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1228九龍灣 #保釋申請
#非法集結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
還押原因:
早前因違反宵禁令,被撤銷保釋,曾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被拒
========
以下是被告未來的審訊日程: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聽取結案陳詞。
2021年4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
========
本案繼續由小白臉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負責。
(按:小白臉乃是事實陳述,客觀描述,如果被報道者本人唔喜歡,可聯絡我們刪去,多謝支持直播台)
陳慶偉法官甫開始便問辯方陳詞是否與 2021年1月6日於杜麗冰法官席前一樣。
辯方指由於曾轉換法律代表,所以未能完全掌握。後指,由於現在已經是審訊進行中,所以有環境轉變下申請是次保釋。
陳官認為審訊開始,並不代表有任何情況改變。在一樣的陳詞一樣的被告人一樣的案件,是沒有任何改變的。
❌保釋申請被拒❌
#陳慶偉法官
#1228九龍灣 #保釋申請
#非法集結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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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押原因:
早前因違反宵禁令,被撤銷保釋,曾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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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被告未來的審訊日程: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聽取結案陳詞。
2021年4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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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繼續由小白臉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負責。
(按:小白臉乃是事實陳述,客觀描述,如果被報道者本人唔喜歡,可聯絡我們刪去,多謝支持直播台)
陳慶偉法官甫開始便問辯方陳詞是否與 2021年1月6日於杜麗冰法官席前一樣。
辯方指由於曾轉換法律代表,所以未能完全掌握。後指,由於現在已經是審訊進行中,所以有環境轉變下申請是次保釋。
陳官認為審訊開始,並不代表有任何情況改變。在一樣的陳詞一樣的被告人一樣的案件,是沒有任何改變的。
❌保釋申請被拒❌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判刑
#1111上水 #刑事損壞
張(19)
控罪: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道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在無合法辯解下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
參考上回裁決
辯方表示更生報告的內容已經和被告解釋清楚,被告也明白。報告正面,被告自讀書參與了不少活動,與家人關係良好。被告對是次事件深有悔意,明白不應用這種方式表達意見。
辯方表示因報告正面,被告也初嘗牢獄之苦,希望法庭能夠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
法庭表示,考慮了案情,聽取了辯方的求情及更生報告的內容後,知道被告的紀錄良好。然而破壞公共設施,對車輛、行人都會有影響,一旦有車輛剷上行人路,會有意外發生,故此必定是監禁式懲罰。
基因考慮了各種因素,不論以案情的嚴重性,還是報告中被告一直否認控罪的態度,加上審訊後才定罪,所以不適宜為其索取社會服務令,因此判處被告更生中心‼️‼️
(按:同庭尚有另一單審訊,希望各位旁聽師繼續聲援~)
#黃國輝裁判官 #判刑
#1111上水 #刑事損壞
張(19)
控罪: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道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在無合法辯解下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
參考上回裁決
辯方表示更生報告的內容已經和被告解釋清楚,被告也明白。報告正面,被告自讀書參與了不少活動,與家人關係良好。被告對是次事件深有悔意,明白不應用這種方式表達意見。
辯方表示因報告正面,被告也初嘗牢獄之苦,希望法庭能夠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
法庭表示,考慮了案情,聽取了辯方的求情及更生報告的內容後,知道被告的紀錄良好。然而破壞公共設施,對車輛、行人都會有影響,一旦有車輛剷上行人路,會有意外發生,故此必定是監禁式懲罰。
基因考慮了各種因素,不論以案情的嚴重性,還是報告中被告一直否認控罪的態度,加上審訊後才定罪,所以不適宜為其索取社會服務令,因此判處被告更生中心‼️‼️
(按:同庭尚有另一單審訊,希望各位旁聽師繼續聲援~)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判刑 🔥
#1013牛頭角
👤雷(33) 🔴已還押10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內容索引:
第一天審訊簡要(新聞報導)
第二天審訊簡要(新聞報導)(有部份證人作供內容從缺)
結案陳詞
————————
上回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3
————————
法庭判處即時監禁3個月‼️
申請刑期及定罪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保釋金$20000
交出旅遊證件
每天到警署報到
#屈麗雯裁判官 #判刑 🔥
#1013牛頭角
👤雷(33) 🔴已還押10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內容索引:
第一天審訊簡要(新聞報導)
第二天審訊簡要(新聞報導)(有部份證人作供內容從缺)
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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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3
————————
法庭判處即時監禁3個月‼️
