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審前覆核
👤葉(46)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發於被告工作車房,事發當日警員入內搜查然後檢取。被告稱是維修師傅之間溝通之用,例如車外嘅師傅俾信號車內的人俾油...
被告認罪,判罰款10,000元😐
💛感謝報料💛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審前覆核
👤葉(46)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發於被告工作車房,事發當日警員入內搜查然後檢取。被告稱是維修師傅之間溝通之用,例如車外嘅師傅俾信號車內的人俾油...
被告認罪,判罰款10,000元😐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提堂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跑馬地衛奕信徑無牌照管有1部對講機
(2)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9部對講機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背景:9月23日控方試圖為SO1和PW1-4 申請 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及屏風,被押後至12月14日才 正式申請 ,一個月後獲 #劉綺雲裁判官 批准 不公佈證人資料予公眾,但控方須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
——————
⏺控方申請
控方指由於涉及刑事情報科人員,關乎重大公眾利益,3月16日已提供證詞予辯方,但有關資料被遮蓋,現申請押後希望法庭重新考慮不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
⏺辯方立場
D1及D3對此議題沒有立場,將不參與討論。
D2保留反對,須先審閱控方申請。
D4指早已表明準備好答辯,關注訟費問題,將在合適時候作出訟費申請。
⏺控方遮蔽誓章資料
辯方指收到控方的誓章有資料被遮蔽,在沒有完整資料下難以作出判斷和回應。控方稱在最後一頁有內容總結,但裁判官理解辯方在缺乏資料下無從入手, 無法理解控方所指的事情,指只是「一些事件發生在一些人員身上」,促控方交代被遮蔽位置的性質,讓辯方能夠理解以達成共識。辯方重申毋須知道涉事人員身份,只須知道時間和有關事件,裁判官再次指示控方「務實啲處理」。
辯方亦指出誓章引用不同報道,但只提供網址,辯方嘗試輸入該網址亦無法開啟相關報道,希望控方至少引用報道段落。
裁判官再三表示問題非法庭可處理,着控辯雙方討論。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處理有關爭議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提堂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跑馬地衛奕信徑無牌照管有1部對講機
(2)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9部對講機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背景:9月23日控方試圖為SO1和PW1-4 申請 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及屏風,被押後至12月14日才 正式申請 ,一個月後獲 #劉綺雲裁判官 批准 不公佈證人資料予公眾,但控方須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
——————
⏺控方申請
控方指由於涉及刑事情報科人員,關乎重大公眾利益,3月16日已提供證詞予辯方,但有關資料被遮蓋,現申請押後希望法庭重新考慮不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
⏺辯方立場
D1及D3對此議題沒有立場,將不參與討論。
D2保留反對,須先審閱控方申請。
D4指早已表明準備好答辯,關注訟費問題,將在合適時候作出訟費申請。
⏺控方遮蔽誓章資料
辯方指收到控方的誓章有資料被遮蔽,在沒有完整資料下難以作出判斷和回應。控方稱在最後一頁有內容總結,但裁判官理解辯方在缺乏資料下無從入手, 無法理解控方所指的事情,指只是「一些事件發生在一些人員身上」,促控方交代被遮蔽位置的性質,讓辯方能夠理解以達成共識。辯方重申毋須知道涉事人員身份,只須知道時間和有關事件,裁判官再次指示控方「務實啲處理」。
辯方亦指出誓章引用不同報道,但只提供網址,辯方嘗試輸入該網址亦無法開啟相關報道,希望控方至少引用報道段落。
裁判官再三表示問題非法庭可處理,着控辯雙方討論。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處理有關爭議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5/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1600 休庭
案件押後至 4月12日 09:30am 於區域法院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預留 4月12-14日續審)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5/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1600 休庭
案件押後至 4月12日 09:30am 於區域法院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預留 4月12-14日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旺角
D1: 劉(17)
D2: 李(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登打士街35號外馬路中心,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兩個膠籃和一張摺枱,所佔範圍約3平方米,對在上訴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二人認罪‼️
判刑押後至3月31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以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維持保釋。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旺角
D1: 劉(17)
D2: 李(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登打士街35號外馬路中心,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兩個膠籃和一張摺枱,所佔範圍約3平方米,對在上訴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二人認罪‼️
判刑押後至3月31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以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突然 或 預計需要還押>
你需要嘅係 還押手足緊急物資包。
或需要提供
1)手足全名
2)院所
3)懲教編號
4)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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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毛巾 2)沐浴露 3)洗頭水
4)紙巾 5)濕紙巾 6)筆記簿
7)牙刷 8)原子筆 9)少量零食
10)男裝中碼底褲 11)鬚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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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係邊度拎到緊急物資包?
👤李俊晞議員辦事處
九龍美孚新邨蘭秀道15號地下D舖
取貨時間: 星期一至六 10:00 - 18:00
聯絡方式: whatsapp 6211 0162
👤莫灝哲議員辦事處
九龍彩虹邨金華樓地下105號
取貨時間: 星期一至日 10:00 - 18:00
聯絡方式: whatsapp 9088 6319
👤石牆花
九龍荔枝角青山道485號九龍廣場11樓01室
- 聯絡方法: 1) Facebook私訊 石牆花Wall-fare
