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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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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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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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2黃大仙 #裁決
#縱火罪 #公眾阻礙

張 (23)

控罪:
1.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傳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主控:傳票511674修改後放法庭存檔。
========

本案爭議
被告是否在迴旋處縱火的人

辨認係最主要,但控方第一證人無法認出,逃走時有短暫失掉被告,口供不可靠。

第二控方證人的片段只是事後補拍,呈堂證物是事後補拍,非當時證物。而第一證人的記事冊寫得不仔細,第二份記事冊亦屬事後補充,沒有在最佳時間記下案發事件。

PW1 沒有記住被告有否戴口罩,判斷性疑問,當時又距離10米,未能直接辨認,證供上出現問題。

假如被告若一直企在巴士站,不會因警員到場而驚訝,逃走本身有可疑。

不爭議事實:將不屬於自己嘅手套同電話,按警員指示下放到背包。

沒有直接證供顯示有犯案

🎉2項罪名不成立🎉

沒有訟費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訊

楊(35)

控罪:
(1)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2) 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3) 盜竊罪
(4) 刑事毁壞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6名警務人員,即總督察7627、警長52708、警長53865、警署警長52647、督察19336及警長58151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摘自紅媒01)

背景:2020年七一大批市民響應網上號召到銅鑼灣示威,當日速龍小隊踏入時代廣場中庭時,有人從高處擲下一支金屬柱,事件無人受傷。警方調查後,拘捕一對夫婦,並控告女方一項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指她欲傷害6名警務人員。該女子16日被解至東區裁判法院,暫時毋須答辯。控方透露根據衣著圖案找出被告,她及後在餐廳吃飯時曾除下口罩。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再訊,以讓警方作科學鑑證及翻查閉路電視,被告獲准保釋。(摘自紅媒01)

被告對4項控罪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9 名證人,包括6位警員,2位市民,1位鑑證專家。亦需要播放91分鐘錄影片段。

法援申請正在處理中,仍需6星期處理。

案件將以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定於2021年9月27日 09:30 進行
於2021年10月25日 09:30開始5天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5將軍澳

譚(22)

控罪詳情:
1.暴動
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欣景路,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刑事毀壞
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玻璃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2019年8月4日,港島西區及將軍澳有示威活動,入夜後有示威者包圍將軍澳警署。22歲男子被指在警署外集結及投擲硬物,當晚凌晨被捕後拒保候查。事隔一年多後,警方於2020年12月16日再拘捕及起訴男子暴動及刑毀罪。案件於2020年12月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法援正在處理中,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 14:30區域法院提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黃(50) #20200509大埔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黃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9日在大埔安邦路8及10號大埔超級城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務人員投擲一個膠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
📌案情
案發當日,有反政府示威人士透過社交媒體,鼓勵網民參與一個被稱為「香港和你SING抗爭前奏曲」的活動,鼓吹網民於當日下晝三點開始,在分佈香港不同地方的多個商場聚集,重複叫政治口號。大埔超級城就是網上提及到的其中一個目標地點。大概晚上七時,有示威者應網上號召,於大埔超級城C區一樓大堂聚集。

在大約19:34時,約一百人聚集於上述地點,相關人士違反限聚令條例,因此有警務人員被調派至上述地點作驅散人群的行動。在大約19:56時,正當驅散行動進行之中,身處上述一樓大堂的被告突然高叫「屌你!食屎!」,並將一個裝有水的水樽由一樓拋落地下中庭,當時有警員站在附近。

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市民,當時在被告背後大約三公尺的位置,目睹被告的行為,然後告訴當時看守一樓大堂的警員,即控方第二證人。被告其後因此被拘捕,在警誡下期間保持緘默。證物處理方面,P1(塑膠水樽)充公,P2-4發還警方,P5發還被告。


📌#求情
被告是一名單親爸爸,有一名目前就讀小學六年級的11歲女兒,她由出世至現在均由被告獨力照顧。女兒下星期三開始進行升中的呈分試,而接下來的兩個禮拜也有中一的入學面試。

辯方向法庭呈上多份文件,詳情如下:
1. 女兒接下來兩星期的各項面試
2. 求情信(關議員)
3. 求情信(自己)