申請刑期及定罪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保釋金$20000
交出旅遊證件
每天到警署報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20200119金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何(63) 🛑服刑中
控罪: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背景:於本年1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定罪被判處監禁5個月,裁判官劉綺雲拒絕保釋等候上訴。
========
至今,上訴文件仍未完整地提供給申請人
被告至今已服刑78日,而其量刑以9個月為起點(扣減刑期後為5個月即時監禁)。
陳官不認為這是問題,只是3分之一的刑期
(辯方要求播放2條當時片段,1條是有人叫喊申訴但只影著防暴警員無所事事行黎行去的片,1條是金鐘站cctv,以觀看當時現場環境的實際情況)
上訴理由:
1. 該控罪重點在於如何有意圖激發在場周遭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不單只看其個人的行為
2. 觀看現場環境,其實在現場周遭的人,是和平的,沒有暴力事件的發生
陳官回應,呢個爭議已經在裁判官席前全面地考慮,並在其判詞中充分反映。
申請人律師續道:
3. 在其判詞中採納了控方證人的說法,但必須指出的是,當時從來沒有任人有違法的行動 或 嘗試進行違反行為。
陳官回應在片段中顯示被告說詞有殺警言詞,已經是犯罪。事實上,當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或是九龍旺角,都有不同的事件發生。當日香港是十分混亂。當日有超過100人在美領聚集走黎走去。這是事實背景,不能忽視,法庭不是離地的地方。
申請人律師表示,被告所說的只是口號,就好似「美軍登錄香港」,唔係真實發生的事。而香港其他地方發生嘅情況,不是在控方論證過程中有出現,不應以此為考慮。
申請人提出案例 庾家駒案,雖然這是非法集結,但.......(直播員英文差,聽唔切,歡迎補充)
陳官表示不能認同,被告呼籲別人去殺害某人,這已是激發別人施行暴力,特別是其不斷重覆去呼籲別人去殺害警員。
(陳官嘆氣~)
申請人律師再指出在裁判官的判詞中,部份是沒有證據來支持的。
陳官表示不同意,其曾處理同日的旺角案件。
申請人律師唯一反駁是裁判官就該宗案件應只考慮該宗案件控方所提出的證據。
陳官斥上訴期間申請保釋要有合理理由,而非任何理由。陳官認同當時現場周遭的人沒有暴力事件,但不代表其說話沒有影印他人,亦不認為被告當時所說的是「joking」。
申請人律師認為即使申請定罪上訴失敗,仍會有刑期上訴,但現時尚未有上訴的時序。即使定罪不能推翻,刑期上訴仍有空間得直,屆時,可能被告已完成其刑期。
陳官表示兩者上訴都須經同一測試,沒有其他回應。
控方表示將採納其書面陳詞,並指出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控罪條件,並作出決定。
關於刑期,本案與庾家駒案的情況不同。
(直播員再次聽唔清楚同庾家駒案有關嘅情況,抱歉,歡迎補充)
陳官看罷影片,聽畢陳詞認為沒有合理理由來支持定罪及刑期上訴。
結果:❌上訴期間保釋申請被拒❌
按:直播員英文真係好差,如有錯漏還望各位補充提醒。唔好意思。
完庭時,有旁聽師支持被告,被告揮手示意,雖然憔悴,但尚算精神。
#陳慶偉法官
#20200119金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何(63) 🛑服刑中
控罪: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背景:於本年1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定罪被判處監禁5個月,裁判官劉綺雲拒絕保釋等候上訴。
========
至今,上訴文件仍未完整地提供給申請人
被告至今已服刑78日,而其量刑以9個月為起點(扣減刑期後為5個月即時監禁)。
陳官不認為這是問題,只是3分之一的刑期
(辯方要求播放2條當時片段,1條是有人叫喊申訴但只影著防暴警員無所事事行黎行去的片,1條是金鐘站cctv,以觀看當時現場環境的實際情況)
上訴理由:
1. 該控罪重點在於如何有意圖激發在場周遭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不單只看其個人的行為
2. 觀看現場環境,其實在現場周遭的人,是和平的,沒有暴力事件的發生
陳官回應,呢個爭議已經在裁判官席前全面地考慮,並在其判詞中充分反映。
申請人律師續道:
3. 在其判詞中採納了控方證人的說法,但必須指出的是,當時從來沒有任人有違法的行動 或 嘗試進行違反行為。
陳官回應在片段中顯示被告說詞有殺警言詞,已經是犯罪。事實上,當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或是九龍旺角,都有不同的事件發生。當日香港是十分混亂。當日有超過100人在美領聚集走黎走去。這是事實背景,不能忽視,法庭不是離地的地方。
申請人律師表示,被告所說的只是口號,就好似「美軍登錄香港」,唔係真實發生的事。而香港其他地方發生嘅情況,不是在控方論證過程中有出現,不應以此為考慮。
申請人提出案例 庾家駒案,雖然這是非法集結,但.......(直播員英文差,聽唔切,歡迎補充)
陳官表示不能認同,被告呼籲別人去殺害某人,這已是激發別人施行暴力,特別是其不斷重覆去呼籲別人去殺害警員。
(陳官嘆氣~)
申請人律師再指出在裁判官的判詞中,部份是沒有證據來支持的。
陳官表示不同意,其曾處理同日的旺角案件。
申請人律師唯一反駁是裁判官就該宗案件應只考慮該宗案件控方所提出的證據。
陳官斥上訴期間申請保釋要有合理理由,而非任何理由。陳官認同當時現場周遭的人沒有暴力事件,但不代表其說話沒有影印他人,亦不認為被告當時所說的是「joking」。
申請人律師認為即使申請定罪上訴失敗,仍會有刑期上訴,但現時尚未有上訴的時序。即使定罪不能推翻,刑期上訴仍有空間得直,屆時,可能被告已完成其刑期。
陳官表示兩者上訴都須經同一測試,沒有其他回應。
控方表示將採納其書面陳詞,並指出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控罪條件,並作出決定。
關於刑期,本案與庾家駒案的情況不同。
(直播員再次聽唔清楚同庾家駒案有關嘅情況,抱歉,歡迎補充)
陳官看罷影片,聽畢陳詞認為沒有合理理由來支持定罪及刑期上訴。
結果:❌上訴期間保釋申請被拒❌
按:直播員英文真係好差,如有錯漏還望各位補充提醒。唔好意思。
完庭時,有旁聽師支持被告,被告揮手示意,雖然憔悴,但尚算精神。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0907沙田 #續審 [2/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上午摘要
PW1督察1663劉俊豪接受辯方盤問,供稱追捕D3係因為佢用電筒阻礙到警方工作,令警員望唔到前面做緊乜嘢,而佢對眼亦有刺痛感覺。辯方指出警方在反修例事件中,不時都用強力電筒照射市民、記者。 劉俊豪指「無一d咁嘅電筒去做d咁嘅效果」
郭:即係嗰d電筒唔係常規嘅裝備嚟嘅?
狗:因為不斷有新嘅裝備,嗰d款式多到我都唔能夠認知得到。
辯:知唔知用強光電筒照人,係警方嘅一貫做法?
