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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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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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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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裁決

D1:盧(18)
D2:蕭(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

速報:
控罪一:🥳🥳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庭外消息
👤15歲手足 #1004元朗 #答辯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員1877 陳港橋Chan Kong Kiu 身體受嚴重傷害。

(2) 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承認控罪二,控方表示撤回控罪一並存於法庭檔案內。法庭表示判刑前會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7日 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

《蘋果日報》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20/SZSI7VH24FGQNNZS5EAQHJJRUU/
官只索教導所報告 元朗中槍15歲少年 認暴動下月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裁決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

裁決速報:2項控罪成立❗️還押

📌裁決簡短理由

控罪一爭議在意圖還是意外撞到受害人
控罪二爭議在有否意圖拘捕反抗

從庭上作供,三位證人包括2警員證人及1受害人口供互相吻合,受害人庭上展示動作怎樣受傷也同醫療報告相若,非辯方指受控方引導,各人盤問下亦沒有動搖,因此法庭認為三人證供可靠可信。

相反法庭認為被告庭上口供不可靠也不可信,例子如

1)上學出門數分鐘便在樓下附近石壆坐休息,盤問下說沒有特別原因,平時不會,不合情理

2)沒有犯法,主問時說見到警察驚慌便逃走,盤問下又說警察追來及呼喝所以逃跑

3)說有減速側身嘗試在婆婆及工人中間穿過。工人扶著婆婆連在一起空間狹小哪可能穿過。如無心撞到,應會停低問受害人有無傷,被告卻只停一停不作聲繼續逃跑

4)被告說頭俾人打及腳踩所以反抗,但醫療報告卻沒有證據被打,而且口供也從來提及,被警察打是庭上首次説出。

辯方陳詞有指受害人口供與庭上作供不符,法庭認為只是落口供時與警方溝通出了少許誤會,不影響可信性。拘捕警員說不知道被告受傷到過醫院,現埸見不到流血及被告也沒有説受傷,而被告頭部受傷本席認為極可能是被捕自己跌在地上引致。

基於以上原因,法庭裁定被告有意圖襲擊及拒捕,兩項罪名均成立❗️

📌求情:
律師呈上被告父親入院記錄。在本案去年開審前6天,被告父親在乘坐交通工具時中風,期後需住醫院及療養院合共數月,出院至今一直留家中,大部份時間臥床及用輪椅,自理能力不理想。此事令被告明白老人家受傷經歷,有內疚感,亦願意主動賠償受害人$1500之醫療費用。同時亦呈上數封求情信及一封予受害人之道歉信。

辯方大律師指本案不涉社會事件,應當獨立事件考慮判刑,而且案件與被告性格不符,過去一年多因此事困擾下仍努力讀書及照顧家人,希望法庭唔能夠輕判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指理解控方認為本案件是社會事件,要求辯方在3月26日或之前提供案例參考,亦表示不會索取要求之報告。

📌證物處理
所有證物留法庭存檔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4月7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判刑,期間還押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報告。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17偵緝警員7720 嚴偉倫(耶)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及拘捕A7

📌背景
案發當日約1940時PW17與其他畜龍到德輔道西近東邊街支援;約1955時在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東行線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

📌制服及拘捕A7
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西區中心外近燈柱34528見到一名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背着深藍色背囊男子,即A7。A7距離PW17約3米,用雙手及身體阻礙PW17向前追捕。PW17將A7制服,用膠索帶反鎖其雙手。PW17拘捕A7後,將A7交PW7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標示A7位置
PW17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7舉起雙手阻擋PW17時的位置,在電車站及電車軌間,呈堂為P62_PW17_001A。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20:01:46至20:03:17
在20:01:50時可見A7身穿黑色上衣坐在路肩上,PW17在旁邊。當時A7頸上有黑色物品,PW17指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1_PW17_001。
20:02:22時,A7仍坐在路肩,可見為電車站。在A7前有另一人(即A11)被3個警員制服在電車軌上,面向天躺在地上。控方指在二人身邊地下有兩個防毒面罩。截圖為P41_PW17_002A。
20:03:13時畫面可見有一個深藍色背囊在A7後面地下,一個畜龍,PW17稱為13004,正搜查該背囊。PW17指A7當時仍在單肩揹住背囊。
早休後PW17稱自己從背囊內取出A7身份證,並搜查其他物品,但忘記其他物品,只取走其身分證。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43:52至00:44:08
可見A7坐在同一地點,A7身邊兩旁各有一個畜龍,PW17在畫面左邊 、13004在畫面右邊,正搜查A7背包。PW17當時沒有留意搜出的物品。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盤問PW17

