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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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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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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0大埔 #提堂

鍾雪瑩/本土民主前線成員🛑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案情:
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5號鋪外一名男子蘇(18)被截停,其後該名男子意圖向警員射擊,被告當時逃離現場,被警方通緝。警方後在翠屏花園c座的住址發現大量槍械彈藥,包括一支手槍連彈匣內有14粒子彈、一支長槍、6個長槍彈匣內有211粒長槍子彈及兩個手槍彈匣內有30粒子彈。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將交付高等法院審訊。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3月2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七號庭進行交付程序。
(按:鍾手足精神不錯。)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法律代表 #梁耀煒大律師 先就自己因等候升降機15分鐘致延遲開庭而致歉。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早前去信法庭,申請下週其中兩日處理另一宗續審案件獲批,其間由A2法律代表 #梁耀煒大律師 代表A1權益。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指A7今日身體不適,但仍可到庭出席審訊,希望必要時向法庭申請離席就醫。

宣讀有關A8的承認事實

(32)2019年7月28日約2005時,警員9875 梁金信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制服A8,當時A8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8-1)、黑色長褲(P8-2)及黑色球鞋(P8-3)。警員9875 梁金信 其後把A8交給偵緝警員10629 李偉龍 看管。

(33)同日約2009時,偵緝警員10629 李偉龍 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8。

(34)同日約2012時,偵緝警員10629 李偉龍 在德輔道西33至49號檢取一對手套(P8-4)作證物。

(51)2019年7月30日約0033至0055時, 探員15318 林世華 搜查A8住所。期間檢取A8的衣物,包括P8-1至P8-3。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8相片呈堂為P28(D8)(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8張從A8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8)(1)-(8)。

傳召PW20警員9875 梁金信
案發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被編入特別戰術小隊(STC;即「畜龍」)執勤

📌播放P57(RTHK)片段(檔案4A)
由播放器時間05:12:43開始播放。
顯示警方防線推進至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交界的情況。

📌播放P57(Now)片段(檔案7)
由電視畫面顯示時間20:02:46開始播放。
顯示PW20制服A8的情況。
截取20:02:47、20:02:55及20:02:59畫面,分別顯示PW20制服A8、A8頭戴的黑帽、口罩等情況,呈堂為P57(Now)_PW20_001A至003A。
截取20:04:00畫面,顯示A8早前所戴的口罩遭一名警務人員除下後丟棄在地上的情況,呈堂為004A。

📌在P62比例地圖上以紅色交叉標示制服A8位置,呈堂為P62_PW20_001A。

📌播放P57(iCable)片段(檔案8)
由播放器時間05:08:32開始播放。
顯示PW20向A8快速搜身的情況。

📌播放P57(In-Media)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46:30播放至00:47:02。
截取00:46:38畫面,顯示PW20將A8帶向電車站時,口罩仍留在地上。截圖呈堂為P57(In-Media)_PW20_001A。

📌播放P57(RTHK)片段
由05:24:44播放至05:25:58。
顯示PW20與偵緝警員10629準備帶A8到德輔道西33號外情況。


A8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2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05黃大仙 🔥#判刑

李 (34)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黃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試圖撿起催淚彈殼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其。

參考3月18日答辯

——————

【速報】
以5年半為起點,扣減25%
因家人支持及求情再扣減
🛑總刑期45個月🛑

——————

答辯
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背景
案發當日約1515時,警方奉命到正德街沿龍翔道清場,於是在群眾約20米外設立封鎖線,當時大約有150人在馬路上、約200人追東行線旁行人路上。他們以粗言穢語指罵警方,向警方投擲物品,包括雨遮、磚塊、頭盔,及用彈叉彈射鋼珠,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向他們發出口頭警告,指他們正參與非法集會,要求他們返回行人路上,但他們沒有理會繼續佔據馬路。

📌衝擊警方防線
警方在黃大仙廟外進行掃蕩期間,大約20至30人用雨遮、磚塊、硬物襲擊警方,衝擊警方防線。
PW1警員8826面部近右眼眉及左小腿被硬物擲中受傷;高級督察 黃家倫 口部被彈珠射中受傷。
被告人站在20至30人前面,聯同其他示威者在地上拾起雜物向警方拋擲,又用雨遮攻擊警員。
示威者包括被告人襲擊警員及衝擊警方封鎖線,示威者人數眾多,警方節節後退,而被告人繼續對警員揮動黃色雨遮。

📌拘捕
PW4警員3800向人群投擲手擲式催淚彈,以驅散人群。彈殼落在被告人面前,被告人於是拾起彈殼,試圖拋擲向警方。
PW2警員5881立即衝前拘捕被告人,PW1警員8826則上前協助制服。在制服期間群眾繼續向警員拋擲雜物。被告人由於掙扎,面部及手腳均受傷。最終被上手銬,以「襲警」被捕。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

📌搜身
被告人在黃大仙警署被警員搜出以下物品:(1)黑色頭盔、(2)黑色背囊、(3)急救物品、(4)黑色長褲、(5)灰色T恤、(6)背囊雨套、(7)鞋套、(8)黑色掛耳口罩、(9)太陽眼鏡及(10)黑色手套。

📌呈堂證物
控方提供五段錄影片段,顯示被告人的行為及制服過程,包括TVB、NOW新聞、有線電視新聞及兩段開源片段,燒錄在光碟上呈堂為V1至V5,截圖相冊為P2至P6。被告人及其物品照片以相冊呈堂為P1。

📌警員傷勢
高級督察 黃家倫 在8月5日到明愛醫院接受治療,被診斷為下顎中門牙骨折,牙齒鬆脫,唇上有1cm傷口及0.5cm擦傷,需要打破傷風針並轉介牙醫處理。
警員8826在8月6日到將軍澳醫院急症室求醫,被診斷右眼眉有1cm × 1cm腫脹、左小腿有2cm × 2cm擦傷。

求情

📌辯方求情陳詞
被告人年青時修讀設計課程成績優異,畢業後任職10年包裝設計,獲得上司嘉許。被告人明白由於並非第一時間認罪,不能扣減三份一刑期,但仍懇請法庭寬大處理,扣減四份一刑期。被告人深切反省,對事件十分悔疚,案發後得到家人,尤其母親及妻子支持,向法庭呈上14封求情信,包括由被告人自己、家人、親友及僱主撰寫。
答辯時在求情信中提及在2016年11月曾幫助警方拘捕爆竊疑犯,今天呈上警署信件確認。

📌案例
辯方援引3宗上訴庭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8] HKCA 146
HKSAR v Tang Ho-yin [2019] HKCA 6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HKCA 275

辯方指被告人認罪減省法庭時間,但在法庭查問下同意 黃家倫 的門牙損傷為永久性,需要移除牙齒裝上假牙,亦同意被告人被捕時沒有身分證。辯方同意被告人有用雨遮襲擊警員及試圖用催淚彈殼。

辯方呈上的案例均為2016年案件,本案發生在2019年,暴動的深度闊度更深更廣。「Tang Ho-yin案」及「楊家倫案」以5年為量刑起點。

法庭分析

2019年是不一樣的一年,本案對於沒有案底的被告人是人生轉捩點,對於其家人更是悲劇。被告人在現場被拘捕,加上有錄影片段佐證,可謂證據確鑿。被告人雖然並非最早認罪,但在開審前認罪以尋求刑期扣減實屬明智,可讓被告人更早完成牢獄之苦,早日回家團聚。

📌刑期扣減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南 [2016] 5 HKLRD 1案所述的原則,若被告人在區域法院一早認罪,最多可獲三份一刑期扣減;但如果在法庭已安排審期後開審前認罪,則可獲20%至25%刑期扣減。對於沒有案底的被告人,這差別並不是少,因為任何扣減都是實質的扣減。

📌裝備
被告人在案發當日有一定裝備,包括頭盔、灰色T恤(被告人被捕時身穿黑色T恤)(法庭不會猜測被告人當天管有不同顏色的T裇是為方便逃離現場)、兩層物料的手套、鞋套、強力活性炭口罩、急救物品及兩部手提電話。

📌帶頭作用
從P4(3)-(7)截圖可見,被告人身材高大,在群眾前方與警方對峙及襲擊警員,有帶頭示範的作用。

影片V1至V5可見群眾的數目及暴動的範圍,警方可謂以寡敵眾。被告人揮動黃色雨傘,又投擲黃色頭盔,更試圖拋擲催淚彈殼,控方沒有加控「襲警」或「企圖襲警」實屬被告人的幸運。

📌法治與公共秩序
在「梁天琦案」中提出法治及守法概念,指出法治是香港人引以為傲。主審法官一針見血指出「香港實行並尊崇法治,一直以來都是公認的法治先進地區」,法官續指「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假如不維護公共秩序,社會便容易陷於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該案三名上訴人分別被判處6年、7年及3年半監禁。

上訴法庭副庭長麥機智在「Tang Ho-yin案」中指出「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 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並例出12點在判刑時的考慮因素(見「梁天琦案」第79段)。