被告一直從事裝修工作,但在案發當期,受到疫情及經濟環境影響,失業超過半年。因此在案發當日受情緒影響,一時衝動犯下本案件。被告明白自己很可能將會被判處監禁式刑罰,對於未能陪同女兒去作升中面試感到十分內疚,無奈要委託朋友代替他陪同女兒參加面試。

就案情而言,當天無人受傷,現場警員作出拘散的目的亦只是因為違反限聚令,並非因為公眾集會,更沒有人因為被告的舉動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發之後,被告沒有逃跑,亦勇於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更無須任何證人出庭作供,包括控方第一證人。當日的活動亦是俗稱「和理非」的和平集會,現場的人(包括被告)均沒有武器。

關議員的求情信提到,被告深感後悔,承諾日後不會再犯,他亦積極參與社區服務工作,希望貢獻社會。被告親手撰寫的求情信中提到,犯案只是因為一時衝動,亦明白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險,現時已有社工跟進,承諾不會再犯案,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最後,就過往的刑事定罪記錄而言,對上一次已經是四年前,當時並非同類型案件,亦獲較輕的刑罰;再對上一次,被告只是大約三十四歲左右,之後已經有穩定的工作,改過自新。


📌判刑理由
當日的「反政府示威集會」有約一百人,現場群眾情緒高漲,被告除了叫囂外更投擲水樽,雖然無擲中任何人,但被告的行為有機會煽動其他在場人士仿效。由於被告有十一次定罪記錄,過往五次被判監禁或羈留式刑罰,因此在刑期扣減後,判處監禁4個月。


📌上訴事宜
被告指將會就刑期進行上訴,並申請等候期間保釋。蘇官聽畢,質問辯方律師「呢個判刑錯咗喺邊度?」律師指認為量刑起點過重,蘇官再追問有否相關案例支持,但由於17b的控罪甚少上到高等法院或上訴庭,因此沒有近期案例。

最後,蘇官認為被告的上訴並無任何合理理據,故拒絕其等候上訴期間的保釋申請。


‼️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被告須即時服刑 (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盤問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現為警署警長
案發當天為署理督察及畜龍
負責制服A1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PW3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4

🌟 #傅昶生大律師 說「差人伍先生,我有少少嘢問你」, #陳仲衡法官 似乎認為「差人」一詞相當侮辱。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4

(盤問詳情將在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辯方完成盤問,控方即將開始覆問

PW4 警署警長 伍尚國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刑事損壞 #非法集結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1: 王,D2: 李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早上,有人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車公廟路交界,損毀一支交通燈。

PW3 警員12529作供,證物員,作供完畢。

PW4 女警 8322 陳雅佩(音),負責搜身和搜背囊,作供完畢。

下次將有兩名警員和一名機電署人員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3日 09: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審前覆核

D1: 陳 (28)
D2: 曾(28)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帶有可拆除金屬杆的可伸縮雨傘。

背景:
2020年4月30日為8.31太子站恐怖襲擊8個月,當晚有繼續有大批市民在旺角街頭紀念,卻遭警方濫捕濫告。案件於2020年11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兩人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獲保釋候訊。兩人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全數控罪,排期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

📌控方陳詞
審前覆核問卷已呈上法庭,預計需時3日審訊。在證物鏈方面將會與辯方達成共識。


📌D1代表律師陳詞
不爭議涉案車輛由D1駕駛,但將爭議是否由D1導致撞車。


📌D2代表律師陳詞
前日及昨日才收到警方資料。現打算爭議控罪(3)指涉雨傘在到達警署前的證物鏈。辯方要求到警署檢驗證物,控方指會配合。

辯方確認3日審期足夠。其他證物不爭議證物鏈,亦不爭議D2是上述車輛的乘客。


📌訂定審期
法庭根據問卷上的可行審訊日期訂於5月3日至5日審訊,主控官隨即表示自己未暇在上述日期審訊,並指自己以為不會在5月審訊,未有核對辯方提出5月的審期。

法庭怒斥主控官未有核對問卷上的可行審訊日期,發還問卷以待主控官重新填寫。

押後案件後重新訂定審期如下:

本案於2021年6月8日 至1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1/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裁決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速報
D6,7,12,13 控罪(1) 罪成‼️
D2 控罪(2) 罪成‼️