狗:事發後見傳媒報導知有用電筒,但照咗去邊就見唔到喇。
唔同意本身並非犯法嘅行為。想佢停止嗰個行為。用鋼珠射
I notice a male wearing grey mask later known as AP1 。但琴日又話「因電筒強度非常高,眼睛因被強光照射而感到刺痛」強光有無影響到你嘅觀察?我向你指出,所謂D3開電筒嗰一刻,你係睇唔到佢衣著特徵[不同意]
答:係今時今日嘅環境,要好仔細咁睇先分到,睇裝束、身材未必分辨到係男定女。
辯方案情:
現場的胡椒噴霧令地面濕滑,因此D3只是跣低,並非因D3掙扎令警員跌低。D3被警員㩒係地,令佢面部掂到地上的胡椒噴霧,掙扎只係想撥走面上的胡椒噴霧,D3的「阻礙」屬於自衛的行為,以對抗警員不合理的武力,被月餅罐硬物接觸面部。
而且,D3被㩒係地之後根本嚟唔切反應,更加無好似你咁講「想企起身」。警員沒有指示D3應該如何配合,加上D3雙手被反鎖,完全無支撐點佢要配合都好難。佢又唔會知你想佢點配合。可以向被告作出指示,帶到站長室,拖行被告並不合理,超越合理武力。
📌下午摘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PW2 SPC34919作供,隸屬鐵路總區東鐵線第一小隊,當日16:45在烏溪沙至大學站開始當值。(中略) 大概21:45於沙田A出口附近見到一男子著黑衣黑褲,正在搞入閘機旋轉桿,不斷轉動,於是上前制止。
而出口外大概有50人叫囂,因此通知電台支援。
當時連同劉督察大概有4名🐶逗留到22:15就由劉督察帶隊回站長室。期間有一名警員8943報稱因被雷射光照射感不適,自行行上救護車,期間不斷有白光和雷射光照射。
行到站長室外已經見到劉督察制服另一名男子,但先前發生的事並不知情。
(於站長室外?)「on guard」時見到一班人沖往盧幫板。警員用兩分鐘制服後將疑犯帶回站長室。示威者用雨傘和鐵桶擋住站長室的門,之後亦有人用滅火筒噴煙。
2317-2335 站長室外,D3被PC52286上手扣
2335 盧幫板指D3當時右手手腕有電筒,並用雷射光照射幫板。制服過程中「拗」幫板的手。
2345 宣布拘捕D3,拘捕時D3表示明白,無野講。
PW2與SGT3519、SPC48677陪同D3上救護車。於站長室外拆除D3的電筒,於救護車上拆除D3的背囊
0025 到達威爾斯親王醫院
0045 於急症室15號房外搜查背囊,發現一支金色雷射筆(P31)一支黑色雷射筆(P32) 同時以藏有攻擊性武器
罪名警誡。
之後搜出一張八達通、一部iphone x、一部iphone xs、一件黑色外套、綠色短袖衫、一件灰色短袖衫。
案發時手上戴著勞工手套及手袖(P41P42)手袖於醫院被除下但PW2不知情。上述證物交給DPC45760。
-主問案情完畢-
📌D3辯方盤問摘要
當時大概有4-5個黨鐵職員在場
2335 匯報時D3坐在PW2右邊,連同D3在內站長室外約有10人
2340 作出拘捕
D3被滅火筒噴到後成身都係粉並有咳嗽,於救護車時得悉身份。 PW2無留意救護員如何替D3治理。救護車上有SGT3519 SPC48677 D3 PW3及2個救護員。
PW2一直保管著D3背囊直到威院,交接證物時有與DPC45760交代過每一樣物品。
PW2不同意:
- 未於站長室前不能夠確定背囊有否收到干擾
- 兩支雷射筆是在沙田站現場撿取
- 曾對DPC45760表示證物是在沙田站撿取,表示雷射筆是射劉督察的證物
PW2同意於事後補錄警員記事冊並加簽。
#郭啟安法官 #審訊
#0907沙田 #續審 [2/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上午摘要
PW1督察1663劉俊豪接受辯方盤問,供稱追捕D3係因為佢用電筒阻礙到警方工作,令警員望唔到前面做緊乜嘢,而佢對眼亦有刺痛感覺。辯方指出警方在反修例事件中,不時都用強力電筒照射市民、記者。 劉俊豪指「無一d咁嘅電筒去做d咁嘅效果」
郭:即係嗰d電筒唔係常規嘅裝備嚟嘅?
狗:因為不斷有新嘅裝備,嗰d款式多到我都唔能夠認知得到。
辯:知唔知用強光電筒照人,係警方嘅一貫做法?
狗:事發後見傳媒報導知有用電筒,但照咗去邊就見唔到喇。
唔同意本身並非犯法嘅行為。想佢停止嗰個行為。用鋼珠射
I notice a male wearing grey mask later known as AP1 。但琴日又話「因電筒強度非常高,眼睛因被強光照射而感到刺痛」強光有無影響到你嘅觀察?我向你指出,所謂D3開電筒嗰一刻,你係睇唔到佢衣著特徵[不同意]
答:係今時今日嘅環境,要好仔細咁睇先分到,睇裝束、身材未必分辨到係男定女。
辯方案情:
現場的胡椒噴霧令地面濕滑,因此D3只是跣低,並非因D3掙扎令警員跌低。D3被警員㩒係地,令佢面部掂到地上的胡椒噴霧,掙扎只係想撥走面上的胡椒噴霧,D3的「阻礙」屬於自衛的行為,以對抗警員不合理的武力,被月餅罐硬物接觸面部。
而且,D3被㩒係地之後根本嚟唔切反應,更加無好似你咁講「想企起身」。警員沒有指示D3應該如何配合,加上D3雙手被反鎖,完全無支撐點佢要配合都好難。佢又唔會知你想佢點配合。可以向被告作出指示,帶到站長室,拖行被告並不合理,超越合理武力。
📌下午摘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PW2 SPC34919作供,隸屬鐵路總區東鐵線第一小隊,當日16:45在烏溪沙至大學站開始當值。(中略) 大概21:45於沙田A出口附近見到一男子著黑衣黑褲,正在搞入閘機旋轉桿,不斷轉動,於是上前制止。
而出口外大概有50人叫囂,因此通知電台支援。
當時連同劉督察大概有4名🐶逗留到22:15就由劉督察帶隊回站長室。期間有一名警員8943報稱因被雷射光照射感不適,自行行上救護車,期間不斷有白光和雷射光照射。
行到站長室外已經見到劉督察制服另一名男子,但先前發生的事並不知情。
(於站長室外?)「on guard」時見到一班人沖往盧幫板。警員用兩分鐘制服後將疑犯帶回站長室。示威者用雨傘和鐵桶擋住站長室的門,之後亦有人用滅火筒噴煙。
2317-2335 站長室外,D3被PC52286上手扣
2335 盧幫板指D3當時右手手腕有電筒,並用雷射光照射幫板。制服過程中「拗」幫板的手。
2345 宣布拘捕D3,拘捕時D3表示明白,無野講。
PW2與SGT3519、SPC48677陪同D3上救護車。於站長室外拆除D3的電筒,於救護車上拆除D3的背囊
0025 到達威爾斯親王醫院
0045 於急症室15號房外搜查背囊,發現一支金色雷射筆(P31)一支黑色雷射筆(P32) 同時以藏有攻擊性武器
罪名警誡。
之後搜出一張八達通、一部iphone x、一部iphone xs、一件黑色外套、綠色短袖衫、一件灰色短袖衫。
案發時手上戴著勞工手套及手袖(P41P42)手袖於醫院被除下但PW2不知情。上述證物交給DPC45760。
-主問案情完畢-
📌D3辯方盤問摘要
當時大概有4-5個黨鐵職員在場
2335 匯報時D3坐在PW2右邊,連同D3在內站長室外約有10人
2340 作出拘捕
D3被滅火筒噴到後成身都係粉並有咳嗽,於救護車時得悉身份。 PW2無留意救護員如何替D3治理。救護車上有SGT3519 SPC48677 D3 PW3及2個救護員。
PW2一直保管著D3背囊直到威院,交接證物時有與DPC45760交代過每一樣物品。
PW2不同意:
- 未於站長室前不能夠確定背囊有否收到干擾
- 兩支雷射筆是在沙田站現場撿取
- 曾對DPC45760表示證物是在沙田站撿取,表示雷射筆是射劉督察的證物
PW2同意於事後補錄警員記事冊並加簽。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審訊[3/8]
#刑事損壞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D1:串謀刑事毀壞
D2:串謀刑事毀壞
D3:串謀刑事毀壞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串謀刑事毀壞
—————————
(第一天及第二天審訊內容從缺)
早前已完成PW2主問。
控方申請補問,D5辯方律師反對控方續問,因P81 (某人的身份 證) 已呈堂,可由法庭判斷辨認身份。控方希望詢問警員後link up到被告和身份證的關係,屬身份證供。