📌案件規模及影響
根據控方證據,暴動有預先計劃,由被告人的衣着裝束可見,當天帶有頭盔、太陽眼鏡、急救物品。加上參與人數眾多,又投擲雜物、磚頭,用彈叉射彈珠,並有堵路情況,規模不少。雖然事件中只有兩個警員受傷,但其中一個警員牙齒受到永久傷害。至於市民和道路使用者因為本案的連鎖反應而受影響。本案明顯起了示範作用。

但是控方沒有證據指被告人參與策劃或召喚其他人參與暴動。

被告人當天身處較前位置,揮動雨遮,又拋擲頭盔和催淚彈殼,在一定程度上有帶領作用,後來者亦有跟從。被告人當時亦戴上手套。

📌求情
被告人坦白認罪為求情最大理由。

在被告人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闡述自己的背景,自己在2019年因為積累的社會問題情緒躁動、行為衝動。回首過去感到非常後悔,知道自己將面對數以年計的監禁,對家人有莫大影響。同時亦希望對案發當日受影響的人致歉。

太太在求情信指兩人同行20年,在自己困難時刻,丈夫對自己關懷備至,自己已視他為終身好伴侶。丈夫孝順父母,又見義勇為,曾經協助警方拘捕爆竊疑犯,獲得警方讚賞信,而且愛護小動物。相信他今次犯案是一時衝動,被社會氣氛帶動所致。

父親在求情信同樣指兒子善待老人、孝順自己,對兒子犯法感到非常錯愕,從未想過自己要向法庭寫求情信。兒子犯事令他心如刀割,此後無法再看相關新聞報道。雖然犯法要受刑責為公理,但私底下沒有父母願意見到自己兒子受牢獄之災。兒子犯法的印記將要用餘生洗刷。

至於母親的求情信亦指兒子因犯案受煎熬已是對他極大懲罰。

妹妹求情信中希望法庭從另一角度了解被告人,指出哥哥自小支持自己,又關懷社會、愛護小動物、助養兒童、關心老人,時常提醒妹妹要不斷進修,希望與兄長在人生旅程上繼續不斷相伴。

最後上司求情指被告人勤力上進,他的離開實為公司和同事的損失。

法庭長篇大論各人的求情信,是要指出一個人犯事,是要整個家庭和深愛被告人的人承擔。被告向受影響的人致歉,希望他們原諒,法庭接納被告人是真誠後悔。

判刑
法庭在判刑時要考慮整體情況,並且需要具阻嚇性,2019年在香港成為史無前例。考慮上訴庭的判詞、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行為,以5年半(66個月)為量刑起點,開審前認罪扣減四分一至49個半月。基於親友和上司對被告人的支持和求情,酌情扣減4個半月,總刑期為45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杜大衛法官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0825深水埗 #0825荃灣

蔡(21)

(1)暴動
(2)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被控於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於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0人參與非法集結
(3)被控於同日於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案情撮要🌟
2019年8月25日下午,荃灣楊屋道一帶發生一宗暴動,而楊屋道為荃灣主要道路。
當日有人舉辦荃葵青遊行,引來大批人出席。1630時,當人群隊伍經過荃灣時,有人集結於楊屋道一帶。警方機動部隊和防暴警察在指揮下,於該道路維持秩序,組成防線。當時有大約1000人聚集於該道路上,阻塞該道路及設置路障。當時有一批黑衣人於人群中上前,向警方防線推進。大約1700-1730時,黑衣人士聯同聚集人士鞏固路障,向警方防線投擲大量雜物,如石頭、磚頭和雞蛋等,亦不時向防暴警察照射藍綠色的激光,該道路出現暴動。約1736-1800時,於路障的暴動人士繼續向防暴警察防線照射激光,並投擲大量磚塊,遍布防線前的道路上。於1818時,暴動人士向防線照射更密集式的雷射激光,並開始退向大窩口地鐵站方向。於1830時,警方支援到達,並開始推進。於2000時,暴動人士開始散去。
查看被告八達通卡記錄,被告於當日8月25日1954時進入大窩口地鐵站,並於2044時離開深水埗地鐵站。當日深水埗附近一帶發生非法集結,警方於2200時左右沿着欽州街驅散人群,被告在人群中於行車道上被拘捕。被拘捕後,於被告背囊中搜出護膝、防毒面具、黃色安全帽、有濾芯的防護面罩(俗稱豬嘴)、口罩、手套、防護鏡、更換衣物、兩個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分別可發出藍色和綠色激光)。
被告自願作出證供,承認有參與暴動。他供稱當日1500時於梨木樹邨出發,抵達葵芳後步行前往葵涌運動場。他本身身穿淺綠色短袖上衣,但於巴士上換上黑色短袖T恤,帶上黑色口罩和黃色安全帽,因為怕讓屋企人知道。遊行抵達荃灣後,他留在荃新天地二期,聽到有防暴警察後再戴上防毒面罩和護膝,並與聚集人群叫口號。由於他當時沒有護目鏡,因此選擇離開荃灣。被告指由於他未能於荃灣直接歸家,便跟隨人群前往深水埗找尋巴士回家。跟隨大隊到達大窩口地鐵站後,他便卸下裝備和換走黑色T恤。
被告指防護用具是自購的,而護膝則是他踢足球時使用的,防毒面罩和安全帽均是於8月24日買的,手套是於大窩口地鐵站有人遞給他的。他承認於8月24日於深水埗鴨寮街攤檔購買兩支雷射筆,一支為第3B類的雷射筆,但他指從來沒有使用這支雷射筆,一直把它放在背囊裏。另一支為第四類、能發出更光的光束的雷射筆。被告稱,由於之前見過有人使用雷射筆,而在網上見到此等資訊,因此跟隨網上購入雷射筆。他知道雷射筆照射是危險的,而向着眼睛照射更可以導致失明,但他只有曾經用雷射筆向警車擋風玻璃照射。

🎞 庭上播放控方呈堂為附件2A之錄影片段精華(長約三分鐘),片段顯示當日荃灣楊屋道情況。

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控方案情撮要。

‼️被告承認控罪一,不承認控罪二及三,控方申請將控罪二、三於法庭存檔‼️

🌟控方陳詞🌟
控方指出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陳詞🌟
辯方確認被告現年21歲。由於辯方早前已向法庭提交求情書面陳詞,口頭陳詞較為精簡。辯方承認當時確實發生暴動,但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投擲磚頭等行為,因此邀請法庭考慮被告並無任何案底,被告的年齡,各封求情信中亦顯示出他過往的良好品格,是一名樂於助人、有責任心的年輕人,並於最早可行情況下對警方坦白,承認罪行,邀請法庭於決定量刑起點中行使酌情權。
辯方大律師於求情書面陳詞中引用梁天琦案例供法庭參考。

🌟法庭需時再次審閱控方案情撮要、法證報告和錄影片段以考慮判刑。

案件押後至3月31日0930 判刑,由於判刑無可避免一段較長時間的監禁式刑罰,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表示A7已前往就醫,醫囑今休息一天,A7明天將返回法庭應訊。

傳召PW20警員9875 梁金信
案發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被編入特別戰術小隊(STC;即「畜龍」)執勤

A8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20

🌟在鄭大律師問及PW20有關發射催淚彈情況時, #陳仲衡法官 要求PW20詳細為其解釋,因「我都冇經歷過(發射催淚彈現場)呢啲情況,對呢個範疇冇乜認知」。

📌播放P34 M035(00005)片段
由20:03:21播放至20:04:18

📌播放P58[1933_2003]片段
播放約19:55-20:00情況

📌播放P57(iCable)片段
由05:04:45播放至05:05:40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20

主控官 #郭棟明大律師 覆問PW20

PW20完成作供。

主控官 #郭棟明大律師 表示,本打算傳召拘捕A8的偵緝警員10679李偉龍作供,但與A8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達成共識,A8同意偵緝警員10679李偉龍從其身上檢取一對手套。

雙方同意在此基礎下不需傳召偵緝警員10679李偉龍及協助制服A8的雌畜龍19117鄔舜妃。

明日09:30同庭續審,屆時將進入A9案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08中環
#提堂

鄧/浸大編委記者(22)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2020年5月8日在中環IFC阻礙警員23391

2.抗拒警務人員
同日同地抗拒警署警長50970

⁣背景:
被告為浸大新聞系學生、浸大編委前學生記者,在2020年5月8日採訪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和你lunch」活動時被捕,2020年11月3日正式被警方以阻差辦公及拒捕兩項罪名落案起訴。

控方申請撤控

👴羅德泉:佢係咪真係記者嚟?
辯方回應是,並提及被告就讀的科目
👴羅德泉:佢屋企人知唔知?
辯方回答知

控方突然插口,考慮到被告有重犯的可能性,想申請較長時間的守行為

詳細案情:
內容大概指被告在被捕時不停叫喊,吸引大批人注意,警方在被告背包搜出記者用品,沒有可疑物品,但被告在搜查期間仍然繼續叫喊。在PW5上手扣時,被告不停掙扎,導致需要4名警員制伏,鄰近的人亦在叫囂,大叫``有黑警打無辜記者,全世界影住``。
(想更了解更多當日情況可以看補充資料)