在截圖P41_PW17_001中,可見A7腳上的黑色鞋,PW17指自己當時沒有留意鞋外面有沒有鞋套。
畫面中可見在A7的鞋和褲之間有一截不同顏色,PW17不同意是因鞋套所致,稱自己當時見到A6的鞋是黑色,亦不同意如果鞋套都是黑色,畫面中會見到鞋和鞋套有不同反光情況,再次強調自己當時見到A6的鞋是黑色。

至於A6上衣,PW16指是短袖,短袖衫外沒有其他衣物。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17

案發當日1750時已經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和其他警員組成防線,前方有人群聚集,在人群前面有路障。約1900時,PW17收到指示要驅散及拘捕示威者。
推進至路障時,警員需要花時間移開路障,期間見到大約50名身處路障後面的人進入奇靈里。當時PW17及其他畜龍有跟隨進入奇靈里。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7

1955時指揮官指示向前推進及拘捕,機動部隊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但仍然有大約100人未散去。當警方向前推進驅散及拘捕期間,PW17見到A7沒有轉身離去,反而面向警方方向。A7沒有張開雙手,只是用手和身體阻礙推進。

PW17衝向A7時,A7裝束與被捕時相同,期間PW17視線沒有離開A7。
截圖可見A7頸上的黑色物品在PW17第一眼看見A7時已經有。被捕時A7沒有頭盔或防毒面罩,而PW17亦從來沒有見過A7有脫去頭盔或口罩的動作。

🌟 #陳仲衡法官 試圖阻止 #傅昶生大律師 進一步盤問PW17細節,大律師稱「法官唔俾我問我就唔問嘅,我聽話嘅」, #陳仲衡法官 疑認為大律師言下之意不滿其判斷,揚言「我有錯你講俾我知」, #傅昶生大律師 直指「我覺得你唔啱㗎」,終繼續盤問細節。

在截圖中金灰色頭髮女子為A11。在PW17聲稱A7阻礙推追捕時,PW17沒有留意A11在哪裡。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17

截停A7時,留意到早前在德輔道西聚集的人群往上環方向散去,但沒有留意有沒有人向干諾道西方向離去。

拘捕A7後,約在2013時交予54982看管,之後PW17繼續向上環方向掃蕩。PW17先再皇后街與德輔道西交界留守大約一小時,之後經德輔道西到ibis轉入干諾道中,期間沒有經過橫街。

到干諾道中時,看見有數以百計人群聚集,服飾和裝備與早前在德輔道西的人群相似。當時在信德中心外有另一條警察防線封鎖干諾道中。

覆問PW17偵緝警員7720 嚴偉倫

📌催淚彈和橡膠子彈
在德輔道西推進期間,PW17曾經見到左右兩邊有機動部隊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催淚彈發射後有煙霧冒出,至於曾經發射橡膠子彈是PW17憑警務知識及自己所受的訓練判斷。

📌A7前臂
PW17確認在相片P28(D7)(5)中短袖衫與自己在現場見到的相同;在NTS16 M064片段中,畫面顯示A7右前臂有遮蓋,PW17指不記得在上索帶時A7手部除短袖衫外有什麼衣物。

📌鞋帶
PW17確認證物P7-3黑色鞋為A7在皇后街時所穿着的鞋,證物沒有鞋帶,但有鞋帶窿。相片P28(D7)(5)是A7在葵涌警署拍攝,可見鞋子沒有鞋帶或鞋帶窿。PW17指A7在被截停時,黑色鞋上有鞋帶亦有鞋帶窿。

- 午休至14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8/15]

👥謝,區,胡,梁,楊(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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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小結:
D2代表律師完成盤問PW6(總督察Y),D3代表律師盤問中,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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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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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約40人排隊

按:師弟妹加油,辛苦你地咁遠過黎😔廢柴直播員師兄以你地為榮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覆問PW17偵緝警員7720 嚴偉倫

🌟在控方循循引導下推翻午休前作供
午休後,控方「遂 格 遂 格」播放NTS16 M064中20:03:15至20:03:15時,可見A7鞋面沒有鞋帶或鞋帶窿。
PW17指自己午休前作供不正確。
在看過證物P7-3、相片P28(D7)(5)及片段NTS16 M064後,PW17改變對鞋套說法,指A7當時有着鞋套。

