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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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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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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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0922旺角 #審訊[3/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案情完結,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4日1000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 (15) #1116旺角 (原案A2)
🛑已還押21天🛑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4: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將汽油彈扔到路面,企圖用火損壞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求情及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82
——————————
基於少年犯條例3F,任何人不得透露任何人報導被告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識破其身份的資料。
——————————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出各報告的內容正面,當中建議法庭判處被告勞教中心,報告亦指教導所適合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有強大的悔意,即時認罪,有家人和學校的支持及報告內容正面,可以接納報告建議。辯方重申被告願意接受任何刑罰。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被告在當時身穿黑衣黑褲,與參加示威的人無異。當時暴力示威者與警方在行人路兩旁對峙,示威者亦有設置路障,以阻止警方清場。法庭認為雖然被告投擲汽油彈的行為沒有傷害到別人,但會令現場氣氛變得更緊張及助長示威者的氣勢,令警方執法更困難。

法庭指若被告是成年人,本案會以5年監禁作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而企圖縱火罪方面,因2條控罪是同時發生,它的刑罰會與暴動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109A條的適用性:

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年青,過往沒有案底,有良好的背景,求情信對被告的良好評價及被告有良好的品格及天份,因此會在判刑時考慮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法庭在判刑時已考慮到《少年犯條例》第11(2)條、CAAR3/2020及CAAR1/2020案。總括而言,法庭在考慮判刑時,除非別無選擇,否則不應判處被告監禁,但在考慮其他判刑選項時,除了考慮被告更生外,亦應顧及保護公眾和公開譴責的目的,以防止同類型案件再發生。

法庭認為被告在當時所穿的衣服,所帶的裝備與暴力示威者無異,可見他是全心參與暴力示威,故不接納他是因被人慫恿而投擲汽油彈。

法庭認為被告人雖年青,但心智成熟,應為自己行為負責。法庭不排除被告是因社會一些學者及政客的宣傳而認為違法可以達義。但法律已下清晰的界線及信息,此外法律亦是基本限制市民的規條。

法庭認為「達義」是個別的理解,但有人認為若「違法」可以「達義」,違法者可以得到原諒是種歪理。法庭亦認為「達義」是主觀想法,人人想法不同。但法庭認為被告在本案的所作所為肯定是違法,而他亦因此而需要接受相應的後果。

本案判刑:

總結以上,法庭認為在考慮判刑時需顧及懲罰及給予被告重過新生的機會,因此短暫且具備輔導服務的服刑選項會較適合被告,故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319&currpage=T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400 地下條隊超過100人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4:22:52至04:34:45
在相隔東邊街對峙時,控方指雙方人數有差距(按:咁武力差距呢?)
片段中主播有發出有關政府公告。
04:24:22時,手持掃把的人左手戴燒焊手套。截圖為P47(icable)_PW3_002。

04:25:02時,片段拍攝到有警員沿東邊街斜路由皇后大道西面向德輔道西。PW3 早前作供 指在現場沒有留意東邊街情況,控方展示高空拍攝片段時PW3又指東邊街黑色部分為黑影。
04:29:57時,有畜龍轉入正街,04:33:14時可見當警察防線未過東邊街時,有畜龍從後加入警方在德輔道西防線,PW3改稱在未過東邊街前已有畜龍加入,至於越過東邊街後,警方防線組成沒有改變。
至於剛才片段顯示警方防線在東邊街以西時,東邊街有畜龍,PW3指不清楚該些畜龍去向。

04:34:07時,在84W電車站有一人左手持自製盾牌,右手持棍狀物(類似雨傘)。截圖為P54(icable)_PW3_003。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4:29:17至04:36:30及04:37:08至04:43:10
手持長棍男子在地上雨傘,截圖為P57(RTHK)_PW3_003。

04:32:33時,有人在東邊街交界用左手指向皇后大道西,片段有聲音「嗰邊嚟緊,嗰邊嚟緊,喺嗰邊,嗰邊有防暴」,鏡頭轉向皇后大道西見有警員集結在東邊街及皇后大道西交界向東。截圖為P57(RTHK)_PW3_004。其他人做手勢指向皇后大道西警察方向,其中一人戴護肘,截圖為P57(RTHK)_PW3_005及P57(RTHK)_PW3_006。