⭕️守行為24個月,自簽$1000⭕️
無證物處理

=========================
補充資料:
鄧同學於太古城被威嚇脫褲,亦有警員指``新屋嶺雞姦好好玩``(有片,鄧同學表示自己不會自殺)
https://bit.ly/3tKVhom
鄧同學於中大被槍射中眼🥺我以後會唔會睇唔到嘢?
https://bit.ly/2S8jS5X
https://bit.ly/3r2AqLm
鄧同學於太古城及中大事件的訪問
https://bit.ly/2VVWOIJ
鄧同學於本案的訪問
https://bit.ly/3tN25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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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庭有3個已還押15個月的手足繼續還押,稍後大家可以用另類方式支持手足)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提訊日
#1214屯門

🛑三位已還押逾15個月
D1:關(27)
D2:徐(27)
D3:何(40)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3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串謀製造、管有、控制爆炸品,即遙控土製炸彈組件。
(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7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A7今天已痊癒返回法庭

——————

控方宣讀有關A9承認事實

(36)2019年7月28日約2001時,A9趴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馬路上,面部朝地,當時A9戴著淺藍色口罩(P9-1)及防毒面罩(P9-2),身穿黑色外套(P9-3)、黑色及膝短褲(P9-4)及黑色鞋(P9-5),並背著一個背囊。

(37)同日約2003時至2010時,偵緝警員12381 梁晉榮 從A9檢取下例物品作為證物:
(1) 一個淺藍色口罩(P9-1)
(2) 一個防毒面罩(P9-2)
(3) 一副透明護目鏡(P9-6)
(4) 一卷保鮮紙(P9-7)
(5) 兩件黑色短袖上衣(P9-8)
(6) 兩部對講機(P9-9)
(7) 一對灰色手套(P9-10)
(8) 兩張律師求助咭片(P9-11)

(9) 一張屬於A9的個人八達通卡

(38)同日約2013時,偵緝警員12381 梁晉榮 在德輔
道西 52 號地下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9。

(39)2019年7月30日約0128至0136時, 偵緝警員 10029 羅家平 搜查A9住所。期間檢取A9的衣物,包括(1)一件黑色外套(P9-3)、(2)一件灰色短袖上衣(P9-12)、(3)一條黑色及膝短褲(P9-4)及
(4)一對黑色鞋(P9-5)。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9相片呈堂為P28(D9)(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31張從A9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9)(1)-(31)。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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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1偵緝警員12381 梁晉榮
隸屬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A隊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9

📌背景
案發當日1813時到達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西區警署外,向東組成防線。防線前方大約50米有約約500人聚集,他們大多帶有頭盔、眼罩/眼鏡、口罩/工業用口罩,身穿黑色衫褲,手持自製盾牌、鐵棒、雨遮,用圍欄組成防線。現場有警員用擴音器作出警告和呼籲。

📌推進
約1900時,警方防線沿德輔道西東西行線向東推進,PW21身處西行線馬路。示威者向警方方向拋擲雜物,包括磚塊、玻璃樽、鐵棒等硬物。
推進期間,有身穿記者背心的人士在警方防線和人群中間,阻礙推進。
群眾叫囂和喊口號,當中有粗言穢語,包括「黑警屌你老母」、「黑警死全家」、「今次要你哋死」(按:吓?)。
由西邊街開始的推進斷斷續續,中間有停頓。

📌最後一次推進
直至1955時,警方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停頓組成防線,受小隊高級督察 馬督察 訓示,將會作出拘捕行動。訓示內容針對由西邊街開始直至高陞街仍然未有離開的示威者。
機動部隊和畜龍首先向前推進,刑事部警員在後排,目的為(1)負責拍攝現場環境及(2)如前方機動部隊或畜龍成功制服疑犯,協助作出拘捕,罪行為「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此時查問判斷制服什麼人是否非由刑事部警員負責,PW21指如果跑得快見到示威者,仍然會作出拘捕,不只「執手尾」。除支援防暴和畜龍作出拘捕外,有必要時亦會主動作出拘捕。

📌拘捕A9

約2000時警方開始推進,直至德輔道西52號恒生銀行」
附近,當時PW21在西行線馬路上,有防暴和畜龍在前面。一名男子當時趴在地上,背向天,PW21上次制服該男子後,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該男子,即A9。

PW21將A9上膠索帶,同行警長首先除去A9口罩確認樣貌,之後要求A9講出自己姓名和身分證號碼。問過A9有否受傷後,帶A9到德輔道西52號恒生銀行門外搜身,其後拘捕A9。

📌A9位置
控方要求PW21在P62街道圖上用紅色交叉標示第一眼看見A9趴在地上的位置,PW21點一點, #郭棟明大律師 指「你點咗一個點,我係叫你打個交叉呀」。呈堂為P62_PW21_001A。

📌播放NTS16 M035
片段由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20:00:58至20:01:04
PW21指在片中可見A9趴在地上,身旁有兩個防暴控制A9,PW21不在片段中,正準備上前。旁邊有許多警員經過。
20:00:59時可見上述情境,截圖為P34_PW21_001。

📌播放NTS M077
片段由15498 郭禮賢 拍攝
由20:02:27至20:02:37
片段可見A9被身穿深身短袖上衣及警察背心的PW21上索帶,早前兩個防暴已不在畫面中。

PW21上前制服A9時,兩個防暴向前離開,沒有與PW21交接或對話,在現場沒有留意兩個防暴有否曾經面向自己。

📌播放NTS16 M040
片段由15610 鍾建輝 拍攝
由20:04:08至20:04:23
片段可見PW21蹲在A9身旁,兩個防暴起身離開,期間沒有任何溝通,因此不知道兩個防暴身份。
兩個防暴頭上有紅色燈,但PW21不知道代表哪隊伍。

📌播放NTS16 M045片段
片段由13943 占學賢 拍攝
由19:59:53至20:00:47
片中PW21將A9轉向右邊,警長58919粗暴扯脫A9口罩及眼罩,A9眼鏡飛脫。58919要求A9講出姓名和身分證號碼,並問A9身份證在哪裡。

19:59:57時,可見兩個防暴已制服A9在地上,PW21正上前。
控方千辛萬苦引導PW21,終於認出自己。

其中一個防暴頭盔上寫有「A1 4/2」,PW21指「A1」為機動部隊A1隊,但不知「4/2」意思。

📌脫去A9口罩
20:00:30時,58919由PW21手上取去圓盾。
20:00:31時,畫面可見A9趴在地上,雙手已被上索帶,當時戴手套、背背囊,截圖為P37_PW21_001。
20:00:32時,A9戴有透明眼罩,內有眼鏡,截圖為P37_PW21_002。20:00:34時,警長58919扯脫A9工業用口罩,內有外科口罩。58919問A9情況,A9答「冇事冇受傷」。

📌搜身
其後PW21及58919帶A9到恒生銀行梯級上搜身,搜查衫袋、褲袋、背囊,將其中一些物品放在地上,期間脫去A9手套和口罩。
之後再由背囊取出A9銀包(揾極都揾唔到,要拎晒啲嘢出嚟),取出身分證對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後,又翻查銀包內其他卡片,檢取一些卡片和八達通。
最後將一些物品放回背囊,地上物品則放入一個由A9背囊搜出的H&M膠袋。

20:01:55時在背囊搜出一部對講機;20:02:02時搜出兩部電話連外置充電;20:02:59時取出一卷保鮮紙;20:03:22時取出兩部對講機;20:04:21時在背囊左側袋取出一件物件,PW21在現場沒有留意該物品,亦沒有檢取;20:05:55時,在A9衫袋取出一副眼鏡幫A9戴上,眼鏡是早前PW21在地上拾起放入A9衫袋。

20:07:24時在背囊終於找到銀包;20:08:19時在銀包取出有A9相片的八達通;20:09:01時在銀包搜出兩張卡片,確認為P9-11的白色和粉紅色卡片。
20:10:06時,PW21將檢取的物品放入一個膠袋。

- 早休至1200 -

兩部對講機P9-9內各有3粒電池,共6粒電池。PW21確認P9-10為片段中在A9手上脫下的手套;確認P9-6為警長58919在A9頭上扯落的透明眼罩。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21

📌對講機
在A9背囊搜出的對講機牌子相同,但PW21不清楚對講機的型號,只知道外貌相同,無法確認辯方所指是「一對對講機」。
對講機被搜出是在關機狀態。

📌A9位置
PW21不同意扶起A9後只需行「兩三步」就到行人路。觀看片段後指是多於「兩三步」,認為「三四步」。

📌播放NTS16 M045片段
片段由13943 占學賢 拍攝
由20:00:57至20:01:03
片段可見58919拾起一隻鞋問A9是否屬於他,A9回答不是,其後他們行4步到行人路。

📌首次見到A9
PW21確認自己第一眼見到A9時,A9已經趴在地下,之前從未見過A9。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1

📌拋擲雜物
約1900時警方沿德輔道西行動推進,期間示威者向警方拋擲磚頭、玻璃樽、欄杆等。PW21指物件有擲中自己,亦見到其他警員被擲中,但同意此說法在口供紙或任何其他文件中沒有作任何文字記載。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PW21上述為「講大話」,PW21不同意。