基於辯方尚未開展盤問,控方申請與案情相關,法庭批准控方補問,唯請控方嚴守非引導式發問。
📌主問
PW2稱與D1有一隻手距離,後稱不足一米,大約五十厘米距離。他見到D1轉面時光線充足,能夠看清被告面部。由捉到D1,到檢查身份證,時間約半個小時。不記得D1面部,但記得眼神及嘴部。當時D1袋內有另一人的身份證,是沒有被噴霧噴中、沒有被捉住衫尾的人,後來知道是D2。
當時PW2從天台追到五樓停車場,首次見到D2。D2轉身對住PW2,PW2見到他面部一秒,當時光線充足,沒有阻隔,相距60-70厘米。因D2是處於眾人的隊尾,所以記憶猶新。P81 (身份證)上的照片同D2容貌相同。
📌D1辯方律師盤問
PW2:見到有可疑男子上3號樓梯,其中一名男子攞住方形鐵罐,當時沒有懷疑是否白電油。之後4號樓梯有光照射出來,並有喧嘩聲。於是幫板叫咗幾隊人增援,有十多人到場。廖總督察曾訓示有人鼓吹行動,不記得有否提及易燃物品或其他訓示內容,不清楚其行動是否「光復上水」。
[由於證人作供聲線較細,考慮法庭防護措施後,邀請證人除下口罩繼續作供。]
PW2:訓示行動內容是一隊人上天台截查或拘捕可疑人士,由地下沿4梯衝上天台。身後有超過4個但不肯定有否10個同事跟隨,眾同事與我相距約15米,我和沙展拋離了其他隊員。不知道為何沙展先跑,跟沙展距離全程保持一米,沙展到達平台時,在我正前方距離一米。
沙展一腳踏上平台,在證物相的右邊(一條欄杆)於我正前方。及後聽到「聽朝我地啲釘就可以吉爆啲軚」沙展走往左邊。聲音距離3-5米,環境漆黑,不知人群分佈。只記得有這句說話,但不記得其他對話,亦沒有聽到回應。聽到這句說話時,隊員未到,平台上的人應沒有人發現他,但見不到平台的人有否背對自己。
及後衝前至人群,沙展表露自己身份後,人群用手機燈照一照就拔足奔跑,在我及沙展面前跑到4梯,我從後追,並噴黏性泡狀胡椒噴劑。同意噴後會嗱、看不見東西、但不同意會導致呼吸困難,訓練時有被噴到鼻也沒有呼吸困難。受訓時知道需要用清水清洗。
有兩個人跑到3梯,不知有沒有人向其他梯逃走,但在停車場望去5梯時沒有發現其他人,所以認為其他人是在4號梯離開。
PW2沒有寫任何調查報告,因為沙展寫了及上級沒有要求他寫,惟不清楚沙展是否第一個作文字記錄的人。
🟢關於記錄及記事冊
PW2的警員記事冊中,涉案最早的紀錄是0130,最遲是1540。12月9日補寫的10頁警員證人口供,亦非即時寫。於當日寫了2-3小時,由12時開始寫供詞,於同日1530,將證物交給其他同事。PW2同意同日有其他工作,在11點收證物,12點開始寫,1500左右接收證物並記錄在內。同意在寫口供時,有其他警員加入處理證物,期間有提及物品屬於哪個被告。PW2指口供憑記憶寫,期間有同沙展58105討論相關細節,如時間、地點。
辯方指出沙展的書面供詞指自己同PW2一同上2梯,但沙展在法庭上宣稱在4梯上去。
PW2被指派為證物警員,是次上庭前沒有睇口供紙,稱因為記事冊比較準確。5年內曾作過一次供,但不知可以看供詞。
🟢回到事發過程
噴完胡椒後,PW2給紙巾PC7030及PC11473,因有兩位被告被噴中(其中一個是D1),之後就走到樓梯巡邏。PW2不清楚兩名警員及被捕人士在做甚麼,亦不知道他們是站或蹲著,PW2稱只負責留意週遭的事物及有否構成危險,所以沒留意被告。
PW2重看自己10月9日證人口供頁3行3:「我向警員7030及11473表示我向AP1及AP2噴胡椒,待2人冷靜後,我同7030,11473為二人以清水清洗臉部,及後我去天平邨停車場。」但PW2在昨天和今天的口供中均無提及,辯方律師質問因為這情節沒有發生,PW2否認。及後在警員記事冊頁41,尾5行發現同口供內容一樣。
PW2同意由4號梯上去天台最直接,但承認有一定危險性,因為不知有否危險品、現場人數、有冇人睇水等,其危險遠超1-3號梯。當隊員未到時,沙展已表露身份,PW2擔心有危險,目送他們逃走,沒有叫他們「停低」也沒有行動上截停,沒有拘捕也沒有見到沙展拘捕任何人。
D1辯方律師指出案情:
1.PW2無聽過「吉爆軚」
2.PW2不是在4號梯 (補充:沙展口供稱由2號梯進入)
3.無人提供過清水給被告。
PW2不同意。
📌D2辯方律師盤問(撮要)
1. 當天光線不足以讓PW2認到被告,停車場在警方到場後才開燈
PW2不同意。
2. 辯方指PW2 2016年才加入警隊,資質尚淺,是否不會做戰略考慮及政策。PW2不同意,但同意在高級人士同場時,不做戰略考慮及政策,同意行動當日基於命令做搜證及證物警員,PW2稱當日不是受令跟隨警長上天台,是自願跟隨警長。
3. PW2觀察人群每次分批有2-4人上停車場,0210時,有超過10個便裝到場支援,不記得有沒有軍裝。辯方指PW2在口供紙第15段中及到上水小隊,重案2隊,反黑1隊,巡邏梯隊及突發事故應變小隊,質問是否供詞有錯,PW2解釋:當時見到便裝到,後來才知道軍裝有五隊人到,但不在視線範圍。
PW2同意有最少三個便衣同事跟隨上樓,但不記得身份是否屬於TFSU或STS... (裁判官及律師庭上有讀出英文簡稱的全名,以協助PW2了解及確認,惟PW2 表示唔識英文,陳手足笑了)
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審訊[3/8]
#刑事損壞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D1:串謀刑事毀壞
D2:串謀刑事毀壞
D3:串謀刑事毀壞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串謀刑事毀壞
—————————
(第一天及第二天審訊內容從缺)
早前已完成PW2主問。
控方申請補問,D5辯方律師反對控方續問,因P81 (某人的身份 證) 已呈堂,可由法庭判斷辨認身份。控方希望詢問警員後link up到被告和身份證的關係,屬身份證供。
基於辯方尚未開展盤問,控方申請與案情相關,法庭批准控方補問,唯請控方嚴守非引導式發問。
📌主問
PW2稱與D1有一隻手距離,後稱不足一米,大約五十厘米距離。他見到D1轉面時光線充足,能夠看清被告面部。由捉到D1,到檢查身份證,時間約半個小時。不記得D1面部,但記得眼神及嘴部。當時D1袋內有另一人的身份證,是沒有被噴霧噴中、沒有被捉住衫尾的人,後來知道是D2。
當時PW2從天台追到五樓停車場,首次見到D2。D2轉身對住PW2,PW2見到他面部一秒,當時光線充足,沒有阻隔,相距60-70厘米。因D2是處於眾人的隊尾,所以記憶猶新。P81 (身份證)上的照片同D2容貌相同。
📌D1辯方律師盤問
PW2:見到有可疑男子上3號樓梯,其中一名男子攞住方形鐵罐,當時沒有懷疑是否白電油。之後4號樓梯有光照射出來,並有喧嘩聲。於是幫板叫咗幾隊人增援,有十多人到場。廖總督察曾訓示有人鼓吹行動,不記得有否提及易燃物品或其他訓示內容,不清楚其行動是否「光復上水」。
[由於證人作供聲線較細,考慮法庭防護措施後,邀請證人除下口罩繼續作供。]
PW2:訓示行動內容是一隊人上天台截查或拘捕可疑人士,由地下沿4梯衝上天台。身後有超過4個但不肯定有否10個同事跟隨,眾同事與我相距約15米,我和沙展拋離了其他隊員。不知道為何沙展先跑,跟沙展距離全程保持一米,沙展到達平台時,在我正前方距離一米。
沙展一腳踏上平台,在證物相的右邊(一條欄杆)於我正前方。及後聽到「聽朝我地啲釘就可以吉爆啲軚」沙展走往左邊。聲音距離3-5米,環境漆黑,不知人群分佈。只記得有這句說話,但不記得其他對話,亦沒有聽到回應。聽到這句說話時,隊員未到,平台上的人應沒有人發現他,但見不到平台的人有否背對自己。
及後衝前至人群,沙展表露自己身份後,人群用手機燈照一照就拔足奔跑,在我及沙展面前跑到4梯,我從後追,並噴黏性泡狀胡椒噴劑。同意噴後會嗱、看不見東西、但不同意會導致呼吸困難,訓練時有被噴到鼻也沒有呼吸困難。受訓時知道需要用清水清洗。
有兩個人跑到3梯,不知有沒有人向其他梯逃走,但在停車場望去5梯時沒有發現其他人,所以認為其他人是在4號梯離開。
PW2沒有寫任何調查報告,因為沙展寫了及上級沒有要求他寫,惟不清楚沙展是否第一個作文字記錄的人。
🟢關於記錄及記事冊
