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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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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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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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221觀塘

林(18)
代表律師: 羅大律師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0927 廣播 0941開庭

控方甫開庭指辯方較早前去信透露被告有意認罪,辯方確認並申請休庭一段短時間與被告商談。

0954再開庭

‼️被告認罪‼️

控方案情摘要:
在2020年2月21日12:30時,有人報案指在觀塘商業區有一群反政府及目的是反逃犯條例的示威者進行「和你shop」。大約13:05時,PW1即觀塘警區特遣隊警署警長梁國斌和隊員,包括PW2觀塘警區活動管理組警員7935截停大約60人包括被告,思疑他們參與前述示威及在觀塘巧明街100號城東誌安盛金融​大樓外(簡稱上址)非法集結。

其後PW3東九龍衝鋒隊警員17563奉召往上址協助,發現被告身上有一個黑色背包(證物1),並以一個黑色面罩(證物8)遮面。經搜查後,從證物1內搜出一支黑色伸縮棍(證物2)、一個黑色棍套(證物3)、一頂黑色帽(證物4)、一副黑色安全護目鏡(證物5)及一個橙色索繩袋(證物6),並從證物6內發現一對黑色手套(證物7)。於是,PW3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並檢取證物1至8;即時提醒警誡(證物10至11)下被告保持緘默。

PW5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物理組化驗師吳嘉豪博士對證物2進行化驗,發現證物2在收縮狀態時約19釐米,在伸展狀態時長49釐米,經引力或離心力或重力的操作下,內管及中段管可以完全伸展。

被告於2020年8月13日被起訴獲保釋外出,並於2020年8月2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出席答辯。

被告明白及同意案情。

1002 求情中
辯方呈上醫療報告和由被告本人及師長等所撰的求情信。

1011 案件押後至3月26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須還押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筲箕灣 #審訊 [4/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周(17)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

📌昨天第三天審訊裁定表證成立(抱歉直播員不在場欠缺資料,歡迎大家補充)

Day4 審訊

📌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DW1作供(被吿母親 張女士)

📌DW1被告母親作供
被告現在就讀大學,案發時為柴灣道一中學中六學生,預備應考2020年DSE。DW1形容被告中四開始努力讀書溫習,十分緊張成績,每晚溫習到很夜,星期六日也會去補習。由2019年中起有很多社會運動,以證人所知,被告從沒缺課去示威,星期六日也因補習沒有可能參加。

2019年11月11日早上約六點多,被告身穿校服即白恤衫,校呔、灰褲及黑皮鞋出門。當天是一連起數天考試首日,被告沒有携帶書包背囊,應該只帶了筆。律師將一學校考試通告呈堂(D3),上列11月11日8點為中文閲讀考試,證人指一般750學生最遲要回校,他預計被告會730左右回到。

辯方律師指沒爭議被告在傷殘人士廁所被搜查,問DW1由那位置步行回校需多久,證人自己估計10分鐘。律師將一whatsapp截圖及訊息(PD1)予被告看,確認是當天0759時自己手機收到不識人士仕訊息,後知道是學校訓導主任傳來相片,內見兒子(圖片中穿黑色衫)被準備帶上警車,DW1表示不知道為何兒子由出門白恤衫變了黑色T恤,但知兒子會穿底衫,有唔同顏色包括黑色及白色,而稍候才知相片是另一老師拍攝傳給訓導主任再轉寄,律師申請通告以證物D1呈堂。

被捕釋放後,DW1指被告隨即於11月14日回校考數學科,問為何咁急回校證人指因被吿非常緊張自己成績。律師呈堂D4(成績表),從上可見缺席及出席之考試科目。DW1指被告學習外,也有課外活動如中四起參加少年警訊,表現很好,校內操行取A,可以用品格良好形容。

📌DW1 控方盤問
📍事發地點出現?
盤問下身為家庭主婦的證人指家住現址十多年,11月11日不淸楚兒子食早餐未,但提議一般返學坐地鐵。路線由家中行10分鐘往柴灣地鐵站,坐地鐵往筲箕灣,跟住行15分鐘回校。律師指此方法迀迴,其家附近有巴士可以去到學校附近,DW1指因地鐵不用等車太耐,唔會塞車,所以建議坐地鐵。