🌟 #陳仲衡法官 指法庭內不可以講okay 😠(迷)
代表A11的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1時,引述其主問供稱示威者曾向警方投擲磚頭、玻璃樽以及欄杆,隨即遭 #陳仲衡法官 打斷,指傅狀的紀錄與其有出入。傅狀已表示接納法官說法,證人是指示威者用欄杆堵路而非投擲欄杆,但 #陳仲衡法官 仍追問是否需要重聽法庭錄音。傅狀表示為節省法庭時間,直接問證人即可。陳官聞言怒斥「唔使問!我話冇!」傅狀無奈表示「OK」,但陳官竟指「唔好喺法庭講『OK』呢個字!清唔清楚!」

📌「今日要你哋死」
主問時提及口號包括「今日要你哋死」,當中「你哋」並沒有指明對象,PW21自稱不會就此作猜測,指聽到由示威者方向傳來,但承認不知是誰講。

📌最後一次推進
約1955時接到新訓示,可以作出推進和拘捕行為,當時訓示對象為新界南應變大隊,包括58919。推進行動包括機動部隊、新界南應變大隊、畜龍和葵青區第二梯隊等,但PW21不知道其他隊伍指揮官有沒有給予他們相同訓示。

📌警告
在訓示後直至向前驅散及拘捕期間,PW21聽到曾經向示威者方向警告盡快離開,但不確定有否用揚聲器,亦沒有留意有沒有提及「會被拘捕」,因為當時PW21收到訓示將進行拘捕,忙於準備裝備,所以未有留意。

📌扯開口罩
PW21不同意辯方指出警員從A9面上「拉扯」防毒面罩及眼罩和眼鏡,辯稱是「除下」。

📌強力電筒
在NTS16 M04中20:04:11至20:04:20時,警方用電筒照射人群,PW21聲稱由於距離和現場環境均有影響,無法評估電筒是否強力,又指片段中被照射的人和旁邊發光標誌光度相約(按:留意標誌為光管,人一般情況下不發光)。
PW21同意當天警方有用電筒照向人群,但無法判斷當天警方配備多少如20:04:20時的電筒,又再三聲稱自己無法判斷電筒亮度。20:04:20時截圖為P35_PW21_D11_001。

PW21作供完畢

- 午休至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背景:
2020年5月24日,大批市民在銅鑼灣等地走上街頭,抗議中共打算在港僭立国安惡法以及在立法會表決在即的国歌條例草案,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攻擊市民,港九各地多人被捕。案件同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被告獲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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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指,早前申請押後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案情

2020年5月24日晚上8時,被告與另外3名未成年人士在旺角遇見警察高調巡邏時轉身離開,警員20268上前搜查被告。被告其時身穿黑衣,配戴一個藍色手術口罩,背囊內被搜出手套、防毒面罩、眼罩、手袖等。被告向警員供稱當日較早時間曾在銅鑼灣參與抗爭,看見有人用鐵馬堵路,被告亦上前協助,並曾使用背囊內物品。

警員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名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稱自己「做得唔啱」。

其後,偵緝警員5960從網上下載影片,證實被告招認確有其事。


🟡被告同意案情,法庭批准被告自簽$2,000守行為18個月,期間不得干犯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罪行,並須繳付堂費$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 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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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控方指承認事實(二) 已交予辯方,辯方須時索取指示。裁判官建議先讓警察證人出庭作供,主要原因是考慮到警察證人出入不方便,故希望先完成作供才處理其他事項。

PW 2 警察D(總督察)在屏風後作供

法庭就本案頒布了匿名令,因此警察D 在屏風後作供,不得披露其姓名及警察編號。主控亦提醒警察D 作供時不要披露同僚編號,須改以警察A、警察B、沙展C 作稱呼。

📍控方主問,警察D 形容當天的行動背景及情況

警察D(總督察)於2019年11月17日,隸屬機動部隊總部特別應變小隊,由早上08:00 至2019年11月18日凌晨05:00 左右在指揮中心當值。警察D 指:「由不同情報同渠道得知理工大學附近道路好混亂」,形容當時暢運道與漆咸道交界有很多示威者投擲了很多汽油彈、亦有示威者曾用弓箭射傷一名警員腿部等。警察D:「朝早就開始,一路冇停過」,「因為現場環境好多暴力發生,衝突又持續,所以安排咗一啲部署去恢復社會秩序」。

警察D 遂指派了沙展C 和警員A、B 前往香港歷史博物館尋找合適的勘察點,用以觀察及充分掌握(包括暢運道、漆咸道及科學館道)現場情況,讓警方盡快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我哋警員喺勘察點會觀察現場情況再報告」,警察D 強調:「其實成件事係想盡快做,因為現場環境越嚟越混亂」,又指示威者不停攻擊警方。警察D 指當天歷史博物館沒有對外開放,亦是政府建築物,也是唯一一個能清晰看到暢運道、漆咸道及科學館道一帶情況的高處位置,因此認為是合適勘察點。

警察D 憶述當同僚尋找了勘察點及開始進行觀察時,在15:40 他從手機社交軟件看到疑似勘察同僚的相片,「好快亦有同事通知我有啲手機cap screen,包括Telegram cap screen」,「我認得係警員A 嘅背影」,「我收到好多張相,但都係重複嘅相」。警察D 指主要收到 —— Telegram 的對話截圖和「警察A 跪喺地下望出出面」。(🔎 看證物P5(1)、(2) 確認)警察D 指Telegram 對話截圖是有關連的,因為內容提到相中地點是歷史博物館。警察D 表示事後沒有把這些相片保存於手機記錄中。

警察D 憶述當時:「收到呢兩張相後知道歷史博物館同事有危險,用通訊機通知佢哋俾人影咗相。同一時間,我都打電話俾警長C,講番我見到嘅相應該係由室內影出嚟。同一時間,警長C 都同我講呢個博物館外係有一啲黑衣人嘗試緊撬門入去。基於佢哋嘅安全,我就指示警長C 要安全地盡快離開歷史博物館。」勘察警員安全地離開後通知警察D。

警察D 稱因不能以歷史博物館作勘察點,指出他們較早前想做的驅散及拘捕行動因此不能進行,又強調「如有勘察點,想盡快進行。」被問及警方離開了歷史博物館有否尋找其他勘察點,警察D 再強調歷史博物館是最合適的勘察點,稱直至2019年11月18日凌晨警方又重新以歷史博物館做勘察點,然後作出剛才上述的回復秩序、驅散及拘捕行動。主控:「拖延咗幾耐?」警察D:「凌晨5 點進行,咁計番有拖延咗10 幾個鐘。」

📍辯方盤問

🧷 警察D 一直不在現場,是以情報作指揮

警察D 當天是在機動部隊總部當值,位置是粉嶺。行動時間為早上08:00 至行動結束,警察D 同意是直至2019年11月18日凌晨05:00 仍在繼續。警察D 一直不在理工大學範圍,是由不同情報得知現場情況。辯方律師詢問是如何取得有關情報:「包唔包括電視台嘅直播?」,警察D 一再拒絕透露:「呢個涉及我嘅行動部署,我唔可以透露。」辯方律師一再強調他並非在詢問行動部署細節,裁判官便詢問警察D 是否包括看新聞直播,此刻警察D 才回答「包括」,其後亦同意包括網上媒體

🧷 警察D 下達的指令中沒有特別指明行動需保密

警察D 稱當時是以通訊機與隊員溝通,而去歷史博物館這個指令是以電話下達給警長C 的,指令內容是着警長C 前往歷史博物館作勘察。警察D 指警長C「全程都有匯報番」。辯方律師詢問警察D 下達指令時,有否要求警長C 適時匯報,警察D 回應:「我哋合作咁多年,佢一向都會自己update 番我...」
辯方再追問:「呢個指令有冇叫佢搵呢個勘察點時係要秘密地進行?」
警察D:「我哋咁多年來,呢啲行動都要秘密地進行。」辯方:「咁你指令裡面有冇提示要秘密地進行,包括提示連同埋博物館職員,提醒佢哋都要保密?」
警察D:「我相信我哋一齊做咗咁多年野,我相信呢啲行動係喺保密情況下進行。」
辯方:「所以假設咗佢係自動波秘密進行?」
警察D:「我哋一向係秘密進行。」
🌟辯方質疑警察D 是否認為即使不需要明示行動要秘密地進行,警察C 亦會秘密地進行,並提醒歷史博物館職員也要替他們警方的行動保密,警察D 一再強調:「我哋多年嘅訓練,行動都係秘密咁進行。」🌟

🧷 辯方釐清警察D 於15:40 左右是以甚麼渠道接收該些相片

警察D:「我係由Telegram 見到,有人send俾我。」
辯方:「所以你係直接由Telegram Channel 見到啲相?」
警察D:「我唔知係咪Channel。」
辯方:「咁你係Telegram 見到嘅係有你識嘅人畀你呀,定係broadcast 形式收到?」
警察D:「我唔清楚,之後好快有人Whatsapp 畀我。」
警察D:「我喺Telegram 係見到呢兩張相。」
警察D 表示沒有印象亦不熟悉Telegram 頻道的運作,故不知道是誰發出來;相片是其後由認識的人以其他通訊軟件發放給他。