04:33:06時,有人望向東邊街警員方向,其中一人手持擴音器,控方指其左手戴燒焊手套,法官指更似保鮮紙。截圖為P57(RTHK)_PW3_007。
04:33:11時,畫面出現一把黃色雨傘,截圖為P57(RTHK)_PW3_008。

04:37:25時,拍攝者進入人群中,有人推手推車,車上有灰色物件,旁邊有人打開雨傘與手推車一同前行,截圖為P57(RTHK)_PW3_009。控方稱與早前所見手推車不同。

04:40:28時,有人持擴音器邊講話邊經過人群向東行,法官指是否與早前手持擴音器者為同一人並不重要。截圖為P57(RTHK)_PW3_010。人群中有人叫「企疏少少」及「咩事後面咩事呀」,片段可見有人面向後方,口罩有郁動,截圖為P57(RTHK)_PW3_011。控方指與早前同一人手持擴音器出現,截圖為P57(RTHK)_PW3_012。

未完成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審訊 [3/8]
#0921屯門

李(19)

控罪:
(1)暴動 ;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1431 開庭 繼續主問政府化驗師 曾卓嵐(音)
1517 辯方盤問政府化驗師
1541 控方覆問政府化驗師
1545 政府化驗師作供完畢

最後一位控方證人是截停被告的幫辦,安排明天出庭,控方主問預計兩小時。初步安排下星期一不開庭,星期二進行結案陳詞。

1550 是日審訊完結
明天(3月4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第十庭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按:內庭好多空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2何文田 #提堂

D1 麥
D2 梁

控罪1:刑事損壞(指向D1,D2)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損壞該牆壁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指向D1)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管有一支啡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使用該物件,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物品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07大埔

D1:韋(19)/ D2:何(25)
D3:陳(49)/ D4:* (15)
D5:張(18)/ D6:陳(17)
D7:林(20)/ D8:徐(23)
D9:梁(17)/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1)-(11)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11)各被控於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1501 徐官就片段鬧主控中

控方將傳召16名警員及1名港鐵職員為證人。

控方是大律師供稱沒有警誡供詞及依賴任何片段。徐官表示驚訝並表示無需見案情都知這類型案件不可能沒有片段,並指出案情中提及閉路電視片段,並質問是大律師有否準備及看過案情?

D3,6,11代表律師收到控方證據中有數段港鐵閉路電視片段及公開渠道之新聞報道片段,要求控方澄清:
(一)是否依賴這些片段
(二)那一片段針對哪名被告
D3,6,11代表律師將爭議公開渠道之新聞報道片段可呈堂性。

控方回應由於閉路電視片段質素欠佳故不會依賴。徐官提醒控方應告知法庭有片段但不依賴,而非沒有,徐官亦質疑港鐵閉路電視片段應是清晰。D5,7,9代表律師表示上述片段相當不清晰,畫面只可見到一團人。

D3,6,11代表律師就以11條控罪告11人詢問控方立場,即11人是否參與不同的11場非法集結?徐官表示以獨立控罪告一名被告並不常見,指示主控再向律政司拎法律意見。

法庭指示控方需於4月1日前回覆法庭及辯方有關(一)是否依賴這些片段、(二)就那一片段針對那一被告,並製作列表。控辯雙方在審前覆核前不少於三個工作天提交聯合問卷。

保釋事宜:
🟢(獲批)D1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9 取消宵禁令
🟢(獲批)D11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眾被告期間保釋。

————
臨直按:主控好像毫無準備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D3:李(20) #1006旺角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D3]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06

--------------------------
話說譚警員在記事册中沒有提及追截時有口頭警告被告,在第一份口供中聲稱被告跌咗落地下繼續掙扎了5秒,上庭作供就話有另一同事協助制服被告。但先前的書面證供,從無提及有另一警員協助制服被告。

辯方向證人指出上述細節純粹為加強案情而捏造,並非事實。譚警員否認辯方講法,指出追截犯人時嗌「警察咪走」是理所當然,所以才不寫在書面記錄中,堅稱在接觸被告至制服期間,被告有反抗、掙扎。

控方決定不傳召其他證人,提早休庭處理同意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66
早先姓譚黑警 21982被裁定不可信

--------------------------
🟢明早10:00續審,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31太子

