所指的是NT1/2。如果繆然更改編號,會對D1嚴重不公平。

控方在小休後又再提出修訂申請,指被破壞的燈柱應為NT1/3而不是NT1/2😅

法官認為事實上的確有燈柱被破壞,而申請只是搞清楚燈柱的編號,所以不接納辯方的說法並批准控方的申請。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7日0930續審,並重召PW1及PW2為辯方重新盤問。

倘若一天審訊不足夠,法官將把案件再押後至5月22日審理。

按:一眾旁聽師知悉崔官打算押後案件再審後十分憤怒,不斷在旁聽席上大罵檢控主任做「律政司走狗」出錯後再錯依然毫無歉意,浪費大家時間。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2/3]
👥D1:冼(18) D2:湯(21) #1118葵涌
🛑曾還押54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葵涌葵馥苑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即每人各一瓶高濃度硫酸液體,樽外用一片紗布包裹着三氯異氰;D2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牌照而管有一部無線通訊器具。

昨天審訊內容請參閱蘋果日報報導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22/P74JGSRA5BFRVPPQ3IRPPYMF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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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基督教警長 33509 林金池作供

🛑到底第一句係講「警察咪郁,去邊呀?」,定係「咪撚走,影乜嘢呀!」?

代表首被告的劉偉聰大律師向林警長指出,PW1吳警員曾對兩名被告講過「咪撚走,影乜嘢呀!」。但林警長聲稱無印象,因為牠出葵馥苑大閘時與吳警員有一定距離,可能聽唔到佢第一句係咩

劉:警長,咁你有無聽過吳警員衝出去嘅時候,大聲嗌「警察唔好走」
狗:呢個係表明身份呀嘛。
劉:我問你有無聽過呀!
狗:咁我都有講。
劉:我係問你有無聽過呀!
狗:我有聽過,我亦都有講警察咪郁,去邊呀? 呢個係表明身份。

劉大律師質疑為何林警長對於看守而目擊第一控方證人搜查被告的過程,在證人口供詞與記事册內隻字不提。[詳情後補]

劉偉聰大律師見林警長問非所答,以免浪費法庭時間,直接向證人指出其實首被告由此至終身上都無背囊,而且沒有與警長進行任何對答。林警長答:唔同意 [劉:咪囉!幾直接個答案]

*關於PW3「我記事册淨係記錄重要嘅事」的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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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需時整理,我唔知d控方證人講乜鳩,問非所答,一時一樣,呢頭講到實牙實齒,轉到又話唔記得/無印象/睇唔到(明明就企係隔離)……

🟡休庭,14:30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 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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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上 ⬅️

🌟🧷 辯方質疑早於照片流出前,勘察警員的行蹤早已曝光(看證物D2 - 4 截圖及新聞直播片)🌟

🔎 看「寶寶Channel」的Telegram 截圖,警察D 表示:「我冇睇過,我冇印象呢個Channel 名。」🌟截圖上有一張相片顯示了一架裝甲車,相片下寫有「1508 #尖沙咀 一銳武經漆咸道南往Poly方向」,警察D 表示「冇印象有睇過呢張相」。🌟再看另一截圖,警察D 表示沒有印象看過此些資訊。

🔎 看一名外國記者Oliver * 的Twitter 帖文截圖,🌟相片顯示了一輛警方裝甲車停泊在香港歷史博物館的正門外,裝甲車附近有很多穿着非示威者裝束的圍觀市民。該貼文的發佈時間是15:14🌟記者的描述(翻譯為中文)的大概意思是 ——「警方的裝甲車已停放在歷史博物館外,幾個軍官已下車進入博物館,我思疑他們是否正要前往天台。」警察D 表示當日沒有留意到這個帖文。

📽 播放證物D1 NOW 新聞直播(為時2分鐘)

片段中,右上方為理工大學建築物,左上角為聖瑪利書院,中間為示威者的防線,正上方為水炮車及裝甲車。
辯方:「呢個NOW直播會唔會係你哋喺機動部隊總部其中一個觀察理工大學情況嘅渠道?」
警察D:「憑記憶唔肯定有冇睇過。」
辯方指示把片段較至直播顯示時間15:40,描述畫面下方有很多示威者及有一些外國記者。(片段此時亦開啟了聲效,可聽到裝甲車的警報聲及可見水炮車正在施放藍色水)對於這些行動,警察D 回應自己當時並無認知或擔當任何角色。
辯方:「呢啲藍色水,行動當日係做過好多次,同唔同意?」
警察D:「我同意當日係做過好多次。」
被問及水炮車當時是否正在進行驅散,警察D 表示:「我唔能夠代表當場指示水炮車嘅指揮官」。


📽 播放蘋果日報新聞直播(從直播顯示時間15:15 開始)

開始播放前,辯方指出這個時間警察D 的隊員已經被指派前往歷史博物館尋找勘察點,警察D 同意。辯方:「所以你會特別關注當時情況?」警察D:「我又唔會咁講,因為佢哋遇到問題會匯報」,表示一直持續關注理工大學一帶的情況。

在片段中可聽到示威者的對話及記者的旁述,能十分清晰地聽見「有狗入咗後面呢幢呀!」、「有狗入咗後邊呢幢嘢」,記者旁述「有防暴警入咗歷史博物館入面,咁就開始有少少緊張」。辯方指出並非冒犯,問警察D 同意與否通常示威者是以狗形容警察。警察D 沒有正面回答。🌟辯方亦指記者形容有防暴進入了歷史博物館,其實示威者和記者都分別表示了當時有警察進入了歷史博物館。警察D:「我哋裝束同防暴唔同...」辯方再指出:「其實15:15 已經有示威者見到有警察入咗歷史博物館。」🌟

🌟片段中15:20:11,開始有示威者以揚聲器指:「有速龍入咗歷史博物館」、「需要啲人手去歷史博物館,但呢度都係要人嘅」、「手足留意,留守博物館嗰啲,每度門都要有手足睇住」。辯方問警察D 能否聽到片段中的對話,警察D 表示聽到,「但唔知呢度係代表邊」。🌟(再次重複播放蘋果日報新聞直播片段)警察D 指這次能夠聽到詳細的對話內容,表示於當天沒有聽過或得知有關對話,並同意此些資訊與當時正在進行勘察的小隊是相關的。警察D 又強調:「當日我哋嘅行動係勘察嘅啫,淨係隱蔽性觀察行動,係去支援個大行動。」警察D 同意這些資訊如能在當時得知,可能對位於博物館內的小隊有用,但強調這是秘密行動。