🧷 關於警察D 當時看到相片後的判斷

警察D 表示從早上直至15:40,一直是觀察着理工大學外的情況。
辯方:「當你收到兩張相,你第一個反應就已經知道係有危險?」
警察D:「係,我見到啲相之後,再收埋同事send 畀我嘅cap screen,我認為歷史博物館裏面嘅同事係有危險。」
警察D 表示一看到照片便認得是警察A,原因是警察A 某些裝備是特殊的,而且警察A 是直接下屬。警察D 表示當時知道警察A、B、C 身處歷史博物館,而相片顯示由室內拍攝,再加上對話截圖,因此知道是在歷史博物館內拍攝。辯方質疑警察D 未曾去過歷史博物館,單憑相片是不會知道該照片是在歷史博物館的甚麼位置拍攝。
警察D:「我唔知最精準嘅位置啦,但我知嗰個影嘅方向。」
裁判官釐清:「係咪知係歷史博物館入面影,但唔知實際係由,例如邊一個樓層影?」警察D 同意。

關於與警長C 通話多少遍及通話細節,警察D 表示忘記了,但同意辯方所指當天是交由警長C 作實際執行行動及指揮,稱:「警長C 可以話係嗰度嘅行動指揮。」

➡️ 未完,後續 ⬅️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3/2]
#1111沙田

D1: 王 D2: 李

控罪:
(1) 刑事毁壞 [D1]
(2) 非法集結 [D1,D2]

PW5 機電工程署的員工 楊漢輝
主問
⁃ 證人曾在2020年3月2日巡查沙田車公廟路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交通燈受損的情況
⁃ 證人指編號的(NT1)部分指該區域的交通燈。所以編號NT1/2是指該區的2號燈柱
⁃ 證人要求查看機電署的紀錄,確認所有受破壞燈柱的編號,唯被辯方反對
盤問
⁃ 確認NT1/2所指示由獅子山隧道往沙田的方向,而NT1/3則指示向獅子山隧道的方向。
⁃ 確認證人供詞中有提供NT1/ 1,2,3號柱的破壞情況而沒有提及NT1/ 12號燈柱。

由於控方今天收到機電署的圖則,並向法庭申請修訂案情,控告D1所破壞的燈柱該為NT1/2而非控罪書上的NT1/12。

辯方休庭相議後決定反對申請,理由是辯方一直盤問證人的方向及準備都基於NT1/12號燈柱,直至今早才知道控方所指的是NT1/2。如果繆然更改編號,會對D1嚴重不公平。

控方在小休後又再提出修訂申請,指被破壞的燈柱應為NT1/3而不是NT1/2😅

法官認為事實上的確有燈柱被破壞,而申請只是搞清楚燈柱的編號,所以不接納辯方的說法並批准控方的申請。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7日0930續審,並重召PW1及PW2為辯方重新盤問。

倘若一天審訊不足夠,法官將把案件再押後至5月22日審理。

按:一眾旁聽師知悉崔官打算押後案件再審後十分憤怒,不斷在旁聽席上大罵檢控主任做「律政司走狗」出錯後再錯依然毫無歉意,浪費大家時間。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2/3]
👥D1:冼(18) D2:湯(21) #1118葵涌
🛑曾還押54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葵涌葵馥苑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即每人各一瓶高濃度硫酸液體,樽外用一片紗布包裹着三氯異氰;D2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牌照而管有一部無線通訊器具。

昨天審訊內容請參閱蘋果日報報導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22/P74JGSRA5BFRVPPQ3IRPPYMF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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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基督教警長 33509 林金池作供

🛑到底第一句係講「警察咪郁,去邊呀?」,定係「咪撚走,影乜嘢呀!」?

代表首被告的劉偉聰大律師向林警長指出,PW1吳警員曾對兩名被告講過「咪撚走,影乜嘢呀!」。但林警長聲稱無印象,因為牠出葵馥苑大閘時與吳警員有一定距離,可能聽唔到佢第一句係咩

劉:警長,咁你有無聽過吳警員衝出去嘅時候,大聲嗌「警察唔好走」
狗:呢個係表明身份呀嘛。
劉:我問你有無聽過呀!
狗:咁我都有講。
劉:我係問你有無聽過呀!
狗:我有聽過,我亦都有講警察咪郁,去邊呀? 呢個係表明身份。

劉大律師質疑為何林警長對於看守而目擊第一控方證人搜查被告的過程,在證人口供詞與記事册內隻字不提。[詳情後補]

劉偉聰大律師見林警長問非所答,以免浪費法庭時間,直接向證人指出其實首被告由此至終身上都無背囊,而且沒有與警長進行任何對答。林警長答:唔同意 [劉:咪囉!幾直接個答案]

*關於PW3「我記事册淨係記錄重要嘅事」的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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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需時整理,我唔知d控方證人講乜鳩,問非所答,一時一樣,呢頭講到實牙實齒,轉到又話唔記得/無印象/睇唔到(明明就企係隔離)……

🟡休庭,14:30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 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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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上 ⬅️

🌟🧷 辯方質疑早於照片流出前,勘察警員的行蹤早已曝光(看證物D2 - 4 截圖及新聞直播片)🌟

🔎 看「寶寶Channel」的Telegram 截圖,警察D 表示:「我冇睇過,我冇印象呢個Channel 名。」🌟截圖上有一張相片顯示了一架裝甲車,相片下寫有「1508 #尖沙咀 一銳武經漆咸道南往Poly方向」,警察D 表示「冇印象有睇過呢張相」。🌟再看另一截圖,警察D 表示沒有印象看過此些資訊。

🔎 看一名外國記者Oliver * 的Twitter 帖文截圖,🌟相片顯示了一輛警方裝甲車停泊在香港歷史博物館的正門外,裝甲車附近有很多穿着非示威者裝束的圍觀市民。該貼文的發佈時間是15:14🌟記者的描述(翻譯為中文)的大概意思是 ——「警方的裝甲車已停放在歷史博物館外,幾個軍官已下車進入博物館,我思疑他們是否正要前往天台。」警察D 表示當日沒有留意到這個帖文。

📽 播放證物D1 NOW 新聞直播(為時2分鐘)

片段中,右上方為理工大學建築物,左上角為聖瑪利書院,中間為示威者的防線,正上方為水炮車及裝甲車。
辯方:「呢個NOW直播會唔會係你哋喺機動部隊總部其中一個觀察理工大學情況嘅渠道?」
警察D:「憑記憶唔肯定有冇睇過。」
辯方指示把片段較至直播顯示時間15:40,描述畫面下方有很多示威者及有一些外國記者。(片段此時亦開啟了聲效,可聽到裝甲車的警報聲及可見水炮車正在施放藍色水)對於這些行動,警察D 回應自己當時並無認知或擔當任何角色。
辯方:「呢啲藍色水,行動當日係做過好多次,同唔同意?」
警察D:「我同意當日係做過好多次。」
被問及水炮車當時是否正在進行驅散,警察D 表示:「我唔能夠代表當場指示水炮車嘅指揮官」。


📽 播放蘋果日報新聞直播(從直播顯示時間15:15 開始)

開始播放前,辯方指出這個時間警察D 的隊員已經被指派前往歷史博物館尋找勘察點,警察D 同意。辯方:「所以你會特別關注當時情況?」警察D:「我又唔會咁講,因為佢哋遇到問題會匯報」,表示一直持續關注理工大學一帶的情況。

在片段中可聽到示威者的對話及記者的旁述,能十分清晰地聽見「有狗入咗後面呢幢呀!」、「有狗入咗後邊呢幢嘢」,記者旁述「有防暴警入咗歷史博物館入面,咁就開始有少少緊張」。辯方指出並非冒犯,問警察D 同意與否通常示威者是以狗形容警察。警察D 沒有正面回答。🌟辯方亦指記者形容有防暴進入了歷史博物館,其實示威者和記者都分別表示了當時有警察進入了歷史博物館。警察D:「我哋裝束同防暴唔同...」辯方再指出:「其實15:15 已經有示威者見到有警察入咗歷史博物館。」🌟

🌟片段中15:20:11,開始有示威者以揚聲器指:「有速龍入咗歷史博物館」、「需要啲人手去歷史博物館,但呢度都係要人嘅」、「手足留意,留守博物館嗰啲,每度門都要有手足睇住」。辯方問警察D 能否聽到片段中的對話,警察D 表示聽到,「但唔知呢度係代表邊」。🌟(再次重複播放蘋果日報新聞直播片段)警察D 指這次能夠聽到詳細的對話內容,表示於當天沒有聽過或得知有關對話,並同意此些資訊與當時正在進行勘察的小隊是相關的。警察D 又強調:「當日我哋嘅行動係勘察嘅啫,淨係隱蔽性觀察行動,係去支援個大行動。」警察D 同意這些資訊如能在當時得知,可能對位於博物館內的小隊有用,但強調這是秘密行動。

🧷 辯方集中指出勘察行動無需等到第二天的凌晨才再次進行,而警方的驅散行動亦一直持續

辯方集中指出警察D 是否同意當天從早上開始,驅散行動一直在進行中,並指出警察D 看見涉案相片後,其實「當時你係唔需要等到凌晨五點,而係可以喺更早嘅時分再搵其他隊員去歷史博物館進行勘察?」
警察D 不同意。
辯方遂問:「有人阻止你派員去?」
警察D 拒答,稱:「涉及行動細節。」
辯方再次指出:「15:40 後其實你哋可以再派遣隊員去歷史博物館進行勘察,同意嗎?」
警察D 不同意。
辯方:「即係你意思有人阻止你?」
警察D:「我冇咁講過。」