曾(21)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九龍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枝鐵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余(20)🛑已還押1日 #提堂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
👥黃,莫,許,明,陳,方,鄭,伍,謝,朱(17-26)🛑十位已還押1日 #提堂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保釋聆訊
檢視控方視像證據

休庭至1700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6/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
📌下午的D3盤問part 2
控:D1係買衫畀你哋一人一件完成遊行後可以換衫走
D3:不同意,因為三人身形不同
控:你又話你冇睇過啲衫
D3:D1話過係買嚟畀自己著
控:你去完洗手間就答到,呢個係加插情節,你有D1電話?
D1辯方律師反對,沒有基礎指控D1和D3通話。

控:你話你清楚記得八點前附近發生嘅事,但又記得D1買衫嘅情節,你應該記得八點前十幾分鐘發生嘅事。
D3:八點嘅事太深刻,前十幾分鐘嘅事反而唔記得。
控:D1同你講佢屋企咩事?你同D1關係係點樣?(6)
D3:我記得,但呢個係佢私隱,我唔知可唔可以喺度講。我識咗佢一個禮拜左右,當時D1無依無靠,我哋去幫佢
控:你同D1對話係你哋作出嚟
D3:唔係
控:被拘捕時你話呢三件衫係由你管有,但其實呢三件衫唔係你嘅,點解你當時會同意?
D3:因為我當時唔確定我嘅權利,所以認咗啲衫係我嘅
控:其實你當日乜都冇帶,D1畀個紙袋你係想你扮做購物顧客,以購物之名參加遊行。扮成顧客係你嘅目的/D1想你扮成顧客。
D3:唔係
控:其實你知道此活動是不守秩序,所以要戴頭套、口罩,如果你哋守秩序怕咩被起底
D3:當時只係表達訴求都會比人起底
控:但你都未遮曬全塊面,有眼鏡可以辨認到你,你的擔憂不是事實,你知道你在做不守秩序的事
D3:不同意

控:[播片 ??? live]接近2000的時間,有人指罵警員及叫囂,當時你有冇聽到?
D3:聽唔清楚,啲聲mix埋一齊
控:有人叫阿sir,有人扮狗吠,嗰時你應該知道有警務人員在場
D3:係
控:[135-139]有警員上前截查人士,幾張截圖都見到你,此時你正在和D1 D5商討?
D3:係,當時開始
控:前面啲人有叫囂指罵行為,你只係相距兩個身位
D3:因為之後我退後咗少少所以聽唔清楚啲人講咩,如[145]所示
控:[145]D1面向pandora,其實攝錄機離人群位置比你更遠
D3:不同意,我哋有向後退
控:[播放 ??? live][144]片段中見到你開始退後,截圖時間已經見唔到你,但係個袋有青蛙公仔嗰個係D1,你應該唔會離D1好遠。[170-171]呢個時刻你做緊乜?
D3:望向pandora方向,嗰時都唔知做咩事
控:片段中有兩名人士接觸黑衫與灰衫人士,除咗係警察截查仲可以係咩事?
D3:唔清楚
控:呢兩個係咪帶頭人?
D3:唔知
控:只係過咗幾分鐘你就唔認得前排嘅人係邊個?
D3:因為啲人衣著都差唔多
控:你唔會觀察下啲黑衫人係咪繼續遊行?冇人嗌咪話解散,其實遊行未完
D3:冇人話解散,但見到大部分人已散,我哋可以隨時散
控:你有冇聽到有人嗌「全部企喺度」?
D3:冇
控:遊行人士年紀大定細?
D3:年紀細
控:PW4係呀叔,有人攞個胡椒噴霧出嚟,你有冇見到?
D3:冇

控:[172]你望住人群圍觀位置,亦望住D1同PW4接觸,呢一刻你前方嘅人有冇警務人員?
D3:唔清楚
控:你覺得PW4係咪遊行人士?你覺得佢係咩人?
D3:唔係遊行人士,係突然撻我朋友落地嘅怪人
控:即係佢精神有問題?
D3:唔係
控:現場有記者,你有冇嗌打人呀打人呀?你冇理由覺得自己可以解決件事,你都知你身材細小
D3:當時得幾秒冇諗到咁多,佢地撻左喺我面前
控:[177]你睇到呢一刻已經知道會有危險
D3:嗰陣仲未撻落地,仲未知佢想做乜,[177-178]只係一兩秒嘅事,我又睇唔清楚
控:有冇一邊打一邊嗌幫手呀
D3:冇,都係得一兩秒時間
控:嗰陣仲有其他遊行人士在場,佢哋冇理由唔幫你
D3:唔知佢哋喺唔喺附近
控:其實係因為D1襲警,所以你要救佢。
D3:不同意