🧷 辯方集中指出勘察行動無需等到第二天的凌晨才再次進行,而警方的驅散行動亦一直持續

辯方集中指出警察D 是否同意當天從早上開始,驅散行動一直在進行中,並指出警察D 看見涉案相片後,其實「當時你係唔需要等到凌晨五點,而係可以喺更早嘅時分再搵其他隊員去歷史博物館進行勘察?」
警察D 不同意。
辯方遂問:「有人阻止你派員去?」
警察D 拒答,稱:「涉及行動細節。」
辯方再次指出:「15:40 後其實你哋可以再派遣隊員去歷史博物館進行勘察,同意嗎?」
警察D 不同意。
辯方:「即係你意思有人阻止你?」
警察D:「我冇咁講過。」


🧷 關於有否下達指令命警長C 要向歷史博物館職員指出有關行動是須保密

🌟辯方向警察D 指出:「當日喺你下達指令比警長C 去找尋勘察點時,你係冇叫佢採取指示要去避免行動曝光?」、「亦冇叫佢採取任何措施防止或者避免行動曝光,包括叫歷史博物館職員唔好披露?」
警察D 對上述均不同意。
辯方:「你本人係冇同歷史博物館職員直接溝通,同意嗎?」警察D 同意。
🌟

📍主控複問

主控指即使示威者知道有警員進入了歷史博物館,警察D 在作供期間曾回答:「只要佢哋唔知我哋做乜嘢就冇關係。」
主控遂問:「你知道當日歷史博物館不開放?」
警察D 表示知道。
主控:「所以就算示威者知道有警察入咗歷史博物館,佢哋唔知你哋係做緊勘察,同意嗎?」
警察D:「我覺得佢哋唔知。」

PW 2 作供完畢。

11:50 休庭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休庭至12:30 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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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二),裁判官指示待會再處理。

PW 3 沙展C(警長)在屏風後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提醒本案已頒布了匿名令。

沙展C 當日隸屬機動部隊總部特別應變小隊,以軍裝當值,即俗稱飛虎隊。沙展C 於15:05 收到警察D 的命令去歷史博物館尋找合適的勘察點以觀察理工大學範圍,遂帶同警察A、B 前往,「大約幾分鐘後到達」。沙展C 同意當天歷史博物館不開放予公眾人士參觀,進入後「唔覺有」公眾人士,只找到歷史博物館職員。控方:「有冇表達你哋嘅來意係做啲乜嘢?」沙展C 表示有,其後有「相信係博物館職員」帶領着他們前往尋找勘察點。沙展C 憶述:「其實有幾個帶我地,其中一個係白色恤衫…」,「帶咗我哋去一條樓梯,好似係3 樓嘅一條樓梯」,「上咗最高位做我嘅勘察工作」,「曾經上過一個,相信係天台嘅地方」,「係同警察B 一齊上」,「當時職員帶到我哋去電梯口,咁見到一條鐵梯…同B 一齊上咗去」,表示警察A 當時留在原地觀察。

對於何時再會合警察A,「大約落番去先見到警察A,警察A有講:『有另一條樓梯望出去都比較理想,可以做勘察』,聽完佢嘅匯報有跟住佢去嗰個位置。」沙展C 表示後來,「工作期間,我嘅上司通知我,我哋嘅位置曝咗光」,控方:「你上司係邊位呀?」沙展C:「警察D,D for Dog。」

(按:直播員表示Oops🤭

沙展C 指當時警察D 曾問他們的位置安全與否,而且告知他們位置已經曝光,提醒他們需要小心。沙展C 遂提醒在旁邊的警察A。沙展C 與警察D 溝通關於曝光的事情,「個內容大概係有人影相影咗我哋,喺係入邊影到我哋背脊,位置好近我哋,叫我哋小心啲」,指警察D 當時亦表示有機會要他們撤退。沙展C 指:「我哋都有考慮呢個情況,非常擔心另一位唔係身邊嘅同事」,「我想搵返警察B, B for Boy,等我哋三個可以喺番埋一齊。」沙展C 又指當時有歷史博物館職員曾表示「有人爬緊入嚟」,因此匯報給上司知道。沙展C 形容當時有各樣情況,因此叫漆咸道南其他候命的同事前往歷史博物館以接應及協助他們離開。被問及歷史博物館內的某些樓層是否好的勘察點,沙展C 再強調「喺裏面望出去係冇嘢阻擋我視線」。

PW 3 尚未作供完畢,午休後待續。12:55 休庭,案件押後至今日 14:30 再續。

➡️ 未完,後續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10承認事實

(40)2019年7月28日約2010時,女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 在德輔道西 31 號外以「參與未經許可的集會」拘捕A10。

(41)2019年7月29日約2315至2325時, 探員 3998 李智勇 搜查A10住所。期間檢取A10的衣物,包括(1)一件黑色短袖上衣(P10-1)、(2)一條黑色長褲(P10-2)及(3)一對黑色鞋(P10-3)。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0相片呈堂為P28(D10)(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9張從A10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0)(1)-(9)。

——————

傳召PW22高級督察 邱嘉威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0

📌背景
案發當天約1750時,被指示到德輔道西西區警署外與其他警員向東組成防線;約1900時沿德輔道西東西行線向東推進;約195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電車站,當時現場環境混亂,示威者眾多。
在到達皇后街電車站前,PW22指自己並非在警方防線最前排,但不清楚自己前方有多少警員;而到達接近電車站位置時,PW22前方有大量軍裝警員。

📌制服女子
PW22在控制女子後,將女子交予身後其他警員。由於現場環境混亂,示威者眾多,許多警員正在拘捕及制服市民,PW22當天配有胡椒球槍,因此繼續前進,打算使用武器確保現場環境安全及保護其他警員。

📌被制服女子位置
控方要求PW22在P62街道圖上用紅色交叉標示女子被制服的位置,呈堂為P62_PW22_001A。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01:09至20:01:41
PW22找到自己和女被捕人,女被捕人坐在地上

片段開始時畜龍先急步行,之後在20:01:17時開始跑,PW22在畫面中找不到自己。

20:01:21時畫面有煙霧,控方指為警方發射催淚彈,惟PW22堅稱不知道是否催淚氣體。煙霧後面有人,PW22指為示威者。畫面右邊的記者前方有三個畜龍,從衣著和背心左背後的藍燈可認出。