PW17作供完畢

——————

傳召PW18警員13004 區卓賢
當天為畜龍
負責搜查A7

當天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電車站在處理一名男子。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43:52至00:44:08
片段可見男子兩旁均有畜龍,PW18指畫面右邊為自己,當時有搜查被捕人的藍色背包,但沒有印象裡面的物品,因為目標只在搜查有沒有構成危險的物品。

PW18作供完畢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609中環

簡(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2020年6月9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一個警察交通雪糕筒,所佔範圍約0.16平方米,可能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不便。

控罪案情大概指被告留下的雪糕筒對一輛城巴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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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報告正面,建議18個月感化,跟隨感化官指示參與不同對更生有助的活動。
被告家庭背景良好,得到不同人,包括老師的支持,品格良好,學業表現亦良好,有參與不同的青年課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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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個月感化(遵守感化官的指示去工作和居住,參與對更生有幫助的活動,跟從指示接受心理輔導),$500堂費由保釋金扣除。
🟢三個月後即2021年6月17日0930觀塘法院第一庭聽進度報告。
可留意有無記者影相,可問候手足是否需要遮)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判刑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被告先前已經認罪

辯方陳詞:
被告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希望法官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被告今年要考dse,希望法庭能夠俾機會佢重回正軌,以社會服務令回饋社會,被告願意遵從任何時數嘅社會服務令。

鄭官判刑:
報告內容正面,接納被告有悔意,以及接納被告係出於衝動和愚蠢才犯案,相信被告有作出反省,法庭亦知悉被告係應屆dse考生,因此,法庭經過考慮後相信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對被告較為適合。
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黃(24)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指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鴻發粉麵餐廳外管有一把丫叉、一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及兩把扳手。控方稱當日6時左右有人報案,指一群黑衣人在案發地點吃早餐,警方遂前往拘捕包括被告等的13人,並從被告搜出涉案物品。(節錄至香港01)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表示不爭議本案中,對物品管有的意圖,辯方有一個專家報告,控方表示不打算再尋找其他專家證明,同意呈上報告內容但會傳召該名專家證人。控方會傳召4-5名警員作證人,辯方則有一名專家和另一名證人,預計用2日時間審訊。

專家報告中由物理教授負責,就著警員做的實驗(即用木板試驗能夠彈到幾遠)的幾分鐘片段,所撰寫的一份報告。法庭表示是否需要在法庭審訊中做回這個實驗,控方表示可以,只需對著一個木板,在3-5米內做實驗便可以。辯方解釋,該報告針對2樣因素作出評論:分別是該物品不能夠對成年人作出傷害及警方在做實驗時用了不太科學的方法。法庭提醒若控方決定要做實驗,需提前告知法庭以便安排一些安全設施。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中文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荃灣 #判刑
#非法集結

D2: 14歲手足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 重溫裁判官上次尖銳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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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辯方呈上2封額外的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親筆撰寫、以及由1名跟進被告情況的機構社工撰寫。辯方在庭上透露,被告母親因本案致壓力過大、身體不適,今早由救護車送院治理,故未能出席今日聆訊。感化官報告建議判處24個月感化令。

據悉,裁判官形容本案非法集結是有規模、有組織的。被告雖非組織者或領導者,但沒有被告等的參與便不能成事。縱使被告清白案底以及年紀尚輕,但行為對社會公安影響廣泛,不能只著重更生元素,判刑須具懲罰性和紀律性。然而,被告在案中沒有使用武力,是對被告有利的因素。裁判官最終採納感化官報告建議,判處24個月感化令🛑
並須遵守以下條件:
• 讀書及工作須經感化官批准
• 每日19:00至06:00宵禁
• 須遵照感化官指示參與支援服務計劃或小組活動

💛感謝在場記者提供消息💛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於施祖堯裁判官席前的簡易裁決理由
========
院舍報告顯示被告身心皆適合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

背景報告顯示其由細到現在都是有良好品格。

裁判官指出上訴庭案例指出接受法庭裁決,不能視為真誠悔意,故向辯方律師查問被告是否承認有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律師得到指示被告承認。

速報
控罪一,二:更生中心❗️
(同期執行)

判刑分析
考慮案情嚴重性,犯案之時為社會事件的高鋒期,社會上時有衝突,刑事損壞的情況。

判刑必須具阻嚇性,拘留式刑罰無可避免。

控罪一及二所管有的物品均可造成極大損壞。

雖然是審訊後定罪,但乃念初犯,法庭亦接納其有真誠悔意,在最後的時間承認自己攜帶及其意圖,是法庭應考慮的因素,但不可過份放大。

院舍報告顯示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被告均身心適合。法庭要考慮各院舍設立目的來判刑。