控:你見到D1行入去人群,有冇叫佢唔好去?你唔跟埋去?
D3:佢行得好快,我想留喺出面睇下咩事,有事先拉番佢出嚟
控:你覺得入面可能有危險係你心知裏面有警務人員
D3: 我睇唔到裏面有咩,唔同意
控:D1係想救兩個被截查人士
D3:唔知道,佢冇講
控:由你襲擊到被拘捕之間有十分鐘,期間有防暴到場。
D3:我期間對住玻璃,睇唔到
控:玻璃有倒影,防暴到場亦有開咪廣播
D3:我聽唔到
控:你有冇嗌救命?聽唔聽到D1有大聲呼救?點解你冇呼救?
D3:當時冇時間思考,反應唔到應該點做。無法反抗,壓力好大,唔知會畀佢哋做啲咩
控:你一直知道和D1接觸的是警員,他是想制服D1,你打PW4時亦沒有講唔好再打我朋友
D3:唔需要講,行動已經顯示
控:你被制服在牆邊時等咗一陣先有人宣佈拘捕,再等咗一陣先上車。2012時,有商場廣播叫人離開商場。
D3:聽唔到

總結控方案情:
當天遊行是不守秩序的行動,有侮辱性、挑撥性、威嚇性字眼。商場廣播要顧客離開,保持鎮定,是因為顧及安全。你當日目的是要令商場的人害怕有暴力或財產傷害發生,鋪頭關門是因為害怕此情況發生。
D3不同意。

控:如果相反陣營的人如此做,你會唔會驚
D3:唔會
控:C出口外的遊行雖然已停下但未解散
D3:已經解散
控:你知道PW4是警察
D3:不同意
控:你用拳頭打PW4是想幫D1逃離警察制服,有人行過嚟你都冇請求幫手
D3:不同意,我唔知有人行咗過嚟

📌D3辯方大律師覆問
辯:半個鐘內發生嘅事件你畀人盤問咗六個鐘。你有冇能力用六個鐘解說半個鐘嘅事件,有冇可能記得曬所有聲音/歌詞/帶頭人的衣著及行為?
D3:冇
辯:香港人報仇之前有另一個版本,係香港人加油,係咪亦同報仇押韻?
D3:係
辯:控方對歌詞謄本有錯誤。「和理」「勇武」是反映兩種立場,而不是「和你勇武」。之後一句是「決不心灰」。
控方又話冇人喺你遊行隊伍之間穿插,我哋睇片,有人從右至左穿插遊行隊伍
控:我覺得呢個只係經過,唔係穿插
辯:咁我skip啦,我唔想又要問六個鐘
辯:你點知嗰件黑衫唔啱著?
D3:D5 身形高大好多
辯:[177]控方話你呢個角度可以睇到D1,確實啲講你係睇到定睇唔到?
D3:睇唔到
辯:控方話你認為呢一刻D1有危險,但如果你睇唔到D1你點知佢有危險?嗰一刻你可唔可以評估到D1有危險?
D3:評估唔到。
[辯方的影片謄本呈堂為MFI1]

覆問完成,D3作供完畢,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3月25日或之前交予控方及法庭,辯方需於4月1日或之前回應控方及法庭。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聽取結案陳詞。

2021年4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

D10申請保釋 (早前因違反宵禁令,被撤銷保釋,曾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被拒,已還押80天🛑) 控方反對‼️

保釋申請被拒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720 是日完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理大

🛑全部被告已還押1日🛑

👤余(20) 被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

🔴保釋申請被拒🔴

- - - - -
👥黃,莫,許,明,陳,方,鄭,伍,謝,朱(17-26)被控:暴動,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下列保釋申請被拒絕🔴
D2,5,6,7