20:01:29時,控方要求PW22留意片段中戴黃色頭盔人士,PW22認不出是誰。
20:01:30時畫面正中央畜龍為PW22,當時在德輔道西電車站看見一名女子在前面,正上前制服該名女子。
20:01:31時,在控方三番四次不停重播又倒帶下,終指戴黃色頭盔人士為其後被制服的女子,截圖為P57(NOW)_PW22_001。

由20:01:31「遂 格 遂 格」倒帶至20:01:30,PW22當時沒有留意女子行為,指女子「就咁企喺我前面」,控方要求PW22留意片段中女子行為。 #黎建華大律師 提出反對,指證人已清楚回答,應為法官留意片段, #陳仲衡法官 以反對語氣同意。20:01:30時截圖為P57(NOW)_PW22_002。
20:01:30至20:01:32,慢鏡及正常速度播放幾次該2秒鐘,終於播完。

20:01:37時,紅遮旁邊為PW22,坐在地上的為被制服女子,女子當時背有背囊,截圖為P57(NOW)_PW22_003。

20:01:39時,紅遮旁邊黑色衫警員為PW22,黃色頭盔人士為被制服女子,當時PW22正離開。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5:14:00至05:14:15
PW22什麼都看不見,再「遂 格 遂 格」播放後仍然什麼都看不見。
05:14:08時可見畫面有煙霧有電車站,PW22確認為與上一片段同時同地。PW22繼續堅稱不確定煙霧是由催淚彈造成。在煙霧後有人開遮向外反,截圖為P57(RTHK)_PW22_001。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05:46至05:05:50
05:05:46時,PW22背向鏡頭;05:05:48時畫面可見PW22在被制服女子左邊。女子頭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防毒面罩,截圖為P57(icable)_PW22_001;05:05:50時,女子雙手戴有手套,截圖為P57(icable)_PW22_002。PW22稱在現場都有見到。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22

📌與人群距離
PW22不同意在德輔道西最後一次推進前,警方防線與示威者防線相距超過100米,指在高陞街防線與人群最近距離約為40至50米。PW22又不同意在推進前警方防線未有移動時,人群一直向東後退。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04:56開始
片段可見警方開始推進直接到達修打蘭街,示威者有向後退。

PW22同意在現場首排示威者的確退至德輔道西60至64號西城大廈外,但強調自己只看見頭排示威者。當時警方在德輔道西及修打蘭街交界,距離大約80至100米。

🌟控方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指未有確認有線新聞片段中不同畫面是否同步, #黎建華大律師 同意,所以現由PW22確立警方當時是否到達修打蘭街交界。

參考地圖P61A,PW22同意警方在修打蘭街交界開始快步向前推進,而修打蘭街交界以東為修打蘭街電車站。

📌有記者在旁
在現場警方前方及左右近距離有記者,PW22辯駁有身穿反光衣手持攝影器材的人,但不知是否記者。

向東推進至修打蘭街電車站以東便開始急步跑,PW22指自己一直跑到皇后街電車站。由修打蘭街至皇后街電車站快步及急步跑期間,PW22同意警方身邊有記者,但指「不至於充滿記者」。

PW22否認推進期間因為記者阻礙而造成場面混亂,抇記者並沒有阻礙推進。

PW22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3: *
D4: *
D5:王(17)
D6:梁(17)

❗️D1,2較早前已認罪❗️

D1判刑
D2判刑 (被覆核中)

控罪:
(1)刑事損壞 [D2-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3)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襲擊意圖防止合法拘捕 [D5]
被控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6)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晚上大概19:30pm 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多達150名市民慶祝林鄭月娥生日,並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3個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

PW1喜茶員工及PW2、PW3便衣警察👮‍♀️喬裝顧客目睹D1、D2與其他黑衣男子衝入「喜茶」店舖內,用石頭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

PW1嘗試阻止破壞不果,警員PW4及PW5嘗試拘捕D2,D2成功逃脫,但其後在家中被捕。

——————

D3-6不認罪

預計審訊日期:7日

將傳召7個控方證人
雙方同意錄影片段,相關照片,證物鏈

然而,部分資料未準備好,包括手機登記的記錄。

案件押後6星期至2021年5月3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並預留2021年7月19至29日(其中7個工作天)作審訊用。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8中環 #提堂

車(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雪廠街x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4名證人,無警誡供詞,有2段片段。

案件押後至5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辯方為被告申請由一星期報到一次改為兩星期一次,控方表示不反對,但申請被羅官否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15沙田 #判刑 #刑事損壞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在2020年3月8日,999報案中心接到消息,在火炭樂景街行人隧道,有人噴漆,由於資料太少,警方加強巡邏,在2020年3月15日00:53,PW1警員9666便裝在上址巡邏,00:58 PW1見到20米外,一名男子持紫色環保袋,徘徊咗5分鐘,01:03見到被告在使用噴漆,01:05 PW1出示委任證截查,搜出3支噴漆(兩黑一白),當時被告右手戴上手套,拿著白色噴漆,在牆上噴上「若要人不知,暗角禮貌啲」,PW1在00:53經過時無這字句,警誡後被告沉默。
========

被告收到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同意報告內容,願意遵守

判刑
被告沒有定罪記錄,認罪,有悔意,於同類案件中不算最嚴重,故認同報告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

終判處社會服務令80小時❗️
以下為3月22日審訊內容,案件將於今天150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審訊

👤葉嘉榮/尚德區議員助理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認罪

承認事實:
拘捕地點相片、葉當時的衣物及盾、警員於事發翌日的求診紀錄。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警員17311,鄭浩偉(音),西九重案組5A隊警員,本案聲稱受襲警員。

📌主問(節錄)
事發當日為周梓樂逝世兩個月。
PW1於當天當值,屬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前往支援,大約晚上10點30分被召喚支援,對地段並不熟悉。

事發時,PW1裝束如下:
-頭盔(有警察字樣)
-長袖深色衫
-戰術背心(具輕微保護力,有厚度,冇咁易擦傷,被人掟嘢時可
防護)
-深藍長牛仔褲
-高筒軍靴(鞋頭冇鐵片)
-警棍及「警察」字樣圓盾