PW2的警員記事冊中,涉案最早的紀錄是0130,最遲是1540。12月9日補寫的10頁警員證人口供,亦非即時寫。於當日寫了2-3小時,由12時開始寫供詞,於同日1530,將證物交給其他同事。PW2同意同日有其他工作,在11點收證物,12點開始寫,1500左右接收證物並記錄在內。同意在寫口供時,有其他警員加入處理證物,期間有提及物品屬於哪個被告。PW2指口供憑記憶寫,期間有同沙展58105討論相關細節,如時間、地點。
辯方指出沙展的書面供詞指自己同PW2一同上2梯,但沙展在法庭上宣稱在4梯上去。
PW2被指派為證物警員,是次上庭前沒有睇口供紙,稱因為記事冊比較準確。5年內曾作過一次供,但不知可以看供詞。
🟢回到事發過程
噴完胡椒後,PW2給紙巾PC7030及PC11473,因有兩位被告被噴中(其中一個是D1),之後就走到樓梯巡邏。PW2不清楚兩名警員及被捕人士在做甚麼,亦不知道他們是站或蹲著,PW2稱只負責留意週遭的事物及有否構成危險,所以沒留意被告。
PW2重看自己10月9日證人口供頁3行3:「我向警員7030及11473表示我向AP1及AP2噴胡椒,待2人冷靜後,我同7030,11473為二人以清水清洗臉部,及後我去天平邨停車場。」但PW2在昨天和今天的口供中均無提及,辯方律師質問因為這情節沒有發生,PW2否認。及後在警員記事冊頁41,尾5行發現同口供內容一樣。
PW2同意由4號梯上去天台最直接,但承認有一定危險性,因為不知有否危險品、現場人數、有冇人睇水等,其危險遠超1-3號梯。當隊員未到時,沙展已表露身份,PW2擔心有危險,目送他們逃走,沒有叫他們「停低」也沒有行動上截停,沒有拘捕也沒有見到沙展拘捕任何人。
D1辯方律師指出案情:
1.PW2無聽過「吉爆軚」
2.PW2不是在4號梯 (補充:沙展口供稱由2號梯進入)
3.無人提供過清水給被告。
PW2不同意。
📌D2辯方律師盤問(撮要)
1. 當天光線不足以讓PW2認到被告,停車場在警方到場後才開燈
PW2不同意。
2. 辯方指PW2 2016年才加入警隊,資質尚淺,是否不會做戰略考慮及政策。PW2不同意,但同意在高級人士同場時,不做戰略考慮及政策,同意行動當日基於命令做搜證及證物警員,PW2稱當日不是受令跟隨警長上天台,是自願跟隨警長。
3. PW2觀察人群每次分批有2-4人上停車場,0210時,有超過10個便裝到場支援,不記得有沒有軍裝。辯方指PW2在口供紙第15段中及到上水小隊,重案2隊,反黑1隊,巡邏梯隊及突發事故應變小隊,質問是否供詞有錯,PW2解釋:當時見到便裝到,後來才知道軍裝有五隊人到,但不在視線範圍。
PW2同意有最少三個便衣同事跟隨上樓,但不記得身份是否屬於TFSU或STS... (裁判官及律師庭上有讀出英文簡稱的全名,以協助PW2了解及確認,惟PW2 表示唔識英文,陳手足笑了)
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2)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8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2)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8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04油麻地
陳(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九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三罐罐裝石油氣及四罐噴漆。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04油麻地
陳(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九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三罐罐裝石油氣及四罐噴漆。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204油麻地
D1:陳(23)🛑已還押逾10個月
D2:陳(26)🛑已還押逾10個月
D3:林(19)
D4:劉(16)
D5:莫(16)
控罪:
(1)D1-5縱火罪
(2)D1-5管有攻擊性武器
(3)D4-5縱火罪
詳情:
(1)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保釋事宜:
✅(獲批)D5申請更改宵禁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以聽取法律意見。
D1-2須繼續還押,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204油麻地
D1:陳(23)🛑已還押逾10個月
D2:陳(26)🛑已還押逾10個月
D3:林(19)
D4:劉(16)
D5:莫(16)
控罪:
(1)D1-5縱火罪
(2)D1-5管有攻擊性武器
(3)D4-5縱火罪
詳情:
(1)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保釋事宜:
✅(獲批)D5申請更改宵禁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以聽取法律意見。
D1-2須繼續還押,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212香港仔
案件①
劉(17) 🛑曾經還押逾8日
控罪:
(1)縱火罪
(2)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溫(16)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 - - -
案件 ②
温(16) 🛑曾經還押逾40日
控罪:
(1)縱火罪
(2)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劉(17)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上述2宗案件將合併處理
兩人透過律師表示打算承認縱火罪,刑事損壞罪則獲控方同意留在法庭存檔。由於控辯雙方需時準備承認案情及求情陳詞,案件押後至7月23日0930在區域法院作認罪答辯及求情,兩位手足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212香港仔
案件①
劉(17) 🛑曾經還押逾8日
控罪:
(1)縱火罪
(2)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溫(16)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 - - -
案件 ②
温(16) 🛑曾經還押逾40日
控罪:
(1)縱火罪
(2)刑事毀壞
詳情:
(1)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劉(17)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上述2宗案件將合併處理
兩人透過律師表示打算承認縱火罪,刑事損壞罪則獲控方同意留在法庭存檔。由於控辯雙方需時準備承認案情及求情陳詞,案件押後至7月23日0930在區域法院作認罪答辯及求情,兩位手足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01黃埔
陳(25)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01黃埔
陳(25)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3中環
D1:麥(23)
D2:譚(19)
D3:鄭(17)
D4:李(18)
D5:周(20)
D6:黃(32)
控罪:
(1)D1暴動
(2)D1-5非法集結