🟢下列保釋申請獲批🟢
D1,3,4,8,9,10

保釋條件:
現金5萬元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果稱沒有,需要於法庭宣誓)
報稱地址居住,如更改24小時內通知警方
宵禁21-07 (D8 22-07;D10 21-05 )
每日警署報到


兩宗案件轉介至3月12日上午1130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提訊



💛辛苦了眾親友、各位直播員及臨時直播員、旁聽師💛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如無錯漏,「炒咗」法律代表的被告包括:
D10:楊雪盈、D20:譚文豪、D30:郭家麒、D33:何桂藍、D35:楊岳橋、D38:林卓廷 及 D46:李予信

最少10名被告有意作補充陳詞。

另外,明早亦會就此案聆訊解除「9P」(即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聽取陳詞。

明天早上10時繼續保釋聆訊,除D9徐子見現正留醫由警方看管,其餘被告需繼續還押,包括傍晚已出院到庭應訊的D10楊雪盈。

- - - - -
法院大樓如昨晚般已拉起橙帶「俾出唔俾入」,現場繼續有多隊many number police在場戒備。嘩真係fat fat辛苦哂🙂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對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

【資訊部整合】民主派初選被指顛覆中共政權的保釋聆訊踏入第三日,今日聆訊時有辯方律師代傳媒機構向蘇指定法官申請批准報道保釋陳詞內容。對於申請批准與否最快明日方有裁決。然而,許多公眾甚或記者此前未必有留意,並非所有在公開法庭進行的聆訊內容均可以作報道,法庭在聆訊前也會作出廣播提醒公眾「報道保釋法律程序須遵照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的限制」,到底第9P條有甚麼限制?

簡而言之,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包括記者及公眾人士,都只可發佈保釋法律程序中,保釋申請人的姓名、控罪、聆訊時間及地點、法官及雙方法律代表的姓名以及申請結果,不得發佈雙方在庭上提出的理據。如保釋獲批亦不得公開報到地點及時間等詳情。違者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各位旁聽師去聲援時記得留意啊!

資料來源:香港法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播放C2米報Rice Post片段
由00:46:32至00:46:54
在84W電車站戴手套手持掃把的人將掃把遞給白色手袖講電話的人,截圖為P57(rice post)_PW3_001。

📌播放無線新聞(1903至1933)片段

時段一由00:23:45至00:25:12
片段中人群在84W電車站附近,一人手持藍色路牌,手戴橙紅色手套,腳上有護脛,截圖為P58(1903_1933)_PW3_002。另外有人手持棍狀物,手臂有護墊,截圖為P58(1903_1933)_PW3_003。有人手持紙箱轉入西湖里。截圖為P58(1903_1933)_PW3_004。

時段二由00:26:30至00:26:54
在84W電車站有一個人戴手套,PW3指為燒焊手套,截圖為P58(1903_1933)_PW3_005。

📌播放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片段B3由德輔道西 164 號百利行向皇后街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18:42:59至18:48:09及18:56:43至18:56:53(比實際時間慢35分鐘)

18:43:22時,有人用鋤頭鋤向行人路地磚,截圖為P49(3_01)_PW3_001,其後有人在旁邊開遮,18:44:43時人群向東散去,地下磚被掘起。
人群向東行期間,片中有人舉起手,控方認為馬路上人群因此停頓。
18:44:50時,有人協助另一人戴防毒面罩,截圖為P49(3_01)_PW3_002。當時有人從西湖里拋出雜物。
18:44:56時,有人用雨遮敲打燈柱及欄杆,截圖為P49(3_01)_PW3_004。18:47:48時,有人將磚塊由馬路放上行人路,截圖為P49(3_01)_PW3_005。

18:56:53時,有人敲打燈柱,截圖為P49(3_01)_PW3_006。

🔸片段B4由德輔道西 146 號榮利號向西邊街的閉路電視拍攝
可見有人用遮試圖遮蔽鏡頭
在遮蔽不到的畫面,有人圍住一籃物品,控方相信物品為磚塊。19:28:51時截圖為P50(190000)_PW3_001。
19:29:15時,有人手持鋤頭,截圖為P50(190000)_PW3_002。
19:29:18時,有人用雨傘篤鏡頭,截圖為P50(190000)_PW3_003。