2235 PW1乘坐警車跟隨便裝隊伍到寶康路巴士站位置落車,當時大約有20至30名便裝警員陪同,落車後穿過巴士站,跟隨大隊到尚德邨尚真樓及廣明苑廣昌閣中間位置。當時看到尚真樓出面有大量示威者向警方指罵叫囂,當時雙方距離大約20米,示威者大部分「企喺度」,部分向前行。

當時大部分示威者有後退,一名男子(即被告)未有退後,反而繼續面向警方叫囂,並持有一個啡色盾牌,PW1與隊員上前截停被告人,向被告人講「我依家拉你非法集結,同我放低個盾」,被告則回應「咩呀,你揸武器就得,我揸武器就唔得呀?」,對話時大約相差半個身位距離,對話後被告用右手揸盾撞擊PW1至後退半步,其後PW1用盾壓向被告,至尚真樓外牆邊。

(部份內容從缺)

📌盤問(節錄)
辯方呈上三段影片
1) RTHK直播
2) on.cc直播
3) 立場直播

(部份內容從缺)
辯:向你指出被告冇可能用手踭批到你雞心,因為被告比你矮小
PW1:唔同意
辯:批踭時6288喺你旁邊?
PW1:同意
辯:宣佈拘捕時6288喺你附近?
PW1:冇留意
辯:制伏被告鎖上索帶上警車期間,中間有10分鐘等待時間,其間6288有即時紀錄記事冊,你知唔知?
PW1:唔知
辯:向你指出6288有即時紀錄記事冊,只係紀錄用非法集結拘捕被告,冇襲警罪名,同意?
PW1:唔知道
辯:向你指出你當晚冇同被告講襲警,只係講拉佢非法集結
PW1:唔同意
辯:被告第二次襲擊你既時候,已經有好多警員包圍被告,如果當時被告向你批踭,係冇意思亦好愚蠢,冇乜可能喺呢個時候襲擊你?
PW1:唔同意,因為已經發生左
(播放立場片段)
辯:有留意有西裝人士?
PW1:留意到
辯:係咪案發時間附近
PW1:唔肯定
辯:係咪相約時間,即晚上8點幾,被告被捕時間
PW1:唔肯定,片尾見到尚真樓對出圍住被告
官:你確唔確定到片段係被告案發附近
PW1:確定到
辯:見唔見到當時警員情緒同氣氛比較緊張
PW1:唔知當時警員緊唔緊張,因為做緊驅散,保障市民安全
辯:你希望當時盡快驅散人群?
PW1:希望
辯:驅散時有可能同人有接觸有碰撞?
PW1:唔能夠確定有冇碰撞
官:證人都只係睇片,較適宜喺陳辭提出呢D觀點
辯:再播片,確唔確認到橙衫人係被告?
PW1:唔100%肯定係被告
辯:但你講過好少人著橙色衫,好易認?
PW1:全晚有幾多人著橙衫唔知,留意到嘅就係被告一個
辯:片中被告位置同警員記認第一眼見到被告位置相若,同意?
PW1:差唔多
(慢鏡再睇)
辯:認唔認到橙衫人係被告?
PW1:只能話有機會,因為特徵相似
辯:向你指出當時警員做緊一個防線,你向尚真樓推進,同唔同意?
PW1:唔同意,我隊伍係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一員,相若係刑事大隊總部,喺現場做搜證工作,並唔係負責推進防線
辯:被告同警員有一段距離,係企喺穿記者反光衣既人既後排,同意?
PW1:同意,但見到被告當時唔喺記者後面
辯:因為見到被告拎住盾牌,所以你穿過記者去到被告前面,同意?
PW1:唔同意,當時冇記者喺中間
辯:你見到被告拎盾牌?
PW1:見到
辯:你問被告你手上拎住D咩,被告冇俾反應,同意?
PW1:唔同意
辯:所以第二次先穿過人群喝問佢,你呢個咩黎架?被告後退,你第三次問佢「呢個咩黎架」,被告答「你可以有槍,我唔可以有盾?」你答「而家我拉你」
PW1:唔同意
辯:被告一路好冷靜,冇叫囂,只係想了解之前一位市民被拘捕情況
PW1:唔同意
辯:被告之後有問,「咁而家係咪拘捕?」
PW1:唔同意
辯:呢個時候已經去到背向牆既地方
PW1:同意
辯:然後你用力控制被告既雙手
PW1:唔同意
辯:被告已經身靠牆邊呢個時候,有幾個女性由右前方走向被告方向
PW1:同意
辯:因為咁,警員包括你就轉身驅趕佢地
PW1:同意
辯:呢個時候被告就叫左一句,「唔好搞D街坊呀!」
PW1:唔同意
辯:因為呢個情況發生,為被告安全,就引領被告行去左邊
PW1:同意

辯:被告從沒有舉起盾牌撞擊你,你冇因為撞擊而後退半步。當時你向被告行,想叫佢向後退,而你向前既速度有時會比被告快,所以有接觸都係意外,並非被告撞你
PW1:不同意
辯:辯方認為冇碰撞發生,就算有都係意外
PW1:不同意
辯:現場有好多警員戒備緊
PW1:同意
辯:警員你體重係?
PW1:大約150幾磅
辯:你當時有裝備喺身,加埋係幾重?
PW1:大約165-170磅
辯:由你截停被告到被告去到牆邊,一路係你向前面行,被告後退?
PW1:同意
辯:所以被告要將向前既你撞後半步,要好大力先做到
PW1:不同意
辯:被告身形比你瘦小,冇你咁大隻
PW1:同我差唔多,只係高度有相差
辯:你冇即時因盾牌撞擊而即時拘捕被告,而將佢押去牆邊,點解唔即時制伏佢?
PW1:因為如果咁做,戰術上會俾人包圍,所以冇即時拘捕佢
辯:被告第一次同第二次襲擊你之間,有用手推開你?
PW1:同意
辯:當時已喺牆邊?
PW1:係
辯:但你亦冇即時將佢制伏?
PW1:因為牆邊亦好貼近示威者,所以要帶佢遠離危險地方,去到安全地方先會制伏佢
辯:被告推你力度係大定細?
PW1:力度唔大
辯:清楚記得佢有推你?
PW1:記得
辯:咁點解你唔覺得推你係為襲擊你?