📍拘捕情況
DW1承認案發日不知在筲箕灣巴士總站及愛秩序灣的被告被拘捕前後情況,因自己在家中。

控方律師給D1 (訓導主任whatsapp相片及文字截圖)再看,問怎知發訊人是訓導主任同相片內黑衣人被警員頭盔遮去部份面貌難以認到人,證人指收訊息之後大家有通電話知悉身份。證人庭上除眼鏡看D1説憑相中人輪廓認出為兒子。至於相片下之姓名、地點及警車資料相信是通知佢兒子被拉。控方再問相中影到其兒子有件黑色外套,領同手袖有白色嘢突出,證人同意。接著證人又看P2(警方拍攝相冊)第22張相,控方問此為警方檢查衣物有沒有見過被告有此款衫,DW1答沒有見過。之後控方吩咐再看第1及21張相指分別從被告當日身上檢取之背囊及長褲,問有冇見過。DW1表示不清楚。

盤問下DW1說兒子有一返學背囊,但確認事發日沒用背囊而只帶筆回校考試,至於有沒有筆袋不清楚。控方律師又問校方有locker比學生放課書本及鞋等,DW1表示有但當時考試校方要學生清空櫃桶內物件。她同意考試除了筆、也可能要用間尺、擦子膠但不肯定兒有冇帶。

問到2019社會運動事件,DW1表示知道,但控方指其柴灣居所附近也有如縱火及堵路,證人表示未聽過縱火,而再問知否2019年11月11日筲箕灣巴士站附近發生多次堵路,DW1表示不清楚。

📌辯方覆問
-控方P2相片中背囊你說冇見過,但作供提及被告返學有用背囊?
DW1: 用的是藍白色,不是相片那個
-班房內有筆借學生用?
DW1指普通文具也會有
-D1 whatsapp 截圖盤問時你見到黑色外套頸及手䄂有白色野是甚麽?
DW1: 相信是被告底衫
-收到訓導主任WhatsApp訊息時唔知邊個影兒子被捕相片?
DW1:當時唔知,兒子後來話俾我聽是其他老師影

📌辨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5月6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作結案陳詞,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法庭要求控方於3月26日前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兩星期後4月9日交書面結案陳詞,口頭補充在5月6日進行。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9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
駐守機動部隊訓練隊
案發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4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9

(覆問詳情在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覆問PW9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

PW9作供完畢

- 休庭至1140 -

🌟今早3庭及8庭分別有 #1118理大#0728上環 手足應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5/5]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押16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

1020
控方表面證供成立,被告現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2/15]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

D1代表大律師盤問PW1警長X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保釋申請覆核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各人已還押8日,黃之鋒因另一案服刑中,胡已還押逾2 個月🛑

———————————————
2nd session:

D15 馮達浚:放棄保䆁申請覆核及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D27 黃子悅: 保釋申請覆核被拒,保留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D19 黃之鋒:放棄保䆁申請覆核及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D23 胡志偉:放棄保䆁申請覆核及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D25 朱凱迪:放棄保䆁申請覆核及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D29 尹兆堅:放棄保䆁申請覆核及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D37 鄒家成:放棄保䆁申請覆核及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D31 吳敏兒:(自辯) 保釋申請覆核被拒,保留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10偵緝警員21283 葉桂堯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防暴裝當值
負責制服A4

📌背景
案發當天約184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西區警署,在德輔道西東行線加入警方防線。當時面前有群眾聚集叫喊口號,包括「黑警可恥」、「黑警死全家」。約1900時開始沿德輔道西東西行線向前推進,PW10當時在東行線馬路上。

📌接觸A4
約2000時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見到畜龍49914 伍國雄 正制服一人,該人頭戴黑色頭盔、身穿黑色T裇、黑色長褲及黑色鞋,趴在地上左右郁動試圖返佢,所以上前協助49914制服。
PW10單膝跪在該人下背部份,49914之後離開不知去向,PW10繼續等待便裝警員到場。
便裝警員8396到達後,便將該人,即A4,交8396處理,PW10返回防線繼續防守。

📌播放無線新聞片段(1933_2003)
由00:29:46至00:29:57
PW10在片段中認出自己及A4,但無法認出49914。控方引導PW10留意在片段中PW10身後有一個畜龍行過,但PW10仍然無法認出是誰。
片中A4戴有黑色頭盔。