裁判官需時睇求情信,現正休庭,曾明言將與早前認罪的被告人的量刑起點一樣。

庭內外遍布離別的愁雲,各被告人正與親朋道別,擁抱。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覆問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現為警署警長
案發當天為署理督察及畜龍
負責制服A1

📌電筒
PW4在回應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時指沒有戰術需要用電筒強光照射人群或記者,PW4解釋配備電筒是為幫助在黑暗環境中看有需要看的事物。

📌用警棍敲擊盾牌
PW4在盤問時指在推進時沒有戰術上需要用警棍敲擊盾牌,PW4指自己沒有持盾,所以沒有敲擊盾牌,戰術決定亦非由PW4決定。當天畜龍C隊中訓練隊第三小隊由彭高級督察負責訓示,在推進期間畜龍小隊進入西源里時,其他警員繼續在德輔道西推進,其時PW4沒有跟從大隊。

📌口供紙與庭上差異
PW4稱口供紙附件一與庭上作供時標示的P62_PW4_001有差別,是因在附件一上沒有標示附近大廈名。

📌播放RTHK片段
由05:14:09至05:15:50
片段中有警員上前猛力掌摑被制服在地的被捕人

05:14:58時,PW4在片段中認出自己,正將被捕人即A1,交予便裝刑偵警員,即PW4前方白色短袖上衣者。

PW4指自己壓低A1位置與交A1予刑偵警員位置相同,即東成參茸行及西區商業大廈間位置,與P62_PW4_1A標示位置相近。05:14:59截圖為P57(RTHK)_PW4_001。

PW4作供完畢

——————

傳召PW5偵緝警員14569 林浩昌
駐守葵青反黑組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拘捕A1

📌背景
當天便裝當值,身穿警察字樣背心。到達西區警署外加入德輔道西向東防線時,見到在40至50米外有約800人面向警方防線聚集,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死黑警」等口號,並用雜物堵路。有人手持雨傘,放在地上遮蓋自己容貌。(按:?)

📌推進
約1900時警方開始在德輔道西向東推進,PW5在防線最左邊中排,東行線近行人路位置。開始推進時,有人向警方拋擲水樽、石頭、雞蛋,並用雷射光線照向警方方向。
至大約2000時,PW5身處德輔道西29號外東行線電車站位置,看見約10米外馬路中有畜龍正制服一人在地,即A1,於是上前協助上膠索帶。在上膠索帶時該畜龍自稱為警署警長 伍尚國 ,畜龍其後離開。

📌尋找自我
在截圖P57(RTHK)_PW4_001內找不到自己。

📌播放RTHK片段
在05:14:50時認出自己的頭盔和身穿的灰色上衣在背後近背心袖位置有黑色一笪黑色。05:14:53時,認得位置為德輔道西29號西區商業大廈。05:14:56時,PW5行向一名被捕人,即A1,截圖為P57(RTHK)_PW5_001。

📌檢取證物
拘捕A1後,在其背包內檢取一副透明護目鏡(P1-10)和掛在頸上的一個防毒面罩的配件(P1-11)。

📌播放NTS16 M057
片段由12979 羅國祐拍攝
由21:32:57至21:33:25
A1被押上旅遊巴,由49305(高級警員 黃文安)駕駛,21:33:21時截圖為P39_PW5_001。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5
案發時駐守葵青反黑組,知道當天小組包括署理警長3060及偵緝警員5869和當天大隊主管為 區智健 督察(新界南重案組第二A隊)。
案發當天上前協助 伍尚國 拘捕A1時,身旁有大堆警員聚集,在同一位置沒有其他被捕人。

控方覆問PW5偵緝警員14569 林浩昌
在拘捕A1時,身旁有大堆警察,在大堆警察中沒有其他被捕人,但到達德輔道西29號,即A1被捕位置前片段可見有其他被捕人。

PW5作供完畢

- 休庭至1145 -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葵芳 #判刑
D1:陳(18) / D2:曾(18)
D3: * (16)/D7:黃(19)

控罪:刑事損壞

詳情: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背景及案情
2019年10月13日,網民發起「18區開花」行動在各區商場舉行「罷買日」。網上有人呼籲在抗爭者在葵涌等各區商場針對目標商鋪進行破壞,葵涌警區警員遂到場處理。

——————————————-

📌同案的D4鄒(54)和D6林(17)已於較早前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兩人分別被判8個月監禁及更生中心。