1. 教導所
其專注職業培訓,拘留時間較長,一般約廿多星期。
法庭相信被告完成刑期便會回校讀書,而且有真誠悔意,教導所並不合適

2. 勞教中心
阻嚇性較強,務求短時間內以艱苦訓練,嚴厲要求,建立紀律。但鑑於被告有真誠悔意,而且背景顯示其一直以來有良好品格,勞教中心亦相對不合適

3. 更生中心
其旨在阻嚇,及糾正被告觀念,建立適當的社交關係,法庭相信此項選擇能在懲罰與更生中取得平衡。

故控罪一二皆判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按:師弟妹們請你們謹記初心,記得寫信比佢,唔好放棄,有罪唔代表我地做嘅事係錯,罪只係呢個政權嘅罪。對唔住,係我地無能令到你地身陷險地。

再按:而家更生中心如果乖乖地嘅話,都尚算還好,不要太擔心,最緊要,記住佢,唔好忘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前覆核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5月24日,大批市民在港島灣仔和銅鑼灣遊行,抗議《國歌法》及《國安法》,沙田區議員李志宏事後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罪,指他喧嘩及喊口號等。案件於2020年11月23日首度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被告保釋候訊,但不得離港。被告2021年2月1日否認控罪,排期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參考 明報獨立媒體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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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代表
辯方由 黎大律師 代表

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招認。

辯方對控方錄影片段真確性不爭議,但會爭議控方證人所口述的動作,動作的效果及動機,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排期於2021年6月2日及6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本地話審訊,雙方需於審訊前3天提交進一步同意案情。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19偵緝警員11223 馮偉康
案發當日為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拘捕A7及攝錄NTS M049片段

📌背景
當天約1845時到達德輔道西;約2000時到德輔道西40至50號附近,被指示用警方攝錄機拍攝NTS M049。

📌接觸A7
約2015時偵緝警長54982指派PW19處理被7720拘捕的被捕人,即A7。
A7當時已被7720以「非法集會」拘捕,由54982交由PW19處理時雙手已被索帶反鎖。當時A7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褲,戴黑色手袖、着黑色鞋套。

從54982接手A7時,A7穿着鞋套與P28(D7)(5)所示的鞋套相同。

📌搜身及搜查隨身物品
深藍色背包內有一支白色噴漆、一卷黑色膠帶、一隻白色勞工手套、兩張八達通、兩部手提電話。

PW19確認黑色膠帶為P7-5。至於兩張八達通,PW19指為印有姓名的個人八達通,因有抄下姓名,但不記得有沒有相片。

兩部手提電話確認為P29(D7)(11)-(12)及P29(D7)(14)-(15)。

在P41_PW17_001A截圖,A7坐在電車站,頸上黑色物件為面罩,可箍在頸上,亦可包裹面部眼睛以下位置。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盤問PW19

📌手袖和鞋套
PW19同意手袖並不是短袖上衣的一部份,A7當時佩戴的手冊和鞋套均沒有被檢取。
黑色手袖可遮蓋全部手臂,手袖和上衣為明顯兩件衣物,手袖並非內衣延伸。郁動時可否見到手袖和上衣之間的手臂,PW19指視乎手袖高度,當時PW19沒有留意。
至於鞋套,PW19當時見到鞋套包住整對鞋,但有露出腳的部份。

PW19在現場沒有見到A7戴面罩。口供紙中「黑色長手袖及黑色鞋套,並無口罩及其他防護裝備」,是指沒有口罩,並非有否戴上。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9

1845時在現場見到指揮官指示其他警員展示旗幟,亦有使用揚聲器警告,「前面人群和平散開 否則使用催淚煙」。由於警告後人群沒有散去,警員被命令向東掃蕩未經批准集結的示威者及進行拘捕。PW19指起初只是驅趕,直至2000時才有拘捕行動。PW19不同意1845時訓示為向東掃蕩及進行拘捕。
口供紙第5段寫道「於同日約1845時我與⋯驅趕、掃蕩及進行拘捕工作」,PW19同意上述口供於7月29日在葵涌警署紀錄,而整個第5段及其中所指的「掃蕩及拘捕工作」是1845時以後。