2) 致電 93707175 / 9370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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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 Ju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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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 Jungle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襲警
👤施(61) #20200119中環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推畜龍心口、打畜龍下巴)
經審訊後在2020年7月31日被香淑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1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630
--------------------------
上訴理據
📌上訴方有新片段
上訴方聲稱影片顯示:防暴警驅趕示威者 >> 幾秒後上訴人被警員叉頸 >> 上訴人自然反應用手撥開 >> 被猛力推在地上制服 。新片段證明上訴人未有如控方證人所講「在驅散過程中,推警員心口及揮拳擊向警員下巴」,反而證明警員有使用武力。
因此控方證人所講,「沒有用胡椒噴霧罐鋤上訴人頭部」、「見到d紅色嘅液體,不過唔知係咪血喎」「見到有防暴警拎住樣嘢向被告頭嗰方向,有兩下動作,不過唔知有無掂到」等供詞並不可信,亦證明原審裁決有錯。片段顯示即使上訴人有作出所謂「武力」,他的手部動作亦不過是被警員叉頸後,嘗試撥開警員手的自然反應,並不構成惡意、魯莽等罪行元素。
上訴方希望法庭接納新證據,因為影片內容很有可能可信(表面真確)、而且與爭議有關、亦有合理解釋為何未有在下級法院時提出 (因為當時未available),將構成上訴理據。
#謝志浩大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反對新影片呈堂,因為片段未達致表面真確,相關片段在8月1日即裁決翌日取得,而且新片與審訊時的截圖均屬同一源頭,並非如上訴方所講「新增的影片原審時未出現」,只是因為辯方當時未有盡力搜證,而非片段在審訊後才available。不解上訴方為何在審訊後才侊然大悟地尋找新證據,補救自己在審訊時準備不足的疏忽。
因此,法庭不應輕易地在上訴階段接納新證供,以免日後成案例讓法庭大開中門,使控辯雙方在審訊完成後才搜證,浪費法庭時間。
📌影片沒有削弱控方證人證供可信性
上訴方的影片與控方證人的證供大致上脗合,亦證明案發過程只有幾秒,因此控方證人在細節上的誤差亦屬合理。加上現場環境混亂,上訴人被幾名警員圍住,其中一人沒有目睹襲擊過程、不知地上的紅色液體是血不足為奇,單憑其中一名證人主觀的觀察及記憶判定證人迴避問題或不可信,有欠公允。
另外,辯方一貫以來的立場都是「上訴人沒有襲擊警員」、「沒有任何肢體衝突」、「即使有警員被襲擊亦不是上訴人所為」,從未有提出上訴人「被警員叉頸所以自衛」一說,現在才向法庭提出對控方不公,因為控方證人沒有機會回應辯方提出的指控。
*無留心聽刑期上訴理由🙇♂️
--------------------------
🟡押後到2021年4月15日 12:00宣佈上訴結果。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陳慶偉法官 #襲警
👤施(61) #20200119中環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推畜龍心口、打畜龍下巴)
經審訊後在2020年7月31日被香淑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1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630
--------------------------
上訴理據
📌上訴方有新片段
上訴方聲稱影片顯示:防暴警驅趕示威者 >> 幾秒後上訴人被警員叉頸 >> 上訴人自然反應用手撥開 >> 被猛力推在地上制服 。新片段證明上訴人未有如控方證人所講「在驅散過程中,推警員心口及揮拳擊向警員下巴」,反而證明警員有使用武力。
因此控方證人所講,「沒有用胡椒噴霧罐鋤上訴人頭部」、「見到d紅色嘅液體,不過唔知係咪血喎」「見到有防暴警拎住樣嘢向被告頭嗰方向,有兩下動作,不過唔知有無掂到」等供詞並不可信,亦證明原審裁決有錯。片段顯示即使上訴人有作出所謂「武力」,他的手部動作亦不過是被警員叉頸後,嘗試撥開警員手的自然反應,並不構成惡意、魯莽等罪行元素。
上訴方希望法庭接納新證據,因為影片內容很有可能可信(表面真確)、而且與爭議有關、亦有合理解釋為何未有在下級法院時提出 (因為當時未available),將構成上訴理據。
#謝志浩大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反對新影片呈堂,因為片段未達致表面真確,相關片段在8月1日即裁決翌日取得,而且新片與審訊時的截圖均屬同一源頭,並非如上訴方所講「新增的影片原審時未出現」,只是因為辯方當時未有盡力搜證,而非片段在審訊後才available。不解上訴方為何在審訊後才侊然大悟地尋找新證據,補救自己在審訊時準備不足的疏忽。
因此,法庭不應輕易地在上訴階段接納新證供,以免日後成案例讓法庭大開中門,使控辯雙方在審訊完成後才搜證,浪費法庭時間。
📌影片沒有削弱控方證人證供可信性
上訴方的影片與控方證人的證供大致上脗合,亦證明案發過程只有幾秒,因此控方證人在細節上的誤差亦屬合理。加上現場環境混亂,上訴人被幾名警員圍住,其中一人沒有目睹襲擊過程、不知地上的紅色液體是血不足為奇,單憑其中一名證人主觀的觀察及記憶判定證人迴避問題或不可信,有欠公允。
另外,辯方一貫以來的立場都是「上訴人沒有襲擊警員」、「沒有任何肢體衝突」、「即使有警員被襲擊亦不是上訴人所為」,從未有提出上訴人「被警員叉頸所以自衛」一說,現在才向法庭提出對控方不公,因為控方證人沒有機會回應辯方提出的指控。
*無留心聽刑期上訴理由🙇♂️
--------------------------
🟡押後到2021年4月15日 12:00宣佈上訴結果。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甫開庭表示A21今早身體不適,向法庭申請今日缺席審訊,法官批准,期間由 #李國輔大律師 全權代表A21,審訊繼續。
PW14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繼續作供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制服A5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盤問
⏺控方覆問
PW14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作供完畢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表示,A21就醫後診斷為腸胃炎,希望今日全日休息,明日再到庭應訊。法官批准。
1045 休庭清潔,1058再開庭
⏺宣讀有關A6的承認事實
(24)2019年7月28日約2000時,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6,當時第A6頭戴防毒面罩(P6- 1)、雙手戴手套(P6-2)、身穿黑色「Shuffle」字樣短袖上衣、藍色長牛仔褲及灰色球鞋,背淺藍色背囊。
(25)同日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6。
(26)同日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西區中心外的行人路上從A6右前褲袋檢取(1)一支黑色電筒(P6-3)、(2)一把黑色鉗(P6-4)及(3)一包白色膠索帶(P6-5)。
(27)同日約2300時,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在葵涌警署檢取A6在德輔道西時戴著的P6-1及P6-2作為證物。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6相片呈堂為P28(D6)(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8張從A7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6)(1)-(8)。
⏺傳召PW15 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作供
2019年7月28日被編入新界總區刑事應變大隊,便裝當值,並穿上警察背心。
控方主問
PW15在P62地圖上以紅色交叉標示制服A6的位置,呈堂為P62A_PW15_001A。
1122 早休30分鐘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甫開庭表示A21今早身體不適,向法庭申請今日缺席審訊,法官批准,期間由 #李國輔大律師 全權代表A21,審訊繼續。