主控反對問題,唔知點解要問呢D問題,至於邊D動作納為襲警並唔妥當,認為應俾法庭判斷。
辯方認為警員有記錯,有D動作係當時冇發生過,所以要問當時案發經過,對照辯方案情。

官認為要改變問法,講明呢個情節係之前冇提及過。

辯:你喺主問冇提及過被告用手推你,而你案發5日後落口供亦冇提及呢個情節,到辯方盤問先提及
PW1:同意
辯:你對當時案發經過記憶並唔清楚?
PW1:唔同意
辯:2020年1月9日5點31分有補錄記事冊,當時亦冇記錄到被告用手推你,亦冇提及有示威者黎搶犯
PW1:同意,冇記錯過
辯:向你指出呢件事件冇如你咁講發生,你只係盤問先加插呢D情節,因為你對當日嘅記憶有模糊
PW1:唔同意
辯:被告被按喺地下之後,成面藍色水
PW1:見到
辯:當刻被告身體同盾牌夾住隻右手喺中間,少許側身
PW1:因為我壓住佢,所以冇夾住隻手
辯:當時有警員向被告施放藍色胡椒噴劑
PW1:有施放藍水,但唔肯定係咪向被告噴
辯:被告落地隻手仲扣住盾牌,所以盾牌都噴到變埋藍色 (展示P3證物盾牌有藍色噴劑)
PW1:同意,見到
辯:盾牌裡面有兩個圈同木棒,被告要用右前臂穿過兩個圈同拎住木棒先戴到盾牌。被告由截停到禁低都係拎住盾牌
PW1:相信係
辯:咁樣拎住盾牌,被告手踭冇可能露出黎
PW1:唔同意,因為被告個身貼住佢而批到
辯:所有片段都影唔到被告用手推你嘅動作,所有片段見到被告咩時刻都係冷靜,冇叫囂指罵掙扎
PW1:片段影唔到
辯:所有片段都清楚睇到當時有好多警員市民記者示威者在場,情況混亂
PW1:同意
辯方律師:而被告襲擊你都係短時間,一分鐘內發生?
PW1:同意
辯:呢段時間嘅事係混亂
PW1:唔同意
辯方律師:唔能夠排除可能記唔到咁清楚事發經過?
PW1:唔同意
辯:幾名警員制伏被告時,其他警員有盾牌警棍?
PW1:同意
辯:警員可能互相觸碰,同意?
PW1:冇發生過
辯:你就醫時話有瘀傷?
PW1:同意
辯:不能排除傷患係混亂間由其他警員造成
PW1:不同意
辯:被告冇襲擊過你,一次都冇。即使被告有機會碰撞,都可能係無心之失
PW1:唔同意

📌覆問
控:你見到被告隻手有動作,幅度有幾大?
PW1:爬行幅度唔超過一個男人嘅前臂長度
控:你係睇到呢個動作?
PW1:睇到
控:被告推你嘅時候片段影唔到,被告同警員相距有幾遠?
PW1:被告喺我右邊,推左我一下,係好快,距離約一個前臂既長度,快,短
控:你係咪同被告一齊企喺盾入面?
PW1:唔係
控:咁請講解一下被告右踭點批到你
PW1:被告喺我前面偏左少少,個盾喺我右邊
控:批踭時個盾掂唔掂到你?
PW1:掂到
控:咁個盾點掂到你?
PW1:盾嘅右邊摩擦到我右肩

📌裁判官覆問
官:被告有掙扎,因為被告有推你,同你想帶被告去牆邊時被告僵直個身
PW1:同意
官:你歸納被告有掙扎,所以將推你都係掙扎,而唔係襲擊?
PW1:係,因為當時情況係混亂,有另一班人向我方向走,我唔能夠肯定推我係想襲擊我,而係想走

PW1作供完畢,冇其他證人。

控辯雙方補充承認事實(地點),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有一位人格證人,打算用65B條,睇下控方同唔同意以書面證供傳達。

控方要求休庭10分鐘,以確定其中包括刑事定罪紀錄嘅細節。

控方最後同意以65B處理該證人證供,但需要盤問辯方證人,押後至第二日審訊。

(第二天審訊內容從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審前覆核

D1: D2: D3: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3人不認罪
控方傳召的證人將由九名減至四名證人 ,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案件將於 5月25日 至 5月27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進行審訊。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0707油麻地
#襲警

區諾軒 (因《港區國安法》而遭扣押)

控罪:
(1)-(2)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背景:
區諾軒於2019年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包括以大聲公3次敲打其盾牌,令關志豪受驚,以及以大聲公朝高振邦叫喊,令高耳朵不適。

#梁嘉琪裁判官 判處答辯人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原審裁判官覆核遭拒,遂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於2020年7月6日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發出許可。

———————————
申請人
由雷芷茗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詞

🧷原審裁判官偏離一般判刑選項,低估本案的嚴重性

①偏離一般判刑原則
不論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或《警隊條例》第63條控告,除非案件中有例外情況/特殊情況,一般而言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年紀並非特別輕或入世未深,並非因為情況危急或誤會而犯案,答辯人的行為非常不合作,抗拒警方清場,多次無視警方清晰的警告。

②答辯人並非在現場調解
警方在正當執行職務在原審時沒有受到挑戰,警方當時驅散路面人群,嘗試恢復交通。答辯人以行動及言語阻礙警方驅散,引來在場人士及記者聚集於路面,癱瘓交通。警方已多次向在場人士發出清晰警告,要求在場人士返回行人路,答辯人並非與警方溝通,而是口號式表達訴求,如「停止執行職務」或「死黑警」。

警方在現場非常克制,嘗試緩慢推進,但答辯人並不合作,反而以「黑警」及「毅進仔」侮辱警員,以咪高鋒敲打警員長盾,答辯人的行徑只是發洩情緒,並非真誠地調解,他的行徑不可能構成例外情況。再者,現場充滿情緒高漲的人士,答辯人的行為產生漣漪效應,鼓動在場人作出激烈行為。

③侮辱性言語屬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謝忠(音譯)案,指出答辯人在案中謾罵式言語屬加刑因素,而答辯人的言語只是宣洩情緒,並非為了與警方溝通。

④原審裁判官沒有盡責地辯識案情,沒有適當地給予相關比重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社會服務令屬於恰當的刑罰,判刑明顯不足

①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並非為為著自己的行為或襲警而致歉,根據黃之鋒案,表達真誠悔意必須對自己干犯的罪行及帶來的後果表達悔意,但答辯人只是對自己的粗言穢語致歉,求情信中仍堅持自己沒有干犯襲警罪,質疑裁判官的事實裁定。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沒有真誠悔意不代表不能夠判處社會服務令,申請人指襲警罪的一般判刑選項是禁閉式刑罰,裁判官需要列出多處例外情況才可判處非禁閉式刑罰,真誠悔意是社會服務令的關鍵考慮因素。


答辯人
由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陳詞

①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第一時間已撰寫求情信,清楚表達對自己的粗言穢語深感抱歉及無意阻礙警方執法。本案並非一般襲警案,答辯人撰寫求情信時對法律觀點存有爭議。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第一,佢結果被裁定罪成,去到果時仍然唔接受,佢係確信佢係無罪,佢唔接受自己犯罪,點顯示悔意?第二,聲浪係耳邊令人不適係常識,係咪法律爭議呢?