(3)-(6)D1-3,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7)D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8)D6非法集結
(9)D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干諾道中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5同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連同黃(32)參與非法集結
(3)-(6)D1-3,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7)D6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畢打街交界保管或控制一罐卡式石油氣、一支打火機式火槍及一把鉗
(8)D6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D1-5參與非法集結
(9)D6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160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給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3中環
D1:麥(23)
D2:譚(19)
D3:鄭(17)
D4:李(18)
D5:周(20)
D6:黃(32)
控罪:
(1)D1暴動
(2)D1-5非法集結
(3)-(6)D1-3,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7)D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8)D6非法集結
(9)D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干諾道中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5同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連同黃(32)參與非法集結
(3)-(6)D1-3,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7)D6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畢打街交界保管或控制一罐卡式石油氣、一支打火機式火槍及一把鉗
(8)D6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D1-5參與非法集結
(9)D6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160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給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D1:潘(24)
D2:李(21)
D3:施(1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暴動
(3)D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4)D2襲擊警務人員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6)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7)D3非法集結
(8)D3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噴漆。
(6)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7)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8)D3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法官指由於三位被告所涉案發地點時間各有不同,建議分開各自審訊,控方同意。
D1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排期於2021年8月16日0930起在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審訊,預計為期3日。
D3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0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提訊。
D1-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另案繼續還押。
D2 打算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至於暴動罪則表示不打算承認,只願承認較輕微的非法集結罪,惟不獲控方接納。
案件排期至7月5至7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 - -
如有是日其他案件資訊 🔰請按此報料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D1:潘(24)
D2:李(21)
D3:施(1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暴動
(3)D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4)D2襲擊警務人員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6)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7)D3非法集結
(8)D3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噴漆。
(6)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7)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8)D3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法官指由於三位被告所涉案發地點時間各有不同,建議分開各自審訊,控方同意。
D1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排期於2021年8月16日0930起在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審訊,預計為期3日。
D3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0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提訊。
D1-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另案繼續還押。
D2 打算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至於暴動罪則表示不打算承認,只願承認較輕微的非法集結罪,惟不獲控方接納。
案件排期至7月5至7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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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理大案條隊現排到地下正門外,往送車位方向排,隊尾靠近送車位