📌D1,2,3,7 於2月17日在庭上認罪,同案D5之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兒童法庭答辯時亦承認控罪並將於3月15日判刑

🛑判刑速報
D1:陳(18) 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D2:曾(18)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D3: * (16)接受感化24個月
D7:黃(19)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每人賠償1134.50,在保釋金扣除

📌已索取報告及求情簡述(一些私隱刪去)

👧D1
被捕後沒有再參與任何社會運動,事發前受媒體影響,表示悔意,願意承擔責任。家庭成員關係密切互相扶持,希望繼續學業回饋社會。

👧D2
校內操行及學業優異,班主任知悉感到震驚,感化官認為易受朋輩、網上媒體影響,深感悔意,積極準備考試。

👧D3
校內成績理想,操行好,積極參與課外活動,樂於幫助同學功課,受媒體影響,在事件只是支援角色深感悔意。現時積極投入學業。

👧D7
為人成熟,願意為家庭分擔責任,兄長眼中品格良好,坦誠認罪願意接受刑責,為事件感悔意,希望從輕判決非禁閉式刑罰以便可繼續照顧母親。

📌判刑簡述
重申案件中四人因受朋輩媒體影響,對理念不同店舖破壞無法無天。已索取之青少年罪犯報告由社工、懲教人員等專職人士評估,法庭判刑會給予較大比重。庭上裁判官多次指校方現在支援及協助是否真誠關心各被告,並追問各代表律師校方包括老師及社工等在事件前有沒有提點學生要守法,律師即埸與班主任及社工溝通後表示事前有關心提點學生要守法,但非一對一形式。法庭有見各人認罪及仍年青,操納感化官建議判D1、D2及D7各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則判處24個月感化令。另每人需向店舖作賠償。

🎈直播員按:4位都係品學兼優寶寶,祝D1,D2考試順利,D7母親早日康復,D3妹妹也努力讀書加油。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

D2 量刑起點:九星期,沒有定罪紀錄扣減兩星期,共七星期即時監禁❗️❗️

D6,7,12,13
量刑起點:九個月,沒有定罪紀錄扣減兩個月,D7過去以運動員身份為港努力,今後將之付諸流水,故再扣減一個月

D6,12,13 共七個月即時監禁❗️❗️
D7 共六個月即時監禁❗️❗️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2承認事實

(9)2019年7月28日約2010時,偵緝警員15927 饒家睿在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2。

(10)同日約2035時,偵緝警員15927 饒家睿從A2檢取下列物品:
(1) 一頂黃色安全帽(P2-1)
(2) 一個防毒面罩(P2-2)
(3) 一副透明護目鏡(P2-3)
(4) 一個防毒面罩(P2-4)
(5) 一對護脛(P2-5)
(6) 一個綠色口罩(P2-6)
(7) 一對黑色單車手套(P2-7)
(8) 一對白色勞工手套(P2-8)
(9) 一對黑色手袖(P2-9)
(10) 兩條白色膠索帶(P2-10)
(11) 一個背囊(P2-11)

(11)2019年7月29日約2255至2304時, 偵緝警員10029 羅家平搜查A2住所。期間檢取A2的衣物,包括一件黑色短袖上衣(P2-12)、一條黑色長褲(P2-13)及一對啡色鞋(P2-14)。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2相片呈堂為P28(D2)(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23張從A2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2)(1)-(23)。

——————

傳召PW6偵緝警員15927 饒家睿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2

📌背景
案發當日約1845時到達西區警署外,與其他警員向東組成防線。在防線前大約100米外,有500至800人佔據德輔道西東西行線,有人叫囂「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按:唔使扮讀錯沒有暴政只有暴徒啦),並有人用粗口指罵警方。約1900時警方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PW6身處德輔道西東行線近左邊行人路位置。推進期間有人向警方投擲雜物、鐵枝、磚塊、雞蛋,另有紅色和綠色雷射光速照向警方。PW6被雞蛋擲中身體,上衣佈滿蛋汁。(按:嘻嘻)

📌制服及拘捕A2
約2000時到達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制服一名男子,當時他頭戴黃色頭盔、防毒面罩、眼罩,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及黑色長褲,其後將他拘捕,即本案A2。上膠索帶後,由於有救護車經過,所以將A2帶上行人路。