彭寶琴法官:粗言穢語並唔係襲警罪嘅控罪元素,完全同襲警罪係兩碼子嘅事。

②答辯人目的在於調停,化解衝突
答辯人關心警方防線後的示威者,要求與指揮官對話,確保示威者能夠安全地難開。彭資深的陳詞遭到三名法官多翻質疑—

彭法官:一大群記者圍繞兩名議員,如果佢哋離開車路,記者自然會散去。

彭上訴庭法官:「請你停止執法」、「停止推進」點保護警方後面嘅示威人士,點解要警方停止推進,如果向前推進,後面咪更多空間。

潘首席法官:答辯人用「非法禁錮」針對警方執法的用詞,點化解現場衝突?「停止執法」點幫到後面嘅示威者,警方向前推進,後面嘅空間咪愈來愈大,後面發生肢體衝突的機率咪愈低,點解仲要叫警方唔好推進?高警司係現場最高級嘅警員,答辯人仲要講粗口同埋針對性字眼,點解唔趁機進行建設性對話,要對住高警司使用大聲公。

彭上訴庭法官:我知情緒激動,但唔會拋開常識,你可以同警員講「你俾我5分鐘,就可以散開人群」。

彭法官:你接唔接納答辯人嘅表現有機會激化在場人士的情緒?

彭資深回應指答辯人希望與指揮官對話,好讓防線後的示威者離開,承認答辯人激動下選擇了錯誤的方法。

③原審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判刑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並非酌情權以外的選項

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潘首席法官聞言追問是否有證明,彭上訴庭法官對答辯人在疫情下能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表示驚訝(surprise)。

———————————
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判刑明顯過輕,上訴法庭指控罪要旨是要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考慮到案情嚴重性、犯案背景及手法,即使答辯人有良好背景,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控罪1恰當的刑期是4星期監禁,控罪2的恰當刑期是10星期監禁,控罪1其中2星期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2星期監禁,因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及本案是覆核申請,酌情扣減3個星期。

上訴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9星期監禁。
———————————

區諾軒走入羈留室前大喊「唔好灰心」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 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
➡️ 承上 ⬅️

📍辯方盤問

🧷 沙展C 和隊員進入歷史博物館時沒有特別向博物館職員指明是秘密行動

於2019年11月17日,沙展C 接到上司(警察D)的指示前往歷史博物館作觀察。沙展C 是乘坐裝甲車前往,執行指令前在裝甲車內侯命。沙展C:「落車之後同處理警長B 同警察A 入去」。辯方:「你入去嘅時候係講『警察做嘢』?」沙展C:「唔記得個內容細節。」對於當時職員是穿着制服還是便服,沙展C 沒有印象,但有印象其中一位是穿着白色恤衫。沙展C 亦沒有印象當時有職員曾跟他說要向上司匯報及請示。沙展C 指當時有向職員表示他們警方正在尋找一個合適的位置作觀察點,其後職員便帶他們上去。辯方遂問:「咁入去有冇同職員講要秘密進行?」沙展C:「好似冇特別表示係秘密行動,我哋淨係話有個特別行動...」

沙展C 憶述當時15:45 收到上司的通知指行動曝光了,上司基於安全考慮決定終止他們的行動。辯方指出沙展C 當時曾回答「暫時係安全」,問沙展C 是否當時評估沒有即時危險,沙展C 指當時「有職員話有人撬閘想爬入嚟」,表示與上司通話及有博物館職員告知外面之情況是同時發生的事情。辯方又問其他在博物館外候命的警員是否在該輛裝甲車內候命,沙展C 同意。

警察D 指示終止任務後,沙展C 尋回警察A,然後離開。離開時,裝甲車內候命的警員與他們會合,然後返回裝甲車。辯方:「你地身上都有裝備,包括左武器?」沙展C 同意,亦表示是一般行動裝備。辯方:「當職員話有啲黑衣人想爬入嚟撬門喇,你係冇親身行去視察?」沙展C:「我有望條街,見到有人擒牆囉,其他冇再仔細睇。」

🧷 辯方指出案情

辯方:「入歷史博物館嘅時候有冇採取過任何措施去避免行動曝光?」
沙展C:「其實有採取嘅。」
辯方:「咁係咩?」
沙展C:「我哋將架裝甲車駛到最入嘅出入口,等我哋落車。」
辯方要求沙展C 釐清是那個出入口及關於警員下車時所見及情況。
🌟辯方:「所以你哋係光明正大咁駛去門口,泊低架車,然後落車行入去? 」
沙展C:「係!」
🌟
(按:此刻庭內旁聽人士相視而笑,直播員認為沙展C 的反應誠實🙊
🌟辯方:「咁你有冇同歷史博物館職員講呢個行動要保密?」
沙展C:「冇。」
🌟

🌟辯方指出當時歷史博物館外其實有很多市民在圍觀,而且大部分都並非穿著示威者裝束。🌟

🔎 看一名外國記者Oliver * 的Twitter 帖文截圖,🌟相片顯示了一輛警方裝甲車停泊在香港歷史博物館的正門外,裝甲車附近有很多穿着非示威者裝束的圍觀市民。該貼文的發佈時間是15:14🌟記者的描述(翻譯為中文)的大概意思是 ——「警方的裝甲車已停放在歷史博物館外,幾個軍官已下車進入博物館,我思疑他們是否正要前往天台。」

沙展C 認得相片正是歷史博物館正門。辯方:「見唔見到正門有裝甲車?」沙展C:「見到。」辯方:「見唔見到裝甲車附近有啲便裝嘅市民圍觀?」沙展C:「當時冇留意到有其他市民喺附近。」