PW14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繼續作供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制服A5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盤問
⏺控方覆問
PW14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作供完畢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表示,A21就醫後診斷為腸胃炎,希望今日全日休息,明日再到庭應訊。法官批准。
1045 休庭清潔,1058再開庭
⏺宣讀有關A6的承認事實
(24)2019年7月28日約2000時,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6,當時第A6頭戴防毒面罩(P6- 1)、雙手戴手套(P6-2)、身穿黑色「Shuffle」字樣短袖上衣、藍色長牛仔褲及灰色球鞋,背淺藍色背囊。
(25)同日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6。
(26)同日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西區中心外的行人路上從A6右前褲袋檢取(1)一支黑色電筒(P6-3)、(2)一把黑色鉗(P6-4)及(3)一包白色膠索帶(P6-5)。
(27)同日約2300時,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在葵涌警署檢取A6在德輔道西時戴著的P6-1及P6-2作為證物。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6相片呈堂為P28(D6)(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8張從A7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6)(1)-(8)。
⏺傳召PW15 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作供
2019年7月28日被編入新界總區刑事應變大隊,便裝當值,並穿上警察背心。
控方主問
PW15在P62地圖上以紅色交叉標示制服A6的位置,呈堂為P62A_PW15_001A。
1122 早休30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20200119旺角 #拒捕
吳 (58)
被告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登打士街被警員22266拘捕。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警員上庭作證。
❌被告不認罪❌
———————————————
控方先播放證物P3(1-4)
由HK01, 蘋果日報及東方日報 專頁所截取的直播片段長達一小時。
下午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警員上庭作證。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20200119旺角 #拒捕
吳 (58)
被告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登打士街被警員22266拘捕。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警員上庭作證。
❌被告不認罪❌
———————————————
控方先播放證物P3(1-4)
由HK01, 蘋果日報及東方日報 專頁所截取的直播片段長達一小時。
下午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警員上庭作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05黃大仙 #審訊 [1/6]#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 (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其。
辯方由 #李國威大律師 代表,控方則由 #梅松大律師 代表。
🌟控方案情撮要🌟
2019年8月05日1200時,黃大仙廣場舉行了一場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約有數百人參與。1500時,大約三百名示威者霸佔龍翔道東西行車線,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衣、戴安全頭盔及口罩。他們移走龍翔道路邊的圍欄並堵路,龍翔道交通癱瘓。
1515時,警員到場清場,在距離示威者二十米外設置防線,當時約有二百名示威者在龍翔道東行線旁的行人路上,他們不斷辱罵及向警員投擲雜物如磚頭、雨傘,更有人向警員發射彈珠。警員在黃大仙廟附近的龍翔道推進、掃蕩期間,有約二十至三十名示威者突然衝向警員,並用雨傘、磚頭等物品襲擊警員,衝擊警方防線。PW1被物品擲中受傷。
當時身穿黑衣、黑短褲,戴有口罩的被告在前排把一個黃色頭盔擲向警方,並揮動一把黃色的長雨傘攻擊警員,當時示威者人數遠超於警員,PW4於是投擲一枚手擲式催淚彈,催淚彈在該群示威者之間爆開。被告試圖撿起催淚彈並擲向警員方向,數名警員立刻上前將其制服。被告被制服期間曾掙扎,之後被扣上手銬。
警員以「襲警罪」拘捕被告,在警誡後保持沉默。被告當時管有一個黑色頭盔、一個背囊、一袋急救用品、灰色T恤及黑色長褲各一、一個背囊雨套、一個未開封的黑色口罩、一副太陽眼鏡及一對黑色手套等物品。
有線、NOW新聞及TVB的三段新聞錄影片段呈堂為V1-3,另外兩段開源(Open Source)片段呈堂為V4-5
PW15於2019年8月5日下午在明愛醫院診治PW5警員,PW5的下顎中門牙骨折,牙齒鬆動,嘴唇上有零點五厘米的傷勢,事後需要打破傷風針及轉介至牙醫。
PW14於2019年8月6日凌晨在將軍澳醫院診治PW1警員,PW1的右邊眼眉上方有腫脹,左小腿擦傷。
🌟 #陳廣池法官 詢問PW5的牙齒有否受到永久性的損害,控方表示該隻牙齒最終脫落,需要以假牙代替。
控方再呈上六本相片冊,呈堂為證物P1-P6
🎞播放V3 TVB錄影片段
-由00:00:00播放至00:02:00(實時為1502-1504)
片段所見龍翔道的東行線上有大批示威者
-由00:07:30開始播放(實時為1510-1514)
-播放約一分鐘片段,沒有道出影片時數(實時為1528-1529)
影片可見被告被大批警員上前制服的畫面
🎞播放V1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5:11:36播放至15:12:19(均為實時)
片段所見有大批示威者在龍翔道向樂福防線前行推進
-由15:15:20播放至15:19:45(均為實時)
🎞播放V4 open source片段
-片長四十三秒,全片播畢
影片顯示一男子試圖檢起催淚彈,期間大約十名警員衝前制服該名男子,逐把他往警方防線方向拖行。
🎞播放V5 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15:27:50播放至15:29:20(均為實時)
-由15:24:47播放至15:30:28(均為實時)
影片可見被告被大批警員上前制服的畫面
🎞播放V5 open source片段
-片長一分十三秒,全片播畢
片段由高空向下拍攝,可見警員投擲催淚彈的畫面
控方表示被告被拘捕時沒有戴上手套及手持雨傘,被告當時身上有兩部黑色的手提電話,數百元現金及兩包紙巾,身上並沒有身分證。
‼️被告承認控罪及同意控方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陳詞🌟
控方指出被告現年三十四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港擁有專上以上學歷,報稱為一位文員。控方引用梁天琦案(見註1)第五至八十段,表示上訴庭已把這類罪行的判刑原則仔細地羅列出,並引用其他兩宗同類案件(見註2、3)。並引用梁天琦案的第八十段,指出每宗暴動案件涉及的案情均有差異,判刑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法官表示2016年及2019年所發生的暴動是兩碼子的事,問及控方有沒有任何2019年暴動的相關案例,惟控方表示沒有。
🌟辯方陳詞🌟
被告在訂了審期之下定罪,希望刑期扣減可以有四分一。
⭐️被告背景⭐️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現年三十四歲,已婚。被告在廣州出生,六歲來港定居,會考後去了廣州就讀設計相關的學位課程,成績不俗,其中兩年均有獲得獎學金。之後回港擔任包裝設計師,在公司任職了十年。
⭐️就著量刑起點的陳詞⭐️
辯方引用一宗2016年魚蛋革命案例CACC155/2018(見註4)以及控方早前引用的三個案例。指出梁天琦案第七十九段中所羅列的判刑原則可供法庭參考。辯方不爭議暴動是一個嚴重的罪行,指出刑罰要有阻嚇性。判刑時需考慮不同因素,包括:
-該暴動中有沒有預謀
-參與暴動人數
-暴動的暴力程度
-暴動的規模(時間、地點、範圍)
-暴動歷時多久/過程中有沒有公職人員警告
(…其餘請參照梁天琦案第七十九段,見註1)
辯方理解量刑的時候不應該用比對的形式參考其他案件。辯方再引用CACC113/2018,並指出明白這一類罪行的刑罰要阻嚇其他人及對社會作出明確的訊息,這些罪行要予以嚴懲。
清晰的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行的夥同責任(Cooperate liability),
雖然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PW1、5的傷勢是被告直接造成,但是被告明白他也要負上部分責任。被告當時主要揮動雨傘及試圖把催淚彈扔去警方的方向,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的參與程度低(辯方不爭議被告走得前),可以輕判。
雖然2016/2019的暴動/非法集結案例不同,2019年中亦沒有就暴動覆核/上訴的案例。辯方沒有引用區域法院相關的案例,指出區域法院的其他法官也是採納梁天琦案裡提及的相關原則,再個別作出考慮。所以,辯方提供案例並不是要法庭去做出比對。
辯方同意2019年暴動的規模遠遠超乎2016年的暴動。引用CACC155/2018第二十三段起的內容,被告被控兩項暴動罪,案情大概是他多次向警方防線/警車投擲雜物,當時的原審法官分別以4/4.5年作為量刑起點。當時整體考量後,最終以5年作為起點。
辯方理解法庭會就不同案件有個別考慮,仍希望法庭接納本案的暴力程度不是最高級別、有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只是有堵路阻礙交通,縱火的情節亦是有垃圾桶被燃燒;即使當中涉及使用武器,也是雜物(雨傘之類的)。辯方指出2019年中的同類案件裡有其他案件的暴力程度更高。因而建議(並非邀請)法庭採用CACC155/2018一案中五年的量刑起點作為參考。
⭐️求情,已刪去部分涉及私隱的內容⭐️
雖然這是遲來的決定(認罪),無論如何也是在審訊兩個多星期前就通知了法庭,節省了餘下的審訊時間。並指出被告被拘捕直到現時已經超過一年半,他為自己的行為感到悔疚。
-呈上求情信-
第一封為被告手寫的求情信。箇中提及其對一生的回顧。自小家庭關係融洽,父親從事機械相關的工作,對被告影響深遠。其父對被告兩兄妹關愛,也有鼓勵被告。被告於2013年與妻子結婚,兩人關係恩愛,一直互相支持。
2019年因為社會事件走上街頭,表示自己使用了不恰當的手段表達訴求,自己並沒有很強烈的政治取向,表示當時受到社會氛圍/衝動影響而犯案,與自身性格不符。希望可以有儘早獲釋的機會跟家人團聚。
第二封為被告妻子撰寫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曾發現有可疑人士試圖進入地盤爆竊,繼而通知警方,最後獲得警方嘉許。表示被告愛護小動物,平常有從事義務工作。形容被告工作努力、對家庭負責,明白被告魯莽衝動。
第三封為被告父親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其生活點滴,表示雖然自己讀書少,但是對子女施行身教。被告在犯案前成材,並建立了自己的家庭,指出被告結婚之後每星期都會抽取時間陪伴父母。
第四封為被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箇中提及被告從小到大都循規蹈矩,是個敦厚誠實的人。
第五封為被告妹妹撰寫的求情信。形容一家生活融洽。指出被告愛護小動物,閒時有助養兒童、做義工,是一個勤奮的人。
餘下的求情信都是來自被告的其他親友,整體都是講述被告有聽佛經、去寺院當義工,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朋友們對被告讚譽有加,其中一位退休的大學教授在信中指出被告能獨立思考,覺得被告是一個勤奮的人。
被告的僱主亦有替其撰寫求情信,表示被告對公司不可或缺,其工作勤奮、守時。僱主對被告的工作也是讚不絕口,指出被告對不同意見持開放態度。曾與被告合作的人士對其評價也是極高的。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1030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備註:
1.CACC164/2018
2. CACC130/2017
3.CACC113/2018
4.CACC155/2018
5.以上四宗案例均為2016年魚蛋革命的案件
#陳廣池法官
#0805黃大仙 #審訊 [1/6]#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 (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其。
辯方由 #李國威大律師 代表,控方則由 #梅松大律師 代表。
🌟控方案情撮要🌟
2019年8月05日1200時,黃大仙廣場舉行了一場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約有數百人參與。1500時,大約三百名示威者霸佔龍翔道東西行車線,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衣、戴安全頭盔及口罩。他們移走龍翔道路邊的圍欄並堵路,龍翔道交通癱瘓。
1515時,警員到場清場,在距離示威者二十米外設置防線,當時約有二百名示威者在龍翔道東行線旁的行人路上,他們不斷辱罵及向警員投擲雜物如磚頭、雨傘,更有人向警員發射彈珠。警員在黃大仙廟附近的龍翔道推進、掃蕩期間,有約二十至三十名示威者突然衝向警員,並用雨傘、磚頭等物品襲擊警員,衝擊警方防線。PW1被物品擲中受傷。
當時身穿黑衣、黑短褲,戴有口罩的被告在前排把一個黃色頭盔擲向警方,並揮動一把黃色的長雨傘攻擊警員,當時示威者人數遠超於警員,PW4於是投擲一枚手擲式催淚彈,催淚彈在該群示威者之間爆開。被告試圖撿起催淚彈並擲向警員方向,數名警員立刻上前將其制服。被告被制服期間曾掙扎,之後被扣上手銬。
警員以「襲警罪」拘捕被告,在警誡後保持沉默。被告當時管有一個黑色頭盔、一個背囊、一袋急救用品、灰色T恤及黑色長褲各一、一個背囊雨套、一個未開封的黑色口罩、一副太陽眼鏡及一對黑色手套等物品。
有線、NOW新聞及TVB的三段新聞錄影片段呈堂為V1-3,另外兩段開源(Open Source)片段呈堂為V4-5
PW15於2019年8月5日下午在明愛醫院診治PW5警員,PW5的下顎中門牙骨折,牙齒鬆動,嘴唇上有零點五厘米的傷勢,事後需要打破傷風針及轉介至牙醫。
PW14於2019年8月6日凌晨在將軍澳醫院診治PW1警員,PW1的右邊眼眉上方有腫脹,左小腿擦傷。
🌟 #陳廣池法官 詢問PW5的牙齒有否受到永久性的損害,控方表示該隻牙齒最終脫落,需要以假牙代替。
控方再呈上六本相片冊,呈堂為證物P1-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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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所見龍翔道的東行線上有大批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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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約一分鐘片段,沒有道出影片時數(實時為1528-1529)
影片可見被告被大批警員上前制服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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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所見有大批示威者在龍翔道向樂福防線前行推進
-由15:15:20播放至15:19:45(均為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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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長四十三秒,全片播畢
影片顯示一男子試圖檢起催淚彈,期間大約十名警員衝前制服該名男子,逐把他往警方防線方向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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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5:24:47播放至15:30:28(均為實時)
影片可見被告被大批警員上前制服的畫面
🎞播放V5 open source片段
-片長一分十三秒,全片播畢
片段由高空向下拍攝,可見警員投擲催淚彈的畫面
控方表示被告被拘捕時沒有戴上手套及手持雨傘,被告當時身上有兩部黑色的手提電話,數百元現金及兩包紙巾,身上並沒有身分證。