📌播放RTHK片段
由05:15:02至05:15:47
PW10在片段中認出自己及A4
片段中有畜龍上前猛力用腳踢向被制服在地的A4頭部,令其頭盔及護目鏡飛脫。

- 由於 #石書銘大律師 座駕遭遇不測,大律師須趕赴處理,休庭 -

PW10指49914在PW10協助制服A4後離去,沒有再留意49914有否再出現在附近,因此不確定腳踢A4的畜龍是否49914 伍國雄 。

05:15:13時,PW10上前協助49914;05:15:21時,PW10跪在A4背上,但無法認出49914。

05:15:36時,一個畜龍腳踢趴在地下的A4頭部。
05:15:37時,片段可見A4頭盔及護目鏡飛脫後,該畜龍扯走A4口罩,PW10稱在現場沒有留意。

- 休庭至1415 -

🌟由於 #陳仲衡法官 下午須就 #0714沙田 聽取求情,今天下午審訊1515時結束

——————

🌟再次提醒大家今早3庭及8庭分別有 #1118理大#0728上環 手足應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理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00
👤梁(24)🛑已還押17日
👤陳(21)🛑已還押1個月
👤陳(17)🛑已還押1個月
👤鍾(30)
👤郭(24)
👤郭(20)🛑已還押1個月
👤許(20)🛑已還押1個月
👤羅(16)🛑已還押1個月
👤李(19)🛑已還押1個月
👤李(21)🛑已還押1個月
👤馬(27)🛑已還押1個月
👤嚴(28)🛑已還押1個月
👤袁(21)🛑已還押1個月
========

控方有合併申請,可以7日內提供合併公訴書予法庭
辯方表示需要時間了解合併,今日未能就合併有回覆
辯方需要申請法援,需時約6-8星期
控方反對所有擔保申請
========
保釋申請(持續更新)

👤梁(24)🛑已還押17日
(2項暴動+管有非法工具,即士巴拿)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撤回拒絕保釋命令,重新批准被告保釋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 50000
人事保釋
不得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每周3次報到
宵禁 2200-0600

👤陳(21)🛑已還押1個月 (暴動)

保釋申請被拒

👤陳(17)🛑已還押1個月 (暴動)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撤回拒絕保釋命令,重新批准被告保釋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50000
人事保釋 (媽媽)40000
不得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每周3次報到
宵禁 2200-0600

👤郭(20)🛑已還押1個月

保釋申請被拒

👤許(20)🛑已還押1個月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50000
人事保釋 (姐姐)40000
不得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周3次報到
宵禁 2200-0600

👤羅(16)🛑已還押1個月

保釋申請被拒

👤李(19)🛑已還押1個月 (2項暴動)

保釋申請被拒

👤李(21)🛑已還押1個月

保釋申請被拒

👤馬(27)🛑已還押1個月

矮肥小白臉不再反對其保釋申請,因其在上次提堂令主任裁判官席前未有全面文件,誤導主任裁判官當時做出不一樣的決定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50000
人事保釋 (爸爸)40000
不得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周3次報到
宵禁 2330-0530

👤嚴(28)🛑已還押1個月 (2項暴動)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 50000
人事擔保(哥哥) 50000
每周3次報到
宵禁 2200-0600
不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袁(21)🛑已還押1個月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4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提訊及處理合併申請
========
矮肥小白臉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 - 2021)語錄:

我係唔會比你地作個長嘅押後日期黎做保釋申請嘅
(背景:控辯正討論押後時間)

常人出街係唔會戴3副隱形眼鏡嘅
(按:全場R頭)

該矮肥小白臉繼續誣衊被告及辯方律師,務求置所有被告於死地
========

是場直播員本人只想謹以致誠按多句:辛苦各位,對唔住......我愛大家......