🧷 關於有否下達指令命警長C 要向歷史博物館職員指出有關行動是須保密

🌟辯方向警察D 指出:「當日喺你下達指令比警長C 去找尋勘察點時,你係冇叫佢採取指示要去避免行動曝光?」、「亦冇叫佢採取任何措施防止或者避免行動曝光,包括叫歷史博物館職員唔好披露?」
警察D 對上述均不同意。
辯方:「你本人係冇同歷史博物館職員直接溝通,同意嗎?」警察D 同意。
🌟

📍主控複問

主控指即使示威者知道有警員進入了歷史博物館,警察D 在作供期間曾回答:「只要佢哋唔知我哋做乜嘢就冇關係。」
主控遂問:「你知道當日歷史博物館不開放?」
警察D 表示知道。
主控:「所以就算示威者知道有警察入咗歷史博物館,佢哋唔知你哋係做緊勘察,同意嗎?」
警察D:「我覺得佢哋唔知。」

PW 2 作供完畢。

11:50 休庭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休庭至12:30 再開庭。

————————————
控方表示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二),裁判官指示待會再處理。

PW 3 沙展C(警長)在屏風後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提醒本案已頒布了匿名令。

沙展C 當日隸屬機動部隊總部特別應變小隊,以軍裝當值,即俗稱飛虎隊。沙展C 於15:05 收到警察D 的命令去歷史博物館尋找合適的勘察點以觀察理工大學範圍,遂帶同警察A、B 前往,「大約幾分鐘後到達」。沙展C 同意當天歷史博物館不開放予公眾人士參觀,進入後「唔覺有」公眾人士,只找到歷史博物館職員。控方:「有冇表達你哋嘅來意係做啲乜嘢?」沙展C 表示有,其後有「相信係博物館職員」帶領着他們前往尋找勘察點。沙展C 憶述:「其實有幾個帶我地,其中一個係白色恤衫…」,「帶咗我哋去一條樓梯,好似係3 樓嘅一條樓梯」,「上咗最高位做我嘅勘察工作」,「曾經上過一個,相信係天台嘅地方」,「係同警察B 一齊上」,「當時職員帶到我哋去電梯口,咁見到一條鐵梯…同B 一齊上咗去」,表示警察A 當時留在原地觀察。

對於何時再會合警察A,「大約落番去先見到警察A,警察A有講:『有另一條樓梯望出去都比較理想,可以做勘察』,聽完佢嘅匯報有跟住佢去嗰個位置。」沙展C 表示後來,「工作期間,我嘅上司通知我,我哋嘅位置曝咗光」,控方:「你上司係邊位呀?」沙展C:「警察D,D for Dog。」

(按:直播員表示Oops🤭

沙展C 指當時警察D 曾問他們的位置安全與否,而且告知他們位置已經曝光,提醒他們需要小心。沙展C 遂提醒在旁邊的警察A。沙展C 與警察D 溝通關於曝光的事情,「個內容大概係有人影相影咗我哋,喺係入邊影到我哋背脊,位置好近我哋,叫我哋小心啲」,指警察D 當時亦表示有機會要他們撤退。沙展C 指:「我哋都有考慮呢個情況,非常擔心另一位唔係身邊嘅同事」,「我想搵返警察B, B for Boy,等我哋三個可以喺番埋一齊。」沙展C 又指當時有歷史博物館職員曾表示「有人爬緊入嚟」,因此匯報給上司知道。沙展C 形容當時有各樣情況,因此叫漆咸道南其他候命的同事前往歷史博物館以接應及協助他們離開。被問及歷史博物館內的某些樓層是否好的勘察點,沙展C 再強調「喺裏面望出去係冇嘢阻擋我視線」。

PW 3 尚未作供完畢,午休後待續。12:55 休庭,案件押後至今日 14:30 再續。

➡️ 未完,後續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10承認事實

(40)2019年7月28日約2010時,女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 在德輔道西 31 號外以「參與未經許可的集會」拘捕A10。

(41)2019年7月29日約2315至2325時, 探員 3998 李智勇 搜查A10住所。期間檢取A10的衣物,包括(1)一件黑色短袖上衣(P10-1)、(2)一條黑色長褲(P10-2)及(3)一對黑色鞋(P10-3)。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0相片呈堂為P28(D10)(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9張從A10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0)(1)-(9)。

——————

傳召PW22高級督察 邱嘉威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0

📌背景
案發當天約1750時,被指示到德輔道西西區警署外與其他警員向東組成防線;約1900時沿德輔道西東西行線向東推進;約195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電車站,當時現場環境混亂,示威者眾多。
在到達皇后街電車站前,PW22指自己並非在警方防線最前排,但不清楚自己前方有多少警員;而到達接近電車站位置時,PW22前方有大量軍裝警員。

📌制服女子
PW22在控制女子後,將女子交予身後其他警員。由於現場環境混亂,示威者眾多,許多警員正在拘捕及制服市民,PW22當天配有胡椒球槍,因此繼續前進,打算使用武器確保現場環境安全及保護其他警員。

📌被制服女子位置
控方要求PW22在P62街道圖上用紅色交叉標示女子被制服的位置,呈堂為P62_PW22_001A。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01:09至20:01:41
PW22找到自己和女被捕人,女被捕人坐在地上

片段開始時畜龍先急步行,之後在20:01:17時開始跑,PW22在畫面中找不到自己。

20:01:21時畫面有煙霧,控方指為警方發射催淚彈,惟PW22堅稱不知道是否催淚氣體。煙霧後面有人,PW22指為示威者。畫面右邊的記者前方有三個畜龍,從衣著和背心左背後的藍燈可認出。

20:01:29時,控方要求PW22留意片段中戴黃色頭盔人士,PW22認不出是誰。
20:01:30時畫面正中央畜龍為PW22,當時在德輔道西電車站看見一名女子在前面,正上前制服該名女子。
20:01:31時,在控方三番四次不停重播又倒帶下,終指戴黃色頭盔人士為其後被制服的女子,截圖為P57(NOW)_PW22_001。

由20:01:31「遂 格 遂 格」倒帶至20:01:30,PW22當時沒有留意女子行為,指女子「就咁企喺我前面」,控方要求PW22留意片段中女子行為。 #黎建華大律師 提出反對,指證人已清楚回答,應為法官留意片段, #陳仲衡法官 以反對語氣同意。20:01:30時截圖為P57(NOW)_PW22_002。
20:01:30至20:01:32,慢鏡及正常速度播放幾次該2秒鐘,終於播完。

20:01:37時,紅遮旁邊為PW22,坐在地上的為被制服女子,女子當時背有背囊,截圖為P57(NOW)_PW22_003。

20:01:39時,紅遮旁邊黑色衫警員為PW22,黃色頭盔人士為被制服女子,當時PW22正離開。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5:14:00至05:14:15
PW22什麼都看不見,再「遂 格 遂 格」播放後仍然什麼都看不見。
05:14:08時可見畫面有煙霧有電車站,PW22確認為與上一片段同時同地。PW22繼續堅稱不確定煙霧是由催淚彈造成。在煙霧後有人開遮向外反,截圖為P57(RTHK)_PW22_001。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05:46至05:05:50
05:05:46時,PW22背向鏡頭;05:05:48時畫面可見PW22在被制服女子左邊。女子頭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防毒面罩,截圖為P57(icable)_PW22_001;05:05:50時,女子雙手戴有手套,截圖為P57(icable)_PW22_002。PW22稱在現場都有見到。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22

📌與人群距離
PW22不同意在德輔道西最後一次推進前,警方防線與示威者防線相距超過100米,指在高陞街防線與人群最近距離約為40至50米。PW22又不同意在推進前警方防線未有移動時,人群一直向東後退。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04:56開始
片段可見警方開始推進直接到達修打蘭街,示威者有向後退。

PW22同意在現場首排示威者的確退至德輔道西60至64號西城大廈外,但強調自己只看見頭排示威者。當時警方在德輔道西及修打蘭街交界,距離大約80至100米。

🌟控方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指未有確認有線新聞片段中不同畫面是否同步, #黎建華大律師 同意,所以現由PW22確立警方當時是否到達修打蘭街交界。

參考地圖P61A,PW22同意警方在修打蘭街交界開始快步向前推進,而修打蘭街交界以東為修打蘭街電車站。

📌有記者在旁
在現場警方前方及左右近距離有記者,PW22辯駁有身穿反光衣手持攝影器材的人,但不知是否記者。

向東推進至修打蘭街電車站以東便開始急步跑,PW22指自己一直跑到皇后街電車站。由修打蘭街至皇后街電車站快步及急步跑期間,PW22同意警方身邊有記者,但指「不至於充滿記者」。

PW22否認推進期間因為記者阻礙而造成場面混亂,抇記者並沒有阻礙推進。

PW22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3: *
D4: *
D5:王(17)
D6:梁(17)