以上兩段閉路電視片段情況,PW3在現場均沒有見到。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19:32:42至19:40:43

救護車經過人群駛向警方方向時,在19:32:47時有人用電筒照向警方方向,截圖為P57(NOW)_PW3_016;在19:34:20時有人用綠色雷射光照向警方方向,截圖為P57(NOW)_PW3_017。(按:警方啲電筒光咁多)

19:34:59時,有人手持長棍狀物,截圖為P57(NOW)_PW3_018,控方指與較早前在示威者前線手持長棍狀物為同一人,隨人群後退至片中位置。該人身旁有人戴橙紅色手套手持藍色路牌,手臂上亦有保護裝備,截圖為P57(NOW)_PW3_019,法官與截圖P58(1903_1933)_PW3_002比較。

🌟片段中群眾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郭棟明大律師 指有人叫「香港警察 知法犯法」,庭上聽過幾次後 #陳仲衡法官 表示聽唔到, #郭棟明大律師 休庭前為自己聽力道歉,但在休庭期間努力重播,在早休後再請法庭聽多次有女聲叫「香港警察⋯法」, #陳仲衡法官 不明白重要性,並表示擔心 #郭棟明大律師 聽力「會唔會成日聽到有人嗌香港警察」。

片段中有人用蒸餾水樽敲打電車站欄杆,PW3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57(NOW)_PW3_020。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4:34:45至04:45:00

在04:37:04時,可見警方防線在德輔道西東邊街以西及東邊街近德輔道西,PW3稱自己在德輔道西防線中,不知道東邊街亦有防線。

在84W電車站上有磚,PW3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57(icable)_PW3_004。一人手持長棍篤地下,截圖為P57(icable)_PW3_005。

有人用擴音器叫「時代革命」,截圖為P57(icable)_PW3_006。控方指聽到有人叫「黑警食屎」、「收皮啦黑社會」。

04:41:44時,救護車駛過後,有人用棍指向警方方向,其後人群開始向警方防線推進。截圖為P57(icable)_PW3_007。

有人用蒸餾水樽敲打欄杆。在救護車後兩人先後向警方方向投擲雜物,截圖為P57(icable)_PW3_008及截圖為P57(icable)_PW3_009。控方指可與早前警方拍攝片段截圖P44_PW2_004比較。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4:51:23至04:52:08
有人用長條狀物敲打電車站頂部,截圖為P57(RTHK)_PW3_013。

- 休庭至1415 -

🌟今早8庭(暴動)、10庭(暴動)、14庭(非法集結)、19庭(拒捕)都有手足應訊,亦需要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0922旺角 #審訊[4/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005開庭

控辯雙方表示會在3月8日1430進行口頭結案陳詞及回應對方陳詞。亦會在同日1100將會把書面陳詞存檔法庭。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反對PW3和被告的聲稱對話呈堂)

📌辯方主問
不爭議於2019年9月22日約2330,被告在某私家車上,該車被警察截停,之後行去維景酒店旁邊行人路踎低。

我當時坐在後排中間,警察在車門鎖上的情況下叫解鎖,車門解鎖後就直接開門扯我落車。我在左邊車門落車,當時我左手邊亦有乘客, 但睇唔到佢落車的情況。警員扯我左上臂及頸後衣服,扯我落車,但我不認得係邊個警員。落車後,警員叫我哋踎低,雙手擺頭。踎低之前,有警員用咆哮語氣問「係咪你放火」,問咗三四次,我好驚所以冇回應。有一名警員拉開佢叫佢冷靜,之後我就踎低左。咆哮的警員和拉我落車的警員不同,但都唔認得係邊個。踎了一段時間,有警員向我搜身,但控方所指PW3吳振東向我問話的情節冇發生過。不爭議的是在現場,吳振東沒有向被告警誡,拘捕警員PC25085亦沒有警誡,在場沒有任何警員向被告警誡。

9月23日0121-0325在長沙灣警署做了一份錄影會面紀錄,負責人是偵緝警員13738,他向我警誡,我回答「我冇嘢講」。會面中警員提及拘捕現場的事情,亦提及搜身,但沒有提及吳振東和我對話的事情。會面中問了七條問題,我全部回答「唔想答」。之後在警署獲得擔保。整個過程中,沒有看過我和吳振東對話的文字紀錄。