辯方完成盤問,控方沒有複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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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控方證人,辯方表示不需要盤問警察B,因此不作傳召。

15:14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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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6)。

控辯雙方同意不需要PW 5 上庭作供。

讀出PW 6 郭女士 香港歷史博物館高級經理 證人口供(列為證物P7)

(此口供紙亦有附件一及二,即涉案2 張相片)

此口供在2019年11月20日16:00 於歷史博物館內由女警9427 錄取。郭女士能書寫中文,大學學歷,於2014年加入康文署, 2016年成為高級經理。口供中提及歷史博物館的開放時間,博物館內職員包括外判保安及搬運人員。

於2019年11月17日郭女士雖為休假,但因應當天情況,她以電話候命,以在有需要時可對員工作出指示🌟郭女士於15:15 收到其中一位員工(即PW 7 馮先生)的電話,指有警察進入了歷史博物館內作觀察。🌟

口供中亦提及其後從警方一方收到2 張相片(即涉案相片)及一段錄音,警方當時指是於歷史博物館內發生。🌟遂讀出錄音的內容 —— 🔈「手足小心啊。我喺博物館入面做嘅,依家有三個飛虎隊入咗博物館準備開槍射嗰啲弓箭手。小心小心。」郭女士認得是「外判工人華仔」(即被告)🌟,由康文署聘請。口供亦提及「我不清楚當日華仔是否在上班。」

PW 6 的手提電話有4 張螢幕截圖(列為證物P8(1-4)),辯方沒有反對。

口供紙所提及的語音錄音已燒錄至光碟(列為證物P9),其騰本列為P9(a),辯方沒有爭議。

🔈播放證物P9 上述錄音

🔈裁判官釐清錄音中是否提及「飛虎隊」,故再次重播錄音。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油麻地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19) 🔴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行山杖,錘子)

案情:
10月27日黃昏,報告指出示威者霸佔道路,彌敦道有路障。同日夜晚8:20,控方證人警員到廣華醫院照顧受傷警員,他報稱CCTV被干擾,於是警員在醫院附近掃蕩。有人於醫院主要入口聚集,見到PW1馬上散開,其中一人逃進醫院。證人嘗試追截逃走人士失敗,回到醫院繼續搜索,找到被告,當時身穿T恤長褲運動鞋,坐在醫院設施管理部門外洗手盆。搜身發現背囊有遠足錘子、萬用刀。

被告於上次提堂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報告內容
被告收到各項報告,並同意報告內容。

4項報告,包括社會服務令,感化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皆表示被告不適合。

青少年罪犯報告:根據被告的身體狀況,建議法庭判決監禁式刑罰。

📌判刑理由
案情嚴重,本次案發地點為醫院,醫院是讓市民獲得救治的地方。雖然於本案中沒有設施被破壞,但假若有破壞必定會帶來不可估計的風險。廣華醫院同時有急症室的服務,若被破壞必定影響甚廣。

雖然被告沒有定罪記錄,認罪,但由於案情嚴重,以15個月量刑起點,求情扣減1個月,認罪扣減1/3.

法庭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
(按:手足離開時神情低落)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裁決

👤葉嘉榮/尚德區議員助理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審訊內容

速報
🌟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1/1)

陳(24)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 5 月 24 日,在香港中區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保管兩把扳手、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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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定2月4日審訉,因當天時間不足重新排期至3月23日審訊。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將傳召2名證人及辯方可能要求另2名證人作供,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錄影會面內容已在承認事實同意,不需庭上播放。

📌雙方承認事實(P1)內容簡要:
1)2020年5月24日1515時PC 19171在金鐘海富中心夏愨道近天橋向男子陳X X(被告)宣布拘捕,罪名是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
2)被告當時戴黑色口罩及有一黑色背囊(P2)
3)背囊內有一白色IKEA密實膠袋(P3)內𥚃有銀色板手(P4),黑色板手(P5),鉸剪(P6),一包索帶(P7),一對灰色手套,一對黑色手套。另被搜出一件印有「GWONG FUK HEUNG GONG SI DOI GAK MING」字樣的黑色短䄂T恤、一包白色醫用膠手套、急救包(內有急救綿,膠布等急救物品)、黑色口罩,黑色風褸
4)警方稍後為現場及證物拍攝共20張照片之相冊(P8)
5)5月24日2238至2247時被告自願同警員15967及10917同進行錄影會面,被告會面中聲稱做地盤,自願性不爭議
6)警方曾經查閱互聯網公開片段嘗試尋找該時一共97條片段,但沒有發現被告出現或被捕片段❗️
7)警方查閱建築業議會登記紀錄,證明被告是建築業議會註冊人士,有效期五年
8)證物鏈連貫性不爭議
9)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PW1 吳以樂(音)督察(當日在灣仔處理完7宗其他社會運動案件)作供
控方申請證人於2020年12月23日之供詞以65(b)呈堂(P9及P9a中文版),內容主要提及當天踏浪者行動,沒有主問。

📌PW1盤問
PW1案發日一共在灣仔及附近處理了7宗社會運動案件包括縱火,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非法集結及刑事毁壞等(其他人處理了另外11宗)。盤問下證人承認七宗案件中均沒有見過被告,而其他11單案件不他沒參與所以不清楚。問到七宗案件同本案事發現場距離,證人表示不清楚。

📌PW2 PC 19171 朱文鴻(截查及拘捕)作供
案發日指揮官簡佈銅鑼灣有遊行活動警方須在政總一帶巡邏防止有人群聚集,1430時證人同隊友穿防暴裝在添華道夏愨道近政總巡邏。下午三時許在夏愨道天橋近政總那邊在10至15米距離外見一男子孭住黑色背囊似乎有些重,眼神接觸之後即低頭並加速行,於是上前截查,當時男子身旁另有一男一女一齊,證人形容被告衣著:藍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鴨嘴帽(P10)及戴黑色口罩。
證人問被告到此做什麼?他回答去銅鑼灣行街,跟住問住邊?他説屯門。其後打開背囊發現內有兩個士巴拿,一包未開索帶及鉸剪等工具,PW2查問為何帶出街,被告回覆在地盤工作沒有換袋所以工具在身邊。裁判官問索帶有多少條,控辯細看袋上包裝同意為100條。