❗️D1,2較早前已認罪❗️

D1判刑
D2判刑 (被覆核中)

控罪:
(1)刑事損壞 [D2-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3)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襲擊意圖防止合法拘捕 [D5]
被控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6)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晚上大概19:30pm 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多達150名市民慶祝林鄭月娥生日,並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3個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

PW1喜茶員工及PW2、PW3便衣警察👮‍♀️喬裝顧客目睹D1、D2與其他黑衣男子衝入「喜茶」店舖內,用石頭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

PW1嘗試阻止破壞不果,警員PW4及PW5嘗試拘捕D2,D2成功逃脫,但其後在家中被捕。

——————

D3-6不認罪

預計審訊日期:7日

將傳召7個控方證人
雙方同意錄影片段,相關照片,證物鏈

然而,部分資料未準備好,包括手機登記的記錄。

案件押後6星期至2021年5月3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並預留2021年7月19至29日(其中7個工作天)作審訊用。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8中環 #提堂

車(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雪廠街x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4名證人,無警誡供詞,有2段片段。

案件押後至5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辯方為被告申請由一星期報到一次改為兩星期一次,控方表示不反對,但申請被羅官否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15沙田 #判刑 #刑事損壞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在2020年3月8日,999報案中心接到消息,在火炭樂景街行人隧道,有人噴漆,由於資料太少,警方加強巡邏,在2020年3月15日00:53,PW1警員9666便裝在上址巡邏,00:58 PW1見到20米外,一名男子持紫色環保袋,徘徊咗5分鐘,01:03見到被告在使用噴漆,01:05 PW1出示委任證截查,搜出3支噴漆(兩黑一白),當時被告右手戴上手套,拿著白色噴漆,在牆上噴上「若要人不知,暗角禮貌啲」,PW1在00:53經過時無這字句,警誡後被告沉默。
========

被告收到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同意報告內容,願意遵守

判刑
被告沒有定罪記錄,認罪,有悔意,於同類案件中不算最嚴重,故認同報告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

終判處社會服務令80小時❗️
以下為3月22日審訊內容,案件將於今天150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審訊

👤葉嘉榮/尚德區議員助理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認罪

承認事實:
拘捕地點相片、葉當時的衣物及盾、警員於事發翌日的求診紀錄。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警員17311,鄭浩偉(音),西九重案組5A隊警員,本案聲稱受襲警員。

📌主問(節錄)
事發當日為周梓樂逝世兩個月。
PW1於當天當值,屬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前往支援,大約晚上10點30分被召喚支援,對地段並不熟悉。

事發時,PW1裝束如下:
-頭盔(有警察字樣)
-長袖深色衫
-戰術背心(具輕微保護力,有厚度,冇咁易擦傷,被人掟嘢時可
防護)
-深藍長牛仔褲
-高筒軍靴(鞋頭冇鐵片)
-警棍及「警察」字樣圓盾

2235 PW1乘坐警車跟隨便裝隊伍到寶康路巴士站位置落車,當時大約有20至30名便裝警員陪同,落車後穿過巴士站,跟隨大隊到尚德邨尚真樓及廣明苑廣昌閣中間位置。當時看到尚真樓出面有大量示威者向警方指罵叫囂,當時雙方距離大約20米,示威者大部分「企喺度」,部分向前行。

當時大部分示威者有後退,一名男子(即被告)未有退後,反而繼續面向警方叫囂,並持有一個啡色盾牌,PW1與隊員上前截停被告人,向被告人講「我依家拉你非法集結,同我放低個盾」,被告則回應「咩呀,你揸武器就得,我揸武器就唔得呀?」,對話時大約相差半個身位距離,對話後被告用右手揸盾撞擊PW1至後退半步,其後PW1用盾壓向被告,至尚真樓外牆邊。

(部份內容從缺)

📌盤問(節錄)
辯方呈上三段影片
1) RTHK直播
2) on.cc直播
3) 立場直播

(部份內容從缺)
辯:向你指出被告冇可能用手踭批到你雞心,因為被告比你矮小
PW1:唔同意
辯:批踭時6288喺你旁邊?
PW1:同意
辯:宣佈拘捕時6288喺你附近?
PW1:冇留意
辯:制伏被告鎖上索帶上警車期間,中間有10分鐘等待時間,其間6288有即時紀錄記事冊,你知唔知?
PW1:唔知
辯:向你指出6288有即時紀錄記事冊,只係紀錄用非法集結拘捕被告,冇襲警罪名,同意?
PW1:唔知道
辯:向你指出你當晚冇同被告講襲警,只係講拉佢非法集結
PW1:唔同意
辯:被告第二次襲擊你既時候,已經有好多警員包圍被告,如果當時被告向你批踭,係冇意思亦好愚蠢,冇乜可能喺呢個時候襲擊你?
PW1:唔同意,因為已經發生左
(播放立場片段)
辯:有留意有西裝人士?
PW1:留意到
辯:係咪案發時間附近
PW1:唔肯定
辯:係咪相約時間,即晚上8點幾,被告被捕時間
PW1:唔肯定,片尾見到尚真樓對出圍住被告
官:你確唔確定到片段係被告案發附近
PW1:確定到
辯:見唔見到當時警員情緒同氣氛比較緊張
PW1:唔知當時警員緊唔緊張,因為做緊驅散,保障市民安全
辯:你希望當時盡快驅散人群?
PW1:希望
辯:驅散時有可能同人有接觸有碰撞?
PW1:唔能夠確定有冇碰撞
官:證人都只係睇片,較適宜喺陳辭提出呢D觀點
辯:再播片,確唔確認到橙衫人係被告?
PW1:唔100%肯定係被告
辯:但你講過好少人著橙色衫,好易認?
PW1:全晚有幾多人著橙衫唔知,留意到嘅就係被告一個
辯:片中被告位置同警員記認第一眼見到被告位置相若,同意?
PW1:差唔多
(慢鏡再睇)
辯:認唔認到橙衫人係被告?
PW1:只能話有機會,因為特徵相似
辯:向你指出當時警員做緊一個防線,你向尚真樓推進,同唔同意?
PW1:唔同意,我隊伍係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一員,相若係刑事大隊總部,喺現場做搜證工作,並唔係負責推進防線
辯:被告同警員有一段距離,係企喺穿記者反光衣既人既後排,同意?
PW1:同意,但見到被告當時唔喺記者後面
辯:因為見到被告拎住盾牌,所以你穿過記者去到被告前面,同意?
PW1:唔同意,當時冇記者喺中間
辯:你見到被告拎盾牌?
PW1:見到
辯:你問被告你手上拎住D咩,被告冇俾反應,同意?
PW1:唔同意
辯:所以第二次先穿過人群喝問佢,你呢個咩黎架?被告後退,你第三次問佢「呢個咩黎架」,被告答「你可以有槍,我唔可以有盾?」你答「而家我拉你」
PW1:唔同意
辯:被告一路好冷靜,冇叫囂,只係想了解之前一位市民被拘捕情況
PW1:唔同意
辯:被告之後有問,「咁而家係咪拘捕?」
PW1:唔同意
辯:呢個時候已經去到背向牆既地方
PW1:同意
辯:然後你用力控制被告既雙手
PW1:唔同意
辯:被告已經身靠牆邊呢個時候,有幾個女性由右前方走向被告方向
PW1:同意
辯:因為咁,警員包括你就轉身驅趕佢地
PW1:同意
辯:呢個時候被告就叫左一句,「唔好搞D街坊呀!」
PW1:唔同意
辯:因為呢個情況發生,為被告安全,就引領被告行去左邊
PW1:同意

辯:被告從沒有舉起盾牌撞擊你,你冇因為撞擊而後退半步。當時你向被告行,想叫佢向後退,而你向前既速度有時會比被告快,所以有接觸都係意外,並非被告撞你
PW1:不同意
辯:辯方認為冇碰撞發生,就算有都係意外
PW1:不同意
辯:現場有好多警員戒備緊
PW1:同意
辯:警員你體重係?
PW1:大約150幾磅
辯:你當時有裝備喺身,加埋係幾重?
PW1:大約165-170磅
辯:由你截停被告到被告去到牆邊,一路係你向前面行,被告後退?
PW1:同意
辯:所以被告要將向前既你撞後半步,要好大力先做到
PW1:不同意
辯:被告身形比你瘦小,冇你咁大隻
PW1:同我差唔多,只係高度有相差
辯:你冇即時因盾牌撞擊而即時拘捕被告,而將佢押去牆邊,點解唔即時制伏佢?
PW1:因為如果咁做,戰術上會俾人包圍,所以冇即時拘捕佢
辯:被告第一次同第二次襲擊你之間,有用手推開你?
PW1:同意
辯:當時已喺牆邊?
PW1:係
辯:但你亦冇即時將佢制伏?
PW1:因為牆邊亦好貼近示威者,所以要帶佢遠離危險地方,去到安全地方先會制伏佢
辯:被告推你力度係大定細?
PW1:力度唔大
辯:清楚記得佢有推你?
PW1:記得
辯:咁點解你唔覺得推你係為襲擊你?