0940 隊尾現在東京西街果邊
由於上庭人數眾多,希望各旁聽師體諒每人的心情,如果聽完自己想聽嘅朋友,可以留意有冇未上庭嘅被告親朋等候,必要時請流轉下位置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理大案條隊現排到地下正門外,往送車位方向排,
0940 隊尾現在東京西街果邊
由於上庭人數眾多,希望各旁聽師體諒每人的心情,如果聽完自己想聽嘅朋友,可以留意有冇未上庭嘅被告親朋等候,必要時請流轉下位置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12溫提:理大案件旁聽人士需要係法院門口外排隊
三庭公眾飛安排:
1-18-家屬飛-庭內座位
1-20-公眾人士飛-庭內座位
21-49-公眾人士飛-庭外大堂
50-79-公眾人士飛-外庭企位
80-109 候補飛
(按:司法機構安排混亂,各位問問保安穩陣)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12溫提:理大案件旁聽人士需要係法院門口外排隊
三庭公眾飛安排:
1-18-家屬飛-庭內座位
1-20-公眾人士飛-庭內座位
21-49-公眾人士飛-庭外大堂
50-79-公眾人士飛-外庭企位
80-109 候補飛
(按:司法機構安排混亂,各位問問保安穩陣)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221觀塘
林(18)
代表律師: 羅大律師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0927 廣播 0941開庭
控方甫開庭指辯方較早前去信透露被告有意認罪,辯方確認並申請休庭一段短時間與被告商談。
0954再開庭
‼️被告認罪‼️
控方案情摘要:
在2020年2月21日12:30時,有人報案指在觀塘商業區有一群反政府及目的是反逃犯條例的示威者進行「和你shop」。大約13:05時,PW1即觀塘警區特遣隊警署警長梁國斌和隊員,包括PW2觀塘警區活動管理組警員7935截停大約60人包括被告,思疑他們參與前述示威及在觀塘巧明街100號城東誌安盛金融大樓外(簡稱上址)非法集結。
其後PW3東九龍衝鋒隊警員17563奉召往上址協助,發現被告身上有一個黑色背包(證物1),並以一個黑色面罩(證物8)遮面。經搜查後,從證物1內搜出一支黑色伸縮棍(證物2)、一個黑色棍套(證物3)、一頂黑色帽(證物4)、一副黑色安全護目鏡(證物5)及一個橙色索繩袋(證物6),並從證物6內發現一對黑色手套(證物7)。於是,PW3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並檢取證物1至8;即時提醒警誡(證物10至11)下被告保持緘默。
PW5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物理組化驗師吳嘉豪博士對證物2進行化驗,發現證物2在收縮狀態時約19釐米,在伸展狀態時長49釐米,經引力或離心力或重力的操作下,內管及中段管可以完全伸展。
被告於2020年8月13日被起訴獲保釋外出,並於2020年8月2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出席答辯。
被告明白及同意案情。
1002 求情中
辯方呈上醫療報告和由被告本人及師長等所撰的求情信。
1011 案件押後至3月26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須還押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221觀塘
林(18)
代表律師: 羅大律師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0927 廣播 0941開庭
控方甫開庭指辯方較早前去信透露被告有意認罪,辯方確認並申請休庭一段短時間與被告商談。
0954再開庭
‼️被告認罪‼️
控方案情摘要:
在2020年2月21日12:30時,有人報案指在觀塘商業區有一群反政府及目的是反逃犯條例的示威者進行「和你shop」。大約13:05時,PW1即觀塘警區特遣隊警署警長梁國斌和隊員,包括PW2觀塘警區活動管理組警員7935截停大約60人包括被告,思疑他們參與前述示威及在觀塘巧明街100號城東誌安盛金融大樓外(簡稱上址)非法集結。
其後PW3東九龍衝鋒隊警員17563奉召往上址協助,發現被告身上有一個黑色背包(證物1),並以一個黑色面罩(證物8)遮面。經搜查後,從證物1內搜出一支黑色伸縮棍(證物2)、一個黑色棍套(證物3)、一頂黑色帽(證物4)、一副黑色安全護目鏡(證物5)及一個橙色索繩袋(證物6),並從證物6內發現一對黑色手套(證物7)。於是,PW3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並檢取證物1至8;即時提醒警誡(證物10至11)下被告保持緘默。
PW5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物理組化驗師吳嘉豪博士對證物2進行化驗,發現證物2在收縮狀態時約19釐米,在伸展狀態時長49釐米,經引力或離心力或重力的操作下,內管及中段管可以完全伸展。
被告於2020年8月13日被起訴獲保釋外出,並於2020年8月2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出席答辯。
被告明白及同意案情。
1002 求情中
辯方呈上醫療報告和由被告本人及師長等所撰的求情信。
1011 案件押後至3月26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須還押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筲箕灣 #審訊 [4/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周(17)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
📌昨天第三天審訊裁定表證成立(抱歉直播員不在場欠缺資料,歡迎大家補充)
Day4 審訊
📌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DW1作供(被吿母親 張女士)
📌DW1被告母親作供
被告現在就讀大學,案發時為柴灣道一中學中六學生,預備應考2020年DSE。DW1形容被告中四開始努力讀書溫習,十分緊張成績,每晚溫習到很夜,星期六日也會去補習。由2019年中起有很多社會運動,以證人所知,被告從沒缺課去示威,星期六日也因補習沒有可能參加。
2019年11月11日早上約六點多,被告身穿校服即白恤衫,校呔、灰褲及黑皮鞋出門。當天是一連起數天考試首日,被告沒有携帶書包背囊,應該只帶了筆。律師將一學校考試通告呈堂(D3),上列11月11日8點為中文閲讀考試,證人指一般750學生最遲要回校,他預計被告會730左右回到。
辯方律師指沒爭議被告在傷殘人士廁所被搜查,問DW1由那位置步行回校需多久,證人自己估計10分鐘。律師將一whatsapp截圖及訊息(PD1)予被告看,確認是當天0759時自己手機收到不識人士仕訊息,後知道是學校訓導主任傳來相片,內見兒子(圖片中穿黑色衫)被準備帶上警車,DW1表示不知道為何兒子由出門白恤衫變了黑色T恤,但知兒子會穿底衫,有唔同顏色包括黑色及白色,而稍候才知相片是另一老師拍攝傳給訓導主任再轉寄,律師申請通告以證物D1呈堂。
被捕釋放後,DW1指被告隨即於11月14日回校考數學科,問為何咁急回校證人指因被吿非常緊張自己成績。律師呈堂D4(成績表),從上可見缺席及出席之考試科目。DW1指被告學習外,也有課外活動如中四起參加少年警訊,表現很好,校內操行取A,可以用品格良好形容。
📌DW1 控方盤問
📍事發地點出現?