‼️被告承認控罪及同意控方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陳詞🌟
控方指出被告現年三十四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港擁有專上以上學歷,報稱為一位文員。控方引用梁天琦案(見註1)第五至八十段,表示上訴庭已把這類罪行的判刑原則仔細地羅列出,並引用其他兩宗同類案件(見註2、3)。並引用梁天琦案的第八十段,指出每宗暴動案件涉及的案情均有差異,判刑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法官表示2016年及2019年所發生的暴動是兩碼子的事,問及控方有沒有任何2019年暴動的相關案例,惟控方表示沒有。
🌟辯方陳詞🌟
被告在訂了審期之下定罪,希望刑期扣減可以有四分一。
⭐️被告背景⭐️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現年三十四歲,已婚。被告在廣州出生,六歲來港定居,會考後去了廣州就讀設計相關的學位課程,成績不俗,其中兩年均有獲得獎學金。之後回港擔任包裝設計師,在公司任職了十年。
⭐️就著量刑起點的陳詞⭐️
辯方引用一宗2016年魚蛋革命案例CACC155/2018(見註4)以及控方早前引用的三個案例。指出梁天琦案第七十九段中所羅列的判刑原則可供法庭參考。辯方不爭議暴動是一個嚴重的罪行,指出刑罰要有阻嚇性。判刑時需考慮不同因素,包括:
-該暴動中有沒有預謀
-參與暴動人數
-暴動的暴力程度
-暴動的規模(時間、地點、範圍)
-暴動歷時多久/過程中有沒有公職人員警告
(…其餘請參照梁天琦案第七十九段,見註1)
辯方理解量刑的時候不應該用比對的形式參考其他案件。辯方再引用CACC113/2018,並指出明白這一類罪行的刑罰要阻嚇其他人及對社會作出明確的訊息,這些罪行要予以嚴懲。
清晰的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行的夥同責任(Cooperate liability),
雖然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PW1、5的傷勢是被告直接造成,但是被告明白他也要負上部分責任。被告當時主要揮動雨傘及試圖把催淚彈扔去警方的方向,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的參與程度低(辯方不爭議被告走得前),可以輕判。
雖然2016/2019的暴動/非法集結案例不同,2019年中亦沒有就暴動覆核/上訴的案例。辯方沒有引用區域法院相關的案例,指出區域法院的其他法官也是採納梁天琦案裡提及的相關原則,再個別作出考慮。所以,辯方提供案例並不是要法庭去做出比對。
辯方同意2019年暴動的規模遠遠超乎2016年的暴動。引用CACC155/2018第二十三段起的內容,被告被控兩項暴動罪,案情大概是他多次向警方防線/警車投擲雜物,當時的原審法官分別以4/4.5年作為量刑起點。當時整體考量後,最終以5年作為起點。
辯方理解法庭會就不同案件有個別考慮,仍希望法庭接納本案的暴力程度不是最高級別、有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只是有堵路阻礙交通,縱火的情節亦是有垃圾桶被燃燒;即使當中涉及使用武器,也是雜物(雨傘之類的)。辯方指出2019年中的同類案件裡有其他案件的暴力程度更高。因而建議(並非邀請)法庭採用CACC155/2018一案中五年的量刑起點作為參考。
⭐️求情,已刪去部分涉及私隱的內容⭐️
雖然這是遲來的決定(認罪),無論如何也是在審訊兩個多星期前就通知了法庭,節省了餘下的審訊時間。並指出被告被拘捕直到現時已經超過一年半,他為自己的行為感到悔疚。
-呈上求情信-
第一封為被告手寫的求情信。箇中提及其對一生的回顧。自小家庭關係融洽,父親從事機械相關的工作,對被告影響深遠。其父對被告兩兄妹關愛,也有鼓勵被告。被告於2013年與妻子結婚,兩人關係恩愛,一直互相支持。
2019年因為社會事件走上街頭,表示自己使用了不恰當的手段表達訴求,自己並沒有很強烈的政治取向,表示當時受到社會氛圍/衝動影響而犯案,與自身性格不符。希望可以有儘早獲釋的機會跟家人團聚。
第二封為被告妻子撰寫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曾發現有可疑人士試圖進入地盤爆竊,繼而通知警方,最後獲得警方嘉許。表示被告愛護小動物,平常有從事義務工作。形容被告工作努力、對家庭負責,明白被告魯莽衝動。
第三封為被告父親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其生活點滴,表示雖然自己讀書少,但是對子女施行身教。被告在犯案前成材,並建立了自己的家庭,指出被告結婚之後每星期都會抽取時間陪伴父母。
第四封為被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箇中提及被告從小到大都循規蹈矩,是個敦厚誠實的人。
第五封為被告妹妹撰寫的求情信。形容一家生活融洽。指出被告愛護小動物,閒時有助養兒童、做義工,是一個勤奮的人。
餘下的求情信都是來自被告的其他親友,整體都是講述被告有聽佛經、去寺院當義工,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朋友們對被告讚譽有加,其中一位退休的大學教授在信中指出被告能獨立思考,覺得被告是一個勤奮的人。
被告的僱主亦有替其撰寫求情信,表示被告對公司不可或缺,其工作勤奮、守時。僱主對被告的工作也是讚不絕口,指出被告對不同意見持開放態度。曾與被告合作的人士對其評價也是極高的。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1030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備註:
1.CACC164/2018
2. CACC130/2017
3.CACC113/2018
4.CACC155/2018
5.以上四宗案例均為2016年魚蛋革命的案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裁決
👤梁(25) #網上言行
控罪1和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不誠實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控罪3:刑事毀壞(交替控罪)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
(*)控罪1和2的分別:
-控罪1是指被告成功進入警方內聯網。
-控罪2是指被告想進入警方電話簿介面但失敗。
控方證人作供簡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87
被告作供簡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96
————————
口頭裁決理由:
控方證人的可信性:
法庭指由於辯方不大爭議證人的證供,接納他們的證供。
被告作供的可信性:
法庭認為被告的證供有可能是真的。
法庭指控方證人不確定被告可以得到甚麼內容,被告表示因看不見資料而嘗試按入下頁及重新整理網頁的動作或許是真的。
法庭同意該內聯網的設計簡陋,保安度低,被告當時他認為它是假網站或許是真的。
法庭指被告所指的TG公開群組在當時有不少人參與對話,所以被告指Hindi的訊息被洗走或許是真的,被告亦因此而看不到其他可行帳戶名稱及密碼下,在唯一一次成功登入卻被彈出後決定試其他密碼再登入的說法或許是真的。
法庭指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在他電腦搜尋其他政府網站的電話簿,被告指打算用其與內聯網電話簿的資料作比對有可能是真的。
罪行分析:
法庭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會打算將資料作甚麼用途或因此獲益,若果被告人一心想獲取資料獲益,為何不用原先成功登入的帳戶再登入?被告本身打算用作分辨內聯網真偽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內聯網的動作會影響及傷害內聯網的運作,法庭不知道被告透過內聯網取得了甚麼資料,加上內聯網是允許持有合適資料的人進入,而不是分辨登入人的權限下,裁定被告人所有罪名不成立。
#鍾明新裁判官 #裁決
👤梁(25) #網上言行
控罪1和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不誠實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控罪3:刑事毀壞(交替控罪)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
(*)控罪1和2的分別:
-控罪1是指被告成功進入警方內聯網。
-控罪2是指被告想進入警方電話簿介面但失敗。
控方證人作供簡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87
被告作供簡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96
————————
口頭裁決理由:
控方證人的可信性:
法庭指由於辯方不大爭議證人的證供,接納他們的證供。
被告作供的可信性:
法庭認為被告的證供有可能是真的。
法庭指控方證人不確定被告可以得到甚麼內容,被告表示因看不見資料而嘗試按入下頁及重新整理網頁的動作或許是真的。
法庭同意該內聯網的設計簡陋,保安度低,被告當時他認為它是假網站或許是真的。
法庭指被告所指的TG公開群組在當時有不少人參與對話,所以被告指Hindi的訊息被洗走或許是真的,被告亦因此而看不到其他可行帳戶名稱及密碼下,在唯一一次成功登入卻被彈出後決定試其他密碼再登入的說法或許是真的。
法庭指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在他電腦搜尋其他政府網站的電話簿,被告指打算用其與內聯網電話簿的資料作比對有可能是真的。
罪行分析:
法庭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會打算將資料作甚麼用途或因此獲益,若果被告人一心想獲取資料獲益,為何不用原先成功登入的帳戶再登入?被告本身打算用作分辨內聯網真偽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內聯網的動作會影響及傷害內聯網的運作,法庭不知道被告透過內聯網取得了甚麼資料,加上內聯網是允許持有合適資料的人進入,而不是分辨登入人的權限下,裁定被告人所有罪名不成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甫開庭表示A21今早身體不適,向法庭申請今日缺席審訊,法官批准,期間由 #李國輔大律師 全權代表A21,審訊繼續。 PW14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繼續作供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制服A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1155 開庭
主控官 #郭棟明大律師 於3月30日需處理另一宗案件,法官指示當日早上由書記向副檢控官及各辯方大律師講解用儀器製作二維碼(QR Code)供法官在閱讀書面結案陳詞時同時觀看呈堂片段之用。 #陳仲衡法官 取笑指「阿郭先生你喺度都唔明㗎啦」, #郭棟明大律師 回應稱感謝法官安排。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申請在下星期二3月23日1430處理其他案件獲批。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申請下星期一3月22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短暫處理另一宗案件,遭 #陳仲衡法官 質疑既然先接該案,為何又會接本案。法官最終批准申請。
PW15 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音) 繼續作供
2019年7月28日被編入新界總區刑事應變大隊,便裝當值,並穿上警察背心。
⏺控方主問(續)
📌播放P40 (NTS-16_M032_C0001) 片段
為警方拍攝PW15搜查A6的情況。
📌播放P57(iCable)片段 (05:13:50-05:17:57)
在播放器時間05:16:07截圖並呈堂為P57(iCable)_PW15_001A,顯示PW15從A6背囊搜出的物品。
📌播放P34 (NTS-16_M035_00000) 片段
在錄影機時間19:10:54截圖並呈堂為P34_PW15_001A。
📌播放P57(iCable)片段 (04:20:01-04:20:06)
1257 午休至1430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1155 開庭
主控官 #郭棟明大律師 於3月30日需處理另一宗案件,法官指示當日早上由書記向副檢控官及各辯方大律師講解用儀器製作二維碼(QR Code)供法官在閱讀書面結案陳詞時同時觀看呈堂片段之用。 #陳仲衡法官 取笑指「阿郭先生你喺度都唔明㗎啦」, #郭棟明大律師 回應稱感謝法官安排。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申請在下星期二3月23日1430處理其他案件獲批。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申請下星期一3月22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短暫處理另一宗案件,遭 #陳仲衡法官 質疑既然先接該案,為何又會接本案。法官最終批准申請。
PW15 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音) 繼續作供
2019年7月28日被編入新界總區刑事應變大隊,便裝當值,並穿上警察背心。
⏺控方主問(續)
📌播放P40 (NTS-16_M032_C0001) 片段
為警方拍攝PW15搜查A6的情況。
📌播放P57(iCable)片段 (05:13:50-05:17:57)
在播放器時間05:16:07截圖並呈堂為P57(iCable)_PW15_001A,顯示PW15從A6背囊搜出的物品。
📌播放P34 (NTS-16_M035_00000) 片段
在錄影機時間19:10:54截圖並呈堂為P34_PW15_001A。
📌播放P57(iCable)片段 (04:20:01-04:20:06)
1257 午休至14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潘(36) #網上言論 #刑期覆核
控罪: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潘被控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潘在審訊後被黃雅茵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於2020年11月3日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詳情如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05
📌律政司不服判刑明顯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覆核理由: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指出煽惑罪行與根本罪行(underlying offense)的量刑基準一樣,判刑時應考慮「煽惑可能造成的後果」作量刑基準。煽惑罪行的嚴重性,在於令本來只在煽惑者腦海裏構想的罪行,有被他人實現的可能。如果在考慮煽惑罪行時過份地考慮「根本罪行」(即非法集結)沒有發生,某程度上違反了煽惑罪的關鍵精神。張高檢認為,本案煽惑的覆蓋程度多達1萬至2萬人(相關FB group人數),嚴重性比在示威現場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更高。
彭偉昌法官質疑張高檢的講法,他認為不能以FB message可覆蓋群組內的萬幾兩萬人,就用有萬幾兩萬人參與非法集結作為評估被告刑責的起步點。反問「咁如果嗰個人上電視係鏡頭前講呢?全香港有唔知幾多百萬人睇喎?」張高檢回應指透過以上媒介煽惑的嚴重性,甚至高於在示威現埸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因為不受聲音傳播的物理局限,可煽惑更多人。
📌虛構指控屬加刑因素
本案不但透過虛構指控作煽惑,更上載來自其他群組的截圖加強可信度,行為顯示被告有預謀地、在知情下犯案。貼文所用的字眼、仇恨言論、虛構的主題及重覆性,部份信息例如「救出義士才是重中之重」更有「搶犯」意味,以上均是加刑因素,建議用10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潘敏琦法官認為被告言論有涉及煽惑仇警,彭偉昌法官指被告製造恐慌及憎恨……
📌答辯人無真誠悔意
答辯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在審訊中提出各種開脫罪責的說法,更嘗試解釋甚至收回在警方錄影片段中的內容。在求情信中顯露的悔意只是「有條件的彰顯」。
--------------------------
🟡答辯方回應
因為非法集結沒有發生,較難斷定覆蓋人數,亦不是在互聯網的煽惑就較嚴重,要視乎實際狀況而定。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一案中煽惑現場人士,當中的煽惑有即時性,而本案被告並無在貼文中指明集結的時間、日期,故此難以聚眾,嚴重性亦較低。
*答辯方回應的詳細內容後補。
--------------------------
🏛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並撤銷原有刑罰。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考慮犯罪處境、犯案手法、貼文內容及傳達之信息、針對法紀及執法人員的攻擊,均有可能引起破壞公眾秩序。合適刑罰是15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本案為刑期覆核申請,而且答辯人已完成40小時社會服務令,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