最後,保釋金問題,我相信旁聽師願意籌,請聯絡我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保釋申請覆核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各人已還押8日🛑

———————————————
3rd session:

D33 何桂藍:放棄保䆁申請覆核;但保留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D35 楊岳橋:(自辯)放棄保䆁申請覆核及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D38 林卓廷:(自辯)放棄保䆁申請覆核;但保留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D44 岑敖暉: 保釋申請覆核被拒,保留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離開前,岑向觀眾席親友揮手。)
D45 王百羽: 保釋申請覆核被拒,保留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離開前,王:「我愛你朋友,等我!」)
D47 余慧明: 保釋申請覆核被拒;放棄保留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離開前,余:「各位手足頂住呀,香港人加油!」)

(按:開始前眾人精神不錯地向公眾席親友比手勢,希望大家不用擔心。其後亦聊了幾句,其中岑開玩笑說:「倉底夠人!」,眾人笑了。王百羽亦show off 自己已穿了15 年的螢光橙風褸,及與岑做合心手勢。眾人亦談起及比較自己所在的收押所之菜色,其中咖哩不是每個收押所都有,有人亦特別嗚謝石牆花。)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保釋申請覆核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各人已還押8日🛑

裁判官表示今天將處理 21 個保釋申請覆核,因此會分為三場去處理。他提醒各人今天只是保釋申請覆核,因此各方應該只提出任何有關環境申請上的重大改變。他亦指今天的法庭聆訊最遲只會進行至17:00 ,屆時如未能完成 3 場覆核聆訊,都將會休庭,押後再處理。

———————————————
1st session:

D12 岑子杰: 保釋申請覆核被拒;放棄保留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D41 梁國雄: 保釋申請覆核被拒;放棄保留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D5 吳政亨: 保釋申請覆核被拒,保留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D2 區諾軒:放棄保䆁申請覆核及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D6 袁嘉蔚:(自辯) 保釋申請覆核被拒,保留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D7 梁晃維:(自辯) 保釋申請覆核被拒,保留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D13 毛孟靜:(保釋申請覆核押後至中午 12:00 再續) 保釋申請覆核被拒;放棄每 8 日申請覆核的權利,須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代區域法院)
1327
保安表示一樓人龍將會派飛(庭外企位),而該飛只係適用係10:00及11:30嘅理大案件,旁聽人士可以兩點番上四樓。
14:30理大案件嘅排隊位置將會係一樓大堂 ⚠️請各位旁聽人士注意⚠️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2/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PW1 藍雪寶 繼續作供
(詳情待控方舉證完畢再補上)

D1代表律師盤問PW1
問到PW1有否就本案事件講大話。PW1否認,更反指辯方律師才是講口話者…

D1代表律師質疑PW1事後曾接受訪問稱當天自己是因買餸路經事發地點,和昨日庭上作供不乎,而她口供紙中更有第三個版本,希望PW1講清楚邊樣先真。PW1衝口而出答第三個版本為真,隨即又改口話其實三個版本都啱…但又承認當天根本無時間去買餸…😂

當問到PW1何時認識D4,PW1表示唔記得,其後指應該係2019或2020年。
被問到PW1所指的慈善機構「香江情中國心」 是否政治組織及是否登記慈善團體,PW1均表示不清楚,但就否認D1律師指她清楚知道該組織實為政治組織及當天實為政治活動。

1258 PW1作供完畢
(詳情待控方舉證完畢再補上)

本案尚有一名街外證人及兩名警員需要作供,相信未能於原定2天審到期完成。

審訊將於下午1430 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提堂

D2: 鍾(23)
🛑已還押一年
其他被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99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2020年3月26日在小西灣龍躍徑一間棄置石屋,管有一支三節棍

背景:
警方於2020年3月26日下午根據線報到小西灣龍躍徑一間棄置石屋調查,搜獲一些箭及合共770粒彈藥,拘捕三名20至23歲男子,在各人的居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案件於2020年3月28日首度提堂,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各人保釋申請屢次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D2在2020年9月11日提堂時遭加控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

申請押後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無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1年4月20日 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繼續還押‼️‼️‼️
🟢唔好聽完呢單就走晒啊屌,還有手足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周(64)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19號至31號樂聲大廈外行人斑馬線中央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留下一個交通圓筒,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人和車輛造成阻礙。

押後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
更改報到時間,明天生效

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八庭已滿人;四庭也滿人;無視像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判刑 #20200122天水圍

黎(17)

控罪:串謀損毀財產

詳情:被控於20年1月22日,在天水圍天瑞路燈柱DD0546B與其他不知名的人串謀,無合法辯解損毀屬於機電工程署的財產,即一組交通燈


辯方律師指感化官報告正面,提出三項重點:
- 母親指被告一直聽話,沒不良新聞
- 當時社會氣氛之下令被告接觸到今次案件相關資訊
- 被告事後有悔意,認為令父母擔心,非常抱歉,決心改過並有足夠支援