主控反對問題,唔知點解要問呢D問題,至於邊D動作納為襲警並唔妥當,認為應俾法庭判斷。
辯方認為警員有記錯,有D動作係當時冇發生過,所以要問當時案發經過,對照辯方案情。

官認為要改變問法,講明呢個情節係之前冇提及過。

辯:你喺主問冇提及過被告用手推你,而你案發5日後落口供亦冇提及呢個情節,到辯方盤問先提及
PW1:同意
辯:你對當時案發經過記憶並唔清楚?
PW1:唔同意
辯:2020年1月9日5點31分有補錄記事冊,當時亦冇記錄到被告用手推你,亦冇提及有示威者黎搶犯
PW1:同意,冇記錯過
辯:向你指出呢件事件冇如你咁講發生,你只係盤問先加插呢D情節,因為你對當日嘅記憶有模糊
PW1:唔同意
辯:被告被按喺地下之後,成面藍色水
PW1:見到
辯:當刻被告身體同盾牌夾住隻右手喺中間,少許側身
PW1:因為我壓住佢,所以冇夾住隻手
辯:當時有警員向被告施放藍色胡椒噴劑
PW1:有施放藍水,但唔肯定係咪向被告噴
辯:被告落地隻手仲扣住盾牌,所以盾牌都噴到變埋藍色 (展示P3證物盾牌有藍色噴劑)
PW1:同意,見到
辯:盾牌裡面有兩個圈同木棒,被告要用右前臂穿過兩個圈同拎住木棒先戴到盾牌。被告由截停到禁低都係拎住盾牌
PW1:相信係
辯:咁樣拎住盾牌,被告手踭冇可能露出黎
PW1:唔同意,因為被告個身貼住佢而批到
辯:所有片段都影唔到被告用手推你嘅動作,所有片段見到被告咩時刻都係冷靜,冇叫囂指罵掙扎
PW1:片段影唔到
辯:所有片段都清楚睇到當時有好多警員市民記者示威者在場,情況混亂
PW1:同意
辯方律師:而被告襲擊你都係短時間,一分鐘內發生?
PW1:同意
辯:呢段時間嘅事係混亂
PW1:唔同意
辯方律師:唔能夠排除可能記唔到咁清楚事發經過?
PW1:唔同意
辯:幾名警員制伏被告時,其他警員有盾牌警棍?
PW1:同意
辯:警員可能互相觸碰,同意?
PW1:冇發生過
辯:你就醫時話有瘀傷?
PW1:同意
辯:不能排除傷患係混亂間由其他警員造成
PW1:不同意
辯:被告冇襲擊過你,一次都冇。即使被告有機會碰撞,都可能係無心之失
PW1:唔同意

📌覆問
控:你見到被告隻手有動作,幅度有幾大?
PW1:爬行幅度唔超過一個男人嘅前臂長度
控:你係睇到呢個動作?
PW1:睇到
控:被告推你嘅時候片段影唔到,被告同警員相距有幾遠?
PW1:被告喺我右邊,推左我一下,係好快,距離約一個前臂既長度,快,短
控:你係咪同被告一齊企喺盾入面?
PW1:唔係
控:咁請講解一下被告右踭點批到你
PW1:被告喺我前面偏左少少,個盾喺我右邊
控:批踭時個盾掂唔掂到你?
PW1:掂到
控:咁個盾點掂到你?
PW1:盾嘅右邊摩擦到我右肩

📌裁判官覆問
官:被告有掙扎,因為被告有推你,同你想帶被告去牆邊時被告僵直個身
PW1:同意
官:你歸納被告有掙扎,所以將推你都係掙扎,而唔係襲擊?
PW1:係,因為當時情況係混亂,有另一班人向我方向走,我唔能夠肯定推我係想襲擊我,而係想走

PW1作供完畢,冇其他證人。

控辯雙方補充承認事實(地點),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有一位人格證人,打算用65B條,睇下控方同唔同意以書面證供傳達。

控方要求休庭10分鐘,以確定其中包括刑事定罪紀錄嘅細節。

控方最後同意以65B處理該證人證供,但需要盤問辯方證人,押後至第二日審訊。

(第二天審訊內容從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審前覆核

D1: D2: D3: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3人不認罪
控方傳召的證人將由九名減至四名證人 ,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案件將於 5月25日 至 5月27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進行審訊。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0707油麻地
#襲警

區諾軒 (因《港區國安法》而遭扣押)

控罪:
(1)-(2)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背景:
區諾軒於2019年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包括以大聲公3次敲打其盾牌,令關志豪受驚,以及以大聲公朝高振邦叫喊,令高耳朵不適。

#梁嘉琪裁判官 判處答辯人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原審裁判官覆核遭拒,遂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於2020年7月6日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發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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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由雷芷茗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詞

🧷原審裁判官偏離一般判刑選項,低估本案的嚴重性

①偏離一般判刑原則
不論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或《警隊條例》第63條控告,除非案件中有例外情況/特殊情況,一般而言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年紀並非特別輕或入世未深,並非因為情況危急或誤會而犯案,答辯人的行為非常不合作,抗拒警方清場,多次無視警方清晰的警告。

②答辯人並非在現場調解
警方在正當執行職務在原審時沒有受到挑戰,警方當時驅散路面人群,嘗試恢復交通。答辯人以行動及言語阻礙警方驅散,引來在場人士及記者聚集於路面,癱瘓交通。警方已多次向在場人士發出清晰警告,要求在場人士返回行人路,答辯人並非與警方溝通,而是口號式表達訴求,如「停止執行職務」或「死黑警」。

警方在現場非常克制,嘗試緩慢推進,但答辯人並不合作,反而以「黑警」及「毅進仔」侮辱警員,以咪高鋒敲打警員長盾,答辯人的行徑只是發洩情緒,並非真誠地調解,他的行徑不可能構成例外情況。再者,現場充滿情緒高漲的人士,答辯人的行為產生漣漪效應,鼓動在場人作出激烈行為。

③侮辱性言語屬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謝忠(音譯)案,指出答辯人在案中謾罵式言語屬加刑因素,而答辯人的言語只是宣洩情緒,並非為了與警方溝通。

④原審裁判官沒有盡責地辯識案情,沒有適當地給予相關比重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社會服務令屬於恰當的刑罰,判刑明顯不足

①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並非為為著自己的行為或襲警而致歉,根據黃之鋒案,表達真誠悔意必須對自己干犯的罪行及帶來的後果表達悔意,但答辯人只是對自己的粗言穢語致歉,求情信中仍堅持自己沒有干犯襲警罪,質疑裁判官的事實裁定。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沒有真誠悔意不代表不能夠判處社會服務令,申請人指襲警罪的一般判刑選項是禁閉式刑罰,裁判官需要列出多處例外情況才可判處非禁閉式刑罰,真誠悔意是社會服務令的關鍵考慮因素。


答辯人
由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陳詞

①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第一時間已撰寫求情信,清楚表達對自己的粗言穢語深感抱歉及無意阻礙警方執法。本案並非一般襲警案,答辯人撰寫求情信時對法律觀點存有爭議。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第一,佢結果被裁定罪成,去到果時仍然唔接受,佢係確信佢係無罪,佢唔接受自己犯罪,點顯示悔意?第二,聲浪係耳邊令人不適係常識,係咪法律爭議呢?

彭寶琴法官:粗言穢語並唔係襲警罪嘅控罪元素,完全同襲警罪係兩碼子嘅事。

②答辯人目的在於調停,化解衝突
答辯人關心警方防線後的示威者,要求與指揮官對話,確保示威者能夠安全地難開。彭資深的陳詞遭到三名法官多翻質疑—

彭法官:一大群記者圍繞兩名議員,如果佢哋離開車路,記者自然會散去。

彭上訴庭法官:「請你停止執法」、「停止推進」點保護警方後面嘅示威人士,點解要警方停止推進,如果向前推進,後面咪更多空間。

潘首席法官:答辯人用「非法禁錮」針對警方執法的用詞,點化解現場衝突?「停止執法」點幫到後面嘅示威者,警方向前推進,後面嘅空間咪愈來愈大,後面發生肢體衝突的機率咪愈低,點解仲要叫警方唔好推進?高警司係現場最高級嘅警員,答辯人仲要講粗口同埋針對性字眼,點解唔趁機進行建設性對話,要對住高警司使用大聲公。

彭上訴庭法官:我知情緒激動,但唔會拋開常識,你可以同警員講「你俾我5分鐘,就可以散開人群」。

彭法官:你接唔接納答辯人嘅表現有機會激化在場人士的情緒?

彭資深回應指答辯人希望與指揮官對話,好讓防線後的示威者離開,承認答辯人激動下選擇了錯誤的方法。

③原審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判刑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並非酌情權以外的選項

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潘首席法官聞言追問是否有證明,彭上訴庭法官對答辯人在疫情下能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表示驚訝(su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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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判刑明顯過輕,上訴法庭指控罪要旨是要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考慮到案情嚴重性、犯案背景及手法,即使答辯人有良好背景,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控罪1恰當的刑期是4星期監禁,控罪2的恰當刑期是10星期監禁,控罪1其中2星期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2星期監禁,因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及本案是覆核申請,酌情扣減3個星期。

上訴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9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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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走入羈留室前大喊「唔好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