📌確認證物
確認當時戴住的黃色頭盔為P2-1、防毒面罩為P2-2、眼罩為P2-3。至於身穿的黑色短袖上衣及黑色長褲由於沒有特微,無法確認為P2-12及P2-13。

📌制服地點
PW6在街道圖P62標示制服地點,呈堂為P62_PW6_001A。

📌播放NOW直播片段
由20:04:57至20:05:12
20:05:04時,PW6認出坐在地下的為A2,旁邊身穿白色短袖上衣及警察背心為PW6。
20:05:02時,PW6左手持黃色頭盔,PW6指由A2頭上脫下。
20:05:05時,顯示A2坐在地上,截圖為P57(NOW)_PW6_001。
20:05:01時,畫面可見A2雙手在身後,左手戴住黑色手袖,有警員扯住其背囊帶,截圖為P57(NOW)_PW6_002。

📌在現場檢取證物
約2035時,在行人路上等車期間,檢取A2物品作證物,包括A2戴住的P2-1黃色安全帽、P2-2防毒面罩和P2-3透明護目鏡,及戴在手上的P2-8一對白色勞工手套和P2-9黑色手袖。另外在P2-11背囊內檢取P2-4另一個防毒面罩、P2-5一對護脛、P2-6綠色口罩、P2-7黑色單車手套及P2-10兩條白色膠索帶。

📌播放NTS16 M057
片段由12979 羅國祐拍攝
由21:33:26開始
PW6右手持黃色頭盔,頭盔內有防毒面罩和眼罩,左手扯住A2背囊帶。
21:33:34時,顯示PW6被蛋汁射中位置,截圖為P39_PW6_001。

📌制服過程
當時訓示指示包括PW6在內警員要推進,但沒有指示要拘捕。
PW6看見A2背面,相距大約5至6米,於是加速跑上前,用手按壓A2膊頭及腰部,將A2推落地下,當時A2面向地下。因A2 嘗試轉身,PW6認為有反抗,現場人多混亂擔心被保人會逃走,所以其他警員上前協助一同按壓A2在地上,並上膠索帶。上膠索帶後拉起A2坐在地上。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6
當時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拘捕A2,是在制服A2後上級偵緝督察 區智健(當天負責訓示28至30個警員)前來指示PW6,但PW6不同意所有拘捕罪名相同,指如果搜獲其他物品可以以其他罪名拘捕。

PW6作供完畢

——————

控方宣讀有關A3承認事實

(12)2019年7月28日約2002時,A3身處在近皇后街的德輔道西,腳戴黑色護膝(P3-1)、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3-2)及藍色牛仔褲(P3-3),背灰色斜肩袋。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其後把A3交給偵緝警員 13579 黃中希看管。

(13)同日約2012時,偵緝警員13579 黃中希從A3檢取一對黑色護膝(P3-1)、一把鎅刀(P3-4)、一把萬用摺刀(P3-5)及一個「3M」防毒面罩(P3-6)作為證物。

(14)2019年7月29日約2103至2120時,探員 4980 陳汶搜查A3住所,期間檢取A3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P3-2)、藍色長牛仔褲(P3-3)及黑色腰帶(P3-7)。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3相片呈堂為P28(D3)(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6張從A3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3)(1)-(16)。

- 休庭至14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
‼️請注意二樓有人拍攝排隊人士‼️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20紅磡 #提堂

梁(23)

控罪:危險駕駛

案情:
2019年11月20日在不遠處的暢通道南駕駛私家車,地圖顯示現場為理大香港專上學院對開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背景:
疑在駕駛「家長車」義載示威者時被捕。
(摘自白粉)

控方申請押後轉介文件❗️

押後到2021年4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盡量唔好聽完自己識嘅就走晒,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紅磡 #提堂

陳(32)

控罪:危險駕駛

案情:
201911月18日在紅磡繞道近理大李兆基樓駕駛客貨車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背景:
疑在駕駛「家長車」義載示威者時被捕。
(摘自白粉)

控方申請押後以轉介文件❗️

押後到2021年4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盡量唔好聽完自己識嘅就走晒,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祝 (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

案情:
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及康達徑交界管有一個士巴拿。

詳細案情(省略廢話):
被告和其他人從理大方向接近註冊處,PW1為女性搜身,2030分搜查被告背包,搜到士把拿。被告亦沒出示身份證明物件,被控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沒遵從指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守行為24個月⭕️
自簽$2000
不得干犯同類案件
證物1-2充公