盤問下身為家庭主婦的證人指家住現址十多年,11月11日不淸楚兒子食早餐未,但提議一般返學坐地鐵。路線由家中行10分鐘往柴灣地鐵站,坐地鐵往筲箕灣,跟住行15分鐘回校。律師指此方法迀迴,其家附近有巴士可以去到學校附近,DW1指因地鐵不用等車太耐,唔會塞車,所以建議坐地鐵。
📍拘捕情況
DW1承認案發日不知在筲箕灣巴士總站及愛秩序灣的被告被拘捕前後情況,因自己在家中。
控方律師給D1 (訓導主任whatsapp相片及文字截圖)再看,問怎知發訊人是訓導主任同相片內黑衣人被警員頭盔遮去部份面貌難以認到人,證人指收訊息之後大家有通電話知悉身份。證人庭上除眼鏡看D1説憑相中人輪廓認出為兒子。至於相片下之姓名、地點及警車資料相信是通知佢兒子被拉。控方再問相中影到其兒子有件黑色外套,領同手袖有白色嘢突出,證人同意。接著證人又看P2(警方拍攝相冊)第22張相,控方問此為警方檢查衣物有沒有見過被告有此款衫,DW1答沒有見過。之後控方吩咐再看第1及21張相指分別從被告當日身上檢取之背囊及長褲,問有冇見過。DW1表示不清楚。
盤問下DW1說兒子有一返學背囊,但確認事發日沒用背囊而只帶筆回校考試,至於有沒有筆袋不清楚。控方律師又問校方有locker比學生放課書本及鞋等,DW1表示有但當時考試校方要學生清空櫃桶內物件。她同意考試除了筆、也可能要用間尺、擦子膠但不肯定兒有冇帶。
問到2019社會運動事件,DW1表示知道,但控方指其柴灣居所附近也有如縱火及堵路,證人表示未聽過縱火,而再問知否2019年11月11日筲箕灣巴士站附近發生多次堵路,DW1表示不清楚。
📌辯方覆問
-控方P2相片中背囊你說冇見過,但作供提及被告返學有用背囊?
DW1: 用的是藍白色,不是相片那個
-班房內有筆借學生用?
DW1指普通文具也會有
-D1 whatsapp 截圖盤問時你見到黑色外套頸及手䄂有白色野是甚麽?
DW1: 相信是被告底衫
-收到訓導主任WhatsApp訊息時唔知邊個影兒子被捕相片?
DW1:當時唔知,兒子後來話俾我聽是其他老師影
📌辨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5月6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作結案陳詞,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法庭要求控方於3月26日前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兩星期後4月9日交書面結案陳詞,口頭補充在5月6日進行。
#劉綺雲裁判官
#1111筲箕灣 #審訊 [4/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周(17)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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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第三天審訊裁定表證成立(抱歉直播員不在場欠缺資料,歡迎大家補充)
Day4 審訊
📌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DW1作供(被吿母親 張女士)
📌DW1被告母親作供
被告現在就讀大學,案發時為柴灣道一中學中六學生,預備應考2020年DSE。DW1形容被告中四開始努力讀書溫習,十分緊張成績,每晚溫習到很夜,星期六日也會去補習。由2019年中起有很多社會運動,以證人所知,被告從沒缺課去示威,星期六日也因補習沒有可能參加。
2019年11月11日早上約六點多,被告身穿校服即白恤衫,校呔、灰褲及黑皮鞋出門。當天是一連起數天考試首日,被告沒有携帶書包背囊,應該只帶了筆。律師將一學校考試通告呈堂(D3),上列11月11日8點為中文閲讀考試,證人指一般750學生最遲要回校,他預計被告會730左右回到。
辯方律師指沒爭議被告在傷殘人士廁所被搜查,問DW1由那位置步行回校需多久,證人自己估計10分鐘。律師將一whatsapp截圖及訊息(PD1)予被告看,確認是當天0759時自己手機收到不識人士仕訊息,後知道是學校訓導主任傳來相片,內見兒子(圖片中穿黑色衫)被準備帶上警車,DW1表示不知道為何兒子由出門白恤衫變了黑色T恤,但知兒子會穿底衫,有唔同顏色包括黑色及白色,而稍候才知相片是另一老師拍攝傳給訓導主任再轉寄,律師申請通告以證物D1呈堂。
被捕釋放後,DW1指被告隨即於11月14日回校考數學科,問為何咁急回校證人指因被吿非常緊張自己成績。律師呈堂D4(成績表),從上可見缺席及出席之考試科目。DW1指被告學習外,也有課外活動如中四起參加少年警訊,表現很好,校內操行取A,可以用品格良好形容。
📌DW1 控方盤問
📍事發地點出現?
盤問下身為家庭主婦的證人指家住現址十多年,11月11日不淸楚兒子食早餐未,但提議一般返學坐地鐵。路線由家中行10分鐘往柴灣地鐵站,坐地鐵往筲箕灣,跟住行15分鐘回校。律師指此方法迀迴,其家附近有巴士可以去到學校附近,DW1指因地鐵不用等車太耐,唔會塞車,所以建議坐地鐵。
📍拘捕情況
DW1承認案發日不知在筲箕灣巴士總站及愛秩序灣的被告被拘捕前後情況,因自己在家中。
控方律師給D1 (訓導主任whatsapp相片及文字截圖)再看,問怎知發訊人是訓導主任同相片內黑衣人被警員頭盔遮去部份面貌難以認到人,證人指收訊息之後大家有通電話知悉身份。證人庭上除眼鏡看D1説憑相中人輪廓認出為兒子。至於相片下之姓名、地點及警車資料相信是通知佢兒子被拉。控方再問相中影到其兒子有件黑色外套,領同手袖有白色嘢突出,證人同意。接著證人又看P2(警方拍攝相冊)第22張相,控方問此為警方檢查衣物有沒有見過被告有此款衫,DW1答沒有見過。之後控方吩咐再看第1及21張相指分別從被告當日身上檢取之背囊及長褲,問有冇見過。DW1表示不清楚。
盤問下DW1說兒子有一返學背囊,但確認事發日沒用背囊而只帶筆回校考試,至於有沒有筆袋不清楚。控方律師又問校方有locker比學生放課書本及鞋等,DW1表示有但當時考試校方要學生清空櫃桶內物件。她同意考試除了筆、也可能要用間尺、擦子膠但不肯定兒有冇帶。
問到2019社會運動事件,DW1表示知道,但控方指其柴灣居所附近也有如縱火及堵路,證人表示未聽過縱火,而再問知否2019年11月11日筲箕灣巴士站附近發生多次堵路,DW1表示不清楚。
📌辯方覆問
-控方P2相片中背囊你說冇見過,但作供提及被告返學有用背囊?
DW1: 用的是藍白色,不是相片那個
-班房內有筆借學生用?
DW1指普通文具也會有
-D1 whatsapp 截圖盤問時你見到黑色外套頸及手䄂有白色野是甚麽?
DW1: 相信是被告底衫
-收到訓導主任WhatsApp訊息時唔知邊個影兒子被捕相片?
DW1:當時唔知,兒子後來話俾我聽是其他老師影
📌辨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5月6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作結案陳詞,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法庭要求控方於3月26日前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兩星期後4月9日交書面結案陳詞,口頭補充在5月6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