覆問PW19偵緝警員11223 馮偉康

閱讀口供前指至2000時才有拘捕行動,但口供紙寫在1845時「及進行拘捕工作」,PW19解釋是在1845時所接到的指令將在未來一段時間要做的工作。但PW19其後又指「進行拘捕工作」命令為2000時發出;「驅趕」的命令則由1845時開始。PW19辯駁自己指為「同一時刻」是誤會整個任務為同一時間,通常現場指揮官會指示「驅趕不排除突然會進行拘捕行動」,但當天是指「驅散示威者」,拘捕指令並非1845時發出。

PW19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0930時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胡(19) #1201旺角
🛑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新填地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及100條索帶。#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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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多2封求情信。第1封是由被告在還押期間所撰寫的。他指出已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亦對需要令家人不辭勞苦以探訪自己感到抱歉。他已明白他因本案而令家人擔心自己,承諾未來會幫助他人,回饋社會。

另一封是由中學校長所撰寫的,校長認為被告具上進心,但會感情用事及處事未必會深思熟慮。校長承諾未來會支援被告在教育及成長的需要。

辯方指出被告已明白及同意各報告的內容。在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中,被告有參與學習沖咖啡的課程,令他未來可以工作順利。此外被告一直有勤奮工作,一直有做不同兼職以賺取金錢予照顧家人。還有,被告在學期間有參與不同運動並有獲取不同奬項。而且,被告認罪表達悔意及明白不應參與這些活動因會令他人擔心,承諾不再重犯。加上合作的態度下,建議法庭判處被告161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雖然在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及勞教中心報告中均建議法庭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但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一直循規蹈矩,在還押期間已意會到控罪嚴重性及感受到失去自由的衝擊,認罪表達悔意,本案的控罪是以《簡易程序條例》控告,此外,感化官可以借會見被告的家庭及僱主以了解被告人的背景,加上被告的僱主認為被告是負責任的人,願意為他保留職位下,相信判 161 至 24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可以懲罰被告及同時協助他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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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考慮與案所有因素。本案案情是圍繞大型示威活動,當時被告攜帶士巴拿及有相當數量索帶,法庭認為他攜帶的目的是打算使用並干犯影響公共安全的罪行,且不會是輕微和有一定廣泛性。

法庭認為被告犯案的根源是因有嚴重的紀律問題,故將此列入判刑的首要考慮因素。法庭考慮到社會服務令是令被告集中在工作,非最佳的判刑選項。而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在處理相關問題上有一定經驗及專業能力,故接納其建議並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5/4]
👤林(23) #1103沙田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林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X,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枚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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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2021年4月8日 16: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過去一個月辛苦大家啦,以下為一個月審訊整合,未完成地方會盡快補完,今日早放,祝各位 Happy Friday🌟

20210222 [1/60]
控方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815
主問PW1總警司 陳思達(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820
主問PW1總警司 陳思達(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826

20210223 [2/60]
主問(3)及盤問PW1總警司 陳思達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850
部分承認事實 及 主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志偉(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856
主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志偉(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878

20210224 [3/60]
主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志偉(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09

20210225 [4/60]
主問(4)及盤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志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1
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46

20210226 [5/60]
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68
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79

20210301 [6/60]
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02
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22

20210302 [7/60]
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6)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44
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73

20210303 [8/60]
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89
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13

20210304 [9/60]
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31
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1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48

20210305 [10/60]
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1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55
主問(13)及盤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68

20210308 [11/60]
盤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10
盤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20

20210309 [12/60]
盤問(4)及覆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34
有關A1承認事實 及 主問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43
盤問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65

20210310 [13/60]
覆問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及 傳召PW5偵緝警員14569 林浩昌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79
有關A2承認事實、傳召PW6偵緝警員15927 饒家睿 及 有關A3承認事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82
主問及盤問PW7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91

20210311 [14/60]
盤問PW7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01
PW8偵緝警員13579 黃中希 及 有關A4承認事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06
主問PW9 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12
盤問PW9 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18

20210312 [15/60]
盤問PW9 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36
主問PW10偵緝警員21283 葉桂堯(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40
主問(2)及盤問PW10偵緝警員21283 葉桂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61

20210315 [16/60]
盤問(2)及覆問PW10偵緝警員21283 葉桂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83
主問及盤問PW11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86
覆問PW11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98

20210316 [17/60]
傳召PW12偵緝警員15010 何溢紳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13
主問及盤問PW13 偵緝警署警長49605 陳國深(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20
盤問(2)及覆問PW13 及 有關A5承認事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22
主問PW14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31

20210317 [18/60]
主問PW14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38
主問PW14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50
主問PW14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54