❗改判答辯人13個月即時監禁❗
CAAR16/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69&currpage=T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潘(36) #網上言論 #刑期覆核
控罪: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潘被控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潘在審訊後被黃雅茵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於2020年11月3日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詳情如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05
📌律政司不服判刑明顯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覆核理由: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指出煽惑罪行與根本罪行(underlying offense)的量刑基準一樣,判刑時應考慮「煽惑可能造成的後果」作量刑基準。煽惑罪行的嚴重性,在於令本來只在煽惑者腦海裏構想的罪行,有被他人實現的可能。如果在考慮煽惑罪行時過份地考慮「根本罪行」(即非法集結)沒有發生,某程度上違反了煽惑罪的關鍵精神。張高檢認為,本案煽惑的覆蓋程度多達1萬至2萬人(相關FB group人數),嚴重性比在示威現場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更高。
彭偉昌法官質疑張高檢的講法,他認為不能以FB message可覆蓋群組內的萬幾兩萬人,就用有萬幾兩萬人參與非法集結作為評估被告刑責的起步點。反問「咁如果嗰個人上電視係鏡頭前講呢?全香港有唔知幾多百萬人睇喎?」張高檢回應指透過以上媒介煽惑的嚴重性,甚至高於在示威現埸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因為不受聲音傳播的物理局限,可煽惑更多人。
📌虛構指控屬加刑因素
本案不但透過虛構指控作煽惑,更上載來自其他群組的截圖加強可信度,行為顯示被告有預謀地、在知情下犯案。貼文所用的字眼、仇恨言論、虛構的主題及重覆性,部份信息例如「救出義士才是重中之重」更有「搶犯」意味,以上均是加刑因素,建議用10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潘敏琦法官認為被告言論有涉及煽惑仇警,彭偉昌法官指被告製造恐慌及憎恨……
📌答辯人無真誠悔意
答辯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在審訊中提出各種開脫罪責的說法,更嘗試解釋甚至收回在警方錄影片段中的內容。在求情信中顯露的悔意只是「有條件的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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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因為非法集結沒有發生,較難斷定覆蓋人數,亦不是在互聯網的煽惑就較嚴重,要視乎實際狀況而定。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一案中煽惑現場人士,當中的煽惑有即時性,而本案被告並無在貼文中指明集結的時間、日期,故此難以聚眾,嚴重性亦較低。
*答辯方回應的詳細內容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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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並撤銷原有刑罰。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考慮犯罪處境、犯案手法、貼文內容及傳達之信息、針對法紀及執法人員的攻擊,均有可能引起破壞公眾秩序。合適刑罰是15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本案為刑期覆核申請,而且答辯人已完成40小時社會服務令,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
❗改判答辯人13個月即時監禁❗
CAAR16/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69&currpage=T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8/8]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D1–3,D5:串謀刑事毁壞
(2)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相關報道: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五男被控串謀刑毀-警供稱-聽到個男仔講-我哋啲釘可拮爆車軚/
─────────────
📌第七天審訊
(上午內容從缺,以下為下午內容)
處理特別事項陳詞。
D1-D4代表律師指呈堂的口供為沒有警誡下的供詞;部分被告是在威迫利誘下作出招認。望法庭從證據強度(各警員之間作供在關鍵位置有出入)及公平應訊(各被告在沒有清楚得知自己緘默權利以及沒有警誡的情況下作供)兩大方面考量,懇請法庭可以剔除各被告作出的招認作證供。
事實根據:
- 各警員之間供詞在關鍵地方有出入,包括及不限於:D1被截查時是否蹲下或站立、D1-2被截查的現場有沒有軍裝警員、有沒有人為D1洗眼。
- 控方證人庭上作供跟口供紙及記事冊有所出入。例如PW4在庭上盤問時招認自己截查時跪D2背;庭上大量供詞並沒有記錄在記事冊之中。
- 部份控方證人承認自己在有充分及合理懷疑下仍然沒有警誡各被告。
案例呈交:
- 高院個案 蘇麗梅(?)
- HKSAR v Chan Yuk Ling CACC102/2012
內容約指:
主控若依賴模凌兩可的對答時,法庭要考慮其相關性,同時模凌兩可的陳述,證據價值不高,法庭有酌斟權剔除其口供。
辯方律師亦指出警員作供並不可信,以及希望法庭能夠剔除各被告在沒有警誡下作供的招應為證據。
📌第八天審訊
特別事項裁決:D1-D4在沒有警司警誡下的證供不可呈堂。
一般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1-D5確認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4月14日下午2: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結案陳詞。
辯方需於4月9日提交書面結案陳詞予控方及法庭,控方需於4月12日前提交任何法律補充陳詞予辯方及法庭。
D1-D4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因另一案件須繼續還押🛑
(陳手足精神不錯,臨離開與旁聽者互相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8/8]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D1–3,D5:串謀刑事毁壞
(2)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相關報道: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五男被控串謀刑毀-警供稱-聽到個男仔講-我哋啲釘可拮爆車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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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天審訊
(上午內容從缺,以下為下午內容)
處理特別事項陳詞。
D1-D4代表律師指呈堂的口供為沒有警誡下的供詞;部分被告是在威迫利誘下作出招認。望法庭從證據強度(各警員之間作供在關鍵位置有出入)及公平應訊(各被告在沒有清楚得知自己緘默權利以及沒有警誡的情況下作供)兩大方面考量,懇請法庭可以剔除各被告作出的招認作證供。
事實根據:
- 各警員之間供詞在關鍵地方有出入,包括及不限於:D1被截查時是否蹲下或站立、D1-2被截查的現場有沒有軍裝警員、有沒有人為D1洗眼。
- 控方證人庭上作供跟口供紙及記事冊有所出入。例如PW4在庭上盤問時招認自己截查時跪D2背;庭上大量供詞並沒有記錄在記事冊之中。
- 部份控方證人承認自己在有充分及合理懷疑下仍然沒有警誡各被告。
案例呈交:
- 高院個案 蘇麗梅(?)