辯方律師指明白上訴庭最近判刑強調阻嚇性,辯方希望法官頒布感化令,但若法官認為社會服務令更適合也願意接受。

法官其後判詞指出:
- 明白被告有情緒問題(此處詳情隱去),相信感化官係考慮過被告情況下認為輔導及治療更適合被告
- 被告承認在社交媒體受網友影響而出席該活動,承認有份睇水並沒有造成實質破壞
- 上訴庭定下的原則強調阻嚇性,尤其被告對政府不滿但行為卻是破壞民生措施影響普通市民
- 市民開車時突然發現路上紅綠燈壞了,會無所適從,對道路使用者造成極大不便(水官此處語氣較強,一度除下眼鏡直視被告)
- 被告沒有參與亦無意參與破壞,承認控罪,事發後亦一直專注學業,本身亦有情緒問題。
- 考慮以上,水官認為是次仍然有空間給被告接受感化,但經不起更多的衝動。法官量刑時必須非常謹慎,不能全部輕判,不然變相鼓勵年輕人參與不法行為。
- 被告未來必須謹慎行事,緊遵感化官指令,不可再犯。法庭沒有太多空間去寬待

判刑:
12個月感化令,宵禁晚7早7,需要持續接受輔導及心理治療,並按感化官指令參與社會服務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西九龍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226旺角 #裁決

楊(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茶木」內上述公眾地方遊蕩,而他結伴在該處出現,導致其他不知名人士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PW1拘捕警員15625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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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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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2019年12月26日聖誕節翌日約2015時,有示威者到朗豪坊叫口號,現場亦有身穿反光衣的人士在拍照,又有普通市民。一個身穿紅色衛衣的男子和十多名身穿黑衫黑褲戴帽或身穿連帽衛衣早前在叫囂的示威人士進入「茶木」,坐在「茶木」出入口附近叫侍應,期間大叫「咁貴嘅啲嘢」等。
被告人由一張枱行到另一張枱,其後又再回到原本餐枱。兩個年輕女子及一個年長女子坐在鄰近餐枱的,其中一個年輕女子狀似哭泣,侍應其後叫他們轉到另一枱坐。

證人
控罪所指的不知名人士為兩個年輕女子,但並沒有傳召作控方證人。控方依賴3段錄影片段。被告人沒有作供。

辯方陳詞

辯方邀請法庭參考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欽 HCMA494/2017

當時「茶木」餐廳侍應並沒有要求被告人或其他示威者離開,反而在他們談論時給予餐牌,可見他們得到許可留在「茶木」。被告人有查閱餐牌,當時亦有記者在餐廳內,餐廳內擠擁,侍應忙沒有空招呼他們。控罪時段為被告人身處「茶木」至兩個女子轉枱,期間有人坐着叫囂但被告人沒有接近該枱人。

即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點,被告人有參與叫囂,但都是在兩個女子轉枱後;兩個女子有合理擔心而起身換位時,被告才返回座位;其中一個女子用紙巾掩面哭泣時是面向記者。

合理擔心並不一定代表擔心其安全或利益。該名女子因何事而哭亦不清楚,難以判斷是因為被告人行為或是因為被記者包圍。加上女子哭泣是在指稱被告人叫囂前,不存在因果關係。最後兩個女子並沒有離開餐廳,只是轉換位置,假如他們擔心自己的安全或利益,大可離開餐廳。

控罪元素並不穩妥,控罪亦沒有指明與什麼人結伴。

法律原則

法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被告人不作供為權利,法庭並不會因為被告人不作供而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推斷。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罪傾向較低。
本案是單對單案件,控方證人證據尤其重要。

案例
本案是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3)條控告被告人。參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欽 案第23及24段,「從條文中可以看出,單單遊蕩本身並不犯法,但是如果遊蕩的行為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就觸犯了條文中的罪行。根據這條例的用字及上述的有關案例,就「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個元素,正確的測試標準是包含兩個步驟的。首先,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有關的人士,確實因為被告人的遊蕩行為而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是一個主觀的衡量標準。如果這個人是根本就沒有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控方就未能夠證明這罪行。
如果控方能夠成功地證明這一點,第二個步驟就要考慮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這個人是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是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即是說一個正常意志堅定的普通人,會因為被告人的遊蕩行為而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遊蕩的定義為閒逛或徘徊。共同犯罪意圖指各人即使角色不同,但有共同目標或協議。協議可以無需交談,可以是眼神或點頭意會,亦可從行為推定。