20210318 [19/60]
盤問及覆問PW14 及 有關A6承認事實 及 主問PW15(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69
主問PW15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76
主問(3)及盤問PW15 及 有關A7承認事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82

20210319 [20/60]
傳召PW16偵緝警員9865 古志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05
傳召PW17偵緝警員7720 嚴偉倫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1
覆問(2)PW17 及 傳召PW18警員13004 區卓賢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4
傳召PW19偵緝警員11223 馮偉康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2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3/3)
👤盧手足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旁道近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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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審訊

📌PW4 雷射筆專家 署理警司陳喬崔

證人巳為超過100支雷射筆作測試,解釋前後撰寫三次書面口供因第一份(P5)是2019年尾應律政司協議收到證物後兩星期出一份簡易報告,第二份(P6)是因應控方律師要求交回自己履歷,第三份(P7)是在開庭前需要一份完整報告。中文譯本分別以P5a,P6a 及 P7a表示,報告以65(b)呈堂並讀出,內容大致上是檢查後黑色雷射筆(Q1)可射出綠色光束屬3B級,40米內為危險範圍,實際電壓3.74v,最高功效40.35mw亳瓦。
主問下專家指3B級對人眼有危害,而根據IEC60825標準需有開關鎖,但收到之Q1沒連同鎖匙,不過筆後端海關所在開啟狀態。證人測試用叉滿電之電池而不是原來在筆內電池。證人同意沒有拆開雷射筆,但量度時功率穩定,指相信有穩定電壓裝置,即使用電池界乎3.1v至4.16v 對該筆功效沒影嚮,意思是用原來之電池及充滿電之電池對輸出沒有分別。

📌PW4 雷射筆專家 署理警司陳喬崔 盤問
盤問下證人指證物交收有表格從記錄會知道誰人交雷射筆給他檢驗。辯方問有冇見過PC 2783,證人澄清2783是自己UI,並回答不完全記得原裝電池是不是拆出,但肯定,在證物裝內。

📌PW5 DPC24675 作供
證物鏈相關證人從PW2接收證物雷射筆再交PW6接手

PW5表示在2019年11月9日05:05時,他從PC4593(PW2)手中接收涉案雷射筆,但當時沒有留意身旁有沒有警員或其他人。PW5亦同意在當天04:37至05:53時是為其他被捕人士進行A.P.S程序,他指出中途離開的原因是想上辦公室拿東西,而涉案雷射筆是在這過程中取得,然後PW5把雷射筆放在他辦公室的櫃桶,而他是唯一擁有能打開該櫃桶的鎖匙的人,直到同日11:36時,他把雷射筆交予PC18563(PW6)

但PW5並沒有在記事冊及調查報告中提及他在當天05:05時從PC4593手中接收涉案雷射筆。PW5回應指他當時有與PC4593校對時間,「記得就記得」。但他亦同意當時沒有在記事冊及調查報告中提及他在何時從PC4593手中接收雷射筆。

📌PW6 DPC18563 陳家偉(音)主問
證人在2019年11月9日0855接手本案,其口供(P9)以65(b)呈堂,2019年11月9日1136從DPC24675 (PW5)接收本案證物,11月12日再將證物交PC17603處理,這3天內雷射不保存在自己為櫃桶第三格鎖上只有自己持有鎖匙。

📌PW6 DPC18563 盤問
PW6同意在2020年8月31日、12月1日及12月14日分別做了口供。
證人同意3份口供及另一調查報告Pol155也沒有提及從DPC24675接收證物,記得11:36交收是參考24675記事薄。證人指11月9日當日共處理3被捕人士(盧,郭及李)證物及落口供,3人證物接收後放自己背囊內,約晚上2200開始拍攝幾個被捕人士證物照,完成後鎖在櫃桶。
辯方給證物相冊D8予PW6看,第10及11張是本案雷射筆,指出第10張筆上label有明顯破損,第11張同一支筆卻沒有❗️證人沉默後説沒有解釋。另外第11張筆頭比第10張多了一截,證人指因要拍有筆頭及無筆頭所以扭開過筆頭。此際鄭官叫證人再看一次證物,PW6再回答label破損是因貼在筆頭扭動位置,相信在扭過筆頭時致破損❗️
辯方指這是非法干擾證物,PW6不同意,因覺這是外在裝置。證人同意自己口供中從沒提及11月9日至12日雷射筆放在有鎖櫃桶內,但不同意律師指不能排除這3天雷射筆被進一步受干擾。