🟢盡量唔好聽完自己識嘅就走晒,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5黃大仙 #答辯

謝 (2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7號睦鄰街遊樂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激光的裝置。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把鉸剪、1個鐵槌及1個鐵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財產。

申請押後索取警冊記事冊
下次不會再有押後

押後到2021年4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完咗祝手足後,走咗半個庭嘅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7紅磡 #提堂

溫(25)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

案情:
2019年11月17日,在加士居道近女童軍總會外管有2條膠索帶

詳細案情(省略廢話):
47名人士由理大步行向加士居道的防線,之後被截停,當中包括被告,被告被以暴動罪拘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守行為24個月⭕️
自簽$2000,訟費$500
充公2條膠條

🟢仲有李手足的案未完‼️咪走晒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3/5]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押16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
目前進度:PW4-PW6已完成作供

PW5為現場的士司機,PW6為專家證人。

1630退庭

🟢明天1030續審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下午不足10人旁聽‼️)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 [2/1]
#20200301旺角

陳(36)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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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控辯雙方此前已遞交了書面陳詞,控方打算陳詞時被裁判官提醒被告選擇了不作供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需要時間閲讀,因辯方的書面陳詞引用的典藉甚多。控方表示已閲讀,不需押後。控方打算陳詞,指不會重複法律原則,將直接跳至案情。裁判官此刻提醒控方既然被告選擇不作供,「呢啲係上訴昭嘅grounds 嚟喎,你係咪想take 呢個risk?」。裁判官指有關於案情分拆的部份她不會閱讀,只會閱讀分拆部份前的內容。

📌辯方重點陳述書面陳詞的內容

🧷引用案例解釋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
就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辯方沿用了梁天琦的案例中由不同法官共同同意的定義。(書面陳詞第3 段)控方必須證明被告連同2 個或以上人士一起集結,此為最重要的元素,因為後續的其他元素都是建基於此一點再作決定。有3 個或以上人士共同集結,才能繼而去判斷他們是否有共同目的,之後法庭才可以判斷他們的共同行為,而共同行為有否作出條例下的訂明行為。

梁天琦的案件在上訴庭中曾引用梁國雄的案例去解釋非法集結的元素。首先,在非法集結內作出的行為,上訴庭指着眼點並非只關於集結在一起,假設如果只有一人作出相關行為,並非屬於非法集結。即使有三人或以上,法庭亦要確保此些行為中有相關關連性,才能定罪。

🧷本案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反映當時被告是隻身一人:
辯方指出關於集體性質,本案中控方其實主要依賴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但二人的證供均難以證明被告於該位置曾與2 人或以上人士集結在一起。辯方就此為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作總結 —— 不論是PW 1 還是PW 2,他們二人是何時第一眼見到被告呢?簡單來說,PW 1、2 對於在彌敦道周大福的行人身份是不知道的,但他們均確認第一眼看見被告時,被告只有一個人,身旁沒有其他人。其中一位控方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曾指出是於證物D1(2) 相片中的解款車位置看見被告。其實PW 1、2 均不知道被告此前處於甚麼位置。因為周大福外的人群散去後,他們才第一眼看到被告。

🧷PW 1、2 看到被告前,被告身處何方或正做甚麼無從得知:
於3月1日 01:10 當PW 1、PW 2到達現場時,看見約30人在叫囂,警方遂發射3 發胡椒球彈,但是沒有任何證據能指出被告曾在該位置集結,而且對於被告是否知道上述位置其他人的行為亦是無可得知。辯方指這正是上訴庭指出的非法集結之元素。法庭不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斷定被告與此30 人集結,亦沒有事實基礎去裁斷被告有參與其中。

🧷當時的現場環境 —— 市民可隨意走經該處:
關於證供,PW 1、2 亦坦言他們當時難以區分誰在進行集結及誰是普通過路人。而且PW 1、2 確認當時警方沒有封路,途人可自由行經。對於港鐵旺角站C1 出口有否開放,兩位警員均不肯定。PW 2 亦坦言當時除了聚集的人群以外,也有很多其他人士經過;亦承認當時周大福外的人群其實遮擋了他的視線,因為當時警員身處在對面馬路的恒生銀行外,相隔了四條行車線。PW 2 在作供時亦說不排除被告只是路徑該位置。