證人是否可信可靠

控方雖傳召PW2,但沒有主問,證據價值有限。

PW1在2019年12月26日約2015時由旺角站上到朗豪坊4樓,期間聽到有人叫囂。當天為聖誕節翌日,朗豪坊有大量記者、示威者和市民。由於視線受阻,PW1坐電梯上5樓觀察樓下「茶木」的情況,見到「茶木」內外都有示威者裝束的人士聚集。期間有人叫「好多位呀」、「咁貴呀啲嘢食」、「做咩喊呀」。
PW1自稱憑肉眼可知何人在叫囂,因見到PW1頭部及膊頭有向前傾。PW1承認先聽到叫喊聲才見到被告人向前傾,但同意不肯定被告人向前傾是因為叫囂,可能是因為傾偈。
有一個男子舉起餐牌叫囂,被告人並沒有接近該男子。

法庭認為PW1誠實可靠,但不接納PW1以下證供:
法庭不接納PW1指被告人身體向前傾必然因為叫囂,認為PW1並沒有見到被告人叫囂,只是憑推論指控被告人叫囂。從片段可見被告人身體前傾和有人叫囂期間相隔幾秒。
至於PW1指一名男子站在餐廳門口,因為有大批記者包圍而不知是否應該結帳,只是PW1推斷。

罪行元素
(1)被告人身份沒有爭議
(2)「茶木」餐廳為任何人可以進入消費地方,被告人沒有被要求離開,餐廳屬於公眾地方。
(3)被告人在餐廳內沒有點餐,只是逗留及傾偈,因此屬於遊蕩。
(4)被告人並非單獨行事,而是聯同其他人一起行事。
(5)從案例可見,「導致他人合理擔心」可分為主觀或客觀。兩個女子並沒有出庭作供,因此法庭只能依賴有十多人身穿黑衣叫囂,期間一個女子用紙巾掩面哭泣,但現場同事有記者正在拍攝。他們只是轉換位置而非離開餐廳,如果擔心自己的安全或利益理應會離開餐廳。未轉枱前在餐廳門口附近,面向商場通道,掩面有可能只為遮掩容貌不想被記者拍攝。因此無法判斷兩個女子是因為被告的行為而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裁決
由於控方案情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除P6衣服外,其餘證物交由法庭存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何(24) #20200114深水埗

控罪:普通襲擊
何手足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李智健。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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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翔裁判官對辯方提出警長 3712 李智健誇大傷勢、反應不合情理、觀察不可靠、被告無襲擊意圖等議題,有以下回應:

每人被襲後有不同反應,PW1警長選擇坐低休息讓PW2繼續觀察不無道理。分流站的並非醫生而是護士,事主當刻不向她詳細交代傷勢,待會見醫生時才交代眼睛被強光照射後漲痛亦屬合理,不代表警長有誇大傷勢。

現場環境多人嘈雜,即使被告說了死黑警,但只有PW1(事主)聽到而PW2聽不到並非不可能,並不影響警長證供的可信性。

📌裁定被告有意圖照射警員
從錄影片段可見,被告用電筒照射時,光束明顯在事主身上停留了一刻,並非如辯方所講「可能不小心地掃到」。而且被告在照射前多次到事主身邊走過、拍照。不管被告是否知悉事主是警員,被告的行為顯示他有意圖地照射事主。事主外套因配槍及手扣而隆起,要知道他警員身份不難 ,而且被告有講「死黑警」,因此裁定被告有意圖照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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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判刑,判刑前先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報告,黃士翔裁判官強調所有判刑方式仍然開放,被告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23:50 更正,本案涉及發出綠光的電筒而非雷射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提堂 #20200430灣仔

黃浩銘,李善芝,辛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曾健成,梁智輝
🛑梁國雄已還押8日(無出庭)

控罪:
違反限聚令

案情:
2020年4月30日上午11時40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D2認罪

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
🟢提:各位關注名人的同時,請注意好多無名手足,一庭有手足已還押一年,四庭判監三星期,支持手足亦可待囚車出入)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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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主問PW10偵緝警員21283 葉桂堯