📌控方盤問
控:你坐後排中間,點解見唔到左邊乘客的落車情況?
D:因為架車冇開燈,現場好少街燈,環境好暗所以見唔到
控:自己行落車同畀人扯落車分別好大㗎喎
D:佢好近車門,分別應該唔大。而且我當時好緊張,個腦諗緊嘢,冇留意呢件事
控:點解緊張?
D:我個人本身就好易緊張
控:你右手邊嘅人呢,落咗車未?
D:冇留意,因為當時係夜晚十一點幾,好暗
控:你之後再有冇同扯你落車嘅警員有接觸?
D:之後有好多警察嚟咗,唔知有冇接觸
控:你點知道向你咆哮嘅警員唔係扯你落車嗰個警員?
D:佢哋把聲唔同,叫我「落車」係一把聲,講「係咪你放火」係另一把聲
控:即係敲車門叫你落車嘅就係請你果個人
D:唔肯定,因為有好多把聲叫落車
控:你落車後,附近有冇人畀警察扯落車或者壓低咗?
D:有
控:係乘客定司機?
D:唔清楚,因為當時太暗,我見唔到佢哋個樣
控:由你落車之後到去到牆邊企好,中間發生咗咩事?
D:我畀人扯落車仆咗喺地,起番身,有人示意我哋行埋牆邊,我行緊嗰陣有個人衝埋嚟問「係咪你放火」三四次,之後有另一警員拉開佢叫佢冷靜啲,另一位女警就叫我踎低,雙手擺頭。
控:佢有冇向其他人查問「係咪你放火」?
D:冇留意
控:你仆低有冇受傷?
D:冇
控:你覺得畀人扯落車應該係不恰當行為啦,咁你有冇投訴/向值日官投訴/向警察投訴科投訴/第一日上庭時投訴?
D:冇
控:你冇回應「係咪你放火」,有警員叫佢冷靜啲之後,你有冇再受到任何威嚇
D:冇
控:即係只係得你落車之後嗰次
D:佢問咗三四次先有警員叫佢冷靜
控:庭上播放過拘捕片段P33,女警看守你,男警處理證物,兩名警員語氣態度都係客氣
D:我唔認同
控:你行埋牆後,PW3冇向你查問
D:冇
控:冇任何警員向你查問
D:係
控:由你落車後到警員以非法集結罪名向你宣佈拘捕都冇警員向你查問
D:係

控:向你指出控方案情;你落車時並沒有受到武力對待,在現場查問關於案件問題時亦沒有受暴力對待。你在牆邊時,PW3有查問點解你走上呢架車,你答「我喺出面屌完警察,驚咪走囉」,回答係你自願作出
D:不同意

法官:吳振東有冇接觸過你哋?
D:扯我落車、搜袋、問我係咪放火嘅警員都唔係佢。之後我望住牆,都唔知有冇人講過嘢。
法官:吳振東喺唔喺現場?
D:唔知

控:點解你咁肯定PW3唔係上述任何人?
D:你話佢好有禮貌咁問答,但成個過程中都冇人有禮貌
控:你有冇時間觀察在場警員?
D:冇,因為環境太暗。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司徒敬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上訴許可申請 #2016立法會
案件編號:FAMC 36/2020
上訴源自﹕HCMA303/2018
標的事項﹕刑事法
訴訟各方﹕HKSAR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D1: 梁頌恆
法律代表﹕
刑事檢控專員
-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I) #萬德豪先生
鄭焯謙律師行
- #郭憬憲大律師#羅嘉昇大律師#鄧灝程大律師

【速報】
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但只根據問題一,而不考慮問題二。
上訴聆訊訂於6月22日進行。

據悉梁頌恆離港前已申請不列席聆訊,並獲得法庭批准。

- - - - -
【問題一】
“Which alternative set out in 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 shall be applicable in relation to the “likely to cause any person reasonably to fear” limb of the offence created by section 18 of the Public Order Ordinance (Cap. 245)?”
在案例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中列出的哪項可應用於有關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下延伸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問題二】
“Whether a mistake of law defence is a defence under the offence created by section 18(1) of the POO?”
到底「對法律有錯誤認知」能否作為在《公安條例》第18(1)條構成的罪行為抗辯理由?