除此,法庭亦應該從證物及證供知悉當時的環境是十分擠擁。PW 1 亦於作供時形容當時人多、擠迫、甚至有些行人被擠出馬路。PW 2 亦曾形容周大福外的行人路十分狹窄,以他那個30 人的小隊來說,他確認該位置難以容納他和他的隊員。

🧷警方曾發射胡椒球彈,或令市民爭相走避:
關於胡椒球彈落點位置,會令周大福一帶的人士受到眼部及氣管的刺激,PW 1 亦指出胡椒球彈爆破後會散發刺激的粉末出來。而PW 1、2 均不能確定時間,難以排除被告只是行經該處而受這些胡椒球彈影響。而且,不論人群在散開前或散開後,兩位控方證人的口供亦難以將被告人與集結扯上任何關係。

🧷關於其他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本案中的控方證人看不到被告之前身在何方及做了甚麼:
(書面陳詞第2 頁)關於其餘控罪元素,法庭必須證明被告是參與了集結才可看後續這些元素,如共同目的。(書面陳詞第79 段)再次引用梁天琦的案例,指作出訂眀行為亦有其他可能性。關於作出訂明行為,考慮之先,法庭必須認定第一非法集結,繼而第二共同目的。否則法庭沒有事實基礎去斷定。引用區域法院其中一宗案件,指出沈小民法官就案例的分析正正與本案相似。沈小民判詞中第150 至154 段,指被告出現於非法集結的現場中是否能讓法庭斷定被告有參加集結。但是該案中有人逃軼,亦有人真的集結在一起並作出相關訂明行為。

就本案而言,根本沒有任何證據可以看到被告人在被警員看見之前身在何處及做了什麼。這正正切合沈小民案例所說的非法集結前有什麼行為鼓勵到後續事件發生。

🧷總結重點,被告被警員看見時的行為:
PW 1、2 的口供有不一的地方。PW 1 作供時指出被告是急步走向他所屬的小隊,並以粗言穢語叫囂。而PW 2 則形容及確認被告只是步行,「盤問中直指是行吓停下」。撇除被告的走路模式,PW 1、2 確認了被告當時是自己一個人在行走,附近沒有任何人。當然,說粗口時也是沒有人在附近。另外,PW 2 憶述當時作出會發射胡椒球彈的警告後,被告是以「大字形」的動作舉高雙手,而手上沒有任何東西。PW 2 亦形容當時被告是步向匯豐銀行的方向,並確認被告是非常接近行人路。

🧷PW 1、2 的證供反映被告可能只是想前往較安全的地方:
被告當時自己一人,實難以證明曾集結於該位置,更難證明有共同目的的元素。兩位控方證人自己亦有以下共同的觀察,由他們到達直至拘捕被告時,警方並沒有對該路段進行過任何封鎖,亦沒有禁止市民行經該處,警方亦沒有指示任何市民遵從指定路線或方向離開。由證供可見,亞皆老街匯豐銀行對開的行人路沒有任何集結情況,與周大福那邊對比起來是較為安全,但需留意周大福那邊亦沒有封路。而且,兩位控方證人亦坦言當時沒有詢問被告打算前往哪裏,只知道他是向匯豐銀行的方向步行。其實當時被告只是想向更為安全的地方前進,此亦是兩位控方證人均確認沒有任何集結發生的匯豐銀行一帶。

🧷警員截停被告時被告的反應:
兩位控方證人亦確認當時被告的反應是十分錯諤,亦曾詢問PW 2:「你拉我咩?」。關於單純說粗口的行為,根據公安條例,有關擾亂秩序的行為需視乎該行為是否帶有威嚇性及侮辱性。引用梁天琦的案例,單純一句粗言穢語而沒有進一步的行為、沒有實質威嚇的説話,而且沒有更進一步的行為,事實上不會構成以上的行為類別。

希望法庭可考慮… 裁判官:「Mr. Wong 不用重複又重複啦,講咗好多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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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8日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在辯方律師陳詞的中段,庭內傳來頗大的鼻軒聲,辯方律師亦曾一度望向觀眾席。正當保安大為緊張地查看公眾席的人士,有市民指向了正在犯人欄中睡着了的男警員。直播員認為保安們應立即叫醒該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