📌播放RTHK錄影片段
05:15:38開始

📌播放警方的攝錄片段(NTS16 M093 0004)
由04:05至05:03
供PW10確認A4被制服在地時的情況

由04:18至約04:20及由04:31開始播放
PW10表示A4被制服在地時自己身上沒有索帶,所以曾向周圍的其他警員要求協助。

03:50暫停、截圖,用綠色尖嘴標示地上的三樣東西(相信是頭盔、眼罩、眼鏡),截圖呈堂為P45_PW10_001A

03:51暫停、截圖,P 45_PW10_002A
PW10表示自己用右手捉住A4右上臂時有戴防暴用手套

A4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10偵緝警員21283 葉桂堯

🌟PW10表示他移動A4雙手到其背後時,A4表現合作。辯方其後再問被告有否做出一些行為令PW10根據警務知識會認為被告試圖掙扎時,遭 #陳仲衡法官 打斷。
辯:被告有冇做一啲行為令你根據你嘅警務知識認為...
官:咁佢啱啱都話被告合作。
辯:(聽唔清楚)
官:(打斷)我覺得呢個問題係多餘、浪費我時間,我先多嘴講一聲姐
辯:雙手被帶到背後之後,佢(意指A4)都係冇作出嘗試想逃走或者反抗嘅行為?
PW10:係
官:之後都冇啦,係咪啊?
PW10:之後都冇
官:我驚佢之後問多十幾廿條,所以問多次
辯:閣下,辯方個職責係需要盤問嘅時候就要盤問㗎啦
(然後法官同石大律師疊聲,幾秒後恢復平靜)

📌播放TVB 錄影片段(實時為1933-2003)
由29:37至29:39
片段所見A4被制服在地,雙手被按在背後。PW10表示沒有留意A4的雙手當時有否扣上索帶。
並表示A4的肩膀及下身曾左右搖動,思疑其想反抗及逃走

📌播放C6 RTHK錄影片段
由05:15:12至05:15:41
片段所見A4被一名畜龍扯脫護目鏡,其後說話及揮動左手。
辯方指出A4被扯脫護目鏡後曾說「我個眼鏡啊喂 我睇唔到嘢」,PW10則表示當時聽不到
辯方指出PW10聲稱所謂的反抗動作(揮動手部)其實只是A4向警員指出自己的眼鏡飛脫,看不清事物,PW10表示「片段顯示係有機會囉」

案件押後至3月15日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判刑
👤黃(22) #1005元朗
🛑已經還押14日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條。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元朗豐年路1-5號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總督察5799 梁志恆及警員19427 盧世華。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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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即時監禁3星期❗️

📌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報告

辯方律師首先澄清兩份報告提及被告否認控罪是因被告會面時表達不清晰,今天同被告講解報告時被告承認罪行,有悔意亦親自書寫求情信。

感化官認為被告還押時行為良好,願意跟隨指示本身亦有做義工服務。勞教報告指被告體能不適合,而社會服務令報告則建議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

裁判官表示收到辯方大律師陳詞提供多宗詳細案例參考,有助於法庭判刑。其中曾鏡光一案為最近期及與本案類似,該案原判四星期監禁,上訴後維持原判,但指比較寬大處理。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本案控罪嚴重,需要判處監禁或禁閉室刑罰。同時案情亦嚴重,被告截查時逃走,拘捕時掙扎反抗令警員受傷,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本案嚴重性因而不會考慮。

案件發生在蒙面法實施首天,被告戴住口罩向警方防線行去,一路行一路望住警方,雖然辯方解釋是想知發生何事,但其後遇到截查卻拒絕及逃跑,最終要多名警員協助制服間接令警力減少,行為效果是挑戰法律令其他人犯法,甚至現場人士起哄增加現場惡化風險。律師陳詞指本案同社會事件無關,然而案發在蒙面法實施第一天,被告行為同社會事件背景有一定關係。

參考曾鏡光案例,本案沒有高聲叫駡,有警員受傷但被告自己亦有傷互相抵銷,量刑以4星期起點合理,考慮求情中被告顯示後悔當初舉動與沒及早認罪,求情信可見有家人及教會支持、兄長聽障需擔當與父母溝通橋樑等因素予扣減一星期,法庭判處3星期即時監禁。

參考案例:HCMA 279/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鏡光
https://www.hklii.hk/tc/cases/hkcfi/2021/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