- HKSAR v Chan Yuk Ling CACC102/2012
內容約指:
主控若依賴模凌兩可的對答時,法庭要考慮其相關性,同時模凌兩可的陳述,證據價值不高,法庭有酌斟權剔除其口供。
辯方律師亦指出警員作供並不可信,以及希望法庭能夠剔除各被告在沒有警誡下作供的招應為證據。
📌第八天審訊
特別事項裁決:D1-D4在沒有警司警誡下的證供不可呈堂。
一般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1-D5確認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4月14日下午2: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結案陳詞。
辯方需於4月9日提交書面結案陳詞予控方及法庭,控方需於4月12日前提交任何法律補充陳詞予辯方及法庭。
D1-D4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因另一案件須繼續還押🛑
(陳手足精神不錯,臨離開與旁聽者互相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立場新聞 Stand News
五男被控串謀刑毀 警供稱:聽到有男仔講 「我哋啲釘可拮爆車軚」 | 立場報道 | 立場新聞
網民於前年 12 月 9 日發起「大三罷」堵路行動,警方凌晨在上水拘捕多人,5 男事後分別被控串謀刑事毀壞及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1432 開庭
PW15 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音) 繼續作供
2019年7月28日被編入新界總區刑事應變大隊,便裝當值,並穿上警察背心。
⏺控方主問(續)
📌播放P57(Now)片段
在電視畫面時間19:16:33截圖,由PW15圈出指稱是A6的人,呈堂為P57(Now)_PW15_001A。
主控官並著法官參考P57(Now)_PW3_011A。
19:18:09、19:18:27及19:41:05分別截取3幅截圖並圈出指稱為A6者,呈堂為002A至004A。
19:46:56分別截取2幅截圖,005A圈出指稱為A6者,006A則沒有畫圈。
⏺A6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
PW15曾在2019年10月17日就拘捕A6的位置回口供,並夾附「附件(一)」,為1幅地圖草圖。呈堂為PW15_D6_001。
1524 休庭15分鐘
1539 開庭
1幅韓國餅乾包裝圖片呈堂為PW15_D6_002。
⏺控方覆問
📌播放P34 (NTS-16_M035_00005) 片段
PW15在P61A街道圖上標示第一眼見到A6時自己的位置、A6的位置,以及PW15控制及拘捕A6的位置,呈堂為P61A_PW15_001A。
1607 休庭消毒證人臺
1616 再開庭
⏺宣讀有關A7的承認事實
(28)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7720 嚴偉倫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7,當時A7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7-1)、黑色長褲(P7-2)及黑色鞋(P7-3),背著深藍色背囊。
(29)同日約晚上2009時,警員7720 嚴偉倫 以「非法集結」拘捕A7。
(30)同日約2015時,偵緝警員11223 馮煒康 接手看 管A7,並檢取一支白色噴漆(P7-4)、一卷黑色膠紙(P7-5)、一隻白色勞工手套(P7-6)及屬於A7及A11的個人八達通卡作為證物。
(31)2019年7月29日約2130至2147時, 探員15318 林世華 搜查A7住所。期間檢取A7的衣物,包括P7-1至P7-3。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7相片呈堂為P28(D6)(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6張從A7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7)(1)-(16)。
1622 休庭,明日0930續審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1432 開庭
PW15 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音) 繼續作供
2019年7月28日被編入新界總區刑事應變大隊,便裝當值,並穿上警察背心。
⏺控方主問(續)
📌播放P57(Now)片段
在電視畫面時間19:16:33截圖,由PW15圈出指稱是A6的人,呈堂為P57(Now)_PW15_001A。
主控官並著法官參考P57(Now)_PW3_011A。
19:18:09、19:18:27及19:41:05分別截取3幅截圖並圈出指稱為A6者,呈堂為002A至004A。
19:46:56分別截取2幅截圖,005A圈出指稱為A6者,006A則沒有畫圈。
⏺A6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
PW15曾在2019年10月17日就拘捕A6的位置回口供,並夾附「附件(一)」,為1幅地圖草圖。呈堂為PW15_D6_001。
1524 休庭15分鐘
1539 開庭
1幅韓國餅乾包裝圖片呈堂為PW15_D6_002。
⏺控方覆問
📌播放P34 (NTS-16_M035_00005) 片段
PW15在P61A街道圖上標示第一眼見到A6時自己的位置、A6的位置,以及PW15控制及拘捕A6的位置,呈堂為P61A_PW15_001A。
1607 休庭消毒證人臺
1616 再開庭
⏺宣讀有關A7的承認事實
(28)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7720 嚴偉倫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7,當時A7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7-1)、黑色長褲(P7-2)及黑色鞋(P7-3),背著深藍色背囊。
(29)同日約晚上2009時,警員7720 嚴偉倫 以「非法集結」拘捕A7。
(30)同日約2015時,偵緝警員11223 馮煒康 接手看 管A7,並檢取一支白色噴漆(P7-4)、一卷黑色膠紙(P7-5)、一隻白色勞工手套(P7-6)及屬於A7及A11的個人八達通卡作為證物。
(31)2019年7月29日約2130至2147時, 探員15318 林世華 搜查A7住所。期間檢取A7的衣物,包括P7-1至P7-3。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7相片呈堂為P28(D6)(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6張從A7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7)(1)-(16)。
1622 休庭,明日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控告他在2020年4月21日明知或虛假誤導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被告更換了代表律師,辯方希望押後處理法律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李慶年法官
#提訊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控告他在2020年4月21日明知或虛假誤導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被告更換了代表律師,辯方希望押後處理法律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 (17)
控罪:
(1)縱火
(2)縱火
(3)盜竊(偷竊一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李慶年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 (17)
控罪:
(1)縱火
(2)縱火
(3)盜竊(偷竊一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以下兩宗案件將會合併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羅(17)
D2:周(19)
修訂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3)暴動(D1、D2)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押後,需時等待法援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兩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 (24)🛑已還押逾8個月
修訂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2)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押後,需時等待法援申請。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按: 黃手足精神不錯,有向旁聽席揮手點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羅(17)
D2:周(19)
修訂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3)暴動(D1、D2)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押後,需時等待法援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兩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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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 (24)🛑已還押逾8個月
修訂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2)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押後,需時等待法援申請。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按: 黃手足精神不錯,有向旁聽席揮手點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D1:鄒家成 (24) 🛑因初選案還押中
D2:林
修訂控罪:
(1)暴動(D1)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王宗堯、劉穎匡等人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刑事損壞(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
(3)暴動(D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由於D1正因國安法案件扣押當中,控方反對D1保釋。惟聽畢辯方陳詞後,主任裁判官最終就D1的本案批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D1
保釋金 $10000 + $10000人事擔保
每周到警報到1次
宵禁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D2
保釋金 $5000
每周到警報到1次
宵禁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案件押後至3月26日 1430 轉介至區域法院
鄒家成仍需就初選案還押🛑,申請保釋期間有向公眾席點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D1:鄒家成 (24) 🛑因初選案還押中
D2:林
修訂控罪:
(1)暴動(D1)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王宗堯、劉穎匡等人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刑事損壞(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
(3)暴動(D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由於D1正因國安法案件扣押當中,控方反對D1保釋。惟聽畢辯方陳詞後,主任裁判官最終就D1的本案批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D1
保釋金 $10000 + $10000人事擔保
每周到警報到1次
宵禁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D2
保釋金 $5000
每周到警報到1次
宵禁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案件押後至3月26日 1430 轉介至區域法院
鄒家成仍需就初選案還押🛑,申請保釋期間有向公眾席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