📌PW2 盤問
證人同意當日海富中心通往政總行人天橋當日被封閉,並在相冊第一張相片畫下截查被告位置(P8(1a)),並承認此位置在記事冊及口供均從沒記錄。證人同時確認在2020年5月25日之書面口供沒有寫下被告低頭及加速動作因落口供要精簡。辯方律師問為何制服上編號反轉看不到,證人回覆因為用行動編號代替,這是高層吩咐,避免起底令執行任務安心。律師質疑證人是因為被告衣着懷疑所以截查,證人不同意。辯方律師指其實證人截查被告時冇問去邊行街,冇問住邊,而現場被告也沒有說做地盤及說沒有換袋,證人全部不同意,只確認截查時所有工具在背囊,被告手上只揸手提電話及沒有逃跑。
律師追問拘捕被告後有沒有用索帶鎖被告帶上警車,情人起初說只是搭着膊頭上車沒有用索帶,但辯方出示相冊第九張相可見有用索帶證人改口說記錯。證人最後同意沒有見到被告在銅鑼灣灣仔做出非法行為。

📌控方案情完,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及有2辯方證人,裁判官指示辯方就PW1處理七宗案件發生位置與被告截查位置距離以補充承認事實遞交。

📌補充承認事實D2
1)7宗案發地點與本案截查位置根據谷歌地圖直線距離顕示:
案件一 401.87米
案件二724.36米
[不逐一記錄,約0.4km至2.23km,辯方想說明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當日社會事件有關]

📌被告作供
被告是註冊建築業工人(證件副本D1呈堂),每星期一至六跟隨林劍文上司在不同地盤做墨斗,平水工作,案發日不用上班。平時工作工具包括墨斗、拉尺、𠝹刀、錘仔、經緯儀、平水尺等。公司提供大型工具放地盤,小型工具自己會買,一些貴價工具如經緯儀就由老細保管。
📍搜出工具及物品解釋用途
2把士巴拿 拆螺絲、調節腳架螺絲
鉸剪 剪墨斗線,剪索帶
一包未開索帶 (地盤有提供,後備用索電線、掛指示牌)
鴨嘴帽 黑色頭套 戶外工作防曬
黑色背囊 平時返工及出街用,不會執袋
黑色有拼音字短袖T恤 早一日放工更衣與姓麥同事撈亂咗
黑色風褸 防風
黑色口罩 後備防疫用
紅色急救包內附急救用品 平時返工預防意外作急救因試過在地盤急救箱找不到急救用品
打火機 食煙用但當日在中環下巴士食完最後2枝所以身上沒有煙

📍5月24日行程
上午由家中去元朗探嫲嫲
1230回家中打機
1400同妹妹,其男友出門去香港公園,因佢哋想影緍紗相試位,當天穿便服及用iPhone試位。
原本乘巴士在力寶中心下車,因塞車在怡和大廈落車,打算夏愨道經天橋去金鐘廊再往太古廣場上香港公園。證人不同意較早前P2在相片中畫出第一眼見到位置(P8(1a)),自己在同一相片另畫(P8(1b)),證人不同意PW2昨天說見到被告是是低頭有加速行動作並形容自己背囊重量輕巧。主問下被告說警員截查時只問嚟做咩,自己回答去行街。自己說做地盤是在錄影會面時講,今日不打算去灣仔,銅鑼灣,也沒有意圖用工具作破壞

📌被告盤問
被告確認有最近一年稅單證明受僱作墨斗工。律師盤問下説工具自2019年頭起放背囊,後備索帶是自己買因為平不在公司另取備用,而士巴拿及鉸剪也是後備但說不到用過幾次,通常會用公司的。而身上醫療手套是避免工作整污雙手。最後證人同意把手及鉸剪3件工具新淨,但否認因控油方追問簇新而在盤問時首次提出是後備用。

📌被告繼續作供今天盤問未完,下次繼續。法庭安排多一天審期供盤問被告及另一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5月7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續審,同時指示5月24日交書面結案陳詞,並定下5月28日作口頭結案陳詞,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2/3]
👥D1:冼(18) D2:湯(21) #1118葵涌
🛑曾還押54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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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女警員 26228 黃錦盈(同音),2018年加入警隊,逮屬葵涌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3隊。 警誡後湯無講嘢,不過當時佢四圍望驚佢會走,所以為佢上手扣,搜出嘅物品放返入背囊。之後由警員27748帶上警車。

#吳珞珩大律師 問PW4何以見得地上的物品及背囊屬於湯?PW4女警供稱因為背囊上有白色扣,而且警長33509向她指出背囊與攤在地上的物品均屬於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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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成,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押後到2021年3月24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期間兩名被告的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公眾席未滿,尚餘10 個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旺角
#判刑

李(27) 🛑已還押14日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港鐵旺角東站往紅磡站中間路軌明渠內,管有一把21厘米長的黃色剪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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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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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之前被告還押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得悉今天開庭仍未收到。裁判官指因此案件須押後。辯方指出基於被告已還押了一段時間,希望有關押後可以優先儘快處理,但裁判官表示仍然是需要等候。

辯方申請希望可以以保釋代替還押,以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指出本案已有一年多的時間,這一年內被告一直遵守保釋條件及宵禁令,希望法庭可考慮避免過長的還押方式,讓被告得以保釋等候報告及判刑。

裁判官指出預計押後時間將超過一個星期,指被告之前有幾次刑事定罪紀錄,雖與本案性質不同,但有鑑於此有意判處監禁。裁判官指考慮到始終未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批准被告可保釋,但一再提醒這不代表裁判官最後必定會判處非監禁的形式。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但新加了每週兩天的報到時間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新聞工作

蔡玉玲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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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控方昨天約2100時才提供2份新增證人的供詞,並打算在PW22之後傳召該2個證人,涉及在現場處理A10及之後辨認被告,因此要求2個警員的記事冊。控方在昨天晚上及今天早上分別提供2本記事冊內容。
另外在落口供時負責播片的警員為本案調查隊的隊員,辯方亦要求相關的記事冊內容。
#黎建華大律師 現階段不批評控方處理手法,但需要時間查閱記事冊、證人供詞、錄影片段,申請休庭至1200時。

「唉,開到第廿幾日先望到,你準備一年幾,俾19個鐘我,唔嬲就假啦」

- 休庭至1200 -

#黎建華大律師 在休庭期間考慮所有新證據及文件,由於控方保持聯絡,或可縮減A10案情,惟需時與控方相討

- 休庭至1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