📌PW7 DPC17603 李俊雄(音)作供
2019年12月9日口供(P10)以65(b)呈堂。主要紀錄11月12日當值時,PW6 DPC 18563將本案證物即1支黑色雷射筆交PW7,證人將電池分拆入袋再放入儲物櫃上鎖。
2019年12月6日交香港仔警署證物室
2020年2月26日由香港仔捉取到西區警署準備送做檢驗
3月6日交DPC 15413送往警察總部檢驗
4月3日從陳喬崔取回證物放西區警署
4月6日DPC18563將雷射筆交還香港仔警署證物室
12月9日提取雷射筆帶去東區法院作審訊

📌PW7盤問
證人回答在2020年11月30日及12月14日分別錄取兩份口供,第二份是補充證物鏈。辯方至2019年11月12日早上九時同隊員交收雷射筆沒有在調查報告D9,記事簿D10,或口供紙紀錄,證人同意並承認是憑記憶,同時指正常應該在11月9日接受但因為忙碌延遲了三天到12日才做交接,證人不同意律師指除了2020年4月3日記錄正確,其他的日子交收是事後作出來。

📌PW8 DPC15413 徐振銘(音)作供
探員錄取了一份口供以65(b)呈堂敘述處理本案證物雷射筆:
2020年3月5日0830當值從DPC17603接收雷射筆,放在西區警署文件櫃鎖好
3月6日1055取出雷射筆送往檢驗,1142到達總部交時任總督察陳喬崔

📌PW8盤問
盤問下承認記事冊記錄3月6月雷射筆交陳喬崔沒有提及3月5日事情,在追問口供是不依記事冊而是靠17603講你知,PW8答不是,自己在訓示時有提及。最後辯方指其實3月5日證人沒有從DPC 17603 (PW7)接收證物雷射筆,證人不同意。

📌控方案情完,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於4月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0930進行辯方結案陳詞,法庭指示書面陳詞須在一星期前即4月20日呈交。期間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以鄭官作風當日會作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梁(31)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及28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A。

😡手足被捕後留醫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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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1623 休庭10分鐘,以考慮判處的刑罰。

1645 判處即時監禁 5 個星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8/15]

👥謝,區,胡,梁,楊(20-48)

下午進度:
D3代表律師盤問PW6完成,D4、D5代表律師沒有提問,控方完成覆問,PW6作供完畢。

由於所有需使用特別通道證人已全數作供完畢,法官詢問控辯雙方是否需要就證物PP6重新傳召證人。

聽畢控辯雙方申請及理據後,不需重新傳召已作供證人,但會增加兩名證人包括警員6162及警員6145,而減省一名證人警員9058作供。

下一名即將傳召證人為PW7 警員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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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下星期一上午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此為補回2月24日審訊內容~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1/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本案D2及D5已在上次審前覆核分別承認控罪(2)及(4), 判刑會在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按此返回控方主問PW1 (PART 1)

🟢控方繼續主問PW1 (PART 2)

📹控方播放RTHK32 於2019年12月28日 晚上7時50分開始的直播片段(證物P177)

播放影片於 000000-000026(案發當時時間:1950)

控:遊行隊頭位置喺店舖G09-G11 及 G12-15 嘅空地位置?
PW: 係
控: 根據條片,呢個空地位置係咪喺三個樓梯位對出比較大?
PW: 係
控: 呢個空地平時會做咩
PW: 會有裝飾或者roadshow
控: roadshow 係指流動展示嘅店舖?
PW: 係
控: decoration 係裝飾?
PW: 係
控: 當時有冇decoration 或者roadshow ?
PW: 唔記得

播放影片於 000026-000210(案發當時時間:1952)

控: 見唔見到遊行人士前進轉左,即係草圖G04-08 方形左上角轉左?
PW: 係
控: 遊行人士轉左之後轉左就係shiseido 位置?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0210-000258(案發當時時間:1953)

控: 遊行人士行到去G64-72 左下角位置?
PW: 係
控: 遊行人士之後會轉左?
PW: 係
控: 今朝主問嘅時候,你話12月28日嘅遊行係圍圈走,佢哋大概行咗1圈。係咪就係好似我哋啱啱所講咁樣?
PW: 係
控: 呢段片係由右前方影返去遊行隊頭?
PW: 係
控: 右方嘅店舖係starbucks ?
PW: 係
控: starbucks 右邊係咩?
PW: 馬沙
控: 今朝你話GF 詢問處有3排電梯,電梯下面下面係starbucks.睇返草圖,所以G03係馬沙?
PW: 係
控: 有影片顯示starbucks 喺遊行期間係閂門.你嗰陣見唔見?
PW: 見
控: starbucks 有冇同保安部或者管理處申報點解唔開工?
PW: 唔太清楚
控: 有影片顯示馬沙有拉過閘。你記唔記得?
PW: 冇印象
控: 馬沙個閘嘅顧客出入口G03係面向樓梯?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0258-000324(案發當時時間:1953)