- - - - -
1004 甫開庭郭大狀簡述上訴有3項有相輔相成關係的理據,即有關上述2條問題的法律觀點及1項SGI ground(“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ground”即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但假如法庭並不考慮申請方就問題一的理據,問題二論據則不成立。

李義大法官問申請方有何看法:立法會議員為了進入立法會議事廳而與職員碰撞?
答:相信該作為是合法的。
李官:This is actually ignorance of the law.(咁其實係唔識法律喎)舉例我喺超級市場拎咗啲嘢走冇俾錢而我覺得呢個行為係合理且冇問題,事實上呢個行為即盜竊。
申請人認為佢嘅行動係合法,所以可以合法地衝入議事廳;係同一道理。

申請方認為係「一枚硬幣的兩面」,申請人希望係幫助自己去開會,及預防罪行嘅發生(妨礙立法會議員進入議事廳開會或犯法)。

(然後覆述當時辯方案情)

退庭作清潔後,輪到答辯方陳詞
李官:留意到Q1引起對控罪元素不同看法,和一些看似引起些誤會和爭辯;法庭豈不是需要澄清這些疑惑?
答:高院有兩個層面的原訟庭適合作出此等裁決,分別是由上訴委員會或full bench(5名大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若問題一並冇爭論空間,陳嘉信法官的裁決對法庭亦有約束力。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審訊 [4/8]
#0921屯門

李(19)

控罪:
(1)暴動 ;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1102 小休15分鐘,主問⏺️PW4 督察19687 張立山(音)中
1228 PW4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裁定表證成立‼️,休庭15分鐘,待辯方律師與兩名辯方證人溝通能否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
1300 午休,1430復庭,正處理⏺️DW1 控方盤問
1431 庭內不足十人
1433 開庭
1533 休庭,押後至9/3 10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口頭結案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4/4]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呂(32)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呂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同日在新填地街45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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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繼續就特別事項(反對非自願招認供詞呈堂)作供:

(1)被告在事發後由專業人士鄭博士判斷有讀寫障礙
(2)被告指第八證人(警員)曾稱:「我問你乜你就答乜,合作啲轉頭畀你擔保走」
(3) 被告指第八證人(警員)曾威逼利誘被告認罪:「因為喺你身搵到雷射筆,同當時已捉到你非法集結,你冇得唔認」
(4) 第八證人給被告簽署權利通知書時,並無逐字或口語化解釋通知書權利,只給被告看完就簽名
(5) 被告指錄影會面其間被告並不平靜,口震手震,並冇想過招認後會有刑事記錄
(6) 被告為廚師,同意看不懂通知書內容,指出因為「合作啲可以好快擔保」而簽署

11:20退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0922旺角 #審訊[4/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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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已就特別事項提交書面陳詞,於庭上只提及陳詞重點。

📌控方陳詞要點
1. PW3有在記事冊記錄查問內容,只是沒有複讀給被告。被告作出口頭招認時,沒有指控受威嚇和武力對待。
2. 雖然PW3沒有警誡,該問題只是初步查問,問佢點解喺架車度,回答與控罪無關,即使接納呈堂亦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辯方陳詞要點
1. 辯方沒有舉證責任,控方要反駁辯方的指控,控方可以就指控要求更多的詳情,但辯方沒有收到此要求。
2. PW3的證供難以令人滿意,回答反覆,問及有冇警員將被告拉落車,佢一時答有一時答冇,一時答見到一時答見唔到,不能排除被告下車時被威嚇的可能性
3. 被告沒有就事件投訴與案件無關
4. 查問內容沒有書面記錄讓被告回覆及確認,沒有機會回應,對被告造成不公。錄影會面時被告被警誡後選擇不回答問題,代表被告被PW3查問時,如果被告知權利,亦會選擇不回答。警察規則中亦沒有初步查問的說法,只要警員有合理懷疑,就應該要向被告警誡。因此該回答已對被告造成不公。
5. PW3對記事冊的記錄形容只是大概複述,只有粗口是準確。那麼被告的口頭招認內容是什麼,法庭完全掌握唔到,所以不能採納該回應。

明早1000同庭續審,宣佈特別事項裁決。辯方表示被告就一般事項很大機會不作供,就算有亦會很簡短,明天一定可以完結辯方案情。