控: 影片見到遊行人士前進方向嘅右邊,有賣衫嘅舖頭BERSHKA. 你見唔見到佢拉咗閘?
PW: 冇留意
控: 我播多次俾你睇

播放影片於 000258-000319(案發當時時間:1953)

控: 你見到拉咗閘?
PW: 見到
控: 當時有冇留意?
PW: 冇
控: BERSHKA有冇申報拉閘原因?
PW: 唔記得

播放影片於 000319-000428(案發當時時間:1955)

控: 畫面左邊見到2條柱,中間綠白膠帶圍住。
PW: 係
控: 知唔知咩嚟
PW: 商場圍封用嘅
控: 目的係?
PW: 唔記得
控: 呢個空地係啱啱講嗰個,依家左邊嗰個?
PW: 係
控: 知唔知點解要圍封?
PW: 管理處通知保安部要圍封
控: 咩原因?
PW: 唔俾人入去
控: 一般情況有冇圍封呢啲措施?
PW: 正常每晚10點會圍封
控: 正常情況下會圍封因為夜晚唔想人入去?
PW: 係
控: 所以夜晚可能會有管理員當值?
PW: 唔一定
控: 正常日子店舖會喺7點幾閂門?
PW: 正常唔會
控: 望返草圖,依家畫面前方係出口C 通道?
PW: 係
控: 睇返畫面,就係店舖G41-G61嘅中間左前方位置?
PW: 係
控: 我冇問題了

🟢16:18 控方主問完成

🟡16:22
D1 辯方大律師開始盤問PW1

📹辯方播放片段(證物P175), 背景內容為警方在德福廣場一期PANDORA對出作出拘捕的情況。

辯:遊行畫面停喺C出口,指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
去到片段時間000546 (當晚1956),當晚有擴音器聲音
PW: 我當晚都聽到咪聲同見到光時旗。
辯: 現場有多過一人叫,當中夾雜粗口?
PW:有。但係唔記得說話內容。

播放影片於 000755(案發當時時間:1958)

辯:有便衣截查人士,帶至PANDORA牆邊?
PW: 當時好亂,我認唔到邊個係邊個,淨係見到一對人。當時我同人群距離約11米,冇行前去睇發生咩事。因為我要睇成個現場情況,亦都考慮到我嘅人生安全。

辯:你冇行埋去人群係因為懷疑佢地有武器?
PW:有一班人聚集咁我都要了解清楚,同遊行人群試過某些時間最近距離就在隔離,但係我唔記得嗰陣發生咩事。最遠就約11米
當時我穿橙色反光衣,同其他保安一樣。
辯: 你知唔知點解有舖頭拉閘?
PW: 我唔清楚點解店舖拉閘,店舖通常2230至0000關門,冇乜會七八點閂。
辯: 連登同 telegram 要點先睇到po?
PW: tg要下載軟件,連登不肯定要唔要註冊會員

辯:所以你根本唔清楚點解,店鋪當時落閂?
PW: 冇睇住店鋪落閘,只是睇片先知,當時也不知落閘原因

辯: Pandora搜身時,你知唔知當時2班人係咪打交?
PW: 唔知
辯:分唔分到邊啲係遊行人士?
PW: 分不清

辯: 我向你指出,你同遊行人士距離時長時近,當時你係有時間覺得足夠安全可以企近啲嘅
PW: 認同

辯:你作為保安會盡量介入可能令顧客受驚的事?
PW: 睇情況

辯: 喺1932至1950, 你淨係觀望,沒有介入,其他保安都係咁?
PW: 係

d: 當晚(28/12) 人多?
PW: 人流正常,不是特別多,通常果陣都係顧客為主

辯:你有提出遊行人士也可能係商場顧客
PW: 係

播放片段至19:50:13(000423)
辯:Godiva 店舖門口有一啲非遊行人士
PW: 同意。

16:35 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漠視法庭所頒布的匿名令,於庭上刻意讀出各未成年被告的名字。
*根據第226章 《少年犯條例》第20A(1)(a) 任何人不得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的姓名、地址或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